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质量管理

2024-11-07

药品gmp质量管理(共7篇)(共7篇)

1.药品gmp质量管理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 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 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1.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 2.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

3.明确管理职责;

4.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15.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

6.确保验证的实施;

7.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8.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产品放行审核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偏差的评估;

9.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不受影响;

10.制定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1.明确规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

2.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已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

4.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制定相关设施的操作规程; 5.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生产全过程有仪器或手工的记录,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所有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

7.能够追溯批产品历史的完整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8.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的质量风险;

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10.审查药品的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发运。

第十五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2.应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

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

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由经授权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4.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

5.应有仪器或手工记录,表明所需的取样、检查、检验均已完成,偏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经过调查;

6.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7.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回顾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

第十七条 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质量风险与保护患者的最终目标相关联,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质量风险管理应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确定相应的方法、措施、形式和文件。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二节关键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关键人员应为企

2业的全职人员。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

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

和协调,不得干扰和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1.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和至少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1.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完成和监督批记录的放行审核;(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

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批准和评估物料的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质量职责:

1.审核和批准操作规程和文件; 2.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 3.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4.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仪表校准在有效期内; 5.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6.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7.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8.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9.保存记录;

10.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11.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和取样。

第二十八条 质量受权人 1.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2.质量受权人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3.主要职责:

(1)必须保证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在任何情况下,质量受权人必须在产品放行前对上述第(1)款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纳入批记录。

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的独立性,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不得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

3第三节培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的工作,应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第三十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每个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人员卫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为满足企业的各种需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持人员良好的健康状况,并有健康档案。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体检。初次体检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状况安排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生产。

第三十六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就个人卫生、更衣等要求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按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九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的表面。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则

第四十一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应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药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四十四条 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五条 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药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六条 厂房的设计和安装的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七条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

第四十八条 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九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数个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2.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3.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4.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5.用于上述第2、3、4款中药品生产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经净化处理;

6.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4的非药用产品。

第五十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药品或物料的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五十一条 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级别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五十二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五十三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五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六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应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七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八条 生产区应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仓储区

第六十条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六十一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应特别注意清洁、干燥,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

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六十二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贮存在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三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装备应能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四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它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五条 通常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它区域或采用其它方式取样,应能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六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中药标本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彼此分开。

第六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九条 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七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五节辅助区

第七十一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三条 维修间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设备

第一节 原则

第七十四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

5灭菌。

第七十五条 应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六条 应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维修和维护、使用、清洁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七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和控制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七十九条 应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八十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与产品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八十一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

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第八十二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第八十三条 应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四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使用、清洁和状态标识

第八十五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第八十七条 应按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还应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八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九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用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九十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

第九十一条 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的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的设备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九十二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五节校准

第九十三条 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四条 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五条 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标准计量器具有可以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器具的计量合格证明。校准记录应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六条 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七条 超出校准合格标准的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不得使用。

第九十八条 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制药用水

第九十九条 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制药用水。各类药品生产选用的制药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条 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一百零三条 应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

6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如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零五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必要时包含其它供水管道,并有相关记录。操作规程还应详细规定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的警戒限度、纠偏限度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应确保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相应的药品注册的质量标准,并不得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应建立明确的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和管理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如接收、待验、取样、贮存、发放及发运均应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能满足质量保证需要,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其运输条件应予确认。

第一百零九条 物料应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

第一百一十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接收

应有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接收的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来自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

物料的外包装应有标签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每次接收均应有记录,记录包括:

1.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2.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3.接收日期;

4.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5.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批号; 6.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7.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8.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及时按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物料和产品应在企业规定的合适条件下,根据物料和产品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料和产品的发放及发运应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第二节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原辅料应符合药品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数个批次构成的一次收货的物料,应按批取样、检验、放行后使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有适当的标识,应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1.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2.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3.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4.有效期或复验期。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应有适当的操作规程或措施,确保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辅料应按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指定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确保合格的物料经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适当标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集中存放,并作好相应的明显标识。

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明确的标识,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1.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2.产品批号;

3.数量(如:毛重、净重、皮重);

74.生产工序(必要时);

5.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包装材料应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应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三十条 应有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企业应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三十一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足够安全的区域内,以免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予以销毁并有相应记录。

第五节成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成品最终放行前应待验贮存。第一百三十七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一百三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七节其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存放在足够安全的隔离区内。

第一百四十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任何处理均应经质量受权人的批准并有相应记

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只有经预先批准,方可将以前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批次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在某一确定的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的一个批次中予以回收。应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后,方可按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应有相应记录。回收批次的有效期应根据参与回收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严格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应至少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如对药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退货产品不得重新发运。

如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后的产品应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要求。任何退货处理均应有相应记录。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企业应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经过确认或验证,应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应建立确认和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1.设计确认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2.安装确认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83.运行确认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

4.性能确认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持续有效地符合标准要求;

5.工艺验证应证明一个生产工艺在规定的工艺参数下能持续有效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验证其对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能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一百五十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及其它因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清洁方法应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五十二条 确认和验证不应视为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和验证后应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企业确认和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应在验证总计划中以文件形式清晰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其它相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批准。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的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验证应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应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良好的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本规范所指的文件包括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记录、报告等。

应精心设计、制定、审核和发放文件,文件的内容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一致,与本规

范有关的文件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管理和操作规程以及记录。

文件应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内容应清晰、易懂,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的记录。

第一百六十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文件内容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文件应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清晰可辨。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文件应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按规定管理,防止因疏忽造成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六十五条 记录应留有数据填写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

第一百六十六条 应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

更改都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有记录,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

每批药品应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和文件。批记录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它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有所用系统的详细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经过核对。如果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通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记录;应使用密码或其它方式来限制数据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它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应便于

9查阅。

第二节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物料和成品应有经过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有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物料质量标准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包括:

1.对物料的描述,包括:

(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2)质量标准的依据;(3)经批准的供应商;

(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2.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3.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4.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5.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标准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也应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 1.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2.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3.产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4.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5.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6.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7.有效期。

第三节工艺规程

第一百七十四条 每种药品的每种生产批量均应有相应的经企业正式批准的工艺规程,每种药品的每种规格和每种包装类型均应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1.生产处方

(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消失、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唯一的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说明计算方法;

