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4-12-0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14篇)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99号)解读

前言: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扩围,纳税所得额从20万提至30万,执行时间是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企业具体核算时,相信很多财务们都很迷糊吧,下面是金_SIR对政策逐条学习解析,与各位财友们一起交流分享。

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2015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2015年9月2日,两部门再次联合发文,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出明确。两次联合发文,是

对8.19国务院常务会议议题的具体落实。

原文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的3万元以下(财税「2009」133号和「2011」4号),到从2012年1月1日执行的6万元以下(财税「2011」117号),再到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10万元以下(财税「2014」34号),再到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20万元以下(财税「2015」34号),直到本次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30万元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优惠额度越来越高,不可谓力度不大,频率不高。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扶

持的倾斜热度越来越高。

此次优惠政策颁布后,实际上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缴可以只考虑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个指标,因此此类企业只剩下两档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上和30万元以下,分别执行25%的常规税率和10%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20%的减低税率对该类企业已起不到执行作用。只在计提按减半税率所对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时有计算

意义。

原文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来判断

和认定。

原文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解读】

理解文件中这一条的含义,首先要弄懂几个基本概念。

1、企业经营月份。指的是企业从成立到注销期间持续经营的有效月份,它中间不可以

割裂月份计算。

2、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为减低税率的优惠。

3、减计税率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为减半税率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季(月)预缴,年终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由于此次文件的执行日期不同以往从当年的1月1日的一整个纳税开始执行和汇算,因此需要对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到12月31日,按30万以下和20万以下两个不同优惠税率,分成两个计税时段执行后再汇算。个人理解,文件的上述表述,实际上兼顾了2015年1月1日之前开业的、中间开业的以及在第四季度某月终止经营活动的这三种企业不同情形,以其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全年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可以享受的30万以下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从而便利当年汇算清缴时按不同月份可以享受的优惠

额度,核算应纳税额。例题一(持续经营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A,成立于2015年以前。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A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一解析:

A企业根据34号文件,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于1-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0×50%×20%=2万元。2015年全年持续经营的企业,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占其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3/12.则:第四季度预缴和当年汇算清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

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

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9/12=7.5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7.5万元+20万元=27.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低税率预缴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7.5万元×20%=5.5万元

2)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3/12=2.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5×50%×20%=0.25万元

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5+0.25=5.75万元。减去1-9月份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2万元,则,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为:5.75-2=3.75万元。

例题二(中间开业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B,成立于2015年4月1日;2015年4-9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B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二解析:

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本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B企业4-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6×50%×20%=0.6万元。第四季度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3/9.则:第四季度预缴和当年汇算清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

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

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4万元×6/9=16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6万元+6万元=22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低税率预缴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2万元*20%=4.4万元

2)第四季度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4万元×3/9=8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

8×50%×20%=0.8万元

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4+0.8=5.2万元。减去4-9月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0.6万元,则,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0.6=4.6万元。

例题三(中间注销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C,于2015年11月1日申请税务注销;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当年10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C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注销汇算清缴

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三解析:

C企业根据34号文件,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1-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8×50%×20%=1.8万元。当年10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1/10,则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

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2万元×9/10=10.8万元

截止10月末,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8万元+18万元=28.8万元

则:10月份按减低税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8.8万元×20%=5.76万元

2)第四季度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2万元×1/10=1.2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

1.2×50%×20%=0.12万元

清算期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76+0.12=5.88万元。减去1-9月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1.8万元,则清算期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88-1.8=4.08万元。

【重要提示】

从上述例题一和二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A企业和B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是30万元,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区间体现的数额不同,从而会导致全年汇算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额度上产生差额。优惠额度增加的10月1日以后应纳税所得额所占全年的比重越大,节税效果越好。这就给企业会计高手的节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筹空间。以上计算方法,只是个人学习「2015」99号文件的粗浅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有后续解释或说明。届时请以官方诠释为正解。

原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继续执行。

【解读】

该文件是99号文件出台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15年执行到9月30日,只对2015年汇算清缴有效,随着99号文件的后续执行,3

