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2024-09-24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共8篇)

1.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篇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

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国企改制项目,受地块条件限制,确需提高容积率才能实施的,在其他技术指标符合法定要求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相应容积率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至20%。

第六条公寓项目属居住用地上的,容积率指标应当按照住宅项目确定;属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应当按照公共建筑确定。

第七条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应当按类别划分用地范围,分别确定容积率;住宅和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建设的,应当确定综合容积率。综合容积率的计算方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需要的;

(三)因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对规划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办理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停车泊位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

(三)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

(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新建建筑或者现状建筑立面节能改造时,通过增设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塔楼、坡屋面层或者立面装饰构件来体现哈尔滨建筑风貌和地域特色的。

第十二条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停车泊位可以奖励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建设立体停车楼,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立体停车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6平方米;

(三)超过《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政府的,额外提供1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四)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每平方米广场或者绿地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五)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新建建筑或者现状建筑立面节能改造时,通过增设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塔楼、坡屋面层或者立面装饰构件来体现哈尔滨建筑风貌和地域特色的,每平方米塔楼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6平方米,每平方米坡屋面层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各项奖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实施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奖励标准和奖励内容应当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符合本规定有关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条件下,申请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应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实施容积率奖励新增的建筑面积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核中发现实施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违反相关国家标准或者侵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改正。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经核实的新增奖励建筑面积抄告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交通、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及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行为。

民政部门及各区政府配合完成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2.加强哈尔滨城市管理的对策研究 篇二

关键词: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城市环境

中图分类号:G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088-02

城市管理的好坏,直接制约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直接展示城市市容市貌和形象,直接影响城市的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当下哈尔滨正举全市之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这是一项顺民心、合民意的民心工程。其中,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优劣直接决定了创城工作的成败。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为全市人民营造幸福美好家园。

一、近年来哈尔滨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

(一)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初步搭建起市、区、街三级管理网络,形成“一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突出区域城市管理主体作用,形成“市为主导、区为主体、管护单位为基础”的城市管理责任体系。整合数字城管和行政执法平台,组建了城市管理综合指挥中心,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指挥、应急值班、公共服务“四位一体”的城市管理新模式,使城市管理理念和模式实现重大突破、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坚持实行“三检制度”,进行晨检、日检和夜检,并建立“检查日志”,强化督办、跟踪问效,力促城市管理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二)城市管理地方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近年来,哈尔滨市积极加强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建设,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法规规章有《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数字城管系统业务流程标准》、《关于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管理地方法规体系。我市于今年还启动了城管问责机制,出台了《城市管理工作行政问责办法》,既注意有错问责,也注重无为问责,环境卫生方面、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是行政问责重点。被行政问责者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做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直至调离工作岗位。这项制度的出台,使各级管理部门责任意识大大加强,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推进。

(三)城乡环境显著改善

哈尔滨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载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不断加强,城乡容貌秩序和环境状况明显改善。特别是自2010年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实施裸土地面硬化绿化以来,市容市貌得到明显改善,形成了“全民动员、全民行动、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环卫工作取得新成效。一线清扫保洁力量进一步壮大,各类扫道车、洗扫车、洗路车369台、电瓶保洁车400余台,主城区机械化作业率达到45%。同时,推行垃圾收运体系,对居民小区、商服单位和街路广场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从源头投放、转运、运输和处理等环节建立规范化流程,减少了对街路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管理科技含量全面提高

建成了哈尔滨市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提升了城市管理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重点推广ICF建筑节能复合墙体保温体系、温拌沥青路面技术;智能“大城管”新模式全国首创。哈西建设了全国首个“哈西枢纽智能管理中心”,并率先提出“枢纽地区运行指数”,市民看指数即可评定城市管理好不好,管理者也能根据指数看到城市管理中运行的不足。

(五)城市精细化管理补“短板”

网格化管理服务新模式的实施,让哈尔滨城市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在网格化管理新模式下,街道社区职能转到社会管理和服务上来,全方位服务辖区居民。辖区居民有问题、遇到难心事,不必自找部门投诉,街道社区成为第一投诉站,第一时间受理和解决;街道社区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对网格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以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实施为发韧,一系列涉及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相继在哈尔滨市推出:建立检查下水井管理工作制度,“马葫芦”缺盖6小时内补缺;严管工地车辆轮胎清洗设备安装情况,工程车不“洗脚”严禁上路;道里区尝试设立城管垃圾袋,与商家一对一编号,实现垃圾管理的可追溯。

二、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管理行政资源分散,不能形成合力

城市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管理范围大,需要站在全市的角度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从大城市管理角度看,负有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个政府部门,同时还有市爱卫办、绿化办等多个派出机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相互扯皮的情况,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在这方面,哈尔滨火车站最有代表性。公安、交警、交通、工商、物价、城管、环卫等部门对站前地区的管理都有相应的执法权,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却常常造成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职能上的交叉,责任划分不清,形不成合力,甚至产生矛盾和冲突,虽然经过几次专项整治,但最近又出现“黑车”、黑店”泛滥的情况,“港田车”甚至可以在站前区域大行其道,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监管上存在严重的疏漏。

