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精选12篇)
1.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篇一
关于处置固定资产的请示
XXXXXXXXXX局:
我局20XX年XXX对全局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盘点,发现部分固定资产已经失去其继续服务的应用功能,对照该批固定资产的采购时间(20XX年及以前购置的),入帐情况,均已达到了固定资产报废年限。该批资产共计XX件,账面原值XXXX元,根据《XXXXXXXXXX局关于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XXXXXX[20XX]XX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对这批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
当否?请批示。
附件:
1、XXXXXX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汇总清单
2、技术鉴定报告
二〇XX年XX月XX日
2.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篇二
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的“出口”。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云南省红河州财政局严格把关,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一是报请州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执行《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红政办发[2010]110号) , 明确资产处置范围和要求, 科学设置审批权限和程序, 强化处置收入管理;二是实地察看, 严格审批资产处置事项。2012年共受理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88份, 经实地查看和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审核, 共批准州级单位核销资产2, 358万元, 但因资产使用年限不到、手续不全、处置收入未缴清等原因未准州级单位核销资产5, 551万元。通过认真审核把关, 规范了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实现了国有资产动态监管。三是集中处置, 努力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最大化。2012年州财政局公开拍卖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20辆、房屋建筑物417平方米;协议转让土地及房屋建筑物48, 279平方米。资产处置成交总价6, 246万元, 已缴入国库资金3, 228万元。通过集中处置, 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最大化, 杜绝了各单位随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等不规范行为。
3.谁来处置不良资产 篇三
在不久前召开的“观察家年会”上,与会专家不约而同的谈到了目前正在进行的银行改革。在许多专家眼里,金融改革难题被这样归纳:中国的金融问题主要是银行问题,银行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问题,四大银行问题又主要是不良资产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说,如果不化解内部大量的不良资产,就无法为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他改革也很难深入。那么,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有什么化解途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的成效如何?下一步有何打算?
第一次剥离的是与非
在年会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杨凯生遭到了“围攻”。面对咄咄逼人的提问,杨凯生直喊冤:“如果给我们更灵活的机制,给我们更充分的手段,我们的不良资产回收率会更好。”
杨凯生认为第一次对不良资产剥离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不够彻底,未能完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按账面值将不良贷款等价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虽使资产交接过程得以简化,操作成本有所降低,但这种做法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杨凯生说,其缺陷和不足主要不在于人们通常说的由于这种做法完全豁免了银行的责任,因而易于导致银行今后发放贷款时更加忽视风险的防范。事实上,发生这种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很难想象现在国有银行的管理人员会由于预期日后不良贷款有剥离的可能,就放任不良贷款的产生。
实际上,按账面值等价剥离的真正弊端在于难以锁定最终损失,有关各方难以早作准备和分期安排弥补措施。等价剥离不良贷款也造成难以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结果建立一个有效的合理的评估考核机制。由于目标不够清晰,导致责任风险和肩负的道义压力过大,加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难度。
定价问题是关键
根据几年来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杨凯生提出,“应该积极尝试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国有银行现有的不良贷款问题。应允许银行依市场公允价将不良贷款组合打包转让给投资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扬认同这样的观点:“肯定是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置。实际上,我认为,从理论上讲,银行改革都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操作。而不良资产的操作也就是如何定价。”
杨凯生认为市场公允价有几个好处:一是银行可以从长期无法收回的贷款中一次性收回部分现金,实实在在地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二是将隐形的损失显性化,该由银行承担的,银行可以明确责任,明确消化期限,该由财政承担的,有关部门就可以尽早安排(例如补充注资,或者通过转让部分对国有银行的股权,套现后用于弥补损失等等)。三是由于银行只从事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的“批发”业务,这就从机制上切断了银行信贷投放与消化不良贷款之间的直接关联,有效防范了道德风险。四是由于基本锁定了最终损失,财政减少了后顾之忧,必要时就可以出面,对外说明和澄清对处置银行不良贷款所形成损失的解决办法,这就有助于消除战略投资者的担心和疑虑,促其在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损失处理完毕前就先行进入,并按不良贷款处置完毕后的“好”银行的预期盈利能力确定股价。这不仅可以大大加快国有银行改制上市的进程,而且也有利于显著提高国有银行权益的价值。
当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不良贷款数额确实很大。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确实需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经营机制,一定要下功夫切实防止和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另一方面,目前不良贷款的余额主要还是多年遗留下来的,而不是不良贷款剥离后新发生的。所以,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是要找到处置这些积淀在国有银行手中的不良贷款的有效途径和拿出弥补损失的合理方法,否则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将难以向前推进。
杨凯生现在最希望的是能够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再一次集中处置,或者说再一次剥离,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剥离和处置。
但是中国银监会早有表示,不会再对四大行的资产进行政策性剥离。银行将自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03年底,中国银行与美国花旗银行和中国信息技术公司联和签订了不良贷款处置协议的事情。当时,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在新闻发布会上对记者说,“该行已经加快了打包出售不良贷款的步伐,而且目前还有多项出售不良资产的谈判正在进行。”
有业内人士评论说,不良贷款打包销售,突出了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加速处置数10年政府指导性放贷造成的巨额不良贷款方面的努力。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内的这四家银行,正在奋力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以求在2005年之前达到央行规定的15%的平均水平。
银行可不可以自行处置不良资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曲和磊主任认为是不合适的。
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详细阐述了理由:
首先,在法律上这是有空缺的,银行不能既贷款又处置不良贷款,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造成一些处置上的障碍;
其次,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由于历史积淀的问题与新生的问题交缠在一起,致使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根本无法理清,对银行信贷质量的问责机制难以真正确立和落实。而且缺乏一个中立的立场;
其三,由银行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在国际上没有先例。
那么究竟银行的不良资产应该由谁来处置呢?
