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民法典》心得体会

2024-09-27

自学《民法典》心得体会(精选12篇)

1.自学《民法典》心得体会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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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是()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欺诈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某商场进得一批进口彩电,每台售价8000元,而商场工作人员将售价标成了3000元。张某到商场买彩电,发现该进口彩电的价格很便宜,便买了一台回家。后来商场发现标价错误,遂找到张某,要求他退货或者补足价款,张某拒绝。张某和商场的买卖行为属于()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欺诈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则

()

A.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B.合伙人不负连带责任

C.债权人只能按照该合伙协议约定请求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 D.该约定仅对合伙人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4.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自然事实的是()A.甲杀害乙

C.甲和乙订立买卖合同

B.台风的发生 D.甲帮邻居修缮房屋

5.王某年满14周岁,因其发明专利而取得了一笔可观的收入。其叔叔居住在贫困山区,生活困难。其父在征得王某的口头同意后,将王某专利收人中的2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赠 与给王某的叔叔。下列对该赠与行为的效力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因为王某的父亲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B.有效,因为王某的父亲已经征得了王某的同意 C.无效,因为王某的父亲没有征得王某的母亲的同意 各类考试历年试题免费免注册直接下载

D.无效,因为王某父亲处分王某的财产不是为了王某的利益 6.民法是()A.实体与程序统一法 C.实体法

B.强制性规范 D.公法

7.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而将货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该批货物灭失。货物灭失的损失应由()A.甲承担 C.提存部门承担

B.乙承担 D.甲、乙分担

8.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然人专有的是()A.肖像权 C.名誉权

B.荣誉权 D.名称权

9.当事人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约定期间的,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A.1个月 C.3个月

B.2个月 D.6个月

10.甲企业为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现丙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丁企业,甲企业()

A.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但经其事先同意的除外 B.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C.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但经其事后追认的除外 11.债的移转是指()A.债权人或债务人变更 C.债务内容的变更

B.债权内容的变更 D.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12.送货人误将甲的货物作为乙的货物送给乙,乙取得该物属于()A.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D.缔约过失

13.某年夏天天气炎热,张某与王某约同宿舍的李某一起理光头,李某不愿去。晚上,张某与王某乘李某熟睡之际,将李某的头发理光。张某与王某侵犯了李某的()A.健康权

B.名誉权 各类考试历年试题免费免注册直接下载

C.身体权 D.肖像权

14.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范围的不同,可将物权分为()A.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C.主物权和从物权

15.财产所有权是一种()A.完全物权 C.他物权

B.不完全物权 D.有期物权

B.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D.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6.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 B.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C.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D.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二种 17.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最高额抵押权()A.可以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C.可以经债务人同意转让

B.可以经抵押人同意转让 D.不得转让

18.孙某在某修理行修理一块名贵手表,后来孙某拒付修理费。修理行可以()A.将该手表据为己有 C.行使质押权

B.行使留置权 D.行使抵押权

19.甲、乙、丙依次阰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20.甲有子女二人甲子与甲女。甲女生有儿子乙、丙。甲女于2002年死亡。2004年甲死亡,有遗产30万元,正确的分配方法应为()A.甲子继承15万元,乙、丙共同继承15万元 B.甲子、乙、丙各继承10万元 C.甲子继承30万元,乙、丙无权继承 各类考试历年试题免费免注册直接下载

D.乙、丙各继承15万元,甲子无权继承

21.甲为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定继承人,生前立有一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好友乙,但其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甲死亡后,其遗产()A.由其侄儿继承 C.由乙接受

B.收归国家所有

D.收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2.下列选项中全部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A.祖父母、兄弟姐妹、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 B.外祖父母、儿媳、兄弟姐妹 C.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D.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23.下列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适用范围的表述,正确的是()A.代位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C.转继承只能适用于遗嘱继承 D.转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24.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确定仓储者、运输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原则

25.甲在乙商店购买丙厂生产的啤酒,开启时发生爆炸导致甲受伤。经查明该爆炸是因丙厂使用不合格酒瓶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只能向乙商店索赔 C.甲可以向乙商店或丙厂索赔

B.甲只能向丙厂索赔

D.乙商店赔偿甲损害后不能向丙厂追偿

26.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家的路上,因刹车失灵导致翻车受伤。甲有权请求()A.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C.商家承担侵权责任或承担违约责任 27.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是()A.行为主体必须是法人

B.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D.行为人的行为合法

B.厂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D.厂家承担违约责任 各类考试历年试题免费免注册直接下载

28.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己的过错所致。对乙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由()A.甲承担 C.乙承担

29.再代理的特征是()

A.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原代理人承担 B.再代理人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C.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D.再代理人的代理权可以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0.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A.定金须在合同覆行后交付 B.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仍可适用

C.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30% D.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王某开一小吃店,因经营不善,欠税款和贷款共计2万元。后王某因病死亡,留有遗产为1万元。王某有一子,其子()

A.有权继承其父遗产1万元,不承担清偿税款、贷款的义务 B.可以放弃继承权利,不承担清偿税款、贷款的义务 C.应当继承其父遗产1万元,并清偿税款和贷款2万元 D.可以继承其父遗产1万元,并以1万元为限偿还税款和贷款 E.可以继承其父遗产1万元,并自愿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32.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同点有()A.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B.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C.损害结果是谁的行为所致不能确定

D.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按各自行为的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共同承担 D.丙承担 各类考试历年试题免费免注册直接下载

E.二人以上的行为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33.甲、乙两公司与某石化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石化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甲公司与乙公司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A.多数人之债 C.选择之债 E.连带之债

34.物权的优先效力之一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但也有例外,这种例外有

()

A.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B.如法律规定了先后顺序的,以法律规定的顺序为准 C.约定的物权优先于法定的物权 D.所有权优先于他物权 E.从物权优先于主物权

3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的特点是()A.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B.须为合法的事实 C.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D.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E.须为当事人不知其是否已经发生的事实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36.简述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37.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38.简述债务承担的效力。39.简述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40.简述财产关系的概念及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

41.试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2.2001年3月,甲在出国之前将一块翡翠玉交给乙保管。2002年1月25日,乙擅自将

B.按份之债 D.种类物之债 各类考试历年试题免费免注册直接下载

该翡翠玉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知情的丙,乙和丙都已经履行完毕。2002年12月甲回国后,获知了该情形。

(1)甲是否可以要求丙归还该翡翠玉?为什么?(2)丙已经支付的价款应该怎么处理?

43.春节期间,王飞一家外出旅游,临行前,王飞委托邻居刘勇帮忙照看其饲养的一头牛。王飞一家走后,刘勇发现王飞家的院墙如不及时修缮将有倒塌的危险。刘勇以200元雇佣同村的李响共同修缮王飞家的院墙。此外刘勇还为此垫付材料费500元。问:(1)刘勇帮忙照看王飞家的牛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刘勇帮忙修缮院墙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3)刘勇能否请求王飞偿还材料费500元?能否请求王飞支付李响的劳务费200元?为什么?

2.自学《民法典》心得体会 篇二

1. 高中数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教学方法是学习成绩效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一名学生的学习水平检验主要是看老师的教学方法是否科学. 在高中数学教学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我国的传统教育模式是老师处于课堂的主体地位,学生被动接受老师知识的灌输,这种教学方式过于呆板,在教学中不能确定和检验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和消化程度. 数学是一门研究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学科,具有严密的符号体系和独特的公式结构,这就导致了很多学生觉得数学课上起来过于枯燥和沉闷,这就需要老师研究新颖的教学方法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在教学中充分体现学生是课堂的主体地位,是学习的主要领导者,才能有效的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充分掌握数学知识.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老师可以在课堂中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进程,是否听懂了老师所讲的知识,师生之间的交流是教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例如在学习人教版高中数学时《空间立体几何》这章时,老师就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的优势,为了课堂教学内容更加丰富多彩,为学生学习创造良好的气氛,可以举例题: 在空间四边形ABCD中,点E,F分别是BC,AD上的点,已知AB = 4,CD = 20,EF = 7,求异面直线AB与CD所成的角这道题时,老师可以使用多媒体为同学们展现出一个立体几何图形,为同学们将题中的已知条件都注重在几何图形中,为同学的解题提供了进一步的思路,根据余弦定理求得∠FGE = 120°,所成的锐角等于AB与CD所成的角,于是AB与CD所成的角等于60° . 多媒体是集图文并茂为一体的,视频、动画已经逐步走进课堂可以使学生对教学中的知识要点更加感兴趣,主动参与教学意识逐渐增强,便于教师引导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促进师生的沟通和交流.

