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2025-03-05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0篇)

1.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篇一

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9月10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规范了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同时明确了对违规试卷、违规考点的认定和处理。该《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遏制和处理注册会计师考试及组织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从而确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自以来,先后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规则,有效地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顺利实施。新发布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肃考纪、严格处罚,严重违规的应考人员最高将受罚禁考。二是系统列举了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并确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考试工作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违规行为的.处理机构。四是进一步规范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既为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提供了可靠的法规依据,又能够保障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自1991年举办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以来,共有500多万人次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全科考试的人数达到12.58万人。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年均报名人数为60万人左右,今年已有56万人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质量,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透明、公平和公开。会计

2.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篇二

此次检查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重点, 着力促进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对金融、通信、航空等重点领域的大型中央企业、部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联合联动检查。此次检查紧密结合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将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 取得了显著成效。

检查表明, 多数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程度逐年提高, 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健全, 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不断提升, 较好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但检查也发现, 仍有部分企业存在未有效实施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财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甚至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 责成被查单位调整账务、补缴税款、上缴财政资金、整改落实, 并采取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 财政部门坚持寓服务于监督的理念, 通过约谈、通报、下发管理建议书等多种形式, 督促被查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3.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篇三

财会函[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会计审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高度重视,协同合作,加强指导,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会计审计准则实施和年报编审工作,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具体方案,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学习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二)继续逐日盯市,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分析工作。全面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从上市公司披露第一份2008年年报开始,分析其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城市商业银行、非上市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新旧准则衔接转换规定,做好首次执行日的衔接转换及2008年交易事项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2、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4、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列报,不得列入流动资产。

5、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6、企业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特别关注估值模型以及计算参数的有关情况,并在附注中作详细披露。

企业应当继续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外,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7、企业应当正确理解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应当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当期因购买子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依据等。企业将持股比例低于50%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或持股比例高于50%的被投资单位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应在附注中披露判断依据。

8、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9、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10.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确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

企业对于上述事项已经进行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四)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企业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200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五)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协调联合工作组各方,推动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准则执行情况及2008年年报编制过程中的问题,并加以研究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年报披露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形成本地区该项工作的总结,上报财政部会计司。此项工作纳入财政部对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工作考核范围。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将2008年年报编制情况作为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重点,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有效措施,关注和落实会计审计准则实施情况

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备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监督执行会计审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在开展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时,应将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以及2008年年报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并系统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来落实审计准则执行情况。同时,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应就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准则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与政府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配合,牢固树立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督。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的审计情况,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恰当地执行审计准则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全面体现审计准则的要求,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进一步完善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总结经验,在审计工作中关注重大风险领域,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具体应侧重以下方面:债务重组收益确认;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价依据;重要会计估计变化;开发费用资本化;企业合并及异常股权转让行为;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和标准;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交易;持续经营假设等。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的协同效应,共同做好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2008年年报编制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本通知精神告知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4.财政部发布 篇四

【实施时间】1995-07-05【发布单位】财政部

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并相应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了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对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转制前的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结余、低值易耗品基金、预算拨款结余、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在进行清查核实并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接受其他法人投入的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接受个人投入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上述各项资金在进行转换之前,应对现有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转制前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成新率(固定资产未使用年限与规定使用年限之比)计算净值,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基金。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基金与原固定资产基金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

已按清产核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进行财务处理的,不进行调整。

(二)各项资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在抵减盘盈和扣除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的净损失,分别冲减固定资产基金、低值易耗品基金和周转金。

(三)对基建和专项工程应逐项进行清理,按照建设项目和资金来源逐项核实其应交付使用财产、在建工程等。

1.对于完工待转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在结转交付使用后,属于国家投资和企业用专用基金购建的,增加固定资产基金;属于借款购建的,体现企业的长期负债。

2.实行基建工程项目与生产经营分开核算的勘察设计企业,其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经核实后,属于国家拨款和专用基金购建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属于企业借款部分转为长期负债。

3.转制前本单位基建工程比照企业办法进行核算的,应将企业固定资产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

二、勘察设计企业结余的应付工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按政策规定提取的业余设计和技术转让酬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抵补过程中前述基金不允许再出现或增加赤字。福利基金在抵补后仍有赤字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属于医药费等方面的,在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在公益金挂帐处理。

上述基金在抵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如为赤字转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后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的余额,转作盈余公积金。

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

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类拨款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凡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作为收入统一管理。

2.属于政策性补贴或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拨款,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3.用于行业管理(行业规程、标准设计、业务建设等)及其他专用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以前的专项拨款结余作为负债进行管理,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企业以前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结余转作负债,用于新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今后不再

计提技术开发费。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和业务建设(如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和专业技术交流等)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和其他装置,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等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计入管理费用。

五、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固定资产标准和目录。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按照规定,可以选择具体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般设备可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根据自身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在确定分类折旧年限时可增设“设计专用设备”和“勘察专用设备”两类,其中“设计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4-8年;“勘察专用设备”为5-10年。对于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精密仪器仪表等设备可采用快速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六、关于成本、费用管理问题

