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共9篇)(共9篇)
1.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篇一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省教育厅特制定并公布了<<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对违反规定的教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撤消其教师资格或清除出教育队伍的处罚。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不准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或有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讥讽、歧视、侮辱学生。3、不准参与迷信、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4、不准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不准向学生推销、代销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
要财物。、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或随意拖堂,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8、不准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讲脏话粗话。
2.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篇二
一、要尊重和爱护学生,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和辱骂、岐视学生;
二、要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不准搞题海战术、频繁考试和将考试成绩排名公布;
三、要认真备课,不准重复使用旧教案上课;
四、要认真批改作业,不准要学生代替批改;
五、要认真辅导后进学生,不准利用节假日或晚上办各种收费补习班和对本班、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六、要遵守收费纪律,不准自立名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推荐教辅读物、文具等物品;
七、要尊重家长,不准指责、训斥家长和要求家长提供服务以及变相索取财物;
八、要仪表端正、着装整洁得体,不准在工作时间浓妆艳抹和穿袒胸露背、过短、过透的衣裙;
九、要言行举止文明,不准在办公室、教室走廊大声喧哗和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呼机;
3.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篇三
1、不准传播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思想文化。
2、不准在教学活动中出现有损教师形象,有碍正常教学工作的行为。
3、不准在上课前饮酒和在教室内抽烟。
4、不准在学校公共场所打麻将、扑克,参与赌博、变相赌博等不健康活动、5、不准在上课、辅导、监考时开移动电话。
6、不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性地收费补课。
7、不准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向学生、家长收费或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及其他物品。
8、不准在职教师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课。
9、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4.哈密地区教师行为八不准 篇四
一、不准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言行以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二、不准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征订或推销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
三、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礼品、礼金或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下棋、打牌、炒股票(基金)、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观看影视片;
五、不准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会客以及进行其它有悖教师形象的行为;
六、不准单独留异性学生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七、不准排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成绩名次,或设法迫使学困生退学、转学;
八、不准语言粗鲁、不修边幅、浓妆艳抹或奇装异服。
教师行为五条禁令
一、严禁涉黄、涉赌、涉毒。
二、严禁从事宗教活动。
三、严禁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严禁工作日饮酒。
5.教师十不准 篇五
一、不准歧视、恐吓、侮辱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不准以教谋私,向学生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其它商品,严禁要求和暗示学生、家长送钱送物或宴请;
三、不准在教室内有坐着讲课、闲谈、抽烟或接打手机等不规范行为;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补课;
五、不准在各种考试中营私舞弊;
六、不准在工作时间浓妆艳抹,着奇装异服;
七、不准酒后上课,严禁工作时间饮酒;
八、不准在工作时间出入娱乐场所,以及在工作岗位打扑克、打麻将、玩游戏等;
九、不准经商及从事影响教学的第二职业;
6.怀远一中教师十不准 篇六
1、不准上班前饮酒。
2、不准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
3、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学生和训斥、羞辱学生家长。
4、不准参与赌博、变相赌博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5、不准在课堂教学中抽烟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6、不准索要和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
7、不准向学生推销教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它商品。
8、不准乱办班、乱收费、乱补课。
9、不准擅自调课、停课、缺课、上课迟到、早退、无教案上课。
10、不准衣着不整、化浓妆、染彩发。
怀远一中教师忌语
1、“你为什么这么没用。”
2、“你简直无可救药。”
3、“你这样调皮,我就要请你家长。”
4、“你怎么这么笨。”
5、“你再不努力学习,就考不上大学,将来就没出息。”
6、“你这样总是全班最后一名(或倒数几名),对得起你的父母吗?”
7、“全班同学不要像他(她)那样!”
8、“某某同学是我们班最好的学生。”
9、“某某品德不好,是全班最差的。”
7.昭通市教师十不准 篇七
为认真贯彻执行《昭通市教师十不准》,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教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各级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违反“不准在教师中消极怠工,敷衍塞责,误人子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没有认真实际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尽可能求实施的行为,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备课,不批发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给予耐心的辅导和帮助,学生、家长、社会反映强烈,造成教育教学工作受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条,违反“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学生因受到歧视,侮辱等原因导致厌学或辍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2、学生因迟到或没有完成作业以及其他原因被罚站,打扫卫生等给予警告处分。
3、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伤害,除应完全承担医疗等一应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违反“不准以任何理由训斥,羞辱学生家长”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形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条,违反“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不文明语言”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1、利用课堂,侮辱他人,向学生灌输不健康或消极思想,教育教学活动中语言不文明,学校、家长、社会极不满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违反“不准参与赌博”规定的,参加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2、聚众赌博,或者屡教屡犯,直接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解聘,解聘期为半学年,发基本生活费600元,参加学习培训,学习期满,视其表现,由教育重新按捺到缺编的村级或村以下学校任教。
第六条,违反“不准索要学生及学生家长礼品、礼金”规定的,根据情节和数额大小给予批评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违反“不准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规定的,初次给予口头批评,如通过帮助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报批评。第八条,违反“不准向学生推销或强制购买学校规定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它商品”规定的,视其情节和数额大小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违反“不准在校外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补习班,提高班,有偿补课等”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除无条件退还已收的补习费外,给予批评教育。
8.昆明市教师十不准 篇八
1、不准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2、不准参与赌博、酗酒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不健康活动;
3、不准讽刺、挖苦、歧视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5、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托办私事;
6、不准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资料、书籍和各类商品;
7、不准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打击排斥后进学生;
8、不准上无备之课,不准擅自停课、缺课及上课迟到、早退,不批改学生作业。上课时间不准使用手机、传呼机或接听私人电话;
9、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9.教师行为十不准 篇九
一、不准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二、不准参与聚众赌博、酗酒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不健康活动。
三、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五、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托办私事。
六、不准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导资料、书籍和各类商品。
七、不准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打击排斥后进生。
八、不准上无备之课,不准擅自停课、缺课、上课迟到、早退、不批改作业。上课时间不准使用手机。男教师不准只穿短裤、背心、拖鞋出现在教室内;女教师衣着、服饰要得体,不准在校园内穿有损教师形象的奇装异服等。不准在学生聚集处抽烟。
九、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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