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共8篇)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篇一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7]65号 【发布日期】2007-10-20 【生效日期】2007-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07]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原则和要求:一是摸清底数。各区县要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核实清理的范围包括: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直接形成的债务;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无偿调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各区县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审核。各区县政府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四是分类处理。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一)严格规范乡村举债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各项规定,严禁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任何名义举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既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也不得指派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担保。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二)严格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凡关系到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完善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管。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落实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在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的前提下,继续推广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三)严防新农村建设中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
(四)严格建立乡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乡村财务审计工作力度,全面实行乡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产生新的债务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债务工作
(一)确定化解债务工作重点。一是积极偿还公共事业债务。要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二是积极偿还群众个人债务。要坚持“先个人、后单位,先群众、后干部,先借款、后一般往来款”的原则,优先偿还群众个人借款。把化解因乡村公益事业建设而形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作为重点。三是积极偿还金融债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偿还金融贷款。另外,对自愿放弃借款利息的债权人,优先安排偿付债务本金。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高息借款,债务人可依法要求债权人降息、减息。
(二)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根据债务规模,按当期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政府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用于化解因进行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而形成的债务。对已经化解的公共事业债务,要根据债务清理核实的结果,采取逐项注销、逐项登记备案的管理办法,严格防止发生套取偿债资金行为。
(三)采取多种办法化解债务。各区县和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增收偿债、收欠还债、以资抵债、降息减债、核销消债、结转冲债、破产化债、剥离转债等多种办法,积极开展债务化解工作,确保债务有明显下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帮助乡村完善化解债务的相关手续,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化解乡村债务。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政府支农资金,确保各级财政支出更多地向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倾斜;建立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励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投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明确责任,积极清收乡村债权
在锁定旧债、控制新债的同时,要对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债权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各项债权按债务人或单位以及形成时期,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台账和债权数据库。要明确专人负责债权的追讨工作,落实追讨责任制。对逾期未能收回的债权,要与债务关系人重新签订还债协议,核实还债本金与利息数量,明确还债期限和还债方式。对有能力归还而故意拖欠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没有能力归还债务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通过实物抵顶、破产顶债等方式追讨。对债务关系人消失的债权,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程序,实事求是地予以核销。未经民主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决定核销债权。
五、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探索化解债务的途径和办法
积极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从2007年开始,在近郊区、远郊平原地区和山区县各选择部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乡镇和村,分别作为化解乡级债务和村级债务的试点,从锁定旧债、控制新债、清收债权、化解债务和政府扶持等方面全方位开展试点工作。
六、加强调研和组织领导,保证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政策研究。各区县特别是试点区县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政策研究。
(二)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县特别是试点区县和各试点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从财政、农业、农村经管等部门抽调骨干,积极稳妥地做好乡村债务清理和化解工作。要将控制新债、化解旧债工作情况列入对乡村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监察等有关方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本市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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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篇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号) 精神, 结合贵州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形势, 增强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充分认识新阶段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政策措施。中发[2009]1号文件, 是新世纪以来中央指导“三农”工作的第6个1号文件, 对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 充分认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 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 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 最需要加快”的重要论断。充分认识“扩大国内需求, 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重点难点在农民”的科学判断。始终把“三农”工作作为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 始终把扶贫开发作为我省“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千方百计保持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正确把握我省农业农村工作面临的形势。2008年是很不寻常的一年,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 战胜了百年不遇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新成效:粮食再获丰收, 农民收入较快增长, 农村公共事业加快发展, 扶贫开发继续深入, 社会救助成效显著, 农村改革稳步推进, 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继续改善, 为保持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 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投入机制不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不健全、结构调整步伐缓慢、市场组织化程度不高的问题还依然存在。今年我省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较为艰难。受各种因素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农民工大量回流, 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制约因素更加突出;国内外资源性产品价格普遍下行, 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的难度更加凸显;执行国家新的扶贫标准, 扶贫开发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国的平均水平继续拉大, 农民增收的愿望和要求更加迫切。我们必须更加解放思想, 增强危机意识, 采取果断措施, 培育积极因素, 变压力为动力, 化挑战为机遇, 努力保持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良好势头。
3.明确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 围绕农民增收这个核心, 增加投入, 夯实基础, 调整结构, 重视民生, 强化扶贫, 深化改革,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目标是:农业增加值突破600亿元, 实际增长6%以上;粮食总产量达到1150万吨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以上;减少农村贫困人口50万人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
二、全面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1.认真落实对“三农”的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生猪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良种补贴政策。从我省实际出发,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将脱毒马铃薯、茶叶、特色畜产品纳入良种补贴范围。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增加补贴种类, 将更多适合贵州山地特点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开展农机具补贴县级采购试点, 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 依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农业生产的要求, 完善补贴管理办法。
2.增加财政对“三农”的投入。按照国家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要求, 把“三农”作为投入重点, 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2009年省级安排财政支农预算27.7亿元, 比上年增长40.75%。市县两级财政支农预算增幅要达到20%以上。拓宽投资渠道, 优化投资结构, 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落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 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的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 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 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和中低产田土改造, 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逐步减少市 (州、地) 资金配套, 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开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投入试点工作, 扎实抓好以县为主的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 逐步建立整合各种支农资金发展农业、农村的新机制。进一步强化涉农支农资金监管。积极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建立和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制度。
3.增强金融对“三农”的服务能力。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 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主要服务于“三农”和县域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实现每个乡镇均有网点。积极协调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 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支持“三农”。发挥好其他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积极争取、支持创办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 切实解决银行机构网点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 进一步改善惠农资金支付服务, 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不断扩大农村信贷总量。落实好农村动产、不动产的贷款抵押、质押政策。发挥好贵州乡镇企业担保中心的作用, 继续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探索开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信用担保试点, 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信用担保机构, 为“三农”发展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 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进一步扩大农畜产品的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出台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 制定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政策措施。
