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新条例

2024-10-29

公司规章制度新条例(精选15篇)

1.公司规章制度新条例 篇一

1、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培训的全体员工。

2、员工培训出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3、员工参加培训,必须在员工培训签到表上亲笔签名以示出勤,严禁其他员工代签,一经发现,代签员工和被代签员工均按旷工处理。

4、培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因公请假,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并呈请相关主管核准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查,否则以旷工对待。培训部门不接受口头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申明,并补办请假手续。

5、上课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因公并持有证明者除外)。按酒店考勤管理制度论处。

6、培训期间,员工要服从授课老师安排调度,不允许顶撞、辱骂上级。

7、上课时应保持课堂安静,把手机调成静间或关闭;严禁在上课时吃零食,讲小话;课间休息时,严禁在课堂内外嬉戏、打闹及大声喧哗。

8、上课时不允许看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书籍,对每堂课的内容都要作笔记并认真领会、复习。

9、员工应随时注意自己的形象,讲究个人卫生,并检查自己的着装与仪容仪表,不允许穿奇装异服,留长指甲,男生不允许留长发、胡须;女生不允许化浓装,披头散发。

10、培训期间一般情况下不许会私客,更不得带入培训场所。

11、爱惜公共财物,如有偷窃行为,打架斗殴等影响酒店形象者予以开除。

12、培训期满,经过理论与实践考核,结合培训期间个人综合表现,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成绩不及格、表现差者不予录用。

13、新员工入职考核有两次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人力资源部门不能录用。

14、全体学员均应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相关制度处罚,受书面警告(含)以上者计入个人档案,同时取消优秀员工评选资格。

2.公司规章制度新条例 篇二

一、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

股东权利实现的基础是知情权的保障, 这也是公司法关于股东其他类型权利获得的基本保证。在有限公司内部, 股东本身具备查阅股东会议相关资料以及公司财务制度的相关权利, 能够对董事会、经理办公室以及监事会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实现公司经营状况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在新公司法中对有限公司的股东做出了新的规定, 要求股东必须对公司的账簿进行查询, 并且要有正当的目的作保障。如果股东的行为本身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或者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则相关负责人可以拒绝股东的资料查阅申请和要求, 并且要求股东必须在十五天之内进行问题答复并阐明原因。如果股东没有得到公司关于查阅资料的认可, 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新公司法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新的要求, 即股东本身能够进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运行报告以及董事会决议等重要资料的查询, 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并且保留对企业经营的话语权和质疑权。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以股东的人数为基础进行约定的, 因此并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进行会计账簿权利查看的规定。

二、实行累积投票制

在新公司法中对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选举和监事会日常事务等做出了新的规定, 要求必须在公司内部实施资本多数原则, 以资本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以及自身权力的大小, 这也为股东控制企业经营提供了基础。在关于公司业务与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决定的问题上, 必须获得多数股东的统一, 由股东进行表决, 并最终采取多数的意见, 但是也要兼顾其他人的利益。在新的公司法中规定, 董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进行, 在会上决议之后采取投票的制度进行决定最终的结果。累计投票制度是股东进行决策的重要方式, 相比于普通的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能够将表决权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体现。从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性理论角度分析, 股东持股为股东带来了表决权, 因此在股东大会上要采取资本多数表决的方式决定最终的表决情况, 这也是股东利益最终保障的关键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小股东很难保障自身的利益, 无法找到自身代言人。在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实行过程中, 很多中小股东企业的股东都参与到其中, 这也导致了小股东的参与热情降低, 出现了股东会议上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漠不关心的状况, 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导致了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控制以及自身利益的损害。累计投票制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已经出现了很长时间并且获得了一定的积累, 从我国的实际操作经验分析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状况时常发生, 新公司法的出现对股东大会选举和董事会议的决策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完善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

新公司法针对目前现状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补充和说明。首先将股东会召开的股东参与比例从原来的四分之一降低到了十分之一, 对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议召开的流程进行了完善和重新规定。在新公司法中对董事会的权利做出了规定, 即董事会不能独自进行董事会的召开, 这项工作必须在监事会的支持下进行。其次, 将有限责任公司中提案权归于董事会中。再者, 将股东大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会议的人数等做出了新的规定。最后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这些新的措施为董事会借故不召集股东会, 以及董事会、监事会转让公司财产时损害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制约机制, 从此股东会在没有董事召集的情况下也能够得以召开并做出符合股东自身利益的决断, 因此, 这项规定强化了对于中小股东的常规性保护。

参考文献

[1]赵孟良.谈《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维护[J].财会月刊, 2006 (02) .

3.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浅析 篇三

关键词:新公司法 资本制度

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三大要素。公司资本有两重意义:(1)作为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客体,它既是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济支柱,又是公司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和保证。(2)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或投资者)的出资。一旦形成为公司资本,即与股东的财产绝对分离,但是它的构成始终反映着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利益份额。

公司资本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1)股东直接出资,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增资扩股,向老股东配股或向新股东募股时股东认徼的资本份额。(2)公司经营利润的转化。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企业通常不会将年度盈利全部分配给股东,而是以公积金的形式保留一部分盈利在企业内。单纯提取公积金并不会引起公司资本的变化,虽然公积金也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特定情况下,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股本,从而引起公司资本数额的变动。

新公司法大体上从四个方面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修订:(1)打破了人们过去迷信最低注册资本的神话,大幅度下调最低注册资本,并排除了行业歧视。(2)建立了法定资本制项下的分期缴纳制。(3)放宽了非货币出资方式和比例。(4)调整了出资程序。

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设立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2、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统一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 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 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资本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注册资本是认缴资本,企业设立不以资本实缴为前提的,而且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在企业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缴付,不要求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对这些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是折中资本制,也有些学者认为是法定资本制。

3、大幅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要全面把握这一条文的实质内容,就必须明确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对公司有商业价值,二是能够以货币评估出来,三是能够依法转让,四是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

4、对公司法修订的评价

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适应时代,展望未来,在坚持中国基本国情的同时,全面与国际接轨,改变了以往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上的简陋和松散,调整手段变得更加灵活,给人以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在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变迁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4.1、理念超前,观念新颖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有很多令人鼓舞和钦佩的突破和创新,这反映了立法者尊重中国现实、顺应国际趋势、敢于突破和创新的立法智慧和魄力,而在所有的突破和创新中,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则是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的突破和创新,是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上的重新认识和调整,没有这种突破,其他具体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则是不可能的。1993年的《公司法》可以称之为一部“身份法”,在立法理念上倾向于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很多方面都有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痕迹。而当前,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使《公司法》的价值趋向无需偏向国有企业,而应该对所有的企业一体对待,更多地从立法的科学性的角度进行考虑。新修订的《公司法》全面贯彻契约自由的精神和公司自治的理念,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转变。

4.2、结构合理,内容科学

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大胆引进各国先进的公司制度文明,改变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规定,填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它也对部门和地方立法中的彼此冲突和互相矛盾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和协调,完善了《公司法》法律体系,维持了公司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增强了操作性和司法的适用性,使新修订的《公司法》成为一部制度先进、操作性强的、具有可诉性的《公司法》,她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公司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4.3、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影响

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及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高管人员无论如何勤勉尽责,亦难免有决策失误或工作疏忽之时。对董事等公司高管而言,一方面应当信守忠实和勤勉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有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应该通过责任险等合法的手段予以转移。新《公司法》实施以后,股东起诉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程序上完全具备了可行性,预计国内原来叫好不叫座的董事责任险将迎来黄金机遇。

参考文献:

[1]马光远著,《新公司法》,福州律师网.