(一)勘察设计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勘察成本、设计成本、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成本、工程建设监理成本、工程承包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1.勘察、设计、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等的成本项目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工资是指企业直接从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的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

直接材料费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和动力、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勘探与测量用具、化验器具与试剂药剂、设计与绘图用具、测量用具、测试检验用具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其他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如勘察现场零杂费、搬运费、勘探成果检验测试费、软件购置费、文印整理费、差旅费、翻译费、招标投标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其他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邮电通讯费、水电费、取暖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翻译费、电算费与软件购置费、雇用劳务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工程承包成本项目一般分为: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材料购置费、配套设施费、其他工程费和承包间接费用。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支付给转包或分包单位的上述价款不属于本企业成本,应作为负债管理。

承包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生产单位直接组织和管理承包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测试检验费、工程质量监测费、负荷试车费、竣工验收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及其他间接费用等。

3.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出租固定资产、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企业从事其他多种经营,如工业生产、商业贸易、运输和服务等也应纳入其他业务成本进行管理,具体成本划分可比照执行相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经营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或院管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

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消防保卫费、团体会费、独生子女补助费、坏帐损失、存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项目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公司经费(或院管理费),是指企业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项目损失,是指因项目(工程)取消而无法补偿的勘察、设计等费用。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3.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交通运输费、邮递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招标投标费用、合同鉴证公证费和经营服务费用,经营部门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三)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成本管理,健全各项基础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工资、费用等核算统计工作,逐步实行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按下列情况划分:

1.以一个独立的合同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规模大、周期长的综合项目或单项工程较多的工程承包项目,也可以按独立的单位子项目或单项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3.对于小项目较多,以独立合同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有困难的,也可将若干小项目进行合并,以合并后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七、勘察设计企业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规定收取的施工准备费作为负债进行管理,具体用于下列支出:

(一)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工地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等)。

(二)修通至勘察施工现场(钻孔机台)的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和平整场地。

(三)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石桩、木桩、铁桩和金属觇标);地下管道的开挖和修复费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地基回弹观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的标志、材料和管材;钻孔、探井、探槽、探洞的支撑材料与回填;测振用的模拟基础材料;打井用的井管、滤水管、砾石、粘土、止水材料;泥浆坑、储浆坑、排水沟的开挖与回填等以及这些物料的加工费、包装费、运杂费;区域地质图;起算数据成果资料费等。

(四)水上勘察用的作业船、排以及驾船船工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维护费。

(五)土、水、石试料的包装及运杂费。

(六)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

(七)勘察队伍的调遣费(包括勘察人员差旅费及机具仪器一次性进出场的运输费、装卸费及搬运费)。

上述支出中,购建的临时设施在项目受益期内分期冲减施工准备费。

八、关于收入管理问题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计入营业收入。勘察设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勘察收入、设计收入、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收入、工程建设监理收入、工程承包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工程承包收入是指企业承包工程总收入中属于本企业的那部分收入,付给转包、分包单位的收入应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二)企业一般在提供劳务、交付技术成果,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对于跨的合同项目,应采用分期付款、出具价款结算凭证的方式进行结算;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经委托单位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对于一年以内的合同项目,可采用完工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待项目完成,收取价款或得到签证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对预收款建立合同台帐定期清理制度,收取的订金先作为预收款管理,并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工作进度及时结转已实现的收入。

九、勘察设计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四技”收入的规定,开展技术转让和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收入与支出相抵并按规定完税后,其净利润的10%至15%作为报酬转入流动负债,按贡献大小发给有关人员,其余部分转入盈余公积金。

十一、企业统一组织的业余设计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开展业余设计的规定。业余设计收入应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算,发给个人的业余设计酬金不得超过业余设计收入的20%,计入经营费用;计提的业余设计酬金,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十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在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前提下,暂按已核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方案执行。

(二)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暂按当地政府在国家统一规定幅度内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十三、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其他具体制度。

十四、为便于勘察设计行业统一管理,勘察设计企业所属工程公司、建设监理公司、咨询公司以及尚未改建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也统一执行本规定。

5.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篇五

2012年11月2日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近日,财政部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总结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已有成就的基础上,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等需求出发,按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要求,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未来5年的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

6.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篇六

bug

2011-01-19| 浏览次数: 13 | 来源: 安徽省财政厅 | 【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bug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全面落实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令人鼓舞的巨大成就。这五年,是财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的五年,财政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健康、可持续的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初步形成;是服务经济发展措施得力的五年,先后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相机抉择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更加完善;是保障改善民生力度空前的五年,坚持将财力向基层倾斜,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向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促进和谐的民生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是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完善的五年,财政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加快建立;是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的五年,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融入财政工作全过程,规范高效的财政监管机制基本确立,财政改革与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不断创新发展思路,理财观念逐步转变。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确立了“四破四立”的理财观,即破除账房先生意识,树立主动理财理念;破除摇头先生意识,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破除财力困难意识,树立服务发展理念;破除主观臆断意识,树立科学理财理念。突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主题,把财政工作重心进一步转变到“三保二促”上来,即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促和谐;审时度势,主动作为,凝聚起做好“五篇文章”的强大合力,即围绕崛起做支持发展文章,围绕管理做规范理财文章,围绕民生做强农惠农文章,围绕和谐做工作协调文章,围绕效能做能力建设文章。

