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2024-07-19

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共9篇)

1.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

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展开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3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进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我局认真组织对xx年

xx年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展开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以下。

一、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

xx年-xx年年,全县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3236.62万元。其中:

xx年年,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2058.62万元,xx年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1178万元。支出情况。xx年-xx年年总计支付就业专项资金2926.32万元。其中xx年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1868.63万元(职业培训补贴2608万元,创业培训补贴42万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6.17万元,社会保险补贴479.01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605.91万元,补充小额货款担保基金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286.46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17万元,其他支出110万元)。xx年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支出1057.69万元(职业培训补贴45.38万元,创业培训补贴23万元,社会保险补贴125.28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568.57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155万元,其他支出130.46万元)。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明显两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

一化四建

发展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努力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为增进我县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城镇新增就业稳中有升,社会大局***稳定。

两年来,在扩大就业方面,我们多措并举。坚持

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理就业、政府增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广辟就业门路,拓展就业空间。近两年通过展开

春盛行动、就业支援月、企业人才招聘会、企业委托招聘

等情势,累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xx年人,新增城镇就业7903人。特别是近两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

一化四建

发展战略,以推动新型产业化和农业产业化为依托,立足县内矿产、建材、化工、电子、种养植业和服务行业等企业,重点做好了县内就近就地就业工作,通过现场招聘、培训输送等方式,千方百计增进城镇失业职员、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实现本地新增用工约3000余人,有效减缓了城乡劳动力就业难的题目。如,xx年年春节前后,我们依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县广泛展开了以

四送

为主题的就业支援月活动

。抽调工作职员下到乡镇、社区,大力展开就业政策宣传、上门服务活动。发布就业招聘信息,联合蓝伯化工、汉清生物、远大钒业等用工企业,举行返乡务工职员现场招聘会,实现就近就业160余人。同时,联合火马冲产业园区部份企业,储备就业岗位,展开

送岗位下乡

活动,把就业岗位送到农民的家门口。为增进大学生就业,我们主动联合高校,结合本地企业用工需求,挑选了一批优秀毕业生,送人才上门,解决了县内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才一才难求的困局。

2.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篇二

一、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内涵分析

(一)评价目标

绩效评价主要是有效采用数理统计、运筹学原理等多种原理,结合相关的标准以及程序,对财政支出过程中产生的效益以及业绩进行定量统计,从而得出公正、准确的评价。财政绩效评价能够保证就业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同时提供有效的监督,能够将税费有效转化为优质的生产力。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属于政府为促进就业工作执行的一种服务。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为就业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通过不断推行就业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满足政府阶段性发展战略,从而提高政府预算资源分配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绩效间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规范化以及科学化。通过就业资金绩效评价,能够对相关人员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同时能够提高资金支出的合理化以及高效化,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最大化的就业目标。

(二)评价功能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种:(1)导向功能。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为政府部门提供了预定目标,通过就业目标的指引,为政府就业工作提供有效制约以及保障,有助于积极就业政策的贯彻实施。(2)鉴定功能。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有多种判断与确定功能,例如是否达成目标、优劣程度以及水平高低等。绩效评价可以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搜集,然后进行整理分析,最终得到评价结果[2]。(3)改进功能。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级能够引导政府就业主管部门获得反思,从而不断促进自身状态的完善,从而促进其不断发展。(4)激励功能。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能够引导政府就业主管部门获得提高的动力,为反馈信息机制提供良好的支撑。(5)管理功能。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能够对就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控以及规范。

二、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价指标设计有缺陷

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中,需要首先确定评价指标。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绩效指标评价指标设计上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指标维度、宏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三方面。就业专项资金支护绩效评价的指标一般具有财务与业务两个指标维度,其中,财务指标作为最根本的目标,衡量资金应用的效益以及安全性,业务指标则属于一种最终产出,衡量就业工作的完成程度。我国不同区域的地方就业市场有差异,增加了绩效评价的难度。单一的财务以及业务指标,无法满足就业工作的需求。设计的评价指标过于单一化以及平面化,评价缺乏梯度,无法适应专项资金考核的需求,同时无法适应人群对资金的不同需求。另外,指标设计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以及不稳定性。

(二)数据收集难度大

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策略具有地方性差异。《济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奖补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就业专项资金的用途比较广泛,在数据收集上具有一定的困难性[3]。而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必须要建立在基础数据的收集以及整理上,充足的数据是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数据搜集的准确性会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产生直接的影响。针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专项资金以及相关扶持政策资金投入等相关资金都应该纳入到绩效评价范围,从而实现对资金支出的全面评价。

