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夫妻所生子女如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025-01-26

集体户夫妻所生子女如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精选8篇)

1.集体户夫妻所生子女如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篇一

十七、双城夫妻该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1、双城夫妻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小两口贴士: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3、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2.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材料 篇二

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变更《外汇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事项变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变更事项等)

2、外汇登记证

3、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变更

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后的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公章

6、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资本金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本金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币种等)

2、外汇登记证

3、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资本金账户账户变更 名称变更:

1、书面申请(包括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外汇登记证

3、经贸部门关于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

4、原开户核准件企业留存联

5、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开户银行变更:

1、书面申请(包括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外汇登记证

3、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近期银行账户余额对帐单

4、原开户核准件企业留存联

5、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增(减)资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增加(减少),引起资本金帐户限额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变更事项、金额及原因等)

2、外汇登记证

3、最后一期验资报告 4.原开户核准件企业留存联

5.变更后的经贸部门批复文件、企业合资合同、章程 6.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变更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实物投资改为现汇投入(或现汇投入改为实物投资),引起资本金帐户限额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变更事项、金额及原因等)

2、外汇登记证

3、经贸部门关于现汇投入改为实物投资的批复文件

4、原开户核准件企业留存联

5、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资本金账户注销 1. 书面申请 2. 外汇登记证

3. 原开户核准件企业留存联 4. 银行对账单

5. 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红利账户管理

一、投资性公司从境内被投资企业获得外汇利润时,可申请开立红利账户:

1、书面申请

2、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证

3、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利润产生企业在外地、投资性公司在北京的入账

1、申请

2、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证

3、利润产生地外汇局境内外汇利润划转的核准件

4、银行到帐单

5、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利润产生企业、投资性公司均在北京的划转入帐

1、书面申请

2、投资性公司及利润产生企业的外汇登记证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4、利润产生企业审计报告、所得税完税证明

5、利产生润企业账户对帐单

6、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账户开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币种、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非法人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外经贸部门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开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币种、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有关财产收购的协议

5、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账户开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外商投资意向书

5、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账户开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或协议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划转办理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划转,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注 明各有关账户的种类、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 额等情况)

2、申请之日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3、外经贸部门关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开户核准件

7、截至申请日企业资本金账户的累计入账情况说明(可提供所有对账单,亦可由开户行确认)

8、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9、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含四种类型)变更和注销

办理投资者专用账户变更和注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3、余额对账单

4、投资类账户需提交外汇登记证

5、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投资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结汇用途、金额等)

2、账户开户核准件的企业联(验后返还)

3、申请之日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4、账户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发票等)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结汇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境内非居民向外商投资企业划转

办理境内非居民现汇账户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其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等情况及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2、外经贸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或增资等的批复文件

3、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

7、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办理有关事项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8、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股 权 转 让(仅适用中方转外方、中方股权转让外汇收入结汇)

中方办理股权转让款结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有关账号、币种、金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2、股权转让协议

3、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外经贸部门批准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文件

5、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及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6、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审核分期支付的证明,证明中注明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股 权 转 让(仅适用于外方转中方、中方支付转让款)中方收购外方股权,需向境外支付转让款时,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收款方名称、银行、账号)2.被收购企业外汇登记证 3.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6.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 8.外汇账户对账单

9.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转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投资款划转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本次出资币种金额、出资账户、划出银行及划入银行名称、账号)

2、投资性外商企业外汇登记证

3、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4、同一投资项目多次划拨投资款的,应提交历次投资划拨核准件企业留存联

5、账户银行对账单,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6、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用红利账户资金转增 本企业或投资其他企业

投资性外商企业用红利账户资金转增本企业资本:

1、企业的书面申请(本次出资币种金额、出资进度、划出银行及划入银行名称、账号)

2、外汇登记证

3、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红利账户余额对账单

4、投资性外商企业对红利账户资金再投资的确认件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投资性外商企业用红利账户资金投资其他企业:

1、企业的书面申请(本次出资币种金额、出资进度、划出银行及划入银行名称、账号)

