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工资就业英语

2024-09-23

关于零工资就业英语(精选4篇)

1.关于零工资就业英语 篇一

“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乐嘉波

“零工资”就业是指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零工资”约定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曲线就业”形式。《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收到有效问卷4903份)显示:约18%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接受“零工资”,时限最短一个月,最长为半年。[1]

一、“零工资”就业现象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零工资”就业现象的出现可归根于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压低了劳动力价格、大学生自我定位高工作难寻、区域选择不平衡东部人才扎堆、传统教育模式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等。

当然,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才是“零工资”现象出现的直接因素。用人单位不愿接受创利能力不强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打出“有工作经验者优先”的招牌,甚至将“工作经验”作为录用的必要条件,而毕业生刚出校门,少有机会获得“工作经验”。因此他们不得不采用“零工资”就业的方式,用汗水换取经验,以符合市场的要求。

不过,“零工资”就业现象存在一定合理性:

1、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零工资”就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实的就业压力,是毕业生面对严峻现实采取的“曲线救业”的措施。

2、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得到了及时的运用,减少了很多“毕业即失业”、新兴劳动力资源闲置的现象。

3、就业者可以获得隐性收益从而有利于今后的就业,这也是最重要的。

二、“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零工资”就业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律尚无明文表述,学界仍有分歧,有些学者基于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等推断出“零工资”就业合法,也有些学者基于其违反同工同酬的劳动法基本原则而予以否定。

我们认为,“零工资”就业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它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具有不确定性,用法律风险来对其进行表述似乎更为妥当。而厘清“零工资”就业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要明确:“零工资”就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一)“零工资”就业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显然,《劳动合同法》界定劳动关系与否的标准是“用工”,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成立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双方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它包含债权债务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三层关系。[2]在债权债务关系上,“零工资”就业者不享有劳动报酬请求权等权利;在人身权关系上,用人单位并未完全将“零工资”就业人员纳入到生产经营中,人身关系并不紧密;在物权关系上,用人单位单方面取得了“零工资”就业者的劳动力,而劳动者却没有取得劳动报酬的物权。用工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勤工俭学、兼职、实习、帮工、学徒、承揽关系等也具有“用工”的形式,但人们一般不将其作为“劳动关系”来考虑。

在实践中,有一则案例[3]:,某企业“零工资”招聘某毕业生。两月后,学生不幸滑倒、脚腕骨裂,花费5000多元,老板去看望并给予1000元营养补助。学生痊愈后要求公司报销,被拒后,找到劳仲委申请仲裁。老板拿出协议,以证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公司除赔偿该学生医药费外,还要为其补交三个月社会保险。但在更多地方,“零工资”就业现象灰色的存在着,合法与否并不清晰。

(二) “零工资”就业协议中“零工资”约定的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分别确立了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原则。那么,“零工资”就业的双方关于“零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即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的规定呢?

从双方法律地位来看,“零工资”就业关系是一种平权型法律关系,“零工资”的约定是否适用劳动法则取决于该关系是属于私法关系还是社会法关系。若“零工资”关系属于私法关系,则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双方达成的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应受法律保护。但若“零工资”关系属于社会法关系,从而要受国家意志的约束的话,“零工资”约定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此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承担相应义务,就出现了上文案例中的情况。

(三)“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综上所述,“零工资”就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两点:1、“零工资”就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关系属于私法关系还是社会法关系。

如前所述,关于这两个问题,目前均有争议,尚未取得广泛共识,正是此种不确定性决定了“零工资”就业所潜伏的法律风险:若认定“零工资”就业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且属社会法关系,从而认定“零工资”协议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受益者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风险的后果,不仅要支付劳动报酬,且需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险费、工伤医疗费用等,就如同上文的案例一样;相反,若认定“零工资”就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属于私法关系,那么受益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将承担法律风险的后果,一旦发生相类似于案例中的意外,将难以寻求法律保护,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不利,实践中恰恰是这种情况占多数,被报道的毕竟是少数。而无论何种结果,社会也因此承受风险,因为企业和劳工利益的失衡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对“零工资”法律关系和“零工资”约定的模棱两可的理解导致了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一,对企业、大学生和社会都存在风险。对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该作出明确的解释或者出台细则,以平衡相关的利益、降低风险。

