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质押融资

2024-09-09

退税质押融资(精选8篇)

1.退税质押融资 篇一

仓单质押融资 基本概念

仓单质押融资 warehouse receipt financing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仓单,在学理解释上是指仓储方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人的记载仓储货物的惟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我国现行合同法以及物权法还没有对仓单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了仓单的内容要件。因此,现实中仓单格式与内容多自行设计,且容易与传统的入库单、提货单混淆。

仓单质押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内容,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多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手段。当前,银行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就建立在仓单的质押担保权能之上,其核心在于担保人以在库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担保借款人向银行的借款,仓储物流企业经银行审核授权后,以第三方的身份对担保人仓单项下的在库动产承担监管责任,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服务,对质押物进行库存监管。

必备条件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

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

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

仓单质押融资对企业的要求:

1.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本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

2.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

3.以经销仓单质押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1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4.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各大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5.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基本流程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

(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

(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

(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

(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

(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

(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

(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

(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

(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

风险

仓单质押作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向金融领域延伸的一种创新服务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我国目前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的市场现状。但由于是创新产品,故在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必须采用目前较为先进的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监管质押物,并通过期货市场的功能来转移风险等,这些都可以用来减少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

结论

我国物流企业仓单质押监管业务自开展以来,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为适应不同的需求,从静态质押到动态质押,从库内质押到库外质押,从仓储单一环节的质押到供应链多环节的质押,在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已形成了多样化的仓单质押监管模式,有效地实现了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1]

2.退税质押融资 篇二

一、股权质押类信托融资项目案例公司简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81年由上海市财政局出资发起成立, 1983年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2年公司实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改制, 此后历经四次增资扩股, 现有股东共计13家, 注册资本金达到人民币25亿元。2007年7月, 更名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文将以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让威华股份股权质押融资作为案例进行分析。

广东威华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 前身为梅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创立之初, 公司就确立了“以人为本, 追求卓越, 发展威华, 造福社会”的企业宗旨, “与自然和谐共生, 和社会发展共荣”为企业经营理念。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由原来单一水电施工企业发展成集“建筑、发电、供水、IT基材”为主的四大支柱产业的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水利开发, 水力发电, 城市供水, 覆铜板、铜箔制造销售, 茶、果、蔬菜种植、加工、销售等。旗下股份公司威华股份经过10余年的发展, 目前已形成了“林板一体化”的产业模式, 拥有17家成员企业, 其中中 (高) 密度纤维板制造企业9家, 分别是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中纤厂) 、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阳春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辽宁台安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河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和封开县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速生林生产企业7家, 分别是广东威华丰产林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广州市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阳春市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清远市威绿发展有限公司、龙门县威龙速生林有限公司和封开县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另外1家为惠州市威龙木业有限公司。

二、股权质押类信托融资流程

(一) 前期接洽

信托公司感兴趣的股权质押客户一般是有融资需求且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在前期接洽中, 财务顾问与威华股份沟通, 了解融资主体、融资金额及投资方向。威华股份可接受的股票质押折扣率、质押股票占总股本比率、其用于质押的股份是否限售、是否高管限售股、融资期限、利率及其他增信措施等要素信息。原则上要求融资主体财务状况良好, 有比较稳定的还款来源, 质押的股票质地和流通性较好, 全流通股优先, 如是限售股则须在信托期限届满三个月前解禁, 融资期限不超过两年, 客户能够接受的融资成本一年期约10%~11%、两年期约11%~13%。

(二) 评估项目可行性

将客户融资需求整理上报至信托公司研究部门, 由其信托公司的研究部门进行项目评估, 在这个阶段, 研究部门就要对本文前述的多种风险进行细致分析。

(三) 尽职调查

上海国际信托对威华股份的企业经营状况、质押股票的质地与估值水平、还款来源等情况展开尽职调查, 并启动风控、合同审批等内部流程。

(四) 产品设计与客户选定

信托公司围绕威华股份的特点进行产品设计, 然后联合银行、证券公司等向内、外部客户收集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需求, 包括拟参与资金量、产品期限、收益范围、意向认购时间等信息。

(五) 组织产品推介

在开展尽职调查期间, 上海国际信托就需要组织对客户的投资意向进行登记确认。信托公司通过内部产品审核后, 总部组织营业部在推介期内完成产品推介。股权质押类信托计划不同于一般的私募产品, 融资方通常对资金到位时间要求较高, 对于总部引进的产品, 营销服务中心将按照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的投资者, 如产品为营业部引进, 则产品份额优先满足营业部本部客户需求, 剩余部分由营销服务中心组织在系统内推介。