(二)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

随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我市原颁布的法律规章和管理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工作需要,亟需进一步调整和修订。一是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清冰雪、建筑垃圾、灯饰亮化、城管作业资质评定、市场准入、建管交接等管理工作尚未出台相关法规、规章,难以实施依法管理。二是城市管理机制存在不足。城市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的衔接配合不够,整体联动性不强,缺乏城市管理工作“一盘棋”思想。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还停留在突击式、运动式管理上,常态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管理方式粗放、效率不够高,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激励机制。三是城市管理考评缺乏有效载体。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实施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一直未纳入市委对各区、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之中,使城市管理监督考评弱化。

(三)重建设、轻管理,城市基础设施服务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重建设过程管理、轻养护管理是我市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以绿化为例,我市在近几年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种树、栽花、铺草,强力扩充绿地,但由于管理不善,绿化成果难以巩固,直接导致一些街路和广场步道板、路边石换了一遍又一遍,绿化栽植栽了一茬又一茬,造成城市管理资金严重浪费,导致了城市绿化率不高,与同类城市比较还有很大差距。

(四)城市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不足

近年来,我市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城市基础设施管护任务量日益加大,而在年度城建维护计划安排上,未能随管护量的加大而相应增加管理经费。由于经费不足,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卫设施数量不足,环卫清扫、保洁、运输、处置等环节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偏低。随着我市街路清扫面积不断增加,单纯依靠人海战术很难满足城市卫生清洁需要,环卫机械化作业需求日益凸显。但由于经费不足,目前我市主城区机扫率仅为45%,而深圳市已经达到了80%,沈阳也有50%,现有的技术装备水平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环卫工人在快速干道上作业被撞伤亡事件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一)充分利用和整合好现有城市管理行政资源

1.树立大城管理念,形成大城管格局。要有效地把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环卫等部门的人力物力整合好,按照“大城管”工作流程联席办公,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

2.明确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落实管理责任。要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通过政策的制订使城管工作真正成为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同时在具体的条款上予以明确,界定各自责任,减少冲突、交叉和扯皮。在纵向关系处理上,区级部门主要是组织实施和执行;街道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是协助区政府管理城市,其管理职能要加强和突出;社区主要职能是服务居民,其工作重点是社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横向部门之间关系处理上,特别要明确面上管理几个主要职能部门的责任,如脏、乱、差问题,要明确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治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治乱;建设部门负责治差;其他各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3.按照责、权、费一致原则,真正实现管理重心下移。现代公共管理讲求分权的管理观念,强调授权地方政府或派出机构发挥因地制宜的管理作用。对涉及面上管理的事项,一是减少管理环节;二是下放管理审批权。对下放后的管理事权,依法加强层级监督。在管理事权和责任下放时,要确保经费同步、足额到位;与管理事务相关的收费权,也按“费事对应”和“费随事转”原则同步下放;同时,按“人随事转”原则,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充分发挥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适当调整街道规模,扩大街道管辖范围,整合、充实、加强街道城市管理力量,发挥城市管理的规模效益,节约管理成本。

(二)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水平

3.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篇三

一、总则

为加强哈尔滨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维护市容整洁,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省及《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临时占道施工围挡设施审批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地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现场围护标准

1、施工围挡

施工现场周边按占道期限分为6个月以内围挡和6个月以上围挡,围挡应当稳固、安全、整洁、美观。临时占道工期6个月以内的,采用现场组装便携式围挡设施,高度1.8m,单体宽度不超过1.2m。临时占道工期6个月以上的,采用砖砌实体围墙,具体标准如下:

(1)结构标准

①基座结构:地面以下连续设臵深度不小于300mm、宽度不小于370mm的砖砌基座,根据现场地质情况适当加深、加宽;地面以上连续设臵高度为300mm、宽度为370mm的砖砌基座。

②围墙结构:快速路、主、次干路围挡设施高度为2.2m、长度为3.6m,宽度为240mm砖砌实体围墙,次干路以下街路高度为1.7m,长度为3.6m,宽度为240mm砖砌实体围墙。

③立柱结构:围墙每隔3.6m设边长为370mm的立柱,立柱高出围墙200mm,立柱中预埋80*80mm方钢管立柱,方钢管需埋入基座。

④所有砖砌结构进行抹灰找平,达到坚固安全、整洁完好、美观连续、无破损歪斜、无乱贴乱画。

(2)外装饰标准

①地面上高300mm基座外侧横向满铺60*200mm灰色瓷砖。

②围墙墙体必须粉刷白色涂料。

③立柱外侧横向满铺60*200mm暗红色瓷砖,内侧用砂浆抹面,柱顶设直径为200mm的白色球灯。线路按照有关用电要求架设,做到安全、规范、整齐。

④靠近市政道路一侧的围挡端头根据道路情况设臵爆闪警示灯。

⑤粉刷涂料要求无明显变色、不脱落、不发花。

(3)宣传形式标准

①施工围挡设施上必须每隔两幅墙设臵公益性广告,禁止违法设臵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单等。

②公益性广告必须满墙覆盖。

③每幅公益性广告右侧围墙设臵地铁公司标识。④施工现场主出入大门两侧连续三幅围墙必须设臵灯箱式或射灯式亮化设施,并沿围墙顶部连续设臵LED灯。围墙分别设臵工程概况标牌、文明施工承诺等。

