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2024-10-16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精选13篇)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篇一

XXXX(月结合同)

为了更好的拓展公司业务,方便长期客户订单的承接,同时规范业务结算行为,现对签订按月结算作如下规定:

1.甲乙双方为长期合作伙伴,连续3个月以上每个月有5个以上订单;

2.乙方有多数订单性质为高频率小金额,通常金额在5000元以上;

3.乙方有良好的付款记录,连续3个月的小金额订单都为带款提货。

4.本协议信用额度不超过300000元。

乙方在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下,可以提出月结付款申请,通过审核后方可签定月结协议。按月结算规则说明:

1.结算默认为一个自然月,付款时间为当月的25-30号,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每延迟一天,将以该批次货款的1%作为赔偿金。

2.如果乙方有一整月未发货或连续二个月未达到制定的销售额,或连续二次延迟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视为自动终止协议,终止月结付款资格。

3.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合同,须单独签订合同,不属于月结合同服务范围。

4.乙方不得以在业务中发生的任何问题、争议及上游客户未付货款为由,拒付甲方货款,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与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否则由于拖欠拒付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首次签月结协议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邮寄、快递 或者传真至甲方。

乙方补充条款

1.按照甲方活动规则和甲方的批发优惠规则,乙方2013年12月1日至12日期间享受既得返利优惠+10%的活动返利优惠,即:此期间如果采购金额为20万元,享受既得返利25%+10%活动优惠返利,共计35%的返利优惠,以此类推;乙方2013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货款整体享受20%的返利优惠。

订单截止有效日期以阿里巴巴后台订单下单时间为准。

2.合同期间,甲乙双方需要对订单发货、到货以及后续的退货、换货、补货的细节做详细的备案,作为月度结款的唯一凭证。

需方(乙方)(盖章):供方(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XXXXX法人代表:XXXXX单位地址:XXXXX单位地址:XXXXX 电话:XXXXX电话:XXXXX 传真: XXXXX传真:XXXXX

日期:2013年12月4日

2.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篇二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按照新准则及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对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的,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企业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的,销货企业应在发出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这样处理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如果分期收款业务发生在新准则实施前,则对于以前发生的业务不再追溯调整,但在2007年首期收款时,应将所有的应收款项确定为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二是对于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大,收回的时间较长(通常在三年以上)的,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为收入额。这里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公平交易中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通常为现行的市场销售价格。但由于结算金额大,结算时间长,销货方大量的资金长时间被购货方占用,按照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销货方往往要求购货方在以后每期付款时按照占用资金数额的大小另外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作为代价,于是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往往高于公允价值,这部分差额并不是真正的商品销售收入价款,所以不能计入收入中,而应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各期的财务费用。如果分期收款业务发生在新准则实施前,则对于以前发生的业务不再追溯调整,但在2007年新准则生效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将尚未收到的价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将尚未收取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剩余收款期内进行摊销。新准则中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使收入更符合实际,避免企业利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入为将收入延迟入账的现象发生,同时,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也更加明确,突出了以公允价值作为收入入账价值的原则,与国际收入准则中相关的规定进一步融合,避免了企业在以后各期把具有融资性质而产生的融资费用挤入收入,从而虚增各期收入。

二、案例分析

例1:甲公司于2006年10月1日将一笔价值300万元的商品销售给乙企业,商品的销售成本为240万元,并与乙企业签订一份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货款分六个季度平均收取,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天为货款收取日,已于商品发出时收到第一笔货款。

2006年10月1日,企业发出商品并收到第一笔货款时,会计处理为:

1. 发出商品时:

2.收到第一期销售款并结转相关成本时:

2007年,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2006年企业所作的会计处理,不再追溯调整,但2007年首期收款日,企业应按照规定将全部的应收款项确定为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会计处理为:

例2:甲公司于2006年10月1日将5台市场售价为3 000万元的设备销售给乙企业,设备的销售成本为2 400万元,并与乙企业签订一份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货款分六年于每年的1月1日平均收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销售价格为3 300万元,假定甲公司在设备发出时已收取第一期货款,并向乙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笔业务,由于合同约定的价款要大于现销价格,因此,具有明显的融资性质。企业在2006年发出商品时会计处理为:

1.甲企业发出商品时:

2.甲企业收到第一笔货款时:

2007年,按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2006年企业所作的会计处理,不再追溯调整。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应将剩余的货款全部转为收入,会计处理为:

当天收到第二期货款,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假设根据实际测算计算的实际利率为2.4%,则2007年1月1日应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34 675 000×2.4%=832 200(元)。收到第二期货款时会计处理为:

2008年收到第三期款项时,会计处理为:

3.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销售与收款业务,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公司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三条 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坚持如下原则:

(一)关键点控制原则: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将内部控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三)保证公司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臵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在设臵各个控制点时应合理考虑所得到的收益应大于控制成本的基本要求,如果无法确认控制点所带来的收益,则应考虑满足既定控制前提下,使控制成本最小。

第四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保管部门及其它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参与人。

第五条 销售与收款业务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报价、信用调查、接受订单、核准付款条件、填制销货通知、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核准销售折扣、核定销售折让或退货条件并办理退款或接受退货、收取货款以及各环节的账务处理等。

第二章 标准销售作业程序

第一节 接 单

第六条 订单的接收、递送

(一)业务员接到到客户订单后应对订单进行合规性审阅,对拟接收的订单报贸易区经理进行审批。

(二)贸易区经理对订单的客户的重要性及产品的趋势进行预估,确定是否接单,公司鼓励重点客户及重点产品的订单的接收,对不接收的订单返还业务员。对拟接收的订单转公司价格主管进行价格商谈,由价格主管根据授权内进行报价,若双方无法在授权范围内确定,则返还业务员取消订单,若客户非常重要(按客户的年采购磁芯的金额、行业内的影响力、产品发展趋势等),对客户拟接受的最高价格报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裁决。同时贸易区经理对客户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是新客户,对新客户同时转交磁业公司财务部进行信用评估,由磁业公司财务部通知业务员进行财务调查资料的收集,并确定信用额度。

