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庭庭审笔录的建议(精选7篇)
1.关于完善法庭庭审笔录的建议 篇一
审判长:(敲法槌)河源市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
原告:王佳,1985年10月10号生,汉族,身份证:***11,现住西源县胜利村119号,联系电话1389999982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林丽玲,河源市新宁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田晓光。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还有委托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彭耀辉,河源市方大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佳诉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违法强行拆迁一案,现在开庭。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本院审判员许素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赖志雄、苏志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蓝勤红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向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也就是当事人如果认为本议庭的成员或者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不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已经明确你机关在诉讼中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原告:明确。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根据原告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原告诉请本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被告2010年4月8日上午强行使用铲车将原告合法房屋一并推倒。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强行拆除原告合法房屋损失4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在强拆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4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2010年4月8日早上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除,县镇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
事实和理由:在2007年2月,西源县人民政府批给胜利村村民我方当事人宅基地0.5亩,同年4月,我方当事人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建筑。2010年4月7日,西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对我方当事人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10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西源县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我方当事人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县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我方当事人的房子与违章建筑一并推倒(没有完全推完)。在争执的过程中,导致我方当事人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4条规定 { 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拆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67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河职院人民法院,起诉人:王佳,2010年6月11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现就原告所提出的请求,答辩如下:
一、原告提出我方在拆迁过程中把其原有的合法的房屋一并拆除,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我方是坚决不认可这一说法的,我方所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所申批,符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评估方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原住宅房地产进行评估,实地勘察并作了记录,附有报告记录单。此评估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拆迁过程中也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我方所拆迁的范围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不存在多拆的事实,故原告所诉是无事实根据。
二、原告请求我方赔偿其在拆迁过程中所受伤的医疗费用更没有事实根据,我方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暴力拆迁行为,当天拆迁过程中,原告情绪激动,多次阻止拆迁作业,在推扯拆迁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滑倒,导致受伤,当时很多当地村民目睹这一情况,故原告受伤这一情况不是我方导致的,不存在赔偿问题。
三、被告在对原告做出“限2010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之前,曾多次催告原告拆除违章建筑,原告都不予理会,故到4月8日早8点止,原告本有足够的时间拆除,只因原告的忽视,从而导致我方的强制拆迁,而原告在限制的时间内未能拆除违章建筑,故我方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原告消极执行,我方在程序上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西源县人民政府 2010年6月15日
审判长:根据原告陈述的理由及被告陈述的答辩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庭审单位审查重点,应该是下面三个问题:
1、被告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将原告合法的房屋一并拆除
2、被告是否要对原告在拆迁当天所受的伤负责并赔偿医疗费
3、拆迁的程序是否合法;
那么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上述庭审重点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发表质辩意见。首先对被告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将原告合法的房屋一并拆除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认为原告所述的违法拆迁不属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你方有何事实和理由证据。
被告代理人:我方所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所申批的,拆迁过程中也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我方所拆迁的范围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不存在多拆的事实,这是合法的拆迁行为。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陈述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所以,被告的拆迁是不合法的。我方的房屋建筑,是经过辛苦劳作才换来的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建筑,被告在拆迁的过程中不分青红皂白就用铲车将这些合法建筑与违章建筑一并推倒。造成我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损失,严重侵害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赔偿我方当事人的损失。审判长:被告,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被告代理人:我方在拆迁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我方所拆迁的范围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不存在多拆的事实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4条规定,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拆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源县人民政府无权执行这样的行为,故该行政行为不合法,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由于许多违章建筑和合法建筑相隔间隙很小,拆迁作业开展难度大,在拆除违章建筑的同时,对有些合法建筑造成损坏这一事实存在,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合议庭认为,被告方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的行政行为。在拆迁过程中导致当事人合法房屋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下面进行证据审查。合议庭根据本诉性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举证质证应但注意的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本案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39条规定,证据应该在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明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发文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件事实内有关联,不得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等方式。庭前本案的审判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原告被告交换了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
下面由被告按照你机关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清单所列明序号说明你机关所提证据的名称、对象和内容。
被告代理人:为了证明我方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暴力拆迁行为,我要求传证人张三到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到庭。审判长:办理证人保证书。审判长:证人姓名 证人:张三 审判长:出生年月 证人:1975年8月2日
审判长:住址
证人:河源市西源县顺利村54号 审判长:证人与原告的关系? 证人:没关系
审判长: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2010年4月8日上午,西源县政府的人来拆王佳的房子,然后王佳和他的家人就和政府那边的人理论,最后双方发生争执,在推扯的过程中王佳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然后头就流血不止了,最后救护车就来了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律师:有。
原告律师:请问证人,你是在多远的距离看见的,你有近视吗?你确定你没有看错? 证人:我当时就在他们的旁边,我没近视,所以我看的很清楚。原告律师: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问题问证人?
