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草案

2024-10-20

协会章程草案(精选8篇)

1.协会章程草案 篇一

明城镇篮球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明城镇篮球协会,英文译名是Ming Cheng Basket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M.C.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明城镇篮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也是全镇篮球单项运动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市高明区。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城五路7号101、102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发动我镇篮球运动爱好者积极参与该项运动,提高人们对篮球运动的认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进身心健康,促进体育社会化、提高我镇篮球运动的竞技水平;

(二)组织技术培训,指导帮助会员开展篮球运动,积极培养篮球运动后备力量和专业人才;

(三)举办全镇性篮球竞赛活动;承办镇内篮球竞赛;协助各级基层举办篮球竞赛和活动;

(四)加强篮球技术交流,增进友谊参加区内竞赛和访问活动;

(五)为会员服务,接受委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区篮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

(四)凡海内、外体育知名人士或对我镇篮球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士可聘请为荣誉主席、名誉主席、顾问。

(五)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常务理事会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和审核;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4-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X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6-

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8-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2月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协会章程草案 篇二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制定了用于斯坦纳隧道炉中的塑料炉管与关键标准。该标准有助于确定管材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ASTM E84 《建筑材料表面燃烧特性的测试方法》相关要求。 ASTM WK44535由分委员会E05.22研发,该分委员会为ASTM国际消防标准委员会E05的一部分,专注表面燃烧。

该标准草案中包含的内容如下:(1)应评估炉中管件的数量;(2)测试为单管运行或多管运行; (3)应对塑料管件组件进行测试,如多次运行的管架;(4)测试管件保温情况。

该标准草案一旦通过,正式标准将在进行E84测试的实验室中使用。此外,该标准可对于第三方认证机构、建筑设计人员、规范执行者在分析火焰蔓延与产品烟雾等级的实际应用中提供帮助。

3.协会章程草案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阳泉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爱心志愿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为社会大众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阳泉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固定住所设在山西省阳泉市城区金三角社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向社会提供扶老、救助、济困、环保等社会公益志愿服务。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爱心公益志愿活动,为具有特殊困难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帮助,如:

1、爱心捐赠:协会会员不定期的组织献爱心活动,对贫困地区、困难儿童、孤寡老人等有困难的人群进行帮扶和爱心捐赠;

2、敬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到敬老院或困苦老人家中看望慰问,宣传敬老孝老的中华传统美德;

3、志愿服务:承担会员单位及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事项,搞好社会福利服务、文化服务、卫生、教育服务、法律服务等。

(三)开展一些公益推广活动,用一定时间去学校、单位、企业进行公益活动推广,同时对公益性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推广,让更多的人投身公益事业。

(四)开展爱心公益志愿者管理、培训等工作,建立一批专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五)维护志愿者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阳泉志愿者服务体系和爱心公益事业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社会团体;(三)理事会审查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等服务;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了解和反映志愿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负责人(含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由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其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需要协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以及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4.11分会章程(草案) 篇四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资料

(十一)湖南省永兴县工商业联合会××乡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及永兴县工商联基层组织工作章程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工商联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永兴县工商业联合会××乡分会更加健康规范地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工商联分会组织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工商联指导下,以工商联会员为主要对象组织起来的民间商会组织。基层组织的建立要从××乡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进。

第三条工商联分会基层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繁荣和发展当地经济,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于会员,以爱国、敬业、守法为宗旨,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职能与任务

第四条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助手作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 ·1·

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六条积极发展会员,在实际工作中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分子队伍。不断地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分会骨干,积极发挥会员参政议政作用。

第七条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信息咨询、法律等多种服务,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外出考察,提供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会员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牵线搭桥。

第八条依法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真正成为会员之家。

第九条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

第十条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分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十一条组织会员参加各级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完成好党委、政府及上级工商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建立基层组织的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或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的会员队伍。

2、有一批在当地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威望、有号召力、办事公道、热心分会工作的人士。

3、有相对确定的办公地点,有活动经费。

4、有比较严格的规章制度。

5、分会根据行业成立若干小组,并分组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建立基层组织的程序

1、在发展会员的基础上,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

2、在已经有一支骨干队伍的基础上,成立有党政有关人员和企业家参加的筹备组。

3、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分会组成班子,正式成立分会。

第四章会员

第十四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执行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必要条件

