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精选3篇)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篇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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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工程关系方
│
姓名和地址
│ 是否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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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
│ ├─────────┼───────────┼──────────
│承包人
│
│
├─────────┼───────────┼──────────
│转承包人
│
│
├─────────┼───────────┼──────────
│其他关系方
│
│
───┼─────────┴───────────┴──────────
│工程名称及地点
───┼────────────────────────────────
│
工程期限 ├──────────────┬─────────────────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
****年**月**日
├──────────────┼─────────────────
│
安装期限
│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
试车、考核期限
│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
预计工程验收交接日期
│
───┼──────────────┴─────────────────
│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 │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免赔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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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
│
│
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
│
安装工程项目
│
│
│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
│
│
场地清理费
│
│
│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
│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
│
│产
│
│
├────────────────────┴─────┴─────
│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
│
地震、海啸
│
│
├────────────────────┼─────┼─────
│
洪水、暴雨、风暴
│
│
───┼────────────────────┴─────┴─────
│
工程详细情况 ├────────────────────┬───────────
│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
├────────────────────┼───────────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
├────────────────────┼───────────
│建筑材料
│
├────────────────────┼───────────
│拆除项目
│
───┼────────────────────┴───────────
│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
│
地形特点
│
├────────────────────┼─────────── │
地质及底土条件
│
├────────────────────┼───────────
│
地下水位
│
├────────────────────┼───────────
│ 最近的河、潮、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 │
│
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
├────────────────────┼───────────
│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
├────────────────────┼───────────
│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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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
赔偿限额
免赔额
│
a 人身伤害
│
每人
│
b 财产损失
│
总赔偿限额
───┼──────────────────────────────── │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 │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如是,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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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工程合同
投保人签章
承包金额明细表
工程设计书
工程进程表
工地地质报告
工地略图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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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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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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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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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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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项目
│ 投保金额 │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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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
│
│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
3.安装工程项目
│
│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
│
5.场地清理费
│
│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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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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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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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种类
│ 赔偿限额 │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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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海啸
│
│
────────────────────────┼──────┼────
洪水、暴雨、风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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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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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项目
│赔偿限额☆ │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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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伤亡
│
│
每人
│
│
总
额
│
│
2.财产损失
│
│
总赔偿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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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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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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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期限:
│加保的保证期限
自
****年**月**日起
│
自
****年**月**日起
至
****年**月**日止
│
至
****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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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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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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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投保申请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保险单签发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2.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篇二
关键词:公路,工程保险,投保方式,风险管理
