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公司协议

2024-09-08

承包公司协议(共13篇)

1.承包公司协议 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承包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结合本工程的实际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二、承包范围:

1、双排钢管落地式外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

2、本项目所需要的安全网、兜网及必要的安全防护、钢筋棚、安全通道;

3、内脚手架材料由乙方提供(钢管、扣件、顶托)甲方负责搭设及拆除;

4、基础部分所用材料由乙方提供(钢管、扣件、顶托),甲方自行搭设、拆除。基础部分在2.2米以下则不计建筑面积,如超出2.2米,则按半层建筑面积计算。

三、承包价格及工期:

1、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以甲方图纸为准)搭设的脚手架承包价格为 元/㎡;

2、本工程工期为 年月日至 月日止。

四、乙方的职责及义务:

1、乙方班组属甲方项目的组成部分,服从项目部的领导,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做到组织严谨,规范施工。脚手架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搭设,安全网的安装必须做到平整,牢固及立体美观。达到安全主管部门的检查标准,如检查不合格,其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错误的施工方案及错误指挥而导致的返工,则返工损失由甲方承担;

2、负责脚手架材料进场保管及维护;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要求操作规范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4、必须确保项目工期要求,如因脚手架影响工期,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的职责及义务:

1、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看场人员住宿工棚及生活用水用电;

2、提供脚手架材料垂直运输及设备使用;

3、甲方负责协调各工种的工作;

4、甲方用完内脚手架必须及时清理至地面。 做到扣件解开归堆,钢管归堆,如未及时清理,造成乙方材料丢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按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六、付款方式:

按工程进度,在第一次悬挑工字钢付的 ,拆除全部脚手架须付到工程款的 ,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

七、其它:

1、工程完工后,乙方不开具税务发票;

2、如遇工程超期,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超期使用费,合一个月每平方米2元;

3、如有本项目工作人员发生偷盗行为,按每次不低于3000元罚款,由甲方落实代办扣罚,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担责。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2.承包公司协议 篇二

关键词:入股,必然性,可能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优越性

相较于其他组织形式, 公司具有营利性、有限责任、高效组织等明显的制度优势。正因此, 公司虽比家庭、合伙等其他组织形式产生得晚, 却已发展为市场经济的绝对主力, 并且, 从事国际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跨国公司正逐渐成为经济结构的主体。1

农业公司可以将农业经营活动真正变成一种高度职业化的活动, 而不是农业家庭经营条件下仅作为家庭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 农业经营者以其出资为限对农业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并使其家庭财产中用于投入到农业公司的那一部分职业财产同其他财产相分离, 从而在经营一旦失败的情况下, 不再必须以其全部家庭财产来承担相关债务。此外, 社会上的资金持有人, 只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出资并认购相应股权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同家庭经营相比较, 农业公司具有广泛、有效地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业的巨大能力, 是农业融资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农业经营者在自有积累不足以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选择农业公司,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即有可能较好地解决资金问题。因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有利于吸引投资, 能够有效降低和分解农业经营者、投资者在经营、投资农业时所须承担的清偿责任及风险。总之, 农业生产公司可以把零散的土地、农户组织起来, 集中的各种农业专用人才可以在分工的基础上做到人尽其才, 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通过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来提高劳动生产率, 使总固定成本和可控成本相对降低、增加利润、扩大收益, 在农业发展的同时,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随着农业的跨国竞争的日益激烈, 农业公司可以凭借其制度优势, 通过一体化降低交易费用, 在竞争中获胜。

农业生产组织是市场经济的生产主体, 也是民事主体。具体而言, 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一种非法人组织;“公司加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只是一种契约形式, 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只是一种契约关系, 不是新的民事主体, 除非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虽是一种新的法人形式, 但既不属于合伙企业, 又不是公司, 类型非常模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既想向法人迈进以摆脱小农经济、又想避免公司有限责任, 而进行的一种中国特色式创造或者过渡, 其尴尬的定位并无助于大力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总的来看, 我国农业组织形式已经可以涵盖所有民事主体形式, 包括承包经营户、合伙、农业合作社、合作社法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但正是在公司这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排斥了广大农民的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均有的农业生产财产权利, 以其入股农业公司就可以实现农民与公司利益的协调一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可能性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评估转让的产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物权、财产权。按照相关理论, 用于入股的财产权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确定性、可评估性、必要性和可独立转让性。

1. 确定性。

指出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 即出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 不得随意改动。入股是流转的一种形式, 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也在入股协议或章程中予以记载, 从而使其符合出资方式的确定性要求。

2. 可评估性。

指作为出资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可以评估确定其价值并折合为现金。3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手段将其量化, 是农民愿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一个前提条件。实践中, 土地经营权的作价需根据土地的类型、位置、自然条件、基础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形式可以是协商估价, 也可以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成渝地区设立的农村土地交易所正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3. 有益性或必要性。

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形式, 应是公司事业所需要的、有实益的价值物, 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公司营业是十分重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了其投资设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涉及农业生产、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是保证其正常开展活动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

4. 可独立转让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

(二) 《公司法》允许以可评估转让的产权入股

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 但概括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我国《物权法》, 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因此, 《公司法》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已经可以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障碍解析

在我国近一段时期进行的农业生产组织创新中,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最具代表性。学者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业公司这种模式予以了持续关注, 并提出了以下主要质疑。经分析, 笔者认为, 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 这些主要质疑理由并不真正存在。

(一) 客观条件问题: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

2001年, 中共中央曾指出:“只有在第二、三次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 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 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4有学者指出, 由于我国的地区差异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农业生产公司化难以大范围推广。笔者认为, 地区差异并不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有本质联系。在经济基础较弱地区的其他产业同样存在着大量以财产权入股的公司组织, 只是可能没有经济基础较强的地区数量多、实力强而已。因此作为一种财产权形式和生产组织形式, 股田制、公司化也同样可以在欠发达地区存在, 并能借助其制度优势更快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 不论处于何种经济发展水平, 农民都是典型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人, 只要坚持好自愿原则, 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适宜股份化、其自身是否适宜转化为农业工人, 农民是有能力依据其具体、个别情况, 做出对自身最为有利的判断和决策的。在实践中, 为稳妥起见, 一般都采用了先由部分农民自愿入股再逐渐扩大的做法, 这有利于农民进一步观望和衡量。因而, 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不是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农业生产公司化的客观障碍。