三、股权质押类信托融资各阶段风险分析及其管理

(一) 尽职调查阶段的风险及其管理

1. 风险识别

尽职调查阶段的风险识别方法较多, 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考察股票的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若质押物为上市限售股, 则抵押率一般低于50%, 具体要视股票自身的质地和限售期的长短而浮动。蓝筹股一般在40%左右, 而中小型股票一般在30%左右。为使质押的股票有执行的可能, 从而降低融资风险, 融资期限都会跨过限售期, 如果借款方到期不还款、不回购股份, 则资金融出方可以直接将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出售。 (2) 标准调查表法:尽职调查人员需要按照标准的调查表, 采访威华股份的一系列人物并将采访结果记录在调查表中, 采访的对象包括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关键控制程序的工作人员。 (3) 财务报表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对于上市公司是非常常用的, 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度高、规范性强, 同时财务报表包含了融资方最关心的问题———企业的财务状况。威华股份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其财务报表是可信的。尽职调查人员还核实了公司主要的债务合同以及资产的抵质押情况。 (4) 投入产出分析法。该种方法是通过对企业的上下游环境进行分析, 判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发展前途, 这也是融资方最关心的问题———企业所处的行业在未来是否可以保持发展?企业在未来是否能够继续盈利?威华股份从事的是林业综合经营项目, 其产业链较稳定, 上下游都是完全竞争市场, 不存在较大的风险因素。

2. 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阶段识别的各个风险因素实际上最重要的目的是对威华股份的信用分析进行评估。因为采用的是贷款类信托, 上海国际信托最关心的是威华股份能否按期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对威华股份的信用风险评估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首先, 威华股份的资产负债率近年来一直维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 始终没有超过75%的警戒线, 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后, 威华股份的债务负担在可承受额范围内。其次, 项目组对威华股份的盈利前进判断是乐观的。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 也对公司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其中包括对公司一些新项目的详细考察, 通过考察, 认为威华股份的新项目会在未来给公司带来较好的现金流, 公司的盈利状况会得以改善。

综合信息分析, 尽职调查的结果认为, 威华股份的组织结构、股权状况不存在大的风险, 其信用风险也是可控制的 (信用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产品设计阶段采用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控制) , 项目可以继续到产品设计阶段。

3. 风险控制

在本案例中, 由于尽职调查的结论没有较大的风险, 因此这一阶段的风险控制主要是对尽职调查的流程的控制。 (1) 团队监控:上海国际信托聘请了专业的尽职调查团队, 在组织、确定尽职调查参与者名单时, 保证了团队成员专业、经验的互补性。 (2) 风险应对审计: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风险点进行详细的记录、分析, 并确保该风险得到处理。正式尽职调查时, 调查团队在每天工作结束前, 召开一次协调会, 确保所有的潜在风险因素都提出来进行讨论, 并确保所有团队成员之间进行无障碍的沟通。 (3) 附加风险应对计划。在尽职调查期间, 企业的状况也有可能改变, 新的风险可能产生, 这就需要对其进行记录、对原有的方案和结论进行调整。这一问题在案例中没有出现。 (4) 风险监控的输出结果管理:尽职调查的团队需要对各个调查的结果、对结果的处理和分析、风险计划及其变动, 甚至尽职调查程序本身的风险及其改善做好完整的记录, 交给风控部门进行审计, 从而保证整个流程的完整。

(二) 产品设计阶段的风险及其管理

根据信托项目的流程和尽职调查的结果, 产品设计阶段主要处理的是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 按照股权质押贷款类信托产品设计的一般要求, 还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市场利率风险等。

1. 信用风险

产品设计阶段最重要的还是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本案例中, 针对威华股份的信用风险, 上海国际信托在贷款合同和信托合同中进行了以下设计: (1) 警戒线和止损线的设计, 信托计划期限内, 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时, 亦即[T日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T日质押股权总市值]≤[贷款发放日贷款本金总额×1.7], 上海信托有权提醒借款人准备追加保证金。在信托计划期限内, 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时, 亦即[T日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T日质押股权总市值]≤[贷款发放日贷款本金总额×1.6], 借款人应于 (T+1) 日内向贷款人追加保证金, 并支付至贷款人指定银行账户, 应追加的保证金≥[贷款发放日贷款本金总额×1.6-T日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T日质押股权总市值], 其中质押股权总市值按[T日威华股份每股收盘价×T日威华股份质押股权总数量]计算。这样的措施保障了质押率维持在58.5%左右。 (2) 设置其他还款保障措施, 首先, 贷款合同除了要求债务人进行股权质押之外, 还设立了保证人, 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还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信托公司在设定了担保人之后, 还要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抵押物的状况进行定期跟踪, 保证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不变。其次, 合同还规定债权人有权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追索债务, 包括向第三人追索等权利。再次, 贷款合同还规定, 在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的情况下, 信托公司有权要求企业提前还款并采取一系列债券保全措施。

2. 市场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风险是前述市场风险的一种, 是指未来的市场利率变动给主体带来的风险。在本案例中,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讲, 主要是未来市场利率下行导致贷款人提前还款, 从而使得信托计划未来现金流不稳定, 甚至小于预期的风险。从目前中国市场来看, 降息周期即将启动, 利率风险的存在是比较显著的。为了管理这一风险, 及控制未来利率下行给信托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信托公司在与威华股份的贷款合同中规定贷款人不得提前还款。这一措施在未来市场利率下行预期较大的情况下是一项非常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 市场利率风险也可能因为市场利率大幅度上升导致原来的利率设定在新的利率水平下过低, 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收益率低于市场收益率。针对这一风险, 信托公司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要求提前还款。

