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审批制度(共11篇)(共11篇)
1.文件审批制度 篇一
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一、矿井安全技术文件必须经过矿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实施或执行。
二、安全技术文件包括:
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其重大修改的补充措施,各工种操作规程,采区方案设计,采区设计说明书,采区与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矿井安全计划、生产计划及中长期安全规划,涉及安全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包括论证、方案、设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及其设计,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之前的论证、安全性能检验、鉴定及其制定的安全措施等(除在编制、设计过程中应征求有关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人员的意见外)
三、审批程序
安全技术文件由矿技术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安全技术文件编制完成后,须报部门负责人、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执行前应有矿技术、安全执行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需重大投资的项目,须报企业业主批准。
上述中除地质说明书、设计图、各采掘作业规程、各工程操作规程外,其它应同时报矿主管部门备案;1
对上述中的各方案及其变动,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或修改,另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除上条之外的临时工程及其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较小改动,季度或月安全生产计划,局部较小隐患的整改措施等,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即可下达执行。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矿各个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矿制定的作业规程、安全规程作业,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相关技术、安全规范。
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规程是各工种作业人员,从进入工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作业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的行为规范要求,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重要保障。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本工种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规程内容和要领,熟练掌握其操作程序和标准,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各岗位工作人员未经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学习和考试合格,不准上岗作业。
三、各部门(科室、班组)要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总结经验教训,重温“三大规程”,引导职工用正确的方式执行规定的动作和程序,不断提高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时,对错误执行作业规程、安全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或纠正,对于习惯性违反规程的行为,安监执法人员要及时进行追查处理。
五、各部门以及各岗位职工在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安全规程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如规程内容与现场实际和操作的动作、程序、标准、要领不相适应的情况信息应及时反
馈,以便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工种岗位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
2.文件审批制度 篇二
长期以来, 交通主管部门政策主要通过各种文件来实现, 企业对各种文件难以吃深吃透, 不能抓住重点, 对于主管部门积极引导的政策, 企业往往不积极或不能及时跟上。
实行招投标以后, 广东省交通厅将各种需要引导和推广的政策通过评分标准及各种加扣分项目来体现, 对企业的引导作用更加明显, 也更容易为企业所接受。
比如, 通过将投标人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设置为标前分主要考查内容, 引导运输企业加大在这三个方面的投入和管理;通过设置GPS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分项目, 引导一批先进技术快速普及;通过设置原有线路标志牌置换加分, 加快企业剩余运力消化。
长期以来, 客运市场监管主要是一种静态、事后管理方式, 交通主管部门的精力较多地放在市场准入上, 市场监管方面主要是放在企业经营行为和各种规费的检查和执法上, 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管方面, 由于现有法规不健全, 处罚依据不足, 以及动态监管难度大等原因, 做得并不是很好。
随着招投标工作的开展, 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取资源, 往往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做出各种承诺, 而这些承诺将写入政府与企业的合同之中, 为政府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同时, 可以将政府对市场的监督从静态的、事后管理转向动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 从具体的事务管理转向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以往政府行业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就是市场退出机制的缺位, 许多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企业, 由于退出机制缺乏, 往往“死也死不掉, 活也活不好”。
实行招投标后的理想状态下, 困难企业不可能再通过政策扶持获取资源, 经营不善的企业将很快被市场自然淘汰。而中标单位如果违反自己向政府和社会做出的承诺, 或经营行为不能达到政府要求时, 也将会被政府取消经营资格;这样, 所有的后果由企业完全承担, 使企业始终保持一种危机感, 将从根本上改变老企业 (特别是国营老企业) “坐、等、靠、要”的思想, 使企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周密组织充分调研
广东省交通厅每年年初就开始为当年计划进行的招投标工作做准备, 成立专门机构, 每次招投标开标、定标大会主管副厅长均亲自到场。
招投标能否顺利开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招标项目和标的的设置必须合理。广东省在第二次市际线路招投标过程中, 就曾出现部分招标项目因投标人不足3个而被取消的现象。
所以, 在市场总体运力饱和的情况下, 需要进一步完善招标项目受理、征求意见、公示、评估和确定等各个环节的流程, 确保招标项目是市场急需的。
招投标各项准备和技术保障工作是另一关键环节。广东省交通厅会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 提前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确定招投标的流程和时间要求, 落实招投标所需的各种文书和表格, 提供招标项目有关的统计数据, 引导企业正确编制标书。此外, 还根据每次招投标的实际情况, 提前做好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的调整工作, 减轻工作人员负担, 为招投标工作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
招投标组织工作也相当重要。广东省交通厅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 还在厅人手不足的情况下, 将主要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厅交通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在招投标过程中, 还专门设立会务、业务、技术等专责工作小组, 力求做到招投标各个环节不出现问题。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要准确掌握客运企业经营统计数据。鉴于目前的管理体制, 交通主管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数据, 广东省第二次市际招投标过程中就出现了部分企业造假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 广东省交通厅在2004年全省运政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基础上, 实现了与省公安厅信息数据联网交换, 初步掌握了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方面的数据。
