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服务管理制度

2024-10-04

医疗器械服务管理制度(精选8篇)

1.医疗器械服务管理制度 篇一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销售和服务

生产企业应当对与产品有关要求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对确定的产品要求作出规定并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以确保生产企业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当重新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修改相关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

如本条款适用,生产企业应当确定医疗器械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并形成文件。(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

当医疗器械安装活动由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以外的人员完成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和验证要求的文件,并对安装和验证活动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由其或其授权代理完成的安装和验证记录。

生产企业在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服务活动及其验证的要求,并保持所实施服务活动的记录。

生产企业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只专注于医疗器械领域)

不合格品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

在产品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若产品需要返工,应当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等内容,并应当经过批准。在批准返工文件前应当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

2.医疗器械服务管理制度 篇二

一、医疗服务行政管理概述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 且城市社区建设越来越繁荣, 原有的医疗卫生体制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医疗资源不足、医疗服务水平不高且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使得社区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越来越迫切。基于此种形势, 我国逐步确立医疗体制改革并通过试点推行的方式, 将医疗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其中的重点内容。

二、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医疗服务机构设施不完善

从我国当前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来看, 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即在医疗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上存在诸多不足。社区医疗机构建设不完善, 医疗设施不完备, 使得其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大削弱。许多居民寻求医疗服务时, 一方面考虑的是医疗费用高低问题, 另一方面即医疗服务水平。在两者之间权衡之下, 许多居民为追求治疗效果, 宁愿选择费用相对较高、但医疗设施较完善、医疗服务水平较高的大医院。服务质量不高, 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 医疗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仍不高

医疗人员素质不高, 且其服务水平不高, 是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存在的又一大问题。由于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多为小型社区医疗机构, 其资源配置相对较差, 医疗人员的收入水平不高, 且未来发展的前景不明朗。许多医疗人员在尝试一段时间后, 仍选择进入正规医院当中。同时, 当前医疗服务体系缺乏健全的培训机制, 许多医疗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无法得到有效提高。许多医疗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频率较低, 导致其医疗服务水平难以得到有效提升。

(三) 医疗服务相关制度尚未有效建立

我国医疗服务仍处于探索和建设当中, 其在运行时的许多相关制度仍未有效建立, 导致其在运行时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首先, 社区医疗服务相较于大型医院而言, 其当前主要的服务目标是对小型病症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对诊断出的重大疾病, 并及时转由大医院。然而, 双向转诊制度的缺失, 使得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承担的责任相对有限。其次, 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政策对于社区医疗机构的就医报销问题仍未有明确的政策规范, 使得人们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时面临着报销过程复杂、报销占比较少的问题。

二、产生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 医疗资源配置不均, 社区医疗机构资源匮乏

基于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究其原因, 医疗服务机构设施不完善则主要因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仍不均匀, 大型医院获得的医疗资源相对较多, 社区医疗机构则因其运行过程仍不稳定、可提供的医疗服务相对有限, 使得其获得的医疗资源相对较少。社区医疗机构为解决生存问题, 不得不采取以药养医的办法, 通过药物价格上涨来弥补医疗收入的不足。这就造成居民认同感下降, 最终导致其失去市场资源, 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二) 发展空间较小, 医疗人员培训不到位

医疗人员素质不高且服务水平较低, 主要因当前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仍处于探索和发展当中, 并未形成严密有效的运行机制, 其未来发展前景仍不明朗。发展空间较小, 待遇较差, 使得许多医疗人员选择跳出。当前的医疗人员队伍则普遍学历层次不高, 且并未有健全的培训机制, 使得医疗人员的培训不到位。培训机制的建立需要培训资金的投入和管理人才的投入, 需要更多的医疗资源和费用资金, 也就反映到医疗服务机构获得的资源相对匮乏的问题上。

(三) 现行医疗保险政策的制约作用

现行医疗保险政策的制约作用, 主要体现在当前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虽已经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表现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但该政策在各地方具体实施效果并没有有效保证。许多社区医疗机构尚未进入到医保定点单位系统当中, 也就导致许多居民无法享受到社区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此外, 许多社区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医保用药目录与二三级医院不一致, 许多高质量、高费用的药物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居民只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

四、发展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的主要策略

(一) 有效配置医疗资源, 实现资源的整合利用

为有效解决当前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现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配置。当前社区医疗机构医疗资源匮乏, 其医疗服务水平很难得到有效提高。政府可对医疗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对医院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源需求量进行综合评定, 确定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同时, 建立有效的医疗服务网络, 使得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院之间实现信息共通, 并对资源进行分享和整合利用, 有效解决社区医疗机构资源匮乏的问题。