三、强化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效策略

(一)提高资金监管绩效评价模式的公开性

绩效评价工作组应该适当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保证公开公正,提高公众对资金支出的信任度,为就业资金的运作阳光化提供良好的支持[4]。财政部门应该有效结合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分配、资金监督等多种工作,通过建设委托代理机制,对相关部门提供激励作用,促进评价机制的公开公正化,产生有效的约束力。

(二)有效建立信息反馈及优化机制

就业扶持政策制定者应该对政策实施的每一个步骤进行关注,计算其实施的效益,并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流向判断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从而提高政策的有效应用性。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从而不断促进就业资金运作机制的完善。在提供就业服务时,必须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从而准确把握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资金结构的合理化以及优化,从而促进公共产品以及服务的均衡化发展。

(三)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

监督部门应将监督关口前移,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应由下拨资金的事后监督前移至资金下拨之前监督,这样可以把可能形成的资金流失现象控制在资金下拨之前,有效的节约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是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审查资金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专账核算,自身是否有挤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弥补自身经费、发放资金补贴以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检查资金监督机制运转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等问题;检查就业专项资金实际使用中申请手续是否齐全、资金拨付是否及时等问题,检验相关政策制定的操作性,促进资金管理实行规范简化的运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建立政府公共服务理念

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1)建立有效的责任问责制,通过对就业专项资金的问责制的建设,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财政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效发挥问责制的激励作用。同时,建立责任的追究制度,避免资金浪费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以及责任,建立人本思想。(2)绩效预算。与传统预算不同的是,绩效预算有效融合了成本效益、投入产出、目标管理等基本理念,比较强调产出。在资金预算工作中,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展开不同的预算分配,促进了预算方法的创新,也是政府管理理念的创新。通过更新政府部门的服务理念,促进公共部门资源管理工作的优化,促进公共管理的深层次发展。

四、结束语

我国地方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主要存在评价指标设计有缺陷、数据收集难度大问题。为了提高我国地方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水平,主要可以采用提高资金监管绩效评价模式的公开性、有效建立信息反馈及优化机制以及建立政府公共服务理念等多种方式,从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工作的优化。

摘要:为了解决严峻的就业形式,地方政府逐渐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主要采用职业培训、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对失业人员和新增就业群体的扶持力度。我国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上缺乏系统绩效评价,存在严重的低效益运用现象,对我国地方政府就业扶持政策反馈以及优化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本文通过结合济宁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政策以及相关工作,分析绩效评价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的应用现状以及策略,以期为相关地方政府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绩效评价,再就业资金,财政

参考文献

[1]李洁雯.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教育支出绩效评价为例[J].会计之友,2012,03(03):57-58.

[2]吴华萍,吴明芳.职业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析--发现范式的应用[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02):78-81.

[3]曹欣,王涛.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例分析[J].中国外资,2013,06(02):96+98.

[4]刘安长.关键绩效指标设计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的应用--以某市义务教育支出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13,06(05):30-33+39.

3.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篇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补贴的對象:(一)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二)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三)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按其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补贴: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②未按规定向当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定期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③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其他由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情形发生的。

4.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规范我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操作方案‡的通知‣(穗办„2004‟5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5‟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我市市本级为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资金由财政部门具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并办理了下岗或失业登记,持有本市有效•下岗证‣或•失业证‣的人员。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招用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二)对组织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四)对从事社区就业或被企业(单位)招用的“4050”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在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

(五)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申请就业服务补贴。

(六)本市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七)对组织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的单位和就业办,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八)对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回收并在网上注销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或•失业证‣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九)市劳动力市场建设方面的补助。

(十)今后国家、省新出台规定用于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项目或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所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按照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助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等具体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企业(单位)、自主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给予拨补。

第九条

招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劳动力的企业(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企业(单位)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

2.•申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 4.•单位增减员变动表‣;

5.•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 6.•营业执照‣副本(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7.•下岗证‣、•失业证‣、特困人员证明、•“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随军家属安置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证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8.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转账凭证‣复印件。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申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 4.•单位增减员变动表‣;

5.•营业执照‣副本(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6.•下岗证‣、•失业证‣、随军家属安置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证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7.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转账凭证‣复印件。

(三)区就业办在收到企业(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申请资料40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四)市劳动保障局对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数额在2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6天内完成核定并将给予企业(单位)、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以授权支付的方式将额度下达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将资金划入企业(单位)、自主创业人员账户。

第十条 组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上一个月(以下简称该月)5号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 2.•申领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申领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4.•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协议书‣;

