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机构设置(精选12篇)
1.学校组织机构设置 篇一
学校行政性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度
2009年02月08日 星期日 15:31
一、校长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是校外联系,对内协调的工作,负责人事保卫工作,文件收发,报表统计,文书 档案,并在帮助校长了解和分析反馈信息,摆脱行政琐事方面发挥作用。办
公室设主任和干事1-2人。
规模较小的学校,也可不设办公室,设专职秘书处理其业务。
二、教导处
教导处是组织管理学校教学业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机构,具体领导各
科教学研究组和学年组、班主任工作;领导体育室、卫生室、图书馆、实验室、电 化教研组工作;掌管学籍、教学档案、成绩统计;安排作息时间、编制课程表、组 织学生课外活动等教务行政工作。
教导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3 人,主任统筹教导处全面工作,检查协调教导
处掌管范围内的工作。副主任可按照具体情况分工,分别管理教学工作与学生思想 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不设副主任,只设教导主任和教导员。
三、总务处
总务处是组织管理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负责经费的安排使用,物资的供应保
管,校舍的建筑修缮,设备的维修置备等工作,它的宗旨是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 务。总务处设主任及会计、出纳和总务等人员。
为了学生参加劳动锻炼,增加学校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师生福利待遇,一般的学校都有校办企业。校办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大多未设机构,或直接由校长
(副校长)分管,或属于总务处,由总务处管理。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校务的办事机构。它协助校长处理对
四、教研组
教研组即各科教学研究组,它虽然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但是行使一定的行政职
能,发挥一定的行政作用。教研组长不仅要组织教育方针、教学大纲的学习和学科 的教学研究,也要检查本学科的教学进度,组织本学科教师的进修,帮助教师提高 业务水平与教学能力,组织与检查和本学科有关的学生课外活动,了解本学科备课、布置作业、命题考试的情况,对本学科的教学质量负有了解和反映情况、评价和研 究提高的责任。
教研组一般由同学科的教师组成。规模较小的学校或同学科教师不足三人时,可与邻近学科合成一个教研组。规模较大的教研组
五、年级组
学年组是同一年级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集体组织。它的任务是了解同年级学
生的德、智、体发展的实际,沟通班主任与班主任,班主任与任课教师之间的关系,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提高教育质量。年级组长对本年级教学工作,思想教
育工作,体育卫生,课外活动,生产劳动进行组织安排,落实各项活动,评
估活动效果。还分设若干备课组。
2.学校组织机构设置 篇二
关键词:多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实践
1 多项目管理概述
1.1 多项目管理的内涵
所谓多项目管理, 主要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将企业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以期从根本上实现资源与项目间、项目与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最终达到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在传统的管理活动中, 多项目管理的实施主要以组织为立脚点, 其管理范围也由传统的一个项目扩展到了企业发展中所涉及的多个项目。多项目管理工作开展的目标主要是结合企业发展的现状, 对企业现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 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整体运营效率, 提升协同作战效果, 从而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2 多项目管理的特点
多项目管理的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战略性, 多项目管理的对象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项目, 这些项目关系着企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 因此, 对于这些项目的管理实际上就是战略的体现。其次是集成性, 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活动来说, 多项目管理活动的内容除了对多项目进行管理之外, 还涉及了战略管理、资源管理以及其他部门管理等多项内容, 这是多项目管理集成性的主要体现。此外, 多项目管理的集成性还体现在管理对象的集成性, 因为多项目管理是对组织内的多个项目展开管理, 管理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 可见, 管理对象的管理也是多项目管理集成性的一个体现方面。最后是系统性, 从对多项目管理内涵的分析中我们能够看出, 多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以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 对多个项目进行管理, 我们可以将这些项目视为一个系统来进行综合管理。因此, 多项目管理还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2 做好多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实践工作的措施
就拿我所在单位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以下简称工程局) 来说, 2011年, 工程局按上级部署, 完成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重组, 即由原江西省电力公司属下企业成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一, 在集团公司的战略引领下,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把多元化经营和专业化发展等作为企业发展思路, 实施价值领先战略, 制定了希望企业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综合性电力施工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工程局施工领域由火电、送变电拓展到风电、核电、房屋建筑及海外市场等领域。随着工程局多元化经营工作思路的实施, 企业也在进行着多项目管理, 如何做好多项目管理, 只有精兵简政, 改变原有单一的管理模式, 变被动为主动, 构建与集团公司事业部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组织构架和管控体系。因此, 工程局于2013年对企业组织机构进行了改革, 即重新设置企业组织机构, 设置以综合管理部门+二级单位[专业工程处 (厂、公司) +业务管理事业部 (区域分公司) +直属项目部+辅助管理机构+辅助服务机构]为企业组织机构模式, 明晰各内设机构的职能, 规范业务工作流程, 实施科学的定编定员方案, 做到责权明确、信息畅通、监管到位、运转高效, 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工程局对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上的改革不仅体现在整体组织机构设置的变动, 还对各内设机构和岗位职数编制均做了明确规定, 改变了过去各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及岗位的随意性, 人浮于事的状况。通过精简机构和明确各单位内设机构标准和岗位编制, 实现了队伍精干, 工作高效, 使下级单位和上级各职能部门在工作的开展和联络方面能很好地对接, 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益和整体运营效率。
3 做好多项目管理, 改革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分析
企业做好多项目管理, 改革组织机构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之需而适时变更。工程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 为拓宽企业生存之路, 抓新领域、新区域市场, 开拓非传统业务和国际业务, 搭建全方位立体营销平台, 为此, 增设了3个组织机构, 分别是:成立建筑工程处, 专门承接房屋建筑的施工;成立海外事业部, 负责海外市场的跟踪和投标;为加快企业业务转型升级, 保障企业发展战略的落实实施, 成立投资管理部, 负责开展投融资业务。适时设置组织机构, 有的放矢, 使工程局在新领域、新区域市场上均占有一席之地,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3年, 企业各层级机构围绕深入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管理提升、创新发展, 保稳定, 保增长, 全面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营业绩目标。我局在中国电建集团 (股份) 公司发布的2014年度子企业分级评价结果中, 由C级企业升级为B级企业, 为我局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工程局改革组织机构, 符合工程局企业特点和发展战略, 在实践运营中达到了目的和作用, 既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 也提升了企业组织机构运作能力。因此, 国有企业要深化改革, 参与市场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规范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是必要的, 如何设置、如何规范, 我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精兵简政、按需设置。从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按照部门管理或岗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个机构多项职能, 建立精简高效、职责明确、界面清晰、分工合理、相与协作、分权制衡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体系。
2) 规范统一、分级管理。根据上级单位管控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求, 规范管理企业内设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名称设置,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 二级单位为依托, 向上对上级单位、向下对二级单位都能做到政令畅通、协调统一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
3) 三个分离、配套跟进。简政必要精兵, 因此, 随着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动, 同时相关的人事、薪酬、用工均要发生变化。因此, 在对组织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 也要适时做好相关的岗位工作分析、竞争上岗办法、用工管理办法、薪酬分配及绩效考核办法、经营承包办法等方面的配套办法的调整和出台, 确保组织机构改革的效力得以最佳发挥。
4 结束语
3.依法设置专职(集中)采购机构 篇三
实行政府采购是一场革命,是波及全社会的变革,会有很大阻力,因此,各公职人员特别是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的作用,要将政府采购有关内容纳入干部培训的内容,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政策,统一思想,深化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的认识。
一、设置隶属于政府管理的专职(集中)采购机构