被告律师:有,请问证人,在双方争执过程当中,政府那边的人,也就是西源县人民镇府的代表,是否有用暴力行为,像是很大力的手打原告,脚踢原告之类的。证人:没有。
被告律师:审判长,我发问完了
原告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4条规定 { 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拆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方当事人家庭成员只有他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而且经济来源单薄,靠政府的补助来维持生活,而平常也就靠养一些牲畜来增加收入。被告方在2010年4月7日,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对原告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10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西源县政府组织人员便用铲车将王某的房子与违章建筑一并推倒。这是不合法律程序的。一天的时间,如何让我当事人一人将违章建筑拆除,所以,我方认为拆迁的程序是不合法定程序的。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有什么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我方要求证人王五出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王五出庭。审判长:办理证人保证书。审判长:证人姓名 证人:王五 审判长:出生年月 证人:1967年7月10日 审判长:住址
证人:河源市西源县顺利村18号 审判长:职业 证人:村委会的主任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律师:有。请问证人,你在在2010年4月8日中午之前都看到过什么?
证人:在2010年4月8日中午之前,西源县人民政府曾3次派人来王佳家做思想工作,要求他把违章建筑拆除掉,三次我都在场,我都可以证明。但后来事情怎样了我就不清楚了 被告律师: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律师:有,请问证人王五,你在4月8日之前,有没看见王佳拆迁那些违章建筑呢? 证人:没有,我没有看见
原告律师:审判长,我没有什么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下面继续出示证据,书记员将被告原告庭前向本院提交的拆迁许可证等资料附图予以演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性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刚才在法庭审查阶段,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已经作了充分的陈述,那么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做一个简洁的陈述。首先,由原告来讲。
原告:被告方违法强行拆迁,把我的合法建筑摧毁,让我损失了房屋,没了猪圈,使我的生活走进窘迫,希望法庭依法判处被告赔偿我的损失,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审判长: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原告的诉讼要求不合理,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坚持是合法合理拆迁,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要求。
审判长:合议庭休庭评议,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敲锥)审判长:(敲锥)现在继续开庭经评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如下认证: 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予以认证。对原告房产证、房屋拆迁照片、家庭证明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书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予以认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9 条规定第54条规定,判决如下,请各方当事人起立:
1、判令被告被告赔偿强行拆原告房屋损失3.5万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2010年4月8日早上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除,县镇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应当限期改正;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11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
4、确认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4月8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原告王佳房屋的行为违法;
5、驳回原告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4000元赔偿请求;
本判决书将于宣判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述,上诉于河职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许素珍,人民陪审员麦赖志雄,苏志鹏,书记员蓝勤红、2010年8月15日(敲锥)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原告王佳与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强行拆迁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锥)
2.浅议庭审笔录的补正 篇二
补正庭审笔录,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几乎随案可见,补正制度也是诉讼法确立的制度之一,由此可见其重要性。但有一种现象很让人奇怪,即很少有人对该项制度予以关注。笔者曾翻阅过多种诉讼法教材,各教材对该制度均未作深入的理论阐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诉讼法中该制度的相关条款太少,无法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如民诉法仅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这样简单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更为简单,仅有“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一句。另一方面,不少法官认为该制度太过简单,实在没有值得关注的价值,因而很少有人对该制度进行论述。
但是笔者认为讨论该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不同诉讼法的规定中,相同的制度却体现出矛盾与疏漏。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有权申请补正的主体规定不尽相同。民诉法规定的主体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刑事诉讼法中仅有当事人,二者的差异和矛盾十分明显。对决定不予补正如何处理,民诉法的规定十分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而刑事诉讼法却对此未作任何的规定,存在更为明显的疏漏。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法律对此却没有规定。如补正可能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现有的诉讼法没有设置相应的制度予以救济,存在缺陷。在有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对补正提出异议,而法院无法对异议进行处理,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产生怀疑。
