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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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13篇)

1.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篇一

浅析离婚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 石洪平发布时间: 2011-07-19 09:10:19

离婚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非常紧密,应该说对于一对夫妻是否会离婚,具有一种可能性。对于50、60年代出生的人们,由于出生的时代背景、成长阶段的舆论氛围以及道德观念的约束,使得这个群体中的离婚率较低,可以假设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会有这样的个案存在,比如:A(男)与B(女)于50年代出生在农村,两人都是大龄未婚青年,后经媒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结婚,婚后由于性格差异,时常发生打架、吵架,结婚五年后,生育一子,结婚六年后的某一天,A和同村的C(女)产生了暧昧关系并长期同居,后被B发觉了,于是B和A发生了矛盾,B准备和A离婚,A找来了亲戚、朋友、邻居来做调解工作,最后B选择了不离婚。其实B最终选择不离婚是基于对子女成长、道德观念的考虑。若把这个案件放在21世纪的今天,B选择和A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从法律角度来看,A和B婚姻基础差,婚后时常发生争吵,感情一般,加之A和他人婚外同居,足以符合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虽然符合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但由于离婚案件系民事案件,类似于刑事自诉案件,具有“自诉性”,人民法院当然不告不理,因此,这就体现了离婚的可能性,关键在于人对待婚姻的看法与态度,并做出离婚与不离婚的选择。今天,离婚案件的数量占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七成左右,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是围绕离婚案件在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展开。

一、离婚案件中结婚证丢失与其对策分析

(一)结婚证的取得及其认识

结婚证是男女双方夫妻关系成立的法定证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取得结婚证,但实践中,也存在不符合结婚情形而取得结婚证的情况。因此辩证看待结婚证就很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①]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有上列情形而取得结婚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也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②]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

(二)结婚证丢失与离婚案件的立案

结婚证是离婚案件立案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结婚证,法院就无法确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司法实践中,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对其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做法:

1、补办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结婚时,在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结婚登记的情形后,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审查处理表,这些材料都保存在结婚登记的卷宗里,当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记机构查询档案并复印,然后加盖婚姻登记机构的印章证明复印属实即可。

以上两种方法能解决一些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特殊情形:一方起诉离婚但:(1)两本结婚证在另一方处;(2)一本结婚证丢失,另一本结婚证在另一方处,而另一方不愿意提供;(3)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另一方不愿意补办结婚证;(4)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无法查询复印时,如何处理呢?对于前述第(1)、(2)情形,有的律师或当事人则通过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然后开庭,在质证阶段被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再申请撤诉,然后在法院的案件卷宗中复印该结婚证,再由法院盖章证明复印属实以供下次起诉离婚使用,由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撤诉不影响离婚案件的立案,因此其撤诉后即可马上起诉离婚,不存在起诉期间的限制。通过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由被告提供结婚证从而减轻原告举证的诉累,的确称得上是一种上策,但此策略也仅在于被告出庭应诉的情形。

对于以上4种情形,当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穷尽前述方法仍然无法取得结婚证或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时,一方当事人要起诉离婚,该如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由当地村委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办理了结婚证,再加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签章;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双方的结婚照或双方照片的合成双人照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需同时提交当地村委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两种方法,其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结婚登记档案的丢失,当事人自述其办理了结婚证而只是丢失了,当地村委也无法确定其一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这两种观点值得商榷,鉴于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

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患精神病的情形与其对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③]第七条 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④]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精神病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⑤]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一)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情形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另一方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其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起诉离婚,此时应向当事人释明,若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诉,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婚后治愈的情况除外。

(二)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或婚后患有轻型或重型精神病的情形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或婚后患有轻型精神病,其在间歇期的诉讼行为能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其在间歇期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能

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当然能参与离婚案件的审理。

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1)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且在发病期;

(2)婚后患有轻型精神病,且在发病期;(3)婚后患有重型精神病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由于前述精神病的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离婚案件需中止诉讼。

作为起诉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从而恢复离婚案件的诉讼(此处指定的监护人不能为申请人即离婚案件的原告)。若作为起诉一方的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只有待另一方治愈后方可恢复诉讼。

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存在双重户籍的情形与其对策分析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过这样的案件,其案情简要为:A(男)是B省人,C(女)是D省人,在A、C准备结婚的时候,C未达到法定婚龄,由于当时户籍管理存在漏洞,A最终为C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籍,但C在D省的户籍并没有迁往B省,且两次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名字的前两个字相同,但最后一字同音不同字。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如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应该由法院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理由是:C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其并未使用自己的姓名,而用的是不真实的户籍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此C后面取得的户籍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的实质是C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故不属于法院处理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应由法院受理。

第二种意见:法院应直接宣告A与C的婚姻无效,并同时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理由是C的婚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婚姻显然是属于无效的。

笔者认为,申请婚姻登记是一个民事行为,那么婚姻登记的效力判断,最重要的是要看该申请登记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如果意思表示真实但提供的申请材料是虚假的,那么该婚姻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但例外是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笔者认为,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有一个强制条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除了出生时间(与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及可转化相对应)外,其他信息必须完全真实)。本案中,C用虚假户籍办理了婚姻登记,但身份信息全部不真实,不存在无效及可转化的前提条件,虽然意思表示真实,但其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应依法对A、C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目前婚姻法只对胁迫婚姻的撤销予以了规定,对本案的情形尚无具体的规定,因此笔者的意见值得商榷。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⑤]《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经济广播实务研究的几个观点 篇二

关键词:媒介形态 受众 社会功能 专业化 大众化

经济广播的专业化道路和大众化营销可以从两个方面去思考,一是如何界定专业化、大众化的定义和范畴,二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和相互间影响。虽然影响经济广播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还是节目、听众、收听率、广告营销这几方面,目前还很少从广播媒体的大众传播特质的角度来讨论经济广播的专业属性问题。

在业内如果没有特指,广播专业化主要都是指节目内容的专业性。在研究节目之前首先要研究媒体传播的专业性问题,要研究传播规律、传播特征、传播流程等等。只有把传播的专业性这一基本问题搞懂了,其他研究才有基础和方向。在日常工作中,一些缺乏完整传媒专业概念的媒体人经常会犯以“经验代替规律、以感觉代替理论、以主观意愿代替客观需求、以宣传要求代替传播规律”的错误。所以在提升媒体专业性时,首先必须要求从业人员成为传播领域的专家,然后才有可能成为节目、管理、营销专家。日本最著名的战略管理专家大前研一在其代表作《专业主义》中指出,专业主义将是21世纪的生存法则,一个人要么成为专家,要么依靠专家。

在这里,我着重从专业化传播的角度来探讨广播传播流程中的主要环节。

一、形态

先谈形态,是因为我认为,这是目前最容易被经济财经广播管理层所忽略的重要问题。

现代中国广播业最主流的传播方式就是以碎片化、伴随性为特征,以移动人群为目标的随机性车载收听。这对传统习惯于以大板块专题式编排为特征的经济广播来说是一个大挑战。以往我们在考虑经济与交通两类媒体之间巨大的竞争差距时,很少从传播形态的先进性角度来考虑它的影响。

1.形态是媒介呈现的基本形式

传播形态可探究的空间很大很深。以碎片化为例,它最早起源于交通广播广告的随机性编排而导致的节目碎片化编排。而经济广播的碎片化则把这个概念又延伸到碎片化编辑的深度。

与交通、音乐类广播以路况信息和娱乐音乐为基础的天然碎片化节目结构不同,经济类或是财经类节目都含有大量的评论、分析、调查、解读的环节。这些资讯一般具有内容完整性和表述延续性的要求,但这种表述如果没有经过特殊编辑处理,在车载移动收听过程中就会显得拖沓冗长,难以忍受。因此碎片化编辑不仅是碎片化编排的基础,而且还强调从方法到观念的升华。这种观念指的是注重受众的感受、传播效率和传播环境变化的观念。

2.碎片化编辑

碎片化编辑指的是海量搜索,倾向性选择。海量搜索依赖于资讯池的建立,所幸现代媒体、网络、数据库存储与检索技术已经充分发达,足以满足广播媒体建立原始资讯素材资讯池的要求。

倾向性选择而不是平衡性选择,是传统媒体有别于网络媒体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在这个资讯过剩、选择稀缺的时代,广播媒体体现价值的一种表达方式。倾向性选择需要多观点的支撑,以实现单位时间内呈现多观点的碎片化编排。

比如在传统的财经节目编排中,最常见的是60分钟时长的节目单元,这其中有效时间约有50分钟,一般先安排5至8分钟的新闻资讯,然后是常规专题内容,包括国内国际证券市场、期货汇率、黄金原油等几个方面的背景分析预测,每个内容邀请一个相对固定的特约嘉宾或用一篇专稿,时长约6~8分鐘。而现在的格式化、碎片化编排则是以15分钟为单位时长,每个单位时长有效内容不少于6分钟,这6分钟里必须包括资讯、重点提要、专述,其中每个专述一般要有两三个不同的观察点支撑。

