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精选8篇)
1.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篇一
狠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儋州地处海南西北部,是全省最大的县级市,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宗族宗派意识尚未彻底消除,加上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以来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社会隐患较多。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儋州市委、市政府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把大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当作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头戏来抓,通过抓好基层综合创建,做到全市上下,大大小小的矛盾,上面有人跟踪督办,下面有人具体负责调处,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时细致疏导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等有力举措,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群体性事件日益减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以责任制为龙头,把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近年来,儋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和信访工作。2002年儋州市委书记赵中社刚上任不久,就专门召开市四套班子会议,听取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汇报。会后,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
(一)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是联系点乡镇矛盾纠纷的督办领导,负责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儋州市土地矛盾纠纷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从国土、海洋渔业、林业、水务及政法等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拨出专门的经费和车辆,调处全市所发生的较大的土地、山林、水利、沙场纠纷。
(三)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容易引发群体
性上访的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做好疏导调处工作。
(四)逐级落实调处责任制,邻里纠纷由村委会、村民小组调处,一般的纠纷由镇负责调处,镇里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各镇上报市综治办,由市综治办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并落实跟踪督办制度。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和责任单位领导人人心中都有一本矛盾纠纷帐,主动负起矛盾纠纷调处的责任,使众多的矛盾纠纷都能真正落实到具体领导和具体人身上,千斤重担众人挑,件件有人管,事事有着落。
二、以调处突出问题和矛盾为突破口,避免非正常越级上访对重大矛盾纠纷我们确定了几个处理原则:一是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对全市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队,集中力量优先解决主要和紧急的矛盾纠纷,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争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市”。二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矛盾纠纷发生的地点、规模、类型、性质,逐级明确职责任务,落实调处责任,该哪一级负责,就由哪级负责;三是归口负责的原则。涉及几个职能单位的由负主要责任的部门牵头解决,该哪个部门负责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四是党政主要领导靠前调处以身作则的原则。凡是发生矛盾纠纷的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都亲自深入实地与群众面对面地做疏导化解工作,重大矛盾纠纷市委书记、市长、管线领导都深入基层,面对面地倾听群众呼声,认真研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五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负责任引起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以消除隐患源头为切入点,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调处矛盾纠纷中,我们十分注意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介入,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一是充分发挥村级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村委会干部和村级调解员充分调动起来,发动政治觉悟高的群众充当信息员,提供矛盾纠纷隐患苗头。二是注意从信访工作中及时发现矛盾隐患。三是从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的月报中发现矛盾纠纷苗头,提前介入,主动采取措施,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如中和镇灵春村委会的洪宅村和桥口村的石库岭葬坟地纠纷问题,由于群众报告及时,使我们掌握了主动权,虽然多次发生纠纷,都能妥善解决,没有因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以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出发点,把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和综合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
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儋州市有关部门着眼大局、着眼长远,注意挖源治本,标本兼治,把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与实践“三个代表”结合起来,与综合创建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产生。一是加强村级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村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基层组织在排查化解工作中的一线作用,使许多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注重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化解双方的怨恨。在综合创建中,我们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热点问题,扶持他们发展生产,搞文明村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逐步消除分歧和消除积怨,使
许多许多历史问题在综合创建活动中得到化解。三是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把加强群众的普法制教育作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工程,在广大农村深入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去年儋州在全市中小学校共发展了2万多名“普法志愿者”,通过这些“普法志愿者”把法律知识带到千家万户,使普法教育真正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并在综合创建中开展“十个一”下乡活动,我们充分发挥儋州民歌,群众喜闻乐见、雅俗共偿这一优势,偶教于乐,把普法教育、收缴黑枪黑弹、消除宗教宗派观念、破除阵规陋习、树新风教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健康教育等内容编成民歌剧,到广大农村演出宣传,教育农民消除宗族宗派思想,树立“以邻为伴,与邻为善,互谅互让,实现双赢”的思想,引导群众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如中和镇灵春村委会何许两姓群众,几十年来,械斗不断,过去是闻名全省的宗派械斗村庄,去年,市里确定为综合创建活动的重点村庄,在财力物力上实行倾斜政策,拨出水泥1600多吨,帮助四个矛盾纠纷多、积怨深的主要村庄硬化村道,美化环境,修建道路,使群众深受感动,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进万家”活动,逐步引导村民消除敌意,互谅互让,发展经济,共同奔小康,使昔日的械斗村,携起手来共建文明村,各自动手拆除了过去械斗时垒起的宗派墙,共同修垒了连心路,几十年互不往来的敌对村庄化干戈为玉帛,成了我市创建工作的一个典型
2.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篇二
一、化解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坚持“多样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 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 但具体矛盾的解决方式, 则因矛盾的性质和解决矛盾的具体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客观世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多种矛盾的统一体, 矛盾的复杂、多样, 规定了矛盾解决的形式和矛盾斗争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当着我们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斗争性的时候, 要注意矛盾的各种不同的斗争形式的区别。否则就要犯错误。”[2]当前, 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社会价值观、社会结构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特征, 更加需要我们坚持从解决矛盾的实际出发, 针对不同矛盾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借助社会力量, 解决某些社会矛盾。从城乡基层到党政机关党政负责人的选配, 应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再由组织任命, 以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人任命少数人, 被任命人只对上级负责”的干群矛盾。在公路、机场、桥梁、楼舍等重大项目建设上, 可采取听证会的方式, 公开项目的所有信息, 让项目设计方、投标方、发标方、代表方、媒体方、纪检方共同参加听证, 以减少领导干部腐败的机会, 缓解腐败现象有增无减的矛盾。对于许多利益纠纷与矛盾, 可以采取调解方式, 使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尽力取得矛盾各方当事人基本满意的处理结果。