李扬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关于不良资产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谁来处置不是问题,无论谁处置都要面对一个定价的问题。”
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 篇四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含股(债)权],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账面值5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表A或表B),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时间: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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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的情况,按程序审批(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区领导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公示场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监察局意见→区主管领导意见)后,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批文,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据此调整帐务。
四、处置收入管理
(一)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非正常生产经营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等缴入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二)处置和核销特殊性资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5.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七)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置换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
(五)本单位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
(八)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五)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
(六)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6.资产处置工作汇报 篇六
安全拆除协议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1—
实物资产安全拆除协议
为了分清协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安全拆除协议:
主合同名称:《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甲方: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施工地点:
一、总则
1.本安全拆除协议用于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实物资产拆除工程。
2.乙方承担甲方转让实物资产拆除工程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本安全拆除协议提出是最低限度的安全要求,并未对一切安全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符合本要求的相关标准。
4.在主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5.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或同时引用多个标准,以较高标准执行。
6.本协议为主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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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工作内容
(一)拆除范围:
详见本协议主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标的清单》。
(二)拆除施工区域:
拆除工作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拆除施工区域范围(以甲方划定的隔离区域为准)内进行。
对区域内不拆除的设备,由甲方向乙方予以书面交底并由乙方确认。
(三)安全技术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划定的拆除区域范围进行拆除工作,并确保保留设备的完好。
2.乙方在施工前及项目竣工结算前均到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本协议执行情况。
3.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须提供经乡镇及以上医疗部门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涉及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则须提供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有效证件,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进入现场施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焊工、汽车吊车司机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特殊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乙方用于施工的各类设备和工器具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并有检验合格证;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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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天开工前,乙方必须对其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作业时,必须佩带“外用工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入厂证,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7.乙方开工前要对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风险分析,熟悉拆除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乙方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确保各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定完善,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施工。
8.进入施工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提供行驶证、年检审查资料、保险凭证等办理通行证,并接受出入口检查登记。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超越工作区域或接触运行设备及其他与工作无关设备。乙方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严禁乱动现场任何安全警示标牌、标志;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或气源、水源。若工作必需,乙方应提前与甲方联系,征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提供器材,乙方专业人员接电源、气源、水源的连接,乙方必须在甲方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10.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并做封闭管理。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11.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书面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按照甲方动火作业要求进行现场监护。
12.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的区域内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拆除过程中及时做好孔洞、楼梯等的围护和隔离;工程完毕后乙方必须保证拆除区域场地平整干净,并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
—4—
