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规划

2024-09-10

洛阳市城市规划(8篇)

1.洛阳市城市规划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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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0410(颁布时间)20030601(实施时间)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文号)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规范城市灯饰建设、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灯饰,是指为美化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广场、开放性公园、建(构)筑物、临街门店、牌匾上设置的光源及其设施。

城市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部门主管城市灯饰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区城建部门在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灯饰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文物、电业、工商、公安、商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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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街景、广场、旅游景区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类别、建(构)筑物特征、功能特点,编制城市灯饰规划,制定相应标准。城市灯饰规划和相应标准应当公布。

第五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城市灯饰规划和标准设置灯饰: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建(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层公共建(构)筑物;

(四)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

(五)广场、开放性公园、名胜古迹景区等;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范围。

第六条 前条

(一)、(三)项所列范围以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构)筑物、主要广场、名胜古迹等的灯饰设计方案应当经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拟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其灯饰与主体建筑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灯饰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应当按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设置灯饰。设置期限应当根据灯饰的设置位置、技术要求、工程量等,合理确定。

第八条 城市灯饰应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整洁、规范、美观,安装牢固并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 从事城市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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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并到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道路、广场、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灯饰设置,由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建(构)筑物外部灯饰设置,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灯饰的运行费用由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公益性的灯饰运行费用,由投资建设的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经营性灯饰的运行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二条 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由投资建设的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其他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城市灯饰应当经常保养,及时维修,保持完好;确需移动、改变、拆除的,应当报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灯饰在双休日、牡丹花会期间、国家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节日(中秋节、元宵节)、重大活动时应当开启,其他时间鼓励开启。开启时间与路灯相同,关闭时间:4月10日至10月10日为24时,10月11日至次年4月9日为22时30分。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区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灯饰,在申报电力增容和缴纳电费时,供电部门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灯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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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城市灯饰规划或者规定期限设置灯饰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进行灯饰设计、安装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饰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或者提前关闭灯饰的,每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灯饰脏污、损坏、残缺,未及时修复、更换、刷新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城市灯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城市灯饰建设、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吉利区的灯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依照《洛阳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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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6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0日

2003年5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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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洛阳市城市规划 篇二

关键词:时代轴,形态,城市发展

当代洛阳在城市发展过程中, 形成了多条城市轴线。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贯穿城区南北的城市时代轴。该轴线是指沿陇海铁路洛阳火车站、洛阳电视塔以及郑西高铁洛阳龙门站的带状城市空间, 全长约10.6 km。城市时代轴贯穿洛阳城区南北, 城市中重要的交通枢纽、市民广场、公共建筑等多数围绕城市时代轴布局。

1 发展演变

洛阳市城市发展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4年以前, 实施的是一期和二期城市总体规划;1994年以后为第二阶段, 为三期总规和正在实施的四期总规。

1.1 第一阶段 (1994年以前)

该阶段洛阳市重点发展的是洛河以北区域。一期总规按照“跳出老城建新城”的思路, 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副中心”的格局[1]。二期总规重点发展的是洛河以北的西工区。总规确定重点改造市中心广场和火车站广场及其周边公共建筑[1], 逐步形成市级商贸中心, 并于1985年兴建了西工体育场。此时的商贸中心和西工体育场即布局在早期城市时代轴区域内。

经过发展, 洛阳市城区呈现沿洛河北岸多中心带状发展的布局形态, 但当时城市时代轴的中心作用不是十分突显。

1.2 第二阶段 (1994年以后)

20世纪90年代中期, 洛阳市开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1994年~2010年) 。规划提出了跨越洛河和隋唐城里坊保护区发展的新思路, 城市也逐渐成为沿洛河对称发展的组团式城市。“城市时代轴”的名称也在这时被提出。该时期, 洛阳市也加大了洛河以北城区的改造与更新。兴建的主要项目有:洛阳电视塔、王城广场, 以及郑西高铁洛阳龙门站。三期总规的实施使得洛阳市城市轴线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首先, 长度增加了7.2 km, 增幅达211%。其次, 轴线上的内容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2 空间形态分析

2.1 形态要素

三期城市总体规划末, 城市时代轴的形态已基本固定。此时, 轴线上的形态要素见图1。

注:图片横向与纵向比例为1∶3

1) 核心:王城广场和开元湖音乐喷泉。2) 两端:火车站和龙门站。3) 节点:从北向南依次为:火车站、周王城广场、西工体育场、洛阳电视塔、洛阳新区博物馆、隋唐遗址植物园、洛阳市行政中心区、开元湖音乐喷泉、轴线公园、龙门站和长途汽车站。4) 交通:轴线上的交通形态包括主轴路和对称路两种[2], 主轴路指道路位于城市轴线上, 如金谷园路和体育场路;对称路指轴线上的主要空间位于对称布局的两条道路内侧, 如人民东路和人民西路等。轴线空间通过东侧的洛阳桥和西侧的牡丹桥联通洛河两岸。

2.2 布局形态

轴线采用开敞空间与实体建筑间隔布局的模式, 形成了开合有度的城市空间, 也为城市时代轴在城市中的重要地位奠定了基础。各类空间交替出现, 丰富了城市景观, 突显了城市时代轴的重要性和时代气息。相邻空间之间均以各轴线的节点作为标识物和对景物, 起到了界定和串接空间的作用[3], 在增强轴线空间序列感的同时, 避免产生过于呆板和压抑的感觉。围合的布局模式也更增添了人们的归属感。

2.3 竖向空间分析

轴带上洛河以北区域的高层建筑数量少于洛河以南区域。洛河以南区域, 尤其是隋唐遗址植物园以南区域, 高层建筑沿城市轴线两侧对称布局 (见图2) 。洛河以北区域, 高层建筑点缀于王城广场两侧 (见图3) 。

