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医疗补助申请书

2024-07-26

工会医疗补助申请书(精选8篇)

1.工会医疗补助申请书 篇一

工会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当工会成员因难处,需要工会提供资金补助时,个人需要陈述理由说明困难之处,向工会组织申请困难补助

工会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尊敬***教育工会的领导:

您好!

我叫***,最近听说单位正在给有困难的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单位的难处,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困难补助,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家庭困难,全家只能住在四十几平米的房子里,参加工作到现在已经七年了,由于家里负担较重,一直没有余钱购房,虽然住房狭小,也只能将就着过。

2、由于家庭困难,年迈的父母仍然住在老家,每月还得结余钱寄回去做他们的生活费,妹妹还在读书,生活费、学费都得靠我担负。

3、上个月,父亲由于风心病发,诱发脑梗塞,导致左半身瘫痪,现在仍然在遵义专区医院住院治疗,无疑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已经用去近2万元。对于我每月的2千元的工资,无疑是杯水车薪,生活上更加困难,冬天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还得四处筹钱,让父亲继续治疗。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你们,相信你们会考虑我的难处的,因此今天特向你们申请,希望能在经济上可以给点困难补助。

2.申请医疗补助报告 篇二

我是忠信镇大陂村下门队吴秀农,女,现年57岁,属低保户家庭,我及我爱人,双双残疾,但不幸的是我今年检查发现脑漠瘤医生建议作速到广州肿瘤医院治疗,于是我和家人东借西借了六七万元在五月初到广州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医,从治疗到出院总共花费近六万多元,但这对我这样的一个家庭确是个天文数字,现在我俩年近花甲,身体一向欠佳,俩个儿子无职无业,大儿子夫妇生下两个孩子,在家务农,生活自身难保,次儿子在广州半工半读,家中生活困难重重,我出院后营养调养,我实在无计可施,现在家中还负债累累,实在无法,申请要求医疗救助,望领导对我目前家庭情况为之同情,给予解决,医疗救助,我会终身难忘,万分感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吴秀农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书-企业 篇三

兹有员工***(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因工伤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年**月**日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现申请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发生时间**年

日,工伤认定文号*****,伤残鉴定时间

****年**月**日,鉴定等级:伤残

级,鉴定书编号: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时间

****年**月**日,领取金额******元,于

****年**月**日 支付程艳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此待遇领取之后,工伤保险关系即终止。

现特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望给予批准为感!

领取医疗补助后与本次有关的任何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年**月**日

4.工会医疗补助申请书 篇四

失业会员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或《园区公积金会员生育费用结算清单》并携相关材料报“中心”

“中心”按规定对会员的大病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中心”按规定将理付金额划转到失业会员的存折上

失业会员需在大病住院(生育)出院后一个月内,提供下列材料,到“中心”办理医疗补助:

1、公积金会员卡或身份证

2、《园区公积金会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或《园区公积金会员生育费用结算清单》一式二份

3、《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外来人员就业培训合格证》

4、出院记录、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转外就医时提供)

6、急诊证明原件(急诊情况时需提供)

申请生育费用补助,除上述1-6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园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原件或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工会困难补助办法(推荐) 篇五

为了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际困难,使送温暖活动制度化,把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困难补助范围:公司工会会员

二、职工困难补助原则:重点照顾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兼顾有一般困难的职工。

三、职工困难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时间治疗,属特殊困难,公司工会每年发给职工本人慰问金1500元。必要时,发动会员积极捐款。

〈二〉、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灾或重伤病,造成生活困难,属特殊困难,视情况发给职工本人3000-5000元。必要时,发动会员积极捐款。

〈三〉、职工本人患一般性疾病住院治疗,公司工会组织探视,并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慰问金300元或同等价值物品。

〈四〉、职工本人生育后,公司工会组织看望,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慰问金300元或同等价值物品。

〈五〉、职工本人家庭成员去世,公司工会组织慰问,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慰问金300元。

四、职工特殊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所在部门(站队)向公司工会委员会申报,工会主席及主管领导审批后,从公司工会经费中支取。

〈二〉、本规定是为解决职工突发的暂时困难设立的一次性慰问金,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五、职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相关的困难情况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XXXXX公司

工会委员会

6.工会医疗补助申请书 篇六

为使我所职工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后医疗保障水平基本不变,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职工患病医治并发生超过规定一定比例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适当予以医疗补助。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对象为全所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三条

