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创卫资料1

2024-06-10

建筑工地创卫资料1(6篇)

1.建筑工地创卫资料1 篇一

***工地18#、19#住宅楼

为确保建筑工地实现创卫及文明施工双达标,我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创卫整治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指定工地项目经理担任工地创卫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落实,技术负责人负责巡检、验收,工地配备专职清洁工人,并负责整洁场地、扫除积水,确保场地清洁卫生。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工地围墙喷画主题鲜明的创卫宣传标语,在工地内的明显位置设置创卫宣传栏,组织施工一线人员及管理人员学习创卫知识,增强创卫责任,并将学习情况记入安全教育记录。

三、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卫生管理,附房及各楼层设置有组织的排水,积水一天一清;车辆进出冲洗,设置安装有“四防”装置的沉降池;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有标识,符合文明施工标准化的要求。

四、进一步加强创卫资料管理,创卫资料装订成册,资料目录、内容符合市监督站总工办的创卫资料编制要求。

五、进一步加强检查督办,从项目部有关科室抽调十几人,组成四个小组,由项目经理带队,分片管理和定期巡查各栋楼的施工现场。对问题突出、整改行动迟缓的施工部位,指定专责督导员现场蹲点,督促指导问题工地落实整治措施。

工地创卫的五个方面:

一、工地现场围栏。要求建筑工地隔离栏规范设置,临街建筑工地设置“文化墙”,“文化墙”应整洁,不得含有商业广告。

二、现场环境卫生。要求施工现场干净,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内侧路面全部水泥硬化,车辆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使用性能良好。出工地所有车辆经过严格冲洗和除尘,杜绝车辆超载冒尖、带泥上路。

三、噪音控制。施工现场要采取有效降噪音措施;无非法夜间施工和夜间施工扰民现象。

四、工地宿舍、食堂、厕所卫生。按要求设有施工人员宿舍,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无通铺现象、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超过16人;宿舍内干净整洁、各种生活物品摆放整齐;食堂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有健康证;食堂各类设置健全、分类明确。厕所设置合理,均为水冲式厕所,且保持清洁;淋浴设施符合标准,设施齐全;除“四害”措施及设施完善到位。

五、组织措施。施工现场创卫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完善;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创卫资料完整。

在建工地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建档资料的总目录和基本情况类分目录。

2、基本情况:单位简介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3、组织管理:

①、成立创卫领导机构或爱国卫生领导机构的红头文件,专(兼)职人员名单(含姓名、部门、职务、学历、电话等内容);

②、单位的创卫工作、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办法; ③、创卫规划、计划、总结;

④、各项创卫工作活动经费开支凭证;

⑤、创卫工作会议记录、检查记录、检查评比情况和创建活动的影音资料;

⑥、创卫大事记。

(二)在建工地健康教育与控烟工作。

1、档案目录。

2、工作情况:

①、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②、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名单;

③、健康教育宣传栏记录、底稿或影音资料; ④、健康教育工作记录、总结和照片;

⑤、健康教育资料(比如爱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等); ⑥、健康教育知识、行为考核或调查资料; ⑦、控制吸烟制度或措施。

(三)在建工地病媒生物防治(除四害)。

1、档案目录。

2、工作情况:

①、除四害工作措施及经费使用情况; ②、除四害专(兼)职管理人员; ③、除四害工作计划、总结;

④、开展除四害工作情况(含专业公司承包情况)。

(四)在建工地环境卫生与食堂卫生管理。

1、档案目录。

2、工作情况:

①、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卫生、临时厕所); ②、建筑物料堆放、工地围墙、卫生保洁情况; ③、建筑、生活垃圾收集、储存、清运情况; ④、余土储运情况;

⑤、厨房“三防一消”措施落实情况;

⑥、卫生部门监督管理资料:包括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培训、日常监督,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五病”从业人员调离等情况。

工地生活卫生:

1、建立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执行。

2、现场食堂严格执行市《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炊事人员到公司职工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个人的《健康证》,由项目到所在地防疫部门办理食堂的《卫生许可证》。

3、现场临时宿舍的室内高度不低于2.4米,不漏雨雪。室内安全通道宽不小于0.90m,每人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2㎡,并且应距地面大于30cm。

4、宿舍冬季有保暖、防煤气中毒措施;夏季有消暑、防蚊虫叮咬措施。

5、办公区、生活区设专人管理,保持整洁,无污水污物。厕所有防蚊蝇的纱门纱窗,有冲水(或加盖)消毒措施。

保健急救:

1、制定急救措施。

2、设置急救器材、保健医药箱。

3、培训急救人员2名。

4、做好安全、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

工地食堂管理

1、遵照市卫生防疫工作管理规定,炊事员须持有健康证,食堂必须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2、严格贯彻《食品卫生法》,炊管人员操作时必须着工作服装,并保持服装整洁。炊事员必须保证个人卫生和食品的卫生、质量。不得采购腐烂变质食品,生、熟食加工工具要分开,贮存食品要防腐、防蝇、防鼠。

