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案件登记表

2025-02-03

法律服务所案件登记表(精选9篇)

1.法律服务所案件登记表 篇一

(浙司[2007]8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

(三)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6个月,并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品行良好;

(六)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四)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5年的单位证明(审判员、检察官资格证书复印件亦可);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六)身份证复印件(外县、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拟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

(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原件等);

(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十一)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是复印件,申请人应将原件同时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四、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经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接受。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填写的项目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存档);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初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准予执业登记的情形,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意见中简要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根据省厅授权,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核准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呈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有疑问的申请材料应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申请人能否执业登记的依据之一。

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归档备案。核准登记程序结束后一个月内,登记机关应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调查材料、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立卷归档,作为申请人的执业档案。执业档案需复制一份报省厅备案。

五、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财务结清、档案移交的证明,以及拟应聘的执业机构同意聘用的证明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按照申请执业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机关经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给予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体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和领会行政许可法精神,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制作。

(二)切实把好准入关。严格标准,把好人员“入口关”,是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各地在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过程中,要严格要求,不得放宽准入条件。为便于管理,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健康发展,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对新进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培训工作由各市司法局组织进行。申请执业人员需要先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应办理相关实习手续,由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重点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建设。乡镇法律服务所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乡镇法律服务所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年龄偏大、素质不高的问题,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重点放在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设上,特别是在人员准入方面要尽可能满足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需求,努力稳定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提高其业务素质。根据我省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现状,各市市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申报新的执业登记人员。

(四)加强监督。各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厅将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各市核准执业登记的情况,对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核准执业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将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执法评议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对问题严重的,将收回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职权。

2.法律服务所案件登记表 篇二

—刘卫平

案情:

江西**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在某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400万元。由两名股东投资设立:股东杨某投资1400万,实缴280万;股东彭某投资600万,实缴120万。法定代表人:杨某。2011年8月10日,该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彭某。

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牵涉到多起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中,还拖欠了大批建筑民工工资,在当地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尔后,吉安市二建公司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在执行当中,于2012年9月21日以杨某作为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裁定其在抽逃注册资本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清偿吉安市二建公司166万元,并查封了杨的相关财产。由此引发了杨某诉该工商局注册登记一案。

2013年4月3日,杨某将该局诉诸法院,称其从未与他人共同出资发起成立某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委托律师在该局复制的某公司全部工商登记材料,其内所有“杨某”签名,经司法鉴定,皆非原告其亲笔签字。原告还称,工商登记材 料中杨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原告提供的,盖有“杨某”字样的私章也不是原告持有的,他人盗用原告身份,私刻原告印章,伪造原告签名,冒充原告出资,某公司系非法注册成立。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工商局对某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局辩称:

一、工商登记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作实质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登记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原告无权要求撤销,从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以及某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某公司系其招商引资企业),包括公司开业庆典时原告在主席台签字、在建设银行验资开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等行为,对公司成立且其为公司的股东是明知的。

第三人江西**公司述称:

1、公司登记中彭某的签名系本人所签;

2、某公司前期注册资本400万元并非股东出资,而是由某街道办事处通过其他途径办理……

法院在审理本案当中,尽管原告委托律师在我局复制的某公司全部工商登记材料中,所有“杨某”签名均非本人亲笔,但是工商局也出示了对已有利证据:某街道办事处证明及证人证言,和银行开户须知,这些证据证明原告明知其为公司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活动。同时,我工商局对某公司彭某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其明白此案对其的利害关系,某公司也出示了对本案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1、2009年12月18日,杨某出具的授权书;

2、2009年12月28日,某公司任职书; 3、2011年8月2日杨某办理变更手续的授权书。这三份书证,经司法鉴定,“杨某”签名全部都是其本人亲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某公司注册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在公司登记注册的材料中,股东的签名不是本人亲笔签名,工商部门的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评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许可的母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要对一般行政许可的申请 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申请人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哪些材料,并未规定登记机关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行政原则,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对申请人提供的一般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对申请人施以法外的审查义务,就会构成越权。