三、其他国家(地区)毕业生就业政策借鉴

事实上,其他国家(地区)也存在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这些国家(地区)都已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一)青年就业工程[4]

法国在推出“青年就业计划”,在3年内向青年就业者提供35万个就业岗位,为每个岗位提供为期五年的80%的工资津贴。

英国在启动“国家就业运动”,向青年就业者提供3种就业选择,包括:6个月全日制工作或者部分时间工作附带一天培训;在环保部门或者慈善机构工作6个月;进修当学徒6个月。如青年拒绝接受安排,将暂时取消其失业补助。

比利时政府为鼓励用人单位多招收青年就业者,规定长期雇用25岁以下的青年的企业免缴2/3社会保险费。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5]

在英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同企业保持联系;在澳大利亚、德国和瑞典,每个雇主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有一个顾问作为固定的联系人,每个顾问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数量的求职者名单。

(三)团体培训计划[6]

在澳大利亚,政府也积极推行团体培训计划,主要针对初进市场的学生或学徒工,各团体培训组织承担雇主的责任,保证被培训者的雇佣、培训质量。该计划的目标是创造更多的初次雇佣关系,促进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学生及学徒的就业。而所需的经费也部分由澳大利亚政府补助。

(四)青年职场体验计划[7]

,台湾地区推出“青年职场体验计划”以协助青年顺利实现与职场接轨。该计划由用人单位提供短期见习机会,政府补贴青年见习津贴,作为毕业青年从学校到职场的转衔机制,减少青年的摸索时间、培养其就业能力。

综上所述,各国(地区)的就业政策呈现如下特点:1、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共同推进;2、积极提供实习、培训机会,注重学校与职场的接轨;3、就业促进政策的多元性、系统性、持续性;4、政府的补助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零工资”就业的对策

对“零工资”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应从大学生就业难的深层原因分析,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就业市场的.秩序。在此,我们谨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有所贡献:

(一)优惠政策鼓励招录毕业生

用人单位不肯录用应届毕业生的原因在于缺乏工作经验。对此,政府可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定向招录毕业生。例如,建立“就业储备基金”,发放给定向招录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培训的补贴;适当减免定向招录单位的一部分社会保险费,作为定向招录工作的激励机制。

(二)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励、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

登记失业后可以领到失业保障金,我们认为,单纯的发放失业保障金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应该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励、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积极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创业。比如可以规定,登记失业后6个月内找到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贴。

(三)重视高校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高校基本都开设了职业规划课程,但不应流于形式,应重视与社会衔接。比如,法学专业的学生可参与到“律师进社区”之类的活动,在校期间就跟随资深律师走访社区,为市民提供法律帮助,积累经验。

(四)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惠力度

其实有不少大学生愿意支援西部,但由于担心生活得不到保障,望而却步。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可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惠力度,为支援西部的大学生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中西部建设当中。

五、结语

当围绕“零工资”就业现象进行分析时,人们容易忽视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前置性要求是否合法的问题。《劳动法》第68条、《职业培训法》第20条均规定了对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却通过提出“工作经验”的要求,将责任转嫁给了社会、毕业生。工作经验的前置性要求是否必须,是否是就业歧视,是否违法?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2.关于零工资就业英语 篇二

关键词:“零工资”就业,大学生,贵阳市

一.贵阳市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现状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它严重影响着中国教育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现实严峻的就业形势下, “就业难, 难就业”一直笼罩大多数大学毕业生的求职过程, 困扰着大多数高校毕业生。重压之下必有反常, 在一年胜于一年的就业压力下, 一部分大学毕业生为尽快稳定工作, 在社会上求得一席之位, 不惜采取种种办法, 甚至对工资的要求是一降再降。在一些形势更为严峻的大城市更是出现了一批只要工作、不计报酬的“零工资”群体。所谓的“零工资”就业, 是指大学生毕业时先到自己向往的用人单位去工作, 不领取任何劳动报酬, 待通过用人单位考验后, 双方再商谈报酬工资、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现在这种现象也不仅局限于一些大城市, 据2006年的一项全国性抽样调查显示, 有0.8%的被访者处于“零工资”就业状态。随着形势的发展, 贵阳市的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现象也多有发生。