13.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发现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必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甲方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14.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拆除管道遇到冒水、气、油等情况时,乙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堵截,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15.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设备与垃圾的清理、运输,所有拆除物及垃圾需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甲方指定位置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由于处置不当,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对施工区域周边的环境、居民等产生影响,及因回收、运输处置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六氟化硫气体、绝缘油、透平油等污染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6.针对本项转让资产的拆除施工,乙方须在进场拆除之前,按照转让资产交易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证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安全拆除保证金由乙方将资金打入甲方财务部指定账户中,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交于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拆除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工程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请无息原路退还安全保证金。如施工期间发生违章,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罚款通知单》,在竣工结算时由甲方财务部将从上述安全拆除保证金中扣款。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划定乙方拆除的施工区域的范围、阶段及拆除的先后顺序。2.甲方给予乙方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甲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咨询等。
—5—
3.严格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
4.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且有完整的记录。
5.甲方有权指派专人对拆除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制止并处罚,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
6.甲方应确定责任归口部门和管理部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交《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乙方保证在工作过程中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履行本协议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3.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必须提供使用证、检验证书进行备案。涉及高空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的,能够提供高空作业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涉及拆除施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置、运输等各类作业,必须有相关作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拆除过程中,乙方须对甲方划定的拆除范围进行物理隔离措施后方可施工,且不得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绿化区/带。若有损坏,甲方有权依据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6—
5.自甲乙双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转让资产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安全、顺利、有效进行。
7.乙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设备结构特点,选择合理的拆卸工具和拆除方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8.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服从甲方安全监督考核处罚管理。
9.乙方在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的作业,应事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提供资料
1.甲方无保留的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尽可能的提供本项转让资产的相关资料。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要求的与拆除施工相关的资质、资料和报告等。
五、其他约定
1.所有资产严格以现状交易为准,甲方不保证设备的质量、品质等,乙方办理受让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清单进行拆除,遇无法确认的设备和材料,需甲方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确定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一份,北交所留存一份用于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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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篇七
一、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规定,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5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第35号令对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方式的规定为: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36号令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式的规定为: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竟价方式公开处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对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规定为: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公开处置。黄梅县依据上级规定,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也规定为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
从上述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这些规定涵盖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交权交易的基本方式, 其内容大同小异, 条款略显简粗。在现阶段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际中, 我们发现上述对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应当加以完善和调整。
二、上述规定的主要弊端
1. 标准不一致
上述从国家、省直到县级几个层面,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规定, 是我们从事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 这些规定, 有相同点, 那就是规定了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是拍卖或招标, 并要求实行公开竟价处置。但更多的是有不同之处, 每一法律法规各有各的规定, 具体方式和要求各不相同, 各自表述, 有简有繁。而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基本上是相同和一致的。这就使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标准不一, 难以适从和具体掌握运用。
2. 操作难度大
在上述规定中, 拍卖、招标和协议转让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 在实践中, 我们发现上述方式的适用性有一定的局限。拍卖和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价值大、数量大或批量处置的国有资产, 如国有土地、房产、公务用车批量处置等, 但该处置方式程序复杂, 时间长, 成本高;且拍卖和招标处置方式有相近与雷同之处, 二者之中, 因拍卖方式更具有竟争性, 在工作实践中一般是选取拍卖方式而少取招标方式。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中, 大量、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在日常的工作中非常有限, 屈指可数, 使用拍卖或招标方式的机率并不高;协议转让方式因具有一定的前置条件, 审批要求严格, 风险较大等种种因素, 在日常实际工作中又使用极少。
3. 其他方式不明确
在上述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规定中, 虽然也规定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或国资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但这一规定较为笼统, 在实际工作中依据不充分, 采用底气不足, 同时也增加了与产权交易管理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难度, 难以运用。在工作实践中, 我们发现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还可以有竟争性谈判、划拨 (有偿和无偿划拨) 、捐赠、报废、置换等其他一些方式。在工作中, 为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多次尝试对价值不大, 数量又不多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采取竟争性谈判的竟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这一方式时间较短, 程序相对简单, 便于及时组织开展, 工作效率高, 能较大幅度地节约工作成本, 同时也能很好地体现出公开、公平、竟价的要求;对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 只是变更其占有、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仍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范畴, 我们基本上是采用有偿或无偿划拨的方式,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济使用, 从而更有利于资产的合理配置, 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但上述二种资产处置方式在以上规定中均没有明确提出。