3 重要节点分析

3.1 周王城广场

周王城广场位于洛河以北, 长540 m, 宽135 m, 分为南北两个广场, 四周被城市道路和商业建筑围绕 (见图4) 。北广场建于2002年, 主要建设内容为天子驾六博物馆。南广场建于2006年, 以围绕“周公营洛邑”大型群雕为中心的市民广场为主[4]。

整个广场呈现较为严格的轴对称布局。广场长轴与城市时代轴完全重叠, 与城市轴线进行了很好的呼应。广场四周被道路和建筑围合, 在交通上实现了较为合理的人车分流, 弱化了城市交通对广场内各项活动的干扰;在空间上突显了四合院的布局模式。

广场以展示城市历史文化为主调。南北两广场均建有大型历史题材雕塑, 成为各自广场的中心精神高点, 强化了空间的场所精神, 也突显了城市时代轴的文化内涵。

3.2 开元湖音乐喷泉

开元湖音乐喷泉位于开元大道南侧。东西长约740 m, 南北宽约335 m。喷泉周边高层建筑群沿时代轴完全对称布局。北侧为市政府大楼, 东西两侧规划高度约200 m的商业建筑。南侧地块中心为大型商场, 两侧对称布局两栋180 m高的商业建筑 (见图5, 图6) 。受四周乔木对人视线的影响, 人在开元湖四周通常只注意对面的建筑。按照宽与高之比 (D/H) 的方法进行分析, 由北向南D/H比值为2.3;由东向西 (或由西向东) D/H比值为4.5。按照芦原义信的观点:若考虑在建筑上部看到天空, 则建筑与视点之间的距离D同建筑高度H之比等于2[5]。因此在开元湖一侧看另一侧高层建筑, 完全在人眼平视的范围内, 所以这些高层建筑的高度仍在较为合理的尺度之内。

对于喷泉而言, 喷泉自身还存在虚拟高度。进行表演时, 喷泉主喷高度可达108 m。以开元湖北侧观赏点为例, 主喷口与观赏点距离157 m, D/H比值为1.45, 小于2。因此, 人在观看时就形成了压迫感, 产生了很好的观赏效果。

4 洛阳市城市时代轴特征

1) 洛阳城市时代轴的线形摒弃了中国传统城市轴线正南正北的布局模式, 轴线洛河以北段呈北偏西25°角, 且整体上出现了折线。但这都与洛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相一致。2) 实体建筑与城市广场交替布局。实体建筑作为轴线上的点, 通过点与点之间的空间凝聚力, 紧凑了轴线各节点的联系, 丰富了城市轴线的景观。3) 节点高度的变化多样。轴线上各建 (构) 筑物高度起伏有序, 产生了丰富的竖向空间, 又通过制高点的统领归于统一。4) 充分与城市历史文化相结合, 增强了城市记忆和可识别性。

5 洛阳市城市时代轴发展探究

对于城市时代轴而言, 城市范围的扩大和城市轴线内容的增加都会对城市轴线的形态产生较大的影响。

5.1 城市范围的扩大

1) 线性空间的延续。洛阳陇海铁路火车站和高铁龙门站及其各自附属的铁路, 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条屏障, 几乎切断了城市时代轴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为更好的延续轴线的线性空间, 必须在空间上打破两个火车站所造成的末端效应。对于轴线北端, 要在交通上加强南北两侧的联系和交流, 同时对现有火车站进行改造, 形成南北两个进出站口及广场, 弱化火车站单一的方向感。在轴线最北侧依托现有洛阳牡丹园等设置大型郊野主题公园或综合公园, 作为北端的节点, 并可与东侧的上清宫森林公园相呼应, 拓展城市北侧的绿色屏障。对于轴线南端, 可在龙门山上设置园林景观, 借景于城市之中, 形成于“城中可赏山, 山上可观城”的特色城市景观。通过北拓南进, 弱化城市时代轴端点的概念, 延长城市轴线, 也为洛阳打造“山水城市”进行了铺垫。

2) 面域空间的控制。四期总规 (2008~2020) 获批后, 洛阳市空间发展上更加强调了组团式的布局模式, 使得城市时代轴对整个城市的控制作用有所减弱。但对于城市而言, 城市发展过程中, 城市轴线系统也在相应发展和演变, 新产生的城市轴线将会依附于城市时代轴构成网络, 提纲挈领式的带动城市的发展。

5.2 轴线内容的增多

除了城市范围的扩大, 城市轴线上建设内容的更新也会对城市时代轴产生较大的影响。有些更新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城市时代轴的序列感, 如正在进行的西工体育场周边的改造。也有部分区域的开发建设对城市轴线的形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洛河南岸、轴线西侧地块的高强度开发。因而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 应加强对城市天际线和城市中视线走廊的控制, 才能为城市的更新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6 结语

城市轴线是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线索, 是城市的精神寄托。洛阳市城市时代轴的形成与发展, 既是洛阳市城市发展的成果, 又是洛阳市文化与特色的体现。在城市发展与更新的过程中, 应更进一步从保护和延续城市时代轴的角度出发, 统筹考虑城市时代轴与远期城市, 以及城市中其他轴线的关系和相互影响, 进而创造更加丰富的城市空间形态。

参考文献

[1]洛阳市地方市志编纂委员会.洛阳市志 (3) (基础建设) [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 2008:23.

[2]熊鹏, 张阳生.西安城市轴线意象的初步研究[J].华中建筑, 2012 (6) :102.

[3]唐子来, 张辉, 王世福.广州市新城市轴线:规划概念和设计准则[J].城市规划汇刊, 2000 (3) :2.

[4]彭蓉, 张明军.洛阳市中心广场二期——周王城广场规划设计[J].华中建筑, 2009, 27 (2) :172.

3.洛阳市城市规划 篇三

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洛阳市将如何作为?