[2]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作者简介:

4.公司规章制度新条例 篇四

彩印机5台,共计经营额190000元,从中获利。

争论意见:

案件本身所要调查取证的均已齐备,但是在上报法制科以后,由于大家对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的内容的不同理解,却使案件的定性处理方面有了不同的见解,在多方面的论证后,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行为,虽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修订,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擅设分支机构如何处理的情况下,既然没有明文证实《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废止,因此,仍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虽然不是以“分公司”的字样出现在经营活动中,但是其构成形式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当事人设立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以其他字样出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其机构性质仍是属于分公司性质。当事人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在异地从事经营性活动,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第三种意见: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但是不适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罚,因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补充性质的行政规章的,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后,由于其母法开始修订,在没有作相应调整之前,不适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款来定性处罚。该当事人的擅设分支机构的行为应该属于违反登记事项的规定,建议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分析探讨:

对此案件个人认为,赞同第三种意见的定性处理。其原因是:

1、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的问题,上面第三种意见里已经有所阐述,而且对于《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出处,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无从考证,此条款实际上是国家局在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为《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而制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本意就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所以《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作为一种补充意见在规章中体现出来,而且在《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金额设置上,也是相对参照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向的企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金额。因此作为一种补充的规章规定,在其母法修订后,老的规章在没有得到新的修订意见以前,不能再予以适用。

2、“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在其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即构成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如果如此简单的认定认为不妥。对于《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个人认为应该是这样理解:此条款实际上是作为保护公司名称权的条款出现,所针对的是否存在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及其分公司名义对合法拥有者造成侵害或者造成与其相关单位和个人市场上的误导欺诈行为。对于下列行为适用《条例》第八十条:(1)个人在未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擅自以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2)非公司性质的企业法人在住所外设立分支机构时,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对于已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如果他们未经登记擅自在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管他们以什么形式的分支机构出现,都应该认定为是分公司,由于其分公司的行为在民事、行政关系中所承担的主体仍然是由已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来承担,因此,认定其分公司冒用分公司名义不符合立法本意,而且从此次《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内容来看,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在实施经济处罚之前,要求执法单位给予当

事人限期整改的机会。个人认为,对于已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擅设分公司的行为应该作为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来定性处理,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为妥。

对于此案的最终结论,目前仍然没有,分局法制科已就此类案件的定性处理向市局请示,但是作为案件本身的处置方面,我个人认为在今后的管理中应该注意:

其一,对案件本身的处置方面结案时间过长;2005年的案件由于不同的原因,拖延至2006年年初方才处理,在法律法规的适用方面造成适用不当。比如,2005年12月28日以前告知的案件,我们完全可以依据修改以前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但是,由于案件的告知拖延至2005年12月28日以后,其做出处理的引文方面就遇到新旧抵触的问题,而且类似一般性的超营、改变经营住所等有关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违法行为,在新适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必须先对其做出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方可实施经济处罚,为此,年初,我们对2005年已审批的2起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案件重新做出新的处罚意见,对其行为仅做出“限期登记”的责令,改变此前曾做出的经济处罚的处理意见。因此,对于办案单位来说,上述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如果没有及时办结,而使得案件本身遭到重新处理,一方面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打击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办案单位在加强办案的同时应该合理的运用工作时间和空间,加快办结案件的速度,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案件得到快速的出处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可以是的办案人员有更多的时间拖入到新的案件的办理中去,两者应是个合理的循环,否则只会造成恶性循环,案件越积越多,办理时间越拖越长。

5.公司宿舍管理制度(新) 篇五

一、总则

为了营造一个整洁卫生、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居住氛围,特制定本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管理职责:

1、宿舍负责人对宿舍各个环节的工作负全责;对宿舍管理员给予指导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宿舍运行状况向上一级领导必须提交月报。

2、宿舍管理员要尽职尽责,努力配合办公室极其宿舍负责人指定的一切工作;对宿舍出现不合理现象有责任有义务提出并制止,解决不了的问题上报宿舍负责人,不得消极怠工。发现一次警告一次,第二次请其离职。

3、宿舍清洁员必须在上班前把自己负责的卫生区域彻底、完整的清扫干净,并做好保持工作。发现有明显污痕的,首次罚款100元,第二次被发现更换该人。烧水员工必须尽职尽责,确保每位员工有水洗澡,接到投诉,首次罚款100元,第二次被发现更换该人。

4、全体宿舍管理成员必须以身作则,恪守《宿舍管理制度》;此制度适用于所有适合居住公司宿舍的职工。

5、宿舍负责人:黄帅***

二、住宿须知

1、住宿职工必须登记入册备档,其他职工如需入住的,需填写《住宿申请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综合办进行宿舍调配。

2、入住后的职工不得随意搬挪所住宿舍,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搬回原来宿舍。

3、所居宿舍不得出租转借他人居住,发现一次取消居住资格,追究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5、不得藏匿、观看、传播不健康的或反动的报刊、书籍、言论、碟片及其他声像制品,不得从事损害公司荣誉或利益的行为、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活动。

6、各部门经理、主管要管理好本部门的员工,深入员工生活,聆听员工的意见,在思想上、生活上、工作上尽力帮助、解决员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7、员工宿舍一切设施、设备属公司所有,各员工要爱护公司所有物品,不得人为损坏或遗失,若人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员工离职时要归还所借用的宿舍一切物品,寝室长必须在离职清单上签名并确认所借物品是否全部还清,若有人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8、离职人员一经寝室长在离职清单上签字后,职工离职(包括辞退、辞职等)的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宿舍管理员检查后予以落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有需要赔偿的必须给与公司赔偿,任意放行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切后果。签发完《离职申请》的必须当日搬离宿舍,不得拖延。再继续居住的,按每天300元扣除原工资。

9、讲文明礼貌,不准随地吐谈、乱丢垃圾、大小便,室内设施不准随便移动拆卸。要保持室内整洁美观,一切日常用具要干净整齐有序,不准往窗外乱丢杂物,垃圾、剩饭(菜)要倒在指定地点。