虽然由于主持人或编辑的倾向性选择不可避免会受到自身政治业务水平甚至个人喜好的影响,传播形态研究最终还是会指向节目内容和人员专业素质,指向信息的采集体系和技术保障等管理问题。但由于和以往的介入角度不同,传播的效果常常也会大相径庭。

我们常常说交通广播轻轻松松、简简单单赚大钱。这种轻轻松松、简简单单的感受不仅是办节目人的感觉,更可怕的这还是听众的收听感受,这也是交通、音乐一种内在的竞争力。经济广播沉闷冗长的收听感受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有人开玩笑说,“经济广播就是放歌放音乐,怎么听着也感到沉重呀”,这种收听感受上的反差,其实真正反映了传播理念的差距。

形态是否流畅就像是人体中的任督二脉,不打通,学习再多的秘籍也不能成为武林高手。我们以前常常强调节目的有用性、指导性、必听性,但是没有了轻松好听的感觉,没法让人喜欢听,一切努力都白费 。

如何不断改善收听感受,其实一直都是其他系列广播竞争的焦点,碎片化、类型化、微博化等传播形态怎样在经济广播中体现,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受众身份研究

重新认识我们的基本收听群:从弱势定位回归强势定位。

我们都知道一个媒体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不仅和收听率有关,更和它核心受众的社会身份有关。比如现在的电视新闻正面临新媒体的分流,收视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但由于这类节目具有特定的报道内容和传播对象,就使得电视新闻类节目的权威性、影响力的强势特征仍得以保持。

由于历史的原因,股民是福建经济广播最早的一批基本听众,因此财经节目常常被等同于证券节目或股市节目。由于多年来的普遍性亏损,股民被认为是任人宰割的羔羊。但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去观察,却会发现:这个群体也是当今中国社会中最有冒险精神、探索精神、创新精神的活跃群体。

人们常说,性格决定命运。而有股票投资行为的人一般还会有其他的投资行为,在过去20年的特殊时期,多元化投资大都带来了超额收益,所以股民群体大部分同时也有另一个身份:房产商铺的拥有者、小水电小煤窑小企业的持股人或是职场、官场、商场的管理者、决策者。

经济广播在各地近20年的经营积淀了大批的基础听众,不论大家的节目特色是什么,但历史就代表信誉,品牌就意味着价值,只要我们用专业的方法分析研究它,就会发现它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

具有政治、商业背景的受众常常是所有媒体争夺的优质受众,他们的媒介需求常常是二元分裂的,表现为自然人需求与职位(公司)需求的不一致性。职位需求有很强的趋利性,决策时他对一个媒体的联想、概念、印象很重要,而与他的个人媒介喜好有差别,显示的是隐形特征。

一个媒体的受众可以分为显性受众和潜性受众。潜性受众表现为“知晓”或“听说”某一媒体的一些事,但不是这个媒体的经常性受众。显性受众影响媒体的收听率,潜性受众决定媒体的影响力和价值。广域的潜性受众就是媒体的定位了。

从一般普通媒体到少数强势媒体的演进过程中,潜性受众之间的口碑传播非常重要,在激烈竞争的媒体市场,收听率排名的位置变化是很缓慢的,而口碑的形成和扩大则能做到快捷有效。形成口碑有很多办法,以前我们主要是依赖户外活动、主题活动,现在我们可以依靠网络、微博、QQ群,举办论坛、沙龙,经济广播还可以设计各种各样专业性的收益率排名,制订各式各样的活动规则等。

三、媒介的社会功能

时空和环境的变化对受众需求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媒介的社会功能也必须与时俱进。福建经济广播的做法是积极寻找受众需求与社会资源配置中广播媒體的新位置、新功能,逐步将自己从财经资讯传播者转向资讯内容服务者。

一般情况下,媒体仅仅是各种资讯、观点(判断)的提供者。但财经类信息有个特殊的地方,即可验证性。任何一个判断、观点、结论、预测都会受到市场的验证,判断不准,常常会导致社会大众财产的损失,中国股市“熊长牛短”,股民十有九亏,财经媒体受其牵连,生计也大受影响。

怎么克服这个行业固有的陷阱呢?福建经济广播的实践体会是:第一,放低媒体的身价,从依赖权威专家看法到注重社会意见领袖声音。第二,扩展节目的空间,从注重结论到提供思路。

这几年福建经济广播一直持续举办股市实盘赛,在每个交易日都会有参赛选手的实盘成绩。这不仅仅是为了冠名广告的播放支点,更是一种将市场风险转化为节目内容和收听率的办法。最近福建经济广播又策划了一个以季度为周期的活动,在全省推出“中国好股票”全民推选活动,力求还原证券投资必须以企业基本面为核心的本质,并建立大众自己的股票池,充分体现网络时代共同参与、共同分享的自媒体精神。

四、专业化也应多元化

专业化的内容选择,首先必须充分考虑媒体的大众化属性。专业化影响媒体的锐度,大众化则决定一个媒体的宽度和厚度。在多媒体时代,过于狭窄的内容选择可能会导致一个媒体的消亡。但多元化绝不意味就可以杂货化,而是必须围绕媒体既定的核心定位和传播特质来展开。

去年夏季,福建经济广播节目改版时提出了财富管理三个境界的概念,就像人生的“温饱小康——财务自由——精神自由”三个阶段一样。第一阶段是个人资产保值增殖。这是财经媒体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探讨、实践的主要工作。第二阶段是资产消费管理,规划和设计最佳的量化消费方案。这是目前我们主要在拓展的节目领域。现在中国的中产阶层主要关心的生活项目有:国内外旅行、教育学习、生态食品、品茶品酒、运动养生、置换装修房子,等等。第三阶段是资产价值管理:公益慈善、精神满足。

运用这个概念福建经济广播有效扩展了节目应涉及的表达空间,提升了媒体在特定人群中多项需求的满意度,媒体在受众中的社会印象和概念也更为清晰、丰满和充实。

五、低收听率可以获得高收益率吗

经济广播收听率低是客观事实,短期内要改变也很难。专业销售要做到和节目质量无关和收听率无关,这是福建经济广播最近在研究的一个命题。如何评估考虑广告提价的风险和可能性呢?

我们认为,在外部形势变化不大、媒体的供求关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技术性地提高单一媒体的收益率是可以做到的。

人脉(直营)、渠道(分销)可以有限度改变传播市场的供求平衡,增加广告资源的供给,提高媒介的广告价格,这也是近年国内许多电台实行广告统一经营在营销学上的依据。

建立利益的共同体可以提升媒体的附加值和投放的稳定性、增长性。社会分工的细化,必然导致广播媒体营销的专业化,广播广告从媒体推介到最后的广告播出、效果评估必须交由不同的专业结构去执行。

节目、特色、人才、活动等媒体软实力形成的壁垒可以形成局部的、阶段性的传播垄断,通过凸显个体的传播价值,集聚广告资源,提高媒体广告价值。

六、结论:现在是经济广播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带来对财经媒体的高需求,而财经媒体的高进入门槛又使得市场竞争者寡,财经类媒体暂时性的稀缺可以提高媒体的议价能力。

车载收听的普及,带来的是广播全行业机会,而不仅仅是交通类广播的机会。收听需求多元化,带来的是财经节目扩大影响的好机会。行业利润平均化,带来的是营销机会。在同一质量标准下,客户的广告投放选择必然从广告饱和度高、广告价格高的其他类广播频率向经济广播转移。

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篇三

在全流通的背景下,企业上市更能实现企业、股东、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随着国内创业板的即将开闸,国内A股市场更将掀起新一轮企业上市潮。本文拟对医药类企业上市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关于医药行业的特许经营问题

与其它行业不同,医药行业是关系到国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特殊行业,其生产、流通等环节,均受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严格管制。医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须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

(一)药品生产企业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换发。

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是药品生产企业成立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在成立后,药品生产企业还须取得《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后,才可以从事药品的生产活动。

(二)药品经营企业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换发。

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是药品经营企业成立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在成立后,药品经营企业还须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GSP认证)。《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企业在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才可以从事药品的经营活动。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二、关于药品注册的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颁布,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拟申请上市的医药类企业,其药品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后,并不意味着其就能随意地进行药品的研制与生产。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研制与生产活动,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药品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生产和销售。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再注册。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医药企业要合法生产药品,除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外,还须取得国家药监局对拟生产药品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只有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才能进行生产并上市销售。

(一)药品注册的种类

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07年颁布)的相关规定,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等五种。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药监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二)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I期临床试验主要是进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II期主要是对治疗作用初步评价,III期主要是对治疗作用进行确证,IV期主要是进行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