三、抢抓扩大内需机遇, 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以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工建设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和“滋黔”一期8个中型水库工程, 实施18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加快8个在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争取开工建设盘江灌区。完成130万亩烟水配套工程。建设100个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和烟水配套地下水开发利用项目。开展统筹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实施长距离管道送水的高效集约用水项目建设试点。新增解决3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继续做好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加强水资源费和水能资源有偿出让金征收工作, 拓宽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实施好国家水利部在铜仁、毕节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利扶贫试点工作。启动实施农村人口人均半亩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 加大中低产田土改造力度, 继续实施洼地排涝工程, 完成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面积40万亩, 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面积40万亩。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加快“沃土工程”实施步伐, 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 提高耕地质量。
2.加强农村交通建设。开工建设通乡油路3194公里, 使“十一五”规划的1万公里通乡油路提前1年全部开工建设, 新增90个乡 (镇) 通油路或水泥路。建设通村公路1.3万公里, 新增1000个行政村通公路。到2010年, 基本实现乡乡通油路或水泥路、村村通公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农村通组公路建设。继续建设农村乡 (镇) 客运站, 改造农村公路渡口、码头以及渡改桥, 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完善扶持农村客运交通发展的政策措施, 大力发展农村客运, 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制度, 逐步实现有路必养。
3.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扎实推进55个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作, 加强重点流域和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治理石漠化面积7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1300平方公里。加快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珠防二期等林业工程建设, 继续实施长治、珠治和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 完成营造林300万亩以上, 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区和重要水源地的生态保护、建设与修复, 加快建立合理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发展林业产业, 推进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快农业节能减排工作, 鼓励发展循环农业, 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加大农村沼气建设力度, 支持养殖场和人口密集村寨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 新增使用沼气农户26万户以上, 建成200口大中型和联户沼气池, 新增2800个农村沼气服务站 (点) 。加快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步伐, 扩大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 新增农村小水电装机34万千瓦。继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 年度完成县级电网建设改造投资40.27亿元, 新装农村“一户一表”8万户, 农村户表率提高到87%以上, 解决2.9万户无电户通电问题, 电网可覆盖范围内实现“户户通电”。妥善解决农村燃煤问题, 加快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等新型能源的研究开发利用。
4.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寨整治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全面启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加快改善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完成3.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任务, 其中, 最具现实危险和威胁的地质灾害危及户搬迁1万户, 其他重度危房改造2.2万户。做好村寨整治规划, 引导和帮助农民完善村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绿化美化村寨环境, 维修改造住房圈舍, 整治村寨环境卫生, 形成一批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配套、功能基本齐全、环境较为整洁、村貌总体美化、社会治安良好、民族特色浓郁、展现田园风光、融合现代文明的新村寨。继续推进103个省级“百村试点”村建设, 总结经验, 逐步推广, 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围绕农业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加强科技研究, 提高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农作物病虫害、重大动物疫病、森林火情和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预警水平。加强农村雷电防护、人工防雹和人工增雨工作。注重防洪排涝抗旱、动物防疫、森林防火、农村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农房、医院、学校和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信设施的抗灾保障能力。健全处置预案, 完善城乡防灾、减灾体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提高灾害处置能力和群众避灾自救能力。加大地质灾害多发地带的综合治理力度, 依法督促企业足额缴存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 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四、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1.保障农村人口粮食基本自给。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建立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管和绩效考核机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确保杂交水稻、杂交玉米、马铃薯种植面积分别达到1000万亩, 确保农村人口粮食基本自给。扩大粮食高产创建工程实施规模, 实施水稻、玉米粮食增产工程1000万亩, 扩大优质高产水稻、专用玉米、脱毒马铃薯种植面积, 优化粮食品种结构, 普及推广良种良法, 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认真落实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好《贵州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提高最低收购价格, 落实好粮食主产地利益补偿制度。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 鼓励发展粮食产品精深加工, 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加强粮食购销工作指导, 建立与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粮农利益相适应的粮食购销体制。加强地方粮油储备管理, 完成70万吨粮食和5.5万吨食用油储备指导性计划。
2.突出抓好油料生产。以国家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为契机, 加强黔中、黔东北“双低”油菜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 制定我省油茶产业发展规划, 重点支持黔东南、铜仁、黔西南的部分油茶生产重点县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 建设2至3个具有区域供种地位的木本油料良种繁育基地, 加快培育推广高产优良品种。落实国家扶持油料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3.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根据资源优势、气候条件、产业基础和市场前景等, 选准特色优势产业予以支持,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加快构建具有贵州特点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稳定烤烟生产, 提高烟叶质量。落实好鼓励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 稳定发展生猪养殖。加大力度实施草地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方案, 做强做大草地生态畜牧业, 确保畜牧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加大对蔬菜、马铃薯、茶叶、中药材、干鲜果、花卉苗木等产业的支持力度。2009年, 完成蔬菜种植面积1000万亩, 新增茶园50万亩, 中药材种植20万亩, 干鲜果8.5万亩, 加快建设一批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 推进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低产改造工作, 不断扩大特色农产品规模, 增强竞争优势。鼓励各地重点扶持具有地域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产业。进一步完善特色农产品发展布局规划, 推动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 努力使各地形成不同的特色优势产业板块, 打造一批特色农产品专业县。
4.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每个特色优势产业都有一批支柱型龙头企业带动的要求,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贮运保鲜业。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要在资金、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使其快速发展壮大。着力发展乡镇企业, 创新体制机制, 加快技术改造, 促进产业集聚和升级。支持乡镇企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提高精深加工程度, 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参与我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实施品牌名牌战略, 打造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黔”系品牌, 把特色产业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大力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队伍加快发展, 努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行产业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相结合的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 创新完善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机制, 加强基地与农户、基地与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着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5.认真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加强动态监测, 及时准确掌握回流农民工基本情况, 加强组织、引导与服务。努力巩固现有输出渠道, 开辟新的劳务市场, 稳定农民外出务工规模。引导回流农民工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参与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本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要优先、就近使用当地农民工。大力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的第二产业和以旅游业为重点第三产业, 增加就业岗位, 不断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落实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创造条件支持农民从事个体商贸、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绿色证书”、新型农民科技等培训项目, 推进各种培训资源的整合, 大规模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农民工技能培训, 着力提高农民工接受和运用农业科技的能力, 提高农民工的择业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做好农民工子女就学、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让进城务工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五、强化农业科技支撑,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
1.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加大农业科技投入, 围绕确保粮食、主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加强种质资源创新、品种选育、丰产栽培、高效养殖、优质无公害生产、标准化建设、病虫害和疫病防治、精深加工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应用研究, 形成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优良品种和实用技术。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健全鼓励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 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 加快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抓好农业重点实验室和农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办好农业产业示范区和示范园。