5.•下岗证‣、•失业证‣、特困人员证明、•“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随军家属安置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证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二)区就业办在该月20号前完成对区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市劳动保障局在次月4号前对市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的申请资料和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数额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次月10号前完成核定并将给予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以授权支付的方式将额度下达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将资金划入社区就业组织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社区就业组织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单位),分别在月度或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一并为“4050”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申请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在以上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的上一个月5号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就业办申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单位)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区就业办申请。申请资料随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一并提供。

(二)区就业办对区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的申请在该月20号前完成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对企业(单位)的申请资料在季度结束后40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市劳动保障局对市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的申请资料和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岗位补贴资金数额在次月4号前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对区就业办上报的企业(单位)申请汇总资料在2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对给予从事社区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资金,在次月10号前完成核定工作;对给予被企业(单位)招用人员的岗位补贴资金,在10天内完成核定工作。补贴资金以授权支付的方式将额度下达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就业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2.•申领职业培训人员服务补贴人员花名册‣; 3.•失业人员转业培训†劳动手册‡审批表‣; 4.•劳动手册‣;

5.•下岗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随军家属安置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证明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二)职业介绍机构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2.•申领社区岗位就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3.•申领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4.•劳动合同‣;

5.•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 6.特困人员证明、•“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刑释解教人员证明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三)区就业办在季度结束后25天内完成对区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资料的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四)市劳动保障局对市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在2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15天内完成核定并将就业服务补贴资金划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账户。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季度结束后25天内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就业服务人员鉴定补贴审批表‣; 2.•申领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鉴定补贴)‣; 3.•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4.•再就业优惠证‣、特困人员证明、•“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随军家属安置证明、刑释解教人员证明等证件或证明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申请时提供)。

(二)市劳动保障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上报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资料在32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15天内完成核定并将就业服务补贴资金划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账户。

第十四条 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就业办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社区就业安置费补贴审批表‣; 2.•申领社区就业安置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3.•组织单位申报社区就业安置费补贴清单‣。

(二)区就业办在季度结束后25天内完成对区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资料的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市劳动保障局对市属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和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数额在32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15天内完成核定并将给予社区就业组织单位的就业服务补贴资金划入社区就业组织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回收并在网上注销•下岗证‣、•失业证‣后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区就业办在季度结束后25天内完成对区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资料的审核并进行汇总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领回收†下岗证‡、†失业证‡服务补贴审批表‣。

(二)市劳动保障局对区就业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就业服务补贴资金数额在32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接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15天内完成核定并将就业服务补贴资金划入提供就业服务的单位账户。第十六条 经批准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项目由市劳动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每年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再就业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编制季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季结束前,市劳动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报送再就业人员情况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县级市享受再就业补贴人员情况和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应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在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再就业资金决算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再就业资金在终了有结余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结转下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每年将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申请使用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县级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级市的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5.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篇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8]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各地确需增加新的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中央财政补助。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四、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

各地要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人员。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其中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中央困难企业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必要支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2008年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劳动力市场建设”科目。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相应列入每年修改后的科目中。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上述各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七、账户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事宜,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6.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篇六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1-06-17 23:36:59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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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

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费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等。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

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 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中央困难企业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

给予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对地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支出。包括《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上述各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账户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七、监督管理。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

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九、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7.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研究 篇七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发展某项事业而专门设立的, 具有专门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当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规范、执行不严格

一是目前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编制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质量不高, 完整性差、透明度低;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缺乏编制依据, 随意性强;预算编制审查不细, 把关不严。二是预算管理的刚性不强, 执行不严, 缺乏约束力。项目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运用认识不足, 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导致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脱节, 影响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是专项资金的结余使用不规范。专项资金的结余未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或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批, 擅自留作己用, 影响了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

(二) 核算不规范、制度不健全

一是项目单位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未设立专账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专项经费与经常经费混用, 虚列专项资金支出, 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报账程序、报账手续不严谨及支付大额现金。二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不一致。三是专项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 有滞留专项资金的现象。资金往往集中在第三、第四季度拨付, 在年底形成大量的结余, 未及时拨付落实到实施项目上, 导致年度资金结转数额较大, 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三) 立项不规范、监管不得力

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公开、透明的选项、立项机制, 项目立项把关不严, 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缺乏前期论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资金使用监督责任不明, 资金管理失去应有的监控。

(四) 一些使用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投向

有的地方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因原报批项目论证不科学, 或项目批准后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 (如乡镇村组建制调整、乡村学校布局改变) , 或领导干部“拍脑袋定决策”、“建设自己的家乡”等干预, 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投向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策

(一) 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 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是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关键。一是要规范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切实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 进一步规范农口部门的预算管理, 做到部门预算真实、完整、统一, 专项资金预算真实可靠、内容细化、科学合理。