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规定的建议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规定, 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需要, 统一规范、统一规定。笔者认为, 其主要的方式应包括:拍卖;公开招标;竟争性谈判;有偿划拨和无偿划拨;协议转让 (包括置换) ;捐赠;报废;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般在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只不过没有将其统一规范到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规定中系统性地进行表述, 笔者根据工作的需要而将其予以归类;而竟争性谈判, 是笔者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践中, 因其符合公开、公平、竟争的要求, 加之简便易行, 工作效率高, 资产处置效益好, 能够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要求, 而由政府采购方式中借鉴引入的。对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笔者建议赋予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一定的自主权, 根据工作实际, 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框架内自主选定, 也可由上级部门组织论证予以相应规范统一。
四、资产处置方式的运用
1. 把握原则与要求
(1) 遵循公开、公平、竟争的原则和要求。
(2) 遵循依法依规、简便易行的原则和要求。
(3) 坚持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和要求。
(4) 适用性选择的原则和要求。
2. 把握方式运用的适配性
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 首先要坚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 采取公开竟价的方法, 获取国有资产处置的利益最大化,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 还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工作要求和目标, 科学合理地量身定做、对号入座选择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 兼顾国有资产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须拍卖就拍卖, 可划拨或协议转让的, 就划拨或协议转让。坚持原则、把握关键、实事求是、合理选定, 哪种方式最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工作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工作任务的完成;哪种方式最能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的利益最大化;哪种方式最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8.浅谈企业闲置资产的处置 篇八
关键词:闲置资产现状及成因处置问题处置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b)-0193-01
引言
盘活闲置资产,不仅能加速国有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挖掘社会生产能力,增加供给,缓解供求矛盾,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于调整投资结构,压缩投资规模、减少投资膨胀压力以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有重要意义。
1 企业闲置资产的现状及成因
1.1 闲置资产现状
服务分公司涉及到的闲置资产主要有闲置的公建房屋及构筑物82套,闲置停用设备275台及其它存量配件等。这些闲置资产分布于9个单位,横跨唐山市5区1县。个别资产闲置时间超过20年。
1.2 闲置资产的成因
(1)企业重组,造成了部分厂房、设备闲置。2002年以后,为提高管理效率,对部分单位以管理地域进行重组,改变了过去一个小区两个单位管理的现象,提高了管理效率和资产利用率,但节省下来的厂房、设备变成了闲置资产。
(2)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原设备不再适用,形成闲置资产。供水系统改造,为提高水泵效率,水源井改用潜水泵;供热系统改造,供暖方式由燃煤锅炉供暖改由热电厂集中供热;供电系统改造,原变压器、开关柜等改为节能型、本质安全型,所有这些更换下来的设备部分报废,部分变成闲置。
(3)企业破产造成的固定资产闲置。按照国家政策,煤矿主业破产,原来为主业服务的招待所、食堂、俱乐部、职工宿舍等由于服务人群的减少形成闲置。
2 闲置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管理不只为生产服务,更要把企业的资产作为资本来经营,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属于资本金,资本经营的真实内涵就是资本的流动和增值,其核心是通过不断调整资本要素的比例、布局、优化资本运行结构。资产正常流动,是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前提,企业应当了解资产不流动就会贬值,就会失去竞争力。资产在闲置中会发生有形和无形磨损,随着磨损的增加,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都会降低。使闲置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重新组合,达到最有效的利用,防止资产贬值,是企业经营者应当首先考虑的。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国有企业对闲置资产的处置并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盘活闲置资产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对闲置资产处置认识不足。大量闲置资产充斥在企业中,使企业财务数据不实,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运营状况。闲置资产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企业还要付出人工对其管理,而且对于未提足折旧的闲置资产还要提取折旧费用,增加管理成本。
(2)闲置资产信息不通。闲置资产信息基本在本单位内部,盘活资产有局限性,本单位的信息出不去,外单位的信息进不来,对一些专用设备,几乎找不到买家。
(3)闲置资产处置政策不明。企业对处置闲置资产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不甚了解.担心处置的做法不对而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对需进行产权处置的资产不敢处置。
(4)闲置资产行业管理上的作用发挥不够,没有专门的市場,没有闲置资产定期报告制度,没有设置专门机构统一发布单位内外闲置资产调剂信息,保证不了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和权威性,也难以做到大范围的交流。
3 闲置资产处置的原则
闲置资产处置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使闲置资产处置真正起到物尽其用,多方受益。在闲置资产处置特别是调剂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4 闲置资产的具体处理途径
让闲置资产“活”而有序地流动首先要真正确立此类市场的行业管理主体,由这个管理主体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去培育、发展、监督、管理整个国有闲置资产调剂市场,建立国有企业闲置资产定期报告制度,由管理主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采集、处理、发布闲置产调剂信息。通过对信息的接收和分析,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开展租赁业务,进行闲置资产的再利用。资产租赁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且可以加速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减少技术落后的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管理,少花钱、办大事。
(2)实行承包,减少企业投入。企业不需用或利用率低的房屋、场地、设备等,可实行个人承包,减少企业投入。
(3)加强对外投资,寻找合作伙伴。对于企业的闲置资产,可以采取对外投资,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尽量把闲置资产利用起来。比如因集中供热闲置的锅炉,可以把锅炉投到没有热电厂的区域,并提供锅炉安装、检修及运行配套服务。
(4)进行资源再配置,发挥最大效能。通过内部局域网把闲置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互相调剂,互通有无,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利用企业资产,创造经济效益。
(5)适当进行资产置换,节约货币资金。对于生产上需要的存货或设备,可以利用现有的闲置资产进行置换,以节约企业的货币资金。
(6)通过招标或拍卖进行闲置资产让售。国有闲置资产,可招标或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拍卖,变现其价值,把死钱变成活钱,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
(7)申请报废,确认损失。通过采取一定措施,仍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且无变现价值的闲置资产,可申请报废,以减少管理支出。
5 结语
9.不良资产处置实务 篇九
不良资产 03月31日 11:16
不良资产 资产处置 分类 :财经
债权人为保守商业秘密或出于其他目的(例如偏帮某一准买家),有意不详尽披露项目相关信息;或者,因项目众多,债权人的确也难以掌握资产包的详细信息。从单个资产包或项目来看,表面有价值的信息往往不多。
A、投资者从事不良资产行业的一般流程和基础准备
通常情况下,资产包内各个债权金额、债权效力、担保情况、可供处置的财产、隐匿的财产、债务人背景、处置的障碍等等,基本上都是碎片化的信息,投资者难以从现有材料中收集成系统或有逻辑关系的数据。另外,相关信息也存在时效、地域、真伪、不确定等因素,千差万别。