同时, 广东省交通厅在每年年初专门下文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运输企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汇总后在交通厅公众网上公示, 并与广东省交通厅的数据进行比对, 提高了企业造假的难度。
二是严格招投标程序和制度, 确保程序合法, 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开展。为此, 广东省交通厅在招投标办法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招投标程序, 对弄虚造假的企业坚决按照制度进行处罚。
在第二次市际客运班线招投标过程中, 广东出现了7家企业虚报安全数据, 2家企业虚报百万车公里数据事件, 广东省交通厅严格按照规定, 取消了9家企业的投标资格, 刹住了投标企业造假之风。广东省也曾出现中标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经营的现象, 广东省交通厅均严格按照规定取消了其中标资格, 保证了替补中标人的利益。
三是做好保密工作。为确保公正评标, 广东省交通厅采用“评委两次抽取”法, 即第一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总的评委名单, 到开标前再从到场评委中抽出具体参评的评委, 并且所有到现场的评委要与外界隔离;为保证投标人信息不泄露, 广东省交通厅从报名开始, 就对投标人进行严格保密, 除报名工作人员外, 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均不知道具体的投标人名单和数量;为保证投标人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广东省交通厅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保密, 招投标结束后一律退还投标人, 不来领取的一律销毁。
四是做好监督工作。广东省交通厅将招投标全过程置于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 包括标前分确定、评委抽取, 还是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同时, 在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 还邀请公证部门参与, 出示公证书。
五是做好信息公开。广东省交通厅每次招投标工作都力求公开, 无论是企业统计数据、招标公告、标前分评定数据、评标结果和相关招投标信息均在各新闻媒体和交通厅公众网上公示。同时, 还专门设置邮箱, 接受投标人咨询和投诉, 将整个招投标工作置于广大投标人的监督之下。对投标人提出的申诉, 广东省交通厅都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投标办法的规定, 由招标人代表、监察人代表、公正人代表和招标咨询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认真研究, 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不断微调招投标方案
广东省交通厅针对前几次招投标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结合不同时期政策引导方向, 在每次招投标前对评分标准进行及时调整。
比如, 针对安全事故中责任事故伤人率、经济损失率等数据难以掌握的实际情况, 将投标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调整为只考核责任事故死亡率和重、特大事故情况, 并将企业上报数据与省公安厅提供数据核实后确定;针对百万车公里数据难以核实问题, 将该指标调整为企业营运车数;针对全省运政信息系统实现全省联网的实际, 企业违章数据由企业提供改为由交通主管部门汇总确定;针对投标承诺雷同, 量化指标少的问题, 在评分标准中规定了基本承诺, 要求企业在基本承诺基础上作出新的量化承诺才能得分;针对投标书越来越长的问题, 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了页数要求。
在首次市际客运班线招投标中, 曾按照一条线路一个项目和对开的传统方式设置标的, 整个招标时间和成本相对较多, 两个中标人还会出现因承诺不同, 投入车型不同、服务不同等问题。为此, 广东省交通厅及时调整, 取消线路对开, 一条线路只设一个中标人, 同时将同一起点地的部分线路捆绑成一个标的, 有效减少了招投标的时间和工作量, 招投标成本也大幅下降。
从第二次市际招投标开始, 广东交通厅对招标线路不再设定具体运力数、途经线路和经营方式, 转而由企业根据市场调查情况, 在投标书中自主提出, 提高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为鼓励客运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道路, 逐步实现网络化经营, 广东省从一开始就允许二级以上企业可以进行异地投标。同时, 广东省还鼓励企业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对与起讫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进行加分, 促进企业强强联合。
针对部分招标项目投标人较多, 评委难以对所有投标书认真阅读, 标前分落后较多的投标人制作投标书会造成浪费等问题, 广东省交通厅对投标流程进行了适当调整, 由投标人先提交商务文件, 待标前分确定后, 再通知标前分前6名的投标人制作标书, 参加最后的投标, 从而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针对招投标过程中标前分是投标人投诉重点, 容易造成招投标工作因查处投诉而延迟的问题, 广东省交通厅将标前分数据汇总和公示放在每年年初进行, 解决了难题, 缩短了招投标工作的时间;在粤赣两省联合招标工作中, 还对招标人工作进行了改进, 招标人代表不进评标现场, 也没有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不再对评标结果进行现场审核, 而是采取事后核实确认方式, 从而防止了招标人可能存在的评标操纵。
加强中标线路监督
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以往最大的问题是中标人的投标承诺兑现难、检查难, 广东省交通厅为此特从抓好经营合同落实出发, 做好了两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中标线路投入前考核。广东省交通厅从开展招投标工作以来, 一直十分重视中标线路投入经营前考核工作, 在中标人提出投入营运申请后, 由广东省交通厅组织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道路运输协会和起讫地交通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人员一起对拟投入经营线路的各项经营准备情况、合同承诺的车辆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落实承诺要求的中标人, 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整改不合格的, 坚决取消中标资格, 交由替补中标人经营。
二是开展中标线路经营过程中考核。广东省交通厅在总结历年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上, 于2006年出台了《广东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中标线路履约情况考核办法》, 采用不定期现场抽查, 不事先通知被考察企业, 以普通旅客身份实地跟车考核的方式, 对历年来的中标线路开展经营过程中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 对违约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对履约情况好的企业予以表彰, 同时将考核和处理结果通过省交通厅公众网向社会公布, 并通报全省, 从根本上扭转了企业投标书乱承诺的风气。
存在效率与成本问题
在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同时, 广东也存在效率偏低、招标成本过高和后续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广东省交通厅将在运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全省联网的基础上, 加大数据挖掘利用的开发力度, 改革数据统计口径, 力求准确获得行业统计数据。同时, 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项目, 优化招投标方案, 逐步将旅游客运纳入招投标范围。
