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旅行社门市销售管理

2024-07-05

浅论旅行社门市销售管理(精选11篇)

1.浅论旅行社门市销售管理 篇一

***旅行社***营业部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惠州居住地址:

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依法享有组织公民入境旅游及国内旅游的经营权和设立分立机构的权利。总部设在 ***。乙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经友好协商,就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出资,共同经营***营业部(位于***)事宜,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修改补充协议。

1.2 “知识产权”指好客奔马旅行社所持有的品牌、商标、标志、标识商号及企业视觉形象系统,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等文字文件、图形图像、影音视频资料等。

1.3 “该门店”指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及租赁的,共同经营,并只销售甲方旅游产品及服务的商铺(即惠州市好客奔马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江营业部)。

1.4 “营业额”双方在该门店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门店,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或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税前)。

1.5 “品牌使用保证金”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缴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的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 “宣传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或印刷,由双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包含有甲方标志、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内容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旗帜、招贴画、吉祥物、广告宣传、旅游赠品、视频光盘等用品。

1.7 “产品”指由甲方自行设计、开发、采购或甲方取得营销代理权的旅游产品及其附属服务。

第二条总则

2.1 营业部前期投资总额为价值人民币,(其中,现金投入**万,甲方专利品牌及运营资源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作价**万元)。

由甲方出资**%,为**万元,持有营业部**%股份,其中现金投入为**万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专利品牌及操作资源作为甲方无形资产投入,作价**万元。

乙方出资**%,为现金**万元,持有营业部**%股份。如前期投资需要追加,1

也按照该比例执行。

2.2 双方在门店的经营活动仅限在甲方许可经营范围内的游客招徕、咨询业务。

2.3 双方在正式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书等(含旅游局办证活动经费),其费用由双方按照*:*的比例承担。

2.4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2.5 如因上述2.4条之原因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6 乙方不是甲方的全权代表人,因此乙方仅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按甲方规范要求签订游客旅游合同,但无权以甲方的任何名义签订除前述约定之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文书或文件,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如违反则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基本管理原则

3.1前期投入问题:

3.1.1门店选址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营业部设计和装修风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包括营业部的品牌标识、装潢颜色、广告宣传等均由甲方统一规范)。

3.1.2 品牌使用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年日前一次性缴纳甲方人民币(大写)叁万元(小写30000元)作为加盟保证金(不计息)。

3.1.3该门店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由乙方担当。

3.2日常经营管理问题:

3.2.1 该门店的知识产权均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利用除经营外其它用途。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2.2 发票、收据、合同和税收均由甲方统一提供和管理。

3.2.3设立该营业部由甲、乙双方成立投资委员会,共同商议广告、谈团投入成本等事宜。广告宣传事宜参照总店模式进行,由总店统一规划和安排。

3.2.4合作经营营业部经营范围仅限于甲方现有范围,其中包括招徕旅游团队和散客、代收签证等。乙方不能超范围经营,否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3.2.5甲方对该营业部进行“四统一管理”:统一广告投放、统一价格、统一接待标准、统一团队操作。甲、乙双方均有对公共银行账户审计、检查权。

3.2.6营业部招揽的客源必须交回甲方总部操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变相代销其它旅行社的产品,也不得把客源交付除甲方外的其他旅行社。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乙方加盟资格,收回经营权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3.2.7该门店运营过程中所需的旅游帽、旅游意外保险由总部统一设计、统一采购配发。

3.3 财务问题:

3.3.1甲、乙双方协定,设立该营业部独立财务(会计和出纳)。由独立财务监管甲、乙双方共同开设的公共银行账户;所有营业收入(除留备少量流动资金外)必须于当天存入公

共账户;公共账户的支出,仅限于团队预付款及尾款的结算,包括:地接社综合服务费;机票费;旅游车/船费;景点门票费;住宿费;餐费;计调操作费等项目。

3.3.2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品费(广告费)、谈团投入费用、总部提取的操作费用、员工薪资福利、水电费、电话(传真)费、交通费、房租及其它办公费用等经营费用,均由甲、乙双方按照3:7的持股比例共同承担。

3.3.3 风险承担:该门店经营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占30%股份,乙方占70%股份。经营盈亏由甲、乙双方按持股比例共同承担。

3.3.4盈亏结:营业额结算每月一次。由该门店独立财务执行。如果当月出现亏损,甲、乙双方需在次月5号前按照股份比例打入相应款项到公共银行账户。

3.3.5该门店所招徕的客源,须交总部统一操作;总部提取操作费用(计入营业部日常经营成本),散客按照人头结算,团队按照毛利结算,具体提取标准为:散客:省内1天(含香港1天):4元/人;省内2天(含珠澳2天):5元/人;汽车桂林+厦门:6元/人;省外(含香港2天):7元/人。包团:省内包团:毛利润*6%;省外包团:毛利润*10%;港澳包团:毛利润*10%。(特价促销团,以不出现亏损为前提)

第四条附则

其他未完备事项,双方可作进一步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此协议具有共同效力。

2.浅论旅行社门市销售管理 篇二

1 门市的作用

1.1 门市是旅行社的形象

门市是旅行社的第一线。门市及门市服务对于整个旅行社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门市是旅游者与旅行社第一次面对面亲密接触的地方, 是旅行社给旅游者留下第一印象的地方。门市服务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旅游者对旅行社的评价, 旅游者经常通过门市来了解旅行社的整体水平。因此, 门市是旅行社的形象代表, 是旅行社的窗口, 是旅行社的广告

1.2 门市服务可以促进旅行社产品的销售

优质的门市服务, 温暖人心, 使人感动, 它是销售的促进剂, 可以提高旅行社产品的销售量。《哈佛商业杂志》中一份报告指出:“再次光顾的顾客可以为公司带来25%—85%的利润, 而吸引他们再次光临的因素中, 首先是服务质量的好坏, 其次是产品本身的品质, 最后才是价格。”

1.3 优质的门市服务可以为旅游产品增值

旅游产品作为服务产品, 其特点是缺乏所有权性, 因此市场上同类产品比比皆是。要对大同小异的旅游产品进行增值, 和别的旅行社产品形成差异, 有两次机会:一是门市直接面对旅游者时, 门市业务人员的销售服务过程;二是旅游开始, 导游人员提供的导游服务。如果门市业务人员为游客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 那么旅游者就会带着对旅行社的美好印象开始旅游活动, 从而为导游员接待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2 做好门市接待工作的措施

基于门市的作用和门市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 可以看出, 做好门市接待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 有一部分旅行社却缺乏对门市接待工作的重视, 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想要做好门市接待工作, 合理的门市布置和提高门市接待员的素质是关键。

2.1 门市布置的建议

客人想了解旅游信息, 可能会看旅行社门市宣传栏, 因此, 定时进行整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样做可以方便客人取阅, 而且能增强客人对门市的良好印象。相反, 有些门市宣传册子胡乱摆放, 很不雅观。这样会给客人留下不好的第一印象, 可能也会因此而失去客人。

除了宣传栏, 客人也会通过影像和照片了解旅游信息, 通过它们对自己所出行目的地形成一定的概念。旅行社可以通过自行拍摄的真实状况的影像或照片, 来吸引客人, 从而形成自己的优势, 赢得客源。

对于门市的装饰, 可选取具有旅游目的地特色的小物件进行布置, 让客人产生兴趣, 激发客人的旅游动机, 达到促销的效果。

客人看了宣传后, 想要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旅游目的地, 就会翻阅相关的资料。这时, 资料的摆放也有讲究, 旅行社应把资料按照不同的类别来进行分类, 让客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旅游目的地需求来进行自主的选择。同时, 可以让客人感受到旅行社周到的服务, 留下良好的印象。

除此之外, 会议洽谈处也是门市布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一些想出去旅游但又犹豫不决的客人, 就可将其带到会议洽谈处进行更进一步的推销, 让客人更深一层的了解旅游目的地的详细情况, 达成旅游协议, 促进销售成果。

2.2 提高门市接待员的素质

门市布置固然重要, 但是旅游者最终决定购买旅游产品, 往往取决于门市接待员的素质。因而, 提高门市接待员的素质是做好门市接待工作的最重要部分。提高门市接待员的素质, 首先需要靠门市接待员自己的努力。门市接待员大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第一, 予人良好印象的能力。

门市接待人员的服务给客人留下的印象, 会成为他选择签约的一个重要因素。门市接待员可以通过修饰自己的形象、加强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 提供真诚的服务, 使客人留下良好的印象。

第二, 情绪态度控制的能力。

旅行社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就要接待员要具备强烈的服务意识, 对于每一位进店的顾客无论男女老幼都要热情接待, 对于游客提出的挑衅性问话, 要据理力争, 忍耐谦让, 让游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第三, 沟通表达的能力。

与顾客交谈时, 门市接待员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是他们开展工作的基础, 重要的是能随机应变, 做一位好的聆听者。每个门市接待员都要了解旅游行程及景区, 这样才能像刘兰芳说评书一样, 绘声绘色, 打动游客的心。

第四, 具有高品质的专业能力。

要赢得顾客信赖, 了解专业知识也是重要方面。一名好的门市接待员要在导游、计调、外联等岗位全面锻炼, 在压力下冷静地思考和回应问题, 从而达到以一人抵三人的效果。一个门市与其摆五六个一般水平的接待员, 不如用二三个优秀的高水平接待员,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门市营运任务的完成。

因此, 作为一名优秀的门市接待员应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 记住更多的事情和细节。除了要熟悉各种常规线路, 报价, 旅游行程及景区外, 还要能准确分析游客的意图, 这就需要门市接待人员多读点市场营销、顾客心理学、游记小说等方面的知识, 运用多学科的知识来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

第五, 培养良好人际关系的能力。

因为门市接待人员的工作需要, 必须接触形形色色的人。这使得处理好与不同客人的人际关系成为他们工作的一部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就需要了解别人, 从而才能赢得他人的真诚合作。

提高门市接待员的素质, 光靠门市接待员自己的努力是不够的, 还要通过管理者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方面,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也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职业道德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把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提高员工素质的着眼点。大力培养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教育他们爱岗敬业, 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公司的人, 为公司做事, 干好事是自己的本份。只有爱岗敬业, 员工才能自觉提高自身的素质。

第二方面, 强化业务培训。

开展业务培训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 加强员工业务培训, 是强化员工个人成才的切入点。

第三方面, 强化思想政治工作。

这又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首先, 坚持以人为本。社会的发展并非单纯的经济发展, 而是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归根到底应取决于人的因素。在激烈竞争中, 人的思想决定着其自身的素质现状和内在变化, 所以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 使其全方位的渗透、融和于员工素质教育工作之中, 坚持以人为本, 将会对提高员工素质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和效果。

参考文献

[1]刘晓杰.旅行社经营与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7.

