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2024-07-11

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精选13篇)

1.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一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临门

12月22日至23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举行。《财经》记者从各方获得的信息表明:是次会议讨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讨论稿)》,有望构成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基本内容。

目前仍处于定稿阶段的2015年“一号文件”,涉及范围可能相当广泛,将围绕2014年“一号文件”设定的议题继续展开,几乎包含了三农领域的方方面面。

多位参与文件起草讨论或课题调研的人士表示,除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中国粮食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产品价格、农村金融等传统议题外,推进包括土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亦将成为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重点内容之一。

从12月初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已公开强调这一话题的重要性。与之相呼应,在12月初由农业部等单位下发的《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中,也将新增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内容。

因事关多重敏感内容,这份文件与以往的起草过程有一定差异。从今年初开始,包括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多个相关部委及研究机构,即已投入大量研究力量进行关注。“在高层领导的直接交办之下,有‘顶层设计’的意味。”一位参与相关研究的人士称。

《财经》记者获悉,在上述文件中,将承接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及2014年“一号文件”等相关提法,对作为下一步“三农”工作重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细化阐释。其中可能将包括的内容为:如何进行农业集体资产量化、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搭建乡村治理结构,以及产权交易等议题。

这将是一场涉及2.4万亿元非资源性账面资产、总计66.9亿亩集体土地(包括55.3亿亩农用地和3.1亿亩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设定。因涉及农村土地入市、农房抵押等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做实集体产权,已成为未来相当一段时期之内,中国农村改革的一项基础性架构。

对于“一号文件”可能出现的突破性,国研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徐小青对《财经》记者表示,“目前的一系列新说法,其实在之前的多个文件中已经有所表述,只是按照新的逻辑进行了强调而已。在改革试点工作完成之前,说政策能够出现什么突破性进展,所谓‘新突破’、‘新土改’等说法,可能并不可靠。” 集体产权待重构

2015年“一号文件”除了将以相当大的篇幅阐释粮食安全这一主题外,其另一个重要主题,是推进包括土地政策改革在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完善集体产权权能,是促进农村集体产权自由流动、优化组合,真正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制度基础。”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近期为《财经》撰文指出。

在1982年《宪法》中,如此阐述集体经济这一概念。其第8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而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明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阐释,确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经济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但直到今天,并未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处置进行规范。

“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不明晰,产权归属不清,处置规范程序缺乏,集体资产处于‘人人所有、人人无份’的状态,是透明的‘玻璃缸’,看得见,摸不着。”有研究者如此形容这一状态。在这样的产权关系基础上,1978年至1983年,中国开始进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分”开始成为“统分结合”的主要内容。

中国农村历经多年积累下来的社队资产,除土地外,属于镇、村(组)集体经济的,还包含资金、资产、资源等,也就此被切割为三块:农用地的实际使用权归属农民,生产资料主要流向乡镇企业,而农村土地所有权,则被划归集体经济组织。

在上述资产分割格局逐步形成后,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实践,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从地处改革前沿的珠江三角洲一带起步。

此前,这一地区兴起了用集体资产投资兴办企业的浪潮,但决策者大多是对企业管理运营不太专业的村干部和村民股民代表,在选择产业类型和投资项目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乡镇企业垮掉后,导致了本村集体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因为乡镇企业的出现及发展,也使得这些地区的农村社区居民结构日趋复杂,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收益分配矛盾突出。为解决困境,珠三角地区农民主动开始进行不同方式的产权制度改革探索与实践。

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逐步遇到同样的问题,它们也开始相继进行改革试点。

新世纪以来,改革的覆盖地区,逐渐在全国各地农村出现扩张。与以往主要以处置集体兴办的企业不同,此时改革加速的大背景,变成了农村加快城市化。

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则使各地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问题的处理千差万别,也极易引发各类矛盾,以及大量贪腐案件。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13年反映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的来信,已占到农村农业类来信总数的23%。

“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中,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近日指出。土地产权是改革核心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有关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进程,开始明显提速。“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300多项改革任务中,有超过50项和农业农村有关,这其中的重头戏就是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近期在参加一次相关活动时公开表示。

上述会议后不久,当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则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用意识形态的逻辑划定了红线: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并明确提出了“落实集体所有权”。

因涉及多重利益关系,土地改革,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的首要核心问题,也是助推整体改革的核心动力。

1988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出台及非农用地数量增加,与土地相关的产权属性开始发生改变:中国大部分地区农民集体的土地非农用权利,逐步被政府和开发商占有,其实际地权变得日益缩小。

为扭转这一格局,无论是智囊还是决策层,都面临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路径选择:一是进一步坐实农民的土地产权,激进的方式就是私有化,并配套废除户籍制度;二是回归统分结合的集体经济制度,在过度“分”基础上加强“统”,重建集体产权主体。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受到先进生产力的冲击,农村面貌也日新月异。

