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合伙协议

2024-11-25

经典合伙协议(12篇)

1.经典合伙协议 篇一

苗木合伙协议 苗圃合作合伙协议样本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义务、权利、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缴纳乙方应收费用、维护乙方信誉和利益、每季度向乙方提交一份合理化建议及当地供求信息的义务。

2、如乙方需在甲方所在地种植苗木,甲方应无偿提供土地并与之诚实合作。

3、甲方的各类优良苗木品种每年3月须理一份清单,将各品种规格、最低价格、总数量等寄给乙方,供乙方协销时参与。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并达成协议后,为甲方提供必要的设施保障。

2、协议期内,乙方许可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和商标,以及共享市场信息的乙方和生产指导、苗木协植。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不得打着乙方的招牌干违纪之事,未经乙方许可。

2、不得汇露乙方商业的、技术性的秘密,不得损害乙方形象和利益。

3、如违反以上原则,轻则警告,重则通过法律手段索赔。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可将甲方的育苗场所视为乙方的试验示范基地。

2、乙方承接的苗木加工需转给甲方完成的,甲方不得推辞,加工所得报酬乙方只从中收取10%的管理费。

3、乙方开展的各类活动通知甲方参加的,甲方应积极参加。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并对甲方种植的苗木进行维护,提供技术指导。

2、对甲方提出的问题,有及时告知的义务,并为甲方保密。

(三)乙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有大量的苗木出现问题时,如技术力量不足,甲方可要求乙方协

助技术指导,乙方不得推辞(材料费用另议)。

三、付款方式:签定本协议时,甲方须一次性付给乙方技术使用、培训、注册等费用共4600元整。需其它物品按各自的标价给付。甲方每年需向乙方续交技术费用、管理等费用3200元,直到协议终止。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除另有约定外),均应向守约方按本协议的额定10%支付违约金。

五、本协议的履行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协调解决,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在备注中注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2.经典合伙协议 篇二

本文以DSR[5]协议为例,详细介绍了整个仿真过程的步骤和所使用的程序,然后对Ad hoc网络经典路由协议DSDV[6],DSR和AODV[7]协议进行比较并使用MATLAB绘出图表。

1 MANET路由协议

目前,针对MANET网络高度动态和资源受限的特性,已提出多种路由算法,其中最经典的协议主要是:DSDV,DSR和AODV路由协议

1.1 主动式路由协议

动态目标序列化距离向量路由(Dynamic Destination-Sequenced Distance Vector Routing,简称DSDV)它是以传统Bellman-Ford距离向量路由算法为基础,通过使用基于目的节点的序列号来避免回路的产生,同时来反映路由信息的时效性。DSDV的路由表维护是通过周期性广播来实现的,因此成为主动式路由。

1.2 反应式路由协议

在动态源路由协议(Dynamic Source Routing,简称DSR)中,源节点决定从自身到目的节点的整条路径信息和中间节点的地址信息存放在数据分组中。和其他反应式路由协议相比,在路由维护时,无须发送Hello信息。Ad hoc按需距离向量路由协议(Ad-hoc On-demand Distance Vector Routing)以DSDV为基础,同时借鉴了DSR的路由发现机制。

反应式路由协议只在需要路由时,才通过洪泛方式创建,不做周期性路由维护,这对于具有高度动态和资源受限特性的MANET网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本文仿真的对象。

3 MANET路由协议仿真

NS2仿真可以分为构件的扩展阶段,仿真阶段,对仿真结果分析阶段。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编写所需构件:即新构件的添加或移植。

2)测试:测试自己编写的构件是否通过。当NS库中的构件满足仿真需要(例如本文对NS库已有的AODV、DSDV、DSR等协议进行仿真),则第1步和第2步可以省略,仿真过程直接从第3步开始。

3)编写OTCL脚本文件:配置仿真网络的拓扑结构,确定链路基本特性,移动节点所使用的路由协议,节点的数量等,并进行端设备的协议绑定,设置仿真使用的场景和传输负载(TCP流或CBR流),设置仿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等。并在脚本文件里设置trace对象,trace文件是记录仿真过程中发生所有事件的文件。也可以同时设置nam对象,nam是用于演示网络运行动画的工具。

4)用NS命令执行脚本文件:执行后会在与脚本文件同一目录下生成*.tr的文件,记录仿真结果。如果在脚本文件中设置了nam对象,则会在同一目录下生成*.nam的文件。