但是司法机关认为司法监督属于终极性的事后监督,具有合法性判断与实体纠错的双重功能,理应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如果支持工商部门提出来的形式审查标准,那么让法院去维持一个明显存在虚假签名的登记,实体公正无法维护;如果司法机关维持这样的登记行为,就意味着这种登记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当事人被侵犯的权益就得不到维护。但是,由于此类案件,有一部分当事人是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以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公司登记,为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即便登记行为存在股东虚假签名的瑕疵,法院也不会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判决,因为一旦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就会造成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债务人逍遥法外,民事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不到保护,经济纠纷无法解决,还有可能引起社会矛盾激化,会造成恶劣的社会效果,且与法院坚持的公正目标背道而驰。当然,法院如果采取实质纠错的话,也不会判决维持一个存在明显瑕疵的工商登记行为。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案中,法院就是据此作出判决。

思考:

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工作中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2012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会议纪要》在第一条关于“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中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案件浅析 篇三

他们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幸运的是还有坚持不懈的人能够帮助他们,不幸是他们付出了十年的青春,才沉冤得雪。

他们就是张高平和张辉叔侄。这件事情听起来很荒诞,叔侄俩搭载同乡的与人为善,却最终给他们带来了一场厄运。

事情发生在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从老家安徽歙县开车前往上海,途中顺路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这名女子被发现死于野外,下身赤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但他们不断的申诉。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之后在长达9年的牢狱中,张高平坚持伏法但不认罪,劳动拒不减刑,他始终坚信法律是严肃公正的。他们也不停地写申诉信,一直重复着这同一件事。

最终在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从2003到2013年,叔侄二人终于重获清白。走出监狱,失去10年光阴,命运和生活因此全部改变。罪名洗清了,非常现实的生活又在等待着他。法质的本义往大的说,是维护公平正义;往小的说,是保护咱们老百姓的生活,因为一旦出了错,它会毁了一个人的一生,一个家庭的幸福。法不容情,施人必慎。公,检,法,三大机关一个小失误,就毁掉两个老百姓的一生。真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至少不是有意让它再次发生。

看了央视及其他电视的采访节目,感觉张氏叔侄重获自由,看似偶然却并不偶然,过程是那么的心酸。

在这个案件中,对一审的判决很难理解。明显的一个地方,就是DNA的存在。这案件唯一物证,就是死者八个指甲中发现的DNA。法医对死者王冬所做的DNA检验报告称,在王冬的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的DNA谱带,由死者与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由死者和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有第三个人的存在。但是却被认为是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没有派上任何用场。但最后却正是这份证据中的DNA比对使张氏叔侄沉冤昭雪。其二,两人供述误差之大、矛盾之多,即使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新《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也理应受到办案机关着重审查,但一审判决书却写道:“张辉、张高平在侦查、批捕阶段多次供述奸杀王冬的经过,具体细节一一吻合。”其三,通过事后对他们的采访,可以看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面对各种心理及生理的压迫下,逼不得已才认罪的。7天7夜的折磨,人非圣人,如何做到?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而为什么会是那么的快就结案了,疑点重重啊。

在之后的9年里,坚持申述。其中张彪帮助着张高平叔侄,他不放弃,正是张飚的严谨和细心才让冤案得以平反,为了这一案件的改判,多次致信浙江高院,尽职尽责优秀检察官。

看完整个案件,非常震惊,但也很佩服张氏叔侄的坚持。多么的无奈,多么的无可奈何!公安机关在这起案件的侦办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省公安厅将根据有关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举一反三,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特别是命案办理工作制度和体系。我觉得这种做法是对碰到类似案件的一种解决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这种漏斗。对案件中的各种细节,都要引起重视,不能无视?在张高平的案件中,唯一的物证,却不予以证明他们的清白,这真的不懂。看法律的电视,律师会因为一个可能被忽视的小点,也就是一个细节,而反败为胜,使得罪犯得到惩罚。其次,有供述的不同,就要调查清楚,做到案中没有矛盾的地方,明明白白的。证据是最重要的部分,有了充足的证据,可以让人罪有应得,也可以让人恢复清白,自由。而回顾这案件,该说什么呢?如果不是他们的坚持申诉,引起检察官的重视,检察官的认真耐心,又怎么会翻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唯上,不唯权,做好自已应该做的事情,做到问心无愧。

