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25-02-1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10篇)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篇一

金融监管论文有关金融监管的论文 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业监管的思考

摘要:自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年以来,中国金融服务业已经得到长足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个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服务为主体、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为补充、相对比较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从行业结构分析入手,对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和全球金融危机形势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展望,反思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教训,讨论国际、国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研究未来的监管环境和监管理念,结合这些因素,对如何提升监管能力、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发展;现代金融;监管;服务业

一、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必须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区域金融合作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十年了,危机背景下凸显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德国发展研究院的Peter Wolff指出,OECD国家中影子银行的问题很严重,影子银行没有受到监管,这会对金融体系、银行体系造成很大影响,也会对公共债务、私有部门债务的质量产生影响。现在主要责任不是找出谁是罪魁祸首,而是依赖国际合作共同渡过危机。纵观近十年,亚洲新兴经济体的金融一体化程度日渐上升,亚洲金融市场对银行体系的依赖程度下降,债券市场在整个亚洲金融市场的比重从1995年的21.1%上升到2008年的32.4%,股票市场的比重从20.7%上升到23.2%。亚洲债券市场有助于降低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问题,降低对银行借贷的过度依赖,分散金融风险;对公有部门和私有部门的投资提供更多渠道,提高宏观经济政策传导的有效性。地区合作可以促进地区和国家的债券市场发展,同时对监管政策进行协调,亚洲国家通过地区合作可以降低对美元的依赖程度和危机的传染效应。亚洲本币债券市场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如市场参与者数量很小、外汇管制、税收体系不同、监管框架不同、清算体系不同、缺乏衍生品、评级方法各异以及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地区合作有助于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储备库的建立或者过渡性监管机制的建立越来越重要,这些计划可能会成为全球新的金融体制的一种补充。而这次金融危机使得国际货币体系货币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最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美元霸权地位的衰落是一个趋势,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二是金融危机对欧洲的冲击超出了过去的想象,欧元要取代美元有很大难度;三是非洲法郎区没有形成统一的商品要素市场,虽然成立的比欧元要早,但是进展很困难;四是海湾地区的货币合作虽然有很多困难,但是经济基础和欧盟类似,加上海湾地区的特有优势,有可能使海元提前出现;五是亚洲货币合作中,日元或人民币都难以独立担当重任。所以,当前应从扩大区域货币互换着手,增加货币基金规模抵御外部金融危机,争取使人民币和日元成为亚洲国家的储备货币。地区合作有助于提高金融危机的抵御能力,其中汇率合作是地区合作的基本问题,应该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挟同干预市场等手段来实现双边或多边汇率稳定。同时,区域货币需要适度的政府干预,特别是联合干预机制,加强合作协商,来解决国际金融体系带来的问题。

二、中国金融服务体制的演变过程及金融监管现状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金融发展的明显特征是“大一统”的国家银行模式,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体制的建设与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开始起步的,相对应着金融服务监管理念的演变一直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每个时期演变的广度和深度不同而已。很多监管理念正是由于国际金融组织的倡导以及金融服务业发达国家的实践才逐渐渗透到其他国家的监管实践。金融服务监管理念演变的动因是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导致原来的监管理念不合适宜或者监管漏洞增多,而演变的目标和价值是为了抑制金融风险、保护投资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维护国际和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

中国就金融监管体系而言,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和事业机构组成,并设置了除上述四部门之外,包括财政部等在内的多部委领导参加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是“,会议”并非法定监管机构,也无法律授权,与会主体各顾其利且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故而跟像是“搞平衡”,会议目的往往难以达到。因此,多头监管、自律组织弱化、法律配套措施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等缺陷仍然是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顽疾,尤其是多头监管,一直以来并未得到较好解决,监管权力分散,既不利于监管的实施,也有违效率原则。金融业的自身特性需要独立和统一的监管,以迅速应对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化解并减少市场风险。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然处于非常严重的状态。首先,信贷利差依然处于高位,股票市场微弱,对私人部门的贷款仍然非常少,但是政府贷款上升很快。其次,美国金融机构的资产减记预计为2.7万亿美元,实体经济的滑坡很严峻,可能比预计的要长。再次,新兴市场也出现大规模金融危机,并可能进一步扩大。最后,发达国家的实体经济衰退会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国家的出口,不排除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这次危机是经济全球化之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危机,从金融稳定角度看,这次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理念上的反思。第一,中央银行负责系统性风险应有一定监管权,我们的功能监管应从全局系统性角度监管整个体系,维护金融稳定。第二,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制度存在不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的压力测试、大机构不能倒闭、公允价值的会计准则,这些维护金融稳定的制度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可以用,但是在危机的时候不能应用。第三,今后全球金融监管的框架可能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无限扩大监管面积,把所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对冲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银行纳入到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框架中来;另一种是回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的分业监管,限制创新。第四,金融危机一方面是由于美国过去长时间维持低利率政策,另一方面是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缺陷。如果没有过长时间的低利率,问题不会那么严重。因此,金融体系监管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要相互结合。第五,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要注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跨国银行、跨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这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协议只重视资本的监管和市场风险,忽视了综合监管和流动性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应该从单一指标向综合指标发展,避免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第六,全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和监管套利。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客观要求全球监管的合作,问题是如何协调英美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与欧洲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的监管框架、监管理念和思路,如何形成防范风险的监管体制。

