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06-2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选6篇)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 信息来源: 本站 | 发表日期:2012-2-3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10〕12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精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在进一步做好内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能将其股权用于其它项目抵(质)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业务时,相关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改版)》(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登记,按期报送财务信息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

二、坚持小额贷款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方向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科学合理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分布结构,鼓励在尚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控制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城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

三、努力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对试点满一年、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对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严格把关,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原则上可增持至不超过30%(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另行规定),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将其作为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验资账户与基本账户开设在所在辖区同一家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封闭运行,在同一银行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放及回收贷款与本息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账户运行,此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目前,在注册地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本文件下发后3个月内自行清理,只能保留一家银行机构开设的账户(在融资贷款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的除外)。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开户行及基本账户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当地政府及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备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开户行应为在本行开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提供借款人信用查询服务,并将贷款客户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由所在开户行负责监管,开户行应每月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行、银监、工商、财政部门及融资贷款银行报送资金监管数据。

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的考评情况挂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考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考评情况和当地实际,实施风险补偿措施,确定补偿比例。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等。各地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支持其健康发展。

六、明确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服务

县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同时,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对已有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大量不良贷款或风险隐患的县(市、区),省里将不批准其新设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一)县级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方针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

2、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事项。

3、建立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定期报备制度。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或者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实施现场检查,定期向当地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定期报备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提请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县级工商部门于季度、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级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省工商局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做好企业年检工作。

5、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

6、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7、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监控。对轻微违法事项实施劝诫、约见高管人员谈话、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报经县级政府同意,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人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主要职责有:

1、人行分支机构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基本账户利率、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抓紧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2、人行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或者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

3、县级人行分支机构应当撰写季度、半、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报告和利率监督检查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指导和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现或经相关部门移交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认定,并报告当地政府。

七、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县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案件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小额贷款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县级政府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退,并负责组织拟定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原董事长、总经理和有关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县级政府在处置的同时,应报告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因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勒令清算关闭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按国家对金融风险个人债权处置相关规定组织清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二

我国是海洋大国, 海洋渔业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 海洋渔业快速发展, 结构不断优化, 海水产品产量大幅增长, 渔民收入显著增加, 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 我国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 设施装备条件较差, 近海捕捞过度和环境污染加剧。为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坚定不移地建设海洋强国, 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 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 着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不断提升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 加快建设现代渔业产业体系;着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不断提高海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着力加强渔村建设和优化渔民就业结构,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 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轻捕捞强度, 积极推进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 (以下简称捕捞渔民) 转产转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环境保护, 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坚持转变发展方式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大力发展海洋渔业产业化经营, 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完善海洋渔业经营制度, 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不断增强自身发展活力。

———坚持发展生产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组织化程度,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 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渔村建设, 改善渔区基础设施条件, 推进渔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不断提高渔民生活水平。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现代渔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将海洋渔业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 改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三) 发展目标。

到2015年, 海水产品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 海水养殖面积稳定在220万公顷左右, 其中海上养殖面积控制在115万公顷以内;近海捕捞强度有效控制, 外海和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海水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 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明显提高, 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明显提升, 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 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 物质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 科技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 渔船数量和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再生能力大体相适应, 海水产品供给品种丰富、质量安全, 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装备先进、产品优质、渔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 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健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 科学确定可捕捞量, 研究制定渔业资源利用规划。每五年开展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 常年开展监测和评估, 重点调查濒危物种、水产种质等重要渔业资源和经济生物产卵场、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渔业水域。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船建设, 完善监测网络, 提高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水平。

(五) 大力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积极完善捕捞业准入制度, 开展近海捕捞限额试点, 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加强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建设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运输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完善海洋渔船管理制度, 逐步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发展海洋牧场, 加强人工鱼礁投放, 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 科学评估资源增殖保护效果。

