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发票管理制度

2024-07-29

酒店发票管理制度(11篇)

1.酒店发票管理制度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相关法规:填写项目不齐全,五十份以下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酒店发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维护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依据各自的职责, 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 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 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 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 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 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 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 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 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 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 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 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 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 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 拆本使用发票;

(四)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设置发票登记簿, 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 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 调出发票查验;

(三)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 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 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 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 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 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 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 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 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 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 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浅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 篇三

关键词:税务代开发票;规范使用;思考

一、代开发票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一)代开发票概述

税务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即税务机关为不能或者不可以领取发票而又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开具发票的一种开票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效弥补了发票开具覆盖面的局限,解决了不符合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无法开具发票导致的合理支出无法税前扣除的问题。但由于实际操作中难以分辨真伪及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也为某些单位利用代开发票进行违法经济行为提供了便利,违背了代开发票的初衷,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

(二)税务代开发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发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发票的合法合规,不仅是发票本身的合法合规,也包括发票记载事项、数量、金额等内容的真实合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实务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难以核实发票的真伪。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上述规定的,即是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代开发票需由货物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携带身份证件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确认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由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大都不具备该项经营活动资质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属于税务部门认定的“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没有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给企业财务人员辨别开具发票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带来了困难。有些单位和个人甚至通过夸大、伪造或者虚构交易的方式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掩饰不合理支出,套取企业资金,偷逃国家税款,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必须严格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的使用。

二、规范代开发票使用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招标采购制度。应按照“应招尽招”的要求,对定期(比如每月、每季度、每年)发生的开支事项实行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经济活动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提供其自行开具的符合财税规定的发票,限制由不具有资质供应商通过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使用。

(二)健全完善代开发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使用税务代开发票时,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进一步证明代开发票事项的真实性。比如采购物品类代开发票,应提供购物清单、出入库单据;房屋设备维修类代开发票,应提供维修合同、维修明细、物资清单及由建设施工、监督、使用部门出具的维修验收证明;劳务类代开发票,应提供劳务人员明细及服务日期、项目明细清单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加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发票专用章,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其他个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通过以上措施证明其相关经济活动经营资质及代开发票事项的真实性。

(三)严格税务代开发票的审核审批制度。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代开发票应提高警惕,加强对代开发票的审核,严格实行票、款一致,即收款单位必须与委托代开发票单位、提供商品或劳务单位一致,否则不能付款入账。各项结算应通过银行结算,原则上不能采用现金结算,通过票、款一致进一步证实代开发票真实性。

(四)建立完善税务代开发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代开发票业务账簿或台账,将税务代开发票的商品(或劳务)提供方逐一进行记录,进行定期比对分析,重点审查代开发票大户提供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敦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普通发票,减少代开发票使用,提升发票管理的规范性。

(五)加强代开发票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发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违法代开发票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业务经办人员树立正确的发票认识,了解辨别发票真伪的基本方法,提升发票鉴别能力。明确事项经办人对经办的代开发票及记载的事项、数量、金额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升经办人对代开发票的风险意识,最大限度规避代开发票使用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国林.代开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J].税收征纳.2013(4):10-11.

[2]裴秀珍.关于加强代开发票管理的几点意见[J].税收与企业2003(8):21-22.

[3]张娜.浅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J].财经界:学术版.2013(5):234-234.

[4]马茹.浅析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3(5):22-22.

4.发票管理制度 篇四

一、自开发票管理

(一)发票领购、核销、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用完需核销的发票按月份汇总销售额,填写发票核销表,装订成册,并拿到税务局核销。

3、公司所领用的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不动产发票存放于各售楼部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税局要求的对应媒体上声明作废。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流程

1、根据合同内容在广西地税网录入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表,填写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房屋栋号,房间号等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并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最后填开发票,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

2、已开好的发票,经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领取发票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当月未核销的发票发现有误的,可当月作废,加盖“作废”印章;当月已核销的发票或跨月的有误发票做冲红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二、代开发票管理

(一)代开发票范围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代开发票保管

企业应持合同、收款证明、税务登记副本等相关资料到税局代开发票,缴纳相应税款。发票联及时送达付款单位,做签收记录;记账联作为收入依据进行账务处理,存根联由企业自行保存。

三、外来发票管理

(一)外来发票的催收、签收

1、外来发票实行先票后款制度。财务人员在审核付款申请单时查看是否开具了发票,若未取得发票,应及时进行催收发票,财务在收到供应商发票之后才能支付款项。供应商或经办人交来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广告费等发票,实行专人签收,登记发票台账。

(二)外来发票真伪辨别

1、不得签收收款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注意鉴别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如是否存在发票的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金额不正确,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者伪造发票、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一律拒收。

3、财务人员可通过登录各地的税局网站、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或者携带发票前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鉴定发票真伪。

(二)外来发票保管

1、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

2、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一周之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3、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5.发票管理制度 篇五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url=家教收入

和办培训班收入如何缴税-普道咨询[/url],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6.发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7.石油零售企业发票管理 篇七

