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风险分析(共10篇)
1.个人贷款风险分析 篇一
银行柜员个人操作风险分析
这几年银行的各类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既有陈年老案,也有不少新的案件,分析这些案件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银行柜员作案的案例占有相当多比例,而且,案件所发生营业网点的内部管理普遍混乱,平时这些网点的柜员操作差错率通常较高,也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体系和措施。本文通过建立适当的柜员操作风险分析体系并提出各种有效措施以解决银行柜员的操作风险控制等问题。
一、柜员操作风险按程度分类:
1、一般差错
柜员个人操作的一般差错通常是指那些在业务流程处理的过程中尽管违反有关的管理规定,但情节轻微,风险系数不高,所在流程的环节前后漏洞不多的差错情形。这种差错的出现频率是评价该柜员工作质量的指标之一。
2、较大差错
柜员的较大差错一般是指在业务操作中出现的中等风险程度的差错,这些差错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业务基本流程及其必经环节的疏漏或欠缺,或者是对业务操作管理规定和流程的简略或忽视。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柜员在为客户开设账户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银行留底资料不齐或复印不清等情况。
3、重大差错
柜员的重大业务操作差错通常指的是柜员由于疏忽或对管理规定熟视无睹而造成的严重违反业务操作规定的差错,其中也有部分柜员错误理解了管理规定的重要*,以为某些必要监督管理环节可有可无。例如,对授权人员的授权操作和签名确认不够重视,经常以工作繁忙或事后可以后补进行推搪。这些差错的经常发生将很容易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4、一般事件
柜员操作的一般事件通常是指柜员故意或完全违反规定及操作要求的业务差错,虽然在后台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中发现,没有造成银行的损失,但是差错的*质比较恶劣,对银行潜在的风险影响程度比较高。例如在处理票据交换业务过程中违反先借后贷的银行结算基本要求,实际操作中进行先贷后借的处理,如果客户的票据在这时作交换退票处理,那么银行就很有可能形成损失。
5、重大事件
柜员操作的重大事件一般指由于违反操作规定已经给银行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差错事件。
6、银行内部案件
对于柜员的重大差错事件而言,如果银行经过调查后发现该柜员是故意所为,并且与银行外部人员或者银行的其他人员一起配合,已经造成银行损失的行为,这基本可以认定为一件银行内部案件。
二、操作人员可以分四个层面进行分析
1、柜台经办人员
柜台的经办人员是初级操作风险的高发人群,其实每件银行差错事件或案件均离不开经办人员的配合行动,或犯罪分子利用了经办人员的无知才能顺利作案。可见银行对前台经办人员的教育和培养的好坏确实是一家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志。
2、后台授权人员
银行的后台授权人员是营业场所现场操作风险控制的中坚人才,他们掌握着对银行内部和外部风险的主要控制关卡,如果他们对操作管理规定的理解或执行发生偏差,那么该银行营业网点的操作差错率将高居不下。
3、前台营销人员
总体而言银行的前台营销人员不应直接兼任后台的账务或业务处理。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营销人员不是与银行外部的犯罪分子里通外合,或者完全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那么一般的外部风险是不会与银行内部操作风险沟连在一起的,整体出错的概率很少。
4、复核人员和事中监督
后台的复核人员,包括营业网点的事中监督人员工作有相当的独立*,他们一般不会受到来自客户方面的影响,但是这些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是个关键因素,当然工作量实在太饱满也是影响他们工作质量的主要因素。
银行的业务复核环节是现场操作风险控制的最重要手段,复核人员的选择和岗位的配置,加上薪酬的体现是银行基层管理的重点。
三、柜员操作风险分析的途径和手段
1、差错发生的频率
业务差错的发生频率对不同的营业网点和不同的管理人员有一定的规律*。我们曾经大范围地统计过区域网点的差错情况,发现某些营业点的差错率一般稳定在某个水平上,排名情况更加倒数有名,其产生的原因及其分类差错排查也就是我们银行内控工作的重点。另外,我们还发现普通差错的高发网点通常与银行重大事件或内部案件的发生网点有正相关的关系。
2、差错重复的次数
个柜员差错的重复发生次数和同一个网点内同一种业务操作过程中不同经办人员发生的重复差错是衡量该柜员业务水平和网点业务管理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同种业务差错重复发生次数如果具有普遍*,这说明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没有到位,应该尽早进行补救工作。
3、差错发生的时间段
操作差错发生的时间也是值得关注的方向,一般新的业务操作流程或新业务的推出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较多的操作失误,导致差错率的上升,但是持续时间不应过长,允许的时间段最好在两个月之内,特殊情况下可以三个月,超过这一时间段同类差错的发生只能说明基层管理和培训工作滞后,或者具体经办及复核人员的水平有限,不再适合相关业务的要求。
对具体柜员发生差错的时间一般具有离散*的特点,集中度较高说明他这段时间内的工作质量很不稳定,一定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银行基层管理者必须和他一起深入分析,并对各种原因进行排查。
4、责任人
在操作差错分析中如何分清责任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件工作。如果我们在处理上混淆了产生差错的责任人,这将对基层的业务管理造成极大的混乱,所以我们很有必要让相关人员认清自己的责任,并给他们有充分申述的渠道和平台。我们建立的内控管理系统就是一个很好的经办人员与管理者的信息沟通平台。
5、业务的品种
发生差错的业务品种和业务管理所属部门有很大的关系。有一个相当有趣的现象是,管理得越严,操作要求越高的业务或部门,其记录下来的差错和业务操作差错率会表现的更高,内控记分表中的排名更多的与这些业务品种有关。那么其他的业务以及他们的管理部门是否工作就相当出色呢?平庸的银行管理者可能这样认为,但这无助于提高全行的内控管理质量水平。
6、操作流程的检查
对业务操作流程的检查很容易流于形式,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风险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的内控管理工作常常不为管理者所重视。检查的手段和形式固定不变,也会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7、内控记分表
由于银行现行对具体操作柜员的工作质量评价还是以定*评价为主,管理人员对柜员的印象分很重要,主观的评价往往掩盖了客观的实际表现。所以很多作案人员在暴露后才发现原来大家对他的评价不错,甚至还有不少“表现优良,年年A+”的员工。银行推行内控工作质量的记分表将有助于大大减少这种由于主观评价不足所造成的定*评价的缺陷。
8、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
银行必须开展多种多样可行的检查行动来杜绝各种管理死角。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要交叉配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操作差错的发生,从中也能发现一些案件的线索或苗头。
四、依靠银行电脑系统进行有效制约和对交易数据类型进行分析 通过电脑系统的参数设定和系统制约,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很多人工无法完成的柜员操作风险控制的难题。
1、柜员管理
管理的原则着重在不同的柜员只能操作不同的业务,以防止在一项业务处理流程中出现同一个柜员一手清的情况。
2、交易类别的控制
不同的柜员交易类别应该秉承谨慎处理,互相监督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考虑效率的问题。
3、基本交易操作流程次序的制约
电脑应用操作系统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到基本的银行会计结算、资金清算等管理规定,在业务流程处理次序上要通过系统杜绝相反操作的可能*。
4、有关交易差错数据类型的分析
我们可以通过电脑系统对每一个柜员的相关交易数据进行分类分析,这包括:
(1)
每天的交易总笔数;(2)
接待的顾客人数;
(3)
交易业务品种分类笔数;
(4)
当天交易的最高金额和流水号;(5)
交易时间的跨度及其操作频率;(6)
柜员的操作偏好情况;
(7)
总体和分类差错率分析等等。对以上交易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好处是明显的,这让我们知道相关柜员的操作工作质量及其稳定状况,由于数据的积累是漫长的,因而在短期内的大幅波动则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这很有可能预示着某些情况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
5、对特殊交易的检查和控制
柜员特殊交易的检查是电脑系统和我们非现场检查的重点。这些交易是最容易给有心作案的人员利用,并能逃脱常规的检查手段。另外,如果单靠人工而非电脑系统进行监管和控制,其监管成本将会很高。
6、报表的作用 各种会计、统计和内控监管报表可以使我们能够在常规对账检查和专项检查中顺利地核对各种关键数据是否相符,如果出现不符或者数据紊乱的现象,我们必须查找原因,这往往可以作为银行内部事件或案件的重要线索之一。
五、对柜员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和采取防范的措施
我们在实际做银行基层柜员个人操作风险分析的评估工作中,还应该高度重视如下的一些问题,只有全面考虑到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后,才可以说真正完成了对柜员个人操作风险的分析并有针对*地采取了相关的措施。
1、人员的选配和定期岗位轮换问题。
2、业务流程整合和梳理的问题。
3、业务素质和做人品德的培训问题。
4、管理者应做重点监控和随机抽查。
5、基层网点或营业部的管理问题。
6、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的问题。
7、电脑系统设计和人机配合方面的操作风险防范问题。
8、加强与外部与内部客户的对帐。
9、透明可行的各种奖罚措施等等。总之,银行柜员个人操作风险的防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管理学问题,我们只有科学合理地进行风险排查分析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才会保证既不挫伤银行基层员工的工作积极*,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差错事件和银行内部案件的发生。
2.个人贷款风险分析 篇二
一、高校贷款风险直接原因
高校贷款风险形成的直接原因是近几年高校招生规模急剧扩大, 高校校园和基础设施迅速扩大和更新, 而所需资金依靠政府拨款和高校自身收入远远不够, 迫使高校大量向银行贷款, 其中有不少贷款大大超出高校还贷能力, 从而形成贷款风险。
(一) 高校急剧扩招与大量迁建放大贷款规模高校急剧扩招,
造成校园迅速扩大或大量迁建, 学校基础设施大量更新改造, 而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依靠政府拨款和高校自身收入远远不足, 迫使高校大量贷款。
我国高校从1999年开始大幅度扩招, 此后6年间, 我国高校招生人数由108万上升到504万。根据有关统计, 1999~2004年期间, 中国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增长了2.2倍, 其中研究生人数增长了3.1倍。而此前的1993~1998年的6年间, 分别只增长了34.4%和86%。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在校人数超过2300万, 从规模上居世界第一。全国大学的数量从10年前的1000所左右增加到目前的近2000所。应该说, 高校扩招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大部分高校始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 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对于中国的十几亿人口而言, 高校少, 规模小, 招生人数少, 高考录取率长期偏低;学校校园基础设施陈旧落后, 不能适应新的要求。高校扩大招生, 迁建、扩建校园, 改善教学基础设施, 是高校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举。但是, 扩建校园、更新设施需要大量资金。
我国高校 (本文所称高校均指公办高校, 民办高校情况明显不同, 其贷款风险状况及形成原因也不同, 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的收入, 大致来源有政府拨款、学生收费、经营收入、校友及社会人士、企业捐赠等。其中, 只有政府拨款与学生收费是相对稳定的来源。但政府的拨款仅能维持学校的刚性支出, 对学生的收费有相当部分要用以归还当年的银行利息。虽然有少数学校经营收入尚属可观, 但由于没有合理的投资经营管理制度, 更多的学校都面临投资经营的风险。而大学获取的社会捐赠, 与国外世界一流大学以及香港地区的大学相比, 差距甚远。
从深层根源上看, 高校贷款则暴露出我国高校投入体制的矛盾。应该看到, 1999年, 全国普通高校预算内教育拨款为420亿元, 2004年达到1047亿元, 扩招以来, 每年递增100亿元, 但是, 相对于全国高校从1000所增加到2000所, 招生数量从108万上升到504万的增长速度而言差距太大, 无疑于杯水车薪。在政府投入办高校的单一的计划体系乏力的尴尬局面下, 高校贷款办学也只能成为无奈的办法。
(二) 高校扩建中盲目攀比加剧贷款风险在高校的迁建、扩建
中, 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攀比和奢华之风:校园面积越大越好, 校园建筑越豪华越好, 都想超越别人“创造历史”、“创造第一”, 于是从豪华图书馆到几百万的豪华电梯, 从豪华食堂到几千万的豪华校门, 再到全国最漂亮的高尔夫球场……奢华办学之风愈演愈烈。其中, 国家教育部门的高校评估体系客观上也对高校改扩建中的奢华之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教育部门评估大学都有硬指标, 其中包括:要求每个学生要占一定的校园面积, 每个专业要达到一定的招生量, 达不到硬指标, 一些专业将被停招。所以, 学校就大规模增加贷款, 不断圈地、扩张、合并、改校名、建大学城等, 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