2.生产操作要求

(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2)关键设备的准备所采用的方法(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详细的生产步骤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评判标准;

(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3.包装操作要求

(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规格;

(2)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

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

(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

(4)需要说明的特别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

(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条件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

(6)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合格标准;(7)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

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每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避免抄录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经过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按照批准的书面程序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第一百八十条 生产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生产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及

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2.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3.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4.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5.每一原辅料的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6.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7.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8.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9.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第五节批包装记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应有批包装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批包装记录应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注意避免抄录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标注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

第一百八十五条 批包装记录应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同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包装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设备应处于已清洁或待用状态,还应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包装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由包装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 1.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2.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 3.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 4.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

5.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的数量; 6.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括中间控制结果;

7.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 的编号;

8.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它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

9.对特殊问题及异常事件的注释,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10.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

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

第一百九十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均应有编号(或代码)的编制操作规程,应能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下述活动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得结果的相关记录:

1.验证;

2.设备的装配和校准;

3.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 4.培训、着装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 5.环境监测; 6.虫害控制; 7.变更控制; 8.偏差处理; 9.投诉; 10.药品召回; 11.退货。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建立产品划分生产批次的规定,生产批次的划分应能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应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规定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每批产品应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

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同品种和规格的药品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它污染。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防止混淆和差错,生产期间所有使用的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应贴签标识或以其它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标明生产工序。

第二百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经过企业

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第二百零一条 应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它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二百零二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二百零三条 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并经签字批准,必要时,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生产厂房应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百零五条 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1.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2.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3.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有压差控制;

4.应尽可能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

5.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6.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7.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8.干燥设备的进风应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9.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0.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1.软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第二百零六条 应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生产操作

第二百零七条 生产操作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区和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生产无关的原辅料、遗留产品、标签和文件。

第二百零八条 生产操作前,应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零九条 应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第四节包装操作

第二百一十条 制定包装操作规程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的风险。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一条 包装操作前,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作区、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它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包装无关的产品、物料和文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操作前,应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有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标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待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保持清洁,并注意清除容器中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一十五条 通常情况下,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及时贴签;否则,应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以确保不会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二百一十六条 任何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的打印(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应特别注意手工打印内容并定期复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以及在包装线以外打印标签时,应有专门的管理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应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它

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有记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清晰、不褪色、不易擦去。

第二百二十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在线控制检查至少应包括下述各项内容:

1.包装外观; 2.包装是否完整;

3.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4.打印内容是否正确;

5.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第二百二十一条 只有经过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后,出现异常情况时的产品方可重新包装。此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或异常时,应进行调查,未得到合理解释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场所、设备应同生产操作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如有特殊原因,可以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阐述的原则,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辖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的学历,并至少经过一定时限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第二百二十七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还应具有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第二百二十八条 文件

1.质量控制实验室文件应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应有下列详细文件,如:

(1)质量标准;

(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4)检验报告或证书;

(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记录;

(7)仪器校准和设备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2.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3.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4.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保存其它原始资料,如实验室日志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第二百二十九条 取样

应有取样的操作规程,包括:经授权的取样人、取样方法、取样用设备、取样量、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以及为避免因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的预防措施等。

1.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2.应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详细阐述:

(1)取样方法;(2)所用器具;(3)样品量;(4)分样的方法;

(5)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6)样品容器的标识;

(7)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8)贮存条件;

(9)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3.取样方法应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4.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它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5.样品的容器应贴有唯一性的标签标明内容物,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

6.样品应按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成品的样品应按照注册批准的成品贮存条件保存。

第二百三十条 检验

应有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书面检验操作规程,阐述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结果应有记录。

1.企业应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它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3.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4.检验应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严格核对。

5.检验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检验日期;

(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6.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有记录。

7.应特别注意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的质量。

8.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产品检验用动物,必要时应在使用前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确保动物适用于预定用途。动物应有标识,并应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

第二百三十一条 检验结果超标调查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样

1.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2.应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3.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4.成品的留样

(1)每批药品均应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应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不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应至少能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二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应至少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留样观察应有记录。

(6)留样应按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

5.物料的留样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2)物料的留样量应至少满足鉴别要求。

(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物料的留样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适当包装密封。

第二百三十三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 1.试剂和培养基应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2.应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在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

3.应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它检验。

4.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标化记录。

5.每次配制的培养基均应进行无菌性和灵敏度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应有培养基使用的记录。

6.应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

7.检定菌应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

8.检定菌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

第二百三十四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 1.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按规定贮存和使用。

2.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

称、批号、制备日期、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

3.企业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应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应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物料的放行

1.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2.物料的质量评价应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它决定。

3.物料的放行应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第二百三十七条 产品的放行

1.在批准放行前,应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保证药品的生产符合本规范要求,并确认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2)所有必须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由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3)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4)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额外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5)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它批次产品,应一并处理。

2.药品的质量评价应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它决定。

3.每批经批准放行的药品均应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放行。

4.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放行还应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八条 应进行适当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监控已上市药品的稳定性,以发现市售包装药品与生产相关的任何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

第二百三十九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药品质量,并确定药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二百四十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贮存时,应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此外,还应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第二百四十一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应有考察方案,结果应有报告。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

第二百四十二条 考察方案应涵盖药品有效期,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每种规格、每种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 2.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3.检验方法依据; 4.合格标准;

5.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6.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

7.贮存条件(应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标准条件);

8.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说明理由。

第二百四十三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率应能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第二百四十四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额外增加批次,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也应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有书面协议。生产企业应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百四十六条 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都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召回。

第二百四十七条 应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定期审核总结报告。

第四节变更控制

第二百四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应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申请的变更都应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有科学依据。

第二百五十一条 任何与本规范有关的变更经申请部门提出后,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评估、审核和批准,制定变更实施的计划,明确实施的职责分工,并监督实施。变更实施应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第二百五十二条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它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三条 变更实施时,应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第五节偏差处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确保所有人员严格、正确执行预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

第二百五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程序或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任何偏差都应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八条 任何偏离预定的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有清楚的解释或说明,重大偏差应由会同其它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企业还应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

第二百五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

第六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百六十条 企业应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采用的方法应能改进产品和工艺,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

第二百六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1.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它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2.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 3.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4.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5.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予以记录;