履行司法程序解决某些社会矛盾。这种方式, 就是通过法律诉讼活动, 由法院对矛盾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 最终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强制执行。这种方式适用于处理某些利益冲突较为严重、调解无效、不服行政仲裁的矛盾 (如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土地征用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劳动工资纠纷等) , 以及处理某些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提起公诉的对抗性矛盾 (如制假贩假、走私贩私、贪污受贿、制毒吸毒、杀人、强奸、爆炸等) 。
实行新的政策解决某些社会矛盾。从长远看, 化解矛盾应从制度建设入手, 这可以有效防止处理矛盾中的随意行为。劳动就业困难、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保障欠缺, 这三大社会矛盾都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带有根本属性的矛盾, 解决它们不能耍“小聪明”, 必须靠强有力的、权威性的政策, 因此要在制定与实施新政策上下工夫。
通过发展经济解决某些社会矛盾。发展是硬道理, 它是解决当前中国许多社会矛盾的关键, 只有用发展的办法解决矛盾,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才能使社会越来越和谐。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看, 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 缩小贫富差距, 根本途径就在于发展经济。为此, 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 激活创业机制。要大力支持和引导创业, 把促进就业、改善就业条件、提高就业待遇当做党和政府的头等大事来抓。第二, 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再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GDP增长, 再也不能以浪费自然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增长。第三, 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结构调整一定要以提高城乡居民的经济收入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一定要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第四,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垄断行业的经济收入, 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通过税赋改革和转移支付, 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通过物价的严格控制, 相对提高居民收入的使用价值;将“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有机地统一起来, 真正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二、化解涉及全局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坚持“重点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 一个大的复杂的事物是由多种矛盾构成的, 在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以及矛盾的双方的力量是不平衡的。在这些矛盾中, 其中必有一种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 这就是主要矛盾, 其他处于从属地位的矛盾, 则是次要矛盾。主要矛盾由于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 规定和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决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因此, 要努力找出并解决主要矛盾, 主要矛盾解决了, 就能推动其他矛盾的解决, 促进事物的发展。“这是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告诉我们的方法……万千的学问家和实行家, 不懂得这种方法, 结果如堕烟海, 找不到中心, 也就找不到解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 中国的经济社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也沉积了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 如,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失业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先进思想文化与腐朽思想文化之间的矛盾;引进外国技术与自主技术创新之间的矛盾;发展经济与消耗资源之间的矛盾;环境污染与卫生保健之间的矛盾;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矛盾;劳资之间的矛盾;医患之间的矛盾等。面对上述矛盾, 我们只有理清思路, 从中找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矛盾与问题, 才能找到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 从而带动一般矛盾的解决。
事实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A类重大课题“当代中国人民内部矛盾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 已经为寻找现阶段中国社会的重大矛盾或者说主要矛盾提供了捷径, 我们不妨直接引用其中有关当前中国社会重大矛盾的研究结论:“从目前来看, 新的社会威胁主要集中在就业、穷富差距、社会保障三个方面, 很多贫富关系、劳资关系、干群关系方面的社会矛盾问题, 也都与这三个问题有关。”[4]这三个问题, 就是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三大矛盾, 因为它们构成了对现阶段中国社会安全的严重威胁。解决了这三大矛盾, 其他矛盾便会迎刃而解。
三、化解新旧社会矛盾自觉坚持“扬弃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 “扬弃”就是作为事物发展和联系环节的辩证否定, 既是克服、抛弃, 又是继承、发扬。事物的发展总是呈现出周期性, 但不是单纯的循环, 而是沿着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方向前进、上升运动。事物发展总的趋势是前进的, 但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 呈螺旋式或波浪式。在人类社会领域, 这集中表现为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世界上没有什么永恒的东西, 一切事物都是暂时的、变动的。任何事物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之后就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 而为新事物所否定。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新生旧死、川流不息、万古常青的发展过程。新陈代谢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抵抗的规
坚决放弃人民群众强烈反对的东西, 自觉接受新生事物。在当代中国社会, 凡是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反映人民群众要求的政策与法规, 必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 反之就会遭到人民群众的反对。对人民群众坚决反对的东西, 我们必须坚决舍弃, 否则就会站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上。由于新生事物是符合客观需要、代表事物发展方向或趋势的东西, 所以我们必须坦然面对、自觉接受。当前, 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必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强化政府责任, 严格监督管理,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6]要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 必须坚决放弃现行的教育市场化的理念, 坚决改革“盲目扩招”的制度, 建立“政府提供岗位+院校定向分配+适量双向选择+鼓励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新就业制度。要解决贫富差距逐年扩大的突出问题, 必须由政府强制性地规定垄断行业的工资与福利标准, 必须加大对政府官员隐形收入的查处力度, 必须在现行的低保标准基础上适量提高弱势群体 (尤其是贫困阶层) 的经济补贴标准, 必须坚决废除歧视农民工的地方法规与政府文件。要减少基层群众上访事件, 必须坚决查处对上访当事人管、卡、压的违法违纪行为, 教育各级干部带着深厚的感情接待上访人员, 及时反映他们的诉求, 尽全力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 逐步建立起利于他们表达意愿、利于快速有效解决实质性问题的新制
培养耐心与毅力, 不厌其烦地处理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 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局部性矛盾解决了, 全局性矛盾依然存在。某些涉及群众眼前利益的矛盾解决了, 但涉及长远发展的矛盾可能依然存在。在多种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时候, 这个矛盾解决了, 那个矛盾还未解决, 问题暂时还无法彻底解决。在处理某些群体性事件时, 几经努力达成了口头协议, 但制成书面协议时有关方面又拒绝签章了, 结果使问题又回复到了原先的状态……上述现象的存在, 是由事物发展的复杂性、曲折性所决定的。由于社会矛盾的多变性、事物内部条件的不确定性, 客观上增加了矛盾的处理难度, 我们要有经常地、不间断地处理矛盾的思想准备, 要有足够的耐心。
摘要:现阶段, 中国社会矛盾具有频发性、多样性、复杂性、阶段性特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迫切任务。由于社会矛盾的多变性、事物内部条件的不确定性, 客观上增加了矛盾的处理难度, 我们要有经常地、不间断地处理矛盾的思想准备, 要有足够的耐心。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论述了化解现阶段中国社会矛盾的三种辩证方法。
关键词:社会矛盾,辩证方法,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华日报, 2006-10-09 (A1) .