(三)磁业公司财务部会同营销管理部、报价主管以每年年初制订公司分客户、产品的价目表,报控股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核,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对年内价格调整,若调低价目表报则按年初确定价目表的程序进行审批。若年内新生产的产品定价,按制定价目表的程序进行,但不需报控股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四)对同一客户相同产品以前已有接单的,也应按程序报经价格主管审批。

(五)对订单无注明销售单价的,并也没有经价格主管审核确定的,则确定为无效的订单。

第七条 交期的确定

(一)已接受的订单报公司营销管理部,由营销管理部按日按分客户、分品种进行汇总,次日上午报物流部进行计划分解,确定交期,返还营销管理部,由营销管理部书面通知客户进行确认。

(二)对客户不能确认交期的由营销管理部与物流部进行沟通,并返还客户,直至双方确认,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取消订单。

第八条 库存商品的销售

价格主管应对客户订单产品进行审核,若可确定为是公司库存产品清库销售的,可在价目表下限下浮5%以内审批,取得客户确认后通知营销管理部,由营销管理部通知物流部安排运输。对清库金额较大,价格比价目表下限下浮5%以上时报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发货、开票一般规定

第九条 商品的发运

(一)营销管理部随时跟踪公司生产进度和入库情况,对已入仓的产品通知物流部组织运输,由物流部按送货地安排运输。

(二)仓库根据发货通知单发货,并填制出库单,随运输公司送达到客户,运输公司凭客户的回签订与公司结算运费。

(三)仓库出库单一联交财务管理中心用于登记发出商品明细账。

(四)发货通知单、出库单应注明产品型号、材质、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信息。

第十条 发票的开具:

(一)发票开具的种类有内销发和外销发票,内销发由财务管理中心发票管理员负责,外销发由单证部门负责。

(二)内销发票的开具,发票管理员根据与客户及业务员的对账,确认使用的数量及单价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增值税发并邮寄给客户。内销发票开具时应核查:

1.客户确认的产品型号、数量与发出商品明细账是否相符,若不符应查明原因,应向业务员提出调整办法,并业务申报并审核后调整发出商品明细账后方可开具发票;

2.客户确认的单价是否与出仓单上所注明的单价相符,若不符应向业务员提出应补办价格确认程序后方可开具发票。

(二)外销发票的开具,单证部门应根据业务员的发货通知单安排船运、订仓等,并通知仓库进行发货,开具外销发票,办理报关出口,将发票及时传递至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账务登记

财务管理中心凭发票,进行发出商品明细账和应收账款、销售明细账的登记。

第三节 收款业务 第十二条 资金回收计划

(一)财务管理中心应在每月的月初根据每个客户的结算期及发货使用时间制订当月的资金回收计划,报经批准后分发给每个贸易区及业务员。

第十三条现金收入日报表

(一)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应每日根据银行的收款记录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现金收入包括应收票据、汇票、本票、电汇、现金等,对于无法对应销售单位的现金收入进行确认,应在未确认客户栏进行反映。

(二)现金收入日报表应于当天下班前交至营销管理部,由营销管理部下发给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各贸易区。

第十四条 账目核对

(一)财务管理中心月未结账后应编制应收账款及发出商品分客户的明细账及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交营销管理部,由营销管理部下发给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各贸易区。

(二)各业务员收到应收账款及发出商品明细表后应与业务员的台账进行核对,对于有差异的应提出差异原因说明表,财务管理中心收到差异原因说明表后应在一个星期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对,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三)财务管理中心应组织一年不少于二次的与客户函证对账工作,函证内容包括应收账款余额、发出商品明细数量及单价、金额。业务员负责函证的回函,财务管理中心对回函的函证进行归类分析,对存在较大差异的应组织人员与客户进行实地对账,差异不大的应责成业务员进行与客户的对账,并将对账的结果反馈到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提处臵方案,报经报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每年终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分析,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且账龄在三年以上的,应组织营销管理部进行确认是否为呆账,若为呆账应报批进行核销。

第四节 寄售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控制客户采用寄售模式进行销售,若客户提出必须进行寄售模式销售,业务员提出申请,报经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与客户签订寄售合约。第十六条 寄售模式下的业务处理

发货与一般贸易销售相同,主要是对寄存在客户未使用的所有权归公司的商品必须进行账实核查,由专人负责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明细账与客户寄存实物的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对发现的差异及时查清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

销售异常业务作业程序

第十七条 销售异常业务类型

销售异常业务包括退货、折让、调货、贴现、扣款等。第十八条 退货业务的处理

(一)对客户提出的退货通知单,业务员应及时提交给营销管理部进行审批,确定是否退货。

(二)对经批准同意退货的商品没有开具过发票的退货,由营销管理部通知物流部安排运输公司进行运回公司,对运回公司的退货商品由仓库管理员进行清点验收入库,并开具红字出库单,并传递至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发出商品的账务处理。若仓库管理员在清点过程中发现退货数量与退货清单不相符的,应反馈给业务员,由业务员与客户进行协调,并根据协调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经批准同意退货的商品已开具过发票的退货,由营销管理部通知物流部安排运输公司进行运回公司,对运回公司的退货商品由仓库管理员进行清点验收入库,并开具红字出库单,并传递至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发出商品的账务处理。财务管理中心同时根据发票是否可退回分别进行处理,若发票可退回的,要求客户将发票邮寄至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冲账,若客户已抵扣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则需客户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折让证明单,用于开具红字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折让业务的处理

(一)对对客户提出的折让通知单,由业务员与客户及时进行沟通,确定折让金额,确定折让金额后,业务员应及时提交给营销管理部进行审批,确定是否折让。

(二)经批准的折让通知单,由营销管理传递至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条 货物调拨业务的处理

(一)业务员根据分管客户的具体情况,对已发送至一个客户而未使用的产品,若不进行调拨会影响产品的使用,经业务员提出调拨申请贸易区经理批准后,报磁业公司分管理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调拨。(二)产品由业务员进行运输调拨,并取得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的调拨单报营销管理部备案,报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对已开票的商品严禁进行货物调拨。