2.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按照3年内在全省普遍健全乡 (镇) 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 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开展村级服务站建设试点。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将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大胆放活经营性职能, 鼓励基层农技服务人员创办、领办农业企业, 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产业经营, 带动农户发展。抓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三百工程”, 支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加快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加强岗位培训, 提高农技服务人员素质, 增强服务效能。创新管理体制, 改革考评、分配制度, 将服务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 增强服务活力。提高农机推广服务和安全监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各类农机服务组织, 重点扶持发展农机大户、农机服务合作社、农机协会、农机维修网络, 提高农机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气象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职能和作用。实施农村通邮工程, 争取用3-5年时间在所有行政村建成新型村邮站。
3.提升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 健全全程监管体系, 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实现主要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快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解决检测手段滞后的问题。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 提高检测机构的合法性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扩大农产品和食品例行监测范围, 逐步清理并降低强制性检验检疫费用。建立农资生产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质量保障赔偿制度、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健全饲料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建设, 推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质量认证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
4.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实施好《贵州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贵州省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贵州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等, 加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专项建设, 大型粮食物流节点、农产品冷链物流和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 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 城市集散地综合和专业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 着力培育农村市场流通主体。创新体制机制, 加大农村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 整合贵州农经网、贵州农业信息网、贵州新农村网、现代远程教育网、文化信息共享等涉农信息化工程资源, 实现网络资源、通道、终端的结合, 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面向“三农”的信息服务。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工程建设, 实施“家电下乡”, 推进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 搭建起工业品下乡进村、农产品出村进城的双向流通平台, 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加大农产品出口扶持和营销力度, 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奖励范围, 增加奖励贴息和补助金额。落实好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政策。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市场监管, 健全农资淡储制度, 保障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商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 推行农资信用销售。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建立农资打假联动机制, 加大农资打假工作力度, 严惩坑农害农行为。
六、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繁荣发展农村公共文化。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 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 (镇) 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农民文化家园”、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 完成20个乡 (镇) 综合文化站设施设备配置, 新建农家书屋3000个。深入开展“四在农家”创建活动, 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800个。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农村群众文化活动, 注重丰富偏远地区群众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2.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 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进行生活补助。新增助学金要向农村生源倾斜。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机制。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 稳定师资队伍。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 提高教师素质。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3.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行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的县达到50%以上, 坚持保大病与防小病、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 完善补偿方案, 降低补偿门槛, 简化补偿程序, 严格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 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 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总额的2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新建和改造34所县级医院、16所县中医院、14所县级妇幼卫生保健院和378所乡 (镇) 卫生院、4000所村卫生室。启动建设74所中心镇卫生院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药品监管, 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县医院能力建设, 提高县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 救治能力。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2009年补助标准提高到400元。加强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 不断提高住院分娩率,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加大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力度, 完成50万户地氟病病区家庭改良炉灶任务。
4.全面加强农村人口计生工作。积极应对人口结构性回升压力, 继续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 着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 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体系,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积极应对农民工返乡带来的新情况, 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适当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新建、改扩建150个中心乡 (镇) 计生服务站。
5.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民生之基,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实现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全覆盖, 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加大地方财政投入,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新建和改造一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提高集中供养率。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完善和落实面向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困难返乡农民工等农村贫困家庭的救助措施, 增强社会救助的整体效能。加快建立对农村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奖励保障制度, 积极开展农村计生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七、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提高扶贫开发水平
1.调整和完善扶贫工作思路。按照新的扶贫标准, 对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 把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 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重点提高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逐步缩小群众收入差距和地区发展差距。按照整村推进与连片开发相结合、扶贫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路子, 推动扶贫开发从注重产业开发向注重产业和智力开发并重转变, 从注重资金扶持向注重资金和科技扶持并重转变, 从注重政府推动向注重政府和市场推动并重转变。推进专项扶贫计划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的有机结合, 搭建合作平台, 形成“大扶贫”格局。
2.提高扶贫开发效果。以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和提高人口素质为重点, 深入实施开发式扶贫, 减少农村贫困人口50万人以上。大力开展整村推进, 优先完成革命老区贫困县和人口较少民族 (毛南族) 所在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实施易地扶贫搬迁4万人, 完成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转移培训10万人。继续加大扶持33个草地生态畜牧业示范县和50个产业化扶贫乡 (镇) 抓好示范项目, 促进扶贫开发与生态建设的有机结合。力争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平均水平。促进扶贫开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力争2010年前新农村建设“百村试点”村中的35个贫困村达到小康村水平。
3.完善扶贫工作机制。认真抓好“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 积极整合扶贫资源和支农资金配套投入。探索和创新财政扶贫资金滚动使用机制, 充分发挥使用效益。深化信贷扶贫体制改革, 为扶贫龙头企业和贫困农户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积极稳妥地扩大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 解决农户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创新科技扶贫机制, 加快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的推广和应用。健全党政机关帮扶机制, 继续开展定点挂钩扶贫、驻点扶贫, 确保帮扶到村、到户, 探索建立“一户一策”帮扶制度。改进对口帮扶机制, 强化帮扶资金管理, 加强与对口帮扶城市和定点帮扶我省的中直单位的联系, 积极开展经贸协作、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完善社会动员机制, 做好社会扶贫工作。
八、深化农村改革, 增添发展活力
1.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确保农民拥有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 完善征地程序, 实行农民利益优先的征地补偿原则, 依法、合理制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住房问题,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做到先补后征、先保后征, 使被征地农民收入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 对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 鼓励农民依法通过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 以公开规范、严格依法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2.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2012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的要求, 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 (镇) 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目标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县乡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例, 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 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 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经费保障能力。总结经济强县建设经验, 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 (市、区) 的体制, 创造条件开展好扩权强县试点, 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继续推进“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 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以减轻基层负担为目标, 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完成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进一步深化毕节、湄潭试验区改革试验, 按照“省委领导、县为主体、部门配合、探索创新”的要求, 推进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工作。