2、投资性外商企业外汇登记证

3、投资性外商企业对红利账户资金再投资的确认件

4、红利账户余额对账单

5、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6、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外方将所得人民币、外汇利润及应付利息、再投资退税款投资投资其他企业

1.书面申请(由利润产生企业提出,内容包括投资方基本情况、利润产生及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臵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产生利润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投资方有关利润处臵方案的决议

3.利润产生企业获利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应付股利明细帐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5.产生利润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7.再投资退税款用于转增资本的,须提供退税证明 8.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将所得人民币、外汇利润及应付利息、再投资退税款转增本企业资本 1.企业的书面申请(包括利润产生、分配情况、拟增资情况等)

2.外汇登记证、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外方对所得人民币、外汇利润再投资的确认件

4.外经贸部门关于企底时颈涠呐次募?nbsp;5.获利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应付股利明细帐

6.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7.再投资退税款用于转增资本的,须提供退税证明 8.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1.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 6.未分配利润另须审核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 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须审核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用于境内再投资时,需先办理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相关核准手续后,再提出境内再投资申请: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等材料

3.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汇出外方所得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汇出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项投资各 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实际汇出金额、收款方银行、帐号、收款人等)

2、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的批复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 告,特别清算提供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5、外汇登记证(验后收缴)

6、现有外汇账户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

7、申请日银行对账单

8、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含国税、地税)

9、验资报告

10、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外汇出资验资询证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出资验资询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

2、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3、银行询证函回函

4、相关外汇局资本项目核准件

5、外汇登记证

6、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附外汇局询证函回函)

7、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商检部门价值鉴定书

9、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3.集体户夫妻所生子女如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篇三

须提交的资料与实施步骤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下称统一用表)》,《惠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前提条件督查暂行办法》、《惠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凡符合在惠州市惠城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登记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复工)、装修装饰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应本步骤与指南。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登记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区建设工程管理股签发的《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

2、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登记手续的申请报告书;

3、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AQ4.1.1(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监站各存一份);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AQ4.2.1 工程概况与表格由施工单位填写,其余由安监站填写;(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监站各存一份);

5、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一式四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审批意见证明材料(安监站存);

8、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审查后退回);

9、建施及结施(平、立、剖)图(审查后退回)。

10、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收合同一份。

11、工地周边的边坡、重大设施等验收合格资料。

二、承建单位同期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办理施工安全登记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要求具体落实到项目班子成员,项目班子每个人员有公司的任命书,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责任书、并且本人在任命书、责任书上签名,联系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网络图。安全检查、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等制度。

2、施工单位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3、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即伤亡控制指标。建筑、监理两公司的施工准备(第一)阶段安全评价。

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10000m2以下工程至少配1名,10000 m2至50000 m2 至少配2名,50000 m2以上至少配3名,并且设置注册安全主任,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资料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花名册(含联系电话、上岗证、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外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物料 提升机(井字架)、卸料平台、施工用电、基坑支护、支模工程、泵送混凝土(含自设搅拌站)等工程的搭设、管理、使用、拆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下称应急救援预案)。由施工企业编制、审查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公司总监审定,签名、盖章。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按国家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6、工地施工用电、办公室及生活设施、围墙(含大门)、排水排污系统、安全标志标牌设置的平面布局图。

7、填写《建筑建筑起重机械统计表》、《工程概况表》各三份(安监站、监理、施工单位两表各存一份)。

8、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开支计划资料。

9、项目意外伤害保险资料(复印件一份)。

10、承建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安监站留存)。

11、《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备案表》。

12、基础施工单位资质和生产许可证资料。

13、提交由惠城区规划建设局建工股确认的《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确认表》复印件三份(其中安全资料档案、项目监督巡查组长、主监员各一份)。

14、购置安全标志标牌资料。

15、工程竣工评价时,提交施工单位各阶段评价打分汇总表,监理 单位各阶段评价打分和汇总表、评价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安全部分》竣工验收报告书,行政管部门检查记录(复印件),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合格证资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二)工程施工中如下工作须提前2天书面告知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项目主监员:

1、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顶升。

2、高、大支模搭设投入使用。

3、深基坑开挖。

4、填报《广东省建筑工人申请登记平安卡表》、《建筑工人平安卡培训申请表》、《建筑工人平安卡考试申请表》。

5、大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后,填报《惠城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发放核准表》。