广东省交通厅还尝试提高招投标信息化程度, 开发相应的招投标操作系统,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 将从制度建设出发,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使招投标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维护广大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二次市际客运班线招投标过程中, 广东出现了7家企业虚报安全数据, 2家企业虚报百万车公里数据事件, 广东省交通厅严格按照规定, 取消了9家企业的投标资格, 刹住了投标企业造假之风。
3.论行政审批制度 篇三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项目和理性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二、行政审批项目合理性分析
行政审批项目的合理化,是指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化和规范化。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审批项目的数量控制在最低限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第二,行政审批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范,防止政府滥用行政审批权力。
判断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合理,需要设立一定的前提条件。在不同的前提下,行政审批项目合理性分析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政府作为一个权威中心,同时也是一个信息中心,它能够基于其对现有资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彻性了解,编制一个统一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然后根据这一计划对企业、公民的个别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从而确保资源的具体配置吻合预定的指令性计划,这样一来,资源总是恰到好处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需求也总恰如其分地得到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产业结构也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的责任完全赋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这一巨大责任的制度凭借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审批项目的合理性,与计划经济不同,是建立在政府非完全理性和社会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基础上。
1.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
从政府非完全理性的前提出发,就是要收缩政府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限制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一切可以由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领域就不需要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从社会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出发,就是要给社会自发组织和自发调节的空间,让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社会志愿者组织等充分发挥作用,让社会习俗、传统道德、行业自律规则等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同时,要看到市场机制本身也有自动净化功能。一切有远见的企业家和管理者,从对企业的前途命运负责的角度,也会讲究诚信。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上,只有那些注重产品和企业形象的企业才会成为最后的赢家。这都比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更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从上可知,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是指政府只能设立最低必要限度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切超出最低必要數量和超出最小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都是应当废除的。
2.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
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是指政府设立审批项目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政府行政审批行为要符合依法行政的准则,也就是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具体而言:
第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设立程序。在审批制度中,由于各种审批行为对象、条件等各有不同,在实体法上加以统一规范非常困难,而从程序上进行规范相对更为合理、有效,也容易实现。审批制度中的程序,既可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运作,保障行政审批的效率,又能够维护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过去,政府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随意性很大,一些政府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自己设立行政审批项目,自己执行行政规章,自己收取行政审批的有关费用,导致行政审批项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设立程序。一般而言,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要经过政府法制审查部门的初步审查通过,交人大常委会立法审查批准,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必须严格分开。应该由与行政许可审批没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决定行政审批项目是否需要设立,然后交给政府主管部门执行。只有切断政府部门利益与行政审批项目的纽带,才能真正做到行政审批项目的公正性。此外,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必须有公开的程序,防止暗箱操作。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要经过社会公众的听证和专家的咨询,要征求行政审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行政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准则。过去,政府行政审批行为很不规范,政府部门随意扩大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官员之间,对行政审批标准的掌握有很大的区别。还有的部门任意使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复杂化,给社会和公众增添了许多麻烦,迫使当事人不得不用极大的精力来处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这就给以行政审批权“设租”和“寻租”活动开了方便之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就应该确立一些基本原则: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权力不能行使,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不能限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能脱离法律法规的精神,任意扩大行政审批项目的自由裁量权。
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实质上就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人民把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审批权和其他行政权力)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必要严格规范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是人民监督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地说,就是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这就要求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必须公开,从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行政审批标准到具体行政审批行为都必须公开,并且要定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检查和评估。