3.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勘界发证, 加强林权纠纷调处, 全面完成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主体改革, 进一步明晰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经营权、落实林木处置权、保障业主收益权, 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推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加快推进配套改革, 抓紧建立审批程序简便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地林木流转制度, 完善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 探索建立森林保险制度, 进一步完善林业经营服务体系、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和流转体系, 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现代林业产业发展。
九、加强和改进党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 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1.提高领导农业农村科学发展的能力。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认真开展“更加解放思想, 推动跨越发展”大讨论, 切实转变传统思想观念、思维模式和推进工作的手段, 理清发展思路, 转变发展方式, 引导干部群众树立市场意识, 适应市场、走向市场。坚持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全党工作和政府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把粮食生产、特色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和谐稳定作为考核地方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 严格督促检查。支持人大、政协履行职能, 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共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2.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大力实施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工程, 深化和拓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 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建立健全村党支部书记培养选拔、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管理监督机制, 积极推进乡 (镇) 党委书记公推直选试点工作。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推进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拓宽农村干部来源, 下决心解决支部有能人, 能人进支部, 党员是能人, 能人是党员的问题。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村干部基本报酬, 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业绩考核奖励制度, 逐步解决好村干部养老保障问题。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学历教育、短期实践培训和现代远程教育培训, 提高他们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本领。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选任乡 (镇) 领导干部、考录乡 (镇) 公务员、招聘乡 (镇)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力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 大力推广“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理事会、村监事会”三会制, 坚持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深入开展“万个支部结对、万名党员帮扶”活动, 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 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深化“三创三强”活动, 探索扩大“三级联创”范围, 大力推进100个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省级示范点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保障机制, 逐步改善村级组织办公和活动条件。重视和加强流动人员党的工作。全面落实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认真抓好县 (市、区、特区) 委书记抓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工作。
3.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 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加强农村社区建设, 保持农民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村权益机制, 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做好农村信访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 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基层干部要进村入户做好下访工作, 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关心和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深入开展“平安贵州”创建活动, 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 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 推进农村警务建设, 实行群防群治,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 提高危机处置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 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坚决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严格依法行政, 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篇三
一尧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种子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研育种要素向企业有序流动,加快种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有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政府支持和引领作用,促进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组建大型种业集团,做大做强我省种业。构建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1.种业体制改革取得突破进展。到2015年底,公益类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完成事企脱钩,非公益类逐步施行企业化改制,初步形成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基础科研为支撑,分工明确、机制灵活、运转高效,资源、成果、人才有序流动的种业科研体制。2.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2020年底,基础性、前沿性育种技术取得较大进展,获得一批自主创新的育种材料,选育出一批有突破性的新品种,玉米自育品种在省内种子市场占有份额提高35%以上,水稻种子保持基本自供。3.种业竞争能力大幅增强。到2020年,全省集中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大规模的现代种子企业5个,其中1个进入全国种业前10强,3个进入前50强。4.种子生产供应能力显著扩大。与规模农业、效益农业深度结合,建成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有效满足现代种业发展需要。5.种业管理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种子标准化体系基本完备,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有序。
二尧深化种业科技体制改革
(三)加快公益性科研单位与其所办企业脱钩。全面推进基础性、公益性科研与商业化育种分离工作,逐步建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科研教学单位为主体、商业化育种创新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尽快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脱钩后,原科研教学单位的种业资产经依法评估、合理作价可以到企业入股,但不得在企业中控股和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打造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强强联合,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分段攻关、成果共享。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构建技术研发创新平台,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科研成果。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省级财政逐步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科研经费投入。打造以省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核心的种业科研基础性创新平台,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着力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工作,强化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注重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为企业商业化育种创新提供支撑。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向省内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放。积极做好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启动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三尧鼓励种子企业做大做强
(六)组建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按照市场机制和办法支持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种业资源,加快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组建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集团。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产生的增值、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政策和税法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支持种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向种业集团倾斜。
(七)加大对种子企业工程项目支持力度。由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行业协会研究制定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骨干种子企业开展育种创新。实施良种培育工程建设,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建设,并向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
(八)积极为种业发展筹集资金。进一步发挥现有专项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在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可采取探索设立省级种业发展专项基金等方式,建立种业融资平台,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为全省种业发展筹集资金。推行林木种苗机械化发展,将林木种苗适用机械设备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积极利用国家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促进大型种子企业改制、增资扩股。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贷款,支持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根据种业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基地建设、品种研发和种子收储等项目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投、贷、租、债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种子企业上市融资。
四尧促进种业人才尧资源尧技术依法有序流动
(九)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资源依法有序流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新技术等成果,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科研成果转让净收入的70%一次性奖给完成人或团队,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提高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转化速度。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搭建由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科技厅共同主办,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行业协会具体承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参与的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为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成果持有者和企业等成果转化者之间实现成果信息发布、咨询、评价评估、展示交易创造条件,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建立科研成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价值评估机制和政府推动、合同约定、市场化运作的成果托管机制,禁止私下交易,促进种业科研成果及时有效地转化到种子企业。endprint