3、食品不得接触有毒、不洁物,杜绝食物中毒事件。

4、要严于律己,服务周到。每月底公布帐目。办公室负责收集员工意见,督促炊管人员不断改进和提高伙食质量。

5、剩余食物应倒在指定地点,禁止随意倾倒,违者罚款50元/次

6、现场所设食堂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市管理规定及公司部管理要求。

工地宿舍管理

1、各配套单位进场前根据自身需要向项目部提出用房申请,由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安排。

2、配套单位必须对指定居住用房进行管理,并将住宿人员名单按房间统计,连同各间的卫生负责人名单一并上报行政部。居住人员达5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设专职保洁员,定期清扫,保证室内外卫生。

3、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及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电热器等电器,违者罚款500元。

4、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躺在床上抽烟、随地乱仍烟头,违者罚款50元。

5、宿舍内严禁男女混住,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大声喧哗,违者罚款100元。

6、来客必须到保卫处登记,未经批准禁止容留非施工现场人员居住,违者罚款50元。

7、现场宿舍区洗漱处必须保持清洁,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现象。禁止在洗漱区倾倒剩余食物、垃圾,违者罚款50元。

8、室内严禁使用100W以上灯泡,节约用电,作到人走灯灭。违者罚款20元。

9、各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应准时参加经理部组织的现场巡查,负责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并多次重复出现的,将对行政管理人员及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对认真遵守项目规定,评比优秀的单位将予以200元以上的奖励。

工地办公室管理

1、各配套单位在获准使用办公用房时不得随意改变用房性质。

2、办公室保持干净、整洁、桌明、窗亮。桌椅、文件柜

安全帽、文件、图纸等排放整齐。

3、办公室应设置标牌。办公室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下班后关窗锁门,注意防盗,晚间工作完时人走灯息,注意节约用电。

4、员工要注意个人仪表,穿戴干净整齐,说话和气,处理问题果断。

5、办公期间不要串室闲谈,不要大声喧哗,保持肃静。

6、注意节约用电,搞好消防。

7、现场会议室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

8、发扬团结互助,工作密切配合,奋发向上以争创一流的工作作风,争创文明办公室。

工地厕所管理

1、现场内厕所设保洁员。保洁员对厕所要严格管理,厕所要随时清洗,定期打消毒剂、除污垢,保持厕所无蝇无蚊虫、空气流通。

2、定期对厕所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保洁员的工作。爱护厕所内公共设施,节约用水,保证冲水设施有效使用。对损坏公用设施者视情节处以10-100元罚款。

.垃圾管理

1、宿舍和办公室垃圾应倾倒到现场指定地点。注意生产和生活垃圾严禁混放。乱倒垃圾者罚款20元。

2、垃圾要及时清理、清运,防止蚊蝇滋生。垃圾清运有经理部指定专人专车进行,费用由使用单位按比例分摊。

爱国卫生月健康教育宣传月宣传标语口号

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造健康和谐环境

二、改变不良陋习,使用卫生厕所

三、人人动手,清洁环境,让“四害”远离生活

四、弘扬健康文化,倡导健康行为

五、营造优美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六、建卫生厕所,创优美环境

七、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携手共创无烟环境

八、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九、讲究卫生,预防疾病,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文明卫生水平

十一、开展环境整治,共建美好家园

十二、人人参与环境整治,天天享有健康生活

健康教育宣传

"四勤”:是勤洗手、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打扫卫生。

手经常拿这摸那,很容易被弄脏。如果用脏手扣鼻子、揉眼睛、摸嘴巴,就会把病菌带进体内,引起疾病。所以一定要勤洗手。皮肤是维护身体健康的第一道防线。勤洗澡,能及时清除毛发中、皮肤表面、毛孔中的灰尘、细菌,防止生疮、长癣、长疥子。指甲里容易藏有灰尘、病菌、病毒、寄生虫,应当勤剪指甲。此外,环境卫生不好,容易传播疾病。要勤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

“两不”:不要共用卫生洁具(如:毛巾、杯子等),不乱扔垃圾。

“五好”:是心态调整好、生活安排好、饮食调节好、衣服穿得好、健康关注好。心态调整好:就是要保持心情愉快。这样,不仅人感到舒服,还会增强抵抗疾病的免疫力。要注意讲科学,不迷信,用科学指导生活。

生活安排好:每天都应当体育锻炼、家务劳动等活动安排一定的时间。并且注意生活的规律性。

饮食调节好:就是要注意饮食卫生和营养,尽可能每天都吃一点蔬菜、瓜果和豆制品。

衣服穿得好:就是要注意天气变化,随时增减衣服,积极预防感冒。

健康关注好:就是关注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如果发热、拉肚子要及时请医生诊治。千万不要乱吃药。