0 引言
公路项目具有实现周期长、投资大、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等特性,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风险。由于工程涉及的专业和参建的利益主体多,风险管理难度大,导致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通过保险来转移工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或补偿工程因遭受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本文就工程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作简要的探讨。
1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含义
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建筑工程一切险系指: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不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向保险人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 公路工程风险
2.1 自然灾害风险
对于公路工程,自然灾害风险(地震、海啸、洪水、台风、暴雨、暴风、雷电、冰雪等)是主要风险,其风险防范困难,影响面大,破坏性强。由于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损失、路基冲毁、边坡塌方、山体浅层滑坡,结构物、建筑物、临时工程损毁以及由此引发的意外事故或造成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物质损失。
2.2 人为因素及意外事件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有雷电或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风险,船舶对桥梁撞击构成的风险,爆破施工风险、桩基施工风险、水下施工风险、高空作业风险、吊装作业风险、运输风险等以及由此造成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物质损失,暴乱、骚动或恶意破坏引起的风险,管理疏忽、过失造成的风险等。
2.3 间接损失风险
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之后,除了对工程本身造成直接损失外,还会产生间接费用损失。诸如清理损失现场场地费用、施救费用、专业费用(聘请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认定)、特别费用(夜班费、运费)等。因此,在工程保险中应通过特别条款和约定对因直接损失产生的间接费用进行扩展承保。
3 投保方式选择
3.1 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一对利益的对立统一体,其在保险这一商业关系中,地位差别较悬殊。因为保险人拥有大量的保险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务和招投标及合同谈判经验,占有较为主动的地位,而被保险人很少有保险专业人员,对保险业务等不甚了解,显然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而实力强、经验丰富、服务质量高的保险经纪人作为第三方,受被保险人委托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化的保险咨询和保险服务,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开评标、参与合同谈判以及保险理赔等,有利于被保险人以合理的条件获得最大的保障和服务。
3.2 招投标
工程保险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于较大的工程项目宜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招投标选择承保能力强、信誉好、经验丰富、服务水平高的保险人,是被保险人以合理低价的保费获得最大保障和完善服务的基础保证。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和承保后仍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投标过程中应给予充分考虑。
1)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通过资格预审,被保险人有充分的余地选择实力、经验、服务水平与被保险工程相匹配的保险人入围,以避免实力较弱的保险人采取不合理低价策略,给其以后的保险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资格预审应综合考虑保险人资质、业绩、承保、理赔经验和能力、展业领域和地域等。
2)招标文件。保险招标、投标文件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应依据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实际和风险程度等进行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承保方式、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理赔办法、理赔期限、责任除外以及服务承诺等。
4 风险管理
加强公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地控制风险,对促进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减少社会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公路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4.1 人才的培养
风险管理是一门集法律、经济、技术于一体的新学科。目前,公路项目的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均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而且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充实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因人为管理疏忽、过失造成的风险是提高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4.2 风险预测和防范
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大多数是可以预测的。自然灾害是引发公路工程损失的关键风险,风险管理人员应进行动态风险管理,通过收集相关资料、信息以及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评价,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应急预案。当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对于人为因素和意外事件风险,应从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强化项目管理着手。通过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的管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完善外部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工程环境,构筑和谐的施工氛围,以避免人为干扰和恶意破坏而造成的风险。
4.3 保险合同管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配备具有工程技术和一定保险业务知识的风险管理人员负责工程保险工作,实施保险合同的全过程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保险合同内容,深入了解和掌握工程各阶段的实际情况,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及时发现、消除风险隐患。在自然灾害来临前,及时收集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易发生风险事故的如构造物、材料、设施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使灾害或事故给工程造成的损失减小至最低限度。建立安全生产和风险防范的培训教育机制,提高全员的风险意识和防灾防损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沟通,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
当自然灾害风险或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向保险或经纪公司报案,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对于人员伤亡或风险事态有可能继续发展的,应采取有效的施救处理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必备的报损和索赔资料,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和规定程序,在索赔期限内办理保险理赔。
5 结语
1)建筑工程引入保险机制,为建筑工程提供了强有力的风险保障。2)保险只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完善和加强建筑工程的风险控制,避免或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是至关重要的,它将减少建筑工程项目的社会成本,对促进工程保险业和建筑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3)基于目前保险合同诸如受损范围和风险责任的界定以及界定风险责任的举证等部分条款不够详细、明确而造成受理风险事件时经常会发生扯皮现象。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使其更具操作性,避免理赔过程中的争端,保证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Z].2003.
[2]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Z].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Z].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4]何联龙.建筑工程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经贸,2007,5(78):11.