6.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

7.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

第二百六十二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第七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审计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它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第二百六十四条 应建立物料供应商审计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质量审计内容、评估标准、质量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确定现场质量审计周期以及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审计和质量评估,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

量审计和评估的实践经验。

第二百六十六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体系。现场质量审计应有报告。

第二百六十七条 必要时,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第二百六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如有)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百七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七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 企业应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应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回顾分析应有文件记录。

企业至少应对下列各方面进行回顾分析:

1.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2.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3.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4.所有重大偏差(包括不符合要求)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5.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 6.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 7.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8.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其当时的调查;

9.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10.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完成的工作情况;

11.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12.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的回顾分析,以确保内容更新。

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并有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应有文件和记录说明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理由。应及时、有效地完成经批准的整改计划。应有检查、回顾这类措施的管理规程,自检过程中,应检查管理规程的有效性。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当企业为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有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负责最终产品放行的受权人应确保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

第九节投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应根据操作规程,详细审核所有的投诉以及有关产品潜在质量缺陷的其它信息。

第二百七十七条 所有产品缺陷的投诉,都应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彻底进行调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应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如投诉处理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第二百七十九条 应有操作规程,详细阐述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

第二百八十条 如果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考虑检查其它批次的药品,以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投诉作出的所有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均应有记录,并应注明所查相关批记录的信息。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应定期检查投诉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需引起注意的问题,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特殊问题或重复出现的问题。

第二百八十三条 如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在考虑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还应及时向

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原则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

第二百八十五条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二百八十六条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二节委托方

第二百八十七条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本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百八十八条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第二百八十九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百九十条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

第三节受托方

第二百九十一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

第二百九十二条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二百九十三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第 34 页 第四节合同

第二百九十四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第二百九十五条 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

行销售每批药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质量审计。

第二百九十九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明确受托方同意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一节 原则

第三百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有质量缺陷或怀疑有质量缺陷的所有产品。

第三百零一条 除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外,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按规定监督销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如涉及其它批次或产品,应同样处理。

第二节发运

第三百零二条 每批产品均应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能追查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

第三百零三条 药品发运的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第三百零四条 发运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三节召回

第三百零五条 应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紧急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参与这项工作。产品召回负责人一般应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向质量受权人通报所有产品召回处理情况。

第三百零六条 为良好组织所有召回工作,应制定书面的召回处理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百零七条 召回处理应能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第三百零八条 如因产品有不良事件或有缺陷或怀疑有缺陷而拟从市场召回时,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第三百零九条 负责产品召回的人员应能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

第三百一十条 已召回的产品应有标识,并单独贮存在安全的区域内,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发运数和召回数之间的数量平衡。

第三百一十二条 应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十三章自检

第一节 原则

第三百一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以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节 自检

第三百一十四条 自检应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百一十五条 应由企业指定人员独立、细致地进行自检,也可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

第三百一十六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有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此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执行也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章术语

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 1.包装

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分装、贴签等。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通常均不视为包装。

2.包装材料

药品包装所用的任何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用的外包装材料。

3.操作规程

经批准用来指导药品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如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也称标准操作规程。

4.成品

已完成生产所有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5.产品

指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6.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7.重新加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于常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8.待包装产品

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它加工工序的任何产品。9.待验

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它有效方式将其隔离,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所处的搁置、等待作出合格、不合格决定的状态。

10.发放

指企业将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文件、生产用模具等在内部流转的一系列操作。

11.复验期

为确保原辅料的适用性而需重新检验的日期。12.发运

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

13.返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同样的常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14.放行

指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受权人(物料可由指定人员)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准予投放市场或其它决定的判断的操作。

15.工艺规程

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规定所需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的一个或一套

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

16.供应商

指物料、设备、仪器、试剂、服务等的提供方,如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

17.回收

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18.计算机化的系统

用于报告或自动控制的集成系统,包括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

19.交叉污染

原辅料或产品与另外一种原辅料或产品之间的污染。20.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一个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所指示的量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参照标准所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21.阶段性生产方式

指在共用产品的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相应的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洁,更换生产另一种产品的方式。

22.洁净区

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污染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防止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23.警戒限度

当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正常工作范围、但未达到纠偏限度时,有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

24.纠偏限度

当系统关键参数超出可接受标准时,需要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

25.检验结果超标

所有超出质量标准或药品注册批准、药典以及由企业制定的可接受标准的检验结果,同时适用于中间控制实验室检测超出预定标准的检验结果。

26.批

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7.批号

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次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8.批记录

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和信息。

29.气锁间

设置于两个或数个房间之间(如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房间之间)的具有两扇或多扇门的隔离空间。设置气锁间的目的是在人员或物料出入时,对气流进行控制。气锁间有人员气锁间和物料气锁间。

30.企业

在本规范中如无特别说明,企业特指药品生产企业。31.确认

有文件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32.生产

物料和各种产品的采购、加工、质量控制、审核放行、贮存、发运及相关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33.退货

将药品退还给企业的活动。34.物料

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它物料。

35.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范围。

36.污染

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引入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中或其表面。

37.系统

相互影响的活动和技术以一种有意识控制的方式结合的一个有组织的整体。

38.验证

有文件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39.印刷包装材料

指具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

40.原辅料

除包装材料之外,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物料。药品制剂的原辅料包括原料药和辅料。外购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视同为原辅料。

41.中间产品

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

42.中间控制

也称过程控制,指为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生产中对工艺过程加以监控,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节而做的各项检查。可将对环境或设备控制视作中间控制的一部分。

43.质量保证

是指为确保产品符合预定用途所需质量要求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44.质量标准

2.药品gmp质量管理 篇二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储存的物料和产成品种类繁多、规格各异、批次不一, 因此, 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建立原辅料和产成品的操作规程, 以确保其正确接收、储存、发放、使用和发运, 防止交叉污染、混淆和出现差错。对于到货入库的物料, 需要进行分类并按要求摆放, 同时需严格按物料性质进行储存。对于仓储原辅料和产成品的管理, 在硬件和软件上都必须严格按照GMP要求及标准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还要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1 硬件过硬, 设施齐全

对于仓储设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 要加强基础设施及设备的配置, 并合理选购。同时, 还必须具有以下设施:

(1) 防虫鼠设施, 如挡鼠板、灭蝇器、捕鼠器;