新的教学方法的改进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基础,老师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是提高学生成绩的另一重要手段.

2. 学生学习高中数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老师和家长的疏忽,在学习高中数学时,学生还存在很多需要改正的问题.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老师教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学习,而有很多同学在学习中却处于被动地位,对待学习没有积极性,对于数学学习更是缺乏兴趣的培养,高中数学的教学内容基本是相关联的,章与章、节与节之间都有很大的关联,学生如果对学习没有积极性,在课上没有认真听讲,落下一节的内容对接下来的学习都会有难度,这就需要同学培养学习的兴趣,总结学习的方法,除了在课上认真听讲以外,回家还要认真复习,深刻分析老师上课所讲的例题,例题是帮助同学理解这一类型题的关键,只有理解了例题的内涵,对接下来的解题才会更有体会.

例如在学习等比数列时,典型的解题类型是: 一个等比数列的第三项和第四项是12与18,求它的第一项与第二项,解题可以从已知条件入手,用an表示题中公比为q的等比公式,有已知条件可知a3= 12,a4= 18,及a1q2= 12,a1q3= 18,由此可知,a1= 16 /3,q = 3 /2,这个数列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是16 /3与8. 这是典型的求等比数列的题,学生可以根据典型例题中寻找经验应用在今后的习题中.

3. 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途径

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和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是培养学生数学自学能力的主要途径. 一个人的目标是他前进的动力,学生也不例外,能够考上一所名牌大学,掌握好数学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只有让学生树立自己的学习目标,学生才能有真正的动力去钻研数学; 光有目标还不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也是学习数学的关键,数学是一门抽象性的学科,具有很大的逻辑性,它不像英语和语文那样有规律可循,也不是靠日常的积累就能够进步的,数学学习需要一定的头脑和手段,只有掌握了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够对学习有帮助.

高中数学的学习主要是为了应战高考,人教版的高中数学分为代数和几何两部分,每个部分都需要不同的方法来学习和掌握,例如,在学习《函数和三角函数这章时》,掌握定理公式是学习的基本,三角函数的主要内容就是理解任意角的概念、弧度的意义、正确进行弧度与角度的换算;掌握任意角三角函数的定义、会利用单位圆中的三角函数线表示正弦、余弦、正切. 在掌握定理的基础上需要同学多做题来加深自己的记忆,不得不说,在高中数学中,题海战术对数学还是有一定的帮助的,多做题可以帮助同学加深公式的记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数学准确性.

总结

本文主要分析了高中数学在学习中会遇到的问题,为学生在培养自学能力做基础,还主要研究了学生自学高中数学能力的途径和方法,来培养学生对数学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数学的能力,对提高数学的教学水平有进一步的促进和提高作用.

摘要:数学自学能力是指学生通过自我实践的方法探究数学知识的奥秘,随着教育课程的不断改进,在数学教学中要求学生自学能力的水平逐渐提高,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教学发展的前沿,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的体现越来越明显,因此,培养学生的数学自学能力是引导学生成为学习主导者的关键,本文主要分析了培养自学能力的途径及方法,希望对提高学生的数学自学能力有所帮助.

3.自学《民法典》心得体会 篇三

教学活动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组成的双边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是数学学习的主人,而教师是数学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和合作者。教师起到的只是导演的作用,学生才是真正的主角。也就是说,教学活动要关注学生的个人知识和直接经验,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要把学生的个人知识、直接经验和现实世界作为数学知识的重要来源。同时,教师的角色要作出相应的改变,数学的教学应当赋予学生更多的思考、动手和交流的机会。所以,教师要从一个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发展的促进者,要从教学活动的支配者向数学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的角色转变。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我努力去培养学生的自学习惯,注重了课堂上让学生主动参与、自主解决问题的整个过程,使学生在主动获取知识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现把我在教学中指导学生自学的两点做法和大家作以分享。

一、在学生自学的过程中,我要求学生建立“问题集”。

“问题集”的建立,我引导学生从两方面着手:1.通过预习有哪些收获?有哪些问题?让学生带着预习中存在的问题,有目的地听课,避免了学生听课的随意性和盲目性;2.通过课堂学习,首先是否解决了在预习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同时分析自己的认识和老师传授的知识是否有差别,找出差别的原因。然后,对课后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通过课代表这些信息及时传递给老师。对来自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问题,教师应该进行认真地概括和总结,并在下一次的教学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补充、完善和强化。这样,在教学活动中可使师生间通过“问题”这条纽带,较好地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二、在学生自学的过程中,我还要求学生建立“错题集”。

“错题集”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把自己做过的作业、习题、试卷中的错题整理在一起,便于找出自己学习中的薄弱环节,使得学习重点突出,学习更加有针对性,进而提高学习效率、提高学习成绩。使用“错题集”的好处:1.“错题集”是自身错误的系统汇总。当把错误汇总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很容易看出其中的规律性;2.“错题集”能改变学生对错误的态度,对待错题的态度是减少错题的关键。因为错误才能使学生知道自己的不足,而不能因为错题少或错误的原因简单而忽视它。一个错误实际就是一个盲点,如果对待错误的态度不积极,或者缺乏理想的方式解决错误,错误会在任何可能的时候发生,而且会经常重复发生;3.“错题集”能改掉马马虎虎的坏习惯。学生会因为怕抄错题或错题太多没面子,而小心翼翼地做作业,不再马马虎虎了。所以,“错题集”要求学生从自己的作业、考卷、课外练习中,寻找并摘录整理并要做好分类记录。然后,通过自己看书、同学间相互讨论或请教老师等途径找出错误的原因,总结出问题和收获。在“错题集”的使用过程中,有的学生不仅仅整理自己做错的习题,同时还可以把“容易出错题”、“难点题”、“典型题”、“好题”等,一并整理出来,在以后的学习、复习中,都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4.民法典讲座心得体会 篇四

民法典讲座心得体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典讲座心得体会2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民法典讲座心得体会3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基层法治建设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基层应该借助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风口,运用“当好扩音器”、“抓好衡量尺”、“装好配件箱”这三招,推动基层法治建设,更好地发挥民法典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作用。

第一招,当好民法典普法宣传的“扩音器”。“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要有效推动民法典更好实施,基层就要自觉当好“扩音器”,广泛开展民法典的宣传普法工作,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党员干部要带头学。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个人自学、集中研讨、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带头学习。党校和干部培训网络平台应当开设民法典专题课程,组织党员干部行动起来带头学。尤其是对于基层较为普遍的涉及婚姻、土地产权、邻里纠纷等领域的问题要重点关注,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能力。让群众看到“学法有用,学法能用”,在群众中形成“榜样”示范,带动基层群众跟着学、乐意学。

基层要广泛动员一起学。要将其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大力推动民法典宣传普法深入基层社区、村子和中小学校,营造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养成懂爱、爱法、守法的意识和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的习惯及能力。基层社区和村子可以通过开专题的公益宣传普法讲座、派发普法宣传手册、播放民法典公益宣传普法广告等方式,营造宣传氛围。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相应的普法课程,系统开展普法教育,加强青少年对民法典的认知和理解。

法律专业人员要帮着学。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宣传普法过程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司法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的作用,解读好民法典条文和精神内涵。一方面是驻村律师可以进村入户向群众进行民法典宣讲,让民法典真正“飞入寻常百姓家”。另一方面,基层的法律专业人员可以提供民法典的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为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招,抓好民法典这把衡量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既为基层处理土地纠纷、债权纠纷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关联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基层执法、司法的重要规范标准,基层务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层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基层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各部门应贯彻民法典精神,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第三招,装好法治建设的配件箱。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基层应“视时而立仪”、因地而制宜,装好法治建设的配件箱,不断配套完善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体制机制,推动基层民事法治建设。一是要加强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切实增强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二是畅通司法救助渠道,通过完善纠纷协调部门、司法部门、基层派出所的沟通协调机制、简化司法救助申请程序等办法,落实司法救助责任,畅通司法救助渠道。三是强化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好法律援助入村入社区等活动,充分利用“一村一律师”等机制,帮助群众用好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讲座心得体会4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典讲座心得体会5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调整规范的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涵盖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而且与基层工作息息相关。无论从我们个人生活角度,还是从更好履职尽责、为民服务的角度,都要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

