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2024-07-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精选3篇)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78号 【发布日期】2006-08-22 【生效日期】2006-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7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国税局等5部门制定的《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切实做好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及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为切实加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协调小组组长,省国税局局长、省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信息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省国税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各省辖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各自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

(二)明确职责,搞好协作配合 为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税务、财政、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1.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国税部门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2.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落实有奖发票的奖励资金。

3.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产品序列号的发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信息安全、售后服务加强行业监管及生产资质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5.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二、推广的范围和步骤

(一)推广的范围

1.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税源分布和管理的实际状况予以确定。

2.凡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汽车客运公司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等企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3.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必须分年登记造册,报省国税局或地税局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凡是能够满足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制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要求、运行安全可靠的,可以继续使用;待使用周期届满时,再分批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淘汰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具。(二)推广的步骤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按照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根据我省的经济状况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需要,争取全省符合条件的用户到2009年年底前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6年10月底前)

(1)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各自制定具体的推广工作方案。

(2)广泛开展宣传。省政府将在适当时机发布公告就推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政府、各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以获得社会各界及用户的理解与支持,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3)进行选型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选型招标。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选型招标方案。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省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招标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中标的生产企业数量应严格控制在5至10家范围内。招标活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名单进行招标,第一次中标的企业数量不得少于5家,以后分批增招中标企业与第一次中标企业的总和不得超过10家。中标的企业、产品型号、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承诺和承担的相关责任、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均随招标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告。

2.试点阶段(2006年11月―2006年12月)

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选择1-2个城市的特定行业进行试点。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试点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范围的确定、用户和机器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推行方式等,更要注重纳税申报与数据采集以及应用于管理的可操作性试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创造条件。

3.推广阶段(2007年1月-2009年12月)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覆盖的原则,采取“先企业、后个体,先行业、后整体”的方式进行,大体上先在部分行业中全面推行,然后在所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中全面推行,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到2009年年底前在全省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鉴于推广应用工作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协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推广应用的时间安排。推广应用工作要统筹安排、统一步骤,既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又要注意平衡行业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造成纳税人流动。

三、售后服务和管理

(一)规范服务

1.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需要销售代理的代理商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

2.用户有权在所有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跨区域经营的用户需要集中购置的,可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3.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做出明确的承诺及注明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4.所有中标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如何使用机器的免费培训,以便用户了解产品、选择产品。税务机关应当对此加强督促。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生产企业或由其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要按事先公告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各项服务。

5.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6.经过一个阶段业务运作后,在征求纳税人意见并结合全部中标企业售后服务方案的基础上,省国税局、地税局可提出综合售后服务优化方案,对售后服务模式进行调整。

(二)用户管理

1.凡推广范围内确定的用户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用户购置机具后,应当立即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新开业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税控收款机,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在专业市场内,由于用户比较集中,可采取由市场主办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购置(分别摊销)使用税控收款机。何种专业市场采用集中购机开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用户在经营过程中,无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4.用户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5.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6.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客户需要发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者提供税务机关允许备用的定额发票。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7.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三)征收管理

1.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目的在于加强税源监控,税源监控的关键在于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地采集和应用数据。为此,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制,监督发票开具;强化申报审核,实行票表比对;利用信息资源开展评估分析。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现已在用的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也要按照上述要求逐项落实。

2.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四)严肃纪律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给予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3.任何机关和个人违反规定,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广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考虑实施推行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与其他税收工作的有效衔接和人力、物力的合理安排,注意研究税控收款机推行中的难点问题,摸清、摸透用户的经营情况,既要注意解决共性问题,又要注意解决个性问题,尤其是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要准确划清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认定主营业务,避免重复购置。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为减轻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负担,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国家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负责落实到位。

(三)为提高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和举报发票违章的积极性,实行“以票控税”,我省继续实行索取发票有奖办法和发票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制定。

