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精选4篇)
1.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 篇一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市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六条 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违反规定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六)违反规定从事航空模型飞行活动;
(七)违反规定升放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焰火;
(十一)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控制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其他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征得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管理人不及时修复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先行修复,相关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十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定期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举报。
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发展居住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会员。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体育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飞行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燃放烟花、焰火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管理人未保证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或者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处罚,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禁止的行为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违反规定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六)违反规定从事航空模型飞行活动;
(七)违反规定升放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焰火;
(十一)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2.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 篇二
新建机场在选址和建设过程中, 必须对机场周围的自然障碍物和人工建筑物进行严格的净空评价;机场获得管理部门发放的使用许可证并投入运行后, 机场周围的自然障碍物和人工建筑物是满足飞机安全运行要求的[1]。但机场周边区域作为城市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会不断出现一些新增人工建 (构) 筑物, 也需对其进行评价和管理。
净空评价和管理工作, 包括障碍物坐标测量及转换、是否属于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判定、障碍物限制高的计算等。
2 常用坐标系
2.1 国家大地坐标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 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分别建立了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 测制了各种比例尺地形图, 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 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科学研究等对国家大地坐标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迫切需要采用原点位于地球质量中心的坐标系统 (以下简称地心坐标系) 作为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地心坐标系, 有利于采用现代空间技术对坐标系进行维护和快速更新, 测定高精度大地控制点三维坐标, 并提高测图工作效率。
2.1.1 新1954年北京大地坐标系 (BJ54旧)
1954年北京坐标系是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大地测量坐标系, 是一种参心坐标系统。该坐标系源自于苏联采用过的1942年普尔科夫坐标系, 采用的参考椭球体是克拉索夫斯基椭球, 参数为a=6378245m, f=1/298.3, 平差方位为分区分期局部平差。我国较早测绘制作的地形图上的平面坐标位置都是以这个数据为基准推算的。该坐标系椭球参数有较大误差, 定向不明确, 且参考椭球面与我国大地水准面存在着自西向东明显的系统性倾斜。
2.1.2 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GDZ80)
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1975年国际大地测量与地球物理联合会 (IUGG) 推荐的地球椭球, 以中国地极原点JYDl968.0系统为椭球定向基准, 大地原点选在西安附近的泾阳县永乐镇, 综合利用天文、大地与重力测量成果, 以地球椭球体面在中国境内与大地水准面能达到最佳吻合为条件, 利用多点定位方法而建立的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平差方法为天文大地网整体平差。
2.1.3 新1954年北京大地坐标系 (BJ54新)
新1954年北京大地坐标系是将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全国天文大地网整体平差成果, 以克拉索夫斯基椭球体面为参考面, 通过坐标转换整体换算至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而形成的大地坐标系统。既体现了整体平差成果的优越性, 精度和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精度一样, 又恢复至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的椭球参数, 使其坐标值和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局部平差坐标值相差较小, 对于地图更新具有明显的优点。
2.1.4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CGCS2000)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是我国当前最新的国家大地坐标系, 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 其原点为包括海洋和大气的整个地球的质量中心。Z轴指向BIH1984.0定义的协议极地方向 (BIH国际时间局) , X轴指向BIH1984.0定义的零子午面与协议赤道的交点, Y轴按右手坐标系确定。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的地球椭球参数为:长半轴a=6378137m, 扁率f=1/298.257222101, 地心引力常数GM=3.986004418×1014m3/s2, 自转角速度ω=7.292l15×10-5rad/s。
2.2 地方独立坐标系
在测量过程中, 时常会遇到一些某城市坐标系、某城建坐标系、某港口坐标系等, 在机场附近还有机场独立坐标系, 或为了测量方便而临时建立的独立坐标系。
2.3 净空评价使用的坐标系[2]
在飞行程序设计和机场净空评价管理等工作中, 使用的坐标系统为直角坐标系, 通常以跑道入口中心点为坐标原点, X轴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一致, 跑道入口以前为X轴的正方向;Y轴与X轴在同一水平面且垂直于X轴, 进近航迹的右侧为Y轴的正方向。但由于障碍物限制面以跑道中线为轴对称, Y坐标可不区分正负号。
本文研究中, 假设跑道纵坡为零, 考虑跑道双向起降。基于此, 为了更加方便, 建立以跑道中心点为坐标原点, 跑道中线延长线为X轴, Y轴过跑道中心点且垂直于跑道中线, 与X轴在同一水平面的坐标系, X、Y坐标均不区分正负号。以下称之为xoy坐标系。
3 净空控制中的障碍物限制面[3,4]
1) 升降带:机场飞行区中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两侧一块特定的场地, 用来减少飞机冲出跑道时的损坏, 并保障飞机在起飞或着陆时在其上空安全飞过。
2) 内水平面:以跑道两端入口中点为圆心, 按规定的半径画圆弧, 再以与跑道中线平行的两条直线与圆弧相切成一个近似椭圆形, 高出起算标高45m的水平面。
3) 锥形面:从内水平面的周边开始, 以1:20的坡度向上和向外倾斜, 直到符合规定的锥形面外缘高度为止。
4) 进近面:跑道入口前一个倾斜的平面或几个平面的组合。
5) 内进近面:进近面中紧靠跑道入口前的一块长方形面域, 起端与进近面的起端重合。
6) 过渡面:沿升降带两侧边缘和部分进近面边缘坡度向上和向外倾斜到内水平面的一个复合面。
7) 内过渡面:类似于过渡面的面, 但更接近跑道。它对助航设备、飞机和其它必须接近跑道的车辆等物体进行控制, 除了易折装置的物体外不得突出该控制面。
8) 复飞面:位于跑道入口后面一个规定距离的、在两侧内过渡面之间延伸的一个倾斜平面。
9) 起飞爬升面:跑道端或净空道端 (如设置) 外的一个倾斜平面或其它规定的面。