(二) 加大社区医疗机构扶植, 健全人才培训机制

由于我国社区医疗机构仍处于探索发展时期, 其运行过程仍面临重重困难和挑战。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社区医疗机构的扶植, 通过政策偏向的方式, 使得其资源问题和发展问题的解决得到重要保障。健全人才培训机制, 通过全国性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地区性医疗人员培训机制的建设, 使得医疗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高。同时, 加强医疗人才的培养, 为医疗服务机构人才的发展打造有效通道, 提高医疗人员的薪资待遇, 使得医疗人员的服务热情和自我提高意识得到有效提升。

(三) 加强监督管理, 引进社会医疗服务力量

社区医疗机构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的约束。为此, 应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 明确其服务规范, 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使得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在有效制度监管下规范发展。同时, 就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政策制度仍不健全的问题, 可通过引进社会医疗服务力量的方式, 通过市场模式的引入, 激发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自我提升, 并有效弥补其当前存在的不足。地方卫生局与其法律合同, 确保其服务质量和法律效力, 为我国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唐丽.城市社区医疗服务发展探究[J].大家健康 (下旬版) , 2013, (11) .

[2]李克强.不断深化医改推动建立符合国情惠及全民的医药卫生体制[J].求是, 2011, (22) .

[3]张红.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现状与对策[J].中国实用医药, 2013, (4) .

3.医疗器械服务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管理考核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3-0204-01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变革。目前,我国公立医院面临许多挑战,需要转变医疗卫生服务理念,摒弃以往“以药养医”的旧观念[1],提升医疗卫生质量,进一步体现医疗服务价值,这就需要医院加强管理,实施相关配套措施。2013年10月,原河南省卫生厅印发《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60条》,要求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2012年7月,原郑州市卫生局出台《全员全岗全程优质服务规范100条》,向全市卫生系统医疗服务推出了指南和要求。

从出台的一系列的规范条款上,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医院的传统观念而言,只有大力推进进医疗服务管理创新,使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得到质的提升,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才能提升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选题意义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看病就

医的主要场所,也是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焦点所在[2]。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管理考核创新的探索为医院医疗服务改革提供了思路,将成功经验与公立医院的实际结合,构建具有郑州特色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管理考核体系,是一个极具价值的研究课题。

二、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管理考核模式的路径设计及效果追踪

(一)做好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管理考核体系的顶层设计

做好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管理考核模式的创新,首先要认真领会国家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意图,准确把握改革的原则和方向,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创新的顶层设计,要围绕公益性这个总体目标,坚持把患者的方便不方便、满意不满意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作检验我们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试金石。

(二)《全员全岗全程优质服务考评体系》建立的动因与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看重医院的医疗技术,更注重医院服务感受。因此,如何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医院的服务管理质量是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3]。借此,我院依据原河南省卫生厅下发的《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60条》和原郑州市卫生局制定的《全员全岗全程优质服务规范100条》为蓝本,把改进工作作风作为轴心,把关注服务细节作为重点,把服务对象满意作为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进一步理顺流程,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强调内涵,真正把营造文明、和谐、人文、便捷的医疗环境这一使命,落实到每位员工,每个岗位,所有流程上[4];真正把为人民健康提供安全、有效、经济、满意的医疗服务这一责任,体现在每位员工、每个岗位、所有流程中,以履职尽责为切入点,建立了配套的考评办法,出台了《全员全岗全程优质服务考评体系》。

三、结论

“我们不缺少雄韬伟略的战略家,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好的方案只有落实到每个执行的细节上,才能发挥作用。全员全岗全程优质服务考评体系的建立,落脚点就是把人放在了第一位,主要表现在人性化服务上,就是优化服务程序、简化服务流程、合理服务收费、提高服务效率[2],树立主动为病人服务的观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以病人的要求为起点,以病人的满意为宗旨,建立了一支具有人文情怀的团队,把尊重病人、关爱病人、体贴病人作为工作的天职,充分考虑患者的情感,给他人以尊重、关心、宽慰、谅解,以满足其情感的需要、心理的诊治、情绪的安抚、关系的融洽,用全新的服务理念给病人全新的感受。真正做到把病人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病人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病人的满足作为第一标准,在为病人服务的每个环节中,都体现“眼中有病人,心中想病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参考文献:

[1] 何达,王力男,王贤吉,方欣叶,邵祯谊,谢之辉,付晨, 金春林: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5年8卷03期 17-23页

[2] 郑大喜. 基于成本核算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美国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4, 7(7): 56-62.