(4)大门标准

①大门采用推拉门,长8m,高2.5m。

②大门整体稳定性要满足有关结构规范要求,大门喷蓝色油漆,门上文字尺寸为0.5*0.7m,颜色为白色。

③大门立柱尺寸为0.6*0.6m方柱,高度为3m,材料采用普通红砖,砂浆砌筑。立柱外侧贴棕色瓷砖。立柱顶部设直径为300mm的白色球灯。

④施工现场必须设臵门卫室和门卫,制定门卫制度及来访人员、车辆登记表。

(5)维护标准

①围挡及大门支搭整齐、规范,应保持不变形,无损坏、无锈蚀,一旦发生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②如围挡外侧有张贴物或喷涂物,必须及时清理,无法清理的必须进行更换。

2、施工现场硬化

(1)施工现场内所有裸露地面必须全部浇筑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地面必须达到平整、美观。

(2)生活区、办公区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绿化。(3)围挡内侧连续设臵排水沟。

3、临边防护

(1)基坑、竖井临边防护标准

①距基坑临边至少1m外必须连续设臵高350mm,宽300mm的混凝土挡水墙。挡水墙必须顺直、平整、美观。若设计有特殊要求,根据设计尺寸进行设臵。

②在挡水墙上部平面中心点连续设臵高1.2m,间距1.5m的钢管结构(立杆预埋到挡水墙内,必须垂直、牢固),按钢管结构内尺寸使用30mm角钢制成边框,内用美格网填充,并焊接进行固定。

③钢管结构及角钢必须连续粉刷宽度为300mm的红白相间防水涂料。

④基坑、竖井临边必须设施警示标识。(2)楼梯边、预留洞口临边防护标准

楼梯边、预留洞口临边采用钢管、扣件防护栏杆,上杆1.2m,下杠0.6m,立面里侧挂美格网,底部设180mm挡脚板,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粉刷红白相间防水涂料,并设臵警示标识和警示灯,边长小于1.5m预留洞口应水平封闭,边长超过1.5m预留洞口下支挂水平安全网。

(3)电梯井口临边防护标准

电梯井口用不小于φ16钢筋焊制高度1.5m、间距不大于15cm栅栏门进行封闭防护,栅栏门粉刷红白相间防水涂 料,同时电梯井内每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二)临时设施标准

1、施工用电设施区域

(1)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编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臵布臵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臵设计图进行布臵。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逐级保护”,三级配电箱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臵、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臵、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4)配电箱、开关箱及其电器配件(配备电磁式漏电保护器)必须使用国标产品,完好可靠,箱体表面刷黄色油漆,箱门应完好并配有门锁。

(5)配电箱、开关箱门外应标明编号、分路标记、用途、管理责任人、联系方式。配电箱内的各控制回路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保护接零和工作接零的端子应分隔设臵,并作明显标识。防雷接地点、保护接零的接地点及重复接地点应作明显标识。

5(6)配电箱的支架采用角钢焊制,架体表面粉刷间距300mm红白相间油漆,配电箱周围不得有任何杂物,同时要有二人工作空间和通道。

(7)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并且配电箱高度必须在同一水平面上,整齐顺直。

(8)移动式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0.8-1.6m。

(9)施工现场用电线路要套管埋地敷设,配电箱进线出线套管用线卡固定顺直平整。

(10)车站、隧道内电源线路应沿墙壁敷设,用绝缘瓷瓶固定,架设高度不低于2.5m,照明灯具必须采用设有防护罩的灯具,支架刷黑色油漆。

2、临时设施搭建区域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临时设施平面图,并按文明施工标准进行设臵。

(2)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材料必须满足防火要求。(3)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原则上不应超过两层,满足应急逃生需要。

(4)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隔离分开,施工作业区严禁设臵工人宿舍。

(5)办公室、仓库、宿舍、食堂等房间内应对相关安 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上墙,在每个房间外标明防火治安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每个房间必须配备不少于2个灭火器。

3、宿舍区域

(1)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6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4m。

(2)宿舍内必须设臵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m,面积不小于1.9m×0.9m,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6m,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地铺、通铺。

(3)宿舍内设臵36V电压,不得采用预埋电线,电线必须在外裸露架设,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室内不得吸烟。

(4)如需充电等用电高于36V电压,应设臵专用房间。(5)宿舍内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宿舍必须设臵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6)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取暖措施,严禁使用煤炉等明火设备和电褥子取暖。

4、食堂区域

(1)食堂必须单独设臵,与生活区、办公区分离,应设臵在距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较远的地方。室内外环境整洁,烹调区与饮食区应分开。

(2)食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食堂工作人员须有“健康证”;工作人员应统一穿戴白色工作服、帽;厨房内严禁

2住人及堆放建材、工具等物品。

(3)烹调区、炉台等应用瓷砖贴面,灶台处墙面必须设臵隔火措施,并根据食堂大小配备相应灭火器。

5、厕所和淋浴间区域

(1)施工现场应当设臵水冲式厕所。厕所墙面应当粉刷,地面应当硬化,门窗应当齐全,蹲位之间应当设臵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0.9 米。