二、不断加强理财治税,收入规模显著扩大。财政与经济良性互动格局更加稳固,全省财政收入规模连续跨越1000亿、2000亿元新台阶,2010年完成2063.8亿元,实现五年翻了一番多,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149.4亿元,增长33%,总量和增幅均位居中部地区第2;全省财政收入五年累计完成6791.5亿元,是“十五”时期的3倍,年均增长25.7%;全省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十五”末的12.2%提高到2010年的17%;人均财政收入由“十五”末的1007元提高到2010年的3300元。财政收入质量稳步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85.6%。区域财政协调发展,合肥、芜湖等中心城市引领地位更加突出,皖北地区财政加快发展,县域财政发展强劲,涌现出24个财政收入超10亿元的县(市)。财政实力的不断壮大,为安徽跨越发展、加速崛起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不断发挥职能作用,宏观调控卓有成效。坚持把促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加大政府性投入带动投资快速增长,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突破1万亿元大关,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积蓄了能量。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安排25亿元财政资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着力建设全省信用担保体系,有力促进了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坚持把促消费作为应对危机的重要举措,深度挖掘城乡消费潜力,认真实施“四下乡、两换新”政策,累计补贴财政资金53.7亿元,家电下乡销售量和补贴兑付率稳居全国前列,“真金白银”的政策促进了消费市场繁荣。坚持把调结构作为财政调控的主攻方向,综合运用财政投资、税收优惠、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多种政策手段,大力支持自主创新,稳步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启动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大力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对皖北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150个镇开展扩权强镇试点,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

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合肥经济圈建设;加大节能环保投入,积极支持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加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完成。

四、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社会建设全面加强。全省财政支出规模实现新跨越,2010年达到2583.5亿元,是2005年的3.6倍,同比增长20.6%;五年累计完成8556.5亿元,是“十五”时期的3.2倍,年均增长29.4%。人均财政支出水平由2005年的1094元提高到2010年的3802元,跨越3000元新台阶。坚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科技、文化、社保支出保持较快增长,有力促进了社会事业均衡发展。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实施。财政应急保障联动机制不断健全,为应对一系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提供了坚强保障。在全国率先组织实施民生工程,民生工程项目从2007年的12项增加到2010年的33项,4年累计投入 853.8亿元,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明显提升,胡锦涛总书记两次视察安徽时对此充分肯定。

五、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城乡统筹协调推进。全面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全省财政“三农”累计投入2650亿元,投入总量、增量、增幅以及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逐年增加;通过“一卡通”发放各项财政涉农补贴491.4亿元,农民人均受益1215元。注重发挥财政支农投入的导向作用,跨部门整合涉农资金,提前完成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积极开展省级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改造中低产田629万亩,建设高标准农田35万亩;大力支持粮食生产“三大行动”,粮食连续七年丰产、五年创新高。大力支持农村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119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累计减少贫困人口173万人;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重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顺利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还兑付工作全面完成并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全面推进,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不断完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千村百镇”示范工程,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照耀“三农”。

六、不断深化财政改革,财政管理日趋规范。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推行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财政预算体系逐步建立。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和乡财县管改革措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不断深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逐步理顺,预算绩效评价试点有序开展。启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加快构建“五个一”惠民政策落实新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狠抓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千方百计提高预算执行率,降低年终结转率。扎实推进金财工程建设,着力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辐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树立“大监督”理念,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大力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

七、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财政形象明显提升。坚持抓机关、带系统、促发展,相继开展了“岗位大练兵、作风建设年、创建五型机关、规范管理年,能力建设年、学习提升年”主题活动,成功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对全省108名县区财政局长、1398名乡镇财政所长进行集中培训,分期分批对近4万名农村财会人员进行轮训,财政干部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招录了一批年轻干部,改善了干部队伍结构,为财政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全面完成“五五”普法系列宣传活动,财政干部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扎实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的全覆盖。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全面推行文明办公“五要五不”,扎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财政机关作风不断改进。大力加强财政文化建设,创作并广为传唱财政之歌《财缘》,组织开展全系统文体活动,涌现出一批体现时代精神和行业特点的文化精品。特别是2009年11月以来,大力弘扬沈浩精神,以“科学理财创先进、学习沈浩争先锋”为主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精心组织“五要五比”主题实践活动,即要主动理财,比科学发展;要解放思想,比改革创新;要爱岗敬业,比真抓实干;要节俭自律,比无私奉献;要服务至上,比优良作风,掀起了“学沈浩创先进争优秀”活动的热潮。省财政厅先后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国助残扶残先进集体”等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