(三) 国家教育国债资金制度进一步刺激贷款需求
国家在发放教育国债资金时, 都要求地方政府和高校必须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地方和高校为了得到补助, 只好向银行贷款来筹集配套资金。据调查, 凡是教育国债资金安排的项目, 其总投资中要求当地政府及高校配套资金必须达到2/3以上, 但大部分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未予配套, 高校的配套资金主要靠贷款融资。如据媒体报道, 宁夏大学利用教育国债11965万元投资建设的项目中, 地方主管部门仅配套700万元, 而学校自筹的2368万元配套资金则大部分依靠向商业银行贷款解决。
(四) 高校财务制度无法有效预警贷款风险
目前高校的财务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无法对高校贷款风险进行及时、准确的预警。我国高校经费来源主要有行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贷款三方面。从财政拨款的角度上看, 高校是一个事业单位, 从银行贷款行为来看, 学校更像一个企业。而目前高校财务制度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收付实现制”的预算管理模式, 其财务报表也是以财政收支表为主, 没有成本、收入、资产、负债等企业化核算, 导致银行贷款部门无法核算高校的真实财务状况, 高校自身也无法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准确分析、核算。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银行正确评估贷款风险, 也不利于高校的财务管理, 加剧了财务风险。
另外, 基建核算游离于高校财务核算之外, 高校的财务报表常常不包含学校的基本建设数据。这种报表既不能反映高校资产、负债和收支的全貌, 也不能反映学校的资金运行状况, 造成高校资产、负债不实, 投资效益评价不准, 进而给高校带来一系列的财务风险。其中基建项目管理混乱成为高校贷款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源头。基建项目投资巨大, 但项目投资预算只是软约束, 往往造成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超概算、超规模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项目超预算, 除建材、水、电价格上涨等不可控因素外, 主要是项目管理不到位所致。
二、高校贷款风险深层次原因
深入分析高校贷款风险的形成情况, 可以发现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导致了高校盲目扩大贷款规模, 形成了贷款风险, 需要特别引起重视。具体如下:
(一) 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不明确
贷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而高校的贷款风险需要特别关注, 原因就在于关于高校性质和法律地位的争议和困惑, 即高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争议。长期以来, 我国高校一直被当作事业单位, 但高校的贷款行为又明显是企业性质的行为, 这就出现了矛盾。
据《辞海》解释:“事业单位: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库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的部门或单位, 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我国改革开放以后, 有些事业单位按企业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经费由国库支出, 不实行经济核算 (所谓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已不是纯粹的事业单位) , 根本无需贷款, 也没有贷款的资格。1996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预算应自求收支平衡, 不得编赤字预算。”由此可见, 事业单位贷款是违法的。事实上, 改革开放以前, 我国高校作为事业单位, 一切开支由政府拨款, 不需贷款, 也无资格贷款。高校贷款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事情。
改革开放以来, 国家逐步实行各种体制改革, 教育体制改革也是其中之一, 国家逐步向高校放权, 同时对其开支也由过去“全额供给”改为“差额补贴”, 现在全国高校已全部实行“差额补贴”。高校开支除政府拨款之外, 其余就要自找门路了。贷款是最重要的融资渠道, 贷款风险由此而来。
1993年公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中, 都有明确条文规定, “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1999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也有类似表述。但上述文件对于运用什么金融、信贷手段融通教育资金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迄今为止, 有据可查的“利用银行贷款”加大校园改造和建设力度最早的说法, 是1999年12月6日时任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教育部2000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该讲话中明确指出:“用银行贷款加大校园改造和建设力度, 使学校的教学设施、体育设施、基础设施有较大改善。”教育部2001年7月印发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 适当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手段发展教育事业, 合理利用银行贷款, 继续争取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正是这一系列教育政策, 尤其是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规划第十个五年计划》, 在一定程度上为高校贷款打开了政策的“缺口”。在高校贷款实践操作过程中, 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支持。为鼓励高校贷款, 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一些地方政府向高校承诺将在未来协助高校偿还银行贷款, 具体的补助方式有:政府全额还本付息, 高校还本、政府还息以及高校还本、政府贴息几种。这些措施无形中也“刺激”了高校贷款。
(二) 还贷责任不明确
就还贷责任上看, 一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高校作为银行贷款的主体, 必须承担还款责任。但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 不以赢利为目的, 政府投入不足, 加上自身市场竞争力不足, 还款就只能依靠投资经营来获利赚钱, 以及提高学生学费标准、追求扩大招生规模, 同时压缩学生培养开支。但高校追求赢利又与人们要求其扮演的事业单位角色相矛盾, 前几年提出的教育市场化广受非议, 时至今日, 高校收费高仍是最受公众批评的话题之一。对公办高校而言, 其长期以来“事业单位”的性质和政府拨款的存在, 使其对自己贷款行为的责任和风险认识不足, 容易认为高校是国家的高校, 高校贷款是替国家贷款, 还款可以靠向政府多要求拨款来解决, 因而对还款责任和贷款风险认识不足, 钱到手就花, 对何时还款、如何还款等问题漠不关心, 更不像企业和公民个人贷款后那样时刻有还款压力, 高校迁建、扩建中的攀比风、奢华风多源于此。
而在银行方面, 也容易认为高校是事业单位, 是国家办的, 既不可能倒闭又不可能破产, 高校贷款也差不多等于国家贷款, 因而对给高校贷款的风险认识不足, 容易导致审查把关不严, 产生风险的概率较高。事实上, 商业银行是否贷款给高校, 许多情况下都是按照政府指示和政策进行的, 并不是普通的贷款行为, 因而对高校贷款风险的审查把关也并不严格。
正因为对高校的性质认定不确定, 在解决高校贷款策略上存在多种方式, 主要有国家“埋单”论、高校自主负责论、国家和高校共担论三种观点。
国家“埋单”论。教育界普遍认为, 在公办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体系下, 高校经费本应由国家投入, 高校贷款办学是为政府承担责任, 扩招后, 全国高校共投入5000多亿元, 其中政府拨款仅有500亿元, 其它都是高校通过贷款和收费解决的。高校贷款到了还贷高峰期, 如果政府躲到一旁, 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国家“埋单”论在银行一方也根深蒂固, 商业银行普遍怀有学校贷款、政府“埋单”的想法。他们认为, 一方面教育是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 另一方面又存在政府的担保和支持, 高校贷款还贷不存在任何问题。同时, 也有国企贷款国家“埋单”的先例。持这种观念者经常会算这样一笔账, 2005年我国GDP为18万亿元, 1个百分点是1800亿元, 将我国教育投入从2005年的2.82%增至法定的4%, 新增投入将超过2000亿元, 这足以还清所有学校的贷款。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 实现这种观点又会遭遇新的问题:一是4%的比例已经法定10余年, 呼吁10余年, 却一直难以达到;二是等着分教育蛋糕的地方实在太多, 如农村教育、义务教育等;三是具体操作起来, 也会导致学校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制造学校间的不公平。因而由政府替高校贷款“埋单”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高校独担论。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高校作为向银行贷款的主体, 必须承担还款责任。2004年7月13日, 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 明确规定:“贷款高校作为贷款的主体, 必须承担还贷责任。”这种看法在学理上是有道理的。然而, 显而易见的是凭借高校自身的力量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银行在向高校贷出款项之日起, 这些贷款就有可能会成为不良债权。
地方政府和高校共担论。持此观点的人认为, 对于高校的扩招, 中央政府已经投入了许多资金, 但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支持不足, 致使高校运转出现困难, 高校只好通过银行获得贷款缓解压力。对此地方政府和高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单由任何一方负责显然是不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已经有了尝试。如江苏省对100多亿元的高校贷款拿出了一个初步解决方案, 即政府将拿出三四十亿, 另外通过资金运作再筹集三四十亿, 余下部分由高校自己承担。但对于大多数经济实力不够强的地方政府, 以及那些入不敷出的学校而言, 这种办法显然无法实施。
(三) 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对公办高校负责人的管理一般比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管理模式, 而忽视了其事实上已经完全具备企业法人代表的特征, 因而对其任期目标、离任时的责任审计等方面规定不细, 对其任内的政绩要求大都比较模糊、笼统, 特别是其任期内负债情况以及应如何改善学校的财务状况, 一般不作具体要求。离任时对其离任审计主要侧重有无违犯财经纪律、违规用钱、贪污等方面, 只要钱用在了正当的地方, 即使欠下巨额债务, 也不用个人承担什么责任。于是, 有些高校领导热衷于贷款搞建设, 建大学城、建新校区、建校园广场、建护校河等等, 把这作为显示自己政绩、形象的重要方面, 而对高校由此欠下的巨额债务却不甚关心, 由此造成“为官一任, 造楼一片, 欠款数亿”。而对于后任者而言, 账是前任留下的, 自己没有责任, 于是还款不积极, 缓还、甚至赖账不还的现象大量存在, 由此造成社会矛盾。
(四) 银行对高校贷款风险估计不足
现在, 高校与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都出现了偏差。高等教育是一个高投入、回报期特别长的行业。西方国家知名院校大规模投资项目大多靠接受捐款, 不敢有如此“大胆”的银行贷款。从高校的角度来看, 不计后果地追求超规模超量获得贷款;而从商业银行角度来看, 高校贷款成为近年来其放款的“大头”。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的心理预期, 即:
其一, 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张, 高校院系的增加, 教育队伍的扩大, 国家财政拨款无大规模增加, “人头费”并没有同步增长, 有限的财政拨款难以满足现有规模的正常运转, 必然要贷款。
其二, 高等教育并非义务教育, 而是“付费教育”。教育既然已成为“消费”的第一大热点, 在现有“毛入学率”不高的情况下, 高等教育应有相当的“消费”后劲。
其三, 经济是不断增长的, 城乡居民收入是不断增加的, 高校和商业银行都有学费标准增长的预期, 商业银行也是按此预期对高校项目贷款进行可行性评估的。
殊不知在现有的政治经济环境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收费问题。我国高校的收费标准已大大超出了老百姓心理承受的范围。“十一五”期间, 国家针对不同地区社会发展不均衡现象, 提出了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等要求, 说明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目前贫富差距较大的现状, 高校发展的成本由学费的进一步提高来支付已不太现实。
另外, 随着我国人口增长率的逐步下降, 我国高校招生规模不可能一直扩大, 其顶点即将出现。而某些高校在进行校园建设时只看到教育现阶段处于“卖方市场”, 没有考虑到总会向“买方市场”转变, 因而对本校的招生前景作了过高的预期, 校园规划和建设超出了实际需要, 贷款规模人为扩大。而国有商业银行总认为高校是国家办的, 自己的钱也是国家的, 贷款给高校是国家的钱借给了国家的另一个部门, 因而对这些钱可能成为不良贷款认识不足, 任其产生并越积越大。假如现在对所有高校和银行的资产进行清算, 恐怕有不少高校都已处于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境地, 不少银行也都是死账、呆账压身了。
参考文献
3.中小批发企业贷款风险分析及建议 篇三