医疗费补助标准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医疗费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首先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予以补助后,在职职工医药费用3000元以内由所医疗补助82%,超过3000元由所补助60%;退休职工医药费用4000元以内由所医疗补助90%,超过4000元由所补助7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2月,下同)。

(二)门诊慢性病(简称“门慢”)医疗费用:“门慢”就诊时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取得医保专用发票,首先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予以补助后,由个人负担部分(含门慢起付标准费用),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分别由所医疗补助85%和9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慢医疗费用的最高补助限额为:第1类为在职3000元、退休4000元,第2类为在职4000元、退休5000元,第3类为在职7000元、退休8000元。

对于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职工,其最高补助支付限额可在原基础上增加2000元。

(三)住院费用: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医保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实行现金支付金额(即个人自付费用)扣除自付比例为100%和超支付上限的费用(即个人应自理费用)后按照60%的比例予以二次报销。

(四)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门诊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精神病专科诊治费(包括检查和用药费用)无需个人支付,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与医院结算。

因精神疾病需住院进行治疗的,经医保中心审核后,个人可免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南京市医保规定和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项目等

1.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正常妊娠分娩费用报销 4000 元,难产费用报销 5000 元。对放环、取环、人流、药流、粘堵、男扎、女扎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带来后遗症的职工医疗费,据实报销。

2.职工发生工伤可按照工伤鉴定确认签批,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据实报销。

3.在外服务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

4.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床日35元,享受自费特约医疗人员床位费按照每床日50元核准。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支付床位费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只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五条

经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准的长期驻外退休职工,需要异地就医的,应按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门诊医疗费用由所医疗补助支付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其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或结付医疗费后,按规定在南京市医保中心报销,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第六条

在职职工因公在外出差、公派学习或享受探亲假期间,患危、急病门诊就医的,符合南京市医保规定的,其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按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南京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医疗补助有关事项

(一)补助资料。补助资料是指就医的项目、种类及费用金额证明。主要包括:就医诊断证明、南京市医保收据及相关费用明细。

1.门诊医疗费

医保门诊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定点期医院医保办公章);

药品、诊疗项目明细(处方单、检查治疗单);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复印件。

2.异地医疗门诊医疗费

(1)长期居住外地退休职工: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准的《长期居住外地医疗保险申请表》复印件、门诊费用收据;门诊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

(2)因公出差期间就医职工:单位开具公出差证明;门诊费用收据;门诊费用清单,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3.异地医疗住院医疗费

(1)长期居住外地退休职工: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准的《长期居住外地医疗保险申请表》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住院疾病诊断书复印件;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清单复印件。

(2)因公出差期间就医职工:单位开具因公出差证明;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住院疾病诊断书复印件;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清单复印件。

(3)长期驻外地的(须经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医疗费用的报销,当年个人医保卡帐户余额于次年初一次性返还给单位(单位再转付个人),由于所内在个人帐户为零的情况下,方可报销。所以长期驻外地退休职工一年结算一次。个人支付费用扣除卡内余额后参照所医疗补充规定予以报销。

(二)审核补助时间和程序

我所职工的普通门诊、门慢、门特、门精的医疗费用实行双月(1

日)报销制度,到所综合管理处办理审核补助手续。

第九条

医疗补助应本着“先外后内”原则,即:在医保个人帐户用完后,个人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办理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后,按第三条规定由所医疗补助经费补助。

第十条

2013年1月1日起,单位职工子女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单位支付(凭发票逢单年在男方单位、双年在女方单位报销)。

对符合国家计策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所发生的医药费也采取二次报销,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所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2月)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2000元。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报销50%。(方法同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7.工会医疗补助申请书 篇七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工伤保险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其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照规定的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本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缴纳。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四)职业康复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本市发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大事故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储备金支付。

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外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五)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职工的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外埠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

(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 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第二十七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应当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进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防止和减少工伤及职业病的发生,并逐步创造条件,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确认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审核确认需要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已经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本规定实施后,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审核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一年内发生的工伤,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本规定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工伤保险配套办法。

8.工会医疗补助申请书 篇八

关于患者申请扶贫医疗补助金的公告

中国扶贫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公室通知,为防止个别患者串通医院套骗扶贫医疗基金,患者须预先电话报名申请或网上在线报名申请,中国扶贫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将电话通知患者选择全国的国家大型定点医院,患者前去定点医院专科诊疗中心填写中国扶贫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患者在定点医院诊疗后,由定点医院专科治疗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盖章,主治医生在申请表上签字证明。患者即可把申请表以及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寄到“中国扶贫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即可获得1000元至5万元的医疗补助,医疗补助金将直接汇入患者本人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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