参考文献:
[1]艾琳,王刚,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4.医用氧舱设计文件审批 篇四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颁发《关于贯彻《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办发〔2001〕002号),从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将开展医用氧舱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
质技监办发〔2001〕002号
关于贯彻《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于1999年9月18日,联合颁布了《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医用氧舱的设计审批
1.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医用氧舱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舱体设计、电气系统设计、供排气系统设计和供排氧系统设计。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见附件。
2.医用氧舱设计文件的审查,按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分类(单人舱、双人舱、小型舱、中型舱和大型舱)分别进行。
设计单位在1995年以后设计的氧舱中,按氧舱分类类型,各选择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文件,连同申请报告一并报我局,由我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其中大型舱的设计应至少有不少于3 台的设计经历,方可申报审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我局在该单位审查通过的同类型氧舱设计图样(底图)上加盖 “医用氧舱设计审批专用章”字样;不具有以上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新增氧舱设计类型处理,并按上述申请程序申报审批。
3.每项设计经审批后,如遇相应标准修改,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查。
4.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进行医用氧舱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我局委托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分会为医用氧舱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机构。
二、关于医用氧舱的监检及验收
1.医用氧舱的监检
医用氧舱的监检分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检。
安装过程的监检只限于多人舱,对单、双人医用氧舱不要求进行安装监检,但必须按《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在安装前报装。
2.医用氧舱的验收
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医用氧舱的验收应
由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卫生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工作应制订验收大纲,内容应包括:
1、医用氧舱设计、制造单位资格确认;
2、设置审批文件;
3、氧舱制造、安装资料审查,包括:氧舱人均舱
容计算报告的确认,氧舱照明设置,空调电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接地装置及电阻的检测
报告确认,测氧仪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供氧、供气管路清洗确认,氧气管路的脱脂处理报告确认等涉及医用氧舱安全使用的项目;
4、医用氧舱制造、安装(多人舱)监检报告的确认。
请将此文转发至本辖区内有关的医用氧舱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单位。
附件:医用氧舱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抄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分会。
附件:医用氧舱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1.审查依据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标准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及相关标准。
2.范围
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每型氧舱送审的设计文件应包括:
1)氧舱舱体结构总图
2)氧舱舱体结构计算书
3)氧舱舱体及舱内布置图
4)氧舱供排氧系统图
5)氧舱供排气系统图(空气加压舱)
6)氧舱供配电系统图
7)氧舱制造、安装原则工艺
3.送审图样文件通用要求
1)氧舱设计文件应符合《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国家标准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及相关标准。
2)氧舱设计图样的幅面、标题栏、零件表应符合国家标准。
3)氧舱设计文件所引用的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4)氧舱设计文件中舱体结构总图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对于超越标准规范的结构设计计算方法,还应有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签字批准。
4.氧舱设计图样及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4.1氧舱舱体结构总图
a.零件表;
b.技术特性表;
c.接口表;
d.技术要求
e.核算人均舱容
f.审核无损探伤、热处理及压力试验要求。
4.2氧舱舱体结构计算书
a.设计依据;
b.设计参数;
c.筒体厚度计算;
d.封头厚度计算;
e.鞍式支座的计算;
f.安全阀选型及计算。
4.3舱体主要受压元件图:
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如下内容:
a.氧舱舱门;
b.递物筒及锁紧装置;
c.观察窗。
4.4氧舱舱体及舱内布置图
a.氧舱舱体、舱内装饰材料及消防设施的选用;
b.氧舱舱体及舱内主要部件布置情况。
4.5氧舱供排气系统图
a.氧舱供排气系统的设备、管路、阀件和管路附件的技术参数,以及氧舱供排气系统的系统原理;
b.氧舱供排气系统各管路段的试验压力及试验介质;
c.氧舱供排气系统管路现场安装、焊接要求;
d.氧舱供排气系统管路清洗要求。
4.6氧舱供排氧系统图
a.氧舱供排氧系统的设备、管路、阀件和管路附件的选型,以及氧舱供排氧系统的工作原理;
b.氧舱供排氧系统各管路段的试验压力及试验介质;
c.氧舱供排氧系统管路现场安装、焊接要求;
d.氧舱供排氧系统管路清洗、脱脂要求。
4.7 舱供配电系统图
a.供电电源的种类;
b.动力设备及控制台的功率,隔离变压器容量;
c.配电线路的型号和截面规格;
d.由控制台供电的系统、设备的电源种类;
e.电缆电线敷设与安装接线技术要求。
4.8氧舱制造、安装原则工艺文件
a.舱体结构的焊接、探伤,消除应力热处理,压力试验等原则要求;
b.电气安全接地、电介质耐压强度、绝缘电阻、漏电流、进舱电压、电缆通舱件密封等要求;
c.管路的材质、焊接、试验、固定、绝缘、气管路泄水、液管路排气等安装原则要求;d.各种密封垫片、润滑脂、防腐涂料材质要求。
医用氧舱设计图样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单位名称): 编号:
经审查,你单位医用氧舱设计图样文件存在下述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送我单位。
图样名称:图号:存在问题:
审图人签字:年月日
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受检单位(章)年月日
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审图单位和受检单位各持一份;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增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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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 篇五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内容: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摘 录)(1978年7月11日)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已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劳动人事部