[2]矛盾论, 毛泽东选集:第1卷 (第2版)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337.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华日报, 2006-10-09 (A2) .
[4]李培林, 等.社会冲突与社会意识:第1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13.
[5]矛盾论, 毛泽东选集:4卷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297.
3.审查公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 篇三
此案公安机关只笼统对七名犯罪嫌疑人以聚众斗殴罪报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没有针对案件中各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做出适当的从重、从轻的量刑区分,但此案犯罪嫌疑人意见很大,如不仔细甄别妥善处理很难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甚至可能会导致上诉、缠访等群体性事件,进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检察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检察人员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运用理性平和执法观,遵循检察官客观公正办案原则,立足工作职能,找准化解矛盾的切入点,对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中检察人员通过做好基础性工作,较好地化解了案中存在诸多的矛盾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详细审查案件,厘清案件矛盾点
本案中,通过提审几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发现谢某一方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存在较大意见:一是谢某宝(谢某父亲)对案件中的各犯罪嫌疑人适用不同强制措施存在意见,七名犯罪嫌疑人中有六人被逮捕关押于看守所,且均系外地人,只有一名本地人被取保候审,谢某宝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中对本地人外地人适用法律明显不公;二是谢某宝认为自己在本次打架过程中没有动手打对方人员,自己只是去劝架的,认定自己聚众斗殴犯罪明显过重;三是谢某认为本案起因系对方犯罪嫌疑人杨某存在重大过错,明知王某是自己的未婚妻却仍与其交往,并主动提出与自己斗殴,而认定自己一方持械聚众斗殴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失公平,且自己在打架后在现场也打电话报警;四是犯罪嫌疑人谢某贵、谢某江认为此案二人虽然参与其中,但没有明显致人身体伤害的事实,事后二人在斗殴现场均有打电话报警的情节。
以上几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反映了案件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逮捕的同城待遇问题。同一起案件为什么有人可以取保候审,有人要关押于看守所,是否真如谢某贵所说是外地人与本地人适用法律之别?二是处罚公正性问题。谢某一方人员持械斗殴,按法律规定均要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谢某宝如无明显殴打对方人员情节,谢某贵、谢某江犯罪情节不重也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是否适当?三是案件情节问题。谢某一方打架后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可有其事,如果存在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调查案后信息,化解犯罪嫌疑人间矛盾
经过提审详细了解,本案犯罪嫌疑人谢某与其父谢某宝、堂兄弟谢某贵、谢某江是2010年从陕西农村来浙江厂里打工,谢某与未婚妻王某在老家已定婚,现谢某一家四人因此案全部被关押于看守所,而聚众斗殴的另一方杨某某、边某某也是贵州人来浙江打工,只有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是本地人,谢某的父亲谢某宝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有地域歧视,参与打架的外地人全部被逮捕,而只有本地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司法机关显属办案不公。
为此,承办人找到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汪某某向承办人阐明情况,自己现在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杨某工作的工厂里实习,与杨某相识关系还好,所以杨某让其帮助打架出于义气便参与其中,自己在明年将要大学毕业。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汪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的证明,证实汪其某所述确系事实,汪某某系大学三年级学生,现正处于实习阶段,公安机关也是出于此点对汪某某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另外犯罪嫌疑人谢某宝称双方在打架时自己是去劝架的,并没有动手打人,承办人经仔细核对证据发现:其一,王某与杨某的产生暧昧关系后,令谢某父子非常气愤,父子二人曾提出找杨某算账,但被谢某江和谢某贵拦住;其二,案发当天,谢某自己一人首先赶到打架现场,而谢某宝同时也叫醒了正在睡觉的谢某江、谢某贵,告诉他们快起来要打架了,并与他们共同赶到斗殴现场;其三,谢某宝到达打架现场后并没有主动劝架,而是和对方人员拉扯。可见,当时谢某宝已意识到到会发生双方打架的事情而又叫了谢某江二人,足以反映其对发生打架并非是想劝架,而是想找对方理论和教训对方。
通过再次提审犯罪嫌疑人谢某宝,检察人员向谢某宝阐明汪某某被取保候审的客观原因及其本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劝架,而是共同聚众斗殴的参与者,但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可以从犯处理。谢某宝对于检察官的解释表示信服和理解,平息了抱怨和愤怒的情绪。
三、及时补充证据,正确适用法律
针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江、谢某贵、谢某三人提出案发后在现场打电话报警的问题,检察机关重点进行了调查核实。谢某称是用女友王某的手机报警,谢某江、谢某贵称是谢某贵让谢某江用其手机报警,三人辩解意图表明案发后均有解决问题积极态度。承办人经调查公安机关110接警单,显示案发当晚22时许有三部手机向110报警,经查询手机号码显示一部是谢某女友手机号码,另一部是谢某贵的手机号码,调查证据显示三名犯罪嫌疑人所述属实。
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在斗殴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谢某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承办人依法对谢某三人认定为自首。承办人再次提审时告知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可认定自首。化解了思想疑虑后,三名犯罪嫌疑人情绪稳定,均表示认罪伏法。
四、准确认定犯罪情节,确保罪刑均衡
本起聚众斗殴案件参与人数较多,各犯罪嫌疑人在斗殴中作用不一,检察人员在全面客观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各名犯罪嫌疑人做出区分主、从犯处理。
首先,犯罪嫌疑人谢某、杨某系本起案件的引发者,纠集者,二人提出以斗殴解决争端,并且各自纠集人员,理应为主犯;其二,犯罪嫌疑人谢某江、谢某贵、边某某在聚众斗殴中态度积极,主动攻击对方,作用明显,造成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同时边某某还纠集了汪某某共同作案,三人均应为聚众斗殴主犯;其三,谢某宝在其斗殴中与对方人员有拉扯行为,在对方人员被打倒后其阻止同伙人员继续实施殴打行为,汪某某系被边某某纠集,在斗殴前有劝阻同伙放弃使用凶器的行为,汪某某与谢某宝在打架时只是相互推搡,二人在斗殴在作用不大,对谢某宝、汪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检察机关在客观全面审查案情后,通过补充证据,对各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做出认定,从而化解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在开庭审理时各名犯罪嫌疑人对于公诉人指控犯罪的罪名、情节均无异议,对检察机关公正、严谨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和佩服,无一人上诉。
此案办理中,检察人员一方面把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从被动执法向主动化解矛盾延伸,另一方紧密结合办案突出检察人员客观、平和、理性的执法作风,对于突显化解矛盾的检察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篇四
发表于 2011-2-20 09:06:16 去年以来我县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作用,实现了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案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现将基本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县三级调委会的177个人民调解组织、1142名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19名),共受理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1761件,调结1748件,引导诉讼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3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9%。其中,高淳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36件,调解成功率100%。其主要做法是: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县镇两级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定期排查调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定期接待群众上访,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萌芽阶段。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