一、中小批发业企业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一)批发业处于产业链中游,高度依存于上下游企业,行业风险较高
批发业属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链接生产和消费,与上下游产业高度关联,行业发展呈现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周期性。一是批发业自身抵御经济波动的能力较差,容易受国内外产品市场需求量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关税政策影响;批发业对其所经营产品的经济周期具有很高的敏感性,经济下行期,行业风险上升较快。二是我国大多数批发企业所经营的产品同质性较强,没有品牌优势,无法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准入门槛较低,在经济下行时有可能首先被洗牌出局。三是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批发业的经营管理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能否跟上和适应技术革新带来的深刻变化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大部分中小批发企业自身资产少、财务杠杆高、盈利能力差,财务风险突出
一是大部分中小批发企业没有固定资产,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信贷和商业负债,整体负债率高,能否取得低成本融资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二是中小批发企业在供应链上处于相对弱势,利润空间受到上下游企业的挤压,整体盈利能力较低。三是中小批发企业应收账款金额普遍较大,坏账率高。
(三)中小批发企业关联关系复杂,不易识别
批发企业注册手续简便,同一实际控制人同时拥有多家批发企业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贷前调查阶段,客户经理对表面上不存在股权关系,但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中小批发企业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或虽然仅对集团中一个经营情况较好的客户提供信贷支持,但因关联企业出现问题,有可能导致集团整体违约。
(四)中小批发企业自身缺少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
一是由于中小批发企业自身固定资产较少,担保方式采用第三方财产抵押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抵押物所有者并非实际资金使用者,银行处置抵押物不触动实际用款人的根本利益,实际执行难度较大。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资产评估机构缺少硬性约束,部分评估报告不能客观反映抵押物的价值及潜在风险,受利益驱动对资产价值高估或对存在瑕疵的抵押物在评估报告揭示不充分的情况较普遍。三是经济效益较好,经营正规的企业对自身或有负债均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因此愿意为中小批发企业担保的企业大多是其上下游企业或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在客户贷款出现违约时有可能是其商业债务先期违约或出现连带违约。
(五)对中小批发企业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存在盲点,为以后形成风险埋下隐患
一是大多数中小批发企业缺少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财务报表真实性差、随意性大、透明度不高,难以从财务数据中分析和判断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二是目前基层信贷工作人员主要精力用于抢抓客户,对于客户的一些非财务因素调查深度不够,对借款单位民间借贷情况、集团客户等不能全面了解。三是对客户贷款额度计算随意性大,导致对企业授信额度过大。
二、中小批发企业贷款风险防范建议
实行差别化的行业政策、客户政策,细化操作流程,进一步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环节风险管理和责任约束是未来做好中小批发企业存量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和确保新增贷款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优选客户群体,从源头控制信贷风险
1.细分客户、有保有压,稳步进行信贷结构调整。一是中小批发企业贷款应择优支持销售渠道稳定、下游交易对手清晰,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客户,优先支持直接采购来源为生产企业或销售渠道为终端客户的信贷需求,优先支持民生领域中小批发企业信贷需求。二是利用价格杠杆引导信贷投向,对不同担保方式、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贡献度的客户探索采取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投向风险低、收益率高的客户群体。
2.细化流程,注重现场调查,提高贷前调查的精准度。一是步细化中小批发企业贷前调查操作规程,从财务和非财务两方面对企业全面了解。财务方面重点分析企业资产来源和负债分布情况,主要关注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的数额、来源、账龄及真实性;并通过查阅借款单位及实际控制人账户流水印证上述科目资金流向的合理性。非财务方面,要全面了解企业主的个人人品、社会声誉、个人口碑、生活习惯等情况。对重要的销售合同必要时可以深入上下游客户进行核实。二是是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社会信用监督体系发布的资料查询企业信息,通过纳税、工人工资等对财务报告中的数据进行辅证。三是加强集团客户识别。贷前调查阶段要重点关注集团整体资金需求,集团其他成员单位融资變化情况和各家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情况。
3.科学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保守估算销售收入,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以将客户往年银行账户对账单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在分析和掌握客户往年交易习惯和结算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当期购销合同,结合上下游企业、供应与销货渠道及交易状况、订单执行情况、库存情况、应收应付款情况,估算企业的真实销售水平,判断贷款的真实用途和贷款金额的合理性。
4.注重第二还款来源,强化风险缓释措施。中小批发企业贷款第一还款来源相对较弱,在经济下行阶段应进一步加强第二还款来源代偿能力的审查。对保证类贷款,应在满足信贷政策底线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对保证人的要求,优先选择在我行有授信额度、信用等级高的大中型生产型企业担保,审慎接受批发企业担保,不接受中小批发企业担保。对抵质押贷款,优先选择企业实际控制人核心资产抵押,由第三方财产抵押的要充分考虑押品所有者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保守估计押品价值,审慎确定抵(质)押率。
(二)贷中环节,强化跟单操作,加强资金流向监控
一是严格落实授信条件,包括授信方案中设定的授信额度使用前提条件、持续条件以及审批过程中提出的条件。将我行结算率作为存量客户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二是在还款方式上探索与现金流相匹配的还款方式,或余额递减的分期还款方式,降低客户集中还款压力,增强还款意识。三是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妥抵质押及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进一步强化贷后管理的责任约束,提高风险信号的影响速度
4.个人贷款风险分析 篇四
一、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
2005年以前,全国各家商业银行在个人车贷市场上竞争相当激烈,中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不良激增。近年,各行放慢了个人汽车贷款市场的争夺,车贷发展相对放缓,车贷资产质量也有明显好转,但是个人汽车贷款风险潜伏性、渐进性的特点,还应引起重视,历史的教训不能忘记,下面就车贷不良贷款产生根源简单分析如下:
一是来自社会的信用风险居高不下。由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健全,个人收入证明可信度较低,银行了解核实借款人负债情况难度较大,无法充分掌握借款人真实信用状况,这是不良贷款的外部成因。
二是银行抵御信用风险能力较低,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良莠不齐,控制风险的手段不多,对借款人信用状况普遍没有落实追踪评价,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这是形成不良贷款的基础因素。
三是部分经办银行和中介机构违规操作行为增加了贷款风险,贷前调查不真实,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贷中审查环节缺乏有效制约机制,贷后管理薄弱,重贷轻管现象较为普遍,这是造成不良贷款的根本原因。
具体研究产生不良贷款的风险点主要反映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抵押汽车的监控及处置风险。目前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是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于车辆流动性强,一旦出现贷款逾期,银行追索处置抵押物十分困难。从已发放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来看,本地购车、异地上牌的贷款在处理抵押资产时更为困难。此外,汽车价格在竞争中连续走低,特别是某些轿车车价下降幅度较大,抵押物存在贬值风险。一旦抵押物价值低于所贷款金额,还贷风险便显著增加。
第二,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波动风险。主要表现为部分私营企业业主、个体户以经营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其还贷能力具有不确定性。据不完全统计,造成个人汽车消费不良贷款的借款主体约一半以上是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此外,借款人所在单位不景气、工作变动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将导致借款人偿还能力下降,造成贷款拖欠。
第三,个人资信信息缺失风险。目前对借款人资信和还款能力的判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人工作单位的稳定性及其所提供收入证明真实性;二是个人征信系统所提供个人资信状况。但目前,收入证明和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两方面的信息都不够完善、不够及时更新数据,从而使银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判断出现偏差。一些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主无法开具收入证明,有的单位出具职工个人收入证明带有随意性,银行缺乏有效的调查核实手段。
第四,汽车经销商道德风险。汽车经销商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负责推荐客户并协助银行收集客户有关资料,目前全国各地汽车经销商较多,但是规模较大、管理较好的4S店占比较低。有的汽车经销商信用度不高,为了招揽客户,与客户联手故意抬高车价,骗取高额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个别汽车经销商帮助其捏造虚假身份、虚假的收入证明及联系地址,甚至伪造房产证等进行骗贷。
第五,银行的内控管理风险。部分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内控管理较为薄弱,前台、中台、后台缺乏相互制约,贷后管理工作滞后,工作人员业务管理水平低下,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漏洞。如对借款主体还款能力的审查把关不严,对各种还款能力的证明缺乏有效识别,贷款成数控制违反规定,首付比例过低甚至贷款金额超过净车价,造成变相零首付的事实等。
以上这五大风险,毫无疑问对我们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带来严重的风险。
二、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风险防范与控制对策
要有效防范和控制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必须建立严格的贷前、贷中、贷后风险内控机制,关键要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要以个人抵质押为手段,控制和降低车贷风险。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借款人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调查。对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要严格审核。包括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状况的证明、婚姻证明、房产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抵押房屋的状况等材料。可通过身份证鉴别仪器或公安部门的信息来鉴定身份证的真伪;可通过民政部门核对借款人的婚姻信息;也可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法,核实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所有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验证。
