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11篇)
1.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一
重庆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渝组发[200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力度,切实打牢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工作遵循按需选调、竞争择优、结构合理、加强培养、动态管理、注重使用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高等院校党组织推荐、市委组织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选调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选调的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的品学兼优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主要选调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的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第五条 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发展潜力大;
(三)学习成绩优良;
(四)身体心理健康。
第三章 选调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根据全市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由市委组织部确定每年选调数量,商市编办确定使用编制计划并下达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对选调生的专业需求。
第七条
选调工作按照面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以及政审、体检及公示等程序进行。体检合格者,由市委组织部会同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与选调生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
选调生分配纳入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被选调的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手续到市委组织部领取报到通知,再到所分配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报到。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乡镇街道机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可分配到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工作。
第九条 选调生签订选调协议后,各高等院校应及时按规定转递选调生档案材料。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高校不得改派。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教育,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选调生的培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选调生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要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着力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要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和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
选调生所在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要通过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等形式,对选调生进行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国情国力等知识的培训。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到市委党校进行一次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选调生进行短期培训。
第十二条
要创造条件,使选调生在实际工作中尽快了解基层情况,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有意识地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环境中经受考验,并有意识地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炼意志,增长才干。要适时对选调生进行轮岗交流锻炼,使他们熟悉多方面的工作。
市委组织部每年选派经过一定时间基层锻炼的选调生,到市级部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选调生的具体管理。
各级党组织既要对选调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选调生培养管理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选调生培养管理档案进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选调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选调生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新的管理部门。选调生调入市级部门的,其培养管理档案转市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分配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的,在基层锻炼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在此期间,选调生原则上不得调动。选调生调出所分配区县(自治县、市)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第十六条 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考核不称职的;
(四)本人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六)有其它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情形的。
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本选调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一月底前,连同选调生职务变动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选调生每年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报告工作和思想情况。
第六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选调生,应及时列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各级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可以统一调配使用本辖区内选调生,以优化选调生资源配置。
第十九条 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对经过实践锻炼,综合素质好的选调生,各级党组织要择优选拔任用。
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条件,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应及时提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市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市委组织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选调条件和程序进行选调的;
(二)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违反本规定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选调生录用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调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选调生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二
2014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89号)。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该办法。该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属机构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各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该办法。各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贵州省选调生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有较搞思想文化素质、与广大基层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切实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公开考试、确保质量;
(二)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择优选调;
(三)立足基层、严格要求、分级管理;
(四)遵循规律、加强培养、适时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主要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特区)直属单位。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选调生应从有关高等院校(含其他硕士、博士培养单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大学本科以上应届优秀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到基层就业或服务活动的高校毕业生,表现优秀、具备选调生基本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纳入选调范围。
第五条 选调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
(二)一般应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扎根基层的思想和吃苦耐-1-
劳的精神,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四)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五)服从组织安排;
(六)身体健康;
(七)省委组织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每年的选调生数量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其中女性、少数民族选调生要有一定数量。
第七条 选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计划。每年底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根据编制情况,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选调生需求,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选调计划;
(二)发布通知。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选调生招录计划,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报名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应届毕业生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其他方面的人选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省委组织部进行审核;
(四)笔试。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选调生笔试;
(五)资格审查及面试考察。省委组织部根据选调条件,对通过笔试纳入面试考察对象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面试考察;