[2]王宏, 肖书民.旅行社规范化管理操作范本[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5.

[3]张道顺.旅游产品设计与操作手册——中国旅游业职业经理人实战丛书[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 2006.

[4]刘菲.旅游消费心理与行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7.

[5]龚绍方.旅游规划与开发[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7.

3.门市销售 篇三

一、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法律法规,确保经营药品质量,各药店必须加强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搞好销售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与权益,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二、销售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购货单位和使用者要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质、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或滥行推销;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药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不准销售;对存货日久质量可疑的药品应重新化验、检验合格方可销售。代销药品按正常药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并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必须做好销售记录,不得违反规定进行销售;

五、店内货柜橱窗存放和陈列的药品,应严格分类摆放(分柜或间隔),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保健食品应有明显标志,不得混放。货柜橱窗应明亮清洁,符合卫生要求,保证药品不受污染;

六、药品标签,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价格等。备有必要的药品说明书和产品介绍资料,便于顾客选购时参考。进口药品必须备有盖有来货单位红色印章的药检合格报告书或复印件。还应设有服务台或意见簿,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七、应加强销售凭证(销售发票)管理,严格执行凭证的领用、保管制度。销售凭证的填制必须清楚,字体规范内容完整,同一药品的名称及法定计量单位必须统一,不得任意涂改。建立凭证复核制度,防止销售药品差错;

八、营业场所必须经常保持明亮整洁,每天最少清洁门前及售货场所一次,每季最少要清洁招牌一次,形成清新舒适的环境;

九、开门营业前,提前15分钟做好“五检查”:检查架上和柜台药品是否整齐,检查陈列药品的货签是否齐全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价格和必要的说明书或介绍资料,检查零找钱、售货工具和包装用品是否齐全整洁,检查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检查群众意见簿是否设置适当;

十、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每年体检合格,并保持个人卫生,文明服务,优质服务,坚持问病卖药,防止发生售药差错事故;

4.门市销售人员工作职责 篇四

B.相对于企业的职责

1.宣传品牌 品牌的建立就是为了给顾客省时间――他可以借品牌来迅速判定品质和档次的保证。但品牌的建立是要一线销售来促成的。所以,销售员不仅要向顾客销售产品,更是销售产品背后的品牌,要在流利介绍产品的品牌价值时,表现一种品牌承诺,让顾客不仅买到产品本身,更是买一份放心。

为此,销售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通过在卖场与消费者的交流,向消费者宣传本品牌产品和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

②在卖场派发本品牌的各种宣传资料和促销品。

2.产品销售 利用各种销售和服务技巧,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实现更多的销售。

3.产品陈列 做好卖场生动化,产品陈列和POP维护工作,保持产品与促销品的整洁和标准化陈列。

4.收集信息 导购员要利用直接在卖场和顾客、竞品打交道的有利条件,多方面收集并向公司反馈信息。该工作具体分:

①收集顾客对产品的期望和建议,及时妥善地处理顾客异议,并及时向主管汇报;

②收集竞争品牌的产品、价格和市场活动等信息,及时向主管汇报;

③收集卖场对公司品牌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向主管汇报,建立并保持与卖场良好的客情关系,获得最佳的宣传和促销支持;

④了解卖场的销售,库存情况和补货要求,及时向主管和供货商反映。

5.带动其他分销终端人员或技术员做好本产品销售 销售员不仅要自己做好销售,而且要带动分销终端店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好自己公司产品的销售。为此,销售员要做到:

①传递产品知识、企业信息、向终端分销店员介绍自己的公司和产品信息,让他们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好销售;

②示范:销售员可进行销售示范,教会其他分销终端店员如何销售自己的产品;

③联络感情:与其他终端店员沟通感情,以激励其销售积极性;

④利益激励:赠送礼品、样品、返利、开展销售竞赛等。

6.填写报表 完成日、周、月销售报表及其他报表填写等行政工作,并按时上交主管。

7.其他 完成主管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及卖场安排的有关工作。

一般来说,销售员的职责分为“相对于顾客的职责”和“相对于企业的职责”两部分: A.相对于顾客的职责。主要是为顾客提供服务和帮助顾客作出最佳的选择。作为一名销售员,重要的是:如何帮助顾客,询问顾客对商品的兴趣爱好,果断促成并进而达到成交的目的。

我们通常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帮助顾客:

1.帮助顾客选择最能满足他们需要的商品;

2.积极向顾客介绍产品特点;

3.向顾客说明买到此商品后将会给他带来的利益;

4.回答顾客对商品提出的疑问;

5.说服顾客下决心购买此商品;

6.向顾客推荐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7.让顾客相信购买此种商品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8.当顾客犹豫不决的时候果断帮其促成。

一个好的销售员能向顾客提供很多有用的.信息,出许多好的主意,提许多好的建议,并能够帮助顾客选择中意的产品。

B.相对于企业的职责

1.宣传品牌 品牌的建立就是为了给顾客省时间――他可以借品牌来迅速判定品质和档次的保证。但品牌的建立是要一线销售来促成的。所以,销售员不仅要向顾客销售产品,更是销售产品背后的品牌,要在流利介绍产品的品牌价值时,表现一种品牌承诺,让顾客不仅买到产品本身,更是买一份放心。

为此,销售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通过在卖场与消费者的交流,向消费者宣传本品牌产品和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

②在卖场派发本品牌的各种宣传资料和促销品。

2.产品销售 利用各种销售和服务技巧,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实现更多的销售。

3.产品陈列 做好卖场生动化,产品陈列和POP维护工作,保持产品与促销品的整洁和标准化陈列。

4.收集信息 导购员要利用直接在卖场和顾客、竞品打交道的有利条件,多方面收集并向公司反馈信息。该工作具体分:

①收集顾客对产品的期望和建议,及时妥善地处理顾客异议,并及时向主管汇报;

②收集竞争品牌的产品、价格和市场活动等信息,及时向主管汇报;

③收集卖场对公司品牌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向主管汇报,建立并保持与卖场良好的客情关系,获得最佳的宣传和促销支持;

④了解卖场的销售,库存情况和补货要求,及时向主管和供货商反映。

5.带动其他分销终端人员或技术员做好本产品销售 销售员不仅要自己做好销售,而且要带动分销终端店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好自己公司产品的销售。为此,销售员要做到:

①传递产品知识、企业信息、向终端分销店员介绍自己的公司和产品信息,让他们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好销售;

②示范:销售员可进行销售示范,教会其他分销终端店员如何销售自己的产品;

③联络感情:与其他终端店员沟通感情,以激励其销售积极性;

④利益激励:赠送礼品、样品、返利、开展销售竞赛等。

6.填写报表 完成日、周、月销售报表及其他报表填写等行政工作,并按时上交主管。

7.其他 完成主管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及卖场安排的有关工作。

5.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 篇五

(1998年7月1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燃气的供应、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劳动、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事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配套建设,安全供气,方便群众,合理利用能源的原则。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厦门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八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验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设计、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

高层民用建筑必须使用管道燃气,其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章 供气管理 第十条

管道燃气实行按照区域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多家燃气企业经营。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依法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公安消防部门会审同意后,由燃气主管部门颁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登记证》:

(一)持有效的燃气企业营业执照;

(二)符合厦门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

(三)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所需的申请文件,并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对不予发证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燃气企业供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应的燃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质、压力和计量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二)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和指导,告知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建立用户档案;

(三)管道燃气停气、降压后,不得在夜间二十一时至凌晨六时恢复供气。除紧急情况外,停气和恢复供气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四)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和事故抢修制度,健全落实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五)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及其它有关设备;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六)禁止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七)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非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

(八)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第四章 用气管理 第十四条

需使用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办理供用气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需变更燃气用途、地址或者过户的应当向燃气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不具备安全使用燃气的场所使用燃气;

(二)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裸露电炉、煤炉等明火源;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钢瓶;

(四)利用钢瓶互相倒灌,倾倒钢瓶内残液;

(五)利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六)偷用、转供管道燃气;

(七)擅自安装、拆卸管道燃气计量器具;

(八)使用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

(九)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以及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由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十)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封闭管道燃气设施;

(十一)其它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大型用户应当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通知或者提供用户每次抄表的用气量及应缴燃气费数额。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缴交燃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逾期四个月不交燃气费,经书面通知缴费,用户仍不交纳的,燃气企业可对其中止供气,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用户发现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处理。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发生故障,按照该用户前四个月平均用气量收取燃气费。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标准的收费和服务,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第五章 燃气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检测、检修,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燃气企业应当对管道燃气用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检查,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建筑物或者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第二十条

在燃气管道和其它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堆放土头杂物;

(三)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擅自重车碾压;

(五)封闭燃气设施;

(六)其他损坏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依照国家规定确定。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用户需对户内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改装、迁移、拆除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城市燃气设施改动应当依法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在管道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燃气企业报告,燃气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燃气企业应当派人现场监督。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管道、设施、钢瓶泄漏或者损坏,应当立即通知燃气企业;发生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通知燃气企业以及医疗、公安消防部门。