良好的生活习惯有益健脑

一、吃好早餐。一直就有早餐吃好、午餐吃饱、晚餐吃少的说法,但由于早上时间最为紧张,就来不及吃早餐。这样,对大脑的损害非常大,因为不吃早餐造成人体血糖低下,对大脑的营养供应不足,而上午又是工作最多的时候,大脑需要的能量得不到供应,长期下去,会影响工作和大脑的发育。早餐中鲜牛奶最为适宜,它不仅含有优质的蛋白质,而且还含有大脑发育所必需的卵磷脂。

二、保证充足的睡眠。睡眠是大脑休息和调整的阶段,睡眠不仅能保持大脑皮层细胞免于衰竭,使消耗的能量得到补充,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过程达到了新的平衡。良好的睡眠有增进记忆力的作用。每天应保证8小时的睡眠时间。同时要注意睡觉时不要蒙头,因为蒙头睡觉时,随着棉被内二氧化碳浓度的不断升高,氧气浓度不断下降,大脑供氧不足,长时间吸进污浊的空气,对大脑损伤极大。

三、饮水充足。水是人体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研究发现,饮水不足是大脑衰老加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年轻人每天至少要饮用8杯水,以保证身体的需要。参加体育锻炼。通过锻炼不仅可以使骨骼、肌肉强壮发达,依能促进大脑和各内脏器官的发育。

四、不要带病用脑。在身体欠佳或患各种急性病的时候,就应该休息。这时如仍坚持学习用脑,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造成大脑的损伤。

2.建筑工地创卫宣传标语 篇二

2. 健康水平要提高,讲究卫生是关键。

3. 创卫生建筑工地,做文明市民。

4. 卫生促进健康,健康更需卫生。

5. 爱国卫生,人人有责。

6. 清理环境,从我做起。

7. 强化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公德。

8. 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健康!

9. 创建美好家园,从一点一滴做起!

10.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文明卫生家园。

11. 建筑工地管理系万家,管理建筑工地靠大家。

12. 以宜居促创业,以创业促发展。

13. 建筑工地卫生整洁,展市民文明风采,彰建筑工地和谐品位。

14. 共建省级卫生建筑工地,同享巴城优美环境!

3.建筑工地工伤事故处理资料 篇三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遭受损害,雇主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雇员投工伤事故保险,雇员有权选择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也可选择以雇员受害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予以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及案号:某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17号(2006年2月23日)

二审法院及案号:某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中民终字第149号

【案情】

原告张某,男。

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经理。

被告郑某,男。

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市龙福苑1号楼建设工程,建设中该公司将搭建钢管外脚手架劳务工作交给被告郑某完成,2004年12月18日,被告郑某雇请原告张某到该工地从事搭建脚手架工作,工资由郑某发放,每日约40元左右。工作期间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未提供安全防护网及劳保用品。2004年12月20日上午11时许,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至伤,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1月27日间,原告先后两次在某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3月29日至2005年6月17日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此间原告还在某州人民医院、医学院附属医院、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进行门诊治疗,以上治疗共花费各项医疗费用计35511.48元,费用均系由被告郑某通过找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卢祖良以借款形式支付。另被告郑某还向原告家属张向龙支付了生活费用2700元、支付床位费和租房费等2500元,合计5200元。事故发生后,经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要求,2004年12月25日,被告郑某与建筑工程公司订立了承包全部钢管外脚手架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对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工程结算以2.2元/㎡计算。2005年6月9曰,某州劳动和社会保险局作出大劳社工认(2005)121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05年7月12目、12月28日,某州劳动鉴定委员会分两次向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作出《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批复》,鉴定张某为二级伤残,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完全护理依赖。2005年9月5日,原告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诉人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85万元。2005年11月30日,经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以原告不能证明张某与李云彩系同一自然人,仲裁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05年12月14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从龙福苑1号楼建设工地脚手架上跌下的人就是张某的事实没有异议。