学以致用,用是学的目的。基层干部首先要做到思想上知行合一,通过学习运用,进一步坚定法治思维,增强法治理念,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欲,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权力观,自觉抵御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做法治上的明白人,做依法办事的“行动派”。

基层党员干部天天与老百姓打交道,特别是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涉及居住权、财产权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党员干部需要作好宣传引导和矛盾调解,只有学通弄懂民法典,才能更好为群众服务,并应用法律知识去以理服人,成为群众心中的“老娘舅”。


5.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篇五

在人大政协两会期间,非常激动一部大典于20_年_月_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45号主席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1月1日实施。

通过读书学习,学法懂法,认识到该典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当之不愧的。《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某种意义上讲,该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与人人相关,事事相联。

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法律需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属于国家民事的基本法律,所以该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在当前形势下,本法对改善民生知法懂法问题上,起到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大。

据了解知悉:20_年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该法主要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典》草案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该法根据内容需要,分编、章、节、条、款、项。

今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两会被迫推迟,不然《民法典》(草案)业已表决通过,正式颁布上升为法律。

6.《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精选 篇六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问世,到代表中国古代历史上最高立法水平的《唐律疏议》出台,历史表明,法之盛衰关乎政之治乱,良法向来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今天,汲取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系统整合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

7.德国启蒙思潮与《德国民法典》 篇七

毫无疑问, 《德国民法典》是迄今为止大陆法系最伟大的民法典之一。它于1895年7月经德国帝国国会通过, 8月经皇帝批准, 于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并影响了包括中国、日本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 形成了所谓的“德意志法系”。

一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也贯彻了意思自治、主体平等等基本原则, 这构成了作为私法的民法典的基础, 同时也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所必备的精神要素。但与《法国民法典》所有权绝对, 契约自由, 过失责任三大原则所体现出近乎于绝对的自由、平等观念不同, 《德国民法典》无论是对所有权还是对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 都做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比如,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这里对所有权的限制只有一点, 即”法令所禁止的使用”。而德国民法典对所有权的限制增加了许多。第903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 得自由处分其物, 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904条、905条、906条等也都规定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又如《法国民法典》于第2165条明文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而《德国民法典》第310条至第313条规定某种约定无效或应经裁判上或公证上的认证, 就是一例。又如第315条、第319条、第343条都限制个人意思, 加强了法院对个人意思的干预。第393条规定对于因故意为侵权行为所生的债权, 不得主张抵销[1]。对此, 传统的解释多囿于对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理解上, 即《法国民法典》制定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崇尚放任自由的经济体制, 反对国家对经济任何形式的干预。所以《法国民法典》贯彻绝对的平等和自由, 赋予经济参与者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而《德国民法典》出现时, 资本主义已经向垄断阶段过渡, 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 以克服所谓“市场失灵”。《德国民法典》便不得不应对由绝对的自由、平等酝酿的经济危机, 以有限度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来促进更大的社会福利。这种解释固然合理但未可谓之全面, 笔者认为, 法德两国不同的社会思想基础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近代民法典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它的思想基础根植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看到欧陆启蒙运动在法德两国不同的境遇, 便会从另一个视角窥见到法德民法典不同的精神意蕴。较之法兰西破字当头、立在其中式的启蒙运动及其后伴随而来的轰轰烈烈, 翻天覆地的资产阶级大革命, 德国则由于社会上下对于国家统一的强烈愿望和对其邻国之否定一切旧事物所引起的激烈社会动荡的反思, 一股保守主义思潮始终在激烈涌动, 形成了与法国迥然不同的别样的启蒙运动。甚至我们可以说, 启蒙精神与德国的保守主义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紧张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 《德国民法典》也呈现出这样的样态:一方面, 它接受了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 使其贯彻了自由、平等这些启蒙运动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 又在某种程度上对它们进行限制, 使其满足保守主义的价值诉求。

二、启蒙运动与《德国民法典》

启蒙运动虽然是一场波及全欧洲的思想解放潮流, 但在不同国家民族之间仍表现出明显的承继关系。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所根植的社会思想基础来源与海峡对面的英吉利, 那么德国19世纪的启蒙思想则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法国。18世纪初, 当英国已进入立宪制, 法国已是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时候, 德国却还是一个分崩离析, 穷兵黩武, 集权专制, 积贫积弱的封建主义国家。恩格斯曾作过这样的描绘, “这是一堆正在腐朽和解体的讨厌的东西, 没有一个人感到舒服。一切都很糟糕, 不满情绪笼罩了全国, 没有教育, 没有影响群众意识的工具, 没有出版自由, 没有社会舆论, 甚至连比较大宗的对外贸易也没有, 除了卑鄙和自私就什么也没有;一种卑鄙的, 奴颜婢膝的, 可怜的商人习气渗透了全体人民, 一切都烂透了, 动摇了, 眼看就要坍塌了, 简直没有一线好转的希望, 因为这个民族连消除已经死亡的制度的腐烂尸骸的力量都没有了。”[2]但随着法国启蒙运动的兴起及其后轰轰烈烈的大革命, 启蒙思想也开始源源不断的传入德国, 涤荡着这个仍处在封建割据之中欧洲穷国。英法启蒙思想如约翰·洛克阐述的自由平等和人所享受的权力;法国的笛卡儿的平等理论;伏尔泰和百科全书派所宣扬理性主义、人道主义、信仰自由和人身不可侵犯;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等, 都德国思想界影响很大。可以说, 在较长一段时间里, 英法尤其是法国的思想在德国占有统治地位[3]。作为对启蒙思想的积极回应, 德国也涌现出一大批担当启蒙知识分子角色的古典哲学家, 像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 他们将自由、平等这些启蒙思想纳入他们整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哲学体系中去考察, 使启蒙运动的这些基本价值在一个不广泛、但却极其深刻的层面被表达出来。这时候可以说, 至少在知识界和精英分子那里, 启蒙思想已经开始传播并获得接受。虽然还不足以发起一场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 但一部民法典所须具备的社会精神要素, 已经开始在德国不断深化, 虽然真正开始制定民法典, 是在俾斯麦统一德国的几十年以后。

在这期间, 康德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人物,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 他是德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家的先驱和奠基者。他的一系列著名论断都阐释和宣扬了启蒙精神, 比如他的“目的国”概念:理性存在者都“遵从这样的法则, 他们中的每一个都不应当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 而应当永远看做自身就是目的”;“自由”的概念:“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 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 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 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 它独立的起作用”[4]。不仅如此, 这些关于自由、平等理念的论述同时也是民法理论的基石。可见, 在《德国民法典》制定近一个世纪以前, 它所蕴含的若干精神要素和社会思想基础在德国已经成长, 但之所以走向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历史道路, 在于德国在启蒙思想之下, 还涌动着一股保守主义的思潮。而当时的法国, 却是全社会都浸淫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启蒙狂潮之中。

三、保守主义思潮与《德国民法典》

德国的这股保守主义思潮大体上看, 一方面是德意志诸侯割据的现实所引致的对国家统一的愿望和追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国大革命所造成的剧烈的社会动荡所引起的对革命的反思。