第二十一条 贴现业务的处理

(一)业务员提前收款,客户提出提前收款贴现时,应提出提前收款贴现申请报告,在经磁业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与客户签定贴现协议,若贴现率在月3%以上时必需进行特别批准。

(二)业务每月的贴现协议需及时送交财务管理中心,附经批准的贴现申请单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到期资金收款严控贴现收款,若客户必需提出贴现才付款的,应进行特别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扣款业务的处理

(一)对客户提出的零星磁芯破碎、整理支出,由业务员根据客户的扣款通知书报经批准后传递至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4.销售人员顺利收款的六大技巧 篇四

销售人员在收款时,要把握好以下六点:

一、对新客户或没有把握的老客户,无论是代销或赊销,交易的金额都不宜过大。

宁可自己多跑几趟路,多结几次账,多磨几次嘴皮,也不能图方便省事,把大批货物交给对方代销或赊销。须知欠款越多越难收回,这一点非常重要。很多销售人员都有这样的经验:有些新客户,一开口就要大量进货,并且不问质量,不问价格,不提任何附加条件,对卖方提出的所有要求都满口应承,这样的客户风险最大。

二、货款无归的风险有时是由销售人员造成的。

有些销售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可以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回,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员身上,销售人员在向有一定风险的客户供货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货、款不能回收的情况,也会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去追讨,否则将直接损害其自身经济利益。这是最能调动销售人员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的办法,比上级主管人员的催促督导要有效、简单得多。

三、一些销售人员在催款中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怯弱,这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必须要有坚定的信念。

一个人在催收货款时,若能信心满怀,遇事有主见,往往能出奇制胜,把本来已经没有希望的欠款追回。反之,则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因此,催款人员的精神状态是非常重要的。

还有的收款人员认为催收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如果这样认为,你不但永远收不到货款,而且也保不住以后的交易。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他方(第三方)购买,你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

四、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交易当时就要规定清楚交易条件,尤其是对

收款日期要作没有任何弹性的规定。

例如,有的代销合同或收据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客户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完,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或收据上写着“10月以后付款”,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扯皮。

另外,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合同、契约、收据等),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有些客户在合同或收据上仅盖上经手人的私章,几个月或半年之后再去结账时,对方有可能说,这个人早就走了,他签的合同不能代表我们单位;有的甚至说我们单位根本没有这个人。如果加盖的是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无论经手人在与不在,对方都无法推脱或抵赖。

五、交易达成之后,要经常观察客户的经营状况,及时察觉其异动。

如果客户出现异常的变化,一般事先会有一些征兆出现,如进货额突然减少,处理并不滞销的库存商品,拖延付款,客户单位的员工辞职者突然增多,老板插手毫不相干的事业或整天沉溺于声色之中。

还有些外部环境的变化也要及时察觉,例如客户附近的房子上用红漆写下了“拆迁”字样,说明客户商店近期内就要关门拆迁。如果发现这些情况,要立刻结账,防止客户不知去向。

5.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篇五

审计人员负责审计Z公司应收账款,审计中发现A公司欠款2000万元,其经济内容为货款,账龄已超过2年。由于A公司是Z公司的投资方(A公司投资为4000万元),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加倍关注。为此审计人员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向A公司发出询证函。

2.查阅Z公司和A公司签章确认的购货合同、经Z公司管理当局批准的发货凭证和A公司的收货验收证明等。

3.评价Z公司偿付货款的能力。

案例一分析

1.在确认这项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时,由于A公司是投资方,首先要确认A公司所欠Z公司的款项是否为正常商业信用。如果A公司确实与Z公司有货款往来关系,下一步需要对应收账款项目的存在性和所有权归属予以确认,设计函证程序或替代性审计程序确认其存在性,如查验有无对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对方的收货验收证明、运输部门出具的合法运输凭证或近期的双方对账记录等;最后,还要通过观察近期还款情况和了解对方现金流量及财务状况,确认其可收回性。即使注册会计师确认了A公司与Z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属于正常结算债权债务关系,也要注意Z公司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适当披露此关联业务。

2.审计人员如果不能取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A公司正常偿付货款的有效文件,根据职业判断,应考虑Z公司与A公司之间是否已有抽走投资资金的默契。审计人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数额的大小,选择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

(二)案例线索二

审计人员审计Z公司“应收账款”项目,在审阅应收账款明细账时发现:

1.加计所有明细账户的借方总额与贷方总额,其净额与总分类账项目总额相符。

2.发现应收账款项目中有A公司欠款1000万元,经查账龄已在3年以上,且了解到A公司已经法院履行法定程序宣布破产,Z公司未及时申请债权权益。

于是,审计人员做出以下审计判断和处理:

1.在经过函证应收账款等审计程序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提请被审计单位按项目的借、贷方进行重分类调整,将贷方的数额计入会计报表“预收账款”项目,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了重分类调整的情况。

2.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会同被审计单位落实并取得A公司确已破产清算的有效法律文件,证实了Z公司的1000万元债权已不可能收回,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报请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处理,将这1000万元作为财产损失处理,不能作为应收款项反映。相应调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的数额。

如果上述程序不能在会计报表报出前取得,应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项目数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数额较大的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审计人员应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示。

案例二分析

1.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收账款借方账户和贷方账户进行分类列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因此,审计时注册会计师要关注应收账款贷方余额,查明原因,并建议作重分类调整。

2.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直接影响审计的损益状况,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要关注由于应收账款的不可收回,对财产损失确认的影响,通过审阅相关的原始材料评价应收账款不可收回性及其对本损益的影响,提请被审计单位及时做出会计处理。注册会计师也要对此处理和影响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充分披露,并考虑如何在审计报告中作适当披露。

