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2024-11-09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精选9篇)

1.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篇一

文章标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2.怎能绕过规定程序批租征地 篇二

果树被砍,果园建起小别墅

2001年1月,迁西县兴城镇城西峪村村委会将所有土地承包给全体村民,并与每户村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村民赵东承包的是临靠县城西外环路西侧的一片果园,其中合同约定:承包土地内有成年果树318棵,由承包人经营受益,经营者可以更新换代不得少于期初棵数,承包土地内不得挖土葬坟,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不得合同转让。

2005年初,村民们突然发现,这片果园的果树被砍的精光,搞起房地产开发,相继建起19栋小别墅。为此,村民李云山及部分村民代表,多次写信或上访向有关部门反映此宗违约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问题,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从村民手里花2—3万元买来宅基地批条,或借来宅基地批条,与果园承包者达成合作协议建起小别墅。

兴城镇土地管理所所长郭威说,乡城建办毛凤勇主任和我们所的同志联查过这个地方,但结果如何我不知道。当时有的村民一张宅基地批条转卖或转借给别人可能是事实,因为没有过户,也不好查。郭威说,以前,村民自行调换盖房,国土方面没管过。2003年6月,县政府规定村民不准乱占地乱盖房,确实需要住房的必须到山沟里去盖。2005年初出现砍伐果树建别墅的问题,说明县政府的规定没有得到贯彻落实。这个问题不是我一个所长能管得了的。

该县国土局有关部门的解释是,因果园内果树老化,大部分果树枯死,城西峪村委会经召开全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将该宗土地规划为农民宅基地。该19栋住宅楼虽有土地审批手续,但无建设规划手续。一些党员和村民代表说,改变此宗土地性质村委会根本没开过全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只是在2001年开过这样的会,是有关全村土地承包的事情。村民们在质问:县国土局审批此宗宅基地为什么不执行县政府2003年6月的规定,让其到山沟里去盖?没规划手续村里就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有关部门是怎么监管的?

协议出租,责任田改建校园

2004年4月6日,迁西县兴城镇照燕州村村委会(称甲方)、法人代表、村委会主任张金锋与每户村民(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出租责任田的协议书,主要内容是:1985年,甲乙双方达成了土地承包协议,乙方承包甲方村南南港部分土地做为责任田。因建设县新一中学的需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收回该土地的承包权,统一租给新一中使用。为补偿乙方损失,甲方给乙方每斤粮食2.29元的补偿,粮食价以当年价为准,粮食价格下降时,补偿费不变(以县一中和照燕州村签订的协议为依据)。每年的5月底前付清当年的土地补偿费。协议期限为50年。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及甲方对全村土地进行调整时,该协议自行终止。这份协议签订后,该村147.3618亩责任田就租给县新一中学改建校园。

对此,该县国土局有关部门在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上认为,使用此宗土地不存在“协议出租”的问题。2004年2月,迁西县教育局依据河北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向县国土局提出建设省示范性一中的用地申请,同年2月,县发展计划局出具了筹建省示范性一中的批复。迁西一中选址在城关喜峰南路东侧,所占照燕州集体耕地147.3618亩,集体建设用地5.0206亩,集体园地61.1185亩(城西峪村集体建设用地0.5297亩,集体林地31.7304亩)。该项目用地于2004年3月与被占地村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同时进行了土地、安置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同时县建设管理局出具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面积248亩。县国土局按程序组卷报请县、市、省人民政府审批,2004年4月16日取得一中用地批复。县一中用地为一般耕地、园地、林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照燕州村的村民对此解释一片哗然:我们每户都有一份出租50年责任田给县一中建校园的协议书,怎么不存在“协议出租”的问题?《土地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03年10月28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特别强调: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用途不能改变,质量不能下降。村民们说:责任田是我们的“命根子”,所以当初很多人不愿签这个协议,但是没办法,村干部说这是上面领导的命令,必须得签。

记者在采访中深深感到照燕州村民对法律、中央领导讲话的熟知、维权意识的强烈,渴望受到上级领导的关注已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非违规建筑被强行拆迁

