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4篇)
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修订稿)
【发稿时间:2012/12/4 10:15:21】 【作 者:普洱市农业局劳转办】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郑静媛】
【稿件来源:普洱市农业局劳转办】
【审核发布:郑静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0〕212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支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
第三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坚持“政府推动、部门监管、多方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主要培训对象 是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有转移就业愿望,男性年龄在16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16-5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设在省农业厅的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劳转办)承担。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转移培训内容、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内容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与外输转移就业相结合。重点围绕农业产业化、农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就地就近转移培训。
第八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引导性培训为辅。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要求,拟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方案,设置培训课程,安排培训内容,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技能鉴定,提高 2 受训农民的技能素质;引导性培训主要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知识、艾滋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方面培训,提高农民遵守法律和依法维权意识,以及城市生活能力。
第九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要采取到乡镇、村寨集中办班,到学校、企业统一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教学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
第十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对受训农民累计组织开展不少于2天的培训。
第四章 项目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基地认定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五)培训基地申报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基地必须具备 3 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实习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三)有转移就业渠道和有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习基地贴近农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培训基地资格认定步骤为:培训基地提出申请,县级组织申报,州级组织评审认定,报省级备案。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各县每年12月底前将下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申报州(市)主管部门。州(市)根据县级计划编制本级项目计划,每年1月底前将本级项目计划报省农业厅。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 各地农村劳动力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及各地需求情况,商州(市)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协商后报省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由省农业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各州(市)将省下达的计划任务及时下达到各项目县。
第十六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级项目计划任务,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计划和要求。培训基地向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任务。没有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项目。
第六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五项制度,严格开展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监管:
1.公示制度:各项目县和培训基地向农民公布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内容。
2.“三堂课”制度:各项目县和培训基地建立“三堂课”制度:上好开班第一堂课,中间抽查一堂课,参加结班考试课。
3.信息报送制度:各培训基地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 5 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级情况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州(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州(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级情况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报省劳转办。
4.台帐登记制度: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项目培训台帐,作为检查验收培训情况的重要依据。培训基地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
5.检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周期(跨对月实施)结束后,要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一般在项目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分为培训基地自查、县级初验、州(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四个层次。培训基地自查由培训基地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工作、培训、资金、台账、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自检自查,于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和项目初验申请。县级初验,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和本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初验,于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州(市)上报县级初验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州(市)级验收,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于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省劳转办上报项目验收报告。省级抽查,由省劳转办牵头组织,主要根据州(市)验收报告,对全省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视情况对项目县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抽验。省级培训单位项目验收由省劳转办负责。
项目验收实行百分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标准》(附件三)用于对培训基地的验收打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县验收标准》(附件四)用于对项目县的验收打分。县级验收总得分中,县组织管理得分的权重为0.3,培训基地得分权重为0.7。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招生宣传费、教材费、场地租用费、教师学员食宿费、教师授课补助、教师下乡交通费、实训耗材、技能鉴定费、学员档案资料费、输出就业费,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在同级财政预算中配套安排项目培训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弥补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经费不足和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管理。省级农村 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优先向有项目培训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配套的地区倾斜安排。