(六) 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强化监测能力。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向水体排放, 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建设, 强化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项目管理, 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 完善和落实好补救措施。控制近海养殖密度, 加强投入品管理, 减少养殖污染。切实加强“三沙” (西沙、中沙和南沙) 捕捞管理,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渔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排放管理, 减少对近海、外海和远洋的环境污染。

三、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

(七) 科学发展海水养殖。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 》等相关涉海规划, 制定并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引导渔民依法规范养殖。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力度, 推进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 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装备, 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加强水产原种保护和良种培育, 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的良种生产基地, 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加强水产饲料研发, 积极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八) 积极稳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 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开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加强远洋渔业科技研发, 提高远洋渔业资源调查、探捕能力。

(九) 大力发展海水产品加工和流通。积极发展海水产品精深加工, 加快研制加工处理机械、生产线和废弃物处理设备, 全面提升水产品加工工艺、装备现代化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海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和批发市场建设, 积极发展海上冷藏加工, 实现产地和销地有效对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保持水产品国际贸易稳定协调发展。鼓励海洋渔业龙头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 提高海水产品附加值。强化海水产品市场信息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 降低流通成本, 提高流通效率。

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和装备水平

(十) 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升级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 发展钢质渔船, 鼓励发展选择性好、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全面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 培育一批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加强渔船建造管理, 落实好老旧渔船报废工作, 逐步建立定点拆解和木质渔船退出机制, 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造船, 严格限制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十一) 加强渔业装备研发。加大对渔船装备技术研发的投入,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 整合科研资源, 建立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联盟, 培养渔业知识和装备设计制造技术兼备的人才队伍, 系统开展渔业装备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

(十二) 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 完善渔港布局, 加快建设进度, 尽快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龙头, 以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重点加强渔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渔政执法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同步建设和完善港区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海水产品加工、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 强化渔港管理和维护, 明晰渔港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渔港及其设施保护制度。

五、进一步改善渔民民生

(十三) 积极推进渔村建设。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以渔港建设带动渔区小城镇和渔村发展。开展渔区村庄整治, 加强渔区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解决饮水安全、用电、道路等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渔区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落实扶持政策, 启动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十四) 切实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编制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规划, 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 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支持发展海水养殖、海水产品加工和休闲渔业, 延长产业链, 提高渔业效益, 拓宽渔民转产转业和增收渠道。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加强渔民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渔民就业。

六、提高海洋渔业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十五) 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创新渔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培育壮大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海洋渔业龙头企业。鼓励渔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 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向渔业优势产区集中, 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加快建设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区。大力发展海洋渔业科技教育事业, 深化海洋渔业科研机构改革, 加强涉渔专业和学科建设, 创新渔业科技人才培养模式, 加快培育新型渔民和渔业实用人才。深化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发挥各级水产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优势, 鼓励和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社会化服务, 提高水产技术推广能力。

(十六) 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三无” (无捕捞许可证、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 、“大机小标” (实际功率大于铭牌标定功率) 渔船及各类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制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目录。

(十七) 强化涉外渔业管理。深化双多边渔业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条约、协定和标准规范的制订, 建立健全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 提升远洋渔业管理水平。加强渔民及渔业企业的教育和管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十八) 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 加强宣传和培训, 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加快建设渔船信息动态管理和电子标识系统, 进一步规范渔船流转管理, 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尽快普及配备渔船救生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监控系统、渔船通信设备等安全设施。强化海洋渔业气象服务, 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 合理布局救助力量。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 鼓励渔船开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对海洋渔业的支持, 加快渔政、渔港、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支持海洋渔船升级改造、水产原良种工程和水生生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二十)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考虑并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与渔业油价补贴政策, 研究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 调整油价补贴方式, 使之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继续实施渔业海难救助政策。保障渔政、资源调查、品种资源保护、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监管等经费。继续实施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加大对水产育种、病害防治、资源养护、渔业装备等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 完善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和期限, 简化贷款流程, 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渔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海洋渔业投融资格局。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 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调整完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政策, 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

