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民事起诉状(精选12篇)
1.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篇一
原告:夏金树,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中街***号,电话:******
被告:薛磊光,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华贸商务楼**室。电话:******
案由:工程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4月16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书》,负责华贸中心丽思卡尔顿酒店的刷漆和贴壁纸等工作,工程现已全部结束,工程款总额280400元。被告实际支付原告2484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2000元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篇二
一、我国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可诉范围的局限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我国还没有确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起诉的案件, 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但是, 现行立法对于主管范围仅给出了一个原则, 其内容相当含糊, 过于笼统, 并且这一标准本身并不周延, 它不能涵盖正在形成中的权利。对于新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则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限制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严把立案关”, 要求严格审查当事人起诉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且, 还专门针对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的起诉, 明确了“法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 一般不予受理……完善新类型案、敏感案件的个案请示、汇报和答复制度……”由此可见,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无明文规定法院就不予受理。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院作为调节器的作用, 在起诉的条件上不能滞后于时代权利的发展。目前的不足在于, 现行起诉制度规定的法院主管范围模糊, 同时在审查立案时赋予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过单方行为, 就决定是否属于主管范围。“在法院自身审判权限的主管问题上, 既没有法定标准, 也没有制度保障的程序, 当事人既没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也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在此情形下, 由法院单方职权做出决定, 其随意性和侵害起诉权的风险性以及因此遭受的抨击的可能性是不言而喻的。”
2、受理环节与起诉权、审判权的不和谐 (1) 与起诉权的矛盾
在受理环节,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行使审查权, 是对起诉权的极大限制。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起诉条件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 在短时间内, 不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即可做出的审查决定。一些在立案机构审查者们看起来不合条件的起诉、审判界限模糊的边缘性纠纷、法院没有把握解决的新类型案件, 就被以“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从而, 虚化起诉权。这种现象是极不负责任的, 甚至是对人权的侵害。
(2) 审判权的缺失
所谓审判权的缺位, 是指司法审判中, 审判者应当发挥审判职权, 但是却怠于行使权力, 在事实发现领域以及程序指挥和管理领域出现不作为状态, 导致公正等价值目标的失落。诉讼程序还没开始, 就由立案机构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而现行法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又使立案审查者享有大量自由裁量权, 从而使很多理应进入程序、接受司法救济的纠纷被排斥在诉讼大门之外。有学者这样认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要求过高, 事实上已将作为诉讼门槛的起诉要件抬高到诉讼要件, 这样就使得很多的案件根本无法纳入法官的审判视野, 审判权根本无法发挥人们所期望的作用”。
二、起诉制度不足部分的完善
1、扩大起诉的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 换言之, 公民的私权利在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力之外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 理应受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而依我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案件的标准是“法律关系性质”, 这一标准首先规定不明确;同时也不能涵盖正在形成或将要形成中的权利。所以, 这一标准并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要求。
通过诉的利益, 扩展民事诉讼可诉范围, 突破实体法的规定在程序中生成权利, 制定法固有的不周延性与滞后性, 决定了现实中许多利益群不可能一一囊括到已有的权利体系, 尤其是法律实施后出现的一些新的权利类型, 而这些“正在形成中的权利”, 也是一种正当的利益。当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或财产的正当利益或形成中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生争议, 根据诉的利益标准, 即便是没有实体法规范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院也应当受理案件。
2、改革审查立案制度
(1) 法院受理环节的重构
起诉只要符合法定形式, 法院就应当受理, 这是法院的法定职责。在实务中, 对于原告递交的起诉状, 法院却在不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下, 作出裁定, 这势必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立案和审判各有其工作范围和职责, 确实应当在工作性质上分离, 而不应将部分审判工作交给立案庭完成。因此, 应当重新依据审判规律及诉讼原理对现行审查立案机构的职责和性质进行定位, 将其定位为民事案件登记性质的机构, 其不能代行审判权。这才是真正意义的立审分立。
(2) 受案机构仅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
对于原告的起诉, 民事案件受案机构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而不能另立标准对起诉进行审查, 不应享有自由裁量权, 无权因案件实质问题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那些实体问题, 起诉阶段无权过问, 应在诉讼程序开始后, 有待庭审查明。登记机构只能对起诉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符合法定形式的, 就必须登记案件, 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并将案件转交有关审判庭。当然, 如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瑕疵, 没有记载被告和具体请求等, 法院可以限令当事人补正, 拒绝补正的, 法院可以驳回起诉。诉状如果不能送达, 法院也可以驳回。“由于这些事项并不复杂, 所以, 法院可以不经过口头辩论程序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决”。但是, 应当允许原告补正起诉状后重新起诉, 如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予以登记。
三、小结
传统学说认为“制定法国家的法官不能像英美法国家中一样, 享有自由裁量权, 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范执行”。而事实上, 当今两大法系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新型权利需要司法权的保护和救济, 不应被程序所排除。正如美国法社会学家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指出的:“法律必须稳定, 但又不能静止不变。……人们必须根据法律予以调整的实际生活的种种变化, 不断对法律进行核查和修正。如果我们探索原则, 那么我们就必须既探索稳定的原则, 又探索变化的原则。”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建立诉的利益客观基准的道路,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遭遇诸多挫折与阻碍, 我们应当着眼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和机遇,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法律之中彰显人文关怀, 在立法与司法中呈现出更多理性的成分。
摘要:在我国, 起诉的条件非常严格。面对我国目前许多新型权力受侵害之后寻求司法救济而由于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标准被排除在法院之门外, 本文不求面面俱到, 只在几个问题上深入浅出的加以论述我国目前起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部分建议。
参考文献
[1]龙宗智, 著.相对合理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傅郁林.民事诉讼要件与审查程序——以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为核心[N].人民法院报, 2005-9-28:B01.