[3]邵丽萍,孙静,钱彦:我院客户服务中心工作的实践与体会[J].中国当代医药,2013,20(19)140-141

[4] 顾建钦,医院该给患者什么—现代医院的经营与管理,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8

[5]尹志苹.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探究[J]. 中国卫生经济,2013, 32(8): 28-29.

[6]徐玲琳:有关优质服务在门诊护理管理中的应用效果分析,中外女性健康研究, 2015,10期,155-155[16]

[7] 陈国芬:4C 营销理论及人性化服务在门诊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科学,2013,3(19):157-159.

4.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制度 篇四

一、为加强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提供的诊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行为,包括特需医疗服务。

三、建立健全我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界定追究依据,设立追究程序,确定追究方法,明确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我院价格管理责任制度,确保依法收费,医院设立物价科并配备专职的物价员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制度落实及考核、培训;各科室主任对本科室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院长对全院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

五、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价格行为监督机制,我院的医药价格管理部门、行风监察部门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数退还查出的违法收入并向患者致歉。同时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的指标之一。

六、完善价格公示制度。我院在门诊大厅和住院大厅分别设置了物价查询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随时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执行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的内容。

七、增加医院医疗费用透明度,完善费用清单制度和费用复核制度,由住院收费处主动为住院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患者出院时,由各科护士长审核患者住院期间的每笔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帐手续,同时提供总费用清单。对门(急)诊患者可通过触摸屏查询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

八、建立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制度。我院由物价科定期进行自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规收费现象。

九、完善投诉管理制度。在医院门诊各诊室及住院科室公布价格举报电话。医院物价科负责患者对医院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医院物价科认真对待患者的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

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篇五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通知

附件: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

(一)分级原则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三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有一定难度,风险也较大,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

1、一级项目 头面部: 重唇修复术 招风耳矫正术 眉修整术 眉提升术 重睑成形术 下睑袋矫正术 内眦成形术 隆鼻术 鼻尖成形术

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 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 唇峰、薄唇增厚术 唇珠美容术 厚唇矫正术 酒窝成形术 唇系带成形术 颞部填充术 颏成形术 颊脂肪垫去除术 乳房、躯干: 乳头内陷矫正术 乳头乳晕缩小术

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会阴部: 处女膜修补术 阴蒂肥大缩小术 小阴唇成形术 其它:

体表小肿瘤切除术 瘢痕切除缝合术 穿耳孔术 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酒渣鼻切割术 皮肤肿物切除术 腋臭手术 毛发移植术

2、二级项目 头面部: 隐耳矫正术 杯状耳矫正术 耳畸形矫正术 菜花耳矫正术 驼峰鼻矫正术 鹰钩鼻矫正术 鼻畸形矫正术 鼻翼缺损修复术 颞部除皱术 额部除皱术 内窥镜下除皱术 中面部除皱术 乳房、躯干: 隆乳术

乳房下垂矫正术 乳房液态填充物取出术

脂肪抽吸术(1000ml<吸脂量<2000ml)会阴部: 阴茎延长术

阴茎增大(增粗)术 阴道紧缩术

3、三级项目 头面部:

全颜面皮肤磨削术 颧骨降低术 下颌角肥大矫正术 上下颌骨其它成形术 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 乳房及躯干:

巨乳缩小术(乳房肥大+重度下垂)腹壁成形术

脂肪抽吸术(2000ml<吸脂量<5000ml)

(三)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2)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1)医疗美容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3)设置麻醉科的医疗美容门诊部和整形外科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4、医疗机构开展超出规定级别以外项目的,需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其医师技术水平、麻醉科技术能力、用血资格以及相关设备和器械等条件做出审批决定。

二、美容牙科项目(暂不分级)

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牙齿形态修整术 牙齿漂白术

复合树脂粘结修复技术 瓷贴面修复技术 嵌体修复术 桩核冠修复技术 金属烤瓷冠桥修复技术 全瓷冠修复技术 临时冠修复技术

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全口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即刻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种植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粘结固定桥美容修复技术 柔性义龈美容修复技术 隐形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覆盖义齿美容修复术

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洁治术 牙龈切除术 牙龈成形术 牙冠延长术 根尖复位瓣术 侧向转位瓣术 双乳头瓣移位术 冠向复位瓣术 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牙槽骨修整术