一是建立健全了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形成了以县调处服务中心为龙头,县调处服务中心(调委会)、镇调处服务中心为核心(调委会),村(居)调委会为着力点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大调解组织网络。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在村、村民小组选配信息员,及时捕捉纠纷信息,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三是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村每日、镇半月、县每月排查一次,节假日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坚持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坚持“两所两办”(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联调联处制度。对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方法多样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在医患纠纷调处中坚持“三个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法律与人情的统一、现实性与超前性的统一)。使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得到了县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阳江镇不断总结现实矛盾调处的经验,对诸如水面承包、芜申运河建设所涉及到的征地拆迁、农村唱戏、出菩萨等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准确预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保万无一失。桠溪镇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三个五”调解法,即:人民调解员必须持有“五心”,具备“五能”,巧施“五法”(五心:就是调解员调解工作要做到公心处事、真心待人、诚心感人、耐心疏理、虚心树威;五能:就是调解员要有五种能力,能分析成因、能思考归纳、能说清事理、能协调沟通;五法:就是调解工作使用的五种方法,稳控法、借鉴法、趁热法、冷却法、省略法)。二是用足用好政策。对企业改制、城建征地拆迁、城市管理、计划生育、退伍军人安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把落实政策作为关键措施,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涉法上访案件,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协调法检两院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法信访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政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如阳江镇龙潭村村民芮XX,在天河市场购物时被一辆马自达撞倒,经抢救虽然脱离了危险,但后续治疗已发去费用20多万元,为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芮XX的家人多次上访,近日,高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避免了案件的激化,既减轻了党政机关的信访压力,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成因
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目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有:
(一)企业改制引发的矛盾。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下岗职工的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人员工作性质、工龄买断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我县的“三小场”改制、民办教师辞退人员、镇集体事业退休人员等多年不间断上访。
(二)由于街道改造、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几年,城市建设较快,由于历史的原因,面临着诸多矛盾。表现在芜太公路拓宽建设、芜申运河改造的土地征用及补偿,城市建设拆迁等引发的纠纷。
(三)因城市管理引发的纠纷。一些下岗职工、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违规,其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后,对有关部门有意见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四)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或越权,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依法行政或执行政策过程中走样,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五)集体资产发包、水面承包等引发的纠纷。新一轮水面、土地等集体资源发包后,因新老承包户交接,涉及原有设施的变更及投入成本的估价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六)计划生育和贫扶帮困引发的纠纷。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和贫扶帮困工作中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如在按政策收取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有的借种种理由拒不上交。在执行低保政策时,一方面因资金限制低保名额有限,另一方面家庭的确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人过多。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农村五保户供养,精神病人的救助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七)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待遇引发的纠纷。企业改制后,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待遇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更拉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差距。极易产生心理不平衡,引发上访等矛盾纠纷。
(八)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引发的纠纷。多发生在落选村干部个人与村集体的债务纠纷。如欠发的工资、村干部以个人的名义分摊的集体债务等。
产生以上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措施不配套。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亟需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但现在有些政策相对滞后,与基层的实际情况不太吻合。
二是依法治理措施乏力。一些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无力,执法监督不严,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和群众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不依法办事。反映在干部身上表现在不依法行政,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表现在群众身上为遇事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意气用事,动辄上访闹事。三是有些党政领导不够重视。表面上看,有些党政领导对调解工作重视,但实际上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只流于开会、发文件等,没有很好地抓落实,对事关大局的矛盾纠纷,领导不出面、不协调,忽视了抓早抓小和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至于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是有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战斗力。虽然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已经建立,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县的调解组织网络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部门多,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解决;另外,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权限、方式和效力都很有限,调解人员的素质与当前复杂的矛盾纠纷很不适应,加之调解组织无经费,调解人员无报酬,长期以来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调解队伍不稳定,制度得不到落实,作用很难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很薄弱,导致许多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
五是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和增多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信“访”不信“法”,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如我县的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工伤工亡、非正常死亡等,以前都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而现在有个别人往往是通过信访或一些非正常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
六是上访成本低。一方面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如果起诉到法院解决,要交纳诉讼费,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再交执行费,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不少群众上访只需出单程路费,到省赴京上访还有专人接待、吃住费用全免,成本很低。加之近几年由于控制上访,加重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使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期望较高,这也是造成有些地方上访量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
三、意见和建议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
(二)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
