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偿提供办公用房的证明

2024-07-29

关于无偿提供办公用房的证明(共3篇)

1.关于无偿提供办公用房的证明 篇一

房屋无偿提供使用证明

____________(业主)自愿将位于平江县_____镇___________ __ __(街道门牌号码)的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_____________公司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本业主与

公司共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盖章(法人)或签名(自然人):

****年**月**日

2.关于无偿提供办公用房的证明 篇二

深圳市**公司申请将位于贵阳市金阳新区观山北路西侧金华园C区第*栋*单元*层2号房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现已经由深圳市**公司征求该房屋全体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将此住宅改变成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由贵阳市金阳新区金华园社区服务中心确认这一征求意见的事实。

特此证明

3.土地无偿使用证明 篇三

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只要你与房东签订即可,但税务人员不是蠢人,签订时要合符常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即使签订了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合同,其房产税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按照房屋原值减除10%-30%后余值依照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贵公司作为应税土地实际使用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值得说明的是,按照房屋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大大小于按照租金缴纳的房产税。

1、没听说过什么办理土地使用证明。目前农村建房,先是办建房手续(有的地方叫“建房许可证”),房子建好以后办《土地使用证》。

2、不知道你说的“购置宅地”是何种意思?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禁止买卖。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申请宅基地,无偿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给予对方适当补偿而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只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建房,办理办建房手续,最后办理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所以不存在要转让方办手续的问题。

出让须知提到“期满收回”

本市近期预申请出让的地块,无论是商用、住宅、商办用地,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都提到“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比如,居住用地―――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南侧、冷泾港东侧区域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无偿收回”;商办用地―――漕浦4号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商业用地―――唐镇新市镇A-1-7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有关“土地使用期满无偿收回”的消息,昨天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现场,包括大华集团董事长金惠明、新长宁集团董事长冯在内的市人大代表都表示“不知情”。

而余亮表示,近期没有新的重大土地政策出台。“预申请须知”中提到的“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只不过是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前移”到了预申请阶段,等于“事先告知”。

期满延期未准才收回

按照余亮的说法,现行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随后找到一份《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其中,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28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市规土局在网站上说明:预申请须知中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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