(六)体检。根据笔试、资格审查和面试考察情况,确定体检对象;
(七)确定选调名单、落实工作单位。根据笔试、资格审查、面试考察和体检的情况,提出选调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束后确定选调名单;
(八)分配。坚持分配到基层工作的原则,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提出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九)签定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由省委组织部与选调对象签定,并由选调对象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盖章确认。就业协议签定后,选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选调,学校也不得对选调生另行改派。
(十)初任培训。选调生在上岗前,由省委组织部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
(十一)派遣及档案转递。各高等院校按照分配去向,将选调生直接派遣到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并将档案及时转递到有关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及时转递到有关县(市、去、特区)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和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九条 选调生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在接收单位编制空额内优先调剂解决。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一)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
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心路子。
(二)市(州、地)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地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掌握选调生总体表现情况和工作情况。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三)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面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实时对选调生进行跟踪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四)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接收单位要明确专人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形成定期与选调生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对选调生取得的成绩给予表扬与鼓励,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对出现的苗条性问题进行提醒,帮助他们健康成长;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
第十一条 选调生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其中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为两年(含试用期),两年内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市(州、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五年内不得跨省调动,工作特殊需要的,需报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二条 选调生调动实行备案制,在本县(市、区、特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在市(州、地)内跨县(市、区、特区)调动的由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审批
或备案;调到省直机关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市(州、地)、省(区、市)调动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守纪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本人思想动摇的,不安心基层工作的,群众反映较差的;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五)其他事宜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培养的。
调整出选调生队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工作满10年的选调生,除已经担任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和列入县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的人员外,不再按选调生进行专项管理,转入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部门应建立选调生管理信息系统,跟踪选调生的表现、工作变动等情况,实行选调生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选调生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后,原负责管理的组织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辞职、辞退、死亡等变动情况较大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培养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计划和措施,加大培养力度。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训。
(一)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当年所录用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公务员初任培训。
(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两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培训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要加强选调生的实践锻炼。
(一)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挂职锻炼。
(二)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复杂、突发性的工作,交办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4.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筑府发〔2011〕3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统筹实施管理,区级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范围内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复核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税务、审计、林业绿化、物价、监察等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负责在市场上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应提取的资金;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八)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九)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购或租赁的住房;
(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规定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各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委托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确保按时供地。
第十五条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专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鼓励单位和个人出售、出租、捐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以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商品住宅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指定机构按建筑安装成本回购。
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居住证》;
4.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
(五)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
请并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三)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核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调查报告和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五章租赁住房补贴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核准家庭,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的核准家庭,轮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条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一)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补贴系数为0.3;
2.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非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5;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0.9。
(二)每季度领取租赁补贴少于50元的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按每季度50元发放。
第二十八条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从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本季度起,政府指定机构按季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的家庭,须轮候与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登记备案后,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从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本季度起,政府指定机构按季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单身人员可按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申请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且人数不宜超过3人。
第三十条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座落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申请租住条件等相关情况。保障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
次实物配租。
第三十二条对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申请家庭保障人口对应的房屋户型,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将配租结果在媒体和网站公示。
第三十三条已确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