3.工程险查勘要点 篇三
目 录
(一)接到查勘通知(二)查勘准备(三)现场查勘(四)缮制《查勘报告》(五)立案(六)责任认定(七)损失核定(八)预付赔款处理(九)代位追偿赔案件处理(十)拒赔案件处理(十一)工程保险案例分析(一)接到查勘通知
报案中心接到客户报案后,接报案人员及时通知查勘定损人员赴现场查勘,并将有关承保信息,保险单抄件发给查勘定损人员.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前,应掌握被保险人的全部承保信息,包括特别条款,特别约定,缴费情况等.(二)查勘准备
1,查勘前要制定查勘计划和方案,要求双人查勘,并做好查勘分工.2,根据出险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和救护用具.一般的查勘工具有照相机,皮尺,工作服,安全帽,查勘记录本,有关资
料等.对重大赔案件应带摄像机进行摄像,水灾事故应携带水靴.3,查勘时应准备保险单及明细表的抄件,空白《损失清单》,《出险通知书》,《现场查勘记录》,《赔案调查笔录》,《索赔单证清单》等有关单证.4,指导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要求真实反映出险情况,尽量估计事故损失,并由被保险人在签章栏内签章确认.5,工程险保单个性化较强,经常在主保险单项下附加几十个附加条款或批单.查勘定损人员应对保单内容做详细了解,以避免工作的盲目性,使查勘定损工作有的放矢.6,将对现场查勘的基本安排告知客户,并向客户告知查勘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开始查勘时间,现场施救及保护要求等.同时询问被保险人方面安排的配合人员名单及联系方法.(三)现场查勘 1,核实出险时间,地点
核实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受损标的所在地点是否与保险单中载明的地址相一致.如受损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或保险期限已经终止的,应不予受理.2,查明出险原因
(1)通过查验出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被保险人或目击者叙述的事故经过,初步掌握出险原因.尽可能的收集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包括目击者证词,被保险人询问笔录(需要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录像摄影资料等.(2)争取消防,气象,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还可聘请有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故鉴定,为准确定责提供可靠的依据.(3)对原因不明或有疑点的应会同保户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保护现场,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或聘请专家查明原因,做出鉴定,必要时调阅,封存有关的账册,设计图纸,记录及合同.3,确定保险责任
(1)对于在现场能够明确出险原因且在查勘人员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应作出初步责任认定.(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作为“拒赔案件”处理.(3)一时难以确定责任的,不能轻易在现场向被保险人表态,应将案件带回公司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请示上级核赔人员进一步认定责任,待明确后再告知被保险人结果.(4)如果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应敦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行动,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和对索赔权利的保全工作.4,现场拍照,绘制草图
现场照片是保险事故现场的真实记录,力求清晰,准确,完整的效果,注重体现出险地点,现场概貌及保险财产的受损数量,受损程度等.同时要绘制现场草图,标明受损财产的存放地点,分布情况等,并作简要的文字说明.5,现场施救
督促和协助被保险人,及时清理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发生中或发生后的施救工作,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6,分类清理受损财产
记录受损财产名称,数量,金额,必要时还要记录未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金额,同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清单》与受损财产进行核对,初步估计各类财产损失及合计损失金额,并要求被保险人签章确认.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应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项目,种类,数量和人员伤亡的数目进行确认.7,提出聘请公估机构或专家建议
在损失原因难以确定或在确定保险标的损失时涉及到较强的技术性或损失较大时,要提出是否聘请公估机构,技术专家或权威技术鉴定部门核定损失的建议.聘请的机构或人员须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免日后引起纠纷.8,其他事项
(1)根据授权规定,对于超过本级公司理赔权限的案件,应逐级报上级公司.(2)了解出险标的是否存在重复保险,如重复保险要核实所有保单的保险金额及其明细表,以便计算赔款.(3)向被保险人索取涉及赔案处理的相关资料.如:出险证明材料,索赔报告,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财务资料等.9,现场查勘可采用的方法(1)测量
根据需要,对损失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并在记录上由被保险人的代表