10、员工间要文明交往、和睦相处、团结一致,互谅互让,互勉互助。

11、员工宿舍内的走道、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杂物、禁止饲养宠物。

12、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人人都当监督员,做到水龙头有开有关,人离房间要关 灯、关电视。节约用电、用气。电费每个月控制在人均50元内,煤气为每21天/ 罐,如若超标,将超额部分平摊至每个宿舍人员。

13、严禁在宿舍内烧废纸、点焟烛,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严禁乱扔烟头和把烟头扔向窗外;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自接电线,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公私财产不受损失,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后果由本人承担。

14、各种安全防护装臵、照明、仪表、警示标示等,不得随意拆除和破坏。

15、22:00以后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斗殴、酗酒影响他人休息;员工宿舍内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公司人员;员工家属、亲友来访,若要住宿,应通知综合管理部办理入住手续方可入住。

16、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夜晚不回宿舍者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后果由本人承担;早班和晚班的员工,起床、洗漱、关门等落手要轻,不得影响其他员工休息。

17、不结交社会上的闲杂人员、不把闲杂人员带入宿舍,因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

18、宿舍所住的员工必须负责卫生,轮流值日,保持宿舍内环境干净整洁。各宿舍必须张贴值日表轮流打扫卫生,并根据值日表分清责任。对自己床铺折叠整齐、对床下卫生要打扫洁净。如果没有时间打扫,可每月每人出资300元由专业人员打扫。没有值日表的寝室,每人每天罚款10元,直至贴出值日表为止。

19、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床位。员工个人贵重物品、现金财物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主人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物品,员工离开宿舍必须关好门窗、锁好房门、切断电源。

20、员工宿舍的水龙头、电灯等物品自然损坏,必须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安排修理,员工不得擅自违章维修,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1、综合办公室和工程部在检查中发现违章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经教育再次违犯者报公司处罚。

22、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情节严重者送交派出所处理。

23、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不准在宿舍内殴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宿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准恐吓或者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不准窝藏赃物,偷窃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24、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做好防范工作。发现可疑人员以及各类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25、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协助处理。

26、严禁员工赌博,麻将室是供员工休闲娱乐之用,不得大声喧哗,活动时间周一至周四晚不能超过12点,周五至周六不得超过凌晨2点,员工在打麻将一炮不得超过10元,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27、根据实际情况男、女宿舍各选举出一名寝室长,负责日常卫生、纪律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并在办公室检查时间协同进行检查。寝室长每月给予100元的补助

28、宿舍不得出现公司任何产品(包括过期产品)及辅料,发现一次,按被发现产品市场价格的10倍罚款。找不到责任人的,全宿舍成员均摊。

29、公共厕所下水道因人为因素造成堵塞和其他公共设施损坏维修带来的相关

费用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同楼层全体居住人员平均分摊

三、卫生标准

1、地面、墙面、墙角、天花板干净,无乱涂乱画、无灰尘、无蜘蛛网。(10分)

2、灯具、风扇、用品用具经常擦拭,保持干净,呈现本色。(10分)

3、床铺干净无杂物,被褥、床单、衣物干净、叠放整齐、无异味。(15分)

4、桌面干净无垃圾,桌面物品干净、呈现本色,摆放整齐。(10分)

5、门窗干净、无灰尘、无蜘蛛网,窗台无杂物。(10分)

6、室内无堆放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筐要倾倒干净,无大量垃圾存放现象。(15分)

7、床底干净,无蜘蛛网,鞋子、脸盆等用品摆放整齐有序。(10分)

8、整体效果好:干净、整洁、美观、舒适、空气清新、无异味。(10分)

9、公司配置的物品完好无损。(10分)

10、宿舍出现剩余公司产品的或配置物品损坏的,取缔评选资格。

四、管理条例

1、所有罚金由本人上缴财务部,不服从管理者以工资形式双倍扣除。其他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触现金。

2、宿舍室内卫生检查项目:卫生、公司配置的所有物品是否完好无损、电器、纪律。检查时间:每周四10:00点作为定期检查时间、每周不定期一次。检查人员:综合办、宿舍管理员、各宿舍寝室长。

3、宿舍成员每人押金300元。押金由财务根据宿舍管理员提供的名单进行扣除

工资,被扣押金者当月去财务领取押金单作为凭证。职工离职由宿舍管理员检查该宿舍实物是否损坏,损坏者按价赔偿,完好者由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离职。离职者走后发现是其损坏的由管理员承担责任。(押金从转入新宿舍开始扣)

4、宿舍工友对所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董事办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5、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进行补充和调整。此制度每间宿舍张贴一份,丢失者罚款200元,由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

以上规定需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处罚,经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其住宿资格,情节严重者开除。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3月11日

综合办公室

二、整改措施

1、由宿舍人员推荐,部门主管审核选举寝室长,男女宿舍各一

名。

2、寝室长负责宿舍的管理、协调及信息反馈。

3、综合办公室对寝室长进行监管。

4、综合办公室每周对宿舍进行检查,对卫生不合格和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集体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与相应处罚。

5、宿舍现有打扫卫生人员和烧水人员各一名(车间员工兼职),打扫卫生人员(王

淑姣)主要负责走廊、厕所、楼梯卫生和垃圾的清理。烧水人员(王艳群)主要负责宿舍人员热水的供应。综合办公室对两位兼职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使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

6、在每间宿舍门上张贴出宿舍所住人员名单,以便综合办公室

检查时对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7、近期对宿舍进行一次检查,将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大功率电

器、设施等全部没收。对需要维修的地方与相关部门沟通并进行整改。

8、要求各宿舍人员进行一次大扫除,对宿舍卫生进行一次大清

6.公司新制度文本的实施方案 篇六

为推进“业务聚焦,管理改进”提出的制度建设,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使制度在改进企业管理、提升管理效能、优化项目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集团公司(二十三冶战略发〔2011〕16号)《关于认真做好集团公司新制度文本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我司宣传贯彻集团公司新制度文本的实施方案。

一、宣传贯彻新制度文本的指导思想

以集团公司制度建设的新思路、新战略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制度体系的对接与执行;紧密结合我司制度建设及效能管理实际,就企业的管控模式、层级定位、业务流程、项目治理予以改进;形成有利于公司科学发展、不断完善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为促进我司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宣传贯彻新制度文本的主要内容

(一)、改进公司传统管控模式,确立“三级管控、两级核算”新模式

1、公司传统管理模式。管控模式是公司对下属基层单位基于集分权程度不同而形成的管控策略。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公司一直沿用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管控、三级核算”的传统管控模式。这种放权式的管理模式曾为企业施工生产、维护稳定等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传统的“三级管控、三级核算”的管理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层级职责不清,管理权限混淆;二是财务账户设置重叠,管理费用过高;三是核算单元过多,信息反馈滞后;四是资源投入重复,整体效应欠高。由此,制约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改进管理模式的途径。公司就如何改进以上管理进行了反复探究,分析了公司目前生产规模不大、员工数量较多、管理习惯与管理手段滞后等现状,认为采取相对集权的“运营管控型”模式,比较适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态势。由此,公司决定对原“三级管控、三级核算”模式改为“三级管控、两级核算”模式。并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是对公司→分公司(直属项目部)→项目部三级管控各层级的职能进行定位,明确公司总部以利润管理为中心、分公司(直属项目部)以成本管理为中心、项目部以施工管理为中心;并规范各层级的管理权限。

