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党员承诺书

2024-10-16

法院执行局党员承诺书(共9篇)

1.法院执行局党员承诺书 篇一

2011年党员公开承诺书

1.共性承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治理论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坚信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发挥党员先进性。

2.岗位承诺:作为一院之长,法院党组书记,也是一名老党员,一要带头学习,提高水平,我承诺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我,和全院干警一起把法院工作做得更好;二要带头服务群众,我将紧紧围绕“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结合“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核心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第一位,认真倾听他们的呼声,把“为民司法”做到实处,为促进和谐社会、服务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三要带头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执法”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基本标准,也是核心要求,在以前的工作中,我就一直以此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以后的工作中、生活中,我也将始终牢记,严格遵守;四要带头弘扬正气,作为一名法院工作者,我将终生秉承“公正、廉洁”和“艰苦、朴素”的社会正气,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3.实事承诺:一是围绕法院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创新力度,使工作有亮点有特色;二是突出重点工作,抓住关键环节,合理分配精力,确保效率最大化,做到目标定位、措施定位、责任定位。三是坚持求真务实的作风。把“目标重于一切、态度决定一切、行动创造一切,实效高于一切’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活动中,做事不推脱、不敷衍,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四是全力推进法院审判大楼建设任务的完成。我们要坚持“提升工作效能、争创一流业绩”的思想观念,以只争朝夕、搏击中流的勇气全力推进效能建设,为法院的发展增添新的辉煌。

五是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协调各方工作。

4.个性承诺:站在全院的高度审视自己的各项工作,及时自我批评和自我总结;注重个人修养,待人宽厚,处事严谨,遵纪守法,崇尚道德,为政清廉;不断加强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增强全局意识和创新理念,使我院工作在今年全市工作中争创先进。

2.法院执行局实习报告 篇二

在武汉工程大学政法学院有关领导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共同安排下,我们于今年6月16日起到7月18日止,进行了为期35天的系统的业务实习。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都是一个全新的经历。业务实习意味着我们从今天起就要面对别样的人和事,这些人可能是法官、是书记员、是当事人、是代理人、是同事,但就是不可能是老师、是同学,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精神抖擞,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最大限度的学到课本之外的知识。如与人交往,一个个未必单纯的社会人;同事相处、上下级关系;还有我们要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真正做到时常挂在嘴边的理论联系实际。我对这些事情,既新奇又期待,充满憧憬。

接受我的实习单位是武昌区人民法院。这是一所机构完备的基层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8个专业审判庭和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司法行政科、法警大队、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公室等8个综合部门;另设水果湖人民法庭、中华路人民法庭、杨园人民法庭、中南路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等5个法庭。据XX年统计数据显示,全院编制总数192人,实有法官及工作人员183人。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4人、执行局局长1人、副局长3人。具有审判职称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115人,书记员14人。在职干部中具有法学硕士学历学位的16人,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138人,大专及以下学历29人。

事实上,第一天学院老师领导把我们送到武昌区法院的时候,很多同学对它的第一印象是简陋。我们看到了两座陈旧的主楼屹立着,其中一座正在进行装修改造,内含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档案室等。另一座不起眼的白色矮楼,竟然内含刑庭、民庭、行政庭、办公室、政治处等机构。我们首次分配实习具体办公室也是在这里进行的,那时发现它竟有11层。指导老师、法院工作人员和同学们商议讨论后,分派任务,我被分到了另起一栋的三层小楼的执行局。

自此我就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实习生活。在六七月的武汉阳光下,我们很早起床,追逐公交汽车,被黑压压的人群中推来搡去,很少能占到座位,转车在内的近两个小时里,穿越将近半个城市,不顾一切,奔到实习地点。汗流浃背,身心俱碎。个中滋味,非求学人不能体会。我想:学到实践经验还真是不容易,怎么说也得好好钻研,至少得对得起这么辛苦的途中跑啊。

在这里我一共遇到过两位老师,首先是郭书记员。不知道是不是案件分配的原因,我只在他的教导下学写过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制作过一份笔录和一份合议庭讨论记录。这些东西对于没接触过的人来或许很玄奥,实际上并不难做。制作法律文书只需要依照相应的格式,充实具体的案情就行了。你需要的品质是细心和勤奋。在这里实习的学生和法院工作人员地位是一样的,都要对当事人负责。比如在打印民事裁定书时,就得认真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尤其是身份信息不能出任何差错。

印象最深的是郭书记员的口才,那一次在他巧妙的调解了一起执行纠纷,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最后该案以自动履行的方式了结。他告诉我,以什么样的姿态或语调面对不同的当事人,都大有讲究,我深有同感。想来也是,有时候一句话可以激怒一个人,让矛盾一发不可收拾;有时候一句话可以平息一个人,使干戈顷刻化玉帛。就看你怎么说。

其余时间里执行局是很闲的,终日只是看报上网,于公务上却不十分打紧。

第二位老师是王晓明庭长,他大约五十岁上下,顾盼之间,神采飞扬。堂堂一张国字脸,不怒自威,举止风度,十分不凡。一看就知道他是办事老练,为人爽朗的好老师。后来的接触证明了我的看法。我每天在他到来之前开门,打扫房间之后烧水泡茶,然后打开电脑查询法院信息系统,再就是翻阅今天要办的案件的卷宗。王老师来的时候我总是主动问好,或是找要做的事情,或是询问下一步的任务,没事时就读书看报。而经验丰富的老师对我也十分不错,礼貌的同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倾囊相授,使我学到了不少知识。

三、制作法律文书

其间我制作过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案件上网信息通报表、合议庭评议意见、执结报告、代为拘留书、查询冻结扣押划拨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每一份文书老师都要亲自过目,检查无误后才让我提交打印。

(一)询问笔录

以上文件我都逐渐掌握了大致情况,其中制作笔录对我来说很困难。因为我是安徽人,对武汉话很不敏感,而当事人几乎全是流利的武汉话。我只好听懂一点就问一下当事人,不懂的让法官解释,然后当事人确认无误之后才予以记录。有一次申请人说他被开麻目的撞了,要求赔偿,我就很迷惑,这“麻目”为何物?后来才知道他说的是机动三轮车……这使我认识到记笔录也不简单。需要有很强的应变能力、手脑耳的协调能力、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概括力。