三、加强中国金融服务业监管的思考

(一)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次贷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所受损失的大小基本由参与程度决定,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多项因素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叠加,但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及货币当局的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方面,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扩张行为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要识别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反周期的监管要求和宏观政策,消除顺周期的风险叠加因素。另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最后,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监管”。虽然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金融产品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二)完善监管框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具体到中国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必要时设立集中统一的监管协调机构,加强跨行业监管,将以行业为导向的监管框架改变为以目标监管为导向,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

(三)不断优化监管规则,加强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产品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监管体制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易发生金融风险。金融创新对监管的挑战在于:

一是使风险更易累积和扩大,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金融创新固有的杠杆性可以放大投资头寸,在发生风险时也就放大了风险;另一方面,从个体机构而言,金融创新具有转移风险的作用,但对于市场整体而言,风险并未消失,而是不断在累积,且由于个体的暂时无风险而刺激个体机构不断地向市场注入风险资产,客观上导致市场整体风险的扩大,最终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需要谨慎对待金融创新在风险累积和扩大方面的负面作用。

二是金融创新的不透明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金融创新种类繁多,在基础产品之上经过多种组合、分解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结构复杂、难以直接累加和计量的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计算风险暴露,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为风险潜伏埋下隐患。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需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创新监管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其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监管重心转移到效益监管上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应转变到以效益监管上来,即从对经营行为的监管转变到对经营成果的监管上来。这也符合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制定经营规则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在框架内遵循市场原则依法自由竞争,给予商业银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则制定缜密科学的监测指标,划分级次,重点监测。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就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警告、督促整改。如果其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必要的情况下,在其尚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适时勒令其退出金融市场。

(五)金融立法的创新

严格的金融立法是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面对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根据中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系统规划中国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当前首要的是做好金融法规的规范和废、改、立工作。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将那些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将那些不很完善的进行重新修订。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以及金融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等。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雷同,资金分散,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自身扩充资本金的能力较低,国际金融竞争实力较差,有必要进行银行合并重组。人民银行要研究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制度办法,同时大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可能参与到合并重组中来,也应该有明确的规范的应对策略。

(六)加强补偿体系风险的控制 信贷金融体系中的银行家和代理人的补偿体系存在缺陷。其以“投机补偿”形式的道德风险为特点。存在于金融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管理人/银行家/交易人之间的典型代理问题由于后者的补偿方式而加剧。因为这些补偿大部分是以与短期利润挂钩的奖金形式发放的,同时也因为这些红利是单方面的(盈利状况好的时候为正值,而在回报差的时候几乎为零),管理者/银行家/交易人有强烈动机去冒比保证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更大的风险。解决投机补偿倾向的潜在方法有多种。其中可能的方法是,向职业经理人发放必须持有数年的受限制股票红利,以及累积奖金池制度———该奖金池奖金数量的多少与特定投资的中期回报的高低相挂钩。但是,即使不考虑在一个对金融业人才高度竞争的市场中如何改变补偿的问题,上面提到的解决方法能否完全产生效果也不明显。例如,在近期贝尔斯登危机的情况下,约30%的公司资产被作为受限制股票由员工持有。然而,这一补偿体系并没有防止贝尔斯登进行盲目投资和借贷,从而最终导致公司破产。也许,这是事实,因为个别补偿没有和个别投资/借款决策相关联。然而,在金融市场中,对银行家/交易人的补偿机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扭曲投资和借贷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

(七)注重证券化的发起和分配模式的监管

当前的证券化模式(发起和分配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因为它降低了发起人要求监督借款人信誉度的动机。在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化链条中,其中的每一个中间人都在收取费用,最终信贷风险被转嫁到那些最不能理解它的群体身上。抵押经纪人、家庭资产评估师、发起抵押贷款并将其重新打包至MBSs的银行、将MBSs重新打包至CDOs,或者CDOs的CDOs,甚至将标的进行CDOs的三次证券化的投资银行、给这些不良金融工具作出AAA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所有上述中间人都在这一中介过程中收费而赚到收入,并将信贷风险沿着链条向下转移。

解决中介机构缺乏对借款人进行适度监督的动机的一个可能办法是,迫使发起银行和投资银行等中间商去承担一些信贷风险;这可能以在CDOs中某些部分的权益层级(eq-uity tranche()例如,CDO最低级的权益层级是指当潜在附属担保物价值减少时承担最初损失的证券)或者是某些MBSs的部分的形式,这些MBSs的发起使其亲自参与其中。但是,并不能明显的看出,这些方法会完全解决金融中介所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事实上,尽管证券化过程意味着信贷风险从最初发起人和CDOs管理人向最终投资者的部分转移,但是事实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抵押贷款、MBSs和CDOs方面具有大量敞口风险。的确,在美国大约47%的主要银行资产都是与房地产有关的;对于较小的银行这一数字接近67%。“发起和分配”的证券化模式没有完全将抵押贷款的信贷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投资者。银行和券商(例如,贝尔斯登)在许多金融工具上仍然具有相当部分的信用风险。的确,如果这些信用风险完全被转移,这些银行和其他金融中间商将不会遭受目前已经发生的、并在将来也不得不承认的数以千亿美元的损失。参考文献:

[1]陈婷.金融服务项目创新分析[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2]吴雪亮.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D].武汉:武汉大学,2005.[3]王曼怡.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经济纵横,2009,(2):60-62.