第三十四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缴纳租金,租金标准根据本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内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出租人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第七章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复核制度。
(一)复核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二)复核程序:保障家庭应按时主动填报《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复核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变更汇总表》和《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退出汇总表》,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
(三)复核时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
4.家庭成员现收入状况;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明。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定期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和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九条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未按时填报《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复核表》的;
(六)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七)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调整和退出:
(一)租赁住房补贴
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家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对需调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家庭,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同意调整意见后,按调整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其进行发放。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有第三十九条
(四)、(五)、(六)、(七)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6个月至1 年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2倍缴纳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缴纳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实行反向抽查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不低于街道办事处报送总户数的5%进行随机入户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每半年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不低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总户数的2%进行随机入户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同时将此情况记入其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四十四条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先行查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数据库,对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进行房屋登记。对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而未腾退的家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四十六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符合保障条件的企业职工,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全市统筹管理,也可由企业自行管理。租金缴纳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社会投资者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第五十条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申请条件、程序和租金缴交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障。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筑府发〔2007〕97号)、《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0〕6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5.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篇五
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使机关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效能问责制实施“治庸计划”的决定》(濮发„200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濮阳实际,特制定《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3日
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使机关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效能问责制实施“治庸计划”的决定》(濮发„200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首长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贻误工作、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部门首长言行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是指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的市管干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垂直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主要领导,人民团体和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机关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机关首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责任心、使命感不强,不作为,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4.在全省同行业或全市综合性评比中位次处于后3位的;县(区)综合经济实力在全省各县(区)排名中位次后移3位以上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6.责任意识淡漠,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7.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及时予以解决的;对已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兑现的;
8.对应该公开的行政事务不按规定公开的;
9.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管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或对直接分管的部门、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10.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发生弄虚作假、“吃拿卡要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11.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秩序混乱,组织纪律涣散,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12.在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优化经济环境效能评议或政风行风评议中连续2次排名后三位的;
13.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公务员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5.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机关首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党和政府的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及法律法规,乱作为,侵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超越部门权限、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策,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2.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4.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本部门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客商,破坏投资环境、影响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大局的; 5.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工作中,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暗箱操作,从中谋取私利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6.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7.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乱检查、乱办班、乱发证、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违反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机关干部“五不准”规定以及其它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9.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和纵容的;
10.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合法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1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利用工作权力之便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的; 13.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委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举止不端,有损公务人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机关首长无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领导职务,不会作为,贻误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不注重自身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知识结构已不适应所从事的工作,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对本职工作心中无数,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提出有效解决措施的。