(2) 防尘设施, 如密封胶、纱窗、过滤网;

(3) 防潮设施, 如地架、隔离板、干燥剂、吸湿器、干燥机等;

(4) 防爆设施, 如防爆灯、防暴门窗、防爆墙;

(5) 防火设施, 如各种性能的灭火器;

(6) 通风设施, 如换气扇;避光设施, 如避光窗帘;

(7) 温、湿度控制设施, 如空调机、温湿度计等。

此外, 上述规范还规定, 需根据库区大小、储存条件、物料性质等将库区进行必要的划分。例如, 按物料种类可分为原料库、五金库、劳保库、包材库、成品库、不合格库等;按照物料的储存要求可分为常温库、温控库、低温库等;按照物料的性质可划分为酸性物料库、碱性物料库、易挥发物料库和普通物料库。

2 制度健全, 职责分明

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仓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并对其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各类仓库至少应建立以下几种制度:药品原辅料仓库管理制度、危险品库管理制度、成品库管理制度、包装材料库管理制度、标签库管理制度等;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规程、进货验收制度、效期物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物品发放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

此外, 需要制定各个岗位的职责规定, 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做到以制度来管人和管事。需要建立的岗位职责包括:仓储区管理负责人职责、原辅料库管员职责、包装材料库管员职责、成品库管员职责、仓库管理人员职责等。

同时, 还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并按照计划定期对所有仓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要记录备案。

对于已经分区的各级和各类仓库, 要进行色标管理。特别是对于原料、辅料、成品类仓库, 按照GMP的要求, 需建立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并设立待验品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和退货处理区等, 以国际通用的“红、黄、绿”颜色进行各分区的区分。

建立“物品-账-卡”管理制度, 对在库物品进行有效的货卡管理, 以防止因药品混淆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该方法是GMP中标识管理的重要内容, 其要求对所有的在库物品设置明显的标识, 以反映该批物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来源、去向、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情况等, 从而做到账、卡、物相符。

另外, 还应建立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和处理程序, 对于企业入库验收、出库复核和销售退回的不合格药品, 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对于购进验收时发现的不合格物品、储存过程中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物品、售后出现一般质量问题的不合格药品以及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物品, 应将其存放在不合格品 (库) 区, 并用红色标志进行标示。这些不合格品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同时需要完善对不合格品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的手续并做好相关操作的记录。

3 在仓储的日常管理中需要遵循的操作规程

3.1 原辅料入库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 规定, 原辅料的供货商必须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确认;物料必须具备生产商的质量检测报告, 其外包装上应该标有生产商的标签, 并注明规定的信息, 如品名、批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每种规格的原辅料都应有1个进厂编号, 以便于对原辅料进行分类。进入库区的原辅料需要逐件进行检查, 以保证每包原辅料都不出现差错。对于物料的外包装, 必要时要进行清洁, 同时每次接收的货物都应做好记录, 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厂家物料的信息及公司对购买物料的要求等, 确认物料符合要求后, 才能进入相应库区。在原辅料的验收过程中, 质量管理部门需全程进行监督, 确认其符合验收标准, 才能签字确认。对于固体原料, 应摆放在塑料垫仓板上, 以保证通风和防潮。此外, 所有摆放在库区的原料都必须遵守物料间距的相关规定, 且要求摆放整齐。另外, 按照文件规定, 需对物料进行黄色标识, 便于质量检验部门对该批原辅料进行检验。

3.2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进入相应的库区后, 应该按品名、批号、相应数量填写请验单, 同种物料而批号不同时, 应分开请验。对于固体原料, 可以在单独的取样间进行取样, 而液体原料则可以在库区现场进行取样, 并且取样操作由质量检验部门人员完成, 仓储库管员辅助其进行取样。同时, 原料取样必须做好取样记录, 记录取样的物料品名、批号、数量、厂家等信息。

3.3 原辅料的发放

经质量检验部门人员取样化验, 若化验合格, 则可出具合格报告, 同时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在其确认无误后, 签署原辅料放行单;若化验不合格, 则将不合格原辅料移入不合格库, 并进行红色标示, 同时由质量负责人根据化验结果对该批物料进行处理。仓储库管员接到原辅料放行单后, 对该批原辅料进行绿色标识, 并安排发放。车间根据生产批指令, 开具原辅料需料单, 仓储库管员接到签字的原辅料需料单后, 按照原辅料需料单的品名、数量进行发放, 并将该批原料的进厂编号填写在需料单上;若物料数量不足, 实发数量需按现有物料数量填写, 对于差额数量, 需通知车间重新开具一张原辅料需料单, 而该需料单应填写下一个批次原料的进厂编号。此外, 所有的原辅料都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 且在物料发放后, 及时填写现场货位卡和原辅材料明细账单, 同时每月需对物料出入库数量进行统计和对现场原辅料进行盘点, 并上报相关部门。

3.4 成品的入库

对于成品的入库, 车间需根据成品的理化报告或合格证办理入库手续, 而仓库库管员需按照规定对入库的成品进行目检。目检合格后, 将成品放入相应的库区, 除需放在冷藏柜中的成品外, 其他成品都应放在塑料垫仓板上, 并及时登记现场货位卡和成品明细账。在没有收到质量管理部门签署的放行单之前, 所有成品都是待验储存, 不得进行销售。

3.5 成品的出库

根据相关单位的提货单名目, 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出库的成品进行核对, 并在确认信息无误后进行发货。同时, 及时登记货位卡和成品出入库明细账, 每月对成品进行盘点, 做好成品出入库数量登记。

4 结语

3.药品gmp质量管理 篇三

关键词:生物制品 GMP管理 生物安全 问题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20-0048-01

从我国目前的生物制品企业的管理状况来看,其中的生物安全管理不容忽视,因为环境污染、人员工伤、生物制品质量不佳往往是由于生物安全问题所引发。基于此,对于现代生物制品企业而言,则需要从生物制品研发、生产、质量控制过程、人员培训管理等方面来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在严格按照行业生产制度规范操作的基础上,保证生物制品企业安全生产。