5)分析trace文件:由于trace文件比较大,我们需要编写gawk程序进行仿真后期的数据处理,再用matlab等工具将获得的数据绘制成图形,以便更直观的分析比较协议的性能。

本文在Fedora LINUX8操作系统下使用最新版本NS2.33进行仿真,以DSR协议为例,仿真过程如下:

1)利用NS工具cbrgen.tcl生成业务场景文件,在ns-allinone-2.33/ns-2.33/indep-utild/cum-scen-gen/目录下输入命令:

该命令创建了一个具有80个移动节点、10对通信连接、每秒钟发送4个分组的以CBR为业务源的通信场景文件cbr50。

2)利用NS工具setdest生成移动场景文件,在ns-allinone-2.33/ns-2.33/indep-utild/cum-scen-gen/setdest目录下输入命令:

该命令创建一个具有80个节点、节点在每个地点停留0秒(即不停留)、最大移动速度20m/s,仿真时间100秒,长1000米,宽1000米的移动场景文件scence80。

3)编写脚本文件dsr.tcl:

4)将步骤1)与2)中的业务文件和场景文件放在与TCL脚本文件同一目录下。否则需要在dsr.tcl中指出业务文件和场景文件所在的绝对路径。

5)在NS目录下执行命令:ns dsr.tcl,执行完后在脚本文件同一目录下会出现dsr.tr和dsr.nam两个文件。仿真数据结果保存在dsr.tr中,使用文本编辑器可以打开dsr.tr文件。

6)在终端输入命令:awk–f*.awk*.tr,其中*.awk是gawk程序名字,*.tr是trace文件名。

4 仿真结果分析

本文通过编写gawk语言程序对dsr.tr和aodv.tr文件进行数据统计和提取,并用matlab绘制出图表。采用的仿真区域是1000m×1000m,移动节点数目为80,最大移动速度是20m/s,仿真时间为100s,详细的模拟参数记录列表如表1。

仿真中选择CBR源来产生UDP业务,每个CBR源每秒钟发送4个CBR数据包,每个数据包512字节。本文对于20个CBR业务源的情况进行仿真实验。

为比较MANET协议路由性能,选取关键指标如下:

1)分组投递率=目的节点受到数据包数目/源节点发送数据包数目×100%

2)路由负载=路由控制包数目/目的节点受到数据包数目×100%

由于运动场景是随机生成的,一次场景的生成具有随机性,故需要在同样的业务负载下进行几次运动场景的测试后取平均值来评价一个协议的性能。由图1可以看出随着速度的增大,AODV路由协议的分组投递率要优于DSR协议,这表明AODV协议在1000m×1000m区域内更适合高度动态的网络。由图2表明,AODV协议的路由负载在20m/s的速度条件下要高于DSR,但在高速环境中AODV性能要更优,这主要因为AODV协议采用逐跳路由策略,并具有局部路由修复功能,而DSR协议的分组中要携带完整路由信息,随着网络动态性的增强,分组中的路由信息的时效性变差,从而增加了路由负荷。

5 结束语

本文以DSR协议为例,详细介绍了利用NS2仿真MANET网络协议的步骤,然后对Ad hoc网络经典路由协议DSR和AODV协议进行比较并使用MATLAB绘出图表。通过比较分析,显示AODV协议在1000m×1000m的区域中高动态环境下和同为反应式协议的DSR协议相比,在分组投递率和路由负载两个关键指标上更具有优势。

参考文献

[1]陈贵海,李振华.对等网络:结构、应用与设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Schollmetier R,Gruber I,Niethammer F.Protocol for peer-to-peer networking in mo-bile environments[C].Yale Computer Science YALE/DCS/TR1377,2007.

[3]Hu YC,Saumitra MD,Pucha H.Exploiting the synergy between peer-to-peer and mobilead hoc networks[C].Proc of the 9th Conf on Hot Topics in Operating Systems,2003.

[4]方路平,刘世华,陈盼等.NS-2网络模拟基础与应用[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

[5]Perkin C,Bhagwat P.Highly Dynamic Destination-Sequenced Distance Vector-Routing(DSDV)for Mobile Computers[C].SIGCOMM’94,1994:234-244.