原告张某诉称:2004年12月18日,原告到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市龙福园小区工地从事搭建外墙脚手架工作,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未安装工程防护网和向工人发放劳保用品。2004年1 2月20日11时许,原告在第四层架子上工作被风吹下跌伤,经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某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高位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全部工伤待遇28.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原告张某与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相反张某是被告郑某承揽我公司承建的龙福苑工程脚手架搭建工作中雇用的工人。张某被雇用的工资系由被告郑某发放,所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是为被告郑某工作中发生,应由雇主郑某承担责任,原告起诉我公司显属错误。至于布防护网和安全问题,依公司与郑某签订的承揽合同,安全措施及发生事故应由郑某负责,张某在事故中也负有重大过错责任。且原告起诉赔偿适用法律不当,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赔付,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诉案由为工伤事故赔偿,我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人。至于我与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关系,是我找原告张某等人共同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也未提供相应安全防护设施,产生原告张某在用工中受伤,理应由用工的公司承担,原告工作中也没有注意安全,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公司与我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及计算与事实相脱离。综上,我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因被告郑某为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中负责搭建建筑脚手架,而到被告市建五公司工地上从事搭建脚手架工作,虽然在事故发生后,两被告之间补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但被告郑某仅只是为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提供劳务活动,工作材料由公司负责,故郑某并不是该建筑工程的用工主体,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系用工单位,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张某之间存在临时用工关系。双方关系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诉讼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被告郑某与公司存在承包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从事劳务中人身受到损害,经劳动管理机关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仲裁处理。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依法应承担原告因工伤而受到损害的法律责任,现原告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于法有据。被告郑某不是用工主体,依法不承担责任。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主张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工伤津贴、今后生活护理费、住院期间工资及护理费合法,但因原告属农民工,其工资收入标准可参照某市临时用工人员月工资500元确定。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无工伤保险基金,被告应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原告二级伤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元(22月×500元),工伤津贴计算年限比照损害赔偿标准酌情以 20年计付102000元(500元×85%×20年×12月),住院期间工资以3000元(500元×6个月)计,生活护理费酌情以20年计付60000元(500元×50%×20年×12月)。至于原告主张的养老金,原告不属被告市建五公司的正式职工,属农民工,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诉讼中二被告提出已通过郑某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35511.48元,以及被告郑某已向原告家属支付的5200元,原、被告均未提出相应主张,故对此不作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判令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元、工伤津贴102000元、住院期间工资3000元、伤残生活护理费60000元,以上合计176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郑某不承担原告张某工伤赔偿责任。

宣判后,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间没有劳动用工关系,张某是由郑某雇请,建筑工程公司与郑某之间订立的承包合同也明确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对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本案中建筑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决驳回张某对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某辩称,其到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搭建脚手架工作,完全是提供劳务,在从事雇用活动中意外受伤应由用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按某州劳动和社会保险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已认定用工单位是建筑工程公司,故应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郑某辩称,其组织人员到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市龙福苑1号楼建设工地从事搭建钢管外脚手架劳务工作,工作所需工具和材料全部是由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实际用工者是建筑工程公司,张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属工伤事故,应由用工者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建筑工程公司事后与其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在本案中其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中经某州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建筑工程公司赔偿给被上诉人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住院期间工资、伤残生活护理费等11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时支付50000元,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60000元。

二、由被上诉人郑某赔偿给被上诉人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住院期间工资、伤残生活护理费等2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时支付10000元,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10000元。

【评析】 在建筑施工法律关系中,建筑施工工程往往经多次承包、转包、分包后包给不具各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时,如何确立劳动关系,如何准确确定用工关系中的雇主地位是认定赔偿主体的关键,对雇主的确定在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争议也较大。同时,雇主未为雇员投工伤保险时,雇员请求赔偿的范围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赔付,还是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赔付,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适用竞合问题,如何合理协调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从而综合发挥两种救济手段的长处,成为工伤事故法律适用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审理本案的难点和焦点也在于对此两个问题的认定和如何正确合理适用法律。

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混乱,工程经层层转包、分包,均以工程量结算,最终由个人 “包工头”承包工程,工人被这些小“包工头”以每天几十元不等的价格雇请过来,从这些小“包工头”手里拿工资,由他们安排事务。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有事就来,没事就不来,今天来明天不来,流动性大,临时性强。所用工一旦在劳动中发生意外受伤,则从总承包企业到分包、转包人,项目承包人和“包工头”均推卸责任,否认与工人形成了劳动关系,都不肯承认自己是雇主。建筑承包企业认为工人不是他们请来的,企业也没有他们的名册,工资也不是由承包企业发放,工人根本不受承包企业管理,其不是用人单位。而中间的承包人、分包人也认为其不管理农民工,不直接给民工发放工资,不是民工的雇主。从表面看“包工头”对民工进行选任、管理和监督,是民工的雇主,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对建筑工人(含农民工)负有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法定义务人是承包企业及其分包单位的法定义务,其未履行义务,造成工伤,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再从有利于保障受害人权益,使其能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看,承包企业及其分包、转包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赔偿能力强;“包工头”经济负担承受能力差,即使倾家荡产也不能赔偿受害农民工的损失;且从民工的劳动中获得最大利益者,是承包企业及其分包、转包人,而非个人“包工头”。因此,建筑领域中民工受害,应当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转包单位的民事责任,以救济受害人,保障其权利实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规定,扩大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雇主连带责任的范围,包含有保护劳动者,救济受害人之立法考虑。同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当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多或自然人时,作为发包方的主体责任。在本案中郑某组织人员到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搭建脚手架工作,工作材料全部由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工人提供的完全是纯劳务性的工作,虽然工人工资由郑某支付,但郑某作为自然人,没有分包建设工程的主体资格,就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案中某州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所作的《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的用工主体为建筑工程公司,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用工主体为建筑工程公司是合法的,这样认定有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关于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及范围的法律适用问题。对雇员伤害案件,实现权利的途径通常有二:一是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从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二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获得经济赔偿。由于两种权利的实现途径不同,实现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有的雇员在从事劳动活动受到人身伤害时,主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有的则要求按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也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原告认为应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予以赔偿,被告则认为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按月支付,原告作为临时用工,在诉讼中主张一次性支付,一审在计算时则比照损害赔偿标准以20年计,在赔偿标准和计算上产生混乱。