唐山市宇宏冶金原料厂长韩文远说,我是一名下岗职工,自己筹资于2000年租赁了照燕州村委会48间房屋及场院建起了宇宏冶金原料厂,安排了24名残疾人、10名下岗职工就业,先后向县有关公益事业捐赠资金13万元,多次受到县委、县政府的表彰。正当企业蓬勃发展之时,2007年4月13日突然接到迁西县第四小学筹建处、唐山华盈房地产开发公司、照燕州村委会联合盖章的通知,要求我这个厂子必须在4月20日前搬走,否则停水停电,由开发商帮助拆除。经过7年拼死拼活建起的厂子,有4吨多重的锅炉、系统地生产设备和流水线,有几千吨原料的仓库,这几天能搬走吗?自4月30日县电力局断电,停产4个多月来,经济损失不说,生产设备已腐蚀锈斑,几千吨原材料已变质。真让人心疼啊!说话时,韩文远的眼里含着泪花。他说,更令人不解的是,唐山华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商品楼的这101亩土地上,有12家养殖厂、3家企业,该公司都给予了搬迁的合理补偿。他们的“通知”断然决定终止我的租赁合同,还认定我的工厂是非法占地和非法建筑,要无偿搬迁。我租赁的是照燕州村的土地,厂房是70年代的老工房,因年久失修,我在原基础上对房顶、墙壁等进行了翻修翻建。非法占地、非法建筑应有政府部门认定,至今也没有哪个部门认定我们的工厂是非法占地、非法建筑,第四小学筹建处、村委会、唐山华盈房地产开发公司怎么能认定并要强行拆除?韩文远说着,拿出一份在照燕州村曾担任了34年党支部书记的王礼仁给出据的证明:70年代初期,国家水电部二分局在迁西县修建大黑河水库,同时在我村东山脚下建起了职工宿舍、食堂、医院、办公房等。1985年二分局搬走,将房地一并归了燕照州村,村委会将房地租给县民政局下属的千金顶制造厂,该厂破产后闲置,2000年韩文远租赁此房地办厂。这些房地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不是非法占地,非法建筑。

接着,韩文远又拿出唐山华盈房地产开发公司、迁西县第四小学筹建处、兴城镇照燕州村委会盖章的那份通知,上面写到:第四小学及周边土地已经县政府收为国有,唐山华盈房地产公司通过挂牌竞标方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开发权。因此,在四小学周边土地上,各企业及个体经营户与照燕州村原签订的土地、房屋租赁协议全部终止。四小学周边土地上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占有的土地和原照燕州村委会所属的房屋和其它建筑物,唐山华盈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应取得了处置权。四小学周边土地上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所属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备、设施等,4月20日前自行拆除、搬迁。逾期不拆迁的,由华盈房地产公司帮助拆迁。4月20日起四小学周边土地所属区域开始停电。

唐山市宇宏冶金原料厂因停产,使失去工作的下岗职工和残疾职工纷纷质问:这3个单位有权下达实施这样有权威性的通知吗?我们厂与照燕州村的租赁合同到2014年到期,他们说终止就终止?建第四小学占地仅为45.3亩,我们厂距第四小学中间隔着40亩地,1公里左右的距离,也划入周边地区?现在企业停产,我们的生活很困难,谁体谅过我们?

紧邻唐山市宇宏冶金原料厂的迁西县燕山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也有着同样的命运。其法人代表赵立克说,由于我没按时搬迁,唐山华盈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我起诉到法院,无论关系多复杂,我相信法院是最有“法”的地方,会主持正义的。因为一个值得老百姓信赖的政府,是一个有行为边界的政府。

对此,唐山华盈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尹玉伟说,当初3家联合发“通知”,是依据县政府2007年4月17日的迁政会[2007]10号会议纪要,纪要中讲到:拆迁补偿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对未取得国土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对四小周边范围未拆迁设施按程序自4月13日起一律停电、停水。拆迁主体、县法院要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现在看来,由我们3家单位下一个具体的权威性的通知有些欠妥。

对于一些村民反映的“先斩后奏”征收照燕州村、六村146.3亩集体土地的问题,尹玉伟副总经理说,我们华盈公司整体运作程序合法,但不排除某些环节的漏洞。比如,除去建第四小学的45.3亩地,其余101亩土地的北面有我们公司2005年5月预先购买的40亩地,南面有我们与另一家公司合作开发的24.3亩地,中间隔着有17亩多地建有陶瓷厂和五金工具厂,在国土局还没竞标拍卖,我们先垫资240万元给照燕州村委会,同时围起了这块地,让两企业迁走,并给了他们85万元搬迁补偿费,准备做料厂用。2006年11月,县国土局在报纸上公示出让时我公司中标,之后又付给了照燕州村其余80亩地的费用。这与照燕州村党支部书记赵连英、村主任张金峰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其中2005年该村委会拿到240万元垫资,给每位村民发了500元土地补偿款。2007年村委会第二次拿到土地款后,每个村民又分得5490元、4000元不等的土地补偿款。

迁西县国土局有关部门在谈到这146.3亩土地的征收情况时,却与前者说法不一:2005年初,县国土局一次性将这146.3亩土地(有六村30亩山林地)征收,土地补偿款由县国土局一次性付给照燕州村委会的,2006年9月29日,河北省政府发了建设用地批复。同年11月16日县国土局在《唐山劳动日报》上刊登广告,面向社会公开出让。

将农民土地改为建设用地,有一套严格的办事程序。“卖地者、买地者与县国土资源局的说法不一”,这次征收照燕州村的土地和动迁也许大有玄机。

随后,一些知情村民带记者来到东荒峪镇后韩庄、青山口等村,看象山丘一样的尾砂堆占的几百亩基本农田,确实让人心痛。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范围及规定 篇三

处理劳动争议,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十章,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