1 浅析生物制品GMP管理中所涉及的生物安全问题

从总体来说,GMP管理是生物制品企业对药品本身的质量及其生产环节进行系统化管理的标准与目标,把GMP管理落到实处来需要具体的执行手段以及监管来辅助操作[1]。为了保证现代生物制品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用于预定用途且符合国家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则需要从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料间或人员误操作所产生的交叉污染风险等方面着手,将生物制品GMP管理中所涉及的生物安全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并以此来维护生物制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1.1 我国生物制品GMP生物安全的实际状况分析

从目前国内生物药品企业的运作情况来看,我国疫苗生产生物安全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已经与国际接轨,具体体现在生物制品类型企业的整个药品研发、生产质量管理过程都遵循一套严格的注册标准来执行,且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在逐步的完善过程中[2]。生物制品GMP管理的核心是以顾客对药品的需求,在此基础上,企业管理层及监管部门要加强其自身的领导能力,凭借实践经验适时调整并改进生物制品类型企业的管理策略与效能。生物安全问题的处理要形成一整套基于GMP管理制度的执行规范,从科学化的控制、预防等内容来强化管理,有利于生物制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生物制品GMP管理中所涉及的生物安全问题的及其监管依据

近年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在市场中始终保持着较强的竞争力,对社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生物制品研发、生产以及检验过程所用原材料多为细菌、病毒等微生物,以及来源于人类或者动物的组织、细胞和体液等的提取物,加之近年来基因重组技术生产的某些新的产物。在2015年版中国药典征求意见稿中的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分类是以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或是种群的危害程度为主要分类依据。可见随着国家药品行业的日益规范,生物制品中的生物安全问题,越来越被重视,并且逐步走向了正轨。

2 探索能够有效改善生物制品GMP管理中生物安全问题的渠道

当药品监管部门意识到生物制品GMP管理中生物安全问题的严峻性以后,极力采取措施来调整该领域的市场状况,将可能发生的生物安全问题遏制在萌芽之中,防范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检验等环节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状况。从该问题的具体解决对策来看,需要从生物制品GMP管理的原则着手,以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核心基础,结合当前企业运营的实际状况进行有侧重地推进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2.1 遵循生物制品GMP管理的原则,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从根本上来看,GMP管理是一种动态化、重发展的科学化管理手段,因此,生物制品GMP管理的方向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并集合生物科学、新材料科学等各专业领域的新技术,共同为生物制品产业链条的健康、有序运转助力。生物制品GMP管理的原则主要有四点内容:其一,是以顾客对药品的需求为核心;其二,要极大地发挥出生物制品企业管理层及监管部门的领导作用;其三,激励企业员工参与到内部管理过程中来,通过培训的方式来强化企业内部员工的整体素质,有助于生物制品质量的提升;最后,突显出动态化企业管理的特性,适时调整并改进生物制品类型企业的管理策略与效能。就以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制品生产与质量控制管理来说,其潜在的风险巨大,不仅包括菌毒种的保藏运输、生产设备、废物废料处理等环节的管控,而且包括对从事这些环节工作的生产人员、技术人员的管理。

2.2 重点强调生物制品企业人员管理,提高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效能

(1)夯实人员培训,保证产品质量;从理论上来分析,社会环境内部各行各业的生产、服务、销售以及管理等方面的运作都需要配置专业化的人才来推进,同样,对于生物制品企业单位的GMP管理更要如此,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要持续进行。生物制药企业在GMP管理原则的指引下,要将产品本身及其生产过程与组织内部每个成员的岗位工作目标相结合。(2)企业合规经营,提高防控意识;世界卫生组织的GMP以及各国的GMP有一个共性,即GMP仅仅指出目标,并未给出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执行策略或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一来,亟待生物制品企业在员工培训的过程中集思广益,从不同岗位与专业管理的角度来提出能够加强生物制品生物安全的有效策略,并通过为员工提供实践工具、资源的方式来进行培训交流,这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员工的防控意识与各部门的协作程度,为生物制品企业的生物安全管理夯实基础,同时也为所产出成品的质量管理及企业运作保驾护航。在生物安全有所保障的前提下,结合生物制品GMP管理的原则来实施,生物药品制造类型企业的生存状况定能够有所改善。

3 结语

生物制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产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工作,因其几乎关系到社会环境当中的每一个人的健康状况,甚至关乎人类整体的生存问题。鉴于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质量控制过程皆与生物病毒、细菌、微生物细胞组织等提取物息息相关。在监管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要督促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合规经营,进一步完善的生物制品行业生物安全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万建青.从飞行检查看兽用生物制品企业GMP管理[J].中国兽药杂志,2014(4):59-60.

4.GMP药品生产 篇四

2006-08-11 00:00

一、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三、收费:受理申请费每个企业500元,认证收费是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7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2700元。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动物室平面布置图。

(八)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九)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十一)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十二)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三)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2套原件,药品GMP认证1套;

2.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中需要申报的材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3.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GMP认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组织机构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生产类别:填写化学药、中成药、化学药及中成药,并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原料药、中药提取、制剂),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类(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3)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填写。三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

(4)认证范围:填写制剂剂型,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在括弧内注明(中药提取车间在括弧内注明);填写原料药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填写放射性药品并在括弧内注明相应剂型;生物制品填写品种名称,并在括弧内注明相应剂型。

(5)认证剂型类别:填写注射剂、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剂、其它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类(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6)建设性质:填写新建(指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新增生产范围)、改扩建、迁建。

(7)固定资产和投资额计算单位:万元。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吨等。

(8)联系电话号码前标明所在地区长途电话区号。

2、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中有申请认证剂型的生产范围,并与《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中填写的生产地址一致;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企业注册地址一致,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员。

(2)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自查报告结构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章节,系统的介绍企业的厂房设施、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等各方面情况。同时针对上次检查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而进行的整改措施。文字通顺,结构完整,实事求是的反映企业的整体状况。

(3)企业组织机构图,要求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组织结构完整,部门职责明晰。

(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5)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6)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要求图纸清晰,标明各部分的名称和位置。

(7)生产车间概况。要求图纸清晰完整,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并对各部分的进行标注。

对β内酰胺类的品种(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需要重点描述),从设计的角度防止交叉污染。

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

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注明送、回风口的位置等。

(8)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要求工艺过程与批准的生产工艺一致。

(9)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对工序、设备、制水及空气净化系统有切实可行的验证方案,并得到了实施。