3. 流动性风险

在本案例中,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第一, 信托不能按照计划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本信托计划设计了三个信托利益分配的窗口, 明确规定了信托利益分配的时间。这一风险造成的原因可能是贷款企业没有按照还款计划定时结息, 也可能是由于信托计划现金流管理出现问题导致的。这一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是, 信托公司通过内部控制, 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规范管理, 从而杜绝信托财产被挪用的情形;二是, 信托公司在贷款后对贷款企业 (威华股份) 进行定期跟踪, 督促其按照合同使用资金并按时结息还款;三是, 在信托合同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信托计划可以延期, 从而使利益分配也可能延期的情形以及信托公司的免责条款得以实现。通过产品设计阶段的上述处理, 上海国际信托认为该信托产品的主要风险已经得到了控制。

(三) 资金募集阶段的风险及其管理

1. 风险识别

首先, 合规风险是资金募集阶段的主要风险,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监管较严格, 涉及投资者资格和数量、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投资者资格和数量方面, 案例中的信托计划规定, 个人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投资门槛设置为100万以上并且还需要投资者提供收入证明。机构投资者则没有数量限制。信息披露方面, 首先是对该信托计划本身, 发行方上海国际信托在信托计划中对风险进行了揭示, 同时公布了信托计划信息披露的媒体等;总之, 信托合同充分显示了上海国际信托对合规风险的重视。另外, 合规风险还可能因为投资者用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投资而产生。其次, 流动性风险。信托计划成立后, 预约型信托单位未按约定发行成功, 导致普通型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不能及时分配。对于上海国际信托来说, 这个风险目前比较小, 因为上海国际信托具有较强的销售能力, 且股权质押贷款信托较受欢迎。但是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个风险, 信托合同对这一情况也进行了风险揭示, 并规定信托计划正式开始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进度有所调整。在借款人违约导致信托计划项下没有足额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利益时, 以及由于质押股权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正常交易或处置, 受托人行使质权时不能及时变现质押股权, 可能造成受益人不能在预期期间内取得预期信托利益。这与前述的信用风险是一致的。再次, 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风险。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方法, 控制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 但本案例中, 为了威华股份对于资金使用的需求, 同意上海信托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信托贷款的方式发放信托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降低了贷款人 (受托人) 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的控制, 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2. 风险评估

针对合规风险的评估, 实际上也是对信托公司管理水平、业务规范的评估。上海国际信托的风控部门和合规部门保证公司紧跟监管部门的要求。另外, 在信托合同设计等重要环节, 信托聘请法律顾问。流动风险的评估, 在本案例中, 合同规定每半年结息一次, 上海信托需要对威华股份的现金情况进行紧密的观察, 预测其能否按时结息, 从而保证上海国际信托按照信托合同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受益。为了评估这种风险, 信托公司需要对威华股份的现金流进行一定的预测, 这部分工作由专门的研究员完成。在本案例中, 因为产品设计已经锁定了大部分的流动性风险, 到目前为止, 该信托计划还没有出现流动性风险。对于能否成功发行的风险评估, 实际上是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已经做了充分的估计, 本案例主要的挑战在于项目时间紧, 上海国际信托可能没有充足的时间去联系足够的潜在投资者, 但是产品还是成功发行了, 这说明上海国际的销售能力确实非常好。

3. 风险控制

在产品募集阶段之后, 信托公司最重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就是进行项目跟踪。在贷款发放之后, 上海国际信托定期派项目人员到威华股份进行跟踪, 考察威华股份是否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进行等。项目人员还要监控威华股份的信用风险, 关注威华股份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以及盈利状况, 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威华股份按时付息还本的因素, 就要在风控会上提出, 以便上海信托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对质押物和担保人的跟踪也是资金募集后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贷款安全, 本案例中设计了连带责任担保人。上海信托对威华股份的股价表现进行严密跟踪, 一旦发现股价变动触及警戒线、止损线, 或者出现异常波动, 就要要求威华股份追加保证金。同时, 上海信托也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定期核实。信托财产的保管也是资金募集阶段的风险控制问题。在我国, 由于监管比较严格, 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实行分账管理、信托财产请专门的托管银行管理, 因此这个环境出现问题的风险是非常小的。作为风险控制的措施, 主要是信托公司和托管银行定期完善其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 保证不存在员工违规操作以及资金挪用等情形。

四、结论

通过分析威华股份股权质押融资信托贷款的案例, 主要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1.股权质押信托融资是一种非常有效率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结合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并且能够相对较快地实现融资。在当前信贷相对紧张、股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 这种信托项目既是需求资金的企业所急需的, 也是期待较好收益率的投资者所欢迎的。2.股权质押贷款信托面临着多重风险。这些风险有宏观和外部环境风险, 比如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也有由项目本身决定的风险, 例如贷款人的信用风险;甚至是信托公司本身的运营风险, 例如产品设计的风险、资金募集过程中的风险。本文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控的角度对上述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总结, 信用风险、信托公司运营风险、法律风险是该类型信托项目最重要的风险因素。3.信用风险是贷款类信托项目最重要的风险。在本案例中, 上海国际信托虽然判断威华股份的信用风险较低, 但是还是在产品设计中采用了多种措施对这一风险进行管理, 主要是对质押物———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进行了质押登记, 并设计了质押率、警戒线、止损线等;此外, 还针对这一贷款设计了连带责任担保人, 以及其他法律上的债权保全措施。4.信托融资项目的风险控制需要不断反复的风险监控流程来完成。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 多次讨论到对风险因素的跟踪监测、对风险应对策略的不断调整和反馈、风险控制各个阶段的沟通反馈非常重要, 这也说明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流程, 需要一套完备的制度来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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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大盘点 篇三

