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4篇)
1.昆明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篇一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石两创示范办发〔2017〕26号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根据《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石党办综)〔2017〕65号)文件安排,为做好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特制定了《石嘴山市科技型企
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7月24日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年7月24日印发 — 2 —
附件
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
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进一步调动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宁夏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和《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补充事项》(石党办发〔201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2015—2017年)工作目标,抢抓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机遇,积极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石嘴山转型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全力推行。市两创示范办统一领导全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非公经济服务中
心、国地税、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及各县区全力配合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激励创新。积极抢抓我市列入国家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和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发挥自身优势,用好用足政策,建立长效、多元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扩大效应。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试点影响,放大示范效应,大力提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吸引力,促使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聚集。
规范操作。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先行先试。借鉴先进经验,结合石嘴山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辅导培训30家以上企业列入试点名单,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完成3-5家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第二章
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以下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第五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六条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企业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计划、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自治区创新团队主要技
术负责人,享受自治区特殊津贴专家,石嘴山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限制。
第三章
激励方式
第七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土地转让增值形成的利润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下同)。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40%。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 — 6 —
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第八条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4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以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7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
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九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按照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专户核算。第十条 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企业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20%,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
第四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拟订。激励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近3年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三)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五)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六)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七)实施股权出售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八)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九)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十)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企业未来3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十二)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本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三)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四)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包括评估报告、内部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意见等)。
第十四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一)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二)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
(三)私营企业应报送市科技局、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
(三)激励方案对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四)激励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激励方案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
激励。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小微两创示范办公室负责全市试点工作,市科技局具体承担备案受理、审核、会商等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立石嘴山市股权与分红激励基金,采取借款和低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帮助科研人员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需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困难。
第二十三条 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共同推进。各级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拟参加试点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用规范文本,制订激励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并严格履行本意见第四章规定的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的激励方案获批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纳税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企业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和调整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科技局。
第七章 政策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首批列入全市试点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总额,一次性给予5%~15%的补助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7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可按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实施分红激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私营企业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三条 驻石国有企业、院校、科研单位实施股权和分
红激励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昆明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篇二
【关键词】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对商业银行而言,小微企业融资,由于其特殊矛盾、特殊规律,是一世界性难题,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现阶段迫切需要破解的重大课题。事实上,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以及我国近年来从商业银行到政府等机构,已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实践探索,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促进金融产品创新,组织创新,体系创新
首先,对于银行要转变经营观念,商业银行不能再以计划经济时代,以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待信贷问题。应树立起如果有利可图就要积极参与对小微企业的放贷的信念。面对入世带来的金融企业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国有银行现在就有必要较多地介入发展广阔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从国外经验看,小微企业基本上靠的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应该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内部成立专门小微型企业信贷机构,建立信用体系,适当放松抵押质押要求,拓宽抵押品范围,制定以专利、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的具体措施。其次,要建立起完整的民间融资体系。民间融资体系是指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金融体制。其组织结构是以众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应是完全市场化运转的金融企业。有了完整的民间融资体系,企业相对而言就有了更拓宽的途径。第三,应该对农村地区业已存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加以改造,规范,使其成为农村地区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性或合作性的金融机构。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和德国的“关系式”银企关系模式,金融机构既是小微企业的股东,又是小微企业中长期的主要贷款者,两者关系密切,从而保证小微企业的持续发展,并且解决了担保体系和征信体系的问题。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打造特色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要积极创新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拓宽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并针对不同时期的企业设计了不同的信贷产品,努力满足中小企业个性化融资需求,伴随客户成长。