因此,投资者应基于其投资动机和目的(例如受偿、以物抵债、化解历史问题),营造人脉圈子并提升相关技能,从纷繁庞杂的信息中过滤、筛选切合自身需求的项目,初步确定拟投资的标的。
(二)尽职调查
调查的内容通常包括拟投资项目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数额和效力、核心资产的价值大小、债务人的背景、实现债权的障碍等等,专业性非常强,一定要有专业团队跟进。尽职调查的结果是投资者考虑报价、预计回报和回收周期、确定处置措施(退出)的基础,直接决定投资成败。
(三)资金募集(募)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不良资产行业从事的是金融资产买卖,交易金额巨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而且通常资金方对回报的期望值较高,投资者单靠自有资金一般难以承受(即使是四大AMC也需融资),因此,投资者的募资能力非常重要。
在购买之前,需专业人员对资产包进行估值,并视资金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设计交易结构。
(四)购买债权(投)
在购买方式上,民间投资者可以协议方式向其他民间投资者购买债权(即二手包),以及以协议方式向金融企业或AMC受让个别债权的收益权;而地方政府或国企也可以协议方式从金融企业或AMC购买到债权。除前述情形之外,投资必须经过拍卖、竞价、竞标等公开途径才能受让债权。
(五)债权管理(管)
日常管理中,投资者需有专人及利用大数据、软件系统等技术作为辅助,处理相应事务,包括建立档案、信息管理、时效管理、团队管理及分工、合作处置团队选择及管理、挖掘潜在买家及拆包转售、寻找能提供债务人信息的来源、紧急事务处理,以及团队的技能培训、完善业务操作指引等等。
(六)债权处置(退)
也就是投资者购买债权后如何退出及实现赢利,通常方式包括:债务人主动还款(含分期还款),减免债务后双方和解,诉讼(强制执行)清收,以物抵债,对债务人重组盘活,债权转股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清算,追加偿债主体,转让债权,资产证券化等。
信息储备是投资者介入不良资产领域的前提。为此,第一,要自建数据库,分别建立债务和财产数据库,收集各类资产、债务信息,分门别类,能利用搜索工具快速寻找、匹配;第二,需擅长利用第三方数据库(例如裁判文书网、政府网站或某些收费网站)搜索信息;第三,要擅长筛选、核查信息,各类信息五花八门,真伪难辨,价值各有不同,需有能力也讲效率地从中筛选具价值的信息。
(二)团队准备
专业团队主要是指律师团队,也包括具有重整、重组、谈判、估值、交易结构设计、投行、数据挖掘和分析、资产管理以及营销技能的专业人员。另外,对于一些工作量较大的事务(如到工商局查档、资料录入、现场查看等),可以外聘团队(或散工)来辅助完成。
各个团队作用不同,例如,律师团队既能参与尽职调查,收集、掌握第一手信息,抢占投资先机,也能参与案件代理以深挖核实关键线索,为购买债权打好扎实基础,更能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时候采取法律手段清收;在需要对债务人重整盘活时,需要有投行知识以及商务谈判的人员参与;在购入大资产包时就需要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拟拆包转售的时候就需要营销人才推销等;在收集信息、建立数据库的时候就需要数据挖掘、数据研究分析的人才,等等。
(三)资金准备
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筹、借贷、合股、有限合伙、与第三方(含基金)合作(股),吸收天使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等;如果属于大企业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增、发债等方式。
目前,国内投资于不良资产行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传统资管行业的机构大资金(如养老机构、保险机构、财务公司)等则较少投入。
在资金的运用上,投资者如对项目确有信心,在自认为可把控风险、把控处置进度的情况之下,可以利用资金杠杆,通过与原债权人协议,以分期付款、延后付款、收益分成等办法充分发挥已投入资金的效能。
另外,资金门槛也是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的有力手段。当年四大AMC拟转让的不少资产包金额巨大,当时只有外资机构(如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等)才有实力参与,国内投资者鲜有加入竞争。因此,投资者如果能够快速筹集巨额资金,在组包(勾包)、议价、排除对手等方面将具有明显的优势。
(四)人脉及关系网准备
同时,基于国情,投资者如能掌握原债权人不具备的(人脉)关系,在信息核实、资产处置过程中往往有立杆见影的效果(关系到位的,往往一个电话就能将久拖不决的事情办妥)。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律师,中介机构(评估行、拍卖行、测绘所),银行或AMC的高管或经理,政府(尤其是国土、规划、房管)职员,政法(尤其是执行局)干警,私家侦探(在查询公民信息、活动轨迹、家庭成员构成等方面有奇效),土豪金主等等。
(五)保持对信息的敏感度
为此,投资者需时刻保持对不良资产行业信息的敏感度。例如,从宏观角度来看,需对新颁政策、新增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惯例、行业信息等坚持学习和研究,提高应变能力;从微观角度来讲,需养成时常留意报纸、媒介、网站涉及不良资产行业的债务、财产、资产处置等方面信息的习惯,并对信息加以收集和整理,举一反三,在债务、财产的匹对、搜索、筛选及领悟方面下功夫,才能创造和抓住投资机会。
B、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
由于多方面原因,社会投资者一般难以直接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债权。个别时候,国有商业银行也有可能在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的方式转让其债权(一般委托北京、天津、上海、南方、重庆等几大产权交易所)。
而社会投资者想向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购买不良资产,也是困难重重,一方面银行要价通常较高,兴趣也不大,另一方面受监管限制,一次性只能转让10户以下债权,而且程序繁复、耗时很长。
所以,即使社会投资者看中了某银行的某笔(批)不良资产,通常只能商请一间AMC出面与银行商洽,交易完成后再依公开程序转让给投资者(即通常所说的“过桥”或“借通道”)。【注:通过“过桥”方式,不能保证准买家能百分百购买到该项不良资产,有时候会遇到第三方“阻击”而失手】
(二)AMC
分为国有四大AMC(即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属央企)和省级地方AMC(目前全国已逾20家)。
四大国有AMC是国内不良资产最主要的供应方,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因此,社会投资者如有意介入不良资产领域,需刻意与前述公司建立及保持良好沟通渠道,为获取信息、提高转让效率等创造便利。省级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而且,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但奇怪的是,虽然有前述转让限制,但地方AMC依然将其手头上的债权对外转让给社会投资者,而司法机关对此也予以确认。据闻,各地方AMC目前正积极游说,希望主管部门修改上述《办法》中“不合理”的条款。
(三)政府专门成立或指定的国企
以前各地均有诸如“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历经商海沉浮,前述机构涌现了大量不良资产,甚至个别出现兑付困难。为避免出现群体事件或挽救企业,地方政府会筹资后指定一家当地有实力的国企收购前述机构的不良资产以解决危机。例如广州金融控股集团就被广州市政府指定收购了原广州银行的不良资产。
还有,出于控制相关行业或欲掌控特定区域的抵押物,避免资产流失,部分地方政府(或国资委)会指定一家国企以协议方式从四大或地方AMC受让某批次的不良资产(债务人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例如,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通过协议方式,从东方公司广州办手头上受让了一个数百户的资产包。
上述单位受让不良资产包后,在处置过程中需对外再次转让而形成供应方。
(四)社会投资者
随着大量资本涌入,不少民间的投资者(个人或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都从金融企业或AMC处购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包(例如海岸投资)。这些资产包的处置方式之一就是整包或分包、分笔再次转让,俗称“二手包”、“三手包”,也构成了资产包的供应来源之一。
(五)其他
而随着经济形势不佳,部分融资类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也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拟对外公开转让。
了解哪些人是不良资产的潜在买家,对于卖方,一方面有助于寻找挖掘准买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洞悉对方的目的而掌握定价、还价、议价的主动权;对于买方,一方面可谋求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在自身无法推进项目时也可寻找、挖掘下家承接(从而脱身);对于律师或中介机构,可识别、选择客户,向其游说及推荐项目,从中寻找合作分成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
哪些人会是不良资产包(项目)的潜在买家?总结如下:
(二)掌握政府信息的人
(三)知道案件内幕的人
(四)有高明处置手段的人
这些都是本领高强或神通广大的高端人士。
(五)有专业技能的人
(六)有良好社会关系(人脉)的人
与政法界有关系的人,适合购买因司法腐败、债务人对抗或执行效率低下导致久执不决的债权。
能摆平地方关系的人,适合购买因村镇、村民、恶势力阻挠执行的债权。
(七)欲控制或联手债务人的人 这些都是心谋远虑的人士。
(八)债务人的债务人
例如,债务人自有物业的承租人,可以考虑购买债务人的债权后以享有债权为由抵销租金(不再交租),或者通过关联人购买债务人的债权后,承租人主动将租金上缴法院转付买家。另外,房地产公司有拖欠工程款而该施工方刚好拖欠债务的,前者也可以购买施工方的债权来对冲债务。
(九)债务人的关联人
上述人士是目前购买不良资产的主要客户,其目的各不相同:
有些为化解历史问题,例如想掩盖当初骗贷、贿赂、假担保、假公章等黑幕。有些是发迹了,良心发现,饮水思源,但又不想足额还款,于是以回购债权的形式消化。有些计划以所购债权作掩护抢先查封或处置债务人未显露的资产,之后恶意不处置,或者快速偿还或以物抵债(相当于转移财产)。
有些计划回购债权后,在特定案件中申请参与分配或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来逼迫其他债权人让步。
有些以避税为目的,买方与债务人相互配合以偿还利息、或自主确定以物抵债的价格等手段作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利润或资产来灵活避税。
有些以洗钱为目的,买方购入债权后,暗中向债务人输送款项用以还款给自己,从而隐性地洗白了款项(有《债权转让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等作证据)。