(二)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管理审计

一是采用会计资料查阅法、存款帐户检查法、项目跟踪抽查法等方法, 围绕批复的项目计划检查资金的分配情况及其拨付资金的时间。看有关管理部门是否做到足额分配、及时拨付, 有无随意改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的问题。二是采用查阅法、计算法、调查法等方法, 检查项目开支的真实、合规性和项目管理的程序, 有无显性、隐性或者巧立名目挤占挪用甚至侵占、贪污专项资金的问题。三是采用查阅法、访谈法等方法, 检查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具体分“项”, 内控制度设立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 对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 应以社会公共产品建设、经济效益项目两个方面分别作检查与评价

对社会公共产品建设项目, 主要是看项目实施是否遵循规定程序, 是否完成预定任务, 受益范围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对经济效益项目, 除检查是否执行规定程序、完成预定任务外, 还应当遵循投入产出原理, 运用“价值工程法”、“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收益率法”、“投资回收期法”等指标检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 健全财政专项资金评价机制, 发挥绩效评价体系作用

建立科学可行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加强专项资金效绩考评工作。财政部门应建立从事前立项评审到事后追踪问效, 贯穿专项资金运动全过程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评级体系, 努力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在项目确立期、执行期及执行结束后, 采用比较法、目标法及综合分析法, 对专项资金实施评价, 不断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五) 强化监督, 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的利用率

财政监督要改变过去事后集中性检查的方式, 将监督的重心向事前、事中前移, 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要创新检查方式,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每实施一个项目, 均由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分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办法的规定操作。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的专项检查与资金管理部门的日常跟踪问效相结合, 对专项资金的监督贯穿与财政专项资金活动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的作用, 通过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监管, 保证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

摘要:财政专项资金从设立到使用, 经历了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多个环节, 这些环节是审计工作和相关管理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重点, 本文主要讨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预算管理

参考文献

8.浅析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篇八

关键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发展某项事业而专门设立的,具有专门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城市建设资金、扶贫资金、新能源专项发展基金等等。专项资金特点有三: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按项目核算。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就是加强专项资金的筹集、存储、记账、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科学性的考核与评价以及适时采用必要的管理措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编制与执行不规范。一是虽然明确了“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预算编制原则,但是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核算,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二是预算管理的刚性不强,执行不严,严重缺乏约束力。项目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认识不足,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导致预算执行脱离了预算编制,影响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是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未按规定审批手续报批。项目完工后结余不上交或转入经常性经费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2)核算不规范、制度不严格。有些项目单位未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专账核算,经常经费与专项经费混用,虚报专项资金支出。有一部分单位的专项资金核算看不出“专项”。有的是与机关经费混合核算;有的虽然划分了专项资金科目,但未具体到“项目”或者“什么项目”。专项资金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有显性挤占挪用即直接在专项资金中报销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相关费用的,有隐形挤占挪用即与机关经费收支混合列帐,导致专项资金余额有数无钱的,还有巧立名目套用资金的故意挤占挪用等等。(3)专项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使专项资金存在滞留现象。第三、第四季度往往集中拨付资金,在年底形成大量的结余,实施项目上未能及时拨付落实,导致年度资金结转数额较大,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率。(4)项目监管不得力,一些工程项目管理尤其是小金额项目管理不规范。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一样,实行严格的工程管理规范。如科学论证制、项目业主制、招投标制、民主决策制、公开采购制、预算决算制、质量监理制、验收审计制、质量保证制等等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缺少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对项目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竣工验收不及时、不到位,缺乏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管理和效益的评价责任不明等,这些问题都将影响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策措施

(1)完善、规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脚步,做到专项资金预算的真实可靠、内容细化、科学合理。强化预算的刚性,认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项目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结余须报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置。(2)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对项目与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专账、资金专储、管理专人的办法。坚持专款专用,规范支付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上心中有数,更重要的是从心理上、制度上防止随意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内控制度方面要做好项目公示、资金报账、竣工验收等制度的实施。(3)严禁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为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主管部门存放时间应有规定期限。(4)管理过程要做到动态监测、资料建档。各年内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当年末编定次年的项目实施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即按计划实施;同时做好相关文字材料、统计数据、图片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5)特别重要的一点,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效益审计。专项资金从设立到使用,经历了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多个环节,那么审计亦应当注重检查这些环节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并且注重检查与评价其使用效益。这样的要求,不仅适应审计工作,而且适合相关管理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监管。重点包括:资金来源审计、资金分配与管理审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也是对经济社会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政府投入到各领域、各行业、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数额越来越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变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和探索当前专项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实际工作中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很有必要,对于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树凯,李洪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财政监督》2007第8期

[2]姜凌云,胡锦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走向精细化《首席财务官》2010年第4期