2.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篇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在前几年还是一个概念中的金融项目,但由于这几年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远远超出人们预期,同时也引起了包括国家政府部门在内的多方面关注。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议要重点发展互联网金融,同时也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这一提议在金融界产生了巨大反响,使相关从业人员更加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难以制定相关的借贷与投资标准制度,这种金融手段就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风险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就变得更加重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制定互联网监管体系,可以让互联网金融为人们的日常生经济活提供更多帮助。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

在现代网络科技发展项目中,互联网金融可以称得上是电子信息科技产业中的杰出代表,利用网络社交、云计算、搜索引擎和移动支付等网络途径创建了全新的金融交易模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传统金融活动方式由于信息传播途径落后的关系无法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影响金融工作进展效率。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信息传播途径有着自己特有的方式,所以互联网金融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对金融活动产生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仅需要承担少量资金投入和风险,不需要实体形式的金融中介即可完成金融交易。双方进行无中介交易,如此一来可以使信息处理成本降低,互联网金融能最大程度减少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中间费用,是目前为止减少金融活动中间费用的最佳方式。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在享受互联网金融为我们带来的方便时,我们也应该理性认知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的,正是因为它能通过减少中间流程为我们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金融服务,所以在金融活动过程中存在于信息不确定性,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才能让互联网经济在方便快捷的基础上更加安全可靠。

(一)个体金融借贷活动不理智因素

在互联网金融的借贷行为中,网络只能完成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匹配工作,通过匹配工作来降低金融借贷活动双方对彼此信息的不对称性,但这种方法并不能到保证对双方信息真实性,也不能确保双方信息绝对对称。在现今金融市场环境下若不重视对互联网监管,将会对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产生巨大影响。除此之外,个体金融活动中会出现不理智的金融行为,通过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降低因不理智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例如当下广泛使用的P2P网络借贷,P2P全称(peer to peer)是指一种将小额度资金聚集,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的一种金融行为。它在满足个人或企业资金需求、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发展微小企业或个人信用体系这三个方面有重要价值。P2P金融体系中,投资者需要在确保借贷人信用的情况下才能保证资金安全回收,但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P2P网络借贷公司并不能确保借贷人信用,因此利用P2P进行借贷活动需要承担一些风险。现如今大部分以P2P网络借贷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单位,都对外声称公司能够保证借款人信用,但考核标准没有形成规范,考核结果也不够可靠。基于此基础上,如果借贷方信用存在问题,就会对于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即使投资行为存在风险,投资者也常常会因为期待借款人丰厚的利息铤而走险,对借贷行为做出不理智决策,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如此前提下,投资方就会对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失去信赖。

(二)不理智的集体行为对金融市场产生的破坏

相比个人的不理智性,集体的不理智行为会对金融市场造成更严重的不良影响,在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中,比如余额宝金额平台中存在的问题。余额宝是一个通过第三方进行存储资金或进行支付的金融平台,对于人们在余额宝上的投资,余额宝平台会定时回馈给投资者应有的资金收益。除此之外,使用者也能通过余额宝平台进行资金支付,在这样的金融体系中,如果投资集体做出了不理智行为,例如大规模撤回基金等,一但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对相应的金融体系造成极大冲击,如果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控制可能会直接导致相应金融体系崩溃。

(三)对互联网金融事故的责任追究

由于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项目存在更大风险,所以很多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项目的开发商都不愿意为投资方承担风险。为了提升销售量,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者常常会在宣传过程中给予投资方模糊的承诺,致使部分投资方无法正确认识到金融产品中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产品如果出现了问题,相关金融市场无法承担这样的损失,最后,这些经济损失只能由投资者个人承担。因此我们需要构建一套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事故责任划分体系,落实责任分属。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原则

(一)在一定程度上容忍金融风险

与为适应需求变化而进行改革的传统金融产品不同,互联网金融是为了适应供给变化而进行创新。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金融概念,其产生意义就是通过互联网优化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服务质量。我国所制定的金融管理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市场前景可观,但是存在不稳定性的新兴产业应当给予一定的容错率。某著名的经济管理学家曾经说过:“所有制度的制定都需要在无序和有序之间做出平衡。”若P2P能够一直保持人数较少、资金交易额度较小的业务特点,就可以通过业内自我约束辅以司法制度等进行管理。随着P2P一类的无区域性、无系统性的退出,市场逐渐形成带有自律性质的淘汰方式。这种情况对双方当事人会造成一定损失,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如此一来才能让互联网呈现出良性发展趋势。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要本着鼓励创新、规范发展为原则,在减少过度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形成束缚的同时,对金融安全形成保护。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义所在。金融监管制度是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中心制定的管理规范,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消费主权的关系,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各种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又难以考虑到消费者权益,这时企业就需要有关部门介入制定监管方针。

四、结束语

相关部门只有在了解互联网金融核心原则与监管方式下,充分重视互联网监管工作的安排管理,才能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体系。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够显著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效率,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水平,促进我国金融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龚洪林.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J].智富时代.2015,(12):100.