4号文件在2016年将寿终正寝。

原文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日

【解读】

99号文件新鲜出炉,企业报税会计应该深入领会文件精神,细致研究其中的变化,正确掌握核算方法。由于政策执行期尚未到开始,因此可以结合第三季度的预缴申报,提前合理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应该会根据99号文件精神做相应的调整。另外企业会计要注意,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必再另行专门备

案。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可获所得税优惠。《通知》指出,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 (含3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部门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背景下进行的。据相关专家介绍, 受金融危机影响, 有40%的中小企业倒闭, 40%的企业在生死线上徘徊, 只有20%的中小企业没有受到影响。虽然随着经济的企稳回升, 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 但情况仍然不是很乐观, 以北京为例, 目前仍然有40%多的中小企业仍处于亏损或者停产状态。

业内人士认为, 这一税收优惠举措旨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更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通知, 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三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成本;影响因素

一、山东省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特点

(一)银行借贷是主要方式

银行贷款是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大部分的小型微利企业第一选择还是向银行进行贷款,多数银行也专门开创了许多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贷款的信贷产品。

(二)融资方式不断创新

小型微利企业的债务融资方式不断的创新,开创了许多贷款新模式,例如几家小型微利企业互相担保,增加担保资产的数量以获得较多的融资资金。

(三)融资难成为常态

小型微利企业不受国有银行等大银行的贷款青睐,而且获得融资贷款的数额一般比较少,期限还比较短,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山东省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成本影响因素

(一)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影响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一方面会导致银行的贷款供给量减少,使银行用于贷款的资金额减少,小型微利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额度会减少,进而会影响到小型微利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另一方面紧缩的货币政策会使银行进行放贷的限制条款加强,会要求小型微利企业提供更为详细的企业财务报告等,或者要求提供、增加相应的资保,这会增加小型微利企业的担保费用等,也会增加小型微利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

(二)金融生态环境

信贷资源的配置不完善是影响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成本高的重要因素,由于银行大部分放贷金额被国有企业占据,可用于小型微利等企业的贷款金额会相对较少,而小型微利企业等对资金的需求数量很大,因而其在贷款时就会受到银行刁难,银行会提高贷款限制条件,提高利率等,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成本。

(三)信息不对称

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并不了解小型微利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且银行对贷给小型微利企业的资金风险也无法控制,银行就会提高贷款的利率来弥补其承担的贷款风险。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收回贷款的信心,降低了其贷款的风险,从而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减少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成本。

(四)会计稳健性

会计稳健性是衡量一个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标准,而且会计稳健性还会对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以及财务报告数据的可靠性产生影响。如果一个企业具有长期的稳健性,那么该企业在处理日常的会计事务时会保持谨慎的原则,不会过多的夸大企业的利润,也不会刻意隐瞒企业的损失,这样就会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会减少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银行对债务人贷款的风险率,起到降低贷款利率以减少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效果。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水平会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内部控制水平低会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高,表明企业内部控制的各个要素比较健全,其内部控制的每个要素环节的执行比较有效,减少了企业财务发生虚假舞弊的可能性,使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得到提高,从而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得到提高,会降低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

三、研究结论

根据山东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经济特点,结合山东省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的的来源以及债务融资的现状,总结出山东省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降低山东省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建议,以期降低山东省小型微利企业债务融资成本,促进山东省小型微利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其在我国尤其是我省经济建设中重要作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盛朝晖.中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效应分析:1994-2004[J].金融研究,2006,(7):22-29.

[2]苏宁.2005.优化金融环境 改善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05.7.13.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四

答: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下同)的、自 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问: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解答

4.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5.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从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问: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本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定额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7.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8.问: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9.问: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五

尊敬的纳税人: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是您应有的权利,为了帮助您全面了解并及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特此温馨提示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若您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6万小于30万元,可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可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即,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具备了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您还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履行备案手续。为了使您能够及时、方便的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我们采取了取消内部流转、简化外部资料的措施,大大缩短了备案流程。现在您只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您还再等什么?如果您所在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欢迎您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充分享受您应有的权利!

