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2024-10-08

征求意见稿(精选6篇)

1.征求意见稿 篇一

关于征求《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财办会〔2018〕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附件: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8 年 8 月 22 日

2.征求意见稿 篇二

一、项目建设投资与生产布局条件

(一) 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水泥粉磨站、水泥配制站, 必须符合所在地的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 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经济发展、市场需求情况相适应。

(二) 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 严格控制新建水泥项目。

⑴对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高于70%的省份, 每年新增水泥总量应控制在本省上年水泥总产量的10%以内。

⑵水泥熟料年产能低于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淘汰”的原则核准。

⑶对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 必须停止核准新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项目。

(三) 鼓励现有水泥企业间的重组联合。支持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后的改造投资。

(四) 投资新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内地有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经历。对进入水泥企业的国内外金融资本, 必须向融资企业事先承诺在退出时不得转让给国外水泥企业。

(五) 严禁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生产项目, 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生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以新代老、增产减污”。

(六) 新建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矿山开采许可、环境评价等权证手续后方可立项核准。项目必须完成拆迁与补偿协议、资金保障证明后方可开工。

(七) 鼓励对现有水泥生产线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如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等项目投资。鼓励开发建设以消纳城市垃圾、工业废物和可替代原料、燃料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八) 投资水泥项目的业主, 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 新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必须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鼓励新线建设配置余热利用、可替代原料、燃料利用等节能减排技术和设施, 以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 新建水泥 (熟料) 生产线必须有可供开采30年以上的矿山资源保证, 并做到规范矿山设计、科学开采。单线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或超过日产5000吨级水泥熟料 (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除外) ;人口密度小于100人/平方公里的边远省份可适度考虑单线建设规模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 (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

(三) 新建水泥粉磨站和水泥配制站的规模必须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 (单线粉磨系统) 。边远省份可适度考虑30万吨规模。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 必须配套100%散装能力。仅允许具备生产PⅠ型高强度等级水泥的大企业在异地建设水泥配制站, 其配制的水泥产品品牌、商标和质量保障必须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四) 水泥项目的建设必须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探、设计资质单位进行, 严禁无证勘探设计。

(五) 新建水泥项目的装备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节能环保技术, 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⑴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⑵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⑶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

⑷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⑸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

⑹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 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110kgce/t (公斤标煤/吨)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2kWh/t;可比熟料综合能耗≤118kgce/t;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kWh/t;可比水泥综合能耗≤96kgce/t。

(二) 日产2000~<4000吨级 (含2000吨) 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115kgce/t;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5kWh/t;可比熟料综合能耗≤123kgce/t;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3kWh/t;可比水泥综合能耗≤100kgce/t。

(三) 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kWh/t。

(四) 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 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五)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 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 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 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 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方案, 为部门政府提供科学可行的节能规划。

四、环境保护

(一) 根据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5号令) , 水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有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二) 所有水泥生产环节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新建水泥项目必须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

(三)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 建立清洁生产机制。

(四) 矿山开采前制定相应的矿山植被恢复计划, 矿山开采后应严格按植被恢复计划进行生态恢复和补偿,

(五) 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 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六) 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 必须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五、产品质量

(一) 水泥 (熟料) 生产企业必须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 出厂水泥 (熟料)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1、通用硅酸盐水泥必须符合GB175-2007。

2、特种水泥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二) 水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保证出厂水泥的质量, 必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 参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并形成文件和严格执行。

(三) 水泥企业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建立完善的化验室, 并取得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水泥 (建材) 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四) 水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检验管理办法》, 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 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五) 凡在水泥粉磨过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剂后, 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的类型 (液体或粉体) 、主要化学成分。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 水泥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 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 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 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人、人体坠落、灼烫伤、移动设备、电力伤害、有害、有毒物质等事故防范设施,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三) 不得拖欠国家税收, 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必须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七、监督与管理

(一) 经核准的水泥投资项目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公告核准项目文件。

(二) 公告后的核准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 (完成总投资大于15%) 或自开工建设后两年内未投产验收的, 其项目核准内容自动作废。

(三)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 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省级水泥 (建材) 协会、水泥专家, 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企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常生产和经营。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造水泥项目应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能符合准入条件的, 必须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四)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名单, 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 根据本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八、附则

(一) 水泥项目指:新建或改造水泥生产线、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水泥配制站建设工程。

(二)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三) 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 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3.征求意见稿 篇三

我国碳纤维行业经过长期的自主研发,打破了国外技术装备的封锁,千吨级工业化装置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产业化步伐逐步加快。目前,我国碳纤维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低水平、同质化现象严重;企业单线规模小,生产成本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差,高端品种产业化水平低;技术装备以及下游产品开发应用等方面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存在明显差距等。因此,必须加强宏观引导,突出发展重点,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碳纤维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体系,碳纤维应用市场初具规模。扩大碳纤维复合材料应用市场,基本满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市场需求。碳纤维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培育3~5 家骨干企业,大力推行节能减排,骨干企业能耗降低20%左右,实现清洁绿色发展,促进碳纤维复合材料回收再利用。

到2020 年,我国碳纤维整体创新和产业化发展能力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碳纤维品种规格齐全,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科技工业对高端碳纤维的需求;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纤维大型集团企业和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形成若干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碳纤维产业集群;重点骨干企业综合能耗和排放指标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建立循环型碳纤维产业体系。

《指导意见》强调,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等专项,对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碳纤维生产企业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碳纤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技术、资本、人才向碳纤维行业集聚,营造产业良好发展氛围。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各类资本加大对碳纤维产业投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碳纤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郝杰)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支持纺织等行业构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要求针对纺织等重点行业和技术领域特点,依托骨干转制院所、行业特色高等学校和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整合相关科研资源,推动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部主任李金宝表示,《意见》的出台,将加快构建和完善行业性科技创新体系,整合创新资源,推进纺织行业技术创新联盟及创新平台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意见》要求,要培育发展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

据李金宝介绍,近年来行业围绕一些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组成了由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同构建的创新联盟,如“国家纺织产业节能减排技术支撑联盟”、“化纤再生与循环经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进行技术攻关。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跨产业链、跨部门合作的纺织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郝杰)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发布多项纺织产品位列其中

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涉及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24个重点发展方向下共3100余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在节能环保、生物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中,有多项与纺织相关的产品位列其中。

发改委表示,发布《指导目录》的作用是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内涵进一步细化,体现了战略性和前瞻性,以更好地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利于各部门、各地区以此为依据,开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

在节能环保产业中,《指导目录》明确提出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发展除尘技术设备。在生物制造产业,《指导目录》特别提及基于生物质来源的生物纤维等高分子材料。

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化纺织成套装备位列其中,具体是指具有卷绕张力控制、自调匀整控制及浓度、色差检测功能的纺纱、织造、染整、纺织成套装备等。

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属于新材料产业领域,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与纺织业密不可分。《指导目录》所指的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包括高性能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碳/碳复合材料,高强玻璃纤维、连续玄武岩纤维、陶瓷纤维、石墨纤维等无机非金属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芳砜纶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聚四氟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酚醛纤维、高吸水性纤维等具有耐腐蚀、耐高温、高强高模、抗燃、传导等功能的新型纤维。(郝杰)