(三)整合力量,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等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应结合实际,把这些力量整合起来,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构建新的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安排布置任务。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深入分析和科学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对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苗头及时通报信息,提前进行调处化解。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在每年年初的工作目标中,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中的责任,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提高“三率”(调解率、调成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5.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篇五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社会格局和利益分化也逐步形成,这使各利益群体的阶层化加剧,而阶层的利益取向分歧就越来越大,由此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社会矛盾逐渐成为了中国公众瞩目的焦点---------官员腐败,贫富差距扩大化,三农问题,仇富心态,教育改革,房产价格,医疗社保等一系列问题犹如走马灯一般纷纷闯入人们的视野,同时,许多富于代表性的事件也先后挑战着中国人眼球和心理的承受能力。当前,在十八大三中全会上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当前在公考中,面试题材大量采用一些比较矛盾的直面社会矛盾的题材。因此京佳为你整理出当代中国在社会主义发展初期的社会矛盾及其表现,以便我们帮您深刻的分析其中原因和找出可行性的对策。
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只要有以下的原因:
(一)政治因素:
(1)我国基层干部官僚作风和腐败问题严重,使群众产生对基层干部的不信任,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再加上有的基层党政干部基本素质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拖拉,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处理。这种政府不作为让基层群众无法通过体制内的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造成了矛盾的产生和扩大。比如干群之间的矛盾,甚至民族之间的矛盾,这样矛盾沉积一久,便会爆发大规模的群众性事件。
(2)我国基层政府的组织社会管理能力薄弱,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机构设置不合理,出现臃杂或是空缺的问题,甚至有的基层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群众对政府管理能力产生质疑。不能正确利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理念,也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是态度,不能把群众的民生问题化解在最基层。在“第一道防线”即出现崩盘,并不能把党和国家的意志和政策贯彻到基层,加之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尚未完善,导致群众自身利益诉求渠道闭塞。
(二)社会因素
(1)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副作用凸显,造成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两极化加剧。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利益结构的调整,贫富差距逐步扩大,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尚不完善,以致于在改革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公。这种由于利益关系调整带来的不平衡,造成职工、公民的心理不平衡。
(2)社会风气下降,唯利是图,传统道德约束功能呈现弱化,趋势造成人们之间关系的冷漠,这种冷漠的意识使群众的内部矛盾不能“大化小,小化无”,反而使简单的问题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早就了这样背景下社会公民的心态,或是说,现今社会的”软件“建设并不完善,并不能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社会建设的断层。特别是在遇到一些利益问题和关于生命问题时,为了避免麻烦,大多人采用漠视的态度,也从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人民的心灵。
(三)思想因素(1)公众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及注重民权、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群众的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等方面要求随之提高。有时基层群众之间在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小摩擦,本应在友好协商下能够和解,却会因维权意识的发酵,致使这些小的摩擦变为难以化解的矛盾。
(2)部分群众法律法规认识尚不到位。使得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只处于一知半解的水平,甚至存在“断章取义”的现象,导致部分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便会以自身所认知的“法律”说事,一旦问题解决得不到自身认可,极易出现聚众上访、无理闹访等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拓展群众诉求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只有群众把自己的利益表达出来,才有可能让政府知道,这是化解基层矛盾的前提与基础,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至于如何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主要可以采取政务公开、领导下访等多种方式,让广大群众能顺畅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当前,中央的精神就是把矛盾要在基层化解。也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二)基层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在法制还不太健全、公民法律意识还普遍不高的国情下,信访就是群众合理反映问题的渠道,信访是群众相信党和政府的一个表现,信访也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民意的一个窗口,因此,目前信访非但不能削弱,反倒还要加强。要避免越级上访就要及时为群众解决题,而不是把精力放在劝阻、堵截越级上访者。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主动了解民情,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疾苦,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同时,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维护司法工作的独立与公正、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措施,这些都是减少上访、越级上访的根本途径。此外道德素质、心理素质亦要加强,还要重视人际沟通能力的培养,尤其是代表政府形象、直接与群众接触的干部更要注重言行举止,防止因工作方式不当而引发冲突。
(三)确保利益分化的合理性、有序性。其合理性:一是机会和起点上的均等;二是过程或规则的公正。机会均等就是人们在获得发展机会(如就业、升迁、教育等)的权利方面,不受诸如户籍、性别、身份、种族、资本占有状况等的影响,不同的利益主体应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规则公正则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要遵守同样的规则,如同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存在特权和例外。公平公正历来是群众关注的重点,只有保证竞争是在公正、平等条件下进行,其结果的差异才具有合理性,人们才可以接受。因此,我们必须要尽快完善竞争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对不平等的利益加以有效遏制,使社会利益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有序性:一是要确保利益诉求的程序合法;二是要确保获取利益的手段合法,即合法得利。要确保利益诉求的程序合法,主要是要构建一个程序规范和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表达主要有个人表达和团体表达两种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表达利益的途径主要有利益团体的结成、利益代表的选举、利益要求的提出、利益侵害的申诉等等。要保证这一过程的顺利展开,就必须建立健全顺畅的利益表达、补偿机制。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一方面是要解决人们必然遇到的问题,如生、老、病、死等;另一方面是解决人们偶然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天灾、人祸(如各种事故)。社会矛盾冲突常常是由于上述问题没有解决好而引发。我们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机制,增强人们对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预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首先要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并不断提高保险水平。其次,要健全司法实践中的社会救助基金等保障措施。
第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真正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当出现一些违法乱纪,严重损害社会风气和人民利益的现象出现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必须加大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整,很多的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要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社会秩序。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许要政府具有前所未有的决心。
6.关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措施 篇六
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要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干部执政水平
1、加强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方面,对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另一方面要改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行政事务,形成浓厚的依法办事氛围。