二是减少一个层级的核算职能,实施公司和分公司(直属项目部)两级核算;将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所属项目部的成本核算职能归并到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直管,公司和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对参建的项目部进行集中管理;强化施工组织、大宗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内部招投标、资源配置、成本目标、风险与利益、薪酬归口、资金集中调度等管控;实行公司→分公司(直属项目部)→项目部“三级管控、两级核算”的新模式。

3、“三级管控、两级核算”新模式运行的期望效应。新模式运行旨在规范公司各层级的角色定位及治理职责,通过业务流程的梳理、核算链条的缩短、绩效考核的强化,提升企业的执行力。在实际运营中,既保证公司对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和项目部的全面监督、控制与协调;又充分发挥各层级的积极性,使各层级的经营活动围绕着公司的经营战略目标行进;并以此不断促进生产规模的扩大,市场份额的增加,确保公司各项管理目标的有效和高效实现。

(二)、明确公司“三级管控,两级核算”各层级的主要管理权限

1、公司总部以经营决策、利润管理为中心。实施公司战略、组织、人才、财务、经营、技术、生产、商务等全程的监督与管控。其主要管理权限如下:

一是在目标管理上,统一和优化企业资源,统筹经营,监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具体业务;

二是在管控内容上,制订公司战略、控制公司战略实施;

三是在绩效管理上,审核分析企业所有财务和经营状况;

四是在人事管理上,制订人事制度,选拔、任免下属单位主管和业务骨干;

五是在财务管理上,实施资金集中管制原则;

六是在对下属单位的作用上,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分公司(直属项目部)以执行公司战略、成本控制为中心。其主要管理权限如下:

一是在目标管理上,贯彻公司管理体系和各项指令要求,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公司下达的综合任务指标;

二是在管控内容上,负责市场经营与所属项目生产管理的相关业务活动;

三是在人事管理上,协助公司,组织聘任项目经理,并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开发、培训、考核、激励等管理;

四是在项目绩效管理上,适时审核分析所属项目部的经营状况,预测项目经营成果;

五是在生产管理上,对在建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成本、技术、创优等实施过程监控;

六是在经营开拓管理上,组织招投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予以评审。

3、项目部以施工管理中心。其主要管理权限如下:

一是在目标管理上,实施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对业主履约;

二是在管控内容上,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与流程,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物资供应等实施全面管理。

(三)、公司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公司制度规范化建设就层级职能定位、业务流程梳理、项目运营治理等三个方面,具体设计了以下“10+1”管理手册:

1、组织管理手册。确定了公司组织结构、各级各部室职责与主要职位设置,明确三层级主要领导及组织者职责;规定了三级管控的两个基本原则;同时对公司管控体系的运行、监督、考核与改进进行了统筹规划。

2、市场营销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市场营销工作、市场开拓、投标工作、客户关系、营销工作关键工作流程(业务信息管理流程、营销策划工作流程、考察接待工作流程、投标工作流程、营销阶段合同管理流程、营销业务审批工作流程)等管理办法。

3、商务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合同、预结算、成本、计划统计、业绩综合考评等管理办法。

4、工程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工程月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分包、工程管理奖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物资、招标等管理办法。

5、技术管理手册。内容包括: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项目检验和试验、技术复核(工程预检)、隐蔽工程、工程洽商与设计变更、工程技术资料、工程创优等管理办法。

6、财务管理手册。内容包括:资金集中、资产、担保业务、现金保证金、备用金、工程款项收付、清欠工作、费用预算、费用报销、会计基础工作、会计稽核、报表报送、税务、内部审计、内控审计、项目审计等管理办法。

7、党群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党务与组织工作、基层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离休老干工作、优秀员工评选奖励、公司党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公司党委督查与考核、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形象宣传等管理办法。

8、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员工异动、项目经理竞聘上岗、中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后备人才、待岗和富余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培训、员工绩效考核、员工考勤、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员工休假、员工福利、管理人员内部资格等级认证、员工证书等管理办法。

9、纪检监察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效能监察、消防工作、保卫工作、法律事务工作等管理办法。

10、行政管理手册。内容包括:标准体系文件、公文、印章、会议、接待工作、办公行为规范、出差、办公用品、通讯费用、公务用车、信息化、保密、档案等管理办法。

11、项目管理手册。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内部目标责任的规定、施工过程的控制、成本管理、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与资金回收管理、行政管理、奖罚等细则。

以上内容为公司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内容的总和。有不详尽之处或在管理实施过程中有更好建议,请反馈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我们将本着持续改进的原则,通过管理评审,不断提高本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充分性,不断扩展企业管理空间,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三、宣传贯彻新制度文本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8月上旬)。各单位要进行广泛的思想发动,切实提高全体员工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2、第二阶段:学习培训(8月中旬至10月中旬)。依照集团公司新制度文本,对现有公司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疏理,按照“坚持、充实、完善、废止”的要求,切实抓好公司“10+1”制度的拟定与贯彻工作。

3、第三阶段:总结提高(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各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新制度予以试运行,依据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公司企管审计部要加强职能指导,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要加强宣传贯彻的组织与督办工作。

四、宣传贯彻新制度文本工作的组织领导

1、为加强宣传贯彻新制度文本工作的推进力度,公司成立宣传贯彻新制度文本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建军

副组长:谢帮银、肖云亮、路惠明、王晓帆、戴文斌、付燕、黎胜良

薛沧洋

成 员:张金华、莫铃、宋超、王立新、唐斌、任卫红、吴伟福

周运辉、段青、陈志

7.公司规章制度新条例 篇七

一、试题特点分析

本次考试命题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教材及其考试大纲的要求, 考核了考生掌握知识的水平、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作为注册会计师所具备的实际执业能力, 相对而言是一次比较适宜的命题考试。从《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的试题来看, 其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一是全面考核、重点突出, 紧密围绕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的要求, 从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出发。考虑到本科目今年首次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实际情况, 从难易程度分析, 该科目试题命题的中度, 难易程度掌握得较为得当, 测试了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所需的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基本知识和能力。从命题范围和各部分比例来看, 本科目试题基本涵盖了考试大纲所确定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这两个部分的考试范围, 并且这两部分的内容比重大体适当 (相对而言, 公司战略的比重略微大一点) 。试题对每一部分的重点掌握得当, 较为突出地反映了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各部分的中心内容。这主要体现在对基本概念、名词术语以及人物观点思想等方面的命题上, 侧重运用性的知识点考察, 如对SWOT分析法的考察、内部控制的理解和运用、风险类型等等, 他们占试题基础部分的比重较大, 这一点从客观试题中看得非常明显, 从试题的难易程度分析, 这一类试题如果能够认真领会掌握教材及其大纲要领, 考生是能较为容易地回答出来的。