事关洛阳未来五年发展的

“四高一强一率先”目标

3月5日,在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上,河南省副省长、洛阳市委书记李亚详细阐述了“四高一强一率先”这一事关洛阳未来五年发展大局的重要目标。

经济发展水平更高,就是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稳中求进、调中向好,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更高,就是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群众增福祉、让群众享公平,全面提升洛阳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城镇化水平更高,就是要着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拓展城镇空间、完善城镇功能、彰显城镇魅力,让人们在城镇安居乐业,拥有更多归属感。生态文明程度更高,就是要着力打造绿色空间、发展绿色产业、倡导绿色生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河洛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美好。

科技创新能力更强,就是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释放科技创新活力,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真正使创新成为引领洛阳发展的第一动力。

巩固提升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地位、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在日趋激烈的区域竞争中,加压奋进,逐步缩小与区域中心城市的差距,不断扩大对其他城市的领先优势,以发展水平和业绩来提升洛阳的地位,在全省发展大局中有更大作为。

加快构建九大体系是基本途径

决胜全面小康的“时间窗口”已经打开,洛阳如何走出新路?洛阳市两会的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新发展理念在洛阳落地生根,关键要靠发展体系来支撑。洛阳市“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构建九大体系,这是“十三五”时期洛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是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的基本途径。

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关键是要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人才支撑、项目抓手、改革牵引,着力打通政产学研深度融合通道、军民企地对接转化通道、市场化运作通道和人才成长通道,推动科研成果就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关键是要坚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双轮驱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高效农业,推动产业融合发展、集群发展,提升洛阳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关键是要深化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各类要素市场,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关键是要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统筹做好规划、建设、管理三篇文章,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县级城市的带动作用和中心镇、特色镇、美丽乡村的基础作用,推进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

构建现代基础设施体系,关键是要打开通道、提升枢纽、强化支撑、厚植优势,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着力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让硬环境真正硬起来。

构建文化传承创新体系,关键是要保护好、传承好洛阳悠久厚重的历史文化,充分发掘文化资源,积极繁荣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将洛阳的文化名片打造得更响更亮。

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关键是要坚持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并重,兴水活水、造林护绿,节能减排、防治污染,不断提升全域生态建设水平。

构建开放体系,关键是要融入“一带一路”,拓展对外开放的载体和平台,持续推进开放招商,着力提升洛阳的国际影响力和区域辐射力。

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关键是要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抓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在哪些关键点率先落子?

如何真正让新发展理念在洛阳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构建新的发展体系又要在哪些关键点上率先落子?

洛阳市是河南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唯一的以工业机器人为主的智能装备生产基地。3月8日,李亚带领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到洛阳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园、洛阳单晶硅集团,调研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就洛阳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李亚表示,要争创行业一流,积极做好国内外领先技术的引进储备和平台载体建设工作,把握行业话语权,培育竞争新优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

洛阳还要打文化、旅游牌。第34届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将于2016年4月5日至5月5日在洛阳市举办。今年的牡丹文化节与产业深度融合,将举办牡丹文化节投资贸易洽谈会、2016洛阳机器人暨智能装备展览会、洛阳电子商务园区峰会等一系列经貿活动。河南省政府相关领导表示:“以牡丹文化节为平台,奋力抢抓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等重大机遇,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不断扩大洛阳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节点城市的开放优势,着力打造洛阳对外开放新的载体和平台。”

4.洛阳市城市规划 篇四

一、市容市貌管理

(一)无乱堆乱弃

道路、广场、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等公共场所无擅自乱堆、乱放、乱弃物料和杂物,住户无乱堆杂物或占道作业。主干道便民座椅、开放工办公区小景点及其周围5米范围内无乱丢乱弃现象。主干道临街房屋的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拦高度。

(二)无乱搭乱建

无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主次干道两侧的各类建筑物整体景观基本完好、整洁、外装修饰无脱落。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妨碍行人通行。临街建筑物窗和阳台的安全防护不超出建筑物墙面,且规范整齐。

(三)无乱扯乱挂

主干道两侧电缆电线无乱扯乱拉,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平台、屋顶、外走廊上无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不妨碍行人通行及安全,且规范、有序、整洁。

(四)无乱占路占地经营

临街商店及其它临街经营者,无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或广场的商亭(棚)、摊点,无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无非法占路,占地从事露天烧烤、煎炸小食品。无非法摊点群。无游商浮贩。无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

(五)牌匾、广告设置

主次干道门头牌匾宽度尺寸统一,设置整齐、牢固,与建筑物立面能够保持协调,字画设置美观,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

无未经批准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

无过期广告、脱色广告、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广告。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雕塑等,保持整洁、牢固、美观。

二、环境卫生管理

(一)道路清扫和保洁

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明确,落实到人,定人定岗,清扫保洁率达100%。

一、二级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及小街巷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道路或人行道上各类作业产生物清理干净及时。无杂物、渣土等残留废弃物,卫生质量达到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路面干净,无卫生死角。

无向雨水斗、明沟、绿化带和花坛扫倒杂物和焚烧杂物。

(二)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窗口(设施)密闭完好,外体干净,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果壳箱清理及时,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内外设备保持完好,无残缺、破损,完好率达80%。沿街门店、摊点实行垃圾容器化管理,垃圾、废弃物收集及时,无乱倒、堆放垃圾。

垃圾中转站要做到垃圾清运及时,无垃圾积存,无杂物堆放,内外地面清洁,门窗墙面无积灰、蛛网,中转站24小时开放。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生活垃圾清运车辆车容整洁,车体无损,密闭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乱倒、乱卸现象。

垃圾收集、运输人员无焚烧垃圾现象。

(三)公厕保洁和管理、粪便收集和运输

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照明灯具、洗手器具设备完好,无积灰、污物、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洁净见底,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应在控制指标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全天保洁做到“四冲四扫”作业标准,厕所基本无臭味,无蝇蛆。

贮粪池粪便转运及时,无外溢。粪便运输车辆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粪便运输过程中封闭严密,无滴漏洒落。粪便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任意排放、私自变卖粪便。