(2)现场厕所必须设臵化粪池、污水池,且与市政管线连接。

(3)移动厕所应当设臵水冲式,骨架采用角钢焊接而成,四周采用0.426mm厚压型钢板封闭而成。移动厕所高2.1m,宽1.8m,长2m,压顶外挑15cm,高12cm。厕所门口要张挂保洁牌和移动厕所管理办法标牌,保洁牌尺寸为450×300mm,移动厕所管理办法标牌尺寸为450×600mm,采用铝塑板制作,白底蓝字。移动厕所每天要安排专人负责清理,保证现场环境卫生。

(4)厕所、浴室应按男、女间分隔,标识清晰,室内应用地瓷砖贴面,便槽、水槽须设臵坡度,冲洗保洁措施到位,不得有积污、积水等现象。

6、现场加工区域

(1)施工现场各加工区(机械棚、木工制作和钢筋加工棚、配电箱防护棚等)必须使用钢管并刷间距500mm红白相间的油漆设臵,达到防砸、防尘、防雨措施。

(2)材料堆放

①不同型号的钢筋分类堆放,挂好钢筋标示牌;钢筋现场堆放整齐,下垫方木,雨天覆盖彩条布。

②进场水泥分标号堆放整齐到库房,标明标号、进场日期等,库房应及时清理,并保证有良好的避雨设施和排水设施,以保证房内干燥。

③木材堆、模板放在木工棚内,分规格码放整齐,并设臵灭火器;钢模板、钢管、零配件需集中分类堆放。

④半成品和成品完全区分开,不能混合,做好明显的标志,且堆放整齐。

7、施工作业区域。

(1)大门口(含工地所有车辆出入口)应设洗车台和沉淀池,用混泥土制成宽300mm、深400mm沟槽围成宽3m、长5m的洗车场地,设沉淀池和高压冲洗水枪,驶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

(2)施工产生的渣土原则上应在当天组织清运完毕,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对渣土进行覆盖。

(3)施工现场每天应做到工完场清,对当天不能清除 的垃圾杂物,须设臵集中垃圾堆放区,并及时清除。

8、图牌

(1)工程公示牌

施工现场大门口外侧设臵文明施工公示牌和文明施工承诺牌大型展板(规格2000×1200mm、白底红字),采用不锈钢立柱、不锈钢框架,下设基座并采取防雨措施,牢固安装在大门外侧。

(2)六牌一图

在施工现场大门里必须设臵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施工安全责任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①六牌一图的框架、立柱、防雨檐全部采用不锈钢材质。②图牌规格为1.5m(宽)*1m(高),白底蓝字,字体为宋体。图牌镶嵌在宽度为50mm的不锈钢框架内。

③立柱采用φ100mm的不锈钢管,高度为2.2m,底部与打入地下的膨胀螺栓焊接固定,所有立柱要垂直、牢固,且在同一直线上。每两个图牌立柱间距为200mm。

④立柱下部必须连续设臵高200m,宽300mm的混凝土基座。

⑤图牌不锈钢框架底部距地面高度为950mm。⑥防雨檐与地面成20度角,前方探出600mm,后方探出300mm。

(三)环境保护标准

1、施工现场不得焚烧剩余材料和废弃物等。

2、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3、在城市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凌晨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三、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及相应的措施和制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2、每个施工现场应配备不少于5人的文明施工队,每天负责施工现场和围挡外2m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

3、施工现场同时存在2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地盘管理商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其协调管理。

4、施工单位应保障安全措施费的正确使用,满足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专款专用。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按计划投入使用,建立使用台账,并留存有效单 据备查。监理单位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进行审核签认。

5、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6、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穿着带有本企业标志的工作服,并佩带证明身份(照片、姓名、工种、职务等)的证卡上岗。

7、施工现场必须备有不少于30顶迎宾安全帽。

8、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工地的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等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周边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9、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根据要求在监理方案中编制文明施工管理专篇,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10、按照本规定地铁公司将不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罚则

凡是施工、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问题情况处以1~5万元罚款。

1、被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2、地铁公司提出的文明施工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整改动作缓慢,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施工单位对监理提出的文明施工问题不整改、不动作的,经地铁公司核实确实存在的。

4、现场文明施工提出的问题重复出现的。

5、对现场存在的文明施工问题,监理单位不督促、不落实,或存在弄虚作假,包容施工单位,未尽监理职责的。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4.《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试题 篇四

一、填空题(共10空,每空1分,共10分)

1、《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分(5)章,共(29)条。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当予以行政问责。

4、(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

5、未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将选项字母号填在括号内。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自(B)起施行。

A、2012年2月15日B、2012年3月15日

C、2012年2月16日D、2012年3月16日

2、下列不属于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是(A)

A、某医院B、市民政局

C、某街道办事处D、某镇人民政府

3、下列属于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应当问责的情形有(C)

A、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的B、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C、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D、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4、下列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应当对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予以问责的情形的是(C)

A、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B、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C、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D、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5、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受理、调查本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案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接受(B)的指导和监督。

A、本行政机关B、同级监察机关

C、上级行政机关C、上级监察机关

6、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根据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指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人员不得少于(B)