再次,实践中对庭审笔录补正做法不一,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意补正的现象突出。有些庭审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后,当事人提出异议书记员就改,对当事人提出的补正申请不加辨别不管对错,导致有的当事人在庭后认识到自己陈述的不利方面,而对自己的言辞进行修改,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了公正裁判。二是书记员在庭审笔录原文上直接涂划、修改,严重影响庭审笔录原貌,破坏了诉讼文书的严肃性,有损法院形象。三是庭审笔录补正后,是否告知对方当事人,做法不一。有的告知了对方当事人,有的没有告知,理由是法律没有要求将此告知对方。四是对补正异议的处理方式不一。有的由书记员决定是否予以补正,有的由审判员(本文所称审判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为叙述方便,统一使用审判员称谓,不作具体区分)决定是否予以补正。对不予补正的,如何将当事人申请及异议“记录在案”,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这些不规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鉴于上述原因,本文拟就该制度的相关问题发表个人的浅见。
一、庭审笔录补正的必然性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所作的一种真实记录。庭审笔录是靠书记员人工记录下来的,虽然法院书记员都经过专门的培训,但在记录过程中也难免保证不出疏漏,不犯错误。一方面,普通人说话的语速平均为每分钟180—200个字,而手的书写速度平均为每分钟50—60个字,说话的速度是手写速度的三倍。因此,手写速度远跟不上说话速度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和规律,决定了庭审笔录不可能是“原声带”。当书记员的手写速度跟不上当事人的说话速度而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缺乏配合,审判员不能有效控制庭审节奏时,或者书记员对当事人的陈述不善于恰当归纳时就会出现漏记的情况。同时,庭审笔录中出现误记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有时书记员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不熟悉,未听清而出现误记;有时案件中出现读音比较接近的词、词语特别是同音字、同音词时,常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有时由于书记员在记录时思想不集中,使得脑与手不能协调配合,心中想的和写在纸上的不一样,而出现笔误。由此看来,庭审笔录出现遗漏甚至差错有其必然性的一面,是一种“多发病”、“常见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补正庭审笔录的要求几乎随案可见,也正因为此,讨论补正制度,对其认真反思,就显得很有必要。
二、庭审笔录补正的重要性补正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诉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建立完善的补正制度,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
补正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一份合格的庭审笔录不仅反映庭审记录的整个过程,更是法官定案、裁判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补正制度,充分发挥补正制度的价值,有助于提高庭审笔录的质量,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处理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庭审笔录补正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原则。补正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此,在补正中应当坚持从补正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保障权利应该全面。不仅要保障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要保障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有所偏废。补正不光是一方当事人的事情,它必然涉及到另一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在行使补正权利时,很可能损害另一方的诉讼权利,因此,在保障一方当事人行使补正权的同时,应有相应的措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第二,保障权利应该全程。保障权利应该体现在补正活动的各个环节,在补正申请的提出、审查;补正的进行、公开;补正异议的审核、效力的确定等各个环节,保障、便利各方当事人充分、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现有诉讼法在规定一方当事人行使补正权利时,没有从各个具体环节,设置具体的措施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造成了应有哪些权利应予保障以及如何保障的思想困惑,导致实践中损害另一方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忠实庭审原则。补正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庭审笔录忠实于庭审原貌。在补正的内容上,只能限于庭审笔录记录的遗漏或差错,不能对庭后认为对自己不利的言辞进行补正。在补正的对象上,不仅可以补正自己的言辞,也应包括对方的言辞。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这里,民诉法将补正的对象缩小为“自己的陈述”,这对于庭审笔录忠实反映庭审原貌是不利的。如果对于对方的言辞无权提出异议或申请补正,就可能无法保证庭审笔录真实地反映整个庭审原貌。一个不能真实反映庭审原貌的笔录还能有什么价值?还会带来什么后果?实践中也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另一方的陈述进行补正的事例,由于民诉法缩小了补正对象,导致一些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既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也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院的争执和矛盾。
审判公开原则。公开审判是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必须要求将补正进行公开,并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但现有诉讼法对庭审笔录的补正是否公开、如何公开没有规定,不利于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导致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庭审笔录补正后,另一方当事人毫不知情,缺乏对补正的有效监督,极有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庭审笔录补正的法律关系庭审笔录补正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一项诉讼法律关系。在这一诉讼法律关系中,其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补正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补正法律关系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应当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现有诉讼法对补正的主体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民诉法对补正的主体规定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当事人,而对其他主体没有规定。由此导致在处理补正法律关系上,应有哪些人参与诉讼活动,各有什么权利义务的认识不同,造成了补正活动的混乱。例如前面所述的,在决定是否补正时,有的是由审判员作出决定,有的是由书记员作出决定。