[3]姚建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提升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水平《宁夏审计》2010年第3期

9.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篇九

少先队队室是少先队组织在学校的传统活动阵地,体现着少先队基本的思想教育内容和鲜明的文化特色,是加强少先队员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平台。开学以来,我校为进一步提高少先队队室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少先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学区和**市教育局有关“少先队队室规范化建设的考评细则”和文件精神,竭力打造规范化少先队队室,做到了“六有”:

1、有场所:学校建立少先队队室,队室为少先队专用,面积能达到30平方米以上。队室的布置做到了庄严、简洁、大方、美观而有教育意义。队室门外悬挂“少先队大队部”标牌。

2、有队务用品:队室备有大中队旗和一定数量的队干标志、少先队员及辅导员所佩戴的红领巾;队室备有悬挂式星星火炬标志(队徽);下阶段我们将配备少先队鼓号队所需的大鼓、小鼓、大镲、小镲、队号和制服,成立校鼓号队;备有资料柜、展览台(柜)、旗杆、旗架及适量的桌椅和摆设。

3、有挂图:备有中央领导人为少先队题词、队史、队知识、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

5、有特色活动展示:备有反映本校少先队组织开展具有学校、年级、班级特色的教育活动成就的文字材料、照片展板等活动记录。

6、有书籍:备有一定数量的爱国主义教育、科技、文化、道德修养、英雄故事、少先队理论与实践以及少先队主题教育等方面的图书。

此外,学校还建立健全队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队室的管理。主要有《轮流管理制度》、《队室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等,少先队活动室的规范化建设,为锦湖实验小学向全体学生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学校利用(请帮助宣传好范文 网..)少先队队室这个阵地,向队员进行组织教育,并将经常性地组织队员参观队室,向队员讲解各部分的目的和意义,利用队室的各种资料,帮助各中队举行主题队会,帮助中队辅导员及队干部查阅活动资料。少先队队室将成为我校德育教育的“主战场”。

二、队室的基本布置:大队队室的布置形式主要力求庄严、朴实、富有童趣,内容上要有教育性和时代感,要体现本地本校特色。

正面块:

1.少先队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明确概括了少先队组织的目的和任务。为了突出这一思想,呼号应该放在队室正面最显眼的地方。

2.呼号下面挂队徽。

3.队徽下面贴上少先队员的誓词。4.誓词左边——贴抄写工整的队歌。5.誓词右边——贴大队每月的活动日程表。正面块两侧:

1.半展开大队旗和各中队的队旗。

2.队鼓、队号。(或另室置放)专题块:布置在其它三面墙上或利用拦板分隔布置,专题块内容包括以下八个部分。如面积不够,可合并布置或选择其中几个部分布置。

四、队室的使用和管理建设布置队室,不仅是为了队委会进行工作的需要,更多的是用以向少先队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的需要。建好队室,更要用好队室,让它真正起到阵地教育的作用。

在队室里可以组织下列活动:组织参观:在队室完全布置好了以后,就可以组织各中队的队员来参观。由大队委员担任讲解员,向队员讲清各专题块的意义和目的,使每一个队员都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此后,每逢新队员入队,都应到这里来听一次讲解,让他们从入队的 队室卫生。

队室的布置和使用没有统一的规定,但辅导员在建设队室时,要注意“七忌”:一忌富丽堂皇贵族化;二忌抽象呆板成人化;三忌随心所欲随意化;四忌千篇一律模式化;五忌内容陈旧单调化;六忌设计布置(教师)包办化;七忌终日不开摆设化。

4.誓词左边——贴抄写工整的队歌。5.誓词右边——贴大队每月的活动日程表。正面块两侧:

1.半展开大队旗和各中队的队旗。

2.队鼓、队号。(或另室置放)专题块:布置在其它三面墙上或利用拦板分隔布置,专题块内容包括以下八个部分。如面积不够,可合并布置或选择其中几个部分布置。

可用设职能部来展示)。进的动力。

提供资料:队室里布置的每一个专题都有较齐全和明确的主题,这些都是组织队会的好材料。大队辅导员可以利用这些资料帮助各中队举行主题队会。

通过中队的主题队会,还可以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各个专题的内容。

举办讲座:为了不断地提高中、小队干部的工作能力,队室里应当经常举办各种类型的业务讲座,指导小干部们学会独立地工作。

在队室里可进行一些小型的活动,如大、小能手联谊会,模拟假日小队示范活动,参加上级各种比赛的小选手选拔等。在队室面积允许的情况下,亦可与校图书馆联办最新图书展示和开设新书阅览架活动。此外,在队室里,还应该经常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一些先进的中、小队干部讲讲他们是怎样搞活动的,以便推动更多的中、小队把活动开展好。搞好管理:队室要建立很好的管理制度。每个大队委员,在不影响上课的情况下,都要轮流值班。还要管理好各种资料,打扫队室卫生。