发票做为商品交易的重要原始凭证, 不仅是企业经济业务发生的依据, 更是国家税务机关税收监控的源泉, 也是审计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本身而言, 加强发票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成品油销售企业来说, 由于涉及地域广泛、销售金额重大、影响力深远, 政治成本高昂, 做好企业内部发票的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 两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防范风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 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集团客户, 是作为一般纳税

人进项税抵扣的依据, 是税务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 成品油销售企业对于发票管理是根据各个加油站的月销售额来核定每月发票金额上限, 并未区别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 只能限定两者合计的上限金额。而很多个人消费者在加完油后, 很多并不索要普通发票, 这就给加油站虚开增值税发票埋下了隐患。加油站站长可以利用普通消费者不索取发票这一点, 用本应开具普通发票的额度, 为集团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虚增其可抵扣进项税, 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以此谋取私利, 并给公司本身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很多地区的石油销售企业, 都因为此类事件受到过税务局的处罚。

2. 解决对策

为从根本上杜绝“虚开、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凡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 只允许采用银行转账、加油卡以及银行卡三种方式结算, 对于现金消费客户, 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应当由分公司授权指定机构、设专人,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集中控制, 取消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限, 由营销部门下属的营业室以及发卡中心专门负责专用发票的开具工作, 出现问题的也由该部门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对于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客户, 必须要求其出具单位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证明、税务登记及纳税识别号。并且, 将该规定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营业室、发卡中心, 并且张贴公示, 告知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集团客户。

对于办理加油卡, 以加油卡方式消费, 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客户, 必须由 (原) 发卡网点登陆IC卡系统查询该客户的储值卡内的金额是否已全部消费, 若没有全部消费, 应给客户开具已消费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进行登记。对于异地消费的加油卡的客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严格执行回“原立卡地”原则, 凡是异地卡, 一律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便于加强管理。

对于客户在刷卡购油时, 针对在站内分次刷卡、多次积攒、一次集中开具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如果该卡归属个人名下, 应由客户出具单位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证明、税务登记及纳税识别号的复印件 (以防范窜开情况的发生) , 还必须由原单位提供该卡号及卡内资金归该单位所有的公函或介绍信 (并且一个卡号只允许对应一个有效证件) , 经付油员、核算员、站经理、以及经营处营销主管、财务主管、经理在“增值税辅助发票联”上签字并将相关复印件粘贴到背面, 确认后方可开具, 并在发票登记簿上据实进行登记相关信息, 出现问题的, 由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加油站经理负直接责任。

三、普通发票管理

1. 存在的问题

普通发票的开具主要是针对个人客户来说, 普遍的问题就是客户不索要发票加油员便不开票。索要发票的司机大部分都是驾驶的公务车或中高档轿车。而加90号汽油的微型车、小货车以及面包车和摩托车, 则是加油完毕后即离去, 根本不会向向加油站索要发票。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可以替公司节约税款, 可实际上却是助长了前文所提到的为专用发票积攒额度的歪风邪气, 因此公司应当鼓励个人客户开具发票, 而不应该默许这种行为。

另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 油品销售发票与非油小商品销售发票窜开、混开的问题。近年来石油销售企业为了增加收入, 提高盈利能力, 在加油站增设了小商品销售业务, 加油站为了拉拢客户, 经常将小商品发票开成油品发票, 以便于客户报销, 从而提高加油站销售业绩。实际这种做法, 已经违反了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而且“窜票行为”在多个地区已经被媒体报光, 受到了税务局的处罚。石油企业是国家的龙头行业, 是国家的纳税大户, 也是最受大众关注的行业, 因此, 来自各方面的监管压力极大, 政治成本很高, 容不得有丝毫的违规操作行为。

综上所述, 我们发现不论是专用发票问题还是普通发票的窜开问题, 其本质就是普通客户不主动索取发票所导致的。如果所有个人客户都能索要发票的话, 我们用现有的发票控制手段 (即:用本月售油金额与发票总额核对) , 就可以完全解决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在的问题。

2. 解决对策

就公司内部而言, 由于加油站新近上马了零售管理系统, 我们可以用加油站向客户开具的普通发票的金额和笔数, 与当日加油站零售管理系统付油的金额和笔数相匹配, 做到资金与物流严格一致, 严禁虚开、窜开发票。并且, 严格资金稽查制度, 由分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营销、站管等相关部门精干人员组成稽查机构, 对全区各库站营业网点的资金回笼、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开具以及油品损益执行每年不少于四次全方位全面稽查;同时财务部门选派专人每个月对日常资金量大的营业室、发卡中心进行临时抽查, 并利用系统、网络进行适时监控, 杜绝违规行为, 有效降低和控制风险, 加强内部监控。