(四)环卫设施设备设置

公共厕所设置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居住用地设置为3-5座/km2;主、次干路每500-800米设置一座。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水冲式公厕普及率≥90%。二类以上公厕≥10%,独立式便器公厕≥5%。

垃圾中转站设置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服务半径不超过0.8公里,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设置垃圾中转站,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果壳箱设置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设置间距为:商业街道为50-100米,主次干道为100-200米,支路为200-400米,应为双向设置。城市公交候车亭应设置果壳箱。

垃圾、粪便收集、运输车辆及道路清扫、清洗车辆等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配置为2.5台/万人(以5T车计)。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设备基本配套,保证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有工作用房,处理场环境卫生良好,定期消杀,基本无蝇,卫生达标。有完整的卫生监测评价资料。场区生产作业机械设备、仪表仪器完好率达到95%。生活垃圾场有垃圾检验措施且能有效控制有害垃圾进场,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数据全部达标或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三、市政设施管理

(一)道路、桥涵设施

城区道路路面应达到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人行道应稳固平整无障碍、无雨后积水,无障碍设施铺装正确。侧平石、树池石应平整顺直,勾缝密实,无歪斜、无缺失。桥涵应无安全隐患,桥涵上广告、布线等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及影响桥涵安全使用功能;排水、通风、照明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建筑牢固完整、无缺损锈蚀,外形协调统一,伸缩缝平整顺适无残缺、渗漏和颠跳。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病害率均达到相应标准。

道路设施发生破损影响交通时,必须于三日内修复;如在冬季,可根据天气情况适当延长。但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应急处理。

(二)排水设施

市政排水检查井座与路面平齐,井座与井盖完整,井盖安放平稳、严密、起闭灵活,踏步完好、清洁;井壁无破损、脱落、裂缝,井内接插管与井壁平齐光滑,流水槽光滑、工作台平整,工作台清洁、无淤积物;井内无阻水杂物,流水畅通,淤泥低于管径的五分之一。

雨水口井座与路面平顺、结构完整、井壁无破损。篦子安放平稳、严密、起闭灵活,无缺损;排水畅通;泥沙等堵塞泻水孔不超过四分之一。没有沉泥井的雨水进水井淤积物不高于管底。

如发生井盖缺失、破损,首先进行安全警示,然后于12小时内补装、更换。雨水箅子如出现缺失、破损,必须于12小时内补装、更换。城市污水设施如发生堵塞、冒溢,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疏通或抢修。

(三)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

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工,在位于道路的工地出入口,施工单位要设置挡板或围栏,要公布负责人和监督电话;在管道沟槽、人行道及顶管坑周围必须设置安全围栏或挡板,设置警示标志,对沟槽(坑)壁必须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支护,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的安全。

(四)便民设施

城区内座椅等便民设施,要保持完好、清洁,如发生损坏,必须于24小时内修复或作其它处理。

四、建筑工地管理

(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对在建的工程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防护,且颜色一致、整齐美观,并保持整洁。脚手架搭高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统一涂刷符合安全色标要求的颜色。

(二)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档,高度不得小于1.8m,围档必须使用便质材料,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施工现场进口必须设大门并建立门卫制度,大门上端应设门头,门头位置应设置企业标志。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四)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置,对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施工场地不得明显积水。

(六)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厕所、浴室、门卫室提倡使用环保型整体式钢板,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禁止利用在建工程兼作办公、生活临时用房,临建设施搭建不得超过二层。

(七)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害物品管理制度,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等应当设专人负责。

(八)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五、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入先进管理模式,规范执法程序。主要是完善工作标准细则、考核奖惩细则,建立网上受诉、限时办结、跟踪问效、工作督察等机制。构建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依法加强管理。健全城市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经过专业化培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执法人员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精通法律法规知识,勤奋敬业,坚持文明执法。

(三)确保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环卫、绿化作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计划,经费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当地国民经济增长比例。

(四)逐步推选城市数字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5.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以及有关部门规章、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依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人口密度。

(三)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方便、舒适、宜人的城市空间。

(五)严格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旧城改造项目、城乡结合部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编制行业专项规划,应在规划编制前期充分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编制完成后应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评审。上报市政府审批时,要附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各类园区规划及涉及城市土地、空间利用内容的各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等,必须严格遵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各项规定,编制完成后应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各县(市)县城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经技术审查,同级人大会审议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各自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实行审批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再向项目核准部门办理项目核准。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上位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十七条

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后的土地,容积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不得以政府___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关于该宗地的规划条件,并以此作为处置土地的组成部分。否则,若出现处置土地与城乡规划不相一致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城市核心区(城市核心区范围为:彩虹路以东、东风路以西、渭河以北、文林路以南区域)内住宅开发项目的建设强度,所有在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住宅开发项目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不得突破《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对有条件的地块,应对土地开发强度进一步降低。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核心区内,原则上不批准“见缝插针”式的新建住宅项目。在核心区旧城改造、退二进三和原有工业企业外迁过程中,应注意完善城市功能,通过城市用地结构优化调整,实现增公共设施、增绿、增路、增空间的目标,防止因单一的房地产开发容积率过高而造成的交通拥堵、市政设施负荷不足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均衡布局,完善配套体系,对核心区内现有公共设施进行改扩建,在功能缺失区域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要加快完善城市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便捷的交通、完善的公共服务,吸引广大群众到新区和城市周边居住就业,缓解城市核心区人口压力。

第二十五条

加快完善城市核心区路网建设的进度。应统筹规划核心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加强城市支路的规划建设。增加改造区域之间及城市道路之间的联系,加大城市路网密度,分散城市主次干道交通压力。

第二十六条

加强居住小区内绿地、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在居住小区建设时必须要有相应规模的公共绿地、便民市场、公厕、垃圾收集站、幼儿园、学校、停车位、社区管理用房等完善的小区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建筑退五线(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管理。退后距离必须满足《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退距要求,并在重点节点和地段增加退后距离,为城市道路、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拓宽改造和生态环境建设留有发展余地。