(十)创新科技人员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加强人才合作交流,加快科研人员流动。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合同,派遣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科研合作。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不包含领导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后(包含时间安排、收入分配、成果权益等内容),到企业兼职;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选派优秀人才(不包含领导人员)到企业挂职,挂职期由原单位与企业协商确定,挂职期间只能从企业或原单位一方领取工资,挂职期结束返回原单位,其在种子企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以作为职务竞聘考察内容;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不包含领导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经批准,允许3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十一)调整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导向,鼓励引进高端人才。改变种业科研人员职称评定的论文导向机制,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主导的职称评定机制,把育种技术突破、育种材料创新、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作为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来我省工作的域外科研拔尖人才和管理精英人才,在职称评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建立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
五尧推进核心技术尧重点作物品种研发实现突破
(十二)加强良种重大科研攻关。贯彻落实《吉林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吉政办发〔2013〕20号),推动玉米品种选育取得突破,培育出一批高产、优质、多抗、广适和适应机械化作业,在综合性状上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突破性新品种;水稻品种区域领先优势进一步增强,培育出一批优质高产的“超级稻”水稻品种和抗逆性强、耐盐碱、适宜我省西部种植的优良品种。同时,加快大豆、马铃薯、杂粮和花生等育种步伐,提升瓜蔬、人参、食用菌、果树等园艺特产作物品种研发水平。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提高红松、长白山落叶松及珍贵树种良种科研创新能力。
(十三)鼓励育种科研创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科研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将突破性品种选育列入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尽快在核心技术、重点作物上实现突破。充分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对有较好推广前景的新品种给予转化资金支持,对推广面积较大、增产增收贡献突出的新品种或有重大应用价值的育种新技术实行后补助。
(十四)加快优良品种审定推广速度。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品种审定上优先安排试验,对在产量、抗性、品质等方面有突破性品种,适当简化审定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有标准化育种试验基地、有完善的品种测试网络、有相应风险承担能力的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可试行品种登记制,在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登记后的品种可以在省内的适宜区推广应用。
六尧加快种子生产和南繁育种基地建设
(十五)加快标准化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制种基地的政策扶持力度。以洮南市等制种大县(市)为重点,充分利用节水灌溉技术和财政补贴政策,在我省西部建立农作物制种基地。加快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落实林木良种补贴,林木种子贮备等政策。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制种基地建设,重点推进大型种子加工中心建设,提升种子生产保障能力。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十六)加强南繁育种基地建设。要加强对南繁和林木高世代育种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要支持南繁和林木高世代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省南繁指挥部作用,加强与农业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加强育种单位协调管理,为南繁工作做好服务。整合我省海南育种基地资源,统筹协调使用,发挥资源的最大使用效率,加快育种速度。
七尧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篇四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11]4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3-15
编辑时间: 2011-3-16
实施时间: 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投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2011年投资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去年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坚持把投资放在全省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把扩大投资规模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主攻方向,有力地推进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开局之年,保持投资规模高位增长,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主动力作用,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至关重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做好全省投资工作。
一、分解落实投资目标任务
2011年全省投资要继续保持高位运行,投资规模要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确保实现1.45万亿元,力争达到1.5万亿元目标。为确保全年投资目标任务的实现,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继续把投资拉动作为推动经济增长最直接、最主要的抓手和工作着力点,紧紧围绕项目和资金等要素保障做好各项工作。要尽快分解落实全年投资目标任务,省政府与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签订全年投资和重大项目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目标管理考核,做到认识早统一、目标早明确、项目早准备、措施早落实、重点建设早安排。在计划实施中,要加强投资监测预测,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将全省投资完成情况通报各地。
二、全力抓好投资项目推进工作
(一)加快在建项目有力有效推进。2010年我省新开工项目多,结转到今年的续建项目投资规模大,要加快这批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尤其是要确保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建成投入使用,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为确保实现投资开门红,要加大春季重大项目施工运行调度力度,及时调整和安排好施工计划,争取项目不停工或少停工。
(二)着重抓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做深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抓好项目要件准备,特别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开工建设。针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设计、申报要件准备不充分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协调服务,落实具体目标任务,倒排年内开工日期,争取在年初就有一大批重大项目开工建设。
(三)切实抓好重大项目储备。对全省2011年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已入库的拟开
工项目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启动实施,暂未入库的项目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更多入库。根据建设需要和项目具备条件适时调整完善和更新储备项目,使入库项目的质量更高、可靠性更大、综合性更强。同时,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全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投资及重大项目规划,为我省投资长期持续增长提供后续动力。
(四)切实推进项目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推进部门、市(州)、项目业主三方协调联动机制,近期召开全省重点项目推介会。继续推行重大项目通报制度,推行重大项目月协调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在申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要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等要素保障工作,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五)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建立全省投资管理的政务公开平台,创造良好投资环境。进一步修改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升级方案,拓展并联审批服务功能和覆盖范围,将更多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纳入并联审批运行系统,提高审批效率。要在总结试点升级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在全省推广施行。
三、切实做好项目资金保障
为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要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力争资金早落实、早到位、多到位。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2011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投向仍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重大基础设施、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六大方面。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重点投向,抓紧做好项目准备和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更大支持。同时,要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和促进藏区、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等重大机遇,争取我省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十二五”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
(二)积极落实银行贷款。货币政策的调整将使部分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加大,建设资金筹集将更加困难。为落实好我省项目贷款资金,近期组织召开金融对接会,进一步加强银政、银企合作,将拟在今年实施的建设项目名单推荐给金融机构,促进银行贷款资金的衔接落实。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突出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招商,组织开展多样化的投资促进活动。紧紧把握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机遇和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新动向,以各级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为载体,发挥“9+2”、新川创新科技园、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重要招商引资平台作用,引进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认真衔接落实我省与对口支援省(市)的双边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进与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及中部省(市)的合作,深化“天府宝岛行”各项成果,加强川港金融资产与产业资本合作互动,提升与港澳台的合作水平。
(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及并购重组。推动债券市场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做好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继续探索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吸引保险直投,鼓励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有条件的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
(五)发挥融资平台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要求,规范整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继续发挥四川发展公司省级综合性投融资平台作用,支持铁投、交投、能投等利用自身资源独立融资,加快组建水投等专业性投资公司,为重大项目筹措建设资金。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
[2011]4号),把激活民间投资作为扩大投资的重要举措,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深化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明确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投资内生动力。
(二)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制订实施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面向民营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服务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篇五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安政办〔2012〕164号
【颁布时间】2012-12-12
【失效时间】