《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出台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称,为促进小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工信部决定将扶助小微企业发展作为2013年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主要目标是推动出台扶助小微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培育一批“三型”小微企业;认定第三批10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通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三型”小微企业是指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针对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工信部表示要落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助;以产业集群为载体,支持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集聚带动创新资源为小微企业服务,提升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研究支持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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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还明确提出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有特色产品、有较强市场生存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郝杰)

结合工作实际 深刻领会精神中纺联召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党员学习会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的部署,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引向深入,深刻领会十八大精神的内涵和实质,进一步提高干部员工的思想和认识,3月18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召开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党员学习大会。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王天凯,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勇,副会长孙瑞哲、张延恺、徐文英、张莉、夏令敏,纪委书记王久新,以及中纺联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大会由党委副书记陈伟康主持。

会上,陈伟康和孙瑞哲向与会党员干部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重要讲话,并观看了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施芝鸿在国务院国资委作十八大精神辅导报告的实况录像。

陈伟康在会上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就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了深刻阐释,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增强行业工作,提高自身理论政治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中纺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八大的重要精神,要把十八大重要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在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和“两会”期间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落实到当前各项工作中去,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与时俱进,给自己增加正能量。

(欧阳潇/文 李涛/摄)

2013年度“纺织之光”科技奖开始申报

从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获悉,“纺织之光”2013年度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现已启动。据介绍,本年度只受理技术创新类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必须是2008年以来通过地市级以上科委、经贸委或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组织鉴定、验收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

据了解,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将为获得2013年度中国纺织工业联合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颁发奖金,其中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将择优向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还将把获得科技奖的项目编入《2013年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成果汇编》,选择部分项目录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目录》,并优选部分项目做主题宣传。(郝杰)

4.征求意见稿 篇四

测管函〔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建立测绘市场信用机制,惩戒测绘市场失信违约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测绘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测绘行业健康发展,我司组织起草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4月2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李倩

电话(传真):010-63882217

电子邮件:hgshgc@163.com

附件:1.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国家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统一监管,推进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全国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国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测绘单位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

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测绘市场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具体负责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行业社团组织参与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六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由测绘单位的基本信息、测绘市场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主要指测绘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情况、测绘资质、业务范围、所有制性质、成立时间等信息。

(二)测绘市场交易信息主要是指测绘单位承揽测绘项目、履行测绘合同等测绘市场活动中产生的与测绘信用有关的信息。

(三)其他信息主要是指与测绘市场信用相关的测绘市场准入及监管信息,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信息,履行测绘成果汇交义务信息,测绘市场招投标活动监管信息,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信息,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及强制执行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第八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方式:

(一)征信机构自行收集;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

(三)测绘单位主动申报。

征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保密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征信机构自行收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直接取得信用信息主体的确认。但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确、真实、完整的记录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测绘单位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给征信机构。

测绘单位主动申报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关原始记录材料。基本信息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测绘单位自行录入填报,并由测绘单位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收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和加工,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章 发布查询

第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予以公开,并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前款之外的其他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由征信机构征集获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十五条 发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荣誉称号、评定(表彰)时间、评定(表彰)部门、有效期限和主体身份识别信息等内容。

发布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违法犯罪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部门、处罚日期和主体身份识别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 良好信用信息的发布期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期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期限届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征信机构查询获取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基本信息有效期至测绘单位终止;不良信用信息自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内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过有效期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得披露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向信用信息主体提供其信用报告。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其信用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无偿使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

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查询信用信息,依法实行有偿查询制度。具体办法由征信机构拟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查询信用信息,应当向征信机构提交书面查询申请和确有工作需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征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不符合要求的,征信机构应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与查询者签订保密承诺协议。查询者不得用于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信用信息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定期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绘市场信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作为参考。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无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测绘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给予参加测绘市场活动的优先政策;

(二)作为衡量履行合同能力的参考依据;

(三)授予信用相关的荣誉称号;

(四)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措施:

(一)对失信行为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二)限制参与测绘市场投标或者依法向招标机构、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告知该单位信用情况;

(三)限制参加财政资金投资的公共项目建设;

(四)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按照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信用评价客观、准确和公正。

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评价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和查询者认为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书面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要求予以更正。

异议处理申请人应当就异议信息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异议处理期间,征信机构暂不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异议信息是征信机构自行采集的,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须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异议信息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当由提供信用信息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征信机构予以更正。

异议信息是其他征信机构在共享信息时提供的,征信机构应当通知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核实。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是主动申报的,申报人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征信机构更正。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处理申请人可以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和发布时限;

(二)信用信息查询程序以及收费标准;

(三)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以及收费标准;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征集、分类和评价的操作规则;

(二)保证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时,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立即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营业终止事项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其自行征集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数据:

(一)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三)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

(四)提供失实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擅自披露信用信息、提供测绘单位信用报告的;

(七)泄露信用信息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篡改、伪造、泄露信用信息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发展、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领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尤其是随着测绘高新技术发展,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兴起,数字中国建设不断推进,测绘工作对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公共应急的保障作用愈发重要。近年来,测绘工作为汶川、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海南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全国二次土地调查、西部建设、南极科考、卫星应用系统建设等提供了及时、可靠的测绘及地理信息保障服务。中央高度重视测绘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等领导多次对测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或批示。“十二五”期间,测绘工作将紧紧围绕“构建数字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发展壮大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战略,稳步发展,扎实推进,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服务。

近年来,测绘事业蓬勃发展,地理信息应用日益广泛,测绘市场不断壮大,有力助推了经济增长。随着测绘市场的繁荣,测绘市场主体逐渐多元,测绘单位规模不断升级,测绘产品日益多样,测绘市场中违法违规、欺诈、不正当竞争等不诚信行为有所增加,破坏了市场主体间的相互信赖,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扰乱了测绘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测绘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市场信用体制有助于规则的建立、秩序的形成,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避免资源的浪费,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提出“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2009年,国家测绘局发布《关于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到2012年,要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国测绘企、事业单位的市场信用平台,建立健全测绘市场活动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实现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发布、共享和应用;测绘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测绘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明显提高;守法诚信的测绘市场环境初步形成。”

测绘市场信用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任务重、周期长,既需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层层推进,也需要测绘市场主体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测绘市场信用建设必须以信用为核心,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依托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测绘市场活动主体信用情况记录、共享、公布等机制,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共享,实现测绘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形成。构建完善的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是第一步,目前,测绘领域的信用制度尚为空白,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制定一部专门的测绘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国家测绘局相继在江苏、河北、浙江和湖北等省组织开展测绘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领导和专家意见,委托江苏局起草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国家测绘局组织召开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论证会,有关试点省局及专家参加了会议,对办法进行了论证。会后根据论证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行形成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三十八条,明确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征信机构职责,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征集、信息查询发布、信息异议处理制度,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测绘信用信息界定

测绘信用信息是开展测绘信用征信的基础,科学、严谨地界定信用信息至关重要,如果宽泛界定信用信息,将与市场主体信用关联度不大的信息纳入征信范围,将大大降低测绘征信工作效率,与测绘信用征信的初衷相悖,难以取得实效。《征求意见稿》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明确其范围。

(二)关于测绘信用信息分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分类,规定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由测绘单位的基本信息、测绘市场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构成,并列举了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为自行为或者事件终止后5年内,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披露和使用,警示失信行为的同时,兼顾对测绘市场主体的扶持,督促失信的市场主体及时改正,依法测绘,诚信经营。