补正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在补正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庭审事实。很显然,庭审事实不仅包括自己陈述的事实,同时也应包括对方陈述的事实。这也是笔者主张将补正对象扩大至“对方陈述”的另一原因。
补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在补正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审判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补正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补正;审查各种异议是否成立以及进行处理。书记员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对于决定补正的必须进行补正,并做好补正的辅助工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有权对自己和对方的陈述要求补正,有权知道对方的补正并有权提出异议。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对自己的陈述有权要求补正。
五、庭审笔录补正的具体规范建议
(一)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适时提出申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内提出要求补正的申请。何为适时?实践中,有人认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五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因此将申请补正的期限也确定在“五日内”,对超出“五日”的,不同意补正,这是不正确的。一方面,民诉法对“五日”的规定是针对阅读庭审笔录的时间限制,而非申请补正的时间。另一方面,从时间顺序上讲,补正申请应当在阅读笔录之后。因此,确定申请补正的时间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阅读后当即提出补正申请;二是阅读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笔者认为以当即提出申请为妥。理由是阅读笔录与提出补正申请之间的时间间隔越长,记忆的衰减就越大,就越有可能出现补正错误。第二,间隔时间越长,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也就越大。第三,在阅读后当即提出补正申请具备切实可行的条件。
在申请的对象上,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陈述,也可以就对方的陈述要求进行补正。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就自己的陈述要求进行补正。
在申请的内容上,只能限于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对于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陈述完善、认为当时的陈述对自己不利等不属记录遗漏或差错的情形,不属于申请补正的内容。否则违背了忠实庭审的原则。
在申请的形式上,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但对于重要庭审事实的补正,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审判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补正申请必须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补正的对象、补正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以保障权利和忠实庭审为原则,决定是否补正。不能对当事人的申请不加审查,随意补正,也不能任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随意决定不予补正。对决定不予补正的,还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并记录不予补正的理由。
(三)书记员进行补正。对于审判员决定补正的,书记员应当进行补正。补正时在原文处编号作出补正标记,在笔录后或附页中逐项进行补正。不得在庭审笔录原文上直接圈画、涂改,损害诉讼文书的形象。补正后,申请人应当在补正处签名、盖章或捺印。
(四)公开补正。书记员应当在补正后合理的时间内将补正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如果对补正有异议的,书记员应当对异议进行记录并交审判员进行审查。
(五)确认补正的效力。对审判员决定不予补正或对补正有异议的,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要求复议,审判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复议。对补正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且未要求复议或复议维持原决定的,审判员、书记员在补正处共同签名后,确认补正的效力。
庭审笔录的补正是提高庭审笔录质量的有效措施,更体现着法官执法的严谨和法律的公正,因此,重新审视补正制度,不断完善、规范补正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庭审笔录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的作用。
3.庭审笔录示范稿 篇三
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 2012年10月28日下午15:00时
开庭地点: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骆泽锋、审判员马洪、罗兴平;书记员邓娟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
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
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手
机,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原告张XX、原告代理人李睿、赵文强、被告平安保
险公司三明分公司法人代表陈斌、被告代理人郝东、陈希才已到
庭。原告提供的证人赖璟婷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
开庭。
审判长: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
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三明分公司法人代表陈斌纠纷
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首先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基本情况,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 姓名:张XX,性别:男,出身年月日:1980年7月1日,身份
证号码:***01X,家庭住址: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村
100号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事项及权限?
原告代:XXX系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事项及权限是:代为行使委托人
程序及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姓名等项?