(二十二) 强化法制建设。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征用渔业水域、滩涂的, 要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 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工作指导, 加大工作力度, 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渔业服务,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 减少办证数量, 坚决制止涉渔乱收费等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落实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农业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 做好海洋渔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三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加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一)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三)落实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严格执行青财源〔2010〕2号文件要求,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二、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加快各类住房建设

(四)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0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比上年增加30%以上,供应总量要达到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市辖七区,下同)供应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达到80公顷以上,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要达到100公顷以上。做好2011-2013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住房用地供应。

(五)合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2010年,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不低于各类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7%;今后3年不低于70%。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模,不低于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

(六)加快保障性住房和“两改” 项目建设。2010 年,市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其中廉租住房不少于3000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5000套;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新启动“两改”项目18个,回迁“两改”项目12个,回迁居民1.1万户。进一步加快进度,加大力度,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市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任务。

(七)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加快商品住房有效供应。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三、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八)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建设规模,应根据需求确定并确保供应。适应市场需求,着力增加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要放量供应,重点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房源,确保增加市场有效供应。重大基础设施拆迁安置住房要提早做出计划,提前落实房源,确保安置住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九)完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制度。凡是规划为住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市区新增建设用地中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建比例不得低于20%(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正确引导住房消费

(十)加强土地利用和房屋销售监管,严厉查处闲置土地和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使用土地,严禁闲置土地。在建建筑单体达到规划批准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之日起10日内,必须在“青岛网上房地产”和售房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闲置土地的,达到预售许可条件未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和场所未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价格,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等捂盘惜售的,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暂停发放其相关项目贷款,暂停其参与土地或项目招拍挂的资格以及与其相关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加强房地产开发成本监管,坚决打击各类虚构成本的不正当行为。

(十一)加强市场监控和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动态监控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住房供求结构变化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将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两改”项目、住房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展示会,严禁媒体主办房地产展销活动,各类展销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十二)加强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住房建设成果,以正确的舆论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住房理性消费。新闻媒体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的舆论监督,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明确目标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要全面落实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保障性住房和“两改”项目未按规定进度开发建设的,暂停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

(十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支持居民自住性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迅速行动,狠抓落实。要立即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顿活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实施部门联动,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土地、变相预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构成本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收回的闲置土地要用于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要对保障性住房和“两改”项目积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研究、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建设,确保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四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2008-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8]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结合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就我省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长效机制

1.重要意义。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县、市、区)是以本行政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我省多数城市是以煤炭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中94个有煤炭资源分布。长期以来,我省作为以煤炭资源开采为主的能源基地和原材料供应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资源的超强度开采和无序开采现象严重,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低,资源枯竭问题逐渐暴露,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生态环境压力巨大,职工再就业困难,企业办社会包袱过重,解决资源型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迫在眉睫。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对保障当前能源资源供给,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围绕新一届政府提出的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 “四大攻坚” 等主要目标任务,以增加就业、消除贫困、改善人居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目标,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自主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为契机,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更加注重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更加注重促进全面创业和社会和谐,促进资源型城市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积极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拓展资源型城市发展空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努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实现煤炭产业与非煤炭产业、城区与矿区、农村与城市、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三是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眼于解决资源型城市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抓紧构建长效发展机制,同时加快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解决好民生问题。四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发展资源型工业时高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控制新的污染源;对煤炭行业的开采、加工、利用等环节要实行全过程控制,在抓整合、上水平、保安全上狠下功夫;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五是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政府要制定并完善政策,积极进行引导和支持。

4.工作目标。2010年前,资源枯竭城市初步建立接续替代产业,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就业再就业取得明显进步,11个市及重点产煤县基本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初步形成采矿权市场化机制和市场化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到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不再产生新的煤炭资源环境欠账问题,矿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资源型城市非煤产业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60%以上,各培育2-3个新的支柱产业,因资源枯竭关闭矿井职工和企业冗员基本实现转岗就业,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5.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在做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同时,进一步健全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补偿的市场调节机制。在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开发主体开发的原则下,有计划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和规范企业合理开发资源,承担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企业是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建立污染者付费制度,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对资源开采过程中形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损失等问题,资源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利用自有资金,积极参与污染防治与生态恢复的企业,省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或奖励;对资源枯竭城市和原中央所属、现省属矿业企业,省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补偿社会保障、生态、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欠账。