[6]David B.Johnson,David A.MAltz.Dynamic Source Routing in Ad hoc Wireless Networks[C].Mobile Computing,1996:153-181.

3.经典合伙协议 篇三

律师您好:

去年6月份,我与杨某签订开办煤厂的合伙协议,这个煤厂用的采矿许可证是我们从另一个煤厂买来的。此后,我与杨某就煤厂经营发生争议,我要求杨某按照当初约定,支付我的煤厂收益。但是,杨某说那张从别人手里买来的采矿许可证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是无效的,所以我无权要求获取收益。请问他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四川成都 李志成

李志成读者:

你好!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只有经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组织和个人才可以依法采矿。采矿权的转让必须获得国土资源厅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才生效。你与杨某共同投资的煤厂所拥有的采矿许可证是经转让获得,但却并没有获得批准,是无效的,进而导致你们据此签订的合伙协议不能实现目的。你无权要求煤厂收益,但是你可以要求杨某返还你的投资,如果对你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对方过错程度,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因股东纠纷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怎么办

律师你好!

前两年我公司与新力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制冷公司,新力公司委派三名董事、我公司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制冷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由新力公司委派。今年1月,制冷公司原董事长任期届满。为选举新董事长,我公司派驻制冷公司的两名董事建议召开董事会,但遭到新力公司委派的三名董事拒绝。此后双方一直未能解决此问题,导致制冷公司至今没有法定代表人,经营根本无法运作,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运营。请问有何解决办法?

江苏南京 武萍

武萍读者:

你好!从你提供的情况看,制冷公司已经陷入“公司僵局”,即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状态。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制冷公司。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律师您好:

去年我公司向另一公司购买一项专有技术。作为条件之一,合同中规定我们只能购买他们提供的零配件。今年以来,市场上的配件价格大幅度下降,而这家公司的配件价格仍然很高,这让我们不能接受。我们要求降低价格,或者直接从市场上购买配件,但对方加以拒绝,并威胁说如果我们从市场上购买配件他们将起诉我们违约。他们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北京 赵金胜

赵金胜读者:

你好!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而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正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表现形式之一。所以对方限制你们购买配件渠道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对方的做法也不合理。

编辑:夏伟

本期“律师信箱”由 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律师独家赞助

4.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篇四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实际合伙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实际合伙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前,甲方及其他方已经签署了《 有限合伙合同》(以下简称“合伙合同”),共同设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2.甲方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共向合伙企业认缴并实际出资人民币 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以下简称“名义认缴份额”)。

上述甲方认缴资金组成如下:

甲方实际缴付人民币 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以下简称“甲方实际认缴份额”);乙方实际缴付人民币 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以下简称“乙方实际认缴份额”);丙方实际缴付人民币 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以下简称“丙方实际认缴份额”)。

经平等协商,甲、乙、丙三方就如何确认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及各自认缴份额的收益问题达成如下合同:

一、名义合伙人与份额代持

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就乙方和丙方所实际认缴份额,甲方是乙方和丙方指定的合伙企业的名义合伙人。甲方为乙方和丙方的利益在合伙企业中代乙方和丙方持有实际认缴份额,乙方和丙方为各自实际认缴份额的实际所有人。

二、认缴份额的转让

在获得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向乙方或丙方无偿转让认缴份额,并签署转让实际认缴份额所需的全部合同并采取全部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认缴份额转让合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三、投资收益与风险承担

1.乙方或丙方就其实际认缴份额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乙方或丙方各自所有,甲方不因自本合同所获的名义合伙人身份,而对乙方和/或丙方的实际认缴份额享有投资收益。

2.乙方和/或丙方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领取。

3.甲方承诺将所领取的投资收益,按照乙方、丙方各自认缴份额所占之比例,于代领后应乙方和丙方的书面请求而划入乙方和丙方指定的账户。

4.因投资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认缴份额所占的比例分摊承担。如果甲方已经代为乙方和/或丙方向第三方承担了损失,则乙方和/或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请求后将甲方代为承担的损失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其他合伙人权利

1.除上述投资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和丙方作为合伙企业的实际合伙人,有权通过甲方了解合伙企业的一切情况,甲方应根据乙方和/或丙方的要求,对其希望了解的合伙企业事项、信息等予以告知。