对此,一些企业曾利用银行承汇票进行融资。不过,随着一些企业将套现融资作为申办的唯一目的,以伪造购销合同等方式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导致非经营汇票贴现、协助骗取汇票、违规出具汇票等犯罪的发生,这一融资通道不幸被堵。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成了解决中小企业“三角债”问题的重要工具。

据融道网中小企业融资研究中心研究总监郑海阳介绍,除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外,许多城市商业银行,还推出了五花八门的产品,如富滇银行推出的“富滇成长”收费权账户质押、出口退税账户质押;金华市商业银行推出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乌鲁木齐商业银行的“应收利息质押贷款”等等,都是针对特定的应收账款,如收费权、出口退税账户、物业租金、应收利息而推出的。当然,对于大部分没有出口、没有特殊的收费权的中小企业来说,最可能采用的,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些有特色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品供大家参考。

中国银行:应收账款质押

债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普通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其在银行申请办理短期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

适用企业: 成立时间2年以上、企业主或法人代表从业经验4年以上、无不良信用纪录;债务人资金实力雄厚,具有一定资产规模、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与债权人有长期合作,过去一年中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与债权人发生商业纠纷

应收账款条件:

(1)仅接受现存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得以将来的应收帐款出质,即债权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义务已经完全充分履行完毕;

(2)仅接受全额质押,原则上不接受部分质押;

(3)债权人应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无其他抵质押行为。不存在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

(4)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出质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

(5)应收账款到期日应不晚于所担保债务的到期日。

办理流程:

(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

(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

(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

(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交通银行:网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网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客户可以通过交行企业网银自助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实现贷款流程全程电子化,银行自动审批通过后客户即可自助申请放款,随借随还。

适用企业:大中型企业上游供应商

额度、期限和利费率:网上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授信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利率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

产品优势:拓宽了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只要是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质押贷款;客户可以通过企业网银自助申请贷款,为企业融资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贷款流程实现全程电子流,大大提高了贷款审批和放款效率。

申请材料:除了常规的材料,如“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贷款卡、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还要求“应收账款所对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招商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指企业将所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给银行,作为还款担保从银行获得授信。

适用企业:核心实力企业和信用程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的中小供应商。

期限和额度: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一年,单笔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根据是否可以用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原质押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式,动态质押模式允许在保证不高于批准的质押率的前提下,可以用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原质押的应收账款或回款专户内的资金。

产品优势:

(1)无需额外的抵押或担保条件即可获得融资;

(2)盘活企业资产,加快企业资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3)企业利用远期付款条件,增加销售;

(4)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可以达到有效质押金额的80%。

平安、民生: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

企业将连续、多笔应收账款汇聚成“池”,整体转让给银行,只要应收账款持续保持在一定余额之上,无需提供其他担保,即可在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批量或分次提款。提款方式多样,可以本外币多币种提款,还可采用贷款、银票承兑、票据贴现、进口开证、押汇和保函等形式。

适用企业:适用于长期向国外多个固定的买家出口货物,出口收汇记录良好,保有相对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中小企业。

产品优势:

(1)零散、小额的应收账款也可汇聚成“池”申请融资,无需其他担保;

(2)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把握更多商机;

(3)享受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准确把握收款情况,节约管理成本;

(4)一站式融资,手续简便。

华夏银行: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

是指企业将在国内外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质押给银行,银行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适用企业:在华夏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及以上,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已经与债务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且与债务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币种及期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币种为人民币,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综合、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产品优势:

(1)融资快捷:在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较短时间内可出审批结果;

(2)手续简便:一般情况下无需企业提供其他的担保;

(3)融资效率高:借款人在授信期限内可以根据自己的购销状况循环使用额度;

(4)使用灵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功能组合。

4.股权质押融资操作流程 篇四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都有哪些条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2、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3、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㈡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质押协议副本;

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第三步,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种: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成,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相关事项:

一、股权质押的风险

1.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对于出质人的道德风险无法控制。

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鉴于法律只规定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没有向任何中介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法律也没有规定该股份被质押的事实应该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股东名册又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使得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

2.在质权人(担保人)对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在实现质权时,由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可以诉讼解决。因此,如协议解决,必须在出质人能够找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出质人破产或被注销而联系不到时,协议解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而只能采取诉讼解决,但诉讼解决又费时、费力、费钱。

二、质物的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上述孳息应首先充抵 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质物的提前转让

出质人只有在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转让已设质的股份,其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的效力范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五、诉讼范围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 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实际操作中,对于记名股票或者出资,鉴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尚无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合同(股权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因(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金额)(详见借款合同:)。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的合计