6.建立衰退产业援助机制。资源型城市要统筹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积极转移剩余生产能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各种职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解决资源型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资源枯竭企业平稳退出和社会安定。以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为契机,建立转型资金长效机制。加快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煤炭沉陷区治理和造林绿化为重点,加快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研究制定各项鼓励创业的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制定倾斜政策,加快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

7.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资源价格改革步伐,逐步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资源产品价格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制定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的具体措施,构建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的水价机制;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科学制定资源性产品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防止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把矿业权取得、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等费用列入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构成;企业缴纳或提取的矿业权价款、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入生产成本,按有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8.因地制宜寻求资源型城市发展模式。区别资源开采处于增产稳产期、资源开采开始衰减、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等不同情况的城市,各市政府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切合实际、各具特色的资源型城市发展模式。大同、阳泉要率先制订整体转型规划和非煤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资源型城市发展模式。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大力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以重点产煤县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重点,调整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建设转产园区,有重点、分步骤发展接替产业,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在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总量控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将30%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

9.深化改革开放促进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机制。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步伐。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领域。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外来投资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提升接续替代产业技术管理水平。

10.推动煤炭高关联度产业新型化进程。要用循环经济模式改造、重塑传统产业,用循环经济的理念完善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思路和规划,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改造传统产业的主要途径加以推进。对所有传统产业的新建项目都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同时要根据各市县的生态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的规模和布局。发挥资源型城市资源与能源的双重优势,推进相关产业新型化进程。煤炭行业,要坚持紧平衡前提下的总量控制原则,焦煤、动力煤、无烟煤三大煤种要加快形成规模、效益、竞争力世界一流的煤炭旗舰企业。焦炭行业,要严格控制产能,实施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原则上不再上新项目。电力行业,要建设一批大型坑口电厂,发展一批煤矸石电厂、热电联产项目。现代煤化工业,要充分利用我省富集的焦炉煤气、煤层气和高硫低质煤,发展具有山西特色的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的现代煤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要加快煤炭伴生的铝土矿、煤质高岭岩、粘土矿等资源的开发。资源型城市在发展煤炭高关联度产业的同时,要建立稳定、长期的生态建设投入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力度,确保煤炭高关联度产业与生态建设同步发展。

11.扩大新兴产业规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充分发挥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较好的优势,引进省外国外知名企业,重点突破重型汽车整车和煤机成套设备两大产品门类,扩展重型机械等优势产品,提高装备制造业的生产能力和产业水平。推进资源型城市钢铁联合企业在不新增产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技术工艺装备,调整钢种结构,发展国家鼓励的优质、新型钢材品种;推进大型煤炭企业氧化铝项目建设,发展铝合金深加工产品。大力发展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施“晋药战略“,加大研发创新,促进中医药产业跨越式发展。加快发展信息产业、新能源产业和环保产业。推进食品加工业和轻纺工业发展。

12.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加大对资源型城市优势农产品基地的支持力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特色农业;支持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市场化程度和一体化程度;支持发展现代示范农业、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

13.加快发展服务业。资源型城市要突出发展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两大重点领域,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积极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鼓励煤炭企业向服务领域发展,引导和支持煤炭企业投资旅游等服务业;支持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关闭的企业进入服务行业;结合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促进企业由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结合企业细化深化专业分工,促进企业将非核心服务业务外包,将内置服务社会化;与服务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引导和支持资源型城市建设成为物流枢纽城市,建设太原、大同、运城、侯马、长治、晋城六大物流园区,建设阳泉、朔州、晋中、忻州、吕梁五个区域性物流中心,鼓励资源型城市发展煤炭、冶金、化工等基础能源原材料专业物流,从建设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保障物流业的发展。