为了鼓励个人客户开具发票, 以及不至于过大的影响小商品销售, 我们可以采用一个一举多得的措施, 即:改变以往使用加油卡加油可以获得1%折扣的销售方式。多年的加油卡发放经验证明, 每次加油获得1%的折扣, 并不会对消费者的心理产生太大的影响。我们可以借鉴各大商场的成功经验, 变折扣为积分, 积分力度不变, 仍然为1%, 1个积分相当于1元钱只能用于购买加油站的小商品, 而不能用于加油。具体措施为:以加油卡为载体, 将客户积分记录到加油卡当中, 以客户每次加油的发票为依据, 将加油卡与发票相配合做为兑换积分的依据, 然后客户可以用所获得的积分兑换加油站相等金额的小商品。为了鼓励客户尽可能办理加油卡, 减少现金消费, 我们还可以配合采用类似商场的促销活动, 在某些特定日期, 可以搞双倍积分活动。这样做看似压缩了公司的盈利空间, 可从长远来看, 首先可以拉拢潜在客户, 使客户形成习惯变为长期固定客户, 提高市场占有率;其次, 鼓励了客户办理加油卡的行为, 提前预收资金,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也减少了客户使用现金加油的频率, 加强了对加油站的资金管理效率;再次, 也扩大了小商品的销路, 增加公司收入;最主要的是, 加油卡配合发票的积分方式如果真正推广开来, 会使绝大部分客户开具发票, 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一起困扰石油零售企业的税务监管问题;另外, 此举还可以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 可谓一举多得。为了能够使该项措施被广大客户所知, 真正落到实处, 可以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加油站, 然后在加油站最醒目的位置贴上一则海报, 注明“加油卡+发票可兑换小商品, 详情见店内文件”。另一方面, 为了鼓励客户开具发票, 可以与税务部门协商, 采用类似餐饮业发票刮奖的活动。

总之, 加强发票管理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公司发展的工作, 希望能够获得石油零售企业领导的充分认识。

摘要:发票管理问题历来是石油零售企业管理的一个难点, 尤其是加油站增加了非油商品销售后, 发票乱开混开现象更加严重, 为企业增加了税收处罚的风险。本文首先指出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开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希望对广大石油零售企业发票管理方面, 带来一些启示。

8.酒店发票管理制度 篇八

继马云之后,全球著名财经杂志《福布斯》把目光投向另一位浙商,并预言这位浙商所领导的名不见经传的企业将在中国掀起一场新的革命。

2008年7月2日,中国首个差旅管理B2B公司畅翔网在上海宣布,公司获得全球知名风险投资机构凯鹏华盈和国内清科创投的首轮3000万美元风险投资。这是畅翔网继6月底获得政府支持——杭州市政府将第一单创业引导基金600万元投于畅翔网——后再受投资商的青睐。企业的认同也接踵而至。7月3日,上海复星集团、工商银行、阿里巴巴、吉利汽车、精工集团、华立集团、天柏集团、软银创投等10家公司就启用畅翔差旅管理服务正式与畅翔网签约。

据悉,目前已有5000多家企业接受了畅翔提供的差旅服务。畅翔科技集团董事长林东表示,公司有望在今年底将年差旅费用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客户从29位增至100位。畅翔网将把拿到的资金用于全国市场的扩张,并将目标定于两年后实现IPO。

从默默无闻到被多方看好,畅翔究竟用身上的什么特质聚拢了从企业、投资机构到政府和媒体的关注,它是否真的会在在线旅游市场引领新一轮的革命?它作为后来者能否居上,甚至与携程一决雌雄?

“金光闪闪”的模式

畅翔网并不为人熟知,但是它的老板林东却已名声在外。然而,林东先期建立起的山头却是与网络毫无瓜葛的食品行业——绿盛牛肉干。看似毫无关系的一次跨界,背后却有着一条不变的定律。这个定律即是贯穿林东创业之路的不变核心——在资源的置换中衍生新增资源,并且赚取衍生部分的利润。

这种核心再一次地延伸到了畅翔之中。

如果说这种核心是基石,源于绿盛的一次假发票风波则是点石成金的引子。

绿盛分公司的一个经理拿1200多元假发票回公司报销差旅费,假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发后,绿盛被罚2340元。罚款虽不多,但如何在企业差旅费这块说不清道不明的区域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且能有效控制差旅开支,这是一个大问题。

核心和引线这两个缺一不可的因素造就了现在的畅翔网。

在线旅游市场竞争激烈,此前已有携程、艺龙、芒果网等巨头进入市场,其中尤以携程为最。但是细分的差旅市场空间依然很大。经历假发票案的畅翔即瞄准了这块空间。

如何在已有品牌优势的先入者手上抢占市场份额,畅翔需要独特的模式来实现资源置换中衍生出来的增值空间。

与在公共场地大量发卡的旅行服务商不同,畅翔网把服务对象设定为企业,并以B2B模式取代了市场上竞争日趋激烈的B2C模式。林东说,“B2C的模式决定了要把信息在网上公开,告诉客户,这样全世界的人都知道。畅翔是不公开的会员制,价格和服务可以获得更优惠。”

畅翔网为企业差旅管理提供全程解决方案,业内人士分析,畅翔的新意有三,其一是按月结算的方式,其二是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第三是费用的经济。这三个特点都是非常契合企业商旅的定位。