[2]张晓明.互联网的金融模式与发展战略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5,(6):15-16

[3]杨彪.中国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研究[D].东北大学博士生论文.2010,(5):32-36

[4]胡春健.论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4,(5):16-20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篇三

关键词:网络;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模式;主要目的

日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于国内进行了高速的发展进程,并且逐步被当做正式的金融扩充和补给,在同一时间内,也是社会各个层面所注重的论点。即使目前存有一些社会舆论为其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效果,但其功效也同样有着夸张的表现力度,然而,在一定的程度中,互联网金融实质上在提升买卖效益率和理解非对称信息以及优质资源的配置等方面一直呈现出跟传统金融有区别的、不通俗的表现形式,与此同时,此形式也表明了在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进程中,互联网金融在潜存的内涵中存有一定的附加值,很有可能性被当做一个具备内含生命体态的重点行业。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当代的高科技信息科学技术产业,其中之一的表现是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移动通讯支付资金、搜索项目、社会交流沟通等各种方面,都将会对人们的所采取的金融管理模式中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因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有大量的数据、云计算以及社会交流互联网模式,从而降低了市场信息的非对称程度,人们在这种金融模式下的支付变得更加便捷,社交网络与搜索引擎有效的降低了处理信息所用的成本,资金供需的双方可以实现直接交易,能够达到同银行间接融资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一样的配置资源效率,同时能够促使经济的开发,达到交易成本资金大量减少的作用效果。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避免个体存在不理智的金融借贷行为

互联网金融借贷通过网络对借贷双方信息进行匹配,与传统的借贷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借贷具有手续简单、放款速度比较快、还款比较方便等优势。由于互联网金融借贷操作简便,借款人常常进行多次借贷,扰乱金融秩序。互联网金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全面认证,导致不法分子利用信息方面的漏洞,进行网络诈骗活动。

(二)集体行为的不理智性对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冲击

互联网金融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迅速发展起来,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储蓄平台,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闲置资金存入互联网金融账户,定期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从中获取一些回报。互联网金融机构将投资者存入的资金用于企业建设等其他投资,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体撤资等不理智行为,金融行业将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互联网金融无法有效的承担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投资的风险比较大,许多金融项目和理财产品都无法承担风险,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常常对理财产品夸大其词,进行隐性的承诺,导致投资者进行大量的投资。一旦理财产品出现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承担巨大的风险,最终全部后果只能由投资者承担。

(四)互联网金融规模较大,很多问题难以解决

互联网金融牵扯到较多的金融项目以及理财产物,投资人员能够以互联网的模式自住完成投资和理财的功能,而在投资中,将会遇到许多疑点,而互联网金融经济市场却无法挨个完善,以致于投资人员承受到更重大的风险性事件。

(五)互联网金融投资存在欺诈行为

当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营销理财产品的时候,必须以产物的高获益未回报最为最终的目标,但是却隐匿了高利润高风险性的事件产生,的确,在销售高利润产物时若在某些事情上未能够认真严谨地处理,那么投资人员将会出现某些严谨的疑问,得不偿失。

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审慎监管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其中存有外部的风险性因素,若能够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合情合理的把控和管辖,并且在审核中采取谨慎的监督管理模式,将能够让金融消费人员收到合法权利的维护,与此同时,在发展进程中产生的风险性事件的辨认中,能够采取有效作用的风险管辖的策略,也就是把控互联网金融体制所带来的极大危害性,必须将最佳的管辖模式居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首位.

(二)对互联网进行进行行为监管

在网络中,行为方式的监管模式的拟定也是较为重要的,其定义是管辖模式的参加人员和互联网金融职员的行为方式和监管金融体制的基本设施设备。而且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效力性和平衡性设置为监督管辖工作任务中的重要目标和近期决定。

与此同时,需要严谨把控经营阶层中各个股东、职员以及机构和体制几者之间的关联性,免于不合法占据资金产量问题的呈现,而有效力地维护金融机构的权益不会受到一定的伤害性。第二,其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资产和证券的买卖和托付管理需要采取严谨的管理方案,以提升金融买卖的效力比率,从而减少风险性操作的产生,而把控顾客的金额投入,围隔互联网金融体制中的金额,确定互联网金融体制能够正确运转。

(三)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

维护互联网金融的消费人员是一步重点的措施,其定义是在互联网金融买卖中的消费人员的合理合法权益需要采取有效方略进行维护,而因为对互联网所采取行为的监督管理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人员的维护是具备很大的关联度的,因此说互联网金融的消费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实际上就是有效维护。若金融信息中存有一定有效条例的丧失性,那么消费人员也将会收到一定的负面影响,若负面影响较大,易于使金融机构的消费人员将受到全面性的伤害,在开始全面的维护权益的背景下,开展消费人员的维护也就是因为消费人员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两者之间的不具备一样的功利性和目的性,以致于让互联网金融消费人员的合理合法的权利能够在金融体制的科学、合法、稳态以及长久的发展进程中未能获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四)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一致性

金融机构对监管标准中的差异或者是模糊地带加以利用,在展业时选择相对宽松的标准。从而在监督管辖中减低成本金额,并且获得超额的获利经费和逃潜管理的行为(即是监督管理套利行为)。此类行为容易阻碍平衡性的竞争力,让经济市场的顺序无法合情合理进行,以致于监督管理受到了一定的伤害,然而,对于像中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容易收到严峻的损害力和社会公信力。