富区国税-张伟(419746346)15:00:5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六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各单位应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号)的标准,负责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金融机构及时开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详见附件)。各主管地税

机关应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及认定证明台帐的登记工作,一个纳税年度,认定一次。

二、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含临时用工等)等数据,从其上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中获取。对于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办企业,优先审核资产总额及从业人员,若已取得营业收入换算成一个纳税年度后,未超过标准的,可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附件: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金融机构名称):

(企业名称)属(行业划型)企业。201年,该企业资产总额万元,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精神,本年度内,你单位与之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月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七

对于企业,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一定的分类,如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根据管理角度进行划分是对大部分企业的划分依据,中小型微利企业也在划分的范围内。中小型企业的规模远不及与大型企业,是相对而言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在中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中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及微利企业。因为这些企业的规模都不大,所以也常常被统称为中小型微利企业。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中小型企业是坚实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最为活跃的一部分。与中小型企业相比,小型微利企业在收入与支出、员工数量、总资产等方面都比较少。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数量上却不容小觑,它为我国提供了很大一部分的就业岗位,减少了我国的失业率,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所以说,小型微利企业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基础是企业的投资者,它出台的最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企业经营者在经济活动等方面涉及的会计行为做出规范,以此约束企业经营者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为企业投资者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奠定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利得、费用、损失的判断是对等,收入确认已收和应收;费用确认已付和应付。但是准则在权责发生制的确认上要遵循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示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比如企业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

三、企业会计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

1.有利于提高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一般情况下,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不大,企业投资者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会聘用一些学历、素质水平比较低的员工,因此,该类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也不高。《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则在如何把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一致,与优惠政策同步,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这一系列的变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为谋取企业利益也会聘用高素质的企业财务人员,适应时代的发展。

2.有利于提高小型微利企业的竞争力

小型微利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我国有关部门也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与扶持也非常的重视。因此,我国有关部分通过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出台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扶持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竞争力有所提高,发展越来越好。

3.有利于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并不需要进行减值的核算,所以,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如果确定已有的存货已经减值,即使以后年度出现价值上升,也不应该增加存货的账面价值。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减少小型微利企业的损失,同时,在当年的会计报表中也可以直接披露这种情况。这样的方式不会增加小型微利企业当年的资产总额,也不会增加当年的利润总额,也同样不会影响其税收优惠的申报,使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真正能得到税收优惠。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的无形资产采用年限平均的方法进行摊销,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这样。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了税法的规定,因此,有助于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纳税核算,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该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与复杂度。

4.有利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收入的确认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的员工规模、营业额等方面相对都比较低,因为小型微利企业也在企业管理、操作方面适当地简化。如在经营过程中收入的确定条件的简化对于企业营运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适当地简化,通常小型微利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也就是办理完相关的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时,作为确认企业收入的重要条件。因此,为维护小型微利企业的利益,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会计准则通过制定相对的规定,即小型微利企业发生坏账造成的应收账款减少的同时,也在减少相等的销售收入,并冲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发生坏账的当年进行税前全额扣除),达到公平税负的作用。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小型微利企业的利益。

5.有利于解决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在发展与壮大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是融资困难,因此,为维护壮大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国通过出台相关规定解决小型微利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规模不大、发展时间不久,因此在资信考核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企业的信贷抵押、运营成本、资金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缺陷,所以中小微型企业在进行融资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金融机构、实力派企业在与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合作时也会考虑到这些问题,不愿意把风险引到本身来。因此,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有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之间的合作。

结语

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八

财税〔2011〕117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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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9.小型微利企业调研报告 篇九

国税调研

第 28 期

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9日

对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和辅导的几点思考

阿克苏市国税局 王艳、谢强

小微企业是中国企业的“毛细血管”,其发展到今天占比大、增速猛、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出台了各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组合拳,这些小微企业在基层国税机关管辖企业中比重越来越明显,如何充分利用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帮助小微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为地方财政积攒的后备力量发挥一定的作用,笔者从小微企业的标准、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辅导,结合日常征管实践,谈谈如何加强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为其发展送去税收优惠政策春风。

一、正确区分税收上的小微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的区别

(一)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 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⑴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我们以一个实例来说明成立一家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小明去年刚刚从大学毕业,和老同学们开办了一家小微公司,命名为“小明公司”,这位年轻人深刻感受着创业的艰辛,也同时感受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减税大潮。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该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小明一创业,公司每年可减税8000元。小明公司虽然是一家非常年轻的公司,经营情况却比预计中的理想,年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8万元。如果在以前,公司需要缴纳1.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从2014年起,企业所得税减少至8000元,减少了一半。