【全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村人口出生率的持续降低,学龄人口流动趋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学校学生逐年减少,部分农村中小学教育资源闲置,各县(市、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和撤并,改善了办学条件,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但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影响了农村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13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要与中原经济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关系。要在注重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保证入学率、普及率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要坚决杜绝因过急、过快、过度撤点并校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等现象发生。
二、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根据省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求,各县(市、区)已经制定了2011—2015年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2011—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或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的专项规划要在本级政府和教育、规划等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经市政府审核
后于2012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满足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三、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行为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是保障布局调整科学性的重要环节。对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的学校,县级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统筹考虑学生的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学校撤并必须坚持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撤并方案要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在撤并之前,要保证学校和幼儿园的基本条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审核批准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要依法规范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资源的再利用工作,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的需要。
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凡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或撤并后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对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由县级政府按程序予以恢复。
四、切实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确保农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校舍安全,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教学质量。要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要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要建立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鼓励省辖市、县(市、区)采取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等政策措施,推进城乡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实践工作,鼓励支持省、市管专家、学术带头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交流实践工作,建立完善城乡干部教师交流实践奖罚机制,加快推进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要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优先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备班级多媒体设备和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要充分发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管理功能,定期组织省、市管专家、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师送课下乡、巡回教学,开展连片教研,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五、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学校规划和建设
学校建设是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要把学校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的总体规划与建设之中,做到学校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省定办学条件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质量。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中小学校建设资金由县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学校不得举债建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优先用于支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
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执行。
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布局要坚持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原则上4000人至1万人的社区设1所6至12班规模的完全小学;1万人以上的社区,每1万人设1所18至24班规模的小学,每2万人设1所18班以上规模的初中。对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规划确定的3年内需要撤并的学校,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原计划安排的校舍安全工程、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资金,可集中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建设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重要方面,涉及到学校迁移和撤并,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规范学校迁移和撤并程序,并做好新建学校与原有学校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工作。
新型农村社区学校布局要切实做到社区规划与现有学校紧密衔接,不能简单地“整齐划一”、硬性规定学校数量和规模,特别是位置适中、条件较好的学校要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浪费。
六、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学校撤并后需要寄宿的,由县级政府负责按照省定标准建设寄宿制学校或提供寄宿条件,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等设施和聘用必要的管理、服务、保安人员,寒冷地区要配备安全的取暖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结合寄宿制学校的特点,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教职工配备有关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科学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积极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健康向上的校园活动,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要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线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大班额”问题。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凡班额超标的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行学区制管理、联合办学或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七、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督查
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是否制订专项规划、规划是否公开、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县级政府要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督促指导。
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篇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襄樊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
支持襄樊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经济企稳回升的大好势头,充分发挥金融在重点产业调整振兴中的促进作用,现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规划》(襄樊政发„2009‟27号)的实施,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服务,支持襄樊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做大信贷规模
(一)2010年全市银行业支持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为:贷款净投放在2009年新增150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0亿元,争取达到150亿元;贷款余额在2009年基础上实现“保六争七”,即突破650亿元,争取达到700亿元;贷款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增量贷存比超70%。
(二)正确理解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意图,把握好“适度”内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0年襄樊经济发展目标,及早谋划2010年信贷工作,统筹做好各季度,特别是一、二季度的信贷资金安排,合理规划全年信贷增长。具体落实上抓住目前国家继续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机遇,充分利用政策的惯性作用,做到“一个加大”、“三个注重”、“四个从速”,即:加大对经济薄弱环节、就业、战略性新型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的信贷支持;注重银政合作,注重银企对接,注重优化信贷流程;从速跟进地方经济发展战略部署,从速出台2009年银政、银企合作协议落实措施,从速安排已建重点项目续贷资金,从
1速办理符合信贷政策且担保、抵押手续齐全企业的贷款。
(三)继续开展“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做大信贷总量的同时,按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努力克服银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现象,逐步调整贷款总量分布结构,扩大对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要求县域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每年将一定比例的信贷增量用于支持县域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县域新吸收的存款原则上要用于当地,其他商业银行在县域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县域新增邮储资金回流比例达到50%以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
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目标的融合,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推动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机遇,积极跟进全市超常规发展工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建设规划,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双千双百工程”(千亿级高新区、百亿级园区,千亿级产业、百亿级企业)和全市130个亿元以上重点项目为载体,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襄樊构筑与省域副中心城市相匹配的支撑平台。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386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调控要求,研究跟进地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明确信贷支持目标,短期内重点解决金融危机所导致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帮助企业走出眼前困境;中长期信贷支持应侧重于重点产业的战略布局与发展,集中力量满足产业重组整合、升级改造和结构调整的融资需求,提升产业内生能力。
(六)在支持地方产业调整振兴的过程中,注重发挥金融的资金导向作用。对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要力保信贷资金供给,特别是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重大投资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的及时到位;对符合中央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或需要继续完善新开工条件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密切沟通协商,扎实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和产业链中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骨干重点产业企业,鼓励银行按照“信息共享、风险分散、合作共赢”的原则采取银团贷款模