(三)关于测绘信用信息征集

测绘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范围广、难度大,任务重,征集的信用信息质量直接影响信用信息使用的效率,也关系到测绘信用评定结果的权威性。《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测绘市场征信机构开展征信工作,并在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征信机构自行收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测绘单位主动申报”等三个征集渠道,最大限度地保证信用信息的广泛性、真实性、准确性。测绘信用信息与市场主体利益密切联系,测绘征信工作开展的同时,注重对私权的保护,《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此外,《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信息主体的具有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等一系列权利。

(四)关于测绘信用信息公布

为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发布信用信息的主体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予以公开,并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其他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由征信机构征集获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五)关于信用信息的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第十九条规定信用信息的使用方式“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无偿使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查询信用信息,依法实行有偿查询制度”。主管部门的无偿共享和市场主体的有偿查询制度,有利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测绘单位的信用情况并进行有效监管,也方便了测绘市场主体,使其及时了解潜在合作对象的信用情况,及时作出决策,有效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社会组织和个人查询信用信息的程序,明确有关查询信息的保密要求。

(六)关于信用惩戒机制

测绘征信工作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测绘行业统一监管、促进有序竞争市场形成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作为参考”。为了在测绘市场管理中更大限度地发挥信用评价的效力,促进测绘单位诚信经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信用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

(七)关于测绘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信用信息征集渠道较多,直接涉及信息主体利益,信息异议不可避免,畅通异议处理渠道,有效解决争议,将有效提高征集的信用信息质量,也增强了测绘征信工作的权威性、严谨性。为保护信息主体利益,避免失实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异议处理期间,异议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为防止征信机构不作为侵害信息主体利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不予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八)关于征信机构监督管理

5.征求意见稿 篇五

所谓评价体系,是指若干有关评定价值高低的因素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套系统的评价标准。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是一个极其复杂和庞大的系统,从广义上说,它涉及范围既包含书法作品、书法家、书法现象、书法展览,也包括书法教育、书法出版、书法批评等领域。从狭义上说,它主要是针对作品,由若干有关当代书法作品的价值判断和评定的因素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本研究为狭义上的评价体系研究,主要将当代书法作品作为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研究的对象。毫无疑问,当代书法创作发展到今天,出现了拓展自身边界的需要。一方面,当代艺术领域借鉴书法元素、书法资源创作作品的现象愈来愈多;另一方面,书法界内部也提出“现代书法”的理论并开始创作实践。但在这些蓬勃发展的现象的背后,也生发出许多问题,比如,一些以书法为元素的当代艺术作品,是否属于当代书法创作的范畴?一些以毛笔和墨汁为工具,创作的非汉字作品,是否也可以被称之为“书法”?对于这些问题,如果缺乏明确的标准,将会对整个当代书法评价体系造成冲击和混乱。当代书法评价标准的前提是“书法”,也就是说,不符合“书法”的界定的作品,不应纳入本评价体系展开讨论。我们认为,当代书法作品必须具有“当代”和“书法”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是“当代”的。何为“当代”?书法界倾向于把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书法称为当代书法,原因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面貌发生了重大改变,社会最底层的人民翻身做了主人,国家的大政方针向人民大众倾斜,中国共产党推行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准则,人民成为了艺术创造者和欣赏者,人民性成为艺术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研究侧重于当代书法,因而在时间范围上,1949年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书法是中国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研究的主要研究对象。作品也不无一定程度的启发性,但毕竟这个体系是针对当代书法而建立的,有许多当代书法所特有的衡量指标,是古代的书法作品所不具备的。

第二,必须是“书法”作品。在正式提出我们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之前,必须对所使用的“书法”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本文所说“书法”作品,是指用毛笔书写汉字来完成一种相对完整且富有形式美感的艺术品。首先,书法作品的媒介是毛笔。本文所说的“当代书法作品”,为取其狭义观念,即界定为毛笔书法,本文所说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也是一个以毛笔书法为限定的评价体系。其次,书法作品的载体应是汉字。我们认为,当代书法作品的内容,必须是汉字的书写。观念艺术、装置艺术、行为艺术中的汉字书写所形成的作品不是为了追求书法艺术创作,而是借助汉字书写来体现出创作者的行为和观念。所以此类作品也不能划入书法作品的行列。

此外,应该对属于书法范畴的“现代书法”作品同基于汉字书写的某些元素而创造出来的现代艺术、当代艺术作品进行严格区分。即整合“书写性”要素的四条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书写对象应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的要求,进而对书法界所采用的“现代书法”概念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其中,满足书法的基本标准,即基于毛笔书写、以汉字书写为底线、有明确语意的创作可属于书法范畴;而不能满足这些标准,即没有基于毛笔书写,或没有以汉字书写为底线,或所创造的文字不具有连贯性和释读性的创作,不纳入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研究范围。

二、建立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意义

在当代书法生态发生剧烈转换的大背景下,关于当代书法的评价体系与古代的书法品评既有相似之处,又有许多新范畴、新主张、新标准。尽管学术界一些人反对提出“标准”,建立“体系”,他们认为艺术创作不宜采取客观、量化的评价方式,艺术审美的标准应该是多元并存的。然而这种说法虽然看似包容,却忽视了艺术作品本身的确有优劣之分,书法作为一门艺术,其本体也有客观的评价标准。那种否认审美标准存在的虚无主义的思想,是受到20世纪西方接受美学等个别学派的理论主张而泛化的产物。在一个“展厅文化”时代,对于书法评价的标准的寻求,也是书法审美、书法评奖、书法教育的共同期待,否则我们无法对当代书法创作的质与量进行客观的学术评价,而失去了标准的当代书法创作和教育也就迷失了方向与发展的可能性。对此,亟须我们面向21世纪书法生态转换背景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一个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

我们认为,当代书法评价标准的建立,在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输出、确立艺术标准、引领时代风气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民族文化软实力。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经济社会的重大转型时期,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文化的重要作用,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口号。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中共十八大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加强文化强国的建设成为当今中国重要的任务。书法作为中国文化的基石,在建设文化强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林语堂说:“在书法上,也许只有在书法上,我们才能够看到中国人艺术心灵的极致。”熊秉明提出“中国书法是中国文化核心的核心”。书法不但体现了中国人的审美内核和精神追求,而且还是中国文化的标识,它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塑造了中国人的文化性格。基于书法在传统文化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所具有的崇高地位。毫无疑问,书法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构建在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基础上,始终坚守书法的文化性,倡导当代书法在反映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的同时,还需注入时代文化精神,最终形成融合传统文化精神和时代文化精神的书法作品。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旨在通过书法来唤醒中国人民对于传统文化的再认识,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华文化复兴的进程,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有利于引领书法的前进方向。当前书法创作异常活跃,流派纷呈,观念多元,形式多样,书法参与人数之广,书法作品数量之多前所未见,然而在一片繁华的景象中却透露着“表面繁荣,内在中空”的局面。书法被沦为纯视觉的艺术,“形式至上”等片面的理解充斥于书坛;书法的文化性被严重剥离,书法的文化内涵日益缺失;盲目跟风现象屡见不鲜,书法作品重复雷同,毫无新意。一些打着书法旗号却行驶其他艺术的非书法作品随处可见,书法的界限受到了挑战;应该说,当代书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书法何去何从,这是许多当代有责任感的书法家颇为懊恼和纠结的问题。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继承古代书法评价体系的优秀成果,并结合时代特征,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品评体系。它立足于当下,直指当代书法创作的问题和流弊,为当代书法混乱和迷茫指引出路。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是开放性、包容性、前瞻性的体系,在守住书法的底线前提下,鼓励当代书法的多样化发展,对于当代书法创作所追求的审美理想和文化诉求做出明晰的定位,为当代书法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指明前进的方向。