因为互联网金融供给的放贷或者支出等各种服务项目与传统的金融体制服务项目存有一定的相似点,例如关于这样的金融功效相近的金融产物和金融服务项目采取不一样的监督管理的水准,于是就易于产生非公平的斗争行为和严谨的监督管辖行动,因此在创设互联网的金融监督管辖中需要加倍关注于各种风险性事件的产生,无外乎就是对全部的金融商务中采取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不论是网络上的还是传统型的,都需要在原本的准则上进行相同的监督和管辖,与此同时,还需要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中采取上下线的统一性。

四、结语

在高度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中,我们能够发现其中依然存在许多较为严峻的疑问,并且共存一定的风险性,对此,我们需要在面临这些问题之时采取规范化和科学性的监督管理,并且在设置相关的范畴,其主要目的是为实行互联网金融更新模式供给一定的创造力。与此同时,还需要对金融的消费人员和经济风险性进行有效的预测和防范,使消费者认识金融的相关科学知识,免于消费人员受到不合法的侵犯性。除此之外,金融消费人员还能够以监督和管理模式对互联网金融开展必要地有效监督管辖,以至于金融在发展中能够避免风险事件的产生和恶劣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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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1(6):74.

[3]王晓丽.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8(16):292.

[4]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

4.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篇四

本文主要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要求进行了一些探讨。首先简要的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缺失对此次金融危机所应负起的责任,接着对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引言

此次发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无异于一场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地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反思:一向自诩拥有世界最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金融监管的缺失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国金融监管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尚未能够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很重视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的局面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我国,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体系应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开拓相关金融新业务,还是设计新金融机构等,都必须要经由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执政部门担心机构的过度准入会导致无序和失控,从而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不断加强。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并重的市场。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并且出台了多不的金融法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还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暴露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职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铝来解除金融风险,而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也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举措不仅加剧了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累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三)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且相应的惩罚措施单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评价制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监管的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监管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脚步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首先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二是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时的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督促银行进行改进。

(2)制定出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中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内部的`合规责任,以及相关合规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等等,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合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并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是,完善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为商业银行的退出奠定相关基础。银监会应该在借鉴国际银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评预警体系,要确定问题银行和重点的银行监控对象,并且建立这些问题银行的风险管理档案,以强化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的作用,改变现有的行政强制干预。银监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逐步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三)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风险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不断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前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此种金融监管转移的过渡,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填补法律漏洞,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着手,并逐步通过市场调节预防,分散或转移风险。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改变现阶段计算机仅运用在办公自动化和支付清算系统,要加大对监管操作方面运用的投入;重视监管软件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并加强监管软件开发;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区、跨国境共享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三、总结

5.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篇五

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内许多经济学家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金融创新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1.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金融创新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发展,为广阔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

(1)增强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利率、有价证券价格的频繁波动,给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新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能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运用正确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2)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金融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得先机,积极地引进或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运作效率,金融竞争或以推动新的金融创新。

2.金融创新的消极作用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

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任何一个国家在金融运行中出现问题都将迅速波及其他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业,从而影响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漫延欧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创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金融创新工具多以表外业务进行,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时性和复杂性,这就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

1.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监管

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失败会导致全社会资金供应者和资金运用者的失败,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甚至会动摇货币制度,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

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2.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离不开金融监管

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是研究制定货币政策的前提条件,而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

如果没有金融监管或监管不力,就不能保证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

健全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

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在内的金融监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观运行机制。

3.金融监管可以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没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保证,即使是制定了正确的货币政策,也不可能将其有效地实施,甚至还有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危及社会的安定。

因而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充分发挥防范风险化解危机的作用。

4.金融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

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6.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篇六

【摘要】本文首先从金融监管的含义、目的、内容等方面对其作出初步了解,进而引出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其作出分析,最后针对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对策。【关键词】金融监管 问题 对策

【绪论】改革开放以来,金融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当我国加入WTO后,促使国内金融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基础差、问题多、压力大,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容回避的现实,进而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对我国金融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以及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提高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要解决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这一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弄懂何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实施监管的目:(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通过上面对金融监管的初步了解,下面将提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作出分析:

一、对金融监管的目标认识模糊。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 有其特定的具体目标,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为己任。而在中国, 由于银行的主体均为国家所有, 存款人如同信任政府一样,不怀疑银行的支付能力, 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表面上看来并不是一个现实的突出问题。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目标, 是通过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确保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贯彻落实。因此, 在中国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模糊, 直接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 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 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 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 自我监管能力极低, 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 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 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 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 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 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 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担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判断、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迅猛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已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果有金融监管所要求的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高等教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员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等;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五、金融监管的对象基础不完善,突出的问题是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界定及其内部控制。在业务范围界定上,目前实际情况是混业经营,表现在:银行不仅仅从事传统的存活业务,还经办信托,证券及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除从事保险业务外,还从事信贷和证券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行出资兴办,从事各种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实行混业经营一方面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从管理层次上围绕经营目标来堵塞漏洞,而中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相当落后,制度上也不完善,漏洞和操作失误时常出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较大。

六、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针对以上金融监管问题,下面将提出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绩效的对策:

一、统一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 积极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金融监管的目标在同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是不相同的。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 联系着千家万户, 金融业的经营状况影响着国家的宏观利益和企业的利益, 具有广泛性、渗透性、全局性和公共性。金融业又不同于一般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经营, 是用公众的钱办公众的事, 客户信用状况不好或者经济情况不确定因素, 都会影响金融业的安全运行。中国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金融业本身的运行行为不规范, 金融运行的环境也不宽松, 金融监管目标应选择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调整银行业内部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同于货币政策目标, 不应过分强调金融监管为货币政策服务。

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首先,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近期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等金融案例中,假如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许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它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同样如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治理不善的原因。其自身经营治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其次,深化独立监管理念和风险意识。政府行为进一步规范。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为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独立经营,按市场规则办事。增强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行业自律组织机构,实行行业自律。还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三、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在监管现代化程度高,传统金融业务与网络金融业务并存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公司时就会出现困难,使监管就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陷入无从入手境地。面对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金融新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项目,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从业资格,培养职业荣誉感;加大对网络监管技术研究资金的投入;强化对监管从业人员的培训,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大量引进既懂计算机又熟悉金融监管业务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严格实行金融分业管理, 科学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是一些工业化国家在建立现代金融制度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中国, 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 不仅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而且是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因此, 分业管理和经营应是中国金融管理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要确保银行稳健、维护存款者利益、强调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中央银行要按照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 严格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重复发生。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监管当局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五、加强金融建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于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六、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面越来越大。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它们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参考文献:

【1】蓝文兴 胡余平《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吴强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3】曾昭熹 《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研究》

【4】谢增栋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5】徐燕 《中国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当代中国经济结课论文

姓名:董 之 祥

学号:089114200

7.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篇七

一个是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 还有被称为金融市场看门人的三大评级机构。也许他们并不是这场危机的导火索, 正如一个世纪前马克思曾预言的只要资本主义经济市场竞争, 资本积累, 信用发展三个因素的足够发展, 资本主义金融危机将不可避免。既便是格林斯潘被美国众议院监管和政府改革委员会传唤听证时, 他依然辩护道:“金融衍生品的价值代表了他们的潜在价值, 可以有效平摊风险, 而不是积累风险。”格林斯潘的无罪辩护看起来契合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历史必然。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对决策和疏忽对危机的提前到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重要影响。因为格林斯潘在随后的询问中也承认了一个事实:由于华尔街的贪婪, 一切监管形同虚设, 其实将债务打包成证券产品然后标售的金融公司应部分持有这些证券, 可以有效降低债务风险, 同时应在防止欺诈和交易结算方面加强立法监管。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穆迪首席执行官麦克丹尼尔在备忘录中也提道, 评级机构通过降低标注而不是以高标注做出真实评价以获取收入的恶性竞争最终会危害整个金融系统。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以下简称法案) 内容

(一) 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

1、只要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2/3以上成员投赞成票, 并经委员会主席投票确认就可认定金融机构其支付、清算、结算活动是系统重要的。2、提高资本金要求, 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金水平和资本金质量, 在经济扩张时期增加对银行的资本金水平的要求, 而在经济紧缩时则减少资本金要求, 从而有效减少银行“逆周期”经营造成的冲击。3、通过沃尔克法则对银行高风险业务的限制。

(二) 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强化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

1、能够独立的制定消费者保护法规;2、对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和信用卡进行合规管理。

(三) 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1、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公司提供5年内高管薪酬和股票表现的对比图, 以期更加明显的方法实施薪酬计划;2、金融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 对高管工资实施表决, 从而增加股东在高管薪酬上的话语权。

(四) 强化对衍生品在内的金融产品的监管

1、限制过度金融创新和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的研发;2、规范场外市场的风险管理, 对有条件清算的场外衍生品实施交易所交易, 从而增强风险控制;3、禁止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 银行应当在24个月内剔除所从事的高风险衍生品交易, 或将其转移到分支机构。

(五) 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法案规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中设立信用评级办公室, 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包括对评级机构使用的过往评级、评级标准等信息予以登记并披露, 对评级分析师进行专业资格考试, 鼓励投资者主动建立属于自己的评级系统等等。

(六) 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和调整美联储监管职能

1、委员会负责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识别和监控金融系统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协调多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2、美联储监管范围扩展到储蓄和贷款公司, 紧急贷款只能用于解缓解流动性, 优化美联储内部治理结构。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影响

从上述对美国“法案”的总结, 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是从银行资本控制、消费者投资保护、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用评级监管和央行权力改革等六方面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的。由于我国实行的银行分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不足, 所以结合美国法案和我国国情, 我们应当在以下几方面确定改革方向。

1、继续坚持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实践证明, 商业银行把业务与证券投资等适当隔离, 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可以考虑从服务理念、代理服务扩展、自营投资范围、理财产品创新、合作创立资产隔离的投资子公司等提升业绩。2、针对金融投资者的特殊性, 可以仿照美国, 在消费者保护协会下设消费者金融保护部门, 对消费者金融诉讼和投诉进行处理, 并对金融投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和监管。3、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正对目前投资市场重融资轻回报的现状, 对金融机构参与股票发行, 保荐承销实施长期跟踪管理, 对缺乏上市资格的企业实行负责管理。4、加强对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对场外交易产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 建立专业投资者准入制度;严格上市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标准型, 严控交易规模和保证金比例。5、由于此次世界三大评级机构其逐利性的本质对次级债的不客观评价间接导致了危机的发生, 所以信用评级对于金融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我们应当坚持国家信用评级机构的非营利性, 保持其独立性、客观性。鼓励投资者建立属于自身的评级机构。6、此次法案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政府的监管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 不仅新设立了几个职能明确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研究协调机构, 并且将原有的美联储打造成为了一个“超级监管机构”我们要借鉴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也就是注重通过政府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来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为此, 我国所有金融体制改革都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实施, 并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节奏和顺序, 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明华, 赵峰.国际金融危机成因的新视角[J].经济学家, 2011 (3) .

