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党制度的弊端(8篇)
1.我国政党制度的弊端 篇一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1)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对解决社会问题起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劳教变得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失控,越来越远离法治的轨道,其弊端日益暴露。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违法行为矫治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本文试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并就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提出一些看法。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
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2)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
(3)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上违背。1998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劳动教养成为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温室”
依据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这样,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和监督,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甚至连申辩的渠道都没有。这就必然会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这一权力的现象发生,成为公安等机关滥用劳教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打开了方面之门。
(1)将刑事诉讼案件作劳教处理。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前两年中央对超期羁押进行清查,许多地方就将证据缺乏和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劳教处理,而且一律三年。
(2)利用劳教进行创收。有的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者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而被罚者往往因为畏于劳教的严厉,只能忍气吞声。
(3)利用“劳教”打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劳动教养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就可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有的“刑期”甚至比正式有罪的人还长。在党风和社会风气还未根本好转、法制和监督环境还未完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这个制度确实有可能成为某些腐败分子、贪赃枉法者打击和迫害群众的工具。
3、劳动教养的性质被扭曲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然而,劳动教养的期限和对被劳教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却相当于犯有严重罪行的人。犯罪的人最低一档处罚是管制,是部分限制自由的开放性刑罚,在居住地执行,期限最短3个月,最长2年;第二档刑事处罚是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期限最低1个月,最长6个月;第三档刑事处罚是有期徒刑,最低6个月,最长15年,但可以处3年以下的罪名占刑法总罪名的90%以上,而3年以下,还有缓刑的机会,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点1年,高可达4年,被劳教者一般在戒备森严的劳教所执行,节假日照常进行。于是人们都把劳教和劳改混为一谈,都称之为坐牢。久而久之,国家机关也将劳教与劳改一视同仁了。例如: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逃跑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第三条规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显然,劳教人员与劳改犯是等同的。
更为混乱的现象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主犯被起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犯被处劳动教养三年,主犯在外面,从犯在里面。难怪有的劳教人员刚进所后立即挖空心思交待多年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捏造犯罪行为。因为他多年前的犯罪行为至多被判有期徒刑一、二年,而且极有可能缓刑。这使劳教与劳改颠倒了。
4、劳动教养程序缺乏监督
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设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负责劳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要负责审查批准劳教,提前解除劳教和延长劳教期限。但实践中,这个管委会形同虚设,劳教的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不服劳教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上级公安机关。不仅大中城市的公安可以决定劳教,县公安局也可以决定劳教,派出所也可以决定劳教,连派出所所长也可以决定劳教。(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2.我国政党制度的弊端 篇二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农民可以承包土地, 承包期30年。这种土地制度造成了农村人人有地, 但都不多的局面。另外, 宪法规定“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既不能出卖, 也不能转让”;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转让, 但转让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限, 这限制了长期投资者受让承包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对国家征地权的滥用导致了土地的过度征用 (蔡继明, 2007) 。这大大增加了受让承包权的风险。楼惠新 (2002) 认为有三个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土地产权不明晰, 土地产权市场不完善, 户籍制度限制土地流转。凡此种种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农民都只耕种自己承包的少量土地, 土地很难从种植能力低的人手中流转到种植能力高的人手中。这就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二、小农经济为什么无效率
第一, 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从而减缓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相对于小农经济, 规模化生产的好处显而易见:易于实现生产机械化, 从而节约成本;规模化经营可以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新技术的研发。李燕琼 (2004) 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 她通过对日本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研究发现规模化生产导致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二, 小农经济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偏高。在物资紧缺时期, 国家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农产品 (主要是粮食) , 这释放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力。随后国家逐渐放开了农产品的价格, 使其市场化。市场化了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 使得农民承受了很大风险。为了规避风险, 农民开始与当地的龙头企业签订契约以规避风险。然而, 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使得契约的履约率很低 (赵西亮, 2005) 。据有关资料, 农产品相关的契约违约率达到80% (刘凤芹, 2003) 。事实上, 我们认为这种契约是一个零和游戏, 且受伤者多是农民而不是龙头企业。无法移除的风险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 小农经济会内生地产生价格波动。这源于代表性农民特有的成本结构:农民进行小规模农业生产投入的固定成本 (土地成本) 很小, 这是因为由于流转的困难, 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很小。由于小农经济很难进行专业化生产, 因而农民选择改变种植作物的种类的固定机会成本就很小 (考虑专门方便面制造商该行造汽车将产生巨大的机会成本:包括该企业特有的方便面制造技术, 铺好的方便面销售渠道等) 。这就使得小农经济中农民可以灵活地从种植白菜转而种植芹菜, 或者从种植豆角转而种植黄瓜。
另外, 也源于农产品行业的特点:靠预期价格下决策, 而在下一期获得收益 (考虑农民1月份依靠预期价格决定种植大白菜, 要到6月份大白菜收获时才能兑现决策的收益) 。
由于小农经济的上述两个特点, 将会使得大量生产技术相似, 依靠自身的预期价格作生产决策的小农以一种难以把握的规律参与到各类农产品生产中, 从而造成价格波动。
第四, 小农经济将会造成农产品价格偏高。这里是说, 小农经济相对于规模生产和专业化经营来讲, 将会造成农产品总体上价格偏高。当然, 由于小农的预期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多, 从而使得某类农产品供给过剩而价格低廉。小农经济由于生产效率不如专业化生产来得高, 所以平均成本要高些, 价格自然也高一些;再加之小农经济自身也不能有效率的安排生产, 会进一步拉高平均成本, 拉高价格。
第五, 小农经济导致耕地利用的无效率。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 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 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波动, 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 这都会降低耕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 增加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 以低廉的价格承包土地对于农民来讲相当于一种补贴。根据上文的分析, 这种补贴是无效率的, 因为这种模式的存在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 也使得土地的利用无效率, 这些都使得土地的价值远低于土地的潜在价值。作为一种补贴, 它还增加了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不仅体现在物质上, 还体现在意识层面上。这无益于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 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小结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相当于给了农民一种无效率的补贴, 用土地作为补贴这种做法降低了作为补贴的土地的价值, 并增加了农民进入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 不利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农民承受很大的风险;整体上无效率的农产品生产使得其价格高于规模化经营时农产品的价格, 给消费者的福利带来损失。
摘要: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导致的弊病, 本文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导致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缓慢;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偏高, 给农民和消费者都造成了福利损失;增加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机会成本;导致了耕地利用的无效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小农经济,专业化生产,规模经济,价格波动,机会成本
参考文献
[1].赵西亮, 朱喜.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商品契约稳定性研究[J].当代财经研究, 2005 (2) .