7.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篇七

------------------(1992)年09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 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试行)》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试行)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第五条 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第六条 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予其它检验,免收检验费。已经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检验的,免收检验费。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其它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同一产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第九条 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药品、农药、兽药检验,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棉花监督检验,船舶检验,主要船用设备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监督检验,只能收取材料费和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30%。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整机)收费。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30%—50%;超出规定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50%—100%。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者免收检验费。

第十四条 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费和样品费均由检验机构支付。

第十五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学会、协会不得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拨付检验机构事业费不足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检验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算内容收费,加强对收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

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其他乱收、乱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试行)

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材料费=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对检验用房的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年折旧费=(仪器设备原值-残值)/ 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验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校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六)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按上述五项之和的10%计入。

二、计算公式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

8.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篇八

2010年06月10日 14: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0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发布了《2009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报告称2009中国各项民政工作都取得了显著进步,奠定了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报告全文如下:

2009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009年民政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着力提高“三个群体”生活水平、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有效落实了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各项民政工作都取得了显著进步,奠定了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一、社会服务重点工作快速发展

(一)各类收养性机构建设有新的突破。

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适度普惠养老服务迈出新步伐,全国部分县(市)建立了高龄生活补贴制度,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基本形成;开展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实施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明天计划”、“重生行动”和脑瘫康复等助医项目取得明显效果;通过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继续促进残疾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依法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40250个,比上年增加573个,床位299.3万张,比上年增长7.1%;收养236.2万人,比上年增长6.4%。年末在院人员按性质分,优抚对象12.7万人,“三无”对象183.5万人,自费人员40.0万人;按年龄分,老年人207.1万人,青壮年17.5万人,少年儿童11.5万人;按类型分,自理(完全自理)186.4万人,介助(半自理)22.6万人,介护(不能自理)27.1万人。

1.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推动各地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启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在黑龙江、江苏、湖北、重庆、甘肃5个省份进行试点,有效缓解了老年福利服务的供需矛盾。制定《机构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完成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送审稿),并报送有关部委批复。

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060个,比上年增加908个,床位266.2万张,比上年增长9.1%,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比上年增长7.7%。其中:城市养老服务机构5291个,床位49.3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32.3万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31286个,床位208.8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173.0万人;光荣院1401个,床位6.7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4.6万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47个,床位0.8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0.4万人;复员军人疗养院35个,床位0.6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0.4万人。

2.儿童福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制定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细化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拓展了儿童福利对象,初步建立了独立面向孤儿的保障服务体系。加强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工作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推动规范化进程。完成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标准》(送审稿),并报送有关部委批复。

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单位共收养儿童11.5万人,比上年增长27.8%。全国独立儿童福利机构303个,比上年增加13个,床位4.4万张,比上年增长9.1%。

拓展收养渠道,完善收养政策,引导和推动寻根回访工作有序开展。2009年全国收养登记合计44260件,其中:中国公民收养登记39801件,外国人收养登记4459件。被收养人合计44359人,其中残疾儿童2578人,女性32241人。

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16个,床位0.4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14.5万人次。

3.智障和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建设得到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共同完成了《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联合下发了上报备选项目的通知,指导各地做好中央专项投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准备工作,就有关工作做出部署,并争取中央将110所精神病医院纳入了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截至2009年底,全国民政部门管理的智障和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共有266个,比上年增加22个。其中社会福利医院(精神病院)177个,比上年增加18个,床位数3.9万张,比上年增长8.3%,年末收养各类人员3.3万人,比上年增长6.4%;复退军人精神病院89个,比上年增加4个,床位数2.0万张,比上年增长11.1%,年末收养各类人员1.7万人,比上年增长13.3%。

(二)社区建设和服务不断深入。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和内容逐步丰富。城市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全覆盖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影响带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中心17.5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0003个,比上年增加130个,其中提供住宿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674个,不提供住宿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9329个;居委会社区服务站5.3万个,其他社区服务设施11.2万个。城市便民、利民服务网点69.3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28.9万个。

积极开展社区就业和社区服务。目前,社区服务已经成为新兴的吸纳就业的领域,2009年城市社区共吸纳从业人员215.8万人,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3.1万人。

(三)社会救助水平持续提高。

社会救助各项制度逐步完善,供养和补助标准持续提高,救助惠民范围不断扩大。

1.城市低保巩固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09年底,全国共有1141.1万户、2345.6万城市低保对象。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482.1亿元,比上年增长22.5%,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359.1亿元(其中春节一次性补贴34.2亿元),占全部支出资金的74.5%。城市低保对象中:在职人员79.0万人,占总人数的3.4%;灵活就业人员432.2万人,占总人数的18.4%;老年人333.5万人,占总人数的14.2%;登记失业人员510.2万人,占总人数的21.8%;未登记失业人员410.9万人,占总人数的17.5%;在校生369.1万人,占总人数的15.7%;其他未成年人210.7万人,占总人数的9.0%。

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227.75元,比上年提高10.9%;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172元,比上年提高19.7%。

