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24-08-30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0篇)

1.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篇一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高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

引言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业主需要交的资金, 其专门用于住房公共部位、设施在保修期满后, 需要维护与更新或者改造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是指定的管理人员保管, 他们确保这项资金专款专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费有本质上的差别。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 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人们的住房问题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随之而来的, 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问题也随之出现, 对此, 就需要给予一定的重视, 加强其管理和使用。

1 高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的现状

高校作为我国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 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此, 我国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也加大了对各高校的全面发展, 其中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高校住房管理工作模式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公有住房的出售,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 已出售的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个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 单位从售房款中按20% (多层) 或30% (高层) 提取。高校公有住房售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成为目前高校房管工作的一项常规任务。由于高校大部分住房在出售时都面临着基础设施老化、年久失修等问题, 学校急需使用维修基金, 但到现在这笔款一直使用不了。主要原因是学校没有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也就没有业主委员会,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校已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此, 就需要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重视, 并采取一些措施来更好的加强我国高校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

2 加强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对策

2.1 明确使用范围

当房屋保修期满之后, 我国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明文的规定, 其中包括共用设施设备和住宅共用部位, 前者主要是指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后者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房管部门应该增强教职工对维修资金维修范围与概念的了解, 采用校内有线电视宣讲、出简报、开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 最终达到提高教职工关注维修资金使用的热情和缴纳维修资金的积极性的目的, 加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2.2 尽快建立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保障住房区内业主的安全, 很大一部分公有住房的小区都已经建立物业管理公司, 特别是我国高校出售的共有住房建设时间较早, 公共设施很大一部分都已经老化, 在这种情况下, 急需专门负责维修的管理部门, 管理维修资金, 健全组织机构。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 高校物业尚未完全社会化, 应该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科室, 坚持国家、省市规定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照楼幢、单元、房号作为个人账户建账单位进行清晰透明的管理, 定期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以及业主的回馈的信息, 建立与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相配套的高校维修资金管理模式, 全面建设小区的和谐建设。

2.3 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

在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的基金使用中, 所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缴交、储存、使用分摊, 会计核算, 投资管理等一些比较复杂的工作, 所以对于基金的使用, 就需要一批具有良好思维同时还要懂得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这样就可以提高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还可以降低管理的成本。

2.4 加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的规范化

高校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全体教职工所共有的, 虽然这项基金必须使用到每一个教职工身上, 但是并不代表教职工可以随意支配这项基金。为了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利益, 学校制定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这一制度, 但是使用的账户都需要符合国家的规定, 在对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维修基金进行使用时, 需要得到2/3的教职工并且有学校一些领导进行监督。在使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时, 首先要转变之前的一些旧观念, 同时还要加强日常的管理;第二就是对住房的信息化建设以及教职工的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 要做好日常管理的维修记录, 方便日后的查证;第三要根据高校教职工房屋的历史维修记录, 制定出详细的维修计划, 这样提前准备可以保证资金可以快速的筹集, 方便有条不紊的进行房屋的维修工作;最后就是需要施工单位进行公平的竞争, 这就需要利用市场手段, 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参考文献

[1]杨素兰.高校房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 2009 (23) .[1]杨素兰.高校房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 2009 (23) .

[2]潘学庆.浅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践与发展[J].中国市场, 2011 (45) .[2]潘学庆.浅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践与发展[J].中国市场, 2011 (45) .

[3]周永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 2010 (04) .[3]周永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 2010 (04) .

3.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为何难 篇三

许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都会知道要缴付一笔“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日后自己所在楼房的公共维修。然而,对于大多数业主而言,这笔基金总共有多少、什么时候可以动用这笔钱、具体又该如何动用等等问题,往往都有些不明不白的。

而近年来随着房龄上升,特别是像最近这样的高温、雷雨季节,不少房屋都出现了损坏、老化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一些小区业主却发现困难重重,不但申请难、动用难,而且手续繁复、耗时弥久,最终甚至还是有房屋得不到拨款修理。这都是为什么呢?