从世界各国看,政府专职(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是多样的。政府专职(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服务平台,作为政府连接人民的窗口,既为政府提供保障,又为人民购买和建设公共用品,同时也为企业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服务。因此,采购什么,怎样采购,直接反映政府部门的作风,但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遇到各方的阻力。而现时,我国的行政体制,若不建立行政隶属关系,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就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监察。所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依法设置专职(集中)采购机构,经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采购权。建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直属政府的政府采购局,中央政府采购局在业务上指导全国政府采购局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市、自治州政府采购局的分局,实行市、县联合采购。
二、明确职能与责权
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带来财政的公共化,只有将公共化作为公共财政的建设方向并据此对包括收入、支出、政策、体制在内的整个财政制度做革命性的变革,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预算编制体系,以政府采购局为主体的预算执行体系,以人大为主体的预算监督体系,我们才有可能将人民的愿望,进而将“立党为公,执行为民”融入党和政府工作的血脉中,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财政部门要把编制部门预算和财政资金的管理作为主要任务,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局的职责是:代表政府行使采购权,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依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根据各主管部门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集中采购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电子政务的要求,建立同级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并实行电子化采购,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则,负责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培训,中央政府采购局负责组建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理顺采购程序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主管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网络传送同级政府采购局,政府采购局依据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和主管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集中采购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采购方案经批准后在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实行电子化采购。中央政府采购局可组织全国联合采购。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政府采购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单位(使用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局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行后,提出申请,经合同三方按有关规定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资金由国库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项目完成后,信息平台将有关数据自动传送给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四、发挥政策功能
(一)统一市场和制度,实现宏观调控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现在是一个分散的市场,市场效率难以实现,这对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和国内产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竞争力都十分不利,考虑到未来的国际竞争,我国应整合国内市场,统一国内市场。市场效率实现的前提是政府采购建立在统一高效的全国性市场的基础上。市场统一的基础,是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现时由于各政府专职(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不统一,造成了制度上的不统一,因此,必须统一机构设置,才能制定统一的法律制度,继而建成统一的市场。
政府采购属于购买性支出,占GDP的10%左右,在社会总需求中占重要地位,具有明显的乘数效应,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使产业结构调整、环保、节能、保护国内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等等政策能得以落实。分散的市场,降低了该功能的发挥。
(二)适应国际竞争与挑战
加入WTO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面对更为开放的环境,我国并于年底开展加入GPA的谈判。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机构专业化并培养一支专业队伍是市场开放前准备的重要内容。由于机构设置问题,我国政府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了解、执行还有差距。政府专职(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影响了公平竞争秩序。而面对国际化采购的挑战,对国外采购惯例、国际市场规则、国外企业评判、国际信用衡量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等问题更是知之甚少,甚至无所适从。因此,必须由中央政府采购局牵头培养一支专业化队伍来适应工作需要,并建立相应机制,达到上行下效。
(三)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提高行政效率
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不仅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障碍、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透明度、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能将行政后勤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单位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局采购,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局实行定点采购的办法,由单位持采购卡到定点网点采购,发卡机构(银行)即时将有关数据资料传输至政府采购平台服务器,资料包括办公常用品、办公自动化易耗品、会议接待、差旅住宿、机票、办公用通信及汽车的购置、保险、加油、维修、索赔、报废等等。由系统按预先设计方案自动分送相关点。单位通过CA认证,使用物理电子密钥来查看本单位的相关资料,以便于加强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通过药品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使入选药厂与医院药房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将公立医院的全部药品及收入纳入管理范围。药品按照设定的进出差价比例,使用电子系统进行管理,彻底解决医院药价高的问题,让百姓得到实惠。通过土地拍卖系统,潜在购买方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办公室即可上网拍得中意土地,减少潜在购买方相互串通的现象,使拍卖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局的全部工作均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实现网上采购,网上办公,通过各类定点系统、智能卡系统、远程评标系统、视频监督系统等和政府采购资金的网上汇缴、网上支付和网上清算管理等功能,实现政府采购的全电子网络化服务,防止资金被挪用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专款专用。同时通过信息平台,领导能随时查看分管单位的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提高行政效率。网上采购,按设定的程序运转,杜绝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并通过视频监督系统监督,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五、打造阳光政府、服务人民
任何公民都可上政府网查看政府的采购情况和为人民提供服务情况,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了解和沟通。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党和人民的利益考虑,从全局出发,克服部门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变不适应我国实际的工作体制,打造阳光政府、服务人民。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做出贡献。
4.苏木乡镇纪委组织机构设置 篇四
机构设置:
属副科建制,隶属于苏木乡镇党委和旗纪委双重管理,亦属旗纪委监察局在苏木乡镇设立的监督机构。一般应由5-7人组成,其中书记1人、由苏木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专职副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干事(纪委委员)各1人,兼职委员2-4名。党员在500名以上的苏木乡镇设7名委员,500名以下的设5名委员,纪委专职副书记由同级党委委员担任,专职副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同级党委提名,经旗纪委监察局考核同意后,报旗委组织部研究决定。纪委委员的选任由苏木乡镇纪委在本地农服站、财政所、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站所办中心和嘎查村、社区负责人中遴选提名,由同级党委研究决定,报旗纪委监察局备案。
纪检监察干部任用条件:
1、苏木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要选配党性强、业务精、思路清、作风正、有立场、持原则、龄年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文化水平,通文秘打印,身体健康的党员干部担任。
2、专职纪检副书记、纪检监察干事应具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四十周岁左右,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应与拟任职位相适应。
二、苏木乡镇纪委的职能职责
1、苏木乡镇纪委要认真执行同级党委和旗纪委监察局的决定、决议,主动请示报告工作。负责本地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沟通协调、监督检查、廉政建设文化宣传等工作。
2、协助旗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检查各项支农牧、惠农牧政策,保障扶贫开发各项民生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结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苏木乡镇基层站所、中心、嘎查村、社区相关责任制体系。