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此前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应税额减半计征优惠,2014年将这一优惠范围提高到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由此小明公司享受到了所得税减半计征优惠。当然,2014年起,小明公司享受这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也不用再去申请等待税务部门的审批了,可自行享受,进行汇算清缴,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事实上,不仅是企业所得税,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明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也降低了一半,原来的征收率是6%,如今是3%。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增值税转型后,我国降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6%和4%两档统一降至3%。

此外,从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小明公司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将享受这一优惠。

再次,税收优惠不仅体现在直接减税上,如果小明公司去银行贷款,银行将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贷款印花税免税等税收优惠,银行有可能会更愿意放贷。同时,如果小明公司从事技术研发,还能争取更多税收优惠。而根据4月29日财政部等三部门新发布的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如果小明公司雇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每雇用一人,还可按照最高每年5200元的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三、阿克苏市小微企业现状

2012年,阿克苏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登记纳税人2932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25户,占总企业纳税人的69.07%,小微企业户571户,占所得税纳税人的28.20%。2013年,企业登记纳税人3665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437户,占总企业纳税人的66.49%,小微企业户473户,占所得税纳税人的19.41%。截止到2014年5月9日,企业纳税人3982户,所得税纳税人2726户,占企业纳税人的68.46%。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发布,阿克苏市国家税务局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2014年激增到930户,占所得税纳税人的34.12%,同2013年相比,增长了14.71%。(附表1): 户 数***0200010000企业登记***32014(截止5月9日)***473企业所得税930小微企业类型

表1:纳税人登记情况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发布,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就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一范围非常广,2014年4月阿克苏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1892户,销售收入在2万元以下1567户,占小规模纳税人的82.82%。(附表2):

2万以下2万以上, 325,17%2万以上2万以下, 1567,83% 表2:2014年4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情况图 而2013年8月1日以前,这部分纳税人只要有收入就要缴纳增值。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这3项政策的实施,如本文上面提到的小明类企业,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减少的税收负担,直接转变成了收入,为刺激经济,带动就业,起到了直接作用。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要点

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⑴若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应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实际利润总额”×15%,填入 “减免所得税额”内,然后计算当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⑵若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应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实际利润总额”×5%,填入“减免所得税额”内,然后计算当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⑶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且已按上述方法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法定税率要求纳税人补缴企业所得税。

我们以收入低于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为例: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发生如下业务,9月销售某应税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9000元,其中: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营改增”应税服务不含税销售额9000元,其中: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开具普通发票4000元。填写申报表时,第1行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货物及劳务填10000,,本期应税服务填9000;第2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货物及劳务填10000,本期数应税服务填5000;第10行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数应税货物及劳务填300,本期数应税服务填270;第11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应税货物及劳务填300,本期数应税服务填270;第13行本期预缴税额,本期数应税货物及劳务填300,本期数应税服务填150;第1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数应税货物及劳务填-300,本期数应税服务填-150;

当填报第1行至第9行后,系统会自动进行判断。如果全部销售额小于等于2万元,保存时,系统会提示您“您的应税销售收入不超过2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请确认选择录入11行及13行(只有您本期预缴过税款才可填列13行;如果您本期预缴税款已退税,则已退金额不可填列13行)来处理本期应纳税额”。此时,请您把应减征的300(计算公式为10000*3%)元税款填入至第11行。填入后,您本期应补(退)税额为-300。

五、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以增值税为例(营业税账务处理类似):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中:⑴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时,可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为“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⑵在会计处理时,不允许不按规定计提应交增值税,因为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并不是法定免税项目。⑶以应缴增值税为依据计算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在增值税减免后,计提的相应金额也依法减免,需要同时结转进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这部分补贴收入需要并入“利润总额”,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⑷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六、加强小微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提高小微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对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税收遵从重要性的认识。