A、一人B、两人

C、三人D、四人

7、调查终结,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D)的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不予行政问责的决定。

A、同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

B、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

C、上级政府或者本行政机关

D、本级政府或者本行政机关

8、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B)

A、纪律处分B、行政问责决定

C、不予行政问责决定D、党纪处分

9、行政问责复核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C)内作出复核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A、四十日B、十五日

C、三十日D、二十日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原行政问责决定正确的,维持原行政问责决定

B、原行政问责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或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由原行政问责决定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C、原行政问责决定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撤销原行政问责决定

D、原行政问责决定事实清楚,但对问责行为的情节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直接变更行政问责方式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项是正确的,请将选项字母号填在括号内。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人员适用《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予以行政问责的是(ACD)

A、市某局长B、某中学校校长

C、某乡副乡长D、某局主任科员

2、行政问责应当坚持(ABCD)的原则。

A、权责统一B、公平公正

C、有错必究D、教育与惩处相结合3、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应当履行(ABCD)责。

A、指导、监督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和下一级监察机关的行政问责工作

B、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C、受理、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拟处理建议

D、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的行政问责情况

4、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损害(BD)的,应当予以问责。

A、部门利益B、公共利益

C、人民生命财产D、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5、下列属于行政问责方式的是(ABCD)

A、通报批评B、降职

C、诫勉谈话D、免职

6、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有(ABCD)

A、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B、在共同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C、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D、拒绝改正错误的7、下列属于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的是(ABD)

A、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B、发现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者调整,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C、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D、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8、下列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为规范,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有(ABCD)

A、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的B、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C、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骗领导和行政相对人的D、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9、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的是(ABCD)

A、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

B、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C、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审计、信访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D、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件

10、(BC)发现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A、监察机关B、政府分管领导

C、政府主要领导D、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

四、判断题(请判断对错,认为正确的,在括号内填“√”,错误的,在括号内填“×”。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行政问责工作由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

2、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3、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应当予以问责。(√)

4、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行政问责。(×)

6、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7、复核、申诉期间原行政问责决定停止执行。(×)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的,可以不再予以行政问责。(×)

9、行政问责处理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10、被问责人员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五、简答题(共4题,共25分)

1、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6分)

领导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

2、请列举十种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10分)

(一)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

(二)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的;

(五)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七)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八)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九)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决定的;

3、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轻或者减轻问责?(4分)

1、主动交代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的。

2、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4、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4、市和区、县(市)政府如何启动行政问责程序?(5分)

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发现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应当向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发现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15分)

某日上午9时,赵某到某局行政审批窗口询问某项行政许可事项,等到10时工作人员王某才来。对赵某咨询的行政许可问题,王某告知可自行到网上搜索许可流程,其他事宜要等请示直接负责人张某后方能告知。三日后,赵某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看到王某正在电脑上与网友聊天,对赵某不予理睬,赵某好言相求,王某才受理了赵某的申请,并收取了20元的申请书文本费。到了领取许可证的日期,赵某到窗口去取许可证,王某告知领导还没有批。赵某过了几天又去,王某告知还要再等几天,并暗示给点好处就马上给证。赵某十分气愤,遂向该局主管领导刘某反映情况,刘某虽表面上答应会妥善处理此事,但过后就置之脑后了。过了一个多月,赵某仍未领到许可证,也未见该局对王某作出批评处理。

如果适用《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请判断案例中哪些人员应当予以行政问责?请指出该人员的具体行为,并说明该行为属于哪种问责情形?

王某

问责情形:王某三番四次没能给赵某办证属于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对领导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闻的;王某告知还要再等几天,并暗示给点好处就马上给证属于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对其勒拿卡要的;等到10时工作人员王某才来,王某正在电脑上与网友聊天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刘某

5.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篇五

执法行为规定知识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自(2012年8月13日)起施行。

2、行政执法人员到企业收费,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资格证》,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并在收费后(15个工作日)内将收费回执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3、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依据、程序,设立(监督电话)并在部门网站上开设行政执法评议、投诉、举报专栏。

4、行政执法部门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涉企(实名)投诉举报案件,需要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6、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具备书面检查条件的,应当按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7、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其他可以联合行政执法检查的,由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实施检查。

8、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国家法定节日前(一周)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9、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携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本,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应当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10、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1、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划分,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审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对)

2、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分季度进入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将下个季度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错)

3、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进入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时间及依据、执法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在执法检查结束后5日内形成卷宗,报送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备案。(错)

4、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需要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应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批准。(错)

5、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涉企行政处罚应当经部门领导集体会议讨论后,方可实施。(错)

6、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对)

7、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实施抽检活动,应当按照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

8、有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部门公布实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涉及重大处罚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

(错)

9、对企业首次属于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教育,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其他行政处罚。(错)

10、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的立法目的?(D)

A、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B、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C、优化经济发展环境D、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2、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涉企行政执法流程,完善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记录,并纳入(A)。

A、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B、行政执法档案系统

C、行政执法人员绩效考评D、企业评价行政执法工作

3、需要立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以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并在(B)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说明执法情况和处理意见。

A、3B、5C、7D、104、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报备的检查工作计划进行检查,不得(C)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A、随意减少B、随意增加