%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的股权

1.出质股份名称及所代表的出资额:

名下的的%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万元; 名下的的%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万元;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出质财产的效力及于质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质物的代 位物。

第二条出质记载及登记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并办妥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记载及登记手续,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下列所有款项向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借款人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第四条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就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出质股权价值减少,出质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拒不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2.借款人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出质股权,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的。

第六条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乙方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甲方与乙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有妥善保管出质股权证明材料的义务。

2.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出质股权或其他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股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4.出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出质股权转让、再质押或委托他人管理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质股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5.乙方及乙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担保;(2)变更公司形式;

(3)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4)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 6.借款期限届满或甲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归还欠款的,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将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或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质权而要求受让股权,乙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质权实现措施,并承诺全面配合甲方完成出质股权处置产生的相关事项。

7.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抵押物或出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影响。

8.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其对用于本合同出质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股权属无权利瑕疵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权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2.其股权出质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所持有的股权之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可要求乙方按贷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应按贷款金额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第十四条其他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5.股权质押融资担保流程材料 篇五

东兴证券经纪业务部负责企业和个人股权质押业务受理,质押年息一般在12%左右,资金三周可以到账!

股权质押贷款需要提供融资用途,质押率总投资在40%-60%以内,其中沪深大盘股质押率可以到50%左右,如果是第一大股东则可以到55%,中小板类质押率在40%以上,创业板相对较少。

股权质押质押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个人,即不论企业个人只能有一个账户参与质押融资,一下是股权质押融资需要提供的资料:

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股东出资证明书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二.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担保意向书、担保函。

三.质权评估.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

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股东出资证明书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二.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担保意向书、担保函。

三.质权评估.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

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6.退税质押融资 篇六

一、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建设的重大进展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加快了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步伐。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行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6月,完成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实现了跨行资金清算的零在途;同步开发建设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将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在全国的推广应用。依托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创新业务功能,改善支付清算服务。2004年2月25日和11月3日,香港和澳门人民币清算行分别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个人人民币汇款及存款、兑换和银行卡业务的资金清算,为香港和澳门人民币回流及旅游消费提供了便利; 2004年10月18日,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大额支付系统,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其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的资金清算,解决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结算及通汇难问题; 2004年11月8日,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实现了银联卡跨行业务的即时转帐清算,提高了银行卡资金清算的效率和控制资金清算风险的能力; 2004年11月8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接入大额支付系统,我国的债券交易及其资金清算采用了国际证券业的标准结算模式-“付款交割(DVP)”方式,并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提供即时清算。

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标志着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票据交换系统和卡基支付系统并存的支付清算体系初步形成,我国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快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一是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应用,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提供的支付清算平台办理业务,不断改善金融服务。二是建设以影像技术为支撑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通过实行支票截留,改革支票清算模式,实现支票全国通用。2006年底前建成京(津、冀)、沪、粤支票互通试点,2007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三是开发建设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及业务监控系统,采集、分析支付系统蕴藏的大量数据信息,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提供服务。四是加快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建设,实现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和数据管理的全国集中,提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的质量和效率,改进对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五是加快支付清算系统灾备系统建设,提高系统应对危机事件的处置能力,保障支付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为提高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便于银行机构的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5月8日起启用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机制。

二、什么是自动质押融资?

自动质押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将质押债券自动解押的行为。自动质押融资是各国中央银行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供融资便利普遍采用的一种机制,是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措施。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为依托,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自动质押融资的业务管理。为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和管理,自动质押融资系统提供自动触发和人工触发两种处理模式。其中,自动触发模式是指清算账户缺款时由系统自动发起融资指令,启动质押融资机制。人工触发模式是指商业银行清算账户不足支付时,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人工发起融资指令,启动质押融资机制。

三、为什么要启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

流动性管理是影响支付系统清算效率的重要因素。流动性过低,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将会影响支付业务的及时处理和社会资金的周转;流动性过高,清算账户保留大量余额,将会增加参与者的资金运用成本,影响商业银行的获利水平及社会资金的运用。因此,在支付系统建设过程中,世界各国都强调中央银行在支付清算系统中的责任和义务,注重为系统参与者提供日间融资便利,一般采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两种机制,其中质押融资因有资产担保,为各国中央银行所普遍采用。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作为中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是社会资金汇划的主动脉。随着系统处理业务的不断增加,其在经济金融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而系统参与者的流动性水平也愈来愈成为影响支付清算效率的重要因素。目前,由于支付系统采取了严格的流动性风险控制机制,对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业务,采取日间排队或日终退回处理。一方面,系统参与者日间流动性不足时,通常采用从上级行调拨资金、同业拆借或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等方式解决,融资效率相对较低,对支付系统清算效率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为避免流动性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在中央银行存放大量的超额准备金,相应增加其资金运用的成本,同时也减少了社会可用资金量,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完善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机制,为系统参与者提供日间融资便利。