和查勘人员共同签字确认.(2)清点
有些损失需要实地清点损失数量,并在记录上由被保险人的代表和查勘人员共同签字确认.(3)拍照
通过照片反映事故现场的概貌,引发事故的重点部位,损失财产状况,重点损失部位及损失财产品牌名称等以及对理赔有价值的现场痕迹,重大疑难案件或大面积灾害事故要进行摄像保留资料.(4)查账
对有关的账册,设计图纸,记录及合同,要进行收集,必要时予以封存(5)绘制现场平面图
用平面图描述事故损失的宏观情况.(6)参加事故分析会
一般工程发生事故后,业主,监理及承包商等方面会召开事故分析会,参加事故分析会,可以倾听各方面的意见,但要做好记录.(7)询问
在许可的情况下,定损员可以询问事故目击者,并将他的陈述记录下来,请他过目后签字,使笔录成为对事故有说明力的文件.(8)专家法
听取专家的意见,最好是书面的.(9)权威部门取证
有一些事故,政府部门或权威单位(如公安,工程监理),它们对事故的
损失和结论具有权威性,是理赔的重要信息.如火灾,偷窃需要公安部门的证明,地质灾害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气象灾害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等等.10,现场查勘应收集的资料(1)受损工程项目设计说明书
通过其了解设计单位,结构类型,规定要求和说明事项.(2)设计图
了解出险的部位,范围,影响程度.(3)地质勘探水文资料
了解受损工程所在地区的地质和水文情况.(4)施工方案
了解施工工艺技术,施工流程,测量方案,安全措施,主要施工机械以及验收标准等.(5)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现场记录资料
了解事故前后施工情况,用料,施工范围,施工时间及抢救情况,质检记录,事故观测记录以及现场监理意见等.6,事故报告及相关会议纪要
了解事故原因,损失金额,抢救处理方案,步骤,方法及修理加固措施方案等.7,材料或设备的进出仓登记单 核定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存量.8,财务账册及施工计量报表
了解工程的进度和资金投入情况.9,工程承包合同
了解合同是否存在分包或变更的情况.10,工程量清单及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清单 了解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的数量及价格.11,原材料及设备的购臵合同和发票
了解原材料及设备的造价及确定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12,客户事故报告,监理事故报告,权威部门对损失与事故的结论或证明
13,第三者索赔资料
了解受害方的索赔要求.对人身伤亡案件,应查清受害人的职业,年龄,收入情况,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医院医治方案.医疗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费用单据,赔偿协议或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文书.14,损失财产的修复方案
了解修复和重臵财产是否与原保险财产的结构,型号,性能,价格是否一致,有无提高标准的情况.15,影像资料
不是所有的损失都需要以上资料,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来确定收集所需资料,可向客户提供《索赔单证清单》,将办理赔案所需单证列明.(四)缮制《现场查勘报告》
1,《现场查勘报告》是查勘人员反映整个查勘工作过程和内容的工作报告,是进行审核,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2,《现场查勘报告》由查勘人员缮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字简练,情节明了.3,在《现场查勘报告》中,应对赔案的承保,出险,查勘,查账以及定损,定责等情况予以必要的文字叙述,并明确经办人的处理意见.4,《现场查勘报告》编写完毕后应注明编写日期.(五)立案
1,查勘定损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清点情况,依照保险条款规定及有关证明资料对损失做出及时,科学的估损,并按照该估损金额,在理赔系统中(理赔工作流系统网址:http://10.10.0.10:7001/claim ,下同)进行未决赔款的登录(也可协助理算人员进行登录).2,对于可能的拒赔案件,也应按照查勘确定的估损金额进行登录,不得以拒赔为由不登录或延迟登录.3,因特殊原因未能确定估损金额的案件,一律按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录入;被保险人未提出索赔金额的案件,可向省公司财产险部申报,按省公司财产险部批复的金额进行录入.4,对于已经登录的赔案的未决赔款估损金额的修改,需填写修改理由报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审核后修改.(六)责任认定
1,根据查勘报告,查勘记录,事故证明及有关材料,遵照条款及条款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如无法确定,可进一步索取有关资料请权威部门或其他部门进行分析鉴定.2,审定保险责任应根据保险基本原则(如近因原则等),保单责任范围
和有关权威部门(如政府的行业安全技术部门,公证,公估机构等)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估报告,事故证明等认定事故责任.科研,学术部门的事故分析也可作为责任认定时的参考材料.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如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由第三者负责的,应要求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索赔.如第三者不予赔偿,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先予以赔付,并要求被保险人填具《权益转让书》,掌握充足的证据和证明资料,便于以后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七)损失核定 1,核定受损标的范围