畅翔网与客户按月结算,能够帮助企业实现资金流动的最大化;而为企业提供24小时的全球机票与酒店服务,这是国内目前绝大多数在线旅行网站所无法提供的。一位企业的管理人员称,这项服务比较人性化,公司管理层临时出差的决定有时往往在深夜甚至凌晨,使用畅翔的平台,可以在任何时间预订航班,并在第二天早上在机场登机柜用身份证办理登机,畅翔预付航空公司和酒店费用后,再从客户银行账户扣除费用;费用经济,为企业免费导入科学的在线差旅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时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免息的差旅信贷服务,节省企业流动资金。

在这三大新意之中,畅翔看似无偿提供了一揽子的服务,但是它真正的支出也不多,究其关键在于他们把银行系统纳入了合作范围,在它的B2B商业模式中加入了银行系统,上述业内人士称。

畅翔通过工商银行为客户提供特定的差旅费用授信额度,为企业开设一个信贷账号,差旅费用将从中扣除,因此,畅翔网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并不需要垫付任何费用。“这不仅能吸引企业,也解决了畅翔自身的财务和税务问题,这是畅翔网商业模式的最核心部分。”一位业界的专家如是表示。

另据本刊记者调查,畅翔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将银行系统纳入商业模式的差旅服务公司,甚至美国运通(美国最大的差旅服务公司)也尚未实现这一点。就国内来看,携程和艺龙虽早有考虑,但也尚未如愿。

在这个1+1非竞争的合作的基础上,畅翔网能够实现衍生出来的增值空间。比如酒店订房的差价等、企业相关的会奖旅游服务等。并且,就目前来说,酒店、机票、会奖旅游等只是差旅市场一部分典型资源,未来随着企业客户数量的增加,还可能会有更多的资源被纳入到畅翔网的平台中。

掀起差旅行业革命?

以一个好的模式成就一个优质的企业的例子的确存在,那畅翔会不会是那一个?

此次投资方之一的凯鹏华盈对畅翔很有信心。凯鹏华盈此前曾成功投资过阿里巴巴、谷歌、百度等国内外知名的企业,向来以眼光独到而著称。其合伙人钟晓林博士说,“国内一些企业普遍存在成本管理控制环节上的漏洞,畅翔网提供的全流程差旅管理解决方案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在国外,差旅管理已经是商务旅行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今天和在外包产业越来越发展的背景之下,可以预见,差旅服务外包也将是国内旅游市场发展的趋势。另一个投资方清科创投也同样看好其的商业模式,其创始人倪正东认为,“畅翔网提供企业级的差旅管理,财务更加透明,月底结算能为企业省去资金上的成本。”

普华永道全球资本部总监雷熙文则把畅翔网看作是其接触过的全球上千个商业项目中一个“令人非常激动”的项目,“它是一个没有天花板的全新服务领域”。

有观察家认为,企业、投资者的共同认同意味着畅翔掀起的这一股风潮可能会使携程等公司面临客户资源被抢夺的局面。但是相反的观点也同样存在,有业内专家对畅翔节约差旅费一刀切产生疑问,他认为节约差旅成本的真正关键点在于不同企业的差旅政策也有不同,有些企业会考虑某件工作是否值得出差,而不是差旅费的节约。所以畅翔需要真正做文章的一块是差旅服务的便捷性,但是,畅翔是否就保证仅以便捷的平台垫付去赢得其他差旅服务公司已经拥有的固定用户群?另外,全程化服务就意味着酒店等差旅服务资源的充足性。畅翔是否能完全满足客户对服务资源的需求?

携程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携程在2007年推出了在线商旅管理系统,并已经在B2B差旅服务市场形成一定的稳定客户群,从酒店资源看,全球28000多家酒店(包括国内的每个三星级以上酒店)都与携程有合作协议。国内如腾讯、百度、盛大、李宁等公司,都已经和携程签署了合作协议,由携程为它们提供专业的商旅管理服务。宝钢、中广核等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几百家大型在华外资企业、跨国企业也均与其有合作。此外,上海市杨浦区政府机构也引入了携程的商旅管理服务。

携程旅行网商旅业务副总裁庄宇翔曾经撰文指出,商旅管理的第一步应该是用数字化来了解企业面临的现状和企业在商旅支出上的明细与节省的可能性,之后才让企业领导得出想要得到的改进效果。另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现状,对于差旅政策的规范也不一致。一般咨询类的企业考虑到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所以往往更为关注员工的感受,以方便舒适为主;而在行业景气度不高的企业,则往往需要面对削减成本的压力,所以更关注企业成本的控制,会在差旅费上要求员工寻求最合理的价格。

行业专家姚志国也担心畅翔网将陷入“只开花不结果的困境”。他在分析畅翔的模式时撰文指出,现在还不能看出畅翔网能吃下企业差旅服务市场多大的份额。并不是签了几千几万家企业就管用,关键在于这些企业的差旅消费将有多大的比例是通过畅翔网来进行的。“这个过程将困难重重,包括畅翔网的酒店机票是不是能足够便宜,如何应对不同企业不同的差旅制度,如何解决传统差旅中的人情和关系因素,如何处理分公司子公司甚至是部门独立核算带来的差旅决策权分散的问题。”姚志国说。