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普遍较低是不争的事实,是导致小微企业财务混乱的重要原因。同时,小微企业的法人急功近利、目光短浅、法制意识淡薄也是影响财务人员正确处理账务与税收的阻碍。要通过举办税收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典型案件曝光等方式引导小微法人及财务人员提高思想认识与对税收的重视度,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规范财务制度与对税收的遵从既可以避免小微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务处罚风险,又可以充分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扶持与鼓励,有助于企业健康发展与壮大。同时,建议小微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寻找专业水平较高的财务人员,从技术层面减少小微企业面临过失性税收处罚。

(二)对小微企业加大普及性与有针对性相结合的税收政策辅导。

首先,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普及。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小微企业开立、变更、注销频繁,财务人员也经常变更极不稳定,收集归纳基本的税收法律知识在办证关口进行发放,进行税法入门普及。同时,通过“税企QQ群”、“微信平台”等税收政策宣传,对提高新设开立的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税收遵从度和澄清对税收知识模糊认识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其次,根据辖区小微企业的行业特点,将税收优惠法律政策分门别类地进行梳理归类,形成不同种类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料,进行专门的辅导,方便小微企业正确及时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如对转型升级的企业,提供搬迁补偿、自主创新等税收政策;对有辖区供暖气收入的企业,提供居民供暖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对辖区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提供农副产品深加工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等,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并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帮助小微企业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避免小微企业由于对税收规章制度的不了解而出现的征管问题。

(三)加强服务,提高对小微企业的管理水平与质效。从以上两个实例不难看见,小微企业出现征管问题,企业自身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人员水平低是重要原因,但税务机关也有宣传辅导管理不到位责任。因此,税收管理员必须转变观念,重视对税收贡献小的小微企业管理,增强责任心,在加强日常管理和政策辅导,做好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小微企业财务辅导、税收政策的答疑解惑,帮助其正确掌握税收政策,防范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必须加强对税收管理工作质量的考核与监督,杜绝管理不到位、服务不到家、懒、散、庸、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四)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分类管理,逐步将其推向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据辖区小企业微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程度,将小微企业划分为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财务制度不太健全、财务制度混乱三种类型,分别实行差别管理:对于财务制度基本健全的小微企业,重点是加强税收宣传与辅导,减少其因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到位而出现的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征管问题及纳税风险;对财务制度不太健全容易出现较大征管漏洞的小微企业,要通过征管审核、约谈核实、下户检查及评估手段要求纳税人正确纳税,不出现、少出现征管问题纳税风险;对于财务制度混乱并有种种主观偷漏税嫌疑的小微企业,通过稽查的打击偷逃抗骗税手段,帮助其提高税收遵从度,防范税收风险

七、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便民春风助小微企业发展。

(一)多方宣传,重在辅导,让纳税人缴满意税、明白税、便利税、诚信税。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与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小微企业里蕴含着将来的大企 业,是保持市场活力很重要的一点。

国税部门践行便民春风行动,梳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宣传辅导,使小微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支持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规范账务核算,加强成本管理,提高敬业效益,将纳税服务融入管理,规范和提升小微企业有序发展,为小微企业答疑解惑,正确辅导小微企业申报,让小微企业缴满意税、明白税、便利税、诚信税。

(二)大胆创新,效率为先,减少小微企业在国税部门无谓的跑路。学习先进省份的创新作法,如深圳地税简并纳税申报期限使申报更简便,将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 纳税申报期限由按月改为按季,使其全年申报次数减少三分之二,即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跑趟次数,又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办税效率。

(三)避免小微企业被辅导,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上,减少税务人员主动下户被动服务,要求税务人员无工作任务不得进户、未经指派不得进户,同时加强与地税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减少和避免多头重复进户现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0.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十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采用了企业所属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指标相结合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做了具体的说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二、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 (含6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规定,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 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字[2011]104号) 规定,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号) 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9号) 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 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三、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技巧

1. 控制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并且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30万元左右的话, 则应当尽量争取转变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或者股东较少的有限公司而言, 可以通过公益性捐赠、向股东发放年终奖或者向员工加薪等方式控制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1:永合餐饮有限公司2012年度的总营业额为60万元, 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为26万元。该公司员工为30人, 资产总额为600万元,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由于永合餐饮有限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左右, 因此, 可以考虑通过公益性捐赠等方式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