上述资料由施工企业编制、审查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公司总监审定,签名、盖章后一并提交。

三、监理单位同期须提交下列资料:

1、监理公司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提交由惠城区规划建设局建工股确认的《惠州市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确认表》及监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四、现场核查内容及标准

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施工安全措施(含文明施工)资料、签证手续齐全、工地现场准备完毕后,惠城区建筑工 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会同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及相关人员,以国家、省、市、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标准,对登记备案项目场地的平面布置、围档、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情况进行核查(即项目开工评价),同时对项目施工安全(含文明施工)工作和技术交底。

五、工作承诺

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施工安全措施(含文明施工)资料、签证手续齐全,工地现场开工评价合格。按照《惠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前提条件督查暂行办法》惠市建字[2001]35号规定,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施工安全登记手续,签发惠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4.网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步骤 篇四

1、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输入网址,点击“网上办事”,进入“招退工登记备案网”。

2、单位登录

输入用户名(即9位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按“登录”键,点击 “退工登记”,进入操作页面。如:组织机构代码为12345678-9,则输入123456789。

3、确认被退人员的身份

录入被退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按“校验”键,系统自动进行判断。

不符合条件的,系统会提示出错原因。

4、输入退工信息

身份确认后,即可录入退工信息。共有五项内容需要输入: “就业起始日 期”、“解除或终止日期”、“退工原因”、“转档形式”、“退工备案和委托转档职介所”。如果档案委托职介所代保管的,只要选择“保管职介代转”即可。另外,如果被退人员为协保、退休、持有居住证或已办理《劳动手册》的原固定制职工等人员,则转档形式选择“协保、退休等人员无需转档”。非全日制的选择“非全日制退工无需转档”。

5、信息提交或撤消

信息输入完毕后,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可以及时进行修改或按“取消”

5.个体户办理社保需要什么手续 篇五

市民张先生:我深圳龙岗区经营一间小士多店,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听说可以办理社保,但我不知道具体程序,所以一直没办。我缴过一部分地税,后来由于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所以现在一直没缴税,这样是否可以满足条件?如果可以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王先生答复:应当按照新企业先网上申报。新参保企业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www.szsi.gov.cn,点击首页“在线办事”项目,在“企业网上申报”一栏点击“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接着点击“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网上申请须知”页面上的“同意”,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并再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保存”,点击“网上申报”,然后点击“打印登记表”,确定打印。

6.集体户夫妻所生子女如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篇六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法律快车 律师按:在现在社会离婚率很高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要求离婚,同时一方提出建议,把夫妻共同的房子赠与给儿子,然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拒不履行办过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这个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此份赠与到底可不可以撤销?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 律师带你分析如下案例: 【案例】 上海的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进行了备案登记看,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位于浦东新区的成山路xx弄xx号的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与离婚之后30日之内办理,产证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该房屋所剩余的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后男方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为此产生了争议。现在有几种观点,有的见认为,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有权撤销。有的意见认为赠与是夫妻共同表示,撤销的话也应该共同撤销,否则不能撤销:

一、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男方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这是一种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另一方面,双方之所以作出这种分割的约定,与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对儿子抚养的安排及其它财产的处理等密不可分。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就有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居住等问题的一个系统解决方案,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将房屋分配给儿子所有,则可能另一方根本不同意离婚,也不会答应由其承担债务和单独抚养子女。因此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将有关财产归儿子所有的约定视为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赠予”行为,它是基于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而作出的一种财产分配。

3、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与婚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上所述,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联系在一

起的,不能将其单独分割出来,应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从本质上讲,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协议,因此不应由合同法来调整。

7.集体户夫妻所生子女如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篇七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蓉办理入学登记有变化

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月24日下午,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今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办理入学登记时,不仅需要出示居住证明,还要出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我市对今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办法进行了微调,作为过渡期,增加的条件较少,同时也给予了申请人一定的时间准备申请材料。按规定,今年准备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务必于2014年3月31前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截止登记时持续缴费。据了解,各区(市)县将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细则。