2.农村低保稳步向应保尽保迈进。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2291.7万户、4760.0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比上年同期增加454.5万人,增长了10.6%。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363.0亿元,比上年增长58.7%,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55.1亿元(其中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39.6亿元),占全国支出资金的70.4%。2009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00.84元/人、月,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8.54元,增长了22.5%。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68元,比上年提高34.9%。

3.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不断提高。争取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单列县、乡财政,实现资金管理重大突破。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供养标准,落实供养资金,供养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村得到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29.4万户,553.4万人,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4%和0.9%。全年各级财政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88.0亿元,比上年增长19.4%,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补助资金5.4亿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71.8万人,集中供养年平均标准为2587.49元/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381.6万人,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为1842.71元/人。

4.城乡医疗救助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四部门文件,城乡医疗救助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推行“一站式”服务和医疗费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模式。2009年各全年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各级财政性资金支出64.6亿元,其中: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0.5亿元,大病救助资金49.4亿元。累计救助贫困农民4789.1万人次,其中: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4059.1万人次,人均资助参合水平25.9元;民政部门资助大病医疗救助730.0万人次,人均救助水平676.6元。

全年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各级财政性资金41.2亿元,其中: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医疗保险资金5.8亿元,大病医疗救助31.4亿元。累计救助1506.3万人次,其中: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医疗保险1095.9万人次,人均救助水平53.5元;城市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410.4万人次,人均医疗救助水平764.7元。

5.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健全。2009年全年有62.2万农村人口享受了农村传统救济,546.4万人次得到了农村临时救济。为城乡低保家庭、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城乡老党员发放了一次性节日生活补贴,惠及7400多万人。

6.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扎实推进。加强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治理了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害乞讨行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救助单位1488个,床位5.1万张,其中救助管理站1372个,床位4.7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68.1万人次。

(四)救灾应急工作取得实效。

继续完善救灾应急机制,全年救助受灾群众6553万人,紧急转移安置700多万人次,下拨中央救灾资金174.5亿元,调拨救灾帐篷4.46万顶。汶川地震毁损农房恢复重建已完成了93.4%,切实加强了汶川地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积极参与和落实对口支援任务。增设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项目,提高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灾害监测评估中得到进一步应用,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实现省市县各级全覆盖。推动全国“防灾减灾日”的设立并开展相关活动,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

完成了《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批准发布实施。规划建设16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和大部分市县都建立了储备库点,基本覆盖了全国所有多灾易灾地区。完成了格尔木库、乌鲁木齐库首批2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并组织开展后续工作。完成了沈阳、哈尔滨、武汉、长沙和喀什库五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并上报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2009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约47933.5万人(次)不同程度受灾,因灾死亡和失踪1528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7213.7千公顷,比上年增长18.1%。绝收面积4917.5千公顷,比上年增长22.0%;倒塌房屋83.8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3.7亿元。

(五)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扎实推进。

大幅度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着力推进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推动了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对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的保障更加有力。

截至2009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重点优抚对象630.7万人,比上年减少2.5万人,比上年下降0.4%。其中伤残人员87.2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22.0万人,比上年增长2.3%;在乡复员军人180.9万人,比上年下降5.6%;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351人,比上年减少271人,比上年下降16.7%,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322人,比上年减少118人,比上年下降26.8%,红军失散人员4.1万人,比上年减少0.6万人,比上年下降12.8%;烈士遗属31.8万人,比上年下降4.2%,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14.1万人,比上年下降3.4%。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20.0亿元,使599.9万优抚对象享受了优抚医疗保障。2009年各级政府共批准烈士213人,均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一次性投资5亿元改造资金,实施了全国133个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改造工作。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1137个;烈士纪念建筑物15723处,其中纪念馆(陈列馆)1076个,零散烈士纪念建筑物7622处。

2009年全年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复员干部39.1万人,比上年减少1.5%。其中退伍义务兵32.6万人(城镇义务兵 17.1万人);转业、复员士官6.3万人,复员干部1482人。

军休安置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全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1.9万人,比上年降低9.5%,中央下拨安置经费160.2亿元,比上年增长12.1%,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服务管理水平有所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军休所(含管理中心)1876个,比上年增加了30个,年末职工1.9万人。

加强军供站建设,制定下发《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军供站(含军转站)330个,比上年增加了1个,年末职工0.6万人。

(六)社会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营造慈善政策和社会氛围,增加城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促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推动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制度建设,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慈善捐助信息公示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社会捐助信息示指南(试行)》及《公募性机构社会捐助信息公开透明指标(试行)》;推动部分省市开展儿童大病救助基金制度试点,研究和测算儿童大病数量与需求,推动慈善超市创新试点及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建设工作。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3万个(其中:慈善超市8101个),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城市的社会捐助网,并逐步拓展到部分乡镇、社区。全年各级民政部门共接收社会各界捐款68.6亿元,其中捐赠物资折款2.2亿元。接收捐赠衣被12476.6万件,其中:棉衣被1384.4万件。间接接收其他部门转入的社会捐款14.1亿元,衣被681.0万件,其中:棉衣被527.6万件,捐赠物资折款1884.9万元。这些捐赠款物使1522.3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