(四)加强反馈与监督。各地的实施方案及推行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协调小组反馈。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加强监督,严防违规问题发生。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篇二

关键词:税控收款机,市场销售,价格策略,产品定位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概述

税控收款机是一种带有税控功能的商业收款机, 它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 不仅方便纳税人报税, 还可帮助纳税人实现销售数据的管理, 同时满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现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稽查。

二、税控收款机初期推广营销策略

税控收款机作为特种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的业务要求, 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规范》, 以此作为税控收款机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 全国厂家都按此《规范》研制, 开发税控收款机。生产的税控收款机需通过检测部门检测才能获得产品市场准入证书。

初期的税控机的推广, 主要是各省根据《规范》和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以公开招标的方式, 在取得产品、市场准入证书的众多厂家中选定税控收款机若干款机型, 确定为当地可销售机型, 最终由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机型中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购买税控收款机。

此模式放开了税控收款机的市场行为, 改变过去税务机关推行设备时由一家企业垄断的弊端。同时把选择权交给纳税人, 给纳税人自主选择机器的权利, 从而为税控收款机的大面积推广带来了可能。因此从2006年湖南税控收款机招标开始, 就在该推广模式下运作税控收款机项目, 为税控收款机的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 环境和业务的不断变化, 该模式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陈旧的国家标准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2) 忽略纳税人的议价权力, 增加纳税人抵触性。

(3) 密集集中招标, 使企业不堪重负, 企业抗风险能力减弱。

三、税控收款机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初期税控收款机推广营销模式渐渐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时,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模式营销模式悄然发生了变化。

(一) 现行的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实际的需求

税控收款机的技术的不断进步, 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各省市 (计划单列市) 都提出自己的业务模式, 因此原来国家标准下研制的税控收款机已经无法满足各省市 (计划单列市) 的业务需求。例如湖北招标时的AC认证, 重庆的3G需求, 江西的网络传输等。企业需要不断的研制符合客户业务需求的税控收款机, 才能有资格进入客户的市场。

(二) 现行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少

政府已经意识到集中招投标给企业带来了巨大负担及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因此集中招投标模式的概率在不断的降低。最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就采用了全开放的税控收款机招标模式, 只要企业达到标准, 拿出符合要求的税控收款机并通过该局的后台检测, 都可以投放市场, 最后由纳税人来选择。因此价格、功能和品牌都会成为纳税人选择时需要考虑的方面。

此时的税控收款机推广, 要求企业具有更强的实时研制开发能力, 能迅速开发出满足当地业务需求的税控收款机。招投标的方式会趋向多样化, 纳税人有了更多的选择和仪价权力。税控收款机市场将由政府机关的全面引导, 逐渐向政府和市场共同引导的方向在转变。

四、顺应市场发展的营销策略

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也应转变思路, 从新的角度来布局税控收款机的市场。

经过第一阶段的优胜劣汰, 在市场上存活下来的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种:

规模大, 实力雄厚的企业, 它们凭借实力和良好的客户关系, 可以在全国的税控收款机市场进行布局;个别区域市场有优势的企业, 可在一些局部区域凭借良好的客户关系, 抢得一些市场份额。

企业要对要进入的税控收款机市场进行细分, 以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对市场进行评估分析, 根据细分市场潜力、竞争状况、本企业资源条件等多种因素把某一个或某几个细分市场作为目标市场。不应盲目、不经分析就进入对自己企业无优势的市场。

有实力的企业会考虑完全市场覆盖策略, 争取全面开花;一般企业则应考虑密集单一市场策略, 进行重点进攻。

(一) 市场定位

在目标市场范围确定后, 企业就要在目标市场上进行定位, 确定自己的产品如何接近客户的营销活动。

市场定位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市场上, 让企业与产品与竞争者有所不同, 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 确定企业和产品的特色

市场定位的根本要素就是要确定企业和产品的特色, 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色, 会让客户记得并认可。