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欲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5月31日前应已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1.《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截至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截至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2.《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或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截至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截至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按规定,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还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中途不办理入(转)学,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

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

按规定,《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一般为街道办事处、乡镇等)登记办理。

市教育局副局长左华荣特别提醒大家注意: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中途不办理入(转)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其他年级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据介绍,登记点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当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登记点

将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安排就读的学校。当年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特别提醒:为方便群众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手续,未要求小学一年级提供学籍证明,若申请人隐瞒其随迁子女读过一年级的事实,按照新入学办理,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也可作为“居住证明”。

据介绍,目前,我市的市本级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已开通社保查询业务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打印服务,不受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属地的限制。参保人员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应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经入学登记点网上验证后生效。

此外,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如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证明为产权人是其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可通过出具对应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验证《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如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证明为产权人非其本人的房产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房屋管理部门可通过出具对应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对房屋本身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验证。

“小升初”须重新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意见》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中心城区内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当年“小升初”的其他批次入学(三、四批次),也不提供流水号,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据介绍,报考艺体特长生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学生的户籍证明(含身份证号);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小学综合素质报告单(或就读小学提供的相关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据介绍,所谓“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家长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通过网络、微博、电话等多种途径咨询相关问题:可以登录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政策;还可以关注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的官方微博咨询。此外,还可以直接拨打相关区(市)县教育局,以及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的电话,咨询相关问题。

8.集体户夫妻所生子女如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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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抵押合同有效吗

问:2006年4月,李某(女)、葛某(二人是夫妇)来到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二人以李某的名义填写了抵(质)押典当申请书,承诺用李某在该市某处房产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2万元,期限三个月,并约定如不能按时偿还,抵押人同意拍卖抵押物偿还借款及相关费用。但该抵押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且该当票当户签章栏李某”并非由其本人书写。

当月27日,典当公司留取了李某提供的房产证,并扣下综合费用1920元后,即由李某、葛某夫妇支取借款18080元。期限届满后,典当公司多次找李某催款,李某归还了3000元后,双方达成了一份新的还款协议。此后,李某夫妇再未还款。典当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剩余款项。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以典当”纠纷的形式出现,但原、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的法律要件,本案实为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未就李某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双方不存在抵押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但被告夫妇曾于典当”期限将要届满时向原告还款3000元,后又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故依法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据此判决二被告偿还典当公司借款15080元及利息。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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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说他们之间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的法律要件?还有当事人已经签订了抵押合同,为什么又说无效呢?

答:本案审理中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在原、被告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借款、典当还是抵押)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效力如何。

首先,在原、被告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应无异议。

鉴于原告实际向被告给付的借款为18080元,以及被告已还款3000元的事实,应认定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5080元,被告应偿还该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其次,根据原、被告约定的用被告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2万元,期限三个月……如不能按时偿还,抵押人同意拍卖抵押物偿还借款及相关费用”之事实,虽然该约定是出现在《抵(质)押典当申请书》中,但仍应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成立相应的抵押法律关系,而非典当法律关系或者是以该房屋作为典物的出典行为。其理由为:

一、我国民法中的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典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并不具有为相应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法律属性,并非担保物权,因此与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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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该房屋作为借款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况且原告并不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事实也明显与上述典权的法律特征不符;

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虽然根据该部门规章的规定,典当行的经营业务包括房地产的抵押典当业务,但应该说典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况且即使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房地产典当业务的本质法律属性亦为抵押法律关系。

最后,原、被告签订的以该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当生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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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虽然未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仍然具有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法律后果,即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该房屋并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当然,房屋抵押权人不能以该抵押权对抗第三人行使债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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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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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是否办理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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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

http://s.yingle.com/w/db/672479.html

 合同上定金罚则是什么意思

http://s.yingle.com/w/db/672476.html

 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http://s.yingle.com/w/db/672475.html

 担保与反担保涉及的会计问题及其处理 http://s.yingle.com/w/db/672473.html

 遗失物和埋藏物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db/672471.html

 签定金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http://s.yingle.com/w/db/672469.html

 夫妻俩公积金贷款额最高仍为http://s.yingle.com/w/db/672468.html

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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