第九条市委、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可根据署名投诉人的证据材料、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同级人大和政协的要求或建议、监督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建议或报告、新闻媒体曝光材料等事由,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组织调查,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当责成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府督查机构或财政、审计、安监、环保、法制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有关事项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按照调查组要求据实说明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被问责的机关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委、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追究责任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市委、市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追究责任或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需追究责任的,要同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谈话告诫;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岗位调整;
(六)降职使用;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涉嫌违反党政纪律,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机关首长作出的追究责任或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和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
第十八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30日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请复核或申诉。市委、市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或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九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对机关首长问责后,其问责原因属于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六
明年春季公开遴选即将开始,任职满2年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可报考正科级
从明年春季开始,贵阳市将全面启动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凡是德才兼备、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一线工作人员,都有机会择优录用。
记者从昨日下午召开的2013年春季贵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安排部署会获悉,今年10月29日,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面向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以拓宽基层公务员上升通道,引导和激励更多的优秀干部到基层去,使基层成为锻炼培养公务员的源头活水。《暂行办法》对报考、审查、考试、录用等环节,均有明确规定。
同时,2013年春季贵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即将启动,本次公开遴选职位包括正科级领导职位、副科级领导职位和科员职位。
1.每年春秋两次报考机会 除了要有才更要有德
据介绍,公开遴选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由贵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组织、集中进行,一般每年进行2次。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市直部门可以单独组织公开遴选,公开遴选方案须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公开遴选计划一般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分两批报送。
公开遴选主要有制定方案、计划与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公示、试用与任职等程序。
其中,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突出“干什么、考什么”。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竞岗演说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公开遴选单位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加试业务水平测试。
笔试结束后,各遴选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进入面试的人员全部参加业务水平测试;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成绩,总分为100分(增加业务水平测试的,笔试、面试、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各占40%、40%、20%)。并规定长期在基层一线埋头苦干、在近三年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或获得地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公务员,可实行笔试加分制度。
组织考察方面注重“德”的考察。在考察中,考察内容除了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外,还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注重考察“德”的真实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
按规定,公开遴选实行层层差额选拔。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公开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考察对象与公开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考察结束后,通过比选1:1提出拟遴选对象。
2.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试用期三个月
公开遴选是选拔优质干部的方式,也是基层公务员提升的机会,不过,公开遴选有严格规定,报考也需谨慎。
报考人员在遴选过程中,报名时每人限报一个职位;个人自荐报名的,须经所在部门同意。报名过程中,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以及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将取消报名资格。
在公示环节,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公开遴选的遴选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公开遴选,待查实后再作出决定。
此外,公开遴选将严格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拟任人选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转任等手续;试用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工作。
3.遴选 公务员主管部门放权“不放手”
据了解,经贵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开遴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遴选工作。
在开展遴选工作过程中,报名、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民主测评和考察等许多关键环节都将授权给各公开遴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开遴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同时,公开遴选拟任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由公开遴选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留用。
贵阳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贵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公开遴选,该市针对2013年春季遴选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流程,将严把工作程序关、资格审查关、考试测评关、考察试用关等关卡,确保公开遴选的透明度、公信度和满意度。
4.明年春季报考职位:正副科级领导职位和科员
据了解,本次2013年春季公开遴选职位包括正科级领导职位、副科级领导职位和科员职位。遴选范围及对象包括:各区(市、县)机关和乡镇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各区(市、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以及省、市直机关设在各区(市、县)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报考。
报考人员必须满足:工作能力强;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等条件等。
凡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须现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主任科员或任职满2年的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须现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或任职满3年的科员职务。并规定长期在基层一线埋头苦干、在近三年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或获得地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公务员,可实行笔试加分制度。
按照有关要求,各遴选部门将根据编制限额、职位空缺情况和本部门公务员队伍结构,在认真做好职位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编制遴选计划,准确界定职位需求,合理设置资格条件。
遴选计划采取书面申报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将于2013年1月15日前分别报贵阳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和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专业设置方面,计划遴选职位无特殊要求的,规定应设置为不限专业。如确需设置专业,根据教育部网站上公布的专业目录,设置为专业大类(一级目录或二级目录),设置为相关专业的须有明确界定所包含专业范畴。
5.明年2月下旬启动报名7月20日前完成所有事宜
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确定为2013年2月25日至28日。各遴选部门组织现场报名,并对报考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可个人自愿或经组织推荐方式进行报名,每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