(二)审阅整理卷宗

除去制作法律文书,我做的最多的就是审阅整理卷宗了。开始由于我对案件的审理程序不够熟悉,面对大量法律文书不知如何处理。后来我翻阅了《民事诉讼法》、自学了《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加上王法官的细心教导,我才学会整理卷宗:

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申请执行书;5.执行依据;6.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7.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收据;8.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9.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11.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及人民法院取证材料;12.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文书材料;13.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14.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15.执行和解协议;16.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17.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相关材料;18.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19.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20.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表;2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22.送达回证;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执行请示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请示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5.承办人审查报告;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7.执行局(庭)研究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8.本院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9.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或报告;10.批复意见;1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2.备考表;13.证物袋;14.卷底。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

卷宗封面必须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字迹工整、规范、清晰。卷面案号应当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当事人栏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收、结案日期应当与卷内文书记载一致;执行标的栏,应当填写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结果栏,应当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裁决机关栏,应当填写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结案方式栏,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等;结案日期栏,应当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卷内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逐项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卷内文件目录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份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只填起号。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从“1”开始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长度以l8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由立卷人盖章。

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卷内材料用纸以a4办公纸为标准。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

实践中我发现武昌区人民法院严格遵循了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有关规定。说明这里办事很规矩,让我觉得心安。王庭长曾经说过:“老百姓好不容易才打一次官司,我们必须对他们负责。”一句再简单不过的话,让我感动不已。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永远不可能处于平等的地位,手握大权的法官在审理、判决、执行中绝对不能存有私心杂念,否则对于当事人来说后果不堪设想。而遵从相关规定,依法办事,保证程序正义,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结果正义。

四、外出执行

在师从王老师期间,我有幸随他外出执行公务。我们到过武昌中行中华路支行、汉口中行新兴花园支行等银行,去过拍卖行和看守所。每次出行前我总是帮法官收拾好公文包,检查要带的各种法律文书,一切准备妥当就开始出发。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我记得很清楚,王庭长出行时都携带了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而在强制拘捕刘xx时,有法警协助参与。拘留前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刘xx出示的有关手续还是我打印的,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也很充分,被执行人无异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做了裁定,并送达至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要求看守所协助执行时,我填写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也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看守所。程序正义、程序公正要求的不仅是执行结果的公正,还要求执行过程的公正,是通过公正的执行程序,达到执行结果对执行当事人各方的公正,是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的统一。它更注重执行过程的正当性,执行方法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规范性,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合理性。它注重对执行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追求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能够通过执行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是一种是有效率的公正。很高兴我实习的单位可以在执行中秉公执法。

另外让我佩服的一点是王老师有一次拒绝了三次当事人的邀请。已经到了中午12点,双方当事人和拍卖行的熟人都要请他吃饭,他全部断然拒绝。古话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能流传至今经久不衰的古话,自然有它存在的理由。而听说检察院有些工作人员整天在饭店山吃海喝时,他非常不屑。保持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的品行,在这个浊世着实不容易。

五、执行的意义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以我的现有的知识看,当事人发生纠纷,首先会寻求和解,和解不成则找人调解,再不成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不服仲裁的实在无法用私力方式救济的,那就去法院打官司吧。

在民庭实习的同学告诉我,法官在当事人起诉前总会千方百计地想法子调解,费尽口舌,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才纳入司法诉讼程序。

而经过开庭、审判、判决之后,若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才轮到执行局出马,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或扣押动产,或腾退房屋、清出土地……

可见不到万不得已,大家都没有机会执行局一游,而执行局面对的,总是又硬又臭的骨头。据以上分析,执行案件不会很多,然而我实习其间都很忙,问题出在哪里呢?

从百姓的角度看,手持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却拿不到相应的赔偿,是一件可悲可叹的事情。有个民间借贷纠纷,我记笔录时被执行人承认“我是欠了他6万块钱,但是我没钱,不是我不想还,我愿意还,我就是没办法还。年底老板给我工程款之后我自然会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记载,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面对这个案子的情况,法院也只好稳住当事人,说等他有钱了再强制执行。这里申请人没有错,索取欠款天经地义;被执行人也没有错,他欠钱愿还,至少态度很诚恳;法院依法判决,在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暂时中止执行,自然也没有错。那么错在哪呢?

错在被执行人的老板欠债,使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还债。而他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起诉老板。何况老板承诺年底还款,现在是七月,老板到时候给付金钱自然皆大欢喜。万一老板耍赖呢,申请人就永远也得不到欠款了。

说这个例子表明,执行很重要性,执行很困难,执行很不力,执行很无力。

而解决措施无论是网上还是资料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这里只说一句:愿所有人都做对得起良心的事。

六、特别感谢

这次实习是武汉工程大学政法学院有关领导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的,具体由郭书记员和王晓明庭长对我指导教育。通过实习,我不仅锻炼了专业水平,还学会了怎样处理社会上的事情,并对法学的前景充满了信心,在此对院校、法院领导和郭老师、王老师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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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执行局实习自我鉴定 篇三

自我鉴定是对自己过去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的自我分析和总结,自我鉴定可以提升自身总结能力,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自我鉴定吧。你所见过的自我鉴定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院执行局实习自我鉴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执行局实习自我鉴定1

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综合处实习的日子,虽然仅有短短四个星期的时光,但在这二十余天的时间里,接触了到大量的执行案件,涉及信访、督导、执行、监管等一系列系统操作。从第一天起,我就意识到今后二十余天的实习锻炼将使我学到在学校无法遇到的一些新东西,对于它们的把握与研究将会对本人今后在法学领域中进一步的发展有着极大且重要的促进作用。作为一名大学生,有些东西不论书本上还是从别人的描绘诉说中,无论多么生动、形象,如果你从未亲身体会过,那么你将永远无法获得第一手的资讯,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尤为如此,换句话讲,即便对于书本理论头头是道,但远离了实践,充其量仅仅是个门外汉,只能纸上谈兵。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在这段时间里,我不敢妄论自己从中到底学到了多少东西,但这期间我第一次真正体会到了所谓法院系统的执行难问题的现状,看清了其庐山学真习面网目。