1.新药临床试验的审批

药品的临床试验应经国家药监局审批。申请人应在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向所在地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后者受理申请后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由药品评审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进行技术审评,提出技术审评意见。国家药监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医药生产企业拿到《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才可以进行药品的临床试验。

2.新药注册的审批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向所在地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相关材料,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同时,药品检验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样品进行标准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经审评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药监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与此同时,药品检验所亦对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样品进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至此,新药注册才完成,新药才能生产并上市销售。

(三)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向所在地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者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的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与生产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同时,药品检验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样品进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如果是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药监局依据技术意见,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至此,仿制药注册完成,可以生产并上市销售。

(四)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1.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的审批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向国家药监局提出申请。国家药监局受理申请后,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样品进行注册检验,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完成注册检验后,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再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申请人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方可进行相关进口药品的临床试验。

2.进口药品注册的审批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国家药监局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其进行全面审评。国家药监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再注册。

(五)药品再注册

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对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药监局。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药监局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

三、关于药品的价格管理问题

药品作为医疗卫生的必需品,向来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其销售不同于普通的商品销售,药品的销售价格受到一定的限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因此,医药企业对药品的销售价格,并不具有完全自主的定价权,国家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变动,都会极大地影响医药企业的经营效益,特别是国家发改委最近几次大规模降低药品价格。医药企业要上市,必须要避免因国家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变化而带来的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使得企业的营业前景,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而不是随着国家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变化而大起大落。

四、关于医药企业的经营模式问题

(一)药品销售中普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

医药行业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代理模式和临床学术推广两种形式,两种销售模式中都普遍存在账外回扣问题。药品厂商为打开市场,对药店销售药品给店员“提成”,对医生开处方给“回扣”,这些提成和回扣,很大程度上都带有商业贿赂的色彩。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亦于2006年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整治。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药品销售中存在的账外回扣问题,明显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医药企业要想迈入资本市场的门槛——上市,则必须解决药品销售中普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只有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实现上市。

(二)委托生产模式

对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其可能出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比较优势的考虑,会将其业务生产的部分或全部委托其它企业生产,而自己则专注于产品研发或市场的开拓。对于医药企业,其委托生产则有着严格的限制。

《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根据上述规定,医药生产企业要委托生产,须委托具有与委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并应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拟上市的医药生产企业如存在业务外包现象,则须符合上述的相关规定,以保证经营模式的合法性,满足上市的要求。

五、关于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篇四

摘要:自从风险投资在国内兴起并形成热潮以来,如何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运营和管理机制,推动风险投资业务的发展一直是风险投资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为此,各风险投资公司不断创新、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运作模式。

关键词:会计信息管理

一、“股权代持”的财务核算问题

目前,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制定了“投资经理项目跟投”制度。即当投资公司决定对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所负责的项目进行投资时,公司要求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可以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则不能直接成为所投项目企业的股东,这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所拥有的股权往往由投资公司托管,即“股权代持”。由于是代持,该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因投资经理离开风险投资公司而丧失,并可随风险投资公司退出投资时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资经理所获取的收入必须抵扣了投资经理所应分担、补偿的费用或损失。

笔者认为,代持股份在投资期间内的投资财务的一般核算应并入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核算,因此,股权代持业务的特殊会计处理分为:股权代持款的收到和退还;代持股份现金分红的收到和发放。

1、股权代持款项的收到和退还当收到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的项目委托投资款时,公司可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

投资公司卖出被投资企业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已提的该项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X项目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项目公司”的帐面余额,并按持股比例对借贷差额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若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需要分摊或补偿费用发生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给投资经理极其小组成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对投资收益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2、股权代持的现金分红款的收到和发放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发放代持股权的红利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存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使股利收入实际上免征所得税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红利却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1:假定风险投资A公司于201月1日对B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50%且为最大股东,其中A公司自有资金投资990万元,代持公司投资经理a1的股权6万元,代持小组成员a2的股权4万元。年末A公司应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额为1100万元。2月1日,A公司获得B公司现金红利50万元,其中a1应得3000元,a2应得元。207月1日,A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对B公司的股权。

由于对B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应的分录如下:

(1)2001年1月1日

①A公司收到对B公司投资凭据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元

②A公司收到a1、a2的代持股款

借:现金 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 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 40000元

(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B公司投资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0元

贷:投资收益 99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6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4000元

(3)2002年2月1日

①收到B公司现金分红

借:银行存款 5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 500000元

②按代持股份比例将收到的现金分红转发给a1、a2,应扣除个人所得税20%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3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2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1000元

现金 4000元

(4)2002年7月1日

①A公司出让B公司的股权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 50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00000元

投资收益 1485000元

5.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篇五

因为金融危机的持续发展,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面临者前所未有的困境,一些企业的股东从缩减开支,减少亏损的角度出发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将公司注销。笔者就近期办理的公司注销实务以及诉讼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简单梳理和思考,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股东会、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公司经营的,应由股东会或股东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中外合资企业,则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清算组成员

1、清算组成员应适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因此根据前述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中只可能是股东、董事或注册会计师、律师。但在实务操作中,尤其是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非自然人时,清算组的成员中出现了非前述的人员,如原公司的员工或其他自然人。

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有限责任的股东为非自然人,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成员应由自然人组成,非自然人的股东无法进行清算活动,不能作为清算组成员,因此应由非自然人委派自然人担任清算组的成员。笔者认为:首先,此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管股东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其次,非自然人股东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在履行清算事务时,没有法律和事实障碍。因为非自然人的股东,可以委派代表具体履行清算事务。正如非自然人的股东在参加股东会会议时,由非自然人的股东委派代表一样。再次,如果由股东之外的自然人而不是由非自然人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如果该自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能向该自然人要求赔偿,而躲在清算组背后的股东却得到了非法利益,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非自然人的股东也可以而且应该担任清算组成员。

2、清算组成员人数的要求

已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除此之外,没有法律对清算组成员的人数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可以推定清算组的成员可以是1人(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是2人(2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个人以上50人以下(2个股东以上50个股东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实务中,通常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少于3人。笔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可能认为清算组是一个组织,需要通过会议作出决议,而作出决议时,需要表决,如果少于3人,1人甚至不能称为组织,2人意见不一致时,无法作出决议,因此应不能少于3人。笔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职责都是事务性的,是具体的操作,而操作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明确的规定,因此没有需要清算组作出决议的事项,自然不存在前述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清算组成员按照现行法律没有人数的限制和要求。

3、清算组成员的备案时间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笔者碰到的一例公司注销案中,清算组成立的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但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间却是2008年6月10日,近一年之久,明显的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在近一年的时间之内,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档案资料中,还会反映公司在正常经营,但实际上公司已经处于清算期间了。对于涉及诉讼的案件,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以为该公司依然在正常经营,没有发现对方的清算行为,待法院判决生效后,而对方已经注销了,无疑将导致诉讼活动进一步复杂化,况且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无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4、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在笔者经办的注销实务中,工商部门并不要求提供清算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等信息。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欠妥。首先,根据前述的清算组成员资格的分析,除股东、董事之外的人,除非是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才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其他的人员不能担任。没有此相关的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将进入清算组,此对工商部门备案的效力将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如果在备案时不提供清算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在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将面临着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工商部门的档案资料中没有清算组成员除姓名之外的其他信息,法院将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工商部门在清算组成员备案时应要求提供成员的基本信息。

5、清算组行使清算职责的方式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清算组的职责或工作都是事务性的工作,不是决策性的工作,不需要清算组对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取舍。因此会议体并非清算组履行职责的方式。清算组成员只需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工合作办理具体事项。

三、通知与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公司为股东提供有限责任的保护的同时,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放在了第一位。因此在公司清算注销时,要给予公司债权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申报债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在此制度理念之下,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的通知和公告义务。首先通知与公告的时间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其次公告不能取代通知

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的已知的确认的债权人以及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的债权人,清算组都应当给予通知。通知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已在报纸上公告了清算申报债权事宜而免除其通知义务。因为债权人恰好读到报纸上的公告是一件概率非常小的事件,如果仅仅以公告为准,无疑会给拟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十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试想,拟注销公司通过公告注销了公司后,股东还分得剩余财产,而债权人的债权却落空,将明显地违反了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解释

(二),明确规定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已知的全体债权人。因此在清算组没有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应视为清算组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清算期间

清算期间是指从成立清算组到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期间。清算期间的确定在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清算期内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清算活动;其次清算期间所产生的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次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反言之,清算程序终结后,申报债权的,清算组不再登记。因此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清算案件中清算期间的确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审计报告

在公司清算注销的程序中,多个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公司清算的审计报告,各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确定是否可以通过本部门的审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清算资产负债表会记载清算期初数和清算期末数的两组数据。在两组数据中,所有者权益会计科目尤为重要。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0”,则意味着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清算组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所有者权益等于“0”,则意味着公司的负债和资产正好相抵,可以通过清算组清算注销登记。若所有者权益大于“0”,则意味着公司股东有取得剩余财产,涉及到清算所得税。其次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项目,都应该是“0”,如果不是“0”,则表明公司的债务,尚未处理完结,不能注销。