第二十八条

统筹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要综合各类因素编制道路建设计划,并协调给排水、供热、供气及电力、电信等管线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满足长远发展要求,避免“拉链马路”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需用热的项目确定供热方案。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并缴讫各类规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施工期间,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现场将规划许可内容向相关利益关系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___日。

相关利益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应书面向规划许可机关进行反映,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方案的,必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咸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临时建设工程期限一般为___年,到批准的使用期限后应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___年。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临时建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咸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及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或产业园区等项目在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就同期规划配套项目(绿地、便民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库、社区用房、幼儿园、学校等)一并进行验收,配套工程未按规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与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外部装修亮化方案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市区所有建设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章

旧城改造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旧城办负责市区城中村、棚户区以及改造区域内依据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规划所涉及拆迁的企事业单位改造工作。其它涉及市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的改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调整城市用地结构,降低建筑密度,控制开发强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设施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增加城市综合功能。

第四十四条

城中村和棚户区规划管理工作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按照“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的要求,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监督。

坚持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提高旧城改造项目审批效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派驻一名副局长兼任市旧城办副主任,市旧城办规划管理科作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市旧城办土地管理科、拆迁管理科作为市国土资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房屋征收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市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旧城改造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办理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涉及城中村和棚户区的项目,由市旧城办牵头,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建设管理等主管部门及秦都区、渭城区共同提出旧城改造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市建设计划,按照市政府分工,由市旧城办和秦、渭两区政府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列入计划的城中村和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由市旧城办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此条件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法定依据。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由市旧城办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专家及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完善规划设计方案。

第四十七条

旧城改造项目“一书两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和发放,市旧城办组织有关领导、科室及专家审查同意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盖章,市旧城办负责发放。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旧城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和国家与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渠道,缴讫城市配套费、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墙改基金等规费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

城市建设工程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在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咸阳市域内所有应招标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咸阳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交易。

第四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动工建设。

第五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图纸进行文明施工。施工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十二条

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在综合竣工验收后___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各种施工技术资料应及时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环卫设施、绿化设施、广场设施。

(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电力、通讯(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

(三)其它需要穿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特殊管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五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应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要按规划一次实施道路及配套设施,达到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的要求。需进行拆迁的,要拆迁到位(由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拆迁)。需新敷设或迁改的管线,在道路建设时应组织各管线单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

第五十八条

新建道路配套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埋地敷设,并要结合道路改扩建,对原有的架空线路逐步进行入地。在城市主干道,应大力推进建设地下综合管沟。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应经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放线。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十条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必须严格审批、从严管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在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足额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费等规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证金。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费等规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依规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工。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第六十三条

在市区人行道上设置停车位,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每年收取的停车费按比例划拨给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用以对人行道等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大因车辆停放破坏人行道设施的行为查处力度,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及时对破损路面进行修复,确保人行道设施完好。

第六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提升绿化品质。对占地面积较小的现有公共绿地的提升改造项目,由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现状和城市发展需要负责审批建设。

第六十五条

编制城市照明系统规划,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公共绿色照明工程计划,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电器设备和产品。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八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及处罚

第六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建设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咸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执法、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遏制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市政、绿化、亮化等设施的维护和执法检查,依法处置乱挖乱占和损坏市政、绿化、亮化设施等行为。

第六十九条

持有行政执法有效证件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和综合执法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制止、调查、取证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第七十条

对未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进行建设及未批先建、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进行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擅自开挖占用城市道路和绿篱绿带、不按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审定的挖掘方案进行施工以及超过审定时限而未经审核继续挖掘占用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___日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___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三条

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6.枣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 篇六

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城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指城市建成区、郊区。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郊区指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尚未建成地区。

近郊区指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南城(不含梁集)、北城、环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辖区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房顶隔热层等建筑物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受理审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申请及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规划时,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007年4月底以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南城、北城、环城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区、居民点、城中村、自然村进行全面摸底,确定旧城改造范围及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庄建设控制标准。编制完成旧城改造方案,村庄建设规划方案,经市规划设计委员会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寺沙复线20km全线两侧500米范围区域。二级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尚未建成地区,以及城区对外各出入口道路两侧300米范围区域。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特别款: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位于城市主、次干道路红线以内的危房,对尚未列入配套工程的地段,因雨雪造成倒塌的房屋,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拆除重建或维修,屋面使用石棉瓦结构。其它地区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由市规划局管理人员全程监督恢复工作。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农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农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四)一级控制区禁止审批新征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禁止利用原宅基地进行与城市规划不符的房地产开发;

(五)二级控制区内城区对个各出入口道路两侧禁止审批新征个人住房建设用地;

(六)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七)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维修或翻修;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符合第七条特别款第一项之规定的,免收配套费。居民持有土地证、房产证合法证件的,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两证或两证不齐全的,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两年。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第十三条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城建服务中心、办事处、居委会意见(盖章)及四邻意见(盖章);

3、土地权属证明;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房屋权属证书;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枣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款规定者,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收回被占用土地。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动工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区城建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立即制止。发生矛盾纠纷时各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应给予积极配合,化解矛盾。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国地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镇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洛阳市城市规划 篇七

在中原城市群中,洛阳市科研实力雄厚,技术创新能力位居全省第二。洛阳市尽管已经具有一定的科技和经济基础,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城市技术创新能力和郑州市的差距还很大,同时与新乡、焦作两市的差距正在缩小。