就赔偿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用工都应参加保险,不参加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工者也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这样,雇员在从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如果没有参加保险,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还是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就产生竞合。当雇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综合发挥两种救济手段的长处,成为工伤事故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当雇员在从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害人要求赔偿时应享有选择权。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的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和支持。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告知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予以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的工伤认定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案件,要充分尊重雇员对赔偿途径的选择,这样可更加体现人的健康价值以及法律关怀。

【编辑按语】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在有关部门认定雇员的伤系工伤,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为该雇员投工伤事故保险的情况下,雇员是应按工伤事故请求赔偿还是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本案原审法院进行了很好的尝试,作者也提出了其独到的见解和观点,具有理论探讨价值。但同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还值得作深入思考:1.应不应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2.工伤认定的范围和对象;3.临时雇员的“工伤”与在职职工的工伤应不应有区别;4.依目前劳动管理和工伤投保的现状,若雇员受伤一律由有关单位按工伤赔付,是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等。

案例编写人: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云红

编辑、修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泽祥

劳务派遣工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

http://hngrb.rednet.com.cn 2009-1-9 13:26:56

“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是劳务派遣的特殊形态,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发生纠纷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年仅18岁的女工在遭遇工伤后,不仅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还因为劳务派遣而坐上了被告席,由此引发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虎丘法院调解一起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案件 纠纷缘起:“相应适当补偿”

2006年4月4日,年仅18岁的陕西女工范某与江苏省苏州市鼎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公司、系人力资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鼎诚公司安排范某到巴拉斯塑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拉斯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690元。合同签订后,范某即按约被派遣至巴拉斯公司工作。4月28日,巴拉斯公司作为甲方、鼎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条件,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劳务人员;乙方委托甲方向劳务人员代为发放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当地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意外伤害保险费、农保费用和管理费;乙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劳务人员受伤时,甲方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通知乙方,由乙方按国家、当地劳动部门的政策规定,办理申报工伤、劳动鉴定申报以及办理工伤待遇的申请手续,甲方提供协助,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经济补偿,甲方应予相应适当补偿。”

工伤过后:女工坐上被告席

2006年8月24日,范某在工作中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其左手受伤,住院治疗26天,巴拉斯公司为范某支付了医疗费1.5万元。2006年12月31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鼎诚公司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范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07年3月31日,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向鼎诚公司作出《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范某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七级。由于三方未能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范某于2007年5月14日向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鼎诚公司和巴拉斯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83933.42元。2007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鼎诚公司支付范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5794元。巴拉斯公司支付范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419元。巴拉斯公司对此不服,遂将范某与鼎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庭审激辩:谁该对工伤负责

法庭上,巴拉斯公司与鼎诚公司就范某到底是谁的员工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巴拉斯公司认为,范某是与鼎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鼎诚公司劳务派遣至乙方公司的,范某并没有与巴拉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无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巴拉斯公司与范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承担对范某工伤赔偿的责任。

而鼎诚公司则认为,范某虽与鼎诚公司有劳动合同,但鼎诚公司不是实际用人单位,对范某的使用、支配和收益都属于巴拉斯公司。鼎诚公司的主要责任是为企业介绍劳动人员,代为缴纳劳动者一定费用。巴拉斯公司只缴纳给鼎诚公司每人每月60元,不足以支付公司的成本,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由巴拉斯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费用。劳动保障部门的合同范本都规定了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该合同范本是对劳务工作的经验总结,具有借鉴意义。而巴拉斯公司在与鼎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工伤的约定进行了修改,只约定其承担“相应适当补偿”,逃避了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工伤事故是在巴拉斯公司单位发生的,其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巴拉斯公司向鼎诚公司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工伤保险,既然已交纳了保险,所以应当由巴拉斯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

法院调解:三方握手言和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范某与鼎诚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鼎诚公司作为人力资源中介单位,将范某派遣至巴拉斯公司工作,现范某在工作中受伤,已经由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及七级伤残,鼎诚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范某工伤待遇。巴拉斯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足以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巴拉斯公司应对范某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巴拉斯公司与鼎诚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工伤事故处理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之下,三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巴拉斯公司支付范某工伤赔偿款6.15万元,鼎诚公司支付范某工伤赔偿款9.85万元,合计16万元。

法律知识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实行劳务派遣,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一般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由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涉及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三方,包含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秦弓)

劳务工工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0-06-29 13:23:23 作者:

案例:

刘某2009年6月到南京某劳务公司求职,随后被安排至南京某公司工作,两公司均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3月刘某发生工伤,经过工伤认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问:刘某可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劳务公司还是用工单位?