(三)案例评价

在执行应收账款实质性测试时,审计人员必须以达到检查风险可接受的水平作为出发点,主要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1.函证应收账款试算表的正确性及其与总分类账的一致性。这是测试应收账款的第一步。该试算表上的总额应同应收账款总分类账的控制余额相等。

2.执行分析性复核。对应收账款执行分析性复核时,通常使用以下财务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与流动资产总额之比、销售净额报酬率、坏账费用与赊销净额之比及坏账费用与实际坏账之比等。审计人员在将表中数据比较时,如果没有发现重大波动,则提供了支持有关账户余额合理性的证据。相反,如果发现有重大波动,则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

3.函证应收账款。在实务中,函证应收账款这项实质性测试为审计人员广泛运用。如果没有执行函证程序,则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说明其理由。

4.核实已入账应收账款至支持性凭证。执行这项核实性测试时,从顾客账户的借方可追查至支持性的销售发票、装运凭证、销售单和顾客订单,从其贷方可追查至汇款通知书和销售调整的授权书。

5.执行销售截止性测试。目的是为了对以下两项取得合理的保证:销售和应收账款已经在发出商品所属的会计期间入账;在同一期间对有关存货和销售成本账户也进行相应的记录。

6.执行现金收入截止性测试。目的是为了取得属于被审会计期间内的现金收入均已入账的合理保证。审计人员可通过亲自观察或复核凭证,以取得有关截止性的证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适当截止性测试对现金和应收账款的正确表达很重要。

7.审查期后收款。在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做出审计结论前,客户可能收至上一个会计期间的应收账款。在实际收到付款之前,某账款的可收回性只能估计,将这些在期后收回的款项与资产负债表日相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配对,可确定这些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8.核实账龄分析表至支持性凭证。账龄分析表一般是按未付款账户余额时间长短列示每个客户所欠的金

额。这项测试更强调客户报告坏账备抵余额的适当性。

6.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分析 篇六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分期收款商品的有关规定

在旧版《企业会计准则》中, 对于分期收款商品是这样规定的:在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下, 销售方应该按照有关协议和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对收入进行分期确认, 并根据商品的全部销售成本以及当期的收入所占比重的乘积对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进行计算。而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 则对分期收款商品进行了如下描述:分期收款商品在本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根据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来对收入金额进行确定, 在协议和合同期间内, 应当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来进行摊销, 冲减财务费用。也就是说, 企业应该按照协议和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借记“长期收款”科目, 并按照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最终根据两者的差额来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对旧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分期收款商品内容的分析

(一) 合理性分析

旧版《准则》中的有关处理方式无疑更加符合“收入”的确定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 尽管其所有权里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商品交付的过程中已经完成了转移, 但是从商品交付开始到协议或合同所约定的结款日期这段时间内, 销售方的财务状况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说, 款项回收的不确定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因此, 在收款期较长的情况下, 销售方在售出商品后, 是无法保证在未来的一个或几个收款期内是否能够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的。如果付款方能够按照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款项, 那么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来对收入进行确认并结转成本;如果付款方在结算日期到来时, 因为种种原因承认支付却又无力支付时, 收款方可将其计入应收账款, 并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坏账准备;如果付款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就会使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大幅下降, 那么收款方也就无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只能将该期成本置于已发商品的账户内,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再根据付款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稳健性处理;如果付款方的确是无力支付, 就会使长期应收款到期无法回收,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计提坏账准备, 新版《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这样就会使得收款方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状态。

所以, 笔者认为旧版的《准则》中有关按照合同的分期来确定收入、结转成本相对于新版的《准则》来说能够更好地确定是否满足“收入”确定的条件, 因此更加灵活, 也更加谨慎。

(二) 会计方法分析

旧版《准则》中, 所使用的根据协议或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分期来进行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使收款方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显得更加真实可信, 同时, 也能够有效避免收款企业对会计利润进行人为虚增。一般来说, 进行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都是金额较大的贵重物品, 因此随着收款期限的延长和商品金额的增加, 无法收回款项的可能性就会随之增大, 一旦因某种原因无法顺利回收款项, 就会对收款方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 旧版《准则》中根据协议或合同所约定的付款分期来进行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让收款方对是否满足“收入”条件的判定变得更加准确, 分期收款商品的利润也可以分期实现, 比新《准则》中的方法更加符合配比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记账要求。避免了销售企业为了某种目的而加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比例, 最终获得虚假“繁荣”情况的发生。

(三) 局限性分析

虽然旧版《准则》中在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上有着一定的优点, 但是它也是存在着一定缺陷的。例如, 旧版《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没有提及货币的时间价值, 没有充分认识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与一般的商品买卖存在着一定差异的, 与传统的赊销也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赊销, 期限一般较短, 所涉及金额也大多较小, 货币的时间价值也相对较低, 所以收款方不需要去考虑应收款项的时间价值问题。而分期收款商品的销售方式所涉及的销售金额和付款期限则更长, 货币的时间价值也更大, 收款方是无法将其忽略不计的。

三、分期收款商品会计核算应坚持的原则

对分期付款商品进行会计核算所涉及到的会计理论大多是轻形式重实质的, 销售方所销售出去的分期收款商品, 即便是在商品交付后, 款项能够按期收回, 那么时间也一般在3年以上, 这样就会让销售方大量的资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购货方所占用, 根据资金的时间价值, 销售方往往会要求购货方在每一期的还款中根据所占用金额的大小来支付一笔相应数量的货币资金来作为补偿, 这样一来, 购销双方在协议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款就往往会高于商品的公允价值, 所以说, 从本质上来看, 这部分延期收取的货款是带有一定的融资性质的, 当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 销售方应该根据协议或合同中相应的公允价值来对收入金额进行确定, 而不是根据与购货方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的价款来确认收入。