六、诉讼事务

在公司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涉及到对公司已有未决诉讼的处理和清算期间新产生的诉讼的处理。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清算期间直到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存续,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即不得以清算组为被告或将清算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不应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清算组负责人。对于已有的未决诉讼,应由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参加诉讼;对于清算期间产生的新的诉讼,则在原告起诉时,应直接在诉状中列明清算组负责人的姓名,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税收实务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单独计算,并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各项负债+损失)清算所得或亏损=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

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现行税率为25%)

八、注销程序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立后还需要进行如下工作:清理债权、债务、清缴税款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清缴关税办理海关注销登记;办理外汇注销登记;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期间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商务部门办理注销批复交回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内资企业不涉及),最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并登报公告。至此公司注销完成。

九、清算责任追究

清算组的职责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对已知的债权人故意不予通知,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应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清算组成员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则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笔者认为连带责任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因此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下,清算组成员应该按份承担责任。

另外笔者认为此项有关清算组成员责任的规定尚存在缺憾和不足。因为如果清算组成员不是股东时,清算组成员通常不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背后,往往是由于股东的授意和主张,且获得非法利益的也是清算组背后的股东,因此不能将获益的股东置于事外。笔者认为在对清算组成员提起赔偿诉讼时,宜将股东列为第三人,在法院确认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责任时,应首先由股东在分配的剩余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清算组成员分担。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通过违法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根源。另外,从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考虑,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应该是受股东的委托,作为受托人的清算组成员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也应由委托人的股东承担。

十、不宜撤销公司注销登记

现在通常认为,工商部门在公司设立、变更以及注销程序中只是履行形式审查义务,不是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如果清算组在注销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而此虚假资料在工商部门施以普通的注意力的情况下仍不能从表面上发现申报材料的虚假性的,工商部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然如果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明显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承担相关的责任。另外一个问题是清算组在注销公司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是否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呢?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撤销已经注销的公司,将对通过注销已经确定的社会法律关系,造成及其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在公司法上不宜规定撤销注销公司登记,但相关公司登记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篇六

一、 丰富背景与单一背景之间的两难选择

人总是以已有知识作为背景,去认识、获取新知识,分数除法的背景较多,有整数除法的背景、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的背景、分数乘法的背景等。以1÷为例,它可以建立在以下背景之上:

1.包含背景:求1中有多少个,或的多少倍是1。

2.等分背景:求一个数,使得它的是1。

3.乘积背景:求乘以得乘积为1的因数。

小学数学教材所给的背景与教师选择的背景不同,苏教版和北师大版教材中的分数除以整数、整数除以分数都以“分物”为背景,归纳分数除法的算法。而有些教师利用“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这一背景开展分数除法的教学。设:÷=,由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可得:×=,3×x=3,4×y=8,x=3÷3,y=8÷4,综合起来就是÷===,如果省略过程,呈现在学生眼前的就是:÷==。接下来考虑,发现÷==这个规律依然成立,最后,通过“划归”的方法,探讨一般分数的除法,从而得到:÷=÷==。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教师和教材在分数除法算法及其含意的理解上有分歧,双方都把这种算法引入到不同的背景中,当然这种认识上的差异是必然的,甚至是积极的,但要引导师生进行有效的对话,就不能采用有分歧的背景,而必须共同观察相同的参考背景。分数除法教学时,应考察同一个背景——“分物”,它是除法运算的一个联结因素,它在以前的除法和分数除法之间建立了联系,分数除法的算法也有了合情合理的解释。

香港地区也用类似于“分物”的背景来教学整数除以分数。在实践活动中通过折纸发现:1(2,3,4)包含了多少个?推算:8包含了多少个?学生探究出:整数÷=整数×4。在探究活动环节,要求学生利用小组内的手工纸,找出:3张手工纸包含了多少个?

二、 知识载体与知识含义之间的两难推理

我们都知道,在数学知识的每一次介入中存在一个基本的认识论二难推理:教师想提供新知识给学生时,他们必须使用新知识的载体(符号与图表),当然符号与图表之间由某些严密的规则相联系。教学过程中必须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些知识载体上,然而,知识的含义并不包含在这些载体中,要让学生知道知识含义,就必须要学生自己去探索。也就是说,学生不能从知识载体直接读出知识含义,必须从中主动地重新建构。这是分数除法教学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以苏教版小学数学教材六年级上册第46页的练一练为例,阐明这个认识论难题。

我们知道,对于÷=×=2,一方面,用某些运算符号联结起来的数学表示形成了一个小小的运算体系;另一方面,教材想借助一个几何背景,为符号与运算提供含义。右上角的图形以什么样的方式赋予÷=2含义呢?对于和,其中一个分数的分母是另一分数的倍数,似乎需要预先假定某一类分数,用来表明图形与公式之间最初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还有另外的一些暗示:在右上角的长方形中,对1和单位的理解必须是可变动的。10个小方块是单位,与的比例分别是3个长方形(每一个长方形有2个小方块)与含3个小方块的一个长方形的比列。解释÷=2时,对“2”的认识论含意要根据单位的改变而改变。2可以这样理解:将解释为,将÷改成÷,计算÷时,可以不考虑分母10,只相当于运算就行了。

以上的分析表明,单位的解释要改变,首先,含有10个方块的大长方形表示单位1,接着,单独的方块也表示单位1。这种认识上的改变源于对的再认识,像这样的一个分数,并非仅仅是简单的两个具体数字6和10的关系,而是大量这类关系如:、 、、……的一个代表。谁是其中的代表要根据几何图形与给定的数值符号而定。

分数除法教学中遇到的认识论难题就是,要以符号载体来传送知识,同时又要超越这些具体载体。所以在课堂里,教师必须给学生呈现特定背景下的学习情境,从而可以在交流中分享,最后,借助于概括,创设一个消除背景的过程,帮助学生自觉重建隐藏在背景后面的数学知识的含意。

三、 逻辑标准与数学标准之间的两难评价

我们都知道,不同的人利用不同的数学知识背景得到不同的认识结构,分数除法教学也不例外。除了通常的“颠倒法”之外,有些研究者推荐了“通分法”。如苏教版小学数学教材六年级上册第46页的练一练,÷,可以这样来计算:把通分为,再和比较,看看包含几个,也就是:÷=÷=6÷3=2。康托就曾经这样写道:“数学在它自身的发展中完全是自由的,对它的概念的限制只在于:必须是无矛盾的并且和先前定义引进的概念相协调。”这是数学研究的逻辑标准。而“数学标准是关于研究工作‘数学意义’的分析。如新的研究是否有利于认识的深化以及方法论上的进步等。”

前面所讲用“通分法”来解决分数除法,从逻辑标准上来评价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可能有人还会认为若用直观图来解释“通分法”的算理更能体现其优越性,历史上也出现了一些其他类似的独特方法。但为什么这些方法最终都被人们所抛弃,而唯独留下“颠倒法”呢?我们是不是应该从“数学标准”的角度来评价一下“通分法”。从计算方法来讲,“通分法”是把分数除法转化为整数除法,这种方法当然可行,但是不是最简洁、最有效的方法呢?前面我们已经学习了分数的乘法,为什么非要通过复杂的通分而计算出结果呢?转化为刚学的分数乘法岂不更好。正如皮亚杰曾指出:“在更高的层次上对已有的东西重新进行构建,并使前者成为一个更大结构的一个部分。这样,我们最终就获得了一个无限丰富,而又层次分明、井然有序的数学世界。”

当然,“通分法”与“颠倒法”并不矛盾,不能否认“通分法”,因为有了这种方法,我们才能从更为广泛的角度去理解知识。但是教师不能因为“颠倒法”难理解而抓住“通分法”不放,教师要善于从“数学标准”的角度去评价 “通分法”和“颠倒法”,让学生真正理解“颠倒法”这种算法所体现的“数学系统的内部和谐”。

四、 理解保持与记忆结论之间的两难平衡

数学教学中有一对矛盾——理解和记忆,分数除法教学也不例外。因为学生对分数乘法的算理——“颠倒法”难于理解,而利用“颠倒法”来计算分数除法又如此简单。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不少学者提议:先记忆,再理解,先让学生反复练习,记住算理,然后再来理解算理。他们的理由是学生的理解能力有差异,不是所有学生都能在四十分钟内完全理解算理的,对于程序性知识,可以先知其然,然后知其所以然。我们仔细分析“先记忆,再理解”这一“缓冲”的方法,其实有时是很难实现的。教师要让学生记忆算法,就必须通过训练达到熟练的程度,这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有时过早、过多的训练,学生的理解的保持会受到训练的严重威胁,他们才不会努力理解这些“显而易见”的算法。