4、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健全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关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各项制度的承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苏木乡镇各站所、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及对制度的执行力。
5、对同级党委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作风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同级党委和旗纪委监察局汇报。配合同级党委、政府,对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村务公开、集体“三资”及其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加强推进基层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对落实村民“五权”和农村牧区、社区民主决策进行指导。
6、开展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7、重点负责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本地党员、干部有关党纪、党风问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检查和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对农村牧区公有资产处置,土地、林地、草牧场及“五荒”资源承包出让、专项款物发放、兴办公益事业、村务管理等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查处。
8、解决和处理纪检监察工作职权范围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基层稳定的信访问题,做好农牧区、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协同综治办切实维护好农村牧区及社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9、加强对本地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嘎查村、社区一级组织,站所办纪检组织网络和廉政责任状(书)签订考核问责。抓好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
10、负责开展检查站所“为发展服务,让群众满意”作风建设活动,坚决整治干扰和破坏发展环境的突出或突发问题。
11、组织开展好本地党委班子成员及嘎查村社区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学”活动,开展好党员评议党委及班子成员,民主评议支部党员活动,评议考核承诺践诺工作等。
12、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共察右后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5.法院机构设置 篇五
一、主要职责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审理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审理本院管辖的减刑和假释案件。
(七)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提审或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区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九)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并决定国家赔偿。
(十)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参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对法律、法规、规章提出修订意见,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指导全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考察、配备协管干部;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及工勤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指导和开展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十五)领导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六)承办其它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14个职能科室和机关党委及纪检监察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政务;组织安排本院各种会议和院领导的公务活动;组织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电、保密工作;负责秘书、机要工作;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接待、外事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法院系统的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抓好全市法院队伍建设;指导管理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奖励工作,按权限审批、呈报记功、评模、表彰事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负责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法官的考试、考核、等级评定与晋长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审核与呈报工作;协助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本院机关干部考察、任免、调配、工资、福利、辞退、离退休干部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及职称评定工作;指导基层法院政工工作。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科、综合科、宣教科,均为副科级建制。
(三)立案庭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相关涉外内审、移送管辖、请示案件;负责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审理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假释的案件;负责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相关的请示、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负责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审理和报批工作;负责以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它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审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案。
(九)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十)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指令下级法院立案再审;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一)审判监督庭
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我院作出的刑事、民事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的案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作出题的刑事、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由本院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再审案件;审批下级法院民事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二)执行局
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会同行政审判庭执行需要本院执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组织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审理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级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本市基层人民法院间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案件;协调处理基层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负责全市法院委托外地区法院和外地区法院委托本地区法院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批转、督办、协调工作;办理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的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执行工作相关事宜。
(十三)研究室
负责调查掌握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动态;研究有关法院工作全局性方针、政策问题和重大理论问题;考察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负责本院报告、讲话、总结等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与上级法院宣传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联系和新闻记者的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信息编辑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研究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支队
领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完成警卫机关安全、警卫法庭、提押人犯、执行死刑任务、协助执行案件和送达法律文书;拟制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执勤、训练、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主管全市法院的警械具、武器装备管理、警用标志发放及警风、警纪纠察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培训;组织协调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力量调配,依法执行任务;警卫本院法庭、仍法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押送、看管人犯,维护审判秩序;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本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国有资产等管理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审判法庭建设)等方面工作;负责本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监督、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工作。
机关党委
6.会计机构设置 篇六
(2).会计岗位的设置
(3).企业采购控制的流程
(4).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制度(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采用何种方法