主体必须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外地企业在我市开办的二级法人企业,如分公司、办事处,与我市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机构立案处理,但对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

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级别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凡市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直接处理。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仲裁机构处理,但对区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六市(县)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各市(县)仲裁机构直接处理。工业园区已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园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尚未建立仲裁机构,新区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新区劳动人事局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不予受理通知

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如因主体不符,不属于受理范围,以及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仲裁机构即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实体、规定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的权益标准,对劳动争议作出是非判断。劳动权益标准,主要是《劳动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原劳动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等。

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一)开除、除名、辞退

开除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最高行政处分,其他五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另一类行政处分:降级,如涉及降低工资而引发争议,可以受理。

除名、辞退是一种处理而不是处分,除名针对的是企业职工的旷工行为的;辞退是对违纪职工作出的处理。这两类处理,都规定了对违纪职工的教育程序。

(二)工资争议

主要是指拖欠工资争议和克扣工资争议,包括拖欠、克扣下岗人员生活费。

(三)培训争议

主要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因培训发生的争议,比较多的涉及培训费赔偿问题,如劳动者培训期满回企业工作,未服务满规定的工作期限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约定赔偿培训费。

(四)保险争议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争议。

(五)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这类争议分为: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变更劳动合同争议、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4.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依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大兴公路分局缴纳赔(补)偿费。旅行民事责任。

第二条:对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查处、收缴公路路产培(补)偿费的工作由分局路政大队具体实施。

第三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路政许可批准的事项有下列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大兴公路分局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未按该路原技术标准修复、改建的。

(二)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五)砍伐公路行道树的。

(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

(七)其他占用、利用和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

第四条:凡未经路政行政许可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处理路产损失赔偿时并处行政处罚。第二章 公路赔(补)偿处理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五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赔(补)偿额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第六条:路政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理路产赔(补)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应遵守以下程序:(一)不少于二人(可含分局工作人员一人)

(二)向当事人出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路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告知当事人损坏公路路产的违法事实,赔(补)偿路产损失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六)制造《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当事人在受送达人栏签名及日期

(七)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八)出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交当事人(九)执法人员收缴赔(补)偿费后,制作《路权路产赔(补)偿处 理结案报告》并在两日内将文书及赔偿费交路政内业。第七条:结案后,承办人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北京市事业统一银钱收据》第三联及收缴的赔(补)偿费交内业,检查复核后归档制卷,赔(补)偿费由内业交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简易程序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归档文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二)《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第三联复印件及上缴分局财务的“缴款书”

(四)结案报告

第二节: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一般程序)

第九条: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损坏公路路产,应按一般程序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

路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报告书》报路政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第十条:立案后,路政执法人员进入调查、收集证据阶段,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按《路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程序要求工作。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新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案件调查人员是回避,由路政大队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做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法损坏路产的行为调查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基本齐全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制并送达《路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认定其违法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到路政大队接受处理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三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大队及本案调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路政大队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违法损坏路产行为调查终结,对赔偿路产损失费在2万元(含2万)的在做出赔偿通知书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路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节听证程序规定履行听证程序。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上,且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制《路政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市路政局道管处审批,其它路产赔补偿案件,由分局主管局和审批。第十五条:对《路政行政处罚处理呈批表》由路政大队负责人签属审 核意见后,报分局主管局长签属审批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做出赔偿决定。

(二)案件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成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第十六条:案情复杂或路产损失重大的,违法案件拟对当事人做出1万元以上赔偿处理的,路政大队负责人,组织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七条:赔偿案件处理审批决定做出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日期应是《路政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分局主管局长批准的日期。

第十八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应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让受送达人在《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及日期。当事人不在场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必须在《路政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及日期。

受送人拒收《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送达人应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做出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该案《路产损失赔偿明细表》,作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附表,载明损失路产名称、赔偿标准、损坏数量、赔偿金额,盖章后交当事人一联,另一联入卷。

第二十条:路政大队及路政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缴纳的赔偿费后应出 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交给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当事人未到路政大队缴纳赔款的,案件承办人员按笔录上当事人留下的电话进行催缴,告知当事人如不缴纳赔偿,将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由路政大队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案赔补偿费收缴入帐后,调查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将该案件文书整理齐全,经内业检查符合归档要求后,交内业制卷。第二十三条:公路赔(补)偿案件卷内文书包括

(一)《立案报书》;

(二)《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三)《路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四)《路政赔偿案件处理呈批表》;

(五)路产赔偿明细表;

(六)询问笔录;

(七)勘验笔录;

(八)现场(证据)照片;

(九)路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送达回证;

(十一)赔偿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十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复印件;

(十三)结案报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缴纳赔偿费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路政大队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当事人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赔偿费。但必须要先收取路产修费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行政许可审批,批准的许可事项在施工中涉及到损坏路产的,内业员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按现场勘察的路产名称、数量及赔偿标准制作路产损失赔偿明细表,一并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十五日内缴纳赔偿费后发放施工许可证。逾期不缴纳的注销行政许可。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路赔补偿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处理时应参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各环节按程序进行。