队室的布置和使用没有统一的规定,但辅导员在建设队室时,要注意“七忌”:一忌富丽堂皇贵族化;二忌抽象呆板成人化;三忌随心所欲随意化;四忌千篇一律模式化;五忌内容陈旧单调化;六忌设计布置(教师)包办化;七忌终日不开摆设化。

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体现着少先队最基本的思想教育内容。它是辅导员和少先队干部学习和讨论工作的场所,是向少先队员进行教育的“有形”阵地。为此队室建设要体现时代性、教育性、童趣性和特色性。

一、队室的面积:队室的面积一般应以一间普通教室大小为宜,大队队室面积不能小于20平方米,门前要有“少先队队室”标志或标牌,专室专用。

二、队室的基本布置:大队队室的布置形式主要力求庄严、朴实、富有童趣,内容上要有教育性和时代感,要体现本地本校特色。

正面块:

1.少先队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明确概括了少先队组织的目的和任务。为了突出这一思想,呼号应该放在队室正面最显眼的地方。

2.呼号下面挂队徽。

3.队徽下面贴上少先队员的誓词。4.誓词左边——贴抄写工整的队歌。5.誓词右边——贴大队每月的活动日程表。正面块两侧:

1.半展开大队旗和各中队的队旗。

2.队鼓、队号。(或另室置放)专题块:布置在其它三面墙上或利用拦板分隔布置,专题块内容包括以下八个部分。如面积不够,可合并布置或选择其中几个部分布置。

关心少儿教育的照片、题词为主,并展示当地党政领导关心本地本校少先队教育的照片和指示。上花亦可)按一般到会人数配上椅子。

3.材料柜:用于存放各种资料,如大队统一保管的队员登记表、优质活动教案、论文经验集等大队记录本不能记载的各种材料。

4.书报架:夹放队报、队刊和有关少儿教育书刊、队干部读物等。5.鼓号架:放鼓号、鼓旗、号旗等用品。6.物品柜:存放鼓号队服或其它重要物品。

四、队室的使用和管理建设布置队室,不仅是为了队委会进行工作的需要,更多的是用以向少先队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的需要。建好队室,更要用好队室,让它真正起到阵地教育的作用。

在队室里可以组织下列活动:组织参观:在队室完全布置好了以后,就可以组织各中队的队员来参观。由大队委员担任讲解员,向队员讲清各专题块的意义和目的,使每一个队员都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此后,每逢新队员入队,都应到这里来听一次讲解,让他们从入队的 队室面积允许的情况下,亦可与校图书馆联办最新图书展示和开设新书阅览架活动。此外,在队室里,还应该经常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一些先进的中、小队干部讲讲他们是怎样搞活动的,以便推动更多的中、小队把活动开展好。搞好管理:队室要建立很好的管理制度。每个大队委员,在不影响上课的情况下,都要轮流值班。还要管理好各种资料,打扫队室卫生。

队室的布置和使用没有统一的规定,但辅导员在建设队室时,要注意“七忌”:一忌富丽堂皇贵族化;二忌抽象呆板成人化;三忌随心所欲随意化;四忌千篇一律模式化;五忌内容陈旧单调化;六忌设计布置(教师)包办化;七忌终日不开摆设化。

附参考二:

一、少先队组织建设有形化

1、加强县(市、区)少工委建设。市、县两级团委要联合同级教育行政等部门,建立少工委,以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各区、市以及县(市)区少工委要在办公场所挂牌。内容为:××市(县、市、区)少工委(办公室)。

2、学校少先队的大、中、小队建设。城镇小学和农村村完小(含村完小)以上的小学都要建立少先队大队;所有含初

一、初二年级的中学都要建立少先队大队。中队以教学班为单位建立,小队一般由5—13人组成。中学可根据兴趣爱好等成立红领巾社团。中小学校少先队大队委、中队要悬挂统一标识。要在学校或队室门前置悬挂“××学校少先队大队委”(白底红字)字样的标牌,中队要在班级牌同一高度位置悬挂中队牌“××中队”(白底红字)字样的挂牌。

在学校、班级或队室中的显著位置要张贴胡锦涛总书记对全国少年儿童的三句话要求: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3、坚持少先队代表大会制度。少先队代表大会是少先队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时间一般为,省、市级5年一次,县级3年一次,乡级2年一次,校级1年一次。大会内容主要有工作报告、民主选举、表彰奖励及大会决议,要建立代表提案制度。