第三,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有利于提升当代公众的书法鉴赏水平。自上个世纪80年代书法热兴起以来,书法从业者和爱好者激增,书法出现了专业与业余之分。相对来说,专业书家受过系统的训练,他们的鉴赏水平比较高,能够较好地辨析书法作品的优劣高低。而业余爱好者仅将书法作为个人的兴趣爱好,他们大多数缺乏系统和正规的书法基本功修炼,其鉴赏水平未免局限。由于当代书法批评的失语,无理性的谩骂和无原则的吹捧致使专业书家和业余爱好者对于书法的鉴赏产生不同层次的误区。专业书家唯“技术论”马首是瞻,认为书法只是笔墨技巧的表达,热衷于炫技斗巧和玩弄笔墨。业余爱好者将书法作者的身份与书法作品的优劣作等量观,认为书法作品的价格与艺术水准的高低成正比。我们针对上述现象,提出当代书法评价体系应涵盖书写性、文化性、时代性、艺术性四个要素。这四个要素既是书法创作的标准,也是书法鉴赏的标准。对于专业书家而言,笔墨技巧只是书法艺术性的表现,欣赏书法不能仅仅停留艺术性层面,还应该站在书写性、文化性、时代性的角度综合鉴赏书法作品。对于业余爱好者而言,书写者的身份以及书法作品的价格并不一定与书法作品的水平成正比。书法作品的水平是由笔墨技巧、文化内涵、时代特征来决定的,而不是取决于创作者的身份地位和书法作品的价格。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是全方位的立体式的鉴赏书法的系统,它对专业书家和业余爱好者的书法鉴赏水平的提高有很大作用。不但促进专业书家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和理性的思辨来赏析书法作品,而且提升业余爱好者的审美修养,并激发其朝着更高的方向前进。

第四,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有利于中国书法走向世界。2009年中国书法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书法的申遗成功是中国文化软实力得到显著提高的例证,这极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书法不仅是中国的艺术,而且是世界的艺术。书法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证明了全世界对于中国书法这一古老而又精深的艺术的认可。随着中国文化不断走向世界,作为中国文化符号代表的中国书法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官方和民间组织的书法展览在海外得以举办。最具中国特色的书法艺术越来越受到世界各民族的欢迎和喜爱,外国人学习书法的兴趣日渐浓厚。当前,外国人学习书法还停留在识汉字、熟笔性的基础阶段,对于书法的文化内涵及其艺术和时代特性认识浅薄。中国书法要想更好地走向世界,必须在理论上提出一套让外国人能够理解和认识中国书法的内核与外在表现形式的方案。只有解决了外国人的书法认知水平,才能使中国书法走进外国人的内心,进而融入其生活。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是一套足以提升书法认知水准的理论框架,既适用于中国人,也适用于外国人。它设置了书法的底线,也提出了书法的最高追求。对外国人明辨书法的艺术规律和特征,把握书法的创作方向,更深层次地熟谙中国文化精神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推动中国书法的发展,它还着眼于推动世界各国书法的发展,为中国书法在全世界生根发芽、茁壮成长而保驾护航。

第五,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有利于促进、普及全民书法教育。书法教育可以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精神、培育国民文化素质、陶冶情操、塑造人格。当代高度重视书法教育,政府、教育部门以及各级学校都在积极而扎实地推进书法教育。当代书法教育规模庞大、体系完整。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和研究生。每个阶段有不同的书法培养目标和方案,有效地促进了书法的普及、推广以及深入研究。除了学校教育外,校外的书法培训班、工作室、国展冲刺班、高考和考研辅导班等纷纷成立,大大拓展了书法教育的渠道,以相对灵活的教学方式满足了书法学习者需要。总体说来,当代书法教育成果显著,培养了大批书法教育、理论和创作专业人才。但是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重视书法技法的锤炼,轻视书法文化的养成;急功近利,以参展和获奖为最终目的,最大限度地追求书法的经济效益;盲目推崇风格创新,忽略了传统书法的继承;当代书法教育的种种弊端导致了人们对书法前景的担忧,倘若任其持续发酵,势必会严重阻碍书法向前发展的脚步。如何解决当代书法教育所面临的问题成为整个书法界乃至文化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从当代书法的实情出发,仔细分析和研究当代书法所遭遇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具体而详实的对策。这些对策对解决当代书法教育中的问题大有裨益。一方面,当代书法评价体系坚持书法艺术性与文化性并行的道路,倡导书法既要注重技法的基本功训练,也要加强中国传统文化的修养,这必然深深触动重“技”轻“道”的书法教育观念,为当代书法教育走向技、道并重的道路点明了方向。另一方面,当代书法评价体系反对急于求成,坚持书法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进行革新,创造出风格多样、面貌独特的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经典作品。这对盲目求新,忽视传统的当代书法教育具有警戒和启示的作用。作为理论研究成果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将纠正当代书法教育的诸多弊端,促使着当代书法教育沿着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的轨道前行。

综上所述,对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探寻和确立,是当代书法创作、批评和研究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我们认为,一个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它应该既不同于古代艺术品评的“神品”、“妙品”、“逸品”、“能品”等难以确证的模糊范畴,也不同于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那种纯粹通过分值、加权计算而得的量化的“指标体系”。它应该既兼容传统艺术品评方法的感觉模式和现代自然科学方法的可操作性,但同时体现出当代书法艺术自身的特点。它应该在体现出权威性的同时不失包容性,即既坚持书法自身的标准和底线,同时又包容各种不同主张的艺术流派。建立这样一个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已成为关乎当代书法发展大局的当务之急。

三、建立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建立一个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也是多年来学术界很多人共同的主张和呼吁。书法界的学者、专家们不断地在探讨书法评价的新理论,期冀能建立新的书法评价的体系。国内书法界一直关注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建设。关于书法标准的讨论和书法评价体系的构建研究主要出现在2000年以后,在这十多年的时间中,有四十多篇文章围绕这一话题展开,除了关于书法评价、欣赏的标准外,还有着关于书法教育课程标准、书法评定级标准、《语文课程标准》中的书法教育等相关内容,书法评价体系建设的构想也逐步被重视。

早在2006年,置身当代美术、书法前沿的《美术观察》杂志就策划了有关当代书法标准的大讨论,并以专题的形式在2006年第11期、2007年第10期、2008年第6期三期刊物,广泛约请作者就此议题展开讨论,在学术界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学术反响。三次专题分别是“关注书法的当代标准”、“书法当代标准再讨论”、“三论书法当代标准”,总共约请了国内二十余位书法界、美术界理论家和书法家发表了意见。