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的省会城市, 是所属全国中等城市, 其就业压力虽没有沿海发达城市严峻, 但随着毕业生人数的增多, 形势也不容乐观。贵州省教育厅数据显示, 2011年贵州省47所普通高校毕业生84772余人, 其中贵阳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为52686人, 占全省62.2%。近几年, 在省外高校的贵阳本地生源的毕业生, 返乡就业趋势也愈加明显, 更加剧了大学生就业的压力。据贵阳市各大高校抽样调查, 贵阳市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上有“零工资”就业意向占调查者的0.5%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但也反映了贵阳市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现状。

二.造成贵阳市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影响因素

(一) 贵阳市大学毕业生人数的上升, 造成严峻的就业压力

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主要来源于日益增长的毕业生人数与现实社会的劳动力需求存在一定矛盾。商品的价格受市场供给和需求影响, 当需求保持不变, 市场供给的大量增加必然带来价格的下降, 这一规律运用于劳动力市场亦然。在劳动力市场上, 单个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取决于其使用劳动力的边际成本 (即单位工资) 与所得边际收益的对比。在短期内如果没有制度或技术的明显变革, 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可视为不变, 社会对劳动力的总需求就取决于经济总量的增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平稳, 也没有发生能使企业对大学毕业生需求明显增加的制度或技术变革因此, 对大学生的需求并没有明显变化。

贵州省2011年高等学校毕业人数为84772余人, 预计2012年上升为生85800余人, 且全省7所高校和1所研究生培养单位预计毕业研究生3862余人, 这对于大学毕业生就业又是一大压力。由于大学生纷纷毕业走向社会, 而社会就业岗位有限。巨大的就业压力是“零工资”就业现象产生的社会条件。

(二) 大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的缺乏与用人单位要求经验的矛盾

“零工资”就业不同于寻常意义上的就业方式, 可以理解为一种隐性的人力资本投资, 一定程度上也可看为学校教育投资的一种延续。刚刚从校园走出的大学毕业生, 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 但在职业技能和经验上却比较缺乏, 虽学校也有一些实践岗位供学生锻炼, 但与真正的社会经验有很大的差异性, 再加上, 学校很多专业的设置缺乏一定的社会需求, 专业不对口现象也屡屡发生。选择“零工资”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也多从经验角度来考虑:一是为获得工作经验, 二是为争取机会。

而用人单位对实用型人才的需求使得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在竞争面前处于劣势, 一些找不到岗位的大学毕业生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只好委曲求全, 选择零工资就业。 (三) 大学生就业观念保守, 缺乏科学的就业观念

大学生就业观念保守, 缺乏科学的就业观念, “零工资”就业现象出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的人才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 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经营成本, 必然利用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利用“供过于求”的有利时机, 在选聘人才时, 降低待遇。

面临这一状况, 广大的大学毕业生不是改变传统就业观念, 响应国家鼓励到西部去、到基层去的政策号召, 而是一味朝贵阳市涌入。这主要是大学毕业生认为大城市机遇多、待遇好、社会地位高等造成的, 而不会根据自身条件、专业能力、业务水准进行合理的职业规划。

三、正确处理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对策探究

(一) 学校方面, 加强大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生就业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素质的提高。为了培养更多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级人才、受社会欢迎的高素质人才, 高校在人才培养上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大力加强学生的基础知识, 注意拓宽学生的专业面, 使之成为基础知识扎实, 具有多方面专业才能, 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二是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学校要加快教育改革的步伐面实施素质教育, 就要在培养学生能力上下功夫, 尤其要重视大学生自学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动手操作能力、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信息收集等能力的培养锻炼使大学毕业生具有与其学历相应的各种能力;三是高校要关注社会人才需求的变化动态, 注意按照社会的需要来培养人才, 但又不要出现赶时髦、凑热闹、盲目扩大热门专业, 忽视学生内在素质培养的违背教育规律的不良倾向。对一时还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 学校有责任对其“回炉”教育, 为他们今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二) 学生角度, 转变择业和就业观念