从对执行一无所知开始,到接触到第一个执行案件,看到第一份卷宗,写出第一份案件报告、第一份督促执行令、第一份指令函,再到最后的订卷以及归档,所有的这一切,让我的实习生活紧张而忙碌,充实而有条理。看到了很多,听到了很多,遇到了很多,同时也想到了很多、学到了很多。自始至终我是以一名初学者的姿态和心情对待这一切,有些事情从头到尾都需要老师手把手地教,甚至在遇到的有些案子上,根本无法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具体实践做一联结。有时候一份案件的审理报告,从一开始写初稿到最后的成稿出炉,期间要经历多达六次的返工处理,认真分析每一个字每一个词的运用是否妥帖得当,对于法律条文的选取以及语言句式的构造,从中可以切身体会到老法官的严谨以及其对于法院工作的扎实的态度。

当然和绝大多数参与法院实习的学生一样,我也面临着整理卷宗的枯燥、熬人、同时又富含极大乐趣的工作。对于卷宗内文件的顺序的排列以及其间所包含的严谨的逻辑连结性,都是对初学者的一种历练和考验,而作为法院审理判案的灵魂的载体,每一份卷宗中所包含的更是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的记录和判决执行结果的展示和追索。在这二十余天的工作中,前后累计整理订卷达90余份,不仅使我对于法院正常审理执行案件的程序过程有了切实的体认,同时更使我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大量的阅读和知晓了种类各异的诸多案件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促使我对于导致案件执行难这一法院系统的老大难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和思索。

当然还需要在这里感谢实习期间给予我巨大的帮助和引导的执行庭的各位领导和老师们,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指导,使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的学习空间和领悟内容。还有他们在自我本职工作中所展现的认真、诚恳、扎实的工作作风,使我对将来参加工作之后的模式有了正确的建构方向。在日常闲暇时分的闲聊畅叙中,他们言辞中所透露出的意蕴和对我的期待更使我感觉自己须付出百倍之努力和拿出更好的将来来对待他们给予我的那份希冀。

短暂的实习期一瞬即逝,看似漫长的二十余天的工作也在白驹过隙间走到了终点,看着自己在这些天来所经历的诸多案件,看着自己在这些天来所整理的卷宗,所做出的每一份文件报告,可以说这段过程不可谓不充实,期间经过的每一天,结交的每一位老师朋友,都是我难以忘怀,衷心的祝福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更佳的表现,我也会怀抱着这段充实美好的经历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走向自己的未来。

法院执行局实习自我鉴定2

一转眼,整整两个月的法院实习即将结束了,还记得刚来实习时什么都不懂,我被分在执行庭,起初对执行庭并无太多了解。只是在潜意识里认为执行庭的工作十分简单,因为在立案阶段对相关材料都是程序性的审查,不具体涉及实体的问题,后来慢慢发现立案对于法院工作来说,是很重要的第一步。

执行庭的老师们都很和蔼,对于一些不懂的问题也耐心地教我,最后我被分到了管辖合议庭,到那时审判长董老师就和我讲:“来这里并不是要你多学习书本上的知识,而是要你从这里的锻炼中学会为人处事的方式,学到在课本上所没有的知识,多练习实务。”最后他让一个书记员带我处理案件裁定后的一些后续文字处理工作,这样,在中院的实习就正式拉开帷幕。

带我的书记员很细心,也很有耐心,她一步步教我如何处理文件,哪些不同的文件名称各代表什么意思,因为刚上手,有些东西做了一遍可能记得还不是很透,她还是耐心地再教我一遍。总的来说,在这两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主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首先到立案大厅拿本合议庭有关管辖的案件。接受案件乃是案件审理的第一步,我们合议庭的案件后再分属各个审判员审理。当然案件的审限是从立案当日开始计算的。接受案件,还需要在各个案件的接收表上签字,清点案件的数量,确认无误后再将接收表送回立案大厅,以作存档之用。

二、登记案件编写,撰写阅卷笔录。案件分到各个审判员之后,我就需要帮每个人所接收的案件登记到接收本上,其中包括以下几项:案号、案由、当事人、原审法院、收案日期。登记完之后,后面就需要做案件的阅卷笔录,也可以称为审理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案号、原审案号、案由、原审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裁定、工作方向。阅卷笔录是构成副卷的重要材料。

三、到文印处将法律文书签发件盖章,并拿案件裁定书,在裁定书上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文印处是设在主楼的21楼,一般盖法院的章和拿裁定书都要来这里,不管盖章还是拿裁定书都要在登记簿上登记签名。拿到裁定书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裁定书后盖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

四、填写委托送达函、退卷函;因为是中院,案件审完后是委托下层法院送达,并将基层法院送交的卷宗退回,这就需要填写委托送达函和退卷函,各有两份,一份入卷,一份随卷宗退回。

五、做送达回证;中院委托下层法院送达当事人,就要制作送达回证,当下层法院代为送达后,就需要寄回送达回证,需要收到裁定书的当事人签字。

六、退卷、结案审批。各个卷宗整理完之后,我们需要把退回下层法院的文件统一寄回,这就得把案件送到专门退卷的地方,需要工作人员核对签收。拿到退卷核对无误的签字后,就得去结案审批,最后由工作人员盖上“确认无误”的章之后才算一个案件的结束。

八、归档、做案卷目录(分正卷、副卷)。以上工作都完成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归档与目录制作,这两项工作是连在一起的,首先将案件归档,再制作案卷的目录,目录包括正卷和副卷两卷,但也有特殊的,如立他字号就只有副卷没有正卷。制作目录首先要将整理好的案件材料编号,正卷、副卷各从“3”开始编号。

九、见当事人或者律师并撰写谈话笔录。在书记员老师不在的时候,我就回去和审判员去见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听他们的谈话并撰写谈话笔录,确认无误后需要由谈话人签字。