[3]肖建华, 主编.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 2005.
[4]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 2004 (6) .
3.试析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篇三
一、以实体法要件作为探知诉权存在的依据,可诉范围狭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前面已经提到,这是有关主管的要求,即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而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主管的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其判断标准为“法律关系性质说”。对此,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法院主管的法律关系必须是实体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必须是而且也只能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案件被法院受理,必须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发生争议。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纠纷。首先这一规定无法涵盖正在形成中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通过诉讼生成新的具体权利的现象在各个国家都屡见不鲜,这一司法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就是允许当事人就新型纠纷诉诸法院。 新型民事权利可能既不属于财产权又不属于人身权,但也应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其次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各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逐渐从公法领域扩展到私法领域,越来越多的基本权利正通过普通法律得以具体化,如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上述权利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犯,也可能来自私权利的侵犯。如果一般个人或组织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显然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当出现新型民事纠纷或宪法性权利纠纷后,其内容尚未被实体法所涵盖之时,大多数法院根据传统的观念和可诉性标准进行审查,因找不到相应的实体法规定,就会将其拒之门外。根据诉权理论,只要有纠纷发生,公民就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只要其请求符合法定的形式,法院就必须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然而,纠纷的发生不是依据实体法律设定的规范和模式,而是根据社会条件和社会生活本身的运动而出现。我们如果承认立法和社会生活存在的距离,自然就不能要求纠纷的形态与实体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否则真是削足适履”。因此,以实体法的规定或实体法的要件作为探知诉权存在的依据,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必然造成新出现的正当民事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公民的诉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二、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之中
我国现行的起诉条件大体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要件。这虽然能将那些欠缺诉讼要件的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防止当事人滥诉,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中,就必然抬高了诉讼开始的门槛和起诉的门槛,导致起诉或诉讼开始的‘高阶化’,也就发生了只有我国才有的所谓‘起诉难’现象”。 如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起诉的案件必须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这无疑加大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和难度,再加上法院严格的立案审查,造成了实践中的“起诉难”现象。
2、把诉讼要件作为诉讼开始的要件由立案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参加的情况下单方面予以审查,有悖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现代法治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判断要给予正当程序的保障。诉讼要件作为诉讼合法性要件,其判断涉及到法院能否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问题。因此,诉讼要件应通过公开的诉讼程序在当事人双方充分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其置于诉讼开始前的受理阶段进行审查,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辩论被法院的职权审查所取代,法院只是单方面面对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居中裁判有关事项,这必然会影响程序的公正性。
3、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之中,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法院便开始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审理程序的前移使立案审查程序成为一种“前民事诉讼程序”。此时,一方面诉讼尚未系属,法院便开始行使审查权,其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法院依职权审查并决定诉讼程序能否开始,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的受审查地位,程序的运行失去了应有的制约。这就为权力的行使者“寻租”提供了机会。因此,这种“前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就逐渐演变为一种“灰色区域”,成为司法腐败的新领域。
4、“起诉条件等同于诉讼要件的制度结构,给我国民事诉讼设置了程序上的实质和形式悖论”。 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实质上是诉讼要件)的,予以受理。因为诉讼要件在本质上是诉讼合法性要件,所以此时诉讼开始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即诉讼在程序上是合法的。随着程序的推进,法院在审理中,一旦发现或认可了被告关于否定原告起诉条件(实质上诉讼要件)的主张,那么在此之前进行的诉讼在程序上又是违法的。这样就会使已经开始的诉讼在程序上处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不确定状态。
4.民事起诉状与民事答辩状 篇四
【材料】
王××新购买了一套住房,与××市康富特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房屋的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实行包工不包料,总装修款8万元,装修开始预付4万元,中期户主检查后再付剩下的4万元,装修工期2个月。25天后,王××来检查时发现,厨房、卫生间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与康富特装修公司进行了交涉。5天后,当王××来查看时,发现厨房、卫生间原先的装修被砸,装修公司赶紧派人进行了二次装修,同时向王××催交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并余下的4万元。王××认为,装修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砸墙,其行为已经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二次装修的费用也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且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户主所供材料质量差,不同意付款,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装修公司认为,装修工人擅自砸墙是个人行为,公司已将其开除。装修公司已经重新装修了王××的住房,履行了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于是,××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请代××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写这份起诉状,并代替王××写答辩状。
【例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市康富特装修公司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李××,总经理 电话:××××××××××× 企业性质:全民 工商登记核准号 02108063 经营范围和方式:工程开发,设备安装,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分行 账号:××—×××× 被告名称:王××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给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 2.判决被告给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共同订立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住房进行装饰工程装修。装修工期2个月。装修实行包工不包料,总装修款8万元,装修开始预付4万元,中期被告检查后再付剩下的4万元。