2008年7月11日,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张海在《光明日报》发表《时代呼唤中国书法经典大家》一文中,也对“书法经典”和“书法大家”的理想标准进行了描绘与勾画。《中国书法》2008年以“当代书法标准大讨论”为题进行了书法标准的探讨。各位专家的态度坦诚,思考深入,敞开胸怀,各抒其见,均发表了建设性的高见,但对书法的当代标准各有各的看法,甚至有相左之处。2013年,《中国书法》杂志又以书法评价系统为主题开辟专栏,进行一整年的探讨,也说明了这一选题的重要性。

2013年,“中国当代的书法评价体系研究”课题通过中国文联部级课题选题立项。应该说,对于相关议题的讨论,在学术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前期研究成果,具备进一步系统性研究的基础与可行性。

当然,建立一个面向当代的书法评价体系的工作是一个历史性的工程,也并不是一蹴而就便可以解决的;但是,一些基础性的研究工作是这项浩大工程的基础和起点,其意义也十分重大。因此,从宏观上拉出一个大的框架,提出研究构想,显得十分必要。基于此,我们在全面参考古代和当前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一个由“书写性—文化性—艺术性—时代性”四大要素共同构成的、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16条”,供研究者、创作者和欣赏者共同参考。这个评价体系主要针对的是书法作品,而不是书法家。对于一个当代书法家的评价标准要更加复杂,有待于日后深入研究和跟进;但毫无疑问,对书法家的评价也首先要经过书法作品的检验。

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将书写性、文化性、艺术性、时代性列为当代书法评价标准的四大要素。需要说明的是,这四者是并列关系;与此同时,在每一条要素下各列举四个层面,以此共分为16个具体的指标,对当代书法作品进行评价。我们的原则是,在吸收古往今来已有书法评价体系成果的基础上,集中于意义相对单纯的标准;与此同时,将古代书法评价范畴和当代视觉艺术经验,整合到我们对于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指标叙述之中。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表1)

以下,我们将对这个评价体系的四大构成要素及其16个具体指标一一进行详细解析。

1. 书写性——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起点

首先,我们提出“书写性”要素,应该成为当代书法评价标准的基点。书写性是书法本身的评价范畴,以及书法与其他艺术门类相比较之为独特的地方,因而也构成我们对当代书法作品评价时的第一大要素。这里我们所说的“书写性”要素,具体可以分解为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1.1书写规范

当代书法作品的对象,必须是规范的汉字书写。本条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当代书法作品不能突破规范的汉字书写这一底线。如果放弃汉字书写,如使用毛笔书写英文字母、符篆等,也难以创造出优秀的当代书法作品;而如果书写的汉字为不规范汉字(包括草法、篆法的不规范)或者错别字(包括繁简体转换错误),那么作品的艺术性也要大打折扣。同时,当代书法家必须熟悉文字学,特别是书法史上字体、字形演变的线索,在进行相应书体创作时,应熟知主要汉字字体的各种规范(如草法、篆法),而不能对字形、字法等肆意进行编造。此外,当代书法创作中还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问题,即繁简体转换问题。由于简化字方案的推行,使得很多出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书法家对繁体字已经缺乏应用的环境,在书法创中常常见繁体并用,或者出现简繁体转换的错误。我们认为,这也属于不规范的汉字书写。另一方面,当代书法作品的最终表现形式,必须是由可以识读的汉字构成的独字、词语、篇章等。我们认为,当代书法作品从最终表现形式来看,其内容应该是可以识别的汉字,并且在意义上构成连续的意义段落。当代书法作品与书法史经典的作品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书法作品脱离了日常实用性,而常常体现为艺术性的自由发挥与创作;但这种创作应该遵循“识别性”的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创作不可释读的汉字、或由可释读的汉字构成的没有实际语义的篇章的作品,我们并不能够简单否定这些作品作为当代艺术、观念艺术创作的艺术价值,但我们认为这些作品不能够进入当代书法评价体系。

1.2用笔尚法

本条的含义是,在基本的笔法方面,要有严格的基础训练和准确的把握应用。书法的艺术性是通过长时间的技法操作训练作为保障的,因此关于基本的技法要素的考察,应该视作是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当代书法作品而言,笔法和墨法是书法艺术技法的基本要素。对于笔法的掌握,意味着在关于用笔技术操作层面具有全面而过硬的基础训练,作为基本功,书法家应该达到对历史上已有的各种书体、各种技法有全面的体会和自如的操作。这样在创作中才可以根据不同的作品内容、书体、风格、情感等,来选择适宜表现的笔法样式来进行创作。

笔法包括多方面内容,有关用笔的节奏、笔势、笔意、点画形态、疏密、粗细变化等,都应在作品中得到恰如其分的表现。而笔法与墨法也是互相联系的。对于制墨原料和工艺的选取,对于墨法浓淡干枯的变化追求,也是评价书法艺术基本技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古往今来,许多优秀的书法艺术作品无不在笔法、墨法等方面经得起推敲和分析,可以看出书家在基本技法方面所付出的常年努力。技法作为书法家的基本功,在作品中应该有全面的展现。

1.3结体合宜

所谓的作品形式,包括字法、章法等要素。在这些方面既要学习传统,又要不落俗套,体现出节奏和韵律的变化,才能适应当代转换了的书法艺术生态语境。其中,字法方面主要的表现就是结体。书法的表现对象是汉字,可以说,汉字本身所具有的美感正是书法的表现力所在。在字法方面,在满足书写性标准的“规范”基础上,还要体现出美感、变化。

结体的变化正是书法风格形成的重要原因。古往今来,在汉字的结体方面,许多书法家在遵循书写规范的前提下进行了艺术的创造。每个字的字形变化无论怎么奇特,也是在遵循了结体合宜的标准之下进行的。改革开放以来,有一些现代书法家片面追求奇、特、变形,对字体结构进行了夸张的处理,但我们认为“怪”本身并不是评价标准,如何能够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换言之,即符合“合宜”的要求,恰到好处,才是当代书法在结体方面的最高追求。

1.4章法得当

其中,章法是书法作品的重要表现方面,无论是传统的书论还是现代的艺术作品构成研究,都非常重视章法的重要性。在书法作品中,除字距、行距可以根据不同风格产生不同变化外,字与字、行与行之间的穿插、揖让、呼应、对比关系等,都是书法创作中着意处理的重要元素。在现代作品中,画格、用印等也为书法章法的变化提供了多种新的可能性。章法处理的标准我们称之为“得当”,即画面元素搭配要均衡、合理,营造出一种具有音乐感的画面,从而让观众产生审美的愉悦。因此,章法的多变也是书法创作的另一重难度所在。此外,对于现代作品而言,在作品的展示形式和效果方面也要有新意,因此当代书法并不一概排斥对作品进行传统章法处理以外的手段进行拼贴、做旧等装潢,但作品的形式装潢与内容要高度协调、适度,体现出作者良好的审美素养,避免形式上的简单模仿和抄袭。

在章法方面,除了继承传统的样式,还要体现出视觉上各要素配置之间的和谐统一。当代西方美学特别是当代艺术理论中的平面构成、形式分析、形式研究等领域,在一些审美的基本规律,如平衡、对比、空间等方面是具有相通之处的。当代西方艺术理论、构成理论的进展,对于中国古代书法经典的分析也是适用的,同时,它们也为我们提供了当代创造所依凭的重要基础和形式创新的借鉴,成为评价当代书法章法的一个重要角度。我们倡导传统章法与现代构成的有机结合,在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废。同时,以带给观赏者审美愉悦为标准,提倡艺术的创新。