会计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一、设置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各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一个单位如何设置出纳岗位,取决于该 单位所属的行业的性质、自身的经营规模、业务量大小,以及怎样有利于会计核算和 管理的要求。
2、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钱账分管是对设置出纳岗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要 求。钱账分管就是管账(总账)的会计人员不得同时兼管出纳工作;而管钱的出纳人 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和会计档案工作。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明确。
3、有利于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业务监督。出纳工作是为本单位的经活动服务,管好 单位的货币资产;同时利用出纳的特殊手段对本单位涉及货币资产的经济活动进行监 督,只有发挥出纳人员的监督职能,才能使货币资产得以有效的利用。一方面发挥其 效用;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行为。
4、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岗位涉及到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的收入、支出的核算与保管。而这些工作与整个单位的经济效益、职工的个人利益有极大的关 系。因此,各单位应该建立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保证出纳工作正常有序 进行。
二、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做了 明确规定: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 目的登记工作。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部门机构 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 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会计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1、一人一岗:规模不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不大,可设专职出纳员一名。
2、一人多岗:规模较小的单位,出纳工作量不大,可设兼职出纳员一名。但出 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一岗多人:规模较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大,可设多名出纳员,分管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核算和管理。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2.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3.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三、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应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因此,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会计岗位设置应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内部牵制制度(钱账分管制度)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要求: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而不是所用记账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进行轮岗,以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岗职基本要求
具有中级以上会计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法知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全面掌握《牡丹江大学财务管理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财经纪律,坚持原则。
企业采购控制的流程
一,下单
1.一般情况下,采购人员接到缺料,获取缺料以下基本信息:存货编码,产品型号,数量
2.分析缺料信息是否合理,再将订单下给供应商,订单必须含有以下信息:材料型号,数
量,单价,金额,计划到货日期
3.采购审核员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订单审核
4.订单FAX给客户以后,采购人员需要与客户核对采购信息,同时要求签字回传
二,跟催:
采购订单完毕以后,采购人员按照采购订单上要求的供货日期,采用时间段向供货商反复核对到货日期直至材料到达我公司
三,入库:
实物入库:收货员收材料之前需核对供应商的送货单是否具备以下信息:供应商名称,订单号,存货编码,数量;如订单上的信息与采购订单不符,征求采购人员意见是否可以收下 单据入库:采购人员按照检验合格单,将检验单上的数据入到中,便于以后对帐。但也存在些问题,表现为:1.外加工的检验合格单没有入库;
2.采购入库订单号和数量比较混乱
四,退货:
采购填写退货单,进行订单退货
五,对帐:
(一)月结表:每个月月初,各供应商将上月月结表送至我公司,采购人员按照我公司收货员签字的送货单,我公司的入库单据和单价表核对月结表。
目前月结表中出现以下不足之处:无订单号,存货编码,退货数量,上月欠款余额,发生额至本期欠款余额等信息
(二),增值税发票:
校对发票上的以下信息:我公司的全称,帐号,税号,发票上的材料名称,数量,金额; 在此发面我们也有欠缺表现为发票金额大于订单金额,特指一张订单只有一种材料的情况 六,付款:
按照付款周期编制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制度
一、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1、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满足分院成本管理及内部经济核算的需要。
2、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成本。对于已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在制产品成本与已完工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3、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二、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1、•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分院以每一批次产品或配件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确定成本项目。分院产品成本采用制造成本。
(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账:
(1).生产成本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生产部门发生的生产费用。
(2).制造费用明细账,按生产部门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发生的制造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
(3).待摊费用、予提费用明细账,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
(4).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
(5).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根据销售清单及出库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四)二级财务对本单位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集;财务部对所有已发生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五)财务部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别的成本计算单(或称成本二级明细账)。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7.现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篇七
一、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原则
1、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生命, 只有当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具备了应有的独立性, 在工作中不受企业其他部门、人员的影响和制约, 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内部审计机构的客观性。
客观性要求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 始终站在客观、公正、公平的立场上, 不与任何方面达成重大的质量妥协, 而且不能把内部审计师对其他事物的判断凌驾于对审计事务的判断上。
3、内部审计机构的专业高效性。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应该是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他们应该是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士, 并且在工作中保持职业审慎性、高效的工作效率, 促进持续的专业发展。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结构要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和高效。
二、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
国际上和我国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模式很多, 目前我国主要的设置模式有:
1、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会计部。
对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模式下作为下属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很难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只能开展部分日常性的审计工作, 独立性严重受损。因此, 此模式不可取。
2、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企业纪委或监察室。
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机构, 监察室为行政监察机构, 这种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 (比如民营企业) , 而且容易造成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等状况, 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种模式下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得到突出, 但内部审计的其他职能则会相对削弱, 使内部审计职能的全面发挥受到限制。
3、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
总经理是企业最高层的经营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 主持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有利有弊。有利之处是从机构设置方面,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与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等同级别的职能部门, 从地位上可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相对的独立性, 但是同时限制了内部审计机构对总经理决策、经济行为及其领导的下属部门进行监督审计。