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技术 错牙合畸形的诊断、分类和矫治设计 常见错牙合畸形的矫治 正颌外科病例的正畸矫治 活动性矫治器矫治技术 功能性矫治器矫治技术 固定矫治器矫治技术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一)无创治疗项目

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光化学疗法,氦氖激光治疗,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冷喷,药物导入,药浴(含熏蒸),其它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它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品种依据国家药监局文件)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它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3)化学剥脱(药品依据国家药监局批文)。(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像素激光治疗;激光去文身、文眉;色素性皮损的激光治疗,血管性疾病激光治疗,皮肤增生物或肿瘤的激光治疗,皮肤瘢痕激光治疗。

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

③其它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④其它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2、手术项目

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体表疣或赘生物切除术

皮肤缺陷及损容性皮肤病的修复(含复杂成形、皮瓣和植皮)甲外科 刮除术 腋臭治疗手术 足病治疗术 酒渣鼻切割术

瘢痕矫形术,瘢痕成形术 毛发移植术头皮缩减术 睑成形术(畸形矫正,重睑成形,下睑袋成形等),内外眦成形术 酒窝成形术 多汗症治疗

四、美容中医科项目(暂不分级)

1、中药内服美容法

中草药内服美容法治疗或保健 中成药内服美容法治疗或保健

中药膳食美容法治疗或保健

2、中药外治美容技术

中药溶液外用美容技术湿敷、浸浴、足浴美容治疗或保健。中药粉剂外用美容技术膜剂美容治疗或保健。中药其他剂型美容治疗或保键。中药浸膏外用美容技术

中药紫外负离子喷雾美容治疗或保健 中药超声波透入美容治疗或保健 中药直流电离子导入美容治疗或保健 中药与其它现代仪器配合美容治疗或保健

3、针灸美容技术

针刺技术:毫针术、三棱针术、皮肤针(梅花针)术、皮内针术、火针术、电针术、水针(穴位注射)术、杵针术。灸术:艾炷灸、艾条灸、温针灸、温灸器灸。穴位磁疗术 耳针术 拔罐术

4、中医推拿美容技术 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 躯体和四肢其它部位美容推拿技术 足部美容按摩术

5、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穴位埋线疗法术 刮痧疗法术 结扎法术

五、美容医疗应用技术

1、物理美容治疗技术 激光美容治疗技术 强脉冲光美容治疗技术 射频治疗技术 皮肤磨削技术 微晶晶削

高频电美容治疗技术 冷冻美容治疗技术 穿耳孔技术 其它物理美容技术:

2、注射美容技术

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技术 皮肤(软组织)注射(填充)美容技术 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

3、皮肤移植术

4、色素细胞移植术

5、皮肤扩张器技术

6、化学剥脱

7、不良文饰修复技术

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本专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地方开展医疗美容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医疗美容项目与分级管理

第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中床位和牙椅、科室设置、人员、医疗用房、设备、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等要求,按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执行。

第四条 医疗美容项目及分级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和《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调整及分级管理》(见附件1)执行。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经过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备案。

第六条 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或调整医疗美容二级诊疗科目及医疗美容项目,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承担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设置和执业验收工作。

第八条 现场验收时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执业人员资格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见附件2);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第九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美容项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范围执业。

第三章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委托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北京市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名单》由各单位申请,市卫生局分批确认下发。培训机构的条件见《北京市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条件》(见附件3)。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应向委托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请表》(由委托机构制作并下发)。

(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含执业记录栏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美容工作经历证明,及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医疗机构的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每年组织2次,认定结果报市卫生局审核。

第十五条

主诊医师资格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认定机构颁发《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和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认定机构应不予认定或取消已取得的主诊医师资格。

第十七条 取得《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除由发证机关收回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外,依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再次考核合格者需重新申请主诊医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要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相关质控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疗机构,未经登记机关批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调整及分级管理

2.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略)3.北京市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条件

附件1:

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调整及分级管理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220号,以下简称《目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及分级做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项目调整

(一)增加美容外科项目 1.物理治疗项目 激光重睑成形术 激光下睑袋去除术 激光除皱术 激光体表肿物切除 激光熔脂术

激光去色素性皮损术 激光去血管病变术 激光嫩肤术 激光脱毛术 激光皮肤磨削术 激光去瘢痕术 激光去文身术 强脉冲光嫩肤术 强脉冲光去色素性皮损术 强脉冲光去血管病变术 强脉冲光脱毛术 光动力疗法 射频紧肤 射频除皱术 射频去除瘢痕术 电疗法治疗血管性病变 2.注射治疗项目 皮损内药物注射 硬化剂注射 肉毒素注射 填充物注射 玻尿酸溶媒注射 3.化学剥脱术