以上四条标准,构成我们所界定的“书写性”要素的主要内容,我们把由这些标准构成的“书写性”要素作为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基础与原点。也就是说,达到了“书写性”要素所规定的标准,也仅仅是达到了进入当代书法评价体系技术层面的可能性,但还并不自然就是好的书法作品。它还有待于在“书写性”要素基础上的其他几种要素的进一步的检验。但毫无疑问的是,本评价体系所列举的几条要素是缺一不可的,无法满足“书写性”这样基本要求的作品,是没有条件进入其他要素检验的。

2. 文化性——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基础

在“书写性”的基础上,我们提出“文化性”与“艺术性”的标准。在强调书法的“艺术性”的同时忽视了“文化性”,或者把艺术性与文化性对立起来的做法也是不明智的,在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中,二者应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其中,文化性应该成为当代书法评价标准的前提。筑基于文化,是历史赋予当代书法的重要使命。因此,我们提出“文化性”作为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第二方面的要素。其具体内涵如下。

2.1主题健康

我们认为,当代书法作品应该书写积极健康的内容。书法作品的内容与作者的文化修养密切相关。一个书法家,基于什么理由选择或者拒绝书写怎样的内容,可以鲜明地体现出他所秉持的文化立场。由于现代展示空间的公共性要求,进入当代艺术评价体系中的书法作品已经不再是个人孤芳自赏的把玩品,而是可以使观者得到审美教化和精神愉悦的文化产品,其内容自然能够唤起观众相应的情绪和心理反应。一些传递正能量的诗词歌赋、格言警句等,能够给观者的心灵以教化和启迪;相反,一些淫秽、暴力的文字内容,则将造成负面的社会效应。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西方现代美学中某些“以丑为美”观念在中国的引入和传播,使得书法、篆刻领域也一度出现了一些以书写表现丑陋和低俗内容的文字为能事的“现代书法”。这一类的作品无论在书写方面取得多高的成就,也无法成为书法史上传之久远的经典之作。

2.2文词精妙

古代书法的经典作品,往往是书写内容与书法价值高度合一的,如王羲之的《兰亭序》、颜真卿的《祭侄稿》、苏轼的《黄州寒食诗帖》等,之所以被视作是“天下三大行书”,不仅是因为其书法艺术自身的水平,也是因为这些文字本身也是流传千古的经典。单就文章或诗词本身而论,《兰亭序》、《寒食诗》等在文学史上也具有永恒的价值。因此,好的书法作品应该保证所书写的内容与书写风格两方面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与此同时我们认为,应鼓励并提倡书法家在创作作品中,书写本人原创的内容。在当代书法创作中书写个人原创的诗、词、文、赋等,应该视作对当代书法内容提出的一个更高的要求和目标。这就更难能可贵了,这当然是对于书写者自身的文化修养提出的更高要求。眼下,书法界已然兴起学习的风气,一些作者开始书写自作诗词等。尽管书法界诗词修养整体水平还有待提升,但我们应该鼓励并提倡这种良好的书写原创内容的文化风气。

2.3学养深厚

这一点是当代书法评价体系对于书法家创作主体的规定性。书法家不是写字匠,作为当代知识分子的一部分,书法家应该博学、具备多方面的文化修养,具有宽阔的知识结构。体现在作品中,当代书法作品体例应该符合传统的书写规范,体现出上述这种深厚的学养。这里所谓的学养反映在作品中至少有两方面的表现:从隐性方面来看,一个人的文化底蕴与气质会潜移默化地反映在他的创作技巧、取法、风格、面貌之中,所谓“书如其人”;从显性方面来审视,则主要体现在书法作品的内容、款识、体例等方面。

在上述这些方面,传统书法也已经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法则,当代书法创作者一定要熟知并掌握这些法则,做到在书写时符合相应的规范,不能有文字、语句错误。例如,前人在自作诗词、文论的创作中,常常在上款中使用“两正”这个提法,“两正”的意思,涵盖对于文字和书写两方面的鉴赏,如果不明就里,将一幅书写唐人诗歌的作品也题款为“两正”,就贻笑大方了。再如,“录××诗”的提法,本身就已经包含“书写”的含义了,如果后面再接着写“××书”,则就成了重复啰嗦的病句。这些现象看似小事,但如果出现在传之久远的书法作品中,就成了影响作品艺术价值的“硬伤”了。

2.4技道两进

这一点是针对具体的作品而言的。在当今,有许多作者片面追求技术,以对于娴熟的技法的掌握作为书法评价的最高标准,这是不恰当的。技法对于创作来说当然是必须的,但仅仅有技法也是不够的。许多作者以谨小慎微、谨毛失貌的方式来换取对于所谓“二王”笔法的逼肖式的模仿,这其实是一种见树不见林的行为。古人早已有言,“得鱼忘筌”。对于书法也是如此,技法是达到审美愉悦的重要手段,但如果误把工具本身当成目的,失去对于“道”的追求,其代价是得不偿失的。

以上所说的,是当今书法界一种愈演愈烈的“唯技术论”倾向,一些作者和评论家片面追求技术、技法问题,以为技术就是书法的全部,甚至在一些全国性展览上吹起了“技术风”。殊不知,中国艺术自古以来就有“成教化、助人伦”的作用,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组成部分的书法自然也不例外。书法的技术性问题并非不重要,但这只属于形而下的范畴,仅仅凭借“技法”,中国书法是无法在历史上留下辉煌的篇章的。我们认为,抒发评价的标准应该是“技道两进”,这里所谓的“道”,便可以理解为在技术之上的一种更高层面的追求,对于今天来说,就是对于书法文化价值、文化养成的追求,真正做到“技进乎道”。

我们把由以上四个方面所构成的文化性要素,作为面向21世纪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基础。也就是说,仅仅在满足了书写性的基础上提出文化性的要求,是对于当代书法作品的进一步的规定性,但也还并不是全部标准。符合文化性的标准、经过了严格的文化性要素筛选之后,作品才具有进入下一个标准检验的基础。如果作品在文化性方面有丝毫瑕疵,则难以经受得起历史的检验,从而无缘进入下一个检验标准——艺术性。毕竟,文化性只有落实于艺术性的表现,才对于当代书法评价具有正面的意义。在现代社会分工中,很有可能出现一个人具有非常丰富的文化知识,但没有经过任何操作性的艺术训练的情况,这样的人也并不自然成为一个优秀的书法家。因此,文化性是艺术性的基石,没有文化保障的艺术性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简单地用艺术性否定文化性是不成立的,而用文化性来否定艺术性更是一种短视的行为。

3. 艺术性——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本体

当代书法创作与传统书法相比,其中最大的差异恐怕莫过于书法生态发生的巨大转换,简单说,当代书法已经从一种“日常实用”的状态,逐渐变换为一种“视觉艺术”。书法本身的内容已经愈来愈远离了实用的领域,而转向以当代视觉艺术的标准来评价和衡量。虽然艺术审美是一个非常主观的领域,但我们还是相信其中存在一些恒定不变的客观标准,否则很可能导致书法作品没有优劣高下之分的荒谬结论,而那样的话艺术教育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指导意义。这些“艺术性”的指标,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内容。