笔试定于2013年3月9日,由贵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时间地点,各遴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笔试试题原则上由遴选部门命制,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笔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须公布笔试成绩,并按规定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员确定后,需要增加业务水平测试的职位,由遴选部门按笔试有关规定组织面试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面试时间约为2013年3月中旬,由各遴选部门组织实施。3月下旬进行考察。综合考试和考察情况,经遴选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遴选人员,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公示和试用环节。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确定的拟遴选人员在规定的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各遴选部门也分别在本部门和拟遴选人员原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遴选部门对拟遴选人员实行为期3个月的试用。试用期满后,需办理转任手续的,由遴选部门申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转任手续后,由遴选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任职。所有事宜须在2013年7月20日前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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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七
为进一步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专业部门考核和社会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和巡查考核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通过科学、规范的考核,充分发挥城区街道办(乡)、居(村)委会和广大市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全市形成重心下移、权责明确、监管到位、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考核对象
市城区各级城建执法队伍、各街道办(乡),各级环卫部门。
三、责任区域划分
1、城区市容管理责任区域划分以《濮阳市城区市容管理责任区域划分意见》为准。
2、城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划分以《濮阳市城区环境卫生区域划分意见》为准。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市容市貌管理(100分)
1、经营摊点管理规范,无擅自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占道加工、修车、洗车等。发现一处扣1分。(40分)
2、人行道、广场、开放式办公区周围等无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发现一处扣1分。(10分)
3、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擅自乱堆乱放、乱弃物料和杂物,道路两侧无沙石料、建筑垃圾等堆积。发现一处扣1分。(10分)
4、墙壁、灯杆、桥墩、公交候车亭、电话亭、便民座椅等建(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无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广告。发现一处扣1分。(20分)
5、主干道两侧无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横幅、条幅标语,电缆电线无乱扯乱拉;临街建筑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平台、屋顶、外走廊上无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发现一处扣1分。(10分)
6、无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乱搭乱建棚亭(遮阳布)、乱拉绳索、乱挂衣物等。发现一处扣1分。(10分)
(二)环境卫生管理(100分)
1、环境卫生工作标准、监督考核等制度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辖区内环境卫生实现全覆盖、无盲区、无缝隙管理。一项工作落实不到位扣1分。(5分)
2、城区道路清扫保洁达到“四无四净”标准。“四无”即路面无泥土积尘、无垃圾杂物、无枝叶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四净”即路面净、边沟路边净、雨水沟孔净、出路口交接部位净。发现一处不达标扣1分。(40分)
3、居民小区、城中村环卫设施齐全,定时清扫保洁,环境整洁美观。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10分)
4、公共场所环卫设施配套,定时清扫保洁,无瓜果皮壳、纸屑、烟蒂、痰迹、乱涂乱画和其他杂物,垃圾及时清运。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5分)
5、各类市场(含夜市、早市)有专职卫生保洁人员,配备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清扫保洁,无垃圾堆积、无污水污物。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10分)
6、河道岸坡整洁无垃圾堆存,水面无漂浮垃圾,水体清洁。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10分)
7、果壳箱按时保洁、清掏,箱内无遗漏,箱体无污渍,箱外地面无撒漏。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5分)
8、公共厕所布局合理,专人管理,运转正常;内外干净整洁,门窗、墙壁、管道等无浮土、灰尘和乱写乱画,地面无积水、污物,大小便池无积粪、锈碱,厕内无蝇蛆、基本无臭味。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5分)
9、垃圾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地点及时清运、倾倒,不留底、无撒漏;垃圾点、垃圾中转站周围清洁卫生,无垃圾散落、蝇蛆、恶臭。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10分)
(三)责任单位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追加扣分,追加扣分标准为:
1、被市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2、市领导批示责令改正或批评的,每件次扣5分。
3、对市民强烈反应的热点问题,城建“12319”服务热线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
4、对全市重大城市管理活动或重大迎检工作成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件次扣10分。
5、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形的,且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标准追加扣分,不重复扣分。
6、在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按对应的扣分标准加分。
五、考核方法
1、华龙区提升办、高新区提升办分别负责华龙区、高新区辖区内街道办(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每月报市提升办。
2、市住建局负责城区市容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考核,考核结果每月报市提升办。
3、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
4、市提升办、文明办、爱卫办以“三办合一”形式组成考核组,每季度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定量考核;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督导评估组”,结合我市重大迎检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结果记入年终考核成绩。
5、市提升办统一组织协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按照“逐日检查、单月汇总、双月通报、季度排队、年终总评” 和“下查一级”的考核方法,建立考核台帐,结合市、区两级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城区各级城建执法队伍、街道办(乡)和环卫部门的工作成绩,每两个月在市提升办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以简报形式报送市“四大班子”领导,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六、奖惩
1、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责任单位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2、对全年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建议市政府表彰为“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并奖励相应的城市管理经费。
8.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八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和《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基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管理原则
各级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始终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会经费支出要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八)绩效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的经费支出要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工会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基层工会工作项目的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二、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内容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即按照工会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上级工会委托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返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工会取得的其他收入。
三、支出范围及标准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1)外聘教师的讲课费,可按以下标准发给讲课酬金: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 元。
(2)自学成才、知识竞赛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1)奖励标准:个人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团体奖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2)补助标准: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4
竞赛等活动,利用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随队工作人员(不超过参赛人员总数的5%)每人每天可补助40元;参赛人员每人每天可补助50元;教练员和领队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比赛期间对聘请的裁判人员,每人每天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上述补助天数不得超过15天。
(3)其他标准: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比赛,可根据参赛要求在8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超标自负。要严格限定参加人员,且一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1)基层工会开展的讲座、报告会聘请的主讲人的酬金,可按外聘教师讲课费标准执行。开展的知识竞赛、讲演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可参照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执行。
(2)基层工会主办的各种内部刊物、网站的稿酬按每千字100元内支付;插图、照片每幅80元内支付稿酬;封面设计每幅200元内支付稿酬;编稿、审稿费每万字80元以内支付;校对费每万字50元以内支付。
(3)利用业余时间在工会图书馆担任管理工作的积极分子,可按每小时15元以内的标准支付补助费,每天最高不超过50元。
4、其他活动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它活动的各项支出。基层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以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和劳动保护费。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额度内列支。