燃气企业接到抢修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到现场抢修,直至修复完毕。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市政、园林设施和其他物件可采取应急措施,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抢修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燃气器具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方可销售。除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外,燃气器具应当经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适合本地燃气气源要求的,由检测机构出具适配证明。经营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根据适配证明在燃气器具上标明适配气种。未经检测擅自标明适配气种,或者未标明适配气种的,不得销售,不得使用。

燃气企业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燃气计量器具必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由燃气企业安装,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有关器具,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十三条第(六)、(七)、(八)项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钢瓶,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可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四条

本章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违反本条例,依照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城监等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企业是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燃气输配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空调器、交通工具等产品和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6.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仅限福建省内,下同)同一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市投资兴办,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推动厦门市与国内各省、市、县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厦门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和执法督导。

第五条 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异地商会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

第七条 异地商会业务范围是:发挥企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了解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咨询,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二章 申请筹备

第八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必须征得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发起人应是同一原籍地在厦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单位,且不得少于6个。

(三)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不得有个人会员,不得超出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合法、独立、固定的住所,且应设在非住宅内。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福建省外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福建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一个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厦门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县行政区域名称)商会”或“厦门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县行政区域名称)经济文化促进会或经济促进会”。

成立本省设区市的区的异地商会,须在区的行政区域名称前加该市的行政区域名称。

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含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拟任会长(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厦门户籍。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

(一)原籍地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厦成立冠有其行政区域名称的异地商会的函件。

(二)发起人关于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经费来源。申请书应由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发起人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章的发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表。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厦门市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会长、秘书长必须提供个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分局以上)出具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证明,其他拟任负责人亦可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上述证明。

(五)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总表。根据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以电子录入的方式汇总制表。

(六)异地商会章程(草案)。

(七)异地商会会员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30个以上单位会员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电子录入的方式汇总制表。

(八)异地商会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交验后退回)。

(九)异地商会活动资金证明。

(十)《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十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发起人在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复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十三条 发起人在取得厦门市民政局同意筹备的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成立由发起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中非发起人所占的比例应超过50%。

筹备组成立后5日内,应将筹备组成员名单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筹备组在6个月的筹备时限内,应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一)根据原籍地在厦企业情况,拟定会员发展目标,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二)完善《章程》(草案),草拟《章程》(草案)起草说明。

(三)起草会费标准(草案)、财务管理办法(草案)。

(四)起草《筹备工作报告》。

(五)起草《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名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候选人。

(七)提名第一届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八)提名拟任负责人候选人。

(九)其他筹备工作。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筹备组每次会议所研究内容都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最后一次会议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筹备组完成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筹备工作后,可以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个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审议通过《筹备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

(三)审议通过《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四)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办法。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分别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二)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审议通过当选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会议名称为“厦门市某某商会(筹)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厦门市某某商会(筹)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监事就职典礼”。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时,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

(一)筹备组关于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

(二)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纪要及附件,经大会表决通过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财务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等。

(三)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四)验资报告。

(五)会员花名册。

(六)专职工作人员简历。

(七)拟设立的办事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情况说明,及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八)《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九)《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在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批复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筹备组在取得厦门市民政局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后,30日内持批复文件向相关部门办理印章刻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并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和印章及填报完整的登记表格,到厦门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持社团登记证书副本办理银行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

第四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负责人)需要变更的,应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申请书。

(三)理事会会议纪要及附件。

(四)变更事项相关表格。

(五)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届期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必须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异地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最后一次换届筹备工作小组会议,以及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和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厦门市民政局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的机构设立与负责人职数,应统筹兼顾,合理配置,便于运作。

第三十一条 在职公务员不得加入异地商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异地商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二条 异地商会负责人应实行回避制度。同一异地商会内,禁止近亲属二人以上同时担任异地商会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会长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担任的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务。

异地商会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异地商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厦门市民政局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异地商会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地政府驻厦办事机构在促进两地政府、企业的合作交流工作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作用。原籍地人民政府在厦门设有办事机构的,该驻厦办事机构应在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过程中起牵头引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十七条 异地商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会费管理、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换届选举等制度,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三十八条 异地商会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意见。修改的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厦门市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异地商会开展活动的依据,异地商会不应擅自发布。

第三十九条 异地商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异地商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取应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十条 异地商会理事会在研究决定修改章程、调整会费、变动人事和延长届期等重大事项时,若出现争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有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异地商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异地商会在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审计报告。异地商会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厦门市民政局每年年检以及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异地商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不予接受。

第四十二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重大活动必须事前报告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

(一)涉外和涉港、澳、台活动。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庆典以及涉及组织机构及负责人选举和变更、修改章程等重要会议。

(三)举办大型论坛、重大学术活动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接受境内外大额捐赠或赞助。

(六)发生对异地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七)其他必须事前报告的重大活动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事前报告,擅自举办或参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种重大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乱收费或者摊派。

(四)在异地商会内拉帮结派,影响异地商会内部团结和规范运作。

(五)违反规定设立地域性分会或乱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六)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经营活动。

(七)利用异地商会非法为个人牟利。

(八)私设“小金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报送上一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本工作计划,并按时接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积极参加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组织的培训和各项活动。每年年检时,异地商会应将本单位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参加培训和活动的情况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备案。参加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将作为异地商会年检和评估的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厦门市所属各行政区民政局不得办理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7.浅论旅行社门市销售管理 篇七

(文号:厦建建〔2008〕41号

发稿时间:2010-2-21

阅读次数:401)各区建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报我局建筑业处。

二○○八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是专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为其职工缴付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条 本市劳保费实行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然后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和予以补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劳保费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以下劳保费管理工作:

(一)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补贴;

(二)对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收取、使用劳保费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劳保费取费标准”计取劳保费,并向市造价站缴纳。

第七条 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劳保费开支范围是:

(一)92%用于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

(二)8%调剂用于为社保费金支出不足的施工企业提供补贴;

(三)滚存积累费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与生产技能培训鉴定、节假日慰问(防暑降温、防寒保护)等费用开支。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劳保费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应用于:

(一)为本企业的职工缴付社保费金;

(二)为本企业的正式职工缴付住房公积金;

(三)为本企业不适合办理社会保险统筹的其他临时性用工 的工人办理能够在异地转移接续的商业性医疗和养老保险。

第九条 劳保费原则上予以一次性缴纳。但对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如需分次缴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首次缴纳的劳保费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下部分在完成工程造价的50%后缴清。

第十条 市造价站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后,应于当日向施工企业发出劳保费返拨通知书。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根据施工企业提交的劳保费返拨通知书,并经核实其填报的《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劳保费的92%拨付到该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建安企业职工劳保费》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缴纳了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不得再计取劳保费。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下列程序使用和支取其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

(一)企业根据临时合同工的考勤记录、劳保费累计记录情况,并经核实确认后,通过市造价站按月指令劳保费开立银行,为其临时合同工缴交社会保障费或商业性保险。当月考勤记录所计取的劳保费不足规定或约定的投保金额的,则当月不予办理投保;经累计到足够的月投保金额后,在相应月份继续投保。

临时合同工的商业性保险的缴交金额按上一厦门市外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测算。

(二)施工企业申报支取当季为其正式职工实际缴付的社保费金的,应于每年3、6、9、12月下旬之前向市造价站提交《划转劳保费办理凭证》、上季度本企业职工社保费金缴纳凭证(应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经市造价站受理并核实,确认该企业劳保费专用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下季度社保费金后,施工企业可在其劳保费开立银行办理劳保费支取、划转手续。施工企业正式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的缴付计取基数超过上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市造价站在审查其补贴金额时应当扣除住房公积金支出的超出部分。

(三)企业改制、破产,拍卖以及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被撤销企业资质备案的,经报请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从企业劳保费专用帐户支取。

第十四条 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施工企业当年有承建工程的,截至当年12月31日其劳保费不足以支付社保费金的,可以申请劳保费补贴。施工企业的劳保费补贴,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从劳保费调剂部分支出。施工企业劳保费经调剂补贴后仍然不足的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劳保费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造价站于每年3月1日至20日期间接受施工企业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劳保费补贴申请表、劳保费收支账册、银行对账单、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凭证资料;

(三)市造价站审查确认符合劳保费补贴条件的,根据规定提出补贴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

(四)市造价站根据劳保费补贴核准方案将具体费用划转到申请企业的专用账户。第十六条 劳保费在建设工程交易报价中单列出来,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保费。

第十八条 市造价站应对施工企业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劳保费或不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的,应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造价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劳保费挪作他用,否则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公路、桥梁等大型交通、水利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保费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支出财政资金。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统一管理,规划建设统一管理,调配使用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统一管理,专业物业统一管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分配、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标准参照办公用房建设及配置等有关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建设、分配、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办公室设施设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配备和购置。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行政运行成本。

第八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效能考评体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本单位、部门公共机构节能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用能状况,制定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费监测水平。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9〕3号)精神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闽政管综〔2009〕181号)的规定和要求,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年报和季报制度,年报于次年4月25日之前,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之前,分别汇总向省一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市直机关、各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汇总向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

从2009年开始,三级以下的直属用能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各级能耗管理机构以在线网络编报的形式报送。涉密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机构应当每年逐级上报,落实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情况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费状况等。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上级提供一份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现象发生;

(八)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减少行政运行投资,加强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国家、省、市节能名目录和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建、装修、加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投资效益分析,确立节能指标,并跟踪问效,对建筑节能目标和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

交通工具出行。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公务车辆编制和使用管理,对公务车辆予以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由本级公共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审查中介或服务机构,对本级公共机构用能单位实行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审计;能源审计为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执行强制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监督和保障”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通报未能及时整改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资金。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合理规划节能资金用途,加强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并将考核、评价成绩列入单位绩效考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不得评选先进单位。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9.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篇九

水路运输行业管理

服 务 指 南

(一)国内航运业务

承办部门:国内航运管理科

咨询电话:2113821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一、申请设立国内海运企业条件及材料„„„„„„„„„„„„„„„4