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所有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大部分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资格。截至2006年2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持有债券5.7万亿元,为启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提供了必要条件。目前,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项业务、技术和环境准备工作业已就绪。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这将大大增强支付系统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时支付能力,方便客户证券交易,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必保留大量的超额储备,可以方便其灵活运用资金,有利于降低资金运营成本。自动质押融资机制的启用,超额准备金的降低,还可以增加社会可用资金,有利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四、办理自动质押融资的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须由法人授权,并经人民银行同意;

(二)为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三)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四)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

目前,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共有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831家,其中691家有条件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占开户直接参与者的83%。

五、农村信用社如何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目前,全国共有695家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中央国债公司的结算成员,截至2006年3月,共持有债券1551亿元。由于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一般通过其省级管理机构集中接入支付系统,是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无法直接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针对农村信用社的不同情况,为便于其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防范流动性风险,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鼓励其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二是对于作为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但不具有自营债券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鼓励其积极创造条件成为中央国债公司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并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三是对于作为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且具有自营债券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若其直接参与者不具备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条件,可以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协调其与直接参与者签订协议,约定直接参与者在缺款时可以使用间接参与者的债券进行质押融资。

六、可用于自动质押融资债券的种类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用于自动质押融资的债券为已由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可用于质押的其他有价证券。

为防范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类债券的信用度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其债券质押率,即通过自动质押融资融入的资金与质押债券面额的比率,原则上各类债券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处理流程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依托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和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CBGS),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和解押。

例1: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具备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条件,采用自动发起模式进行质押融资。其处理流

程图示如下:

1、工行北京分行清算账户不足支付时,NPC自动发送融资需要指令至CBGS;

2、CBGS检查工行北京分行的融资资格及债券余额,检查通过后对其债券进行质押,并发送融资支付指令至NPC;

3、NPC进行融资转账并通知工行北京市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ABS系统。

例2:工行北京分行采用人工发起模式进行质押融资。其处理流程图示如下:

1、工行北京分行清算账户不足支付时,通过CBGS发起融资申请指令至NPC;

2、NPC检查工行北京分行清算账户缺款后自动发送融资需要指令CBGS;

3、CBGS检查工行北京分行的债券余额,检查通过后对其债券进行质押,并发送融资支付指令至NPC;

4、NPC进行融资转账并通知工行北京市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ABS系统。

例3:工行北京分行进行还款解押。其处理流程图示如下:

1、CBGS在央行规定的扣款时点计算工行北京分行融资本息后,发送还款指令至NPC;

2、NPC对工行北京分行清算账户扣款后,发送回执至CBGS,并将扣款转账通知发送工行北京市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ABS系统;

3、CBGS对相应的债券进行解押。

八、如何计算自动质押融资的利息? 目前各国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参与者提供的日间融资便利一般不计收利息,但对隔夜还款的要计收惩罚性利息。我国在开办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初期,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流动性管理,鼓励通过自身努力解决流动性资金,人民银行将对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计收利息,未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可对计息标准适当调整。

自动质押融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目前日间融资利率为2.97%。自动质押融资实际使用资金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由于自动质押融资旨在解决金融机构清算账户的日间流动性不足,为约束金融机构在日间及时归还资金,减少隔日还款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影响,对隔日还款的金融机构加收惩罚性利息,确定隔夜融资利率为10.44%。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使用资金金额和时间,并分别按照相应的融资利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自动质押融资利息 =(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360×24)。

九、如何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全国性银行机构法人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地方性银行机构法人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非法人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由其法人授权,并由法人统一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二是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批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成员行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证明;三是上年末法人机构的会计报表;四是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表。

人民银行对法人机构报送的自动质押融资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将《主协议》一式两份寄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签署后将《主协议》一式两份寄回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签署后将《主协议》寄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开办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具体时间,由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告。

十、自动质押融资的限额如何确定?

为合理控制自动质押融资的总体规模,协调货币政策操作,人民银行对各支付系统参与者设置自动质押融资限额,即参与者在单日任何时点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余额。自动质押融资限额可以依据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信用状况或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设定或调整。

7.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 篇七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述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 采用随用随支的方式,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

会计学中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 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客户收取的款项。《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概念与会计学中的应收账款不同, 《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含义更广, 不但包括会计学意义上的债权人应收取的金钱债权, 还包括尚未发生的将来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析

(一) 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风险

1. 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是根据基础合同产生的债权, 如果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开始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况, 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而无效的基础合同必定会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无法实现。

2. 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 过诉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 丧失胜诉权, 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或支持。在贷款没有清偿前, 如果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 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 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

3. 合同解除的风险。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未对合同债权出质后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作出规定。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 如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解除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 合同即解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质权人限制出质人或债务人行使解除权的主张。

(二) 因出质人产生的风险

1. 出质人虚构应收账款风险。

一是应收账款原本就不存在, 而出质人虚构应收账款。二是应收账款原来存在, 但出质前债务人已经清偿, 但未下账。以并不存在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 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标的嗣后不存在, 质押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无论何种情形, 贷款银行都不能从债务人方获得清偿。当然, 如果债务人、出质人存有过错, 质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出质人转让债权的风险。