[2].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 2003 (4) .
[3].蔡继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论要[J].东南学术, 2007 (3) .
3.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弊端探析 篇三
[关键词] 权力集中 考核 监督
一、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弊端
1、权力结构存在缺陷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现存权力结构的重要缺陷。权力高度集中在革命战争时期曾发挥过它独特的优势。建国后,它仍然普遍存在,虽然历经多次改革,但仍未完全改变。在上下层级之间,权力相对集中在上一层级;同级之间,权力则过分集中在主要领导者手中,主要领导者掌握诸多事情的决定权,集人权、事权、财权集于一身。这由在干部晋升过程中表现出来的 “一言堂”可以看出。国内罕见的江西郑元盛卖官案中,郑元盛何以在众目睽睽之下数次卖官成功,如果没有“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难以做到。众多买官卖官案揭示出:正是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晋升中民主原则的贯彻不力,有些领导甚至违反干部任免程序,独断专行,完全是个人说了算。
2、权力运行明显失衡
权力结构缺陷必然影响权力正常运行。权力的正常运行要求责任、权力和收益三者保持平衡。一定职位拥有一定的权力并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权力运行过程中,三者明显失衡,权力和收益巨大而责任较小,这和我们的责任追究机制中的责任内容、主体不清晰密切相关。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六大必经程序的明确规定,但对运作这些程序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便使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际上只具有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而没有相应的责任。同时,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者和班子成员的责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经办人员之间的责任界定模糊。层层负责,结果都不负责;集体研究决定,大家都有责任,结果人人都不负具体责任,最终导致责任难以追究。
3、权力制约出现缺位
权力过分集中还导致对权力监督困难。过分集中易产生权力依附现象,其他成员依附权力掌握者,对其行为不予监督。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晋升主要实行委任制和选任制。委任制虽有简便、快捷的优点,但在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况下,主要领导者在人员晋升过程中便拥有较大的 “自由裁量权”,使晋升失去应有的原则和标准。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一旦不受制约,必将带来严重后果。卢梭正是基于此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当然,我国有别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不适宜照搬他们的制度,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一“真理”性原则,是适用于任何社会制度和国家的。只有受到适度的制约,权力才能健康地运行。目前,我国虽有形式上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对权力运行的实际制约相当微弱,甚至出现权力制约缺位。
二、干部选拔任用具体环节规定上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虽然在健全干部职务晋升制度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这些措施在衔接和配套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从而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推荐环节
我国《干部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民主范围较小,对民主推荐结果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公开透明度不够,民意失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民主范围较小。即使在换届时,其推荐者也只是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等领导成员。虽然经历了民主推荐这一过程,但民主范围较窄。几十、几百人观察的准确度总要高于一定范围内的几个人。民主推荐一旦被局限在较小范围内,并缺乏一定的透明性,便给晋升中的不法性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即使群众有意见,他们也可以用“集体研究”、“程序合法”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搪塞过去。
其次,民主推荐结果的人为性。即使民主范围扩大,推荐结果也符合民意,但由于《条例》中有既要看选票又不能唯票的规定,如果推选之人不符合领导意图,也可以以“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为借口而置之不理。这样,民主推荐事实上成为摆设,流于形式,干部的升降进退实际上还是取决于领导者个人或极少数人,仍是“少数人选人”。
2、考核环节
考核环节是干部晋升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严肃、认真、细致的考核可以弥补民主推荐环节的不足。但目前我国的考核方式和时间均存在缺陷。
第一,考察手段落后,考察内容泛化。目前对干部考察仍主要采取谈话方式。在民主投票推荐后,请人谈谈被推荐者的情况,这就是在换届或补充人员时的任前考察。这种考察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请哪些人谈话。我们的制度有群众参与的规定,但参与群众如何界定。就广义而言,被推荐者的上级也是群众,仅仅找几个部门上级也是群众调查。而参与群众本应该是对其了解的上下左右之人,至少应包括其身边的群众。在范围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有些组织人事部门便只听领导的,不听群众的,无法全面了解情况。
其次,谈话涉及哪些内容,具体到何种程度。我们的干部条例对考核作了德、能、勤、绩、廉的规定,但也没有具体到可操作的程度。定性评价多,定量评价少,人际关系在考察结果上占较大比重,考察准确性难以保证。这从近些年 “腐中升迁”的例子可以看出,已经严重腐败的一些人却在每次组织考察时都顺利过关。这使我们不得不质疑考察人员,他们到底是如何考察的,考察的什么。针对最能反映腐败的个人经济问题,考察人员在考察时却很少作详细记录。
第二,考察时间不够充分。目前对干部的考察往往是在换届、调整时进行任前考察,平常很少有考察。这种任前一次性的考察一般历时一个星期至一个月,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很难了解一个干部的全部情况。干部许多方面的真实情况,尤其是一些不良行为往往在平时表现地更为充分,因此平时考察更为重要。由于缺乏对平时考察的重视,从而使其顺利通过考察这一关。
3、决策环节
这是干部晋升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这一环节机制健全,前两个环节出现的漏洞也可在这一环节得到一些弥补。但实际上在这一环节仍然无法从制度上保证真正的公开民主。