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人护〔1985〕6号(1985年3月4日)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劳动人事部
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
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号(1987年3月17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劳动部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120号(1993年7月3日)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1997年8月8日)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2000年11月30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
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6号(1995年5月18日)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 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1999年3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6.文件审批制度 篇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几年来全国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都能认真地执行这一规定。但如何把握好项目分类是关键。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1.1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1.2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1.3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2、项目申请和受理形式审核要求
2.1 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一式2份;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目录》,核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分类是否符合要求。
2.3 依据《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核对是否该本级审批。
2.4 依据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审核是否符合要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2.5 是否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6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是否进行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形式,报告书简本,信息公开时间要求等 受理登记、相关手续办理及受理情况公示 3.1 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3.2 是否同意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贵港市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3.3 及时公布受理建设项目信息。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和评估报告的作用及法律地位 4.1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技术依据(决策 4.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依据(设计
4.3 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和试生产检查及竣工验收依据(检查验 收
4.4 处理厂群环境矛盾及纠纷的依据(信访、行政复议、法院仲裁 5 现场检查要注意的问题
5.1 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点考察,必要时可选择一些周边群众进行访谈。5.2 几期之间的关系,包括原有工程,是否有违法开工现象,原有工程污染状况及环境风险存在问题。
5.3厂址位置,渣场位置、及辅助工程 5.4 排污口设置点
5.5 周边环境情况的调查核实,如周边水系及大气扩散条件、是否上风向,周遍地形情况,地质条件(渗透系数周边环境污染相应情况。技术评估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审批原则
7.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7.2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7.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7.4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7.5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7.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7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如化工项目园区环评、事故废水三级防控等的相关要求。
7.8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认真考虑公众意见,是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 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7.9 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国家将严格6项政策措施,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凡是向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项目,要一律停批;严格钢铁、化工、石化、造纸、酿造、印染等行业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大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项目审批的“十不批”原则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三个严格”
1、严格限制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
2、严格控制高耗能,就是产业开发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严格限制审批,并且要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3、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区域、行业、企业发展的约束条件。
8审批还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定的评价等级、范围、预测内容、基础资料收集等相关要求。
项目选址(多厂址比选、规划依据、总图布置合理性、周边环境保护目标,项目成立的环境制约因素。
合理确定环境保护防护距离以及环境风险防护范围。
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包括主要产品、装置的规模、清洁生产水平和经济指标的对比的选择和确定。
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区域环评所作出区域环境容量、“十二五”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方案提出的要求,要通过自身污染削减或区域削减措施来体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原则。技改、扩建项目必须明确“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提出“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措施的落实计划和时间表。
公众参与(公示、范围、征求意见方式等
报告书中审批登记表中台帐统计信息是否合理填写,它是管理部门按月、季、年汇总统计分析的基础。
9信息公开基本要求
(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