德国由于长期的分崩离析, 战乱割据, 其民族精神气质中早已有着“国家迷信”的深厚传统。尽管康德极力宣扬自由, 平等等启蒙思想, 但在他眼里, 国家主权却是“一个人格化的观念, 就像基督教的上帝一样, 国家是 (立法权力, 执行权力, 司法权力) 三项权力三位一体的神。”[5]其后继者费希特虽然以共和政体作为其政治理想, 但更主张在当时的德国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是德国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最主要理论奠基者[6]。黑格尔更是将国家视为神圣性和全能性的化身, 认为“国家是现实存在的实现了的道德生活, 国家是地上存在的神的理念, 国家是理性自由的体现。”而这个理性的国家独立于其他国家, 本身却是无限的[7]。德意志资产阶级的这种国家主义思想表现在其政治追求上, 便是放弃自由主义的优先权, 而拥护容克贵族集团 (俾斯麦) 于1871年建立和统治的德意志帝国[8]。

其次是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所带来的冲击。法国这场轰轰烈烈的大革命, 空前激烈, 它涤荡了整个法国社会, 在彻底推翻了封建统治的同时, 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雅各宾派又披着革命的外衣在法国施行残酷的暴政。直到拿破仑的上台, 才使这个混乱、恐惧、不安的国度重拾平静。大革命的暴行、屠杀和混乱不堪在欧洲激起了强烈的回响, 让沉浸在启蒙运动狂潮中的欧洲人民开始重新审视、思考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对大革命发难的是英国的伯克, 继而是麦斯特, 他们分别在《法国革命论》和《论法国》中谴责了革命的过激行为, 反思了自由、民主这些启蒙运动的基本价值。同样在德国, 法国大革命同样也促使着人们对启蒙思想的反思, 并且与其它国家不同, 大革命还直接促使了德国保守主义思想的形成。德国知识社会学家曼海姆认为, 保守主义思想形成的直接动因来自法国大革命, 因为法国大革命促使人们对现有的传统主义的立场和心性结构进行深入的反思。如果没有法国大革命, 人们根本就不会意识到现有的社会秩序到底是好还是坏, 或者说, 人们对于自身的社会处境和历史处境便不会有着清醒意识。法国大革命所发挥的, 就是促使人们检讨和反思现存社会秩序的关键作用[9]。综而言之, 保守主义贯穿在德国现代历史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成为德国现代思想的一条主线[10]。它在法学领域激起的回响便是历史学派的兴起。历史法学派以萨维尼为代表, 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的立场, 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立场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 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反对理性自然法, 几乎在整个19世纪的德国法学界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美国比较法学者玛丽·A·格林顿、迈克·W·戈登和保罗·G·卡罗兹指出:“在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下, 一些 (学者) 注重于 (德国) 固有法律的历史研究。包括萨维尼在内的另一批学者转向古罗马法的研究, 在这过程中他们重新发现了罗马法学家强烈的实用个人主义。……十九世纪的德国, 法学家们致力于研究经典罗马法并力图发现它潜在的体系, 以适应当前社会。”[11]显然, 这种实用主义立场与启蒙思想之间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紧张关系, 并与启蒙思想一道, 共同塑造了《德国民法典》的品格。

另外值得提及的是, 虽然脱胎于历史法学派的潘德克顿法学派后来走向了反历史的道路, 倾向于忽视社会历史文化经济条件, 并最终落入了概念法学的窠巢。但这种转向已进入法律技术与法律科学的层面, 在立法的基本立场和思想观念上历史法学派的这种实用主义立场依然为其提供了思想源泉。

参考文献

[1]谢怀拭, 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外国法译评, 1994, (4) .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 1972.633-634.

[3]谢素科.试论德国启蒙运动的特点.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6, (5) .

[4]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135, 131.

[5]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116.

[6][7]梁超.德国启蒙思想的价值与反思——读《启蒙运动与现代性》.政法论坛, 26 (4) .

[8]李工真.德国现代化进程与威廉时代的德意志民族主义.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9, (1) ,

[9][10]曹卫东, 德国保守主义:一种现代性话语.学海, 2006.4.

8.制定《德国民法典》之争 篇八

早期论战

经历了对法战争之后的德国,虽然在政治层面依然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思想上却是民族意识高涨,表现在法律领域就是希望通过法典的编纂来实现德国私法的统一。最早提出在德国编纂一部统一法典的是希罗塞尔(Johann Georg Schlosser,1739-1799),他于1777年出版了《关于制定一部完善的德国民法典的建议和计划》。1789年他又撰写了《论一般立法,特別关于〈普鲁士法典〉草案》一文。他论证了统一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而真正涉及在德国是否应该制定一部统一民法典的学术辩论开始于瑞赫贝格(August Wilhelm Rehberg,1757-1836),他在充满论战精神的《拿破仑法典及其引进到德国的问题》中谈到,德国与法国不同,不存在一场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纠正的革命。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德国制定法典无异于在市民生活关系领域中人为地发动一场革命。

哲学法学派领袖蒂博(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1772-1840)见到此文后,立即发表了一篇持反对态度的评论,发表在《海德堡年鉴》上。随即又觉得此问题十分重要,遂又于1814年撰写了《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来批驳瑞赫贝格的观点。在这篇文章中,他倡导应仿照《法国民法典》,在三四年时间内,经由“举国一致”的努力,为德国制定一部综合性大典;并借由法制的统一,最终达成德国民族的统一。他设想这一工作应由实务界的人士和法学家们共同完成。他认为取代德意志地方邦法的统一法典可以成为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基础,可以在政治上促使德意志四分五裂的各邦统一成一个民主国家。在该书中,尽管当时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还未作出学术反应,蒂博却点名批评了他。

对此,萨维尼于同年撰写了著名的论战小册子《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提出了历史法学的著名观点,反对在德国进行法典编纂。事实上,萨维尼反对的并不是有计划的立法工作,或者编纂法典的工作。他坚持的是这些工作应该在专业阶层的特殊意识与民族精神不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他认为,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也缺乏制定一部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论战发展至此,已经清楚地表现出了历史主义的法律观和理性主义的法律诉求所引起的碰撞和交锋。

时至今日仍被奉为经典著作的这本小册子,在当时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致了更为激烈的反驳。曾经和他共事的时任巴伐利亚立法委员会成员的哥内尔(Nikolaus Thaddaus von Gonner,1764-1827)在1815年针锋相对地出版了反对萨维尼的著作《论当代的立法和法理学》,用模仿萨维尼文章标题和结构的方式,逐字逐句、不留情面地反驳了萨维尼的观点。其行文的犀利和尖刻立即引发了萨维尼非常激烈的回应,萨维尼充满火药味地撰写了指名道姓的批判文章《对于哥内尔论立法的著作的批判》。

这场论战相持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越来越多的人员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1815年,萨维尼创立了《历史法学时评》作为自己宣传和推动历史法学派发展的阵地。在第一期发刊词中,他把这场论战升华为“历史法学派”和“非历史法学派”之间的论战。蒂博对于“非历史法学派”这一封号十分不满,再次撰文反对这一划分。并且效仿萨维尼于1818年创办了《实践民法学汇编》作为己方的论战阵地。

黑格尔介入

随着论战的发展,另一位著名的主角黑格尔粉墨登场。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用了相当的篇幅来谈及这场论战。他批判了萨维尼历史法学派反对编纂法典的观点。他认为:“否认一个民族和它的法学界具有法典编纂的能力,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学界莫大的侮辱,因为这里的问题并不是要建立一个其内容完全是崭新的法律体系,而是认识即思维地理解现行法律内容被规定了的普遍性,然后把它适用于特殊事物。”他辛辣地指出:“最近有人否认民族具有立法的使命,这不仅是侮辱,而且含有荒谬的想法,认为个别的人并不是具有这种才干来把无数现行法律编成一个前后一贯的体系。其实,体系化,即提高到普遍物,正是我们时代无限迫切的追求。”(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18页。)

黑格尔的参与导致黑格尔的阵营也卷入了这场论战。黑格尔的学生,时任柏林大学罗马法教授的冈斯(Eduard Gans,1797-1839)多次与萨维尼论战,他攻击萨维尼的《中世纪罗马法史》由于用语过火,甚至引起了歌德的愤慨。1840年,蒂博去世,但这场辩论却并未因此终结。1841年,即在萨维尼出版其巨著《当代罗马法体系》(共8卷)的次年,斯泰因(Lorenz von Stein,1815-1890)即在《哈勒年鉴》上发表了对其否定性的学术评论,批判了这一著作所表现出的历史保守主义思想。1842年,当时还只是青年黑格尔学派的柏林大学法律系学生马克思,在一篇文章中用犀利、辛辣的文风批评了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的历史保守主义思想。随着辩论的深化,这场论战开始逐渐脱离了原来的中心,更多地引发了哲学层面的思考。