5.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事故的处理由旗、县以上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事故处理机关)负责。在铁路道口火车与车辆、人、畜发生的事故,由铁路部门处理,当地事故处理机关协助。

军队在籍车辆发生的事故,由军队处理。涉及地方车辆、财物、人、畜的,由地方事故处理机关处理。

第四条 事故处理机关处理事故,要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分清责任,以责论处,作一次性处理。

第二章 现 场

第五条 发生事故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救护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有义务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供证言,制止、检举肇事逃跑者。

第六条 事故处理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秩序。事故处理机关有权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车辆、物证和证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发生事故时,确系情况紧急,事故处理机关可记录在案予以放行,待执行任务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 事故处理机关要对事故有关的车辆、物证、死者尸体和道路状况进行检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检验。

第八条 医疗单位要积极抢救事故受伤者,不得推诿,并有责任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供所需要的医疗检查材料和诊断证明。殡葬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必须接受事故处理机关决定代存的事故死者的尸体。对事故死者的尸体,在事故处理机关检验完毕后,确无复查必要时,限期由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事故处理机关强制执行。

第三章 责 任

第九条 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由事故处理机关根据对事故现场的勘验和调查的事实确定。

第十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事故完全由当事人一方违章造成的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违章行为的无责任,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无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的,由造成事故直接起因情节较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情节相当的,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都发生违章行为的,由造成事故直接起因情节较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其他各方负次要责任。对事故中的死者,只认定责任,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跑、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谎报情况、嫁祸于人等情节的,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二百元以下。

(三)吊扣驾驶执照: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吊扣驾驶执照的期限,从裁决之日起计算,裁决以前先行扣留的,扣留一日折抵吊扣期限一日。

(四)吊销驾驶执照: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准重新考领。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事故处理机关吊销驾驶执照。

(五)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本条各项处罚可以单独适用,除第三项、第四项不能合并适用外,都可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仍由事故处理机关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故当事人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逃跑或者嫁祸于人的。

(二)酒后驾车肇事的。

(三)非驾驶员驾车或者驾车人员与驾驶执照不符肇事的。

(四)迫使、纵容他人违章驾车造成事故的。

(五)在道路及其上空,有意或者渎职设置障碍、陷坑,有意或者渎职放水冲毁道路,造成事故的。

(六)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擅自扩大占道范围,超期占用道路,新建、维修道路、地下管道缺乏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

(七)事故责任者,抵制交纳罚款和经济补偿的。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经济补偿费用外,可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限制行为能力者。

(二)盲、聋、哑者。

(三)后果轻微、诚恳认错者。

(四)肇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事故损失或者减少伤亡者。

第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借处理事故之机,寻衅滋事,扰乱事故处理机关或者肇事单位工作秩序,抗拒阻碍事故处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本人承担,不准单位用公款抵偿。罚款时应给被罚人开具收据。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

(一)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和住院期间生活补偿费。

(二)残者的残疾用具费。

(三)死者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遗属的生活补偿费。

(四)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代理人,按规定人数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应支

付的误工费、路费、食宿费。

(五)车辆、物资损失费,牲畜死、伤折价费。

(六)其他确属需要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条 事故的经济补偿费,依照应负责任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全部。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大部分。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一半。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小部分。

(五)无责任的,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的承付:

(一)经济补偿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车辆所有者承付。

(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事故的,由监护人承付。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中无责任的伤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

(二)护理人员的工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机械二级工标准的,按机械二级工标准工资计算。无固定工资或者无劳动收入的,不超过当地机械二级工的标准工资。护理人员名额由事故处理机关根据医院意见确定。

(三)伤者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四)误工费:伤者是在职职工,以本人的标准工资计算。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不超过当地机械三级工的标准工资。无劳动收入的,不超过当地机械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中无责任的残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一)残者的生活补偿费和护理费的补偿年限:年龄不满二十五周岁的为二十五年,二十五周岁以上的为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得少于五年。

(二)完全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标准工资补偿;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机械三级工标准工资的,按机械三级工标准工资计算。无固定工资或者无劳动收入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补偿。由于残废,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的,护理费按当地机械二级工的标准工资计算。

(三)基本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的,按本条第二项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补偿。

(四)部分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的,其补偿按本条第二项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补偿。

(五)残者的残疾用具费,按医院证明和事故处理机关同意购置的所需费用,并考虑以后更新所需费用,一次付给。

第二十四条 对事故中无责任的死者的丧葬费和死者供养直系遗属的经济补偿标准:

(一)死者生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机械三级工标准的,按机械三级工标准工资计算。死者生前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当地机械三级工的标准工资计算;死者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或者超过六十周岁的,按当地机械工二级的标准工资计算。补偿年限均按七年计算。

(二)死者直系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外,可多增加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二千元。