(二) 组织理论问题: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佳组织形式

不少学者认为, 家庭经营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一经产生便表现出了经久不衰的强大生命力, 是农业生产的最佳组织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公司、农民转化为农业工人的生产组织形式不经济。例如, 农业生产在时间上是断续的, 空间上是分散的, 其生产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农业生产还受到气候、地理及动植物生长规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 农业生产的劳动分工有限, 农业劳动的组合形式不能照搬工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并且, 采用大机器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在我国人地矛盾突出、劳动力丰富的客观条件制约下很不现实。

笔者认为, 首先, 在靠天吃饭的传统农业, 劳动者的个人因素确实非常影响农业生产, 但是在以农业科技、农业机械为支撑的现代农业中, 个体劳动因素对于生产结果的影响已越来越不再是决定性的了。其次, 上述观点只考虑了代理成本的增加, 没考虑专业化分工同时所带来的农业生产规模效益的提高、成本小于收益的问题;更没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所增加的财产性收益、农业工人的工资性收益、或者外出打工的务工收益对农民收入的提升。实践中, 我国新时期的股份化、公司化探索也印证了农业效益普遍提高、农民增收的良好局面。再次, 上述观点考虑了农民的工作热情, 并没有考虑建立在计件生产等生产报酬模式之上的现代化生产制度同样能提高工作热情。公司不是人民公社, 能够避免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情形。最后, 将风险、责任由更懂市场、更懂管理的更大规模的公司承担, 使得原由家庭承担的风险、责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分散, 是有利于降低风险的。并且股份化、公司化有利于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真正有利于风险的化解。

鉴于我国长久以来的国情, 诚然我们要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 但是也要看到, 1978年以来的家庭经营并没有改善我国农业生产长期落后的局面, 正因此, 我国才一直在寻求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的更高效的生产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化、公司化首先要农民自愿, 并且公司要优先雇佣入股农民进行生产劳作, 这只是改分散经营、小农经济为统一经营、规模经济, 改变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 不会改变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没有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如广东梅县雁南飞茶田有限公司的实践所表明的, 农民虽然转化为了农业工人, 但仍是农业公司中的最基本生产单位;虽然按照公司要求统一从事农业生产, 但其绩效考核仍是以劳动成果为基础的。因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业公司在延续传统和适应当代农业发展要求之间能够取得有效平衡, 能够成为推动农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实体。

(三) 法律问题: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等冲突

我国1993年制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都一直规定, 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进行法律限制的主要在于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通过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所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入股。2007年《物权法》对此规定进行了复述。无疑, 与现行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 相冲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最突出的障碍。

与其他改革相同, 我国农业生产变革也呈现出经济实践突破法律、政策在先, 政策随着实践的日趋成熟而由否定转肯定、再进行立法保障的改革特点。作为上层建筑, 相关立法是对不断变化的农业经济基础的滞后反映。无论是1986年《民法通则》对1978年即出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的肯定, 抑或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对1983年即出现、1985年即出台政策许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承认, 又抑或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农业合作社的规范, 莫不如是。因此,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立法禁止, 也不过是一种上层建筑特性、改革阶段性的表现, 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障碍根源, 也必将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而逐渐转变。200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8]10号) 已明确规定,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 可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公司。可以预期, 在政府不断重视农业发展、不断加大农业改革力度的新时期, 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必将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立法进程。

(四) 其他问题

1. 难以确保农地农用。

我国地少人多, 农地农用是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抵押和破产过程中, 可能存在以入股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将使农村中可用耕地面积减少, 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笔者认为, 擅自改变农地用途是转包、出租、转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都可能遇到的违法情形,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无根本联系, 确保农地农用实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经济调控职权、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的问题。

2. 难以保护农民的生存利益。

有学者认为, 我国农民的生老病死都与土地息息相关, 土地除了是生产资料之外还存在社会保障的功能。一旦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业公司破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农民就会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 农民保障属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亦无本质关联。农地农用和农民利益保障也曾是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理由, 然而实践证明, 这两种似是而非、经不起推敲的理由终抵挡不住农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然潮流。□

参考文献

[1]罗必良, 李尚蒲.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威廉姆森分析范式及广东的证据[J].农业经济问题, 2010, 12.

[2][美]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商务印书馆, 1987.

[3]陈爱娟, 方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生及其内在缺陷的经济学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 2004, 4.

3.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篇三

摘 要 本人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探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经营 合同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股东承包经营公司是指公司或股东作为发包人与承包股东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者支付一定的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股东对承包期间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二是承包经营期间所得的全部税后利润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上缴的承包金之外全部归承包股东享有。三是承包股东能否取得承包利润取决于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或说股东的分红)具有确定性。四是发包公司或发包股东事先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受为开展承包经营所必需的广泛经营管理权限,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争议

如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控制经营权的分配、利润分配和财务制度层面上避免公司制度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对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大概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无效说,有效说和折中说。

无效说主要是根据公司机构法定的原则,从对传统意义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违反出发否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为在公司承包中,承包股东以对公司经营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代价取得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打破了公司法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安排,从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而有效说主要从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认为合同法赋予了股东根据真实意思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极大权利,认为法无禁止则有效;折中说却区别对待,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条款在没有违反公司法中强行性规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其有效,反之则无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没有违反强行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自由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公司自治的角度看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的运用不仅要合理还要符合时宜,不能背离社会现实。小型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真实意思对公司运营方式所作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