三、着力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

14.完善落实资源型城市就业再就业政策。资源型城市要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努力为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在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重点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和制度保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执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强资源型城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和完善就业服务方式和手段,推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

15.鼓励煤炭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大中型资源开采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渠道分流安置职工。进一步加快对资源枯竭矿井的破产力度,优先将资源型城市枯竭煤矿列入破产计划,解决资源枯竭矿井职工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鼓励破产企业职工集资自愿回购本企业清算资产,对破产企业资源和资产进行再开发,解决资源枯竭矿井破产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问题。比照《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鼓励资源濒临枯竭的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到其他地区开发新资源,带动本企业职工异地就业。鼓励远离城镇、职工再就业困难的资源枯竭企业易地就业或迁移到其他地区,迁出、迁入地人民政府要积极为移民的搬迁、生活和就业等提供便利条件。

16.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健全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抓好创业就业工程,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创业服务平台,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就业,建立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施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和发展中小企业。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提高其吸纳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7.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在资源型城市优先建立起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每个资源型城市要建设2-3个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以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设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要向资源型城市适当倾斜。

18.积极援助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积极开发适合困难群体的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工作岗位,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对“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资源枯竭城市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自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全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继续对低保职工家庭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向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

19.维护资源枯竭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资源枯竭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审核工作,包括职工安置渠道、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大病及工伤处理、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和解决办法,依法审核并监督落实。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20.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煤炭企业要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省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国有煤炭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煤炭工伤保险,把煤炭企业所有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将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功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群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21.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步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将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等单位,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一次性、成建制分离;将企业办医疗机构、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有关规定办理,加快分离。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主要通过地方分成的有偿出让地方煤矿过去无偿获得资源的矿业权价款和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解决。

22.继续深入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积极做好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加快实施新建小区内部和连接市政公共设施的供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等外部基础设施,以及配套学校、医院等建设,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相应的资金投入。全面启动地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治理。在“十一五“期间完成全省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在2015年前基本完成全省地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建立采煤沉陷治理补偿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治理改造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巩固治理成果。

四、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23.搞好区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落实《山西省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工作,各市要尽快制订当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继续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三北防护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省六大造林绿化工程,高标准完成汾河流域生态恢复治理及石太高速铁路、沿黄公路、旅游公路的绿化工程,在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造林绿化等工程建设方面,向资源型城市倾斜。

24.更加注重水资源保护。加快实施兴水战略,科学编制水资源规划,从多方面加强水资源保护;完善水价格体系,制定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的具体措施,构建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的水价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节约工作;以太原为重点,建立全省地下水实时监测系统,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开展水资源影响评价,建立对水资源的环境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破坏水资源;对湿地、水源地、岩溶泉域、重要河床、生态保护区下采煤问题,开采前必须进行专项评估,禁止开采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资源;对采煤沉陷区、采空区、特大型矿坑危害地下水文问题,要加强基础性研究,制定治理办法;对矿井废水处理、矿区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由企业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对较大范围的水系影响项目,由政府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组织实施。

25.改善资源型城市人居环境。加大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创造宜居环境。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在继续开展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资源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集中供热和城市燃气等有显著环境效益的市政公用设施。推进城市的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为主,小区集中供热锅炉房为辅,提高集中供热率,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型煤和煤粉锅炉,尽快改变以原煤散烧为主的燃料结构,治理煤烟型污染。加快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以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和处理设施,全面清理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垃圾、杂物堆存点以及河道及两侧的垃圾。加强城区内煤场等无组织尘源控制和机动车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推进以城市中心区和老城区绿化、园林绿化、边缘控制区防护林带及景观水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建设。