根据现场查勘记录和有关账册,确定索赔的项目,数量是否合理,并与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项目进行核对,若发现未保项目,则应予以剔除.2,核定受损标的价格,数量
(1)承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的工程,其计价标准以不超过承保合同中列明的工程量单价计价.(2)承包合同采用其他方式计价的工程.如果承包商采取预算表的方式计算损失,最高不超过承包商招投标时的报价表的价格或预算价格,或者不超过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的定额标准.(3)对于原材料损失.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承包合同的价格.(4)工程所包含的设备.若发生全部损失时,则应按整部设备的重臵价值扣除折旧和残值后确定损失金额,最高不超过设备原购臵价;若是部件损失,按部件的购臵价格计价.当发生部分损失时,对受损部分按“重臵价值”扣除残值后确定损失金额.可修理按实际发生修理费计价,但要审核修复费用预算:被保险人自行修理的可按工人人工费用,加班费用及零部件的成本费用等项确定损失金额;对需运至外地或由外部人员修理的设备,可按运费,修理费和零部件的成本等项确定损失金额.(5)被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臵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应纳入计价范围.(6)施救费用和其他保险单列明赔偿的费用损失,对实际投入人力,物资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7)对受损财产的残余部分应优先考虑作价归被保险人,其价值在进行赔款理算时是予以扣除的.其价格可通过与被保险人协商或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确定.(8)工地原有建筑物和施工机具.有的保险单扩展了工地原有建筑物和施工机具.对局部损失的财产按修复费用赔偿,使其达到受损前的状态.若全部损失,按其实际价值确定损失,即市场重臵价值减折旧后的余额,折旧率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9)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须参照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仲裁机构的裁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裁决书,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伤残证明,死亡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以及医疗费等费用清单,有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以及被保险人不合理的承诺或支付予以剔除.应根据掌握的信息资料和保险单的规定,编算损失清单.损失清单应
包括受损财产或项目名称,类型,损失数量,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值,保险公司核定金额等内容,形成初步书面赔偿金额的结论.并将初步赔款理赔意见反馈给客户,讲清损失处理的过程,形成损失结论的依据,听取意见.对客户不同的意见,应认真分析,有理有据地解释,并修正偏差,直到达成一致性意见,并与客户签订损失确认书.如果与被保险人无法达成一致,被保险人坚持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矛盾,应尽量争取双方协商解决,在决定选择诉讼还是仲裁时,应争取仲裁方式.(八)预付赔款处理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恢复生产和经营的资金需要,在保险责任确定后,最终赔款数额未确定之前,预付给被保险人一定数额的赔款.对预付赔款的操作,应当谨慎.1,预付赔款要有基本的事实条件:(1)根据已掌握材料,明确判定保险责任成立;(2)已有一个初步的估损金额;(3)被保险人有预付赔款的要求(应书面提出申请).2,预付赔款操作办法:(1)由被保险人填写《预付赔款申请书》一式二份,详细说明申请原因和申请预付金额.(2)按公司管理权限规定报批,并附上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书及相关赔案资料.(3)预付赔款金额一般控制在估损或定损金额的50%以内.(4)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在支付赔款时,应当扣减预付赔款,只支付其差额部分.(九)代位追偿赔案处理
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后,如果是由于第三者责任所致,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以后,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在代位追偿赔案处理的过程中,应坚持紧密依靠被保险人的工作方式.由于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以及被保险人是否协助保险公司追偿,对保险公司能否实现其代位追偿权至关重要.1,首先要求客户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是以保险公司的赔偿为先决条件,只有从赔付之日起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而从事故发生之后至保险赔款之日往往有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可能会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其他行为造成向第三者追偿的时效届满,那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就会丧失,故此类案件应及时要求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向责任方提出索赔.2,收集有效的追偿材料