3.1传承有序

首先,当代书法作品应该源自经典,传承有序。这是因为与其他新兴的视觉艺术门类,如摄影、设计等不同,当代书法评价有一个鲜明而清晰的标准,即以古代经典法帖为审美理想,因此当代书法创作无论怎样创新,也要体现对于古代经典法帖的艺术品格的继承和追求。这是中国书法传承的一个重要特点。经典法帖经过历史的汰选,在长期的操作实践中已经确立了中国书法创作的一些基本的范畴和审美规范,我们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一定要兼容而不是颠覆这些规范。经典的价值是任何以“创新”为名义的实验都不能取而代之的。当代书法作品应该能够鲜明地体现出作者对于传统经典法帖的临习、研究、模仿和吐纳,在立足于这一基点的基础上再结合当代视觉环境进行创新。当代书法的学习,也应该把对于传统经典法帖的研习放在艺术训练的首位。

3.2格调高雅

当代书法要求作品做到格调高雅。格调与书法家长期以来的基础训练、审美修养、文化层次等密切相关,是一种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审美境界。这种气息是可以被一个具有良好的学术训练和文化修养的鉴赏者所感知或识别的。从基础训练来看,“取法乎上”是一种最扼要的概括,书法作品的取法一定要高古,“惟俗不可医”;从审美修养来看,格调体现在作品的形式方面,包括创作该作品所使用的工具材料甚至装裱形制,或者作者有意无意的一些书写习惯、形式处理等。从文化层次来看,在某些时候,我们也有必要即将作品与作者平日的文化程度、学识修养等联系在一起进行审美品鉴,做到“知人论世”。以“格调高雅”作为评价指标之一,主要评价的是作品背后的气息,也体现为一些内在的、不可见也不易于量化的评价标准。尽管如此,这种气息所指涉的价值观、人格魅力和文化内涵等要素,又是的的确确存在的,它们可能不直接体现在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等层面,但的确在潜移默化地支配着作品的格调和品位。这种文化品位不能被归纳为形而下的形式、技法等层面,但的确是可以被专业的鉴赏者所感知和体会得到的,应该纳入当代书法评价体系。当然,由于本评价体系面向的是“作品”而不是“作者”,所以相关的评价体系还可以在日后根据研究的进展而展开。

3.3个性鲜明

当代书法作品个性方面,应该体现出创作者自觉而鲜明的追求。艺术个性如同艺术家的面孔,虽然有共同的基本生理规律和相似性,但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取代的,“千人一面”是盲目跟风的后果。当今书坛,由于功利的驱使,一些作者为了快速成名、入展,在技法风格方面展开了简单的“横向取法”,即简单地模仿一些评委和主流作者的书写风格,从而失去了个人的艺术追求。这种现象属于当今书坛的流弊,而不是时代特色。所谓的时代特色,应该既与传统书法史上的经典作品风格有所差异,也在同时代作品中间显现出独特的探索性。这样的时代风格并不囿于一端,但能够看出作为当代书法创作者的独立探索精神。

作为一门艺术,当代书法创作自然也需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尊重创作者的个性,提倡原创精神。这种个性一方面是自觉追求的结果,即努力突破程式和千人一面的时代风貌,开创并形成自己独到的艺术语言;另一方面也是作者长期临池创作,将书法艺术和个人心性、环境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结果。无论就哪一方面而言,作者个人的面貌都是重要的,只有强调每个作者都是独立的个体,将“个性”作为当代书法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当代书法创作整体面貌的百花齐放才具备实现的土壤。

3.4风格多样

这一点是对当代书法创作整体水平的衡量标准。从时代来看,当代书法应该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与风格,避免趋同性。这当然是我们在个体书法作品的艺术性标准之上,面向当代创作整体所提出的一种更高追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书法界“跟风”的现象值得反思,真正的“百花齐放”的局面目前还难以达到,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跟风”的流弊,把“风格多样”设定为当代书法创作的一个重要方向。就同一位作者而言,面对当今瞬息万变的生活世界,他也应该努力创造新的面目而不是重复自己。而对于书法本身来说,当代书法作品风格也应在整个当代视觉艺术大门类中有独特的创新。由于当代书法生态语境的转换,使得书法成为当代艺术中的一个重要门类,书法家与其他视觉艺术家之间的沟通、对话和交流越来越多,书法在整个视觉艺术门类之中的位置也被提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上。我们认为,一件好的当代书法作品,不仅仅应该面向传统体现出继承,在整个书法史上独树一帜,也应该面向整个当代视觉艺术门类,在与绘画、摄影、设计、装置等作品的并置中仍然体现出自身的特色,其视觉创新与形式构成在整个艺术门类中都不逊色。对于具体作品的评判,也应与同一位作者日常的风格联系在一起,对其中的自我突破与创新点加以提倡和鼓励。

总之,书法的艺术性是当代书法创作的本体,也是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之一。但我们所提倡的书法艺术性,是一种广义的艺术性,而不是狭义的艺术性。这种广义的艺术性的触及范围,不仅仅包括形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书法在整个艺术门类中的位置的审视。随着当代书法迈入“展厅时代”,源自西方的艺术理论、观念、机制和陈列方式等,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当代书法的评价。但我们所说的艺术性还并不仅仅局限于西方定义的艺术范畴,在作为书法评价体系的本体的艺术性方面,当代书法除了吸收这些西方的艺术观念之外,还应该注意提炼中国传统美学和艺术理论的精华,为时代所用。书法的艺术性既包括传统的维度,也包括当代的维度;既包括书法本身的标准,也含纳整个当代视觉艺术门类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看,书法的艺术性也是当代书法界值得付出努力的一个重要方向。

4. 时代性——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追求

当代书法作品应当与时俱进,反映时代主题,体现正大气象。与其他兄弟艺术门类相比较,在反映时代方面,书法领域的创作格局尤显滞后。摄影不必说,当代一些重要的美术作品,其创作也多是在表现时代主题,国计民生、科技进展、流行时尚、都市生活等,无不在创作中得到反映。因此,在视觉文化研究领域,常常把美术、摄影作品当做研究对象,人们以这些作品文本作为“图像”,以此充当对历史、文化等研究的视觉史料。而从艺术史上看,一些伟大的作品既有永恒的经典价值,也反映出它们所在的时代特征。书法作品在字法、墨法和章法等方面应该深入学习古人,但也应该根据时代有所发展、有所创新,特别是在内容、主题等方面应该具有鲜明的时代气象,与时俱进,避免陈陈相因、守旧模仿。因此,“时代性”是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现实标准。反映时代主题,体现时代气象,是当代书法创作社会责任感和时代使命的重要体现。关注我们所生存的时代,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书法艺术家,是当代书法家的最高理想和追求。具体地说,“时代性”应该至少在以下几方面的要素中得到体现。

4.1展陈和谐

当代书法作品形式方面,应该与现代的展示空间、陈列方式相适应、相协调,体现出浓郁的时代气息。书法作品的时代性除了反映在内容方面,在形式方面也有鲜明的体现。如果说传统意义上,作为实用品的书法作品在书写时不需要考虑自身的展示和陈列的话,那么,一张当代书法作品在创作的同时,就不可避免地要把作品的展示考虑在内,作品的形式(从章法到拼接、装裱等)要与陈列空间相协调、适应,而不能不伦不类、搭配不当。由于当代书法生态的巨大转换,使得现代书法的展示空间逐渐从“书斋”转向了“展厅”,而即便是在现代居室空间之中悬挂的书法作品,其语境也与传统的室内装潢等不可同日而语。使用新的书写材料、书写方式为美术馆、公共空间等大型展陈空间创作的大幅作品,不同于古代的书房卷、轴,是当今书法家创造出来的新形式、新作品,它们与空间是否和谐、是否给人们带来了审美的愉悦,也是书法时代性像我们所提出的挑战。