第二十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纳入监察、审计部门的日常管理范畴,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班次审核项目培训班资金审核表,掌握培训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完善资金管理台账。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培训项目监督不力酿成虚报、套取、私分、挪用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逐级追究主管单位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厅在项目验收后,要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对优秀的项目县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县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厅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取消其下转移培训项目计划。对资金使用违规、违纪和不能完成项目培训计划要求的培训基地,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商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州(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来 《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法)字〔2004〕2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05]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学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标准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县验收标准
附件一、二、三、四.doc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管理
(一)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开展就业或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师资应当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具备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布局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定点培训机构名单,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培训对象和时间
培训对象指农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转移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青年农民(不包括在校生),均可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培训学时原则上,A、B、C三类专业分别不得少于160、140、12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课时不少于50%。
(三)开班程序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由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企业新招用农民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由用人单位依托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在开班前7日内,将开班申请材料报市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开班前3日内将审核批准的开班申请材料抄送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日常监管及考核鉴定
批准开班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所需的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教案,同时建立健全培训学员考勤制度,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对审核批准培训班次的培训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可配备指纹考勤设备,强化考勤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每个培训班次开展不少于3次随机抽查,并向参训学员宣讲相关政策,对不符合规定的学员予以清退。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开展培训,教学计划如有调整,应提前2日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财政、纪检、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邀请其共同参与对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结业考核制度,培训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印制。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培训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学员,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五)台账管理
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培训台账和就业台账,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或企业组织新招用农民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合格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转移就业前的农村劳动者,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附: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号。对个人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附: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持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开具的无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证明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属于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人员。
(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企业新招用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企业委托培训申请补贴应附材料: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按专业分为A、B、C三类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通过职业能力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先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的8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拨付60%);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根据就业人数拨付所余的2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拨付所余的40%)。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培训标准的50%拨付补贴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和公示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拨付补贴资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就业资金的支出结构,用足用好培训补贴资金,并及时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工作,不准违规培训,以二三产业就业技能为主,不准突破资金限制,要合理确定培训补贴资金支出比例,确保就业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将会同财政对培训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机构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对当年未开展培训工作、不遵守培训相关规定、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就业成功率低于3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教学管理,全面落实培训规程,自觉接受培训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加强与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将学员纳入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库,切实发挥好定点培训机构介绍学员就业的主观能动性,也可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学员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摘要:经济新常态下,为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必须进行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包括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培训对象和时间,开班程序,日常监管及考核鉴定,台账管理等。同时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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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2014年6月9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补助的区域范围:
(一)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的省份,具体范围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二)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省份,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等5省和农业部直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场),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支出内容:
(一)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与产品监测、土壤改良培肥剂(料)、专用肥料、秸杆腐熟剂、接种根瘤菌、绿肥种子,种植结构调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种、耕种条件改变、污染耕地修复治理期间农民收益损失补助等;
(二)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所需的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绩效奖励、牧草良种补贴,飞播种草补助等;