(三)死者的丧葬费不超过五百元。

第二十五条 事故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人员的,须经旗县以上医院证明和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增加护理人员或者伤愈后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残者的残疾程度,在治疗完毕后,由事故处理机关根据指定医院或者由公安、卫生、医疗单位组织的伤残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解处理的伤、残、死者直系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名额,须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最多不超过三人。其误工费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护理人员补偿标准计算,路费按普通车、船票金额计算,住宿费按普通床位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责任者逃跑的,事故伤者的医疗费和死者的丧葬费,暂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无家或者身源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社会救济。事故责任者被查获后,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事故经济补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后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由事故处理机关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2009-01-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DB15/258—199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重新修订。本标准与DB15/258—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认定; ——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 修改了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 —— 删除了认定人权利和义务。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晋岩、袁玉琢、王葆元、李海升、闫荣、张建伟。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认定的主要依据、原则、步骤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认定。道路以外交通事故的认定,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交通事故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交通事故成因,确定当事人过错和交通事故责任的过程。

2.2交通事故事实 traffic accident facts 与发生交通事故有关的真实情况。包括交通事故车辆及当事人基本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当事人行为事实等。2.3交通事故成因

有证据证明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观、客观原因。2.4交通事故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2.5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分析交通事故成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程度做出的定性、定量结论。2.6交通形态

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人、车辆、道路和环境组成的时空范围内当事人的通行状态。2.7通行权原则

交通参与者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享有使用道路进行通行等活动的权利。包括右侧通行、分道通行、优先通行和其他确保安全畅通的道路通行权。

2.8过错行为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违规交通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起作用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和特殊过错行为。2.8.1严重过错行为

违反通行权原则的过错行为。2.8.2一般过错行为

严重过错行为以外的对发生交通事故作用较小的过错行为。2.8.3特殊过错行为

驾驶人不能合理掌控车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道路、环境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骑(牵)牲畜或动物在道路上造成交通安全隐患,驾驶人不按操作规范驾车的行为是特殊过错行为。根据该过错行为在不同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应确定为严重过错行为或一般过错行为。3认定原则和要求 3.1认定原则

——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法认定原则; —— 以交通形态分析因果关系原则;

—— 以影响通行权为起作用的行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原则。3.2认定要求 3.2.1认定期限

3.2.1.1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

3.2.1.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

3.2.1.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

3.2.1.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3.2.1.5中止交通事故认定的,从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中止期满之日起5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

3.2.2认定人资格

3.2.2.1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警察,经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的,可以认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3.2.2.2具有处理交通事故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认定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3.2.2.3具有处理交通事故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认定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4交通事故事实认定

4.1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应当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等为依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还应当有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

4.2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按照下列证据规则认定交通事故事实: a)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照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

b)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即时监控资料、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c)原件、原物证明力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d)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证明力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e)原始证据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

f)其他证人证言证明力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g)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证明力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5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分析交通事故成因,应当客观、科学、全面。在特定交通形态下,凡是对造成交通事故起作用的行为,不论其作用大小,都应当分析为交通事故原因。

5.1当事人的严重过错行为应当分析为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5.2当事人的一般过错行为应当分析为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5.3当事人的特殊过错行为可分析为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

5.4当事人虽有过错行为,但该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的,不分析为交通事故原因。6交通事故责任确定 6.1交通事故责任种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6.2交通事故责任组合

6.2.1双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组合 a)一方全部责任与另一方无责任; b)一方主要责任与另一方次要责任; c)一方同等责任与另一方同等责任。

6.2.2三方及三方以上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组合

a)一方全部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一方主要责任与其他方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一方承担同等责任与其他方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b)两方及两方以上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与其他方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两方及两方以上共同承担同等责任与其他方共同承担同等责任。c)几方各负相同责任。

6.2.3单方交通事故无当事人责任组合 6.3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步骤

6.3.1按照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的通行状况,依次确定一种交通形态: ——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 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 会车;

—— 转弯、掉头; —— 借道通行; —— 变更车道; —— 未各行其道; —— 超车; —— 未让行; —— 车辆停放; —— 跟车; —— 倒车;

—— 未按规定行车、停车; —— 车辆载物; —— 行人; —— 乘车人。

6.3.2根据交通形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

6.3.2.1按照6.3.1条确定的交通形态,对照附录A确定当事人的严重过错行为。6.3.2.2确定当事人的其他过错行为。6.4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规则

6.4.1一方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6.4.1.1单方交通事故,确定有过错行为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6.4.1.2交通事故有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确定有过错行为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无责任。

6.4.2双方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6.4.2.1当事人在按照6.3.1条确定的交通形态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方有严重过错行为,确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6.4.2.2双方当事人均有严重过错行为,确定兼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6.4.2.3双方当事人均有严重过错行为,同时兼有一般过错行为时,确定一般过错行为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6.4.2.4双方当事人均有严重过错行为,或同时兼有一般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相当时,确定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6.4.3三方及三方以上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参照6.2.2条和6.4.2条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7推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