我只觉得一生很短,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在适当的时候保护自己。

4.法律服务所案件登记表 篇四

一、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应提供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法援中心统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书可由本人提交,也可由代理资格的人提交或由机关、社团、群组等单位转交,直接送达申请书有困难的,可邮寄法援中心

三、提交法律申请书应附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法援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足材料并做必要的调查,补齐材料之日视为受理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应为本辖区居民或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上级法援机构分派办理的法援案件除外

五、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提供援助,符合援助条件的,在十日内指派具体人员承办;不符合援助案件的制作《不予援助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的权利

六、案件初审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后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主任审批后由中心统一安排法援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七、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免予审批

5.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目录 篇五

一、受理卷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受理通知书或者主要案件事实证明材料)

5、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谈话笔录

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8、送达回证

9、法律援助公函

10、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案件服务评价表(受理、审查阶段)

二、结案卷

1、谈话笔录(法律援助案件办理阶段)说明:办案阶段的谈话笔录无固定格式,各位律师可自行编辑

2、起诉状/上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

3、阅卷、调查取证及主要证据材料

4、开庭通知书(谈话通知、传票、仲裁庭开庭通知)

5、庭审笔录(办案机关调解、谈话笔录)

6、代理词

7、法律裁判文书

8、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9、结案报告表

10、案件服务评价表(2张)办案阶段和结案阶段

6.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篇六

为明确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卷宗内容、装订顺序及装订要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卷宗装订坚持一案一卷原则,即每件法律援助案件装订一个卷宗。

二、卷宗由封面、卷内文书材料、封底组成。其中: 1.封面、封底应采用显示法律援助的卷皮;

2.卷内文书材料以白色A4打印纸或白底黑格A4纸作为标准用纸;不能或不宜采用A4纸张时,可以采用相当规格的纸张;

3.书证、照片等不符合A4纸张规格的文书材料,可以用A4纸张粘贴后入卷。

三、卷内文字材料除铅印、复印的以外,使用碳素墨水书写或者打印,做到字体工整、清晰。

四、封面项目填写完整、准确,美观整洁。

五、卷内文书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其中:

1.卷宗目录中,一份材料编为一个序号,标题、页码填写完整、准确,页码应当填写起始页码至终结页码。

2.卷内文书材料按卷宗目录次序排列,并逐页编排页码,写在文书材料每页的右上角;若文书材料背面有内容,页码写在背面的左上角。卷内文书材料有页码重复或者缺页的,应当加以注明。

六、卷宗一律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装订时,应剔除卷内金属物,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

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 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5.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 6.法律援助审批表; 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8.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9.指派通知书;10.送达回执;11.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2.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1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二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

14.证据材料;

15.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 16.出庭通知书,或者出庭通知电话记录; 17.庭审笔录; 18.代理词;

19.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

20.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21.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2.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

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 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 5.法律援助审批表; 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1.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12.案情简介;

13.证据材料(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4.调查笔录;

15.和解、调解协议或案件办理结果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16.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17.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

法律援助刑事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 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 5.法律援助审批表; 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8.指派通知书 9.送达回执

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1.委托书或指定书; 12.阅卷笔录;

13.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14.调查材料;

15.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6.集体讨论记录; 17.起诉书、上诉书; 18.出庭通知书;

19.辩护词或代理词; 20.裁定书、判决书; 21.上诉书、抗诉书;

22.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23.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

7.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 篇七

一、劳动合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25日)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争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5日)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9月10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26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12月7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三、劳动报酬争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1月1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11月8日)

最低工资规定(1月20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月3日)

四、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月22日)

社会保险法(12月28日)