凡涉及向第三者追偿的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先予赔偿要求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1)足以说明第三者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造成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的有效证据.(2)有关法律依据.(3)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交涉索赔的证明.(4)将向第三者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5)承诺协助保险人追偿的书面承诺.(6)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据材料.3,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以保险赔偿的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到的赔款小于或等于保险赔偿,则全部归保险公司所有,如果追偿到的赔款大于保险赔偿,超出部分就偿还给被保险人.4,不足额保险中的代位追偿.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代位追偿的利益是共同的,只是双方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同而已.所以,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取得的赔偿金,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按各自承担的不同保险责任的比例分享.5,代位追偿的方式.一般采用协商,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先以协商的方式开始追偿,而在协商不能解决时,则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在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时,应在时效届满前提出.(十)拒赔案件处理
关于拟拒赔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拒绝的理由应充分.其法律依据为《保险法》,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等,且事实证据要确凿.2,认真研究,逐级把关.(1)拒赔可能发生在理赔的任何环节,无论哪个环节提出拒赔,都应提
出书面的拒赔意见,并按公司管理规定报批.(2)拒赔案件应征询总公司法律部门或者有关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意见.(3)沟通说服.在向被保险人发出正式书面《拒赔通知书》之前,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解释,说明拒赔理由,避免矛盾激化,并根据沟通情况权衡是否正式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4)起草《拒赔通知书》.说明拒赔的原因,依据,要做到理由充分,证据确凿,语言平易,态度诚恳.因为它可能会成为将来法庭上的证明,不能存有任何疏漏.(5)出具《拒赔通知书》
拒赔通知书应送交被保险人,并必须有被保险人签收或送交记录;以寄送方式发出的,要留存邮寄凭证.同时还应与被保险人加强沟通,争取理解,维系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3,保管拒赔资料.拒赔案件所有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做好应诉的准备.(十一)工程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洪水责任的认定 案例简介: XX 年9月,某市引水工程指挥部向XX保险公司投保了《水 利水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保额2200万元.第二年3月6日,保险公司接到工程指挥部报案,称其承保的水利工程的引水渠因黄河涨水被冲毁,损毁渠长百余米,估损人民币30余万元,施救费用人民币
2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发
现引水渠发生多处塌陷,前排的笼石有许多已被冲走,黄河水已退去.经施工人员介绍,承保工程除部分收尾工程外,引水渠等主体项目已竣工.本案的异议: 经查阅施工记录,发现引水工程的主体 — 引水渠已基本完工,但还未成为独立运行的项目.按照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已完工的工程已具备抵御黄河涨水的能力,按正常的涨水不应造成水渠的损失.且按照常理,春季在内陆省份如不发生暴雨,一般不会造成洪水事故.于是,保险公司有两种意见: 一,应该拒赔.持此意见者认为,本季节不是发生洪水的季节,按照工程的设计,基本竣工的引水渠应具备抵抗黄河涨水的能力,不应造成损失.此次事故,纯属施工质量的问题,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属于《水利水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除外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的责任范围,应予拒赔.二,应该赔偿,持此意见者认为,虽然本季节不是发生洪水的季节,但本工程就在黄河边,受黄河水冲刷造成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应按“洪水”责任受理,进行赔偿.案例分析: 鉴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走访了有关水利方面的专家.据专家介绍,黄河在每年的开春季节,由于气温升高,河面开冻,冰水齐下,冰凌壅塞,水位上涨,形成凌汛洪水,此时期为黄河凌汛期.