2.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要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银行内部个人客户征信系统和公安部门的个人信息系统,准确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保证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要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根据客户职业、收入水平、资信状况和所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中,要重视借款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贷款违约、拖欠记录。
3.加强对借款人抵(质)物真实性和安全性的调查。要严格执行对抵(质)押类担保贷款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保证抵(质)物价值认定的准确性。对个人质押贷款,要确保个人权利凭证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在质权设定后才能发放贷款。对以住房为抵押的贷款,要保证抵押物价值稳定且权属完整清晰。抵押物的真实性须经房产交易中心确认,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做到真实、完整规范。
4.加强对合作中介机构及汽车经销商准入和退出的管理。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公司)的资质、业内声誉、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虑,并签订有关协议。采取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应要动态监控合作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在担保的借款客户出现违约时,及时从担保方扣收欠款,并通知担保方补足保证金。与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应约定履约保证保险的办理、出险理赔、免赔条款等事项,避免事后因合作协议的无效或漏洞无法理赔,造成银行贷款损失。
5.加强贷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积极推进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以抵(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担保贷款业务,严格控制保证担保及信用贷款。客户经理要克服“重贷轻收”的思想,充分利用业务管理系统切实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实时监控借款人还款情况。同时信贷管理部门也要积极配合,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多渠道地加强信贷管理。业务经营部门要做好不良贷款催收工作,可采取短信提醒、电话催收、上门催讨、公证送达、申请支付令、法律诉讼等方式及时催收。
6.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推出公务车团购业务。树立“整体营销汽车金融产品,综合治理汽车信贷风险”的理念,与汽车产业链上的制造商、经销商、维修商等建立汽车金融战略联盟。对此国内中资银行已开始积极开展业务创新,着手调整对汽车信贷的经营方式,如中国建设银行把发展汽车金融服务作为一项长期的经营战略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家联手,在上海宣布成立“金色联盟”,为公务车改革集团客户购车提供全程贵宾式服务。
随着国内汽车消费贷款的规范化,业务发展初期不顾风险的状况已被比较规范的市场所取代。随着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出台,对借、贷双方的责、权、利有了一个更加明确的界定,这会促进汽车贷款风险的防范,有效地保护银行债权。总之,中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正面临着无限的发展空间,市场潜力巨大。
5.个人贷款风险分析 篇五
题目: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风险与对策分析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引发的各种形式的风险不断暴露,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及形成机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住房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业务种类,然而在大力发展个人住房的同时,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不良贷款率也随之上升,风险也逐渐暴露。房地产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政策环境,这也给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状况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许多国家的反思,我国也采取政策措施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的门槛,打击房地产的炒作和过度投机行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进一步发生。我们应尽快树立适应商业银行发展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研究应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控制和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研究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不仅可以促进我国人民居住环境改善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对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平稳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联系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以及成因,如何防范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各种风险,如何发展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水平。我国在发展个人住房贷款这个市场上的时间比较短暂,经验也比较有限,再加上个人住房贷款的特点,如何有效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实质性的挑战。
二、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和研究目标:
1、国外的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从英国成立的第一家住房金融机构算起,己有二百多年历史。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金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获得了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一直是国民
经济的重要支柱,各国都先后建立了相对成熟完善的房地产金融系统,在对个人住房信贷的风险管理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尽管各国由于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一般都是采取以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为主营业务,以信用贷款和保险代理为辅助业务的方式。
Kau在1998年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借款人违约风险进行了理论研究。他在要求权法(ContingentclaimaPproach)中把违约看作是一种合理的决策,认为当住宅价值降到低于抵押贷款价值时违约就会发生。LISa于2000年提出了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管理分离均衡论理。他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由于借款人的风险类别是一种私人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最为清楚,贷款人却知道不多。因而就会存在分离均衡(separatingequilibrium),高风险的借款人就会选择浮动利率抵押贷款,低风险的借款者则会选择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他认为借款人的抵押贷款选择倾向应该被贷款人当作鉴别高风险与低风险借款人的一种违约风险信号,为房地产抵押贷款借款人风险的管理对策提供了依据。瑞士的汉斯·马里希·德瑞克在2004年《金融服务运营风险管理手册》中提出对于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管理几种方法,这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管理对策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方法,例如设立风险监控指标。
国外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研究比较深入,也积累了经验供后人参考。国外对风险理论,建立的个人信用制度,双担保体系制度等等均比较完善,在政府的政策和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的指导管理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不断发展和完善。
2、国内的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住房贷款风险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时间较短,市场运作也还不够规范。商业银行自行制定一套标准,相互间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就是同一家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基础资料登记也很不规范。反映借款个人特征、住房特征、融资特征的信息严重不足,信息失真严重。因此,我国学者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起步研究内容也多限于介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多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基础数据库的缺失和不易获得。
(1)汪利娜在《中国推行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性思考及制度安排》(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年)中在对比国外在贷款证券化的基础上,认为中国抵押贷款
市场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提出我国证券化应该成立全国性的抵押证券公司,以及应借鉴香港和加拿大的经验,尽早地推出抵押贷款保险计划,这对住房抵押贷款外部风险管理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方法。
(2)贾卉在《试论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防范及对策》(市场周刊:商务营销,2003年)中对个人住房贷款中风险隐患进行了分类分析:个人信用带来的风险、诈骗行为带来的风险、由银行自身操作带来的风险、抵押物产权引来的风险、抵押物处分引来的风险、贷款条件风险和其他不可抗力风险;由此还提出相应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3)上海财经大学的刘勇、中国人民大学的周宏、中国煤炭经济学院的徐启发在《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投资研究,2003年)中指出,作为金融风险、测度与防范的重要工具,VaR(Value一at一Risk)己经成为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主流方法,这对在住房贷款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以及信息不对称下带来的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的防范对策。
国内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研究时间有限,而且联系国内实际情况,许多理论都不能够完善实践。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风险,使国内研究深度有限,多以定性研究。目前我国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教训,联系实际情况和结合美国次贷危机给我国的启示, 提出了若干可行性措施, 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管理控制, 协调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 推动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本文选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为研究对象,依据国内外专家的有关理论和相关学说,探讨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本论文针对这些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
三、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一)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导论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第二章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发展现状
2.1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现状