不带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方式, 就应该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来对应收款项进行确定, 在交付商品时, 应按照协议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款来对收入进行确定, 并结转相关成本。而带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方式, 则应该根据协议和合同中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部分来确定收入金额。对于公价值的确定通常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的价值或者商品目前的销售价格来进行计算和确定。销售方应收的协议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款与商品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该在协议和合同期内, 根据应收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计算和确定所得出的金额进行摊销, 冲减财务费用。这里所说的实际利率指的是具有类似等级的企业所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理论, 也可以指协议或合同中的应收款项在折现成商品的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而协议和合同中所约定的应收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如果根据实际利率法摊销后与直线法摊销结果差异较小, 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通过上面的论述, 笔者认为, 可以对新、旧《准则》中的优点进行融合, 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完善, 也就是说, 可以根据应收的协议或合同中约定价款的公允价值及收款分期来确定收入, 并根据收入比例结转成本。应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与商品公允值之间的差额, 应该在协议或合同期内, 根据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所得的金额进行摊销, 冲减财务费用。这样, 不仅解决了前面提到的问题, 也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具备足够的法律依据。

摘要:本文首先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并对新、旧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分析, 阐述了分期收款商品会计核算应坚持的原则, 并以某公司的销售为例, 对有关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分期收款,分期商品,商品销售

参考文献

[1]李明.采购与付款及销售与收款控制实务与案例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2]王礼红.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涉税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通讯:综合版, 2010, (10) .

[3]聂素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及纳税处理[J].财会通讯:综合版, 2010, (6) .

7.律师函催收合同应收款 篇七

本律师是 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拖欠该公司货款一事,特致函贵公司: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该公司与贵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该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贵公司未按约及时履行付款的义务,期间该公司多次催讨,截止20xx年 月 日止,贵公司尚有已到期货款 元(大写 ) 未付。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和该公司债权债务合法、清晰,债务应当清偿。贵司经该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支付欠款,已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该公司通过本律师通知贵公司:

一、要求贵公司在 20xx 年 月 日前付清上述款项。

二、如贵公司不按第一项执行,本律师将根据该公司委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特此函告

xxxx律师事务所

授权律师签字:

8.分期付款合同 篇八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乙方 首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付清,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违约责任条款

乙方若未能支付 分期付款相应到期金额,须自应支付日始以手机价款的1%/每日支付甲方作为延迟履行金。

所有权保留条款

本合同标的物于乙方在上述分期付款期间未全部支付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迟延履行金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待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相应迟延履行金之时,期限利益丧失条款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到期价款,或者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和第三条约定的迟延履行金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关于乙方身份信息核实

为降低甲方风险及保证该合同优惠政策惠及范围,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学生证交甲方核对其真实性,并提供乙方签字的复印件各一份于甲方保留。乙方对上述证件负有保证有效性与真实性的义务,如果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则应向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因乙方违约甲方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乙方一并承担。

出卖人(甲方)(签字):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9.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篇九

(一) 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收入准则”) 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通常为公允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 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 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 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 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 冲减财务费用。即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收入金额的确定, 需分两种情况:一是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 收入金额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来确定;二是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收入金额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即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来确定。

(二) 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17个税种中,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涉及到并对之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收入确认 (或称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也可能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面, 增值税的规定比企业所得税更详细和明确, 但一般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会计上是以满足收入确认五个条件的当天, 一般是以销售实现的当天。在这方面, 财税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收入计量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为向购货方收取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在会计上需要根据是否“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而分为两种情况: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 收入金额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来确定, 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收入金额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因此, 对于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 在收入确认时间方面, 财税存在差异, 而在收入计量方面, 财税保持一致。对于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 在收入确认时间以及金额计量方面, 财税均存在差异。不管是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还是金额计量方面的差异, 均会涉及到所得税会计问题。下面本文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通过实例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特别是所得税处理进行探讨。

二、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所得税处理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于2010年12月3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售出大型设备一套, 销售价格 (不含税) 为300万元, 从2011年初开始每半年末收款一次, 共分3次等额收取, 该设备成本为180万元。

本例中, 由于分期收款期限较短, 应当判定为不具有融资性质, 会计上在销售当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价款300万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在2011年6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6月30日分别确认销售收入各100万元。

2010年12月31日, 销售实现时

2010年底, 由于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需纳税调减300-180=120 (万元) 。同时, “长期应收款”和“库存商品”两个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 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单位:元

单位:元

根据表1和表2计算所得, 确认2010年所得税费用

201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2011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200万元, 销售成本120万元, 相应纳税调增:200-120=80 (万元) 。

根据表1和表2计算所得, 确认2011年所得税费用

2012年6月30日收取货款

2012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售成本60万元, 相应纳税调增:100-60=40 (万元) 。

根据表1和表2计算所得, 确认2012年所得税费用

三、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于2010年12月3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售出大型设备一套, 销售价格 (不含税) 为500万元, 从2011年开始分5次于每年年末等额收款, 该设备成本为300万元, 销售时公允价值为400万元。

本例中, 由于分期收款期限较长, 应当判定为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甲公司会计上在销售当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金额为销售时的公允价值4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逐年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在销售当期不确认纳税义务, 销售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价款, 即每年100万元。

会计上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为400万元, 用插值法计算得出现值为400万元、年金为100万元、期数为5年的折现率为7.93%。每期财务费用计算表如下:

单位:元

注:*尾数调整

2010年12月31日销售设备时

2010年底, 由于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 应纳税调减400-300=100 (万元) 。同时, “长期应收款”、“库存商品”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三个科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 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 确认2010年所得税费用:

201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项税额为17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售成本60万元, 同时财务费用31.72万元不应确认, 因此应纳税调增100-60-31.72=8.28 (万元) 。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 确认2011年所得税费用:

201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项税额为17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售成本60万元, 同时财务费用263 053.96元不应确认, 因此应纳税调增1000000-600000-263053.96=136946.04 (元) 。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 确认2012年所得税费用

201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项税额为17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售成本60万元, 同时财务费用204614.14元不应确认, 因此应纳税调增1000000-600000-204614.14=195385.86 (元) 。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 确认2013年所得税费用:

201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项税额为17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售成本60万元, 同时财务费用141540.04元不应确认, 因此应纳税调增1000000-600000-141540.04=258459.96 (元) 。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 确认2014年所得税费用