根据《条例》规定,“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的领导干部的职责”。对干部的最终任用,主要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常委)会成员在用人上具有同等权力,但在现实操作中却难以实现。因为在讨论决定过程中,对于讨论对象的情况,每个党委会成员的了解程度是不一样的,熟悉其情况的只是其直接上级等人,其余成员并不了解,因而这部分人的意见具有盲从性;同时,其他成员也通常会顺从主要领导者的意见。最终导致主要领导者的决定便是“集体决定”。
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实际上许多用人行为都是在这种“潜规则”下进行,在集体决定的形式下,由少数人决定。即使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在不能唯票的规定下,真正的集体意见仍可能被否决。
三、监督和惩罚机制的欠缺
晋升中的不法行为之所以得逞,除制度规定的漏洞外,在有些情况下则是制度虽然完善,而一些领导干部却公然违反有关制度规定,这便和我们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不健全有关。
1、内部监督方面
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侧重内部监督。在我国,党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拥有较大的权力,对许多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主要是对其进行监督,这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也有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但在实际操作中,上级、同级和下级对主要领导人的监督均不到位。
首先,上级难以监督。上级监督最具有权威。但按照我国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各级主要领导人在管理和被管过程中的权限延伸过长。根据权力构成的距离和其控制力量成反比的原理,这就造成了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人的矛盾。上级管干部任免,但对干部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同级班子成员了解情况,但又缺乏任命权。有的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党委既然为一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负责,就应该在用人问题上有决定权,使管人和管事统一起来,以避免干预过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总之,由于管理权限规定的不合适、不明确,导致上级监督处于或者不监督,或者监督却不熟悉情况的两难困境,最终无法有效监督。
其次,同级不愿监督。同在一个领导班子,同级最有知情权,但主要领导者大权在握,特别是掌握着涉及到班子成员的待遇、个人升迁等重要问题的决定权。他们怕在用人问题上与主要领导者意图相悖的意见提多了会遭到报复。因此,同级班子成员一般不愿监督,明知主要领导者的行为不对,也会明哲保身,从而使监督失去意义。
最后,下级不敢监督。一是上级对下级拥有管理权,甚至管着下级的“乌纱帽”,从而使下级不敢对上级监督;二是下级对上级在用人方面的情况不是十分了解,无法对上级进行监督。另外,有的上级主要领导人和下级主要负责人互相利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根本不监督,最终使下级的监督也只剩下形式。
2、外部监督方面
在外部监督中,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其监督最具权威性。但在晋升缺乏透明性的情况下,他们对其实际用人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甚至根本不了解。同时由于每年开会时间有限,其监督职能的发挥也受到限制。人民群众同样也对干部任用的真实情况难以全面了解,因而无法很好地监督。
另外,即使了解某些信息,群众也不愿监督。主要原因有:首先,监督体制缺乏相应的回报制度设计。监督行为发生后,作为回报,国家或有关单位应根据监督行为使监督主体获取相应的收益。目前,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有以精神奖励为主,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笼统规定。由于监督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监督主体则可能知而不报。其次,由于缺乏便捷安全的监督途径,使监督风险增加,监督成本提高,不仅耗费其时间和精力,还有可能招来打击报复,从而降低了监督的积极性。最后,对监督行为的回应较慢。对检举揭发,有关部门行动迟缓,这也降低了监督的积极性。
其实,监督效果如此弱化,是和我国监督的内在机制分不开的。主要领导者既有监督他人的权力,同时又处在被监督的位置,拥有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对“监督他律”原则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当“监督他律”被排斥在外时,只有靠“监督自律”。但“监督自律”也走过场,那么整个监督过程也就变成了一场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政治游戏。
3、惩治方面
切实有效的惩罚体制是减少或杜绝不法行为的重要条件。目前对于晋升中的不法行为,查处的概率较低。有人曾列出一个“贪官查处概率”:假设有50%的贪官被发现,假设被发现的贪官有50%被举报,假设被举报的贪官有50%被审查,假设被审查的贪官有50%被处理,则最后查处概率为50%×50%×50%×50%=6.25%。这组数据并非确凿可靠,但现实中确实有一批违法腐败分子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另外,处罚力度不够,有的甚至只是批评教育一番。只有问题非常严重,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时才对之进行处罚。西方政治学家克克特加德曾概括了一个非常著名的腐败公式: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制。一旦处罚不力,责任追究落不到实处,腐败条件便会增加,不法行为将更加频繁。
参考文献:
[1] 131顶“乌纱”卖了219万[J].决策探索,2005,(1).
[2] 徐江善,卢保红,吴戈.郑元盛“卖官”记[J].《瞭望》新闻周刊,1996,(29).
[3] [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 篇四
材料一:
法国前总理若斯潘认为,既然狂风暴雨的时代已经来临,人们也就不再可能否认无控制的资本主义可能带来的危害了,即使是那些最能吹捧经济自由主义、不受边界限制的全球化以及市场法则的人也无法做到这一点。资本主义最坏的敌人可能就是资本主义本身。材料二:
由于资本主义使人类屈从于经济,它腐蚀了人类关系,破坏了社会基础,产生了道德真空,在那里,除了个人的欲望外,别的什么都没有价值。人类不适应资本主义,资本主义要求没完没了地提高生产率,机器和产品可以变得越来越便宜,但人类本身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当效率的提高导致失业时,人类的生活就会变得绝望起来,他们只能靠福利和犯罪生存。社会主义者就是要提醒世界,应该放在第一位的是人而不是生产。不能为了经济目的而牺牲
1[1]任何人。这种对普通人的关注正是社会主义所主张和关心的。
材料三:
人们需要的不仅是比过去更好的社会,而是像社会主义者一贯坚持的那样,需要的是一个与现状不同的社会,这一社会不仅能使人性从不受控制的生产中制度中得到拯救,还能使
2[2]人类的生活变得有价值,不仅舒适,还有尊严。
请分析下列问题:
(l)上述外国学者主要指出了资本主义制度什么弊病?
(2)社会主义如何应对21世纪的世界性挑战?