7.1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的,推定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7.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造成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推定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按照6.4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8交通事故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调查仍然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的,应当按照3.2.1条规定的期限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9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

9.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之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权利以及法定期限。

9.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通事故复核案件,复核以一次为限。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特殊过错行为 本附录中《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A.1严重过错行为

A.1.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a)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安全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条] b)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未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安全法》第38条]

c)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一项]

d)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四项]

e)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六项,《条例》第68条第五项]

f)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二项] g)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条例》第38条第三款] h)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七项]

i)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七项]

j)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一项]

k)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适用《条例》第51条第四项]

A.1.2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a)机动车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一项] b)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机动车不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二项] c)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转弯的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条例》第 52条第三项]

d)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机动车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四项]

e)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先行的 ;[《安全法》第44条] f)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非机动车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69 条第一项] g)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非机动车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二项]

h)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三项]

i)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一款] A.1.3会车

a)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安全法》第35条]

b)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的;[《条例》第48条第一项]

c)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一项]

d)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障碍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二项]

e)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下坡一方未让上坡一方先行的;下坡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上坡一方未让下坡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三项]

f)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靠山体一方未让不靠山体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四项] A.1.4转弯、掉头

a)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地点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一款] b)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一款]

c)机动车在转弯、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二款] d)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四项] e)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条例》第82条第一项] A.1.5借道通行

a)非机动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条例》第70条第二款]

b)非机动车横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一款] A.1.6变更车道

a)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未依次交替驶入的;[《安全法》第45条第二款、《条例》第53条第三款] b)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二款] A.1.7未各行其道

a)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人行道通行的;[《安全法》第36条] b)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通行的;[《安全法》第36条] c)行人进入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安全法》第36条]

d)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安全法》第67条] e)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影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行驶的。[《安全法》第67条] A.1.8超车

a)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

b)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安全法》第45条第一款、《条例》第53条第二款] c)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安全法》第43条第一项] d)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安全法》第43条第二项] e)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安全法》第43条第三项]

f)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等路段、地点超车的;[《安全法》第43条第四项]

g)超车时,后车未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超越的;[《条例》第47条] h)超车后,与被超车辆未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 i)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四项] j)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二项] A.1.9未让行

a)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

b)驾驶车辆未避让正在按规定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的;[《安全法》第54条]

c)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 d)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

e)行人横过没有人行横道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的;[《安全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

f)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第二款] g)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 h)车辆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安全法》第38条]

i)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安全法》第38条] j)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正在按规定作业人员的。[《安全法》第38条] k)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未让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79条第一款] A.1.10车辆停放

a)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或在车行道停放难以发现,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安全法》第56条第二款、《条例》第63条第三、五项]

b)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安全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

c)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条例》第63条第一项 ]

d)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条例》第63条第二项] A.1.11跟车

a)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安全法》第43条]

b)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一、二项] A.1.12倒车事故

a)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倒车的;[《条例》第50条]

b)机动车在铁道路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隧道中倒车的;[《条例》第50条]

c)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条例》第82条第一项] A.1.13未按规定行车、停车

a)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造成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条例》第62条第一 项] b)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的;[《条例》第63条第四项] c)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63条第四项] d)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时,乘客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条例》第63条第六项]

e)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条例》第64条] A.1.14车辆装载

a)车辆装载长度、宽度、距地面高度、载质量、载人数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第50条、第55条第二款,《条例》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83条]

b)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 A.1.15行人

a)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的;[《安全法》第62条,《条例》第38条第二款、第39条]

b)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安全法》第63条] c)扒车、强行拦车的;[《安全法》第63条]

d)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三项]

e)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散发宣传品、兜售或发送物品、打架、乞讨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安全法》第31条、《条例》第74条第二项] f)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一项] g)行人进入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安全法》第36条] A.1.16乘车人

a)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二项] b)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三项] c)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条例》第77条第四项] d)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四项] e)向车外抛洒物品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安全法》第66条] f)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安全法》第66条、《条例》第77条第四项] g)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四项] A.2特殊过错行为

A.2.1驾驶人不能合理掌控车辆 a)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

b)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三项]

c)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 d)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 e)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三项]

f)机动车驾驶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条例》第62条第七项]

g)驾驶车辆时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的;[《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 h)驾驶车辆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第58条,《条例》第45条、第46条、第81条]

i)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条例》第62条第四项] j)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 k)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机动车的;[《安全法》第19条第四款] l)学习驾驶人员无教练员随车指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条例》第20条第二款] m)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三款] n)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条例》第82条第五项] o)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十项]

p)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二项、第73条]

q)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一项]

r)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条例》第70条]

s)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条例》第72条第五项] t)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条例》第72条第五项] u)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六项] v)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条例》第73条第四项] A.2.2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a)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法》第14条第三款] b)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机动车的;[《安全法》第16条第一项]

c)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安全法》第21条,《条例》第56条第一项]

d)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九项] e)不按规定牵引车辆的。[《条例》第56条、第61条、第72条第五项] A.2.3道路、环境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a)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修复的;[《安全法》第30条第一款] b)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安全法》第31条] c)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安全法》第32条第一款]

d)施工作业单位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安全法》第32条第二款]

e)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障碍物的;[《安全法》第32条第二款] f)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在绕行处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一款]