有些是债务人(已被查控)财产的共有权人,趁机购买相关债权,在法院处置该查控财产的时候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以物抵债,提升对该项财产的掌控度。
(十)债务人的仇人
(十一)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抵押权人,因预估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其债权,拟购买其他债权继续受偿;或者,因抵押物被另案首先查封、处置不了,被逼购买首封债权。
最大债权人,拟收购全部债权对债务人形成“大包围”,以便掌控谈判权、执行款分配权,尽力排除其他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可能从而快速受偿。
其他与债务人有粘连的债权人,例如留置权人、(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队、发包人、出租人等。
(十二)地方政府
另外,地方政府其实掌握某些国企、集企的家底,知道“烂船还有三斤钉”,该等企业尚有相当的偿债能力,于是利用其政府身份向AMC压价,通过协议强买相应的债权(输少当赢)。
还有,地方政府拟对特定区域(如新城、开发区)进行整体规划及建设,需要购买在该区域有查封物、抵押物的债权,以掌控大局。
(十三)欲扩大自身资产规模的企业
(十四)欲搞资本运作的企业
(十五)资金充裕、欲逆经济周期投资的主体(十六)预先安插处置障碍的人
还有投资者购买有首封权的债权,之后恶意不申请法院处置,拖延时间,希望在今后购买更大债权的时候占据议价的主动权。
上述投资者的目的都是谋求稍后购买更大、更有价值的资产包(或实物)时占据主动权、议价权,阻碍或排除其他竞争对手,属于高手布局。
(十七)与银行作利益交换的人 C不良资产交易过程简述
投资者建有数据库的,在匹配了债务及资产线索并且经初步调查后,挑选一些价值较大、经初步尽调认为线索较可靠的项目与债权人商议。
(二)有特殊背景而勾包
(三)根据债务人清单找到财产而勾包
(四)有特殊目的而勾包
例如上述第二期所述,投资者出于十余种不同目的而向债权人商议勾包。
二、转让方的组包模式
包括:转让方完全按照准买家提出的清单而组包;准买家虽然提出清单,但转让方将个别债权(或实物)搭配进去组包;转让方按照自身需要将不同地域、行业、类别的债权或抵债实物等混合组包向社会推介,买方随机竞买;准买家提出要约邀请,买卖双方协商按地区、行业类别而组包。
三、交易模式
(一)委托产权交易所挂牌
金融企业较喜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方几大产权交易所,或者淘宝的不良资产交易平台上将资产包挂牌交易,整个挂牌交易周期一般达二个月。
(二)拍卖
在资产包拍卖时,价高者得。
(三)竞价
(四)竞标
(五)协议转让
(六)转让壳公司的股权
(七)资产包作价入股
这种模式较新颖,债权人以购买该资产包的总成本换算为100%股权,买家按原价(或溢价)向其支付一定款项受让部分股权,双方合股后按照相关约定处置资产包。
四、买家勾包时的交易流程
(一)要约或要约邀请
准买家主动向转让方发出购买意向函,或转让方刊登转让公告后准买家向其发出意向函。
(二)谈判及阅档
(三)竞买或协议
(四)签约
(五)付款
(六)债权转让通知
(七)交收债权资料
(八)变更诉讼主体或其他
五、交易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由金融企业或四大AMC转让涉及国企的债权,都应履行一个通知有关方面(出资方或国资委)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否则,债权转让后,极易被债务人进行抗辩,轻则拖延债权处置时间(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重则导致债权转让无效。
(二)关注转让协议的效力
(三)以合适的主体购买
(四)考虑交易时间长短
(五)如何排除竞争对手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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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影响因素分析 篇十
关键词:不良资产 处置方式 影响因素
不良资产,从不同角度有不同定义。通俗来讲,就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再一次让世人把目光投向了银行不良资产。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要确保我国金融安全,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好不良资产防范和处置工作意义重大。
1、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1.1、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以美日为例
1989至1995年,美国通过成立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领导下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TC)凭借严格的法律、果断的行政和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利用公开拍卖和暗盘竞价、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化、股本合资等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理(表1)。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美国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采取了更为市场化的模式,打破了“大而不倒”的宿命,让摩根和高盛改组成为商业银行。1996年,日本东京共同银行与住房贷款管理公司合并,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过桥”银行(即日本版RTC),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在处置方式上,除了鼓励银行重组外,大多采用了一些迂回战术,如政府注资、大型银行国有化等方式(表1)。
1.2、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在我国,1999年先后获批的长城、信达、华融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口接收和处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在处置方式上,概括来讲,包括债务追偿,不良资产租赁、转让,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四种方式。实际工作中,主要包括:直接催收、破产清偿、诉讼追偿;债权转让、实物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实物资产租赁、资产打包转让、资产打包公开竞争性出售(拍卖、招标等);债权重组、债权转股权,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
1.3、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述评
无论是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处置做法还是国内做法,在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上都具有一些共同点和值得相互借鉴的东西。一是政府的角色,政府监管部门平时要加强监管进行防范,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干预处置;二是方式的大同小异,在直接性的债务追偿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和资产重组成为最为主要的三种方式;三是不良资产处置成效受多方因素影响,其中金融市场完善程度是重要因素,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市场完善对于我国不良资产防范和处置都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不良资产回收影响因素分析:以处置方式为重点
对于不良资产处置成效的直接考核指标就是不良资产回收率。即成功“回收”的资产占总的不良资产的比例。影响不良资产回收效果的因素众多,笔者将其简单地归纳为贷款特征和处置方式两大方面,其中处置方式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2.1、贷款特征因素
构成贷款特征的项目有很多,主要包括债务企业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状态、贷款分级和担保方式(表3)。在一定回收方式下,不同项目的不同状态决定了不同的资产回收率。我们很容易理解,正常经营、正常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贷款有担保,其资产回收率肯定更高。但事实上,构成不良资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简单地讲即是各个项目的不同状态的不同组合方式。因此,分析贷款具体特征,采取合适的处置方式,才是解决不良资产回收的根本之路。
2.2、处置方式因素
王凤玲等(2011)年,利用Loss Metrics数据库,对不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下资产回收率进行了粗略计算,其结果如表4所示。由此来看,在我国,直接追偿方式中,诉讼追偿回收效率最高,破产清偿最次;而债务重组方式回收率较高;资产出让方式回收率居中,无论是拍卖、竞价转让还是协议转让,其回收率差异不大。
整体来看,不同处置方式对资产回收率影响还是较大。那么,是不是我们在实务中尽量选择回收率高的清偿方式,避免采用清偿率低的处置方式就可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不同的清偿方式选择除了受前文提到的贷款特征外,还受到金融市场完善程度、政府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对于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其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没有更多的选择,破产清偿等是回收率较低的方式,但也是不得不选择的方式;而对于修改债务条款方式,只要企业具有还款能力,债权人就可以与债务人企业就不良资产进行协商,通过打折、分期等方式减少债务人还款金额,一方面可以实现债务回收,降低银行损失,另一方面也节省了处置时间,避免其他方式引发纠纷的可能。
2.3、小结
通过参考前人的研究和结合笔者自身的实践经验,笔者以为,修改债务条款、诉讼追偿、协议转让等方式对回收有正向的作用,即可以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而破产清偿、直接催收等方式则是有明显的负向作用,即降低不良资产回收率。因此,针对不同贷款特征,尽量选择正向促进办法是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王凤玲等.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影响因素分析[J].数理统计与管理,2011(3).