(七)社会福利企业继续发挥作用。

社会福利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社会福利业主要是由我部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组成。分析新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影响,做好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2009年社会福利业增加值为517.8亿元,比上年增长145.8%,占服务业的比重0.36%,比上年增加个0.18个百分点。全国共有福利企业22783个,比上年减少997个;吸纳残疾职工62.7万人,比上年增加0.8万人;实现利润125.4亿元,比上年增长5.9%;年末固定资产1454.1亿元, 比上年增长2.9%。

(八)福利彩票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认真贯彻《彩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方针,对福彩公益金、发行费加强管理、严格规程,确保资金安全。2009年中国福利彩票年销售756.06亿元,比上年增加152.06亿元,同比增长25.2%,为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筹集公益金248亿元,比上年增长17.3%。2009年民政系统共支出彩票公益金113.4亿元,比上年减少6.1亿元。其中资助用于福利类收养性单位49.3亿元,用于优抚类收养性单位3.4亿元,用于优抚安置单位1.2亿元,用于救助类单位5.9亿元,用于社区服务单位8.1亿元,用于殡葬类单位2.45亿元,用于专项资助9.2亿元,用于城市医疗救助6.56亿元,用于农村医疗救助9.0亿元,用于其他项目18.2亿元。

(九)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截至2009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万人,比上年增长了3.22%,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714万人,比上年增长了4.53%,占全国总人口的12.5%,比上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为应对目前我国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老龄事业发展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老龄服务领域和范围,统筹解决城乡养老服务问题。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9909个,比上年增加2075个,增长了11.6%;老年维权协调组织13.6万个,比上年增加5.3万个,增长了64.9%;老年学校59543个,在校学习人员541.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了49.6%和7.4%;建立各类老年活动室32.9万个,全年接待来信来访43.3万次,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共管理稳步推进

(一)区划工作有序开展。

加强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调研、论证,重点支持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区划调整工作,稳妥审核报批天津市设立滨海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区划调整等9件行政区划调整。加强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联合有关部门下发了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乡镇撤并相关规划和建设的管理,提升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区划政策理论研究和指导,开展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创新调研,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课题成果。

2009年底全国乡镇级区划总数为40858个。乡镇区划总数为34170个,比上年减少131个,其中:镇19322个,比上年增加88个;乡14848个(含民族乡1099个),比上年减少219个。街道办事处6686个,比上年增加162个。区公所2个。

(二)地名规范管理取得新进展。

启动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扎实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严格审核政区更名事项,研究制订地名分类管理和保护、陆地边境自然地理实体标准、地名规划通则等标准。开展《地名标准》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规范标志设置,推动设标工作,全国超过90%的县城和超过70%的乡镇完成了县乡镇设标任务。四级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步伐加快,目前有23个省市、250多个地市州、1300多个县区建立了本级地名数据库,共采集、整理地名数据3000多万条,开通地名网站636个,开通地名问路电话服务热线266条,设置地名触摸屏2500多台。

(三)界线管理成效显著。

如期完成全国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妥善解决边界纠纷问题;大力推进全国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各项创建活动取得新进展;成功召开全国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会议,推动全国平安边界建设再上新台阶;顺利完成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任务,勘界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截至2009年底,完成京津线等14条、长约7874公里省界联检任务,完成1349条市县级界线联检任务;全年共妥善解决边界纠纷近百起。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安边界建设工作被纳入了当地党委、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的平安建设总体规划,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形式不同的议事协调机构;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把平安边界建设纳入了政府、综治或者民政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19个省(区、市)将考核结果与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挂钩。全国68条陆地省界,已有66条签订了平安边界创建协议,其中北京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陆地省界已全部签订了平安边界创建协议。完成了首批10条省界的详图集编制任务,启动了第二批10条省界的详图集编制工作;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完成本区域内县界详图集编制工作。

三、组织管理规范有序

(一)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自身建设有所加强,服务会员、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功能得到发挥。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规范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3.1万个,比上年增长4.1%;这些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44.7万人,比上年增长14.5%;形成固定资产1030.0亿元,比上年增长27.9%;各类费用支出1094.7亿元,比上年增长13.5%;社会组织增加值为493.1亿元,比上年增长32.4%,占各类民政管理单位增加值比重58%,占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为0.345%。接收社会捐赠440.7亿元。

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3.9万个,比上年增长3.9%。按照社团活动地域范围划分,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00个,省级及省内跨地(市)域的23364个,地级社团63043个,县级社团150540个。按照社团服务的主要领域划分,工商服务业类22847个,科技研究类19786个,教育类12943个,卫生类11521个,社会服务类30818个,文化类19687个,体育类12623个,生态环境类6702个,法律类3213个,宗教类4165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45367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6120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661个,其他32294个。