合同订立后,在装修工期内,被告向原告反映厨房、卫生间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原告工人擅自砸毁被告住房中卫生间和厨房的装修,原告赶紧派人进行了二次装修并垫付了二次装修的材料费用,同时将擅自砸墙的装修工人开除。
原告认为,装修工人擅自砸墙是个人行为,原告已将其开除。原告已经重新装修了王××的住房,履行了合同,被告理应给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和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却以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砸墙,影响房屋安全,以及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被告所供材料质量差等理由,不同意支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支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了明显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有关违约处理的条款。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2.原告收款凭证 3.被告付款凭证
4.被告不付款的说明材料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6份 起诉人:××市康富特装修公司 20××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因我与××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因住房装修而发生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因不同意支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支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受到××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向××市××区人民法院的指控,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造成上述两项款项未付的主要责任应由××市康富特装修公司承担。我认为,××市康富特装修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砸墙,其行为已经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二次装修的费用也应由××市康富特装修公司承担,且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我所供材料质量差,对此,××市康富特装修公司也应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对我拒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和装修费余款4万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指控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推卸自己责任和带有欺诈性的。建议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按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秉公处理。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王××
5.民事起诉状 篇五
原告:尹雅暄,女,汉族,2005年6月23日,身份证号码:***02X重庆市铜梁县师范附小学生,住在铜梁县塔山街。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秦清梅,女,1982年3月8日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552X,湖南龙山人,住址铜梁县塔山街,电话:***
被告:尹崇岗,男,生于1975年8月24日,汉族,身份证号码:***833重庆市铜梁县,现住于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滨河东路68号二栋三单元3-2,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命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直到学业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被告(父亲)与法定代理人(母亲)之女儿,2005年2月4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在重庆市铜梁县明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2005年6月23日出生,婚后,因被告长期在外,对家庭不负责。原告生母因发现被告有外遇,感情破裂,原告生母与被告于2012年8月8日在重庆市铜梁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婚生女儿原告尹雅暄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给小孩抚养费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直到学业完成为止,但随着近年物价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抚养费早已不够,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原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已有半年,未向原告支付过每月的抚养费,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成,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费及医疗费开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命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铜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6.民事起诉状 篇六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xxxx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7.土地民事起诉状 篇七
原告:XXX,男,汉族,1966年1月2日生,住址:XXXXXXXXXX电话:
原告:XXX,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址:XX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住址:XXXXXXXXXX。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二原告XXX与被告XXXX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1日,在我们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我们的父亲自作主张把属于我们父子三人共同承包的耕地租赁给被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该土地租赁合同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确认我们父亲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8.民事/行政起诉状 篇八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目录。
起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诉讼请求相当于全文的论点,必须明确具体,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
9.欠款民事起诉状 篇九
欠款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胡XX,男,出生年月日,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中街**号
电话:******
被告:北京市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大厦**座**室
电话:******
法定代表人:左俊伟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64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0月份,原告向被告出售砂石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供货后长期欠款,累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46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并判如诉请。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二)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3月5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更多相关热门文章推荐阅读:
1.刑事带民事起诉状优秀范文
2.20关于拖欠货款民事起诉状精选
3.2016关于工程欠款起诉状精选
4.2016关于最新民事起诉状范文精选
5.2016最新借贷款款纠纷起诉状范本精选
6.2016年民事起诉状模板
10.民事借款起诉状 篇十
被告 郭季友,男,x岁,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xx区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确认法院确认,登记在郭季友名下的原本属于过如凤夫妇所有的这套房产,
有一半的产权属于他。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郭如凤丈夫张勤高的亲侄子,原告与郭如凤张勤高夫妇之间还有着一层特殊的关系。
六岁时候原告被接到上海在郭如凤夫妇身边生活了10年,因为是血亲,这期间双方也没必要办理收养手续。
直到原告16岁的时候,郭如凤夫妇经济困难,没有钱供养他继续读书,张加喜又回到了安徽老家。
原告一直视郭如凤夫妇如同父母。