4、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 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地位, 但内部审计机构虽然突出了检查监督职能, 却容易忽略内部控制和咨询服务等职能。作为监事会的下属机构, 内部审计部门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管理层接触的较少, 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和管理水平了解不到位, 不利于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5、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 执行股东大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 能够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系统, 即股东大会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控, 董事会通过内部审计对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营层实施内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 使内部审计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地位, 有利于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开展工作。此模式的缺憾是董事会为集体讨论制, 而且董事会会议次数少, 集中研究公司重大问题, 使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工作汇报、执行受到影响。
因此, 一般在董事会下增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审核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2)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执行; (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5)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6)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督促提供有效的财务报告, 并控制、识别与管理许多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涉及竞争、环境、财务、法律、运营、监管、战略与技术等方面。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个机构, 主要使董事会、高层管理者与内、外部审计员关注有效的财务报告与风险管理 (关键风险的识别和控制) 的重要性。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的缺陷应按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综上所述, 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的模式是目前存在的最为合适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方式。这种模式下, 内部审计机构地位最高, 在工作中越能体现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高效性, 才能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提高和经济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高级会计实务》编委会编.高级会计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6.
8.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机构的设置 篇八
国家补偿机构设置,事关补偿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在理论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机关、政法委等都是国家补偿机构的“候选”机关。作者考察国外补偿机关的运行情况,借鉴我国台湾、香港的开展补偿经验,结合各“候选”机关的职能,权衡其利弊,建议在政法委内设置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开展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工作。
一、国外相关国家补偿机构设置的概况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国外相关国家补偿机构的设置,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不专门设立救济决定和管理机关,由现有机关行使该职能。如日本的地方公安委员会。第二种模式为设立专门机关管理。例如,英国的刑事损害补偿委员会。第三种模式为在现有机关内部设立部门进行管理。例如,法国在法院内部设置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韩国在地方检察厅内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审议会。美国在联邦司法部内设立刑事被害人署。由于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导致补偿机构呈现不同的模式,有的采取独立设置模式,有的则采取司法机关裁决的模式。例如:英国设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局,负责补偿案件的审核以及补偿金的核发。美国联邦司法部下设置刑事被害人补偿署负责被害人的补偿事务。在各州,则规定不一,多数州设立类似联邦被害人补偿署的机构,其他州则分属法院、监察局或劳工局等部门管辖。在德国,有权申请救济的人向联邦提出救济请求。负责处理救济请求的是各州设立于社会保险福利部门的地区救济局。(《被害人补偿法》第6条第1款)。法国的救济金支付机关是“恐怖活动及其他犯罪被害人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委员由司法部和财政部任命。在被害人申请救济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委员会就是被告。补偿委员会裁决应予救济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裁判书一个月内支付救济金。韩国,裁定机关是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设置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会,他们负责补偿决定的相关事务。菲律宾,国家补偿机构设立由司法部设委员会,由中央政府秘书长任命委员。印度的泰米纳德邦,在地区和市设置了由警察和警察官等组成的被害人支援委员会。在日本,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第10条规定,犯罪被害人申请给付金的,应依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向其住所地管辖之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申请。
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补偿机构设置及运行
我国台湾,被害人补偿的裁定机关是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立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会,掌理补偿之决定及其他事务。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犯罪被害人补偿复议委员会,就有关犯罪被害人救济事务指挥监督审议委员会,并受理不服审议委员会决定之复议事件,径行决定事件复议委员会及审议委员会均设立主任委员1人,分别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地方法院或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兼任;委员6至10人,由检察长遴选检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医学或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报台湾地区“法务部”核定后聘请其兼任;职员由检察署中的在职人员兼任。我国香港是由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的行政委员会来进行裁定,委员由行政长官任命。
三、国内学者关于设立补偿机构的观点及理由
在我国,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机关、政法委等都是补偿机构的“候选”单位。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由法院行使补偿的裁定权。其主要理由是:一是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已确立了被害人。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时,因为没有最终的处理结果,被害人的构成尚未定论;二是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便于确定补偿数额;三是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可采取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对裁定的监督。有人提出,对已侦破并已审结的刑事案件,被害人遗属应向案件审理的终审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侦破的,或已破案但嫌疑犯尚未抓获的案件,被害人或遗属应向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的则倾向于将专门机关设在检察院。即在人民检察院内设一个专门的补偿委员会。其理由是,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此乃其一;其二,补偿金额的确定并非法律争议,不是必须由法院裁决;其三,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可以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提供有效救济途径。有的认为国家补偿机构应当是国家民政机关。其理由是:民政机关作为我国管理此类补偿性的行政机关,具有丰富的救济工作经验,实践中能够对被害人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把握。由民政机关直接对被害人的补偿作出裁定并兑付,有利于尽早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抚慰被害人创伤的心灵。另外也有人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还有学者认为补偿机构应设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宜。作为一个信息枢纽和综合协调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掌握着各地区、各部门社会综合治理情况,并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还有建议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下执掌刑事被害人救助决定权,并与负责救济的民政局保持工作联系。其理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政法委合署办公。它兼备党政机关的性质,具有既紧密联系政法各部门又不具体从事政法工作的特殊地位,拥有延伸至乡镇、街道的健全组织体系。孙谦等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补偿法》(建议稿)第九条:在县、自治县和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行政区域内刑事被害人提出的国家补偿申请的案件。