2、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广大干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职能部门要注意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能力,从加强基层调解入手,把民间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的结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当前,仍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在各有关职能部门、本级组织的配合下,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使群众遇事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而不是采取激进的方法,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当调解手段无法化解矛盾纠纷时,应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通过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认真解决好群众的问题,防止因久拖不决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
1、加强基础党组织建设,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把开展依法治县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政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让群众充分享有知事权、议事权、决事权和监督权。要切实抓好单位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充分利用各种成人教育阵地进行有计划有目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单位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
2、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组织的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要建立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因征地、土地、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探索新形势下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二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司法所和基层调委会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线,特别是村级调委会,要立足广大农村,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3、各单位各部门应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出现和发生,都与本单位、本部门有着必然的联系。对内部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在所属辖区调解组织的帮助下,主动配合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出现在不同单位和部门间的纠纷要搞好相互协调与配合,主动沟通情况信息,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四、强化预警与处置,严格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保持信访工作超前性,把群众性事件苗头解决在基层。信访问题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因此要充分重视农村的信访工作。一要健全信访工作网络,使其“横到头、纵到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实现“重心下移”,实行“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二要切实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对人民群众申办的事项,要热情接待,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切实为人民群众搞好服务;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基层党政组织和企业内部的有关问题,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做好情况反馈;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要采取“主动靠上去”的工作方法,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篇七
(一) 社会矛盾化解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 在社会领域,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 它们的辩证发展, 即矛盾运动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和谐与矛盾是事物的两个方面, 构建和谐社会与化解社会矛盾, 也可以理解为对同一事情采取的两个不同视角。” (1) 我们应当看到, 社会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有矛盾, 才能促使人们的思考、化解和改进。我国目前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的矛盾, 人民内部的矛盾都是非对抗性的。毛泽东同志指出:“在一般情况下, 人民内部矛盾不是对抗性的, 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 或者失去警觉, 麻痹大意, 也可能发生对抗。” (2) 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正确和妥善解决社会矛盾, 任凭矛盾和问题继续积累和发展, 必将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 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危及社会政治稳定。因此, 社会矛盾化解即是要及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减少各种人民内部的损耗, 整合各种主体的力量, 解决各种不安定和容易诱发矛盾冲突的因素, 消除矛盾的隐患, 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目标。
(二) 提出社会矛盾化解的现实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经济发展提速, 社会财富分配方式不健全, 各种保障制度未建立和违法犯罪的存在, 使得社会对抗因素客观存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的, 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 当前在力保经济增长的同时,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决定了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担负不可推卸的重任。2009年12月18日,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 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2010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 此意见确立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检察工作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作用重大。
二、履行检察职能对社会矛盾化解发挥的作用
“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 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 (3)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和侦查职能、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法律监督职能、控告申诉检察等检察业务各个环节, 都是围绕化解消极因素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展开的, 检察职能的特性也反映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依法打击犯罪职能, 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途径
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的职能, 是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进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判处刑罚, 通过执法办案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 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 是构建廉洁政务环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人民群众反对职务腐败, 检察机关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 深入开展查办职务犯罪专项活动, 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涉农利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 保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平息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 及时地打击腐败, 排查矛盾苗头, 在矛盾激化前及时化解。
(三)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是实现公平正义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通过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等方面适用法律情况进行监督, 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公正、公平的司法权威减少社会对抗面,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激化矛盾。
(四) 检察控告申诉职能, 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