(10)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所有的生产、检验用的、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进行了校验,符合法定的标准并在有效期内。(11)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文件系统结构条理清晰,结构完整。内容覆盖了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主要过程。(12)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具有消防部门出具该工厂或申请认证的车间的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排污要求的证明。

(13)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批生产记录内容完整,包括从物料、配制、制剂、包装、清场等全过程,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进行了有效的清场,记录清晰完整,物料平衡。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包括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颁发《药品GMP证书》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药品GMP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七、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及延续: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5年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行政事项受理厅

5.药品GMP认证申报材料要求 篇五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药品生产企业认证证书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根据此规定,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认证证书核发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认证证书核发的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内容同上):

在广西境内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认证证书(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附件2(一式二份)。

资料编号

2、企业的总体情况

2.1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应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4小时联系人、联系电话)。

2.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2.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2.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

资料编号

3、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3.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3.2 成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3.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如有)

◆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如有)

3.4 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

◆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3.5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企业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

资料编号

4、人员

4.1 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构图;

4.2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历;

4.3 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

资料编号

5、厂房、设施和设备

5.1 厂房

◆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

◆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

◆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

◆仓库、贮存区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进行简要描述。

5.1.1 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

◆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风利用率等。

5.1.2 水系统的简要描述

◆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

5.1.3 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

◆其他的公用设施如: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

5.2 设备

5.2.1 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

5.2.2 清洗和消毒

◆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5.2.3 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资料编号

6、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资料编号

7、生产

7.1 生产的产品情况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7.2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

◆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7.3 物料管理和仓储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资料编号

8、质量控制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资料编号

9、发运、投诉和召回

9.1 发运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9.2 投诉和召回

◆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

资料编号

10、自检

◆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资料编号

11、其他资料:

11.1新开办或新建生产车间的企业应报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3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1.2 生产原料药的企业应报注册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等文件复印件;实际执行的生产规程详细叙述(包括至少从“粗品”前一步反应按药品GMP要求生产);实际执行的生产规程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的依据文件。

11.3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一式两份装订成册上报;除图纸外,统一使用A4纸打印,并附以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一套。

2、凡申请材料有关复印件,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药品GMP认证申请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1.法定办结时限:18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1、受理申请费400元;

2、专家实地勘验审核费224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240元。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桂价费字[2004]118号、桂财综[2007]54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695

6.药品GMP认证化验室检查要点 篇六

检查化验室前应了解企业生产的品种及其质量标准,以检查其是否具备与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及设备。

一、质检设施的要求

化验室一般由理化实验室、标准溶液室,天平室、生物性能实验室、仪器室、高温加热室、中药标本室、包材检验室、洗刷室、留样观察室、化学试剂库(少量)、实验动物房、资料室、更衣室、办公室等组成。应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GMP检查对质检设施的要求涉及的条款有2801、2802、2901、3001、3002、3003。

(一)理化实验室,用来做理化检验的场所。主要是进行物理学指标和化学分析的场所。检查理化实验室主要是检查实验室是否具备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设施和仪器。

理化实验室首先应该具备基本的实验设施,主要的设施有实验操作台、通风厨、洗刷池、试液架、玻璃器皿干燥柜或支架、移液管或刻度吸管支架等设施。同时还要有必要的通风设施和避光设施。实验操作台应防滑、耐酸碱,易于清洁,而且具备一定的缓冲作用,不易引起玻璃容器的破碎。通风厨不能用家用抽油烟机代替。通风厨内不应有电源插座、开关。使用有机溶剂还应该配备防爆电机和开关。洗刷池应耐酸碱。

其次要检查玻璃计量器具的校验情况,玻璃计量器具主要有移液管、滴定管、刻度吸管、量瓶等。检查时应对照玻璃计量器具的编号查看原始校验记录。

再次要检查化学试液的配制和储存情况。化学试液的配制可以选取某一实验环节所涉及到的若干种化学试液,查看配制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化学试液储存时首先查看标签贴法和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试液盛装的容器是否符合要求,比如硝酸银试液要储存在棕色细口试液瓶中,氢氧化钠溶液是否储存在具胶塞的玻璃瓶或塑料瓶中。

理化实验室应有温湿度计。

(二)滴定液标化室是用来配置和储存滴定液的场所。

滴定液标化室内温湿度应符合规定,温度为15~25℃,湿度为45~65%,应该配备空调,同时要按照滴定液的储存要求配置滴定液储存柜。

检查滴定管是否已经校验且在有效期内,查看滴定液配制和标定是否符合规定,比如硫代硫酸钠滴定液是否在配制并储存一个月之后进行标定,校正因素F值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到毒性化学试剂时领用记录和使用记录是否完整。滴定液的配制记录是否完整,比如原始滴定数据、恒重过程记录等。

滴定液的储存是否符合储存条件,对照标配记录查对有效期,领用记录是否完整等。

(三)天平室设置是否防震动,是否避光,温湿度应符合规定,温度为15~25℃,湿度为45~65%,是否具备温湿度控制的设施或设备。要查看天平的精度和数量是否符合品种要求,是否具备十万分之一天平,称量毒性化学试剂是否使用专用天平。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是否定期效验且在明显的部位粘贴效验合格标志。是否有天平的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是否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在检查天平的维护和保养时,要检查天平使用后是否关闭,天平内部是否干净整洁,干燥剂是否变色等。在检查使用记录时可以选择某一检验项目,对照其使用的供试品和化学试剂从头核对称量记录,以检查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四)生物性能实验室主要由准备间、操作室和辅助间构成。操作室一般应包括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和阳性对照室,生物检定室,细菌内毒素检查室(不需要无菌操作条件),不溶性微粒检查室。

操作室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送回风系统是否合理,操作间内部是否简洁无杂物,易于清洁和消毒。

准备室中灭菌器压力表是否效验,灭菌前和灭菌后的物品是否分开储存,灭菌后的物品是否标示有效期。

培养基的配制、使用记录是否完整,配制数量与使用数量是否相吻合,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辅助间主要是存放培养箱和冰箱等,是否具备生化培养箱,培养箱指示温度是否与培养物要求相符合,培养物是否登记,是否有培养记录,如植被好的培养基应在2~25℃避光保存,保存在非密闭容器中应在3周内使用,保存在密闭容器中应在一年内使用,所用菌株不得超过5代,传代、灭活应有记录,无菌检查法应培养14天,注意供试品的取样量,无菌及微生物检查采用薄膜过滤法的要增加检验数量,其检验量不少于直接接种法的总量。

