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指导意见出台(精选2篇)
1.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指导意见出台 篇一
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编 制 说 明
一、实施方案:国有林场编制的《实施方案》是林场在原有《危房改造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的对危房改造建设的具体实施蓝本,是政府安排下达建设任务的重要依据。国家计划一旦下达,建设单位必须按此方案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将其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二、方案编制主体:《实施方案》以国有林场为单位编制,包含林场范围内的森工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森工采育场。
三、方案的审查上报:林场编制方案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厅行文申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签出意见,于5月10号前汇总上报省厅。
四、《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是确定职工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的重要依据。表格填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漏人、漏项。表格一式三份,被调查单位、县、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五、职工身份界定:截止2008年底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国有林场在册职工、离退休职工及职工遗属。居住在林场范围内的非国有林场职工的居民,不得列入危房改造范围。职工身份的认定,各地可参考2007年全省国有林场养老保险职工登记花名册进行核实。
六、改造范围界定:纳入改造范围的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具体包括5类:
1、泥草房;;
2、建房超过30年以上的房屋;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中所指的局部危房(C级)、整幢危房(D级)
4、基本功能(包括卫生间、厨房等)不健全的房屋;
5、棚户区(棚户区标准:原则上,对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可纳入棚户区范围)。
七、改造方式的确定:改造方式主要有原址重建、翻修加固、异地新建三种模式等,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意愿选择一种模式或多种模式结合。
-----原址重建:即指所有在林场范围内重新修建的住房。-----异地新建:即指所有在林场范围外重新修建的住房。
-----翻修加固:即指对原有危旧房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改建、维修及加固(如增加卫生间、厨房等)。
八、建设实施年限:建设实施年限是指国家下达建设计划的年限(通常是指国家下达的当年为建设完成的年限)。除了建设任务量特别大的林场,原则上要求林场在计划下达的当年内完成建设任务。所以绝大部分林场建设实施年限规划为一年。
九、关于国家补助标准: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按照东、中、西部区别对待,我省的中央补助标准是每户1万元,省级给予相应配套,市县财政也应补助一部分。
十、关于国有林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现行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三家出台的《关于做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计发[2008]251号文件,目前国家给予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条:一是享受所在省城市棚户区、煤矿沉陷区、廉租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二是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均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三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所设计的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房产税,均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同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省和地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缴植被恢复费、林地征占用补偿费、人员安置费等林业事业性收费。此外,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土地等部门,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十一、关于投资概算: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一点、地方配套一点、林场和职工自筹一点、政策让一点的办法来解决。除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外,林场和职工自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国家支持、林场投入和职工出资的比例。改造后产权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个人投入必须达到65%以上。改造后产权为公有的廉租房,林场投入应占大头,职工可采取投工投料的方式参与建设。
十二、关于2009年任务量的确定原则:2009年,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重点是探索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的方式和途径,为全面实施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积累经验。省厅将选择具有一定条件和基础、代表性强、积极性高的林场 先行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申请2009年棚户区改造的国有林场,要按管辖权限由市、县做出资金配套及政策优惠的承诺。省厅将以承诺作为前提条件,优先向国家推荐其纳入2009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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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林场在森林经营中优势论文 篇二
随着我国林业逐步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发展战略,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也发生了转变,由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木材采伐和发展多种经营,转变到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上来。绝大多数国有林场停止了商品性采伐,以造林、营林、护林为己任,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持续增长。
据2007年统计,我国国有林场经营面积达9.3亿亩,其中林业用地7.5亿亩,森林面积6亿亩,森林蓄积量22亿立方米,分别约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的18%、23%和17%,已成为我国生态脆弱地区最主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
在一些生态重点省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占有很高比例。青海有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量的90%在国有林场,甘肃为67%和53%,山西为48%和65%。国有林场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为集体林的1.5倍。
但从经营现状看,国有林场经营水平虽比集体林高,但与林业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差距。国有林场森林蓄积量年均生长率仅6%左右,年均净增长率仅4%左右,亩均年净生长量只有0.2立方米左右。目前国有林场尚有1.2亿亩中幼林亟待抚育、5000万亩低产林亟需改造,如果加大抚育经营力度,国有林场森林蓄积量10年可翻一番,单位蓄积量可达7立方米,潜力很大。
2人员与技术优势:森林经营基础牢固
在长期造林、经营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过程中,国有林场培养了大批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职工。全国现有国有林场4507处,职工66万人。
目前,我国林业行业近1/3的技术工人在国有林场工作,拥有一支稳定、专业的护林防火队伍。在实践中,国有林场积累了大量在各种立地条件下培育森林资源的经验和技术,许多林业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特别是森林经营及相关技术,如大规模荒山造林、山地育苗、沙地治理和人工林抚育间伐技术,都是从国有林场开始研究和应用的。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机制逐步建立,国有林场的优势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显。
3森林经营示范:成效显著备受关注
随着林业发展战略的转变和科学经营森林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越来越重视森林经营工作,极大地促进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工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进行森林抚育,通过抚育,林木生长量增加一般在1倍~2倍,最高的达到了5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业局2008年选择5个国有林场开展森林经营示范,完成了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贵州省林业厅与省财政厅2008年联合下发通知,确定龙里林场等4个国有林场实施中幼林抚育28400亩。安徽省潜山县驼岭林场每年抚育森林面积超过4000亩,2008中幼林抚育间伐面积5000多亩,通过加强森林经营工作,该场年均增加活立木蓄积量10000立方米。甘肃小陇山林业局从建局之初就全面系统地开展了次生林综合培育技术研究和试验,截至1998年累计培育森林资源41.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由44.8%提高到54.6%,活立木蓄积量由2589万立方米增加到2771万立方米,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的双增长。
4优势确保发挥:还需国家政策扶持
森林经营问题引起了国家林业局党组的高度重视。近两年来,国家林业局已调整资金,安排了一部分中幼林和大径级材培育项目,项目大部分落在了国有林场。其中,2008年国家林业局安排的中幼林抚育项目63%安排到了国有林场,珍稀树种基地建设项目80%安排到了国有林场,大径级材培育项目91%安排到了国有林场。近期,国家林业局公布了104个森林经营示范林场,以引导和推进全国的森林经营工作。但是,由于国家对森林经营没有专项资金投入,国有林场经济危困,绝大部分国有林场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生存问题之上,森林经营、抚育间伐等得不到加强,影响了森林质量的提高,森林整体效益难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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