检察机关的控申、信访接待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自身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 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通道。通过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 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对群众的合理诉求, 实现“理有处讲、难有人帮”, 积极调处社会矛盾, 努力把矛盾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 有效地避免矛盾激化, 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在2010年7月3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检察工作要完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和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适时公布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要密切关注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矛盾的发展态势, 有针对性的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重点查办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努力从源头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4) 曹建明同志的讲话, 明确了检察机关确立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向, 指出从查办职务犯罪、信访舆情处置等方面消除社会矛盾的工作思路。结合检察机关特有的检察职能,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要抓好以下方面:
(一) 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有效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既要依法惩治犯罪, 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具体到审查批准逮捕和公诉案件的工作中, 就是要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具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就是要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在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从法律、政治和社会三个效果统一出发, 既要依法公正处理, 又要把执法办案过程变成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二) 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 查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严肃积极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维护廉洁、高效的政务秩序和环境。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 积极查办商业贿赂、涉农职务犯罪、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查办影响社会经济和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查办执法不公背后存在的职务犯罪, 把惩治腐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使潜在的社会矛盾得以化解。
(三) 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 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和防范社会矛盾
“从当前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看, 强化法律监督, 营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 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 (5)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裁判不公、违法办案等行为, 完善和细化诉讼监督的措施, 充分利用办案渠道来化解社会矛盾。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加强法律和诉讼监督, 保障司法权威, 提升法律监督实效,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二是要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 构建社会监督网络。把加强自身监督和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形成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不留矛盾隐患, 从源头上化解可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
(四) 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切实解决社会矛盾, 促进和谐
涉检信访问题的存在, 是当事人矛盾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的集中表现。妥善处理涉检信访, 就是直接面对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因此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力度, 是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控申窗口作用, 切实落实首办责任制, 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 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一是要更新检察信访工作理念, 强化“服务”理念, 创新便民信访的工作方式, 主动出访、下访巡防, 主动掌握矛盾信息, 把苗头性、倾向性的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建立完善信访联动机制。推行联合接访, 形成有关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和合作, 整合资源、齐抓共管, 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效果。
(五) 加强内外协作配合, 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力
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 不可能单靠某一个职能部门来解决。在司法领域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必须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力量沟通、配合与协作, 形成工作合力。例如采取联席会议, 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等方式来加强沟通力度, 就合作化解社会矛盾交换意见, 达成共识。同时结合一段时期社会矛盾的状况, 根据各部门的特点, 在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 一体化快速化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①新形势下我国的社会矛盾与化解措施——《科技智囊》2008年10期。
②《毛泽东文集》 (第7卷) , 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第205页。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2010年2月5日。
④曹建明:《全面加强和改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新贡献》, 载《检察日报》2010-7-31第1版。
8.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篇八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重视并及时受理我的申诉,我们400亩高岭土至少价值数亿元的资产就平白无辜地被别人吞噬了……”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的负责人李某接受笔者采访时感激不已地说。
“这次检察机关能顺利实施、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案件,举起法律利剑有效地预防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渎职以及相关当事人犯罪,堵住私有资产被吞噬的‘黑洞’确实不容易,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这项制度的实施有效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责职所在啊!”近日,藤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说起他们今年建立实施“民行督促履行职责”工作制度的前前后后时感慨万千。
无论是厚若砖块的法律法规汇编,还是汗牛充栋的法学研究专著,有关“民行督促履行职责”的字眼我们恐怕难觅片字。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在理论研究和法律法规中都一片空白的制度,却在藤县发挥出了惊人的力量。从今年2月6日以来,藤县检察机关依据这项制度,发出《民事行政督促履行职责书》4份,立民事行政督促履行职责案4件,已经成功督促有关部门办理1件,为当事人挽回私有资产数亿元的重大损失。
一项创新的制度,堵住了吞噬私有资产的“黑洞”,也成为挽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护身符”,让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更为准确,同时也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藤县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一项新制度
近年来,藤县全力推进公路建设、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建设。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建设热潮中,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征地、搬迁、扩建、土地平整、道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热火朝天,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工厂开工,全县工业增值统计数据迅速攀升。同时,藤县地处桂东南,高岭土贮藏量巨大,仅中和陶瓷集中园区旁边的高岭土矿,就可供园区150条生产线连续用30年。白泥覆盖区23万平方公里,储量超过3亿吨,白度高达71.5%。利用好自身丰富原材料、良好地缘和产业大军等三大优势,藤县全力将中和陶瓷集中区打造成广西区最大的陶瓷生产基地,争取在三五年内顺利成长为‘南国新陶都’。”