(三)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所需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渔民减船转产补助等;
(四)畜禽粪污综合处理所需的主体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补助等;
(五)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第四条第(二)项中草原禁牧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500元,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0元。
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可结合本地草原载畜能力、牧民承包草场面积、人口数量、牧民收入构成等情况,按照“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在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额度内,制定对牧民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具体发放标准。对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实行资金额度封顶和保底发放的,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第七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实行因素法分配。不同支持方向的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资金分配建议中确定。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耕地、草原、渔业等资源状况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保护与治理任务,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结合预算资金安排等情况,对农业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安排分配资金。
第八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应将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按支持方向下达到省级财政。草原绩效奖励资金应于9月底完成评价工作后及时下达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补助对象所属预算级次安排资金。安排给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资金,列入其年度预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资金下达,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形成结余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安排分配结果报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制定实施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明确项目管理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农(牧)民补助的资金应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发放方式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农(牧)民。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开展绩效评价。各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任务的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门是指农业、畜牧、渔业、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的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09]20号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根据《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湘卫妇社发〔2009〕3号)有关规定安排的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县级财政应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市级和省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地区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第四条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达。年初按上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和当年确定的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次年按各地上报的截至上年末实际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人数,并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结算上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多拨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予以补足。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农村孕产妇实际住院分娩人数、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工作指标。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湖南省农村居民户口;(二)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三)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六条 县级卫生、财政部门严格执行《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湘卫妇社发〔2009〕3号)确定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内容、限价标准、补助标准、补助程序和资金管理要求,落实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政策。
第七条 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限价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办法参照《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按规定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给予救助。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等有效途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服务资质管理;开展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相关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审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材料,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市州卫生局、财政局要加强所辖县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产科服务质量、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绩效考评,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评。对经考评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同时,要将考评结果与专项补助资金挂钩。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流程和标准等应公开、透明,补助对象、额度应及时在行政村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财农[2012]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旱作农业技术、2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农作物新品种需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一)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
(二)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三)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防控中高效低残留药物施用,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
(四)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第五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
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七条
综合考虑各省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实行资金切块分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农技推广资金分项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农技推广资金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文本,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以及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和部级绩效评价。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按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
实行部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分省实施。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并于次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八条