因为原告和老人共同生活过,感情深厚,并且原告经常来上海照看老人,的1月,张勤高决定让原告为他养老送终,并把房屋中自己的份额赠送给了原告。
立下这份遗嘱后,,已经89岁高龄的张勤高老人不幸摔断了腿,原告赶忙从安徽老家赶到上海来。
原告把老人带回安徽老家照料,两个月之后,老人在安徽离世了。
原告为伯父操办了后事。
因此,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告认为张勤高立下这份遗嘱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张勤高立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一份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11.交通民事起诉状 篇十一
被告:王×红,男,xxx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xx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xx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xx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xx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xxx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xx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xx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xx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xxxx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xxxx年4月18日原告罗xx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xxxx出租车与被告杨xx驾驶粤xx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xx负全部责任。原告罗xx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xxx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xx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xx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xx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12.民事起诉状 篇十二
被告:许三多,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住贵港市港北区XX路242号附2号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34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571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二〇xx年九月十四日,被告许三多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张大同借款人民币534000元(大写人民币伍叁万肆仟元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推委拒绝偿还。在被告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于20xx年原告同意被告于20xx年年底之前还清,并出具借条为证。从原告同意被告展期后到起诉之日为至,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大同
二0xx年三月五日
附件:本诉状副本1份。
民事起诉状常见问题说明和误区纠正
1.纸张、笔、墨要求。诉状用纸型号,现在普遍要求的是A4纸,同时,因为法院审理的案件材料最后需要装卷归档,并长期保存,所以,诉状最好是用黑色字打印,也可用碳素笔、黑色签字笔、黑色或篮黑色钢笔或毛笔书写。但不能用打印后复印件、或铅笔、圆珠笔或红色笔书写,以便法院长期保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院是不会立案的。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现用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的,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因某些案件与当事人具体年龄有关,所以最好写明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对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或大致年龄;要写明具体单位及住址或办公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尽量写明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开庭等相关诉讼事宜。
3.未成年人诉讼问题,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种情况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所以,写起诉状时不要把父母写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权的未成年人为被告,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4.“诉讼请求”栏,应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否则起诉立案时,法院会要求重新制作起诉状。如:只写“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没有写明具体请求数额等,法院是不会立案的。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也应分别具体写明。
5.案由问题,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定》结合诉讼请求决定适用,不属当事人起诉确定的内容。
很多学者甚至律师主张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具体案由,本人持反对态度,原因是,法院判决书是必须写明案由的,但起诉状并不要求必须写明具体案由,而且案由的规定也在不断地充实和补充,目前民事案件就有几百个案由,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往往也很难把握准确,如果案由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所以,案由交给法官来决定。
6.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和证据等。因为该部分的每一句话,都是为了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证明对方行为的违法性和违约性质,书写时应以陈述事实和理由为主,详略得当,切不可长篇大论像写报告一样;同时,不可用过激或侮辱性的语言。尽量简单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即可,因为现在法官工作量都比较大,如果起诉状写得过长,主次不分,道德感情成份过浓等,不仅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也显示起诉者素质“欠佳”,也很难做到重点突出,这样对自己是很不利的。要善于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这种简单是智慧总结的过程,是复杂的千锤百炼。
7.证据问题,有人主张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目的是不想让对方全部了解,以便开庭时给对方来个“突然袭击”,让对方“措手不及”,这是过去的习惯做法,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实施后,要求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等开庭时再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允许质证,更不可能被法院所采纳。所以,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千万使不得的。
因现在一般都实行庭前交换证据,所以,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体写在诉状里,只是在诉状后“附:起诉状副本份”后简要提到“相关证据复印件份”如果证据较多,最好另行按一定顺序制作证据清单(表格),并简要说明每份证据说明的主要问题,做到条理清楚,一目了然。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最好是复印件,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体证据的“收条”,以防万一主客观原因的“丢失”。
8.确定管辖法院(递交的法院),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也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大小等,还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客观存在,诉讼中选择好有管辖权的法院很重要。如:最高院规定“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在600万元左右,可在起诉状中请求601万元或599万元,来确定对自己有利的级别法院。实践中也有为了让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900万分成两个各400余万元的案件在基层法院起诉。有关具体问题在后面实例部分还将进行分析和论述。
9.具体人(起诉人)部分,自然人起诉的,应该由本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盖章单位的公章。不可盖财务章或合同章。
【工程款民事起诉状】推荐阅读:
拖欠工程款的民事起诉状09-10
环境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08-17
电气工程工程概况08-09
工程款支付证书06-12
工程款用途说明07-06
工程款回复函09-03
工程测量公路工程论文09-09
工程管理和物流工程09-13
工程测量工程建设论文10-04
工程款支付证明范本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