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9.0万个,比上年增长4.4%。其中:工商服务业类2080个,科技研究类9760个,教育类92703个,卫生类27237个,社会服务类28060个,文化类7188个,体育类6591个,生态环境类1049个,法律类782个,宗教类271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1466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628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56个,其他11608个。从地域分布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数量超过3万个的省份仅有山东省,为31820个,超过1万个的省份有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和四川省。

全国共有基金会1843个,比上年增长15.4%,其中:公募基金会1029个,非公募基金会800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48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183.6亿元。

注:由于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在每年的六月底完成,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数据为2008年数据。

(二)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

推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党领导下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着力解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协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村(居)委会选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全年共有7.4万个村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民登记数为8172.4万人,参与投票人数为6521.5万人。

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结构得到了进一步调整。截至2009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4万个,其中:村委会59.9万个,比上年减少0.5万个,降低0.8%,村民小组480.5万个,比上年减少0.4万个,村委会成员234.0万人,比上年增加0.1万人;社区居委会84689个,比上年增加1276个,增长了1.5%,居民小组129.5万个,比上年增加0.8万个,居委会成员43.1万人,比上年增加2.1%。

四、其他社会事务服务进一步提升

(一)婚姻登记服务进一步规范。

推进婚姻登记服务的规范化,全国共有704个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解决了编制、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问题,婚姻登记规范化达标单位累计1500多个,达标率57%。2009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1212.2万对,比上年增加113.9万对,增长10.4%。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207.5万对,比上年增加114.3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7万对,比上年减少0.4万对;粗结婚率为9.1‰,比上年上升0.8个千分点。2009年20-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7.0%,25-29岁占34.1%,30-34岁占10.7%,35-39岁占6.0%,40岁以上占12.2%。与上年年龄结构情况相比,40岁以上结婚登记的比例增长最快,增长了1.9个百分点,而20-24岁结婚登记的比例下降了0.9个百分点,体现了我国晚婚晚育政策深入人心。从结婚人口区域分布来看,结婚登记超过50万对的省份有河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和四川省,与上年完全一致。

2009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46.8万对,比上年增加19.9万对,增长8.8%,粗离婚率为1.85‰, 比上年增加0.14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180.2万对,比上年增长12.0%,法院办理离婚66.6万对,比上年增长1.1%。从近五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说明我国已婚男女收入及个性越来越独立,自我意识越来越强。

(二)殡葬管理进一步加强。

先后出台了《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8个政策性文件,加大了殡葬管理政策的指导力度,对于指导各地完善发展规划、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初步遏制了公墓违规建设的势头,从严整治了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有效规范了公墓的建设管理。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殡藏服务单位3896个,比上年增加142个,其中殡仪馆1729个,比上年增加37个;殡葬管理单位901个,比上年减少48个;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1266个,比上年增加57个。殡仪服务单位职工共有7.4万人,其中殡仪馆职工4.5万人。火化炉5123台,比上年增加334台;火化遗体454.2万具,比上年减少0.8万具,火化率48.2%,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

五、民政事业蓬勃发展

(一)民政管理单位逐步壮大。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政登记管理单位120.9万个,其中:各级民政行政机关3498个,民政事业单位6.8万个,社会组织43.1万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68.4万个,社会福利企业2.3万个。

2009年各类民政登记管理单位职工总数有1038.0万人,比上年增加65.8万人,增长6.8%。其中民政行政机关87542人,民政事业单位53.1万人,社会组织544.7万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277.1万人,社会福利企业154.4万人。民政行政机关人数中,从行政层级情况看,中央级318人,省级3688人,地级13338人,县级70198人;从年龄结构情况看,职工以中青年为主要力量,35岁及以下21201人,占24.2%,比上年增加了0.5个百分点;36岁至45岁34334人,占39.2%,与上年减少了0.8个百分点;46岁至55岁26254人,占30%,比上年增加了0.4个百分点;56岁及以上5753人,占6.6%,比上年下降了0.2个百分点。从学历结构情况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有31622人,占36.1%,比上年增加0.7个百分点;具有专科学历的职工有37049人,占42.3%,比上年减少1.3个百分点;专科以下学历的有18871人,占21.6%,比上年减少2个百分点。

(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

大力发展民政科技事业。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政科学技术大会,发布了《全国民政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和《全国民政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出台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科技工作的决定》。组织实施了“残障人功能康复辅具”、“中国巨灾应急救援信息集成系统与示范”等6项“十一五”国家重点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民政标准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40项标准基础项目研究,完成了56项标准基础研究成果评审验收,组织了65项国家标准和35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审批发布了49项国家或行业标准。科技和标准化建设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

大力推进民政所辖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人才已纳入国家人才发展总体格局,在165个地区和260个单位开展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命名了首批7个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15个试点示范单位。组织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2009年全国共有8.4万名考生报名参加考试,有4227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6611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目前,全国累计产生助理社会工作师27259人,社会工作师8419人。民政行业共有社会工作师7953人,比上年增加3761人,增长了1.9倍。其中民政事业单位3001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4189人,社会组织6889人,民政行政机关758人,社会福利企业1057人。民政行业共有助理社会工作师24995人,比上年增加7470人,比上年增长42.6%。其中民政事业单位3873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9073人,社会组织9215人,民政行政机关798人,社会福利企业2036人。大力培育发展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动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全国民政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共设置了45000多个社会工作岗位。