弗赖登塔尔在《数学教育再探》一书中指出:“算法是一种完全极端的情况,它一旦被掌握,或确信被掌握,人们很可能就不理会它们的来源。的确,算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它们能机械地进行。但是当它们变得无用,或甚至对数学本身的目标构成危害(即把数学和操作算法等同起来)时,它们就变成了缺点。”教师的工作不是教学生仅知道应用“颠倒法”快速得到答案,关键是要让学生理解这个算法的真正意义。

如何更好地解决理解保持与记忆结论之间的矛盾,弗赖登塔尔给出的建议是:“让学习者在他的学习过程中反思”。一个孩子或成年人告诉你“除以一个分数等于乘以它的倒数。”你继续问他们这是为什么?然而他们中的大部分不能解释这是为什么。最可怕的是:他们可能认为这件事不值得讨论。难道他们都是通过死记硬背学会这些法则的吗?可能事实不是这样的,当你要求他们用画图或具体事物来解决 ÷时,他们会有多种直观的方法解释这个问题。如:有一个块的蛋糕,每人分这块蛋糕的,问能发给几个人?或者把这个问题转化为整数问题:12个面包的是8,12个面包的是2,这样就把÷的问题转化成8÷2。这和用倒数相乘得到的答案是一致的。就像弗赖登塔尔所提建议:“与其教这些法则,不如让他们讨论他们的直觉,教他们反思那些看起来明显的事情。”

7.婚姻案件几个审判实务问题 篇七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会遇到以下四类婚姻问题因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滞后,致使司法审判者根据现有法律感到难以正确处理。现笔者结合相关婚姻法理,有的放失提出自己浅显的见解,求教于各位同仁,共同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一、未亲自到场进行结婚登记或假冒他人骗取对方结婚登记之婚姻效力

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却未作出规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才有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办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根据新婚姻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取结婚登记宣布无效的权力,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婚姻法申请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力无权作出处理。

此类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要区分三种情形。一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双方又无真实结婚意愿的,可诉请法院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所谓婚姻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第二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办理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已实际同居,但无结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法院撤销该婚姻效力。可撤销的理由是未亲自到场、被假冒方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其与婚姻法规定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真实

意思一样,结婚登记均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结婚效力对内、对外将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内心真实意思难以判断等问题,应参照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设立撤销时限。第三种有结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到场却以别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有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该结婚登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只不过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轻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事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犹如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二、婚续期间,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及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在婚续期间,夫妻之间吵架时伤害了对方,损害了夫妻一方某样个人财产或一方监护不当,造成小孩死亡等,受害一方能否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提出损害赔偿。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样修改的原因:一是与我国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相呼应,即离婚是感情破裂导致的,而不是“下列情形”导致的;二是现行立法给司法者造成误解,会认为只有46条所指4种情形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才有权请求赔偿,若是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就无 2

权请求赔偿,同时还会造成4种情形在离婚诉讼时处于持续状态才可提出,若是几年前或离婚时已改正就无须赔偿;三是消除现行立法与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30条的冲突。

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又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

三、身份关系是否一概不能自认

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依承认时间的不同,分为诉讼上自认和诉讼外自认。诉讼上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的承认。自认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其第1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

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两类,认为其不适用的理由是:(1)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2)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做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3)身份上的行为,不同于财产上行为,必须尊重当事人本人意思,纵使其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让其实施诉讼行为。从上述理由来看,根本原因在于身份关系案件必须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以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影响社会秩序。笔者人为身份关系一概不适用自认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请大家从一例离婚案件来看看不允许身份关系自认带来的弊端:甲乙结婚后在外打工生育女孩丙,为规避计划生育未能办理出生证,且出生几日就送女方娘家带养,娘家对外谎称系捡到的女婴。后甲乙离婚,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对丙抚养协议,但法院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认,达成调解协议不能确认。可判决时,原、被告

又均未提供证据证实,结果只好告知原、被告对小孩问题另行诉讼。如此两场诉讼,既耗费了诉讼资源,又让小孩抚养问题长时间处于待定状态,若碰到心狠的父母均不举证证明身份关系,那小孩不就处于无人抚养的尴尬境地。

为此,笔者独辟蹊径,参照夫妻离婚债务处理区分对内对外效力的方法,确定身份关系自认也区分对内对外效力。对内就是仅限于自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至于自认身份关系要产生对外法律效力,则必须达到客观真实。如私生子的自认,可以在自认双方产生父子之间的法律关系,但这种关系影响到继承或第三者财产权利时,其他继承者、第三者可以要求其出示客观真实的证据才具有对抗效力。

另外,身份关系自认应与身份的核实区分开来,否则扩大化的身份关系自认会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如甲假冒乙与丙同时到庭要求调解离婚,丙自认假冒的甲为乙,然后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最后肯定被撤销,但我们不能就此否定身份关系自认的意义,其实,该案丙自认假冒的甲为乙,不是严格意义的身份关系的自认,而是诉讼中核实身份的必须程序。

四、夫妻一方违法犯罪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实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类似债务会产生纷争,如交通肇事、传销、六合彩经营、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一些违法犯罪之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形成的债务。对此,有些司法者很断然地说:“一方违法犯罪所负债务应当由违法者、犯罪者自己偿还”。笔者认为此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违法犯罪造成他人民事赔偿责任要分清夫妻另一方是否分享了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利益,如果违法犯罪所得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违法犯罪损害是在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过程中过失造成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对违法者罚款、罚金依法是对受罚者自身行为的惩罚,故应由受罚者自己承担。

8.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篇八

一年来,我多次走进学校、亲临课堂、关注教师、了解学生、感受最真实的“原生态”课堂。我对学校教学的现状有几分的欣慰,但也有忧虑和思考,正是所谓的“喜忧参半”。

学校推行教学案已近一年,大多能在数量上完成任务,但使用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不少老师接受程度、使用程度和认可程度不高,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为完成撰写任务突击赶制,网上下载,生拼硬凑,没有认真取舍、精心编排,质量较差,不适合师生使用。

二是因时间紧,撰写时各自为政,都认为自己是专家,没经过备课组长审读,也没经过教研组长审核,很少经过集体讨论,不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往往经过某个人写出的教学案其他老师或其他班级不适用,没有做到具有共性的内容资源共享。

三是没有及时提前发放给学生(至少课前提前发放),所以对学生提前预习和自学的辅助作用没有发挥。

四是教师上课仍习惯按以往已形成的教学风格和教学方式授课,上课方式和教学案形成了两张皮,导致教学案几乎成了可有可无的辅助资料。

五是教学案内容主要以习题为主且没经过精心选择,更没有分层设置,大多学生完成起来有困难。少数学生发一张丢一张,教师没指导学生整理成册。

六是由于习题量较大较难,学生被强迫完成时没有用心做,而是应付差事胡写乱画,教师也没有很好地检查落实。

改进建议:

一、教学案必须分工合作、集体讨论、精雕细刻,每周三下午的数学、英语、化学,每周五上午的语文、物理、政史校内教研活动应以集体备课为主。至少提前一天发放给学生预习。

二、内容应以课本及基础内容为主,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拓展和延伸,并且尽可能降低难度,面向升普高和学生和一考合格的学生为主。

三、层次要分明,预习内容要具有指导性,上课内容要具有引导性,设置问题要具有启发性,习题要有层次性(比如分当堂巩固和课外练习,针对不同层次学生和不同阶段由浅入深地将习题分为A、B、C等),让不同学生在不同阶段完成不同任务,并且应以当堂完成为主,课外巩固为辅。

四、除教学案外,课后不要再布置大量其它作业,课内、课外均以教学案为主,确保教学案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教学案必须真正提高质量。

五、必须认真进行二次备课,根据教师自身特点和各班学生实际对内容进行增减、修改、完善,确保其科学性和适用性。

9.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篇九

[关键词]数控车削工艺 加工质量 生产效率

数控车削是数控加工中最广泛的加工方法之一,同常规加工方法相比,加工效率和加工精度更高,可加工出形状更为复杂的零件。要充分发挥数控机床的这一特点,须在编程之前对工件进行工艺分析,根据具体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工艺方案。数控加工工艺考虑不周是影响数控机床加工质量、生产效率及加工成本的重要因素。笔者现从生产实践出发,对数控车削加工中常见的工艺问题略作探讨。

1.数控加工工序的划分

在数控机床上加工零件,工序比较集中,一次装夹应尽可能完成全部工序,常用的工序划分原则有两种:保证精度原则;提高生产效率的原则。

2.车刀刀位点的选择

在数控加工中,刀位点的选择一般遵循以下规则:立铣刀和端铣刀的刀位点应是刀具轴线与刀具底面的交点;球头铣刀的刀位点是球头的球心;钻头的刀位点应是钻尖;车刀应是假想刀尖或刀尖圆弧中心。