(一) 产学研合作水平较低

1. 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规模小。

在中原城市群中,洛阳科研实力雄厚,科技事业发展稳定,众多科研所每年都推出众多的高科技成果。但从技术市场交易成交项数上来看,洛阳市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等的创新资源结合松散,这使得科技转化能力较弱。2007年,洛阳市全年共签订技术合同473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61573万元。在洛阳市技术市场交易中,企业法人作为技术买方共成交345项 (占总项数的73%) ,金额58145万元 (占总金额的94%) ;事业法人作为技术卖方成交1项,成交金额310万元 (占总金额的0.5%) ;企业法人作为技术卖方共成交465项 (占总项数的98%) ,金额61057万元 (占总金额的9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易或技术合作已经成为洛阳市企业科技活动中的主要模式。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作为卖方在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低,揭示出洛阳市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合作水平非常低。从技术市场交易总量上来看,技术交易总量仅6.157亿元,占GDP的0.386%;而同期郑州市的交易总量为14.95亿元,占GDP的0.6%;显示洛阳市技术市场交易不仅总量偏弱,相对规模也偏小。洛阳市应继续强化产学研结合,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大力推动技术引进和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产业。

2. 企业科技活动与外部联系少。

企业的科技活动需要外部科技系统的支持。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是监测分析企业科技活动与外部其他组织联系情况的重要指标。通过对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的数据,可以观察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在研究开发活动的外部合作方面的规模,以及外部合作的强度等等。2007年洛阳市全市科技活动经费支出326190万元,其中内部支出316139万元元,外部支出10051万元,外部支出占全部支出的3.08%,占GDP的6.3?;同期济源市全市科技经费支出103154万元,其中外部支出8178万元,外部支出占全部支出的7.9%;郑州市全市科技经费支出590272万元,其中外部支出37274万元,外部支出占全部支出的6.3%。从统计数据看无论是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比重,还是R&D外部支出比重,洛阳市在9个城市里的都是比较靠后的。

(二) 高技术产业尚未形成规模

总体上来说,洛阳市高技术产业不仅企业少,而且产值相对偏小,发展速度慢,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有待提高。2007年洛阳市高技术企业有141家,占全部企业数的2.5%,完成工业增加值13.29亿元,占工业增加值的1.54%;而同期新乡市高技术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33.44亿元,占工业增加值的9.25%,郑州市高技术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24.14亿元,占工业增加值的2.06%。洛阳市在“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这一指标上在9个城市中排名第6,仅高于济源、许昌和漯河三市。总体上看,洛阳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中原城市群中还处于相对落后状态。

(三)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

由于企业创新机制的不完善,洛阳市多数企业创新能力不足,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通过对2007年洛阳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数据的分析,不难发现当前洛阳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研发 (R&D) 与技术创新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1. 技术支撑能力薄弱。

科技研究开发是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的基础,2007年全市114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企业办科技机构45个,占企业总数的3.9% (新乡是13.05%) ,企业办科技机构比例不高,这严重地限制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制约着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企业的发展后劲。同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研发人员比重偏低。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有科技活动人员12717人,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有5307人,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研发人员比重为41.73,而同期郑州市为62.58%,许昌为60.81%。

2. 知识产权获取能力较低。

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请专利540项,全年平均每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专利申请0.47件 (新乡为0.52件) ;其中最能体现创新能力的发明专利174件,全市平均每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仅拥有发明专利0.15件 (郑州为0.18件) 。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得出结论,目前洛阳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容乐观,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这种状况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长期积累形成的。

(四) 技术创新投入不足

研发 (R&D) 经费的投入是技术创新的源头,是持续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的基本保证,研究开发投入的多少直接影响科研活动的广度、深度和成效。2007年洛阳市生产总值达到1595亿元,全年R&D经费支出16.57亿元,R&D经费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4%,低于济源市的1.52%和郑州市的1.15%,低于1.49%的全国平均水平,更无法与国内较发达的大城市相比。全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32.62亿元) 占GDP的比重为2.04%,大大低于济源市的4.61%。从人员投入上看,洛阳市的R&D人员折合全时人员为9388人.年,远远低于郑州市的20332人.年,表明研发人员投入也相对不足。企业创新活动的资金来源必须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1%难以生存,2%简单维持,5%才有竞争力。而洛阳在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发展经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0.43%,从这个指标上来看,洛阳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还没有达到生存状态。

就洛阳市目前的现状来看,造成投入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研发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二是由于政府财政对科技发展的投入有限。2007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247301万元,其中政府部门资金9477万元,占经费支出3.83% (郑州为6.20%) ;企业自筹资金占73.86%,金融机构贷款占到22.10%,表明在洛阳市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投入总量中,出现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特征。另一方面也表明,政府对企业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过小。

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就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惟有技术创新能力才是城市经济增长的根本源泉。洛阳市正处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加速向集约化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关键时期,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创新。

二、提升洛阳城市技术创新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金融界、中介服务机构等多方努力、协同推进。

(一) 实施科学素质教育,强化创新意识,培育创新文化

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仅靠市场的自发力量难以得到足够的激励,因此体制机制和环境的营造至关重要,政府在这方面大有可为,国内外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 强化创新意识,培育创新文化。

创新文化是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构成,所以要提高城市技术创新水平,就必须关注文化和创新意识,在全社会培育和倡导创新文化,建立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为此,要努力营造创业光荣、宽容失败的浓郁创新氛围;培育企业家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褒奖创业成功者,扶持失败者;要让全社会充分认识自主创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一个支持科技创新、激励科技创新、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形成尊重知识、鼓励竞争、倡导合作、崇尚创新的科技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科技意识,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实用技术,大力弘扬科学精神,营造科技创新氛围,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区域竞争力的迅速提升,实现洛阳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2. 健全体制机制,营造激励创新的制度环境。

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适合本地产业实际的地方性扶持政策,以激励创新、维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及促进成果有效转化等环节入手,为企业自主创新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奋勇争先、安全和谐的环境。同时,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依托优势企业整合区域科研力量,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向技术创新主体合理流动。

(二)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1. 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科技资源向企业研发机构转移。为了充分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使高科技人才的利益得到保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企业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对企业创新人才与行政管理人员等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符合创新人才规律的考核评价体系;支持创新人才的知识更新和交流学习,重视整个企业的知识积累和管理工作;对参与创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诸如技术入股、按利润分成、奖励股份、一次性奖励等多种奖励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员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中小企业要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或多边的技术协作机制。