(五)仪器室可以分为普通仪器和精密仪器室,无论普通仪器室或精密仪器室温度湿度和必要的通风等均应符合仪器的自身要求。如液相色谱仪的检测器为蒸发光检测器的,则要求有良好的排风设备,气相色谱仪如果配置的是氢气瓶,则必须存放在远离实验室的安全位置。

多种仪器一起存放时,不应该互相影响,各种仪器均应有仪器的维护和保养记录,有维修记录,有使用记录,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和校验标志。各种记录内容要完整,记录要及时,真实(3701)。

(六)化学试剂库应该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应该分为普通化学试剂的存放和毒性化学试剂 的存放,同时化学试剂又有储存温度或湿度的要求。(7503)

化学试剂应该按照类别编号分别存放,有入库和出库记录。

毒性化学试剂应该专柜双人双锁储存,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入库出库和使用记录。对照品、基准试剂是否按规定存放,并有专人管理,使用及配制是否有记录。有温度储存要求的场所,应有温度、湿度记录。有有效期规定的应该在效期内使用。

化学试剂应该按照不同的级别使用,数量不可过多,注意通风。

(七)烘箱、高温炉应存放在高温加热室。

(八)留样观察室根据产品储存条件的需求,设置相应的留样观察室,主要有常温留样观察室、阴凉留样观察室、或冷冻或冷藏留样观察室。

留样观察室温度指示应与产品储存要求一致,温度记录要真实、及时、完整,注意下列名词术语的表示:遮光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密闭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密封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熔封或严封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阴凉处指不超过20℃;凉暗处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指2~10℃;常温指10~30℃;除矿物药应置干燥洁净处不做具体规定外,凡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是指常温,并不是无温度限制。

留样观察分为法定留样及重点观察留样,留样数量及时间应符合要求。留样观察项目应合理,记录应完整并定期分析,上报结果。

二、检验项目的检查及要求

(一)生产中日常监测项目

洁净室(区)空气净化检测(1501、1502)

检查相应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测报告,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数据是否符合要求。2.工艺用水的检测(7101)

各种水质的检验均应有检验报告书及原始记录。检查检验记录是否按规定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检验记录、包括岗位自检记录是否完整。

检查制水用水车间或岗位是否配备了规定监测项目的监测仪器、器具及试液。纯化水水的电导率、PH值、氯化物、氨盐等检测项目应每两小时监测一次,应在制水岗位上完成。

3.物料取样(3902)

检查是否按规定取样,取样数量是否合理。(二)药品检验质量控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不同剂型、不同品种的检验项目也不同,可依据法定及内控质量标准的检验项目检查其报告书。检查报告书时一定要核对原始记录。

[处方 ] [性状]

[鉴别] 包括经验鉴别(药材)、显微鉴别、理化鉴别(一般鉴别、分光光度法试验、色谱鉴别等)。

[检查]

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是指药品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

不同剂型需要检查的项目也不同,检查报告书时应注意是否漏项及检查的项目是否准确。[含量测定]

中药制剂的含量测定方法有重量分析法、容量分析法、分光光度法、薄层色谱扫描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及其他理化检测方法。药品的含量(%),除另有注明外,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是指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为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时,是指不超过101.0%。除另有规定外,对照品应置五氧化二磷减压干燥器中干燥12小时以上使用。

检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仪器是否定期校验及维护.sop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仪器配置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不同配置的仪器的要求..根据检验项目所使用的仪器、对照品、标准溶液、菌种等,检查使用记录。不同剂型、规格的检验项目制定是否正确。检验项目采用方法是否正确。

是否附相应图谱,图谱分析是否合理。图谱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平行实验。相应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原始记录是否完整。(报告书原始记录参考)

三、常用检验仪器及设备

1、天平

称量物体质量的工具。实验室所用天平分为:架盘天平、扭力天平、电子分析天平。标准品称量需具备十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2、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是通过被测物质在紫外光和可见光区的特定波长处或一定波长范围 内的吸光度或发光强度,对该物质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仪器。常用于鉴别、检查及含量测定。

3、红外分光光度计 是通过被测物质在红外光区的特定波长处或一定波长范围内的吸光度或发光强度,对该物质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仪器。常与其他理化方法联合使用,作为有机药品重要的鉴别方法,特别是许多药品化学结构比较复杂或相互之间化学结构差异较小,当用颜色反应、沉淀、结晶形成或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不足以相互区分时,红外光谱法更是行之有效的鉴别手段。

4、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位于光谱的紫外区和可见区。用于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砷、汞、铜的测定。根据蒸气相中被测元素的基态原子对其原子共振辐射的吸收强度来测定试样中被测元素的含量。

5、薄层色谱扫描仪,系指用一定波长的光照射在薄层板上,对薄层色谱中可吸收紫外光或可见光的斑点,或经激发后能发射出荧光的斑点进行扫描,将扫描得到的图谱及积分数据用于杂质检查或含量测定。

6、高效液相色谱仪

具有分离性能高,分析速度快,灵敏等特点,已成为含量测定首选方法。是用高压输液泵将具有不同极性的单一溶剂或不同比例的混合溶剂、缓冲液等流动相泵入装有固定相的色谱柱,经进样阀注入供试品,由流动相带入柱内,在柱内各成分被分离后,依次进入检测器,色谱信号由记录仪、积分仪或数据处理系统记录。现在的液相色谱仪一般都做成一个个单元组件,然后根据分析要求将各所需单元组件组合起来。最基本的组件是高压输液泵、进样器、色谱柱、检测器(紫外、二极管阵列、荧光、电化学、示差折光、蒸发光散射、质谱等)和数据系统(记录仪、积分仪或色谱工作站)。根据需要配置流动相在线脱气装置、梯度洗脱装置、自动进样系统、柱后反应系统和全自动控制系统等。