姚志国继续分析,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差旅管理的外包,甚至是需要每年通过招标来进行的。”因此,畅翔网计划打造服务几十万家企业的平台很难想象,畅翔在招标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比当地某个专注企业差旅服务的旅行社有什么优势”。而对于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面临的“不仅仅是价格问题,更重要的是差旅管理的制度和规范问题”。因此,畅翔网不得不花费相当的精力“制订适合各类企业的差旅管理制度,以帮助这些企业的差旅管理走上正轨,然后才有可能通过畅翔网消费。而这个转变恐怕也不是一个差旅管理平台就可以解决的”。

因此,姚志国认为畅翔在签订了众多企业客户后,如何激活这些客户,提高客户通过畅翔网消费的比例将是急需考虑的问题。

9.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发票(含收款收据,下同)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发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第三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征收管理科是发票管理职能机构,必须配备1—2名专职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并在税务所根据需要设立发票管理组或配备专职发票管理员。

第四条:上级发票管理机构对下级发票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征收管理科应设立发票印制、审批、领发、检查、会计、出纳、保管等工作岗位。各岗位应把工作量大小、可实行专职或兼职,但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职。

第六条:发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征收管理科的发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所管辖区内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2、负责有关发票管理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负责对基层税务所、征收、稽查科、室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和考核。

3、编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领购计划和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组织领购或印制。并做好发票的收发、保管、缴销工作、及时汇总编报有关报表;

4、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付印手续。市区(不含镇海区、北仑区、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下同)各局应报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部)批准办理付印手续;

5、设立必要的帐薄、报表,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发票工本管理费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收好、管好、用好发票工本管理费;

6、负责发票保证金集中管理;

7、负责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

8、有计划地组织抽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种类的发票管理及使用情况;

9、配合其他部门查处重大发票违章案件;

10、审核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的处理工作;

11、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12、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管理组人员的职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负责对税务专管员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3、审查辖区内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报告;

4、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检查、缴绡;

5、及时登记发票帐薄和编报有关发票报表;

6、有计划地抽查用票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7、组织、参与查处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

8、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9、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三、税务专管员的发票管理职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纳税人发票管理工作;

3、初审所管业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领购发票的申请报告;

4、审核所管业户已用发票存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次核批所管业户每次领购发票数量。

5、查处发票违章案件;

6、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国税机关,应将上述职责分解落实到发票管理组(员)发票发售窗口和检查科(组)。

第三章 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发票由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各县(市)局要按照

“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择优选择”的原则,选择保密性强、制度健全、技术条件好的国有、集体印刷企业,报经上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作为本县(市)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实行年检年审制度。

第八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监制章、票据管理专用章以及发票防伪用品。

第九条:普通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市区的统一发票由市发票管理部统一组织印制,有关各局向市发票管理部统一领购后,审批发放。其它地区的统一发票由各县(市、区)局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制发的票样组织印制、发放。

确因税收征管需要的非全市性统一发票,由各局自行设计票样,报市国税局批准后,按上述规定组织印制、发放。

第十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态度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十一条: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按以下程序审批、印制。

1、用票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提供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明,发票领购薄;

2、税务专管员进行初审同意后,报税务发票管理组(员)复审;征收管理科审批;

3、各县(市、区)征收管理科审查批准后,通知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市区发票应报送市发票管理部批准并组织印制)。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应符合统一发票的设计规范和大小规格。

第十二条:对经批准印制的发票,征管科应填开“发票印制通知书”,责成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按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印制,并统一办理有关费用的结算事项。

第十三条:国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其票面内容除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有关内容外,还在发票边框左边印明国税机关批印文号、承印时间、印刷本数、份数、联次及承印发票企业名称。在发票左上方套印形状为圆形,中间刻有“国” 字样的专用标志。

第四章 发票保管、领发管理

第十四条:发票一般应由国税机关统一保管。暂不具备统一保管条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采取由用票单位自备专柜(库),税务专管员与单位发票管理员共同保管措施。

第十五条:各局及各税务所必须设立发票专库,库房的安全保管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防霉、防虫、防鼠等条件。

第十六条:各局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或11月10日前向市国税局分别编报下专用发票或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领购计划。市区各局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国税局编报下普通发票领购计划。市国税局12月10日前下达各局下发票领购计划。

第十七条:市国税局根据各局上报的计划按季向各局发送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发送时间由市局发票管理部事先通知。并由各接收单位做好安置准备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基层的服务、简化清算手续,对各单位应付发票货款由市局计财处直接在下拨经费中划转至市发票管理部。

市区各局凭发票领购登记薄,按市国税局审定的种类、数量向市发票管理部领购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各局应派具有防盗性能的车辆,将发票送至各税务所,并填开发票领购单。