四、作者赞成设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及其依据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之提及,作为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机构都有其合理性和实践依据,但均有其不妥之处。比如,将公安机关作为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机构,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社会治安任务繁重,根本无精力开展被害人补偿工作,况且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清,被害人和被告人责任不明,公安机关作为补偿裁定机构需要法院及时通报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方面加重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将国家补偿机构设立于法院的前提是案件已审理完结,已查清案件事实,加害人已被定罪,被害人对象已确定。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只有进入最终的审判程序才可能补偿,然而许多无法侦破或者已经侦破嫌疑人在逃的案件,由于案件无法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被害人无法补偿。而由检察院开展被害人补偿工作的不妥之处在于,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职能限于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案件,对于人身伤害类案件没有侦查权,而国家补偿具有社会援助和救济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职能不相称。有的认为由民政机关作为我国被害人补偿的专门机关。民政机关的工作虽与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工作性质有相似之处,但是民政部门不参与办理刑事案件,不熟悉案情,这些因素决定了民政部门难胜此任。有的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被害人补偿的专门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法制宣传教育及普及法律常识,管理公证、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指导人民调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刑事案件没有侦查取证权,也无法共享公、检、法三家的办理刑事案件信息,显而易见,司法行政机关也难开展补偿工作。只有设置专门机构,按照专门的程序开展被害人的救济工作,才能够及时补偿被害人。
因此,对于国家补偿机构的设置,笔者赞成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内设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各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补偿案件的裁定。在实际生活中各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已经承担了部分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由政法委牵头召集公、检、法、司等部门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开展补偿工作。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对全国犯罪被害人补偿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广泛保护符合条件和必需补偿的被害人,使不同阶段的被害人都能够申请国家补偿,真正让迫切需要补偿的犯罪被害人能够得到国家的补偿,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补偿金的审核不涉及司法机关的裁定,具备补偿条件的被害人可以直接申请,程序简便。设置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机构的具体构想是:省辖市、直辖市、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置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辖区的被害人补偿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犯罪被害人补偿复议委员会,负责办理本辖区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复议案件。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涉及被害人众多的特大型案件可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置的补偿复核委员会直接管辖。但是该类案件的补偿裁定是最终的裁定。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犯罪被害人补偿复议委员会作出补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少的原则。县一级不设补偿机构。这主要是考虑到补偿案件相对较少,由市一级被害人补偿委员会集中办理,更好利用补偿资源,提高办案质量。为了使补偿机构能够调查案件事实,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应有与其职务相匹配的调查取证权。为方便补偿金的支付,应将财政预算列支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费转入独立的补偿基金,交由独立的基金委员会管理,赔偿请求人可以凭补偿确认书,决定从补偿基金中支付。
[1]陈彬,李昌林,薛竑,高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M].法制出版社,2009.
[2]房保国著.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M].法制出版社,2007.
[3]罗大华,孙政.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学报,2004(1).
9.书画协会机构设置 篇九
一、主席团
1.主席团产生方式:主席团设名誉主席一名、名誉副主席两名,分别有上届退出的常务主席和副主席担任;上届的部长和副部经常委会从中选举出4名与名誉主席和副主席(共七人)共同组成主席团
2.主席团职责:对协会重大问题具有提供相关建议的权力,并出席本协会各项重大活动和会议;
3.主席团成员义务:不得干涉协会内部管理和教学等各事项,并不具有表决权,但可就相关问题向现任主席提建议。
二、常务主席和副主席
1.常务主席和副主席产生方式:下届常务主席的候选人,由现任常务主席结合监察部的考核情况和各部门的推荐,提名3个候选人,最后竟常委会选举产生常务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第三名副主席由选举产生的常务主席和副主席共同决定,但需提交常委会,通过确认。
2.常务主席与副主席职责:常务主席为本协会最高管理人员(主席候选人协助常务主席管理协调整个协会的工作),对本协会所有事务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常务副主席负责协助常务主席管理整个协会。
三、监察部
1.成员产生方式:由各部门抽调1-2名人员,但须在其原部门没
有担任任何职务(共八人组成);
2.监察部组织结构:各成员不分隶属,权利平等,但设总负责人一名,其负责协调监察工作、统计监察情况,并将情况向常务主席定期汇报;
3.监察部职责:负责对本协会的整体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并作出合理的建议和具体的调整方案交予常务主席,后由常务主席召开常委会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解决方案;
四、办公室
1.人员设置: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各一名,并在其下设财务组、采购组和组织组,各个组分别设立组长一名; 2.办公室职责:
⑴.整理好协会现有会员和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名单;
⑵.财务组:负责协会的所有经费(会费和外联赞助费等)的开支与保管,并将账目明细化(费用清算、向协会报销的物资的具体金额,以及发票的保全),定期交予监察部和常务主席审核;
⑶.采购组:妥善采购整个协会各部门教学和工作所需的各类物资(如笔墨纸砚,剪纸,所需材料等),采购物质期间有所需物资部门的人员陪同,采购完毕后带回办公室,所需物资部门的部长及时与办公室进行交接,在整个采购期间,还需接受监察部的审查;
⑷.组织组:负责协会在活动期间的人员调配和活动组织策划的
编写,做好协会的宣传工作,并在社团活动期间首先草拟一份详细的活动策划交由监察部审核再由监察部提交常务主席批阅 ;
五、外联部
1.人员设置:外联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和助理各一名; 2.职责:
⑴.负责协会在活动筹备阶段的各项外联活动,争取外部的物资支持和资金赞助,而所得物资与资金需交与办公室财务组,并将具体的外联情况向常务主席作报告;
⑵.外联部负责协会活动期间的海报和横幅的张贴,并接受监察部的监督;
六、书法部
1.人员设置:设置部长、副部长各1名,助理2名,组长的设置根据部门内部的具体情况而定; 2.职责:
⑴.负责日常教学,并在协会活动期间筹备好展出作品; ⑵.在日常教学这一环节中,要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和必备的物资的准备,并充分调动会员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⑶.教学所需物资需自行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负责落实;
七、国画部:
1.人员设置:设置部长和副部长各1名; 2.职责:
⑴.负责日常教学,并在协会活动期间筹备好展出作品; ⑵.在日常教学这一环节中,要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和必备的物资的准备,并充分调动会员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⑶.教学所需物资需自行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负责落实;
八、巧艺部
1.人员设置:设置部长、副部长各1名; 2.职责:
⑴.负责日常教学,并在协会活动期间筹备好展出作品; ⑵.在日常教学这一环节中,要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和必备的物资的准备,并充分调动会员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⑷.教学所需物资需自行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负责落实;
九、常委会
1.组成人员:由协会各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会员共计21人构成; 2.职责:
⑴.对协会重要事件的民主表决权(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到人数是应到人数2/3以上)
⑵.经选举表决,产生常务主席和副主席(到会人数必须是全体成员);
3.会议的召开:由常务主席发起召开,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或者由监察部通知各相关人员发起召开(此种情况:监察部召开会议是由对协会内部,副部助理以上的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的,态度恶劣,不负责任的情况,可以发起召开,对相关人员
进行处分,并提交常务主席进行公示。)附:
1.各部门的部长,由常务主席向常委会提名2人,经常委会选举表决产生;名单由常务主席向整个协会公布;
10.学校组织机构设置 篇十
上海XX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确保经营工作正常运行,公司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如下:
一、董事长
2004年6月10日公司第一次董事会议,选举XX为董事长。
二、总经理班子
2004年6月10日公司第一次董事会议,任命XXX同志为总经理,XXX(分管业务、储运)、XX(分管行政)、XX同志(分管质量)为副总经理。
三、公司部门设置
2004年6月10日公司第一次董事会议同意,公司内设综合管理部、质量管理部、业务部、财务部、储运部。
四、公司部门负责人
2004年6月11日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任命: XXX同志任综合管理部经理; XX同志任质量管理部经理; XX同志任业务部经理,文燕明同志任业务部副经理; XX同志任财务部经理; XX同志任储运部经理。
特此通知!
2004年6月11日
主题词:机构 设置 任命 通知
抄送: XX有限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XX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1日印发
11.中央与地方机构设置和改革的思考 篇十一