无论在意识形态还是经济理论上,这两种选择的冲突都非常大。“可以认为,经过连续的讨论,中央的农村思路有了很大变化,放弃了工业化生产的路子,更鲜明地回归和尊重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合理性。”一位研究人士指出。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民土地入市的规定出台,在中国当前的语境之下,至少包括农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限,以及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像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起的厂房、门面,以集体名义投资入股的各种经营性组织等,这些都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也将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具体而言,在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时,为落实集体产权主体,目前的改革可被分解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到国家征地制度的改革,对象为用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农村集体土地;第二部分涉及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既包括农民的宅基地,也包括乡镇企业的用地,还包括农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性用地;第三部分涉及到农地,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

就第一及第二部分而言,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允许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并且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除此之外,即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的土地也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在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打开之后,与农村集体产权相关的核心问题,是增值收益怎么分配。“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并明确要求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陈锡文说。

目前农村集体产权有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民住宅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农民宅基地是农民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义获得的,且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在本集体申请宅基地,如果农民可以将其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是不是意味着集体外部人员也可以获得?这将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根本改变。

就第三部分属于集体的农用地而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表示,要更好地引导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从成员权的视角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需要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进一步确权扩能和还权于民。应通过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方式,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产权界定清晰,“承包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分开,这是我们在理论上的一个很大的创新”。

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已经多次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进行研究,并设计了一系列改革方案,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思路已经写入中央政府发布的多项涉农文件中。审慎推进集体产权改革

从各地实践看,一旦完成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一是能有效促进农民增收;二是有利于激活要素潜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三是有利于保证农民的民主权利,完善农村的治理结构。

相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等制度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没有清晰可辨的路径选择,也没有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是典型的“摸着石头过河”,面临的并不是一条坦途。

2007年,农业部即出台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但截至2013年底,中国仅有2.8万个村和5万个组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据农业部数据显示,中国目前有58.7万个村和497.2万个组。

这首先源自改革涉及的面太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对象不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还包括集体资源;改革的范围不仅涉及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城市郊区,还涉及广大农村地区。

中国各地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也很大。来自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达到2.4万亿元,其中东部地区占比超过75%,村均超过700万元,有些村庄集体资产过亿元,对集体产权改革呼声强烈。

中西部地区则是另一番景象。中部地区资产总额占全国的比例接近17%,但村资产平均不足200万元,西部地区村级集体组织资产的比重占全国的7%左右,村资产平均仅有120余万元。有些村镇甚至负债累累。

“部分城郊结合部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账面资产数以亿计,如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惊驾村,资产总额已达4.3亿元。已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但更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空壳村、负债村则比比皆是,账面资产不多,土地升值空间也不大,改革动力相对不足。”张红宇表示。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呈现多元化,对于改革的组织载体、成员界定、股权权能、产权流转等问题的争议分歧较大,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也没有比较一致的认识和看法。

目前各方的基本共识是,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类推进。在经济发达、村集体资产较多的地区,应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起现代经营管理制度,使集体组织成员能够按照股份分享集体资产经营的收益。

对于经济相对落后,集体资产较少甚至负债的地区,改革的重点则是还权赋能。一方面加强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落到实处,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强化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

12月1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举办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座谈会。在政策建设层面,由农业部牵头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框架正在完善。目前,《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全能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均已正式印发,由中农办牵头制定的《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则正在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意见,等待会签。

按照农业部一位相关人士的解读,上述意见和方案主要有几层意思:一是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二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前不久,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到,要用五年左右时间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登记工作。

三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这些领域的试点已经在全国进行,兼顾东、中、西部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资料

集体经济组织沿革

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原交由集体统一生产经营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分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为适应这一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

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后者至今尚没有完全成熟建立起来。

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于农村改革的不彻底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性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及其活动,处于由村民委员及其村民小组代管状态。

这是中国在后人民公社化时代语境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更换了新内涵的名词的第一次出现。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概念最终被明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阐释,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经济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

2.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二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产权,土地登记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将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一切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总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 (2008年) , 集体土地使用权, 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核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的基础。

(一) 保护权益, 促进和谐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可以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权利及其范围, 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 可以进步确认土地权利, 减少长期存在的土地权属纠纷, 化解因纠纷引起的矛盾, 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

(二) 保护耕地、行为自觉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工作, 可以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将农民与土地财产紧密的联系起来, 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为顺利实现2020年18亿亩耕地保护的目标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夯实基础。

(三) 城乡统一、奠定基础

土地登记是地籍管理的重要部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是土地登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城镇土地登记相比,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相对滞后, 严重影响了全国土地登记的进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不仅可以优化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 而且是强化农村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的历史

1949年以来,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大概经过了四个阶段。

(一) 发放阶段 (1949-1955年)

该阶段为农民私有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发放阶段。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土地改革完成后, 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的规定, 下达了《关于填发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指示》。土地改革之前的土地契约, 一律作废, 并予销毁。

(二) 停滞阶段 (1956-1983年)

1956年至1983年为第二阶段, 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几乎停滞。从1956年开始,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入人民公社阶段, 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以下简称《六十条》) , 农民私有土地产权逐步被集体土地产权代替, 中国农村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三) 初始登记阶段 (1984-1998年)

1984年至1998年底, 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初始土地登记阶段。1984年5月开始, 我国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995年, 国家取消了对农村土地登记的收费, 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土地登记被迫中止。但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形成的多项成果为下一阶段打下了基础。