1.简式贷(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1)产品简介。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是指依据客户所提供的有效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直接进行客户授信和办理各类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融资业务的信贷产品。(2)产品功能。主要满足小企业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流动资金需要。
2.智动贷(小企业自助可循环贷款)。(1)产品简介。小企业自助可循环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在统一授信额度内,为客户核定一个可撤销的贷款额度,在此额度内客户可以通过营业柜台、网上银行、银企通平台等渠道自主、循环使用贷款的人民币贷款产品。(2)产品功能。主要满足小企业客户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流动资金需要。
3.国内保理。(1)产品简介。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或/及商业资信调查或/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或/及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2)产品优势。一是兼容多种操作方式;二是支持多种融资方式,便于企业灵活选择合适的融资品种,合理控制财务成本;三是融资期限可以突破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期限,降低企业资金管理的难度。
4.国内信用证。(1)产品简介。国内信用证是我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2)产品优势。为客户提供了融资便利,促进资金周转,有利于企业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
5.保兑仓。(1)产品简介。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生产商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经销商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谁缴保证金、谁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2)产品优势。一是为客户解决产品积压问题,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二是提供了融资便利,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
三、健全完备的小微企业信贷体系
(1)在信贷审批决策方面,相关金融机构(银行)在全省全面推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一站式审批”模式,实行评级、授信、用信同步办理,简化审批流程,满足其“短、小、频、急”的资金需求。(2)在贷款担保方式方面,相关金融机构(银行)对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且抵押物区位优势明显的小企业客户,可办理最长不超过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上、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且抵押物区位优势明显的小企业客户,可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同时扩大了可选择的抵质押物种类、放宽了保证担保条件,并新增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明确了小企业客户办理信用贷款的具体条件。(3)在贷款定价方面,相关金融机构(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定价中要求充分考虑小微型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定价,主动让利。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参照当地同业平均水平,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并严格限制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努力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杜绝各项不合理收费等措施,进一步将国家金融政策和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承诺落到实处。(4)在考核激励机制方面。为了有效推动了中小企业贷款的增长,相关金融机构(银行)将BBB级小型企业法人客户数纳入到法人优质客户占比及提升指标中(其余法人客户需A+级及以上才纳入到法人优质客户),以此有效引导辖内行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资本市场的正向引导
首先,要大胆尝试股权和债券融资。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应该尽快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可能。创业板的推出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一个大胆尝试,各中小企业应该抓住机会,积极准备,争取通过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多资金来加快企业发展,提高技术创新。债券融资与股权融资相比具有风险小的优点,这对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来说,是其融资的有利方式。可转换债券更是一种集股票和债券优点于一身的融资工具,国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鼓励和支持其发展。其次,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参 考 文 献
[1]刘秀全.浙江金融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启示[N].金融纵横.2012(4)
[2]谢小梅.小微企业融资的38种方式与实操技巧[N].广西大学.2010(5):9~10
[3]李扬,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昆明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篇三
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为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系统梳理我市现行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两创示范工作实际,重点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空间建设,打造创业创新新型载体
(一)鼓励通过改建、扩建科技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扩展面积,提升服务功能。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改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内新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补助。
(二)鼓励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优惠条件及服务空间。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
(九)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十)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IT企业)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先进信息化技术产品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300万元。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我市企业免费培训1000人次以上,且无偿为我市10户以上中小企业提供IT规划的单位,按培训每人次500元、每个规划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对省、市重点指导推进电商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云计算平台及数据中心、网上商城推广运用、传统商业销售模式创新等项目的软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功能提升等,按不高于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政府对其为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按所提供的实际优惠部分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小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创业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因聘请财务服务机构代账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及司法诉讼,聘请社会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或参加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辅导和管理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每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
(十四)对为小微企业免费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等创业活动和服务的创业基地,按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对于重点产业园区运营商及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机构或企业,在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近一年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择优支持。
(十六)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版印刷及发行、动漫游戏制作、广播电影电视创作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信息传输以及重点出口文化企业的专业软件研发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七)对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的物流示范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设区域分拨中心,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
(二十五)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使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对特殊群体创业减收税费。对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十八)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明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项目政务公开。
(二十九)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市)、街(乡)三级行政收费部门,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拓宽融资渠道,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体系