业主共有 专款专用

在定义上,公共维修基金又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一般而言,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应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同时,公共维修基金也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在具体使用上,公共维修基金则应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不难看出,公共维修基金在设立上是业主共用、专款专用的,日常的一般小修无法挪用该资金,基金的管理上也有据可依。然而近日央视披露,全国公共维修基金已超万亿元,但使用率极低。许多需要使用这笔钱维修建筑物共用部分的居民发现,“看起来很美”的公共维修基金却很难提取出来,这样的情形又为何会出现?

四大难题待解决

原来,自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开始征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以来,就一直存在着四大难题,影响着该资金的顺利使用。

其一,早期业主买房时,由开发商代收公共维修资金,然后交到政府管理部门。根据要求,开发商应按照每户业主所交的金额,建立出清晰的业主明细账。但当时没有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有的明细账是纸质的,录入时信息出现了误差,还有的信息丢失,导致公维资金与业主信息关联不上。而公维资金使用前,第一步就是要做好系统数据关联工作,明确哪一户业主是谁,名下有多少公维资金,修公共部位要从哪些户出钱,每家出多少。由于数据关联工作没做好,就导致很多小区申请公维资金难或者慢。

其二,找齐2/3的业主签字也往往困难重重。原来,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时,一般需要找涉及区域中的2/3的业主签两次字,然而有些业主对于没有影响到自身的问题却不愿签字。比如电梯坏了,住在一、二层的业主就不太愿意签字;屋顶漏水了,非顶层的业主也不愿意签字。有时即使业主同意签字,但有的业主不住在小区,房屋长期出租,有的业主三天两头不在家,光找人签字就要花费数月的时间。

还有的小区房屋权属不清,商品房和房改房混杂。在申请使用公维资金时,由于房改房没有统一的公维资金系统,需要售房单位去申请提取公维资金,但售房单位可能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将房屋转手。而央产房的公维资金申请使用,又需要到中央单位房改部门去申请办理。手续繁复、流程缓慢也加剧了资金动用的难度。

另外,同一个小区,有的业主缴了公共维修资金,有的没缴,当共有部位设施需要维修时,发现钱缴得不全,已缴资金甚至不够一次维修。这也是部分小区遇到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难的症结所在。就这样,好好的一笔“专款专用”基金就被弄得如此“使用不便”了。

更透明、更灵活

信息透明度不够也是阻碍公共维修基金发展的一个因素,有的业主表示,物业应把详细的信息均张贴公示,如电梯坏在哪儿、维修明细是什么、哪家公司维修、动用多少资金等等,业主有权知道这笔钱具体用在哪、怎么用的,这样才能安心签字。

同时,按照原建设部1998年出台的规定,由于只明确了缴纳和使用对象,却没有明确监管单位,也造成了基金的不稳定因素。许多城市的公共维修基金都是“活期存款”,如此一来,大量基金如同进入“休眠”期,存款所得的利息远远比不上通货膨胀,必然造成基金的缩水与贬值。而以电梯的使用年限15年为例,巨额的房屋维修资金“沉睡”在银行账户上,不仅跑不过通胀率,还蕴藏着维修费用的逐年增长,在缴存资金进入15年之后的使用高峰期后,无法满足长远需求的巨大隐忧。届时出现资金不够、需要补缴等问题的话,又会使公共维修基金的动用难上加难。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就《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应急使用公维资金的小区将可快速修房。其中提到了多项解决当下困境的变通意见,如新政策中规定,六种情形可以申请应急维修,不需要2/3业主同意,其中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等。专家也指出,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更在于有效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维修基金持有和管理的主体,不仅便于使用好这笔钱,也有利于更好地监督物业的工作。

应该说,随着公共维修基金逐步进入正常的使用高峰,进一步完善原有的政策规定,并让资金的监管、使用、维护都能更加透明和灵活,才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这笔钱成为房屋的“看病钱”、“养老钱”,保障每一个业主应有的权益。