2. 引导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入。

鉴于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科技融资、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形成的局面,企业创新活动的资金来源必须以企业为主体,并且要鼓励大中型企业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针对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装备改造进行攻关和创新,以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引领技术创新活动。同时要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对其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主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允许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在税前列支。

3. 充分利用外部科研资源。

支持企业以委托研究、共同开发等形式,加强同科研院所、高校的研发合作,使其成为支撑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提高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推进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提高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利用研发平台,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建立和加强行业协会在技术创新中的沟通和协调作用,共享行业技术发展信息资源,减少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风险和成本。

4. 消化吸收先进技术。

企业的发展归根到底只能建立在自有的技术基础之上,引进消化吸收固然重要,但经验表明,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是不能通过引进获取的,引进式创新和模仿式创新可能形成对外部技术的依赖。要尽快制定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政策。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和吸收就是一种创新,并且能更快地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应加强技术引进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有效抑制盲目重复引进行为,制定引进技术的原则和政策,实行科研机构、制造企业和用户共同组成引进联合体,保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链条的形成。研究设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机构加大对引进技术消化的投入,形成支持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投资机制。

(三) 改善政府服务,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的外部环境

1.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

进一步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适合本地产业实际的扶持政策,在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方面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建立起有利于人才成长和作用发挥的科技与管理人员培养和激励机制。保证对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和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 完善和落实科技人才政策,加快构筑人才集聚高地。

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中,把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重要考评指标。加强对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创造条件吸引海外留学人员、专家和其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人才回国创业,或到企业中去直接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在政策、服务机构、孵化、资源共享、项目融资、资金扶持、从业求职服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度,开设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继续对引进符合洛阳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和生活便利;定期评选科技功臣,大幅增加洛阳市科技进步奖评奖数量,激发科技人员投身科技、自主创新的热情。

3. 建立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发展机制和政策环境,除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外,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科技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切实增加对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财政投入,使科技投入水平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在方向上,政府资金要适当向企业倾斜,体现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在质量上,注重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绩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工程 (技术) 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对新列入及引进国家级、省级的工程 (技术) 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市财政安排的科技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4. 大力发展孵化器,加大创业资金和运营补贴支持力度。

孵化器投资的主要办法包括孵化器种子基金和创业基金。孵化器种子基金是政府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启动资金;创业基金是政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而建立的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国内可以借鉴的孵化器建设模式是大连市“官助民办”创新孵化体系。这种模式是由政府以政策、项目和少量资金进行引导,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技术及人才共同创办孵化器,创新的体制和灵活的机制一方面使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孵化器建设的投资、利益和风险承担主体;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政策、加强宏观指导和集中力量解决制约科技孵化器发展的瓶颈问题上,从而为孵化器的发展注入无限活力。

(四)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加强“产、学、研”的全面合作

1. 健全科技中介服务和成果转化体系。

加强和发挥技术中介主体的作用,构建社会化、网络化科技中介服务和成果转化体系,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加快技术转让、信息咨询、人才评价、成果转化、科技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促进创新资源要素流动和创新主体互动,形成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和服务专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2. 加强“产、学、研”的全面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积极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全面促进自主创新的产学研合作模式。要充分利用本市科研机构、院校的技术资源优势,企业的厂房、设备、市场资源优势等,进一步促进科研院所、普通高校和大中型企业的合作,积极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开展形式多样的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和委托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鼓励本市大中型企业与科研院所、国内知名大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合作,建立开放的、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成果转让、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实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技术创新能力是影响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同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资源不同,文化不同,技术创新能力也不同,应结合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经济发展战略,才能使技术创新能力有效利用。因此,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前,必须了解本市的技术创新能力,只有在掌握城市的技术创新能力基础上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才是能经过实践检验的战略。

参考文献

[1]河南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8

[2]范柏乃.城市技术创新透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

8.洛阳市城市规划 篇八

关键词:濮阳 节约型园林 生态平衡 可持续

一、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的概念及意义

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就是按照资源的合理与循环利用原则,在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能源消耗。

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是实现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客观需要。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采取一系列措施,发挥城市绿地的综合生态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保园林绿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中应摒弃的做法

不尊重科学和自然,城市盲目建设,肆意填河埋湖,开山毁林,侵占湿地绿地,破坏城市生态和布局;不重视地方特色,贪贵求快,移大树名树,建高档草坪,造成百城一貌,奢侈浪费;规划设计滞后,重洋轻土,忽视生物特性,影响景观综合效果,造成成本增加,管理困难。

三、濮阳市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的初步探索

濮阳市曾荣获国家的“七城二奖”,在城市园林建设,特别是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濮阳地处中西部地区,黄河故道,四季干旱缺水,土地沙化盐碱,经济欠发达,公共财力薄弱,依据主客观条件,濮阳积极开展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加强科技创新,注重生态环保,探索出了一条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的新路子。

(一)转变观念,科学管养

大胆创新理念。转变陈旧的思想观念,树立节约理念,实施科学管养。植物在不造成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允许一定的病虫害发生;非重点绿地允许适量杂草生长;非公园绿地和重点路段允许适量的空白地等。濮阳市将绿地分成不同的等级,进行不同的检查和管理,这样不但节约人力物力,而且避免了破坏生态平衡。

采用节水措施。推广使用集雨技术和再生水利用技术,大力推广耐寒的树种和节水型植物群落配置模式。利用透气透水材料,土壤监测等科学有效的养护管理方式,保证树木正常良好的生长势。