第十九条:各国税机关领购发票时,应按箱或按包检查验收。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发放、使用发票前,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对每包发票的数量进行清点,并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检验发票的印制质量。经核查无误后,才能发售或使用。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印制、包装质量标准的发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包为单位发现的多本、少本问题,应立即将此包发票封存,并在当日逐级上报给上一级国税机关。属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立即汇报到市局征管处。

2、以本为单位发现的缺联、少份、多份、缺号、错号、无号、白页、上下联错格等问题的,应将此本发票封存,由各县(市、区)局、分局集中保管。属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按月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

第二十一条:各局向税务所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周转量。税务分局(所)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二十二条: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提供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税务专管员初审后,报分局征收管理科或各县(市、区)局税务所批准,并发给发票领购薄,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财务及发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纳税态度,核准使用发票种类和购票方式。但不得批购超越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发票。

3、税务专管员按次核定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每次购买数量。对实行交旧换新或验旧换新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税务专管员必须先审已用发票存根后核批发票。

4、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发票管理员持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发票领购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按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向国税机关设立的发票发售点购买发票,并除一次购票量在20本以上外,必须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点清发票份数。

第二十三条:发票发售部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并及时在发票领购薄、发票发售分户帐、分类日记帐上登记。对未办妥审批手续的,不得发放发票。

第二十四条:国税机关对外市、县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应责成用票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所在地国税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外来经营户申购发票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售票附件,一份为缴销发票清单),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限额、数量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责令保证人或以保证金缴纳罚款,并提请用票人所在地国税机关追缴发票。

国税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局只能向辖区内税务所发售发票。税务分局(所)只能对所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审批发售发票。税务专管员只能对所管纳税人审批购领发票。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进行税收征管使用发票限于窗口开票人员、集贸市场开票人员。领用时,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上述人员原则上限于使用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农产品交易市场专用发票。使用其他发票的,需经各局批准。

对经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征人领购发票的手续,比照对用票单位领购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发票使用、缴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税机关应责成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前,检查每本发票是否缺号、错号、重号、无号、缺联、少份、多份等印刷、装订错误,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启用;使用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国税机关窗口开票时,应责成受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填开发票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作开票附件,一份作付款附件,一份作发票统计联附件,下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开票。并在发票上加盖国税机关发票专用章。对应税的项目,一律先征税后开票,并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额;在税票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字轨号码。属于免税的,应在所开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同时,及时登记窗口开票情况登记薄。

第二十九条:国税机关为代为保管用票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责成其提供“发票领购薄”、“填开发票申请单”。原则上先征税后开票,并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额。在税票上注明发票字轨号码。并及时登入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薄。

第三十条:对用票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破产、歇业、停业、变更名称、更换法人代表和单位发票管理员、改变隶属国税机关以及发票换版等情况,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发票清理,结清税款、缴绡票证和发票领购薄的,由管户税务专管员和税务发票管理员共同办理有关清缴手续,并监督用票单位办理单位发票管理员的交接手续。

用票单位上交的空白发票和税务机关结存的需销毁的空白发票,一律由各局集中监毁。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报市国税局批准。

第六章 发票交接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发票管理员调离原岗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1、清点所管的库存发票和缴回的发票存根;

2、核对所发放尚未销号的发票;

3、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帐表、资料、印鉴和物品;

4、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和移交事项说明。

移交工作由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物品不符,上级有关主管人员应责成移交人限期查明,待查明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税务专管员及其他领有发票的税务人员如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清点已领或已发未缴销的发票,连同有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比照对税务发票管理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七章 发票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税机关对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在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中应安排发票检查内容。征管科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国税局征管处。发票管理组和税务发票管理员每月至少抽查5户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用票保管、使用情况;税务专管员应定期对所管业户进行发票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专用发票的检查工作应按月进行。各级国税机关每月检查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抽查发票数量不低于开具和取得发票合计数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五条:各局应建立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征管科应对发票管理组或税务发票管理员的发票管理工作每季组织一次互查;发票管理组或税务发票管理员应每月对税务人员领用填开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点、互审,对税务专管员的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在进行发票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清点被查单位的库存票据、核对帐薄报表、库存现金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被查单位和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回避、刁难、阻挠和弄虚作假。发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建立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报告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接到或发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情况,并在2天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各局。由各局核实,并在10天内上报市国税局征管处。各级国税机关保管的空白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必须在当天报市国税局征管处。各局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按市国税局有关规定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国税局征管处。

第八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和工作优劣奖罚制度,切实增强税务人员工作责任感。考核分市国税局对分局、各局对基层税务机关以及单位对个人两个层次。考核结果与单位奖金总额和个人奖金挂钩。发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对有显著贡献的税务人员,报经批准,给予记功、记大功、浮动工资等奖励。

第三十九条: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局除予以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外,还应给予扣发半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奖金的处罚。

1、不按规定审批发票的;

2、不按规定发放(售)、收回、填开、使用、审核、检查、销毁发票的;

3、不按规定办理发票交接手续的;