对于目前中央与地方机构设置中的职责同构和机构复制问题,应当遵循这样一些原则加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事务是不同的,是有差异的,职责要异构,中央管理和负责的事务,地方尽可能不参与,地方应当负责和管理的事务,中央不包揽,再据不同的管理和事务设置机构:即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政府职能做纵向上的分解;按照最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机构,中央与地方进行分工,能提高处理事务的效率;中国国土面积较大,各地情况不一,各地需要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置机构,因此,要有区域机构差别设置原则(如农业县与几乎没有农村的城市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大不一样的);在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上,要考虑地方事务、职责和机构的完整性,不能中央条条下延,肢解地方政府;设置政府要一级政府有一级税源和财政,不能设置政府却没有税源来源,或者财政不完整;而政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非财政供给不设,不能设机构但财政不给够经费,用自收自支和收支两条线等方式来解决经费,设置机构和安排人员。
一、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机构设置
中国机构调整和改革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中央和地方机构上下一样粗的问题。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除了一些必要的如财政局、公安局等等机构外,其他一些机构可以按照地方的需要来设置。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央的有关机构不强行要求地方按照条条进行设置;省或者市县可以对中央的一些机构进行合并设置,中央和省级有关机构不得以不进行拨款,或者对其业务考察考核不通过等进行干预。
概括地说,就是中央管理的事务、机构由中央管理,经费垂直供给,业务条条领导,人事纵向任命,机构归属中央;地方事务,由地方管理,经费属地供给,有一些业务条条指导,人事横向任命,机构归属地方。具体而言,应当对目前的机构设置进行如下调整。国防武装力量,由中央管理,武装部为国防部派出机构,地方政权不允许有武装力量存在,所有的武装力量经费由中央保障,不能以军地共建为由,让地方出资;外交由中央管理,如签证,由中央管理,在地方设置中央的办事机构;检察院和法院,可以考虑经费和人事直属中央管理;监狱地方管理;武装、黄金、国家森林等警察由中央管理,刑事、社区、户籍、交通、消防等警察地方管理;国家安全由中央管理,人事、编制、经费都由中央负责;区域治安,由地方负责,公安局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社会保障逐步改由中央管理,中央先派出监督人员,逐步将其机构为中央派出机构;教育、卫生等机构为地方机构;交通按照网络等级分层次管理,但是,养路费、各地设卡收费从长远看一定要取消;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合并,金融监管,由中央管理,各地金融监管为中央派出机构;中央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中央管理;而环保、土地、质监、工商等,作为地方事务,不应当中央垂直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应由中央管理的国防、外交、安全、武装警察、经济稳定(包括货币、金融监管),海关及关税、社保、全国性交通,必须中央直接管理,中央经费,中央任命,中央机构,中央派出,中央领导业务,与地方在经费、人事、机构归属、业务等方面一点关系也没有。相反,如果地方人大发挥制约作用,法制到位,新闻监督发挥作用,社会组织能制衡,公民通过诉讼对政府行为有所制约的,通过这些方式能解决问题的,不要事无巨细,都由中央来管理,因此,环保、工商、质监、食品医药监督、土地等,不应当由中央条条来管理,而是应当下放给市县政府。在整个中央与地方的机构设置中,中央管理的事务,如各地的中央管理的社保(今后逐步划归中央)、中央国有企业、征兵复员、安全等事务,应当形成中央派出机制,用中央设立的派出机构来进行管理;有的事务,如税收征收,中央与地方相互委托代理机制,地方的税可以委托中央税务机构征收;而对地方领导的政绩,要形成地方政府横向(人民群众和人大)与纵向考核相结合的机制和横向与纵向制衡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地方领导的制约和监督,要形成市场监督与检察、反贪污之间的制约机制,包括地方所属的人大与中央所属的检察、法院等制约机制。
二、处理机构设置中的条块关系
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基本职能定位以后,如何形成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实现和功能发挥,需要研究和探索具体的实现形式和组织载体。条块架构实质上是实现领导和监督的权力体系,既是保障中央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保障和规范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的基本格局是双轨双重的垂直管理体系。所谓双轨,一轨是中央政府---省(市、自治区)政府---市(地、盟、州)政府---县(旗)政府---乡镇政府的条线垂直管理,中央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依次向中央政府负责;另一轨是中央专业管理部门---省(市、自治区)专业管理部门---市(地、盟、州)专业管理部门---县(旗、市)专业管理部门---乡镇部分专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专业部门纵向垂直条线管理,中央专业管理部门是一级法人主管机构,省以下各级都是其下属延伸机构,接受中央专业管理部门领导,直接对中央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双重就是不仅是地方各级政府要直接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而且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受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管理。
这种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系的设计不无道理,它是针对我国单一制管制型国家特点的客观选择,其目的是增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调控力和影响力。但是由于中央乃至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不尽合理、传统体制惯性依赖以及具体经济利益关系界定不清,这种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主要是中央条线管理与地方以块管理的矛盾。尽管中央垂直管理、统一调控,但是面对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导向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行为,中央政府往往难以干预,所属垂直的专业管理部门也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同时,所属垂直专业管理部门尽管直属中央,但体制、人员、原始资产大多是从原来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序列中划转过来的,甚至一些部门经常性预算都仍然是由地方财政补贴,甚至许多采取自收自支和收支两条线体制,就自然影响了垂直部门管理的有效性,助长了地方诸侯经济现象,以致整体管理出现了明显的地方化倾向。可以说现有的管理出现了高强度与软约束并存,高成本与低效率并存的矛盾。
如何解决条块矛盾,目前有两种思路,一种认为“削藩强本”,在既有中央政策的基本职能基础上,加大中央经济、财政的集中,强化中央调控权;另一种认为“虚君强基”,在保证中央政府履行政治、外交、军事集中调控以外,加大对地方扩权,在这种思路下调整和理顺中央垂直专业管理与地方管理的关系。两者思路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支撑,但是这两种思路都不适合中国体制特点和转型发展的要求。条块矛盾的焦点是利益关系,利益关系又集中在经济发展中的权力。利益关系中有一个宏观整体利益和微观局部利益之分。
研究解决现有条块矛盾,首先要按照中央、地方不同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条块的职能要求,条以监督为主,块以执行为主。具体来说,中央专业直属部门根据加强“经济调节”的要求,工作范围更主要地集中在事关经济运行、产业发展等重大方针、政策、规章的制定、检查等方面,保障一以贯之地有效落实,重点体现协调和调节功能。地方政府主要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和要求,创造条件、营造环境,以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促进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体现执行、服务和保障功能。其次要按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重新划分条与块的不同利益归属,特别是对归属中央直接管理,履行中央宏观调控、经济调节的管理部门的人财物,必须割断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由中央财政按部门预算直接负担。关系调整中涉及对地方政府资产占用或调用的,要通过有偿使用或赎买的办法,明确产权归属;涉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要直接纳入中央直属部门的专项编制和部门专项预算,以明晰的人财物关系,保证中央直属专业管理在授权管理中能客观、公正、严格地履行职责。第三,按照科学化、法定化和高效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专业条线部门,规范专业部门下延设置。按照服务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要求,在科学划分具体调控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合理设置专业条线部门以及设置的层级。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运行、战略资源管理、产业标准制定、金融机构管理以及行政行为监察等领域。下延设置的层级一般宜放在市(地、盟)层面以上,体现精干高效原则。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程度,有的设置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实行跨区域设置或多区联合设置。为了体现规范化要求,对中央直属专业管理部门的设置,要加强立法,将下延设置、权限范围、人员编制以及具体功能纳入法定约束轨道,规范设置,防止中央部门向地方侵权,也避免中央条线和地方政府权力交叉。
三、市场监督是微观事务,一定要下放给地方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中,产品生产的假冒伪劣,食品医药生产中的掺杂使假、有害物超标,销售中的短斤少两、价格欺诈,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中的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进行保护,采矿等生产中企业不顾职工的生命安全,并且血汗工厂也大量存在,土地被大量滥用。由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工商、质监、医药食品监督、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等都垂直管理。上面已经探讨,实践中实际上只垂直到了省一级,结果使省级抗衡中央的实力越来越大,许多垂直部门在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体制下,成了省财政敛财的工具;而县市级政府职能被肢解。而事无巨细全由中央来管理,实际上中央包办基层的事,宏观管理微观的事,不仅管不了、管不好,反而具体事务的集权管理管出许多寻租和腐败来。是用民主和法制的方式,还是用中央集权的方式,来处理具体和微观的事务;是用制度和机制来管理微观事务,还是用权力来管理?是一个国家治理社会的不同的思路。我们过去总是在这些方面上收和下移,问题总是解决不了,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由政府来管理这些事务。正确的方式是,这些具体的事务需要用民主和社会的综合的机制来进行管理。