2、法律援助费。
(1)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法律援助(代理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每件不超过500元。
(2)代书费(代写相关法律文书)每件50元。(3)律师代理非诉讼案件,调解费每件不超过300元。
3、困难职工帮扶费和送温暖费。
走访慰问特困职工,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探视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知名人士,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 6
元标准。
4、其他维权支出。用于上述各项维权活动以外的维权支出。工会干部被侵权伤害,由本级工会申报,经上级工会认定、审核并批准后,视其侵害程度,在总额2,000-10,000元标准内,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指工会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培训,所需教材资料、讲课酬金等的支出。
工会培训所需的讲课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费的标准执行。
2、会议费。指工会用于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必须在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照当地财政规定的三类会议的食宿标准执行。除工会代表大会外,其他各种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天。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人数的10%。各种会议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租车费、印刷费等。
3、外事费。用于接待境外工会组织来访代表团的接待费和我方出访代表团按政府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与境外友好工 7
会组织和境外友人的联络费用。外事活动费用开支标准按照《沈阳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沈财行[2014]610号)的规定执行。
4、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经审和财务工作经费;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每年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基层工会每年可对评选出的先进分(支)会表奖一次,奖励费用不得超过人均200元的标准。
个人获奖证书的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20元;先进集体奖牌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120元。
5、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1)基层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活动的差旅费支出,可参照《沈阳市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2)基层工会聘请兼职财会人员,并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市总工会颁发的《工会会计人员上岗证》的,可根据工作量的多少,每月给予不超过200元的劳务补贴。
(3)兼职工会主席或分(支)工会主席,根据工作业绩,每月给予不超过100元的补贴。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不执行兼职财会人员和兼职工会主席或分(支)工会主席两项补贴规定。
(四)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指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和上述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慰问品,年人均不超过150元;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人不超过100元。
四、经费开支原则要求
基层工会要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以及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需应由行政列支费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 10
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规定: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2、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3、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规定:关于企业 11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1、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规定: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规定: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列支。内容包括为:
(1)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2)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4)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3、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规定: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时,应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
4、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1、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规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2、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规定: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 13
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六、附则
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各基层工会。
2、本办法中各项支出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各基层工会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在此限额内支出。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制定的《沈阳市基层工会使用管理原则、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沈工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9.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九
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6月17日市人大字〔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三条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除害与单位、市民日常自行除害相结合;群众除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四害密度监测和消杀技术指导及资料统计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规定范围的除四害工作,对承担管理责任的场所、设施的四害进行经常性消杀。
第二章 控制标准
第五条 第五条 单位内部、居民区、居民住宅、不同类型外环境的鼠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有鼠粪、鼠洞、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
(二)同类型外环境累计2000延长米,鼠迹不超过5处;
(三)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重点部分部位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六条 第六条 有关场所、设施的蚊虫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存水容器积水中蚊幼虫、蛹阳性率低于3%;
(二)辖区内大、中型水体的蚊幼虫、蛹每50勺中内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1只。
第七条 第七条 有关场所、设施的苍蝇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蝇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八条 第八条 单位内部、居民区、居民住宅蟑螂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有蟑螂成虫、若虫的阳性房间低于3%,阳性房间蟑螂平均数不超过5只;
(二)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阳性房间平均活卵鞘不超过4只;
(三)有蟑迹房间不超过5%;
(四)下水道、地下室、暖气沟、井口蟑螂成、若虫侵害率不超过3%;卵鞘侵害率不超过2%。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全市集中统一除四害活动计划由市爱卫会根据四害孳生情况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市)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管理人员,推行除四害工作责任制,建立除四害工作档案,接受爱卫会对除四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职工和居民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以治理四害孳生地为重点,开展经常性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皮毛加工、禽蛋、水产、果品、废品回收加工、陶瓷缸罐旧轮胎存放、屠宰、酿造、农贸市场、粮库、粮店、粮食加工厂等除四害重点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四害的设施、器械,严格控制四害孳生,及时消杀四害。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食品副食品店、食品副食品加工、旅店招待所、医疗等单位,应当建立《除四害登记卡》制度,完善除四害设施,坚持经常性消杀,接受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取有效预防四害扩散的措施,做好对四害的杀灭工作。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卫生防疫机构及其除四害监督员应当指导单位和居民正确使用除四害药物、器械确保人身安全。
任何单位和居民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急性灭鼠药物。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居民区和居民户应当协助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不挪动、损毁监测设施和器具,及时制止或处理妨碍监测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四害专业机构、队伍的设立应当经市爱卫会审核批准;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报市爱卫会备案,方可进行除四害服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除四害工作经费,从市、区、县(市)地方财政预算的爱国卫生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除四害集中统一行动中,广场、道路等公共区域的灭四害药品费用,由同级政府负责;其他区域的灭四害药品费用,由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自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爱卫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四害设施、器械、致使四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责令限期配置并使用;逾期仍不配置并使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四害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达到控制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阻碍爱卫会和卫生防疫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收据,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爱卫会工作人员,除四害监督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区、县(市)爱卫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法律顾问管理,推进全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东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顾问是指经区司法局备案,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协议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