4.2审美引领

当代书法作品应当不仅为专业人士所肯定和认可,也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得到社会大众的接受和喜闻乐见,真正做到雅俗共赏,给观众带来审美愉悦的提升和艺术接受的快感。由于大众未经专业训练的审美与专业人士之间毕竟存在落差,所以通过好的作品影响、引领大众审美,也是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毕竟,文化是沟通传播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对当代书法作品的文化性的追求,最终也要落实于社会人民大众的审美鉴赏。我们应该用好的作品来塑造百姓的审美趣味与审美情操,用正面的、优秀的作品来引领时风。

在书法史上,一些有定评的经典作品往往也为人民群众所喜爱,而从来不是孤芳自赏、缺乏受众。我们经常见到一些自我标榜为“现代”的作品,虽然在专业圈内不乏追随者,但是经常让人民群众高呼“看不懂”,甚至干扰到一些书法基础教育的审美启蒙和审美训练。这些现象并不是书法创作在文化性方面应有的社会效果。但说到底,我们应该在追求社会大众认可的同时,又保有专业的水准,通过高雅的格调对公众进行审美教育。这应该成为当代书法创作的一个重要追求。

4.3流派开立

当代书法创作在塑造风格、开创流派、体现当代性等方面,显现出必要的自觉探索。流派现象的繁荣和多种流派的并存,应该是艺术繁荣、百花齐放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美术领域,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重要的流派,如“印象派”、“构成派”、“未来派”等,各有千秋。当今中国美术界各种画派仍然层出不穷,以至于良莠不齐;但书法界的情况似乎则处在另一个极端,即长期以来,由于人们不把书法当做艺术来看待,对“书派”远没有“画派”那样热衷。偶然有的一些“书派”,其实只是一种带有排他性的主张,缺乏艺术纲领,也缺乏包容性,如“流行书风”等。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

流派的开立取决于共同审美特征、共同地域、共同群体、共同学术理念等许多因素,优秀的书法家亦是其中的领军人物。当代书法要大繁荣大发展,一定需要涌现出许多有理论纲领、有长期实践、有创作团队的书法流派。并且,流派与流派之间要体现出足够的包容性,即不但不同的书法流派彼此之间是互相补益的关系,同一流派内部不同的创作成员之间也应该体现出个人风格的差异。对于具体的作品而言,一件能够传之于世的经典佳作,也应该对一定范围内的创作群体产生标杆作用,旗帜鲜明地体现出作者所倡导的艺术风格与艺术主张。

4.4经典新创

当代书家应该努力追求精品意识,有意识地创作个人风格的代表作,创造出无愧于时代的经典作品。当代书法创作应该把追求成为书法史上的经典作品作为最高追求。近年来,中国书法家协会在打造中国书法作品中的“经典”和中国书法家中的“大家”方面不遗余力,通过“三名”工程等项目表彰了一大批优秀的作者及其作品,这是值得注意的现象。当代书法创作,从自发的实用书写、日常书写发展到一门自觉的艺术,从个人的“得意之作”发展为对于书法史经典作品的自觉追求,可以说是一条必然的道路。当代书法创作在今天已经具备了各方面的外部条件,也走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书法创作最好的历史时期,提出对于“书史经典”作品的追求,也是时代赋予当今书法家的历史使命。

因此,我们把对于成为经典作品的努力看做一件优秀的当代书法作品的最高追求。“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我们应该创造出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经典,从而给后人提供参照。当然,我们不能超越于历史去对一件作品是否“经典”妄下结论,但创作者有没有具备这种追求经典作品的认真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也只有保留这样一个需要由未来来回答的开放性的标准,我们对于当代最优秀的书法作品的评价才能真正经得起时代和历史的检验。

综上所述,时代性是当代书法评价标准的追求和理想所在。清代著名书画家石涛曾言:“笔墨当随时代。”如果说书法作品中对于传统的继承是当代书法发展的必要底线的话,那么对于时代性的追求和探索则是当代书法发展更高层面的标准。当代书法的杰作,必须在继承传统和开创时代之间维系一种必要的平衡与张力,仅仅有创新而无继承,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反之,仅仅有继承而无创新,则无异于墨守成规、固步自封。所谓的时代性,并不是说要顺从、屈服于时代的审美风尚,也并不是说,当代书法作品只有昙花一现的流行价值,相反,我们提出的时代性,是一种与历史性构成辩证统一关系的时代性,是一种经得起历史性检验的时代性。它既能反映出我们这个时代所特有的审美理想和艺术追求,也应该真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这种时代性不能够被简单地归纳为某种或某几种可以量化和复制的规律,而是一个时代艺术气息的自然流露,也是一个时代文化素养的集中反映。它反映的是一个时代的精华,而不是一个时代的糟粕。为了在作品中很好地反映出这种时代性,艺术家也必须加强修养、加强学习,才能创作出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经典传世之作。

结语

建立当代书法作品评价体系这样的历史重任,不是本研究短短的篇幅可以胜任的,本研究所描述和归纳的内容,也仅仅是一种初步的、基础性的积累。但正如常言所说的“万事开头难”,如果没有这样的基础建设,后续的研究也很可能永远停留在一种自发的批评阶段而难以向前推进。这种从零开始的积累,尽管可能还存在许多纰漏和不够完善的地方,却是一种必要的“雪中送炭”。我们的设想是,将本研究作为一个“靶子”,为其他研究者提供一个验证、批评和讨论的机会。

任何一种标准的建立和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个“理论建立——实践验证——修正完善”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的不断实践、不断应用、不断修正的过程,才能逐步接近于真理本身。书法评价体系在当代文化背景多元复杂的情况下,要形成相对的能得到业界认可的标准,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学术争鸣的。对当代书法的进一步探讨,必然能够推进书法界对书法的审美内涵和书法的时代特点的梳理,促进书法的有益发展。因此,这个研究框架可以看做我们的初步研究成果。本项目也将在今后继续进行调查研究,推动书法评价体系的进一步探讨。

6.征求意见稿 篇六

编辑点评:早在2010年11月1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共同制定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使广东省成为全国最早出台VOCs排放标准的省市,但“雷声大雨点小”,标准的实施效果却不尽人意。

时隔6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VOCs总量控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这预示着广东省将成为第14个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市。

《细则》主要针对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四个重点行业。其中,印刷行业包括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从出版领域到包装领域,几乎囊括了所有印刷细分市场。

《细则》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印刷企业的VOCs排放量,其中,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的用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对应的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VOCs含量以供货商提供的物质安全说明表或物质检测报告中VOCs组分含量为核定依据,治理设施治理效率优先采用实测数据。可见,对于物料的核算,《细则》并不是“一刀切”,而是允许印刷企业用数据说话,给企业提供了足够的成本压缩空间,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进一步实施VOCs减排,增强他们的动力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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