4.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四

1.0 目的

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3.0 职责

3.1 出纳员负责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 公共事务部相关人员负责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催缴工作。

3.3 会计负责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工作。

3.4 管理处经理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3.5 公司总经理及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批。4.0 程序要点

4.1物业维修基金的分类。4.1.1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

4.1.2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4.2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4.2.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小区内的道路; b)小区内的路灯; c)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d)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e)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f)小区内的停车场; g)其他公用设施。

4.2.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b)抗震结构部位; c)外墙面; d)楼梯间; e)公共通道; f)门厅;

g)公共屋面; h)电梯;

i)机电设备; j)本体消防设施; k)公共天线;

l)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m)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n)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4.3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4.3.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4.3.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a)多层房屋(不带电梯):----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外墙贴瓷砖、马赛:0.20元/平方米/月。b)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4.4 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4.4.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 a)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b)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上。< br>4.4.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a)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b)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c)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d)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e)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f)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g)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帐户上。

h)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i)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j)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昭《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k)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l)财务部会计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帐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m)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n)对催缴三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o)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4.5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4.5.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部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b)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到公司帐户。----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c)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d)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e)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帐目,应由下列单位每三个月张榜公布一次:----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或管理处。4.5.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b)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该项目的预算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c)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后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d)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e)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f)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七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g)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份维修养护项目后----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帐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帐凭证。

h)财务部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4.6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和管理程序。

a)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b)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c)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帐务处理。

d)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e)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原则上应在七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4.6.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a)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并设立专用帐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b)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c)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d)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r>----将超出的部分在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e)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4.7 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4.7.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31日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帐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4.7.2 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8 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作为财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 记录 5.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申请表》。

5.2《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5.3《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5.4《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申请使用表》。5.5《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公布表》。5.6《房屋本体维修清单》。6.0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6.2《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6.3《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6.4《费用报销审核标准作业规程》。6.5《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 6.5《应收帐款标准作业规程》。7.0 附录

7.1 《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申请表

编号: NO申请人: 住址: 系电话: 申请用途及金额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复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验收情况

签名: 年 月 确认

签名: 年 月 : 日 日 日

日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

NO: 使用时间 主管部门 工程内容 项目数 基金支出 余额 备注

总经理: 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 人: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房屋本休维修基金申请使用表

编号: NO申请人: 住址: 电话:

申请用途及金额 月 日

初审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验收情况 签名:年 月 日 确认

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公布表

制表: 联系年

年 季度 NO: 栋号 主要工程内容 项目数 上季结余 本季支出 本季余额 备注

总经理: 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 制表: 日期:

房屋本体维修清单

NO: 日期 栋号 维修内容 维修金额 申请表编号 备注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维修负责人: 主管: 审核:

附录:

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

依据1996年下半年最低成本房价和建设部发布的维修范围标准,发布1997年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费指导标准:

一、测算标

多层房屋(9层及以下,不带电梯):0.63元/平方米/月;

二、实际标准

考虑到目前住(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暂按测算标准的24%-35%收取,作为最低标准,以后逐年到位,即:

1、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0.25元/平方米/月米;----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米。

2、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米;----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米。

各类商品房房屋经业主管委员或多数业主同意,标准可以适当止浮;超高层房屋可以上浮50%-80%。

以上标准均不包括中央空调系统。

市住宅局

一九九七处三月

年 月

NO:

业主姓名 房屋面积 基金单价 应收基金 备注

5.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和财政税务局是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维修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维修基金为分次性归集。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在购房时按购房款的规定比例交存。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业主根据业主会议决定补足或续筹。商品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使用。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将维修基金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维修基金属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所有,在业主委员会未建立前由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代为监管,业主委员会建立后条件成熟的也可以交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本息归业主所有。

维修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账户用于归集维修基金,不得办理支出业务;支出账户用于维修基金的专项支出,不得办理收入业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维修基金专户,由专户银行办理维修基金的归集、结算、记账等业务,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和运作监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也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