(四) 全面开展阶段 (1999年至今)

1999年至今, 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全面开展阶段。1999年, 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国土资源大调查, 其中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被列为其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从1999年正式启动, 截至2005年, 全国已开展了12个省、自治区, 27个县、市 (区) 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试点工作。

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的现状

根据《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提供的数据, 截至2005年末, 国有土地使用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3493万本, 覆盖率达到85%;集体土地使用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16451万本, 覆盖率达到73%, 集体土地所有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118万本, 覆盖率达到51%;累计调处土地权属争议12.3万起。截至2008年1月15日,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86%,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已达到5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率已达到73%。截至2009年8月底,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超过1.6亿本, 覆盖率超过75%, 集体土地所有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137万本, 覆盖率超过65%。《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设定了量化指标, 到2010年, 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覆盖率达到95%以上。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政府对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视以及决心。

四、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的困境

(一) 主体代表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明确的, 但是对于所有权主体的代表, 不论是《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还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 似乎都没有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以《土地管理法》为例说明,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有3个种类, 即“村农民集体所有”、“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 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 这些都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 产权权能受限制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相比较, 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国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 如征收, 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成国家土地所有权, 而少有国家土地所有权通过某种手段变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同样受到限制,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较, 处分权和收益权受到了严重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 影响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在市场中的体现, 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

(三) 经费严重不足

1995年, 中央取消了农村的土地登记收费, 农村的土地登记工作没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成为了制约这项工作的重要症结。关于这笔资金的承担者, 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各执一词。财政部门认为, 土地登记事务本是地方性事务, 应该由地方财政负担。有的地方政府负担了这笔费用, 但是大多数的地方政府不愿意负担这笔费用。究其深层次的原因, 乃是由于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的, 土地登记缺乏激励机制, 故土地登记率不高。

(四) 技术问题

土地权属的确认需要土地权利客体, 即土地的界址的清楚。界址资料个获取主要是通过地籍调查, 界址的空间位置的表示需要通过制图过程来完。也就是说, 土地登记的精确性体现在其表示其空间位置精确性的图件上, 即宗地图件资料的精度。在土地登记经费约束的情况下, 要同时保证调查成本和宗地图件资料的精度是一个难题。土地登记技术的采用上不仅要受到经费的约束, 而且土地登记队伍的素质状况也不容乐观。

(五) 积极性问题

在现行的土地管理的体制下, 土地登记的效力不强。目前,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单方面的行政力量推动, 土地权利证书在征用土地和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中, 对土地权益的保护作用不明显, 未能引起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应用的重视。因此, 对于大多数农村老百姓来说, 登记或者不登记对他们来讲没有太多的意义。

五、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的建议

(一) 明确主体代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 必须应该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代表性的特点, 依法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和成员资格, 是规范集体土地管理和有效利用的基础。因此, 必须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 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 在稳定农村大局的前提下, 尽快出台相关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各类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的条件, 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等。

(二) 明晰产权权能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我国几十年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践证明, 土地产权改革的核心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 这是切实可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的关键在于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通过土地产权立法, 并结合《物权法》的要求, 逐步扩大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 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形成清晰而有保障的产权边界, 为农民依法利用和保护其土地财产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 经费筹措多样

无论是要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农村集体产权所有者的任何一方负担土地登记的费用, 都是不尽合理的, 这就必须扩宽土地登记的经费渠道。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发证的经费筹措上,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二是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三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收费政策, 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从其收取的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费中划出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专项配套资金。

(四) 技术问题

在技术上, 可以主要采取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的基础上, 结合实地调查, 确定土地的界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于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 2009年完成, 查的主要任务包括, 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 包括查清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和权属等情况。并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 实现土地调查信息的资源互联共享。

六、结束语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 可以确认土地权利, 减少因土地产权问题引起的土地纠纷, 促进农村的社会和谐提供基础, 也为保护耕地, 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体系, 形成一体化的地籍管理系统提供基础。虽然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的进展存在一定的困难, 如农村土地产权代表不明确, 产权的权能受到限制, 土地登记的经费不足, 由经费不足导致的技术问题以及农民对土地登记的积极性不高等, 本文均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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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谭峻.我国集体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J].农村经济, 2010 (4) .

[6]、钟太洋, 徐忠国, 肖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国土资源, 2002 (5) .