(二)细化美容外科项目 重睑修整术 眼袋修整术 隆鼻修整术 眼裂开大术

头面部注射人工材料取出术 头面部假体植入充填术 头面部假体取出术 乳房假体取出术 乳房假体置换术 乳房假体包膜挛缩修复术 乳房下皱襞成形术 注射隆乳材料取出术。面部皮肤磨削术

二、项目分级调整

(一)皮肤扩张器技术从一级调整到二级

(二)面部皮肤磨削术分级标准

一级: 面部皮肤磨削术(面积<1/4面部);

二级: 面部皮肤磨削术(1/4面部≤面积<1/2面部); 三级: 面部皮肤磨削术(面积≥1/2面部)。

三、有关说明

本文中未涉及的其他医疗美容项目,遵照卫生部的《目录》执行。

附件2: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略)附件3:

北京市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条件

一、医疗机构条件

(一)三级甲等整形外科医院、口腔医院、中医医院。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整形外科、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

二、专业科室条件

(一)专业学科建立在5年以上,并独立开展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项目。

(二)床位设置:

整形外科、美容外科:设有住院床位5张。口腔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椅5张。

(三)学科带头人应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医疗教学工作10年以上。

(四)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2人(含)以上。

三、相关科室条件

6.医疗器械服务管理制度 篇六

一、建立健全内设管理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新农合”管理科(室),确定专用的办公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经办新农合业务工作。建立医院内部信息管理网络,配置符合要求的新农合网络客户端电脑、打印机及办公设备,保障新农合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

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新农合相关政策,乡镇卫生院还应承担对辖区内村卫生站医务人员新农合相关业务和政策培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优化新农合服务流程,精简程序,切实方便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补偿报账。

三、建立健全新农合公示、告知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政策公示、宣传栏、发放宣传单、住院须知等形式,广泛宣传新农合相关政策,特别要对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比例、补偿流程等内容进行重点宣传,使得参合农民正确全面地了解新农合政策。要制作《新农合参合农民住院须知》、《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新农合诊疗项目》、《新农合补偿方案》以及《补偿流程》等公示栏,在醒目位置长期进行公示。在收治新农合住院病人时,须发放《新农合参合农民入院告知书》,及 时告知新农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并存入病历。住院病人因病情特殊需要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或检查项目时,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在《新农合自费项目使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存入病历。凡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费用纠纷的,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补偿费用,不得扣减或取消患者应得的补偿。

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设置新农合意见箱、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邮箱地址、信函地址等方式,方便参合群众及时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四、加强新农合财务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补偿行为

(一)建立“新农合”医疗收入、补偿专账制度。一是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医疗收入要设立专门科目记账,并及时将收入全额缴存银行,缴存银行回单记录金额应与医院新农合收入报表相匹配;二是要设立一定数量的补偿准备金,建立新农合补偿金专账,实现新农合补偿基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三是新农合病人的医疗费用收取和补偿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执行新农合住院审核、补偿分离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分别设置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审核结算人员和补偿金兑付人员,不允许医疗费用收缴、补偿审核、补偿兑付由一人操作,必须按照管账不管钱、管审(核)不管兑(付)的原则,落实单位人员的分工,明确责任。

(三)严格执行“出院即补”规定。凡是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入“新农合”信息系统专网,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为 参合农民办理出入院、补偿结算和费用兑付手续,不允许无故拖延、扣减补偿费用的现象发生,确保参合患者及时、足额获得新农合补偿。

五、加强医疗质量和服务行为的内部监管。

(一)严格执行新农合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修订)》、《新农合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试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完善内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措施,逗硬奖惩制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挤占专项基金的;因管理不善或失职造成基金损失的;伪造、编造原始凭证套取基金的;参合农民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或经办人员串通使用假发票骗取基金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参合农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在保证患者救治的前提下,应从临床一线药物开始选用,做到“四不准”,即能用国产药就不用进口药、能用低价药就不用高价药、能用普通设备检查就不用高档设备检查、能明确诊断的就不重复检查。