障碍物限制面的具体参数与跑道类别, 包括是否仪表跑道、是否精密进近跑道、精密进近类别、跑道长度等有关。目前, 我国民用机场或军民合用机场基本均为仪表跑道, 跑道长度基本都在1800m以上 (飞行区指标I为4) 。本文以飞行区指标I为4的仪表跑道为研究案例, 其中非精密与精密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区别主要是有无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 其它限制面参数均相同。
4 障碍物坐标换算
假设跑道两端点的大地坐标或独立坐标为 (x1、y1) 、 (x2、y2) , 同一坐标系下的障碍物坐标为 (x0、y0) 。
根据平面解析几何知识, 建立跑道中心线方程:
过跑道中点垂直于跑道中心线的直线方程:
障碍物到跑道中心线延长线的距离, 即xoy坐标系中的y值为:
障碍物到过跑道中点垂直于跑道中心线的直线的距离, 即xoy坐标系中的x值为:
据此, 可将障碍物的大地坐标或独立坐标转换为xoy坐标, 以用于障碍物所在面的判定。
5 障碍物所在面的判定及限制面高的计算
鉴于内进近面是进近面的一部分、内过渡面的范围比过渡面小且坡度比过渡面大、复飞面的范围较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小且坡度较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大, 可直接判断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的限制较其它面宽松, 在判定公式中不予讨论。下面对障碍物所在面的判定条件进行分析。
为便于说明, 设跑道长度为l, 各限制面的高为Zxxx (xxx为限制面类别代码) 。
5.1 升降带
判定条件:0≤Dx≤60+l/2, 且0≤Dy≤150,
限制高:Zstr=0。
5.2 内水平面
限制高:Zinh=45
5.3 锥形面
判定条件:0≤Dx≤l/2, 且4000<Dy≤6000,
限制高:Zcon=0.05Dy-155。或者
判定条件:Dx>l/2,
5.4 进近面
5.5 过渡面
5.6 起飞爬升面
6 基于EXCEL确定限制面和限制高
根据第4小节中的障碍物坐标换算公式, 第5小节中各障碍物限制面的判定条件和限制高计算公式, 利用EXCEL的公式和函数及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 即可判定障碍物在哪个或哪些限制面内、限制高是多少。
但是, 上述判定未考虑某些限制面的水平投影可能重叠, 即有些障碍物可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限制面内。如内水平面与过渡面、起飞爬升面、进近面有重叠, 锥形面与起飞爬升面、进近面有重叠等, 因此, 判定结果会出现某个障碍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限制面内。
为此, 需利用EXCEL的公式和函数, 进一步甄选限制高最低的面作为实际控制面, 并提取该面在障碍物处的高作为控制高。
7 结语
利用几何知识, 以EXCEL为平台, 将各类测量坐标自动转换为净空评价所需xoy坐标, 并制定各个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判定规则, 借助EXCEL实现障碍物的批量、快速评价和管理, 既提高了工作效率, 避免了人为误差, 改善了工作质量, 也对净空评价和管理方面进一步的研发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
摘要:机场净空环境直接关系着飞机起降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新建机场要进行严格的净空条件评价, 现有机场需防止周围障碍物增多而导致机场无法使用。实际工作中, 净空评价和管理经常会遇到需评价的障碍物多、手工计算繁琐、坐标系需转换等问题。本文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2013) 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规定, 考虑多种坐标系, 以常用办公软件EXCEL为平台, 编制净空评价和管理工具, 以期提高净空评价或管理工作的效率和精度, 同时为开发净空评价和管理系统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机场,净空,坐标系,障碍物
参考文献
[1]方学东, 郝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锥形面范围的计算[J].测绘科学, 2010 (2) ;132-133.
[2]黄山, 纵震.EXCEL在构建机场净空管理系统中的应用[J].民航科技, 2009 (5) ;107-110.
[3]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2013) , 2013.7
3.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 篇三
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M3-1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 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
M3-3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
M3-5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第二节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
M3-7第十九条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机场管理机构半年内不得受理违章人员提出的空侧控制区证
M3-9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的手册,供局方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M3-11第三十九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5毫米。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三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规划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M3-13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臵应当为易折件,并满足易折性的有关要求。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二条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三条 除非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 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破损部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六条 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M3-15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施工车辆、人员不影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 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一次。
第六十三条 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当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四条 雨季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雨后应当对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地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动物尸体、其他外来物等;
(二)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灯具的损坏情况;
(五)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六条 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二)道面损坏位臵、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缝、M3-17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第七十一条 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二条 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立即撤离至管制员指定的位臵,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塔台管制员的许可。
第七十三条 当塔台管制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情况的处臵程序执行。当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第七十四条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轮胎碎片、灯具碎片、外来物和动物尸体等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停止该跑道的使用,并立即报告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按程序关闭跑道(或部分关闭跑道)和发布航行通告:
(一)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的;
(二)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cm的掉块的;
(三)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cm,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第七十六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