藤县的检察官们敏锐地从经济建设的热潮中捕捉到某种威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走向: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一些国资管理者、相关职能部门又殆于行使诉权,从而使受损的国资和公共利益面临无可挽回的危险。
“今年1月以前,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工作制度在广西乃至全国还是一片空白,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90%左右的案件是民行案件,我们要改变以往在一些案件办理中重刑事轻民事的做法,着力加强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做到耳聪目明,努力消除法律监督盲区”。藤县检察院检察长覃祖瑜接受笔者采访时说。
2012年初,该县检察院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形成共识,制订了《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案件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督促履行职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对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督促履行职责书,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公民、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规定》中还明确了可以督促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一份《申诉书》成了新制度的“试金石”
其实,在探索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制度的道路上,实际上并非一条坦途,有过“一番波折”。
2月6日下午,一份由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李某等四名合伙人联合签名的《申诉报告》,放到了藤县检察院检察长覃祖瑜的办公室案头。报告称,李某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也没有受其他股东委托,私自于2010年11月3日与另外三家高岭土矿场签订了《高岭土整合开发协议》,处置了他们拥有的不动产,他们认为协议无效,因此向检察机关申诉,希望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法律监督,依法撤销李某所签订的协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刚从外地出差回来的覃祖瑜检察长看见《申诉报告》后,当天就召集分管民行科的副检察长和民行科长一起研究。
出于审慎的考虑,藤县检察院还向县委、县政府和县人大以及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并对这项新制度明确规定,民事督促履行职责案件在实体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发生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事实;被督促主体无过错;被督促主体无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接着,藤县检察院安排副检察长和民行科等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从今年2月初开始,他们先后三次来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做调查摸底工作。
是继续进行调查还是放弃呢?负责该项工作的几位检察官对不能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工作觉得十分内疚,夜不能寐,他们把三次遇到的情况向覃祖瑜检察长做了汇报。覃检察长和他们一起分析情况,想办法,并为他们鼓劲打气。
“就拿这份《申诉报告》作为试金石,不触及他们的神经是不能引起重视的”,在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调查后,覃检察长做出了大胆的决策:2月8日下午,就在接到李某等人反映的《申诉报告》的当天,检察院就决定立案调查。
覃祖瑜检察长对笔者说:“我们这项监督是基于广义的检察监督与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关注民生来开展工作的,同时又是为地方政府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以及出于对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关爱,所以我们就应当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尚方宝剑”堵住吞噬私有资产“黑洞”
2月15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民事督促履行职责书,文号为“藤检民行督(2012)第1号”,督促国土部门对李某等人的申诉要求进行重新调查,依法对矿场整合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藤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相悖事项进行纠正。毫无疑问,对这起案件的立案决定和督促履行职责书,在藤县检察院的院史上开启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个全新的窗口。当天上午10时,国土部门负责人签收了藤县检察官的下达民事督促履行职责书。这一招很灵验,国土部门收到后有的主动打电话和检察机关诉苦求情,有的向分管的县领导汇报。
“有了县领导的支持,同时最主要的是手中握着法律‘尚方宝剑’,检察机关在实行督促履行职责制度可以放开拳脚了。”民事行政科科长说。
藤县国土局收到督促履行职责书后,立即组织相关股室人员到某高岭土开发公司重新调查核实,书面通知该公司尽快纠正;该部门提出因为办理采矿证时,企业营业执照是前置条件,建议检察机关督促工商部门也给予纠正。2月23日,国土部门专门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一份《关于纠正某高岭土公司整合存在问题的汇报》。
2月28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立案决定书、民事督促履行职责书两份文件。为了保证藤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得到正确落实,使藤县高岭土矿产资源顺利开采,预防、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及诱发犯罪。督促书督促工商局在办理某高岭土公司的有关证照时,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审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该事件进行重新调查,依法对该矿场整合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藤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相悖事项进行纠正。
工商局对检察院发出的督促履行职责书高度重视,并召集登记、法规及局党组全体人员对某高岭土公司登记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3月5日,发出了《撤销某高岭土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高岭土开采业务。至此,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李某等四名合伙人联合签名的《申诉报告》顺利办结,堵住了他们价值数亿元的400亩高岭土资产被别人吞噬的“黑洞”。
当笔者采访藤县国土、工商部门负责人时,他们感慨地说:“检察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真是太大啦!”他们部门很重要,因为考核地方领导政绩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招商引资,服务企业,效率不高、服务不好,又担心受到领导的批评。
“不顶不行,因为国家有严格的法律法规;顶了,恐怕连工资都保不住。再加上地方领导调动频繁,在具体部门做负责工作的领导压力太大。”这两位负责人说出心里话,“不过,现在领导的法治观念都增强了,有检察院协助,帮我们解决了许多工作困难,更是在我们迈进渎职犯罪仅一步之遥的时候及时纠正,真是防患于未然啊。”
“督促履行职责书”罢诉息访保稳定
据了解,原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拥有400亩高岭土资产,安置200多人就业,在该县《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被藤县某高岭土公司吞噬占有。从2011年11月以来,塘步宏发白泥场合伙人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未果,失业的二百多员工准备到上级上访,并扬言若得不到解决,则用暴力直接解决,流血事件一触即发。
藤县检察院接到《申诉》后十分重视,热情接待,认真了解案情,研究解决的方案。认为该案确实是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又不够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如何能制止群体性上访和流血事件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大胆探索出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制度。目前,该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有序进行,塘步宏发白泥场李某等得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维护了地方的社会稳定。
当说起这起检察机关首例民事督促履行职责案件,藤县检察院覃祖瑜检察长对笔者说: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要保持社会的长期和谐与稳定,就必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民行检察部门规范开展息诉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旗帜鲜明地支持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在申诉工作中,坚持公开审查、书面答复制度,对于长期缠访常访案件派人专门接访,耐心做好说理工作,有效地减少了重复访、越级访和群体访等现象,对于重大群体性案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或者息诉工作,努力增加和谐因素。
编后语: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发现产生犯罪的原因、工作管理中的漏洞而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和提示。它可以帮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问题,完善制度,达到预防犯罪、健全管理机制的作用,其往往切中要害,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检察建议与查办大案要案相比显得十分平凡,但却从细微处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反映了检察干警通过履行检察职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所作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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