6.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文号:赣财企[2010]9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委: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2010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设区市财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0月12日前联合报送2010中央财政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2010年10月25日前,补报2011关闭小企业计划。逾期不报不给予关闭小企业资金补助。
二、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关闭小企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关闭小企业计划,并于每年3月30日前,按要求联合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报送下一个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复我省关闭小企业名单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及时下达到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批复名单后一个月之内,按要求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四、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后,将资金拨付到关闭的小企业政部门。
联系人:
省财政厅企业处
徐雪梅
电话:7287589: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政策处 张斌华 电话:6219241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将申请2010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及编制2011年关闭小企业计划工作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今年的实际工作情况,2010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2010年10月15日前联合报送2010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
二、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0月31日前,补报2011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今明两年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围绕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联系人: 财政部企业司 张爱辉,电话:68552838;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映昆,电话:68205187。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表:1.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2.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附表合表.xls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7.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1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措施和做法
1.1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培训———突出职业技术、技能培训
2004年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4]4号) , 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阳光工程的内容: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 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 安排培训内容, 设置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 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
阳光工程的资金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 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 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 再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 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单位。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 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
1.2 农村劳动力向农村非农行业转移培训———强调经营管理
农业部制订了《2003~2010年全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计划》, 在全国实施培训农民的五大工程:一是面向广大农民的“绿色证书培训工程”;二是新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三是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四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
五是农业远程培训工程。
以上五大培训工程除第四项外, 主要是针对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技能, 向非农产业就地转移的培训。
2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障碍因素分析
2.1 农民自身障碍
其一, 农民的基础教育不足, 减弱了培训效果。我国4.9亿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7.3年, 仅相当于刚读初二的水平, 远未达到当前的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可以想象如果没有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课程的学习, 直接参加机械制造、电子产品维修, 操作智能化机器设备等培训的效果会怎样。其二, 农民对培训选择存在盲目性———缺乏培训信息和职业指导规划。其三, 农民对于培训缺乏积极性。
2.2 用工单位因素
其一, 员工流动性高, 使用工单位面临员工培训后流失的风险。正是由于对员工流失的担心, 用工单位唯恐投入大量财力、人力对员工进行培训, 到头来“为他人做嫁衣”, 因此不愿培训农民工。其二, 丰富的劳动力资源, 使用工单位能够轻易挑选到合乎要求的员工, 因此, 用工单位没有再花费时间、金钱培训员工的必要。加上培训后流失的风险, 多数情况下, 他们宁肯以高工资招聘熟练的技术工, 也不提供培训。其三, 激烈的市场竞争, 用工单位为压缩成本而不愿提供培训。
2.3 体制性障碍
其一, 国家投入不足。政府支持力度有待加强———财政拨款少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的责权不对等, 相互推卸责任, 管理者缺位, 劳务输入地不愿承担培训;管理人员缺乏培训管理专业技能, 对市场人才需求变化不够敏感。其二, 培训机制不顺。作为承担农民培训主体的职业学校 (学院) , 由于得到政府的补贴有限, 不能“赚钱”, 直接导致培训开展的消极应对, 起不到真正提高农民技能的作用。另外, 培训内容与市场需求有差异, 缺乏针对性, 导致的后果是农民培训后感觉作用不大。其三, 其它培训机构不发达。当前, 政府倡导开展的培训主要在县、乡两级, 对于地级及以上的大、中城市缺乏明确政策支持。其四, 户籍制度限制。由于严格的户籍制度的存在, 尽管全国大部分地区人口可以自由流动, 但是无法享受当地医疗、失业、教育等多种社会保障。尽管不少省市出台了针对失业、下岗再就业的免费岗位培训, 但是农民工并不能享受, 而被排除在外。
2.4 社会因素
其一, 轻农思想的存在。长久以来, 进城农民遭受歧视。认为他们没文化、不讲卫生、偷拿抢打、道德低下者大有人在。我国建国以来长期实施的以农补工, 利用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 促进经济发展、工业腾飞, 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农村为城镇建设, 农民为城镇服务是理所当然的。其二, 农民工就业渠道狭窄。由于我国教育体系长期以来重视普通教育而忽视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 导致社会和用工单位对技术工人存在偏见。农民工很难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 主要从事技术含量低、脑力劳动少的现代制造业、服务性行业。就业渠道狭窄, 使得他们选择培训内容时面临种种限制。
3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性建议及对策
3.1 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 培训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形成机制
财政支持农民培训, 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通常做法, 是一项重要的“绿箱”政策。所以, 各级政府应把加大财政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强度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导, 社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并且一定时期内, 保证培训财政投入增长率要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率。各级农业部门要努力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争取各级财政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经费, 完善培训条件, 补贴农民转岗就业培训工作。
3.2 培训模式创新———市场激励为主、政府引导为辅
农业劳动力转移培训应该兼顾效率和公平, 对于效率的过分追求会伤害社会公平;而过于追求公平, 又会造成效率的损失。对两者进行权衡, 此处提出由当前政府主导转变为市场激励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模式。政府退出培训市场, 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培训的内容、方式等。政府应该在法律、政策制定、市场环境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植。
具体做法包括:
第一, 政府由向培训机构发放补贴转为向参培农民直补, 商业培训机构按市场价格收费。对参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一方面可以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经费层层下拨的环节, 节省由此造成的行政办公费用及避免权力寻租。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培训机构, 为了形成良好的声誉, 招徕更多参培学员, 扩大市场份额, 提供的培训内容必须与市场需求密切接轨, 组织经营必须高效并努力节省管理成本, 以提高竞争力。完全靠市场化运作的好处显而易见———优胜劣汰, 经过培训市场检验后, 能够生存下去, 并能良好运转的培训机构, 在盈利的同时, 完成了政府希望达成的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生活、经营管理能力的任务。当然, 直接受益人是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这种做法可谓一举三得, 值得推广。
第二, 企业、行业协会、专门组织等对农民工的培训, 政府需要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如已经实行的企业用于培训农民工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免收税款, 但目前的措施仍然起不到激励用工单位的作用, 其组织培训的积极性依然不高。对行业协会、相关基金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等开展农民培训,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应提供资金、技术、人力支持。
第三, 逐步改变目前政府主导、一家独大的农民培训体制, 鼓励、引导更多合格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培训业务。鼓励各界力量参与其中, 形成“百家争鸣, 百花齐放”的局面, 通过市场优胜劣汰的自动选拔机制, 形成畅通、有效的竞争机制, 是未来农民培训工作的趋势。
3.3 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认证工作
职业认证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促使人们通过系统学习掌握一门技能, 经统一标准的考核, 获得认证;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一种信号作用———即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职业技能要高于未获得认证的人, 这类似于文凭的信号作用。但是, 务必确保认证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要有效评估培训效果, 必须建立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避免“裁判踢球”, 即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 不自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提供鉴定评级。
3.4 培训要在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同时开展, 分层培训
从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关系看, 农民工输出地主要是中西部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低, 但其输出的农民工往往是所在地区文化程度最高, 年富力强的农村精英。今后, 一方面, 要继续扩大劳动力输出地的待转移劳动力的培训规模, 通过市场化提高培训质量, 形成良性发展;另一方面, 要开展劳动力输入地的农民工培训。当前由于多种原因, 劳动力输入地农民工培训几乎一片空白, 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近2亿的农民工为输入地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却无法享受培训, 提高自身素质,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 对于参加培训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技能水平参差不齐, 应当逐步实施分层培训。如技能型的初、中、高级培训班等。
3.5 改革户籍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正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 劳务输入地提供的各种培训的对象往往是具有本地户口的公民, 而将外地农民工排除在外。户籍制度的存在已经50余年, 早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就业, 同样的岗位, 却与当地居民具有两种不同的身份, 是一种极大的不公。
改革当前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有利于公平竞争, 提高劳动生产率, 进而提高整体社会福利。针对我国地区间差异大的特点, 可以先从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改革, 然后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
摘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十分必要, 我国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 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仍然存在相关的障碍因素, 包括农民自身障碍, 用工单位因素, 体制性障碍以及社会因素, 基于对障碍因素的分析, 本文提出了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 培训模式创新等相关对策。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现行措施,障碍因素,对策
参考文献
[1]姬雄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J].特区经济, 2006, (8) .
[2]常婕.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的政府职能分析[J].经济论坛, 2006, (5) .
8.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现提请市政府研究审批,建议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联合印发。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1234567)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般诊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等情况核定。
1、门诊急诊服务。全年提供门诊、急诊、义诊等类型的服务人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
2、出院人次。全年提供住院服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
3、中医门诊服务。全年提供中医门诊服务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5%。
4、次均医药费用。次均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前三年当地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水平(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基本药物使用比例100%,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执行率100%。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管理、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当地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3、其他政府补助。主要包括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政府补助、本办法实施前当地政府给予的定额(差额)补助。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按当年的实际补助数核定,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二)支出核定。
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
1、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其中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核定补助经费,对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通过补差方式核定补助经费。
2、业务经费。根据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及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等核定。
3、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前三年购置医用耗材的平均水平结合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助资金的70%。
2、结算资金:经当地同级财政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市卫生局提出结算资金申请,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申请结算上年的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为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任务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调查表》(附表1)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支情况调查表》(附表2),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合法、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资金,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9.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总结 篇九
学校于2009年8月开始实施本培训计划,至2009年5月完成培训人数共400人。专业为中式烹调183人,电焊工217人,获职业资格证书 371 人,获证率93%,省外就业215人,其余大部分在省内就业。在校本部共培训193人,其中中式烹调师66人,电焊工127人;在宁利乡共培训147人,其中中式烹调师82人,电焊工65人;在红桥乡和红旗社区共培训60人,其中中式烹调师35人,电焊工25人。
2009使用省拨经费20万元,报台帐20万元;使用市拨经费10万元,报账10万元。经费使用情况已通过县审计局审计。
二、转培计划切实,培训方式灵活,培训效果好
1、培训计划切实。培训前制定了切合实际的计划,培训工作按计划开展,做到有条不紊,实实在在。
2、送教下乡,就地培训。学校具有多年送教下乡的办学经验,把这种经验引入到转移培训的机制中,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选择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师资队伍驻扎在乡镇,把培训场所和实习基地放在乡镇所在地,贴近农村,方便农民。如此就地培训,送教下乡,能够大大增加学员数量和提高培训质量,实施后效果很好,是一条切实可行的培训新路子。