201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项税额为17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 销售成本60万元, 同时财务费用73591.86元不应确认, 因此应纳税调增1000000-600000-73591.86=326408.14 (元) 。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 确认2015年所得税费用

参考文献

10.分期付款合同 篇十

乙方(卖方):

为了更好的服务顾客,暴龙眼镜特推出无担保分期付款制度,以便更好地运用资金。根据《合同法》,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达成意向如下:

第一条 购买时间:

第二条 购买货物:暴龙镜架,零售价250元; 暴龙眼镜镜片,零售价 150 元; 总计金额:600000.00元,大写: 陆拾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首付:商品总金额的40%,即: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合同签订日一次性付清;剩余部分为总金额的60%,即叁拾陆万整(¥360000.00元)。

第四条 剩余货款付款期限:

年月日,货到付清所有款项。

第五条甲方承诺

1、所售产品为正牌产品,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将按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政策和公司的2个承诺;

2、不计利息,价格等同于平时正常零售价格;

3、本产品的服务完全等同于其他方式所售产品;

4、甲方对整个活动拥有解释权。但保证信息以公开、公平为前提;

5、甲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决不外泄。仅作为合同附件或甲方为乙方提供售后服务所用;

第六条 乙方承诺

a)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见附件一); b)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c) 承诺在返款期限内无条件付清合同中所列余额,不得以任何事由作为不支付剩余货款的理由,包括个人经济问题、眼镜的质量问题、时间问题等等; d) 不需要乙方以任何实物的形式作为担保,但乙方以个人诚信名义为担保! e) 如违约,愿意接受合同第七条所列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时付款,视为违约。付如下责任:

1、如到期不付清余款,甲方有权收回所配眼镜,所交眼镜款作为赔偿金不予退还;

2、甲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所欠货款,乙方承担诉讼费用;

3、有权通过各种渠道,追回所欠货款;

4、逾期补偿,每天以货款余额的5%作为赔偿。

5、自然不可抗力发生,本合同自动顺延之乙方返清货款为止;

第八条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1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篇十一

1、乙方携带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由甲方与原件核对),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并经核实后,甲乙双方方签订合同,乙方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3、乙方付清首期车款、上牌税费、分期付款期间的保险费用等应付税费。

4、汽车所有的移动,包括提车途中、定制车箱、装修等工作均应由乙方负责,在此期间的风险责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汽车的质量、验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以生产厂家符合国家的全新整车技术质量标准,包括厂家产品出厂前对汽车的部分技术数据和结构变动未作声明的其他技术指标为准。乙方在收车单签字时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即视为乙方对汽车质量验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购买已上牌使用的汽车,其质量和其他技术指标以实物为准。

3、汽车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对该车的车况、配置、部分改装、规费标准收取等提出异议,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或者相关合同的义务,汽车的灭失、毀损或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汽车的售后服务,按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甲方不承担售后服务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担 保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双方约定采取如下( )种担保形式:

1、保证。乙方特请 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 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为乙方全部债务提供抵押,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购车款和资金占用费或利息以及各种税收、保险费用时,甲方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随上牌税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抵押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3、乙方如要求甲方为其购车提供担保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并另行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4、担保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的,即视担保或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条 保 险

分期付款期间,为减少意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汽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并必须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使第三者商业险的投保金额最大化,甲方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其他险种必须根据银行按揭贷款的要求足项、足额投保。投保手续由甲方在办理汽车保险入户时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分期付款合同终止前甲方为车辆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单由甲方统一保管并代办理赔手续。

第七条 汽车转籍或转让

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之前,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转籍过户或者转让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购车款。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不必再以任何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即有权采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或者通过法院等方式收回汽车,并授权甲方可将汽车进行任何的处置,处置汽车的价格均由甲方决定,乙方均予以认可。甲方处置汽车的所得的款项可用于直接偿付乙方未付清的购车款、各种税费(含收回汽车后发生的税费)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因此造成汽车停运期间的任何损失和因收回、变卖汽车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如有剩余,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利用汽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2、逾期支付购车款和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达60天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足额第三者商业险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汽车转让、转租、抵押等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5、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的或其他严重影响甲方权益行为的;

6、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和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之前,若造成汽车毁损责任事故,影响汽车价值或正常营运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车期间,因乙方使用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汽车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乙方交通事故确需甲方派员处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费用(含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2、当事人在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真实可靠。任何一方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三天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在没有变动的书面通知之前,所有通知、函件均以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准,通知或函件一经到达通讯地址,不论何种情况即视为送达。

3、甲乙双方签订的与购车的有关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向银行按揭贷款、借款、车辆代管合同、协议及委托授权书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有权选择分别履行或者合并履行。

第十一条 乙方逾期支付购车款的,按逾期应付额(本金)×3‰×实际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购车款超过30天的,除应支付滞纳金外,还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每逾期一天,按1%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至少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债权债务清偿完毕时终止。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章):_____________

财务登账盖章: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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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篇十二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规定的比较

(一) 会计准则的规定

分期收款销售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另一种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它的确认须符合两个条件:货款分期回收, 且回收期通常超过三年;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 (即分期收回款项的全额) 大于商品现销价格。对于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实现, 同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既然销项税额的确认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那么在该销售方式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约定付款日和付款金额分次开具, 销项税额则应在以后各期收到款项时分别确认。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 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增值税按照增值税发票载明的增值税额, 对增值税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 税法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 应该按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 计算销项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同时, 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虽然增值税法的规定没有具体指名上述分期收款是融资性质还是非具有融资性质, 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因此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分不同的月份收取, 那么就属于增值税法中所指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与会计规定相对照, 税法所指的分期收款销售应该是既包括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又包括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三)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比较

通过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会计和税法计算增值税的依据都是收入本身, 因此规定是相同的。而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税法规定按照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而“未实现融资收益”显然属于价外收入的范畴, 由此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该是未来收款的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之和;而会计准则的收入应该是未来收款的现值, 可见两者的规定存在差异和冲突。