6.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篇六

员工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经公司2006年4月10日董事会例会决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处理公司员工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正当行为的程序,现制订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二、公司员工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管理人员指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内部担任一定管理职责的员工。公司普通员工,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外的所有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和劳务制员工)。

三、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公司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员工职业道德准则》。

五、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挪用公司资金;

(四)、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

门应当为举报员工严格保密,维护举报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员工举报不正当行为查证属实的,公司应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举报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

九、公司任何部门、员工发现不正当行为的,应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进行举报。外部第三方发现公司员工有不正当行为的,可以通过适当渠道向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进行举报。

十、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对公司员工的不正当行为的举报,并按其权限对公司员工的一般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接到一般不正当行为的举报后,经初步调查确认一般不正当行为存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员工停止一般不正当行为。

十二、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责令相关部门对一般不正当行为造成的危害,采取持续补救措施,防止和避免一般不正当行为危害的扩大。

十三、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评估一般不正当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危害或损失,根据一般不正当行为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大小等因素,分别对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作出处理决定。

十四、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该责令相关部门检讨和评估一般不正当行为涉及的内部控制流程,并进行整改,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十五、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将一般不正当行为处理决定在公司内部及向相关的第三方作必要的通报。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

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二、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审核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将重大不正当行为的处理决定在公司内部及向相关的第三方作必要的通报。

二十三、公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分别检查、复核其二十四、二

十五、所涉及的员工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的运行情况,由审计部汇总后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应于每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例会上评估前一年度公司员工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关不正当行为风险、反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培训,并对培训进行记录;公司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普通员工进行有关不正当行为风险、反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及《员工职业道德准则》的培训,并对培训进行记录。

7.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篇七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对交警处理事故中所进行的酒精度测试不满,官司打到二审才最终定局。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案件落下帷幕。

酒精测试测了一方

2009年1月1日21时30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新204国道某禁行地段时(设有施工期间禁行公告标志),与薛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吉某)交会。交会时,双方均未减速靠右行驶,两车发生相撞,薛某、吉某夫妇跌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在事故发生现场,办案警官并未发现当事人有饮酒的迹象,事故双方当事人也没有要求对对方进行酒精测试,警方就没有要求当事人进行酒精测试。待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伤员被送往医院后,警方应薛某亲属的要求对王某进行了酒精测试。其时,王某没有立即要求警方对薛某进行酒精测试,而是到次日才向警方提出相关请求,此时已错测试时机。事故中,薛某受伤严重,被送往当地医院后即连夜转院,至次日零时由南通医院接诊治疗,客观上已没有时间对其进行洒精测试。

2009年2月2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薛某均驾驶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路段,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均有过错,应各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方不满测试过程

事故发生次日凌晨,薛某被送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发伤,经多次多种手术,于2009年2月27日出院,回当地医院康复治疗(高压氧治疗),已花去住院医疗费92789.03元。

事发后查明,王某所驾事故车挂靠在某材料公司,王某为实际车主。事发时,该车原投交强险已过有效期。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受伤人薛某起诉要求王某及事故车挂靠单位材料公司连带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93947.93元。

审理中,被告王某、材料公司主要就酒精测试影响责任认定问题提出异议。两被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薛某实质上系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只对我进行了酒精度测试,反而未对薛某抽血提取尿样进行酒精度测试,故而交警部门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完全错误,应由薛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应没有任何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官司二审定局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认定较为适当,予以采信。两被告仅以交警部门未对原告薛某抽血提取尿样进行酒精度测试为由,主张薛某属酒后驾车的抗辩,证据不足。事故车在所投交强险期满后,未继续投保交强险,被告王某应当在交强险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先行全额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王某与薛某各自分担50%;被告材料公司对王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在医疗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薛某医疗费10000元;另赔偿已发生的超出医疗赔偿限额范围的医疗费41394.52元;被告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王某再次重申,交警部门仅对上诉人作酒精测试,严重不公;薛某系酒后驾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酒精测试问题,办案警官在事故现场,并未发现当事人有饮酒迹象,故没有要求当事人进行酒精测试。王某到事发次日才提出对薛某进行酒精测试,此时薛某因伤势严重已从当地医院连夜转院至南通医院治疗,客观上没有测试时间,错过了有效时机。故上诉人以警方仅对其进行酒精测试,而对薛某未进行测试为由,主张薛某系酒后驾车,没有事实依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关键在于酒精度测试是不是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必经程序或必须手段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和第73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主要是: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4、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从上述规定来看,酒精度测试属于收集证据的手段,对于认定是否酒后驾车十分有效,但法律并未将其直接规定进条文之中,因而其并非法律必经程序和必须手段。事实上,多数情况下,是否酒驾凭现场观察便可知悉。

