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5-02-03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共4篇)(共4篇)

1.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2.65亿元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宁波市从省对宁波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宁波市确定,其他地区不再从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为:杭州市区、桐庐县、建德市;宁波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温州市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苍南县;湖州市区、德清县、长兴县;嘉兴市区、平湖市;嵊州市;金华市区、兰溪市、义乌市;衢州市区、江山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松阳县。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为:慈溪市、象山县;乐清市、洞头县;嘉兴市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义乌市、永康市;舟山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区、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

第五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不含宁波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按15%上缴省,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钱塘江、瓯江等八大流域及其支流、农村河道等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海塘和水闸的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五)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水利科技示范与推广;

(十)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中涉及省公共建设投资的,要纳入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农〔199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农〔1999〕146号、浙地税三〔1999〕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上缴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155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2.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7]41号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7〕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1997年12月)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门用于水利基金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第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各级水利建设基金,其征收和使用管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由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七条 第七条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一)从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和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延吉市、双阳区、九台市、德惠市、蛟河市、舒兰市、桦甸市、磐石市、永吉县、公主岭市、伊通县、双辽市、东丰县、东辽县、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集安市、靖宇县、抚松县、江源县、长白县、临江市、大安市、通榆县、洮南市、图们市、珲春市、和龙市、龙井市、汪清县、敦化市、安图县等市、县(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部分,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一)对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哪级财政收入,由哪级财政部门按月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划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二)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哪级收入,分别由哪级交通、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按季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于季末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十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和提高筹集标准,不得任意减收、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各级政府可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情况,对筹集工作中贡献较大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一)主要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二)大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利工程;

(四)国家、省投资建设的重点水利工程的资金匹配;

(五)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省级防汛抗旱、水文通讯、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

(七)垫付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额度不得超过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有资金来源时及时归还);

(八)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和支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一)中央和省级安排在本市、县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匹配;

(二)重点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三)本级管理的大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四)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水利工程;

(五)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本级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

(七)垫付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额度不得超过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有资金来源时及时归还);

(八)其他经市(州)、县(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和支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水利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安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用水利建设基金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对用水利建设基金建设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应建立项目数据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拟安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应根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进度情况,合理确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按项目的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水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各市(州)、县(市)需要省级补助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的建设计划、资金的安排意见等,附有关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概(预)算复印件等,于每年12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主送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抄送省水利厅。经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下达资金补助指标。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省级补助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资金的使用上,应首先安排各市(州)、县(市)自身应负担的资金。待各市(州)、县(市)的资金到位后,省级再按项目进度拨付补助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竣工后,按水利建设程度和相关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级补助的项目应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以及擅自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足额上交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 预算法》等财政法规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预决算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险证质押贷款

一、几种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从各地改革的实际来看,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以烟台为代表的“政府倡导、个人自愿”模式。主要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开展中只起政策倡导和推动作用,对农民参保不补贴。一种是以青岛为代表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扶持相结合”模式,实行财政补助和兜底。这种模式采取行政信誉支持的方式,财政补助资金允许先行“挂账”,视情况分期支付到位。另外一种就是以苏州为代表的以政府高补贴为特征的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相结合模式。政府对于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农民无条件给予补贴。正常参保人员实行个人、集体和财政分别负担50%的缴费政策,并且财政补助资金当期全部到位。这三种模式反映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体现了经济基础与制度模式选择之间的相互关系。烟台模式体现了政府以最小责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愿望,但它既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难以反映制度的公平性,无疑终将淘汰。而青岛模式与苏州模式则代表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模式,青岛模式是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初级阶段的主要模式,苏州模式则是建立经济高度发达基础上的高级阶段的主要模式。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选择上必须坚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个人负担、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原则。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途径的探索