后期论战

当然,围绕民法典编纂的争论也并未风平浪静,即使在《德国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这种争论依然十分激烈。在《德国民法典》的草案公布以后,冯·基尔克(Otto Friedrich von Gierke,1841-1921)发表了《民法典草案和德国法》,这篇文章被称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起诉书。在这纸起诉书中,他对历史法学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他认为,萨维尼在理论层面上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而为了深入了解法的历史,就必须研究法的发展历程以及民族的法的独特性因素。但是,在实际中,萨维尼本人却几乎不研究德国本身的习惯法以及其固有法传统,而是以罗马法为唯一的研究对象,把罗马法当作了一个自足的完美的整体。他深刻地批判了萨维尼在学术思想和实际的学术研究活动中的不一致。同样,萨维尼之后的潘德克顿也有这样的倾向,使得作为其结晶的《德国民法典》草案自然地表现出这一特征。他认为草案完全忽视了那些起源于德国历史之中,并且继续存在于人民的生活之中的传统法律制度,同时打破了存在于德国家庭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伦理联系和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极端个人主义的原则。(参见薛军:《蒂博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民”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述评》,载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更为尖锐的批评来自于维也纳学界的社会主义学者安东·门格尔(Anton Menger,1841-1906)。他在题为《民法与无产的民众阶级》著作中指出,契约自由原则与何种程度上导致社会弱者受制于社会强者的契约强制,私有制度和继承权制度如何通过对生产工具的永久使用权而获得利益只保护有产阶级。这些批评收效甚微。1890年成立的草案起草第二委员会基本上只从事语言上的修正。第二草案在1896年夏季由帝国国会通过。

然而,围绕《德国民法典》编纂所展开的激烈论战,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性质、立法技术以及语言风格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9.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可参考 篇九

篇一

“法学在人文科学中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存在于:其并非立与法秩序之旁,亦非追随其后,毋宁得直接参与法秩序本身及法律生活的形成。”——法学家恩吉施

自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起算,历经66年、四度搁浅、累次增删,2020年5月28日,中国终于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回望来时路,感念眼前人,几代中国民法学人栉风沐雨,薪火相传,投身时代洪流,为民法典编纂贡献智慧、奉献青春。这背后饱含了多少人的秉烛达旦、笔耕不辍、又有多少次的百锻千炼、集思广益……个中滋味实不足为外人道也,艰难困苦,玉汝于成,一部民法典,几代民法人!所以,当我翻开这崭新却早已刻下岁月底色的《民法典》时,我看到的不是繁杂的条目、苍白的文字,而是法律对个体的尊重、对社会的关切、对时代的回应。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体地位之平等来源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识,都能通过其意思自治,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人格独立与自由正是这一切的基础与前提,其重要性毋庸赘言。

我国《民法典》区别于其他各国民法典的最大特色之一,即是在体例设计上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该编回应我国新时代以来所面临的诸多重要社会热点问题,如侵犯个人隐私、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人格要素商品化使用、人体临床试验、性骚扰的规制等等。不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个体价值、人格尊严的重视与保护,更为人格权的未来发展预留了充足的空间。特别是《民法典》第990条并未对人格权进行封闭式的定义,而是采用开放列举的方式,在第一款例举了生命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典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在第二款以开放的方式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将侵害“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情形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使我们可以更加从容面对随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侵害人格法益的类型,进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条款通过《民法典》与日常生活更加紧密贴合、落地生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呼唤:“法的最高命令是:做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而人格权编,6章、51条、近5000字的篇幅恰恰是对这一最高命令的生动诠释。

整部《民法典》既照顾过去,又面向未来,更重要的是它立足于当下,对群众关切的、社会关注的、实践争议的诸多问题都给予了制度上的回应,从法律的角度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尝试和变革。

纵览《民法典》,我们会发现许多条文仿佛是个“陌生的老朋友”,模样虽然“亲切”,却展现了完全不同的利益分配规则与价值判断,折射出社会变迁对立法理念的影响。如在合同领域,《民法典》改变了以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规则,公众号逍遥文稿整理,将其由连带责任保证改为一般保证,使法律推定与保证人(特别是自然人保证)对于承担保证责任的理解越发贴近,更加符合国人的生活观念和社会交往规则,也对混乱的民间借贷领域起到了一定的规制和引导作用。在继承领域,公证遗嘱优先性的废除、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即突显了对遗嘱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又体现了技术进步对遗嘱法定形式的影响。在物权领域,增设居住权,虽然使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交易流转均受到较大限制,但同时也是对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生活成本激增、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等现实难题所做的制度调整,蕴含了住有所居、居有所安、老有所依的人文关怀。在人格权领域,确立了“死者生前未拒绝,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的遗体捐献的规则,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他人生命健康之间作出了利益衡量与价值取舍,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可以说这是一部契合国人生活、顺应社会现实、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也是一部发掘国人安身立命的实践理性、涵养善良人性、安顿人心与人生的《民法典》!

或有人说法典化之后,带来了不易修改、僵化、滞后等诸多实践难题。但我们需认清的是,民法的法典化不是立法技术上的炫技,毋宁是法律人体系化思维的起点。曾经民事法律领域,特别法之繁多、司法解释之庞杂、法律规范之冲突、案例学说之分歧等等,使得民法陷入了“解释之迷雾”,有必要以法典化的方式使其脉络清晰、体系严谨、逻辑自洽。

任何一部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携带着滞后的基因!然法之不备,并非问题之结束,毋宁是法律思维及创造性活动之开始。我们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让渡自己的选择!拉伦茨曾说“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法律均具有历史性,而每个法律解释都具有时代性,法律适用者无不在制定久远的法律中寻求今天问题的答案,何况我们面对的是如此年轻的《民法典》。某种程度上说,我们既是法律适用者,也是法律解释者,在实践中,遭遇新现象、陷入新困境、面对新挑战,我们无法也不能置若罔闻、推脱怠慢。这就要求我们更加重视法律的解释和续造,以此来填补法律漏洞,使法之生命得以绵长延续,使《民法典》焕发出应有的蓬勃生机。

所以,现在我们唯一要做的是扪心自问:《民法典》时代来临,法律人你准备好了吗?

篇二

作为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立即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

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

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呈现行有

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

土地制度

小到一般百姓的邻里纠纷

婚姻家庭

生产经营

个人信息保护

私有

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管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

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

“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

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

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足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

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新,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

坚毅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伤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

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

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篇三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了

更好地学习民法典,本报邀请了

理论界

实务界的专家学者

律师,谈谈最近

学习民法典的体会。

身份权入典意义重大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确立了亲属之间的身份权,第一千零一条规定身份权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则。这无疑是丰富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条款,为更加全方位保护民事权利打下坚实基础。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由于现代社会进化到“从身份到契约”,身份权的客体不再是他人的人身,而是身份利益,因而身份权的演化相对复杂,兼具双层结构,是对内外两种法律关系的概括,且“内外有

别”,对内往往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对外则有明显的支配权特征。法律适用上可以做到更加精确地规范复杂社会关系;法律效果上可以更加突出伦理秩序对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身份权明确写入民法典关系重大,代表着我国法律文明和法治水平达到空前程度,是社会管理又一重要手段。

之前,我国立法对身份关系的界定和规范一直比较薄弱。大量身份权纠纷,例如试管婴儿生殖细胞匹配错误

婚外情

欺诈性抚养胚胎的使用和放弃等案件的审判经常艰难重重。下一步,在[民法典]指引下,司法实践将达到一个新高度:一是以身份权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依照保护人格权的规则,对侵害身份权的行为课以侵权责任,更加公平高效地保护当事人各项合法民事权利;二是深化和细化身份权双重结构,合理协调身份权与人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例如如何实现生育权效益最大化,钻研权利位阶,精准评价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让人们生活得更自由更幸福。