26.加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理”的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防线,各矿山企业要制订并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行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和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审核制度。同步治理矿区“三废“和地表沉陷。加大对废弃煤矿、老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破坏。加强深部采空区、特大型矿坑对地质结构、地下水文造成危害的基础性研究,制定治理办法。对于企业负责治理的生态环境问题,如矿井废水处理、煤矸石治理、除尘防治、矿区植被恢复、造林绿化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由企业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对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如较大范围采煤地表沉陷、水系破坏、林木损毁、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等项目,由政府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环境治理。各地政府和企业可研究组建专业化矿区治理公司,依托其研究制订矿山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有计划的矿山土地复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城市地质项目,并向资源型城市倾斜,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土地复垦类型为主。进一步健全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做好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加强土地复垦费征收,从征收的土地复垦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加大矿山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

27.搞好矿区开发和项目建设的长远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所有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投产和进行建设的都要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各市、县(市、区)应依照《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开采区实施控制。在生态功能区划基础上,尽快按程序全面开展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布局矿山,科学分区规划,编制资源保护方案,从源头杜绝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科学、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矿区开发和项目建设规划应与《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矿区的生产设施和居民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城市周边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制度,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估。调整环境评价内容、范围,修订煤炭开采环境污染排放和自然生态恢复标准,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强化生态环境评价,实行污染治理和自然生态恢复责任制。严格按照资源开发评估内容、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有新、改、扩建的煤炭生产企业在开采前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禁止开采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资源;经过评估可以开采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和防范措施。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环境监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重点加大对水资源、矿产资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开展重点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健全煤矿和矿区环境保护机制,强化环保设施运营和生态恢复工作的监管。

28.发展煤炭开采与加工转化的循环经济。延伸煤炭开采加工产业链。在开采环节,加大实现煤矿机械化、集约化、高产高效为目标的矿井生产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综采综掘技术,发展固体充填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开发新型高效安全的深层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的集约化程度。在加工环节,采用先进的洗选煤技术,实现深度降灰脱硫和洗煤水闭路循环;鼓励发展坑口选煤,开发利用矿井水洗选煤;在缺水地区推广干法洗煤技术,推进洁净煤技术,发展型煤、喷吹煤、水煤浆等专用煤加工技术。在运输环节,采用密闭运输,减少抛洒损耗。在利用环节,向下游产业如煤电、煤钢、煤化工等发展,通过系统之间产品或废物的相互交换,形成煤炭工业生产链。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减量化的原则,完善生产工序;推行产品生态设计,从源头预防污染、减少资源消耗;加强企业环境管理,鼓励企业进行ISO14001认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对于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各级政府给予投资补贴和优惠政策支持。推进共伴生资源及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发展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制甲醇、二甲醚等项目;按照电力整体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采用大型循环硫化床锅炉燃烧技术,充分利用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鼓励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生产空心砖、微晶玻璃、轻质陶粒等新型建筑材料。

五、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29.加强矿区周边及深部矿业权的管理。煤炭资源开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编制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四个规划、方案要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加强对不符合规划项目的整合工作。合理划分井田范围,拟定矿区建设规模、矿井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做好矿业权设置工作。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批准可由原矿业企业中技术装备先进、资源回收利用率高的大型矿业企业或国有矿业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取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发。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计入矿产品成本。积极争取解决煤炭生产区、接替区、规划区内煤层气资源与煤炭资源矿业权重叠问题。

30.加强新矿区及稀缺矿种勘探与开发的管理。对于新发现矿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要求,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对于新设立的矿业权,坚持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开发主体开发的原则,坚持以市场竞价方式有偿取得的原则,可以协议方式优先出让给资源枯竭城市的国有矿业企业,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认、缴纳矿业权价款。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矿区,省里要制订保护性开发规划,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市际之间的异地资源开发,由省人民政府协调。市内的异地资源开发,由市人民政府协调。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31.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考虑因资源枯竭对资源枯竭城市财政收支影响,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转移支付,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用于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方面。

3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政策,完善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增加资源开采地的地方财政收入。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对现行涉及资源型城市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归集公布,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努力将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优惠政策用足用好用到位。政策明文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政策规定有幅度、属于各级财税部门权限的,要执行到位,属于政府权限的,要及时提出建议上报批准后执行,保证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