二、少先队活动阵地有形化

1、建立阵地。各中、小学校少先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队室、队角、宣传橱窗、黑板报、广播站等阵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电视台、网站、心理咨询站等新型阵地。同时,要因地制宜建立校外活动阵地。

2、规范名称。在确定活动阵地名称时,要冠以“红领巾”来命名。如“红领巾广播站”、“红领巾心灵家园”、“红领巾网站”、“红领巾科技教育小基地”等。

3、建好队室。以学校为单位,设立专门的房间作为队室。队室的布置要求庄严、简洁、大方、美观而有教育意义。少先队队室要做到“五有”。即:一有队旗、队徽。要陈列有标准规格的大中队旗和一定数量的队干标志,队室要悬挂星星火炬队徽。二有队歌、入队誓词(XX年6月1日全国 动图片、照片以及报纸剪贴、科技制作、诗歌论文、绘画书法等作品,可定期更新内容。

三、少先队文化建设有形化

1、规范少先队礼仪。少先队大、中队要规范使用队旗、红领巾、队歌、鼓号音乐等少先队特有的礼仪。学校少先队应建立礼仪训练制度,保证一定时间的全员训练。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要建立鼓号队。少先队员在各种少先队正式活动场合要统一佩戴红领巾,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要佩戴大号红领巾。少先队员要行标准队礼。

2、规范少先队仪式。少先队的仪式要严肃、规范。常用仪式有队会、入队、升旗、离队等仪式。升国旗仪式每周举行一次,逢重大节日、纪念日可有所增加,由大队组织实施。入队仪式和离队仪式,内容设计要富有教育和纪念意义,避免简单化。

3、建设队报、队刊文化。充分发挥队报、队刊的宣传和引导作用,确保少年儿童身边有健康丰富的精神食粮。大队、中队要有《中国少年报》、《辅导员》等队报、队刊。要组织少年儿童为《少年时代》踊跃投稿,集全省各级少先队组织之力,打造富有四川特色的队报、队刊文化。

少先队有形化建设是少先队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省少工委对各市、少工委工作考核项目之一,作为创建“红领巾示范学校”的基本条件,望各级团、队组织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少先队有形化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以务实的作风,塑造四川少先队良好的组织形象。

附:1.少先队队旗有关标准;2.少先队队徽有关标准;3.少先队红领巾有关标准; 4.少先队队干部标志有关标准。附1:

少先队队旗有关标准

中国少年先锋队的队旗为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队旗分大队旗和中队旗两种。大队旗长120厘米,高90厘米,旗中心是五角星和火炬,五角星为黄色,火炬由黄色线条勾勒出轮廓。

中队旗长80厘米,高60厘米,右端剪去高20厘米、底宽60厘米的等腰三角形,形成一个三角形缺口,五角星及火炬在以60厘米为边长的正方形中心。大队旗、中队旗可用布、绸、缎或其他质地的材料按照标准制作。

附2:

少先队队徽有关标准

中国少年先锋队的队徽由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五角星、“中国少先队”五个字和火炬炳为金色,绶带和火炬的火焰为正红色,火焰和绶带镶金边,“中国少先队”字体为黑体。

队徽可制作成徽章供队员佩戴。徽章的规格为高2.2厘米,宽1.8厘米。为确保队员佩戴的安全,徽章必须制作成按扣式。

附3:

少先队红领巾有关标准

少先队员佩戴的红领巾分大、小号两种规格,分别是60厘米×60厘米×100厘米、72厘米×72厘米×120厘米。

红领巾应用布、绸、缎等材料按照标准制作。附4:

少先队队干部标志有关标准

大队、中队委员会委员和小队长都要佩戴队干部标志。队干部标志由白底、红杠组成,长7厘米,宽6厘米。大队委标志中间是三条红杠,中队委标志中间是两条红杠,小队长标志中间是一条红杠。标志中红杠长4厘米,宽1厘米,条与条之间相隔1厘米,与白底边缘左右各相距1厘米。

队干部标志可用布、塑料等材料制作。小庄中心小学大队部XX年5月1日

用,要配备会议桌、椅子、鼓号橱、资料柜、旗杆、旗架等基本设施,鼓、号、旗等礼仪用品,队徽、呼号、队歌、作风、誓词、队史挂图等队的标记,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1 胡锦涛等领导同志为少年儿童和少先队的重要题词,少先队工作资料、活动成果等档案陈列。

二、队室管理

队室的管理和使用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队室内容。尤其 历届中央领导人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的重要题词 毛泽东:“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邓小平:“希望全国的小朋友,立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人,立志为人民作贡献,为祖国作贡献,为人类作贡献。”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