3.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系列意见将出炉 篇三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记者1日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座谈会上获悉,针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除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外,即将发布有关积极发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另外,多部门还在研究并将出台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农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宅基地制度等“三块地”的改革指导意见,目前思路已经基本成型;中农办负责起草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提交有关方面讨论;农业部牵头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形成基本框架,方案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与会代表指出,要解决集体资产归谁所有、如何分配这些问题就要依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本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核心任务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六项权能。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祖传军)

4.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四

普安县农业局 讲解人: 林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全局、管长远、管根本的重大改革,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清产核资、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合作为导向,针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各级出台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

农业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文件包含《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州府办函〔2018〕88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整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州府办发〔2018〕26号)

体经济。

4.股份权能改革(折股量化),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分享改革红利。清产核资的对象

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模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农村集体资产的“三资”:资金、资产、资源。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包括已确权颁证给村、组集体类;

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集体经营性资产;

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我县对改革工作的时间安排(省、州督查情况): 贵州全部列入2018年国家级、省级试点,黔西南州被纳入省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单位,完成时间相应提前。

1.2018年8月20日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启动大会,对清产核资村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及宣传发动工作;

2.2018年8月31日以前,启动村级清产核资工作,100%的村开展集体资产摸底、表册填报工作;

4.改革专班,业务专人负责。对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的审核、上报。

5.建立档案资料。

村(社区)清产核资阶段工作: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立(公示):组长、副组长、成员 宣传工作:标语、QQ群、微信群。举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部署,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助推脱贫攻坚;集体资产是农村繁荣的基础、清产核资是产权安全的保障;清产核资凝聚人心,产权改革乡村振兴。

召开清产核资工作会议、村小组会议,举例:XX村XX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群众会、村民代表会。

表册填报

清产核资结果公示

清产核资结果确认(村民代表大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签字。

上报(表册三份)

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建立档案

5.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五

一、工作进展

自农村里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有。大部分村都在精心准备、紧密配合,全面稳步推进,第一阶段的准各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正在开展第二阶段的工作(人员身份界定和清产核资工作),但总体进度来说比较援慢。农村人口40279万人,目前已界定33292人。

二、存在时题

根据我县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工作要求,4月30日前要全面完成人员身合界定和清产核资工作、但是,由于部分村重视不够,工作思路不清、进程缓慢。一是一些村尚未制定成员身份界定方案或制定的方案不切合实际,针对性不强。导致身份界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二是各村工作小组学习不到位,到现在还对集体产权改革的目的,内容。程序不清楚,或一知半解,工作开展无序。三是个别村对此项工作不重视,工作进度缓慢,相关数据资料整理不及时,会议记录不完整,有的甚至没有会议记录(要求按程序记好会议记录,公议记录是工作的重要凭据)。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6.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六

上海制定《实施意见》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作者: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中》2013年第09期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上海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的实施意见》。

7.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七

一、试点工作的开展

一是高度重视, 组建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试点村进行调研和指导工作。乡镇要及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经管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筹备委员会”“清产核资、村民入股人员分类”工作小组和审核小组;二是明确政策, 制订方案。通过村委会、党员、村民代表等反复研究制定试点村的具体操作方案。经管部门要监督审核“清产核资、村民入股人员分类”、配股、建章立制等工作方案, 并要采取多种形式, 将各级文件、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等宣传到户;三是配股到人, 签字到户。搞好“清产核资、村民入股人员分类”。要保证此项工作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时限一致, 将“清产核资、村民入股人员分类”的起始时间根据各地情况统一确定,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规定, 结合农村所有制等实际情况, 将村、组级的股份资本进行量化到各村、组村民。按现有净资产转换资本股份, 按现有户籍和人口配置股份;四是健全制度, 规范运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认真制定和修改《股份合作社章程》, 章程内容要明确各项规章制度, 并要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二、试点工作要达到的效果

一是集体家底价值化。通过清产核资, 要核实村集体资产总额, 并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分别记载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等资产内容。区分集体资产中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二是村民身份明朗化。要将村民身份纳入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结合国家土地承包政策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三是合作运行制度化。成立村股份合作社, 并设立相应的组织协调、财务管理等内部机构, 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监事会议事管理、重大事项报告、财务管理民主决策、股东管理资产运营、收益与分配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四是农民利益股份化。根据村民入股人员分类的结果, 核实村股份合作社股东人数, 总股总额, 并分析其构成比例。

三、试点工作的规范运行

8.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八

陈晓华是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座谈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在全国58.7万个村和497.2万个组中,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和组已经量化资产4362亿元,累计股金分红1563亿元,仅2013年当年分红将近300亿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变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使农民按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一项农村经济制度创新。

“一方面要看到,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中,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另一方面要看到,这项改革十分复杂,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陈晓华说。

座谈会上,专家们认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好农村集体产权主体归属、集体资产的确权赋能、集体成员权界定、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等问题。

(本刊编辑部根据新华网内容整理)

9.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九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精神,为做好江南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完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

2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改革试点过程中,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登记取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并长期定居在原籍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二是取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第二轮土地延包经营权;三是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义务及管理关系。确认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居住时间长短、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重点是对村民、婚嫁妇女、入赘人员、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具体确认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做到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 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对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认成员身份要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确保成员身份精准无误。成员身份确认后,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存档,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备案

(四)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具体事项,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五)股权设置。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主要用于村公益事业开支,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各街道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强大的行政村的股权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个人股为地份股和人口股。地份股,凡领有农村一轮、二轮家庭承包土地的每份地配置资源股份;人口股按照目前本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含义依据,符合配置物业股条件的现有人口,每人配置物业股份。各镇的股份制改革试点,则以资源性资产(耕地、林地、荒地)设置股权为主。改革后,为发展集体经济,需要设增配股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个人股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有,依法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和继承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改革后,为确保农民保留长期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股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但如遇村民死亡等情况,可以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调配。