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维修基金账户。

专户银行和受托银行要保证维修基金的增值和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或者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应当按幢、按单元、按户建立明细账。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者的首期维修基金,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新建商品住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将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按已销售房屋平均价格规定比例预交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首期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受托银行。

新建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的维修基金收款凭证。不按办法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九条(开立维修基金账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设维修基金账户。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受托申请书;

(二)房产主管部门批准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文件;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的有关文件;

(四)业主分户清册;

(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印鉴;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房产主管部门经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受托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划转)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账户后,应当通知房产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专户中已收取该物业管理区域首期维修基金的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账户。

第十一条(纳入维修基金的收益)

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可以适当充入维修基金账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账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用途)

维修基金按照“业主所有、民主决策、专户储存,政府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幢建账,按幢使用,按户核算。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维修基金使用计划)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小区现状及管理需要,于每年年初向房产主管部门报送经业主委员会审议的小区维修计划、实施方案。

维修计划、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方案说明、实施时间、所需金额以及维修基金不够列支时的分摊筹措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物业管理企业需使用维修基金维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相关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填写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委托单,物业管理企业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作出预(决)算,并将预(决)算书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是否经专门机构审核预决算,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签填“使用维修基金申报表”,报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维修费用。

(二)突发性事件抢修项目由维修责任单位先行维修,按程序补办手续后,填写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房屋产权所有人确认,签填“使用维修基金申报表”,报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维修费用。第十五条(大修、改造、更新项目时使用维修基金程序)

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支维修基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使用申请;

(二)该项目有关图纸、预算材料;

(三)维修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料;

(四)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的筹措方式;

(五)维修项目的保修责任。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涉及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支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后的15天内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经相关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向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产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7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企业认为有充足理由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必须执行。

业主委员会拒不执行的,由房产主管部门通知受托银行将该项目维修基金直接划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并通报业主委员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部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房屋督修)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房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或者按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维修基金列支的范围和方式)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各项维护保养工作,属物业管理企业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设施需要大修更新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全部责任,不得动用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有关的费用方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物业管理企业凭房产主管部门已签署同意的“使用维修基金申报表”和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的财务结算凭证到受托银行支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受托银行提交按户分摊费用清单,受托银行应当协助维修金额的分摊计账工作。维修项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将维修基金动用情况向业主张榜公布。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每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分别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账目的核对和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与受托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将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受托银行应当每季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基金账户对账单,每年向全体业主发送维修基金分户对账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可以向受托银行查询其账户或者分户账的情况。

第十九条(维修基金的再次筹集)

一幢或者一个门号住宅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门号住宅的业主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

再次筹集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欠交维修基金的追交办法。

第二十条(房屋转让时维修基金的处理)

房屋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由房屋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维修基金账户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受托银行办理维修基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三)所委托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维修基金账户的注销)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受托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账中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投诉)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应当存入维修基金账户的经营服务收益或者挪用维修基金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法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基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非住宅房屋维修基金)

非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使用维修基金程序)

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账户使用维修基金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和执行事项)

6.试对比中外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制度 篇六

关键词: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是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尤其是在住宅小区中,如何很好的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已经成为每个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如果使用的不好,会导致业主不满情绪的增加,不利于更好的进行小区的物业服务,也会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发展形成阻碍。因此,为了形成统一的物业服务专项资金标准,国家在这一方面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指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也指出: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中,不得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在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重新进行了规定:提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比例提高到5%-8%,也就是说,首期支付专项维修资金的时候,最多要多支付4%左右。另外,当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30%时,业主还需要再交纳。不过由于目前具体细则并没有出台,所以有关部门还没有制定出准确的数字来。

而同时,该项制度也对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可以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同样的,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也重新得到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除此之外,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删掉了一些原来可以列入公共维修基金的项目: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通过这一新规定的实施,我们国家的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得到了规范化。