4、不按规定保管发票,发生责任事故的;

5、不按规定对发票建帐建制,有关发票帐表不及时记载或记载不真实的;

6、各局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

第四十条:对利用发票、印鉴徇私舞弊的税务人员,在经济上加倍处罚,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征单位及会计服务机构有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行为的,除对责成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比照税务人员的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的代征及发放、填开发票资格。

代征及外聘人员有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行为的,除比照对有关税务人员的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解除代征或聘用关系。

第四十二条:各局对处理的发票违章案件应建立档案。载明违章单位(个人)、时间、方法、性质、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征管科、发票管理组、税务发票管理员应当分户建立发票管理档案,保存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购领、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和检查、违章处理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各局制定,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10.2017发票管理制度(精选) 篇十

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司的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公司的全体员工,公司内的各员工申请、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均须遵守本制度。

一、发票的范围及定义

本制度中的“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三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二、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由公司办税员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具体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领购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并建立发票领购明细台账。

三、发票保管

1、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2、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进行)。

3、发票的基本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四、发票使用及开具

1、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部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申请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发票,由经办人员填写《开具发票申请表》,各栏须填写齐全,经部门主管、财务部及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发票。

3、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查申请手续、购销合同或协议、出库单等业务成立依据及合法性;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按发票填开要求开具发票,未发生

/ 4

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必须按经营业务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票。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即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反应情况。

4、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6、劳务及货物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不开具品目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发票。

7、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8、如发生填开错误的发票,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将所有联次同时作废,注明“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归档。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过期不索取的发票也一并进行归档保存。

9、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必须清晰、完整。

10、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 4

11、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2、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3、所有部门和员工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14、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5、在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撤销手续。

16、发票启用前,应行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即时与领购税务机关进行联系解决。

五、发票的取得

1、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3、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范围除外),否则财务部门原则不予付款。

4、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对善意取得的虚假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5、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超过30日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签字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付款金额的10%,从经办人员的工资、奖金中扣减。

/ 4

6、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发票的审查

1、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收据或白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2、对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实性。

3、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4、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5、本发票应在本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发票原则不得报销。

七、附则

1、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XX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部 2017年1月1日

11.烟草商业企业如何做好发票管理 篇十一

一、烟草商业企业及发票管理概述

由于我国烟草主要专卖体制下进行销售, 烟草商业企业是一个受专卖法保护的特殊的单位, 承担着各地的卷烟批发任务, 其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 烟草商业企业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和消费大国, 烟草行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烟草行业的不断变革, 我国的烟草行业逐渐分离成烟草工业企业和烟草商业企业。烟草商业企业在整个烟草供应链上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 是烟草生产和烟草消费两个环节的纽带, 为我国的国家税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等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我国的烟草销售通过专卖专营, 实现了国家垄断, 并在专卖管理体制的指导下, 我国的烟草销售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营销网络。

(二) 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接受或者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所开具的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是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 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是由相关税务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的, 并监督和管理印制、使用发票的个人和单位以保障合法经营、加强税收和财务监督, 进而达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我国的发票管理针对的管理对象是在我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的发票, 主要对基于经营性活动收付款项且证明资金所有权转移的、事业性收费的、非经营收入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发票管理。

二、烟草商业企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 发票管理是由税务机关进行实施的, 但税务机关并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发票管理办法。虽然部分烟草商业企业意识到了发票管理的重要性, 有些企业甚至有一套自己的发票管理模式, 但是, 从总体上看烟草商业企业的发票管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烟草商业企业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一) 对发票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

烟草商业企业的发票管理可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事务的协同管理工作。但是, 目前大多数的烟草商业企业对于发票管理的认识还不够充分, 在思想上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多数烟草商业企业的决策者甚至是财务人员都认为发票的管理十分简单, 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因此不用浪费太多的精力进行专门的管理, 由于企业对于发票管理的意识不正确, 使得企业其他的普通员工对于发票管理的认识更为淡薄, 使得员工对于混淆发票、开具假票、代人开发票等不法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是非分辨能力。此种情况下, 企业未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 会妨碍国家相关税收工作的进行。

(二) 报销发票性质混乱

发票是烟草商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凭证, 是重要的商事凭证, 也是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由于企业对于发票的管理不够严格, 所以, 在报销发票时会存在很多问题。拿采购烟叶来说, 比如, 有的发票上开票单位的财务章模糊不清, 甚至没有财务章, 付款单位非本公司名称, 以及有些购物名称填写空白或者不够具体。这些很容易产生财务风险。有的企业开具的发票有很大不确定性, 往往和实际支付金额不同。有些甚至没有提供发票。另外, 在发票的报销处理上, 没有分门别类, 把各项发票进行分类管理, 一锅端的现象对于财务计算会产生一些漏洞, 在财务计算时会产生偏差,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严重影响。