婚姻家庭编的亮点

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些亮点值得进一步思量与讨论。

增设“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在于面对日益增高的离婚率,以降低冲动离婚的概率。

“婚前患有

医学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减少至三种,删除了

患有

医学疾病的情形,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可撤销婚姻中,规定了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适用范围,还需后续司法解释赋予填充。

提高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1.增加了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伤害赔偿请求权,对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了

进一步的保护。

2.完善了

离婚过错伤害赔偿制度,增加“有

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由法官掌握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拓宽了实际生活中多种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为弱势方的权益提供了

更加宽泛的保护。

_重复起诉离婚离不

成的难题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

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有

助于_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

民法典的临时保护制度是最高的法律。编纂民法典,顺应了

人民群众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新要求,形成更完备更切实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较为有

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因未成年人的父母家人由于疫情需要隔离

治疗,全国多地发生未成年人临时性陷入监护缺失的情况。经过各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等机构积极主动作为,联合其他部门,上述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然而,各地的具体解决办法由于缺少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在具体的做法和效果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别。针对突发事件期间可能呈现的某些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人照料的情况,[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该条款的规定对于临时监护的条件

主体及其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兜牢被监护人的生存底线,为临时性监护提供了

法律制度的保障,很好地体现了

[民法典]为民立法

以民为本的立法目的。

篇四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最终拥有

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最终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

仅要细细体会和思量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

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

老人倒在地上不

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

解答,丰富地展示了

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

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

老人倒在地上不

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

解答,丰富地展示了

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是具有

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

问需于民

问计于民,了

解民情

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

10.自学《民法典》心得体会 篇十

学习《民法典》个人心得体会1

不久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由此诞生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如何实施好民法典?从今天起,本版约请专家学者,和读者一起畅谈如何学好民法典、遵守民法典、维护民法典。

民之福祉,民法典之所系。对每个人来说,从呱呱坠地到结婚生子,从柴米油盐到衣食住行,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都被民法典的内容所涵盖。人们关注民法典的热度有多高,对法治保障下的美好幸福生活的期盼就有多强。

民法典保障住有所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民法典完善了自动续期规则。刚工作的年轻人和已退休的老年人住房难,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以更有力地保障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需要。小区电梯坏了怎么办?由谁出钱修?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怎么维权?民法典修改了业主自治规则,完善了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则,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的各项权利得到更强的保障,助力建设美好家园。

民法典维护老有所依。老龄化社会中,没有子女和配偶的老人如何安享晚年?民法典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居住权、遗赠扶养协议等一系列制度,为养老提供了新的思路。另外,民法典对赡养老人的丧偶女婿或者儿媳给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对孝顺的子女可以酌情多分遗产;反之,不孝顺的子女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一系列规定,充分彰显了民法典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有助于在全社会鼓励和促进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孝道。

民法典推进行有所安。针对旅客霸座等不文明和危害安全运输的行为,民法典把霸座等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保障了群众的出行安全。现代社会交通事故频发,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则,构建了多层次保障体系,尽力守护遭遇不幸的家庭。在路上行走被楼上扔的东西砸伤了怎么办?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明确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尽可能保障人们“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促进病有所医。为了制止医生被“医闹”所伤的悲剧,民法典明确了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情形和免责情形,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程序。为缓解医患矛盾,民法典特别规定了医院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对病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要保密、禁止给病人做各种不必要检查,让病人去医院看病看得放心,买药买得安心。

民法典保护绿水青山。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民法典新增加了绿色原则,并落实体现在各编的具体规范中。大家共处在地球村里,要共同爱护我们唯一的家园,即便在处置自身财物时,也要符合环境安全等公共利益;履行合同时不能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合同终止后需要依法进行旧物回收;如果工厂排污,不仅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还可能被处以惩罚性赔偿,等等。这些规定,彰显了民法典倡导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是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应然之举,也为人们的幸福生活铺上绿色基调。

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人们关注民法典,就是在关心自己的切身权益,就是在期待更有法治保障的美好幸福生活。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浸润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细节中,守护幸福生活的各个层面,将依法、有力护航美好生活。在具有高度和深度的同时,民法典以其延展在生活中的广度,守护每个人幸福的温度,呈现出理性而又温情的一面,而这恰恰是民法典的力量所在。

学习《民法典》个人心得体会2

2020年2月,疫情防控阻击战正处于关键阶段。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焦急地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反映有儿童因为家长被隔离而无人照顾的问题,并建议对相关制度作出完善。

今年两会上,陈海仪惊喜地发现,她的建议已经在立法中得到回应。民法典结合疫情防控,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把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网织得更密。

一部民法典,映射一个国家的立法水平。

时间回溯到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结合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现状,一开始就明确了“两步走”的规划。

“‘两步走’是民法典成功编纂的重要保障。”孙宪忠说,首先制定民法总则,调整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等重要内容,属于大的创新。然后对其他现行民事法律进行整合修订,编纂民法典各分编。

“创新”与“整合”协调搭配,让民法典在最大程度保持民事法律制度连续、稳定的前提下,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有效回应时代要求。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顺利迈出第一步。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亮相。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多次进行拆分审议。

广袤的神州大地,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编纂民法典,寻求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基本规范的广泛共识,必须扑下身子,倾听民声。

——开门立法,求得社会共识“最大公约数”。

2020年1月,一场关于民法典草案的意见征询会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召开,来自各行各业的居民各抒己见,与立法机关面对面交流。

“大家针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也切实感受到国家法治的不断进步。”基层立法联系点信息员卞小林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次审议,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次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针对意见反映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专门召开座谈会……一场广泛而热烈的“民法典大讨论”,成为法治中国的靓丽风景。

——深入实际,让人民的法典更接地气、更具实效。

通过代表工作广纳民意,2019年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涉及民法典编纂的议案32件;

选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夫妻共同债务等重点问题,专程奔赴有代表性的地方调研;

针对物业纠纷等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走访小区、居委会……

立法工作者深入基层,广泛吸纳各方意见,让立法理念与社会发展同步,法律条文与百姓期盼同频。

2019年12月,由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展现在世人眼前。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大家认为,草案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反映了人民意愿,体现了民法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和民事活动的内在规律。

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禁止物业公司用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针对地面塌陷伤人问题作出规定;

明确公安等机关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调查责任;

……

民法典的画卷上,立法者们秉持“人民至上”理念,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学习《民法典》个人心得体会3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传统和法治信仰的生动写照,映射出一个民族的不懈奋进。

重庆,嘉陵江畔,歌乐山下。

近百岁高龄的法学家金平,清晰记得自己亲历的新中国三次民法起草工作。

“第一次是1954年,第二次是1962年,第三次是1979年。”金平说,“必须承认,只有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法治深入人心,民法典才具备成功编纂的条件。”

中国民事法律的前进脚步从未停歇。改革开放以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单行法律相继出台,民事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完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亿万人民砥砺奋进,开辟新的航程。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经济发展行稳致远,要靠民法制度调整关系、维护秩序;社会生活风清气正,需要民法制度立规明矩、激浊扬清;法治建设劈波斩浪,离不开民法制度夯实基础、与时俱进。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这无疑是我们国家民法史上一个突破性的节点。”白发苍苍的金平回想彼时,仍难掩激动,“只有这个时代,才能诞生我们自己的民法典。”

伟大的时代,催生伟大的法典。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民法典,离不开坚强的领导核心和科学的思想指引。

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自始至终,民法典编纂工作都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说,根据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立法机关确立了“编纂式立法”这一重要理念。

——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

——不是简单的“麻袋装土豆”,而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汇报。

“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我们圆满完成民法典编纂的决定性因素。”全程参与本次民法典编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透露,不少立法中的关键问题和重大争议,都是党中央在科学研判的基础上拍板解决。

源于风车水磨时代的《法国民法典》,因其对现代民法制度的“启蒙”而著称。来自工业化社会初期的《德国民法典》,以其逻辑严谨、体系周密而传承。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民法典如何呼应时代,为人类法治文明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欲茂其枝,必深其根。这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民族精神融入民法典,引领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深入人心。

事异时移,法随时变。这是一部充分体现时代特点的民法典——

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解决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矛盾冲突,强化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与时俱进,为解决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贡献中国智慧。