式支持,发挥银行合力作用,形成优势互补;对主导性重点产业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中小企业,要在科学把握贷款期限、规模和利率的同时,着力改进金融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对新兴产业集群金融支持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坚决落实好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技术标准、项目资本金缺位的项目,尤其是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产能落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银行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对属于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并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七)针对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将为消费市场拓展提供强劲动力和广阔空间的现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涉及扩大消费和消费结构升级的产业、技术产品和基础设施改善的金融支持;注重完善住房、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资产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等全过程的法制化、规范化;通过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消费以及农村消费等,带动消费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三、深化金融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八)壮大襄樊银行业金融组织体系。在发挥国有大银行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继续开展引进股份制银行工作,年内争取招商、华夏、民生、光大等银行在襄樊设立分行;积极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年内力争引进主发起人设立1家村镇银行;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年内确保辖区2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改建成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九)加大县域金融服务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区别对待、差别授信的方法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加快内部管理体制和业务流程改革,实现机构、业务、服务“三下乡”。要求:政策性银行在做好主营业务的同时,积极向商业性金融业务渗透;国有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从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农业银行尽快组建并完善“三农”事业部,增强县域银行机构服务功能;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在加强网点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将富余资金以市场化手段转入可运用于县域银行机构的路子,加大邮储资金回流县域的力度,拓展资产业务;市商业银行在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壮大资本实力的基础上,加快向县域延伸机构和业务的步伐,发挥本土金融的积极作用。对支农、支小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将给予积极的再贷款支持。
(十)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围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鼓励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促进成长型的中小电子信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发展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授信、担保、保险等业务开展集成创新,满足重点产业中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满足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中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有条件的银行要推行电子商务合作服务模式,以网上银行为基础,利用互联网快捷便利优势,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合作,开发电子商务联保业务,将小企业信贷产品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进行资源整合,突破小企业金融服务上的地域性限制。在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中,大力发展农户贷款,拓展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巩固、推行宜城“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贷模式;探索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土地经营承包权、可转让林权等为标的的抵押贷款;探索订单与保单相结合的金融工具,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新产品等方式,通过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互动,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放。
四、推动企业调整融资结构,多方面拓宽重点产业调整振兴的融资渠道
(十一)积极支持企业通过股市融资。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上市,继续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和储备,积极争取高新区纳入“新三板”(非上市企业股权融资)试点范围,加大扶持上市企业政策的落实力度,促成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产业优势的企业走向市场直接融资道路。
(十二)有效推进企业发债工作。在重点推进市城投公司发行债券的同时,积极关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创新,探索依托工业园区、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相关银行要有针对性地设计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提供包括债券承销、融资顾问等全方位服务,为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新渠道。
(十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吸引国外有实力的风投公司投资我市有潜力的项目和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十四)利用融资手段推进产业整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积极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
和审贷模式,探索多种抵押担保方式,为企业新发展提供便利,促进并购重组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基础作用的发挥。
五、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持续扩大信贷投放创造条件
(十五)开展信用创建目标考核,突出信用创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央行推动、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建设模式,全面推进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信用区域四大信用工程和以征信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信用襄樊”。2010年信用创建目标:保持襄樊连续五年荣获的“A级金融信用市州”称号,保持各县(市、区)“最佳金融信用县”称号。创建重点上,主要围绕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覆盖面开展信用企业培植工作,通过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消除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信用优良企业的贷款需求得到较好地满足。力争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参加信用评级家数达1000户以上,A级信用企业数量在全省位居前列,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100家以上;围绕推动全民创业开展样板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将信用社区创建与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结合起来,扩大贷款金额;围绕支持“三农”开展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确保农户信用等级评级面、信用户贷款证发证率、持证农户在授信额度内贷款满足率达到100%,提高信用乡镇创建实效。
(十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优化贷款发放环境。改革现有担保公司体制,积极引进民营资本,引入市场机制,增加政府注资规模,做大做强担保公司。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融资担保。市政府部门继续开展清理中介机构工作,规范评估程序,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登记等涉贷收费项目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取消不合理收费和重复收费,降低融资成本。
(十七)建立银政企合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金融办在整合金融资源方面的作用。探索建设“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政府职能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社会中介等共同参与,搭建政、银、企多方的全天候、常态化、无缝隙的网络融资对接平台,实现政银企信息共享,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充分发挥经济主管部门在培育企业金融意识、收集企业信息方面的助贷作用。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继续加强与市发改委、经委及房管、劳动等经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在金融支持重点项目、金融支持企业成长工程、金融支持房地产开发、金融支持全民创业等方面形成良
性互动,为银行与企业搭建多种对接平台。鼓励银行自主开展专业化、小型化、有实效的信贷产品推介和发布活动,推动银企对接向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方向发展,按计划、有步骤地履行好2009年市政府与省直相关银行签订的三年授信798亿元的合作协议。
六、建立健全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十八)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辖内机构分别通过发挥“窗口指导”、监管引导作用,推动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人民银行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走势,加强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与监测,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紧密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信贷政策宏观指导,坚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好信贷投放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银监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加强监管引导和风险提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信贷风险和投向管理,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发挥信贷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十九)加强信贷风险预警监测。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辖内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预警机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上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要及时分析研究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金融服务状况的变化,关注对大企业、大项目投放的贷款质量,关注信贷资产潜在风险,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政府融资平台的整合、风险监测和防范工作,保持襄樊良好的融资形象。(二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一)加强经济金融形势、金融改革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形成正确、合理的预期。完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体制建设,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确保襄樊经济金融稳健运行。
主题词:金融 服务 意见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襄樊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7.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篇七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95号 【发布日期】1994-10-11 【生效日期】1994-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川办发〔1994〕95号)
国务院决定1995年如期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是继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又一次较大规模的人口调查。通过调查将进一步摸清全国各省人口总量、地区分布基本结构和人口居住环境等变化情况,为制定和检查人口控制目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全面、准确的人口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50号文件要求,我省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国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完成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这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取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为此,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计生委、省计委、省公安厅、省建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教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委宣传部组成四川省1%人口抽样调查联席会议,负责对调查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实施调查的日常工作。开展调查所需的费用,按照“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年列入预算安排,所需人员请人事部门协调落实。各市、地、州和即将抽查的县、市(区)要按此精神,积极做好1%人口抽样调查的准备工作,确保这项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
有关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省1%人口抽样调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通知。