8.员工请假规定及办理程序规定 篇八

1、准时上、下班,迟到5分钟以内扣5元;迟到15分钟以内扣20元;迟到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扣30元;迟到1小时以上作半天旷工处理;1个月累计3次迟到者,除每次扣款外,工资系数下降0.05。早退与迟到同等处理。

2、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个人提出书面申请,3天以内由分厂审批,3天以上由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请假,审批不同意不得休假。如特殊情况无法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电话或委托他人通知分厂领导,回公司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3、员工请假审批通过后,先到企管办工资核算员处登记,然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后方可休假。

4、员工请婚、丧假,本市员工婚假5天、丧假4天,外市员工婚、丧假15天,办理手续与上同。每位员工假期事务办完后应尽早回公司上班,不得无故拖延假期,如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否则作无故旷工处理。

5、无故旷工1天扣100元,工资系数下降0.1;旷工2天扣200元,工资系数下降50%;旷工3天作自动离厂处理。

6、病假凭公司医务室证明及病历卡并经分厂批准后方可休假。急症、交通事故回公司后补办手续。

9.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篇九

程序文件制定单位:厂务部

标题: 保密规定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TY-1B-20-004 制定日期:08/05/22

版本:A.0

页次:1/5

1.目的: 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3.术语与定义

3.1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3.2公司秘密的范围如下列所述

3.2.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3.2.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2.3公司生产、科研(包括知识产权)、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3.2.4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3.2.5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3.2.6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3.2.7其它公司秘密事项。

4.程序: 4.1秘级分类: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 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研制资料、各种产品配方、产品图纸、模具图纸。

(二)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三)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机密: 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包括知识产权)、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的考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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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文件制定单位:厂务部

标题: 保密规定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TY-1B-20-004 制定日期:08/05/22

版本:A.0

页次:2/5

(二)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三)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月、季、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四)公司大事记。

(五)各种产品的制造工艺、控制标准、原材料标准、成品半成品检测报告、进口设备仪器图纸及相关资料;

(六)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秘密: 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科研、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

(二)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三)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体。

(四)各类设备图纸、说明书、基建图纸、各类仪器资料、各类技术通知、文件等。

(五)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4.2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绝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机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秘密级:部门课长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4.3保密措施:(一)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二)总经理领导保密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三)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的事项,应先由相关部门主管批准。(四)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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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密规定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TY-1B-20-004 制定日期:08/05/22

版本:A.0

页次:3/5

(五)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上级主管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六)工作上需要使用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保密细则,并加以严格执行。

(七)司机对于领导于车内谈话内容须严格保密。

(八)对于负责重大科研项目或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工程师及专案经理,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该科研项目或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4.4保密环节: 4.4.1文件打印

(一)由文件原稿提供单位主管签字,签字主管对文件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或

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打印份数。(二)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4.4.2文件发送

(一)发文部门下发文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二)保密文件应交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它人员。(三)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四)发送保密文件应由专人负责。4.4.3文件复印(一)(二)(三)(四)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执行。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

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它人员。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4.4.4文件借阅

借阅保密文件必须经借阅方、提供方主管签字批准,提供方加以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要经提供方主管签字并注明 4.4.5传真件

(一)收发传真件应做好登记。

(二)保密传真件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为其它人。4.4.6录音、录像 东 莞 太 洋 橡 塑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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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密规定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TY-1B-20-004 制定日期:08/05/22

版本:A.0

页次:4/5

(一)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人物讲话,工厂录像等一切与公司利益安全关系重大的均为保

密材料。

(二)录音、录像应由指定部门整理并确定保密级别。4.4.7档案

(一)借阅文件应填写申请借阅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二)秘密文件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特殊情况由相关单位主管批准借阅。(三)秘密文件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四)档案材料不得借给无关人员查阅。

(五)秘密档案不得复印、摘抄,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4.7客人活动范围

(一)保卫部门应加强保密意识,无关人员不得在机要部门出入。

(二)客人到公司参观、办事,遵循出有关出入厂管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司。(三)客人到公司参观,不得让其接触公司文件、货物、营销材料等保密件。特殊情况得经相关部门主管同意后执行 4.4.8保密部门管理

(一)与保密材料相关部门均为保密部门,如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各级主管办公室,文控

中心,研发部门,生产车间以及财务部,管理部等。

(二)保密部门出入人员应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停留。(三)保密部门对外材料交流应由专员操作。

(四)保密部门应根据自己情况制定保密细则,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记,使用记录工作。4.4.9会议

(一)所有重要会议由各部门主管协助部门做好保密工作。(二)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应参加。(三)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材料发放登记工作。(四)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相关单位主管指定。(五)会议纪要整理由指定人员在指定地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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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密规定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TY-1B-20-004 制定日期:08/05/22

版本:A.0

页次:5/5

4.5违纪处理:(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二)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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