职博士: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刘某可以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83688511 83688512

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共担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潘乐东 发布时间:2009-7-5 7:49:00 浏览次数:150次 此信息由 manbu 志愿者发布

[提要]近日,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结了一起工伤待遇案,裁决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月起,老吴一直在寿光市某金融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2007年11月5日,金融公司通知老吴,自即日起老吴„

近日,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结了一起工伤待遇案,裁决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月起,老吴一直在寿光市某金融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2007年11月5日,金融公司通知老吴,自即日起老吴应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金融公司从事原工作,工资也改由劳务公司发放。2009年3月,老吴在工作时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金融公司支付了老吴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老吴到劳务公司要求待遇时,劳务公司也一直推托。2009年5月,老吴提起劳动争议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

金融公司辩称,老吴虽是在养护花木工作时受伤,但老吴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在2007年11月后老吴的身份已变为劳务派遣工,公司每年都给劳务公司员工管理费,老吴的工伤应由劳务公司负责。

劳务公司辩称,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金融公司的影响,两公司签订了协议,劳务公司只是代金融公司管理后勤职工,工资也是金融公司打到本公司账上再由劳务公司代发。老吴的工伤应由金融公司负责,劳务公司无能力承担老吴的工伤待遇。

4.建筑工地实习总结1 篇四

一.实习内容:高层民商两用建筑基础的施工

二.相关专业知识:

1.钢筋的分类:

按轧制外形分

(1)光面钢筋:I级钢筋(Q235钢钢筋)均轧制为光面圆形截面,供应形式有盘圆,直径不大于10mm,长度为6m~12m。

(2)带肋钢筋:有螺旋形、人字形和月牙形三种,一般Ⅱ、Ⅲ级钢筋轧制成人字形,Ⅳ级钢筋轧制成螺旋形及月牙形。

(3)钢线(分低碳钢丝和碳素钢丝两种)及钢绞线。

(4)冷轧扭钢筋:经冷轧并冷扭成型。

按在结构中的作用分:受压钢筋、受拉钢筋、架立钢筋、分布钢筋、箍筋等配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按其作用可分为下列几种:

(1)受力筋——承受拉、压应力的钢筋。

(2)箍筋——承受一部分斜拉应力,并固定受力筋的位置,多用于梁和柱内。

(3)架立筋——用以固定梁内钢箍的位置,构成梁内的钢筋骨架。

(4)分布筋——用于屋面板、楼板内,与板的受力筋垂直布置,将承受的重量均匀地传给受力筋,并固定受力筋的位置,以及抵抗热胀冷缩所引起的温度变形。

(5)其它——因构件构造要求或施工安装需要而配置的构造筋。如腰筋、预埋锚固筋、环等。

2.变形缝的分类及作用:

变形缝可以使缝两侧的建筑物在温度变化、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发生地震时,彼此互不影响。一般说来,变形缝可以分为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三种,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布置和需要也可以把这二种或三种缝结合起来处理,做成一道缝,可以兼有二缝或三缝的作用。

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及防震缝。

房屋建筑中,伸缩缝是考虑建筑物过长,当温度变化时埋设在土内墙基础或柱下条形基础或箱型基础等下部结构受温度变形的影响小,这样上部结构下面部分受约束影响较上面的大,因此当温度变化时将可能导致上部结构的裂缝,设置伸缩缝可保证主要受力构件不致因温度应力损坏。桥梁结构中伸缩缝可防止温度应力在超静定结构中产生过大的附加应力,导致结构损坏。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设置伸缩缝可有效控制混凝土的开裂。总之,伸缩缝是为了减小温度应力的不良影响而在荷载较小处设置。

沉降缝是为了防止地基沉降不均匀而导致上部结构裂缝或破坏而设置的,例如在层高相差较多,或地基土不均匀或新旧建筑连接等情况下,一般都要设置沉降缝。沉降缝需将基础断开,但伸缩缝则可不断开,因此沉降缝也可做伸缩缝。

防震缝是为防止两部分上部结构的刚度不同而在地震中的振动频率和变形不一致而引起较严重的震害,在平面布置复杂、房屋高差大和刚度悬殊时都应设置防震缝。防震缝应有足够的宽度,否则反而因房屋两部分振周期和相位角不同而引起它们的碰撞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三.技术员解疑

1.问:基础的施工顺序是什么样的?