由于此时正值下游的桃花开花季节,又称桃花汛.这一时期洪水的特点是冲刷力大,钻透力强,容易造成堤坝跨塌.从查阅的资料看,施工方按照工程的设计,工艺进行施工,所用材料也符合相关的标准,不存在施工材料,质量的问题.据工程监理的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黄河上游解冻时间短,水量大,河水泛滥,漫滩,造成主河槽改道,河水冲刷导致跨塌.根据专家和工程监理的意见,本案应属于“洪水”责任范围,应予赔偿.案件启示: 1,保险公司拒赔不能仅凭一般的常识来判定.本案中,持拒赔意见者没有真实的依据,仅以案发季节不是发洪水季节就推定被保险人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没有可靠的依据.2,保险公司在审核每一起赔案时必须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对本案的深入调查,保险人可发现黄河的特殊的水文现象 — 凌汛,桃花汛,从而加深了对洪水事故了解.案例二:施救费用的区分 案例简介: 某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于2002年3月5日向XX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02年7月31日,因该地区普降暴雨,该公路一个正在掘进的隧道因位臵较低,造成被山洪灌井(该隧道掘进了一半,约500米,尚未贯通)事故.经过抢救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抽水费10万元,清出淤泥费50万元,淤泥运输费20万元.本案的异议: 保险公司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经查阅保险单后,发现该公司并未承保清除残骸费用,在理赔过程中就如何赔偿发生了争议.1,认为本案中没有承保清除残骸费用,除抽水费用外,其余的费用属于清除残骸费用中的清除费用,不予赔偿.2,认为本案中发生的三项费用均为对保险标的的抢救,施救费用,应全部赔偿.3,认为本案中发生的费用中,除淤泥运输费外,其余两项费用(抽水费用,淤泥清出费用)均应赔偿.案例分析: 在工程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经常发生场地的清理费用,有时这项费用很大,如化工项目的清理费用等.在土建项目中,事故发生后,清除残骸费用也是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投保人往往在投保工程项目时,为了节约点费用,而不投保此项费用,结果发生保险事故时常引起麻烦.本案中,保险标的本身并没有发生损失,但由于洪水浇灌进入尚未贯通的隧道,同时带来了大量的泥沙.经过抽水,尽管隧道中的水少了,但仍留下很高的淤泥(0.2-1.0米),人员仍无法进入.为了确保隧道中的淤泥能够尽早清除干净,确保隧道的安全,被保险人不得不从外面运来大量的干燥的泥土,与淤泥混合后,将淤泥清出来,再运走.这就是淤泥清除费用较高的原因.上述的三种意见中,第一种忽视了未承保清除残骸费用的事实,第二种意见忽视了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差别,所以都不正确.第三种意见中,将抽水费用,淤泥清出费用作为对保险标的的施救费用处理,将淤泥清运费用作为清除残骸费用来对待,这样既比较符合条款规定,又较合理,客户容易接受.案件启示: 在工程险实务中,因未保清除残骸费用而发生纠纷的事故较多.为了避免这方面的纠纷,作为保险公司,首先要做到在承保时尽可能动员客户加保此项费用;其次,如不承保此项费用,最好是以特别条款的方式说明,避免在发生事故时引起歧义;第三,在理赔时,本着合情合理的原则,注意区别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区别.案例三:制造商责任的处理 案例简介: XX 市火电厂扩建二期工程,将其进口发电机组等设备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额为5.2亿元.保险期限从机组设备离岸到发电机组安装调试完毕,保险期限为14个月.设备在安装完毕进行负荷调试运转过程中,当开机后不久,一声巨响,一组缸的活塞连杆冲破机壳,沿切线方向飞离机体,遇物反弹,缸体两边被撞烂,并在地板上砸出一个大坑,曲轴全毁.在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及时邀请电力,商检等方面的专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和鉴定,并出具了检验证书.检验结论为:造成机器设备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安装技术
不善,加之机械制造有缺陷,造成连杆轴承底座机械应力集中,超出承受极限,造成机件疲劳运转,引起断裂,全机报废.这次损失总计近1200万元,其中,设备损失费为1100余万元,运费50余万元,其他费用40余万元.本案的异议: 根据商检部门的检验报告,被保险人要求根据《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安装技术不善)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明确表示:属于保险责任,予以立案.但由于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中有制造商的原因(机械制造有缺陷),且制造商不是被保险人,考虑到保险公司赔偿后存在追偿问题,被保险人的当务之急是尽快重新引进设备,缩短损失恢复周期,保险公司建议被保险人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向其提出索赔,在得到其回复后保险公司再进行理赔.国外的制造商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开始不承认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被保险人向其提供了中国商检的检验报告后,厂方又派人专程到该电厂进行了鉴定,尽管其始终未提供其自身的检验报告,为了维护其商品的信誉,制造商同意赔偿一台新的设备,并负责支付相关的运费50万元,同时派遣专家现场安装指导.在得到制造商的赔偿答复后,通过双方协商,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仅对这次事故合理的施救费用(包括机器调迁费,拆装费,机底油料损失费等)40余万元进行了赔偿.