11.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篇十一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特点及危害
1.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银行不良资产, 主要是指银行不能正常收回或已收不回的贷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 所有商业银行都要不断地大量发生贷款业务, 而这就难免发生一定数量的不能按期收回或收不回的贷款。因此, 存在不良资产几乎是所有商业银行的共同问题。长期以来银行的不良资产都是困扰各国银行业的金融难题, 国外不少银行因此陷入窘境甚至破产, 并进而引发金融危机。近年来我国银行的贷款质量虽有所提高, 但是不良资产比率仍然较高, 信贷资产风险依然较大。
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07年3月末,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 (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为11 614.2亿元, 不良贷款率7.02%。其中,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5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0 610亿元, 不良贷款率8.2%。
2.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不良资产数额巨大, 不良贷款比重相对较高。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复杂。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历史的原因, 也有体制的原因 (如政企不分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等) , 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等。
利益关系特殊。在国外, 企业和银行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银企关系比较清楚;我国国有企业和银行都是国有的, 银企关系相对模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的,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当然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也有一定责任) 的实质是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 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缺乏竞争力等的综合表现。不良资产类型特殊。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是信用贷款, 比如大量对外贸企业的不良贷款等。
3.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危害
一般地说巨额不良资产会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以下危害:第一, 造成银行的资产损失。银行贷款不能安全收回, 则直接造成银行的资产损失, 即使有抵押物可以变现, 但也存在一定的资金损失。第二, 影响银行的资金周转。因为银行若不能按期收回贷款, 就有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影响银行声誉, 并进而影响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第三, 导致银行财务状况恶化。因为, 一方面银行要支付这部分资金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另一方面还要将贷款利息计入营业收入。由此出现企业所欠利息越多, 银行虚盈实亏现象就越严重的问题。第四, 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资金作为主要的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而银行贷款不能按期收回, 则必定影响到资金向高效益的部门配置, 使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由此可见, 巨额不良资产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步履艰难, 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也削弱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1. 优化宏观、微观环境
(1) 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要彻底改变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对银行和企业的管理方式, 使用间接的宏观调控手段, 力争政府、国有企业及银行保持平等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另外, 政府还要致力于诚信环境的优化, 要对诚信做出明确的成文规定, 对不讲信用的要严惩不贷;要完善整个国家的信息披露制度, 违规的银行和企业, 都要被媒体披露。
(2) 国有企业要改善本身的经营状况。国企经营管理者要顺应时代潮流, 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充分利用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获得高效益, 实现企业、银行双赢。坚持“抓大放小”、“国有经济退出竞争领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 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难题是杜绝新的坏账大量形成。这最终取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效。这就要进行三方面的努力:一是充分利用国家信用的支撑作用。核心思想是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减持提供的现金流建立社会保障体制。二是减少行政干预与行政保护。形成竞争性市场环境, 尤其要打破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信贷供给机制, 调整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 改变资产结构, 做到分散投资, 提高银行稳定性。三是利用不良资产化解的大好时机, 改变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 改善企业的经营绩效。
(3) 商业银行自身的改革。一方面要实行产权的多元化, 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模式, 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另一方面要加强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把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起来, 避免“一刀切”;信贷审批时, 要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严格执行“三查”工作;内控方面要加强对银行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的监控, 定时对其进行各方面的培训, 降低寻租的发生机率, 进而减少不良资产的数量。我国五大国有银行因政策性贷款的原因, 一直以来都缺乏改革压力和动力。为改变这一现状, 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使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彻底摆脱政策性贷款的负担, 应改变政策性贷款的发放方式, 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财政担保的方式;二是严格采用国际标准会计体系, 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 通过外部压力增加银行风险防范的动力;三是给予四大银行冲销坏账的自主权;四是将不良资产化解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结合起来, 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 充实银行资本, 核销坏账。
2. 技术方面采取有效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 打包处理不良资产。它已成为我国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方式之一, 但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 在详细进行市场调研之后, 先经过系统分析, 筛选出价值比较高的不良资产, 避免全盘接纳。第二, 从行业、集团、担保人等方面入手, 在筛选出的不良资产里面, 找出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资产, 进行组合、捆绑。第三, 确定捆绑好的不良资产的价格。争取制定出合理、双赢的价格。第四, 落实购买方的资金来源。银行和购买方要互相合作, 切实将打包好的不良资产处置掉。
(2) 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 是指将可产生预见现金流的不良资产分离出来, 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就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将不良资产证券化无疑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方法之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有效组合, 让不良贷款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利用信托交易模式实现资产变现和融资目的。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具有可预见现金流资产打包, 以证券形式发行的活动。现阶段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走美国式的市场化模式, 还是走韩国式的政府化模式存在较大争议。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还存在很多问题, 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模式。我国缺乏“真实出售”的SPV, 短时间内建立也不现实, 所以只能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模式, 向SPV的模式靠近, 充分处理好不良资产。另外,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在人员选择方面要选择具有高超水平的技术人员, 能完全胜任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二是完善信用评级制度。要降低证券化成本, 一定要完善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评估师事务所的信用评级体系, 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建立公正、透明的信息系统。
(3) 完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可以将优、劣质客户区分开来, 确定贷款对象。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不仅可以更好地对客户进行贷前分析, 而且在贷后还能对其进行例行的实时监控, 从而大大降低了信贷风险。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讲, 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技术方面还很欠缺, 我们一定要借鉴国外一些先进银行的经验、技术, 将其充分利用起来。
参考文献
[1]赵毅.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2001.