[2]金先银, 闫小娜.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 2009 (6) .

[3][美]迈克尔·波特.竞争论[M].陈小悦, 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3.

8.监管互联网金融没必要立即立法 篇八

P2P行业可谓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缩影。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务必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加强风险控制,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将风险管理和危机防范工作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头等大事来抓。

近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重要的进展就是已经不再只是一种学术概念,而且形成了一个大的产业集群;它不仅只是产业现象,而且发展到社会层面,很多成立了行业性组织;地方政府不再放任不管,各个地方都要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做产业基地,所以也从“放任”到了“监测”。

银、证、保、信托、基金都基于互联网开展一些项目,传统上是把互联网当成一种工具,互联网1.0时代运用得很充分,进入互联网2.0时代,即时通讯、社交媒体、定位系统等等如何应用到金融系统,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没跟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则直接在这个基础上用上了,跨越了互联网1.0基础设施的路径依赖。

过去的三年互联网金融,从跑马圈地到精耕细作,从无序竞争到有序发展,从野蛮生长到监管介入,从跟进模仿到领先创新,从忽视风控到严抓风控,从单打独斗到联盟法,从无自律到强迫自律发展,从中国发力到全球影响。

互联网金融到底有什么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控制风险、保守发展是两种思路。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有了传统金融所未曾涉猎的内容和要求。

那么,互联网金融到底有什么风险?其风险的本质就是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风险,一个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来自于企业;另一种是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这是企业无法控制的。

当前互联网金融很多人说是因为没有法律所以才出现那么多问题,所以要制定法律;也有人说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管,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这似乎有道理,但是我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很健全,现在所出的问题不是因为没法律,而是没有尊重现有的法律,比如说像我们的P2P平台“跑路”,都是可能做到资金池,做了担保,或是直接转场进行诈骗。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研究的风险很多,我这里主要讲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来源于不确定的地方,互联网金融主要的方式是做信息出口,不是做资金的出口,信息出口又是核心业务。它背后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流通平台间的关系,本金保障涉及到担保,很多平台做本金保障,就是收益类的保证。而在支付方面,涉及到数据采集的业务、征信查询业务、信用评价业务、贷后管理业务、委托催收业务、连锁加盟业务。

而这背后,有大量个人信息数据风险、资金支付风险、经营风险、税收法律风险等等需要防控。这么多风险的情况下,怎么样控制风险呢?我认为要注意“三线”的建设:一是权利义务的界线,合作的和交易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界定清楚,要有一个平衡,这是权利的界限,不能在经营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侵犯经营合作方;二是遵守政策红线,政策的红线放得很宽,但是不能超越底线,导致系统性风险干扰金融秩序,要找方向、找规律;三是要坚守法律的底线,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机制保护作用,理解法律的本义,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现阶段没有必要立即立法对互联网金融要有监管,怎么管?有的人说创新不需要监管,“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这样才能保护创新的持续出现。其实当前的监管非常谨慎,这也透露出一些信息:可以先发展一段时间、观察一段时间,而不是直接介入监管。

作为法律人士,我不赞成立即立法,因为立法一般有非常长的法律手续,就算今天提出立法也得有两到三年才能推出法律。而立法是有成本的,有的法律立了10年,起草第11稿的时候已经花了几十亿,现在的法还没有发布。如果立了法没有切中实际的要害,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那么只能有损法律的权威。

目前阶段还是让互联网金融这些企业自己探索规范,然后逐渐提升变成行业标准,因为互联网是最讲流程、最讲标准的,每一个代码、每一个字节都有逻辑关系,这是可以标准化的行业。而互联网金融,也必然能够形成自身标准。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基础,一是现有法律框架,我们可以在里面找到执法的依据;二是现有职权范围,政府的相关职能可以成为管理的“接口”;三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进行监管,例如北京已经建成了云监测平台,利用爬虫技术,在网上抓取数据库源,互联网技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监测、控制风险。

同时,要把风险管理技术、IT技术、法律技术资源利用好,这也是成就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技术。很多人不把法律视为一种技术,而视为一种外在的资源,是因为他们没有理解法律怎么用,根本来说,法律就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平衡器。

互联网金融规范形成的路径

互联网金融要形成规范,有哪些路径?