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既有保险责任又有制造商责任的安装工程保险的案例.在本案中,安装技术不善是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但由于存在制造商的质量问题,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存在一个追偿问题,所以,在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通知制造厂商,并取得权威的事故鉴定报告,这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及下一步进行追偿的必要前提.安装技术不善,机械制造缺陷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但何为近因,又如何区分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和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比较难于区分.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赔偿了设备及运费,保险公司对相关的施救费用进行赔偿,对被保险人而言,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赔偿方案.案件启示: 对于进口设备的安装工程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动员客户在国内投保,便于发生事故后的及时赔偿;2,在承保时,要尽可能不将制造商列为被保险人;3,在发生事故后,要及时聘请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当确认存在制造商缺陷后,要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及时提出索赔,确保索赔时效.案例四:近因原则的应用 案例简介: XX 工程公司于2002年4月5日向XX 保险公司投保一公路隧道,投保险别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2003年8月15日,保险公司接到该工程指挥部报案,称其施工隧道发生冒顶事故,塌陷长度约为20米,损失约50万元.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及时派遣查勘人员进行了现场查勘,为了弄清事故原因,后来还专门聘请工程质检站的技术人员进行了鉴定.经专家鉴定,造成隧道塌陷的原因如下: 1,隧道顶有一断裂,且为正断层,在开掘后形成了一个不稳定的洞顶,在外力(如爆破)的影响下,很易脱落;2,在7月至8月间,该施工地区多次降雨,隧道地表覆盖层浅,山体水分饱和,同时雨水渗入岩石裂隙中,软化了层理间的泥质,起了润滑裂隙面的作用,增加了岩石坍塌的可能;3,在岩层裂隙发育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这是造成塌方的主要原因.4,在设计中,对围岩(喷锚支护)的做法,虽有具体的规定,但存在一定的疏漏,未对支护作具体分段的规定,仅规定“由施工单位视洞顶岩石裂缝的程度而定”,这也是造成塌方的一个原因.本案的异议: 在有关专家做出隧道塌方的事故原因后,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分析,在如何赔偿方面形成以下意见: 1,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部赔偿.根据上述第三条原因,施工方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支护是造成事故的主因,属于保险责任.2,对本次事故应予拒赔.根据上述第四条原因,出险工程的设计存在疏漏(错误),按照条款规定,“设计错误”不属于保险责任,应予拒赔.案例分析: 在工程事故中,无论建筑工程还是安装工程,由单纯唯一的原因引起 的事故较少,一般都是由很多原因导致一起事故的发生,其中既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也有管理方面的因素.因此,在确定保险责任的过程中,必须运用保险的“近因原则”,确保保险赔偿的准确,合理.在本案中,造成隧道坍塌的原因中,第一条原因属于隧道工程施工中所固有的风险,而且由于其掘进采用爆破方法可能带来的塌方风险,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第二条原因是造成事故的外因,加大了隧道塌方风险的可能性;第三条原因应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采取的支护足够有效,是不可能发生塌陷事故的;第四条原因中,说明在设计方提供的方案不够详细,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综观上述原因,从近因分析而言,第三条原因,即“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支护措施”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因而是本次事故的近因.这一原因属于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本案应该进行赔偿.同时,针对造成本次事故的第四条原因,即设计方面的疏漏,尽管不是造成事故的近因,但毕竟与其有一定的联系,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可与被保险人商量,对赔偿金额做一定的扣减.案件启示: 1,针对多种原因导致的工程事故,一定要运用保险的“近因原则”进行认真,慎重的分析,以决定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切勿以偏盖全, 轻易下结论.2,关于工程中的“设计错误”,必须有专家的鉴定才能认定.对于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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