被告:姓名:平安保险公司三明分公司,法人代表陈斌,性别:男,出
身年月日:1979年9月9日,身份证号码“***01X,家庭住址:三明市梅列区中银大厦11楼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事项及权限?
被告代: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事项及权限是: 代为行使委托人
程序及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
审活动。现在宣布合议庭人员名单:由审判长骆泽锋与审判员马
洪、罗兴平组成合议庭,由骆泽锋主审,书记员邓娟出庭担任记
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
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
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
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
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
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是否清楚?原告
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原告:不需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主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
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现在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书……(详见民事起诉书)
主审: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被告:宣读答辩状……(详见民事答辩状)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双方就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主审:现在由原告向本庭提供证据?
原告代:我现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2……,3……,……
审判长:请执勤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本庭;
执勤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被告质证。(被告方传阅证据,之后由法警交还合议庭)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代:有,对以上原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1……,2……,3……,……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原告代:没有
主审:被告有无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被告代:有,我现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 审判长:执勤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递交本庭;
执勤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递交原告质证;(原告方传阅证据,之后由法
警交还合议庭)
原告,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有异议,1……,2……,3……,……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原告代:有,我方还需申请证人赖璟婷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赖璟婷到庭。
审判员: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姓名:赖璟婷,性别:女,出身年月日:1982年6月6日,身份
证号码:***045,家庭住址:三明市双园新村7幢
506室
审判长:执勤法警,将证人身份证递交给法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证人必须如实向本庭做证,听清楚了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执勤法警,将《证人具结书》递交给证人签名,盖指模。执勤法警,将《证人具结书》递交给审判长。
审判员:现在由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需向证人发问?
原告代:有,请问证人,证人: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需向证人发问?
被告代:有,请问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证人,你刚才回答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审判长:证人退庭,等下你要在笔录上签名。
原告,你对证人赖璟婷的证言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证人赖璟婷的证言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原告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需向对方发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需向对方发问?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从刚才的法庭调查来看:原告方提交的证据
┅┅┅┅┅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双方争执的焦点:
一、┅┅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双方围绕上述个焦点展开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代
理人发言?
原告代:宣读代理词……(详见原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告代:宣读代理词……(详见被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原告方有无新的意见?已陈述过,就不必重复。
原告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新的意见?已陈述的,就不必重复。
被告代: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现在由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由本庭主
持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因此,本庭不组织调解。
现在准备休庭,合议庭对本案双方争执的问题进行依法评议,15
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现在宣布休庭(敲法
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
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依法做出结论:┅┅┅┅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宣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本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三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
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4.书记员民事庭审笔录 篇四
庭审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到庭情况。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书记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象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今天,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原告 与被告 之间的 一案。
审判长: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和被告自报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原告: 法》的规定,在这里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并说明理由)被告: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和被告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到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本庭由本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上诉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5、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7、经法庭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9、当事人有提供证据并索取收据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和我本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如故意扰乱诉讼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等。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还应当遵守下列法庭规则。
1、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2、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应当按照法庭安排的顺序进行。
3、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应当围绕上诉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建议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对发现有遗漏的内容可以补充陈述;陈述的事实应当客观、真实、完整;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责任。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虽提供了证据但经法庭质证和认证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将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
5、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任何一方对举出的证据材料均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质证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使用威胁、损害人格尊严和人身攻击性语言;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承认或否认的态度,否则,将可能承担被视为默认的后果。
6、进行辩论,要摆事实、讲道理,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材料,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因此,你们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以上法庭规则,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安排证人在法庭外候庭)
原告: 被告:
5.模拟审判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全) 篇五
时 间: 年 月 日
地点:人民法院第 法庭
审 判 长:沈建国 审判员:孔磊 人民陪审员:任翠兰
书 记 员:
记:原告朱杭诉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违约赔偿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记:传原告(诉讼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就坐。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就坐。记: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记: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
记: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长:全体人员坐下。宣读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被:
长: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长:(敲击法槌)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杭诉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违约纠纷一案。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沈建国、审判员孔磊、审判员任翠兰 组成合议庭,审判员 沈建国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 担任法庭纪录。
长: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长:双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 原: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长:被告?