民为邦本,法系根基。这是一部有效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难题,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聚焦百姓关切,强化保护人民权利,为百姓安居乐业提供法治保障。

“在法律体系中,如果说宪法是天空中高扬的旗帜,那么民法就是大地上坚实的脚步。”孙宪忠说,“每一步也许平淡无奇,但正是这些扎实的脚步,让整个国家的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学习《民法典》个人心得体会4

5月的深圳,观澜河畔绿荫葱葱。

我国首个民法主题公园建设如火如荼。规划图上,悬浮的“民法环”舒展于树影之间,巍然矗立的民法纪年轴标记出民法发展史……

法者,治之端也。伴随着民法典表决通过,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即将走进你我生活,在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发挥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

从民法到民法典,一个“典”字折射出整个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

近年来,不少进城务工农民遇到了新问题:“家中承包地闲置,能否‘出租’出去进行农业生产?”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吸收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规定,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为“三权分置”后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打牢法律基础。

“这是一个巨大进步,有助于用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激发农村社会活力。”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说。

民法典是权利的宣言,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

从体现交易自由,到强调契约精神;从设立“特别法人”,到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民法典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明确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为基因胚胎科研活动划定规范,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紧扣时代脉搏,有效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时代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一部民法典,熔铸中华民族的“精气神”。

今年两会期间,一段“修空调小哥徒手爬上6楼救女童”视频广泛流传,令许多人赞叹;“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法院公正判决得到网友点赞……

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不会让仗义出手者陷入法律与道德困境。民法典鼓励见义勇为,明确减免救助人责任,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编纂民法典,诠释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

厚重的民法典,1200多个条文之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庄重醒目。

区别于西方民法典的价值理念,我国民法典清晰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到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价值内核之中。

对禁止结婚的情形作出完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设立离婚冷静期……以民法典为纲,将相敬如宾、相濡以沫的优良传统继续发扬传承。

“树立优良家风”写进法律,弘扬家庭美德;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托举“家”的温暖,用千万个家庭“小幸福”融汇成国家民族“大和谐”。

为解决小区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和谐邻里关系;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引导社会成员合理维权;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民法典树立鲜明导向,引领公序良俗,彰显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全面修典,不止于立法,更在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民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人们注意到,今年的两高报告均提出,要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对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的青年学生来说,学习民法典不仅是一次普法的过程,更有利于树立契约精神、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教授谢资清说,建议各行各业尽快开展学习民法典的活动,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各司其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让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缘法求道,道立国坚。以民为本,循法而治。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必将助推“中国之治”跃上更高境界,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征程上树起又一座法治丰碑。

学习《民法典》个人心得体会5

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让个人隐私边界日益模糊。

试衣间可能暗藏“第三只眼”,手机被骚扰电话轰炸,照片被人肆意丑化……互联网时代,法律能否更好保护你我权利?

翻开民法典,“人格权”一编格外引人注目。

明确“隐私”的定义,完善对肖像权的保护,确立器官捐献基本规则,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认为是民法典的突出亮点和重大创新,将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新高度。

人们也许不知道,在民法典编纂之初,对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曾有过一番激烈的讨论——

有人提出,要最大限度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必须通过单独的分编对人格权的类型和保护措施作出全面规定。

也有人认为,民法典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通过总则编以及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即可实现。

“无论是哪一种意见,大家有着共同的目标,就是要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只是立法形式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立足于解决人格权保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强调全面保护,我们经过反复研究,决定将人格权独立为一编。”

——这是关乎14亿人民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权利宣言”。

从呱呱坠地享受百般关爱,到两鬓如霜儿孙绕膝;从清晨迎接第一缕阳光,到下班回家休息打开电视,我们时时刻刻都在与民法打交道,受法律规制,受法律保护。

享受天伦之乐,却不知孩子几岁能打酱油?民法典总则编告诉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已经从10岁调整为8岁。

迎来“乔迁之喜”,却遭遇蛮横物业?民法典合同编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更好保障业主权利。

暮年想修改遗嘱,却已无力前往公证处?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也不再效力优先。

……

“民法典的编纂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作为主线,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可谓事无巨细。”石宏介绍,编纂民法典,把现行民法中已经滞后的规定找出来加以完善,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更好维护人民权益。

——这是镌刻在字里行间的“人民情怀”。

去世亲人的照片被人恶意损毁,珍藏多年的书籍被借走后“一去不返”……遭遇物质与心灵的双重创伤时,法律能否给出解决办法?

民法典作出回应: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这代表着法律从注重物质保护,向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保护拓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如此评价。

从总则编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到婚姻家庭编加大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再到继承编强调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对个人权利实现“从出生到坟墓”的全面保护,是民事法律的价值归属,更是民法典的鲜明态度。

——这是贯穿始终的精神脉络。

立足社会发展热点难点,聚焦百姓身边“堵点”“痛点”,民法典以立法回应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

回应公众对性骚扰行为的深恶痛绝,明确有关认定标准和单位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聚焦各界反映强烈的“霸座”“抢方向盘”现象,细化客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有法律界人士感慨,民法典把对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利于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11.民法典肩负保障人权的历史重任 篇十一

提升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水平

民法担负着保障人权的重要使命

21世纪的核心价值观念是注重对人的保护。以人为本,保护人、尊重人、发展人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作为市民生活之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调整着从摇篮到坟墓的大量社会关系,无疑也要承载和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的基本价值追求。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常常将人权保护局限在公法视野进行理解,认为人权保护主要是公法的任务。但需要指出的是,限于公法的人权观念其实是一种狭隘的人权观,是对宪法与民法关系的错误理解,并不符合当代法治发展的趋势。事实上,民法也担负着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重要使命。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而宪法在本质上是一部人权保障之法,其核心就是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基本人权。在此意义上讲,编纂民法典绝不仅仅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整合的一项技术任务,更肩负了落实宪法要求,保护和实现人权的历史重任。

从中国现行民事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尚未建立宪法司法化的专门机制,因此,当前的民商事司法活动主要是通过个案中的合宪性解释和民法上的一般条款来达到贯彻宪法精神、保护人权的目的。

“合宪性解释”与“合宪性裁判”

凡是法律皆需解释。其实,不仅法律的适用需要解释,作为私人自治工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需要解释。但是,对法律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却不一而足:既有文义解释方法,也有体系解释方法,还有历史和比较法的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既有可能会殊途同归,但也极有可能南辕北辙,出现不同的解释结论。此时,法官就需优先采用合宪性解释,以统一司法结论。之所以要求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优先采纳“合宪性解释”,不仅是源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属性,也是基于保障和实现人权的需要。

中国《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序言也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可见,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本身就负有“遵守宪法”和“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切实保障人权的职责。因此,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民商事司法裁判中理应负有自觉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义务和责任。由于中国学术界对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由此导致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对宪法的适用极为谨慎,甚至出现了对宪法适用的畏惧心理。从全面贯彻宪法精神、落实人权保护的角度而言,我们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中明晰法官裁判时应当负有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义务,从而为法院在个案中进行合宪性解释扫清理论障碍。

作为合宪性解释的前提是在个案中就某一法律规定或某一法律事实出现了理解上的分歧,相反,若无分歧,自然就无需解释。所以,在很多时候,民商事审判不仅需要采纳合宪性解释,而且往往还需要依赖民商法上的一般条款来在民法与宪法,尤其是民法与人权保障中架设管道。所谓一般条款是指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和固定的法律效果,而将其交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的规范。众所周知,为避免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总是会设置一般条款。比如,中国《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公司法》第5条还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的渊源除了具体规则以外,还有原则性的一般条款。因此,一般条款可以在个案中进行适用。比如,德国法院就曾依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关于善良风俗的一般条款)作出了许多判决,从而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之外又确立了不少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类型。当然,一般条款属于“隐性法律”,是“未阐明的规则”,通常具有“宽泛”、“抽象”和“弹性”等特征,因而法官在具体适用中须负担阐释、论证的义务。但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如何确保法官在适用一般条款时所进行的价值补充具有一种被普遍接受的正当性和说服力,则是非常棘手的问题。而宪法,尤其是宪法上的人权保护规范,可以为一般条款的具体化提供指引。因为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凝结,是一个社会的最大共识。宪法尤其是宪法中的人权规范体现了一个国家最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其实,法官诉诸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般条款来进行裁判时,往往也是诉诸宪法上的价值判断来对民法上的一般条款进行价值补充。