M3-19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八十二条 跑道日航空器着陆15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进行测试。
第八十三条 不需要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应当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十四条 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0.30,应当关闭跑道。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当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时间间隔,并及时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保证跑道摩擦系数不低于0.30。第八十五条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第八十六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
M3-21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条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要求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视助航设施恢复正常。在恢复正常前,至少应当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
(一)引导标志、标记牌:
1.跑道标志(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臵标志和标记牌。
(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
第九十三条 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机场供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护工作;
M3-23灯光的草或积雪。
(二)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第(一)项的维护项目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空中校验及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地面校验设备的校验。
(三)嵌入式灯具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第(一)项的维护项目外,还需进行以下维护工作: 1.日维护:检查透镜的干净、清洁程度;
2.月维护:检查灯具上盖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对松动的螺栓予以紧固; 3.季维护:测试灯具的输出光强并更换不符合光强要求的灯具; 4.年维护:检查和清洁灯具的棱镜和滤光镜,检查灯具的密闭性能,更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灯具。
第九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护,定期校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一百条 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源,方便
M3-25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三)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四)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停靠的障碍物。
第一百零五条 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指挥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臵;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航空器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臵。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臵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臵进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
M3-27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臵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协调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臵。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保障作业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保障作业需要放臵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
M3-29力超过5级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航空器维修部门不再在航空器周围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臵反光锥形标志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臵轮挡。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臵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三十条 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所有具有液压及作业装臵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臵处于收回状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牵引,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牵引”的规定。
M3-31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相关保障单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保障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机坪应当保持清洁,无道面损坏造成的残渣碎屑、机器零件、纸张以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杂物。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机坪日常保洁和卫生监督工作。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自行使用的机坪,由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依据协议分工,确定机坪日常保洁及卫生监督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上适当位臵设臵有盖的废弃物容器。任何人不得随地丢弃废物。
机坪保障作业人员发现垃圾或废弃物应当主动拾起,并放入垃圾桶。运输或临时存放垃圾或废弃物时,应当加以遮盖,不得泄漏或逸出。第一百四十六条 易燃液体应当用专用容器盛装,并不得倒入飞行区排水系统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类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它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机坪上。
发现污染物时应当及时进行清除,对于在地面上形成液态残留物的油料,应当先回收再清洗。
M3-33第一节 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臵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内容。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臵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
M3-35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第三节 障碍物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正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第一百七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 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
M3-37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臵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下列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八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它动物撞击航空器。第一百八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臵必要的驱鸟设备。