(三)严把“五个关口”。一是严把入院关。要切实掌握好入院指征,并实行《就医患者参合身份核实制度》,认真核对参合病人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薄,杜绝冒名顶替、弄 虚作假现象;二是严把治疗关。要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常见疾病诊疗技术规范,严格把握相关治疗项目的使用指征、治疗级别和频次,控制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三是严把用药关。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和出院带药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用药,杜绝滥用抗生素类和营养类药物,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四是严把检查关。要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指征,完善常规检查,杜绝以规避医疗风险为借口滥用检查项目,控制检查费用不合理增长;五是严把收费关。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杜绝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乱收费等行为发生。

(四)建立新农合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包含住院率、日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天数、实际补偿比例、药费比例、自费药物比例等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率应低于3%,次均住院天数应低于7天,次均住院费用应低于1000元,日均住院费用应低于100元,药费比例应低于55%。要定期对本机构“新农合”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新农合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新农合服务能力。

六、强化新农合信息管理

(一)加强新农合档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8‟277号)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新农合档案管理工作。要完善相应的管 理制度,配置档案保管专柜或库房,落实专(兼)人负责,对新农合住院病案、补偿凭据、收费发票、门诊处方等各项原始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系统与安全。

7.新时期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思考 篇七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文化修养、健康素质的不断提高, 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也不断提高, 迫切需要转变医院医疗服务理念。传统的医疗服务质量是指医疗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是通过临床技术科室和医务人员遵循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实施自我评价和控制所达到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效果, 但是, 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 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的因素扩展, 医疗服务质量理念发生变化, 医疗服务质量是指医疗机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费用水平、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也就是一个医院综合实力和水平的体现, 是一个医院的品质所在, 是一个医院形象和价值所在。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建立, 迫使医患关系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由以往的“主动-被动”医患模式转变为现代的“参与-协商”医患模式, 也就是说由“医师与患者讨论由患者选择什么”。“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医务人员不能“只见病, 不见人”, 应该要有“以人为本”的人文观念, 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 要让每一个医务人员懂得, 只有自身是一个人性丰满的人, 才可能把患者看作一个人而不只是疾病的载体, 才能真正关怀、关爱患者, 不仅帮助患者解除生理上、心理上的病痛, 还要关心患者愈合后的生活质量。医院不但要提供过硬的医疗技术, 更要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 为社会提供适时、适宜、安全、满意的医疗服务。

2医疗服务中人文关怀不可缺少

医学的使命是消除人类的疾病及其痛苦。医务人员面对的不仅仅是单独的疾病, 而是患有疾病的活生生的人。这就决定了医疗技术和人文关怀是医疗服务的两个方面, 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 缺一不可。医疗技术求真求实, 尊崇理性, 人文关怀求善求美, 注重情感, 二者结合为一体才构成完美的医疗服务。忽视人文关怀的医疗服务是一种不健全的医疗服务, 人文关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抚慰患者的心理创伤。一个人在生病就医时, 是生命最脆弱的时候, 不仅生理上痛苦, 心理压力也更大。在这种情况下, 尤其渴望得到人性化的体贴和关爱。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 患者悲观、恐惧的心理会在医务人员亲切友善的关爱中得到很好的缓解, 另外, 在医疗活动中, 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 患者在医疗活动中首先是希望医护人员有很好的人品、能关心他、同情他、尊重他, 再次是希望自己支付的费用能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这些需求虽然要依靠医院的整体工作来实现, 但通过医务人员充满爱心、耐心、细心的关怀和体贴, 通过医患之间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会打消患者对医务人员技术、人品以及收费问题的疑虑, 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一个人的心理对生理的作用即可以成为致病的主要原因, 同时也是治愈疾病的重要途径, 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对疾病的治疗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医院管理的角度看, 医院正在逐步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 医院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 患者为了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必然还重视对医师对医院的选择。从患者的身心状况出发, 施以人性化的服务, 既能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 又有助于提高治疗效果。这无疑会增强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吸引更多的患者, 提高两个效益, 使医院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医疗质控管理部门管理理念改变

由于医学模式、医患关系模式发生改变。医疗质控管理部门也不能只用机械的、条条框框式的手段管理, 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旧的管理手段不再适合现代医疗质量管理的要求, 医疗质控部门与临床科室不再是以往“指令与执行”、“主动与被动关系”, 必须改变以往只重视“指令、检查、处罚”而忽视为医务人员提供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的管理手段, 必须探入临床一线, 调查研究, 倾听医患双方的意见和要求, 主动为临床一线提供各种服务, 为他们排忧解难。

4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现代医学模式的建立, 医疗服务市场化的趋势, 是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的因素扩展,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呈现多样化、人性化的特点。为此应从三方面入手加强管理:

4.1 医疗服务方面

在提供医疗服务时, 必须达到医疗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标准及职业道德标准。符合精神文明要求。特别要重视患者隐私权、知情权的维护, 通过调查患者满意度, 这一重要指标, 反映医疗服务的真实情况 。

4.2 医疗技术方面

在诊疗中, 必须符合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技术处置准则要求和行为规范等, 新技术的开展、引进必须符合医疗法规要求。

4.3 医疗管理方面

在医疗服务运行中, 由完整的工作制度、培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有制度的实施、督查及不断改进和完善机制。

8.医疗器械服务管理制度 篇八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级别。我区目前共有市县级医疗保险统筹地区103个,其中地市级的14个,县级的89个。除北海市本级和鹿寨县为五险合一经办的机构外,其余的统筹地区均分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级别为副处级的有5个,占35.71%,正科级的7个,占50%,未定级的2个,占14.29%;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级别为副科级的有11个,占12.22%,股级的10个,占11.11%,未定级的68个,占76.67%。

(二)人员数量。全区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有工作人员1678人,承担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据统计,截至2010年3月,我区各市参保人数合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53.90万人,工伤保险181.32万人、生育保险170.80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58.95万人。据此计算,我区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平均每个工作人员对应的参保人员数为6943人。

市级经办机构人员有550人,占32.78%,县级经办机构人员1128人,占67.22%;编制内的1202人,占71.63%,编制外聘用人员476人,占28.37%;市级经办机构中编制内人员为338人,占61.45%,聘用人员为212人,占38.55%,编制内人员所占比例最高的是贵港市,达92%,最低的是河池市,达38.46%;县级经办机构中编制内人员为864人,占76.60%,聘用人员为264人,占23.40%。

市级经办机构人员平均为39.29人,最多的为柳州市,有111人,最少的为来宾市,有14人,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还有南宁市,20人以下的有贺州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县级经办机构中人数平均为12.67人,最多的是鹿寨县,有32人,最少的是5人,为隆安县、贵港市港南区和河池市东兰县,占所有统筹地区数的3.37%;在6-10人的有39个,占43.89%;在11-20人的有39个,占43.82%;在20人以上的有8个,占8.99%。

从地区分布看,各市所辖县级经办机构的人员均数对比,高于全区县级经办机构人员均数12.67人的地区有北海、玉林、柳州、贵港、钦州、贺州等市,少于全区平均数的有梧州、来宾、南宁、百色、防城港、桂林、河池、崇左等市。

二、构成分析

(一)从表1可以看出,在人员构成中,行政人员占11.87%,每个经办机构平均1.9人,其中市级机构中行政人员平均为5.21人,构成比为13.27%,县级平均为1.40人,构成比为11.08%;医学、计算机、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有1055人,占62.05%,其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医学与财会人员,分别有20.74%和20.14%;其他的有633人,占37.95%。在县级经办机构中,没有1名医学人员的统筹地区有2个,只有1名的15个;没有1名计算机人员的有24个,只有1名的有43个;没有1名财会人员的有2个,只有1名的有7个。市级经办机构中,没有出现专业技术人员缺失的情况,只有1名医学人员的地区有1个,只有1名计算机人员的地区有4个,财会人员则均在2个以上。

(二)医学人员数量及构成比分析:医务人员共346人,占总数的20.74%;其中市级有103人,平均7.36人,人员构成比为18.73%,医务人员人数最多的是南宁市,有21人,最少的是钦州市,只有1人;医务人员占比例最大的是崇左市本级,为34.21%,最小的是钦州市本级,为5.56%。县级有243人,平均2.73人,构成比为21.54%,最多的是桂平市,有8人;医务人员比例最大的是崇左市宁明县,为71.43%,最小的是桂林市平乐县和防城港市东兴市,没有1名医务人员。

(三)医学人员构成分析:在医学人员中,高级职称(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共有7人,占2.02%,其中市级经办机构5人,分布在2个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2人,分布在2个经办机构;中级职称(主治医师)有82人,占23.92%,其中市级经办机构28人,分布在12个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54人,分布在37个经办机构,没有1名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的县级经办机构有50个。

(四)财务人员分析。财务人员共336人,其中市级经办机构有89人,平均6.36人,最多的是柳州市,有19人,最少的有1人,为崇左市。县级经办机构共有财务人员247人,平均2.78人,最多的是柳州市柳江县有8人,最少是桂林市永福县和阳朔县,没有1名财务人员;少于两人的经办机构有9个。