江泽民:“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星星火炬 代代相传”

胡锦涛:“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主题词:加强队室整改通知

成都市少工委办公室XX年8月31日印(共印50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实处,我局对近两年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一)20**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1.收入:20**年收入2493.11万元,其中:就业补助收入1896.28万元,小额贷款贴息587万元(其中妇女贷款贴息568万元),小额贷款奖励金6.2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万元,其他收入(利息)1.63万元。

2.支出:20**年支出2910.30万元,其中:基层平台建设支出67.14万元;培训补贴支出29.51万元;社保补贴支出802.40万元(其中固定就业社保补贴支出651.69万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出150.71万元);岗位补贴支出890.39万元;宣传费等其他支出20.03万元;小贷贴息支出1096.71万元(其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52.77万元,妇女贷款贴息支出1043.94万元);小贷奖励金支出3.82万元;就业见习补贴支出0.3万元。

20**年就业专项资金当年收支结余-417.19万元。

(二)20**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1.收入:20**年1-9月收入2500.42万元,其中:就业补助收入1771万元(款贴息支出795.47万元);就业见习补贴支出3.3万元。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明显

两年来,我们围绕区委、区政府“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努力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得到了有效保障。一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的问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以4050人员、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人员为安置重点,20**年和20**4年1-9月公益性岗位分别安置了就业困难人员1089人和937人,主要安置在城市管理、乡镇场镇保洁、敬老院、学校宿管和食堂、社区协理和工勤等岗位,实现了就业工作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二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各种方式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继续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援助政策,20**年为469名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保补贴150.71万元,并于当年12月份全部兑现到位。20**年该项工作已经启动正在有序开展。三是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多渠道收集就业岗位并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全力为企业和劳动者搭建用工和就业平台。通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送岗位下乡”“返乡务工人员专场招聘会”、“市区联合招聘会”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努力促进就业。

(二)职业技能培训在提升劳动者就业竞争力上成效明显。20**年和20**年1-9月分别投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资金29.51万元和33.74万元,分别对548名和521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了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包括办公自动化、机械加工、服务类等7个专业,极大提升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就业及自主创业能力。

(三)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日趋完善。一是全区15个乡镇街道、34个社区均建有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服务站,配备有专 门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服务窗口,建立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基础台帐,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二是20**年投资47万元为乡镇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配置了电脑、一体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建立和完善了区、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基本实现了就业申报审核管理信息和就业服务资源共享,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功能向基层延伸,提高了服务效率。

(四)形成了创业带动就业的可喜局面。一是通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20**年为107名失业人员发放贷款301万元,5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发放贷款1000万元;20**年1-9月为72名失业人员发放贷款229万元,2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发放贷款400万元。通过资金扶持,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二是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创业。帮助创业者系统学习知识和技能,不仅使学员的就业观念发生转变,更激发了他们的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一)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立足实际工作,认真梳理岗位职责,查找岗位廉政风险点,将就业专项资金经办、管理、监督等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以廉政讲坛、现身说法等活动为载体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抵御腐蚀的道德防线。二是严格执行各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发〔20**〕55号),明确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和支付管理。制定实施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六项制度》,从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监督、拨付公示、资金支出结果报告、监督和跟踪反馈等方面对资金进行管理。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及《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对象范围、认定程序、可享受的政策待遇(补贴范围、标准、期限等)、监督管理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明确,从 而确保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安置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夯实资金管理基础。对各类补贴的申报办理实行台帐化管理,要求申报单位对各类资料实行专业归档,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了招聘求职信息库,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等各类动态数据库。在规范纸质台帐的同时,还全面推行信息化、电子化管理,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保补贴的拨付方面,全面实行台帐管理,做到纸质和电子两套台帐同步。建立了完善的资金使用基础台帐,资金财务帐簿、凭证做到了合法、真实,帐表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三)强化责任,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严格监管,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一是建立了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内部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多种检查方式,确保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二是实行“一表一帐一单”管理,申报单位严格将就业专项资金各类补贴申请表、申请台帐、清单作为该项目检查考核验收和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的依据,落实审核签字制度,“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

四、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专项资金短缺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我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失地农民逐年多,就业再就业矛盾十分突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从20**年的647人增加到20**年的1089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出从20**年的605.91万元增加到20**年的1542.08万元,20**年预计支出1575万元,是全市安置人数最多的区县之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支出压力非常大。

(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下一步打算及建议

(一)进一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一是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别是把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和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作为重点。二是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高校毕 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落实社保补贴和见习生活补助费。三是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管理,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增长幅度。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一是抓住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搬迁之机,打造标准化的区级人力资源市场。二是加强基层平台示范点的建设,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和本级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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