二、申请筹建航运企业应提交的材料„„„„„„„„„„„„„„„„6

三、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材料„„„„„„„„„„„„„„„„„„„„7

四、建造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应提交的材料„„„„„„„8

五、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8

六、办理船舶营运证需提交的材料„„„„„„„„„„„„„„„„„9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一、申请设立国内海运企业条件及材料

1、从事国内海运的公司:外商投资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比例应高于51%;出资人的出资总额应当符合注册资金的要求。中外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必须由中方担任;

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其船舶依法在中国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龄必须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要求;

5、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6、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1)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2)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7、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2)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3)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8、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3)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4)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5)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6)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7)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8)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9)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10)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11)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9、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二、申请筹建航运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9、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还需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筹建批准文件和筹建许可证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 8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11、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12、船舶购置(或建造)合同复印件及资金来源构成;

13、单船四寸侧面彩色照片;

14、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还需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建造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建造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主要技术规范等);

3、资金来源证明;

4、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客船类船舶,还应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建造、购买、光租船舶,或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或光租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5、申请开辟客运航线、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6、经营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及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六、办理船舶营运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2、所购船舶系国内在航营运船舶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应附新增运力批文,其他的应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原件(正本或副本);

3、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服务指南

国内航运业务

5、购置(或建造)船舶合同、交船协议书复印件及资金来源构成;

6、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说明;

7、单船四寸侧面彩色照片;

8、属光租的应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9、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经营省际客船类船舶或液货危险品船);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附旅客意外伤害险证明;

10.浅论旅行社门市销售管理 篇十

体事项的通知

厦财农[2003]67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国土房产局、海沧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2003]126号文)精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财政契税征收机关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日期的界定

1、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权)的,以土地使用权(开发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界。

2、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市政府用地批文签发日期为界。

3、建设项目发生增容需缴纳增容费的,以补充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界。

二、湖里区、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实行市财政局集中征收,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配合的征收模式。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征管模式由各区财政局与当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三、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1、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低于同期市政府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以同期市政府规定的出让底价为计税依据。

2、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土地出让金的具体金额(如实物地价、利润分成等),则以同期市政府规定的出让底价为计税依据。

3、建设项目发生增容的,增容部分以其应缴增容的土地出让金为计税依据。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凭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纳税通知书,在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申报,并在办理好纳税申报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办理契税缴纳事宜后,由契税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五、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减免规定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契税减免申请表),经由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审核后,开给减税、免税凭证。

六、纳税人必须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后,才能办理土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七、契税征收机关可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属变更登记、成交价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等与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

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可向契税征收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缴交、完税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对所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

八、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代征义务人。契税征收机关委托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的,契税征收机关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签订《契税委托代征协议书》。

11.影楼门市规章制度的管理细节 篇十一

度)

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促进管理积效,提高全员工作士气,并使其所依据及遵循,特制订公司章程法,员

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应遵行。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外聘、聘任、兼职、调任、支援、临时员工及非正式职

员。

第三条 凡公司之所属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章所制定之任何事项及条文内容,若有未规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并增列于本公司章程修正案中。

第四条 因本公司在全的营业方式和生活作息皆与大小月份有关(淡旺季),因此设定大小月之分。大月(旺季),每年叁、陆、柒、捌等四个月。

第五条 公司章程法若与部门制度有相冲突条例者,一切仍以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为总则,但若遇特殊

案例,可由总经理研议并公告通过后裁定。

第六条 聘任员工和约制度与公司章程法属平行制,在行政管理及各项福利法中,仍以公平、公正、公开赏罚为原则。

第七条 在本公司章程法列为晋级考试和加薪升职等必读手册,凡新人到职或表现较差之员工皆应实

施在职教育的基础。

第二章 人事制度

第一条 新进人员经公司考核合格,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并

录用,晋升为正职人员,享有公司正职福利。

第二条 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店长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能低于2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切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之。

第三条 新人进公司须办理的手续如下:

第一项 填写员工资料卡

第二项 缴交履历表及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2寸近照两张,经核对后发还身份证正本。第三项 须呈报法定有责任能力的担保人2人及填妥担保书(上述资料最晚一周内呈报公司,否则将

予以停薪或直接免职)。

第四项 仔细阅读新人手册,并实施在职教育和上岗培训。

第五项 确认该部门之职务代理人。第四条 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

用。

第五条 新人到职一律配挂“临时工号牌”及考勤卡,并在转正后重新核发“正式工号牌”和正式考勤卡。此条例完全由各部门所属主管负责完成,迟者议处。

第六条 新人在考核使用期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在予以调整薪资。第七条 新人到职满一个月者,方可享有部门轮休假制度及公司福利与权益。

第八条 新人到职在职培训期间,公司为提升人员专精专业之精神,可视情况调往其它部门受训,新

人必须服从调配。

第九条 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一日扣薪三日,二日扣薪六日,三日以上者且无正当理由者将接受开除处分。

第十条 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它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

1、在三个月内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内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将扣抵15日薪水,以补偿

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2、职满三个月以上,已签转正员工,若须请辞时,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上呈公司,经公司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以一个月薪水扣抵,以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且不享

受和约到期培训金补偿之待遇。

第十一条 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经核准后,再填写“离职手续表”。第十二条 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店长签名之日期为准,正式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

生效。

第十三条 请辞员工在离职之前,必须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财物、资料、设备和工具移交给职务代理人,并经职务代理人签字确定后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完整,导致公司资金及所有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公司方面依法有权追诉法

律。

第十四条 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凭公司通知单亲自至会计处领取,会计处不予离职者办理转存帐作业(非当事者不得代领)。

第十五条 请辞员工之请辞方式或请辞手续未按照公司制度及章程办理时,以影响公司运作,将不予核发上月薪资。如不预先通知或不告而别,其行为将会被视为擅离职守与旷职,公司有权开除,并按开除

之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表现恶劣,或影响其他人员,或公然破坏公司制度者,可予以

直接开除,视同违纪开除论。第十七条 员工正常请辞,手续如下:

一、即将请辞之员工,请于起意时,先行亲与店长沟通,不得事先在同事之间传播。

二、30天前书面呈报总经理核准。

三、30天内与职务代理人详细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并签名。

四、离职前三日凭职务代理人签名及店长签名至会计处办理离职手续,结报及退回在职期间所领公

司之所有公物及资料和识别证等。

五、离职员工交接重点:

第一项:个人职责所属资产列报表,清点移交予职务代理人。第二项:原服务客户各项余额,资料档案及后续服务重点移交。

第三项:个人所负责之各项本册移交。

第四项:部门作业系统(个人负责方面)详加说明并予以移交。

第五项:呈报手中未完成之客户名单予会计查核。

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后,到离职前,若取消去意经总经理批准仍可继续恢复正职员工之身份,但下月薪酬将按试用核发,之后恢复正常。

第十八条 职务代理人及各部门主管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务必详实清点离职人员所负责之各项业务并全盘交接清楚、明了之后,方可签名,签名后,主管及职务代理人须负全责。

第十九条 为不动摇公司整体默契及维持团队士气,“员工请辞”将被列为公司重大机密,已办理离职手续之员工不可到处宣扬,或到处表态及表现出不合作之工作态度,经公司查获上述事项,一律立即开除,交取消当月一切福利。

第二十条 员工请辞适逢特殊时节或当月集体请辞(二人以上)时,公司为考虑维持团队士气及公司生存条件大原则下,有权促其提早离职,不予扣罚;亦有权不批请辞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事编制是依各部门之工作量及工作绩效,并兼顾市场变化而编设。在固定的人事编列中,员工之裁减或增加,须依部门业绩表现而设定。淘汰劣质员工,保留优秀员工,是公司即定之人

事政策。

第二十二条 遭公司免职或离职员工,若仍希冀回归团队,视具体情况及当时公司用人政策,可以新人方式重新办理入职手续,视同新人到职,待试用期满后,方可累积先前之资历。

第三章 员工出勤管理规章

第一条 本公司上下班勤务作息时间如下:

上班时间:8:00——17:30 用餐时间:11:30——12:30 值班时间:17:30——20:30

说明: 1、7:50为打卡、更换服装时间,8:00为晨会和到岗时间;

2、用餐为轮流制,各部门人员不得全体同时用餐,必须保证各岗位有人员在岗,以应付工作需要;

3、个人用餐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值班为轮流制,具体人员安排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第二条 正式员工每月可休假4天。临时员工或试用员工不享受休假之待遇。休假按月计算,不得累

积。

第三条 打卡属个人行为负责,任何情况之下,员工彼此间不得代打卡,代打卡者,第一次即重罚人民币壹百元整,让人代打卡者第一次即重罚人民币五十元整,若重犯,立即开除。

第四条 员工出勤打卡属正常作息,非有重要公务不得借故忘记打卡,凡无故不打卡或上、下班未打

卡情况,均视旷职论处。

第五条 员工不得迟到与早退,每超出1分钟迟到者,罚扣人民币贰元,依次累计,每超出1分钟早

退者,罚扣人民币拾元,依次累计。

第六条 因公司业务及部门之需要而必须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绝,以服务精神为重,若因此造成严重

影响公司运作者,扣个人考核成绩。

第七条 公司不鼓励加班,若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加班者,必须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且不得申报加班费。

第八条 公司之各项会议无论时间长短,一律不列为加班,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安排。第九条 员工因公事外出须向部门所属主管列报,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之畅通,且在一定的时

间内须回公司岗位正常作息。

第十条 员工因私外出必须填妥外出报告单,并交接好手头工作,指明职务代理人后,经公司主管许可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之畅通,且须在设定时间内赶回公司岗位,正常作息。若无法于设定时间内赶回者以迟到论处。若超出设定时间一小时,以请假1天论处。