2. 树立市场形象

企业所确定的特色, 是企业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 但这些优势不会自动的在市场上显示。要使这些独特的优势发挥作用, 需要积极主动而又巧妙地与客户沟通, 求得客户的认同。

3. 巩固市场形象

客户对企业的认识不是一成不变的, 由于竞争者的干扰或沟通不畅, 会让客户对企业的理解出现偏差。因此企业还应不断的提出新的论据和观点, 及时矫正与市场定位不一致的行为。

市场定位是一种竞争性定位, 它反映市场竞争者各方的关系, 是为企业有效参与市场竞争服务。合理的市场定位, 可使企业有的放矢。

(二) 产品策略

标准化的产品已经无法满足业务需求, 产品多样化和差异化是必然, 有些企业靠几款雷打不动的产品开拓市场的时代已经过去, 企业保持并加强研制开发能力, 能迅速研制开发出满足销售区域的机器是制胜的关键。

(三) 价格策略

税控收款机价格人为干预越来越少, 特别是江西模式出现后, 价格开始回归市场, 因此企业在制定价格时会重新考虑其策略, 可以采用的价格策略有以下几种:

心理定价策略:根据纳税户心理要求而使用的定价策略, 它运用心理学原理, 根据不同类型的纳税户在购买商品时的不同心理来制定价格。

地理定价策略:考虑不同地域纳税户收入情况采取的定价策略。

差别定价策略:给予不同的纳税户、用途、时间和地点和不同产品式样实行不同的价格, 可满足纳税户的不同需要。

企业在定价时候可考虑利润目标、销售额目标、市场占有率目标和稳定价格目标, 制定合理的价格以实现企业的销售目标。

(四) 促销策略

促销是企业通过人员或非人员推销的方式, 向目标客户传递企业和商品的特色、性能等信息。从而引起消费者的兴趣、激发他们的购买欲望及购买行为的活动。目前税控收款机市场促销策略, 以人员推销为主、广告宣传为辅。营销人员携带资料, 进行客户拜访。企业在合适的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 配合销售人员的销售, 特别是一些衍生产品, 会有很好的效果。例如手写板, 特制U盘。既起到宣传的效果, 又推荐了产品且能使产品效益最大化。

(五) 渠道策略

税控收款机不同于一般消费品, 其渠道要求相对较高。营销渠道可划分为直接渠道和间接渠道。直接渠道以企业自建机构进行本地化销售和服务, 适合有实力的企业来操作;间接渠道是企业通过选择代理中间商来进行本地化销售和服务。渠道的设置可根据企业的实力和当地的环境。

以上这些营销策略构成了新的税控收款机关系型营销策略。从过去主要 (去) 维护政府的关系, 到目前需要处理好政府, 纳税户, 中间商等各方面的关系。企业必须与时俱进, 以顺应社会的发展营销手段, 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五、小结

税控收款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在技术架构、营销模式、政府管理等方面, 都得到了极大地完善, 市场营销将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 对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相信未来税控收款机的市场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效益, 为用户提供优秀的服务, 为政府带来良好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樊春峰, 樊志刚.论客户服务组织架构设计[J].电子商务, 2012 (08) :38-41.

[2]孙一冰.税控收款机:走向全面推广应用[J].中国税务, 2005 (09) :45.

[3]徐冲.中国税控收款机市场现状[J].信息与电脑, 2001 (02) :17-21.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篇三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白银市贯彻<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贯彻《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的意见,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白银市贯彻《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好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规定》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要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逐步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白银区、平川区城市规划区域内自2005年7月1日起,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城市规划区域内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各类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及围墙,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

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在工程项目主体竣工程工后、内外装饰装修前,经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核实验收后,按规定返还相应的专项基金。

五、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办理《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资格认可证》。未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或经检验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违反本条规定,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在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在禁止时限、范围内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及围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按照《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缴纳专项基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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