对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有三次信息公开: 第一次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7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第三次受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审批部门公布。对一般项目则可省略环评工作开始阶段的信息公开。(二主要方式:(1在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2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4报告书简本的获取方式。(三公众参与组织形式: 公众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四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23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0批文格式要点及示范样本 正文:
你公司《企业申报文件标题》(文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对项目的基本描述。
该项目(原材料或工艺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是否同意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总量来源,采取的区域削减,以新带老措施,是否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二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包括相应治理措施,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及执行标准(三噪声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执行的标准(四固废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须符合的标准
(五废水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排水去向、执行的标准(六电磁辐射。(七环境风险要求(八施工期环保要求。
(九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要求。三、三同时和环保验收要求
四、我局委托***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 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探析 篇七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监督
十八大以来,我国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作为了我国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的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的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物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这个决定的推出也将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再次推上了风口浪尖。本文着重从改革的对策角度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的主要发展模式是计划经济模式,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大幕缓缓拉开,我国进入了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模式,十八大上更是肯定了市场化模式对经济的决定性作用,要简化行政审批制度,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解决,下面将就各方面问题进行细致的讨论。
1、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下方的权利带有随意性
由于我国对行政审批制度没有出台明确的条文规定,所以,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行政审批制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很大的随意性,比如说,我们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审批权力应当下放到市、县,什么样的权利应当保存在省的相关部门手里,这就造成了一些真正有利于地方发展的项目审批权仍然把握在省政府的相关部门手中,使基层的工作落实难度较大,得不到需要增加的土地、税收以及城乡建设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权。同时,一些上级部门“放责不放权”,将责任推给了下级,而将权利统一收归,就使得工作很难做下去。
2、机构改革滞后,导致下放的权利“不落地”
行政审批的改革内容是要将权力下放,简化过程,而行使改革工作的重点就是冗杂的机构,目前,上级机构的改革效率不高,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了机构改革的滞后。而这造成了最为重要的影响就是改革下放的权利迟迟不能到位,下级部门无法全面及时的承接行政审批权力,导致了工作的滞后性。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包括人员的编制问题,经费的限制,以及技术条件的限制,我们要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解决。
3、管理体制机制不够理顺,导致下放的权利“接不住”
目前,除了上级机构存在权利没有及时的下放以外,下级机构权利不能很好的承接也是重大的问题。由于管理体制机制较为紊乱,我国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存在上级与下级机构沟通不足,导致行政审批工作运转不畅的问题。由于行政信息不能良好的共享,导致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没能做好沟通,导致即使权利下放到下级机构,仍旧不能很好履行的情况发生。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我们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而简化中间程序,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1、政府积极引导,出台相应的政策
首先,在宏观层面,政府对于行政审批制度要进行积极的引导,并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推动改革的进行,要明确规定何种事务应当由哪些机构进行审批,严格落实下去,以为最简单的方式和过程来保证事务的有序进行。此外,面对改革浪潮,政府机构人员要积极面对,不能消极怠工,要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让每一个职能部门从心理上接受目前的改革,不要出现不放权、不听话的情况出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让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向着健全、简便且有效的方向发展。
2、上级部门要懂得如何放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将权利逐步下放,并简化审批系统,更加人性化的进行行政审批。而对于上级部门来说,一定要懂得如何放权,要严格遵循中央的决策规定,充分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改革,不能出现不放权、不听话的情况。同时,上级部门要对权利的交接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长效的机制,让行政审批制度成为一个良性的循环,让我国的经济在行政手段的保护下继续发展。
3、下级部门要提高管理水平,胜任“权利”
针对下级部门,首先要提高管理水平,由于长时间的受到上级部门的管理,很多市、县以及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各种审批制度不甚了解,很难接好和胜任突然赋予的“权利”,所以,在进行行政审批权利的交接使,上级部门要做好督导和教授,将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负责的事项做好沟通,同时,上下级之间要形成长期的沟通机制,形成良好的循环,保证工作能够最大效率的完成,让各级都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阶段。
三、结语
随着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将会更加简化,更加方便,更加实用,从而能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我们要做好上下级单位的沟通工作,形成良性循环,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孙寿山.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03:4-7.
[2]荣仕星.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01:27-33.
[3]余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3,06:10-14.