2.2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的风险分析
3.1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原因风险分析
3.2我国商业银行外部原因风险分析
第四章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对策
4.1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内部管理对策
4.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外部管理对策
第五章结论
(二)研究方法:
(1)归纳法:总结由学者们早已研究出来的成果,从各个方面提取相关有用信息,补全片面的方面使其完整。
(2)实例分析法:运用实际发生的有关例子来分析个人住房贷款的某项风险。
6.个人贷款风险分析 篇六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与对策
作者
吴 勇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学2班,四川
摘要: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7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帮助了很多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随着实施范围的扩大和还款期限的到来,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了出来,其中以贷款的金融风险最为突出,它已经严重妨害了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继续实施。降低助学贷款金融风险,可通过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助学贷款相关法律制度;转变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以及积极探索助学贷款管理新模式四个途径来加以实现。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金融风险 个人信用
为了解决贫困学生就学难问题,我国政府自1998年开始在一些省份试行助学贷款制度。但由于我国缺少全社会的诚信保障机制,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面临诸多金融风险,2002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助学贷款的违约比例高达33%左右。‘
于是,2004年春季以来,全国几大商业银行陆续停止了大部分助学贷款业务。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6月8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了一些重大调整,并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2005年7月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国家 1
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把过去的“国家奖学金”改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同时增加了经费数量,扩大了资助范围,修订了管理办法。新的助学贷款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学生的燃眉之急,但却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银行、学校、学生组成的综合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组成这一总体的各部分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学校来说,助学贷款拖欠率太高会对学校的声誉和未来生源产生负面影响,破坏“银校关系’,影响学校在其他方面和银行的资金合作关系。
对于学生而言,助学还贷期限过短、还款时间设计缺乏弹性而导致学生还款负担过重,甚至不能按时归还贷款,产生违约行为。不论是学校、国家还是学生,在助学贷款中的收益都明显高于其各自面临的风险,是助学贷款的极大受益者。而银行却在我国刚刚起步且发展不够规范的国家助学贷款市场中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贷风险
所谓信贷风险,亦称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信贷用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借款人的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这主要由借款人的品格决定。第二类是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出现了问题。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最主要还要看其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获利情况如何。
(二)利率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预期利率水平和到期实际市场利率水平的差异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助学贷款由于实行的是固定利率,利率早已确定,若还款期间出现贷款利率上涨,银行不能因为贷款利率的增加而从原来的助学贷款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因而遭受收益的损失。若贷款归还期间出现市场利率降低或者出现通货紧缩,那么按固定利率还款的借款人就有可能因为还款负担的加重而影响按期归还贷款,甚至可能因资金短缺造成违约风险。
(三)政策风险与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政策与助学贷款不配套或者相脱离而形成的风险。由于助学贷款具有显著的政策性,其政
策风险就比较突出。
任何关于助学贷款本身的政策变化会对助学贷款产生影响。另外,任何影响到大学生收入的国家政策都会对助学贷款的回收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法律风险是指因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保障银行债权而导致银行产生损失的风险。[1]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中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用的评价机制的缺乏
由于缺乏个人信用体系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了商业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信息不对称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l)贷款前的逆向选择。
那些最积极寻找贷款、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通常是最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譬如,某些有超前消费意识的学生,尽管家庭经济较好,但他可能是最努力获得贴息贷款的申请者;反之,一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能出于“自尊”而消极对待国家助学贷款。
(2)贷款后的道德风险。
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道德风险突出表现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有可能用这笔钱去从事非学业活动,不认真学习,以至受到学校开除等处罚,甚至还有少数人会故意逃避还贷义务。[2]
2、政策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银行现在发放助学贷款多按《担保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发放,而现行金融法律法规都是针对生产性贷款制订的,因而对助学贷款不完全适用。
此外还应该看到,我们对欠贷问题的追究还只是停留在行政规定的层次,缺少法律的约束力和稳定性,同时缺乏切实可行的追讨贷款的办法,对故意拖欠贷款的学生处罚力度不够,对银行和学校的不作为行为缺乏监管机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和清晰,这此问题都间接的加剧了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
3、大学生毕业生履约能力不高
借款学生毕业后归还贷款面临三重困难,即
①就业的不稳定。
②地区收入的不平衡。
③低收入,高消费。学生刚毕业,既要为就业、再就业继续投资,又要为恋爱、结婚和孝敬父母花费大量的资金。
这使相当一部分人处于恪守信誉与维持起码生存的两难选择境地。
4、缺乏担保,银行放贷积极性不高
国家助学贷款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但却又定性为商业贷款,从银行方而看,商业银行目前正处在上市的关键时刻,对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非常严格,造成商业银行放贷的积极性不高;
其次,助学贷款是纯粹的个人信用贷款,在目前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几乎承担了所有的风险,从贷款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种贷款笔数多、金额少、成本高、收益低,一旦发生呆帐坏帐,收账成本高于收益。
因此,银行对助学贷款能拖就拖,能不办就不办,造成目前助学贷款中间冷(银行)两头热(学校和学生)的局面。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兼顾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合理分担金融风险。现阶段,在推进市场化运作、加大捆绑营销力度的同时,重点应强化政府、高校和银行的职责,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与减少金融风险。
1、完善学生的诚信评价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信用评价机制的缺失,可以尝试建立省级乃至全国的学生诚信系统,详细记录学生贷款信息,作为学生在校考核、毕业评定和就业的终身档案;逐步建立监督诚信行为机制,尤其在人事录用方面,把诚信纳入道德考核范围,同时增强失信行为约束力和威慑力。加大违约风险,同时加大学生诚信教育力度,提高当代大学生的信用意识。
2、加强管理,健全助学贷款相关法律制度。
教育属公共产品范畴,财政策应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信贷政策(助学贷款)作为财政政策的补充,在实践中其职能与作用有其局限性。
因此,政府应主要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与管理,尤其在现阶段外部配套条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加强部门协调与管理,牵头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重大或突出问题,提高信贷政策传导实效。
各高校同样应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对于组织领导和答理不力的高校建议采取约束性措施。
与此同时尽快建立健全助学贷款的相关法律制度,确实做到有法可依。
3、转变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
对于一贫如洗的大学生来说,个人信用是其唯一的担保。但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现实条件下,学生毕业后又流动性很大,导致信用担保等于没有担保,商业银行承担了几乎所有的贷款风险。因此,化解助学贷款的还贷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变信用贷款为担保贷款。
对此可以设立专门的国家担保基金、采用民间担保、让学校(校办实体)或企业担保甚至可以考虑采用学生联保等形式。[3]
4、积极探索助学贷款管理新模式。
从亚太三国助学贷款管理模式看,除了由政府、银行、学校负责贷学金的管理以外,社会其他部门和机构也参与了贷学金的管理回收。
如澳大利亚由税务机关参与其贷学金的管理;新加坡的“中央准备基金贷学金”管理由半官方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马来西亚负责劳动人事管理的“公共服务部”也加入了贷学金发放和回收工作。
建议我国助学贷款答理模式可考虑参照国外经验,吸纳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等参与助学贷款的回收管理,]以一定的强制手段自动扣收贷款,[4]充分发挥社会机构的职能。
参考文献:
1、陈仲常,冉幕娟:《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问题及对策研究》,〈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 02期
7.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分析 篇七
(一)基本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2009年6月22日,锦州首批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揭牌营业,拉开了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序幕。截至2010年12月末,锦州辖内陆续开业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已达15家,注册资本总额达4.8亿元。
(二)经营情况
2010年,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673笔,累计金额7.06亿元,实现净利润1529.6万元。累计发放的贷款中,非农户个人、企业和农户个人贷款占比分别为61.83%、29%和9.18%;贷款余额中,非信用贷款和信用贷款余额占比分别为65.36%和34.64%。从经营情况看,非农户贷款占比最大,农户贷款占比最少的特点十分明显。
二、风险分析