2005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开创了公司自治的新时代,充分鼓励了公司自治的精神。一方面通过增加倡导性和赋权性规则给当时人以更大的经营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来鼓励公司自治,法律允许公司和股东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计。研究新公司法我们还可以很容易看出: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即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法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这是因为二者在设立基础、信用基础上也的确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很明显,相比较而言,应当允许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有更大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首先,体现在公司章程上,由于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人数有限,具有协商沟通的便利和基础。公司法赋予了当时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让股东自己制定适合的规则,所以公司章程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可以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这是和股份公司大有区别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公司规模的庞大,投资人数的庞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法律不得不对其公司章程涉入更多的干预,不能允许其采取太多的任意性规范。同样,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安排和内部纠纷处理更多地交由公司,从新《公司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全体股东可以自己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从四十二条可以看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自己约定,从四十三条可以看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也可以由章程自主规定,第五十条还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等内容。但是股份公司便有所不同,由于其公司治理经营牵涉了太多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结构也复杂庞大,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运行,因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大量强制性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具体到实践中,我们从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中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回避或者默认为有效,并没有运用其司法权对承包经营问题进行强制性干预。可见,司法在对公司内部关系问题进行干预时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内部救济穷尽原则”,也就是说法院也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理念,一般情况下,只对纠纷当事人提供程序性的救济,并不对其内部实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除非在自治失效的情况下,或者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或严重损害公平的情况下,司法才进行适当干预。因此,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承包合同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司承包经营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实践也同时证明:承包经营模式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业绩不佳的小公司得以“重整旗鼓”,甚至“起死回生”,赢取了令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均满意的结局。所以,公司内部承包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大经营者们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也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争取使承包经营这一运作模式为有限公司市场带来更蓬勃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2007.3.

[2]李德智.公司法新论.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12.

[3]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4]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

4.公司承包协议书 篇四

授权人:

承包人:

为保证公司管理顺畅,最大限度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利益,现授权人向承包人商议实行承包经营,承包人对此表示同意接受。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承包人承包本公司,在授权人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承包人在承包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授权人赋予承包人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全力支持承包人的工作,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经营状况。

三、承包人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安排指挥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授权人的决策、决定,完成下达的指标、任务,直接向授权人负责;

四、承包人须诚信经营,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

五、承包人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承包人负责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定岗定薪,合理安排人员分工;

七、承包人负责公司日常费用开支、工资及经营资金的审批;

八、承包人有权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对公司员工的奖惩、加薪及辞退;

九、承包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具有业务处理权及决策权,重大事项随时当面或电话请示授权人;

十、公司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日常费用开支、现金的支付必须经会计审核、承包人签字方可支付或报销,经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方可记入凭证;

十一、承包人应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运转,避免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如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在承包期内如亏损,按规定从承包人股份中扣除;

十二、承包人须维护股东利益,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年底保证股东分红在10%以上;

十三、承包人须确保公司2009年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力争4600万元,确保毛利率达到7%(包括运费);

十四、承包人须确保公司员工工资、福利的正常发放,除承包人外公司其他员工年平均奖金不得低于4000元;

十五、承包期内,承包人为公司每位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十六、年底承包人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业务人员,给予特殊奖励;

十七、承包期内所有应收款由承包人负责收回,2008年应收款由授权人协调收回。

十八、年底授权人认为有风险的应收款不能超过注册

资本的5%(即15万元)。

十九、承包人在经营期间所有业务以供销合同和购销

合同形式反映,便于统计、开票、财务核对。

二十、承包期限: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十一、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十二、承包方案见附件。

授权人(签字):承包人(签字):

5.公司风险承包协议书 篇五

分公司风险承包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强化经营管理,甲方根据内部员工乙方的申请并经考核同意由乙方内部承包经营 分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分公司)。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承包管理费一年一交,乙方在每年承包期限届满后3日内付清。如甲方每年收取的管理费不足 万元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补足或由甲方直接从保证金中扣付,即乙方在每年承包期限内不管经营业绩如何,最少应上交甲方管理费为 万元。

若乙方逾期支付的,应按照未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5、乙方拖欠材料款、人工费等,由乙方负责解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6、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将工程所有符合规定的原始财务凭证审核签字后交甲方存档;

6.设计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协议 篇六

甲方: 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宗旨,双方就园林景观设计进行合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收益,经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作为甲方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承接景观设计,甲方对乙方在外承接景观设计进行监督管理。

二.甲方相关事项:

1.为乙方提供设计平台,为其设计团队的搭建和成长提供条件和空间。

2.对乙方在外承接的景观设计方案及相关合同等,进行监督和备案。3.指导与协助乙方,完善项目所在地的备档及申报手续,督促工程设计费用的收取和结算,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整理设计招投标资料等工作。

4.按景观项目实收设计费用,按比例收取设计管理费。

三.乙方相关事项:

1.对外维护公司利益和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设计公司在西南地区以及全国范围的发展和壮大。

2.负责所承担的设计工作,做好项目实施的跟踪配套服务工作。3.负责与工程建设单位的协调事务。具体权限以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4.负责设计费款项的追收。具体权限以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5.设计工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实施。

6.乙方承接设计项目的后续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出现违反规定、质量问题等,甲方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乙方若未能按照设计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将该设计任务收回并自行设计完成。甲方仅按乙方所完成设计任务的50%向乙方支付费用。

7.乙方承接项目的资料,除按业主要求存档外,还需提供全套的电子、纸质文件给甲方公司存档。

8、乙方根据经营需要所雇佣的人员,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费用。劳动合同原件需报甲方备案。若乙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欠缴社保费用的,甲方可以代为支付,所需费用自乙方应得设计费用中扣除,并加收10%的处罚。

9、乙方不得自行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所有设计合同必须经甲方审定后方能以甲方名义签订。

10、若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权益受损的,乙方若采取诉讼或仲裁途径主张权益的,乙方必须委托甲方法律顾问进行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律师费用。

11、若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等权益归设计人所有的,该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设计成果作商业用途或个人宣传使用。

四.费用支付:

1、甲方按每次收到的设计费金额8%收取费用,包括税金和管理费。

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擅自向建设单位收取设计费用。若乙方擅自收取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设计费用,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设计费用,并扣减税金和管理费后,结合乙方设计合同履行情况,再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签章)(签章)

地 址: 地 址:

7.承包公司协议 篇七

一、优先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的价值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 优先股股份比较安全可靠, 而且它的股息往往比债息要高一些, 它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并有利可图, [3]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1. 优先股能保障入股农户获得稳定的可预期的收益

1978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使土地保障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对广大农民来说, 土地是其就业和维持基本生活的可靠手段。因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后, 农民能否获得稳定的收益成为其生存保障的首要问题。在优先股股东众多权利当中, 分红优先权是最能体现其特色的。一般来讲,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可以获得比普通股股东更高的股利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分红优先权对优先股股东的价值是:当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 必须按约定的股息率先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利;在向优先股股东分配之后尚有剩余的情况下, 才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因此, 如果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的股权设置为优先股, 将使入股农户在公司的股利分配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能保障入股农户获得稳定的可预期的收益。

2. 优先股能使入股农户在破产清算中分得更多的剩余财产

“夫地利者, 生民之命脉也”, 对广大农民来说, 土地是其最后一道保障线。农民的失地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瓶颈, 正如有学者所言,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便成为公司独立的财产, 随着市场竞争的瞬息万变, 风险无处不在, 一旦农业公司经营不善或遭遇其他风险, 很有可能出现破产或以公司财产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偿还债务等情形, 这势必造成农民永久性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使其失去根本的生活来源。”。[4]在优先股股东众多权利当中, 清算优先权可谓优先股股东的“特权”。清算优先权对优先股股东的价值是:当公司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 如果公司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 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清偿;普通股股东只有在公司偿还了各项债务以及优先股股东的股本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清偿。因此, 如果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的股权设置为优先股, 将使入股农户在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能使入股农户在破产清算中分得更多的剩余财产。

3. 优先股能有效降低大股东损害入股农户的道德风险

在农业公司中, 入股农户一般都是中小股东。人数众多的股农在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微小, 显然不敌经济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 因而很难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 无法建立对大股东的制衡机制, 在与龙头企业合作中处于非平等的弱势地位。[5]而且能进入公司“三会”的大部分是强势企业或者大股农, 由他们成为代理人, 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受知识水平和能力所限, 农民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作为代理人的公司经营者, 其行为完全可能偏离股农的目标, 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不仅不能使农民增收, 而且严重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6]目前,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实践中, 大股东损害入股农户的道德风险问题都是比较棘手的难题。

优先股制度解决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道德风险的理念是:与其让中小股东在“失效的表决权”上与大股东进行无意义的博弈, 倒不如直接承认这种实力上的悬殊, 接受大股东绝对控制公司的现实, 回到中小股东投资的初衷——资产收益上来, 通过表决权的放弃换取稳定的股利回报。优先股制度在大股东道德风险问题上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优先股股利的发放对公司构成刚性约束, 公司必须保证优先股股东股利的发放, 在此基础上, 才可能谋取大股东的私人利益。出于保证股利发放的考虑, 公司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 通常会优先考虑风险较小、收益中等的项目, 避免选择风险过高或收益较低的项目。另一方面, 由于优先股股东所分取的股利一般是固定的, 这就意味着, 大股东通过努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后, 除了分给优先股股东的固定股利, 剩余盈利均由其独占, 大股东的利益与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紧密相关。可见, 如果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的股权设置为优先股, 将有效降低大股东损害入股农户利益的道德风险, 这无疑是一种平衡大股东和入股农户利益冲突的务实选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的可行性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 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本无实质障碍, 只是过去习惯性的做法以及立法政策上的一些考虑, 使其没能得以实施。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不存在实质障碍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存在一定的障碍,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与现行物权制度存在矛盾。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42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 学界的通说认为, 现行物权立法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入股农业合作社。

第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与《公司法》存在矛盾。现行《公司法》第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作出了不超过50人的限制性规定, 而在实践中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通常都超过50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实践与《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直接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与现行物权制度、《公司法》存在一定的矛盾, 但这些矛盾并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实质障碍, 理由有:

一是现行物权制度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社会基础在我国局部地区已经丧失。现行物权制度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社会基础在于农村土地所承载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然而, 近年来, 我国农村和农民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提速, 在我国发达地区和一些中心城市的近郊区, 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 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已具有稳定的非农收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 现行物权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限制在这些地区已经逐渐变得不合时宜。

二是农民的失地风险是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来控制的。农民的失地风险并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不可逾越的鸿沟, 我们可通过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制度和农民失地保险基金制度来解决这一难题。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制度就是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农户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 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让其股权;当入股的公司破产清算时, 入股农户必须全额置换其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免费的午餐, 入股农户必须具有足额的置换资金。对此, 笔者主张通过农民失地保险基金制度来解决。根据国外经验, 农业保险不能与其余的商业保险采取同样的市场自主经营的策略, 多数国家视农业保险为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 由国家对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美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 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的保费率普遍参加农业保险。[7]日本对农业保险的补贴率达50%~70%, 法国、菲律宾为50%。[8]国外的经验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我国应尽快设立农民失地保险基金, 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提供制度支持。农民失地保险基金应由政府的财政补贴、入股农户和农户入股的公司缴纳的保险费、农民失地保险基金的利息构成。

三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不符合我国的现实, 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 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而形成的有限公司中职工股份的存在使得目前经过改制的有限公司中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现象较为普遍。从国际上的情况来看, 绝大多数欧洲国家, 例如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意大利、荷兰、英国、瑞典等国已经取消了这一限制。取消的理由在于, 法律不能强制一个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或者强制解散;即令是合伙, 也应当允许其成长为大企业。[9]因此, 从现实和国际通行做法考虑, 我国应修改《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的刚性限制, 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打开缺口。