在数控车削中,从理论上讲可选择刀具上任意一点作为刀位点,但为了方便编程和保证加工精度,刀位点的选择有一定的要求和技巧,因此在选择刀具刀位点时还应注意这些要求和技巧。

3.可转位刀具刀片形状的选择

数控车削中广泛采用机夹可转位刀具,它是提高数控加工生产率,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可转位车刀刀片种类繁多,使用最广的是菱形刀片,其次是三角形刀片、圆形刀片及切槽刀片。菱形刀片按其菱形锐角不同有80°、55 °和35°三类。

80°菱形刀片有两种刀尖角。100°刀尖角它的两个刀尖强度高,一般用于75°车刀,用于粗车外圆、端面。80°刀尖角的两个刀刃强度较高,不用换刀即可加工端面或外圆,也用于加工台阶孔的内孔车刀。同时,这种刀片的可夹固性好,定位方式可靠,且刀尖位置精度仅与刀片本身的外形尺寸精度相关,转位精度较高,适合数控车削。

35°菱形刀片因其刀尖角小,干涉现象少,多用于车削工件的复杂型面或开挖沟槽。

4.分层切削时刀具的终止位置

当某外圆表面的加工余量较多需分层多次走刀切削时,从第二刀开始要注意防止走刀至终点时背吃刀量的突增。如设以 90°主偏角的刀具分层车削外圆,合理的安排应是每一刀的切削终点依次提前一小段距离e (e=0.05)。如果 e=0,即每一刀都终止在同一轴向位置上,车刀主切削刃就可能受到瞬时的重负荷冲击。如分层切削时的终止位置作出层层递退的安排,有利于延长粗加工刀具的使用寿命。

5.“让刀” 时刀补值的确定

对于薄壁工件,尤其是难切削材料的薄壁工件,切削时“让刀” 现象严重,导致所车削工件尺寸发生变化,一般是外圆变大,内孔变小。“让刀” 主要是由工件加工时的弹性变形引起,“让刀” 程度与切削时的背吃刀量密切相关。采用“等背吃刀深度法”,用刀补值作小范围调整,以减少“让刀”对加工精度的影响。

6.切槽的走刀路线

较深的槽型,在数控车床上常用切槽刀加工,如果刀宽等于要求加工的槽宽,则切槽刀一次切槽到位,若以较窄的切槽刀加工较宽的槽型,则应分多次切入。合理的切削路线是:先切中间,再切左右。因为刀刃两侧的圆角半径通常小于工件槽底和侧壁的转接圆角半径,左右两刀切下时,当刀具接近槽底,需要各走一段圆弧。如果中间的一刀不提前切削,就不能为这两段圆弧的走刀创造必要的条件。即使刀刃两侧圆角半径与工件槽底两侧的圆角半径一致,仍以中间先切一刀为好,因这一刀切下时,刀刃两侧的负荷是均等的,后面的两刀,一刀是左侧负荷重,一刀是右侧负荷重,刀具的磨损还是均匀的。机夹式的切槽刀不宜安排横走刀,只宜直切。

7.车削时的断屑问题

数控车削是自动化加工,如果刀具的断屑性能太差,将严重妨碍加工的正常进行。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尽量提高刀具本身的断屑性能;其次应合理选择刀具的切削用量,在切削用量参数中,对断屑影响最大的是进给量,其次是背吃刀量。进给量增大可使切屑厚度增加,在切屑受卷曲或碰撞时较易折断,避免产生妨碍加工正常进行的条带形切屑。数控车削中,如果断屑不理想,必要时可在程序中安排暂停,强迫断屑;还可以使用断屑台来加强断屑效果。使用上压式的机夹可转位刀片时,可用压板同时将断屑台和刀片一起压紧;车内孔时,则可采用刀具前刀面朝下的切削方式改善排屑。

8.小结

由于数控车削加工过程是自动连续进行的,不能像传统加工时操作者可以适时地进行调整(如车削中的断屑),所以在数控编程时,必须认真分析加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制定更为详尽的数控车削加工工艺方案,其工艺方案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机床效率的发挥和零件的加工质量。

参考文献

10.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篇十

矿山竖井勘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地质勘察,其中地质构造、围岩质量等级、地下水富水性是勘察的重要内容,在勘察时应抓住关键问题进行合理布置工作,准确的分析、计算和评价.

作 者:马双杰 康凯 贾男 Ma Shuangjie Kang Kai Jia Nan  作者单位:伊春林业勘察设计院 刊 名:林业科技情报 英文刊名:FORE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9 41(1) 分类号:P61 关键词:矿山竖井   地质构造   岩体质量等级   地下水  

★ 喀斯特区域生态承载力综合评价案例研究

★ 基于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法的喀斯特生态系统健康评价

★ 煤炭资源勘查阶段工程地质评价方法的研究

★ 党建述职评价问题

★ 某英语教学软件的制作、运用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 龙厦铁路象山特长隧道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研究

★ 道德评价问题浅探

★ 西南喀斯特区域农业生态系统评价研究-以广西河池地区为例

★ 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11.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篇十一

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 田晓明

本文发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 10

【摘要】:由于司法会计相关的专业标准尚未形成,实务中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和操作不统一,影响了工作效率,增加了执业风险。笔者将日常接触的9个问题进行了比较,以期得到恰当运用。

【关键词】: 司法会计问题探析

我们在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由于缺乏完善的专业标准体系,有时认识模糊,未能恰当处理。笔者结合自己的鉴定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到了一些启示,供同行参考。

一、委派与委托

在接受司法鉴定业务委托时,委托者通常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这些机关基本是以开出委派书或聘请书的形式聘请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该委派书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只包括鉴定事项和委派文号,未涉及诸多通过协商才能确定的内容,不能满足委托事项的需要。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司法鉴定业务委托时,不能仅以该委派书的内容来接受鉴定,还应与这些机关另行签订一份适合委托事项要求的业务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的范围、限制条件、报告的交付时间、数量和用途、资料的提供和责任、收费数额与收款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否则,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时,会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在调整鉴定目标或鉴定思路时,增加难以预料的费用和时间,使委托双方产生分歧,增加鉴定业务风险。因此,委派书不能替代委托书来使用。

二、文字表述与图表表述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表述方式不象审计等其他报告有比较成熟的规范的格式和范本可

套用,由于鉴定业务类型复杂,鉴定目标多样,其报告的繁简是否恰当、清晰地表达鉴定人观点,是否容易被报告使用者所理解,既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密不可分,还与报告的表述方式有很大关系。有的案件虽然看起来很复杂,如时间跨度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相同事项反复出现或内部关系盘根错节,用文字表述可能会相当费力,但如果通过比较分析,抓住其中的共同特征,以图表的形式表述出来,可使一些重复的大量的复杂的事项简单化,更加清晰明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图表的制作应根据案件的需要,合理设计相关内容,重在对一些具有相同特性的事项进行恰当归类,在表格中设计出相关栏目集中予以反映,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文字叙述。图表的风格最好能够统一,图表较多时最好以索引查阅方式将图表装订成册,并和报告的中的文字表述保持一致。

三、“热处理”与“冷处理”

“热处理”与“冷处理”是在审阅案卷和报告过程中应考虑的二个技巧问题,即在审阅案卷过程时要“热”,在报告形成过程中要“冷”。所谓“热处理”,是指在审阅案卷时,要及时确定鉴定思路和方法;及时记录或标注案卷中的关健内容;及时找到案件的当事人或知情人了解案件过程;如民事纠纷案件中,在具体事项定性前事先要及时确定好处理原则。所谓“冷处理”,是指对写好的鉴定报告不要急于发出,若时间允许的话,最好摆上一段时间。这是鉴定业务性质决定的,因为,需要鉴定的事项一般是比较专业或不易被人们所认识,问题通常比较复杂,有些问题可能由于条件的限制,考虑并不一定成熟,有一个认识过程,特别是需要定性鉴定的业务,更要深思熟虑;有些问题可能是报告叙述中未能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来,需要对文字进行修改整理;有些问题可能是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被忽视了等等,由于鉴定事项的类型复杂多样,加上目前缺乏成熟适用的标准式的报告范本,因此,鉴定报告的写作需要鉴定人根据委托人和行业已有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作恰当表述。总之,要尽量把问题考虑成熟些再发报告。有时为了赶速度把报告急于发出,往往容易出错或为考虑不成熟而感到后悔,为此,“冷处理”尤显得必要。