33.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在我省已建立起的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所有类型资源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监管。对终止经营或关闭清算的煤炭企业,已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有结余的,其环境恢复治理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将保证金返还企业,企业作为清算收益处理;经评定未达标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继续用于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按照“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合理提取和严格管理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对终止经营的煤炭企业,已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有结余的,应首先用于本企业的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企业作为清算收益处理。

34.鼓励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资源型城市的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改造传统工业、发展接替产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把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作为调整信贷结构、加强环境保护、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信贷资金良性循环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思路,设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积极为资源型城市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健全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缓解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35.继续做好争取支持政策工作。按照建设我省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在农林水、城市建设、环境治理、交通、旅游、煤矿安全、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等领域,继续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政策、国债投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等工作。

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6.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等,形成工作合力。要帮助资源型城市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抓紧研究落实配套的政策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共同推进;要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政策试点工作、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等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衔接。

37.资源型城市政府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周密细致、操作性强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资源开发、产业转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争取政策、资金和转产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加强资源型城市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共同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落实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努力完成。

38.资源型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自主创新,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及时主动地解决遗留问题,还清历史欠账,为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培育接替产业奠定基础;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潜力,并积极谋划和开发异地后备资源,发展和壮大非煤产业,为资源枯竭时转产做好充分的准备。

39.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并建立考核科学、问责追责的考核落实机制。在我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2010年前和2015年前等中长期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和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把解决失业问题、消除贫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棚户区搬迁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环境整治与生态保护等各项任务,分解到工作计划中,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资源型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努力开创资源型城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五

浙政办发„2009‟5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迅速崛起,投资创业活跃,资金需求旺盛。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企业融资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银行间接融资占比过高;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充裕,民间融资难以合理引导和规范等结构性问题仍然突出。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能将分散的可投资资金有效转化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是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资金的重要工具。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对于我省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富于弹性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不断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切实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以及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总体目标:推动组建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扶持一批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壮大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鼓励一批省外、境外知名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浙设立法人机构。到2012年末,力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社会资金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在我省企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明显提高,对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三、构建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

(一)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联合或推动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侧重投资回报稳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参与大型骨干企业的战略性并购重组,培育和扶持支柱产业。

(二)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后期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未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投向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

(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四)创业投资基金。推动有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天使投资人”、法人机构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政策支持

(一)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省内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引导。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暂时困难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所在地政府应给予相应支持。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三)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及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的同时,也可引导和支持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方向的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此外,鼓励引导我省企业引进省外、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搞好服务,并在核准手续、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积极培育和吸引股权投资管理高级专业人才。对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可由引进地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

五、创造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规范管理。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负责。省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工商、证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形式,研究制订并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对未纳入国家管理范围的成长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制订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省工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做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工作,统一登记流程,规范机构名称。

(二)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培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杭州、宁波要将吸引省外、境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对引进的省外、境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优先纳入省级备案管理,优先入驻金融集聚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纳入省级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其提供投资项目信息,推进项目合作。

(三)强化自律。省金融办要指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组建行业协会,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通过行业协会促进股权投 资管理公司加强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沟通机制,打造信息平台,组织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相关业务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纽带作用。

(四)严防风险。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募集资金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不得以广告宣传等公开方式募资,禁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要按照投资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投资,防范风险。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是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六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要求, 坚持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以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保护区以及畜禽养殖主产县为重点区域, 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产业为突破口, 以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关键, 加快畜禽养殖方式转变, 推进标准化生产, 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推行清洁生产、循环利用, 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 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 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科学建设, 生态优先, 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 把节能减排要求贯穿到畜禽生产全过程, 提高全省畜禽健康养殖水平。

二是突出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紧密结合,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三是以市场为导向, 以科技创新为动力, 以环保为依托,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健康养殖, 构建优势产业区。