第十一条 员工填妥请假单,经核准后,方可离开公司,但其本身的各项工作,应由职务代理人负责,若发生误件,差错或客户投诉等事宜时,请假者其责难免,按责任处罚。

第十二条 私自外出未向主管报告者,半小时内扣薪半日,1小时以上者,则以旷职论处。

第十三条 凡出勤违规者,一律不核发全勤奖。

第十四条 全月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忘打卡者,可申请全勤奖100元整,并额外奖励次月有全勤假1天。所奖励之全勤假为公司福利,不列入考勤范畴,休假期间薪资按正常上班核发。全勤假具体时日由上级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具体指定,若全勤假未休者,当天薪资按双倍核发。第十五条 在职员工出勤作息状况,有任何异常现象时,部门主管与店长应负责考勤记录。第十六条 员工无故不得夜宿或寄宿公司,如需通宵加班,必须经总经理或店长许可。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通宵加班者,须配合当值报安,负责公司器材之安全、门户锁定、电源

开关、水源检查、上网设备检查及职场安全。

第十八条 值班保安与通宵加班者不得携非公司职员进入公司或夜宿公司,违者一经查处,罚款人民

币100元整。

第十九条 通宵加班之员工,如第二天未列入休假名单,则第二天必须遵守正常上班考勤制度,按时

打卡,违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 未经同意,在全体员工已下班后,个人不得借故返回公司内,保安有权拒绝其入内。第二十一条 休假采取“排表轮休”方式,不可排定周六、周日以及节假日休息,一线部门同日休息者不得超过部门全员比例40%,休假以先递出休假单者优先排列。第二十二条 员工休假必须前一天下班之前递出申请休假单,并报经部门主管与店长同意。公司不接受除书面形式之外的任何方式请假与临时休假。主管无权同意任何电话、短信、口头等请假方式。第二十三条 部门主管除不可排定周一、周六、周日以及节假日休息外,亦不可排定月底以及月初三

天内的轮休。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排定休假轮值表,非有重大事由者,不得临时或任意变动,若不得已有变,事先须向店长报备核准后填写调休单,并安排职务代理人,交接完毕后,方可实施调休。

第二十五条 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每月4天的正常休假,休假期间不核发日薪资;试用期员工无休假。

第二十六条 病假薪资按日薪资扣除;事假按日薪资双倍扣除;旷职按日薪资3倍扣除。第二十七条 任何病假必须出示职业医生所开具病历证明,并与假毕24小时内上报公司,若无证明或逾期,不得享受病假待遇,以事假论。若因病重住院或卧床无法行动,公司将暂停正薪部分,并留职备核,待正常上班后开始恢复正常。若因公司运作,所空缺之职位公司已及时核补,个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二十八条 轻微病假可商请主管核准,并可转作休假方式,唯须请职代理人全权代理,以示负责。第二十九条 一般病假,处偶发特殊病例,送医院急诊,不能行动外,不得临时未上班请假,否则以

事假论处。

第三十条 公司正常上班时间内,非有重要事故,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否则扣除当日全薪。第三十一条 任何外出请假超过半小时以上者,皆须填写外出单,并报经主管同意,店长签字为准。第三十二条 临时请假或公差或公假,皆须由准假人附上审核表,注明事由,并签字,否则会计有权

不承认,按旷职论处。

(全月个人累计私务请假外出超过4小时以上者,除照罚扣外,并于次月扣除休假1天,8小时以上

者,扣除2天,以此类推。)

第三十三条 一般事假,请于两天前请妥(急事经上级核准例外),请假时必须填妥请假单及职务代

理人签名,并经上级核准。

第三十四条 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职论处,并取消全月休假之待遇。若由此带来公司损失,由该人负全责。

第三十五条 荣誉假单具体休假时日由上级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拥有荣誉假单者,休假期间薪资按正

常上班核发。

第三十六条 公司外聘员工具体考勤管理以和约商定之内容为准。其余部分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第三十七条 除公司特批外,员工不得在一个月内累积请假超过3天,否则超出天数按旷职论处。

第三十八条 停薪留职条例:

第一项 办理停薪留职7-14天者,须自愿保留上月薪资及奖金半数以上之金额,待复职正常上班一

个月后,方可在下月发薪日一并领取。第二项 办理手续时必须指定职务代理人。

第三项 欲办理停薪留职者,必须书面呈报公司,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第四项 停薪留职前,必须交出所保管之公司所有财务,包括工作服、工号牌、钥匙、考勤卡、个人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公司资料等。并由职务代理人详加清点后签字,表示所有手续齐全,以示负责。若职务代理人在此期间出现工作差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办理人须负连带责任。第五项 停薪留职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畅通,以保证公司联络之准确与及时。

第六项 停薪留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任何活动,否则视同泄露商业机密,公司有权追

述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确有特殊事由一个月内请假需要3天以上,皆须签立《停薪留职条例》,连同请假单一起办理,才属遵守公司制度,否则视同旷职论,一律开除。

第四十条 天灾人祸以及不可抗力之重大事由,提出相关证明,经核准后,不列入上述规定,视具体

情况,公司另行做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未有特殊事由,休假不得安排连续两天以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项会议均列入考勤范畴,按上班考勤制度执行,不得无故缺席,临时请假、迟到与早退。若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者,额外罚扣人民币100元整,并取消全勤奖。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业务培训亦列入考勤范畴,按上班考勤制度执行,不得无故缺席,临时请假、迟到与早退。若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者,额外罚扣人民币100元整,并取消全勤奖。

第四十四条 为维持团队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向心力,凡公司整体性活动,如庆生会、公司聚餐、旅游、聚会等一切团体式活动,全员皆须参与,并列入考勤范畴,不得临时请假。(拥有荣誉假单者,可弹性请

假,并不扣罚当月全勤奖。)

第四十五条 如确因病重不能上班,须在上班时间以前电话通知其上级,得到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治疗,假毕须填写补假条与职业医生之相关证明。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权对经常患病之员工安排进行全面身体检查,以确定其在身理与心理方面是否适

合继续工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员工办理病事假超过15天者,上月薪资全额停发,待正常上班满一个月后,统一

在次月6日发放薪资时一并发放。

第四章 会 议 制 度

公司各项会议采用会议主持人制度。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为最高领导,会议主持人负责拟定会议议题、调控会议氛围、掌握会议时间以及维护会场纪律。各项会议以简洁明了为原则。参与会议人员必须服从会议主持人统一安排。除晨会外所有与会人员必须对所参加会议进行会议记录。会议主持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交由公司进行存档。会议议题必须明确,所议各项事宜条理清晰,会议讨论结果由具体责任人负责

具体实施。

公司会议分固定会议与临时会议。

固定会议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全体大会

1、晨会 参加会议者为公司全体员工,会议主持由各部门主管轮流担任。时间控制在6至8分钟。会议时间为每天早上上班时间。会议议题必须使全体员工能通过此项会议迅速调整到最佳工作状态并能梳理当天工

作计划。

2、每周例会

参加会议者为公司全体员工,会议主持由店长主持。时间控制在30分钟。会议时间为每周二17:00。会议议题为一周工作总结以及下周工作计划;通报表扬与批评该周表现优秀与表现不佳员工;宣达公司政令;该周所遇到的各项工作瓶颈并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3、月总结会议

参加会议者为公司全体员工,会议主持由店长主持。时间控制在45分钟。会议时间为每月尾日17:30。会议议题为当月工作总结以及下月工作计划;宣达公司政令;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通报各项政令

实施情况以及各项奖惩方案。

4、季度总结会议

参加会议者为公司全体员工,会议主持由总经理主持。时间控制在35分钟。会议时间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月总结会议时间。会议议题为该季工作总结以及下季度工作计划;宣达公司政令;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通报各项政令实施情况。

5、年终总结大会

参加会议者为公司全体员工,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主持。时间控制在30分钟,会议时间为第四季度的季度总结会议时间。会议议题为一年工作总结;公司运营情况;下工作思路及奖励表彰优秀员工。

二、部门例会

由部门内部人员参加,包括

1、门市部例会

参加会议者为部门所有人员。时间控制在15分钟。会议时间由部门主管根据当天具体工作安排决定。该项例会为每天例会。会议议题为通报主管协调会所做各项决定;门市意见反馈;部门内部沟通;发现日

常工作中出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摄影部例会

参加会议者为部门所有人员。时间控制在15分钟。会议时间由部门主管根据当天具体工作安排决定。该项例会为每天例会。会议议题为通报主管协调会所做各项决定;门市意见反馈;部门内部沟通;发现日

常工作中出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化妆部例会

参加会议者为部门所有人员。时间控制在15分钟。会议时间由部门主管根据当天具体工作安排决定。该项例会为每天例会。会议议题为通报主管协调会所做各项决定;门市意见反馈;部门内部沟通;发现日

常工作中出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客服部须例席各部门例会。

5、美工部须例席摄影部与门市部例会。部门会议中,需要其它部门例席会议的,应由该部门主管提前通知相关部门,由于对应部门主管指

定参加例会人员。

由于工作需要,需要例席其它部门例会的,需事先征求相关部门会议主持意见,获得批准后方可参

加此项会议。

三、主管协调会

各部门主管参加。主管休假或不在岗时,事先由主管指派该部门责任人参加。由于工作需要,由部门主管推荐并征得会议主持,可允许部门部分员工例席会议。

会议时间为每周一下午4点半至5点,为时20分钟。因特殊原因可顺延。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记录,纂抄,并与次日呈报公司,不可延误。

临时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临时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会议纪律:

1、不得无故缺席固定会议,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会前向当期会议主持请假并征得同意

方可。

2、会议之前必须交接好手头工作,不得无故打断会议进度。

3、会议期间必须关闭手机或者把手机调到震动档。

4、不得无故迟到。由于特殊原因迟到,必须向与会者道歉,说明迟到理由,并征求会议主持批准

方可进入会场参加会议。

5、会议期间不得大声喧哗,有新议题的提出必须示意主持人请求发言,征得会议主持同意方可发

言。

6、各项会议之主持人必须事先对会议有针对性的有所准备,若无准备,视同工作不负责,记小过

一次。

第五章 学习制 度

为保持个人逐步提高,团队不断完善,公司高速发展,米兰婚纱摄影提倡、鼓励人人参与学习各类技能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特制订学习制度如下:

定期学习: A、部门学习班:

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每周三18:00——20:00,学习内容为各部门相关技能与专业知识。学习班由学习主任组织。学习主任由各部门民主选举产生。学习老师由部门成员轮流担任。

美工部、客服部与礼服部视学习内容必须参加各部门之一的学习活动。

B、公司学习班:

由公司组织,每月最后一周周三18:00——20:00,学习内容为影楼相关专业知识。学习主任由店

长担任。学习老师由店长指定。

自我学习: 员工为提高业务水平及相关业务知识,须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为帮助公司员工保持良好学习习惯,公司提供阅览书库,包括专业书籍、期刊、报纸等。公司成员均可免费借阅。

业务培训:

由公司不定期组织聘请专业老师进行专业辅导。公司成员除特殊原因外均须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临时请假。提升培训:

公司优秀员工可获得公司免费提升培训机会。

学习纪律:

1、学习会场保持整洁、安静

2、学习期间关闭手机,或把手机调至震动档

3、无故不得缺课、旷课、早退

4、若有特殊原因须向学习主任请假,获准后方可

5、借阅书籍如有损坏、遗失,按原价双倍赔偿金额或赔偿与所借阅同样之书籍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考试,考试成绩列入考核指标,与奖惩制度挂钩。成绩优秀者将获得相应奖励。

具体参阅奖惩制度。第七章 薪资制度与员工福利

第一条 薪资制度

第一项 员工薪资由底薪、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业绩奖金、综合奖金、公司福利奖金等构成,底薪与业绩提成百分点在各自和约中将会分别注明。其中综合奖金包括:全勤奖、个人单项业绩考核优秀奖、个人综合业绩考核优秀奖、团体业绩奖金等。

第二项 员工每做满贰年,如公司继续聘用,其薪资自动晋升1级(1级薪资为人民币200元整),此待遇为员工晋级薪资,不纳入底薪范畴。资历愈深,晋级薪资愈多。

第三项 公司每月6日发放上月底薪、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全勤奖以及福利奖部分,并于6日实施员工奖惩制度中有关经济上的奖励与扣罚。(注:若当天遇假日或特殊原因,公司可视经营状况提前或延

迟一日发放。)

第四项 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个人业绩奖金、团体业绩奖金以及各项考核优秀奖金。第五项 个人薪资及奖金部分属机密事宜,个人不得外泄,若有不合可直接与总经理反映,力求合理。因员工泄露自己薪资或他人薪资而导致其他员工情绪不满,造成人心涣散,进而影响公司日常作业时,该

员工以泄密论处,记大过一次。

第六项 新人到职后,若表现合格,通过评估,可申请核发业绩奖金,若该员工表现优异,可提前申

请核发。

第七项 年终奖金发放情形根据公司全年业绩好坏决定,公司业绩愈好,领得愈多,反之愈低。个人年终奖金多寡视个人全年综合考评而定。若公司全年运营状况过差,但个人全年表现优异者,公司仍酌情

发给考核奖金。第八项 各部门主管享受主管职务津贴,店长享受店长职务津贴,特殊岗位可享受岗位津贴。第九项 门市部每月超额完成任务并保持部门业绩第一者,获个人业绩考核优异奖,连续3月获该奖项或于全年12个月份中超过半数月份皆获得该奖项者自动成为公司优秀员工,享受公司优秀员工之各项福

利。

第十项 年终将根据各位员工日常之表现,评定公司优秀员工壹名。

第十一项 员工到职未满壹年,以其为公司效力之天数按全年百分比发放年终奖;未满三月者,不享

受年终奖福利。

第十二项 特殊部门之技术含量较高之员工,公司将酌情发放技术津贴。技术津贴每半年调整一次,按员工勤务考核成绩、工作效率以及业绩成长度为调升依据,并视公司业绩发展成长额表而订定,由各部门主管推荐,店长考核,经总经理批示核发(每年三月及九月调整,于次月核发,当月已办理请辞者不予

核发)。

第十三项 部门奖金制度,应视公司各部门业务业绩由各部门主管另行制订,经总经理批示推行。

第二条 员工福利

第一项 给予到职满三个月后之正职转正员工,小月8小时,大月4小时之外出假,每次使用以一小时为一单位,不得累计或借用使用,使用时间须非公务繁忙之时及公司人手不足之时。

备注:外出假实施要则:

1、外出前,须填妥“外出假单”经主管签名许可后,方可外出。

2、同部门不得同时外出二人或以上。

3、一次不得超过二小时以上。

4、同月记小过一次以上者,取消当月外出假。

5、未依外出时间回公司报道者,除以迟到论处外,并取消次月外出假。

6、当月事假超过一天以上者,取消次月外出假(含旷职)。

7、上月迟到或开会迟到者,取消次月外出假。

8、外出假逾期未归,不得事后补情事假。

9、凡违反前述八项原则者,当月或次月不得再请外出假。

第二项 所有员工享受免费工作午餐,值班人员另外享受免费工作晚餐之待遇。公司于正常营业时间可于用餐时间内自行用餐并休息,用餐时间为中午11:30至12:30,每人用餐、休息时间为20分钟以

内,由各部门主管自行协调,员工个人配合。

第三项 为公司效力满一年以上之员工,公司给予带薪年假。假期视公司具体运营情况而定。若员工因工作需要自动放弃带薪年假,期间薪资公司按日常双倍支付。

第四项 一线员工享受公司免费定购工作制服,并按公司制度于上班期间规定着装。工作制服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任何员工离职或与公司解除和约时,必须按规定缴回工作制服,若遇遗失或损坏需照价赔偿。若在职期间,工作制服遗失、损坏、过脏等,按制服实际金额上缴公司后,方可再度申领。第五项 给予表现优秀之员工特批荣誉假单,供其福利。荣誉假单为正常休假之外,额外享受之待遇福利,若该员工由于工作需要自动放弃荣誉休假,此期间薪资按平日薪资双倍支付。荣誉假单仅限单张使

用,并不得累积。

第六项 逢重大节日(如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公司将发放所有员工应节礼品或

与之相应之奖金以做福利。

第七项 员工生日,若表现优异者,由主管于生日前三天报请店长,方可实施奖励。

第八项 公司会定期与不定期的举办活动,比如晚会、聚餐、聚会、旅游等,凡是公司所属之员工,皆免费享受期间一切福利,但若自动放弃不参加者,除无法要求补贴相应之金额,并按照当月休假天数扣除之。(若公司团体业绩未达标准,或不景气、经济萧条,影响上下公司之财务状况,则酌情实施)

第三条 年资特别假日数表如下:

第一项

服务年次(年)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持假日数(天)1 2 3 4 5 6 7 8 第二项 年资特别假,以转正签立合同日算起换算,若员工中途请休假时间过长,超过一个月以上则不享受与累计该年资特别假。年资特别假达八年以上,一律以8天计。

第三项 到职未满12个月不予计算。

第四项 年资特别假是为鼓励资深员工之终年辛劳而订定的小月带薪假期,若该年当月举办旅游活动时,则该休假天数及日期必须配合公司团体作业为是。

第五项 年资特别假仅限于小月期间休假,大月、节假日或公司业务繁忙时不得提出申请。

第四条 员工消费福利

第一项 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结婚,该员工服务满一年依门市价7.5折,主管7折,服务未满一年者,以8折计;资深员工到职满二年后,每多一年,消费下降0.5折,以此类推,股东消费另行办理。

备注:

1、员工消费及股东消费,一切程序皆须开单作业,维持系统正常化与流程规范化。单子上须有当事

人与店长之签名。

2、任何员工、股东未选的毛片、底片,皆不可私自取走,违者议处。

3、本套系外之超额消费、后期消费等,一律7折优待。

4、员工消费或股东消费,各项销售成本无利可言,因此无法列为个人业绩奖金、各项福利奖金与个

人业绩考核。

5、礼服消费若非包套系之全套服务时,一律以门市价7折租价计,买断另议。

6、婚纱照之外其它拍摄项目另议。

第二项 员工之亲戚、好友、同学与邻居结婚,请事先通知公司,公司方面会给予最大的优惠方式,须事前填单报备为准。

第三条 员工培训、晋升、干部福利及考核 第一项 自新人到职,通过初期培训、在职考核与考试等手续后,即可拥有本条例所设之各项参与机

会。

第二项 一般员工除底薪、各项津贴及业务、业绩奖金之外,凡通过季度、半、全之评比、考核、升级考试等(含口试、笔试及综合评估等)可累计进级、争取加级奖金。

第三项 一般员工分为5个等级,从新人到职起至签署和约转正起即名列5级员工,日后视个人成长及通过评比考核晋级,每多一级即增加人民币50元,列为底薪。

第四项 在职一般员工考评为10大项:

1、工作质量、业务效率;

2、工作绩效;

3、贯彻纪律、出勤作息;

4、人际人缘、团结协作;

5、服务品质、敬业精神;

6、责任感、荣誉心;

7、向心力、认同感;

8、爱惜公物;9;学习精神;

10、个人潜力。(以上每项评分最高为10分,累计最高为100分)

第五项 在职一般员工考评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店长监督。

第六项 干部考核重点为10项:

1、部门业绩效率;

2、部门员工表现;

3、个人工作效率;

4、行政领导能力;

5、组织策划能力;

6、沟通协调能力;

7、贯彻执行能力;

8、士气凝聚能力;

9、责任担当能

力;10培训带动能力。

第七项 干部考评由店长负责,总经理监督。

第八项 逆向考核干部重点为10项:

1、领导能力;

2、专业能力;

3、沟通能力;

4、个人素质;

5、亲和力;

6、关爱员工;

7、学习力;

8、执行力;

9、责任心;

10、向心力。

第九项 干部逆向考核由下属往上评分,店长监督。

第十项 横向考核干部重点为项:

1、领导能力;

2、专业能力;