(一)经营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贷款对象为中小企业和农户,大部分借款人受制于其财务状况和抵押担保能力,往往难于从银行获得贷款,进而选择转向小额贷款公司筹措资金。由于定位的模糊性,小额贷款公司未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无法连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因此在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诚信水平方面具有难度。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状况了解不够全面,难以保证发放贷款的及时收回,这将影响其信贷资产的质量,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
二是贷款集中风险。《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事实上截至2010年底,锦州市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6000万元,按5%计算已达100万—300万元,已形成事实上的大额贷款。从实际情况看,2010年12月,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最高金额均已超过1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大额化的现象偏离了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更不利于贷款集中风险的控制。
三是政策风险。从小额贷款公司地区分布看,2010年末,锦州市仅有40%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县域地区;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看,2010年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中9.18%为农户个人,贷款余额中19%为农户个人,农户占比较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配置资源,引导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但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的发展方向已并非以支持小客户为主,在政策上更是违背了其支持“三农”和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初衷。
(二)资金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此外,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简单说,“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的主要特点,这种经营模式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规模受到限制。同时,允许在一定数量范围内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也不足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上的压力。
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最基本要素。然而资本金规模和后续资金来源不足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的难题,也成为制约其扩大发展的瓶颈。2010年末,锦州市已有8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额和融入资金余额之和的95%;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高达94%。
2 0 1 1年,国家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商业银行控制信贷增量,这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了较好的生存条件。但较低的资金周转率挤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空间,已贷出去的资金无法在短期内全部收回,使小额贷款公司在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以及区域扩展的发展良机时显得力不从心,在缺乏资金来源时只能暂停业务。
(三)监管风险
监管主体不明确。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建立在政府监管基础上的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性为工商企业,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公司法》进行市场化运营,自负盈亏。大部分城市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部门为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部分地方政府金融办还专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公室。但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整体上形成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共同监管的“多头化”监管格局。不明确的监管主体容易导致监管的形式化,更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和监管真空。
监管内容不完善。现有的管理规定中,突出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资格审查、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宣传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变更和终止等几项工作内容。但可以看出,监管内容重点仍在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审批上,而对于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的提前预警、及时识别以及风险监测等管理内容和方法尚未涉及。此外,《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仅为指导性意见,不具备强制的约束力,对于不符合上述文件的经营行为,缺乏明确的监管和处罚依据。
(四)转型风险
在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方面,金融办会同银监、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可以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尽管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后,小额贷款公司将拥有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和更加全面的扩展盈利渠道,但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方面,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型的首要条件是更换主发起人,让原有投资者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给某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原始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有可能会影响其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向。
另一方面,控股方的调整改变了小额贷款公司原有的民营局面,这可能使其失去原有灵活多变的运作体制和高效快捷的服务方式,走向严格意义上的“银行模式”,这必将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小企业、中小客户方面的贷款审批效率和金融服务效率。
三、政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不仅为县域经济注入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一项制度性突破。它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更好地引导民间资本和规范民间借贷,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因此,健康、合理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和强化。
(一)谨慎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首先应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基本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之初的基本原则。在业务上以基本原则为主,不应因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支持其加入征信系统,真实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有效降低小额贷款的贷款风险。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应不断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审慎发放额度相对较大或贷款相对集中的贷款,避免粗放式经营和外延式扩张。
(二)拓宽资金
在现有的政策要求下,小额贷款公司应摒弃投资者“一家独大”的旧模式,努力通过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吸收有实力的股东投资,吸引新的资金进入,以确保资金的后续来源。同时,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周转率以及利润率等重要指标,选择发展较好的一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适当放宽对其股东人数的限制、适当提高其向银行融资的比例等方式开辟资金来源新渠道,逐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匮乏的问题。
(三)明确监管
在监管主体方面,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探索合理有效的立体监管模式。建议由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牵头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共同参与,明晰各监管主体分工不同但各有侧重的职责,建立监管的协作机制。
在监管内容方面,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加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对贷款流向、贷款利率等内容的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补充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各项政策依据,对于监管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做到监管方法规范,处罚政策完备。
(四)合理转型
8.个人贷款风险分析 篇八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风险 资金
一、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我国于2008年在部分省市推出小额贷款公司试行点,广西区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09年年初,到该年年底我区共有3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批准成立。从2008年,国家提出发展北部湾经济开发区以来,广西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增长。但是为了有效抑制不断上涨的CPI指数,国家央行在收缩银根方面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使得企业或个人从银行获得资金的难度越来越大,紧缩性货币政策导致民间资本需求非常旺盛。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广西区小额贷款公司扩展步伐大幅加快。2010年,广西区共成立56家小额贷款公司。2011年,全区共批准127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截至到2013年末,广西区已有小额贷款公司277家,遍布全区的各个县市,其中南宁市80家、柳州市42家、桂林市24家、 防城港市21家、百色市21家、贵港市17、玉林市16家、梧州市14家、北海市12家、钦州市10家、贺州市8家、河池市7家,崇左市5家。据全国小额贷款联席会议的相关数据显示,近几年广西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数量、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的增速都超过了全国平均增长速度,成为增速领先的地区之一。
二、广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成因分析
1、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借款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所造成的主观违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一般为三农和微小企业,由于我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和微小企业自身资金实力非常单薄,基本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品和担保品,所以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时采取信用贷款方式。要降低贷款风险就需要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业务方面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并没有建立统一的征信系统或第三方评价机制,我区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依赖于信贷员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信息的收集,没有科学、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贷款决策可靠性较差,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发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加。