四、通用数据与专用数据

在获取鉴定证据和接受委托时,对鉴定目标与获取证明数据之间的难易程度以及鉴定目标与现有证明数据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分析,是判断和评价所接受委托业务工作量时应考虑的问题。财务会计核算报表、账本和会计处理所记载的内容,一般是通用数据。委托鉴定事项需要获取和使用的相关数据为专用数据。如财务会计报表的利润是通用数据,而某项鉴定业务要求确定某旬的利润数据则是一个专用数据。司法鉴定业务实质上是将通用数据,通过分析和符合规定的整理变成司法鉴定报告上的专用数据。通用数据与专用数据两者的关联程度高低,是测算鉴定业务鉴定成本,洽谈委托收费和要求委托方履行何种义务时应考虑的重要依据。关联程度越高,鉴定工作量越少,则鉴定成本越低,反之,则越高。

五、侦查与卷查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主要是卷查,即根据司法部门或委托方提供的案卷了解案情并获取相关证据,但有时也受托参与案件的侦查。卷查和侦查在证据收集的工作量上有很大差异,侦查需要直接收集并整理证据,其证据的收集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卷查则不同,一般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证据通过专业判断,来作出或不作出鉴定结论,因此,案卷整理是其基础,在案卷整理时对接受的案卷应按序编号装订成册,此项工作一般是由委托方负责,但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在受委时往往委托方有时对相关的资料未能进行整理,或无法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需要进行装订,这时,受托的鉴定机构应提醒委托方对提交的资料及时归类整理,整理可以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业务性质或重要性等方式进行归类,目的是要有利于鉴定工作的进行,如果委托方涉及到个人,可建议该个人另找相关的代理人办理,否则,司法鉴定机构要考虑未整理的资料对受托的鉴定业务带来成本和执业风险的影响。

六、解释与质证

鉴定报告出具之后,根据需要鉴定人可能要向委托人或相关利益人对鉴定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这种解释或说明如果是在法庭上就表现为一个质证过程,构成了案件的证明材料。如果需要说明的内容或事项是在鉴定报告出具后不久,鉴定人对案情和鉴定事项可能会比较熟悉和清晰;但如果涉及的内容是久托不决的纠纷,或是在报告出具后若干年后,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时,鉴定人可能对经办的业务早已遗忘,需要重新查阅原来的资料,这时,所花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会很多,如果在接受委托时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就会给鉴定人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遇到这种陈年旧事,久拖不决的案件,鉴定人在质证时,要作好充分准备,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不要节外生枝,要简明扼要,做到专业问题通俗化,复杂问题简单化。

七、标准与事实

司法鉴定的公证性在于鉴定结论遵循的专业标准和事实依据。但当标准和事实同时存在且并不一致时,标准应该让位于事实。标准可分为专业标准和法律标准,如会计上的经营损益计量标准与法律上一些特定的盈亏标准是有差异的。会计上经营损益的计量标准有多种基础可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计量结果,法律上的盈亏要视具体案件而定,民事合同纠纷中经常涉及的盈亏一般是以现金流计算为基础的;在证据方面,会计处理依据与法律认定依据也存在差异,前者强调的合法合规,后者强调的是行为事实。例如,某企业按规定应按实际成本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却错误地以计划成本进行了结转,对该企业的决策者依据了这一错误处理结果而做出的错误决策,是承担该决策错误责任,还是承担会计责任,就要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我们在作专业鉴定时,应当基于当时的条件,模拟该条件下产生的结果,而不能直接以专业标准来作分析结论,这种鉴定方法笔者简称为条件还原法。

八、主体报告与技术报告

对涉及鉴定内容多,技术过程复杂的鉴定业务,应单独出具一份技术报告。主体报告主要交待鉴定的基本内容,如委托事项、案件事由、鉴定结论等,而技术报告是对主体报告的补充,主要对鉴定的依据和计算过程进行详细交待和说明。目前的由于相关鉴定业务的报告准则尚未出台,对技术报告未有统一要求,是否出具或向报告使用人提供由鉴定人自行决定,出具技术报告有如下好处:一是可以便于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报告的结论,二是可以了解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以及是否客观公正执业。一份高质量的鉴定报告,可以通过技术报告反映出来。三是可以帮助鉴定人及其鉴定机构更好地参与法庭质证。鉴定报告完成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可能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开庭审理,此时,鉴定人对所鉴定的事项可能早已淡忘,对鉴定当时的思路和关键问题需要重新疏理,特别是经办人员已离开鉴定机构,其他人员接替该鉴定业务的质证时,如有一份技术报告可以帮助鉴定人尽快进入角色。

九、重要性与明晰性

会计鉴定要求执业严谨,报告数据尽可能详细、明晰,但并不是对所有的内容都必须面面俱到,恰当处理重要性和明晰性的关系,可以提高鉴定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执业风险。判断一项内容是否重要取决于于该事项的性质和数量二个方面,刑事案件强调的主要是案件的性质,民事纠纷强调的是案件的数量,二者关注的重点有所差异,因此,应根据具体案件所鉴定目标的关联性和影响程度来确定某事项的重要性并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如果法律对涉案的相关内容制定有具体数量标准则为我们判断其提供了参考依据和基础。

参考文献:[1]、田晓明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审计月刊 1996.11

12.探讨体育教学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篇十二

关键词:快乐教学;学习主体性

一、体育特点再认识

体育具有科学性和技艺性,我们在探索生理规律时,探索力学原理的方面,应遵循科学原理,但是在教课内容、课程模式、教学组织及教学方法这些方面要遵循主体意识,这是纯授课的教学和技艺教学最显著的区别,也是体育与其他课程的最大区别。可是在研究中我们一般会忽略艺术性过多的注重科学性,因此形成了客观统一性,忽视学生生理以及心理的需求,这些都是需要进行课程改革的对象,如果仍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中,不改革、不发展、将会大大的削弱体育教育的内涵。

体育的教育还是情意类的课程,所有的学科都遵循认知规律。理科基本上探究规律,文科是改善主观意识,也增强客观知识。但是艺术类学科虽然也要学习客观知识,到更重要的是主体意识。体育则是培养非智力因素最佳的课程。

二、体育课程走向多元化

我国体育教学始终没有走出以教师、大纲素材、课堂为中心的怪圈,同样的教育模式压制着学校体育教育的发展。

三、推广快乐式同时要正确评价传统式体育教学

1.传统教学

“传统式”的教学,压抑了青少年的性格,也压抑了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影响学生锻炼兴趣,常会厌学逆反,很多学生运动能力差,几乎没有特长。

“传统式”教学也有很多好处,在客觀知识的教育上很下功夫,还提高学生的纪律性。因此,在教育中要扬长避短。

2.快乐教学

“快乐体育”我国80年代开始实施,注重兴趣,核心则是“以人为本”,体育教学的出发点是全面育人。

(1)激发学生运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强调老师的引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一样重要,重在营造氛围。

(3)使学生在快乐中提高非智力因素。

在教学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就可以沿着正确的轨道实施。

(1)针对性(2)实效性(3)竟争性(4)可控性。

四、抓住主要因素提高教学质量

1.学习主体性

现代教育主要目标是发展学生主体性。参与进社会生活。课堂中培养出学生的主体性,激发自主学习主观能动性,是提高效率的主要元素。学生的学习成果会在课内外的联系中提现出来。

学生的主体性主要受到学生自身的意志力和学习环境的影响,这种潜在意识很大的决定学生自觉的参与进体育学习的主体水平。(1)学生纯文化学习压力太大,没时间学习体育,精力都放在文化课上,影响学生主体性发展。(2)独生子女依赖家庭,很少主动参加学校的活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学生的主体性的发展。(3)学生身体素质差,不愿在众人面前表现自己,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主体性发展。

2.练习时间的有效性

体育教学主要是少说多练。对于学生,成果取决于学习效率,实际练习的时间是提高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应该在固定的课堂时间内减少老师教课的时间,来增加学生们学习练习的时间。

然而学生在课堂上的练习时间也并不等于有效学习时间。学生时常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因此浪费了有效练习的时间。这样说,课堂教学的合理性、科学性是增加学生的练习时间的重要因素。

3.学生的自我发展能力

体育教育对发展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有特殊的功能和非常重要的作用。体育的实践性和活动性更强,虽然目前还不能完完全全的被人们理解,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将会对体育的理解加深。

(1)学习能力

学习能力高低,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其中提高学习效率的主要因素是主动学习。一方面来说对部分的学生的选项内容来提出强制的要求,由教师带领他们进行体能技能的强化练习,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来适应学习进度;学生间的交流竞争直接影响学习能力的提高速度,并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学生在联系中提高锻炼能力;另一方面加强课外的组织管理,提出更好的要求以及目标,学生在课余时间练习提高自己的能力,教师负责检查成果。

(2)组织能力

组织能力是学生适应高校教育以及走向社会的基本能力之一。在“一主多选”的教学模式中,采用同轨教学班级选项的小组之间的多项竞赛活动,在课余时间举行各类体育竞赛类活动,竞赛活动在学生自己组织下完成,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组织能力。