2. 我国《公司法》中存在优先股的制度空间

虽然我国《公司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 但我们可以从《公司法》的某些条文中看到设置优先股的制度空间, 具体表现有:第一, 在股利分配方面, 根据《公司法》第35条以及167条的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由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第二, 在表决权方面,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可以不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 根据《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 另行作出规定。”第四, 通过对照《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后的相关条款可以发现,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30条关于股份的发行“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严格规定, 已经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27条中被修改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说明, 立法者在修订《公司法》的过程中己经为优先股的设立预留了空间, 并有意在《公司法》内部减少条款间的冲突, 保证其体系上的统一和协调。

目前,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红, 但未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分配的次序可以有优先和劣后之分。由于缺乏分红次序的明确规定, 在我国目前的商事实践中, 公司登记机关几乎不可能允许公司股东对分红优先权作出自由安排。二是《公司法》尚不能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提供清算优先权的制度支持。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因此, 我国《公司法》中目前尚无清算优先权存在的空间。

上述问题不应成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的障碍。一个良好的公司制度必须能够照顾到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需求, 公司法必须采取灵活的设置, 以满足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不同利益主体, 因为没有谁比他们自己更有资格对他们的事务作出判断。[10]同时, 公司具有合同特征, 决定了公司各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关系有强烈的合同属性。[11]因此, 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制度应尊重公司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安排和处分, 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缔约时有足够的选择自由, 只要股东关于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的合意没有造成消极的外部成本, 法律就应当对其采取尊重和支持的态度。

三、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的基本构想

“制度是行为的限制;组织则是设立来利用制度带来的机会, 并由此造成经济体系的发展。”[12]我国应适时修订相关物权立法和《公司法》, 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暂行办法》, 将优先股制度引入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实践中。

1. 修订相关立法, 扫清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的制度障碍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需要对我国现行物权制度和《公司法》进行修订, 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第一, 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的限制, 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 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修改为“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 经发包方同意, 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或公司, 由该农户或公司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 承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公司的形式进行流转的法律地位, 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修改为“入股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 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三, 在《公司法》总则中明确优先股的法律地位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确定方式, 将《公司法》第4条修改为“公司设置普通股, 并可设置优先股。公司普通股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依照本法和公司章程确定。”

第四, 允许股东就股利的分配顺序作出自由安排, 将《公司法》第35条修改为“股东按照先分配优先股、再分配普通股的顺序分红, 对普通股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将《公司法》第167条第四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先分配优先股股利、再分配普通股股利的顺序分配, 对普通股股利按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五, 允许法律、行政法规突破《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限的规定, 将《公司法》第24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 允许公司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在股东之间的分配顺序作出安排和处分, 将《公司法》第187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应当先向优先股股东分配, 如有剩余再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2.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的具体方案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要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制度规范和渐进发展, 需要在《公司法》之外, 由国务院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暂行办法》, 在该办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制度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1) 优先股的类型。鉴于优先股具有不同的类型,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暂行办法》中, 应从对入股农户提供倾斜保护的角度来设计优先股的类型结构。笔者认为,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的股权应设计为累积参加不可转换优先股。累积优先股的优势在于当公司当年的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约定的优先股股利时, 其不足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分配股利时给予补足;参加优先股的优势在于当公司优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后还有盈余时, 优先股股东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享公司的剩余利润。不可转换优先股的优势在于股东不具有未来转换为普通股的这一附加权利, 可以降低入股农户的失地风险, 而且其股息率一般比可转换优先股要高可见, 累积参加不可转换优先股的类型结构兼具累积优先股、参加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的三重特性, 其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 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入股农户的收益权。

(2) 公司总股本中优先股的比例。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 公司总股本中优先股的比例是受到限制的, 限制的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公司总股本为参照, 规定优先股只能占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例如, 法国规定这一比例不得超过3/4, 意大利规定不得超过1/2等。二是以有表决权股为参照规定一个比例, 例如, 德国规定无表决权累计优先股不得超过有表决权股的面值总额, 奥地利则规定优先股不得超过有表决权股面值总额的1/2等。由于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 如果优先股的发行比例过大, 普通股股东只需持有少数股份便可控制公司。巴西公司法最近的一次改革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巴西公司法2001年修改前, 巴西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比例为公司资本总额的3/4, 即优先股可以成为公司股份中的多数派。这导致普通股股东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获得公司控制权, 增大了代理成本, 公司法修改后这一比例下降为1/2。[13]借鉴国外的经验, 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股的比例也应进行限制, 在试行阶段将优先股的比例限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1/4之内比较合适, 以后可以根据运作情况逐步调整并做最后定位。

(3) 优先股股息率的确定。优先股股息率的确定是一个很重要的技术性问题。通常来说, 股息率过高, 不利于普通股股东, 难以在股东会上获得通过;股息率过低, 则对优先股股东不利。从理论上来讲, 优先股的风险小于普通股而大于企业长期债券, 应与基金大致相当。因此, 在通常情况下, 优先股的股息率应小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基础上的合理分红率 (这一比例大致在净资产收益率的30%~50%是比较适宜的) , 而大于长期债券利率。但如果公司资产质量不佳, 获利能力低下, 也可能低于长期债券利率, 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优先股股息率的确定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的关键所在。为保证优先股股息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笔者建议,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暂行办法》中可对优先股的股息率作出如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公司应依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现金流量各平均值、公司历年分红派现情况以及近期债券市场上公开发行并流通的企业长期债券利率等多种指标确定优先股的股息率, 优先股的股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长期债券利率。”

(4) 优先股表决权的恢复。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 但优先股股东放弃表决权是以获得分红优先权、清算优先权等权利为前提的。当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未得到实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时候, 应允许其恢复表决权, 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必要的干预, 从而捍卫自己的权益。优先股表决权的恢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例, 最主要的事项是公司拖欠累积优先股股利达到一定的期限时, 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 该权利保持到公司清偿所有拖欠的股利为止。