上述1到8点其实就是一个案件从接受到审结的过程。

执行庭工作较少的时候,在征得审判庭的老师同意之后,我可以去旁听其他庭的庭审过程。在此过程之中,我了解到了很多关于庭审之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若申请回避,且被申请者符合回避要求,则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如若不符合回避要求,则当庭驳回。而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先后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而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等等。

最后,我非常感谢在法院里工作的每一位法官,他们都是我的老师。感谢他们的耐心指导,使我大大提高了对立案程序和法庭审判过程的熟悉程度,这对我的实习经历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有他们的帮助,我少走了很多弯路。我认为到了实际工作中以后,学历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交际能力。我深刻的体会了这一点。尤其是现在我们的大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轨,相互之间有一定差距,所以,实习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一个弥补自己经验的时刻,是一个迅速融入社会的过程,在其中,有各位经验丰富的老师的指导,我们走了捷径。

4.江南区法院执行局组织学习 篇四

作者:刘祖传发布时间:2010-08-09 10:43:09

2010年8月2日上午,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在局领导的组织带领下,利用周一的执行工作例会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促进执行工作更上一层楼。

通过全文学习,该院执行局干警充分认识到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意见》正式公布实施的重要性,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了执行联动长效机制。在学习过程中,全局干警对《意见》中涉及到执行工作的执行联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发言,一致

认为这《意见》实施得很及时,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一是《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将法院执行工作单打独斗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助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执行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

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二是《意见》的实施将使法院执行工作形成并建立起“党委领导、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联动机制的执行工作格局,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根本保证。三是《意见》实施构建起的执行联动机制,并没有改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军的作用。而是使各联动部门实现了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以

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

“执行难”严重损害着法律的权威,破坏着民众的法治信仰。江南区法院执行局既要重

视联动机制建设,更应注重借助外力破解执行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江副院长说过:“仅靠运

动式的清理活动,无法根治‘执行难’的痼疾”,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达到标本

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1-03-17 10:11:33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冯家煜 郑伟 孔东方

在民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的同时,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在大量增加,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的判决、裁定不能得到顺利执行,“执行难”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进行了大力完善,关于执行程序及其修改就涉及

十一个条文,其亮点之一是新增了一条,从立法上创立了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共同威慑拒不

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之机制,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

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该条规定为法院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切实以国家公权力为后

盾,依托国家和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打下了基础。

一、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民事执行制度中,执行完全是以法院为主导,仅涉及法

院、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活动,在执行中,法院仅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融机构、产权证

照管理机关等协助执行。

但是,在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还较淡薄的社会现状下,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往

往会采取各种措施阻挠法院进行执行,譬如: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躲避债务,保护自己。一方面是被执行人的竭力躲避执行,另一方面,因法院的执行措施有限,即便是

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往往对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

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如某些金融机构因担心影响其与被执行人的业务关系或情感关系,在法院要求办理查询、冻结、划拨等手续时,以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理

由搪塞、拖延或告知被执行人执行事项。不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则更可能会对法

院的执行工作置之不理或干脆以内部规定对抗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

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已经难以满足复杂情况的需要,因此,构建

以法院为主导,集合单位、个人等国家公权力及社会力量的执行联动机制成为必要。

二、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可行性

为保证执行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相关立法中将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的协助作为

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和要求。在这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成功事例。在民事

诉讼法修改审议过程中,就有代表提出,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比如在各大媒体上公布被执行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姓名等,这些好的举措应当吸收到民事诉讼法中;又如浙江省安吉县法

院为破解“人难找”、“财难寻”等难题,借助公安警务信息资源,与公安联动执行,提高

案件执行率的做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等等。这些实践是对困境的积极探索,昭示了执

行联动机制已具备立法的基础和实践可行性。

三、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

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是惟一具有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构,在构建执行联动机制

时,应当以法院为主导,其他国家机构或单位个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予以协助,具体可

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全国范围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实践证明,在执行中若仅仅依靠单纯的强制执行措施或是单独依靠某一法院的执行力

量,被执行人往往能依靠躲避、转移财产等措施轻易躲避执行,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

是在很多国家并不存在执行难,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这些国家已经构建起完善的诚信社会机

制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无论其在该国的何处,其日常生活、工作、经商甚至人身自由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

而迫使其自觉地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

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平台,将全国范围内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开,以形成强大的约束机制。

(二)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执行时,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往往会尽快隐匿、转移财产,财产一旦被隐匿或转移,法院就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去追查,并很难再用强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了防

范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

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但是,防范被执行人

隐匿、转移财产,需要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及时配合,若法

院按照普通方式办理财产的查找、查封、冻结等措施,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很有可能输在与被执行人“赛跑”的过程中,因此,有必要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三)落实信息公布等措施。

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名单通过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得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

其日常生活所在地的社会公众所知晓,这是给被执行人造成有约束力的社会影响,促进其自

动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

四、结语

破解执行难,不但需要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完善,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法

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在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体制部分明

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

义务;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

工作长效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将会有利于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兼治之效。

浅析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

来源:泗洪县人民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者:华阳升、陈茂国更新时间:2008-12-18 00:00:00

执行联动机制主要是通过信息交流的互动方式,由法院把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信息源,同时借助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金融信贷管理以及劳务输出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承揽、车辆买卖与登记、出入境以及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各种限制措施,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建立起一套执行威慑机制。执行联动机制有效促进了社会各有关部门参与执行的,为建设诚信社会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但执行联动机制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对于执行联动制度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相关制度的建立往往以文件形式界定,缺乏稳定性。

二、联席会议的设立形同虚设。有的地方党委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对执行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执行活动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进行研究和协调处理。但是联席会议任意缺席情况多。

三、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缺乏协助执行的意识和积极性。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一般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这些部门往往会考虑到部门或自身利益,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工作,消极对待甚至拒绝配合。而且对此情况,相关制裁措施不够,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对拒不协助的行为处罚加重,但法院具体处罚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往往力度不够。

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促进执行联动机制走向规范化发值得法院考虑,笔者结合实践认为:

一、党委政府“推动”。党中央早在1999 年就下发了“11号”文件后,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加强了领导。党委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执行难”是造成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主要原因。法律权威树立不起来,诚信社会就难以建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就会受到影响,在推动联动机制创建中,各级党委都已召开执行联动机制座谈会,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实施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配合、协助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并相继建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部门的工作。

二、联动单位“自动”。各联动部门从建设诚信社会、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高度达成了共识,同时,基于

自身利益的保护上也认识到,联动机制对他们也是一个法宝。如金融系统,对不良贷款的诉讼能够及时得到执行兑现,并通过联动互通信息,以利于银行审贷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信,从而避免恶意透支、贷款欺诈等金融风险等。联动机制可以使法院和联动部门实现共赢,这是联动机制得以长期运行的基础。这样一来,各联动单位变消极协助为积极协助, 变被动协助为主动协助, 变短时协助为长期协助,切实做到了密切配合。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篇五

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2018年7月)

问题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程序,应适用先到先得规则,还是适用再次竞价的规则?

处理意见:适用再次竞价规则。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第六点:“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流程问题。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该明传这一内容明确了对网络司法变卖程序适用再次竞价规则。

问题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该担保是否属于执行担保?

处理意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执行担保: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该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由执行法院审查许可;担保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担保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须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该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由执行法院审查许可,担保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还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第三人所作的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仅是向执行案件当事人作出的,则该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民事担保合同性质,不属于执行担保。

问题三:主债务人破产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债权,担保责任是否受破产程序影响而减少?

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的规定,仅适用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主债务人,不适用于担保债权。担保责任范围应为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担保债权,不应仅限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的对主债务人的破产债权。

主要理由: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责任应受破产程序影响而减少。主要理由是,基于担保责任的从属性,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权。债权人所享有的主债权范围为破产债权时,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亦应为破产债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责任不应受破产程序影响而减少。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法律针对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作出的特殊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依据担保合同进行确定,因此,利息、违约金等不因主债务人破产而停止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范的是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破产法律关系,除非破产法有特别规定,担保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应当适用担保法律规定,不受破产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息的规定,是对破产债权数额的限制,并不能因此推导出破产受理之后的利息债权的消灭,该债权实质上仍然存在,只不过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保护。

担保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就是为了预防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风险,以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能从担保人处获得救济。债务人破产本身就是担保人所要承担的担保风险,除非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债务人破产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即应对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打破当事人的约定,把担保责任限定在破产债权范围,亦与担保制度的目的和当事人的初衷相违背。

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均作出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问题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机动车辆,是否应当限制该机动车辆年检?

处理意见:考虑车辆拍卖成交后的过户问题,应慎重采取限制被查、扣机动车年检的强制措施。

主要理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第12号令)规定: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执行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不予定期检验”的,相关机动车辆因不能按期送检可能被强制报废,解封后也不能正常使用,拍卖成交后也不能正常过户。我院曾就相关问题向广东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商请处理肇庆中院查封车辆过户问题的函》【(2018)粤执协5号】,2018年6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函复我院(《关于查封车辆过户问题的复函》粤公函字[2018]660号),一是建议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拍卖机动车行为。拍卖前应向车籍地公安机关核实相关机动车状态,对逾期未检验需强制注销的车辆申请恢复正常状态后再委托拍卖。如无法恢复的,应当在委托拍卖时将机动车状态等相关情况向拍卖人及竞买人说明。二是建议我省各级人民法院慎重使用“不予定期检验”的强制措施。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和处置机动车辆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建议,避免拍卖成交后不能过户。

问题五:报请跨省异地执行是否需具备“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省外”或者“经委托被退回”的条件?

处理意见:不需具备上述条件。

主要理由: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人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我院2012年5月16日粤高法【2012】184号《关于规范省外异地执行和退回委托执行审批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4点规定,存在多次委托省外执行被退回的,可以批准异地执行。上述司法解释和我院文件规定了跨省异地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上述规定在执行中,2015年8月27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国法院暂时不要委托,一律采用协助执行和事项委托方式来处理。我省法院反映,在此之后全国其他法院不再接受外省法院全案委托执行。为推进案件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案件需跨省异地执行报请我院批准,可以不要求必须具备上述条件。但是,原则上要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以事项委托方式为主,经批准异地执行的要注意执行安全,积极协调异地法院协助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无须报请我院批准。

问题六:异议人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房屋、车辆等财产拍卖保留价违反评估程序,主张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处理意见:不予支持。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对于房屋、车辆等财产,通过税务机关、房管部门及相关大数据平台等具备条件的评估、询价系统,以网络询价方式确认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且通过网络询价进行估价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最后的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而非由询价的结果确定。故异议人以执行法院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司法拍卖保留价违反评估程序为由请求重新评估的,不予支持。

问题七: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后,对于长期存放将产生大额费用的机械设备等动产,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置,以防止场地、保管等费用的增加?

处理意见:可以依法处置,但所得价款暂不作分配。主要理由:如果机械设备长期存放会产生巨额的保管费、场地占用费,将导致财产价值贬损甚至会导致财产处置所得款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案件中止执行裁定作出后裁定受理破产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持续保管费用过高可能影响债权受偿、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和宜先行处置的财产,应及时予以变价处置并提存变价款。”因此,上述机械设备属于前述规定中持续保管费用过高可能影响债权受偿、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先予处置变价,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问题八: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及破产申请受理后,正在进行的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1.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后,应当中止审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后,恢复审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案外人同意撤回异议申请的,予以准许;案外人坚持异议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2.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如果异议的审查结果与破产清算程序直接相关,应当裁定中止审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后,恢复审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异议人同意撤回异议申请的,予以准许;异议人坚持异议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其他执行行为异议则不受移送破产的影响,可以继续审查。

主要理由:

首先,执行标的异议审查的核心,是案外人对执行法院控制处分的标的物有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据此裁定是否中止执行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六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第七条规定,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标的物,执行标的异议所指向的执行标的物已依法转化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故执行标的异议亦不得继续审查,应当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案外人坚持提起异议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另行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由破产受理法院依法处理。