2、融资渠道单一和“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造成流动性风险
首先, 我国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是由于银行融资门槛和贷款利率过高,目前我区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大部分使用公司自有的资本金发放贷款,这种单一的融资渠道很难满足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其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限定其只能发放贷款,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而我区许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贷放的速度快于资金回收速度,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仅几年,放贷额已接近其注册资本金,这必然加剧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3、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和员工专业化程度不高而造成操作风险
我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从2009年才开始成立的,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许多公司在内部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制度方面都不够完善,大多数公司简单参考和复制银行的放贷模式,没有建立适合小额贷款特点的商业化、可持续运作模式,这些都将成为发生操作风险的隐患。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性质和特点限定其很难招到专业的金融人才,目前我区的众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从业人员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和职业培训,因此极易发生因放贷业务存在失误而引发的操作风险。
4、公司经营成本过高、税负过重等因素造成盈利性风险
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工薪族等,由于受到自身资金实力限制,这些客户的贷款规模一般都比较小,还款期限较长,必然会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金融机构的工商企业,所以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 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由于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得不到任何类似于其他金融机构减免税收的优惠。过重的税收负担会加重公司的运作成本,也会增加其所面临的盈利性风险。
三、广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措施
1、通过多种渠道建设和完善征信体系
针对本身所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在充分发挥自身力量的同时,应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合作来建设和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其一,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应建立对客户的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严格审核客户的收入和财务状况、咨询村委会或公司领导、与工商和税务部门合作采集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等途径评定贷款人的资信等级,并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其二,应以广西区小额信贷协会为牵头部门建立专门为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客户征信体系,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客户的借款及还款情况等信用信息在同业间共享,对于那些恶意骗取贷款的客户要采用黑名单的形式公开其不法行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其三,金融监管部门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充分创造各种条件,使其能够共享央行的征信系统。
2、采用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要解决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需要以下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小贷公司通过各种创新方式,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辟融资渠道;发挥广西区小贷协会的作用拓展融资渠道;通过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来发展融资渠道。其一,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借鉴其他省份小贷公司的做法,通过信贷资产回购的方式,与合格的投资人合作,募集资金。其二,通过广西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助,在不同地区或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其三,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用助贷模式,即小贷公司把自己的客户介绍给银行,由银行向其发放贷款,小贷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角色,收取除银行利息以外的费用;或者使用与银行联合贷款的模式,小贷公司向客户发放的贷款中部分资金由银行来出,客户开发和评估也由银行来做,贷款利息收入也按照相应比例分享。
3、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业务技能
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要减少或杜绝操作风险,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方面公司需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有高素质、专业强的员工可以严格执行和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应借鉴其他金融机构在小额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方法和经验,探索出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中各项业务的规范操作流程。其次,小贷公司要不断完善公司员工岗位培训制度,对公司员工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的培养和信贷业务知识的学习,使员工成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操作经验的综合型人才,同时也要不断引进高素质金融人才,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再次,要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具体科学的考核奖惩措施,充分激发员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不断创新业务,以提高公司盈利性
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要提高其盈利水平,就需要保持快速的资金流通速度,要充分发挥小贷公司“灵活、便利、快捷”的经营特色,在贷款的操作过程中遵守“短、平、快”的原则,将资金重点放贷于周期短、收益平稳、见效快的项目。另外我区小贷公司可以通过业务模式和贷款产品的创新,来增加公司的利润来源,可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资金流优势投资有发展潜力和竞争优势,但是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通过参与企业的年度分红、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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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忠明,张淑艳.金融风险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9.个人信用贷款风险培.. 篇九
1,客户身份证、行车证、房产证、户口本、社保卡、工作证 2,担保人:身份证、行车证、房产证、户口本、社保卡、工作证 3,身份证真伪判别
4,房产证查册
5,社保卡查是否在职,缴费、考察与判别:贷款人与担保人:衣着,形象
录音、拍照
借款用途
还款来源
家庭居住环境
工作单位
电话调查(1.同事、2、朋友
3、家人)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及家庭收入与负债
资产状况
质押:房产证、身份证、行车证
10.个人住房贷款按揭风险及防范 篇十
发布者: 魏宝 发布时间:20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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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按揭风险及防范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一直呈快速发展的态势,据资料显示,1998年以来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年均增长速度成倍以上。但随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其经营管理风险已日益显现。我们在内部审计中发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违规问题较为严重,不良贷款比例呈上升趋势,且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按揭,有的按揭项目已形成呆帐损失。因此,努力揭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点,对于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防范、规避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推进银行房贷业务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房地产开发商及项目风险
来自房地产开发商及项目的风险包括:一是开发商欺诈行为,串通购房人套取银行现金,或取得按揭贷款后改作他用,或卷款而去,其中期房按揭发生的机率最大;二是房地产开发商资信能力较差,存在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按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贷款连带担保责任落空;三是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建筑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产权存在争议等,导致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或拒绝归还银行贷款。以上都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甚至造成银行资产巨大损失。
从近年来我们在内审中掌握的情况看,开发商采取虚假住房按揭方式套取银行资金,是形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主要因素,“假按揭”在个人住房不良贷款总额中的占比已超过50%。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形成“假按揭”贷款风险具体有以下方式:
1、开发商恶意诈骗。开发商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隐瞒真相,采取虚构购房事实、骗取银行贷款后挪作他用,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某支行于2000年10月开始向某酒店公寓发放的按揭贷款,经核实 “假按揭”户数100户占比达86%,贷款本金7,397万元。该开发商采取虚增购房面积、价格、重复备案登记等以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员工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将已办理按揭的房屋再次对外销售。当开发商诈骗行为暴露后,尚欠该支行前期开发流动资金贷款1,861万元利息144万元,虽然该支行采取了法律措施,但仅执行到酒店公寓部分房产,贷款损失明显。另外,某分行分理处1998年9月至2000年9月向某基地商住楼项目提供按揭贷款286户2,379万元,开发商采取编造虚假房号、重复按揭、同一人多次贷款和借用他人身份证方式,恶意骗取银行资金,其所办理的按揭贷款全部为“假按揭”。现该房产开发公司已停业倒闭,假按揭贷款余额及利息无法收回。