二是重视测试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实际应用和职业能力的需要, 同时又能联系实际,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业务相联系。这一点相对于前面第一条, 即基础知识的掌握运用而言, 是较有难度的, 它测试考生是否具有成为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执业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形成和发挥是一个综合的过程, 它既包括有无坚实的基础知识和灵活全面的掌握知识, 更主要的是测试了考生具备运用基础知识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试题的难度是递进的, 它们一般体现在是否能具有从所提供的试题信息中识别相关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这些试题初看, 似乎是教材中的“原话”内容表述, 但细细一看, 似乎又是不熟悉的, 它们略微高于教材。如试题第一题目中的第1、23、13、16、19、21、23等等, 第二大题中的第1、2、3、4、5、6、7、8、10、13、14、15、16等等。这种考察考生从复杂变化的信息中 (抑或人为的增加迷惑考生的因素) , 能透过现象做出判断的能力是依赖于对基本概念和知识的掌握、理解, 只有在这一基础和前提上, 才能正确运用。这也提醒考生在复习中, 要想培养一种发现问题, 并按一定的工作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 就必须认认真真地掌握教材及其考试大纲中的要求。此外, 要求考生能够以合适的角色并根据这一角色的要求, 用简明扼要的方式提出建议、观点和意见, 也是考察学生的一个能力。比如第三大题中所提的两问, 即根据命题者提供的一些信息, 来做出判断。本题中要求考生能够做出:判断甲公司上述有关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是否恰当, 并简要说明理由;假设考生是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考生在招聘内部审计人员时将从哪些方面考察候选人是否具备所需的要求。这实际上考察了考生是否懂得考生所掌握的相关知识以及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掌握相关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这在简答题、综合题中是较为明显的, 这些试题要求考生经过所学知识的分析, 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实践经验、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否则将很难准确、全面地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是体现及时掌握新知识新内容, 实现知识更新的要求。坚持终身学习, 有较强的知识更新能力是对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因技术不断变革而落伍的基本素质要求之一。时代的要求给注册会计师及时更新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特别是相关领域所涉及的新知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强、涉及学科较多的课程, 因此掌握并回答好本科目试题对考生而言, 并非易事。本年度考试中对新知识、新内容理解和掌握程度的试题也占据了一定的比重, 如结合金融危机、人民币和美元汇率等出的一些题目体现了这一特点, 这些试题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如果考生的运用教材知识的能力较强,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答将会变得比较容易。

在《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中, 还特别强调考察考生能否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技能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这特别体现在第三大题, 提出考生可用英文回答, 分数要略高于汉语回答。这既有一定的难度, 又为考生提供了一定的发挥空间。对于习惯汉语回答问题, 分析判断问题的考生这是有一定难度的, 也是富有挑战性的。

二、试题题型、分值及考察能力分析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作为一门高度综合性的课程, 有别于其他注会课程, 不只是狭窄地集中于某一领域, 而是跨越了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整个范畴, 重点研究和解决企业长远性、全局性的战略和风险管理问题。增设《公司战略和风险管理》这一科目, 就是为了使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了解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战略管理、风险管理的过程和战略制定的方法, 学会如何制定战略以及成功地实施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

上述要求从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试题中, 鲜明地体现出来。本年度试题题型分析, 单项选择题共26个小题, 计26分;多项选择题16个小题, 计24分。上述两大题合计50分。其余为客观试题, 其中第三大题4个小题, 计20分, 其中第1和第2小题如果采用英文回答可比汉语多5分。后两个小题各5分, 计10分。第四大题为主观性综合试题共1个大题, 计30分。从上述题型结构及分值来看, 既强调基础知识, 更强调知识的运用和综合能力。有关考试题型、分值安排和知识考点的情况, 归纳如表1所示:

结合考试大纲要求和本年度的命题, 以看到本科目对于考生的知识能力可以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等级, 由易到难分别是:专业知识能力、基本应用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从本年度的试题构成来看, 也体现了这样的安排。这三方面的能力和知识构成如同地核到地幔的向外扩展一样, 三层圆代表知识核心、知识中层和知识的外层。如图1所示:

据笔者统计, 这三种能力的测试中, 较多的是第二种能力的测试, 其次是第三种能力的测试, 第一种能力的测试比重并不是很高。可以预见, 随着以后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的成熟和完善, 该趋势还会加强。

三、课程复习建议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这门课程, 在掌握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前提下, 考生需要从应试的角度进行学习和提高。参加了注会考试的学员可能体会到,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课程》相对于其他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课程而言似乎相对容易一些, 但事实上, 真正要掌握这门课程并非易事, 它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实践和应用上。如何在学习中、在实践中提升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的境界、意识和理念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较好地掌握该门课程, 建议采用如下的学习方法:

一是理解和掌握每章的基础理论知识。考生在复习中要注意结合案例, 来理解每章的相关知识和理论, 并做到融会贯通。要像大家儿时玩的积木和魔方两种游戏一样, 把知识点能够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进行堆积搭配, 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审视、分析和思考。长期下去, 坚持不懈, 相信考生对教材基本知识点的掌握一定会与日俱增, 不断提高。

二是在通读教材的基础上, 结合各章考试大纲要求及习题能够认真练习, 要针对各章的知识点, 对每章内容进行梳理、回顾和总结。有一种复习方法——“过电影”, 即晚上夜深人静或安静之时, 能够在自己的脑海中, 象过电影一样将各章的知识点、相关内容反复在头脑中回放, 遇到不流利的地方要记下来, 并及时复习。这对考生的复习、应试会有所裨益。利用这种“过电影”的思考方式可以检验考核考生是否掌握了教材的内容。

三是重视案例。本年度案例从考生下来反映的情况来看, 普遍情况不太满意, 因此, 今后的复习中希望考生能够积极开展案例分析与讨论, 强化这种分析运用能力。案例分析可以使考生建立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综合观念, 把握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思路。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最大益处是通过接触大量的案例素材提高了考生识别信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而要这样, 还需要考生能够在平时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多留心这方面的现实生活, 这是一种能力, 不下功夫绝不可能在短期内飞速提高的。要想提高案例题的得分, 考生一定要有“善于复习”、“巧妙复习”和“科学复习”的能力, 才能在竞争中精于计谋, 技高一筹, 取得高分。案例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决定着本门课程的得分高低, 它可能决定着考生本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与否。