那么在国外,公共维修基金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物业管理经费中建立具有管理特征的大型维修储备基金的做法起源于英国。因此在英国,应急性的工程费用与工程储备性开支,通过建立大型维修储备基金加以解决。建立方式是由物业公司发起,向入住户私募基金的1%~2%,其余的则吸引开发商或金融、保险业投资者出资。

在美国,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是完全市场化的操作。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都是由基金公司来负责管理。如果房屋需要维修,就由物业公司报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到市场上寻找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而在资金的闲置期,在留足15%的资金后,可以以借支的方式借给世界银行等大银行,银行要付给基金公司利息。而在新加坡,如果业主无力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业主的房子就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直到你补交了这笔费用为止。

而在新加坡,物业管理资金来源于五个方面:政府补贴;建屋发展局在售屋及租屋中的利润;向业主和租户收取管理费;建屋发展局下设的物业管理处出租商业中心、商务的租金收入及服务收入;物业管理单位开展便民服务等收入。对组屋等住宅的维修资金则主要依靠物业管理费。

在我国香港地区,大型维修改善储备基金包括在管理费中。物业公司要增加管理费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法团同意方可。如果业主法团开会决议否定了新的收支预算案,经理人应视预算管理费总额与上一相同。如果经理人在新的财政开始没有按其大厦公约规定的程序制备收支预算案,则管理费可以有任何增加。如果管理费赤字额巨大,有时会需要大厦全体业主集款一次性填补赤字,或暂挪用管理费押金或储备基金,待管理账户有盈余时再拨回填补。

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还没有很好的完善。不过我们相信,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摸索,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会越来越成熟和充实。

参考文献:

1、《物业管理概论》 张作祥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

2、《社区物业管理》 潘茵主编

电子工业出版社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物业管理条例》

7.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篇七

刘某搬入我们小区居住已有半年。在此之前,我们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报经有关部门备案,且组建了“物业管理处”,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式,也经过全体业主讨论通过。由于刘某对物业管理有意见,故一直拒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请问:业主委员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

读者:严霞

严霞读者:

业主委员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方面,业主应当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国家住建部、财政部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已规定,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刘某既然成为小区的业主之一,虽对物业管理有意见,但不能以此抗辩全体业主此前已经通过的决议,对抗自己的法定义务。更何况,刘某作为小区业主,也是实际受益人之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从受益人的角度上看,刘某同样必须承担相关费用。

另一方面,刘某拒不缴费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则应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即无论是谁收缴,所有权人均属于全体业主。刘某拒不缴纳,明显会降低全体业主共有的数额,甚至还会引起其他业主的攀比,导致无法进行相应的工作。

再一方面,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

8.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篇八

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截至6月30日,184只公布二季度季报的基金总规模达到3506.96亿份。相比3月底的3016亿有16.26%的增长。其中,货币基金的增幅最大,达到38%,份额净增471亿,几乎占了所有基金增量的96%。股票型开放式的基金也有10%的份额增长。配置型基金的份额缩水3.12%,保本型基金减少9.21%,债券型基金规模萎缩了13.85%。

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也同样出现明显分化。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本期末仅开放式基金的规模就已经达到528.48亿,而管理规模最小的基金公司只有3.89亿,两者相差135倍。显示“贫富分化”的局面确实已经在基金业出现。

9.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建设部颁发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损坏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楼梯、楼梯间、共用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自行车车库、天台和天井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加压水泵房、煤气管道、排气管、储水池、化粪池、绿地、道路、路灯、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第四条维修基金应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

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维修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含同安房管局)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所辖区域内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缴存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多层住房为20%,高层住房为30%(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应向售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维修基金。

第八条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协议》,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应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应提供维修基金对账单。

第十条建立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缴交制度,房屋所有人应按住房建筑面积承担和缴交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房的完好情况及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可以确定幢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维修基金缴交金额和缴交时间。

商品住房、取得部份产权或全部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应按业主委员会确定的金额缴交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缴存维修基金的,市土地房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缴维修基金本息;对逾期仍不足额缴存的,按未缴存额每日万分之三计收滞纳金。[!--empirenews.page--]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成立业主委员会(小组)。