(六)经济组织机构的成立

1.村民合作社的成立、人员产生及职责

各镇于2017年8月底全部选举成立32个行政村的村民合作社组织机构。

2.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机构设立、人员产生及职责(建议街道

6核,并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办事处)镇党政办批准,并报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备案。

2.清人分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以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界定人员为准,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其次要做好户籍不在册对象的调查登记,如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服兵役等人员的调查,切实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在确定量化对象时还应注意:一是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股份制经济实体享有量化股份,严防“两头占”。二是在法规政策范围内,对于人员分类定策,宜适度宽松、不宜过分严格;对于量化对象界定,宜纳入改制、不宜排除在外;对于特殊人群政策处理,宜配置股权、不宜经济补偿;对于股权配置因素取舍,宜简单明了、不宜繁杂繁琐。最后须将《人口调查登记汇总表》进行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镇(办事处)备案。

3.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宜简化,不宜复杂,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为准。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符合配置股份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向成员颁发股权证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股权界定基准日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为准。股权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两不增、两不减”的静态管理制度。但允许股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允许股权继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应对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合理设置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股份数的0.5%。已故股东的股份,允许继承。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由具备法定继承资格的直系亲属向原股东所属股份合作社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因特殊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不断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

5.编制清册制证发证。股改村根据股权设置方案的规定,计算股份数量,编制股东清册,并张榜公示7天,经校对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股东清册台账,报办事处备案后制证发证。

6.注册登记。新成立的股份制经济实体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并将选举结果报镇(办事处)备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总结阶段(2020年7-12月)

1.档案整理。股改工作完成后,各镇、街道办要及时对试点村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清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村民委员会、镇(办事处)分别立档管理,重要文件报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经管站备案。

2.检查验收。股改工作完成后,江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检查、验收、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10.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十

摘 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集体资产量化和资产股权化,主体是农民,农民参与和决策是根本路径。新型农村产权组织可以形成生产经营和福利保障两类组织,对于福利保障类组织给予包括不征农民股份分红税在内的税收优惠。应该鼓励生产经营组织与所有盈利企业一样敢于承担风险、谋求更大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集体产权

一、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

1.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问题喀什地区改制后建立的大部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社区经济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具备公司法人资格,难以进入市场。社区股份合作社虽然允许在工商管理部门,但不能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兴办企业,制约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少数按《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股东登记人数为50人以内,而实际入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都超过1000人以上,不少股民只能成为“隐名股东”,名不正,言不顺,长此以往,会影响农民权益。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问题。改革前,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的收入不用缴税。改革后,入股农民的红利所得须缴纳20%的个调税,影响了农民的实际收入。改革后喀什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以物业出租为主,要缴纳7种税费,综合税率达到36%左右,农村集体经济实体难于承受。

3.改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以楼宇租赁等依附于集体建设用地资产得以发展的。但随着城市开发空间的减少和产业的转型,不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持续发展的巨大压力。加之集体建设用地缺乏自主开发权,原工业用地转为六类商业用地,必须招拍挂,集体经济组织根本无力拿到。此外,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红利分配的期望值很高,与周边村攀比思想严重,对集体经济组织造后劲不足的问题成压力。从长计议,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缺乏空间。

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与发展方向

1.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丰富和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具体运行的模式,但是进一步推动农村产权改革,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集体产权组织的性质,以及与农业集体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村集体资产的福利性特性。(1)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组织的性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组织的出现,越来越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力。但是不能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可以完全取代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制度;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完全替代村民自治组织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可以由按份共有取代共同共有的所有制形式。为什么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不能按份共有?首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土地资源为天然形成和具有公共性特点,可以根据确立使用权益,按户经营,但是不能按份共有所有权。其次,为了保护全体社区内农民的利益。与自给自足时代的农民不同,面向市场化、社会化的农民是弱势群体,必须抱团面对。再次,为了保护社区内弱势农民的利益,如果按股份大小拥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社区内的弱势农民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产权包括的范围很广,涉及单独的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及它们的集合均可以成为产权。按份共有如果只是指与集体经济经营有关的产权是正确的,如果是指集体经济的所有权是错误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本质正如《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所提出的是“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革最大的贡献不是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而是放开了它的使用权,在维持集体资产为区域内全体农民所有的前提下,将使用权或者说经营权和收益权与其分离出来,成为与市场化运行相匹配的产权,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生产。(2)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福利性质。与其他产业比,农业具有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因而表现为弱势产业,以及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有限性和我国人均耕地的稀缺性,决定着我国农业还具有较大的福利性。虽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给予农民的福利会不断增加,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的生产资料承担着农村福利功能。在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富裕的农村,这种福利功能的占比会小一些,在一些集体经济比较不富裕的农村这种福利功能的占比会大一些。喀什地区不少改革村给予尚未到达年龄,或者婚嫁的农民适当的持股标准,就是考虑这些农民的福利。而不少村改革后并没有在经济发展上有很大的起色,其原因也是由于有沉重的福利功能的包袱,不敢承担市场风险的结果。