其次,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主要是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由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具有相对独立性,移送破产及破产受理后,执行实施程序虽然应当中止、终结,并不影响异议程序中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判断。但是,由于执行行为异议所涉范围广泛,有的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清算。例如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异议,直接涉及破产债权的确认。对于此类执行行为,亦应适用中止、驳回异议申请或准许撤回申请等处理方式,避免执行异议程序与破产程序发生矛盾冲突。

问题九: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

处理意见:应当区别案件不同情况,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对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是对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二者相同之处在于两点:一是申请执行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五点:一是保护的对象不同。前者为买受人,后者限定买受人为消费者。二是异议指向标的物不同。前者是为不动产,既包括一手居住用房,也包括一手商住用房,还包括二手房,以及其他不动产。后者限定于房地产经营者所开发的居住商品房即一手住宅,且系买受人唯一居住用房。三是占有的状态不同。前者要求查封前已合法占有,后者不要求占有。四是对付款要求不同。前者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付款并将余款交付执行,后者仅要求已付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五是过错要求不同,前者要求买受人无过错,后者未要求。

问题十:被执行人就执行法院对其名下涉案财产的查控措施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复议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法院据此解除对复议申请人名下涉案财产的查控,但复议申请人拒绝撤回复议申请,对此情况应作何种处理?

处理意见: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主要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第8点规定:“下列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异议人异议的违法行为在立案审查期间已经纠正的,告知异议人纠正情况;……上述情形,异议人坚持提出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第20点规定:“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案件,经过审查,按照下列情形,作出执行裁定:……(4)审查期间执行行为纠正的,裁定终结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规定终结审查这一结案方式,故可参照该纪要第8点关于“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方式处理。

问题十一:被执行人除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处理意见:执行法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的相应工资收入并通知协助执行,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固定工资采取了执行措施,又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继续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条件和必要,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问题十二: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分已查控的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能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处理意见: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主要理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基本条件,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不得以此为由终结本次执行。但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问题十三:没收财产、罚金等刑事财产刑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适用何种结案方式?

处理意见:被处没收财产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裁定终结执行;有可执行财产但暂不能处置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处罚金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主要理由:关于没收财产,2014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没收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应注意两点:一是主体上,限定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二是时点上,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之时的被执行人已有财产,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实行没收,不得将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因不能确保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便于以后发现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暂不能处置的,可以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于刑事财产刑为罚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进行追缴。

问题十四: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尚未取得生效裁决的当事人能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预留份额的方式参与分配?

处理意见:尚未取得生效执行依据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除外。此外,优先债权法院接受首先查封法院移送财产处分后,在满足优先债权之后,在分配程序中应当对首封债权预留相应份额。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执行依据是指已经生效的裁决或其他可以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包括在内。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故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即使未取得或所取得的判决或其他裁决尚未生效,仍然可以参与分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点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按照该规定,首先查封债权可以以预留份额的方式参与分配。

问题十五: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长期履行的期限如何掌握?

处理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相关规定,长期履行的期限可按6个月掌握。

6.法院执行庭长供职报告 篇六

人民法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叫wyf,1974年11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11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通过全省法院系统招干考试,进入xy市人民法院工作。199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1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现在xy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

今天,我有幸被院党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为xy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二局局长的拟任命人选,在这个庄严的场合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这是组织的信任和考验,我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同时,我也非常高兴能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汇报思想和工作,如果我的任职能够通过,我一定不辜负组织和人民的厚望与重托,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支持帮助下,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努力做到: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当好法官、做好领导,必须具备清醒的政治头脑和超强的业务能力。对我来说,学习是进步的台阶。在政治思想方面,我将努力夯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功底,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强化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意识。在审判业务方面,我将系统学习法律法规,钻研审判业务知识,向书本学习,向同仁学习,向实践学习,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指导和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

二、搞好团结,主动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加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将从自身做起,摆正个人和班子集体的关系,从大局的角度为执行二厅领导班子献计献策,从全局的高度认真执行集体的决议。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尊重、信任班子成员,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与班子其他成员的沟通和交流,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相互配合不内讧,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忠于职守,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把“公正与效率”作为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身体力行,开拓创新,竭尽全力做好本职工作。牢固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意识,按要求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高度重视人大的审议意见;认真细致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正确处理并及时报告人大交办的案件,积极寻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与帮助。与此同时,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真正做到为民、务实。

四、克己奉公,牢固树立清正廉洁的模范形象。以《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为标准,坚持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人生观,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自觉构筑拒腐防线,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在工作和生活中,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审判秘密;规范业余生活,拒绝拜访答谢;排除说情干扰,保持高尚情操。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杜绝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不为名利所惑,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迫,忠于法律,忠

于职责,做一名党和人民放心的公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深知组织信任和人民期望的份量,以上是我的供职报告,也是我的态度和决心。如果我的任职未能通过,说明我还不具备担当这个职务的条件,我将愉快接受和服从组织决定,不断改造自我,提高自我,在其他工作岗位上一如既往地继续努力工作。如果我的任职能够获得通过,我将信守承诺,踏实做事,正直做人,用突出的工作业绩来回报组织的厚爱和人民的期望,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我再次对组织和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厚爱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7.法院执行通知书 篇七

你犯 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 公安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你在执行管制期间, 。

管制刑期: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年

起刑日期: 年 月 日。

羁押抵刑: 年 个月 日。

刑满日期: 年 月 日。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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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8.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篇八

一、工作做法

(一)树立执法为民意识,提高队伍素质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队伍理论水平和业务潜力

为了提高干警队伍的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水平,提高综合素质,塑造良好形象,我们始终按照院党组和上级政法机关的要求,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以及人大决议决定,学习《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重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各项工作。透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坚定大家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切实打牢思想基础。同时抓清廉,教育大家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办事,用自身的良好形象,勇当反腐倡廉带头人。

2、结合岗位,力争在质量和效率上有新的突破。

始终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61k.]、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防止和避免因机械办案而导致矛盾激化。要透过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队伍建设年”活动以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切实转变审判作风,以确保稳定为出发点,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以妥善化解矛盾为切入点,大力加强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以化解“执行难”为突破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力争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上出现新的突破。