首先从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开始,企业应该梳理自己的业务流程、交易结构,形成企业标准,再上升到行业标准。而接受客户的监督,就是契约规范,签合同的时候,权利、义务是不是对等?合同是不是合规合法?同时,要形成行业公约规范,而不是只是发布行业倡议书,要有履约机制考核。报纸、杂志、电视等,也要继续发挥监督作用。这些都是没有公权介入的方式。

公权介入方面,因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工商注册,所以可以在注册和年审的过程中进行管理;工信备案可以管理。同时,互联网时代权利的转移导致话语权已经从经营方转向消费者,交易的选择权从供给方转向购买方,消费者权利也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监管新的力量。

也应该注意到,地方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都有一个突破口,来重新设计监管的逻辑和监管体系,突破口就是金融接口管理,这个接口就是管理的入口,比如说通过支付方式、信用卡、征信,这些都有接口来约束,来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再就是通过司法和公安对非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打击和纠纷的处理来形成规范,司法是发现逻辑和发现规则的过程。

9.谈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及监管 篇九

谈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及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有益选择,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构建途径以及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进行了分析探索,并提出了一些比较新颖的.观点.

作 者:尹栋梁 卫静芬 Yin Dongliang Wei Jingfeng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上海,00刊 名:金融理论与教学英文刊名:FINANCE THEORY & TEACHING年,卷(期):“”(4)分类号:F8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模式选择 构建途径 监管

10.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篇十

发布时间: 2010-11-11 1:37:04 被阅览数: 215 次 作者: 丁橡雨 黄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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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着比城市金融更复杂的局面。当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承受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还将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农村金额贫困的巨大挑战,对此,必须重视对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各项建设,保障农村金融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尚未形成成熟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业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对农村民间融资未采取法制化、规范化的引导,对高利贷只是依照传统社会公德来约束。而且从现行金融监管法律的整体结构上看,规章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另外,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欠缺公平竞争的监管理念

制度不仅要有效率地配置权利资源,还应该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实现各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缺乏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不是现代金融市场,背离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制不是现代法治所提倡的制度安排。当前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现着对民间资本,非公有制行业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是社会资本的不同形式,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促进并体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是为了保护个别市场主体的特殊利益,尤其不应成为国有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谋取垄断利益或政府部门实现部门利益的工具。

(三)忽视农村地区居民的金融权利

在很长的时间内,我国的整个金融法律制度将金融问题视为经济发展的问题,视为资源配置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中对民生保障问题考虑不够,甚至为了金融的稳定而牺牲了公民自由融资的权利诉求。虽然国家和政府早已认识到这一点,采取小额贷款、允许设立村镇银行、借贷公司以及支农资金支持等措施加大农村资金的供给,但这些基本上都是具体手段层面的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理念并未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形成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总量不足,金融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大量的农村资本外流,进一步削弱了农村金融供给能力。也导致了弱势群体的金融资源获取不足,特别是对微型企业和农户的金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导致了农村地区没有真正建立起能够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需求层次,提供差异性金融服务的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落后的监管理念的制约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驱动力,适度的金融自由是金融活动的重要推动力,应当成为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在适度自由的价值目标下,金融市场才能形成多层次良性互动的结构,才具有可持续性。一直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限制竞争、保障安全为指导思想,以直接控制资金价格、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为手段,虽然比较好地维护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但是也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严重损害了我国农村金融效率,扭曲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和国际竞争,这种以牺牲效率和竞争力为代价而换取的安全与稳定将是无法持久的。

(二)农村金融市场情况复杂

按照“金融抑制”理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和经济发展存在“金融抑制—资本短缺—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农村的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导致农户与农户间差异很大,对资金也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不同需求,因而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愿望异常困难。这使中国农村金融监管问题不仅相对于发达国家,即便是相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明显表现出资金运行流程更复杂,绩效更不容易显现,缺陷更容易放大,实现监管法制化的任务更艰巨的根本原因。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具有收入不确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的产业特性。农民是弱势群体,多数属于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金融监管法制问题关乎“三农”的发展,情况极为复杂。我们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高度关注农村金融问题,不断扩大农村金融的发展空间,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业的良性运行。因此,如何确保农村资金从有限的供给渠道和组织网络流向数以亿计的农户家庭,并实现供需平衡,始终是富有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性的议题。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当局进行依法监管的前提条件,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促进我们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的提升,我国应该顺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农村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首先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其次要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民间地下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农村金融创新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要顺应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安全和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体现公平保护的理念

金融监管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而金融业的安全并不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也不是金融业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从这样的角度讲,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满足金融业繁荣发展的需要,并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福利。由于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比较特殊,农村金融不属于完全的商业金融范畴,农村现代金融制度应当以促进广大农村居民公平获得发展机会和结果为主要目标。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存在权和发展权是一切法律必须坚持的基本价值追求。金融的本质是为民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资金融通,保障民生。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及利益开始多元化,众多公民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资金成为许多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尤其在广大农村,融资事实上已经成为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融资权利成为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学者们的研究证明,获得贷款的能力虽然不是农户增加收入的决定性因素,但在许多情况下,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性投入,是农户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的必要条件。尤其在不发达地区,农村的民间借贷具有明显的居民互助性质和功能。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明显不均衡和不合理的背景下,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户获得融资特别困难,农户和农村工商业者的资金需求从来就未得到过满足,民间借贷因而具有了更为突出的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讲,监管制度严格限制甚至禁止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惩罚私自放贷者,事实上压制了农村资金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排除了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机会。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监管制度的本质应当是为广大公民融资提供安全保障,而不能简单地排斥或压制资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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