M3-39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的生态环境、鸟类种群、数量、位臵分布及其活动规律;绘制鸟类活动平面图;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与鸟情动态密切相关的生物类群及影响因素的时间、空间分布情况,分析其中的关系;据此制定和不断完善鸟害防范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应当重点防范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鸟害防范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至少涵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锥形面外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并应当包括:垃圾场、饲养场、屠宰场、农作物、灌木林、沟塘及其他吸引鸟类活动的设施或者场地的位臵;大鸟和群鸟(含候鸟)的筑巢地、觅食地、飞行路线、飞行高度、出没时间等。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围界外的上述情况进行整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范围内的草坪、树木进行灭虫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围界内定期采取设臵鼠夹和洒布药物等措施,灭杀老鼠、兔子等啮齿类动物。
设臵的鼠夹和洒布的药物应当记录,并设臵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伤及人员。洒布药物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应当指定人员对鼠夹和药物进行管理,及时补充药物和更换鼠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视检查并清除机场建筑物角落和周边树上的鸟巢。
M3-41第二百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巡视人员记录、鸟击信息、生态调研情况等基础资料建立鸟情信息库,并定期对鸟情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编制鸟情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
(一)可能危害飞行安全的主要鸟种以及出现的区域、时间段、原因、有效防范手段等;
(二)采取的控制措施对减少鸟类的种类与数量的效果,如安装或修理防护栏、修剪树木、清除建筑残余物、施用杀虫剂或驱虫剂、施用灭鼠药、草的高度管理、在机库安装网以及消除积水等;
(三)与前期相比鸟的种群、数量的变化情况,产生变化的相应原因;
(四)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下一阶段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的种群、数量;
(六)推荐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驱鸟员注意的事项;
(七)鸟害防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二百零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每年末对下一机场鸟害、虫害、鼠害等进行预测,制定防治措施。
第二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提供给驻场航空运输企业。
对飞行安全有危害的鸟种及机场防治鸟害的主要措施应当在航行资料上公布。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当鸟情巡视人员发现鸟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发现有规律的鸟群迁徙时,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M3-43
(一)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五)针对干雪、湿雪、雪浆等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第二百一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除冰雪协调会议,为冬季运行做准备;
(二)对除冰雪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除冰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四)按照机场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演练应当在航班结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地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入冬前演练次数不少于3次;
(五)对除冰液等物资的有效性和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确定堆雪场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视助航设施上的积雪以及所有影响导航设备电磁信号的冰雪,应当予以清除。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
M3-45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第二百二十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确定冰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当及时将机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二十一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臵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设臵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航空器除冰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冰预案,配备必要的除冰车辆、设备和物资,并认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除天气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机场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M3-47
(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和标识的要求;
(九)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对沟渠和坑洞的覆盖要求;
(十二)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十五)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臵的确定和保护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七)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十八)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内容和要求;(十九)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4.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民用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省、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实施重点保护。
第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负责所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巡查、报告等制度。发现可能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包括改变地形地貌),应当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民用机场净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等危害机场安全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九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绘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机场时,在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设置障碍灯和标志时,其产权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予以设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三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技术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拟建或者正在建设的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设置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八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均应当满足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规范台(站)建设程序,严禁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对可能造成航空无线电台(站)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应当征求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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