7、气相色谱仪

是采用气体为流动相(载气)流经装有填充剂的色谱柱进行分离测定的色谱方法。用于含挥发性成分的鉴别、含量测定、农药残留量测定、乙醇量测定、甲醇量检查等。气相色谱仪由载气源(氦、氮和氢气)、进样部分(直接进样和顶空进样)、色谱柱(填充柱和毛细管柱)、柱温箱、检测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热导检测器、氮磷检测器、火焰光度检测器、电子捕获检测器、质谱检测器)和数据处理系统组成。

8、微粒检测仪

用以检查溶液型静脉用注射剂、静脉注射用无菌粉末或注射用浓溶液中不溶性微粒的大小及数量。测定前的操作要求在层流净化台中进行。

9、崩解仪

指固体制剂在检查用于崩解时限、溶散时限的检查。

10、融变时限测定仪

用于检查栓剂、阴道片等固体制剂在规定条件下的融化、软化或溶散情况。

11、其它

7.新版药品GMP无菌制剂车间改造 篇七

1 新版药品GMP无菌药品生产相关要点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根据生产工艺又可分为最终灭菌产品及非最终灭菌产品两类。为保证无菌药品的安全和质量提供法规和科学依据,新版规范采用了欧盟和WHO的A、B、C、D分级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悬浮粒子的静态、动态监测,浮游菌、沉降菌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细化了培养基模拟灌装、灭菌验证和管理的要求,增加了无菌操作的具体要求,强化了无菌保证的措施。

较原98版GMP标准,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提高了。在洁净区分级上,原有的100级、1万级(包括无菌1万级)、10万级、30万级等,均改为与欧盟标准相当的A、B、C、D级。

A级是指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洁净区的洁净度要求分“静态”和“动态”标准,同时对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表1[1]。

2 无菌制剂车间改造实例

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一无菌制剂车间,生产非最终灭菌产品,现须根据新版GMP的要求,对原车间进行原地的改造设计。原车间的设备平面布置图见图1。

2.1 非最终灭菌产品各生产过程的环境洁净度要求

对非最终灭菌的产品,由于产品装入最终容器后,不再作进一步的灭菌处理,因此必须对整个无菌药品的生产过程及其环境条件进行严格的控制,以保证整个生产过程不被微生物所污染。具体操作分级见表2[1]。

其中轧盖前产品视为处于未完全密封状态。根据已压塞产品的密封性、轧盖设备的设计、铝盖的特性等因素,轧盖操作可选择在C级或D级背景下的A级送风环境中进行。A级送风环境应当至少符合A级区的静态要求。

2.2 原车间改造要点

原车间在工艺布局上有几个不足之处,也不能满足新版规范要求,以下作分析讨论。

(1)洗瓶灭菌区不应与配液在同一级别区域进行生产,灌装前可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制工序,相对洗瓶灭菌的生产过程及其环境条件要严格,洁净度要求也相应要高,如果在同一区域生产,生产人员穿插于2个不同要求的工序,共用同一人员净化通道,生产中使用的容器具共用同一清洗间清洗,容易对配液工序产生影响,在工艺和空调上会容易造成污染。按照新GMP要求,配液须设置在C级;洗瓶灭菌应该设置在D级区。

(2)无菌生产核心区需要考虑A级保护,包括了无菌药品的灌装区、灭菌后的瓶、塞、盖进入无菌操作的区域、灌装后半加塞产品等待冻干及冻干后产品暂存区域、无菌过滤器的连接组装区域等;进入无菌区的工器具清洗后等待灭菌区,以及灭菌后的存放区域,如果没有采取其他密封保护措施,直接暴露的,也需加设A级送风保护[2]。

(3)由于轧盖前产品视为处于未完全密封状态,因此操作需要在A级的环境保护下进行,轧盖区同样属于无菌生产核心区。但是由于轧盖会产生大量非活性的微粒,会随着气流飞扬,粘在设备和操作人员人体表面,在生产环境保护的同时也是一个污染源,若与灌装操作区放在同一区域,使用同一B级区的空调系统,则会造成产品和生产环境的污染。因此在布局上,考虑轧盖操作区独立设置,人员单独更衣,在气流组织上,轧盖区相对灌装区负压;考虑到该工序的特殊性,可设置为C级背景下的A级送风保护下进行操作。

综合以上几点,该无菌产品的生产流程及洁净分区示意图见图2。

(4)操作人员是无菌生产核心内最大的污染源,也是最难控制的污染源,而且人员产生的微粒大多带有微生物,因此对无菌区人员的控制非常重要。在布局设计上,B级洁净区的设计应当能够使管理或监控人员从外部观察到内部的操作,尽可能避免非生产操作人员的不必要的进入。对于操作人员的净化通道,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在B级区设置人员退出通道,可以避免退出时衣服上所带的微粒和微生物污染更衣区。在本车间,由于旧车间原地改造空间限制,轧盖与配液设置在同一C级区域,对于轧盖区的人员,若与配液人员共用同一更衣系统,在进入操作区前,再加设独立更衣以及手消毒,进出轧盖间都须更换洁净服。所有洁净和无菌更衣各段均按气锁设计,有合理的气流组织和压力梯度。工衣的清洗间单独设置,无菌衣清洗后需在A级送风下整衣,再送至灭菌柜,灭菌后进入B级区发衣间。

(5)加设B、C、D各区废品通道,B级区废弃物由缓冲室传递柜传出;考虑到生产中人工操作需使用到周转盘,加设一般区的周转盘清洗间,再进入C级区精洗、灭菌。对应B级区的清洁消毒,在C级区设置消毒液配置间,过滤后进入B级区精过滤后使用。

2.3 改造后无菌制剂车间布局

考虑到设备承重基础及原有配套公用工程管道的要求,尽量减少重大改动,因此不改变冻干机原有的摆放位置。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加设洁净区的消防安全出口[3]。据上述几个设计要点对原车间改造设计,改造后的无菌制剂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见图3。

3 结 语

新版GMP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一个新规范的施行,必然带来新的技术和新的观念,对于设计人员须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与修正。本文仅从无菌制剂方面去进行分析,对新版药品GMP中无菌药品附录的工艺生产要求进行讨论,使设计能够满足新规范要求。

摘要:以一个无菌制剂车间的改造为例,对新版药品GMP中无菌药品附录的生产要求进行讨论,从工艺设计的角度分析,使改造设计满足新规范要求。

关键词:新版药品GMP,无菌制剂车间,设计

参考文献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2]GB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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