(五)计算机信息人员分析。计算机人员共155人,其中市级经办机构有55人,平均3.93人,最多的是崇左市,有10人,最少的有1人,为钦州市、防城港市、百色市、来宾市。县级经办机构共有信息技术人员100人,平均1.12人,最多的有7人,是玉林市陆川县,最少是来宾市合山市、梧州市苍梧县等24个县级经办机构,没有1名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存在问题

(一)机构性质级别不明。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区医疗保险机构建设工作严重滞后。医保制度启动已将近10年,但是仍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明确机构性质和行政级别,已经定了级的层次也偏低。这导致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管理,面对行政级别远高于自身的医疗机构或参保单位时,管理效果不佳。尤其是新医改方案提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要建立起谈判机制,目前我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行政能级相差如此之大,根本不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等谈判。再有在参保人员中也缺乏权威,直接影响到管理与经办服务工作。

(二)人员紧缺,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医疗保险事业需要。从分析中看到,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人员紧缺、配置不均成为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瓶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等多个险种的业务经办管理工作,与医保启动初期相比,参保人员数量和业务量已有了数倍甚至十倍以上的增长,但很多机构的人员数量并未随之相应增加,1人兼职几个岗位的现象在县级经办机构中非常普遍。根据国家人社部社保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研究显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的合理比例:市一级应为1 ∶ 5000,县一级为1 ∶ 3700。而我区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目前的比例达到了1 ∶ 6943,与之相距甚远,人员缺口很大。这造成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疲于应付繁杂的日常事务,无从考虑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不足成基金安全隐患。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高是我区各经办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情况更为突出。根据内控制度、业务规范流程的要求,每个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至少要配置医务人员3名,财务人员2名,统计人员1名,信息技术人员1名,才能满足基本的需要。但从调查情况看,许多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能达到这一要求的机构不足三分之一。相当多的经办机构甚至没有1名医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或财务人员。在业务经办和待遇支付时缺少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基金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

(四)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业务开展。众所周知,医改是世界性难题,而医疗管理更是难上加难,医保审核人员不具备一定的医疗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就不能对复杂的医疗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就不能保证参保人员的合理待遇和基金的合理应用。从调查情况看,我区各医保经办机构存在的医务人员配置不足、医务人员层次不高等问题相当严重,县级经办机构的医务人员平均数不足3人,而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仅占四分之一,具备高级职称的更是凤毛麟角。待遇远不如医院,职称问题不能解决,“参公”后行政职别低,原有职称得不到相应待遇,这些都导致现有的医疗专业技术队伍思想不够稳定,部分人员已回流到卫生部门或新农合办公室。

四、工作建议

(一)加快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经办机构能力的提高是保证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随着医疗保险政策覆盖面的扩大,全民医保很快就要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责任与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应加快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的步伐,从机构级别、人员编制、经费、待遇等各方面予以基本保障,发挥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合理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与行政级别。由于地区情况差异,各统筹地区独自去争取人员编制非常困难,建议在自治区这一层面与编办协调,按照各险种最低人员配置基础上,根据承担的业务量配置人员编制。特别是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要为医务人员、财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的配置创造条件。这也是历次调研中,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应较强烈的意见。另外,建议尽快明确各经办机构级别,建议市级经办机构原则上定为副处级,县级经办机构定为副科级。

(三)多种形式培养培训人才。针对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专业水平不高的现象,应加快培养医务、财务、信息技术人员的步伐。一是通过与区内外大学联合办学,为我区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提供在职继续学历教育的机会,利用各高校的师资、教学力量培养人才。二是定期开设业务技能短训班,组织各基层经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稳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医保经办机构“参公”管理后,由于只能按行政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目前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许多享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仍然只能享受科员待遇,与医疗机构的同资历人员相比有不小的差距。建议适当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稳定目前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一是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医保经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渠道;二是适当放宽条件,引进符合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需要的人才;三是适当增加医保经办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职数,解决部分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职级问题。

(五)加快市级统筹、“金保”工程进程。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将实现管理、业务流程的统一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压力。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业务经办准确,保证数据质量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在我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仍有相当大一部分没有使用信息管理系统,采用手工办理业务的方式,特别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除个别地区外,绝大多数仍没有信息管理系统。导致的后果一是存在很大的基金管理安全隐患,二是工作效率低下,参保群众怨言很大,三是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承担着很大的工作负担和压力。因此,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是解决目前人员紧缺的另外一个捷径。

上一篇:有关环境保护的演讲稿1000字下一篇:施工现场档案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