被: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长: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长:双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 原: 被: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长:鉴于原告(或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长: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宣读起诉状
诉讼请求:
长: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长:
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2、3、。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 被:
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2、3、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 被:
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长: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原:原告方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用以证明 证据
2、,用以证明 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
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
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
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被: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用以证明 证据
2、,用以证明 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
长:被告,你对原告和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被:
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
长:原告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原:需要
长: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证件
长:请证人回答下列问题: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地点、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证:
长:先由原告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长:由被告向证人发问
长:原告和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长:请证人对证言笔录经行核对。请证人退庭。长:被告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被:需要
长: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证件
长:请证人回答下列问题: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地点、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证:
长:先由被告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长:由原告告向证人发问
长:被告和原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长:请证人对证言笔录经行核对。请证人退庭。
长: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长: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 被:
长: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原:
长:被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被: 长:法庭调查结束。
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围绕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的重点是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及各方责任问题)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因被告拒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辩,本案不进行法庭辩论”)
长: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发言,各方当事人注意不可重复第一轮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如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审判员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长:经过二轮辩论,本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本庭也已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看法,并将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终结。长: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 被: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合法。下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 被: 长:请原告陈述自己的调节方案。原:
长:请原告陈述自己的调节方案。被: 长:
①{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长: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朱杭与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
(待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为闭庭,如不制作调解书的则宣布闭庭)。} ②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成
长:鉴于原告(或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5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的情况,合议庭刚才对本案的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评议,确认查明的事实为: 长: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
依据 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全体起立)长:宣判完毕(敲击法槌)。
长: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朱杭与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6.关于完善法庭庭审笔录的建议 篇六
民事审判笔录
(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二O一四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 开庭地点: 人民法庭 案 由: 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公 开 旁听人数: 人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到庭。被:到庭。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安静。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人员,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三、除本院工作人员因需要进入审判
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六、所有人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禁止吸烟;
七、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劝告的由法警强制带出法庭;
八、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被告
审:各方当事人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被:无异议。
审:经当庭核对,出庭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由本院助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书记员XX担任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陈述、申辩、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等诉讼义务。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主审法官、书记员等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以上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
请回避?
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被: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原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原: 被:
审:各方证人到庭。下面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原告方证人:清楚了。被告方证人:清楚了。
审:各方当事人对出庭的证人是否有异议? 原:没有。被:没有。
审:请证人退庭,听候传唤。
(证人退庭)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民事诉状(略〃〃〃〃〃)。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被: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以下答辩:
审:被告有无补充? 被:没有。
审:根据双方的诉辩内容,法庭需要了解几个问题: 原: 被:
审:通过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答辩,被告各方对原告。。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
审:原被告双方对归纳的焦点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被:无异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质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证明的对象;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现在针对第一个焦点由原告方举证。原:证据。。,用以证明 审:由被告方质证。被:(原件入卷)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原:没有了。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被:
审:由原告方质证。原:
审: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了。
审:对第二个焦点进行举证。
原: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出庭。证人:到庭
审:证人陈述基本信息。证人
审:先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原: 证:
审:由另一方向证人发问。被: 证:
审:原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原:没有了。被:没有了。
审:请证人退庭,核对笔录签字确认。(证人签字退庭)
审: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原:没有。被:没有。
审:双方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被:没有了。
审: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发问对方当事人? 原: 被:
审:本庭就案件事实向原、被告发问。
审:双方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意见? 原:没有。被:没有。
审: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原告出示的。。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2、对证人。。的证言,均证明了。。,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不能当即认证和当即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可表述为:该证据或该组证据或该部分证据设计本案讼争事实,双方争执较大,待裁判时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审: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当庭认定,本庭将在裁判时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法庭举证、质证完毕,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依次进行辩论发言。(不当庭认定)
(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围绕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的重点是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及各方责任问题)
原: 被:
审:各方当事人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了。被:没有了。
审: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原: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我还是我的答辩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审: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笔录,无异议后请签字捺印。
审:本案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7.民事庭审笔录[小编推荐] 篇七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记录人 寻文宇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方式:合议/独任 审理形式:普通/简易 审 判 长:
审判(陪审)员:
书 记 员 :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 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 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被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
审:被告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等项?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审:
人民法院
审判庭 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 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 被告 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审:本案由 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 担任本案法庭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 被告: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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