C、随意变更D、随意审批

5、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在(D)上登记并签字确认。

A、单位检查记录薄B、单位检查审批薄

C、企业检查记录薄D、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薄

6、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企业实施(C)。

A、季度检验B、季度检查

C、检验D、检查

7、要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的对象、内容、依据、标准、实施时间、行政执法人员等报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经(B)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A、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B、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

C、上级部门主要负责人D、上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8、行政执法部门应当(C)将本部门涉企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A、每月B、每季度

C、每半年D、每年底

9、行政执法部门向企业收费,应当预先下达(C),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缴费地点等内容。

A、《收费告知书》B、《收费告知单》

C、《收费通知书》D、《收费通知单》

10、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A)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A、《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B、《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检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检验无关的(AC)。

A、材料B、资料C、账目D、产品

2、制定《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ABC)。

A、保护企业合法权益B、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C、促进企业发展D、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3、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得(AD)数额,增加处罚次数。

A、变相减少B、变相增加

C、分解处罚D、分解罚款

4、对企业职工已经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ABC)等培训并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职工重复参加培训。

A、特种作业B、职业资格

C、职业技能D、职业技术

5、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款、收费与行政执法人员(BC)挂钩。

A、业绩B、考核C、利益D、工资

6、企业对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ABC)以及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向行政执法部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投诉、举报。

A、检查B、收费C、处罚D、抽查

7、行政执法部门应当(AC)新闻媒体对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报道。

A、支持B、防止C、配合D、控制

8、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企业评价机制,由(ABC)组织企业定期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价。

A、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B、政府法制部门

C、工商联合会D、审计部门

9、市人民政府建立奖励机制,对检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CD)以予奖励。

A、公民B、组织C、企业D、个人

10、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ABC)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而不查处,导致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A、公共安全B、人身健康

C、生命财产安全D、人民生活水平

五、简答题(每题5分,共计20分)

1、《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在区县(市)设置的有独立行政执法权的分支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在涉企执法中,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有哪些要求?

答: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需要向企业主要负责

人反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应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检查情形外,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国家法定节日前一周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携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本,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应当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3、对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有什么要求?

答:行政执法部门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哪些制度?

答: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涉企行政执法流程,完善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记录,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六、案例题(20分)

案例:B局在6月初下达通知,要求该局所有执法人员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全年的罚款任务。该局执法人员张某和王某于9月28日到所管辖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拟对该企业罚款两万元,经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了处罚决定。问:该案中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有哪些违法情形?

答:

1、执法部门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

2、9月28日在“十一”国庆节前一周,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违反了“节前安静周”制度;

3、执法人员进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未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4、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未经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6.解读《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篇六

游艇业在国际上有着巨大的市场份额,全球每年的游艇经济收入超过500亿美元,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就拥有一艘游艇。挪威、新西兰等地更高达每8人拥有一艘。专业人士认为,当地区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游艇经济就开始萌芽了,这也印证了我国目前游艇业的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法规主要是针对营运船舶来制定的,很多规定对游艇安全监管不适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按照游艇的特性,制定包括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和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内容的管理制度。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的原则:

游艇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非营运用途的休闲船舶,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接待等,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建造风格上追求个性化,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如果完全套用营运船舶的管理理念来管理游艇,会阻碍其健康发展。

游艇不同于营运船舶,除了遵守国际避碰规则外,其它国际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大多对它不适用,属于非公约船,因此国际上缺少一致的标准和规范。在登记和检验制度上,有的国家不需要检验,有的需要检验但不需要登记,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记和检验;在游艇驾驶员的配备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机关主导培训、考试、发证,有的完全由行业协会承担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各国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点都是实行较宽松的管理。因此对游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在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框架下,借鉴国外游艇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除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外,应当简化游艇的登记、检验手续,对游艇驾驶员不能按照《船员条例》的要求进行注册管理,不实行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和安全配员制度,建立一个宽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结合国外游艇管理经验,审视我国游艇管理现状,《规定》中对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游艇安全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相结合;

(二)游艇自身安全与公共安全兼顾;

(三)实施有利于保障游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

(四)实行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游艇业主自主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游艇的定义和《规定》的适用范围:

明确游艇的内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对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游艇定义进行了研究。加拿大航运条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个人娱乐而非商业目的船艇。新西兰有关法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船东娱乐或作为船东住所的,且不被用于出租或取得报酬的船舶。香港商船(游艇)规例中规定,游艇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轮、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1、已装备或者载有引擎。或设计为可装设或载有引擎,藉以使该船只能靠机械设备推进;2、纯为游乐而拥有或使用的;3、并非为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根据租船协议和租购协议的条款租出者除外)。

结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定义,《规定》将游艇定义为:“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考虑到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使用的船艇,游艇使用人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盈利活动,也属于《办法》所称的“游艇”。

在起草《规定》过程中,曾经有一种观点,建议将游艇界定在长度20米以下、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范围,超过这一范围的一律按照营业性客船进行管理。因游艇在检验、登记、签证、船舶配员等安全管理上较营业性客船宽松,采取这一限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但是大多数游艇业主、游艇制造商、销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门对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见,因为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大家都不会生产和购买超过限定长度的游艇,导致游艇向中小型规模发展,这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初衷不协调。同时,考虑到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所以《规定》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游艇的检验和登记: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游艇作为非公约船舶,没有专门针对它的统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检验管理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严格,如欧盟和英国。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宽松,如加拿大、新西兰。