2.甲方代表乙方和丙方行使有限合伙人的各项权利,包括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等。对于甲方以名义合伙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视作获得乙方和丙方的授权与许可,并由乙方和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代持期限及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与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名义认缴份额持有期限相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2.代持期限内,甲乙丙三方可以根据合伙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变更或者终止代持关系,但是三方需另行达成书面合同。

六、保密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及本合同的存在为保密信息,未经一方事先同意,其他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2.未经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他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都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

5.本合同的条款是可分割的。任何条款的无效都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性。

6.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 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5.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 篇五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1

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甲方)

________装修设计公司(乙方)

为发挥双方的优势,共谋发展,并为今后逐步向组成集团公司过渡,双方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建立密切的技术合作关系,今后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装修设计任务均交给乙方承担。

二、乙方保证,在接到任务后,将立即组织以高级工程师为领导的精干设计队伍,在_______日提出设计方案,并在方案认可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设计图纸。

三、为保证设计的质量,甲方将毫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筑技术资料。

四、装修施工队伍由甲方组织,装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组织实施。施工期间,乙方派出高级工程师监督施工,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五、甲方按装修工程总费用的千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_建筑装修工程集团公司组建意向书》一份。

甲方_建筑工程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签字)

乙方_装修设计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签字)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地址: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兼传真:__________电话兼传真: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议一致,就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名称或项目:工程承包,主要经营地:_______

二、合伙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三方散伙时止,合伙协议书。

三、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甲方与丙方的出资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资总额及各方占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甲方出资占_______%,乙方出资占_______%,丙方出资占_______%。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五、盈亏分担比例:本合伙产生的盈利及亏损均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及分担。

六、经营管理:合伙事务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参与日常管理,如遇合伙事务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经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伙及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本合伙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合伙人请求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协议书《合伙协议书》。

八、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和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九、财务管理:本合伙每年至少结算一次盈亏,并实际分配,经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违约责任:各合伙人未经全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合伙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交_______法院管辖诉讼。

十二、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适宜进行补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个持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3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年,即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甲方与乙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快递合作协议:

一、甲方须按照乙方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派送快递并积极完成快递服务。

二、乙方提前将所需配送的货物、地址、时间等信息填写完毕并将货物包装好,甲方根据配送信息进行配送。

三、甲方须按乙方的要求,确保所配送的货物完整,及提供配送信息的真实。

四、甲方进行配送,收件人无法联系时,且快件派送________次不在派送,并将信息告之乙方。如需再次派送按另一件收费。

五、违约事项。甲方为乙方配送的具体接件地点和时间根据乙方的信息要求为准,如有违约导致乙方客户投诉,甲方将按照乙方合理的要求进行赔偿及承担相应责任。

六、甲方对乙方所需配送的货物丢失或损坏,则由甲方按照货物的价格进行全额赔偿(如遇客户签收后发现货物丢失或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运费详细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八、运费结算。合作期间,结算时间均为每月月底,甲方将发货单或其它有效单据交予乙方,双方核对无误后结算运费,乙方不得无故拖欠甲方其运费。

九、特殊情况下甲方无法及时将货物发出时,及时征求乙方意见,如甲方未及时处理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十、本协议自签订后即可生效,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20__年__月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20__年__月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号码:;

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办法,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具体执行人有一票否决权。(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通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5

姓名___,性别_,年龄_,联系电话______

姓名___,性别_,年龄_,联系电话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

各合伙人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淘宝网店销售以及市集销售而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所有适宜销售的产品(含淘宝店铺销售以及其他方面零售),所有经营项目及范围需四位合伙人全票通过方可操作执行。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暂定为两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如果合作愉快需要顺延,由四位合伙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帐户情况等

1、各合伙人以1:1:1:1的方式进行出资

合伙人___以电脑(固定资产)方式出资;记人民币3000元。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7000元。

合伙人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万元。

合伙人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万元。

合伙人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万元。

所有工作所用物品也好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相应的折旧。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万元(人民币)。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同年收益及开支情况进行清算。

4、设立存取款联名户口,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账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1:1:1:1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各合伙人的投资形式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②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定权;③拓展业务,选择适合项目;④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强化合作事业推广;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6.经典合伙协议 篇六

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进行经营活动,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公司(店铺)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经营期限。在经营期限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伙经营。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1)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2)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交齐,由合伙事务执行人

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划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事务分工