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一) 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对于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由于收入按照未来应该收到的款项确定, 增值税按照未来应该受到的款项计算, 会计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由于非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付款时间相对较短, 因此可以不通过“长期应收款”, 而采用旧准则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时, 借记“发出商品”, 贷记“库存商品”;分期收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

(二) 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 “主营业务收入”应该按照未来付款额的现值确定, 这一点是确定的;主要的争议在于长期应收款、增值税、递延收益和财务费用的账务处理上。一是“长期应收款”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 只记录应收取的货款, 不记录应收取的税款。在以后每期收到税款时, 按收取的税款金额, 直接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该处理方式下, “长期应收款”入账时将增值税部分忽略不考虑, 没有反映出由于会计确认收入和税法确认销售额不一致导致的纳税义务延迟这一事实, 这与业务的事实不相符。但该方式简单实用, 并且容易被人理解;特别是对于税法导向的中小型企业比较适合采用。 (2) 既记录价款又反映增值税。该方法在“长期应收款”入账时将未来应收取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全部入账, 与业务事实相符;同时对于因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形成的未来纳税义务, 也通过“递延增值税”或类似科目的核算反映出来。该方法与事实相一致, 但是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并且这也会产生另一问题:递延增值税是否要与分期收取的价款一样, 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是“未实现融资收益”和“财务费用”的账务处理。关于未实现融资收益包括的内容, 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盖地、朱学义等学者认为, 在融资性质分期收款方式下, 增值税与收入一样也会产生融资收益;但是增值税产生的融资收益实现后, 并不是计入财务费用, 而是转化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仅仅反映由于分期收取价款而产生的部分, 而不考虑分期收取增值税而带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由此可见, 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考虑分期收取增值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这又可以转化为两个问题:是否存在分期收取增值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否应该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反映。 (1) 分期收取增值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存在的。这是因为, 虽然销项税是价外税, 是由企业收取抵扣进项税后转交给国家;但企业收取的销项税在企业是有停留时间的, 最短时间为月末最后一天收款, 停留时间为15天, 如果收款时间越靠前, 停留时间越长。在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中, 企业收取的款项大于现销价格而导致多收的销项税, 会由于在企业的停留, 而产生时间价值, 因而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存在的。 (2) 对于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在价款的融资收益实现时抵减“财务费用”;既然增值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存在的, 该增值税的融资收益是否或者能否抵减“财务费用”, 笔者认为对于该收益, 不应该抵减“财务费用”。原因有三:一是该融资收益与价款的融资收益不同, 它比较难以确定, 会随着收款日期的变化而变化, 会随着假设的不同而不同;二是与分期收取的价款一值留在企业不同, 企业取得的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由企业转交给国家, 由此该融资收益由于停留时间有限, 导致金额相对较小, 因此对会计收益的影响不大;三是该收益也无法得到反映, 因为如果反映该收益, 抵减“财务费用”, 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 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即使分期收款增值税形成的递延收益, 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那么真正实现时也无法抵减“财务费用”, 而是转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样就使得把分期收取增值税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毫无意义。由此笔者认为, 分期收取增值税的递延收益是存在的, 但是不应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而是全额通过“递延增值税” (增值税按照未来应收款项作为计税依据确定) 科目更为适合。

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账务处理方法的选择

(一) 税法导向的中小型企业

企业主要关注增值税的计算是否准确, 因此其他应收款可以采用只记录应收取的货款, 不记录应收取税款的方法。这样处理, 虽然其他应收款没有考虑增值税, 与事实情况不太符合, 但是处理方法简单实用, 对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因此, 对于税法导向的中小型企业适合采用这一方法。

(二) 会计导向的大型企业

企业不仅仅关注增值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而且要反映资产、负债的记录是否正确。因此对于这样的企业, 当销售成立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 (仅确认价款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 贷记“递延增值税” (增值税按照未来应收款项作为计税依据确定) 。当每次收取款项时, 首先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应收款”;其次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记“财务费用”;最后借记“递延增值税”,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

参考文献

[1]柳东梅:《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财会通讯 (综合) 》2009年第3期。

[2]盖地:《税务会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3.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 篇十三

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1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

1.产品名称:三星i9100(galaxy sii);

产品品种:直板手机、3g手机,智能手机,时尚手机;

产品规格:手机尺寸:125.3×66.1×8.5mm

重量:116.0g

颜色:黑色,银白色,白色,粉色

数量:300

价格:每部3200元、总价:960000元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3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乙方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2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由乙方定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公司(经理)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1.交货时间:_____年5月30日

2.如乙方不能及时交货,需及时与甲方联系,商量延长交货期限。

第五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货到验收

2.验收手段:现场验收

3.验收标准:符合手机规格标准

4.负责验收和试验:经理验收,技术人员配合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甲方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35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的罚金。

(5)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 甲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x%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5%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公平、信任、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资格、区域

1.甲方指定乙方为________产品“特约批销商”。

2.乙方________特约批销区域________。

3.批发对象为:________;零售对象为:________。

第二条双方提供

4.甲方免费提供:甲方直属营业厅内长一米以上的展销柜台一节,供乙方展销________相关产品。

5.甲方免费提供安全的仓库,可存放________相关产品、办公设备;供乙方授权的员工存取________相关产品及办公用。

6.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下属经销商所享有的一切优惠政策,包括________话费卡、各种优惠套餐等。

7.乙方以其网上的批发价格加上________比例的售后服务费向甲方提供________手机。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手机均为行货。

8.乙方提供:市场部、售后部、营销部等相应的人员;员工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从甲方的员工管理制度。

第三条利益

9.甲方确保乙方在特约批销区域内的批发价不低于如下价格:“________网”上每日的“批发价”+“批发价”乘以______%的售后服务费。

10.乙方展销柜在甲方的支持和配合下实行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第四条售后服务

11.乙方在展销柜上所零售的乙方________相关产品售后,保证按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执行。

12.乙方在特约批销区域内批发给经销商的________产品必须遵从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详见“经销商协议”);乙方承诺对所售出产品做到更快更好的服务保证。