成片的住房出售率达30%以上的,应建立房屋所有人的业主委员会;一幢住房出售率达30%以上的,应按幢号建立房屋所有人的业主小组。业主委员会(小组)由售房单位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小组)由住房的所有人选出的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小组)条件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住房售后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业主公约;

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

3、制止违章行为;

4、检查、落实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情况;

5、负责收取、催缴维修基金;

6、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房屋使用纠纷。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时,按幢号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维修基金账户,各相关售房单位应将该幢维修基金划拨至幢号维修基金账户内。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住房,签订《房屋维修委托协议》后,根据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可将幢号维修基金划拨至物业管理企业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专户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梯号对幢号维修基金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房屋维修委托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将余额转入业主委员会(小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幢号维修基金账户内。

第十八条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原房屋所有人缴交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九条因住房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余额按房屋所有人个人缴交金额比例返还。

第二十条如出现幢(梯)号维修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同幢(梯)号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幢号建立房屋维修档案,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房屋所有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划拨。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须经业主委员会(小组)或每幢住房50%以上房屋所有人的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如业主委员会(小组)或该幢住房50%以上房屋所有人不同意的,而物业管理企业认为确需维修的,可向市土地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市土地房产部门作出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和有关房屋所有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维修结算清单和发票由业主委员会(小组),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共同签字,作为维修费支付记账凭证。[!--empirenews.page--] 第二十六条幢号维修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或梯位维修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报业主委员会(小组)审批后,进行施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七条幢号维修金额在3000元或梯位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维修项目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审批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负责施工。房管所验收签字并对工程结算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幢号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审核、市土地房产部门批准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负责施工。市土地房产部门验收签字并对工程结算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确需急修、抢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先行维修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房屋维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其具体内容和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已建立维修基金的住房与其他房屋毗连的,发生自然损坏时,房屋维修费按下列原则分摊后,已建立维修基金的住房应分摊的维修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其他房屋应分摊的维修费由其所有人承担。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共有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楼板的维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可上人屋顶(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其维修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户)使用,使用层(户)的房屋所有人分摊一半,其余一半则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6、房屋基础自然塌陷的,其维修所需费用由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7、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如为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为某些层所专用楼梯,则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8、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的维修,由共用的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9、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或使用情况分摊。

第三十二条因维修需要而损坏房屋所有人的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损坏部位按建设时的设计标准修复。

第三十三条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积极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拦或要求补偿。如有借故阻拦的,行为人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之间因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empirenews.page--]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市土地房产部门可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0.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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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使用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和物业安全,根据《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陕西省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独立工矿区、大、中专院校已建成和新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宅”)、公有住宅和非居住区写字楼、经营用房、商住楼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缴交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文体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下列各项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一)物业区域内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管线等;

(二)物业区域内属于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等;

(三)物业区域内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其它设施设备。

第四条 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设施设备的划分,以市人民政府的界定为准。

第五条 咸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维修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城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归集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按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商品住宅、已出售的公有住宅和非居住区写字楼的多层和高层的不同比例缴交。前款所称多层物业是指七层(含七层)以下物业,包括平房。高层物业是指八层(含八层)以上物业,且不得将高层物业整体分割划为多层物业。

经营用房和商住楼中营业用房的维修基金,由物业买受人按购房款千分之五的比例交纳。

物业买受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公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入销售收入,归业主共有。

第七条 物业买受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公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一律以购房款和售房款为基数交纳和计提。购房款是指物业买受人实际支付的价款;售房款是指公房出售单位实际收取的价款。

第八条 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收,商品住宅、商住楼、非居住区写字楼和经营用房交付买受人之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为购房职工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时,售房单位应将代收和提取的维修基金,及时存入市房产管理局在专业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管理专户;同时,售房单位将代管银行出据的维修金缴款证明和《咸阳市城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清单》报市房产管理局。《咸阳市城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清单》由市房产管理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售房单位提供的维修基金缴交清单,按照业主所在的物业座落区域、楼牌号、所处单元、楼层,以单幢楼为单位设置维修基金明细户,实施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基金的管理要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条 凡已经收取了物业买受人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已经提取了维修基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已经收取和提取的维修基金全额划转到市房产管理局维修基金管理专户。