3、灵活的培训时间,多种多样的招培方式,丰富实用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参培学员的数量。学校选择的培训时间,主要在彝年和春节前后。选择这段时间,一是正值农闲季节,农民闲散时间较多;二是部分外出打工者回家过年,他们中没有技能证的人很多,可以参加培训。加上培训内容实在、实用,送教到家门口,方便了学员,因此招生报名十分踊跃,培训点一般都超计划地进行。学校采用的招培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依托乡、村干部,联合劳务输出中介经纪人,委托招生,联合招生,就地培训,就地考核鉴定。学校非常注重培训内容,开设的培训课程较多,除了专业课外,还开设了农民工进城务工常识、法律法规等内容。
4、积极探索储备培训。××县职中在培训过程中,对少数台帐外的学员也进行培训。这部分学员暂时不准备外出务工,但有机会时也会外出或在当地就业。因此对他们进行超前培训,把他们列入储备培训计划中,也同样值得去探索。
三、做好学员自主创业、自主择业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
通过培训后,部分学员能在当地自主创业。学中式烹调的学员,有的在乡镇所在地、旅游区开起了食店,如红桥乡的向军丽、詹玉菊等学员,分别在红桥、泸沽湖开食店,实现了自主创业;有些学电焊的学员,自筹资金开起了铺子,如忽建新、代建华等学员,分别在县城、新营盘乡开了电焊铺子。如电焊班学员郑明华,经培训后到攀枝花市找到工作,老板包吃住外的月工资是2800元。自主创业的学员,他们的收入高于一般的外出打工者,而且还能带动其他学员就业,以创业促就业,是一种比较好的劳动力转移方式。学校非常重视和支持学员自主创业,实现就地就近转移,特别是在今年就业环境相对较差的情况下,学员能够自主创业显得尤为重要,应该给予大力扶持。
利用学校优势,积极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就地就近就业,给他们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支持。在农村进行实用技术项目的培训和推广,历来是学校的优势,利用这一优势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服务,是学校已经开展的教学工作。2009年学校派出专业教师,到红桥乡西瓢落自然村的返乡农民工郑绍松家开办了一个禽类孵化场和土鸡生态养殖场。在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帮助下,郑绍松购进了微电脑全自动孵化机,修建了脱温室。在短短的几个月内,郑绍松就成功地孵化出当地土鸡,并放养在生态养殖场中,而且通过销售脱温鸡苗,取得了相当好的经济效益。土鸡孵化的成功,必将带动一些返乡农户养殖土鸡,从而增加经济收入。今后学校还要加大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试点工作,比如很快就要实施的天麻有性繁殖等项目,将会惠及更多的农户,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学校将加强师资力量,进一步做好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工作。
四、经费使用
省拨经费20万元和市拨经费10万元,用于技能培训400人,主要用于学员食宿补助、学员技能鉴定费用、培训教材费、外聘教师授课费等。经费使用情况已通过县审计局审计,详见财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工作体会
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推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很多农村贫困劳动力,有离开土地、外出脱贫的强烈愿望,又因没有技能不能长久在外立足和发展。我们的培训工作,就是将“体能型”转向“技能型”,从根本上提高转移效益。
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工外出打工时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理念等创业要素积累到一定水平时的一种理性创业行为,是农民外出务工进入的一个新的阶段。以往进城打工只为“盖房子”、“娶媳妇”的想法已不再是他们的最终追求,一部分有经济实力和经营思路的农民工具有要当老板的强烈愿望,家乡自然是最佳选择。学校适时地引导农民工寻找到适合个人特点、有前景、效益高的现代农业项目,有效地将返乡农民工打工时掌握和积累的资源与家乡农业资源特色融合起来,就能够加快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步伐。
学校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贫困劳动力为对象,以学校教学机构为载体,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实现稳定转移、就业增收为目标,强化培训与转移相结合,注重扩大示范效果,为××县的转移培训工作开展探索机制,不断总结经验,在转移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亮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培训和就业后,一大批人在经济上改变了家境,同时精神风貌和思想意识也在转变,转移示范工作的效益是明显的。
学校通过调查,在本市、县内的很多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较多,因此在下一的培训工作中,学校将增加新的培训工种,如钢筋工、砌筑工、混泥土工、架子工等,以此来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收入。
10.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一、现阶段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培训工作缺乏统一规划。
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相关管理部门有农业局、农委、扶贫办、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 由于缺乏有效协调, 存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互不连通的情况, 使培训工作陷入无序和盲目状态,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训效果, 也造成了资源浪费。
2. 培训机构不合规。
有些培训点是无培训资质、无办学场地和相应设备、授课老师无相应资格的“三无”机构, 培训时则利用学校假期, 租用学校的场地、设备和聘请学校的教师开展培训, 使培训机构成为临时拼凑机构。
3. 培训课时不足, 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不强。
部分培训班的办班时间达不到规定的210课时, 培训的对象也大部分是放假的学生, 他们利用假期免费学点东西, 开学后继续返校上课, 并不是需要通过培训提升技能就业的对象。
4. 职业培训内容单一, 培训质量不高。
职业培训时只注重了专业知识培训, 未注重公共知识培训。教师只求完成任务, 不求学员是否学到知识, 培训后的就业率和经济效益并没有得到明显提高。
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措施
针对上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 建立健全职业培训领导机制。
成立由政府统筹、农业或劳动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构。设立专门办公室, 统筹规划, 集中资金, 有效整合各类培训资源, 统一下达培训任务和计划, 各地各部门实行分工协作、优势互补, 使职业培训工作效益最大化。
2. 清理和完善职业培训市场体系。对不合规的职业培训机构
要在体制上进行完善, 扭转“三无”现状。严格职业培训机构招投标程序, 促使其提高自身竞争力, 提高培训质量和搞好培训后的引导安置工作。
3. 强化对职业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媒介大力宣传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和下岗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参与培训, 真正学到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开展多元化技能培训。
不但要对参训学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还要对参训学员进行法律知识、生活常识、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综合培训, 以提高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增强就业创业的能力。
5. 提前介入, 跟踪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提前介入, 动态跟踪, 加强对职业培训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 对每次开办的培训教学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学员通讯联络方式, 随时进行电话抽查, 避免弄虚作假套取培训专项资金。 (作者单位河南省义马市劳动培训中心) ■
1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
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
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1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基本途径 篇十二
探索农村力转移培训的基本途径,对于实现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不同地域转移的劳动力教育培训
(一)立足农村,实施就地转移的教育培训
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力就地转移教育培训,使其适应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开发性农业的发展,提高集约化水平、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待开发的农业资源利用和改造水平,可以解决一大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实现农村内部就业。
针对农村小城镇的功能定位(如商贸镇、工业镇等),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所需要的教育培训,在农村金融业、商贸业、饮食服务业等农村生产服务和农民生活服务的行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教育培训体系,全方位为农业提供各种技术培训与服务,能够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
(二)合理分流,实施跨地区转移的教育培训
目前我国不同地区的人口吸纳能力有很大的差异,各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量不同,发达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量也较大,因此,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实用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术水平,可以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实现农村劳动力跨地区的转移。
(三)对外输出,实施跨国转移的教育培训
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的培训,提高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力,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跨国转移的一个重要途径。