8.文件审批制度 篇八
关键词 创新管理 审批
国务院日前出台《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方案中指出要拿出硬措施,打出组合拳,实效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工作重点突破堵塞创新发展道路的“堵点”、阻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中忽视的“盲点”。该方案体现了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 “壮士断腕”的信心和决心,重点要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在关键环节继续取得突破性进展。
这几年,全球经济形势并不乐观,国际经济大局持续低迷,这也直接影响了我国国内的经济增长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在外向型经济发展方面,更是有着外需不振、汇率波动等挑战。“要靠改革创新,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红利。”宁波市委政研室的一位同志在某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动宁波市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城市之一。
之所以需要创新和改革,是因为当前行政审批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举例说,一是当前需要行政审批事项又多又杂,不同功能窗口很多,而不了解对应窗口的具体功能的民众往往很茫然甚至会走错窗口,部分审批事项程序繁琐、办事效率不高,在工作人员的配置上也偶有不合理现象;二是对一些窗口工作的管理和备案不规范,有的落后地区可能仍存在局部乱办理,乱收费的现象;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仍有欠缺,导致了办事拖沓等现象的存在。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目前行政审批项目繁多,相关部门应该明确相应规定,精简项目,对随着社会发展而显得不为重要或必要的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简政放权,提高企业的自主权,使市场环境进一步公平。二是针对杂乱无章的或是规定不明确的审批事项进行严格规定,使得审批有法可依,减少审批程序中的非法现象发生,避免市场混乱。三是针对行政审批中心的工作服务模式进行创新,管理即服务,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建设和完善行政审批中心化,将行政审批权收拢集中,便于服务大众;加快建设网上审批程序,使审批程序更阳光、更便捷;建立服务质量评分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完善对行政审批的权利监督机制,开通投诉、听证等通道,保证民众的参与权。
当前对行政审批监管机制是碎片化的,这种机制导致了发生问题时,难以明确责任所在,部门之间也极易产生责任推诿,工作上也难以协调,阻碍了行政审批改革的步伐和成效。窗口部门的职能定位模糊、工作上分工关系不明确、责任划分笼统,种种因素导致了对行政审批的改革逐渐进入“攻坚期”。然而面对在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实中存在的不愿放、不敢放的困境,这里结合其他的发达国家这方面改革的实践经验,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让政府愿意权、敢放权。
行政审批是政府服务于民众的一种关系,其审批权在于政府,即简政放权,这个权是指政府的权。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在于简化政府行政审批程序、降低政府的管制权范围、减少需要审批的项目从而减轻企业负担,那么改革的进度就因政府松绑的快慢和深浅而视。就这点来看,建议政府要加强对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对已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评审,通过回顾过去来规范未来的工作,过去的可以既往不咎,未来的要严格把守。同时,通过梳理过往审批事项,可以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以效率和效益为准绳、以便利大众为原则,通过撤销或合并过时的审批事项来简化审批程序,减轻程序负担,降低行政审批成本,达到市场企业与行政部门的双减压和共赢。
第二,以化零为整为思路,将工作程序系统化、整体化。
尽管行政审批中心部门划分清晰,但现实工作中,一项审批事项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而部门的碎片化服务显然无法满足日常复杂的需求,也难以提供高效的无缝隙服务。因此建议行政审批中心在工作中能充分运用整体思维,建立部门分层交叉运行的机制,针对审批较为频繁的事项设定便捷通道。既做到部门分工明确,分责到人,也要做到化零为整,以公平便民为工作宗旨,更好的服务大众:在大局上,要着眼于国家发展战略,紧跟中央政府的决策;地方上,政府应制定相对应的政策方针并及翔实的执行计划,保证实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所制定的相应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程序的针对性;部门上,应严格执行和落实相应改革和政策,创新服务,简化程序,将“为人民服务”贯彻到工作的方方面面。
第三,建立共同监管绩效平台,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赢。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经之路,是进一步提高现代化水平的手段之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试验台、提升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而在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和改革的道路上,行政审批工作中的服务质量是尤为重要的,因此首先是建议在行政审批机关的上级建立监管审核机构,严格把关审批工作的质量,以效绩为前提,强调工作质量;其次,建议共同建立政府与机构之间的市场监管的平台,用制度规范审批,用协议监督市场;最后,建议大力发展商会、行业协会等有纪律有组织的自律协会,通过合理合法的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实现政府对社会的逐步且稳健的放权,发挥好市场的自我管理作用,同时也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不敢放”,就怕“一放就乱”的问题。
行政审批改革目前已经进入了“深水区”,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创新,全国各地的相关工作大多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的不少亟待解决问题,例如体制性障碍有所突破后,行政审批领域内条块隔阂、审批标准不够细化等问题仍偶有出现。作为一个前线工作者,在这里仅以个人观点抛砖引玉,希望借此共勉,能够更好的进一步推进工作发展,为人民服务。
9.文件审批制度 篇九
中山市港口镇环保局:
我单位拟于中山市港口镇下南村大滨口二基围建设中山市创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项目(项目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提交资料清单》要求提交所需资料,现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我单位全权委托代理人 同志(工作单位:中山市创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中山市创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2014年8月6日
10.文件审批制度 篇十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建设项目,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完成送审版后,经过的环境保护技术审查,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报批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及有关规定,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批版)和有关材料报送你们,请予审核批复是盼。
提供有关材料目录:
(一)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送审版及报批版各3份);
(二)由专家签字的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审意见(报告)1份;