分析
(1)上述外国学者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虽然资本主义代替封建主义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是,资本主义本身也只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一个特定阶段。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凸现,其中,过分注重物质生产和经济利益,而忽略对普通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主要弊病。
(2)21 世纪,人类面临环境问题、贫富差距悬殊、普通人的权利等方面问题的挑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也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展开了竞争。为了迎接挑战,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进行改革,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就是中国共产党人选择的应对 21 世纪世界性难题挑战的具体道路,在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1]
5.我国政党制度的弊端 篇五
1、土地储备及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所谓土地储备,是指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对回收、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的机制或行为。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当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原有的规模不能满足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就要把城郊的大片土地纳入城区范围,即城市化。由于这个过程需要大片征地、大面积的拆迁和巨额的资金流动,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政府放任由企业私自操作,会造成土地的非法交易、投机倒把和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等现象,这不仅会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还会使土地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急需一种制度要求由政府来规范土地市场,为此产生了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制度在国外发展较早,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如日本针对20世纪60-70年代城市地价的迅速上涨,于1962年制定了《第一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于1969年又制定了《第二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74年又制定了《国土利用计划》,对公共用地实行征用制度;对土地进行收购、储备和出售;制定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实行土地交易登记制度、申报制度;制定相应法规等[1].这实际上就是土地储备制度,而且那时的相关法律已比较完备,其雏形可追溯到更早。在我国,土地储备首先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香港。在大陆,1996年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1997年8月杭州市也成立了土地储备中心。在1999年的“全国集约用地市场研讨会”上,杭州的经验被广泛推广。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经过几年的发展和运作,目前全国已有近1000个市县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
2、当前土地储备机制的主要运行模式
我国目前许多地方实行的土地储备制度,其运行模式大体分为三种:
(1)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本级政府的要求,通过与被收购单位协商,确立土地收购价格,或约定土地收益分成,按照约定由储备机构支付收购金、取得土地,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储备机构取得土地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对易于转让的储备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给新的用地者。
(2)行政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收购土地的范围由政府行政法规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储备机构根据计划进行收购储备、开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需求,用招标、拍卖方式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出让,规定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者不能像过去一样,通过补办出让手续的方法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3、当前土地储备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土地储备机制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机制,还处于摸索阶段,土地储备的理论还不完善,实施的环境还不健全,因而在几年的实践过程中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储备机制立法滞后,土地立法体系有待建立
有的城市出台《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规定对市区土地实施统一收购时有人质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凭什么去限制原有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土地转让后政府照样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为什么要限制企业自行盘活土地?有什么依据?这些问题,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确实难以找到具体确切的依据。1999年月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政府如何建立土地储备机制,行使土地统一收购权也没有明确的依据。
(2)政府对存量土地的垄断有待加强
在土地供应上,多年来,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强调了政府在垄断城市土地供应,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政府只能通过农用地转让、征用等手段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而对城市存量土地,政府不仅不能垄断其供应,而且很难称得上是土地供应者。也就是说,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垄断,在存量土地这一块,还停留在口头文件上。城市存量土地数量巨大,级差地租最高,增值最快,而政府恰恰在这量大、价高、增值快的国有资产上所掌握的份额小,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显得非常乏力。因此,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垄断城市土地,特别是存量土地的供应问题,越来越重要。只有把政府垄断存量土地供应落到实处,土地储备制度才能有效建立起来,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才能回到政府手中,政府才能解决财政收入,国企改革,土地利用效率调控土地市场等难题。
(3)有些地方土地价格欠合理
土地价格欠合理,主要表现在收购时的低价和拍卖时的高价上。
3.1由于国家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一旦土地被划入征地范围,不管原使用者是否愿意,都会被征用,因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补偿。但是有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给予被征地者的补偿过低。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由于缺乏建设资金和各参与方利益的分割,被征用地者得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明显失实,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如江西某地级市319国道改造征用农地时,实际到农民手中的补偿费每平方米少得可怜,而且是一次性的。目前在广大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是一种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财产。由于目前农村还没有建立公共医疗,社会养老等社会化保障体系,农民的生老病死都由农民自己解决,因此,农地既有生产资料的经济职能,又有保障生活和社会职能。如果只根据农地纯收益,不考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土地价格就不客观,不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在农村,农民如果丧失了土地,也就失去了生存之本,没有依靠,更不要谈遵纪守法,致富,奔小康等问题。所以,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因而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3.2由于城市土地价格对地段非常敏感,城市土地的供应又远远跟不上对土地的需求,因而造成某些地段寸土寸金。如在2002年杭州西湖边的一块地在拍卖时竟然卖到了27000万元/hm2,折合2.7万元/m2[2]。这样的“天价”是在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运作中产生的,尽管增加了政府收入,也有失科学性,从长远来看是有害的。开发商出这样大的价钱夺得宗地,并要得到预期的利润,他必然要增大容积率,增加楼层,增加租金和房价,这样就加大了开发商在建设期的融资风险和在运营期的经营风险,对环境也有某种程度的破坏,而且开发商所付的钱最终由住户支付,这样必然会增加住户的负担和增加入住企业的经营成本,一旦当增加的经营成本大于该地段商机所带来的回报时,企业会放弃进入该区域,从而形成聚集经济负效应,产生房地产泡沫,影响城市经济的发展。在这方面我们是有过教训的:率先实行土地储备制度的香港,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中,受冲击最大的就是房地产业。
3.3有些企业之间变相采用协议方式以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4)土地储备运作资金来源单
资金和土地是土地储备机制的两大基本要素。土地储备过程就是土地流转过程,实质上是资金流转过程。因为在实际运作中,没有大额资金给予支撑,是难以有效运作的。从一些城市土地储备的实践看,运作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政府只在初期注入一笔资金作为运作资本金。这种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虽然能满足当时土地储备的需要,但尚未形成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而且存在较大的风险。特别是统一收购落实后,客观上要求政府对需要盘活的土地实施敞开收购,如果单靠银行贷款,不仅难以满足对资金的需求,而且可能因银行利息增加而使收购土地的成本大幅增加,甚至会出现土地出让收益低于土地储备成本,入不敷出的现象。
四、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1)完善和细化土地储备的有关法规政策。为了确保政府统一收购权的落实,协调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重新审视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清理不利于政府统一收购土地,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文件,避免和消除政策“打架”的现象。建议完善和细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关于计划、建设、财政、房产等部门与土地部门配合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在土地市场转让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统一认识,增强合力,保证土地储备工作制度和土地储备工作的健康发展。
(2)发挥土地市场作用,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从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建立统一片用收购转化的土地储备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着眼于整个国家的发展,搁置争议,消除因部门利益而形成的分歧,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立土地有形市场的文件精神,保证所有土地交易行为都在统一的土地市场中规范运行。严厉打击和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防止国有土地资源的流失,促进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地土地有形市场的早日形成。
(3)加强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通过实施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统一前期开发和土地整理,切实贯彻落实城市规划的有关政策和要求,使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提高城市土地管理的配置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观,积极推进土地利用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拓展方式的转变,立足现有建设规模,搞好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走集约利用拓展内涵的发展道路