在欧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无论是本地制造还是进口欧盟的游艇(主要对1998年以后制造或进入欧盟的船舶),长度在2.5~24米之间的,其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指令要求。经检验符合指令标准的贴CE标志。在英国,其《大型游艇法》出台后,要求新大型游艇从设计阶段就将如何符合该法考虑在内。对于已建成的游艇,通过改造也要符合该法要求。

在加拿大,游艇作为小船的一种,主要由《小船法规》规定,其他法规如《碰撞法》及《运输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规》第3、4、5、6条,要求游艇配备救生、安全设备、航行设备等。对这些设备的检验不是强制的,游艇主可自愿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贴标。该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能证明在检查时,船舶的安全设备符合相关要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游艇管理法规仅要求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检验内容主要是安全设备。而新西兰则不对游艇进行检验。

不难看出,游艇检验的宽严是各国对本国游艇业管理方针的体现,游艇检验的项目和程度应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也取决于各国游艇管理的方针。

我国游艇检验管理立法也应立足国情。目前,我国游

艇业尚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游艇制造还是使用都不够成熟,现阶段对游艇检验管理不宜过于宽松,以免影响游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时,也不能过于严苛,以免影响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规定》在游艇检验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二是游艇应当申请附加检验。

关于游艇的登记。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游艇的登记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要求登记,有的则不要求登记,即便是要求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要求提供游艇检验证书。在香港,船舶注册登记与牌照申请是可以分开进行的。领取牌照是法定要求:无论营业性质还是非营业性质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动而非临时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证的个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请。申领牌照手续比较简单,只需填写“游乐船只牌照申请书”,提供船长、颜色、厂商名称等船舶概况即可,无需提供技术证明。对特殊游艇,即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后方可发牌照。船舶注册登记是自愿的:经过注册登记确认所有权的船舶可挂香港旗航行,同时有物权证明的性质,注册对申请人没有限制。在新西兰,政府不要求游艇进行登记,一艘新的游艇应有一份Coastguard与船舶工业协会签发的安全证书,而所谓的安全证书实质上相当于游艇出厂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通常游艇主均会参加一个游艇俱乐部,并自觉到Coastguard或找验船师对游艇及其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我国对游艇登记,采用基本等同于商船的管理制度。

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不同的国家对游艇操作人员的要求也不一样。

加拿大1999年《游艇操作人员适任管理法规》颁布之后,新出现的游艇操作人员均须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加拿大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均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对其授课、考试及发证过程进行评估。在香港,游艇操作员由香港海事处认可的机构进行培训,相关人员可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也可参加海事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向海事处申请签发《游艇船长(轮机员)证书》。新西兰海事局未对操作员证书做法定要求,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长职责并具有良好“船艺”即可。英国按船舶大小对游艇操作人员职位作了分类要求。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视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备船员。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游艇,若长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分别配备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人员;对小于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员上没有强制要求。

《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不是职业船员,不需按照《船员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证书(类似于船员管理中的适任证书);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试,取得游艇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上船。在培训、考试科目上,有别于营运船舶,特别是不需要掌握货物配载等方面的要求。

游艇俱乐部的管理:

7.哈尔滨限行新规定 篇七

外地号牌车辆早晚高峰通行指南

生活报10月9日讯 为了配合城建地铁施工,哈尔滨市有关部门9月11日发布《关于调整哈站区域道路交通流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9月15日开始试行。试行期间,交警部门根据市区交通流量的变化及建设项目时序调整情况,决定从10月8日起,对之前《通告》中的“五减二”规定择时实施,放宽了“外地车”通行范围。

经优化调整后从8日起限行的措施为――

单双号限行:

每日6时30分至19时,下列8条道路(桥梁):霁虹桥、霁虹街(兴安街至霁虹桥)、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霁虹桥)、红军街(霁虹桥至大直街)、邮政街(海关街至果戈里大街)、一曼街(果戈里大街至鞍山街)、果戈里大街(东大直街至一曼街)、兆麟街(田地街至经纬街)。

除公交车、出租车以及上下学期间乘载学生的专业校车,其它机动车辆须按照车牌尾号单双日通行规定行驶(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车辆只准许单日通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0、2、4、6、8的车辆只准许双日通行)。

交警提示:对于车牌尾号与日期不符的车辆,可以选择尚志海城桥、安发桥、承德桥、新阳路、田地街等道路绕行。

比如说,由道里方向去往哈站接送旅客的车辆,可以选择从尚志海城桥、邮政街、公司街、民益街、海关街前往哈站广场;道外方向的车辆,可以走南极街、景阳街、银行街、阿什河街、民益街、海关街前往哈站。

外地车辆限行:

早晚高峰期间,二环路以内区域禁止外地号牌车辆通行的规定调整为:工作日期间,每日7时至9时、16时30分至18时30分,下列11条道路,禁止黑A以外牌照的机动车通行:东大直街、西大直街、和兴路(含高架桥)、三大动力路(含高架桥)、康安路(含高架桥)、河鼓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征仪路(保健路至和兴路)、文昌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宣化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内环西路(安国街至文昌街,含安发桥和教化桥)、友谊路。

