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受理通知书

2024-08-22

专利受理通知书(精选7篇)

1.专利受理通知书 篇一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通知书

粤劳仲案字〔20 〕 号

你(单位)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委。

二、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三、申请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2、3、四、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2.专利受理通知书 篇二

一、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性质

探讨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起诉条件, 首先应解决确认不侵权之诉为何种类型的诉。诉的性质由诉的构成要素决定。诉的构成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事实理由。其中诉的标的决定诉的性质。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予以判决确认的诉讼类型, 亦称确认判决或宣告式判决。确认之没有执行力。确认之诉有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之分, 积极的确认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权益存在, 而消极的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不合法或者不存在[1]。

长期以来, 学者对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是属于确认之诉还是侵权诉讼, 颇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中, 必须要判断原告是否侵犯了被告的专利权, 侵权诉讼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审理对象上是相同的, 因此, 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属于侵权之诉[2]。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明确批复:“确认不侵权之诉为侵权类之诉,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因为法官在审理确认不侵权诉讼时, 也只对被控侵权行为的构成做出判断, 并不涉及侵权主体的过错及损失赔偿。还有学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同时为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

但笔者认为, 最高院关于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侵权之诉的认定, 其主要目的为了确定管辖权而作出的一个批复, 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因为明确认定为侵权类纠纷之后就可以方便地适用法条确定管辖权, 其也没有说明理由, 所以不能简单以最高院的批复作为定性的依据。诉的种类是根据诉讼请求来划分的, 从原告即涉嫌侵权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其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看, 该诉讼请求不具有给付内容, 只是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 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也只能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或驳回诉讼请求, 也不具有给付内容,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所以这种诉讼请求只能属于确认之诉, 是确认之诉中的消极确认之诉。

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利益与法院受理

确认之诉因有时为给付之诉的前提, 因此, 只有具有确认利益的, 才可提起确认诉。消极的确认之诉应更严格具备确认利益, 因为, 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或权益一般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任何不利益, 和与任何人存在争议, 所以不需要法律确认。消极确认之诉应具备确认之诉的利益, 但在法院审查是否受理时, 应更严格。一般而言, 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即原告的法律地位处于不安定中且是因被告的行为导致的。对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作了如下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 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 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院的规定属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的利益的规定。专利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或威胁, 使得被控人的投资及经营活动因此出现了不安定因素, 被控人产生了现实的不利益危险, 则被控人具备了消极的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

人民法院受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应首先审查是否具备诉的利益。严格审查是否具备诉的利益具有必要性。一是两便原则的要求。即便于法院审判, 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 不致使其纠缠于无休止的诉讼之中。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方面。如果对此类案件不进行严格审查, 可能会出现因同一事实而提起确认侵权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行政诉讼等重复诉讼, 以致多种诉讼形式并存, 实质上却解决的是同一问题的情形, 增加当事人讼累, 浪费诉讼资源。二是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的要求。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同一争议提起不同的诉讼, 可能会出现法院内部民事审判之间, 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三是促进私力救济程序正常发展的要求。权利人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 通过警告函以及协商的方式, 可以有效地解决纷争。但如果权利人因发布警告函, 却被不正常地卷入诉讼, 则不利于促进这种私力救济方式的培育和发展。