因此,当民事主体的行为违背宪法精神,严重损害人权时,法院应当通过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一般条款,引入宪法精神及其价值来进行审查,并最终确认那些损害人权的行为无效。比如,当合同违背了宪法中所确立的男女平等、人格尊严等价值准则,法官就可以借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条款来否定该行为的效力。当然,法官在通过一般条款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审查时,也应当对私人自治给予应有的尊重,注意比例原则的运用,防止无效裁判的扩大化。民事社会生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共赢、互惠。所以,在立法论层面,中国的《民法总则》有必要在肯定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般条款的前提下,专门引入比例原则,从而为民事裁判的弹性化处理提供操作工具。

可以看出,在进行合宪性解释,或者通过民法上的一般条款将宪法价值导入民法时,其实施主体是法院的法官,其所指向的也是具体的个案,因此,上述方法都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合宪性裁判”。既然是裁判,那么基于司法权本身所固有的被动属性,“合宪性裁判”对人权保障和实现虽然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价值却是被动的。而且,基于个案的“合宪性裁判”所得出的结论是个别化的,并无法为市民生活构建出一套关于保障人权的普世性规范。因此,为积极、主动地保障人权,全面落实宪法精神,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民事立法,将宪法精神,尤其是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具体落实到民事基本法中。

民法与人权保护

事实上,虽然民法主要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从当代人权发展的实际来看,人权所受到的影响不仅源自于国家公权力机构。民事主体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和特殊权利的民事主体,也对人权构成了现实的影响。而且,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并不能取代现实中个体的差异。因此,人权遭到民事主体的侵害的事例已经发生。正是由于认识到民事主体对人权的可能威胁,近年来,西方开始热议民法与人权保护的问题,出现了关于人权保护的诉讼。由于人权概念的出现要晚于民法典的出台,人权规范并不能在传统的民法典中获得具体的规范调整,因此,只能依赖法官就个案进行具体裁判。但是,如前所述,完全从个案出发的“合宪性裁判”在整体上并不利于人权的充分保障。尤其是在中国,基于个案的“合宪性裁判”极有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司法恣意的问题,所以,有必要通过民法典的方式落实宪法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具体而言,首先,建议应在《民法总则》第一条有关立法目的的规范中增加“维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表述,以明确民法在保护和发展人权方面的重要使命和特殊价值。中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与欧陆传统民法典的制定完全分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处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不仅要在具体制度上较前人有所发展,而且更应注入更多的现代性价值观念。不难发现,二战后,尊重与保护人权不仅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而且也成为了法治文明的核心标志,因此,民法典的编纂理应旗帜鲜明地把人权保障作为其核心目标。

其次,应逐条检讨民事权利的实现障碍,并设置相应的应对规范,从而为维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比如,《民法总则(草案)》第30条规定:“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无人力和财力履行好监护职责。事实上,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担负监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职责。而且,村(居)民委员会也只是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在资金和人员上都不固定,亦无力担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护职责。所以,要真正实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就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中专门明确国家对公职监护的支持义务,从而使得公职监护在人、财、物上获得有效保障。再如,《民法总则(草案)》第132条将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缩限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并在第136条肯定了部分无效的规则,但却没有就如何处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作出一般性规定,也没有采纳无效行为的补正、转换等规则,对于私人自我管理的尊重和实现仍有不足,应予补充。

12.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篇十二

《拿破仑法典》肩负了确认法国大革命成果的神圣使命, 《德国民法典》更是肩负了巩固与确认德意志民族统一的历史使命, 《日本民法典》则肩负着废除治外法权、实现民族崛起的历史使命, 我国未来民法典也必然承担其特殊的时代重任。

(一) 民法典应承担起传承传统文化的重任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 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出现了断层, 然而, 近些年来, 政府和民众已经逐渐认识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和重要性, 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更是大力倡导传统文化的传播和继承。2013年, 《中国汉字听写大会》、《成语英雄》、《中华好诗词》等节目相继热播, 节目参与人员以青少年为主, 并以高晓松、于丹、钱文忠等文化名人鼎力加盟担任评委或嘉宾, 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电视文化现象, 生动展示传统文化的魅力。

当然, 仅仅以这些为传承传统文化的媒介是不够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民族精神、民族文化, 我们可以以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 在民法典中适当融入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经典的内涵, 这不但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 我国民法典也会因其独具的文化特色而得到更多的关注。这就需要在未来民法典的起草成员中适当融入研究传统文化的精英人士, 给他们一定的话语权, 使文化界人士与法学家共同研讨如何在民法典和传统文化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 让传统文化的精髓和谐的融入民法典。

(二) 民法典应成为移风易俗、重建民众道德观的重要工具

近年来, 社会上出现一系列严重的道德滑坡事件, 一次次挑战着人们的道德神经。彭宇案的负面影响持续发酵, 由此造成的老人摔倒无人扶的困境却很难短期内解决。类似事件还有许云鹤案、小悦悦事件等等。此外, 道德滑坡还体现在其他许多方面, 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我国古代长久以来以礼仪之邦、道德之邦著称, 成语“路不拾遗”出自《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成语“夜不闭户”出自《礼记﹒礼运》, 这些成语是华夏美德的具体体现, 而现在这些早就成了传说中的故事。我们在叹息、悔恨的同时, 更重要的是冷静的思考如何走出这一困境。

民法典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并不是条文的简单堆砌, 其条文背后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随着我国社会地缘与亲缘关系的逐渐淡漠, 把支离破碎的道德重新组合是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因而, 我国新时代民法典应成为移风易俗、教育后代, 重建民众道德观的重要工具。这一重任应主要交给民法典的亲属法和继承法, 在立法精神上要充分体现互敬互助、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倾斜保护弱者等社会美德, 让民法典的施行成为逐渐提高中华民族道德水平的契机。

二、民法典应注重吸收我国传统民法文化的优秀成分

在民法典的制定中, 一定要注重立足本土。一方面, 要注意吸收我国传统民法文化的优秀成分。以我国特有的典权为例, 典权制度在我国大陆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早已被废弃。然而, 有台湾学者认为:“典权为中国民法保持之传统法制, 充分显示中华民族崇敬祖先与济弱扶贫之道德观念及社会思想, 为现行民法物权编 (台湾民法典) 中最具中华民族文化特色部分, 不应废止。”台湾地区新修订的民法典不但没有废除典权制度, 还进一步对其进行了完善。笔者认为, 首先应对我国大陆典权的存在情况进行调研, 然后在民法典中构建符合我国当今经济生活的典权制度, 使民法典具有中华民族的特色。另一方面, 要注重对我国当今社会民事习惯的研究, 特别是几十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收养和继承以及人身权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说同性婚姻问题、代孕问题、胎儿与死者的准人格等, 民法典应对这些新情况予以规制, 因为一部伟大的民法典不仅要反映一国的优秀文化传统, 还应当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

三、民法典应关注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

我国的封建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 在这期间, 儒家思想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儒家的“中庸之道”、“耻于言利”等思想深度影响着我国的民族性格和人们的处事方式。我国目前仍是熟人社会, “人情世故”的影响和作用不言而喻。举例说明,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这不正反映了我国人民“耻于言利”、“碍于面子”的心理吗。立法者准确的抓住了国人心理中最敏感的神经, 因而让其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进行继承。当然, 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此种立法例启发我们:在未来民法典具体的制度设计中, 应该关注这一民族性格的广泛存在。比如说在合同领域, 国人往往不愿起草合同, 主要是由于熟人之间碍于面子, 尤其是在标的额较小的情况下。鉴于此种情况, 笔者认为, 立法时可制定出各类合同的标准示范文本, 并将这些示范合同附于合同法文本之后, 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签订合同或草草签订有重大漏洞的合同的可能性, 这将最大限度的保护合同善意一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吴治繁.论民法典的民族性[J].法治与社会发展, 2013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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