8.公司规章制度新条例 篇八

——曹 俊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持续扩容,上市公司作为中国经济最具有代表性的群体,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影响日益显现,同时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规章,也将成为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控制系统性风险,提高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今年年初,根据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政策环境的工作目标,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证监会已将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提上建章立制的议事日程,正在积极加快推进修改完善,投资者期盼已久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呼之欲出。

上市公司治理和监管存缺陷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先天不足,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是造成违规行为频发的主要诱因。据统计,近三年来沪深两市因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已超过200家,今年以来,在宽进严管的治市理念指导下,截至目前已有120家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中国证监会查处违规的力度在不断加大,政府强势监管的威慑力,不仅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自律意识,更得到了证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广泛认同。

事实上,被处罚的上市公司相关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欺诈发行、财务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等几个方面,而上市公司内设机构不尽责、管理流程不规范、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等公司治理问题突出,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此外,上市公司监管存在问题,基础性法律规章缺失,使政策主导行政手段成了处罚主要手段。作为政府证券行业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始终把对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监管作为重要工作,尤其是近年来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已远超过以往,但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的各种证券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还时有发生,这与监管条例征求意见迟迟不出台,造成行为规范长期缺位不无关系。《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从2006年开始起草,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称目前已经完成初稿,涉及股东行为的监管措施、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内容,但历经数年,条例迟迟不出台令投资者失望,也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尽快推进实施监管条例

尽快推进实施监管条例,对于改善证券市场运行环境,提振投资者信心,事不宜迟。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重点关注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根据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首次发行的充分信息披露和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这也是注册制证券发行的核心。然而在监管实践中,证券监管部门意识到,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仅仅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远远不够的,要依靠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让上市公司产生内生性的自律意识则更为重要,监管的重点还是要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其运行过程的监管,因此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作为监管法规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前提,也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依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作为证券监管领域的基础性规范,对上市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制约、董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不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回报等问题加以规范,是将《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相配套的法律及经济责任追究的依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强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责任履行和公司治理方面对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要求,同时还涉及对公司并购重组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应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塑上市公司优势群体形象,至关重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作为公众公司诚信的基本要求,由于历史形成的公司股权结构缺陷,造成“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诸多问题,存在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对于上市公司形象的损害是很大的,中国证监会从2007年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开始,以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进行处罚,对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操控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

然而,在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通过规范强制信息披露,依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事后监管,不能有效地预防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此,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纳入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中,规范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关制度安排,并增加了约束大股东的行为规范,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更能够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初衷,可以重塑上市公司的优势群体形象,也更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通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可以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落实《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赔偿机制,以切实强化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可以从推进完善内控建设,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自我评价及第三方评价机制,以切实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可以从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削弱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绝对控制,完善董事会结构和职能等方面有所突破,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通过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体系有机结合,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从规范强制信息披露入手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延伸,更能够体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来源:中国经济网)

9.公司员工工作服管理制度(新) 篇九

一、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1、公司全体员工工作时间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工作时间须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3、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4、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牌(公司近期会统一发放)。

三、工作服使用年限

车间人员暂定1年,办公室人员暂定2年。

四、工作服的使用及发放

1、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的员工,可在入职7天后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工作服申请表》,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签字后,到仓库领取工作服。

2、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服丢失、失窃或未到期破损,须按要求提前换发,应由本人到人力资源部补缴相应的费用(冬装工作服50元/件,夏装工作服暂未定价)再领取。

3、员工离职时,员工须对所领用的工作服按以下相关规定收取一

定费用(从离职工资中扣除):

1)工作未满1年的离职者,收取工作服100%费用。2)工作满1年以上的离职者,不收取任何工作服费用。

五、处罚措施

1、员工未按要求穿着工作服,按10元/次乐捐。

2、员工人为损坏、丢失工作服(洗涤、保存方法不当),原价补换。

六、遵守事项

1、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公司配发的工作服(注:业务部3位主管因工作需要暂不做硬性要求)。

2、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有保管、修补的责任。

3、员工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的式样。

4、员工不得擅自转借工作服。

5、工作服应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员工应自行进行清洗或修补。

6、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着装者,将进行处罚,并通告全厂。

7、主管级以上员工有指导与监督员工规范穿戴工作服的责任。

七、附则

1、本规定从11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定最终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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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餐厅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篇十

餐厅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尽好自己的责任,服从上级安排。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串岗。违者一次扣5元,二次扣10元,三次扣20元,四次辞退(按月计算)。不旷工,违者一次扣50元,二次扣100元,三次辞退(按年计算)。

2、上班时间不准在工作场地内抽烟和吃其他东西,违者一次扣10元,二次扣20元,依此内推。

3、不准私自品尝产品,如遇问题交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品尝,违者一次扣10元,二次扣20元,依此内推。

4、不准拿餐厅食物送人情,如有发现,第一次警告处分并罚款20元,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5、餐厅食物不得以任何借口带走,不准偷盗,违者罚款50元,严重者扣发当月工资并辞退。

6、不准吵架和打架斗殴,应和睦相处。论情节轻重,轻者双方各以2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7、上班时间必须在岗位上,不能到宿舍区,看台的同事上厕所须告知值班人员,违者一次罚款10元。

8、上班时间不能带手机或放在指定区域,服务员休息到指定区域休息,违者一次罚款10元。

开 店

1、上班提前到(签到);

2、检查餐厅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冰箱、热水器、啤酒机、消毒柜、空调)。

3、检查餐厅和厕所垃圾桶是否套袋,洗手液和卫生纸是否备齐。

4、检查清洁用具是否清洗干净,摆放到位(扫把,拖把,抹布)。

5、交接班把所有没客人的桌子擦一遍。

打 洋

1、餐厅一楼二楼地面,厕所地面清理一遍。

2、餐厅一楼二楼垃圾袋更换,包括卫生间。

3、每星期

二、星期六门口台阶清理刷洗。

4、餐厅一楼二楼,抹布、拖把下班前用洗洁精,漂白水净泡。

周 清

星期一:餐厅一楼玻璃清洗; 星期二:餐厅二楼玻璃清洗;

星期三:餐厅一楼二楼柜子整理清洁; 星期四:餐厅一楼二楼装饰整理清洁; 星期五:餐厅一楼二楼垃圾桶和卫生间清洗;

星期六:餐厅一楼二楼设备清洁整理(消毒柜、热水器、啤酒机、空调、冰箱)星期日:餐厅一楼二楼死角清洁。

二十字经

随手关门

随手清洁

随手归位

轻拿轻放

11.姜明安解读新《拆迁条例》 篇十一

“平衡多方利益是关键”

《鄂商》:在您看来,如何才能形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拆迁方式?