国际劳务合作培训是实现劳动力对外输出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培训部门通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以向国外进行劳务输出为目标,而进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
这种培训模式打开了向境外输送劳动力的渠道。
二、劳动力转移的订单培训
劳动力转移订单培训,按照订单部门划分,可分为政府订单培训、企业订单培训和劳务派遣培训三大类。
(一)建立健全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开展政府订单培训
1.“阳光工程”培训
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六部委制定的《-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要求,从起,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在输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短期技能培训。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在“阳光工程”培训中充分发挥智力和人才支撑作用,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根据相应的职业岗位,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实行必要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黑龙江省共培训农民工51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30万人,技能性培训21万人。
2.订单委托培训
黑龙江省实施了“村村大学生计划”,它是一种“订单、定点、定向”劳动力培训模式。
由东北农业大学牵头,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等十所省内高等农业院校组成服务联合体统一实施。
大学生生源来自农村高中阶段毕业生,经村级公开推荐、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招考办单独组织考试,再由指定的10所高等农业院校根据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免收学生学费,学费由省级政府和学校共同负担。
为我省农村培养有现代化农业发展理念,掌握先进农业技术和管理知识,能带动群众致富的“留得住、用得上”的专科层次乡土人才。
(二)以企业用工需求为导向,开展企业订单培训
1.“三单制”的农民培训模式
农业高职院校充分利用自身的实训基地和师资优势,通过调查了解企业的用工情况,结合农民实际,联合用工企业确定并下发培训菜单,让企业主持招生工作,针对性地培训技能。
培训的费用由政府埋单,取得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上岗证书,企业包安置就业,这种学校出菜单、企业订菜单、政府来埋单的“三单制”培训模式既解决了农民工就业难的问题,又保证了培训质量,企业欢迎,农民工满意。
2.“3+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模式
“3+1”培训模式,就是“乡政府、就业服务部门、培训学校+用工单位”模式。
即由乡党委、政府牵线搭桥,就业服务部门与培训学校携手合作,利用职业技能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和生源优势,以用工单位需要的用工条件为教学内容,以农村青年劳动力中的初高中新毕业生、往届毕业生为培训对象,从而实现招生、培训、就业一条龙的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就业机制。
3.“培训订单式、教学菜单式、就业递进式”培训模式
培训订单式是指先有用人单位,然后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要求进行培训的模式,为企业培养大量“拿来就用”的人才。
教学菜单式,即培训学校教学与农民要学的技能相结合,培训学校提供各种培训项目的“培训菜单”,由农民根据爱好和特长自己选择所学技能。
就业递进式,就是经过培训已经进入企业上岗的农民,由企业对其骨干进行“提升式”培训,经过再次培训成为骨干或进入企业管理层或离岗自主创业。
4.“农民培训资助卡订单培训”模式
该种培训模式也是一种扶贫培训模式,是以贫困农民为招生对象,通过发放农民培训资助卡的形式,采取企业定岗、社会出资、学校培训的一种劳动力转移订单培训模式。
这种订单式培训模式就是要找准就业市场的需求,做好市场调研,加强市场预测,积极配合劳动和人事部门,密切与企业和人才、劳务市场的合作。
为切实做好学生的就业服务,学校要建立毕业生稳定、有序、灵活的就业渠道和网络。
同时,按照就业需求配置教学资源,就业市场需要什么,就办什么专业,办出优势。
(三)劳务派遣培训
劳务派遣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载体。
劳务派遣培训是一种就业目标十分明确的劳务输出培训,它以职业院校为依托,根据用工单位需要,以实用性为原则,实行订单式培训。
培训形式上,可以实行“政府引导、扶贫补贴、贷款参训、就业还贷”的模式;就业形式上,实行劳务派遣制。
这是一种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就业制度,使就业、维权和劳保更有保障。
三、不同内容的劳动力转移培训
(一)引导性培训
引导性培训即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对农民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社会公德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农民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农民预防和处理不测事件的能力,树立新的就业观念,掌握并熟悉求职渠道,提高求职就业的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
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政府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和社会力量来组织实施。
(二)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即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主要是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
开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是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基本途径。
职业院校做好定向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一是要加强政策宣传,设置适应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培训工种;二是制定培训大纲,确定实施方案,编写配套的培训教材;三是配备一支思想过硬、技术高超、经验丰富、技能精湛的`师资队伍;四是加强职业技能站的建设,完善培训条件,强化实践技能。
(三)产业转移培训
1.积极开展创业教育,提高农民的创业意识
创业教育是指培养具有开创性的人,具体说是指培养、帮助人们创办实业。
职业院校具有雄厚的智力和人力教育资源优势,应承担起对农民创业培训的责任,加强对农民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引导农民转变观念,使更多的谋业者变成职业岗位的创造者,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帮助农民结合所掌握的技能选择适合社会需要和个人条件并易于创业的领域、目标和方式等,让职业院校成为培养青年农民创业者的摇篮。
2.在乡镇中培植农民创业,促进劳动力的转移
在乡镇中培植农民创业,走发展乡镇经济的道路,是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另一基本途径。
在乡镇中培植农民创业,有利于低成本、高效率吸纳农村劳动力。
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文件政策,加快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培植农民到小城镇创业;改革土地制度,促使农民创业;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加快转移步伐。
为农民创业提供支持与帮助,促进农民转移到乡镇创业。
3.结合农户兼业化的普及需要,进行兼业技术培训与服务
促进农户兼业化的就地普及是农民创业培植的另一措施。
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具有就地兼业、并且与农副业相关的就地兼业能力,能用各种技术和技能从多种渠道增加收入。
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应满足农户对现代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技术培训与服务需求,立足于当地经济特色,结合产、供、储运、加工、销售一体化,改革培训方法和内容。
一是要做好市场调查,开设农民急需的培训项目。
二是开展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兼业教育。
三是开展农民创业试点,帮助农民创业。
四是积极开办创业培训班,进行创业技术培训。
五是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技术培训和服务。
4.积极开展农村新增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我国每年新增劳动力600多万人,且大部分为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与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
因此,采取多种模式,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提高新增劳动力的创业能力,促进其就业和创业。
四、不同覆盖范围的劳动力转移培训
(一)传统教育培训模式
传统教育培训模式是指依靠固定的基地和专门培训人员对劳动力进行教育培训的一种形式,该种培训模式覆盖范围小,受到资源、设备等条件的限制,为了形成更大的培训规模,实际中采用校企联合、校校联合等方式,招收劳动力,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后,直接输送到企业就业。
(二)网络技术和现代远程教育培训模式
网络技术和现代远程教育培训模式是采用ICT技术和远程教育技术,以计算机教室实现网络教学方式为主,辅以光盘、教材等多种方式结合,通过远程教育网络系统对农村劳动力实施“面对面”的远程培训。
可通过集中授课、网上学习、业余自修、实习相结合方式,保证培训质量。
该种培训模式能够大幅度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本,迅速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规模,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新的途径。
同时,可以利用网络资源,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大量用工信息,拓宽就业渠道。
开展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一是要解决计算机知识的学习问题。
二是要解决实践技能的学习问题。
三是要解决学员的就业问题。
(三)劳务经纪人培训模式