答:基础的施工顺序大致为:定位放线——规划部门验收红线——土方开挖地基——设计勘察单位、质监站验槽——支垫层模板——垫层浇筑——弹线——支条基模板

——绑扎条基、构造注钢筋——浇筑钢筋混凝土——弹线——砌筑基础墙——支构造柱模板——浇构造柱混凝土——绑扎地圈梁钢筋——支立地圈梁模板——浇筑混凝土——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回填土。

应注意的内容:

(1)地基挖成梯形的,在斜面上要扑上一层塑料布,目的是防止塌方

(2)垫层施工前要排除积水,铲除淤泥,打好水平桩,支好模板后进行浇

捣,用平板震动机震捣。垫层浇筑要用混凝土,高度约为1.2米

(3)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要采用水准仪进行复测标高,发现有高差时,应即

纠正

(4)砖基础施工前,在条基上用水准仪测出水平,立好小皮数杆,排砖搁

底,砖块隔日潮润,组砌方式正确,控制好砂浆配合比。

2.问:如何进行钢筋的连接?

答:钢筋接头采用二种方法:d>=20mm时一律采用焊接,对d<20mm的钢筋采用绑扎接头

具体施工如下:

柱钢筋绑扎

(1)箍筋绑扎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

错开设置,箍筋转角处与纵向钢筋交叉点均应扎牢。

(2)各层柱头钢筋绑扎前,要根据轴线垂直传递后的柱头位置线,在允许误

差范围内进行接长并要注意校正柱头位置。确保每只柱头轴线上下各层均在同

一铅垂线上。

(3)柱头竖向主筋的接头,按要求进行搭接。根据规范要求,接头位置错开。

钢筋焊接时,要注意箍筋加密范围,特别要注意加密部分的箍筋。

(4)梁钢筋应放在柱的竖向钢筋内侧。

(5)柱钢筋绑扎要校好垂直度,使其保持位置正确、顺直。

梁钢筋绑扎

(1)箍筋弯钩迭合处应与受力钢筋方向错开,其余同柱。

(2)梁钢筋绑扎时,在支撑好的模板上按常规搭设钢筋绑扎支架,支架间距

视梁的大小、重量而定。

(3)钢筋绑扎后应随时垫好保护层垫块,其钢筋保护层按设计规定的厚度,1:2水泥砂浆制作垫块,设计间距按1.0m2一块以保证钢筋位置正确。3.问:变形缝的施工?答:在要进行水泥浇筑处固定模板,并在变形缝处使用铁网罩住,防止水泥进入变形 缝。待水泥干后,去掉模版,并对水泥进行护养。护养的方法是:在水泥上加盖湿

布,以防止水泥干裂。(待两个月后进行变形缝的浇筑。——有待确认。)

4.问:何时进行回填土?

答:等基础大体结构以及周围墙体完成浇筑后,要在墙体周围加上防水防潮材料,并进行土的回填。

5.高层建筑的楼梯问题

听技术员说此建筑没有楼梯只有电梯,也不知道是真是假,难以理解.同学们自己查查吧。

6.平面表示法及读图问题

一、箍筋表示方法:

⑴ φ10@100/200(2)

表示箍筋为φ10,加密区间距100,非加密区间距200,全为双肢箍。

⑵ φ10@100/200(4)

表示箍筋为φ10,加密区间距100,非加密区间距200,全为四肢箍。

⑶ φ8@200(2)

表示箍筋为φ8,间距为200,双肢箍。

⑷ φ8@100(4)/150(2)

表示箍筋为φ8,加密区间距100,四肢箍,非加密区间距150,双肢箍。

一、梁上主筋和梁下主筋同时表示方法 :

⑴ 3Φ22,3Φ20

表示上部钢筋为3Φ22,下部钢筋为3Φ20。

⑵ 2φ12,3Φ18

表示上部钢筋为2φ12,下部钢筋为3Φ18。

⑶ 4Φ25,4Φ25

表示上部钢筋为4Φ25,下部钢筋为4Φ25。

⑷ 3Φ25,5Φ25

表示上部钢筋为3Φ25,下部钢筋为5Φ25。

二、梁上部钢筋表示方法:(标在梁上支座处)

⑴ 2Φ20

表示两根Φ20的钢筋,通长布置,用于双肢箍。

⑵ 2Φ22+(4Φ12)表示2Φ22 为通长,4φ12架立筋,用于六肢箍。

⑶ 6Φ25 4/2

表示上部钢筋上排为4Φ25,下排为2Φ25。

⑷ 2Φ22+ 2Φ22

表示只有一排钢筋,两根在角部,两根在中部,均匀布置。

三、梁腰中钢筋表示方法:

⑴ G2φ12

表示梁两侧的构造钢筋,每侧一根φ12。

⑵ G4Φ14

表示梁两侧的构造钢筋,每侧两根Φ14。

⑶ N2Φ22

表示梁两侧的抗扭钢筋,每侧一根Φ22。

⑷ N4Φ18

表示梁两侧的抗扭钢筋,每侧两根Φ18。

四、梁下部钢筋表示方法:(标在梁的下部)

⑴ 4Φ25

表示只有一排主筋,4Φ25 全部伸入支座内。

⑵ 6Φ25 2/4

表示有两排钢筋,上排筋为2Φ25,下排筋4Φ25。

⑶ 6Φ25(-2)/4

表示有两排钢筋,上排筋为2Φ25,不伸入支座,下排筋4Φ25,全部伸入支座。

⑷ 2Φ25 + 3Φ22(-3)/ 5Φ25

表示有两排筋,上排筋为5根。2Φ25伸入支座,3Φ22,不伸入支座。下排筋 5Φ25,通长布置。

五、标注示例:

KL7(3)300×700

表示框架梁7,有三跨,断面宽300,高700。

Y500×250

表示梁下加腋,宽500,高250。

N4Φ18

表示梁腰中抗扭钢筋。

φ10@100/200(2)2Φ25 表示箍筋和架立筋。

-0.100

表示梁上皮标高。

注:箍筋的肢数是看梁同一截面内在高度方向箍筋的根数。

小截面梁因宽度较小,相应产生的梁内剪力较小,采用单肢箍即可,类似于一个S钩。

像一般的单个封闭箍筋,在高度方向就有两根钢筋,属于双肢箍。

再如,截面宽较大的同一截面采用两个封闭箍并相互错开

高度方向就有四根钢筋,属于四肢箍。

以此类推。现在通用的表示法是平面表示法,同学们要注意学习。对于读不懂图的问题,可以找一本图集,多看看,时间长了就能看懂了。

四.体会

5.建筑工地创卫资料1 篇五

注:以上内容中施工现场有的必须要提供,没有的可以不要提供。图片要做到申报资料当中。

脚手架:整体外立面、内封闭、扫地杠、连墙件、悬挑架底部构造图;

施工用电:总配箱、分配箱、开关箱、配电箱系统图、线路敷设情况图、保

护接零情况图;

施工机具:钢筋、木工、搅拌机等、操作棚;

支模架、基坑支护、基坑临边围护、沟槽开挖、土方外运:各1-2张;

三宝四口:安全帽(按不同颜色排成排)、安全网、安全带(几根排成排)、楼梯口、通道口(防护棚)、预留洞口、电梯口(包括水平防护)、临边;

文明施工: 现场围墙、大门、道路、吸烟区、排水设施、材料堆放、宿舍、灭火器、消防立管(楼层接口或水泵)、施工现场标牌、宣传栏、安全标志、厕所、食堂、淋浴室、垃圾箱、完工后各立面图、绿化、晒衣区、标化参选牌、民工学校图片、节能照片等;

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图片、消防设施及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安全技术交底

资料拍一张、方案审批单拍一张(监理、施工单位)、特种作业证

6.建筑工地工人宿舍管理制度1 篇六

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新馆改造项目

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建筑农民工的宿舍安全文明管理,预防和检查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民工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制订工地宿舍安全检查文明管理条例。

一、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组织管理、维护防火设施、器材,保证其完好有效,每间房指定消防清洁责任人,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火灾,每次处罚1000元以上罚款,并承担相应损失费用,情节严重送交司法机关;若发生火灾时,有能力灭火而不采取救火措施,罚款500元以上。

二、自觉节约水电,爱护一切公共设施,严禁在墙上乱订、乱写乱划,损坏公物按原价双倍赔偿。每间宿舍用电范围为:照明、手机或电筒充电、电风扇。如需解决用电问题需由专业电工操作,严禁私自乱拉电线或违章操作,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三、严禁在宿舍内做饭或烧开水等大功率用电器,如有发生每次罚款500元。严禁点长明灯,检查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四、节约用水、随手关好水阀,发现有不关水笼头长流水浪费者,对其罚款20-50元;垃圾未倒入指定桶中,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五、严禁私自乱拉电线或违章操作,如有发生每次罚款200元,确需解决用电问题需派专业电工操作。

六、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放入宿舍,如有发生每次罚款200元。严禁带小孩居住宿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七、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非法集会、打架闹事等有碍社会治安的非法活动。如有发生,情节轻者罚款500—5000元,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每间宿舍居住按项目部按定人数,小房间最低居住人数每间不少于4人,不得私自独占房间,每少一人罚款400元。

九、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十、宿舍房间内的清洁卫生由班组负责人自行安排人员打扫。每次检查或抽查时,发现脏、乱、差处以20-100元罚款。

十一、每间宿舍应选出 1 名室长对本宿舍进行全面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宿舍防火工作、人员卫生防病工作和轮流打扫工作。

十二、床铺应用统一的材料制成,宿舍内应设置专门放置生活用品的桌子或架子,统一放置,整齐有序;床单和被子每日起床后均要折叠整齐并有序放置。

十三、施工项目部要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组织管理、维护防火设施、器材等相关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每天一小检,每月一大检,确保宿舍安全、正常使用)。

以上十三条,如果违约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求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落实到位。每位宿舍人员严格遵守以上条约。

十四、每间宿舍的墙壁上均要张贴“三表”,即:卫生值日表、作息时间表和安全防火检查记录表。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新馆改造工程 施工总承包项目部

上一篇:地方病防治教案下一篇:幼儿园中班蚂蚁搬豆教案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