[2]黄燕君.中国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抑制效应与化解途径[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2004 (5) .
12.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篇十二
台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台总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适应上级新出相关政策的要求,特重新制定《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总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国天(总)发字【2004】20号)、《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总部科研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办法(试行)》(国天(总)发字【2005】5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总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为维护我台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科发计字〔2005〕160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种渠道取得的经费(含工会费)所购置、自制、委托加工、组装及馈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三、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房屋,建筑物,仓库,食堂,锅炉房,围墙,水塔,电梯,通讯线路,输配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行政后勤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指标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标准
(一)一般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报废时按原值销帐。
五、采购
(一)我台作为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财政部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各部门应无条件遵守。政府采购分三级,即集中采购(由财政部安排)、部门集中采购(按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分散采购(即由各部门自行采购)。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中的商品根据《国家天文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天(总)发字【2009】33号)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小额采购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型号中不能满足要求的,由各部门写明原因提交申请,得到有关台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
(二)2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协议目录外的采购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到财务资产处领取支票自行购买,采购时所开发票联中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必须规范,否则资产管理人员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三)超过20万元的设备采购和外协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天文台科研用品采购管理办法》(国天发字【2010】52号)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四)5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外设备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种类和市场情况提出采购办法(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附情况说明,询价文件等组成采购申请,由台务会或台长指定相关技术专家组成5人以上采购小 3 组,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批,并完成邀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工作;
(五)120万元以上设备的采购根据《国家天文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天(总)发字【2009】33号)实施;
(六)国外订货根据《国家天文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天(总)发字【2009】33号)实施;
(七)采购贵金属、危险品以及每克在500元以上的物资必须经台领导审批方可购买,并由两人以上领用、保签;
(八)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中,遇有科学仪器入境出境情况,课题组应提前60天提出申请,到财务资产处申请协助办理海关规定的手续;
(九)设备采购必须实行年度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课题支付预算,各部门每年按要求的时间将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报到财务资产处,经院里审批后按下达的预算采购;
(十)基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及其他相关政策执行采购。
六、领用
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的总负责人,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责成领用人做好国有资产的保管及维护,重要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护,做好记录,保障安全使用。
凡属台固定资产不得私自借用,更不准放在家中,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损坏的,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器材使用管理中责任事故处理的规定》中第四条关于责任事故的定义,根据情节轻重,责任人需赔偿损失。
对于每年采购实验用材料超过10万元的部门,部门内应有明确 的采购、领用制度,并有领用登记记录,财务资产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的材料领用制度及领用记录。
大型设备的档案由使用部门建立完成,包括预算文件、合同、招投标文件、验收报告、使用手册,进口设备还应有进关手续等。
七、领用人变更
凡因公出国、调动工作(包括台内调动)、退休、退养、长期病假人员,应在一周内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变更领用人手续,并有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如未办上述手续者,财务资产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让其进行赔偿,并有权从工资中扣除,人事部门不准办理出国、调动、退休手续。
机构变动、课题组终结、负责人调动,所领用的国有资产应列清单,及时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变更领用责任人交接手续,否则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八、科研设备的维护保养
我台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科研设备日常的维护保养,保证科研任务的正常进行。
科研设备维护保养的内容:根据不同专业方向和设备类别,参照科研设备的产品说明书或合同,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设备维护保养细则,部门负责人按此要求使用人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各部门在每年初向台财务资产处提交本年度科研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各部门负责对部门内成员进行操作专业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 培训。日常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应当有记录。
九、移交、报废
凡国有资产离台外借、外协、出租、改造、改装、解体等,需到台财务资产处办理备案手续。解体报废的国有资产都由台财务资产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残值全部交台财务并及时做固定资产减少手续。其它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私自批准处置。
报废设备流程:由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写明报废原因,给出拟报废的设备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实物及使用状况后,查清原值,开报废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资产报废及销账手续,所收入的残值全部交台财务入帐;含涉密存储的设备报废,应先办理脱密手续并将复印件交财务资产处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大型设备的报废应先按院规定准备材料上报院计划局批准;残值较高设备或物资的报废,必要时应邀请专家评估残值,并由多家竞价后变卖残值。
台站自行处置规定:台属观测站因科研需求及运输困难,要求原地处理报废设备的,应先提出申请及报废清单报财务资产处批准后,站内组成3人以上小组共同处置,处置后应有处置情况报告并有小组人员签字,变卖残值交回台财务入账并核销固定资产原值。
九、管理职责
财务资产处是我台总部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天文台依法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对采购的设备认真办理验收、入库、分类编号,并对国有资产进行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与财务对帐),做到家底准确清楚,金额的增减要有原始记录,手续齐备;
(二)每年两次对各部门进行资产抽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办理国台总部进口设备的海关减免税事宜;
(四)按照各部门提交的维护保养计划,每年两次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各部门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监督检查部门的材料领用制度及领用记录;
(六)基建项目完工后按验收清单做固定资产增加,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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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国有资产运营管理10-30
国有资产评估办法06-30
企业国有资产法11-08
政府国有资产采集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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