出质人可能将已出质应收账款再次转让, 包括叙作保理, 质权人要实现其质权必定会受影响。尽管《物权法》第12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 但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然而, 其对转让后的后果没有相应规定。这同时也涉及到出质登记对包括债务人在内的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签订及登记能否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另外, 如果应收账款受让人主观上并无意, 其合法权益是否应该被保护, 也值得考虑。这些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给质权的实现带来潜在的风险。

3.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管理不善的风险。

出质人的管理不善, 可能会使应收账款的实现在法律上已不可能, 或者实现质权的价格要高于实际应付价格。例如, 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中止、中断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的权利, 导致合同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成为自然之债。

(三) 因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的风险

1.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和信誉风险。

虽然基础合同有效, 且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也被出质人充分履行, 但应收账款能否被质权人顺利受偿, 在很大程度上与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有关。

2.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对债务存在一定的抗辩事由, 质权人不能限制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在债务人合法行使其抗辩权的同时, 必然影响质权人实现其质权。

3. 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可以符合法律规定抵销条件的债权, 那么债务人和出质人之间是否能就该债权与出质的应收账款进行抵销, 或者虽然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 当事人是否可以相互协商抵销, 法律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属于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地方, 也给质权人能否顺利实现质权带来潜在风险。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防范

(一) 谨慎选择可质押的应收账款

首先, 商业银行应当限定应收账款的质押范围, 尽量选择现有已发生的而不是将来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 对应收账款应同时向出资人和第三方债务人进行核实和调查, 确保其真实性。

其次, 商业银行还应当加强对出质人和第三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 积极更新对出质人和第三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经营现状等情况的调查资料, 确保其及时性。

(二) 明确合同规避相关风险

出质人与第三方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应首先全面了解和追踪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 以免因出资债权的问题导致应收账款质权的落空。

其次, 应吸收第三方债务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当事人, 明确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及出资人、第三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出质债权出现重大瑕疵时以及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时质权如何实现进行约定。

(三) 完善质押登记制度

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个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平衡作出合理安排。首先, 应当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效力, 是否对第三债务人有约束力, 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次, 应当明确如在出质债权的基础合同修改、变更、中止履行、撤销的情况下, 登记质权的效力是否随之进行变更。再次, 应当明确如果出现错误登记、虚假登记、违规登记时, 应如何分配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以及对质权人的权益进行救济。

(四) 重视贷后跟踪管理

贷款发放后, 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 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 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 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 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 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 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 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四、结论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因此, 加强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控制有利于完善该融资业务, 改善银行现行担保结构, 降低贷款风险, 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摘要:本文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等原因存在的相关风险, 提出贷款银行应从谨慎选择可质押的应收账款、明确合同规避相关风险、完善质押登记制度和重视贷后跟踪管理等四个方面去防范此类业务风险。

8.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生水起? 篇八

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针对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难问题,北京市已出台多条有力措施,积极构建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取得重要成果。截至4月底,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已经审批文化创意类贷款项目87个,发放贷款金额14亿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已组织十余场项目发布会,累计为140多家企业(项目)发布股权转让及融资信息,为59个项目成功融资4.4亿元;2008年度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贴息项目16个,支持资金1701万元。

北京市文化创意企业的质押融资成功实践成为了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生水起的一个缩影。

新契机,新推进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秘书长杨松堂认为: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早在10年前就已提出,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搞起来。

尽管中小企业融资难并不是一个新课题,但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面临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压力,生产成本增加,资金面更加紧张。在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如何通过自主创新,走出融资困境,已引起政府高层的高度重视。

为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08年6月,在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引导企业采取包括知识产权质押在内的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此前,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十七章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8年《专利法》的修订也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新修订的《专利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加大,提高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2006年开始推出“展业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此前知识产权是否可以用于质押贷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数量也非常少。相关资料显示,根据近10年的统计数据,截至2006年9月4日,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合同共计295个,涉及专利682项,质押总额近50亿元。这仅是我国163万件专利中极小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物权法(草案)》也得到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其中就有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条款。交行北京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张鑫说,交行之所以下定决心推出这项业务,是因为了解到《物权法(草案)》将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内容涵盖进来。

早在2007年1月份,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和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共同找到了北京知识产权局,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加快推进面向北京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知识产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人们往往会觉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一定的风险,可它确实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途径,只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好各种风险,将贷款发放给知识产权权属清晰的企业,在权利稳定性方面没有瑕疵的项目,其实对于银行和中小企业都是一件好事。”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处长张伯友表示。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将激发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的积极性。这等于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搭建了一个法律框架,在这个框架下相关部门如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都可以完善很多部门细则和法规,尤其是与登记手续有关的一系列规范都可以在这个框架下进行完善和修改,这对我们的风险控制非常有利。”

通过和银行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将近4个月的接触与沟通,2007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局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首都知识产权“百千对接工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规定,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拿出总额度为20个亿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项资金,质押物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对于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张伯友处长表示:“我们不会介入具体的个案行为。”

张鑫介绍,截至2008年8月末,交行授信企业37家,共计发放贷款44笔。其中专利权质押贷款5745万元、商标权质押贷款2.433亿元、版权担保贷款1.02亿元。

张鑫称,该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不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收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展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贷款利率采用风险定价机制,原则上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上浮,还款方式则根据企业的现金流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如:整贷整偿、整贷零偿、零贷零偿、零贷整偿。