方案一, 不进行公益性捐赠。

企业应纳营业税=60×5%=3 (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 (7%+3%) =0.3 (万元)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60-26-3-0.3=30.7 (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7×25%=7.675 (万元)

该公司的税后利润=30.7-7.675=23.025 (万元)

方案二, 该企业在2012年年底向希望工程捐款0.7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2012年永合餐饮有限公司允许抵扣的捐赠额= (60-26-3-0.3) ×12%=3.684 (万元) , 因此, 企业向希望工程捐款0.7万元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0-26-3-0.3-0.7=30 (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20%=6 (万元)

该公司的税后利润=30-6=24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75万元 (7.675-6) , 公司的税后利润提高了0.975万元 (24-23.025)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2. 恰当选择分支机构组织形式。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分公司;二是子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只是在组织形式上有区别, 对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影响。因此, 如果企业的分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 则可以考虑将分公司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这样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

例2:济南惠泉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资产总额为300万元, 员工人数为52人。该分公司前三年分别盈利15万元、25万元、30万元, 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假设济南总公司三年全部盈利, 请对此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分公司前三年盈利额不大, 如果考虑将分公司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则可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方案一, 在青岛设立一家分公司。

该分公司三年实际上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15+25+30) ×25%=17.5 (万元)

分公司税后利润=70-17.5=52.5 (万元)

方案二, 将分公司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由于小型子公司和分公司形式上的差异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 因而我们可以假设二者盈利水平相同。

子公司三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25+30) ×20%=14 (万元)

子公司税后利润=70-14=56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5万元 (17.5-14) , 公司的税后利润提高了3.5万元 (56-52.5)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3. 合理分立企业。

如果企业规模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但企业各个机构之间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 则可考虑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

例3:潍坊联运运输公司共有10个运输车队, 每个运输车队有员工60人, 资产总额为750万元, 每个车队年均盈利25万元, 整个公司年盈利总计250万元, 请对潍坊联运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可以考虑将10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 这样, 每个子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方案一, 潍坊联运不进行企业分立。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25%=62.5 (万元)

该公司的税后利润=250-62.5=187.5 (万元)

方案二, 10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20%=50 (万元)

该公司的税后利润=250-50=200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62.5-50) , 公司的税后利润提高了12.5万元 (200-187.5)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如果运输公司某个车队的盈利能力超过了30万元, 则可以考虑合理设立更多子公司, 从而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

参考文献

11.小型微利企业印花税政策解读专题 篇十一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纳税人的行业、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例:建筑业年营业收入低于6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年营业收入低于3000万元或从业人数少于300人的为小型、微型企业。

特别说明两点:一是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是金融机构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主体不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函[2012]78号)明确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方式,一是省局通过大集中系统根据纳税人2010年和2011年的财务报表、从业人数等信息进行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二是如果纳税人因大集中系统中信息不完整等原因不符合标准,但经补全信息后能后符合标准的,或者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在2012年至2014年的任一符合标准的,由纳税人先行办理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备案,待减免流程全部结束的同时系统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三、认定的减免期限

1、小型、微型企业

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在2012年至2014年的任一符合标准的,借款合同印花税认定的减免期限为符合标准的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其他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认定的减免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2、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四、认定后的纳税申报

1、小型、微型企业

对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缴纳印花税时,系统已关闭认定减免期限内的“借款合同税目”申报功能,待优惠结束后自动开放。

2、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减免期限内,应通过《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印花税,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税金额应填列在“借款合同税目”对应的“减免金额”栏内,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纳税额应填列在“借款合同税目”对应的“本期应纳税额”栏内。同时,应另行填报《借款合同附表》,系统将自动验证按照附表“借款金额合计数”计算的印花税税额与借款合同“减免金额”(即:减免金额=借款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是否一致。

五、退税

(一)小型、微型企业

纳税人在认定的减免期限内,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可按规定办理退税。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

2、《收入退还申请书》(申请退税原因注明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多缴);

3、借款合同复印件;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

与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减免期限内,对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可退税。退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

2、《收入退还申请书》(申请退税原因注明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多缴);