劳务经纪人培训模式就是通过对农村劳务经纪人进行劳务输出宣传、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农村劳务经纪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使之能够组织和带领一大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实现劳动力转移的一种培训模式。
近年来,我国劳务输出质量不断提高,创造了一大批劳务输出品牌,例如,重庆市的石龙技工,黑龙江的“龙哥龙妹”等,有的还注册了劳务品牌商标,有效提高了劳动力转移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慧翮.职业教育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的对策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02.
[2]李文娟.关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调查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01.
[3]申家龙.分工协作是完善农村职教体系的基本途径[J].职教论坛,/01.
1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三
乙方:
根据重庆市农业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渝农科发[XX]10号)和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XX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渝劳领[XX]5号)文件精神,通过对乙方申报的内容和条件进行了综合考评,确定乙方为_______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基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下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指导性(阳光工程)计划;
2、负责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协助乙方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宣传和信息服务;
4、负责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评估和验收;
5、按重庆市委、市政府渝委发[XX]7号文件的规定,财政补助农民交纳培训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定点培训机构经审核公布的培训费标准30%补助(最高不超过_____元),以"代金券”的形式直接补助给农民;培训学员并实现非农就业,经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查达到85%以上的合格率,同时就业时间稳定在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_____元的标准奖励给培训机构;
6、协助乙方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二、乙方职责
1、负责《阳光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具体实施。包括学员的招收、教学管理、考试考核、转移就业等;
2、招收的学员必须是我县年龄在16-45周岁的农村居民。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
3、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培训教材,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各岗位教学规范组织教学,档案规范整齐(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学籍卡、图片资料、教学计划、教案等)
4、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账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5、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在每季度末的20日前必须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见季度报表);
6、培训过程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7、提高培训质量,全面完成转移培训任务 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以上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
负责人(签字)
乙方:
负责人(签字)
1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四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及国家四部委批复的合肥市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全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不限制补助车辆的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对购买和使用单位给予补助。私人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第七条 示范推广试点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所销售新能源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申请财政补助的车辆需在本市登记注册。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及售后服务体系,并承诺对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生产企业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必须提供一定质保期限。公共服务领域,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私人领域,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四)私人领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
(五)私人领域,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六)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八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一)兑现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领域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在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以旧换新:对私人用户以自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市财政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补助。
(四)电池回购:市财政设立电池回购专项资金,按照整车厂500元/辆、市财政200元/辆标准提取资金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实际开支时以电池回收处理情况拨付。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与本办法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符合条件。
(二)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有: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私人领域主要有: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或汽车租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补助产品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关参数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凭证;本市相关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同名的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对于私人消费者申请以旧换新补助资金的,须提供旧燃油车用户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核定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对符合补助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分次拨付。
在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相关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等后,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拨付中央预拨到账资金的70%;车辆上牌并正式运营后,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拨付中央预拨到账资金的30%。
在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乘用车,需上牌并正式上路应用,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一次性拨付中央财政预拨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剩余款项待国家部委预拨资金清算结束后进行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私人领域个人购车时,需先向经销商缴纳押金,押金数额与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一致,在提供本市机动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后20个工作日内,押金予以全额
退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能源汽车试点期结束。
附表一 合肥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二 合肥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副表一
附表三 合肥市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四 合肥市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副表一
附表五 合肥市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副表一
附表六 合肥市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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