1、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3、企业、团体和个人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且信誉良好。

第十六条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对本商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意见和监督的权利。

4、向商会寻求帮助保护其正当权益的请求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分会决议。

2、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查、通过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4、讨论并表决本会的其他重大活动。

5、选举和增补副会长、秘书长、执委。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会执行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执委若干名,按本会章程的规定程序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资产来源、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1、会费。会长、副会长、执委单位、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社会有关单位会员、工业企业会员和各界人士的赞助。

3、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4、本会开展的其他经济活动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1、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2、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3、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会议制度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执委会议每1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情况召开相应会议。

2、会长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会长分工负责制度

分会有专人主持日常事务,会长、副会长要明确分工并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财务制度

会长要加强对分会财务工作的管理,经费使用要有专人审批,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11年×月××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永兴县工商联合会、中共××乡委员会、政府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大会,解释权属永兴县工商业联合会××分会。

永兴县工商业联合会××乡分会

5.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篇五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章程范式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慈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6.关于虚假诉讼罪立法草案的建议 篇六

目前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概念, 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常见的解释为当事人基于非法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图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获取不正当利益。

我国是诉讼大国。据统计, 我国2008年全年受案数为990多万件, 其中民事案件占540多万件。随着诉讼数量的增多, 虚假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08年, 广东省查办涉嫌民事虚假诉讼的案件共45件。2001年至2009年, 共识别虚假民事诉讼案件940件, 并逐年增加。虚假诉讼所破坏我国司法秩序的危害性越来越大。根据广东省检察院对2008年以来发生的虚假诉讼案件分析, 当前虚假诉讼主要高发与民间或企业间借贷、离婚诉讼、劳资纠纷甚至于国有资产纠纷案中。可见虚假诉讼不仅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 也侵犯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权益。我国刑法目前只对刑事诉讼中的妨害司法行为作了规定, 对破坏民事诉讼秩序的规定则一直缺位。

2012年, 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 增加了对虚假诉讼的规定, 分别是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 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 以至于刑法无法与民诉法新修订的条文接轨, 虚化了对民事诉讼的司法保障。如在刑事法律上, 虽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但是对于民事诉讼中伪造、变造文书的行为无任何制裁, 仅仅是不予采纳而已。

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草案) 。草案中第一次对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作了规定, 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 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 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可见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不仅保护我国民事诉讼秩序, 同时也对刑法体系作了完善。尽管草案中对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作出规定, 破解了刑法长期以来对此罪的空置。但从整体上看, 草案对虚假诉讼罪的设计并不完善, 在某些细节处的规定不科学, 需要加深对此罪主客观方面等之探讨, 以此补充完善。

二、关于本罪主体范围的立法建议

本罪的主体应当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照《刑法修正案 (九) 》 (草案) 中的规定, 虚假诉讼的主体是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原告。但是从立法目的角度讲, 设立虚假诉讼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即保护法院不被恶意当事人利用。若原告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 则以原告为处罚主体无可厚非。但在司法实践中, 被告方为了阻止原告胜诉, 往往会采取捏造事实等手段影响法院判断, 使其产生错误判决。那么被告的行为同样是对国家正常司法秩序的破坏, 因此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应当包含被告。换言之, 在原告提起正常的民事诉讼中, 若被告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的, 理当按照虚假诉讼罪处罚。此外, 对案外人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也是有争论的, 有学者认为不案外人列入虚假诉讼的主体范围内, 理由是新修订的民诉法只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存在恶意行为, 并没有规定案外人虚假诉讼。笔者认为, 因案外人捏造事实等行为而影响法院司法程序的正当进行, 与当事人破坏诉讼秩序的后果并无区别, 按照刑法对虚假诉讼罪的客体保护属性, 理应将符合主客观构成要件的案外人囊入此罪主体之内。同理,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 单位也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主体。综上, 《刑法修正案 (九) 》 (草案) 对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规定范围过窄, 不利于客体的保护。虚假诉讼手段变幻万千, 单一主体已不能适应此罪的立法目的, 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虚假诉讼的主体范围。因此, 针对本罪主体的定性, 应当解释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诉讼提起人 (原告) 、诉讼对向人 (被告) 和案外人, 也包含具有诉讼能力的单位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建议