(4)努力探索土地征购、回收补偿的方式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是顺利完成土地征购、回收工作,促进城市土地储备制度长期良性发展的基础之一。在制定土地俚,应充分考虑宗地的区位条件和用途,同时还应考虑宗地的产权情况(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了减轻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负担,可以实行分期付款的办法进行补偿。在土地回收补偿费确定以后,可分为征购回收和土地供应两个阶段分期支付补偿费,在征购回收阶段支付补偿费的一部分,剩余的补偿费在土地供应阶段支付,同时由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所应承担的利息。当然,土地储备中心也可根据实际资金情况,尽可能提早付清土地征购、回收补偿费。
地城二班
郜翔
6.我国政党制度的弊端 篇六
目录
摘要………………………„……………………………………1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问题……………………„…………2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涵义………………………………………2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理论依据………………………………2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历程……………„………………4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弊端………………………………5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5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弊端………………………………………6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措施…………………………………7
(一)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7
(二)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7
(三)完善公众和社会舆论参与监督机制……………………………8
(四)注重过程监督,强化和突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8
(五)协调好内外部监督,双管齐下…………………………………8
(六)实现行政监督法制化……………………………………………9 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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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是政府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政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建国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有了很大发展,在监督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国腐败问题仍然严重的现实情况下,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很多弊端。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监督体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课题已经提上日程。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弊端 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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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制度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60年来,先后经历了形成时期、调整时期、瘫痪时期以及恢复和发展时期。①到如今,已经形成了由行政组织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想结合的行政监督体制。在政治生活中,充分体现了行政监督作为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行政活动的有效监督。它对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防范与惩治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效能和建立责任政府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行政监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这在加强监督效果、完善监督主体、使监督科学化、法制化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从而提高了政府行政的效能,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行政监督体制远未达到真正要求的监督效果。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问题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涵义
监督,在英文中的单词是supervision,从字面意思来看,即为上级对下级的督察、督导。在《辞海》、《词源》里采用的解释是监察督促、监督军事。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中外,监督一词的本意都是一致的,都是上级对下级的督察、督导活动。现代意义上的监督主要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昂免得某种目的或目标,样张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
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具体指的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检查、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分。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内部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一般监督、专门监督、行政复议和特种监督四种形式。②
(二)行政监督体制的理论依据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诚如孟德斯鸠所言,行政腐败现象在政治生活中愈演愈烈。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权利一旦失去 ①杨建淮:《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②夏书章、王乐夫、陈瑞莲:《行政管理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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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就会变成脱缰的野马,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①因此,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对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稳定、高效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建立理论主要源于西方分权制衡理论、人民主权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并结合中国国情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
第一,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也称权力制约论,它的主要思想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主要理论来自于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孟德斯鸠的制衡学说。它强调为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或腐败,必须对政府权利进行分割,并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洛克还特别强调立法权至上。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设置情况是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权力的最高点,下设“一府两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互独立且相互制衡。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对中国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检查,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形成权力的制衡。
第二,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论是西方思想家基于社会契约论和主权论提出的民主理论,认为人民拥有主权,国家的主权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因此,人民对国家拥有天然监督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完全是处于人类自身理性的要求,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集体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成员的人身和财富”。人民主权在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上的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民主权利的机构,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行使对行政行为的审议权、质询与罢免权,以及对公务员失责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另外,人民有权对政府行政权力的使用以及行政行为进行质询与监督。而政府是代理人民行使公共行政管理权力,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严于律己,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承担为公共利益服务、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
第三,社会契约论。契约是一定意义上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转让,社会契约则是人们通过契约在个人权利的保证和社会义务的承担之间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让,并通过结合全社会人民的意志,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个体的人身和财富。这种社会契约是无形的,是被默认的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约定,它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主要强调的是道德对权力的制约。在公共权力机构行使公共权力,要保障公共权力使用的节制和理性,除了通过立法规定它的追惩手段,还必须通过价值的洗礼、道德的升华,以权利主体的自律与他律的结合,以道德约束等内在软约束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外在硬约束结合,达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
上述三个理论,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 ①曾维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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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在授权政府权利的同时,而且还要保留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依法行政,防止和追惩权力腐败。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初步形成时期(1949年 —1954年)
1949 年9 月,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19 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内设立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在中国共产党党内设置了纪检机构。1949 年11 月,党中央又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相继在县以上各级党委成立了纪律监察委员会。
至此,社会主义新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建立开始起步。但同时,由于新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处于初创时期,存在着诸多问题
2.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适度调整时期(1954年 —1959年)
1954 年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进行监督的权力。
根据1954 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原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54 年,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地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检察监督。