依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的利益时, 应审查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审查权利人的警告或威胁是否存在。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权利人的警告和威胁。 (1) 侵权警告或或其他威胁, 其对象是特定的如合作方、投资方、生产方、销售方, 或者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举报明确指出某被控人侵权。这样明确被控侵权人才具有诉的利益。不指明的警告不视为侵权警告, 向行政机关直接实名举报侵权的, 行政机关不予处理的, 可视为侵权警告。 (2) 警告或威胁不需要反复或多次。 (3) 警告或威胁是否已经给被控人造成实际损害不作为必备条件。如警告或威胁是否导致其与原告终止合作协议、交易对方退货, 或失去交易机会或最佳交易时机、使涉嫌侵权人名誉受损或者未明确指明涉嫌侵权人但使其交易机会锐减, 致原告有可能是合法的行为受到严重干扰。 (4) 权利人提起了侵权诉讼后又撤诉的, 不视为警告或威胁。如果权利人仅提起侵权诉讼后又撤诉, 未作出其他警告或威胁行为, 被告不得单独以权利人撤诉为由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因为撤诉行为不能直接给相关人带来不利益的危险。其次, 人民法院还要审查权利人是否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如果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 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的, 法院应当受理确认不侵权之诉。因为这种状态将持续地对被警告方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被警告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争议事实。再次, 涉嫌侵权人的利益是否正在受到严重威胁。曾经很多学者主张“威胁”是现实的威胁, 不包括可能的威胁, 但笔者更同意其他的一些学者的意见, 即“威胁”不应仅仅包含现实的威胁, 还应包括可能的威胁。正在实施投资建厂的当事人, 如果受到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 对其投资行为产生的是现实的威胁, 但如果是准备投资建厂的当事人, 受到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和威胁, 其利益尚未存在, 自然不会受到威胁, 但不能因此影响其诉权。

三、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起诉条件与法院受理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不仅应具有诉的利益, 还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此类案件。根据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质, 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关于原告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 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已经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人、已经投资正在实施建厂的人、准备投资建厂的人。既包括直接被警告人, 也包括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的一方无疑与争议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当然地具有原告资格。至于被警告方之外的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笔者认为, 与侵权警告函中所指实质性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成为不侵权确认之诉的原告。比如生产者与销售者之一收到侵权警告函, 如果侵权警告函将对自己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与争议事实相关的未收到警告函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可主动向法院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 明确争议事实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 关于被告条件。被告不限于仅为实施了侵权警告或威胁的专利权利本人, 也包括实施了警告或威胁的利害关系人。第三, 关于诉论请求条件, 必须明确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第四, 关于法院管辖条件, 级别管辖适用知识产权管辖原则, 地域管辖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因为, 确认不侵犯专利之诉具有强制起诉功能, 即本应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因其怠于起诉, 才产生确认不侵犯专利之诉的利益, 如果专利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 被控侵权人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即有管辖权。另外, 原告住所地一般也是原告实施涉嫌侵权的行为地, 所以, 地域管辖应适用原告住所地更便利于诉讼的解决。

在很多时候, 权利人会采取行政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或威胁后, 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起诉或撤回警告, 而是向行政机关提请行政处理, 因为中国行政机关有查处专利侵权行为的职权, 此时, 对于被控人起诉, 法院应否受理, 笔者认为不能受理。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毕竟只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确认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备, 不能将其作为一种主要的诉讼形式, 否则, 知识产权人就有可能被无端地卷入诉讼中, 造成司法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浪费。知识产权人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 有是否向国家机关寻求保护, 向哪个机关寻求保护, 如何寻求, 何时寻求的权利。这显然有时会危害其他人的权利, 所以我们赋予涉嫌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权利。但当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时, 而不论其选择什么样的救济方式, 涉嫌侵权人的诉的利益即消失, 不再具备起诉的诉的利益。所以, 在权利人已提起行政的救济方式下, 被控人如果提起民事诉讼, 即便符合起诉条件, 法院也不应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确认不侵权之诉时, 应当首先审查该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在具备此前提下, 再审查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诉的利益是此类诉讼的前提条件, 如果仅从形式上具备了起诉条件而不具有诉的利益, 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摘要: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当从是否具备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和起诉条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关于诉的利益审查主要注重权利人的警告或威胁是否存在, 而不应注重是否已给被控人带来实际不利益。关于起诉条件, 原告既可以是被警告人本人, 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既可以是已经进行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人, 也可以是正在投资建厂或准备投资建厂的人。当专利权利人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寻求行政救济时, 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确认不侵权之诉。

关键词:确认不侵权,知识产权,起诉,受理

参考文献

[1]江伟, 绍明.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149.

[2]佚名.知识产权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探析[EB/OL].http://news.9ask.cn/gfzr/bjtj/201006/701901_4.html, 2011-04-14.