(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执行良好氛围执行难题

全市法院都分别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新闻媒体上对执行会战工作进行了宣传。市中院对因擅自转移法院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而被拘留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开报道,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邀请市多家媒体在执行现场直击报道,向社会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力度,起到了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在市级报刊上开辟了专版,对大案、难案的执行,及时跟踪报道,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全方位的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三)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力求工作实效

市场经济形势下,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新收案件数量激增,而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又进一步加大了我庭的工作量,。因此,为了在有限的工作时间里有效的提高案件的执结率,确保执行工作效率,我庭用心拓宽执行思路,寻求执行措施的多元化。

为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所突出反映的执行法官难找,执行案件状况难了解等状况,上半年,我庭借鉴其他法院的优秀经验,将推行执行公开作为我庭上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其中,重点采取了两项措施。实行执行法官电话和院举报公开制度。就是将承办法官的主管庭长电话,院纪检监察电话在社会上予以公布,由当事人对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能够随时反映或者举报,有效的预防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根据工作程序实行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明明白白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以及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义务,并向当事人做出郑重承诺: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清正廉洁,用心努力,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四)集中执行积案,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上级部署,大力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决心打一场执行工作攻坚战,力求压低积案数,提高执结率,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工作目标。根据这个工作指导思想,我们在执行积案工作中,首先,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制度,对未结执行案件登记造册,分类排队,逐案分析未结原因,并实行严格职责制,明确职责,相互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其次,打破正常的工作时间,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使案件循环速度加快。再次,根据执行局设立了执行举报热线电话,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信息,掌握被执行人的基本状况。对有执行线索的及时出警,对不同状况采取相应措施,促其自觉履行义务,使一大批案件得以执结,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这工作中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是,离上级要求还是存在必须的距离和不足。透过联系自身实际,深入查摆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公正执行以及司法礼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不严、效率不高、作风不硬、纪律不严等少数现象,亟待进一步提高广大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明年打算

(一)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解决“执行难”

市县两级法院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执行会战方案,并向党委、人大领导汇报,取得充分的肯定和支持。迅速成立由市四大班子领导任正副组长,法院、纪检、监察、公安、工商、检察、房管、土地等部门组成的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积案执行会战期间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协调。

(二)抓执行工作目标管理,充分调动干警用心性和创造性

制订下发执行工作百分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按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量化分解为若干个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标准、办法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量化、细化了目标职责制,采取发通报、召开会议形式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状况,使全体执行干警构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将目标职责制的具体指标落实到各小组,分配到月,定期考核奖惩。实行月通报、季度站队、年终奖惩,充分调动执行干警工作的用心性。

(三)努力赢得社会支持,营造良好案件执行环境

大造声势,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在每年的普法活动中,我庭将就当事人就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积案清理活动,开展执行宣传活动,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单,就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促进了良好执行环境的构成。

9.法院执行局党员承诺书 篇九

执行局个人工作总结1

一、抓执行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执行局(庭)组织广大执行人员学习党的xx大精神、xx届三中全会决定、“xxxx”重要思想、十八次全国、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好务的大局意识。积极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的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庭(局),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参加首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要求全体执行人员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省法院“约法三章”、市中院“八条禁令”,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各法院组织的纪律作风整顿、“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大家认真自查、评查,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整改,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激发了搞好本职工作的热情。

二、抓执行工作目标管理。

年初市中院制订下发了执行工作百分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按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量化分解为27个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标准、办法和要求。全市法院各执行局(庭)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量化、细化了目标责任制,中院采取发通报、召开会议形式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全体执行干警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已经形成。××县法院实行分组负责,将目标责任制的具体指标落实到各小组,分配到月,定期考核奖惩。××县法院实行月通报、季度站队、年终奖惩。2月24日,庭长××与本庭每名干警签订了百分考核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季度考评,年终奖惩,并与法官津贴、院发目标奖挂钩兑现,充分调动了执行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抓执行工作改革。

今年是全市执行工作改革重点推进的一年。在执行机构创新方面,全市8个基层法院中有5个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中院执行局也于10月16日挂牌成立,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市中院从5月1日开始,实行执行分权分立分类运行机制改革,成立执行裁决庭、实施庭和综合处,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和监督、管理权,提高了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防止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实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的还有××等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0月16日中院出台了《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从此迈入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的运行轨道;在执行方式、方法创新方面,全市法院重点放在推行执行“阳光工程”上。继中院在《××日报》、《××晚报》上发两期执行公告、两期限制高消费和一期悬赏举报公告后,××、××也分别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执行公告,将一批“赖帐户”曝光后,社会反响大,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订立还款计划,受到债权人的普遍好评。同时,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克服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执行制度创新方面,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裁决庭、执行庭、综合处工作职责,悬赏举报、限制高消费、执行举证、执行风险告知、公开听证、先执行后收费、案件流程管理、当事人点警制、换人执行、债权凭证制度,财务管理及执行费用支出和执行款划转管理办法等,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约束行为,以制度促公正、公开、廉洁执行。其中中院推行的限制被执行人单位高消费这一改革举措受到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注。

四、抓“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暨执行案件评查工作。

全市法院执行干警和执行局(庭)对照检查内容,认真的进行“四查四看”活动,联系自身实际,深入查摆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公正执行以及司法礼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各法院执行局(庭)从执行程序、案件处理、执行文书、执行纪律等方面,对XX年6月25日至XX年6月25日已结的或未结执行案件进行了自查或评查。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结合在评查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努力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不严、效率不高、作风不硬、纪律不严等少数现象,进一步提高广大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抓执行会战工作。

在深入调查研究全市执行工作现状的基础上,中院党组及时作出在全市法院开展为期五个月执行会战的决定,成立了以中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执行局局长××为副组长的执行会战领导小组,并制定下发了*中法(XX)1号文件,对全市法院开展执行会战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自7月10日全市法院开展执行会战以来,两级法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促执行,共执结各类案件2709件,执行标的额达29293.81万元,结案数、执行标的额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11.6万元。