至在20 世纪50 年代中期,各级政府机关内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体制的建立以及职权范围的调整完善,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党纪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建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瘫痪时期(1960年 —1978年)世纪50 年代末,受到当时极“左”思潮的影响,中国行政监督体制陷于瘫痪。1959 年,国家监察部被撤销。1975 年宪法则在检察机关名存实亡基础上明确取消了检察机关,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监督权失去法律依据,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也相继被撤销。从而导致行政监督组织体系陷于瘫痪,行政监督体制受到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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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监督体制恢复和发展时期(1978年 —至今)
1978 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纠正了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一系列错误,国家政治生活逐步走向正常“ 文革”期间濒临瘫痪的行政监督体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在党组织内部,率先建立了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监督主体资格在1978 年宪法中重新得到了肯定。同时,根据1982 年宪法,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在这期间,国家监察机构的建制也得到了恢复和确立。1986 年11 月27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1987 年国家监察部重新组建。行政监察机关的重新组建,审计机关的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体地位的重新肯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使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得以重建并加强。
1989 年4 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0 年12 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6 年3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7 年5 月,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9 年4 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一系列配套的行政监督的法律和措施陆续出台,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日趋规范并日趋完善。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弊端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①
第一,从主体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来看,我国现行监督体制主要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主要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行政监督;政党监督,即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专门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督察、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平行部门监督。
第二,从行政监督的对象体系来看,行政监督的对象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架构的基础上,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治病”与“保健”的双重功效。②从 ①陕西省监察厅《政府监督制度》课题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改进举措》。②浦兴祖、竺乾威:《当代中国行政》,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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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监督课题的公开性,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整体的监督效能。但是,在现实实践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且杂乱,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使得权责混乱,“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弊端
1.监督主体不到位
第一,行政监督主体独立性不强。①行政监督主要体现的是对行政权的制约,而监督的有效性往往体现在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权力上。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审计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主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目的就在于监督权能独立行使,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但在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大都处在附属地位,没有足够的独立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例如,党的纪检委和行政系统的监察、审计部门大都设在党政机关内部,在履行监察职责时,一方面要受到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另一方面,也必须收同级党组织、行政机关的领导。这就使得监督主体受制于双重领导,也受制于监督对象。
第二,多重监督,监督合力弱。②我国在构架行政监督体制时的出发点是要形成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从而使政权不能“绝对化”。现实却是重复监督导致监督主体之间对于相似工作相互推诿,最终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各监督主体之间还缺乏有效沟通,各自为战,降低了监督效率,弱化了整体监督效能。
第三,部分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员,他们的人员结构、知识层次、能力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监督的有效性。目前,在这支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这给行政监督工作带来困难;二是部分执法人员不注意坚持原则,怕得罪人,不敢过硬实施监督。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我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工作的今天,执纪执法干部必须以更高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面对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公众监督参与意识薄弱。很多人仍然存在着“只许州官放火,不需百姓点灯”的思想,不懂得怎样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利,对于很多政府官员腐败现象,因为害怕被报复而放任之。就算受到主管行政机关的利益侵犯,也不知道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2.监督过程不完善,行政缺乏透明度
行政监督应该是贯穿于行政行为整个过程的活动,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监督方式应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监督方式较单一,监督主体一直偏重事后追惩,即在事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 ①杨建淮:《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路径选择》,《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②施月峰、卢泽生《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有效性的路径选择》,《企业家天地》,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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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轻或重的危害之后才进行查处和惩罚,这是一种“马后炮”的监督方式,并不利于真正有效防范行政腐败,使监督工作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事后监督基本上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行政透明或政务公开,即“阳光行政”,是现代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行政监督的前提。没有政务公开,监察机构和社会舆论就无从知晓行政部门的运作情况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这就为暗箱行政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暗箱行政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不利于公民监督和公民参与,往往是滋生权利寻租和其他行政腐败等丑恶现象的温床。
3.监督体制不健全
第一,监督机制单向运行,缺乏全面性①。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为辅。在一定程度上,内部监督具有其优越性,内部监督突破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较之外部监督是具有一定先进性的,但是内部监督的动力来自于外部监督,如果没有外部监督的压力,内部监督就会产生懒惰性,甚至侥幸心理,从而产生行政腐败。
第二,行政监督立法滞后。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必须有法律作为后盾,否则就会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健全的法律制度能一方面赋予监督者应有的权利,保证监督的有效实施;一方面也能规范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防止在行政监督工作中的腐败行为。但是,我国的行政监督立法进展缓慢,不能跟进时代的步伐,这就使得监督主体缺乏法律的保护。例如,近几年来,一些新闻记者采访难的问题屡见报端,有些甚至遭到围攻和殴打。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措施
(一)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
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目前,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而建立自上而下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代替原来的监察部,使得专门监督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并下设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取消原来的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监督整体合力的提升。
(二)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
①次仁嘎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问题初探》,《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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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是通过行政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的,要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就必须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首先,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思想道德素质修养,要时刻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为人民负责,要提高自己的行政监督意识,正确区分社会中的善与恶、是与非,形成高尚的行政伦理精神,责任重于泰山。其次,还必须加强纪检干部的素质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专业的法律知识、金融财政等知识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
(三)完善公众和社会舆论参与监督机制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首先,必须要树立公民责任意识,形成参政议政的自觉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政府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的意识转变,政府可以利用大众传媒让公众知道应该监督什么,同时,还要加大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其次,强化群众监督法律保障。通过法律来确立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保障举报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另外,政府还应该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实现“阳光行政”,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