《刑法修正案 (九) 》 (草案) 对虚假诉讼罪所规定的客观方面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然而从司法实践上看, 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除了表现为当事人捏造事实外, 还包括行为人向法院隐瞒真相。所谓隐瞒真相, 是指当事人掩盖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追求不正当的利益, 其核心在于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在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实质上的虚假性。至于诉讼提起之原因可以是多种的。既可以是当事人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图损害被告人利益, 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串通合谋捏造事实真相提起民事诉讼伤害第三人的利益。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 案外人为自己利益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 也应该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至于虚假的手段可以是多样的, 如虚构债权债务、虚构夫妻离婚、虚构企业破产等。值得注意的是,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并不是虚构的, 相反此诉讼是真实存在并且有效的。虚假诉讼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没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 从法院受理到结案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最终所作的判决也是具有执行效力。只是因为受到行为然捏造或隐瞒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而影响程序的正当。

四、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立法建议

依照草案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解释, 行为人必须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犯罪动机。但是关于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草案并没有给出详细解释, 无法突出利益的不正当性。另外除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外, 谋取正当也能成为虚假诉讼的目的, 如张三一直拖欠对李四的债务, 李四为把钱拿回来捏造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李四的目的是正当的, 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 但是其捏造欠条的行为欺骗法院, 影响法院的正常判决。因此, 本罪在主观方面不限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即使为谋取正当利益, 也可构成本罪。再则,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所谓利益正当与否只是一种评价性产物, 其本身没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要界定利益是否正当并没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反而存在大量以非诉目的进行的滥诉行为。因此谋取利益不应作为本罪主观目的判断的唯一标准。当事人虚假诉讼的行为是对司法秩序的实体性破坏, 是否谋取利益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评价。所以笔者建议可以取消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即行为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 只要通过不正当手段提起民事诉讼, 严重破坏司法秩序, 都可以以虚假诉讼罪处罚。

五、关于本罪入罪标准与法定刑的立法建议

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 》 (草案) 的规定, 只有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才构成此罪。而妨害司法秩序的严重程度, 则需结合行为的实际情况考察。笔者建议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大小作为考量标准之一, 合乎此罪对财产保护的目的。对于刑罚设置, 草案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此罪破坏的是国家正常司法秩序, 较人身犯罪之危险性明显较小, 法定刑起点设置较低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不排除诉讼主体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获取巨额利益或者造成司法秩序遭受特别严重的破坏, 需要加重处罚。为此笔者建议将基准法定刑划分等级, 同时强加罚金刑。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若加重情节得以确立, 则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取消, 不必再将虚假诉讼罪转化为诈骗罪, 减少定罪量刑的判断负担。由于单位可构成此罪, 所以必须增设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实行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按照此罪各款的规定处罚。

六、关于本罪数罪的再思考

由于虚假诉讼手段的多样性导致本罪容易与其他类罪名发生重合。在虚假诉讼过程中, 行为人也有可能通过伪造印章、公文、身份证等方式伪造证据, 此时这些行为作为本罪的手段行为, 可以根据牵连犯的原则进行处罚。而草案中第三款仅仅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罚, 而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及罪数认定并没有详细规定。依照刑法适用一律平等原则, 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也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 在设计罪数规定时需要完善对数罪并罚的主体规定, 不能仅停留在司法工作人员层面。

因此, 笔者关于虚假诉讼罪罪状可做如下表述:“以捏造的事实或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 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内容则遵照《刑法修正案 (九) 》 (草案) 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傅国.浅析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J].天津检察, 2014 (4) :55.

7.协会章程草案 篇七

目录:

一、文明行车联盟暨车友会概况;(以下简称联盟)

二、联盟会员的入会资格;

三、联盟组织结构设置;

四、注册及车标发放;

五、联盟会员职责、权利、义务;

六、QQ群及车友网管理办法;

七、联盟活动免责条款;

一、联盟概况: ⒈联盟性质:

中国文明行车联盟是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起,旨在倡导文明出行、文明驾驶、全民参与共建和谐交通的全国性社会公益组织。组织全部由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无偿服务,向大众宣传文明出行常识、交通法律法规、行车知识,组织专题宣传活动、评选文明驾驶员、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2.联盟宗旨:(1)倡文明驾驶,建和谐交通.(2)以车会友,尽享轻松愉悦的汽车生活.(3)自助、自由、真诚、平等、自律、爱心、环保、拒绝功利思想.3.联盟发展目标:

⑴、面向全国,发展联盟会员;

⑵、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以省市为单位的分支组织;

⑶、联系与联盟车友利益有关的组织,确定一批车友服务项目(视情况提计划); ⑷、不断完善社区版块(论坛、QQ群),为车友提供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

二、联盟暨车友会会员的入会资格: 1“一路上有你”栏目的听众、爱车人士;2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

3对于有车会员,要求自身和车辆的法定手续真实、齐全、合格; 4具有团队精神,有勇于探索、挑战自我的决心和毅力; 5热爱自然,绿色环保运动的积极拥戴者; 6有爱心,热衷于各种公益事业。

三、组织机构设置: 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 各地分会长

四、会员注册及车标发放: ⒈会员注册渠道:

⑴、联盟网页及论坛注册:(待定)⑵、官方QQ群号码注册:(待定)(3)、官方MSN注册:(待定)

2、凡联盟会员均可向组织机构申请车标。

五、联盟会员职责、权利、义务: ⒈会员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⑴、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络的各项法规、政策、条例;

⑵、不得在车友会论坛、MSN及QQ群发布任何色情、非法、暴力、恐怖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⑶、严禁链接或讨论一切违法信息;严禁擅自发布商业信息; ⑷、您需要承担由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 ⑸、网友之间应互相尊重,遵守互联网络道德准则; ⑹、管理员拥有管理页面和用户的一切权力;

⑺、反对任何主张醉酒开车、狂野飙车、打架斗狠及侮辱谩骂的言论,类似言论行为一经发现将直接删除。

⒉联盟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⑴、会员权利:

①、会员有权受到车友会的尊重与礼遇;

②、会员有权得到车友会每次活动的通知与计划,如遇大型活动,车友会应在网站、论坛提前予以公布;

③、会员有权在车会网站上发表文章、摄影等作品;

④、会员有权参加车会组织的聚会、比赛、休闲、旅游、团购等FB活动; ⑵、会员义务:

①、各会员有义务向社会各界宣传本车友会,倡导车友会理念与宗旨,并积极推荐和发展新会员,壮大车友会的队伍; ②、积极参加车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原则上各地车友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费用由与会会员平均分摊,大型活动则根据活动公告为准); ③、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车友会的公众形象;

④、自觉遵守车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反映各方面的问题,关注车友会的发展; ⑤、未经车友会授权,不得以车友会的名义组织和参加其他活动; ⑥、会员车辆应按车友会要求粘贴车友会标志; ⑦、车友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⒊联盟暨车友会职责:

⑴、联盟举行活动,由负责人负责筹划和组织,完成活动之后,有关负责人员应主动递交活动小结,以便会员在论坛进行交流;其他人等只有建议权; ⑵、联盟举行大规模活动,由联盟统一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并且进行汇总,根据活动计划,统一安排活动,并且由联盟指定人员进行总结;

⑶、联盟负责出面与相关机构商榷,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费用按照服务标准,另行确定); ⑷、在解决有关事件过程中,联盟应以会员利益为准,并且定期公布事件发展、公开解决结果及处理意见,发动会员讨论及参与;

⑸、联盟费用,入会免费,FB采用AA制,由联盟负责会员管理,并及时向当地会员公开、进行监督;

⑹、会员要求终止或更换会员资格的,车友会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终止或更换。

六、联盟QQ群、MSN管理办法: ⒈ QQ群成员为联盟的注册会员;

2.为了大家有一个舒适、洁净的交流环境,禁止在群里使用不文明语言; 3.禁止长时间占用群私聊。

七、联盟组织活动免责条款:

⒈联盟所有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都是热心车友的义务工作,所以会员必须慎重考虑,自愿报名,这样是为了提醒会员亲自参与的重要性及自愿性。由于活动为自由组合性质,一但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防止活动的组织者及参加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不必要责任。⒉组织活动者免责声明:

凡报名参加联盟活动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意外损害,组织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⒊车主免责声明:

由于驾驶员竭尽安全驾驶之原则,亦不能保证不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如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造成搭车人伤亡的,搭车人自愿放弃向本车辆所有权人或者驾驶员索取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自己负责治疗和处理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考虑到自驾游有一定的危险性,强烈建议参加者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⒋参加活动者免责声明:

8.北京利川同乡会章程草案 篇八

草拟人:徐晓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北京的利川同乡之间的相互联谊和团结协作,以共谋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同乡会名称为“北京利川同乡会”,以下简称“同乡会”。

第三条 同乡会是以同乡情谊为纽带,以实现同乡资源共享、互助互利、共同成长为核心价值,同时积极关心和支援家乡的建设发展,是为利川和北京之间搭建的一座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 同乡会以服务所有在京同乡为基本出发点,秉承“平等、友爱、互助、发展”的原则,合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同乡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部、财务部、外联部,策划部、网络信息部、法律顾问部和民族文化推广部等部门。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同乡会会员是在北京工作、生活、学习的利川人,包括对利川有特殊贡献、热爱利川的各界朋友,承认同乡会章程并积极参加同乡会活动,执行同乡会决议,经本人填写《加入北京利川同乡会登记表》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对同乡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经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表决后认定为荣誉会员,其他籍贯人员对本同乡会有特别贡献的,可经理事会认定后成为特别荣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认可同乡会章程,真诚对待并愿意帮助每一位会员;

(二)执行同乡会决议,积极参加同乡会组织的活动,及时向同乡会反映各种相关信息,提供各种可能合作的机会及其他建设性建议;积极宣传同乡会宗旨,邀请同乡加入同乡会。同时,尽可能提供相关内容丰富同乡会的网站建设。

(三)按时缴纳会费(一年一次)。

(四)分享同乡会收集的所有文字和图片信息,包括通讯信息、资源信息、网站信息等;

(五)参与讨论和决策同乡会的各项工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可以向同乡会提出请求、反应情况,并要求同乡会给予答复和帮助;

(七)监督同乡会章程执行情况,包括财务收支情况。

(八)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如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不遵守同乡会章程,其行为有损同乡会利益和

声誉,经帮助仍无转变者,同乡会有权劝其退会。

第三章 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北京利川同乡会各机构按照平等、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

第十条同乡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同乡会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年终或年初举行一次,同乡会的一切决议需在全体会员大会上讨论、民主表决通过,最后交由同乡会理事会执行。理事会需将执行情况及待办事宜及时公布在同乡会网站上。所有会员均有参与、监督、表达权,除会员大会外,会员平时可通过秘书长信箱、同乡会网站站长信箱、同乡会QQ群或直接电话相关责任人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及职能:

(一)审核同乡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表决通过理事会所提请讨论的事项;

(三)规划下一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

(四)选举、罢免理事;

(五)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职能;

第十二条 同乡会理事会是同乡会的执行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 名,下设秘书部、财务部、外联部,策划部、网络信息部、法律顾问部、民族文化推广部等,各部门负责人均为理事会成员,另有工作人员若干名。理事会由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所有人员皆为义工性质。

(一)理事会全体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需要,秘书长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若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辞退。

(二)理事会成员每年换届民主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也可罢免。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各简章及实施办法;

(二)拟订及执行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定期组织同乡会活动;

(三)对各级工作人员行使聘、免权;

(四)审核会员入、退会事项,调解会员之间的争议及帮助处理对外事务;

(五)指导和带领北京利川同乡会稳步、健康发展;

(六)其它应办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各部门职责

秘 书 长:决定同乡会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同乡会的各项工作;

财务部长:负责同乡会的财务工作,包括会费收支,制定财务报表,确保各项费用合理支出;

外联部长:为同乡会做好宣传工作,号召更多同乡加入,同时加强与利川当地的沟通与交流,积极收集各类信息资源;

策划部长:负责策划和组织同乡会各类活动,包括各类文案的撰写等;

网络部长:负责网站建设、推广和维护,及时发布和更新同乡会各相关信息; 法律部长:为同乡会及成员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和必要援助;

推广部长:致力于宣传推广本地区优秀文化、企业和人物等;

第十五条 同乡会的理事及工作人员是同乡会的骨干,是同乡会的义务工作者。选举理事、选拔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十六条 同乡会经费来源

1)基本会费: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2)企事业单位和会员的赞助和捐赠 ;

3)团体会员赞助费;

4)广告赞助费;

5)会员活动费:以不盈利为前提,每次会员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向参加者征收费用;

6)其他来源。

第十七条 同乡会经费属于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主要用于同乡会各类活动及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同乡会实行帐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由全体会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同乡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一旦发现,所有会员都有权要求立即追查,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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