工伤保险条例(2012月20日)

工伤认定办法(9月23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9月23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年9月23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9日)

失业保险条例(191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2月14日)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

五、劳动安全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0月27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节录)(203月28日)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年4月18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月27日)

六、职业培训和离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1993年9月2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

七、调解、仲裁与诉讼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1993年11月5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年11月5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录)(2001年12月21日)

8.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容忽视 篇八

----------张洪

通过推选,笔者有幸成为了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专家。说实话,担任这样的专家,从事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评审人,这还是第一回儿,有些忐忑,不知能否胜任。

在相关工作人员指定的时间、地点,工作人员拿出了案件评审标准,并逐一给我们讲解,以示评审前的培训。如何评审、用什么标准来进行评审等,一直是我心中的疑问。看了工作人员拿出的评审标准,听了工作人员的讲解,心中豁然开朗,原来律师承办的案件质量如何还可以如此评判。而且,评判标准分为七个类,十三个指标,很是具体、明确,极具操作性,评审人员拿到案件卷宗按照评审指标逐一审核,再把得分加起来,就可得出该案质量如何的结论。当然,这些评审指标主要是程序上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的,自由心证的评分指标不多。不过,不能小看这些程序上的指标和外在的表现形式,因为这些程序和外在形式载体反映了承办律师的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及专业水平。

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例,评审的一级指标即大类分为会见、阅卷、证据运用、庭审、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效果、办案效率这七大类。在这七个一级指标中重点又在会见笔录制作、阅卷内容、质证论证、庭审笔录制作、辩护词的制作和辩护词内容、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等十三个二级指标。在这十三个二级指标的下面又细分为18个三级指标,四十余个具体细目。

在笔者评审的50余件案卷中,发现全部都能认真、工整的填写卷宗、目录及封面,可以让你一目了然。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现象是这50余件案卷中,笔者只看到一本卷里面有庭审笔录,而且还不完整。更有甚者,其中一部分案卷里面居然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更无阅卷笔录。还有一些律师会见时不制作会见笔录,或者会见笔录中不介绍自己的身份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显然,象这些没有庭审笔录,没有会见笔录,没有阅卷笔录和证据材料的案卷质量是不高的,也无法让评审专家看到承办律师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平的。有一些案卷确实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卷面工整,目录清晰,内容全面,一看便知这位律师是很认真负责,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律师。而且,这些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很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观点明确,很容易被法官采纳,其判决效果一般都比较满意。说实话,经过这次评审案件,笔者才真正的认识到律师办案的质量真是不容忽视。

笔者还是以刑事案件为例,谈谈刑事法律援助承办中的注意事项。我们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需制作一份谈话笔录,大概记录案件的相关信息,如果是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就应该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安排会见。会见时,我们应该制作书面的会见笔录,载明会见的基本情况,介绍律师的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听取当事人本人对案件定性的认识,辩解。掌握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案件情节,并让其签字等,这才算一次完整的会见。接下来,律师应该阅卷,当然有些时候应该先阅卷后会见,带着问题去会见,这与承办案件的阶段有关,不同的程序应有不同的合理安排。但是,至少阅卷应当制作阅卷笔录,抓出重点、疑点、难点,并复制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阅卷、会见后,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进行讨论,听取其他律师意见,并制作讨论笔录,集思广益之后,准备出庭。庭审时应制作庭审笔录,让庭审过程在笔录中呈现,有助于庭后修改、完善辩护意见。庭审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起诉的事实、罪名发表辩护意见,观点具体明确,依据充分,讨论充分,根据事实,准确运用法律,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的辩护主张。结案后,及时回访,整理案卷,并将案卷移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9.政府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 篇九

联系人:

话:

填表时间:

党政 机关外聘法律顾问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学历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合同到期日 1

下属企事业单位外聘法律顾问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学历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合同到期日 6

(注:委办局需填写下属所有事业单位外聘法律顾问情况,街镇需填写下属所有企事业单位外聘法律顾问情况,本页不够可另附页,内容重要,请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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