一是可探索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来筹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是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即在坚持农户对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集中耕种,规模经营,产品则在承包者和实际使用者之间进行分配,农民依据土地的承包权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应收益。通过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既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又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既提高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又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率。从制度条件看,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没有改变现有农村的土地制度,符合中央“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政策。实行股份制后,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权归承包者所有,转让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1].在具体操作中,可在科学测算、加强试点的基础上,将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于建立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如浙江省绍兴柯桥镇新风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2001年该村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全村土地100%实现流转,结构调整面积达60%.合作社股份分为农户承包股、村集体所有股、现金股三种。农户承包权根据农户入股申请和土地承包权证的承包面积,并依照上年人均征农补贴水平,每一百元一股。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农户股占8.2%,村集体占31.18%,浙江新风热电公司占60%.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村集体就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不仅拓宽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也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

二是可探索“粮食换保障”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粮食是农民最主要和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自1996年我国粮食产量大丰收以后,粮食价格低迷,农民种粮收入持续下降,各地土地抛荒现象严重,直接导致全国粮食减产,粮价上涨和粮食安全问题。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上,如果能够采取粮食换保障形式,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农民直接用粮食代替现金缴纳来筹集养老保险费,同时进一步改变现行的粮食补贴政策,将原来对粮食流通环节提供的补贴转移给参加“粮食换保障”的农民支付保险费。这样一种形式不仅可以刺激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而且还可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创新,将农民补贴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安全机制的重建、农村基层组织职能转换有机结合起来。政府只需将原来用于粮食储备的资金转为定额补贴资金,完全可以在不增加甚至减少财政负担的情况下,通过农民缴纳保险费(上缴粮食),就能满足国家粮食储备需要,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以低成本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完成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三是可积极探索与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的办法。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经费的投入是巨大的,在广大城市取得了良好效果,然而在农村,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养老制度对于农村人口普遍抱有的“养儿防老”思想是一个巨大冲击和转变。很多农村人口不愿意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养儿防老”和“多子多福”这样一些陈旧观念。如果在农村地区建立普遍的养老保险制度,由社会为进入老年的农村人口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就可以促使农村人口的生育意愿贴近生育政策,自觉自愿地实行计划生育。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可作为计划生育的治本措施积极发挥作用,最终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计划生育政策推行的“双赢”。如可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运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经费,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增加政府补贴,提高养老待遇,达到充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良性发展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目的。2004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山东青岛市城阳区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也实行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规定独生子或独生女父母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基础养老金分别增加10%和25%,根据现行的养老金测算标准,独生子及其父母每月将分别多领取41元;独生女及其父母每月将分别多领取103元。这一政策对进一步改变广大群众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对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制度创新

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目前主要由当地经办机构负责。但是,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银行利率不高和投资渠道狭窄,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保障,基金的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一项在江苏省的调查显示,涉及的7个城市已经流失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占到基金总额的35%,基金流失的原因有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机构挪用、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等。此外,高额管理费用的提取也导致了基金流失。据调查,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占到实收保费的30%以上。这些都给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亟待规范和创新。

首先,在基金的管理上,笔者认为可考虑将原来分散的县级管理提高到省级或国家级管理的层次。通过设置中央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制定养老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对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还要建立明确的监督审核制度,国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检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正常运转,切实杜绝基金的挤占、挪用、截留甚至贪污、挥霍现象的发生,确保农民“养命钱”的安全。此外,在利率的设定和缴费标准上,笔者认为,应改变原来的预定利率方式,避免因利率变动引发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平衡。改进后的利率设定方法应在核定收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采取变动利率分段计息的办法,以规避制度的系统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平衡。

其次,在基金的运营上,要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坚持市场化运营的原则。成立省级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依法建立基金委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制度,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在具体投资渠道上,可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做法,结合国内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和省情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如购买国家债券、企业债券、房地产市场、参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等。此外,根据各地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探索,笔者认为以下方式值得借鉴和推广,即引入资产建设要素,①通过实行保险证质押贷款项目,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保险证质押贷款是指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经经办机构允许,可直接用自己持有的或借用他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下文简称“保险证”)作为抵押物,依据一定程序和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项仅限于农户发展生产、子女教育、疾病医疗等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具体规定借款对象必须是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由农保部门对借款人和借款事由进行审核,条件符合的签订借款协议,并留置保险证作抵押。借款金额必须限定在保险证面值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可随还款信用的提高而逐步提高,最高控制在90%以内。农保部门与银行签订委托放款协议,借款利率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相同,逾期还款同样按银行罚息标准罚息,当遇到借款农民无法归还借款时,银行用被质保的保险证余款核销顶账。