实施科学修剪。针对不同物种生物学特性,科学的扩大树冠,选择最佳修剪时间和减少修剪量的措施,达到节约美化的效果。广泛采用乔木一灌木一地被复层组合种植方式,降低浇水、施肥、修剪、打药等管理投入,增强区域绿地生态系统平衡能力。如濮阳市对胜利路上多年生高腿且长势不佳的大叶黄杨进行短截,再加以施肥浇水,一年以后像新栽植的苗木一样郁郁葱葱。中原路、开州路实行高中低的复合式种植。

(二)创新机制,以绿养绿

创新绿色机制,以绿养绿,见缝插绿。如何在不增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绿化水平。濮阳市尝试“以绿养绿”新模式,开始了以市场化的手段、工业化的理念推动园林绿化产业化发展的探索。濮阳市制订方案,引进社会资金、鼓励职工入股绿化事业,在保证景观和生态效益的前提下,获利归职工个人所有,继而形成“以绿养绿”的良性循环。“以绿养绿”不仅解决了资金问题,更是充分调动了职工的干劲。几年来,市园林处职工入股500多万元,引种地被植物种子36.5万公斤、品种50多个,购置药车、水车6辆。与此相应的是,濮阳市城市绿化率逐年递增达到43.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4平方米。

(三)病害防控,生态持续

做到园林植物病虫害可持续控制,不仅要丰富植物种类、合理搭配树种、完善环境结构,而且要实行生态防治。如濮阳市大力引进并培育园林害虫的天敌--管氏肿腿蜂,在龙都广场等公共绿地内设置诱光灯、粘虫板等,利用害虫的趋光性对其进行诱杀。在大树上安置鸟巢,吸引益鸟安家,提高益鸟对害虫的控制效果。实施绿色举措后,濮阳市每年可节约农药200多公斤,环保上的价值更大。

(四)枯叶变肥,垃圾造景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剪枝、伐材、草坪草和枯枝落叶等园林垃圾的数量越来越大。目前主要作为城市垃圾运到垃圾填埋场倒掉,这不仅增加了城市垃圾处理的压力,而且引起很大的生态环境压力。濮阳市园林绿化处购买了大型粉碎机,每年将800吨左右的园林垃圾进行粉碎,再通过高温发酵的无害化处理加工成有机肥,约计400多立方米,在保证城区花草树木需求之余,每方绿色叶肥能卖300元,真正是变废为宝。

近几年,濮阳市城市发展较快,每年新增加建筑垃圾达几十万立方米,而处理量不足10%。为解决这一矛盾,该市决定在居民区与工业区之间建一条占地上千亩的开放式绿化带,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了建筑垃圾堆山造景工程,到目前为止,顺利完成了占地700多亩的四处堆山造景工程,初步形成了绿地、人工湖、四座山体于一体的绿化带。不仅解决了建筑垃圾堆放问题,而且也省去了挖湖之土外运费用(湖土铺设垃圾山体),同时给人们提供了一处有山有水有绿的游玩观景的好去处。

(五)依法改建,立体绿化

对规划中的各类绿地,不能因为城市建设而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对现存绿地的改造要慎重,尽可能做好原有植物,特别是大树名贵树及乡土物种的保护工作,避免一些地方出现的大树换小树,乡土树改外来树,多样性换单一性的现象。如濮阳市在建设龙都广场和濮水公园时,保留了10余棵胸径近100厘米的梧桐树,保存了垂柳、乌桕、野草莓等乡土植物,叫停了濮水河和马夹河两侧近200米内绿地改建房产的项目。

因地制宜,推广屋顶绿化、墙面等垂直绿化方式,可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如濮阳市一高、党校、卫生局等单位围墙利用爬墙虎、常春藤等进行绿化;再如濮阳综合楼绿地花棚、颐和广场的凉亭,新建高层和办公区楼顶绿化等;对办公区或绿化较好的住宅小区围墙进行拆除透绿。通过种种办法给空间借绿增绿。

(六)科学规划,合理配置

濮阳市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不断消灭断头路,改建扩建河旁路边绿地,同时实施高位起点、长远规划,生态配置的方针,对于新区建设和重点景观邀请国内或外国专家设计。注重自然与生态效应,整体谋划,在绿化品种搭配、层次、抗污能力、适生性等方面综合考量。濮北新区不管是整体建筑群落设计,还是水系龙型湖泊和龙型山系造型,无不彰显着龙文化特色和秀美大气的规划布局。

在植物配置和选择上,濮阳市放弃选优选贵的做法,在郊外绿地内选择适应能力强的麦冬,每年节约用水8.6万立方米,节约各项管养费用22万余元;在市区绿地内选用色彩植物—小叶黄杨和红叶石楠,不但色块明显,而且景观速成。多值宿根花卉,适当配置草花,濮阳市选用了大量的玉簪、萱草、鸢尾、麦冬、金光菊、蜀葵、芙蓉葵等花卉,它们栽植后能够多年生长、无需年年更换,具有种类繁多、适应性强、栽培容易、养护成本低等众多优点,宿根植物已成为濮阳地被之宠和花境佳选。多植乡土植物,适量铺种草坪。冷季型草坪的修剪、除草、浇灌、病虫害防治等管理成本高,应逐渐缩小其种植比例,代之以节水、耐践踏、耐旱、不用修剪的暖季型乡土草坪,即使冬季枯黄,也是季相景观的变化。比如濮阳龙都广场扔保留部分草坪供游人观赏外,濮水公园和颐和广场上的草坪逐步被麦冬、连翘、石楠、紫薇、木槿、海棠、红叶李等植物所代替。

四、结束语

节约型园林城市建设应该以实事求是为准则,以因地制宜为基础,以科技为先导,以法制为保障,正确处理节约土地与保护绿化用地的关系、建设节约型园林与建设精品园林的关系、绿地建设的生态、景观、文化、服务功能的关系及当前和长远的关系。从园林规划、施工、养护等各个环节入手,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园林绿化的建设管护中来,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群众爱绿护绿的意识,从而减少人为造成的浪费,保持良好的绿化效果,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摒弃浪费,从而实现园林建设的低能耗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园林科技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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