姜明安:在目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需要发展经济,房地产开发就显得十分重要,征收住房在所难免,此时政府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而不能单纯地追求GDP增长,要考虑到被拆者的感受。

拆迁人一般是开发商,在讨价还价之后,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一般会采取强制性的行为,所以在征收住房时,对于被拆方的补偿必须到位,而目前补偿的标准显得过低,由于房价涨得过快,比如说武汉市,拆时5000元/平方米的房子可能过了一年就涨到10000元/平方米了,因此提高补偿标准非常必要。

再一个,现在我们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来监督,于是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多数并不受理,居民们就只能四处上访,如果双方的博弈再过激一点,群发性事件就会发生了。因此,双方需要有一个协商的平台,尽量做到相互妥协,相互让步,政府在其中就应该扮演搭建协商平台的角色。

《鄂商》:拆迁往往是开发商、政府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博弈,如何才能平衡这几方面的关系?

姜明安:我们首先要对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有明确的区分,当然,目前大多数的拆迁都是出于商业利益的,如果居民不愿意走,不能单纯地通过行政手段决定去留,必须有开发商与居民区协商,补偿条件,安置条件应符合法律规定。

如国家为修建三峡工程进行的拆迁,则属于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也要遵守法律规则进行。

《鄂商》:您对“钉子户”怎么看?

姜明安:人家为什么要做“钉子户”?如果给予的补偿合理,安置到位,应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开发商要拆了人家的房子,又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又不能到位,人家不做“钉子户”那以后住哪里?从某种意义上说,“钉子户”也是一种维权的方式,当然,被拆迁者也不能狮子大开口地漫天要价,维权是必要的,但必须合法。目前,新修改的《拆迁条例》里对于补偿标准有了比较具体的说明。

“拆迁新条例有进有退”

《鄂商》:很多人对《物权法》保护公权的诸多条款提出质疑,特别是关于拆迁的问题,您认为《物权法》能否切实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

姜明安:《物权法》是一套非常抽象的法律,很多条款都显得不够周到,也有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比如关于拆迁的补偿标准,安置标准,救济途径,《物权法》内斗没有明确的表示,只有一个“应补偿”的态度,所以无法全面的保障居民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鄂商》:此次新《拆迁条例》是否能解决或者缓解《物权法》与《拆迁条例》之间的矛盾?

姜明安:尽管《物权法》与《拆迁条例》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但在《物权法》与《拆迁条例》之间,本身确实存在一些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地方,在出台的时候,就应该对那些条例进行更正。

《鄂商》:此次《拆迁条例》的修改是在出现了成都“唐福珍事件”之后才引起重视的,您对此怎么看?

姜明安:目前,国家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搞好经济建设,国家必须保证大部分人的生活工作问题,否则社会就不能正常的运转了,于是很多社会矛盾只有在被激化之后,才会引起重视,也才有了我们五位教授上书的事。

《鄂商》:与原来的《拆迁条例》相比,此次修改有何进步之处?

姜明安:此次修改的《拆迁条例》,总体而言有些进步也有些退步。进步是指在补偿标准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安置标准,救济标准都有了合理的说明,对于城市拆迁中的大部分问题基本涉及。修改之后的条例,更加遵守法律程序,拆迁要经过政府的充分讨论决定,不是由几个人能定的,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见,要发公告,也就是“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当然,此次修改也有一些退步,比如把第一稿中的“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取消,就是一个明显的退步,把居民的话语权让给了政府,征收与否由成了政府决策。

此次修改依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实大量的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因为该条例只适合于城市土地问题的解决,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没有修改,因此不涉及,不过,对于以后解决郊区、城乡结合部乃至农村的土地问题,应该可以起到参考作用。

“《土地管理法》有待修改”

《鄂商》:您谈到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原因是什么?

姜明安:国家应该修改《土地管理法》,人民希望政府以土地储备降低房价,可非但没有降下房价,相反由于地价的飞涨,导致房价的飞涨,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于土地的管理是垄断的,其依赖于土地,政府只需要通过非常低的价格从农民手里买来地皮,通过招拍挂,转手一卖,便是成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的利润。开发商从政府手里拍到土地之后,或者拿去修建楼房,或者继续倒卖,如此一来,地价被不断炒高,房价也随之上涨。

目前修改的《拆迁条例》,只针对于国有用地,城市土地属于国有,而农村土地只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农村土地无法涉及,而在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才是最主要的,大量的拆迁问题(恶性事件)多集中在农村,所以,要解决拆迁带来的问题,就必须修改《土地管理法》。

同时,土地拍卖非常容易导致腐败,因为招拍挂很容易进行暗箱操作。所以土地储备的操作,一定要合法、规范。如果国家对土地不再进行垄断的管理,也许就不会带来这么多拆迁的困扰了,但是要改变国家土地垄断的管理形式,还需要改进。

《鄂商》:如何在拆迁时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合理?

姜明安:在市区,被拆迁之后,也许会得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补偿费用,但是在郊区,在城乡结合部,可能仅仅只有其一小部分,一亩地补几万块钱,人们的心理不平衡,因此,恶性拆迁事件往往发生在农村,但是,此次修改的《拆迁条例》却管不着。

从根本而言,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有修改了《土地管理法》,让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都能够进行自由的买卖,尽量打破城市与农村,土地与房屋,国有与集体,征收与交易之间的隔阂,才能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

《鄂商》:对于拆迁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您有什么看法?

姜明安:当今中国正处于大转型时期,不但是经济转型,各种机制都在转型,因此,各种社会矛盾就凸显出来,主要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衡造成的,比如收入的不均衡等等,加上目前贪污腐败严重,社会上仇富情绪严重,有人住豪宅,有人的家园正面临拆迁,人的心里自然不平衡。

再就是在拆迁时,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拆迁正好又是一个群体性行为,毕竟是至少几十户居民共同的行为,于是,在补偿标准无法达到居民的要求的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爆发了。

政府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应该尽量提高对拆迁户的补偿标准,尽量缓和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矛盾,给双方创造交流的平台,政府官员不能只顾及个人的“乌纱帽”而对群体性事件打、压、堵,这样只会引起群众更大的不满。此外,还应该完善福利保障制度,尽量保护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

链接:

2001年,国家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等五教授将一份名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材料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他们认为,2001年颁布、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一程序于2月12日结束。

12.公司规章制度新条例 篇十二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 针对劳动行为的, 旨在企业内部适用以组织生产, 规范经营管理过程的行为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 规章制度起码应当包括八方面的内容, 即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与劳动定额。

1.1 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公司法》规定, 制定公司基本的管理规章制度是董事会的职权之一, 而且公司制定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ii由此可见, 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来自于法律授权, 是法律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体现。故规章制度有在单位内部的法律效力, 也可以作为裁判机关裁判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1.2 规章制度的法定生效要件

并非任何情况下规章制度具有上述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其满足法定的必备要件时, 规章制度才具备法律效力。这些要件有:一, 制定规章的主体须要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适格的主体是单位、职工 (代表) 大会和工会;二是, 内容须要合法。内容上除了须要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必备条款、不违反强制法律规范以外, 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须要达到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对等, 不能剥夺员工民事、劳动法律权利;三是, 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须要合法, 民主和公示是必经的程序。