新闻媒体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朱镕基总理曾为焦点访谈栏目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但是,媒体监督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新闻立法,一方面规范新闻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方面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四)注重过程监督,强化和突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针对我国行政监督长期以来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应注意强化对权力授受过程的监督,把好入口关,努力做到防范于未然。首先,应选好行政过程中的掌权者,掌权者的素质影响着权力行使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因此,对权力主体的权力获得进行监督制约是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第一道防线。同时还应注意突出事中监督,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制约,防止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滥用职权甚至产生腐败。当然,事后监督也是必要的,强有力的惩罚也是控制行政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
(五)协调好内外部监督,双管齐下
内部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外部监督是内部监督的重要推动力量。组织内部监督与其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因而组织内部的许多问题都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得到快速有效地解决。但是,内部监督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自身监督毕竟不能客观而严密,这就需要外部监督弥补这一缺陷。外部监督力量是异体监督,这就增加了监督的客观实际性、公正性。外部监督也能积极推动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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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正常运作。所以,内外部监督必须有机结合,才能真正达到监督的高效。
(六)实现行政监督法制化
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律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因此,应该加强该领域的法制建设,一方面,制定出当前还没有但是急需的诸如:《监督法》、《新闻法》、《政务公开法》、《反腐败法》、《举报法》等法律,保证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现有的但是存在操作缺陷的相关法律;还有,必须提高有关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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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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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政党制度的弊端 篇七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目前,“我国高中阶段的教育,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基础教育,其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公民。所以,高中阶段所设置的各门课程都是依照国家制定的教育目标设置的”。[1]
1. 高中阶段教育。
其性质是基础教育,它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公民。因而高中阶段所设置的各门课程,也就是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教育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根据学生的发展水平,选择高中学生必须掌握的某门学科的基础知识所组成的教学科目。学生通过高中阶段的系统学习,能掌握各门学科的有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适应升学和就业的需要,从而保证学生在高中阶段能系统地学完国家所规定的各门必修课课程,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2. 高中毕业会考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毕业会考制度,要求学生在高中阶段必须参加地理、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语文、数学9个学科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才能毕业、准予参加高考。实施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给中学教学以正确的导向,从而促进学生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3. 高中文理分科考试制度。
随着高考的进一步改革,我国实行了文理分科3+2考试制度,即除语文、数学、外语为公共科外,理科加试物理、化学,文科加试政治、历史。因此,各所含有高中的学校在“高考”这支指挥棒的影响下,纷纷在高二甚至在高一阶段便实行文理分科教学。即在高一下学期或高二上学期,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把学生分为文科班和理科班。对文科班多开语文科课时,少开或不开理科课时,侧重于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的教学;对理科班则多开理科课时,侧重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体育的教学,忽视了政史的教学。
二、高中教育文理分科考试制度的弊端
1. 文理分科使文科生的整体水平下降。
学习理科不能有半点的虚假,严密的逻辑思维的要求使理科学生的难度提高。“在全国所有的中学,几乎是理科学不下去的人在学习文科。学习文科者并不是出于对文科的兴趣和热爱,而是无奈的选择”。[2]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文科的人本身就成为“二等公民”,选择文科本身就是一个失败者的象征。所以,文理分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文科生被轻视,从而,文科生的水平全面下滑。
2. 文理分科使民族的整体素质降低。
过早的文理分科,使得理科生不去学习历史、地理,也不去阅读经典文学,这样,他们的知识面狭窄、人文精神薄弱的原因就不言自明了;文科生则远离物理、化学,对于最基本的自然科学知识一知半解,科学思维与科学精神的训练大大欠缺。因而,文理分科限制了一个人的全面发展,教育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是一个口号、一句空话。
3. 文理分科使应试教育的效果加剧。
文理分科造成理科知识越来越难,考试难度越来越大,好像只有这样才能区分学生的学习水平,突出理科生尊贵的地位。因此,所有的理科生都要开始学习那些他们一辈子根本派不上用场的东西;而对学生一辈子有用的历史、地理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却在中学教育中没什么地位。更为荒唐的是,文理科学生在保送大学时的待遇也是完全不同的:理科生,无论是数学、物理、化学和生物,任何奥林匹克知识竞赛的获奖证书都可以成为优先进入大学的通行证;而文科生水平再高,也没有保送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在文学方面有优异才能的学生,只有放弃自己的“心爱”选择理科。
4. 文理分科使“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分割”。
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分割的教育思想使学生从小就接受了文理分家的思想,打上了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分割的烙印。有的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认为中学应该使学生有特长,所以文理分科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特长。我认为中学首先是为了学生打好基础,同时也应该发挥其个性,使其有特长,但是用文理来分特长并且用文理分班、高考文理分科来导向学生的学习是不符合教育规律、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
三、针对高中文理分科弊端的对策
1. 调整教学计划,增加人文社科课程的比重。
人文社科课程是培养人文精神的重要载体。在教学内容中应该使其占有一定的比重。目前我国理工科院校的人文社科课程实在是太少了,如果维持现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能是奢谈。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当然我国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和指导思想与发达国家有本质的不同,但他们把人文素质教育作为基础和核心内容给予的重视程度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如美国,要求每个本科生必须修完人文、艺术、社会科学领域中相关的几门课程。
2. 调整培养目标,培养“通才”基础上的“专才”。
“新课程体系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以德育为灵魂,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发扬人文和科学精神为基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3]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了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从而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培养的是“通才”。我认为,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我国更需要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才,即“专才”。这个“专才”应该是集文理知识于一身的高度融合的具有复合知识的人才。
3. 优化考试制度,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目前,高考科目设置的改革,对传统的中学教学观念提出了挑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甚至大综合的出现,使得各学科教学之间不能再孤军奋战,而是必须协同作战,共同研究教学对象和当今高考改革的方向,从而优化教学过程,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这就要求各学科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首先要立足于本学科的教学,在把本学科的必修知识讲好、讲透的基础上,注意联系实际,使学生首先在学科内做到综合知识的灵活运用。其次,各学科教师还要拓展自己专业之外的知识,以便应对高考综合试题。有一些高考综合题,使得很多教师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学生提出的中学知识水平上的跨学科问题,有些教师却不知怎么作答,更严重的是对同一问题不同学科教师不同的答案和理由,使学生无所适从。这显然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4. 推进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融合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关键。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但是大家都在议论,我国虽然培养了大师级人才,但在世界科学技术和社会领域的顶尖人才很少。周远清指出:“我作为一个长期在高教战线上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深感我国高等教育长期文理、理工分家,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相割裂,给培养的学生带来了思维方式的缺陷和知识面的偏颇,这样的人才毛坯要成为大师级、顶尖人才是有先天不足的地方。”[4]据介绍,理工类的诺贝尔奖金得主很大一部分都在人文、艺术上有很高的修养并且明显地感到这些为其获得重大的成就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提倡培养创新能力、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周远清指出:“教育的什么阶段能培养创新能力,众说纷纭。但是我认为,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融合,逻辑思维与抽象思维相互结合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改变学校的学科氛围,拓宽学生的学科视野,改变原有的培养模式,对于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甚至创新能力将起到重要作用。”[4]
摘要: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和新课程改革的逐步深入, 高中阶段的文理分科越来越受到关注, 不利于受教育者健康和全面发展的问题也被提上日程。本文从高中文理分科的弊端方面来分析目前高中文理分科问题, 并针对这些弊端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高中教育,文理分科考试制度,弊端,对策
参考文献
[1]钱江晚报, 1999, (8) .