新疆呼图壁县从1998年初开始这一项目的小范围试点,2002年正式在全县大面积推行。实践证明,这样一种形式具有参保农民受益面广,资金使用率高,基金保值增值效果好,农保制度吸引力强等综合效率。1998年至2004年七年间,该项目借款人数占到该县参保人数的42.39%,累计借款金额占农民参保资金总量的47.89%.农保基金运营收益达759.41万元,年平均利息收入突破百万元,年平均收益率达7.7%.并且据调查,在此期间农民以保险证质押借款的还款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

保险证质押借款项目把取之农民的资金重新借贷给农民,让他们直接参与资金的管理与运营。这不仅拓宽了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在此过程中也增进了农民个人、家庭和社区的福利。更为重要的是,保险证质押贷款项目创建了一个积累家庭资产和本地财富的新循环,它使得农保基金在本地社区内部运行,避免了农保资金通过金融体系流出社区,这就是用农民的钱做农民的事情。这一项目其创新在于它突破了传统制度中农民在其生命周期内的“收入再分配”模式,把农民个人账户单一的养老功能转变为具有综合功能的发展账户,在确保农民实现养老功能的同时,支持农民把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投资于他们当前急需的生产、教育、医疗以及其它创收活动,极大缓解了农民参保愿望与资金紧缺之间的矛盾,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呼图壁县的农村养老保险证质押贷款解决了贷款难的问题,金融部门也很放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都很好,这不仅在农村适用,包括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农民转移就业、城镇下岗的再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等都可以借鉴这一模式。因此,非常值得相关部门进一步探索和关注。

最后,在资金的监管上,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首先,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实施严格的内部和外部监督,以防范经营和道德风险。其次,要严把准入关。要对相应的基金委托人、托管人、投资人进行法人资格认定,要将经营不正当、管理不规范的机构拒之门外。第三,政府要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限制性投资政策,规定安全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比例,并根据专业管理机构的自律和资本市场的规范程度,收紧或放松其投资政策,力求使监管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此外,还可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检查以及强制执行投资基金再保险等方式来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李郁芳。试析土地保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J].社会保障制度2002(4)。

[2]卢海元。创新农村社保制度[N].经济参考报,2003-04-30.[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EB/OL].http://,2004.[4]山东:青岛城阳区在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对计生家庭实优先优惠情况的调查

4.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关于发布《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财综[2003]4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甘政发[1993]206号)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省建材局印发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省、地、县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墙改基金由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四条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7元标准向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墙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墙改基金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人防工程、私人自建普通标准平房住宅、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免征墙改基金。第六条 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墙改基金,应全额缴人同级国库。缴入市(州、地)级国库的墙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每月由市(州、地)级财政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缴入县(市、区)级国库的墙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每月由县(市、区)级财政按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

墙改基金缴入市(州、地)、县(巾、区)级国库,同级财政部门暂挂“暂存”科目,待扣/ 3 除代征手续费及上缴省级国库的10%后,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墙改基金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墙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七条 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人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存建筑工程墙体完工粉刷前,应及时提请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工程验收后,凭验收报告提出反退墙改基金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退。使用粘土空心制品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建筑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返退。

按规定需要返退的墙改基金,由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从留存的墙改基金中拨付。

留存结余的墙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 征收墙改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墙改基金专用票据的发放和管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人建安工程成本。第十二条 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十三条 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十四条 省、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墙改基金中拨付,今后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3 第十五条 我省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墙改基金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备案。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墙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El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墙改基金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墙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的,由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墙改基金,并自茹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委托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墙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仃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州、地)、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墙改基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市(州、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不按规定比例上缴墙改基金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并通过结算予以扣回。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省范围内墙改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l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上一篇:2023-2024上期学校全面工作总结下一篇:活动板房施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