8.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篇八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健康成长,是维护儿童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省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的需要,建立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县财政补助200元,市及县的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所属市县财政补助600元。以后将按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的上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独居、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以其他方式养育的孤儿。对已满18周岁的孤儿,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对18周岁以上在读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孤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标准发放至毕业,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
(二)孤儿医疗保障。将所有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社会散居孤儿、各类福利机构接收的弃婴(孤儿),具有手术康复适应症的应全部给予手术治疗康复,凡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需要急救的弃婴,公安、民政、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送至当地指定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弃婴经治疗康复后,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接回安置。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儿童福利机构儿童保健工作的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置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指导本行政区预防接种单位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
(三)孤儿教育保障。对于学龄前孤儿,在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并予以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接受教育的,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出具证明,可就近优先安排入学;对于入读寄宿制学校的孤儿,应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不受户籍和学区限制;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应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给予资助;对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应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要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的残疾孤儿,应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可在福利机构内设立特殊教育班对其提供特殊教育。鼓励教育机构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资金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孤儿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针对孤儿实际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训,着力提高孤儿就业率。落实好孤儿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及时将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优惠政策。
(五)孤儿住房保障。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对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要优先将其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补助,并在补助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
住房安全;其余农村无住房孤儿,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民政、财政等部门配合,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充分利用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通过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社会捐助等措施,落实建房补助资金,并做好建房技术指导与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优先为其提供廉租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二、加强福利设施建设,提高福利机构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设施。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孤儿相对较多的县(市)要单独设立集生活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或依托县级福利服务中心设立儿童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儿童福利机构要为残疾孤儿提供养育、医疗、教育、特教和技能培训、就业等服务,同时要面向社会,为社区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要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教、救护车、校车等必需的装备器材。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民政部门管理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解决。省级应建立儿童福利康复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市、县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儿童医疗康复工作,并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和服务保障。
(二)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针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比例高、且多为残疾和重度残疾的特点,要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在保障基本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的形式解决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儿童福利机构在编正式职工的特教补贴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人薪发〔1989〕2号)精神执行。在对福利机构医护人员、特教教师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时,应对福利机构岗位结构比例、评价标准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社区中的专兼职社工人员应关注散居、寄养家庭、助养家庭中的孤儿以及大龄孤儿的心理健康,并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
(三)完善孤儿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三、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以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的监护人,或者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进行临时监护。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孤儿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二)机构供养。对于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经依法公告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供养。对集中供养孤儿要积极做好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工作。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内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建造单元式居所,为供养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三)家庭寄养。由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在家庭寄养安置前,应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具备较好抚育条件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将政府发放的孤儿基本养育费用转付寄养家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严禁将孤儿(弃婴)寄养在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私自举办的收养机构内。
(四)鼓励收养。各市、县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要本着孤儿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引导、鼓励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孤儿,促进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对于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在家庭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经评估后优先安置收养。积极稳妥开展涉外收
养。(五)社会助养。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孤儿提供服务,进行“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帮扶养育活动,促进更多孤儿享受家庭温暖和社会关爱。
四、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儿童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定期召集有关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实儿童福利行政管理力量,保障各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的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民政部门是孤儿福利保障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好孤儿福利保障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儿童福利等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实孤儿身份,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为孤儿提供福利服务和相关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通过政策引导,动员社会捐助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研究制订社会福利公益项目时,应优先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条件。——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开展特殊教育工作,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孤儿应予免费就读,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附设成立特教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并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学校或特教班的教师,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应纳入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教育部门承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出具捡拾人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孤儿认定,及时做好户口登记;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孤儿财产实行信托保护措施。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人民法院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孤儿权益保护的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岗位开发,提升职业培训水平,为孤儿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支持帮助孤儿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孤儿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整合资源逐步实施农村孤儿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卫生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转送他人或收养。——机构编制部门对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要给予大力支持,科学合理地核定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无亲生子女但依法收养了孤儿、弃婴的家庭,可继续执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共青团组织要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关爱孤儿献爱心活动,要利用大专院校及其他社会资源,深入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孤儿提供教育、康复、心理咨询等服务。——妇联组织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为孤残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协助开展家庭助养帮扶活动,关注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孤儿的健康成长。——防艾部门要落实中央“四免一关怀”政策,督促和协助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孤儿的社会关爱和救助工作,摸清受艾滋病影响孤儿的底数和生活状况,加大社会关爱和医疗、救助力度,推动开展各类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理解和关爱受艾滋病影响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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