第五条其他事项

13.本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依法另立协议。

14.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满后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及盖双方合同用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应。

16.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甲方作为手机转让者,为解决部分乙方购机一次性付款难的问题,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特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及数量本合同的标定物为苹果________________型号手机,数量_______台。手机序列号为:

第二条价款及付款方式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应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于收到上述手机并验货后首付____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_______________元。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期间付清,每月一到三日前各支付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违约责任条款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相应到期金额,须自应支付日始以手机价款的1%每日支付甲方作为延迟履行金。

第四条所有权保留条款本合同标定物于乙方在上述分期付款期间未全部支付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延履行金迟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待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相应迟延履行金之时,手机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关于乙方身份信息核实为降低甲方风险及保证该合同优惠政策惠及范围,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交甲方核对其真实性,并提供乙方签字的复印件各一份于甲方保留。乙方对上述证件附有保证有效性与真实性的义务,如果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则应向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六条交货及验货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将第一条约定的手机交付于乙方;

(2)乙方收到手机应先行调试并检查外观、附件及包装的完好性。

(3)手机一旦转让,乙方是无法退换货给甲方。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因乙方违约甲方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乙方一并承担。

卖方(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买方(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4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

1.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格:每部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3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乙方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2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由乙方定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公司(经理)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1.交货时间:20__年5月30日

2.如乙方不能及时交货,需及时与甲方联系,商量延长交货期限。

第五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货到验收

2.验收手段:现场验收

3.验收标准:符合手机规格标准

4.负责验收和试验:经理验收,技术人员配合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甲方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35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的罚金。

(5)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 甲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X%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5%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

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未作选择的,视为选择1)

(1)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1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 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

电话: 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方作为手机转让者,为解决部分乙方购机一次性付款难的问题,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特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及数量

本合同的标定物为_______牌_______型手机,数量_______台。

手机序列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价款及付款方式

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乙方应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乙方于收到上述手机并验货后首付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_______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付清,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元。

第三条 违约责任条款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相应到期金额,须自应支付日始以手机价款的____%每日支付甲方作为延迟履行金。

第四条 所有权保留条款

本合同标定物于乙方在上述分期付款期间未全部支付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延履行金迟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待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相应迟延履行金之时,手机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 关于乙方身份信息核实

为降低甲方风险及保证该合同优惠政策惠及范围,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交甲方核对其真实性,并提供乙方签字的复印件各一份于甲方保留。乙方对上述证件附有保证有效性与真实性的义务,如果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则应向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六条 交货及验货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将第一条约定的手机交付于乙方。

(2)乙方收到手机应先行调试并检查外观、附件及包装的完好性。

(3)手机一旦转让,乙方是无法退换货给甲方。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因乙方违约甲方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乙方一并承担。

卖方(甲方)(签章):_____

买方(乙方)(签章):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

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

甲方作为手机转让者,为解决部分乙方购机一次性付款难的问题,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特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及数量

本合同的标定物为苹果____________型号手机,数量台。 手机序列号为:

第二条 价款及付款方式

项予甲方:

乙方于收到上述手机并验货后首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 ______元。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付清,每月一到三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条 违约责任条款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相应到期金额,须自应支付日始以手机价款的1%每日支付甲方作为延迟履行金。

第四条 所有权保留条款

本合同标定物于乙方在上述分期付款期间未全部支付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延履行金迟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待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相应迟延履行金之时,手机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 关于乙方身份信息核实

为降低甲方风险及保证该合同优惠政策惠及范围,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交甲方核对其真实性,并提供乙方签字的复印件各一份于甲方保留。乙方对上述证件附有保证有效性 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应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与真实性的义务,如果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则应向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六条 交货及验货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将第一条约定的手机交付于乙方;

(2)乙方收到手机应先行调试并检查外观、附件及包装的完好性。

(3)手机一旦转让,乙方是无法退换货给甲方。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成,可向有关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

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因乙方违约甲方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乙方一并承担。

卖方(甲方)(签章):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乙方)(签章):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7

买方: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单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8

卖方:________(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兹为手机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手机,于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手机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

但其延缓日期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

如乙方不付清,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尽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手机,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乙方有损害者,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9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乙方购买__________二手手机一部,其各项信息如下:

成色: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手机序列号为:_______________IMEI号:_______________

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甲方愿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购买乙方的二手手机。

2.乙方保证该二手手机来源为合法。

3.乙方承诺保证该手机为正品,发票已丢失,但手机不是非法来源。

4.交易前,甲方已检查手机各项性能,无故障。交易达成后,手机如出现故障,送修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备注:如该二手手机出现因来源问题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非法来源包括抢夺、盗窃等),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时全额赔偿该机出售时的金额给甲方。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手机买卖合同分期付款10

甲方(供应商):_____

乙方(购买商):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迪泰元手机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提供产品的培训、销售方案及售后服务予乙方,乙方购买甲方的产品后,在没有得到甲方的允许下,严禁串货。

二、由双方确认共同签订合约当日,乙方付人民币3000000元整(大写:叁佰万元整)。日后如需售后服务维修,则运费由发货方承担。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 授予经营权──甲方只允许乙方进行单店经营(如需授权专利连锁加盟,于后页备注附加条款共商签订),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加干涉及参与。

2. 培训──由乙方交付订金日起,甲方给与乙方人员培训2天。

3. 技术支持和设备维护甲方所提供的产品,乙方提出维护(更换)申请,并将需要维修(更换)的产品邮寄给甲方,甲方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寄出维护(更换)设备给予乙方。

4. 保密协议

为维护甲乙双方及加盟商户之利益,乙方及其人员除了正常从事商业经营之需要外,不可将甲方任何部份内容透露给他人、其它公司或团体,乙方须承认这个经营系统的任何部份的机密性属于甲方的专利。

四、甲方在三个月内给予乙方价保。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公司盖印)

公司代表:_____(签署)

乙方:_____(公司盖印)

公司代表:_____(签署)

签约地点: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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