3、沟通能力;

4、团结协作精神;

5、责任承担;

6、个人素质;

7、亲和力;

8、进取心;

9、接受能力;

10、创造力。

第十一项 横向考核干部由各部门主管之间互评,店长监督。

第十二项 无论一般员工、资深员工或干部等,凡有任何违反本公司章程制度中各项条款及要求时,本公司有权停止或取消上述各项福利。

第八章 服 务 规 章

第一条 不得于上班时间内在职场与工作区域食用正餐与零食,亦不得于上述地点睡觉、织毛衣及看报纸及与行业无关之小说、杂志等从事与工作、学习无关之事宜。

第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在禁烟区吸烟。第三条 上班时间一律说普通话,不能讲方言。

第四条 上班时间于公司内无论是否正常上班还是休假,随时佩挂工号牌。

第五条 上班时必须穿戴好工作制服,制服必须保持整洁,扣子全部扣好,不卷袖口,严禁着便装上岗。除特殊任务需要,制服不许穿出店外。上班前,职员应检查服装是否干净、挺括。洗净手和指甲,并

确保无口臭和体味。

第六条 女性员工须化淡妆,整理仪容,要求干净、清洁,必须身着浅色丝袜及有后跟的黑色皮鞋。

头发过肩则应束好。

第七条 非一线员工须仪表整齐,并保持穿着干净,不得搞怪另类,影响公司整体之形象。对外表不合要求而上班职员,公司有权责令其穿戴整齐后方可上班。第八条 员工随时保持亲切自然的笑容,在公司所属范围内遇有陌生人,无论认识与否,皆应点头问

好,保持礼貌。

第九条 门市人员遇有外进入之客人,无论消费与否,皆须暂停一切不必要之私务,大声说出“欢迎光临”,且主动上前问候(使用礼貌用语),并加以亲切之服务。

第十条 对外来访客、来宾或消费客人皆应安请入座,并以茶水招待,并立刻替其提供最好之服务。第十一条 使用电话时,语言尽量简短,切不可过度占线。禁止电话聊天,在工作忙碌时,暂勿接听私人电话。上班时间接听私人电话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不得煲电话粥与短信聊天。职员禁止因私使用公

司电话。

第十二条 工作期间,员工彼此间不得嬉笑吵闹或其它有失仪态之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层皆有权责划分,员工坚持自己岗位,并适时支援其它部门,在责任追加制度里,须层层管理层层发挥,责任追加制度采取连坐式管理,所有与事件相关之员工、干部均须对时间之发生而

负责。

第十四条 在门市营业时间,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事宜,不可播放哀怨低调

之音乐。

第十五条 不得于公开或私底下恶性漫骂、批评、散播不实谣言及挑拨是非,破坏员工彼此团结与和

睦。对同事要有礼貌,并热忱互助。

第十六条 门市重视亲切服务,温馨的笑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职责客户,漫骂或批评客人。第十七条 尊重主管人员的领导立场,不可发生争吵、殴斗与冷战,若有缺失,应及时与店长反映。第十八条 客人于公司等待时,相关之所有服务人员必须随时关心问候,不可冷落客人。非自己的客户,但凡公司人员皆有义务代为服务,不得推托。

第十九条 门市仍有客人时,无论是否超过营业时间,不可催赶客人及关灯等有怠慢之行为发生。第二十条 答应客人的条件,一定要做到、做好,不可敷衍了事,且须白纸黑字,签名为证。第二十一条 没有笑容,没有礼貌,说话口气差,从业态度不良,电话礼仪不足,因而遭客户严重投

诉者,立即开除。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皆须维护正常系统,“开单作业制度”尤其重要,公司内各项表格、资料、公告、通告等,一律实行“签名制”,任何员工未正常运作,公司有权不接受其行为成果,并予以相应之扣罚。

备注:第一项 被下罚单者,须自行付费,期限自通知日算起核算,一周内必须缴罚罚款,违者累计加倍处罚(未缴罚款者,公司有权暂停核发薪资及奖金)。

第二项 任何请辞及离职人员皆须先行缴清各项罚款后,方可请领薪资及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个人责任制”,部门资产列报、部门环境清洁、部门业务业绩等,皆由个人负

责到底,绝不推诿。

第二十四条 “门禁管制”是门市现场人员的职责,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于全员下班后再进入公司,由

保安严格管制。

第二十五条 美工部员工妥善保管好美工部物品,使用完毕归置原位,其它部门员工非请勿入。有事

进出美工房随手关门。第二十六条 随时保持工作场合的干净、整齐、清洁,养成随手关灯,关门、关水等良好习惯。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一切讯息、资料、档案、记录、摘要等,严格保密,不得外泄或携带出公司。

新人进公司必须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随时帮助、支持、支援和配合公司同仁,团结一致是公司之重要精神。第二十九条 上班时间不得私自串岗、离岗。有事离开岗位时,必须事先交代职务代理人。

第三十条 服务要求事宜:

1、要求对客人主动握手,大方有礼、亲切热忱。

2、要求一线员工随时派出名片,并不断自我称呼,让客人清楚记住您。

3、要求员工随时称呼客人称谓,并牢记客户名称。

4、要求“一手交一手”,陪着客人走的最高服务理念。

5、要求“送客出门七步远”的送客礼仪。

备注:

1、凡属公司所有之文案、部门系统流程表、各部门章程、客户资料、联单收据、作业文件、展售商品、样本及任何属公司所有之文件文案、资料等,非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拷贝、出让、转借、占有、售卖及携出公司等,否则将予以提出诉讼与要求赔偿。

2、凡违反上述各项条例者,公司主管可直接进行下单处罚或行政处分,员工亦可向上申诉,申请期

为三天,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区分公司提供给私人使用之物品与提供给客户使用之物品,若有违反,一经查实,开俱罚单一张,至少罚扣人民币10元整。

第三十二条 员工须随时保持更衣柜整洁,危险物品禁止存放于更衣柜内。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物品,贵重物品请勿存放,如因此造成遗失,公司概不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上班时间接受亲友来访不得超过5分钟,且仅限于门市招待,不得领至办公区域。

第三十四条 员工就餐后应注意卫生清洁,并随手把简易饭盒等垃圾丢至垃圾箱内。

第三十五条 在店内发现客人遗失财物应立即上交公司备案,隐藏失物而不上报者,将视为偷窃并做

纪律处分。第九章 惩 罚 条 例

第一条 未于正常上班时间穿制服及佩带工号牌者,第一次记警告一次;再犯,记告诫一次;累犯,记记过处分。

第二条 因服务不当,遭受客户投诉者,除取消该笔业绩奖金外,另重罚100元。

第三条 有关公司内部作业系统及作业程序之任何相关文案、图像等资料,一律不得外流或外借,若经公司查获属实者,一律严惩。轻者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并记大过一次;重者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并记大过贰次,或直接开除。(部门主管要受连带处分)

第四条 对公司所有部门系统流程表格、本册及联单客户资料等,凡属责任范围,员工皆有填写作业资料的责任,凡经抽阅、盘查无上述作业时,以延误时效,妨碍作业论之,每个空格罚金伍元整。若造成严重后果者,另行议处。第五条 凡离职员工(不含停薪留职者)或同行作业者,未经店长许可,当职员工不得同意其进入公

司下列场所,违者记小过一次:

1、美工部;

2、影棚;

3、经理办公室;

4、客服部;

5、选片区。

第六条 若因公司员工人为疏忽,因而导致发生赔偿或退款等问题,将追究责任归属,金额赔偿部分由员工全额承担。若是由于衔接不力,则由责任分摊人分摊所赔偿之金额。

第七条 对部门内,公司所有作业物料、内部软、硬件系统、耗材等,部门主管有记录填写之责任,并定期盘点,若经抽查或复核时发现未予记录或填写,每样物品一律罚款5元整。

第八条 公司任何作业程序一律以文字记录为凭,凡口头说辞或允诺皆不予承认,员工必须坚持以正常程序作业。若与客户发生纷争,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事项经查属实者,施以公司法告诫之: 第一项 不遵守公司各项条例规定者或未能配合公司各项革新制度者。

第二项 与顾客或与同事吵架者。第三项 恶意批评顾客、公司及同事者。

第四项 未经批准请假,不配合公司调度或无故旷职者。第五项 故意妨碍工作流程效率,或阻碍工作之执行者。

第六项 不服从上司督导指正,且态度傲慢者。

第七项 服务态度不佳,言语恶劣,表情傲慢,影响公司信誉者。

第八项 以公司名义,对外私接生意,抽佣、侵吞公款者。

第九项 工作期间发生严重失误,导致客人无法按时取件,因而影响公司作业和信誉者。

第十项 未按时完成工作进度者,且未呈报汇报者。

第十条 违反公司章程制度者,惩戒事项以情节轻重施以戒示方法如下: 第一项 罚扣奖金(最少人民币5元整起),直接下单罚款制度。

第二项 小过一次:罚扣奖金并提出书面悔过书。第三项 小过两次:扣假(扣假期间上班没有任何薪资)。

第四项 大过一次:扣罚当月业绩奖金50%。第五项 大过两次:扣罚当月所有业绩奖金并降级处理。

第六项 记满三大过直接开除,并扣罚除底薪之外所有奖金及取消所有福利。

第七项 严重违纪,直接免职或开除。

第十一条 在个人全责职区内,无论环境清洁、物品保管、器材维护及金钱收支,皆须付最大之责任,若有严重之人为错失,除须负责赔偿之外,并以公司法议处。

第十二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所负责之权责划分及部门资产管理上,应付全责,若有人为错失而导致公司财产、耗材及经营上之损害时,须按门市市价或进货金额的二分之一进行赔偿。第十三条 为保障公司各层主管的权威性及执行力,凡对上级所交付公司事项或业务督导有不理不睬、不服指正、阳奉阴违、不予理会或未彻底执行等行为时,轻者罚款,重则记过处分。第十四条 部门作业,由于人为错误(如误件、错件、重裱膜、重装框或礼服撞期等因素),无法达到维护公司资产及作业系统,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其责任所属之相关人员除承担赔偿金之外,追加罚扣,罚扣之金额视情节严重而定,至少为50元。