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金额为 万元内进行交易。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5)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 账户上流转,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每个月底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2、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3)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8)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第七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水、电、气费用)、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利润的分配将以出资为依据,按合伙人所占出资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④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退伙是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之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或不足清偿债务时,合伙人由于承担清偿责任超过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应承担的部分;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维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其业务获得利益的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要求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 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合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全体合伙人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捺印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7.经典合伙协议 篇七

1目前我国合伙企业中的中小合伙人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1.1 大合伙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和中小合伙人出资额处置可能较困难

为了保证企业财产的充实,维护中小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否则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合伙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却屡见不鲜。 作为一项投资权利,出资份额转让以获取回报或退出是合伙人的正常行为。但是作为中小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在大合伙人非善意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实现。虽然新合伙企业法在出资转让或退伙方面有规定,但是有关转让与退出规定的执行的可能性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合伙人对中小合伙人的善意对待,否则小合伙人通过市场第三人实现退出的希望会落空。

1.2 利润分配请求权可能难以实现

利润分配请求权, 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有利润可分配时,基于企业合伙人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企业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 合伙人利润分配请求权作为合伙人的一种权利,在所有权利中占有核心地位。如果没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其他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管理权、质询权、监督权等无论受到多么完善的保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于中小合伙人尤其重要,中小合伙人虽然出资数额较少,但相对于其自身来说意义重大,甚至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 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合伙人常常操纵着合伙企业,使得中小合伙人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很难实现。

1.3 中小合伙人事后救济权可能难以实现

事后救济权仅指合伙人的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赋予和行使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在合伙企业中,大合伙人损害中小合伙人的权益后,受到排挤的中小合伙人是否能够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取决于法院对滥用合伙人权利的认定,而我国《合伙企业法 》对合伙人滥用权利的规定缺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缺乏统一标准。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司法实践造成很大的困难。

2我国中小合伙人权益受损的解决措施

2.1 引入中小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

在合伙企业中, 则可以考虑引入中小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即如果合伙企业的利益遭受大合伙人的侵害或是合伙事务经营管理人员的侵害,合伙企业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中小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侵害人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产生纠纷时中小合伙人应当首先等待合伙企业的处理, 如果其怠于处理,方才可以提起诉讼,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因等待一定期限将给企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合伙人过半数均为加害人;合伙人在所诉过错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其他合伙人否认所诉过错行为的发生;其他合伙人正在放任过错行为并且其自己也已经开始实施。

2.2 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这个制度是指当某一个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会议商量讨论的表决有特别厉害关系时,该合伙人不得就其特有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多有关于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在合伙企业中也有很大的适用空间,特别是在实行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企业当中,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样在交易双方为某有限合伙人和该合伙人所在的合伙企业时,若要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因该事项与该有限合伙人具有切身利害关系,必定会偏向自己,这样不但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利,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更是不利。 因此,排除合伙人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事项上的表决权,对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企业都有积极的意义。

2.3 大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对策

合伙企业法必须明确合伙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与剩余出资到位时间,应该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全体合伙人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且大合伙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其出资比例的30%,剩余出资比例必须在两年内缴清。 大合伙人虚假出资,为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除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的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有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结束语

8.合伙购房协议 篇八

甲方:姐姐身份证号:

乙方:妹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基于共同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之目的,经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屋交由父母居住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合伙房屋”),该合伙房屋合同面积为×××平方米,总价款×××元。

第二条甲乙双方各享有该合伙房屋50%的产权份额,双方按50%的产权份额比例承担该房屋总价款。该合伙房屋采用“首付款+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其中首付款(包含定金)×××元,由甲、乙双方各支付50%即×××元;余款×××元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甲方按抵押贷款协议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甲方还款当日,乙方也应按其产权份额比例向甲方支付贷款本息,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

双方约定将该合伙房屋登记在甲方名下。合伙房屋之所有权由甲、乙双方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所有权。

第三条购房、按揭贷款及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律师费、税费、维修经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费、装修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四条甲乙双方父母居住该合伙房屋期间,除非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合伙房屋不得转让、出租、设立担保等一切影响父母正常居住等行为。

因一方单独对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一方违反本条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并按该损失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房屋所有物权出卖及优先购买权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该合伙房屋,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按其所占房屋产权份额享有或承担。