积极开展民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大力推动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9年共有3510人通过鉴定,其中:原有假肢、殡葬8个鉴定职业2040人,与首次鉴定相比,鉴定等级进一步提高,参考地区进一步增加,通过人员大幅增长;新职业灾害信息员1470人,圆满完成了试点任务,有力推动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三)民政事业费稳步增长。

2009年民政事业费支出2181.9亿元,比上年增长1.7%。其中:抚恤事业费310.3亿元,比上年增长22.3%;军队离退休、退职费225.7亿元,比上年增长25.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482.1亿元,比上年增长22.5%;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支出487.9亿元,比上年增长49.3%,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费363.0亿元,比上年增长58.7%,农村五保供养支出88.0亿元,比上年增长19.4%;社会福利费124.1亿元,比上年增长20.3%;自然灾害救济费199.2亿元,比上年降低67.3%;地方离、退休人员费用30.0亿元,比上年增长 13.4%;其他用于城乡医疗救助、民政事务管理等民政事业费322.7亿元,比上年增长27.7%。

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2009年中央财政共向各地转移支付民政事业费1227.0亿元,比上年增长3.9%,占民政事业费比重56.2%,比上年增长了1.2个百分点。

2009年民政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由2008年的3.4%下降到2.9%,比上年降低了0.5个百分点。

2009年各类民政登记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总值为5187.2亿元,比上年增加12.9%,其中:民政行政机关119.2亿元,比上年降低10.3%;民政事业单位818.3亿元,比上年增长5.7%;社会组织1030.0亿元,比上年增长27.9%;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722.4亿元,比上年增长17.4%;社会福利企业1497.4亿元,比上年增长6.0%。

民政事业基本建设2009年施工项目6457个,比上年增加2551个。民政事业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2009年全年完成投资总额157.0亿元,比上年增长135.7%,其中:国家投资70.6亿元,比上年增长165.4%,其中:用于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投资13.2亿元,比上年增长37.5%;社区服务单位投资27.6亿元,比上年增长430.8%;收养性单位投资75.6亿元,比上年增长148.7%;殡仪服务单位投资13.6亿元,比上年增长19.3%;救助类单位投资5.4亿元,比上年增长107.7%;其他事业单位投资21.6亿元,比上年增长188.0%。

9.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篇九

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

【颁布时间】 2003-08-22

【生效时间】 2003-08-22

【时效性】

中共中央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党校办学收费标准的函》(中校函[2003]2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第一条规定,现就你校研究生院、函授学院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委托培养在职博士研究生,每学员每学年8000元;

(二)委托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学员每学年6000元。

二、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收费标准。

(一)短期培训进修费收费标准由你校根据提供培训进修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函授学院教材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三、考虑到参加你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由所在单位

支付的特殊情况,为便于单位结算,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可按学年交纳或一次交清,具体缴费形式由学员自主选择。

四、你校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校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篇十

2009-02-11 20:39:31 来源: 财政部网站

点击查看评论

共 0 条

黑马推荐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库[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是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02年推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继续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及“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继续保留的中央和地方收费、基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力争2010年底前,地方各级执收单位全部实施改革;经清理整顿后继续保留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在2012年底前将改革推进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地(市)、县(区)改革的指导,推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本省改革规范化要求有序推进改革。

二、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其中的收缴方式包括三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非税收入。三种收缴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管理要求的非税收入收缴,应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逐步完善。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并将其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对偶尔发生、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对信息反馈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也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六)由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研究将适合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现收入收缴信息在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共享。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求,建立统一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八)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间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通过财政之间上缴的,要按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执收单位之间上缴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应转为通过财政之间上缴;采用就地缴库方式上缴的,应研究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和反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并研究规范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的上缴、下拨方式,保证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

四、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管理

(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选择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度,应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15号),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做好代理银行选择工作。

(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有关规定,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尚未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归口管理。确有必要新设立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的,原则上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五、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系统管理功能和收缴效率,并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收缴。

(十四)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数据口径及编码规范工作,要按照中央财政统一要求和《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内容对现行系统进行改造,实现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及时传输。

(十五)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和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银行先进支付结算工具,研究建立以电子信息为基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支持POS机刷卡缴款、网上银行缴款等新型缴款方式。

六、加强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全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省非税收入规模、结构和收缴情况,科学分析影响收入实现的因素。

(十七)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报表格式、口径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本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情况。

七、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机制,实现系统自动核销电子票据和人工核销纸质票据的有机结合,切实发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票控收”的作用。

(十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地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不断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收缴信息系统对非税收入收缴的动态监控功能,对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面监管,保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二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部内相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2004]9号)的有关规定,理顺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业务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提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财政部

上一篇:周工作汇报模板红色下一篇:2023.4.28家长会学校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