第十五条 部门工作人员凡未按照公司制度开单作业者,一经查获,则该客户之业绩奖金部分,一律不得核发,若发现此种舞弊现象,导致公司财务损失时,将处以10倍罚款。

第十六条 客户签约单应主动说明备注条例后,方可让客户签名。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各部门主管对本身之权责及执行力未贯彻执行,或对上层领导所交付之公务事项及业务督促不予理会,且未于限定时间内执行完成者,轻则记过,重则取消加薪加级、降其职权,甚至免职。

第十八条 部门主管对部门之业绩、业务之提升,有绝对责任,若部门主管无法提升部门之业绩时,交予留职弹劾,轻则取消主管加级,重则降级甚至免职。

第十九条 所有服务过程及奖罚条例,皆有作业系统组合及明文规定,若部门所属主管对于情节重大者未能及时处罚、奖励,包庇、纵容等,若经最高主管查获,则一切罚扣由主管承担,严重者加罚记过处

分一次。

第二十条 “薪资保密”是公司即定政策,员工若泄露个人薪资,或借机探询他人薪资,一经检举或经

公司查实,皆以泄密论处,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一条 员工自行泄露其本身薪资或额外奖金,经人投诉或向公司抗议时,将取消其增额福利,并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服务规章正常流程作业者,视情节轻重,公司将开具数额不同之罚单。最低罚扣人

民币10元整。

第二十三条 未能发现上一环节作业流程缺失并有针对性加以弥补、指正,且未能同时向上汇报者,记大过一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之罚扣(最少人民币10元整)。

第二十四条 员工对公司所交付之任务,未能在时效内完成,且又未及时汇报者,形同渎职,记过处

分一次。

第二十五条 “清洁责任区”是员工每日清洁打扫整理的重点,在职人员应尽其义务与责任,不可敷衍了事,未尽责而经抽查不合格者,记过一次,并罚扣人民币10元整。

第二十六条 全月事假、休假等未配合公司业务者,记大过一次,并加扣个人全月奖金总和之10%,均分给部门其它正常在职人员,依次累计。

第二十七条 当值主管未能事先准备妥善并未能主持好晨会,每次扣罚人民币贰拾元。第二十八条 未能认真遵守学习制度或学习考核时未能通过,记大过一次,并罚扣人民币伍拾元整。第二十九条 凡被记大过一次以上者,或累计成为一次大过以上者,须与新人或集中,或单独实施“精

神在职教育”,熟读公司章程法,并通过考核。

第三十条 当月未完成月初设定下达之目标业绩,记小过两次,并处罚金壹百元整。第三十一条 在店内偷窃顾客或同事之财物将被立即开除,并视情节严重扭送至公安机关。第三十二条 被公司开除之员工,其薪资于薪资发放日一并领取并不享有任何解雇费。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店长有权按公司经营原则与公司章程,参照服务规章以及事发实际情况开具

罚单,罚扣金额最少10元整。第十章 员工功过奖惩赏罚制度

A、过失制度:

第一条 警告:处罚金贰拾元整。第二条 申诫:处罚金肆拾元整。

第三条 小过:处罚金伍拾元整,并于三日内呈写自我检查一份上交公司。第四条 小过两次:处罚金壹百元整,并于限期三日内呈报《书面改过总结书》。

第五条 大过一次:全年累计三次小过者,合并另计大过一次,取消当月各项加级奖金与福利,罚金叁百元整,并于限期三日内呈报《书面改过总结书》。

第六条 大过两次:调职或降职;取消当月所有奖金;取消当月之各种福利津贴;限期内呈报《书面

改过总结书》;罚金伍百元整。

第七条 大过三次:全年累计达三次者,于当月即免其职务,一律开除,其余处分如下:

第一项 取消当月之各种员工福利、津贴及各项奖金。第二项 对公司业务或财务造成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

第三项 当月薪资须待次月再予以核发。

第四项 和约签署时所缴纳之培训金,公司不予以考虑返还。

第五项 公司不予核发任何遣散费。

B、功奖制度

第一条 嘉奖一次:奖金贰拾元整,荣誉假2小时。第二条 小功一次:奖金肆拾元整,荣誉假4小时。第三条 小功两次:当月核发奖金捌拾元整,荣誉假1天。

第四条 大功一次:全年累计三次小功者,合并计大功一次,奖金贰百元整,荣誉假两天。第五条 大功两次:奖金叁百元整,荣誉假三天,底薪自动加级1级(每级人民币壹百元整)。第六条 大功三次:奖金伍百元整,荣誉假三天,底薪立即加级2级(每级人民币壹百元整)。并自

动晋升为优秀员工。

备注:

1、赏罚条例中涉及奖金与罚扣部分之金额皆当月发给或扣除。

2、全年奖与罚各自累计,功过不可相抵。

3、凡公司所属员工之正职、聘用、兼职、支援、调任等员工以及临时性员工与新人等非正式性员工,皆适用此条款。第七条 被评为优秀员工可享受公司1%干股,年底收益按当年公司业绩分红,一次性领取,若有变故,不可中途折算领取。优秀员工评比须符合下列三项标准:

第一项 正式员工个人业绩表现优良者或在职12个月内,曾获记大功三次以上者;

第二项 公司干部级员工在职期间表现积极,且有特殊贡献者。第三项 特殊人员对公司业绩发展有助益者,并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优秀员工必须具备下列三项原则:

第一项 具有对公司完全的忠诚度、认同感、向心力之优秀员工。第二项 具有对公司高度责任感、荣誉心、业绩突出之优秀员工。第三项 具有成熟处理事务能力、有沟通协调各部门人员之长才。

备注:此待遇为员工在公司效力期间所享受,若该员工自动离职或与公司解约,被公司解聘等离开

公司后,不再享受此待遇。

C、个人奖金制度

第一条 有付出才有收获,员工个人业绩的表现,视为奖金发放。

第二条 门市人员享受业绩奖金,所完成业绩之前期与后期按事先预定之百分比提取。第三条 实施个人奖金制度,无非是提升公司业绩及营业额,并确保公司与员工相互提升作业,因此指定基本生存下限,每月业绩设定参照当月工作计划,员工超额完成业绩,记小功两次,超额部分按事先

预定之百分比提取。

第四条 员工该月完成考勤达标,并自动放弃休假,可获全勤奖,奖金人民币壹百元整。第五条 员工在个人业绩竞赛中表现优异,视具体情况,并参照公司运营,核发个人单项业绩优秀奖。第六条 视员工日常表现,当月综合考评优异者,视具体情况,并参照公司运营,核发个人综合业绩

优秀奖。

第七条 视公司具体运营以及当月活动专案,单独设定“公司专案奖金制”,正职员工可针对自己业务

能力,申请评比公司专案奖。

第八条 公司内不管任何奖金条例或专案奖金等,皆不得违反下列各项内容,否则一律不予核发:

1、任何人员有私下串联、作假、转让业绩、营私舞弊者。

2、当月未经正常书面请假手续获准,而私自休假者。

3、未依正常上班时间值勤,而私自溜出班外者。

4、当月未能配合部门或公司勤务,如人事调动、公务支援、公司会务与业务培训等规定者。

5、当月代替其他员工打卡者。

6、当月被记旷职者。

7、因个人问题,导致客户严重投诉者。

第十一章 财务制度及仓储、领用制度 为确保公司管理有序,有效保管、使用公司财物,合理利用固定资产资源,降低运营成本,减少耗材损耗,特建立财务制度及仓储、领用制度如下:

第一条 公司各项收入、支出登记入帐,由专人负责,保证帐目清楚、准确。

第二条 公司支出报销部分除日常固定支出外,其余皆须报请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方可报销。第三条 公司各项进货须由仓管亲自点收、登记入库并签名俱结后,再交由各部门清领,以资凭证。

第四条 公司物品领用须经店长同意,并由领用人签字。

第五条 各部门建立公司财物保管制度,定期每月月底对部门财物盘点并载入各部门物品清单,详加

入册。

第六条、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公司和各部门主管各执一份,以便核对。

第七条、为节约耗材,各部门须建立耗材定期损耗登记表,有序登记归档,以便对比核实。

第八条 各部门须妥善保管所领用物品,并有效、合理使用。第九条 所领用物品若人为损坏,使用者及保管人将按价赔偿。

第十条 各部门主管负责保管、安放、使用本部门耗材。耗材只可在规定范围内略有浮动,若有较大

出入,主管承担额外付出。

第十一条 未得许可,员工不得先行购买后再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 每月月底盘点时,各部门未依规定申报资产列报表时,如遇物品遗失、耗损或未符合帐面之记录、虚报名目时,一经查获按侵吞公物论处,该部门负责人须负按原物价格赔偿之责。第十三条 客户出租物品时,应支付押金,如还件时由于短缺物品,该工作人员须主动掌握还件时间及该样物品,并适时反映,免得造成公司不必要之损失。

第十四条 单项物品之押金,须超过所值,若客户押金未能提高,又无法如期还件时,该服务人员须

负赔偿之责。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消费时,均应收取正式发票,以供当月税务之扣抵额,单项消费不能出具正式发票,须开收款收据,若无收据须经办人列明消费项目与金额并交由总经理批示。

第十六条 各部门遇耗材损耗或需物品时先打报告,经总经理或店长批示后,方可至仓储人员处申领。

第十二章 修正增列条例

公司在正常运作及经营下,因工作环境,业务需要,成本变动,竞争压力及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结构性变化,以追求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而设定此一修正条例。在公司一级主管研议商讨后,不定期提出新增条例或修改条例。条例变动后将于部门主管会议中商讨,若无异议后,则编列于此章程中,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未规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

未尽事宜请参阅《员工守则》,若两者有冲突,以公司规章制度总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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