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若甲乙一方决定出售该合伙房屋,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同意出售该合伙房屋的一方应按合理公平的价格(市场价或评估价)购买同意出售一方的房产份额。接到售房通知书30天不予书面答复的则视为同意出售该合伙房屋。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履行等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该合伙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9.小商铺合伙协议 篇九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伙投资百货店一间,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店铺由合伙人共同出资,乙方承包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甲方按协议分享固定利润,且不承担对店铺的债务风险。

2、合伙店铺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形式是个体工商户,或

者合伙企业,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指定办理。

3、店铺名称:

经营范围:

店铺地址:

4、本店铺前期出资额为方共同追加投资):

(一)甲方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10 万 元,占 50%;

(二)乙方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10 万 元,占 50%;

5、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在年月日之前存入约定的账户。

6、利润分配:本店铺采取共同出资,乙方承包经营之模式,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固定利润,具体如下:

(1)、从营业之日起,前三个月营业额任务为2500元/日,利润为:2500(营业额)х25%(利润率)х30日(月天数)=18750(毛利)-3500(房租)-4500(人工费)-1000(水电费)=9750(净利润)÷2=4875(合伙人每月所得)

(2)、开业三个月以后营业任务为3000元/日,利润为:3000(营业额)х25%(利润率)х30日(月天数)=22500(毛利)-3500(房租)-4500(人工费)-1000(水电费)=13500(净利润)÷2=6750(合伙人每月所得)

即:前三个月,乙方每月固定向甲方支付利润4875元,此后每月固定支付6750元,(备注:

1.不计算大小月,2.若营业额超出上述预测,利润为乙方所得,若销售额达不到上述预测,无论亏否,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7、本店铺不接受第三方入伙,如由退伙则只能按成本价转让与另一方。

8、店铺在选址、筹备及开张前期准备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店铺的公共开支,计算在店铺出资额之内;此后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9、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10、未尽事宜可以补充约定:

11、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本协议一式

10.经典合伙协议 篇十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一、引言

私募股权基金 (Private Equity, PE) , 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 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 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到目前为止, 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形式上, 我国初步形成了公司制、信托制 (契约制) 和有限合伙制三种类型。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由于有效解决了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投资决策效率等制度性问题, 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有限合伙制的具体组织形式上, 实务中公司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已屡见不鲜, 但在理论上对公司能否作为普通合伙人仍有一定争议, 因此本文拟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两方面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在运行私募股权基金时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以求对该问题提出较为明确的意见。

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必要性分析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基金重要的组织形式, 在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如约缴纳出资, 并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 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专业投资人, 具体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管理经营者在获得较大收益的同时, 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普通合伙人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所体现的作用看, 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要求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决策等专业方面有较高水准;另一方面需要有较高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从这两方面分析, 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有较之于自然人莫大的优势:

首先, 公司可以组织经营管理团队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 并可以根据具体的项目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具体实施;而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虽然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雇佣相关专业人才组成管理团队, 但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时间一般较短, 且存在巨大风险, 可能对高水平专业人才缺乏吸引力, 另外由于不同投资项目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决策, 这就要求合伙企业有较大的人才储备, 成本较高。

其次, 由于公司相对自然人有较大的资本实力, 一方面可以吸引较多的投资者, 同时也更有抗击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出现普通合伙人无力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时, 公司可以通过破产制度退出, 而自然人在我国由于无破产制度的支持, 无法通过破产保护自己, 当然也无法为债务划上法律意义上的句号, 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降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做大做强私募股权基金的积极性。

从上述两方面因素考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要发展壮大, 就必须引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三、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分析

在国际上, 大多数国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 在这样的国际立法背景下, 我国引入私募股权这样的经济词汇和经济现象时, 是否也引进了类似的配套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在我国是否有法可依?笔者从法理及法律规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合法性的法理分析

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态, 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 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并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意味着它应当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处理自己的财产。

尽管公司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并作为其普通合伙人, 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但这仅仅意味着公司在此种类型的合伙企业中以公司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无限责任, 这种“无限责任”并非不可计算, 与个人普通合伙人一样, 以公司现有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而与他人无关。所以, 在法理上不存在使其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障碍。

(二) 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法律中, 涉及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规定有:

《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公司依法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因为尽管《公司法》第15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 但不得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即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然而该条款并未完全禁止公司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只要法律另有规定即可。由于该条对公司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做禁止性规定, 因此, 法律的除外规定必须以明确的文字予以确认方能使公司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人。而《合伙企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该规定以明确文字赋予了公司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且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做上述规定逻辑和文法上的前提就是“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另外作为对同一事项的类似规定,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也优于《公司法》的规定。因此, 我们得出,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是符合法理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

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公司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优势, 在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实务操作中, 公司委派到合伙企业中的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 可能会出现管理人违背善良、尽职的管理义务, 进而打破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初衷, 也影响到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同时, 实务中还常常出现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参与决策的情形, 此时如何规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而达到维护第三人权益的目的。为此, 以下便以投资公司与管理人及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展开论述。

(一) 投资公司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投资人, 具体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往往是由于公司有着擅长经营、管理基金的人才,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立之后, 公司便委派这些专业管理人才在合伙企业中实际负责基金的运行。此时, 基金的经营管理人身份并不独立, 他仅仅是公司的代理人, 体现的是投资公司的意志, 执行的是投资公司的决议。管理人自己无权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话, 亦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这个角度看, 委派到合伙企业中的管理人实际与公司内部的经理并无实质区别。

不过, 管理人的这种隐身身份也仅仅是从纯粹的法律角度去分析的。在实际操作中, 管理者个人的意志不可能也无法不影响其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个人的职业道德在此显现出来, 管理人能否尽到善良管理和忠实的义务会直接影响基金的运作成效, 从而影响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实务中, 部分不良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为了自己的私利, 实施暗箱操作等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影响到基金的运作并发生了亏损后果, 公司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赔偿之后公司只能通过公司机制向作为公司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追偿。

所以, 由公司委派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与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并无本质区别, 无论是对公司所投资的合伙企业还是对该合伙企业投资的第三企业, 公司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 投资公司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中,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同时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仅能参与有限合伙的管理,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关系也不例外, 而且有限合伙制更能调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专业投资公司的积极性和专业优势, 在“胡萝卜加大棒”的游戏规则下, 形成与投资人高度一致的价值和利益。

然而在实务中, 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尚不成熟的阶段, 有限合伙人真正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的现象不在少数。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 投资人不能完全接受其资金由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 于是有限合伙人便通过参与合伙事务达到监管资金走向的目的。而对于这一点, 普通合伙人也只能默认。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8条采用列举式的方式列举了8项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即在这8项行为之外, 若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企业的管理, 就视为是在执行合伙事务, 从而与普通合伙人的地位和角色完全相同。这样推导出来的结论应该是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 即无限连带责任。但遗憾的是, 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并未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实务操作中能否依据有限合伙人角色的变化及其对合伙企业决策的影响力为由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不同的主体应当承担不同程度的举证责任。对于合伙企业内部, 普通合伙人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由于他们是知情人、当事人, 所以应当要求让普通合伙人承担较高程度的举证责任, 如必须提交有关会议记录、有签章的决策文件等, 以此达到规范各方合伙人行为、避免推卸责任的目的。而对于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的第三人, 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则可以降低其证明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的证明程度, 只要第三人能够以有限合伙人的外部行为表征证明有限合伙人有意且确实参与了合伙企业的实质经营管理, 即可认定为有限合伙人同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鉴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性, 认定有限合伙人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有待于我国立法的完善及司法经验的积累。

“有限合伙制度”是英美法国家普遍运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 如美国80%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均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但有限合伙制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却是全新的组织形式, 由于股权投资管理决策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因此具有相关资产和基金管理经验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募集私募股权基金, 或在投资者欲通过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情况下引入具有相关基金管理经验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来运作基金都有相当的实际需求, 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浅陋分析为我国私募股权的立法及实践提供微薄之力。

摘要:随着深圳南海创投基金的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在实务中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的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中, 普通合伙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着其特有的优势。文章就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它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三个方面进行探析, 以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参考文献

[1]、邹菁.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事务与案例[M].法律出版社, 2009.

[2]、方流芳.关于合伙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 1987 (5) .

[3]、晓富.有关合伙企业法中的几个问题[J].中外法学, 1997 (1) .

11.合伙企业-入伙协议 篇十一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新入伙的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即成为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二、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公司合伙协议范本 篇十二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条 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_________年。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为:_________

企业住所:_________

第五条 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 经营范围:_________

第三章 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_________(此处填出资方式,如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条 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别伙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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