2.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弄清楚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就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架构设计。(1)正确处理好农村集体产权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的关系。《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相交织,构成了我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为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支撑。”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依然属于全体农民,农民平等享有权利,不因持有经营产权多少而有权利大小。村民大会依然应该是行使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作为农民自主组织的村委会依然是农民履行所有权的委托代理人,依然负有组织和监管所有权的职能。一方面,农民自主组织的村委会必须尊重农村集体产权组织市场运行的主体地位,不应该干预农村集体产权组织的具体经营;另一方面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村委会从此只存在社区行政管理职能的观点也不正确,对于集体产权组织的最终所有权的委托人,村民自治组织依然具有对于集体产权组织的监护权。认为建立了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可以“散伙、歇搁”等错误认识完全错误。(2)协调好农村集体资产生产经营和福利保障的两重性。喀什地区不少改革村落,在股权份额设计时较好处理了生产经营和福利保障两者的关系。但是没有根据这种特点设计好产权组织运行模式。农村集体资产具有的生产经营的功能,要以增长发展为主;农村集体资产具有的福利保障的功能,要以稳定为主;前者要敢于承担一定的风险,后者需要回避风险。现在许多产权组织,在市场机遇面前,常常徘徊、困惑,束手束脚,不敢大胆发展经济,就是将两方面功能混淆一起的原因。其实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组织可以采取母公司和子公司双层结构,即在改革后产生的新组织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和福利保障不同的要求形成不同的子公司。其中福利保障型的子公司投资于诸如楼宇、租赁等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项目,生产经营型的子公司要谋求更大的发展。(3)国家宏观制度要接纳、支持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公司法需要考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新特点,现行的公司法参照的是西方的公司类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中诸如有限公司一般均会超过50人限制的新情况,不可能在西方公司体系中解决,因此需要根据新情况加以修改。福利保障型的子公司与一般经营公司不同,主要维持农民的福利,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农民的股份分红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需要做具体的制度设计。当然作为生产经营性的子公司,应该与其他盈利性公司一样征收企业和个人税收。此外,还应该考虑出台《农村集体组织法》,为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和产权制度建章立法。

参考文献:

11.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十一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难以实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农村, 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只知道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没有所有权概念,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知之甚少。导致如下结果:一是土地权属不清, 纠纷较多。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 土地界限拐点位置无证可查, 导致部分土地界限长期存在争议。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集体所有权, 但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该怎样认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立法上和法学理论上都存在着困惑。三是农民行权意识差, 在行使所有权时农民“集体”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 实际权利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或者村民小组长代替所有权人行使, 这在土地发包、集体土地征收中, 体现尤其突出。

(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混乱, 缺乏法律规制

长期以来,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在客观上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集体组织财富积累、提高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 这种流转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确认可, 在杂乱无序和隐蔽状态下进行, 引发了诸多问题,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集体土地隐形交易活跃, 使耕地保护受到冲击。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用于非农建设, 或者低价出让、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等现象层出不穷。二是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无序流转, 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使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保障, 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 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 对建设投资者不利, 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 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与市场机制, 土地的市场价值及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以充分体现, 加之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 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二、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要是通过确权颁证的方式予以确认,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 则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规体系, 推动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一) 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通过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 固化土地权利, 加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有力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二)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 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用益物权。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即是赋予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处分”权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国家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项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平原则, 在统一规划及所有权属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 依法进行流转。《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外, 我国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如成都市允许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 通过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等方式, 实现耕地的规模化经营。兰州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 逐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而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展趋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应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 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租, 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 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于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价”, 发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价值, 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 合理分配农村土地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土地收益的分配应实行民主管理原则, 这样才能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密切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使其自觉维护集体的土地, 并能有效利用和管理土地, 从而实现自己的土地权利。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 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收益应全部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需要许多配套措施保障实现。第一, 扎实推进新型农村治理机制建设。如四川省多地农村形成了以村民议事会为决策机构, 村委会为公共事业服务单位,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新格局。第二, 创立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 实行耕地分级保护, 通过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三, 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如成立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 将产权的流转整合到一个交易平台办理。第四,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加快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步伐, 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本化创造条件。第五, 创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担保机制, 以降低农村土地产权流转风险。第六, 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工作, 为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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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5) .

[5]李剑阁主编.中国新农村建设调查[M].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7 (4) .

[6]史尚宽.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2.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十二

半月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民实现“人人有份”

“人人有份,实则人人无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改的就是这个。”上海市郊闵行区九星村原村党委书记吴恩福对半月谈记者这样说。他所在的村,17年前就起步探索这一改革。

“人人有份,实则人人无份”,其实质就是集体产权的不明晰。上海市农委人士说,这就像一扇挡在农民和集体资产之间的“玻璃门”。改革就是要消除这扇“玻璃门”,让农民面对集体资产,不仅看得到,而且“摸得着”,能够共享资产的收益。

“急不得、慢不得”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吴恩福的最深体会是“六个字”:“急不得,慢不得”。

“慢不得”,是对改革而言。经过多年发展,村镇集体积累了巨额资产。这份资产如果继续产权不清,管理缺乏透明度,农民就会疑惑;一旦发生资产流失问题,势必形成农村的不稳定因素。“急不得”,是对于具体操作而言的。这个改革“太复杂了”,没有亲身经历过,就无法切实体会到。