为了使广大毕业生适应就业机制的新变化, 应通过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首先, 要引导学生客观地评价自己的才能, 用务实的态度去选择就业岗位, 而不要画地为牢, 过分理想化或盲目与他人攀比;其次, 教育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择业心态。面对当前就业较为紧张的现实, 要克服自卑和无所作为的心理, 树立竞争意识, 通过公平竞争, 找到自己较为满意的工作。要克服依赖等待心理, 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大胆地到人才市场和用人单位去“推销”自己;三是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 鼓励和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大学毕业生, 独立或联合成立经济或科技实体, 为自己创造一份工作;四是教育学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服从国家需要的关系, 使学生在择业时把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的需要、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反对择业中的极端个人主义树立全局意识, 艰苦奋斗意识和实干创业意识。作为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人观念, 坚持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 讲究用人成本, 克服不切实际地片面追求高学历的人才“高消费”现象合理地安置和使用大学毕业生。

(三) 就业市场方面, 规范和完善就业市场

人才和就业市场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毕业生就业率的高低。为此, 各级政府要重视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础建设, 增加必要的物质及资金投入, 解决就业市场的办公场所和信息联网问题;通过培训尽快提高就业市场工作人员的素质, 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完善就业的中介服务功能, 为广大毕业生的就业提供方便, 减轻他们择业时的心理压力, 高度重视就业市场的网络建设, 使就业需求信息和人才信息的发布趋于现代化, 通过信息的服务, 在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市场的法规建设, 加强就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完善人才招聘的公开机制、公平机制、竞争机制和仲裁制度, 从而使大学生的就业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四、关于贵阳市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理性思考

(一) 从法律角度审视,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零工资就业”践踏了劳动力社会价值, 暴露了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不守道德、不守法则的弱点。当前, 因为自己满意的用人单位招聘要求太高, 所以, 贵阳的少数大学生采取另类的以零工资方式求得用人单位得录用, 但这毫无疑问是以用人权挤榨掉劳动的社会价值, 这是对被用者不公半也是对所有存职人员劳动的不尊。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 保障就业者的获酬权利, 并确定有最低工资标准, 即使试用期双方也应该签订劳动用人合同, 报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劳动保障部明确指出:“零工资就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 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选用或接受劳动者从事无报酬工作。因此, 用人单位接纳“零工资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属违法行为, 所签的是无效合同, 法律不支持这样的用人行为。同时, 抱着不要工资只要工作的愿望采取零工资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往往会被唯利是图的用人单位利用甚至欺诈, 其自身的合法权利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维护和有力保障。

(二) 从市场角度审视,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严重扰乱了就业市场秩序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 求职者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廉价推销甚至是低价贱卖了自己, 而且还会给其他大学生求职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影响, 将对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一方面, 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不合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用人单位自然会利用“供过于求”的机会, 借机人为地不断提高招聘条件和录用门槛, 以此招聘和录用更多的零工资就业大学毕业生, 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从而给大学生就业难增添困难。另一方面, 从大学毕业生的角度来讲, 这种零工资就业的做法类似于商业上的恶性竞争, 是不正当的。不仅“贱卖”自己, 而且会打压其他大学生求职就业, 给其他求职者增加更大的就业压力, 逼迫大多数大学生在求职就业时跳水, 迫使大学生突破正常就业的底线, 严重干扰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 从经济角度审视,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增加家庭及社会的负担

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体现, 当大学毕业生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不能获得最基本的工资, 解决最基本的生活问题时, 证明这种用人或工作方式不合理。一个家庭培养出一个大学生, 要投入很多的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 同时也花费很多的机会成本,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投资得不到回报, 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原则和要求, 没有收入来源加剧了大学毕业生的家庭负担, 同时, 大学毕业生未得到有效吸收及合理的安置, 也加剧了社会的负担。

总之, 大学毕业生选择“零工资”就业, 虽是严峻就业压力下的一种不得以的选择, 是为求得生存暂时的一种择业观念, 但理性思考, 这也确实扰乱了正常的就业市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不利于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与正常发展。大学生应该加强自身能力的提高, 将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以市场为导向,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贵州省教育厅统计数据, http://www.gzsjyt.gov.cn/gzjyt/[1]贵州省教育厅统计数据, http://www.gzsjyt.gov.cn/gzjyt/

[2]国家发改委发布:就业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2]国家发改委发布:就业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3]何莉娜.从零工资就业看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 辽宁教育研究, 2004 (9) [3]何莉娜.从零工资就业看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 辽宁教育研究, 2004 (9)

3.“零工资”就业拷问大学教育 篇三

大学生对薪水没有太高的要求,还有人愿意“零工资”就业,这一现象冲击着我们的视野。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大学生究竟怎么了?大学生为什么如此选择?而作为拥挤在人头攒动的招聘会上,而疲惫不堪的大学生,可能就会想;我们为什么要读大学?读大学,究竟要读什么?毕业后,又能做什么?