1.地方人大的监督。地方人大作用是什么,就是代表当地的人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住房、土地使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劳资关系等等,并将这些问题带到地区人大会议上,并且对当地政府和具体的管理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质询。令其调查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如果政府部门,甚至政府首长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人大可以采取提案形式,对部门领导和地区首长进行警告,甚至动议罢免。我们认为,通过加强地方人大的作用,让当地的人民群众,对当地政府和一些部门形成制约和督促,要比中央垂直把所有的事务都管起来,要好得多。
2.立法司法机制。对上述发生的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立法要具体,要严格,使违法没有法律的空子可钻;而法院和检察院则应该垂直进行管理,使其摆脱在处理违法个体工商户、企业和自然人时,有地方主义倾向;在上述问题方面,对人民群众的上访,应当使之变成诉讼,支持人民群众用法律的方式进行利益诉求。比如,近年来环境污染方面的上访人次剧增,一些受污群众在法院打官司时,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也打不赢官司,于是矛盾激化。只要法院在判案时,不偏向和保护污染企业,利用法律和人民群众的诉讼机制,就可以大大减少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因此,与其将工商、质监、环境保护等省垂直,还不如将法院和检察院垂直到中央进行管理。
3.新闻舆论監督。上述的许多污染、欺诈、危害安全、假冒伪劣等行为和现象,最怕新闻曝光。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不怕百姓告状,就怕新闻曝光。因此,新闻舆论监督,能大大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减少政府管理的工作,其实是社会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机制。中央与其将这些千千万万的事务垂直管理起来,还不如加大新闻舆论对不合理和不法行为和事件的监督,促使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善待社会和职工。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社会和职工的关系。
4.利用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进行自律和监督。一是应当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和商会,行业协会和商会制定章程、标准、行为规则等等,约束会员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违规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由行业协会和商会出面,提出警告,告知整改意见,直到开除会籍,从而通过非政府的约束影响其生产和经营行为,抑制其负面作用。二是大力发展消费、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政府组织,让它们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向政府、新闻界、司法机构、商会和行业协会等反映,利用民间的力量监督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5.商会、行业协会、银行、税务、工商部门等,进行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遵守合同、诚实宣传、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记录和联网,形成诚信档案,对不守信和不诚实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进行曝光,使其产品销售、贷款等都受影响,从而达到规范其行为的目的。
6.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素质。在事务的管理上,中央与地方要进行分工:全国人大制定有关法律,审查国务院和部门的法规,中央的专业管理部门,主要制定政策、法规,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监督。而要改变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考核的指标和方式:一是要加大环境、真实失业率、人民群众意见多少等方面的考核,二是在方式上要加大人大、人民群众、新闻舆论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甚至有意扩大污染等行为进行监督的力度,适当扩大当地人大和人民群众评价、罢免当地主要领导的权力。
只要顺着扩大民主和加强法制的思路,强化机制和制度管理,假冒伪劣、食品医药不安全、环境污染、滥用土地、生产不安全等问题不难得到解决,并不需要将越来越多的,本应该由地方管理的具体事务,都上收到中央,实际是省垂直管理。
12.中职学校课程设置探讨 篇十二
目前, 中职学校的课程体系建设相对落后, 课程体系设置与生产实际的差距较大, 课程体系设置相对陈旧, 学用不一致的情况明显, 不能针对具体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生毕业后可能从事的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 课程设置就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注重素质教育, 将培养职业素质体现到课程计划中, 贯穿于培养过程的始终;处理好基础知识与专业能力、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既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又体现人才培养的全面性。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不能就事论事, 必须在积极进行课程改革的前提下, 尤其要以课程开发为核心, 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理想的成效, 由此总结出适合中等职业教育的有效课程模式。
一、人们就业观念的改变对课程设置提出要求
随着就业观念的变化, 劳动力频繁流动, 职业岗位及内涵的更新变换不断加快, 因此职业教育的课程模式必须注重受教育者的职业转换和职业个性发展需求, 这些都要求课程从内容到过程进行优化。但目前各中职学校对于专业设置如何发挥原有优势和形成特色专业还不多, 优势还不明显, 因而专业还缺乏足够的社会影响和吸引力;专业和课程设置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特别是适应人们择业观念变化的新要求, 加上传统专业受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以及还不具备不可替代性, 这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毕业生的就业困难。由于现代社会职业结构的变化以及人们对自身发展需要的意识的增强, 一次性就业的现象和观念发生了巨变, 这就要求中职学校在确定专业及其课程时既要考虑接受教育者适应的职业以及面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又要一切为受教育者着想, 充分了解他们对于工作的性质、条件、待遇、社会地位、发展可持续的需要, 由于专业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校对社会服务的方向, 中职学校必须进行广泛的社会与市场的调研, 按照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 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要求, 适时地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 建立主动适应市场的运作机制, 这样才能为社会培养专业对口的人才, 为学生创造更广阔的就业渠道。因此, 合理规划专业和课程设置对于办出中职学校的特色, 提高教学质量, 保证中职教育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设置课程体系
中职学校专业的发展是以社会需求为出发点的, 这种需求既包括社会的要求, 也包括广大受教育者个人的要求, 并且只有当社会需求转化为个人需求时, 才能成为中职教育的有效需求。
中职学校课程建设应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 使学校课程建设成为沟通学校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桥梁, 从而真正确保学校教学的有效性。为此, 学校在课程建设方面需要突破传统的学科导向模式, 应该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 通过自己高质量的研究做出即时的回应, 这是学校课程建设得以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根本。
对于企业迫切需要的、需求量又很大的专业人才, 这就要求中职学校应做好对“受教育者”的宣传服务工作, 协调社会需求与个体需求的关系。即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 让人们充分认识该专业的意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要根据该专业现代技术含量的变化, 酌情改变课程设置和更新课程内容, 以符合受教育者当前的学习需要。
第一, 学校应主动根据社会需求设置课程。中职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设置学校课程, 新设课程事先都要进行科学的社会调查和预测, 课程内容要注重反映企业的直接需要。
第二, 课程内容应贴近社会实践。除了根据社会需求开设相关课程外, 课程内容要强调贴近工作实践, 要反映学生未来工作的实际。
第三, 企业直接参与学校课程设置。保持企业和学校的紧密联系, 学校要定期邀请企业直接参与学校的课程设置讨论, 从而让学校的课程设置更适应企业需求, 并为其日后的教学提供帮助。走出校门、开放办学, 成立专业委员会等, 与企业、行业联合办学促发展, 是职业学校办学的方向。
三、以学生实际设置课程
中职学校学生的特点是:学生的年龄普遍较小, 可塑性比较强, 不少学生缺乏明确的学习目的, 学习习惯不好, 学习方法不对, 对理论课不感兴趣, 但对实际操作比较感兴趣, 学生进入中职学校学习后, 其职业意识开始萌芽, 有了学好技能将来努力工作的愿望, 在课程设置时应考虑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只需够用、实用即可, 课程设置应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上。同时还应注意到他们学习的基础、经历、动机、兴趣、能力等个性等征, 只有这样, 才能发挥所设课程在教育与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四、改革课程设置方式,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明确课程建设的重点环节, 制定相关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体系, 建立完整的动态管理模式。抓好课程建设这一关键环节, 改变课程设置由部门领导确定的方式, 形成由校内与校外配合设置课程的机制。在学校整体课程建设目标的指导下, 充分尊重和发挥教师、教研组在课程建设中的作用, 并重视新设课程的试点、验收工作。
制定和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 评价指标除了注重课程的学术要求外, 还应关注其社会实践性要求, 严格遵循课程的基础性、实用性和前沿性等原则实施评价。实施过程, 以教师和学生为评价主体, 同时引入社会评价因素, 注重及时淘汰或更新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内容, 保证课程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和科学性。
优化课程设置, 保证文化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和实习课的结构比例关系、课程结构特色明显, 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施教原则, 既能因材施教, 又能给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个性化选择。
【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推荐阅读:
学校后勤机构设置及人员职责06-26
学校德育管理组织08-19
学校红十字会组织机构06-18
学校艺术节组织机构11-22
学校组织亲子活动总结06-18
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12-03
学校组织委员工作计划06-26
学校改造施工组织设计07-05
学校团组织建设情况11-28
艺术培训学校组织结构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