(三)该项目立项批文(不需立项审批的项目可不提供)及可研报告书,各1份;
(四)该项目所在地规划选址与土地利用批准文件1份,(没有新增用地的不提供),及项目所在地区域地理位置图(比例为1:10000-50000)和总平面布置图,各1份;
(五)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不提供)和(项目所在地)市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查意见文件,各1份;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编制环评文件所依据的其它资料文件,共 份;
(公章)
年月日
该项目法定代表人:住 址:
联 系 电 话:邮 编:
11.文件审批制度 篇十一
摘要:本文以治理商业贿赂为背景,坚持行政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以排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的种种阻力为突破点,从主体、制度两个层面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障碍进行分析思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目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在过去几年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引起学术界对其未来发展的广泛关注。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正面I临着诸如商业贿赂等因素造成的多重发展困境的困扰。作为贿赂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在某些领域出现蔓延、泛滥之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危害。可以说,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治理商业贿赂联系起来,是对现实的有力回应,更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需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体性障碍因素分析
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行行政审批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障碍。
1.思想观念束缚。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深受传统观念和管制思维的影响,传统行政观念中的消极因素如官本位观念、特权观念的消极制约都阻碍着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行政审批制度出现的历史时期来说,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理念遗留的影子。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摸索的过程,我国政府开始了范围广、程度深的管制改革,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管理理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但是长期的集权统治而缺乏权力机制的有效监督及制约,注定了权力腐败横行的不可遏制性。
此外,不良的商业伦理价值、潜规则意识泛滥的社会风气、潜规则意识的文化心态,都助长了审批权力异化、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商业贿赂作为潜规则的一种现实表现形态,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透视潜规则所腐蚀的不仅仅是权力,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社会秩序的践踏从根本上背离了公平的要求,破坏了社会公众正当利益,利益方对于商业贿赂潜规则的默许,是对于公共行政的公正、公平价值的牺牲。
2.部门利益危害。政府部门利益问题由来已久,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其实质就是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本质上审批权力所属主体是社会公众,审批权力部门属于行使主体,权力行使主体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借社会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为途径满足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做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权力异化、贿赂腐败的现象。
从审批制度改革历程看,部门利益的危害表现在不能从公共利益、改革的全局、宏观层面出发。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冲突时,有些审批部门深受传统特权观念影响,由于部门利益作祟,不能很好的调节利益关系。保留权力也意味着为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创造弹性空间,就以变通的方式、途径保留权力,对于取消权力百般抵制,造成改革效果不明显。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制度层面阻滞因素分析
1.审批运行机制尚存薄弱环节。审批运行机制属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核心部分,程序不够严密、方式方法不够科学、标准不够完善、过程不够透明的运行机制是不能实现行政审批目标达成审批效果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权力腐败的关键因素。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审批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环节,审查与决定环节及期限环节。当前的审批程序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所需求的一些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期限规定、听证制度建设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建设还不够完善,另外制度之间的有效结合还不够紧密,如听证制度的有效开展同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可以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以及部分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复杂、审批事项标准不明,增添了暗箱操作的机会。
同时在审批的手段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电子审批作为现代化审批的手段,行政许可法中明确提出了其功能在于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于电子审批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它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及应有的重视。
2.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对于行政审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及防范权利滥用、治理商业贿赂的必然要求。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与建设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向,一是对审批客体的监督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一直以来,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现场审核和后续的监管或者审批权、监管权、处罚权属于同一机关或其对应的下级机关,相互之间没有制约,审批就难免流于形式。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对违规审批的监管缺乏有效措施,审批监管不到位还存在死角。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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