四是坚持龙头带动, 农户参与, 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和品牌建设。合理利用资源, 加强环境保护, 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大力推广生态养殖, 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生产安全、优质的畜产品,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是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因地制宜, 合理规划畜禽养殖用地, 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防止随意建设, 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 发展目标。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 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理;积极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 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 保证畜产品安全。到2012年, 全省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40%以上;大中型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一) 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省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的检查,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 环保部门要提出限期治理建议, 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被列为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并定期报告污染治理情况, 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 要停止养殖活动, 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二)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并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凡环境影响评价不通过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 不得开工建设。

(三) 积极鼓励分散养殖向养殖小区转移。

各有关部门在规范和促进养殖业发展的同时, 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 积极鼓励建设标准化养殖场 (小区) , 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 使分散养殖逐步向养殖小区转移, 促进养殖业走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 实现分散养殖污染集中治理。

三、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体系

(一) 科学合理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各县 (市、区) 要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 按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县 (市、区) 畜牧业发展规划。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畜牧业养殖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等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 (小区) , 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密度大, 防疫条件差, 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 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6限养区内要降低养殖密度, 减少畜禽饲养量, 控制新建养殖场 (小区) , 防止超过当地环境承受能力。养殖密度小, 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 远离居民区, 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可养区地方政府要统一规划, 确定可养区规划布局, 设定总体养殖规模, 可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 (小区) 必须按程序申请备案和审批。

(二) 合理安排畜牧业发展用地。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依法严格审批养殖用地, 合理使用畜牧业发展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鼓励利用疏林地、荒山、荒坡和废弃地兴建畜禽养殖场, 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为畜牧业生产用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 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其它企业、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 所需用地, 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按照农用地管理,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 、饲料加工及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 属永久性建 (构) 筑物, 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 大力培育畜牧业龙头企业, 不断提高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加快发展畜产品加工业, 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积极引进资金, 开展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 提高产品附加值, 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鼓励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 培育和扶持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 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积极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 促进畜牧业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四、切实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一) 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把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放在突出位置, 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行“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 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清洁养殖技术, 严格控制养殖及生物环境, 合理利用粪污等资源。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必须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坚持人畜分离, 尽快改变散养的生产方式, 引导农民进入养殖小区饲养, 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 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二) 大力推广良种良法。

要充分依托人才和科技优势, 大力推广畜禽良种, 加快发展草食家畜和特种养殖, 适度发展对环境影响大的养殖品种, 提高生产效率, 增加经济效益。

(三) 加大畜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

要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推广体系建设, 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 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原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进一步强化畜牧科研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 发展畜牧业高新科技企业。

五、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 加强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切实落实防控责任制, 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要做到联防联控, 着力构建动物防疫的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 不断完善组织指挥系统、预警预报系统、防疫监督系统、疫情控制系统, 狠抓以疫情监测、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检疫监督和疫情处置等为重点的防控措施的落实, 全面提高科学防控水平, 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力度, 尽快建立和完善上下联结、设备配套先进、高效运转的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体系。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 确保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 加强畜产品绿色品牌建设。

要充分发挥我省的生态资源优势, 积极鼓励和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有一定市场基础和品牌优势的特色品种, 着力打造一批畜产品绿色品牌。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畜牧企业申报产品认证, 培育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品牌, 争创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 提高我省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六、营造良好环境, 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一)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摆上重要日程, 作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大力鼓励和。扶持养殖业发展。同时, 要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意识, 使生产、生活、环境相协调, 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 加强部门配合, 依法严把准入关。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加强对畜禽养殖场 (小区) 规划建设指导,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要符合当地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 兴办者在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 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为: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需到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 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 (小区) 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现有或新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排放污染物经环保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 由环保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时, 要严格依法审查相应的环保条件, 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 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 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和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建设项目。省财政继续安排1 000万元生态畜牧小区 (规模化养殖场) 沼气工程以奖代补资金, 用于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 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 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 进一步改善畜牧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不断提高养殖业的环保水平, 把畜牧业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优质高效产业, 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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