3.检察建议助力规范案件受理 篇三

“你们这份检察建议提得好啊,以后我们送案你们受案都方便了,我们一定会给每个侦查员复印一份让他们做参考的”,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在接收中卫市检察院向该局发出的案件受理检察建议书时这样说道。

该院在长期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存在未附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未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移送的涉案物品不符合密封保存要求等不规范情形,特别是存在各个案件承办人所办理案件出现的问题均不尽相同的情况。

鉴于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环节应当报送的审查材料没有具体规定,该院结合本院案件受理的具体要求向中卫市公安机关发出案件受理《检察建议书》,从卷宗装订、涉案款物的移送、视听资料的制作要求、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说明的格式、移送日期等9个容易产生不规范行为的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加以注意,以其方便侦查人员整理案卷材料。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中卫市公安局迅速印发给了各局刑侦部门、经侦部门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对照检察建议对案卷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没有疏漏方才移送,在方便侦查人员规范整理案卷材料的同时解决了检察机关案件受理難以规范的难题,取得了双赢的效果。(文/张莉 刘雪梅)

4.低保申请受理通知书 篇四

编号:

同志于

日交来的申请低保相关材料,经审查资料齐全,现予以正式受理。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日 …………………………受理单位盖章……………………………

编号:

低保申请受理通知书

同志:

您于

****年**月**日交来的申请低保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经审查资料齐全,从即日起正式受理,我们将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在30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审批意见。在审批期间,请积极配合审批管理机关的调查。本通知书请妥善保管,以作为您查询低保申请审批情况或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依据。

签发人:

受理单位(盖章):

受理日期:

5.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受理通知书 篇五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受理通知书

沪税XX税争受〔20XX〕XX号 <样式>

(申请人):

你(单位)于

日提出(涉税争议名称)涉税争议。

经审核,涉税争议事项符合受理条件,涉税争议事项将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特此告知。

申请人:

受理机构: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受理机构留存。

6.专利受理通知书 篇六

(共三联)

A 职业卫生安许证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E

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职业卫生安许证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E

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承办部门留存)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职业卫生安许证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E

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7.专利受理通知书 篇七

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统一受理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1〕25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管理工作,提高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受理中心)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工作效率,方便市民办理申请,现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关于加强本市区(县)和街道(镇、乡)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0〕4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06〕49号)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申请受理业务应统一纳入社区事务受理部门的受理事项,自2011年6月下旬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基本信息、材料信息等将通过“街镇一门式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一门式受理系统)统一录入,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内部协办”。

各区(县)、街道(镇、乡)要按照街镇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求,逐项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信息统一录入所需的必要场所、设施设备及受理人员,并做好信息系统的升级安装、运维保障和相关人员的业务综合培训工作。上述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可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各街镇受理中心的服务窗口、住房保障机构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操作说明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操作说明

根据政策规定的职责分工,为保证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对申请审核操作说明如下:

一、街镇受理中心应统一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基本

情况”、“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等资料信息通过一门式受理系统采集和输入,按照受理审核业务流程规定,分别上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经适房系统)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展开相应审核工作。

二、预受理:由街镇受理中心通过一门式受理系统预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并将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录入后上传经适房系统。在该工作流程中遇到的系统相关问题可拨打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用户保障服务电话(号码为:4006911880)。

三、受理:经适房系统在收到预受理数据后,须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把决定以及家庭信息的变更等结果和状态反馈一门式受理系统。对已受理的申请家庭,在完成户籍、住房核查后,将委托开展经济状况核查的委托信息传递到一门式受理系统。在该工作流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拨打市住房保障部门服务电话(号码为:63192328)。

四、继续录入:一门式受理系统接收到经适房系统反馈后,由街镇受理中心将需要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继续录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把数据上传到核对系统。在该工作流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号码为:63237866)。

五、一门式受理系统实行自动更新,因区县政务网限制或其它原因导致自动更新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上门进行安装,街镇受理中心应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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