执行局个人工作总结2

本人于1986年7月参加工作(工作年限25年)。1995年12月任地区中级法院助审员(副科级),2004年5月至今在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任审判员。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2008年至2010年3年来,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2009、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个人”。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本人始终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公正司法、廉洁执法。

本人始终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案。首先坚持做到程序公正,公开案件程序,便于当事人监督,利于公正执法;其次坚持做到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公正,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法追加,应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冻结,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案件公正执行;再次坚持做到财产处臵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实现。在执行过程中,能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党的廉政纪律建设的学习,自觉接受

党委、政府、人大的监督,警钟长鸣,严格按照最高法的“八不准”、“十条禁令”、“五个禁止”要求自己,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几年来,本人共执结案件128件,其中调解结案37件,执行标的约5亿元。本人在执行金秋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因这些系列案件案情复杂,社会矛盾突出,历经多个主办法官未能执结。2008年这些案件分配给本人主办后,本人能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以顺利拍卖金秋大厦的结果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几年来,自己在学习、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仍存在不足,如理论业务学习抓得还不够紧。本人决心今后一定发扬成绩,改进不足,再接再励,把工作推向新台阶,争取更大成绩。

执行局个人工作总结3

20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XX法院全体执行干警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全年共新收执行案件xx件,执结xx件,结案率100%;执结案件中自动履行xx件,强制执行xx件,和解xx件,实际执结xx件,实际执结率88%;申请执行标的额xx万元,实际到位标的额xx万元,标的到位率86%。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现将全年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升素质,改进作风,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来保障、来落实。执行工作条件艰苦、压力大、风险大,对执行队伍的要求也更高。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一是开展好各项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按照上级党委和法院的要求,我们把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等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与我院开展的“xxxx”专项活动相结合,积极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查找在司法指导思想、司法能力、司法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并逐一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及时整改,提升了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加强了业务培训。我们紧紧围绕提高能力抓业务培训,积极参加我院和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特别是修改后的民诉法,我们组织全体执行干警进行了认真学习,就主要修改内容、立法主旨、实践把握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研究和探讨。

三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同时,认真落实院里制定的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充分发挥庭室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落实“五个严禁”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推动了全院廉洁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扎实开展“xxxx”专项活动

“xxxx”活动是我院党组确立的重要工作主题,全体执行干警积极响应党组号召,从执行工作实际出发,以及时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切实提高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为抓手,采取了多项便民执行措施:

一是上门送达执行款。为及时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我院执行法官对年老体弱、行动困难以及交通不便地区的申请人上门送达执行款。对外地的申请人则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送达执行款,减少当事人时间及交通等相关费用。

二是是分区域执行。为了节省人力、物力、方便当事人了解执行信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局按被执行人驻所地分为南、北两大片,两个实施庭各分管一片。分区域执行节约了资源,执行法官也能准确查找执行线索,密切了执行法官与驻地党委政府及村干部的协调、配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和承办法官联系和沟通,有条件执结的案能尽快结案,无条件执结的案件当事人也予理解。

三是加大执行曝光力度。通过县、市报纸和电视台将被执行人姓名、身份信息、未履行标的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曝光的同时,还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镇张贴执行公告,组装宣传车到山会和集市上宣读被执行人名单。全方位无缝隙的执行曝光,让众多被执行人切身感受到了曝光威力和舆论压力。

四是加大执行救助力度。我院积极同相关部门协调,对分生活困难的申请人进行救济,努力在救助力度和救助范围上有所提升。通过执行救助顺利执结部分难案,如xx案,正是通过执行救助基金使案件得以及时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是及时进行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工作。技术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委托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评估、拍卖、鉴定等工作,缩短了办案期间,提高了执行效率。全年共收案xx件,结案xx件,其中评估xx件,法医xx件,文检xx件,审计xx件,拍卖xx件,保管扣押涉案车辆及物品xx件。

六是依法开展执行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本着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做出执行裁决,其中,裁决恢复执行案件xx件,审查裁决拘留决定xx件,依法裁决当事人、第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财产分配提出的执行异议xx件,裁决异议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xx%。

七是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必要时邀请申请人参与执行。对部分执行难度大、申请人心存误解的案件,在必要时邀请申请人跟随执行人员参与执行,既能对执行工作形成一定监督,又可使申请人看到执行人员的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切身体会执行工作的难处。

八是开展联动查询工作。为获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执行法官及时汇总被执行人信息并到国土、水利、银行等各个联动单位开展联动查询工作。全年累计查询xx余人次,据此执结案件xx余件。

九是制作执行便民手册。印制执行手册,注明执行工作流程、执行法官联系方式等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联系及咨询相关事项。

三、适时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打出执行声威

Xx年x月x日开始,我院开展了为期xx天的集中执行会战活动。为了切实提高案件实际结案率,增强执行权威,这次会战以我院金融企业案件为重点,在发现和有效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手段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体现了成效。

一是强化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用足、用活法律法规和相 关司法解释,对《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及《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实体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做到既切合实际,又适用准确,严格办案质量关、法律适用关。

二是打破各个执行庭之间的界限,采取大兵团作战方式,在对每个承办人手中未结案件逐一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的基础上,按照乡镇逐一推进。

三是集中送达。对需送达的案件抽调专人进行集中送达,并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活动期间,我院集中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xx余份。

四是张贴执行公告。利用集中执行时机,在被执行人居住村、镇及集市张贴执行公告,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公开曝光,借助舆论压力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我院利用集中执行时机张贴执行公告xx余份,涉及被执行人xx余人。

五是开展24小时的全天候快速反应。成立机动执行小组,对有被执行人线索时及时赶赴执行地点,采取执行措施。期间,我院xx次启动快速反应机制,迅速出动,及时处置,收到实效。例如xx案。。。

六是强化人身强制措施,树立司法权威。受社会诚信缺失影响,当事人规避执行、隐匿成为常态,为了扭转这一不良风气,我们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尽最大可能压缩其空间、增加其成本的同时,还适当加大了人身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期间,共司法拘留xx人次,查扣财产xx宗,全部结案xx件,部分结案xx余件,执行到位标的xx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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