出现“零工资”就业,反映了大学生就业心理期望值已降低。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人才观念正在逐步改变。大学生这个曾经的“金字招牌”正在失去光泽,大学正逐渐成为培养普通劳动者的基地。但需要指出的是,“零工资”就业是一把“双刃剑”。毕业生固然可以利用这种姿态来表现出自己没有“自视甚高”,部分企业也可能会欣赏这类应聘者“不耻下位”的勇气,但不可否认的是,“零工资”既不符合社会生产理论中对劳动力价值的肯定,从生活常识来讲,也不符合人劳动谋生的基本需要。反映出的只是就业市场上的一种荒谬和扭曲。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在《教育、文化和社会的再生产》一书中指出,社会仅仅拥有教育资本是远远不够的,为了使教育资本能够成功转换成一种社会或文化资本,行动者还必须同时拥有一定数量由精英支配的惯习——只能通过家庭所获得——生产的象征资本。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由于文凭的获取变得越来越容易,学校颁发的文凭和各种资格证书的价值已大不如前。在这种情形下,文凭以外的其他各种选择标准便成为象征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选择标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开始由文凭转向能力等更为实在的判断标准。

从这一角度来讲,不难看出“零就业”的背后实质,是部分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对自己的能力、学历等现有条件已完全失去信心,唯有效仿商家的“打折降价”,以降低薪酬作为噱头的尴尬处境。对于这一点.作为以培养、塑造人才为己任的高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罪魁祸首”则是积重难返的教育体制。高校怎样培养人格健全、适合社会需要的人才?高校专业设置怎样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在中国经济社会的大转型时期,高等教育如何加大理论知识贡献的力度,一方面尽可能地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能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现实问题。

提出“零工资就业”的学生实际已大多走到了隐性失业的边缘。可以想象,当他们的薪酬标准已不足以维持在所在城市的基本生活时,不可避免地要向家长求助。这种“低薪就业者”其实只是表面上有了份工作的“啃老族”。尤为令人忧心的是,他们的增多事实上在加大贫富差距,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教育部门应该认真反思,教育体制和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应致力于改善人才培养的结构与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相关部门也应积极拓展大学生的就业渠道,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以消弭其对教育绝望的心理。

4.关于零工资就业英语 篇四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 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就业村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7〕1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州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进入第三个年头,已成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充分就业村的建设已经启动并初见成效。但是,我市面临的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完善、提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明确帮扶对象和工作目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家庭。各地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加快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月内动态消除家庭零就业状态;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比较稳定的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二)建立健全申报登记制度。实行零就业家庭专项调查、登记统计制度,按照市统一规定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全面摸清底数,做到家庭情况清、就业要求清、个人技能清、就业去向清、培训愿望清、身体状况清。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按统一程序进行,由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并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认定办法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

(三)大力拓展社会公益性岗位。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社会公益性管理岗位、社会公益性事业岗位等,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本意见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8”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48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等。

(四)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并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对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确认后,可凭证继续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对持证者转让、出借、出租等非法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停止其已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用人单位伪造、租借等违法使用《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政策扶持资金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3545”人员即女35周岁、男45周岁及其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其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由银行发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要积极探索银行批发、社区分售、循环授信的贷款运作模式,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5.加强对大龄失业人员的政策扶持。对距离退休不足2年(含2年),具有本市户口,非本人原因未就业,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在领失业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形成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五)切实加强就业管理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动态管理,为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要为每位家庭成员制订一项符合其特点的促进就业计划,发放一套就业政策宣传资料,告知免费就业服务承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专项职业指导,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推荐一组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不断调整对策措施,建立及时发现、充分了解、即时解决问题的援助机制,把帮助困难对象就业落实到人。