(5) 优先股股东特别股东会。在一个公司同时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情况下, 普通股和优先股之间的权利差别决定了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章程无规定时依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 给优先股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此情况下, 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暂行办法》中, 应设置优先股股东会制度, 详细规定优先股股东会的组成、召集程序、时间、表决事项和表决要件, 并明确列举应纳入优先股股东会表决范围的事项。笔者建议, 涉及以下事项的, 应当取得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同意:第一, 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的;第二, 公司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单项投资 (不包括股权投资) 达到公司资产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章程约定) 的。

(6) 优先股的税收。对于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而言, 税收成本是其重要的考虑。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 公司的股利在公司所得税税后派发, 这样就使得优先股无法像债务一样享受税收优惠。在此问题上, 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其基本做法是对优先股提供税收优惠, 具体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根据《1987年税收改革方案》的规定, 公司法人投资者获得的优先股股利可以享受70%的税收减免, 公司法人投资者的优先股股利享受到间接的税收优惠;二是美国国内税务署规定母公司通过信托优先股发行的债务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待, 从而承认信托优先股的避税处理。为了充分发挥优先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的作用,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暂行办法》中, 应考虑优先股的税收优惠问题。由于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目前还较为薄弱, 可暂时减免优先股股东的全部税收。

摘要:优先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 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不存在实质障碍。我国应修订相关立法, 扫清制度障碍, 同时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暂行办法》, 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运用优先股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8.分公司经营承包协议书 篇八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更好地发挥甲方的资源优势和乙方的市场网络优势,取得互利共赢的良好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平等协商、优势互补、防范风险、责利明确的原则,就甲方同意设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并交出乙方承包经营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

乙方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自担。

二、经营范围

1、甲方资质证书允许承接的工程施工承包业务。

2、经营地域范围:区域。

3、分公司注册地:

三、承包经营期限

1、乙方承包经营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年承包期满,如双方合作满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继续签约。

3、如年承包期满后,还有在建工程,则本协议至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本协议所有约定后,即失效;但不影响甲方在该区域另行承接工程业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承建新的工程项目。

四、承包费用

按工程款结算金额,甲方扣取%作为管理费。

五、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甲方行使全面监督和管辖权。

2、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性质为承包分公司经营权性质,由乙方负责分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实施,并承担其经营活动中的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3、分公司单独建账,进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六、甲方职责和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公司资质允许范围内的工程承接、并对乙方提交的经济、风险可行性评估报告进行再次评审。

2、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施工报建手续。

3、有偿提供分公司承接项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制作、投标书制作和工程预决算(具体费用标准详甲方有关规定)。如分公司另行安排制作,则不收取该项费用。

4、及时办理分公司各种公司文件的回复和审批。

5、在乙方承包期内不在城区设立分公司。

6、对分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分公司解决施工技术中的重大难题(现场处理人员的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7、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分公司承接项目的实施实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跟踪整改。

8、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派驻项目现场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控。

9、协助乙方与建设单位、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10、协助乙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协助乙方进行基础工程验收、中间主体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2、协助乙方进行优良工程申报。

七、乙方职责和义务

1、在甲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所允许范围内,承接区域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地整理、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承包。

2、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中所有的约定,承担业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奖励、处罚及法律责任。

3、全面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技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生产、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定、标准;承担因自身过错引起的各种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4、全面遵守甲方有关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及甲方派驻人员的监控、检查和下达的各种整改通知,承担因违章引起的各种处罚。

5、完全承担在建筑市场活动运营中的各种经济、民事和法律责任。

6、维护甲方资质等级,维护甲方社会信誉。

7、接受甲方派驻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对分公司的监控。

8、乙方在承接工程业务和项目实施中,如需要甲方有关注册资格证书人员出面配合,则按公司有关人员外出待遇规定,支付其配合人员的劳务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法律效力。在协议执行中,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如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

(盖章)

法定代表人:

9.华渝公司内部经营承包协议书 篇九

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

甲方: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会龙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和平山406号

电话:023-65161675

乙方:李大国

身份证号码;***230

职务;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南安公司经理)

电话:***

为拓展福建省建设市场业务,甲方确定在南安市设立的南安分公司由乙方负责承包经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相互尊重。共同订立本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经营区域:福建省及经甲方同意的区域。

第二条、经营项目的范围:甲方资质证书所许可的资格范围。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乙方每年于12月份前向甲方缴纳下管理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3、乙方所承包的工程以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内的,乙方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缴纳综合管理费;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合同价款如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缴纳综合管理费。

共 6 页 第 1 页

4、为提高乙方在建筑市场抗风险能力,增强乙方在工程管理上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乙方自愿将作为抵押物,如乙方产生的债权债务无履行能力时,甲方有权对抵押物进依法行处理,(可在具有法律效应的权威机构公证)或甲方在乙方所承接的项目工程款项中提取 2%作为项目风险抵押金,提取3%作为安全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确定无其它债权债务后,甲方将此款项返还给乙方(重庆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南安分公司)。

第四条、管理人员

1、乙方为满足业务的开展,乙方自行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报公司批准任命。

2、甲方派驻到乙方的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约定为:建造师、技术工程师、财务管理人员每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乙方应当每月按时汇入甲方帐户,由甲方统一发放。派驻人员的津贴待遇由乙方标准支付。

第五条、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在福建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分公司并办理“省外建筑企业入晋分支机构备案”和中标项目施工备案合法手续。负责提供乙方在福建市场投标、施工项目备案、与业主函件、验收等所需要的总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书、社保票据及施工业绩等各种证件和相关资料,委托和授权乙方在福建省经营区域内经营投标及施工管理;为乙方办理投标所临时需要的各种证明。如福建省住建厅规定不能以分公司名义投标及招揽工程和签定任何合同,分公司承接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档,总公司及时配合乙方签定合同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2、按照福建市场需求要为乙方在福建开立甲方一般转账账户,以便缴纳福建地方营业税、收支工程款和及时进出投标保证金,方便乙方财务人员使用在福建开立的一般账户银行印签章。

3、甲方确保及时将乙方汇入甲方的基本账户的投标保证金及时汇至招标业主的指定账户,业主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应及时退还给乙方原汇入账户。