[2]教育科学研究, 2004, (11) .
[3]2001-2010年.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 2007, (10) .
8.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的弊端浅议 篇八
【关键词】 普通高中 教育 弊端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72(2013)02-023-01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专业而又有组织性的教育活动已延续4000多年。教育被视为治国安邦之本。罢百家,尊儒术,兴学校,行选士,定科举制度1300年之久,对中国封建政治、文化教育的作用和影响十分重大。新中国成立后,奠定了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1983年起,教育改革全面展开,不断深化,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此后教育改革不断推进,步伐不断加快。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来临,教育对于现代社会中的无论个人还是国家,甚至国际社会的重要作用已经日益凸现。它是个体生存发展的基本手段和途径之一,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命运,正随着社会的进步朝着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发展。目前,我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普通高中教育是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衔接口,是教育结构中的重要环节,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是构建教育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以普通教育为主的现代中学教育中,教育的作用和最终目的是确保学生获得进一步升学及学习的资格和能力,也是促进中学生人格发展的关键。中学教育不仅要为中学生进入高等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中学生的人生发展也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虽有几千年的重教传统,政府也前所未有地重视教育与科学技术,但是中国的教育,特别是中学教育,仍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素质教育、创新教育不足和如人文、公民教育的缺失等,甚至,在教书育人的理念和方式上,更出现了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和育人模式的倒退现象等等。
1. “格式化”教育:学生缺乏创新能力、创新精神
中国教育培养的学生创新能力、创新精神极差,也就是创新教育的巨大缺陷,这一点广受诟病。走进中国的教学课堂不难发现,中国的教育就是一个“格式化”的过程。所有的学生都在拼命记忆僵死的公式,用同样的模式思考问题,做有标准的答案的题目,于是“生产”出了大量思维僵化、创造力枯竭的学生。曾经有外国学者不无调侃地说:“很佩服中国的教育,竟然能把学生都培养成一模一样的‘产品’!”
由在中小学盛行的应试教育和大学狭隘的专业教育,我国的教育普遍存在着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即重视现有知识传递和积累,缺乏创造性的培养。提倡死记硬背,实行题海战术,使用标准答案,压制学生的个性发展,把教学过程简单地划分为对知识的传递和积累,在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上也是重继承轻创新、重灌输轻发现等,这是当前我国教育普遍存在的弊端,即:只教学生已有的知识,不教学生去创新。
2.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无奈选择
有一句话说:当学生把学校里面学到的知识忘记后,剩下的就是教育。但一位老师却这样总结我们的学校教育:“学校什么也没有教给学生,学校最擅长的是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憎恶学习。”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当前中国教育中的主要矛盾。应试教育的思想和方法,造成了学生学得死,负担重,甚至畸形发展。在应试教育中,我们可以普遍发现学生高分低能、动手能力偏差的现象。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和主动精神,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为核心,注重开发学生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但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并非完全对立,形同水火,它们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之处。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心素质、培养能力、发展个性为目的的教育,而应试教育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选拔淘汰的教育,它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摒弃了思想道德教育、体育活动和劳动教育,特别是应试教育对学生个性的发展几乎不加以重视,而素质教育则注重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每个人潜能,发展学生的个性。素质教育是目的,应试教育是选拔手段,两者并不是完全矛盾的,同为教育的一种,手段与方法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培养出适应时代发展的人才。
3. 重智力开发、轻人格培养
我国的普通高中在高考指挥棒的牵引下,陷入了“重智力资源开发、轻人格培养”的误区。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学校都在拼命地实施题海战术,解析高考动向,追求升学率。从学校到教师很少有人从心理学方面完善被培养者的人格,而完善人格如诚信、毅力、团队意识、敬业精神和同情心等都是一个人成功的必备因素。学校的教学计划中也很少有设置“心理咨询”、“抗挫训练”、“社交礼仪”、“诚信教育”等人格培养的课程,教学计划中只有数学、语文、历史、地理、政治等知识性课程,课程体系存在着严重的内在缺陷。对学生的评价指标单一,实行唯成绩论,一考定终身。高考录取的标准只有成绩,没有诚信、品德和健康方面的标准。
4 . 重理论素养、轻操作技能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中国的父母将孩子考上大学看做是光宗耀祖、成龙成凤的标志,将培育技术、操练技能看做是没有出息、不光彩的事。这种心理无疑给学校只抓文化课、减少实践操作技能、盲目追求升学率增添了一个强有力的支持理由。而我国的普通高中实验性课程课时不够、实验设备仪器落后、实验教师编制缺乏、国家财政对实验教学资金投入不足的现状,也加剧了重理论素养、轻操作技能的困境。
5. 教育评价的一元和单一
长期的应试教育质量评价观对普通中学教育工作产生的影响沉积已久,一考定终身,以应试的终端分数作为学生评价的主要依据,这是大多数社会群体和个体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价的基本标准。于是,学校为迎合这种评价和趋势,不得不扭曲素质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名为素质教育,实质上仍是应试教育。这一切,无疑会严重阻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中学生是中学教育质量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德、智、体、美及其个性心理等诸多方面的发展,这也要求我们的评价标准应着眼于中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与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应并有利于社会的优秀人才。
6. 道德培养的缺失
很多普通高中德育把维护学校纪律和教师权威放在首要位置,学校德育和学校及课堂管理的顺序和管理颠倒,德育异化为学校管理和课堂管理的一种工具或手段。另处,道德教育内容落后、教育方法未能很好地遵循客观规律,使得学校的道德教育功能正在逐渐减弱。学校是学生受教育的地方,从古至今都讲究“传道授业”。尤其是在中学教育中,中学生的思维异常活跃,教育工作者应着力把学生的道德培养置于首位,为其阐述做人的道理,使其学会做人、学会做事。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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