吴恩福给记者看改革时设计的一张农龄统计复核分析调整单。他说:“这张表格实在应该申请专利。这里面考虑了农民各种各样的情况,包括共性的,也包括个案的。”单单农龄统计这一项基础工作,就要对应多少历史情况、家庭情况甚至是“千奇百怪”的特殊情况,还要经过反复核查、张榜公示、签字确认等手续和程序。

上海市农委主任孙雷说,目前在大城市郊区,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有了新型合作经营的内在要求,方向是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牵涉农民的财产利益关系,是一种“利益确认和再调整、再平衡”的过程,所以试点探索的基本规律是各方互动、认真谋划、谨慎推进,千万“急不得”。

上海在全国较早探索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并按股进行收益分配。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再加上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形式也不断创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改制形式上,目前沪郊的试点地区已由存量折股型为主,逐步丰富为存量折股型、增量配股型、土地入股型等多种形式并存。

在登记形式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为主,逐步发展到社区股份合作社,正在探索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等登记形式。在改制层面上,由村级集体经济改制为主,逐步拓展为村联合改制、镇村共同改制、镇级改制等多个层面。

不能简单地“一分了之”

吴恩福不同意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简单归结为“分资产”,更不能“一分了之”。改革了,但集体经济不能“散伙”。

九星村没有搞土地出让这样的“一锤子买卖”,而是守住村里的集体用地,“不建洋房建厂房”,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留下最为珍贵的土地资源。随着上海近郊的深度城镇化,九星村在土地和厂房资源的基础上开办后来在全上海都有名的“九星市场”。目前入驻的五金、灯饰等商户超过8000家,去年销售额超280亿元。

对上述做法,吴恩福形象地称之为“种砖头”。他说,过去农民种地,一茬又一茬。如今在土地和厂房资源的基础上经营市场,就像是“种砖头”,也要一茬接一茬,让村级经济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村民在其中所享有的份额更明晰,也能“一茬又一茬”,建立村民财产性收入的长效增收机制。但如果“一分了之”,还怎么谈得上这些?

上海市农委人士也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归根结底是清产核资、产权明晰,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过程中,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从这个根本上来说,资产量化、股份到人,就是要保障农民的长期收益权。简单地“卖光、分光”,只能是短期收益,谈不上长期收益权,农民难以共享经济社会长期增长的效益。

记者在沪郊城镇化程度较高的闵行区了解到,就算是一些已经撤村的地区,在集体产权改制过程中,选择以入股形式兑现量化资产的村民还是“大头”。毕竟,选择现金兑现,难以获得长期收益。

当前,上海的探索还在深化。孙雷告诉记者,上海已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主,向探索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试点推进。在率先尝试乡镇一级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松江区,去年已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

改制后村干部

“请人吃饭也要多考虑考虑”

在采访中,闵行区农委相关负责人王彩仪说,凡是经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都有一个可喜现象:干部“请客吃饭,需要多考虑考虑”。因为村里的招待费在村民监督之下,没有理由地花,到时候就难以交代。

上海市农经站站长方志权说,农民信访,一般都集中在土地和集体资产处置的问题上。从治本角度来看,只有明晰产权、明确主体,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自治权利,才能有效预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与农村社会管理

体制创新连在一起的。

从上海的探索实践中可以感受到,至少有三个关系,需要始终关注和把握:一是政府推动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同时也一定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的意愿,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使改革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觉要求。

二是成员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按份共有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既对成员(股东)利益负责,又对地区集体经济发展负责。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加快形成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同时,要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让成员共享改革的收益和成果。

三是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关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整体谋划和推进。

13.农村集体产权调研报告 篇十三

东”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农工组〔2016〕7号)文件,解释如下: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通过开展“三变”改革试点,盘活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激活农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机制,形成先行先试改革典型模式,为全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改革发展培育示范样板。为切实维护集体及农民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宁国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下简称“三变”)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皖办发〔2015〕48号)和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工组〔2016〕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通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盘活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激活农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动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推进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2017年,每个乡镇、街道选择1个群众基础好、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率先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年底完成改制任务;同时在完成改革村中再行选择5个村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完成,50%以上的村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持续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农民主体。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全过程。

3.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工作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从2017年开始,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对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防止资产流失。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束后,及时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同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登记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3.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和能力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二)稳步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7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完成一个村的改革任务。改革的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确权确股”)或者份额(“确权确股不确股值”)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改革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设置股权、确股到人(户)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1.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市、乡两级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组,设立股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股改办),拟定实施方案,具体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联络人员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市乡动员、业务培训。市乡召开动员大会,下发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文件;组织改革村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有关政策业务培训,重点内容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义和作用、资产清查登记和人口摸底调查办法、股权设置种类和方法、资产量化范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行、股改档案管理等。3.村级成立工作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成立以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等为主体的村改革工作小组,一般10-20人,成员名单报乡镇、街道备案。工作小组要进行人员分工,可以分为政策宣传组、资产清查组和人员摸底组,分别确定负责人和组成成员,并就政策宣传、资产清查和人员摸底工作分别排出时间表。