(三)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够完善

发票的报销在有些烟草商业企业内存在随意性。一般在一个会计周期内产生的发票应及时报销, 报销的发票应是清楚、清晰、明确的。再有些公司, 由于管理不够完善, 经常会出现对票据审核不严, 比如, 对于票据产生的时间和具体事项不进行核实就直接签字验收。部门负责人直接越过发票报销审核验收部门进行签字审批。在大额交易中不按公司规定使用发票。另外, 报销发票类型五花八门, 出现许多非正规发票, 如果经手人和审核人员责任意识不强, 就很容易造成公司的财务损失。报销发票管理的随意性可能会导致一些员工寻找政策漏洞, 从而套取公司资金。

(四) 发票的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责任机制不够健全

发票的管理应该有专门的会计或者财务部门的专人进行负责。而目前一些烟草商业企业的发票的管理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管理, 有的直接是不相关人员或者非会计从业人员对于公司的发票进行管理;另外, 发票管理的责任机制不够健全, 这必然会滋生不正之风。在一些烟草商业企业内, 没有严格的责任人机制限制, 代签发票现象非常严重。

三、加强烟草商业企业发票管理的有效措施

对于烟草商业企业而言, 加强烟草商业企业的发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化、标准化我国烟草商业企业的发票管理,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实施。

(一) 扩大宣传力度, 增强烟草商业企业发票管理的意识

发票是一种记录企业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 能够在发票上看到商品交易双方或服务双方的名称、数量和金额等信息, 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客户管理提供了非常可靠的依据, 能够提高企业应收款项的收取。因此, 烟草商业企业决策者应该重视发票管理, 通过企业公告、企业杂志等途径大力宣传发票管理的相关知识, 增强员工发票管理的意识。并定期对广大员工开展发票管理的培训工作, 培养员工对于真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发票管理对企业经营重要性的认知能力等, 以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 完善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及发票报销流程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票据反映了整个社会经济业务往来事项, 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发票管理作为票据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但是, 目前, 不少烟草商业企业内部没有专门的发票管理制度, 也没有系统化和清晰化的发票报销流程。因此, 烟草商业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和各类业务票据审核、报销流程及细则, 对发票的开具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和发票管理的奖惩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 具体到费用报销时开具的发票与实际发生的费用性质和金额是否一致、发票的报销期限、发票报销时需提供财务部门的相关材料、不同费用报销类型需提供的证明人签字、费用报销时票据的粘贴要求等等, 并由财务人员对费用报销时的流程和细则进行严格执行, 这样才能保证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的顺利开展。

(三) 提高相关人员的素养和职业判断力

会计核算人员一般需要熟悉公司的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财务报账的每个细节, 对于经办的每个环节的责任人签字进行严格的审核。由于公司内部的人际关系, 而发票的管理又是一项非常容易出现漏洞的工作, 所以, 管理人员要严格把控报销发票的关口, 从源头上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相关的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判断力, 为会计计算做好防范工作。烟草商业企业可定期对相关会计核算人员进行发票管理方面的培训, 使得相关会计人员强化发票管理和费用报销流程的意识和责任感, 保证经过自身审验、签字后的各项报销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严格按照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和发票管理制度执行, 杜绝违规现象的出现, 从会计审核环节严格把控发票报销管理。

(四) 建立烟草商业企业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一直以来, 企业内部发票管理问题普遍存在, 费用报销时发票审验者和费用报销者多因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放松对相关票据的审核、不按照报销流程处理或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等行为, 从而达到套取企业资金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企业的资金安全和费用报销的公平性、严肃性。因此, 烟草商业企业相关部门应建立烟草商业企业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定期地对企业发票的开具、代开和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严格监督发票管理过程的众多环节, 一旦发现不合理现象, 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同时对相关会计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 以促使其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审验和把关作用, 确保各类发票报销按照企业制定的发票管理制度和费用报销流程进行。另外, 烟草商业企业应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依托良好的奖惩机制, 促使全员参与, 鼓励举报发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规行为, 保证企业的发票管理在公开化、透明化、公平化的基础上进行, 从而促进烟草商业企业发票管理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结束语

发票是烟草商业企业重要商业凭证, 也是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发票在烟草商业企业不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 由于我国的发票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 所以烟草商业企业的发票管理还存在着诸如报销发票的性质混乱、报销发票管理和流程不完善、发票的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需要企业相关部门扩大宣传力度、增强发票管理意识、完善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及发票报销流程、加强相关会计人员的培训等措施以加强烟草商业企业的发票管理, 从而提高烟草商业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税收、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摘要:烟草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 尤其是加入WTO后, 我国的烟草行业进入剧烈竞争的时期, 和烟草生产企业相比, 烟草商业企业更是如此。而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可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 对于企业的税收管理和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 研究烟草商业企业中的发票管理具有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烟草商业企业,发票管理,税收管理

参考文献

[1]易炳玉.加强发票管理与控制的探讨.卫生职业教育, 2008 (15) .

[2]朱小军, 费开胜.浅谈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经界, 2010 (11) .

[3]陈永明.关于烟草商业企业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思考.财经界 (学术版) , 2011 (08) .

上一篇:一个兵作文1000字下一篇:检测公司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