2. 企业规章制度应注意的实体问题

2.1 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

具体分为几个方面, 其一, 在休假方面, 不得违反法定年假、产假和病假待遇;其二, 在工时制度方面, 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工时制, 未经批准而宣布适用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其三, 不得违法赋予单位以某些行政处罚权甚至刑罚权利, 如罚款和禁闭思过;其四, 不得违法为员工设定无过错责任;其五, 不得违法设定押金或者保证金, 或者扣押员工证件、证书等。

2.2 规章制度应尽可能具有合理性

尽管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 但是在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设定上, 应具有比较明显的公平性。权利向单位和部分劳动者倾斜, 而更多的义务施加于另外一部分劳动者是不可取的。

2.3 规章制度在逻辑体系上应注意严密性

规章制度制定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一定权限范围自行“立法”权。从立法技术上讲, 制定规章须要遵循权利义务责任相对应、相匹配。应特别注意规章制度中对违反规章的行为的处罚办法。另外规章制度不应过分抽象和原则化, 以免导致不可操作,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 规章制度应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解除条件做进一步的可衡量的具体标准。

3. 实践中企业规章制度应注意程序问题

3.1 规章制度制定主体适格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应是单位。一般认为, 有权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是单位的最高行政机构而非下属的某个职能部门, 这样才能保证规章制度具有同一性和权威性。

3.2 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制定应严格遵守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是单位自主经营权的体现, 但一旦涉及到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时, 制定规章制度不仅不能违反实体法律规定, 而且在程序上须有民主程序。即单位在制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时, 须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经过该程序之后, 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但应注意, 单位单决不能违反强制法或缺乏足够的合理性, 否则单位将面临规章不被裁判机构认可的法律风险。同时, 单位应注意保留经过民主程序的证据。

3.3 规章制度要经过公示程序

在公示程序上单位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公示方式须要便于企业取得已公示的证据;二是规章制度应尽可能避免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公示, 否则企业需要更改规章制度时将面临重新约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3.4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条款应报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虽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效力与是否备案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如果忽视备案程序, 单位会违反行政法规从而招致承担行政责任。

4. 总结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法制化的要求。而规章制度的设计是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评价基础, 在劳动立法保护的倾向明显偏向劳动者一方时, 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时, 必须要把握好战略达成、自主经营与合法性、合理性方面的平衡。为良善的人力资源管理理顺关系, 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肖胜方.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再造[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1.

[2]周长征.劳动法原理[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4.

[3]史尚宽.劳动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3.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篇十三

第二条 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第三条 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第四条 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第二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五条 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支部书记审批报销。

第六条 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议事会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驻村干部审核、包片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14.药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关条例 篇十四

1、在患者输注药物前,开具处方的医师、输注药物的护士应认真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全面了解药物的特性,避免盲目配伍。

2、在不了解其他药液对该药的影响时,可将该药单独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配伍时,要注意药物之间是否有理化反应及药理性配伍禁忌,避免有配伍禁忌药物的输注。

3、两种浓度不同的药物配伍时,应先加浓度高的药物至输液瓶中后加浓度低的药物以减少发生反应的速度。两种药物混合时,一次只加一种药物到输液瓶,待混合均匀后液体外观无异常变化再加另一种药物。

4、多种药物在同一溶媒中输注时,有色药液应最后加入输液瓶中, 以避免瓶中有细小沉淀不易被发现。

5、操作中严格执行一具(支)注射器吸取一种药物,以避免注射器内残留药液与其它药物产生反应。

6、根据药物性质选择溶媒,避免发生理化反应。

7、要根据药物的药理性质合理安排输液顺序,需序贯给药时,则在两组药液之间,应单独输注葡萄糖注射液或生理盐水30-50ml后,再进行下一组药物输注。

15.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五大看点 篇十五

看点一:减税1 200亿元, 将国际金融危机抵御在国门之外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 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 国际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 我国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 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消除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 2004年7月1日起, 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 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 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 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 先抵减欠缴增值税, 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据统计, 截至2007年年底, 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 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税额186亿元。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有力地推动了试点地区经济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也为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新条例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 将解决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减轻企业设备投资的税负, 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 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据测算, 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 200亿元, 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会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看点二:消费型增值税, 一次脱胎换骨式的增值税制革命

新条例彻底删除了旧条例中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条款, 将消费型增值税由局部地区试点推广到全国, 可以说是掀起了一场增值税制革命。

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 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 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 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 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 国务院决定推出新条例,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 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根据新条例, 自2009年1月1日起, 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 允许全国范围内 (不分地区和行业) 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与试点办法相比, 新条例对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 而是采用规范的抵扣办法, 企业购进设备和购进原材料一样, 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进行, 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充分发挥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 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值得强调的是, 转型改革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因此, 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资产。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依然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为避免出现税收漏洞,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配套的实施细则中还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 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资产范围之外。同时, 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 相应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看点三:税率、征收率有降有升, 惠及中小企业

新条例第三条没有将矿产品纳入13%的低税率范围, 这意味着, 经国务院批准, 自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的政策被废止。应当承认, 原13%的税率优惠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出现一些问题, 主要有:一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 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 削弱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是矿产资源基本上都作为原料使用, 矿山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 减税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将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进行划分, 加大了征收和纳税成本。新条例将矿山企业外购设备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同时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整体税负将有所减轻, 有利于公平税负, 规范税制, 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 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 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发生变化, 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 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普遍减轻, 而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 , 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其税负不会因增值税转型而降低。转型前的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因此, 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扩大就业, 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 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 而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大幅下调, 将减轻中小企业税负, 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此外, 与新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 (配合营业税) 起征点等税收政策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看点四:适度调整政策细节, 肯定条例实施十五年的成功经验

转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时间是1994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恰好跨越15年。实践中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增值税政策措施被写进修订后的新条例中。对于购进农产品, 实践中,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还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 新条例果断地对旧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实际工作中, 满足一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认定合格才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待遇。实践中, 很多专家学者都将该规定看做是一项税务行政许可, 但是旧条例并没有设置该项许可, 因此资格认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许可法》相悖。新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这就为设置资格认定程序扫除了法律障碍。值得称道的是, 新条例还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不能再按照诸如“销售额”之类的条款“一刀切”地将一部分纳税人硬性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新条例为部分小规模企业通过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打开了一扇大门。

根据税收征管实践, 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 新条例还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另外, 新条例还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适用条例以及关于条例由财政部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的条款。

看点五:同时修订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改革决不顾此失彼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 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 因此, 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新条例除因转型改革的需要作相应修订外, 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此次修订时一并解决:首先, 纳税申报期限较短, 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其次, 经国务院同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作了调整, 相关调整内容应更新到新条例中。由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上述两个问题, 因此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 有必要同时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 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 如部分消费品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二是与新条例衔接, 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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