4.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实施方案。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改革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拟定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内容包括:确定量化资产的范围;拟定股权设置及其比例,成员界定办法,股份配置办法、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主要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改革方案草案及改革申请表报乡镇、街道股改办、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张榜公布。5.开展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登记由村资产清查组具体负责,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勘察和清点,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清查核实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对集体所有非发包到户的山林、机动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登记,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报所在乡镇、街道股改办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6.人员摸底调查。人员摸底调查截止时间由村自行确定,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摸底调查以村历年人口情况登记记录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底稿,以组为单位编印成册发放到户供农户相互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人员摸底调查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由各试点村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集体贡献等因素,民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成员的合法权益。成员资格界定可参照《宣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宣农〔2016〕6号),具体界定办法和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界定结果张榜公布。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并在市乡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7.编制股东清册。按照乡镇、街道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改革村进行成员界定并计算其所享有股份,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编制股东清册,建立股东股权台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7天,并报所在乡镇(街道)股改办备案。8.推荐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股东代表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原村民代表过渡产生。由村党组织提名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报乡镇、街道股改领导小组,依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9.拟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召开座谈会,拟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章程》应包括组织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确定、产生办法和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股权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同时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要求,及时制订资产、财务、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章程》和制度修订后要报乡镇、街道备案。

10.筹备股东(代表)大会。改革村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筹备股东(代表)大会,筹备内容包括:制订章程草案,拟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拟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选举办法草案,准备筹备工作报告,准备会议资料,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并发出通知。

11.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应当包括:村改革工作小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表决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根据提名选举产生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选出董事长和监事长,公布分工情况;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其他事项。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职能时,实行“一人一票”制。12.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顺利完成预定事项后,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组织章程及成员大会表决的会议记录;

3、选举董事长的会议记录;

4、社址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

5、本社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6、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书。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时间调整至当地村级组织统一换届时间,以后各届任期定为三年,随乡镇、街道统一安排的村级组织换届而换届。

(三)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1.明确职责。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关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明晰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落实“三权”分置办法,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2.完善机制。支持村两委班子成员兼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职务,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探索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以及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经营管理机制。允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当年新增收益的5%提取奖励资金,对村经营班子进行奖励。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重大投融资、整体出租、抵质押贷款等事项,由股东大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监督。规范股权收益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按照“偿还集体债务、美丽乡村管养维护、村干部绩效工资、基础设施建设、股东分红”的顺序支配,兼顾集体公共支出和社员的股权收益。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是否提取、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及其他需要提留的项目,由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股份分红应在年度审计且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如当年无结余,不进行分配。股改后,尚处资本积累阶段,还未具备分红条件的,可暂不分红。

(四)通过“三变”多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在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盘活资产资源,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市、乡两级要积极整合有关项目和资金,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1.资源变资产。在清查核实、确权登记、评估认定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林地、水域等资源要素和闲置的房屋、设备等,通过一定形式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取得股份权利,或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贷款。具体实施中,可进行以下探索:(1)变集体资源为入股资产。对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林地、园地、“四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进行清查核实,评估作价,入股到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

(2)盘活集体资产入股经营主体。对一些闲置或低效利用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兴建或购置的房屋、具有经营价值的各种建筑物和机械设备,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但划归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通过清查核实、确定权属关系之后,折价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

2.资金变股金。将各级各部门投入到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生产的财政资金(直补农民、社会保障、优待抚恤、救灾救济、应急类等资金除外),在符合资金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整合,量化到村集体和农户,通过契约合同入股的方式,集中投入到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具体实施中,可就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转变为村集体股金进行探索:将投入到试点村的涉农项目资金和村集体申请到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量化为村集体股金,集中投入到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或将财政投入到试点村以及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采取折股量化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

3.农民变股东。引导和组织农民自愿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住房财产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地上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自有大中型农机具、资金、技术、无形资产等生产要素,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折价后,投资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具体实施中,可进行以下探索:

(1)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林地)股份合作。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入股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经营主体+基地+农户”、“经营主体+集体+基地+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股份合作,让农民既能够作为股东获得收益分红,又能够让有意愿就地务工的农民获得工资性收入。

(2)开展农户住房使用权股份合作。在生态条件较好、人文资源丰富的试点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组织农民盘活闲置房屋资产,以住房使用权入股,采取“旅游公司+农户”、“旅游公司+集体+农户”以及组建股份合作社等形式,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

三、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持续时间长,成立宁国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党委书记是改革第一责任人,统筹协调改革各项任务,要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在时间上合理安排,在人力上要足额配置,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乡、村要层层召开改革动员会,广泛宣传发动,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形成共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3.精心组织操作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涉及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做到改革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有关实施方案必须交集体成员广泛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取得广大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改革方案必须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和认可,履行规范的操作程序;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然后稳步推进;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4.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市农委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清产核资、社员资格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督查,严肃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市财政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推进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市国土局、林业局、住建委等单位要做好指导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协助做好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好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集体股权等抵押贷款。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融资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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