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邀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精选2篇)
1.法院特邀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篇一
凤阳县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为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干警队伍廉政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我院参考本县和行业特点,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司法局和律师界中聘任。每届执法执纪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不得随意解聘,到期未续聘即为自然解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三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受聘期间,可报销因履行监督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聘任条件
第四条 拥护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 坚持原则,联系群众,办事公正,敢讲真话,不谋取私利,清正廉洁,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关心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发展,热心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从事监督活动。
监督员职责
第七条 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案件的受理、收费、开庭审理、调解、裁判及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行程序是否公正合法。
第八条 对干警司法活动的监督
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干警在司法活动中有无接受吃请、受礼、受贿、以权谋私、违法办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之风。
监督员权利
第九条 深入社会调查收集并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接受并转递当事人或有关知情人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廉洁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一条 依法旁听和了解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审理情况,根据需要可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或资料。
第十二条 对法官或人民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就审判工作的具体事宜进行咨询,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并给予答复或说明。
监督员义务
第十三条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听偏信,不袒护法院违法违纪人或事。
第十四条 依法办事,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随意答复或表态。
第十五条 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审判纪律。
监督员联络制度
第十六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活动由我院监察室负责联系并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组织执法执纪监督员开展一次活动,主要是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或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接待当事人、走访当事人(法人单位)等。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执法执纪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反映,征求意见。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法院特邀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篇二
法》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检员),园区纪工委:
经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将《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xxx纪委
xxx监察局
2012年7月26日
(四)身体健康,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党风监督和特邀监察工作。
第五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动了解并反映区纪委、监察局监督、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洁和效能情况,并协助区纪委、监察局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二)主动了解、收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为全区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及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三)积极宣传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及成效,逐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可度;
(四)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纪法规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的举报、申诉、案件线索;
(五)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理论调研、研讨及对策研究,为起草有关文件制度等提供政策咨询、合理意见;
(六)参与干部作风监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和信访接待、信访举报初核、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参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和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
(七)参与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政风行风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办理区纪委、监察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由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园区纪工委在本辖区内按一定程序推荐候选人,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各1名,候选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场所)或居所应当在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
(二)区纪委、监察局按相关程序组织考察;
(三)区纪委常委会审定;
(四)在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四)区纪委、监察局颁发聘任通知、党风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证。
推荐的候选人有不符合条件者,区纪委、监察局及时与乡镇、街道、园区进行沟通,并等额替换。
第九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2年,可续聘;任期届满没有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二)因工作调整或居所变动离开本乡镇、街道、园区辖区的;
(三)因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四)无故或连续一年不参加聘请机关安排的工作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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