第十一条 售房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凭维修基金缴交证明

办理公房转售、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未取得维修基金缴交证明的,市房改办不予办理公房转售批文、产权明晰通知单和分户产权申报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不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发证。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的增值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维修基金的管理费用,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从维修基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

前款所称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是指为了保证共用部位的安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对自然损坏的承重结构所进行的部分修缮,以及对水、电、气等管线进行全系统拆换、改装、更新等。不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性维修。

维修基金的支付原则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公有住宅、非居住区写字楼、经营用房和商住楼出售后,业主大会成立前且物业保修期已过,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和维修项目预算;(二)充分征求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经该维修项目涉及的50%以上的业主和使用人认可;(三)采取招标或其他形式选聘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四)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一)、(二)、(三)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维修工程进度拨款;

(五)维修工程竣工后,作出决算,结清账款,建立维修档案。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成立后,且物业保修期已过,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项目的预算;

(二)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采取招标或其他形式确定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

(四)由业主委员会将

(一)、(二)、(三)项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符合规定的,按工程进度拨款。

(五)维修工程竣工后,作出决算,结清账款,建立维修档案。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售房单位将维修基金续筹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经核准后,再由售房单位负责续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全体业主续筹;续筹维修基金按业主房屋所有权证法定的建筑面积计收,空置房和未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应当承担续筹维修基金的义务。

续筹的维修基金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八条 因物业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业主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交纳的比例退还业主。

第十九条 建立维修基金定期和交接审计监督制度。市房产管理局每年要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按受业主的查询;市财政局和市房产局可委托审计单位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按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市财政局和市房产局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按规定处以自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维修基金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我市城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政房发(2003)65号

城区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市房改办、秦都区房改办、渭城区房改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房发[2002]23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城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咸阳市城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各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必须依法代收物业维修基金,并按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商品住宅中多层住宅按购房款2%收取,高层住宅按购房款3%收取;

(二)公有住宅按购房款2%收取;

(三)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时,多层按20%,高层按30%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

(四)经营用房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售房单位收取维修基金时,要向业主出据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款项名称统一填写“物业维修基金”,且不得乱取名目,业主凭维修基金缴交证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

售房单位在收取维修基金后,要及时填制《咸阳市城区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维修基金管理专户,然后将清单和银行出据的缴款证明报市房产局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维修基金移交手续,其中移交《清单》的第一联作为业主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发证的依据。

二、根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房改办及两区房改办在受理公房出售单位申请公房转售时,要严格审验申请单位是否已经按标准收取了本单位职工的物业维修基金,是否按标准从售房款中提取了物业维修基金。凡未收取和提取维修基金的单位,市房改办及两区房改办不得办理公房转售批文,产权明晰通知单和分户产权申报表。

三、根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在受理售房单位代业主或业主个人申办商品房、二手房交易过户手续时,要严格审验申请人是否持有售房单位出据的物业维修基金交款证明,凡未出据维修基金缴交证明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不得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

四、根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在受理公房出售单位代职工、商品房出售单位代业主或业主个人申办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时,要严格审验申请单位或个人是否将代收、提取和交纳的维修基金办理了移交手续。并逐一核对申办的业主是否在办理了移交手续的《清单》中,凡不能出据维修基金移交手续的单位和办理了移交手续的《清单》中无申办业主姓名的,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和发证(含房屋他项权证)。

五、凡开发建设单位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代管维修基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清单》,并将代管的基金按《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额划转到基金管理专户后,方可到市房产局办理移交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维修基金移交手续的物业管理企业,不予进行资质年检,不予受理资质晋级申请,不得评选优秀物业管理企业,其管理的住宅小区不得评选为物业管理先进小区。

以上通知事项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落实。

咸阳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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