第二章 任用方式及条件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任用方式:
(一)公开招标。区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法律服务。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开参与竞标,区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中标单位安排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顾问服务。
(二)自主选聘。各部门、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自主选聘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等内容。法律顾问按照协议开展法律服务。
(三)延续服务。对于已聘请法律顾问的部门、单位,可本着延续历史、坚持自愿的原则,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开展法律顾问服务。
第四条
派驻法律顾问的法律机构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规范,诚信执业;
(二)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检查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
(四)竞标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须为我市市直律师事务所或我区律师事务所,该所专职执业律师10人以上且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不少于5人;
(五)竞标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法律服务机构,须为市直律师事务所、我区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该所专职执业法律工作者不少于5人且执业5年以上的法律工作者不少于3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宪法、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社情民意,擅长纠纷调处;
(三)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任用。区司法局审查决定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所在法律服务机构与各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法律顾问应按协议认真履行顾问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在机关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行政决策的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建议;
(二)应政府或部门要求,参与起草、论证重要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 法律文书的审查与修订;
(四)对全区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五)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参与或代理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处理行政争议、突发性、敏感性事件和信访问题;
(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八条 在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制定、修改、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二)协助做好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把好法律程序关;
(三)为决策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五)引导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六)协助开展矛盾纠纷调解;
(七)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制讲座或法制报告会;
(八)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的调处,对社区发生的信访案件提出合理法律建议,参与社区信访纠纷的排查化解,防止越级上访;
(九)配合社区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第九条 在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三)审核企业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制订、谈判工 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办理企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 工作规范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信息公开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室要求工作标识清晰,法律顾问工作证、工作台牌整洁、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工作日志制度:
(一)参与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须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
(二)工作日志要一事一记、一次一记;
(三)法律顾问要对工作日志中反映的法律服务需求动态及有关情况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定期服务制度:
(一)法律顾问每周定期到顾问单位工作,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每次不少于5个工作时。对法律需求较大的顾问单位可适当增加服务次数、延长服务时间;
(二)法律顾问每季度至少在所在顾问单位进行一次业务或法律知识培训;
(三)社区和设有调委会的企业的法律顾问每年至少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二次业务或法律知识培训。
(四)遇有顾问单位急需办理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应随叫随到,不得拖延。
第十三条
限时服务制度:
(一)法律顾问对顾问单位的具体法律诉求,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法律顾问随时接受顾问单位的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法律咨询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社区法律顾问随时接受社区及社区群众的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法律咨询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工作档案制度。法律顾问要及时对服务内容按照标准格式立卷归档,保证一事一档;对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制讲座等活动开展情况,要保留相应的资料和照片,以备查验。
11.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十一
贵阳市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8日筑发〔1991〕5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环境和风景观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乡镇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需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区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国营企业应向市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
(一)开采区地形图和矿山范围地质矿产资料;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分配制度等);
(三)砂、石、粘土取样化验全部结果。
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采矿许可证》,并持证分别到规划、土地、安全、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开采。
第三条 第三条 凡使用爆破药品爆破开采者,必须持《开采许可证》,到所在区公安部门办理爆破器材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地区或地带严禁开采:
(一)城市规划的小区;
(二)风景区、公园、名山、城市绿化地和苗圃、林区等;
(三)对军事设施、火药库、文物古迹、仓库、桥梁、水库、铁路、公路、堤坝,以及各种工程主要管线、输电设备、水利设施等安全有影响的地带;
(四)面向公路干线的两侧山头和影响景观、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
第五条 第五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必须按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方案开采,不得乱开乱挖;
(二)废土、废砂、废渣应按指定地点排弃,不准乱堆乱倒;
(三)开采完毕,应按规定整理场地,并向原批准的矿管机关办理停采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后形成的土地,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规划安排使用,开采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作它用或自行转让,更不得买卖。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业和个人经批准开采后,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并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应酌情给予安置、补偿,开采人不得借机提出苛刻条件。协商不成,由批准开采的矿管机关,会同当事人双方及其主管部门处理。对无理苛求者,矿管机关有权令其停止开采。
第八条 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石、采砂、采取粘土和利用砂、石、粘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个人,均应向辖区矿管机关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简称矿管费)。收费标准,销售的按产品销售金额、自产自用的按企业内部结算金额1%在税前计征。
矿管者应按季度缴纳,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采自用部分,可免交或减交矿管费:
(一)国防建筑;
(二)市政、园林、防汛公益事业;
(三)农村房屋建筑、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者,矿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以处罚。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山采石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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