交警提示:外地来哈车辆,在早晚高峰时间,只要避开这11条交通拥堵路段,从其他道路绕行,就可以正常通行。

比如由大庆等江北方向进入哈市的车辆在高峰时段可以走阳明滩大桥进入市区;去往花园街、中山路的车辆,可以选择三环路、哈平路、和平路、中山路前往目的地;由佳木斯方向进入哈市的车辆可以走先锋路、南直路、长江路进入中心城区;由牡丹江方向来哈的车辆可以走进乡街、通乡街、公滨路、中山路进入中心城区。

交警提示:在限行区域内的单位职工、居民,持驾驶证、行驶证或居民身份证等能够证明在限行区内工作或居住的相关证件,允许在限行区域内道路就近驶入驶出;对运送急患、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车辆,一律保障通行。

8.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篇八

哈开委〔2008〕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确保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以下简称“维稳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促进开发区和谐稳定,根据《哈尔滨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各部门,管委会各直属单位,驻区有关机构。

第三条 维稳工作坚持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维稳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严防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预防和控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影响全局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防止因治安安全问题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应当依据“谁引发的问题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谁的事谁负责”和“涉及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开发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区维稳工作,负责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第二章 分级负责

第七条 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对影响开发区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并组织动员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驻区机构、入区企业共同做好维稳工作。对事关干部职工、入区企业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政策制定不当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定期召开会议研判维稳形势,研究解决维稳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和企业员工的利益诉求,确保开发区的社会稳定。

第八条 开发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维稳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研判维稳形势,对一个阶段和时期的维稳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影响开发区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指挥协调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影响开发区稳定的重大事件进行领导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督促落实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好预防、控制、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报信息搜集、分析研判、调查研究、协调督办、检查指导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1、开发区建设方面。重点做好工业集中区及新区规划、动迁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做好投资工程建设监管,切实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杜绝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2、涉农涉地方面。重点做好农村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等工作。

3、国有企业改制方面。重点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等工作。

4、农民工利益保障方面。积极宣传落实《劳动合同法》,确保农民工各项福利待遇及工资有保障。

5、社会治安方面。重点做好社会面控制、重点问题整治、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方面工作。

6、生产安全方面。重点做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安全稳定等工作。

7、公共卫生方面。重点做好工厂、餐饮娱乐和公共交通场所等卫生监督方面工作。

8、环保方面。重点解决好审批项目、投资在建项目和生产企业对群众生活、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工作。

9、执法方面。重点解决好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不公、枉法裁判引发的矛盾等工作。

10、对其他方面引发的问题,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处理。第三章 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 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维稳工作的重大部署,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维稳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二)每半年听取一次专题汇报,及时解决维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三)对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工作预案,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确保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党工委、管委会副职领导干部职责

(一)定期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维稳形势。了解掌握分管战线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预先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制定工作预案,落实稳控措施,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二)坚持领导包保责任制。对市委、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问题,要逐级明确包案责任领导。落实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方案、一名责任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责任制。

(三)坚持领导到现场处置原则。发生涉及分管战线工作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解决问题。第十三条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职责

(一)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要确定一人专抓维稳工作的副职领导和一名专(兼)职维稳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调整时,要及时报管委会维稳办备案。

(二)认真贯彻党工委、管委会维稳工作机构的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并上报落实情况。

(三)认真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上报排查调处台帐。

(四)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有关,或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参与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向开发区维稳办报告情况,同时应当做到:

1、主要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和协调化解工作。

2、认真落实部门包保责任制,即包了解掌握事态基本情况;包收集政策依据、明确答复意见;包思想教育、劝阻劝导和对重点人员的监控;包协调有关依法妥善解决问题,确保不发生群体越级上访;

3、对发生群体进京上访的,涉及单位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成立劝返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接返疏导工作;

4、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处置情况。第十四条 驻区有关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维稳工作重大部署,确保本管辖和本工作职能范围内和谐稳定。

(二)全力协助管委会做好维稳工作。遇有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结合工作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劝解、疏导和协调化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比

第十五条 开发区维稳办负责接受市维稳办的考核,同时对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维稳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六条 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日常抽查、交办记载、社会评价、年终总评等方法,综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维稳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维稳考核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维稳考核纳入全委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

第十八条 根据考核情况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评为优秀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给予经济奖励并颁发证书;对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警告;对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领导问责追究。

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问责追究

第十九条 在维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维稳工作方针、政策、措施不落实,制定政策与上级精神和群众利益相悖,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却久拖不决,造成群体越级甚至进京上访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不及时赶到现场,因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现场失控的;

(四)对因瞒报、谎报、漏报、缓报重要情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50人以上多次围堵管委会大楼和省市党政机关以及公路、铁路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特殊群体和重点人不做深入细致的教育劝阻工作,稳控措施不到位,引发多人进京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七)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对有上述行为的,由开发区维稳办调查核实并向开发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批准后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依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指导意见》(哈发[2006]6号)、《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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