3、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按实申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全部借款合同,且应纳印花税税额与完税凭证的已纳印花税税额应相等;借款合同实行核定征收的金融机构只需提供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1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十二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15-09-10 【生效日期】201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经营月份数)

3.2015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六、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0日

1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十三

微利时期钢铁企业拓展物流转型之路

近年来,由于钢铁行业的产能过剩日益明显,在钢铁行业效益低下的情况下,钢铁物流成本问题更加突出,运价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企业盈利能力降低,钢铁生产作为物流资源的最大生产地,向物流要效益成为众多钢铁企业的重点拓展方向。钢铁企业通过积极转型、产业升级和向产业链延伸,钢铁行业物流费用率水平持续下降,物流效率逐步提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开展的全国重点企业物流统计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2011年,钢铁行业物流成本费用率逐年下降,由2009年的12.0%下降为2011年的10.5%;同时与调查的全部工业企业的平均物流费用率、与日本钢铁企业物流费用率差距逐年缩小。

近年来钢铁生产企业通过向上下游拓展和延伸、建设钢铁物流项目、布局加工配送中心、开发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高物流环节控制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逐步实现由生产商向服务商的转变,将产业链延伸到最终用户。

1、向上下游拓展和延伸

我国钢铁企业间的竞争激烈,钢铁企业物流产业链的安全和效率是钢铁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目前钢铁企业现代钢铁物流的发展方向,一方面是钢铁企业新型营销模式服务定位向加工、配送转化,另一方面是钢铁企业新型采购模式向外围资源基地延伸,采购、仓储、运输,三位一体。

焦炭和铁矿石是维系钢铁企业保证生产和维护发展的两大命脉,是钢铁企业发展原燃料供应链体系中的重点内容。在铁矿石供应方面,近年来钢铁企业立足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到海外投资和开发铁矿,并在航运、港口方面加大投入,在上游铁矿石资源的控制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另外在焦煤、电力和铁合金的供应上,很多钢铁企业与生产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推进煤钢一体化和其他原燃料的稳定供应。

在向下游延伸方面,钢铁企业重视与终端用户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10年以来,我国重点大中型企业钢材营销的直供比例较之前有了较大提升(详见图2)。同时钢铁企业注重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加工配送中心,加强增值服务;并在重点用钢地区和城市设立贸易公司,并努力向国际市场挺进,在海外设立贸易公司,从而不断扩大企业自身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份额。

2、拓展物流(物流园区)作为盈利增长点

自2011年以来,处于国内钢铁产业链上游的钢铁企业在提高钢材直供比例的同时,向产业链中游流通环节渗透,拓展物流环节,兴办钢铁物流园区。据统计,目前钢铁企业在建、开工和拟建的钢铁物流园区项目有17个,涉及到14家钢铁企业。在17个项目中,独资的有7家,合资的有10家。其中,占地面积最小的是宝钢的黄骅港物流基地,为400亩;占地面积最大的是沙钢的玖隆钢铁物流园,为12000亩,这也是目前我国投资最大的钢铁物流园区,绿蚂蚁官网:

计划投资300亿元。虽然钢铁企业兴办的钢铁物流园区在总量上只是钢材市场的尾数,但在体量和功能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为中、下游客户提供信息、金融、加工配送、仓储物流、电子商务、废钢回收等一系列配套服务。

2013年鞍钢、武钢在物流环节乘势快速发展。2013年2月鞍钢集团正式入股广州南沙钢铁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控股45%,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此举标志着鞍钢在钢铁物流园开发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武钢则通过在重点流通城市设立物流节点,以及整合物流业务,做大做强企业物流。2013年5月,武钢集团携手百联集团、武汉浦江物流成立合资公司,选择在上海设立华东物流节点,该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占地8万平方米,年钢材吞吐量近300万吨。通过对公司物流产业进行新一轮整合后,2013年12月26日,武钢集团旗下武钢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新成立的武钢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总资产包括浙江舟武港等六大码头,20万平方米自有仓库,1600余台各类客货车和特种车辆、工程机械,预计到2018年总销售收入达到106亿元,成为武钢相关产业中百亿元支柱企业之一。