4、甲方应办理乙方要求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税收外经证”,除印花税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甲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税收费用。如果项目业主要求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完税证明,则全部税收由乙方在当地税务局缴纳,甲方在项目完工时验收乙方完税证明。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负责。

5、甲方委派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对乙方在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帮助指导督促,如发现乙方在施工及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必要时甲方可以参加乙方负责的工程竣工验收。

6、甲方在乙方经营过程中,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指导检查,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3万元差旅费包干。

7,甲方承担李大国同志的社保、医保费用的缴纳。南安分公司其它职工的社保、医保由分公司承担解决。

第六条、乙方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关于分公司管理制度,充发挥一切有利因素,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抓好市场开拓和施工任务的承接工作。负责做好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协助甲方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负责人变更,各种备案和每年的年检工作。

2、诚实守信,认真全面履行与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施工管理工

作并承担履约的全部责任。足额纳税,守法经营。负责认真贯彻执行甲方的安全、质量、技术、财务、印章等管理制度,规避经营风险,确保经营目标实现。

3、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有关城管,环保,消防,治安,劳动管理,计划生育等管理规定和甲方的有关制度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指导。承担办理上述范围内有关手续费用支出,以及因违犯其规定导致的经济,行政处罚与法律责任。

4、负责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发放劳务人员的工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为自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统筹及其他保险,并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规定,为施工项目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民事、行政法律等责任。

5、乙方承包经营的合同,原则上由乙方自己签订,若确需甲方签订的,乙方邮寄到甲方或邀请甲方到乙方承包项目所在地与业主签订,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为分公司配备的工作人员数量应满足业务拓展需要,办公、交通、工程机械等设备一切开支经费均由乙方出资购臵。

6、乙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协议等,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上报甲方备案。如未及时上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按乙方签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3%进行处罚。

7、乙方对分公司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对分公司的人事任免权。制定各部门、各管理人员的责任、工作流程,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积极培养引进人才,特别是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等各类工程技术管理人才。为使分公司发展正规化,制度化,乙方必须严格贯彻实施的质量认证体系规范要求,逐步实现质量管理

和质量体系标准化。

8、乙方在经营或履行合同等过程中,如有他方要求甲方向其承担责任或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合同终止结算

1、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以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三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管理费按公司经营状况另行约定。

2、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时,经甲方审核,如乙方无债权债务后,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一次性予以退还,但乙方应无条件移交由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承包经营期届满,双方未续签承包经营协议,此协议自动终止失效。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但尚未收取的债权由乙方享有,甲方应当对催收债权提供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债务由乙方承担,如要甲方承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其他附件

1、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在经营及承包工程范围中不得进行有损甲方信誉的任何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乙方将第一年承包的十五万元管理费支付给甲方后合同生效。

甲方: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二O一一年

10.承包公司协议 篇十

基于通用的交割条件, 此次收购预计将在10月1日完成。财务细节尚未披露。

一旦收购完成, ABCIA在墨西哥的前客户可以直接从安捷伦处获得整合的销售和服务套装。

ABCIA公司创建于1986年, 曾经为惠普公司 (Hewlett-Packard) 分析解决方案的经销商。1999年, 安捷伦从惠普公司分离出来后, AB-CIA成为安捷伦的经销商。ABCIA为安捷伦的产品, 如气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原子和分子光谱系统以及生物分析仪提供销售、应用支持和客户培训。

负责美洲化学分析业务现场操作的安捷伦副总裁Sylvia Escobar表示:“安捷伦和ABCIA已建立了二十多年的稳定合作关系。作为一个统一的团队, 我们可以通过简化流程、提供一致的顶级服务, 为客户带来更好的体验。这次收购还有助于实现安捷伦在持续增长的墨西哥分析市场扩张的目标。”

11.承包公司协议 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为开拓xxx市建筑市场,激活经营机制,调动承包者积极性,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XX地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系无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甲方同意乙方承包分公司,乙方可在XX包括辖区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甲方在乙方当地设立账号供乙方独立使用,并对该账户进行合法监管,乙方所经营工程款、投标保证金等相关款项必须汇入该账户,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不得转入其他账户。

二、承包性质: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承包经营XX分公司,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XX分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承包经营方式。乙方负责承担在承包经营期间内XX分公司所涉及事务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按工程设计年限承担在承包期间所承建工程质量责任。甲方只履行监管职能。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叁年。从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2、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管理费及缴纳时间

1、承包经营管理费为每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缴纳时间:第一年在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日的当月支付,以后每年管理费都在该月前付清。如未按期缴纳管理费,乙方按欠款额XX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60天仍未支付,甲方可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所欠管理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3、如乙方开具税票工程造价总额超过XX元,须按超出部分工程造价XX支付甲方管理费用。

五、税费约定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及甲方的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纳税: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矿产资源税和建安合同印花税由工程所在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按XX税务局征税,所得税由乙方按开出的每笔外经证中所应上交的税款预交给甲方代缴。如国家税法调整,本协议应按调整税法为准执行。乙方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账建制,以备查。因乙方或分公司经营中所欠税费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批准并核发分公司行政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

2、乙方承包期间,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承接、承建工程所需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分公司参加投标或签订合同等文书须寄回总公司盖章。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前半年,在投标或议标时,甲方尽力提供注册建造师、五大员等证件临时借用(合同续签的除外)。以后均由分公司自备办理有社保、医保的相关证件叁套,而后每中标一项工程由分公司再自配一套,否则影响投标后果均由分公司自行承担。如乙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甲方注册建造师证书,使用期间乙方应承担甲方每月支付给建造师的全部费用,各类人员参与投标或派驻现场的费用由乙方按市场标准支付。