建立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绿色帮扶通道,使高校毕业生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各地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回原籍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优先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其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规定贴息;优先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实行保底就业,确保当年回原籍失业登记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二、以统筹城乡就业为统领,完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加大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的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能力

(一)确定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充分就业社区应符合的条件是: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90%;零就业家庭登记后1个月内应做到动态消除,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落实,社区就业岗位充分开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充分完善,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继续完善和提升创建工作。到2008年末实现全市9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具体要求是:

1.继续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定期普查登记和就业帮扶制度。按月登记造册,落实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确保应发尽发;加强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入户到人、落实到位。

2.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由社区公益性岗位向社会公益性岗位延伸,加大公益性岗位拓展力度。在原已明确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老年公寓、工疗站后勤人员,按户收费的小区物业和区或街道增设的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再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如下(其中财政供养人员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公益性服务岗位:城区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老人护理、老人陪护人员;街道开办的幼儿园的后勤服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工勤人员。

(2)公益性管理岗位: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保障助理监察员;城市、交通协管员。

(3)公益性事业岗位:街道开办的清洁服务公司的清洁服务人员;街道、社区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人员;街道、社区图书馆工作人员;街道、社区文体中心(文化站、文化社等)工作人员;街道使用的编外司法社会工作人员。

充分挖掘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动态掌握有效岗位信息,并提供给失业人员。

3.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定期走访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跟踪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不出社区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就业服务,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及时消除家庭零就业状态。

4.加快信用社区建设。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与加快建设信用社区结合起来,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建立信用社区、强化个人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

(三)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大力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失职追究制,规范服务内容和办事程序,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要求,继续加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设立并明确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的职责。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实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向基层有效延伸,建立劳动保障助理监察员队伍,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对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编制而暂时难以到位的,可在缺编额度内临时招聘劳动保障协理员以满足工作需要;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当地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加强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协管员队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加强再就业基地的建设,积极发挥其就业援助的效应。

(四)加快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步伐。建立健全管理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台账制度;推进常熟、昆山、太仓和高新区等地区的社会登记失业率试点工作;全市在3年内要建立4000万元的“创业引导性资金”,其中市本级1000万元,各市、区不低于400万元;每年公平地向城乡所有劳动者新提供不少于30万个就业岗位。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提供有效服务。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提供有效服务,实现就业服务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网络化和就业服务规范化。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五)确定充分就业行政村标准。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的工作。充分就业行政村应符合的条件是:行政村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0%;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等六个方面落实到位(即“六到位”);沟通市、区(县级市)、街道(镇)与社区(行政村)的网络连接;建立适合村级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政策配套机制,使农村居民的培训、就业、保障和维权等政府的社会化服务更加亲民、便民和利民,实现农村居民享受就业服务不出村。要以我市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村为契机,为行政村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对农村贫苦户、被征地无业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帮助,进一步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开展职业培训,落实各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劳动力输出和自主创业。

(六)全面实施劳动保障信息“村村通”工程。按照“六到位”要求,2007年,全市行政村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90%完成平台建设,并在2008年全面实现“村村通”。形成覆盖市、区(县级市)、街道(镇)、社区(村)的四级劳动保障信息化网络系统,并逐步实现实时对接以及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服务的动态管理。

(七)加强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建立一支专职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引入公开招聘机制,每个行政村设置不少于1名的专职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所有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都必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后持证上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作指导和管理。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办公硬件设施等,由当地财政予以解决;人员经费及相关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

三、加强领导,共同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行政村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是当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作为就业工作最重要的目标,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行政村作为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就业人员就业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逐步建立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使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完善、提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行政村工作互动并进。要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信息通报制度,市劳动和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通过工作例会等方式互通信息,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包括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行政村的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考核机制。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季度通报和调度制度,实施专项检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建立举报监督制度,畅通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投诉求助渠道。对未及时兑现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承诺或没有达到比较稳定就业标准的,以及因就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对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行政村工作实行评估考核。对创建达标的社区、行政村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对达标的社区、行政村,奖励金额为1万元,奖励资金在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地区由市级财政安排,在其他市、区级统筹地区由所在市、区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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