一个典型案例的回放

2007年底,以生产运动营养品为主的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交通银行拿到了1000万元的贷款。而这100075"元贷款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没有抵押任何“有形”的财产,而只是用“康比特”三个字组成的商标和若干专利质押得到的贷款。

在康比特贷款的过程中,政府起到很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是事先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动,还有之后的贴息。

1998年底,白厚增成立了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始生产运动营养食品,这是一个新兴的具有广阔市场的行业。

1998年到2000年,康比特的营业额每年都翻番的发展,营业额两年之内达到100万元。但与此同时,有很多人开始进入这个行业。

2000年初,白厚增开始和银行接触,希望能得到贷款100万元。但是这一谈就是一年,直到年底,也没能够拿到贷款。

“我那时经常找银行的人,到最后都已经很熟了,一年的时间却‘颗粒无收’,我也非常生气。就对他们半开玩笑地说,作为一把手应该去抓销售,但我却陪他们谈贷款。如果我用这个时间去抓销售,现在连本带息都还给你们了。他们听了也笑,但就是不给钱。”

之所以贷款很难,是因为以科研创新为主要任务的康比特没有什么能够用来抵押的资产。2001年,康比特租了一家企业的车库当厂房,2002年租了锅炉厂的厂房。在当时,白厚增劝说银行的理由只有他们对这个行业的信心和自己的信用。他甚至对银行说过:“我只贷款507%,而且这钱就放在银行,我们

不用,建立合作关系后,你们能去我们的公司看看,去体会一下我们的行业,感受一下我们的信用。”但是没房没地的康比特还是没有过关。

2007年底,在一次政府的宣讲会上,自厚增接触到了一个新概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当时的他通过这次宣讲会了解到交通银行在推动一项“展业通”的业务,主要内容是高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质押专利和商标的方式从交通银行获得贷款。

“起初我对这项业务并不‘感冒’,甚至觉得就是交通银行来这里卖产品。原因很简单,商标和专利是我们的命根子,甚至比房子、地要值钱得多,房子没了可以再买,但是商标或者专利被卖了,就什么都没有了。我当时曾说过,千方百计地找到了这样一个行业能让我努力做下去,就算把我的楼拿走,也不会让你把我的商标和专利拿走。”

不过在北京科委的高科技创业中心的推荐下,康比特还是尝试了这项交通银行的新业务。2007年11月份,康比特向交通银行提出了“展业通”业务的申请,质物为商标“康比特”,以及几项发明专利。在之后的一个月里,每天都有中介机构(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接触,对商标和专利进行价值评估以及法律状态的审查。最后的结果是,康比特的商标和数项专利的总价值是5000万,但由于交通银行的贷款率只有20%,因此康比特实际只拿到了1000万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用知识产权贷到1000万元对康比特是非常及时的,在2008年他们将这笔钱主要用做研发和设备的配套改造上。2008年底,康比特提前两个月还清了这笔贷款。而在还清贷款后,康比特又申请了75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白厚增表示以后会一直申请这项业务,他表示,“信用才是贷款的关键,如果没有信用就是有形资产也可以作假。对我们这些高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而言,银行不会因为我们一拍胸脯说‘我们很有信用’就把钱贷给我们。而现在我们的商标和专利就相当于我们对银行的信用保证。所以我希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成为一种常态。”

重重困难何在?

据专家介绍,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仍存在法律、估值和处置三大类风险,涉及知识产权权属认定、侵权风险、替代技术风险、价值稳定性、变现能力等许多法律和技术问题。比如,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还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导致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往往与实际价值偏离过大;而由于目前我国无形资产的交易市场还不够健全,无形资产质押出现坏账时的变现较为困难;由于专利评估机制、专利转化平台、诚信体系建设等相关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这些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申请贷款就难以大面积开展,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仍然困难重重,业内人士对此种形式并不十分乐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表示,从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来看,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上本身的缺陷,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等等,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知识产权,无疑将使其价值贬损;同时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定是担保方和商业银行最难处理的问题之一。

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评估,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专利质押贷款产品。

所以,“对这种形式不能寄予太高希望。”马维野说。张鑫也认为,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信贷风险和小企业风险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有其特有风险。首当其冲便是法律风险,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这种“确权风险”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

另外的法律障碍之一还在于《担保法》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切实可用的担保制度。现行的担保制度注重不动产担保,但很多中小企业缺少或根本没有不动产担保物;而制度中规定的很多动产类型,亦并非中小企业切实可用。动产担保交易方式,不能使具有重要担保价值的应收账款和存货有效地进行担保融资。

目前,我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薄弱,主要表现在:动产抵押制度不发达,动产质押缺少足够的实用性;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缺少便捷的担保登记系统;优先规则不明确;执行效率低,担保权实现困难。

尽管《物权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担保物范围,建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担保合同也更加自由,但显然,如何提供一个针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制度,仍然是解决融资难题的关键所在。

也正由于上述种种因素,使得交行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两年多以来,效果并不特别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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