3、加快在海内外布局钢材加工配送中心

近年来,国内大型钢企在加大国内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的同时,也相继在海外布局,建立钢材加工配送中心,以进一步深化海外钢材供应链体系,加强与海内外客户的合作关系。

宝钢在生产性服务方面走在其他企业的前列,已经拥有国内剪切加工量最大、加工网点最多、地域分布最广的钢材剪切加工配送服务网络。宝钢国际的剪切配送服务始建于 1993 年。面对国际钢铁业的激烈竞争,宝钢选择与国际同行业日本三井物产的战略合作策略,先后投资自建和合资在上海、天津、广州、杭州、青岛、重庆、沈阳、东莞等城市建立了32家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年剪切配送能力已达到500万吨。这些剪切加工中心紧紧围绕宝钢钢铁产品,按照用户需求,对冷轧普板、热轧酸洗板、热镀锌、电镀锌、电镀锡、彩涂、电工钢、不锈钢、特钢等多种钢材品种提供剪切、落料、冲压和激光拼焊等加工及配送服务。此外宝钢在国内有16家钢铁贸易公司,还拥有东方钢铁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三家运输实业公司配套的商务体系,使得宝钢的销售网络、交易平台和加工配送体系最大程度满足宝钢下游用户的需求。在海外拓展方面,2011年宝钢收购了意大利NSM剪切加工中心部分股权;2013年9月27日,宝钢在韩国建设的汽车板加工中心正式投产。

目前其他钢铁企业也正在不断拓展物流配送体系,向下游延伸。鞍钢随着冷轧和硅钢项目的改造和新建,全面实施建立剪切配送战略,先后在上海、广东、山东、沈阳等地建立了钢材配送中心;攀钢也在广东等地建起剪切配送中心;武钢在90年代与日本三井合资在武汉建立了电工钢加工中心,近几年开始系统制定和实施建立剪切配送中心的战略,武钢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分布在武汉、芜湖、广州、重庆、天津、柳州、开封、上海、大连等地,设计年加工能力164万吨。

4、积极搭建电子商务平台

近年来,钢铁生产企业看好钢铁电子商务在提高效率、节省成本、提高产品与服务的附加值,以及广开客源、挖掘原有钢厂营销系统无法覆盖的市场机会的潜力,纷纷涉足钢铁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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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宝钢已建成电子采购、电子销售、电子交易、循环物资交易、供应链融资和物流管控六大电子商务系统,应用于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领域,并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了企业间信息化的对接和融合。宝钢旗下的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国内钢铁行业首家电子商务公司,2011年东方钢铁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2005亿元。

2013年5月31日宝钢集团新上线的上海钢铁交易中心,以交易服务和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相结合,将钢铁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功能进一步拓展。上海钢铁交易中心是由宝钢集团与上海市宝山区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合作建立的钢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注册资金为1亿元,其中宝钢持股比例占到90%,作为上海市宝山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上海钢贸金融产业园持股10%。平台承担的交易类型包括交易与服务两大类,前者主要是基于钢材的现货交易,后者的核心则是以供应链为基础的金融服务。上海钢铁交易中心为宝钢搭建起一个钢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宝钢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前端,依托电子商务获取、整理交易数据,同集团已有的金融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后者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金融支付服务,作为宝钢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后端,两者共同实现宝钢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

目前武钢将电子商务与企业ERP系统整合,使用户在网上能够直接了解到合同执行情况;山钢集团莱钢将物流园区建设与电子信息平台相结合,以信息科技提升物流配送管理水平;首钢集团通钢网航电子商务平台开拓网上招标采购;广钢利用广钢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交易业务和集团集中采购以及销售业务,逐渐进入电子时代;华菱钢铁投资搭建的荷钢网上线运营。马钢股份、沙钢股份及昆钢等均在积极部署电子商务平台。

总之,在钢铁行业的微利时期,降本增效已成为钢铁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任务,钢铁物流环节在成本和效益上都有文章可做。钢铁企业逐步重视营销活动和相关体系建设,通过纵向一体化,即延伸产业链控制上游原料市场和下游的分销市场;通过横向一体化,实现企业间横向联合;通过纵横一体化,实现企业由生产商向服务商的成功转型。

1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十四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成文日期:2011-01-27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成文日期:2009-12-02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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