(三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性基金的带动作用,设立振兴发展基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等,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
(三十一)进一步加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充分发挥基金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带动作用,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三十二)鼓励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市注册成立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且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种子资金及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分别给予定额补助1000万元。
(四十三)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
(四十四)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抵押融资。为小微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允许小微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拓宽抵押物来源,丰富融资形式。(四十五)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融资。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小微企业的培育、推介公示活动,助推“道德信贷”、“联保信贷”工程,为讲文明、守诚信的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授信服务,进一步推进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赢得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十六)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择优支持,根据项目本年度内发生的实际贷款额或实际投资额,按不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或补助,最高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四十七)鼓励科技工作者创业创新。对科技人员科研成果实现就地转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为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十八)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中,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奖励比例不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可根据研发投入以及技术骨干、主要发明人的贡献,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受益比例。
(四十九)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引进海外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获得省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省补助资金的1:1给予配套支持。
(五十)鼓励小微企业参评高新技术企业,对小微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十一)鼓励小微企业申请专利,对缴纳维持费用的给予适当补助。
(五十二)资助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对省政府认定的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进行1:1的配套资助,对市政府认定的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一次性拨付每个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
(五十三)鼓励科技高层人才投身小微企业科技研发工作,对以应聘、中标、协议、承包、合作研发方式签约的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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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落实创业项目补贴。对由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收集整理并每年向社会征集开发50个以上且统一发布的创业项目,由创业者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由市按照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标准给予创业项目补贴。每年评选20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
(六十一)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学员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辅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职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并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给予高层次创业培训补贴。
(六十二)运用失业保险支持就业稳定。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六十四)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农民工和退役士兵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给予补助。
(六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
718资。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七十一)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现行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年内实现“一照一码”。
(七十二)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七十三)推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统一登记、分点备案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核发社区创业服务中心法人营业执照,社区内的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经营点为其网点,由社区、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七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小微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使用“连锁”经营模式。
4.昆明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篇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江市分行2008年3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把支持广大小微企业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手段,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品牌优势和资金优势,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现将我行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汇报如下: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打造企业融资“绿色通道”。
我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持把广大小微企业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将践行绿色信贷确定为长期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绿色信贷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实现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信贷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我行及早统筹安排,充分保障企业信贷额度,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研发推广新产品,丰富担保方式,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成为真正的“绿色银行”、“阳光银行”。
二、坚持规范收费,实现利率优惠
我行一直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处于市场较低水平。除收取规定的贷款利息外,不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真正做到为企业减费让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在制定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时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最大限度体现社会责任,公开透明,给客户充分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行在自觉规范服务收费、优化营销服务的同时,尽量在服务收费上进行优惠减免,比如在银行卡、企业网银等方面都推出了全免费服务或高于同业的减免、优惠、奖励措施。目前在我行办理小企业贷款的客户可享受免收网银账户服务费、数字证书服务费等优惠政策。
二、创新金融产品,提升融资服务质量。
随着业务不断发展,我行逐步实现“以产品为核心”向“以客户为核心”过渡。近年来陆续推出小微企业快捷贷、助保贷、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小微企业流水贷等新产品,其中“快捷贷”产品简化了对客户财务信息的要求,在业务受理过程中享受快速通道便捷服务,最短时间内实现贷款投放,提高贷款效率,充分满足了小微企业短、平、快的融资需求。同时,为提升我行产品竞争力,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近年来我行也陆续推出了增信贷、税贷通等纯信用类小企业贷款产品。此类产品突破了传统抵押、担保的贷款方式,采用纯信用方式,扩大了企业融资渠道。
三、引入多方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2015年9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与镇江市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协议金额420亿元,其中重点项目建设、“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不少于200亿元。借此合作契机,我行加强“银政担”合作,拓宽服务领域,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担保费用。根据丹阳新区路灯产业集群的特点和我行市场定位,我行研发申报了“保易贷”项目,采用“分贷统保”模式,分笔贷款统一担保,引入省级担保公司及丹阳新区政府为合作方,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由丹阳市级财政为该合作项下担保业务提供反担保。通过优化产品模式、执行优惠利率等方式,为丹阳新区路灯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服务,解决了企业无足值抵押物、融资成本过高等难题。截止目前我行“保易贷”已累计实现投放12850万元。
为更好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2016年镇江市财政推出“十百千万”计划,我行积极申报“实业贷”项目,并于去年10月正式签约,协议约定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上浮30%。2016年该项目累计投放198户1.4亿元。今年上半年已实际累计投放943户7.3亿元,超额完成全年目标。市财政局领导带队走访我行进行调研,对我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通过银政合作,进一步将现有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做大规模,着实解决部分不符合银行授信担保条件客户的融资问题,全面落实普惠金融。
四、开展大走访活动,为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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