(3)评价能力

评价分为自我评价、对教师的教学评价、同学之间相互评价这三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我评价,自我剖析、自我评价都要客观,才能找到在学习中薄弱的环节和原因,在教师帮助下及时矫正,调节学习行为,激发自己学习的动机,增强学习兴趣。然后教学评价的主要是评价教师的综合水平,有助于教师提高教学的效果对不足的地方加以改进。相互评价就是学生相互取长补短,在竞争中提高自身。评价别人时也反应了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水平。

以上就是当前的体育教学中几个热点的问题,我们的认识、做法、体会与分析仍不够到位,敬请各位领导、同仁批评指正。

13.处理早恋问题的几个策略 篇十三

一、要摸清底细,心中有数。

中学生早恋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长期共同协作互生爱慕,双双坠入爱河;有的是表面看似亲密,往来密切,状似恋爱,其实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有的是一头热,属单相思;有是则是表面往来甚少,关系一般,其实已恋爱多时,一直搞的都是地下活动;还有的甚至缺乏自控,已出现越轨行为,还没有人知道。这就求教师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多观察,掌握准确的信息,摸清学生的底细,在处理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

二、要针对情况,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教育方针。

对表面看似亲密,往来密切,状似恋爱,其实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我们应大力提倡,不能捕风捉影,破坏学生之间原有的和谐气氛。对于有越轨行为的学生,要明确指出这是不道德的行为,对人对已都有危害。并要求他们立即改正,绝不允许重犯。

对于其余的情况应给予正确的引导,对其进行性道德教育。要疏导他们明智的对待自己,理智的对待他人。把精力放在求知识、学本领上,并懂得两性的道德和规范。切忌形成对立情绪,否则一切教育都将是徒劳。

三、要善于洞察学生的心理、思想状况。

了解学生,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引导教育工作。多和学生接触,利用课余,课外活动或集体活动的时间观察学生的行动,和他们交谈发现中学生的早恋有种种迹象,比如:上课变得不专心听讲,通过互借书籍传递约会信息;变得爱打扮,讲究穿戴,以次引起对方注意、好感;喜欢看言情小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在异性面前大声讲话、吵闹,作恶作剧等吸引对方„„了解了学生早恋的情况,才能开始采取适当的方法对他们加以教育。

四、充当倾听者。

中学生的早恋问题不是一时半刻就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具有足够的耐心与宽容。将自己与学生放在同一个高度上,把自己当作是他们的朋友,乐意听他们诉说,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可能知道学生最真实的想法,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在倾听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引导的方式。引导得好,学生的心门会被轻易打开;引导得不好,他们就会守口如瓶。

许多学生喜欢在诉说前先“探听”老师的口风,并设想自己可能遇到的情况,一旦发现情况的发展不利于自己则可能很敏感地关上自己想倾诉的嘴。这时老师必须充分表现出一种过来人的大度和宽容。有一位女生曾问过我这样的一个问题:“老师,我们班目前存在许多‘早恋’问题,恐怕会起大的混乱,怎么办?”我犹豫了一下想到其实这女孩目前也是“早恋”大军中的一员,于是我故做轻松地说:“此言差矣!‘早恋’现象有,而混乱则夸张了点,异性同学存在着好感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这是许多人成长过程中所必经的,只要不过分,没有必要刻意扼制。听说你也有一些小情况,不妨说来听听?”如此轻描淡写的一番话让这位女生觉得老师并不是对此深恶痛绝,也没有要将自已的问题不弄清楚誓不罢休,于是很自然地和我掏了心理话,将自己的想法都告诉了我。

五、充担‘偏袒者’的角色。

学生大多不愿意家长与老师知道自己的“感情秘密”,除了害怕外,更多的是因为他们的羞怯。那么,老师一旦发现学生中存在这种情况时不妨让自己充当一个“偏袒者”,适当地替学生保守隐私,以此作为教育过程中的“筹码”,不但不会使问题扩大,而且更易于老师工作的开展。因为有些学生一旦发现自己隐私已在长辈前一览无余时反而会有“既然你们都有已知道,我就不妨公开这么干”的逆反心理,事态也会进一步扩大。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给一个有早恋倾向,又独自逃了一个下午的课的学生家长,家长得知情况后对学生拳打脚踢,但孩子始终三缄其口。后来我要求家长将电话交给孩子,我问这个学生为什么逃课,他说头痛去吹风。我说头痛吹风这不符合事实,一定有什么事你解不开才头痛。孩子沉默了,我突然意识到孩子的家长在近旁,让他如何开口。于是为了避免孩子在父母前过于尴尬,我要求孩子第二天到校后再找我面谈,并要求家长当天晚上不要对孩子太严厉,并答应第二天了解情况后与家长交流。第二天上午上课前学生便主动找我谈了自己在处理感情过程中的矛盾心理。最终,决定将感情暂时放在一边,以学习为重。正是因为老师之间有了真诚的交流,最终达到指导学生选择正确方向的目的。

六、让孩子认知后果。

我曾问学生为什么要早恋,他们说这挺好玩。又问他们以后怎么办,他们说以后不可能在一起,分手就分手呗。学生将感情看得十分浪漫,但对感情所造成的伤害,就需要老师事先打预防针。

曾有这样一对早恋的学生,一方面每天至少一个电话,周末时间总在一起逛街、聊天,严重影响了学习;另一方面男孩已经考上一中,问起他们将来的打算时,他回答得很轻松:“分手呗,没什么大不了的。”于是,我对女孩说:“你能不能试着与他分手,看看自己的感受。”几天后女孩找我说:“分手让她很难受。”我便告诉她:“你们这只是刚刚开始接触感情,这么短的时间便让你觉得分手很难,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的深入,分手给你造成的伤害只可能更重,而不可能更轻。而分手又是一种必然,你将怎么办?”也许是害怕以后受伤太深吧,女孩在经过几天的思考后毅然与男生分手了。其实,孩子想去尝尝感情的滋味并不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心理需要,更多的是他们只知道感情的美妙,却没有意识到它可能带来的伤害,而当将来一旦意识到时又已为时太晚,对学习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孩子整个人生观。所以,老师有这个义务让孩子受到伤害前提醒孩子注意,让他们懂得去保护自己,避免伤害。

七、避免采取简单粗暴干涉的方法,否则事倍功半。

在我担任上届班主任的时候,也曾犯过类似的错误。我班有一位男同学和女同学关系不同一般,刚知道时,我非常气愤,因为这个男同学成绩较差,可以说是班上倒数几名的,而且平常表现也不够好,而这位女同学学习很好。紧接着我就把这位同学狠狠地批评了一番,并让他写下保证书今后不再继续。面对着我的疾风暴雨,学生好象屈服了,写下了保证书,我以为自己成功了。可隔了一天,其他老师上课时发现这位男生传递纸条给这位女生,上面还写了我的大名,骂了我,说我不让他和她好了等等。这一次我不但生气而且伤心,自己苦口婆心,学生却不理解。看完纸条我没有立即处理,冷静地想了一想,发现自己处理的方法不科学。我不应该采取强硬的手段,这样只能使学生远离我,促成早恋现象继续发展下去。于是,有一天放学后,我把他留下,我们边走边谈,我告诉他青春发育期的少男少女们渴望接触异性,对异性怀有好感是正常的,不足为怪,然后对自己上次的错误做法表示道歉,并告诉他早恋的危害,对于他们之间表示理解,并教育他们把爱埋藏在心底,待学业完成之后再说,并为其保守秘密,同时引导他向这位女同学学习,把成绩搞上去。半个学期过去后,这位男同学成绩进入了前二十名,两人之间和其他同学一样正常相处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班主任一定要理解学生,征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法,但一定不能简单粗暴。

八、相信学生、关心学生,给学生精神上的支持和爱,使学生能及时调整自己的心理。

我班有这样一位女同学,她很早没有了妈妈,爸爸又不十分关心她,家庭的变故使她养成了孤僻、抑郁的性格,在班里也不和别人交流。而班上恰好有一位热情、乐于助人的男同学,于是这位女生喜欢上了这位男生,成绩明显下降。但男同学对此一无所知,这位女同学发现后并没有中止她的“单相思”,反而造成了心理失常,性格更加抑郁。我发现后,并没有先谈及此事,而是和她谈起了她的妈妈,她很爱她的妈妈,我问她:“如果妈妈在的话看到你精神忧郁、成绩下降会怎样?她哭了,她说她缺少爱,所以才这样的,作为一名班主任,我感到很内疚,自己太大意了,后来我与她的爸爸联系,和全班同学商量为她过一个有意义的十四岁生日,当同学们纷纷献上生日的祝福时,她含着泪笑了。就在这一天晚上,我告诉她,虽然妈妈离你而去,可是还有爱你的爸爸、老师和同学们关心着你,你一定要坚强起来,老师相信你一定会走出心理的旋涡。你的基础很好,只要把注意力放到学习上,你一定会是一个优秀的学生。果然,没过多久,就可以看见属于她的笑脸,成绩也有了很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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