2、重复按揭。开发商将同一房屋向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出售,并以重复出售的房屋到银行办理按揭。某支行在经办一“双塔”型电梯公寓按揭项目时,开发商将1、2号楼名称变更为A、B号后虚拟了10个房号再次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这样,通过变更房号重复售房方式共套取银行“假按揭”贷款20笔1268万元。
3、无购房事实按揭。即虽有真实的房屋、真实的价格、真实的面积,但购房者没有真实的购房意愿和购房事实。房地产项目因选址失误、住房套型结构设计不符合市场需要,造成商品房无法达到预期销售目的,开发商为解决资金短缺矛盾以内部及关联企业员工以及工程往来单位员工身份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人均为开发商,当其经营状况恶化时,导致银行贷款风险。
我们在对某分行内控审计时发现,该分行向某商业城项目提供的商用房按揭贷款4800万元共165户,已出现全部逾期。经现场查实,按揭购房人均是开发商及其子公司内部员工。2001年以来该项目出现连续拖欠,其还款来源主要是开发商在银行留存的保证金。目前,该开发商尚拖欠前期开发流动资金贷款3500万元,信贷风险较大。2003年9月,审计人员在对某县级支行压缩不良贷款真实性核查中发现,该支行向某“服装城花苑小区”提供按揭贷款723万元共38户,其中19户按揭贷款属“假按揭”,开发商伪造了银行“现金交款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骗取银行资金。目前,该开发商已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格,其建造的商品房因市政规划调整,至今仍难以销售,营业房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
4、返租按揭。开发商与购房者有真实的房屋交易事实,但以高出同地段房产成倍价格进行交易,通过购房者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为开发商套取现金。此后开发商以租金方式分期将贷款本金连同高息返还购房者的非法融资方式。审计人员在审计某商业广场按揭项目时发现,1999年8月至2001年7月期间银行先后向该项目提供商用房按揭贷款28,636万元共569户。开发商与其中的531户商用房业主签定了补充协议,将所出售商用房返租,交由其子公司统一经营,购房人再以租金来偿还按揭贷款。2001年以来由于该开发商资金紧张,按揭贷款出现集体逾期,银行则采取扣收贷款保证金方式来压缩逾期贷款,其保证金帐户资金最低余额仅有437.37元。
5、购房单位假借个人名义办理按揭。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部分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某些小公司或私营企业具有较强的购房需求,但是由于受到当前信贷政策的限制,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按揭贷款,于是购房单位便与开发商串通,以单位领导及职工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这样,虽有真实的房屋交易,但按揭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人却是购房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是采取虚增房屋面积和房屋价格的手段,达到零首付目的后向银行申请等额按揭,进一步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2003年10月,审计人员在对某支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审计调查时发现,该支行1999年至2001年向某综合楼提供住房按揭贷款4083万元共110户,其购房合同编号属开发商自编号,按揭总面积26,000平方米,购房用途为住房,借款人均未婚,月收入为8000元或9000元。而实际购房人为八家餐饮娱乐及建筑单位,购房面积仅为11,000余平方米,用途为商用房。
6、集资建房按揭。即无真实的个人集资建房事实,部分单位通过“假集资建房”以职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套取资金用于其他周转。审计人员在对某花园小区集资建房按揭项目审计时发现,某厂职工集体购买该项目一期住房155套,所购住房中有149户每户贷款均为16万元,贷款担保方式全部以该厂法人房产作抵押。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均为1,758元,而同一地段房产对外实际售价仅为980元至1250元。按揭贷款资金进入开发商帐户后,开发商再以“退房款”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该厂存款帐户。
(二)借款人信用风险
银行提供的住房按揭贷款由于具有借款人分布范围广、还款周期长等特点,因而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但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根本原因是贷款主体(购房人)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或资信状况恶化。
借款人(购房人)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借款人过高估计还款能力,当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或发生其它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时,无力继续供楼;
2、借款人死亡,继承人不再供楼,或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失业,失去还款能力,或借款人因家庭矛盾,如夫妻纠纷、离异等,银行债务的承担发生争议,借款人不肯归还银行贷款;
3、购房人提供虚假主体资格或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主观上有“赖帐”心理,其“收入证明”可信度低,实际还款能力不足。如我们在审计某分理处经办的某广场项目按揭贷款时发现,同一人以不同身份办理两笔以上贷款的有13户,其中某借款人分别以个体户、无业及公司职工身份累计取得按揭贷款4笔184万元,其配偶再次办理按揭贷款1笔40万元。
4、购房人购买按揭房并非自住,而是出于投机目的,将按揭房出租或转让以获取收益,当房地产业或整个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如租金下降或不能顺利转让,则必将导致贷款拖欠发生。
(三)银行内部控制风险
银行是按揭楼盘开发资金和个人按揭贷款的直接提供者,是按揭业务的主要操作者,因此,经办人员违规操作,贷款审批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是造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又一重要因素。具体主要有以下方面:
1、银行工作人员有章不循。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银行内部对按揭项目贷前调查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较普遍存在深度不够,质量不高现象。如某支行向某开发项目提供近一个亿的按揭贷款,信贷人员撰写的项目调查报告仅700余字。二是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由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具有收益稳定、风险相对较小等特征,各商业银行均将该业务作为支柱业务来发展。但迫于市场竞争压力,银行对借款人资信能力和对象审查常常采取降低贷款标准的办法来争取客户,扩大贷款规模,降低其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占比。如降低贷款保证金比例,个贷品种从支持购买普通住房延伸至高档住房、商铺、别墅等;三是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简单粗放。由于个人房贷业务现阶段处于买方市场,银行对前来申请按揭贷款的人几乎来者不拒,贷款申请遭到拒绝的现象很少发生。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银行往往采取扣收开发商保证金方式来压缩不良贷款,从而掩盖了贷款的实际风险,且丧失了化解贷款风险的最佳时机。
2、银行工作人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目前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与风险控制上尚存在漏洞,部分不法开发商恶意利用银行按揭骗取资金,其主要方法是重金贿赂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合力骗取银行资金。
从目前已发现的“假按揭”贷款中,购房合同房号、面积、价格、备案登记等存在明显漏洞,借款人身份与收入证明严重不符,但信贷人员均“未发现”或知道情况却不反映、不阻止,反而积极推荐上报;借款人首付款证明齐全,但资金从未进入银行结算帐户,甚至开发商伪造银行现金进帐单(复印件)数百万元仍能逃过信贷审查关;按揭贷款在尚未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提下,开发商能随意动用贷款保证金。如某支行在经办某酒店公寓期房按揭项目中,在工程完工交付前,开发商多次挪用保证金归还项目开发贷款及其关联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当该开发商“假按揭”欺诈行为暴露后,其保证金帐户余额仅为10,921.61元,贷款损失已无法避免。
3、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当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已在其经营和管理的多个环节显现着或潜伏着,但一直未能引起有关管理部门和经办行的足够重视。一是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不完善。经办行较普遍存在办理个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情况,有的经办行一个信贷员经办业务量多达几个亿。同时,银行现行个贷业务操作程序依然是客户申请、上级行审批后,由经办行负责发放贷款和进行贷后管理,带有计划体制色彩,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应遵循寻找客户—风险评估—发放贷款的信贷程序,但银行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对开发商和按揭项目的风险识别标准及办法,也缺乏风险评估专业人士及相应的组织机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差;
二是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方面的规定内容简单,跟踪检查的范围、频率及考核标准不明确,贷款发放后银行对按揭房屋入住情况、借款人经济收入变化等情况不清,贷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银行内部在健全纵向与横向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存在不足,长期以来,银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重点是对公司贷款业务进行监管,内审部门也由于个贷业务不良率低,贷款利息实收率高等原因而未把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审计重点;另外,个人住房不良贷款按“一逾双呆”只统计分期还款额,五级分类不准确,这样,个贷不良贷款统计额度与实际贷款风险数据相差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
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
房地产业既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又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因此,银行要保证长时期较高的收益率,就必须高度重视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控制,以确保该项业务健康发展。
(一)针对开发商及项目的风险防范
重视并加强对开发商和开发项目的贷前调查,建立和完善对开发商及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体系,是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杜绝“假按揭”行为发生的首要举措。银行在选择开发商和开发项目时应建立科学的准入机制,对风险相对较大的开发商和开发项目应适时采取有效的退出策略,以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
首先,要对开发商的资信状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一是审查开发商的资信能力,如开发商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权,是否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等。银行应首选与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专业房地产公司进行合作,对资信能力较弱的开发商则应提高贷款标准或拒绝合作;二是除对开发商本身的财务状况要有充分了解外,还要严格审查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和重要关系人个人情况。如开发商的老总或大股东将个人资产移至国外,或个人负有巨额债务,或经营上喜好“投机冒险”等情况,那么开发商一旦出现经营决策失误或资金周转不灵等情况时,就可能通过假按揭贷款渠道套取银行资金。
其次,要对开发项目进行深入审查。银行应审查开发商项目设计及开发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期限,报批报建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项目资金流向是否合理等。同时,银行经办人员应有高度的风险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审查按揭房产项目的口岸、结构、地理环境、类似房产价格、销售情况等,并综合分析房产项目优劣后,择优选择房产项目进行合作。
第三,对风险较大的开发商和开发项目应择机逐步退出。银行在房地产市场竞争中应坚持审慎原则,调整经营理念和策略,正确识别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对风险相对较大的开发商和开发项目应择机退出,将房贷风险拒之门外。
(二)针对借款人本人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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