4、乙方对XX(含所辖区域)建筑市场有自主经营权力,甲方应给予大力协助,但乙方不能零利润或负利润中标。所有中标工程正式施工合同必须由甲方审核签订,并将中标通知书、合同一正一副原件交甲方备案归档。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或xx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担保、贷款、开具空头支票、抵押、赊欠等合同,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乙方或分公司不得以投标委托人的身份签订任何对甲方不利的书面文件、协议、合同等,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乙方(或以xx分公司名义)所购置的财产归乙方所有,分公司的商誉、企业品牌等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权自行支配承包所获利润(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国家税费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管理费后)如有亏损,也由乙方承担。

8、甲方负责组织协调乙方所需的建造师、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登记、培训考试、到场投标等工作,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负责协调配合乙方办理经营活动中,所需的银行履约保函、外经证、社保、人员注册、证件证章公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但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承建较大工程项目,确实需甲方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支持时,报甲方领导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办理。

10、乙方在施工管理中,对已完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原件除自己保留一套外,必须上交一整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地基或桩基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表、竣工图)等原件给甲方存档备案。

11、乙方在使用人才或工程劳务分包等方面,都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签订用人劳动合同,遵守法律相关条款,建立用人资料档案。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承包期间,必须及时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如乙方的赊欠问题导致司法部门冻结甲方帐户或划拨账款,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保证在七天内解冻及归还划拨的账款,逾期乙方除归还划拨的账款及利息外,还应按冻结或划拨账款数的5%/月向甲方支付罚款。如果属于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经营赊欠问题导致司法部门冻结乙方帐户或划拨账款,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保证在七天内解冻及归还划拨的账款。

七、人员任命:

甲方聘任乙方为XX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XX分公司的工作,但须接受甲方派出代表的工作监督。如甲方派出代表工作不配合造成乙方经营困扰,乙方有权要求更换。但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乙方不得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向甲方要求劳动待遇。

八、其他:

1、本协议书约定的承包期限满前60日内,双方协商续约。若双方不再续签承包协议,乙方应当于本协议书约定的承包期满前10日内无条件向甲方办理XX分公司的移交手续,同时对XX分公司(含所辖区内、外承包的项目工程)财务帐目进行清算,清算费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负责对前期(含所辖区内、外承包的项目工程)事务进行了结并承担与之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本协议书约定的承包期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后,乙方承包的分公司(含所辖区内、外承包的项目工程)有未竣工或者未结算完毕的工程,甲方应配合乙方继续承包组织施工至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开展结算工作,直到乙方承包的分公司结清所有工程价款为止;未竣工或者未结算完毕工程的收益或者亏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需赔偿甲方对分公司投资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承担终止前的经济活动中的一切经济、法律及相关责任

4、乙方立足XX(包括辖区范围内)地区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XX以外地区承接的项目原则上应与甲方所属专业公司合作并共同进行组织实施

5、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随时强制终止承包协议,并追究乙方承包责任人相关责任

6、本承包合同签订时乙方要向甲方交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X,若乙方违约的,乙方无权主张保证金,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不计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7、本承包协议书是乙方承包XX分公司的主合同,其他围绕本协议履行所涉及的相关补充合同、协议以及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决议、决定均构成本协议书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8、未约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将XX分公司转包(让)给任何第三方经营管理。

九、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如因乙方承包的XX分公司所涉工程导致的诉讼、仲裁等情况,造成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在内)均由乙方赔偿。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实施,在乙方承包XX分公司期内涉及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款项结清后自动失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本协议书一式伍分,甲方执三份,乙方两份。

十一、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决,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2.解除承包协议的协议书 篇十二

甲方:保亭海航迎宾馆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海口锋禄金勺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保亭海航迎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乙方海口锋禄金勺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承包协议》,并就保停迎宾馆餐厅承包乙方经营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11月。现因乙方拖欠甲方承包金等各项费用的原因,致原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承包协议》及附件自2017年月日起解除。乙方不得再使用协议约定的承包区域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并立即停止使用“保亭海航迎宾馆”品牌及字号,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2.因乙方长期拖欠承包金等各项费用,乙方在协议项下支付的保证金6万元,甲方现根据协议第七条第2款约定,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并不进行冲抵任何未缴纳的各项费用。

3.乙方须在协议签署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欠缴的承包金,水电费及客房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8817.25元(玖万捌仟捌佰壹拾柒圆贰角伍分,该费用已减去第五条约定费用)支付予甲方。如逾期支付,甲方将收取/日的滞纳金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4.乙方须配合甲方于2017年3月10日前完成承包区域资产交接。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派人衔接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的,甲方将全面进行清理并全面接管协议约定的承包区域,乙方应当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予以赔偿。若资产交接发现承包区域财物损毁或遗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5.由于甲方2015年二期施工造成了乙方生产经营困难,甲方同意对乙方2015年5月至7月3个月共计6万元的承包金予以全额减免,乙方不得再就《承包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原因可能或造成的影响进行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如乙方逾期支付第3条约定的拖欠费用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此项减免自动作废,甲方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

6.本协议由双方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承包公司协议 篇十三

SEW作为世界著名的传动设备供应商, 其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备件公司自成立以来, 始终坚持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 积极探索备件经营理念, 为全球水泥企业提供一种“超市化备件供应、专业化解决方案”的水泥备件服务新理念, 已与多家大型水泥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涉及水泥年产能总计超过1亿吨, 并在华北、东北、西北、西南、中南设立了五大备件现货仓储物流中心, 预计未来每年可形成备件合同总额近10亿元。为建立一个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 解决好广大水泥生产企业“备而未用、用而未备”及诸多因备件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困惑, 备件公司创新打造了以“知名品牌联盟”为策略的供应商会员体系, 坚持与供应商伙伴“相融共生”的合作理念, 致力于与供应商会员单位形成紧密的“互动、互补、互助”关系, 共同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此次战略协议的签署, 使得SEW可以凭借备件公司拥有的良好市场基础和开拓能力, 进一步巩固水泥备件市场业务并优先享有供货权, 备件公司则可以获得SEW在售前、售后、质量、技术、交货期及价格等方面一揽子的优惠政策与服务支持, 表明了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强烈意愿, 体现了双方有着共同的客户和利益, 携手并进, 形成合力为全球水泥制造商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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